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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监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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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监管

第1篇:保险公司的监管范文

关键词:外资公司;监管策略;市场准入;公司治理;偿付能力

一、外资保险公司发展的概况

(一)入世以来外资保险公司的发展

2006年已经是我国入世第五年,到目前为止,除了外资产险公司不得经营“交强险”、外资设立寿险公司必须合资且股比不得超过50%等限制外,保险业基本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

根据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到2006年10月为止,共有 15个国家和地区的47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了121个营业性机构,135家外资保险机构设立了近200家代表处。 2006年1—10月期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91.12亿元,占市场份额4.07%。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四个开放较早、外资较集中的保险市场上,外资在当地的市场份额已分别占到18.15%、18.62%、10.73%和9.68%。

我国保险业开放以来,共有超过600亿元人民币的境外资金,通过设立外资保险机构或参股中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外资保险机构进入我国保险业,带动了大量保险相关资金投入我国经济和社会建设,使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逐步增强。同时,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促进了中资保险公司深化改革,保险行业发展质量得到提高。

(二)外资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监管状况

实施“引进来”战略,就不可避免地面临强大的竞争和国际市场动荡对金融稳定造成的冲击。外资保险公司在大举扩张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包括超范围经营、损害合资伙伴的合法权益、公司组织结构和内设机构职能不健全、向境外非法转移利润和逃避纳税以及地下保单等。例如,广州市地税机关对在广州注册登记的27家外资保险机构于 2003年—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后发现,有13家存在涉税违法问题,共查补税费l359万元,其中一家2005年才注册开业的外资保险机构查补税费达230万元。还有一些保险公司水土不服,经营不善。

因此,在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的同时,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才能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业已经全面开放,进一步开放的余地不大。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国民待遇已经使监管的焦点由过去如何有序地开放,到现在的市场行为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引起的特殊问题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主要由《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组成。加入WTO之后,为满足新形势下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需要,我国先后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此,以上四部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宏观监管。但是,从目前看,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基层监管还存在许多“真空”地带,对外资的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业监管的经验借鉴

(一)美国保险业的财务警戒系统:IRIS和RBC

美国的保险业相当发达,其保费收入约占全球保费收入的1/3,保险监管也由美国保险委员协会(NAIC)和各州保险局共同完成。

NAIC要求保险公司有统一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准则,并按时递交年度报告。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NAIC建立了一个全美范围内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数据库,包括近5 000家保险公司最近十年内的年度财务信息。

NAIC通过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统 (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资本金和盈余率;(2)总收入和净收入;(3)佣金与费用和保险费与最低资本金; (4)投资收益率;(5)保费变化;(6)准备金变化。如果IRIS对某保险公司的分析结果超出预期正常结果,州保险监管部门会对该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规定其限期改正,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为强化偿付能力监管,NAIC在1993年、1994年分别对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实施风险资本(BBC)监管要求。它是借鉴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对保险公司按其面临的不同风险分别规定所需要的风险资本额,将各种财务数据进行处理得出一个最小资本金数额,然后将这个数额与保险公司经过调整的资本金比较,以确定该公司的资本金是否充足,并授权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NAIC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每年提交RBC报告,根据RBC比率的范围,各公司被分成五个“行动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二)台湾地区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经验

台湾地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历史并不长。台湾是在岛内保险市场发展了二十多年后才逐步对外开放的,其间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初次开放和90年代的大规模开放两次。80年代中期的经济“自由化、国际化和制度化”,促进了保险业的开放进程;1990年,台湾仍然严格限制进入岛内的外资公司的具体条件,防止外资进入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直至1995年,台湾才全面开放保险市场。

尽管引入了外资保险公司,但台湾本土保险业却能够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站稳脚跟,并取得相当可观的成绩。台湾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成功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限制进入岛内保险公司的资格,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进行严格审核监管,防止不合格的外资保险公司给岛内保险业带来负面影响;其次,十分重视保险业的法制建设,早在开放之前,就对相关的对外开放方面的法律做了充分研究,这些规定对稳定市场开放秩序、促进保险市场平稳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再次,一直以非常谨慎的态度控制对外开放进程,使岛内保险业主体能够获得较长时间发展成熟的机会,进而得以增强自身的抗衡能力,有效地避免市场份额的流失。

第2篇:保险公司的监管范文

关键词:约束条件;偿付能力;监管

Abstract:Faced with morphological changes of risk in insurance companies,solvency supervision in developed economies transferred from static to dynamic solvency monitoring. In the process of solvency monitoring system improvement, there have been many solvency failures in these countries.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pointes out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existing regulatory solvency system,and how to build Chinese insurance regulatory system of dynamic solvency by improving the system design.

Key Words:donstraints,solvency,regulation

中图分类号: F840.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12-0070-03

一、偿付能力危机在发达经济体中频繁暴发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在进行赔偿时所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相比较的财务标杆,保险人必须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历来是各国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然而,在制度完备、监管完善的成熟经济体中,却出现了众多偿付能力监管失灵的情形。据统计,二十世纪70年代末到本世纪前10年,全球共有800多家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仅在1978――1994年全球就有648家保险公司破产,其中OECD国家占90%以上(美国占65%,欧盟占10%,日本占12%)。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监管意义上,受实际资本额、投资收益、责任准备金、资产与负债匹配、经营策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经营中,保险公司如果急于扩大市场份额,不计成本地拼抢展业渠道,导致大量利差损(投资赚的钱少于保单精算时设定的利率)、费差损(实际保险经营费用高于预期) 出现,就会使保险公司亏损、偿付能力受到影响。因此,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犹为重要。

二、现有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缺陷

金融企业负债经营的特殊性,使得偿付能力成为监管的核心指标,监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动态性得到了不断的细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最初、最基本的监管方法是制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种标准易于忽略保险公司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差异。为了克服这种静态偿付能力监管的弊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NAIC借鉴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将风险资本管理方法推广用于保险业,于1992、1993分别通过寿险、非寿险的风险资本监管标准。

NAIC 关于风险资本的计算体系中,将寿险风险分为资产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和行业风险,将非寿险风险分为资产风险、承保风险、信用风险和资产负债表外风险。在此基础上,还可对寿险风险进一步细分,如对固定收益投资风险一直细分到国债投资风险、高品质证券投资风险、低品质证券投资风险,对权益投资风险也可进行细项划分。由各因素的风险大小确定相应的投资风险系数,分别计算各类风险所需的风险资本额。然后,根据各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比率来评价它们的偿付能力、确定其风险大小,并对不能满足偿付能力要求的保险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在欧盟实施偿付能力额度之初,由于投资工具单一、投资环境稳定,完全可以不考虑投资风险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威胁,因此“非寿险第一指令”中未考虑投资风险。二十世纪90年代以前,欧盟各国非寿险市场竞争激烈,承保亏损较大,但由于投资收益相对稳定,足以弥补承保损失。进入90年代后,资本市场长期疲软,投资环境开始恶化,股票市场大幅滑落严重影响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投资风险因此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欧盟标准下,非寿险保险人可基于再保险措施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并享有50%的最低扣减。在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计算中,均采用总额数据,即对经营险种分散和业务集中的公司采取同样的风险态度,不考虑险种风险的差异。偿付能力额度模型从公司整体损失率出发,对于险种集中或经营范围狭小导致的风险未曾细化,因而很难从结构上解决风险集中性问题。快速成长可能会隐藏财务上的问题,成长过快的公司常通过低费率抢占市场,导致偿付能力隐患,一旦赔付事件集中暴露,就会引发各种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可看出,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式存在结构上的缺陷,难以通过改变计算比率和临界点等措施得以弥补。

三、对中国的启示:制度的调适与动态监管的互动

(一)中国保险业现状

中国保险业目前所面对的状况与发达国家上世纪80-90年代的保险业扩张阶段有许多相似性,比如:产品结构同质化、资金运用手段单一、资产收益率较低等等,而且我国保险经营由于仍处于粗放经营时期,各保险公司为追求规模扩张而盲目竞争现象十分严重。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存在的结构上的缺陷,使其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预警所存在的风险,并且该缺陷不能通过修正比率临界点加以弥补。2007年下半年金融危机以来,股市债市经过调整后波动加剧,房地产市场经过徘徊后单边上扬,资产价格出现了泡沫。近两年,投资渠道不断放宽、多样化投资虽然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效率,然而投资风险也日益凸现。

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最初通过制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法定最低标准,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但这种监管制度难以做到从风险角度考虑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各种因素,难以区分风险不同但业务规模雷同的两家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上的差别,从而削弱监管效能。国际偿付能力监管主要采取风险资本法(RBC),美国和加拿大已经采用,许多与我国保险市场较为类似的新兴亚洲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台湾地区等)也已进入风险资本方法的运行阶段,欧盟也正在加紧履行“偿付能力II”,进行以风险资本法为核心的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应遵守国际惯例,认同国际规范,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资本(RBC)监管系统,富于前瞻性地考虑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状态和财务状态,以及现有法规系统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有效性,同时参考国外的一些成熟经验,逐步构建一个包含保险法规、精算报告制度、保险会计制度等多方面内容的监管框架系统。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从微观的“条款费率监管”转向宏观的“偿付能力监管”。在现有的监管条件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监管部门一般采取限制董事、高管们的薪酬和股东分红,减少其他的业务成本开支等措施,迫使保险公司增加资本和实际资产,期望能通过这些途径,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防止风险的扩大和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目前,我国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是以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主,并通过计算各项财务指标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可以简单合理地处理复杂的风险状况,这种监管方法所需的信息均可直接从现在的财务报告、监管报告和精算报告中获得。但是,恰恰是这种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发达经济体实践中屡屡失效,产生了保险公司的破产危机。因此,紧紧把握偿付能力监管的新趋势,适时研究、建立适应我国实际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制,已经迫在眉睫。

(二)完善制度设计,建立中国保险业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2009年,保监会进一步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加强了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监管,对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偿付能力评估标准进行规范,加大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调整部分重点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报送频率,加强对重点公司的跟踪分析,改进了偿付能力监管预警机制。

为适应金融市场竞争和客户金融服务需求的发展方向,我国保险产品已经开始由保障型、储蓄型向投资型转型。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保险资金的不同投资形式规定不同的责任准备金率,在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同时,也可起到限制其投资方向的作用。建立动态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增加保险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显得尤为迫切。

下一阶段,保监会应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继续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包括加大监管措施力度、加强对偿付能力报告的审核和分析力度。在完善监管制度方面,监管机构一方面开始着手研究修订最低资本要求标准,完善以风险为基础的最低资本标准修订方案。同时,从宏观审慎角度出发完善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包括研究行业压力测试方法、完善次级债管理办法、完善偿付能力风险处置制度等。

与此同时,还必须有步骤地建构适应中国市场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2010年1月7日,保监会提出将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调整最低资本要求等评估标准、出台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规则等工作计划。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是对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它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完全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即最低偿付能力;另一方面,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超常年景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偿付能力。

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学习美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偿付能力监测系统,对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方法和规定仍是照搬国外相关法规,并没有充分考虑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能力。如果公司保险金额迅速增长,而保费收入跟不上其增长,有可能会降低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导致偿付能力出现问题。另外,对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问题也未能考虑在内,尤其是对公司的现金流量缺少分析,预测性保险监管不及时,信息披露频率低。财务指标分析是一种静态分析,难以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变化。当前,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信息建立在每年一次的审计报告、精算报告和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基础上,时间跨度长,指标分析不能动态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对基层保险机构严重影响到偿付能力的经营行为更无法及时管控。

另外,保险公司报表指标体系不健全,且部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无法依据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来测算,报表数据的利用率和有效性不高,准备金提取不具有弹性,没有建立保险公司预警制度,无法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公司在早期发出警告、或争取必要的措施指导其尽快予以改善。我们应该充分借鉴美国的保险偿付能力早期监管预警系统(EWS),建立公开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财务状况,披露公司资信,增加公司透明度,指定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独立的精算机构定期提供对各保险公司的审计报告和精算报告。

参考文献:

[1]胡永红.从海外保险公司破产看保单救济[J].大众理财顾问,2008,(2).

[2]庹国柱.解读险企的偿付能力问题:偿付不足怎么办[J].大众理财顾问, 2008,(10).

[3]曹志东,卢雅菲,俞自由.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其国际比较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01,(2).

[4]黄为,钟春平.偿付能力监管法规的国际比较[J].中国保险,2001,(4).

第3篇:保险公司的监管范文

    个个独立IT系统之间的合纵连横就显得尤为突出,统一收付费平台正是在这样的策略指导下的产物。从需求分析、未来蓝图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同时还阐述项目管理者在项目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需求分析;统一收付费平台;保险公司;企业信息系统;系统架构

    0 前言

    收付费,与业务操作和财务管理联系都非常密切。过去的做法往往是作为业务系统诸多模块之一的收付费模块,但这样会使得各个业务系统之间存在功能上的重复,各自存在一定的标准,有的标准之间甚至不相兼容,这大大增加了后台处理逻辑、统计分析和财务核算的工作量和难度。当前国际上一些领先的保险公司,例如ING、AIG旗下的Chartis等公司,取消了过去分散在业务系统中的多个收付费模块,上线了功能强大的集中收付费系统,其原因在于把收付费重新定位在“泛财务”管理领域,而财务管理应该相对集中早已成为业内的共识。

    做为支撑上述各种需求的系统平台,保险公司的统一收付费平台便显得尤为重要。保险公司的统一收付费平台直接面对各个外部业务系统的收付费交易业务,在完成大量业务交易的同时要完成各种信息的管理,为日后公司层面的业务导向分析和经营情况分析提供有力的支持。在跨地区多领域集团模式经营下的今天,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趋于集中化,保险公司的内部业务流程及外部服务应趋于集中、自动化。因此,统一收付费平台也将成为整个公司中举足轻重的支撑系统之一。

    1 建立统一收付费平台前的需求分析

    1.1 从战略角度考虑

    需要在保险公司范围内制定针对性的收付款策略,针对性是指它所服务的不仅仅是保险公司的业务销售和支出,同样包含了人、中介机构的佣金和手续费的发放,日常经营活动的支出、人员工资的发放等。统一收付费平台需要和财务系统、数据分析系统功能集成,达到协同一致,提高效率,同时也会间接影响公司共享资源服务发展。

    1.2 从经营角度考虑

    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的同时,需要通过统一收付费平台监控收入支出流,通过各种明细业务数据的分析和比对,深度挖掘战略客户、分析客户在接受服务同时的习惯和需求等,基于公司的保险产品,为客户选择需要的服务提供多样化的选择。通过保险业务经营数据反映市场环境,为保险公司决策提供各种管理信息。

    1.3 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角度考虑

    对于统一收付费平台而言,收付费是在遵循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根据业务与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应付信息,进行对应的收付费操作,并真实的记录相关的数据。操作人员通过对数据的实时的初审、录入、确认三重步骤与每日的日清日结工作结合起来,建立严格的自我检查和主管复核机制。同时,能够完成每日收付结算,收付业务冲销,现金流分析等财务管理功能。

    1.4 从传统的收付费模式考虑

    为了避免系统处理效率不能满足公司日益增长的业务量,因此统一收付费平台要有很强大的系统性能,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量,以及公司的发展规模进行预估收付费平台每天需要面对的巨额交易数据量,同时要有自动化处理功能,即完成如核算以及相关预警信息的自动处理。完善的收付费平台还需要对客户交易的实时监控,基于每个收付款保险业务环节的监控。

    1.5 从系统功能划分以及系统架构考虑

    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趋于集中化,保险公司的内部业务流程及对外服务趋于标准化、自动化,自然需要有相应的系统平台对相应的流程进行支撑。

    从公司现有业务系统所提供的功能出发,为了减少同一系统扮演同时扮演同种功能角色,从而带来维护和开发难度,以及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为了有针对性的建立各有特点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需要对现有的系统功能进行明确的划分,消除系统间功能不清,明确各系统的功能范围。

    1.6 从外部监管环境考虑

    从近些年的市场环境来看,多家业内知名保险公司发生了挤占、挪用甚至是侵吞客户保费和赔款的情况,为了整顿市场环境,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严格执行收付费管理制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陆续颁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0〕69号)、《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对收付费管理相关规定,建立规范统一的收付 费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收付费的管理流程、作业要求和岗位职责,防止侵占、挪用及违规支付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主要包括了:加强收付费方式管理。各公司原则上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保险机构、保险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或续收人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  严格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收付费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及实际领款人的身份,确保将相关资金汇入保险合同确定的款项所有人或其授权账户。

    加强续期保费收取管理,防止出现续收人员违规收费未上交公司造成保单失效问题。

    2 统一收付费平台应考虑的“九大”接口

    1)建立与核心业务系统的连接,需要重点考虑两个系统的系统边界,如费用计算的逻辑在哪里实现,收付费动作在何时何地执行;以及两者间的数据同步。要严格禁止在不将收付费请求传递至统一收付费平台的情况下,直接修改业务系统的数据。

    2)在客户发生理赔或者生存给付、年金领取时,是否需要考虑领款人与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是否一致,账号信息是否相符,以及是否存在欠缴保费或恶意集中申请支付的行为?

    3)与人员管理系统对接,在支付人或机构的佣金手续费之前,是否需要考虑其所辖保单的生效状况。如:续期保费是否已经提交,是否存在未处理完成的理赔、退保请求等。   4)与财务系统核算系统的衔接,需要考虑财务明细账的汇总逻辑、汇总频率以及系统之间数据的传递方式。

    5)与资金系统的衔接,需要考虑通过资金系统进行实际收付时所需要的关键信息,以及这些信息的核对和系统之间数据的传递方式。

    6)与费用报销系统的衔接,在确认需要接受的收付信息的同时,还可将其与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交叉比对,以防止分支机构通过营业费用列支手续费佣金,防范内部风险。

    7)与呼叫中心的对接,使客服座席可以在回答外部客户关于收付费进度与状态时,进行一站式的便利查询,而不用在多个系统之间进行来回切换。

    8)与电子商务系统的衔接,使客户通过互联网、短信平台等电子渠道自助地查询自己保单的应收应付状态,并在此基础上延伸,使得客户可以及时自助的进行费用的缴纳。

    9)与报表系统和数据仓库系统的对接,支持生成多维度的财务报表、监管报表;帮助进行业务分析,如承保分析、理赔分析;助力业务决策,如基于产品线、渠道、客户、乃至保单级别的盈利分析,可以帮助进行准确的差异化定价。

    3 统一收付费平台推广可能遇到的苦难

    统一收付费是对传统服务理念和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无操作经验可借鉴,推行之初遇将遇到许多困难。

    3.1 人员观念有偏差

    一是部分内勤人员,对于分散式收付费操作所可能带来的资金违法占用,挪用等不良影响思想准备工作不足。

    二是部分管理人员认为改变分散式的收付费操作模式,取而代之是集中式的收付费模式,不利于考虑各地区银行实际分布情况,甚至不利于维系与当地银行的关系。

    三是部分管理人员认为营销员代收保险费是一直以来寿险公司收付费的主要方式,已经为广大销售人员和保险消费者接受,担心推行统一收付费制度会影响业务发展。

    3.2 销售人员有误解

    一是部分销售人员习惯上门推销保险时以收取现金保费形式促成签单,担心以统一集中收取保费的时滞会打消客户的签单选择,或客户不愿接受银行转账又不愿上门缴纳保费而放弃投保,影响自己展业。

    二是部分销售人员认为资金是落袋为安,认为银行系统靠不住,比如月底扣款失败影响自己的佣金发放或职级考核晋升。

    3.3 客户消费习惯不适应

    一是有些保险消费者习惯销售人直接帮助自己领取生存金、满期,甚至是帮助自己办理退保业务,因为他们认为自己住的比较远,甚至是不知道如何办理相关业务。

    二是有些保险消费者对于网上银行,电子转账等几种收付费模式存在疑虑,加之近些年来网银安全事件频发,加深了客户对于网银自助服务的不信任,这部分顾客在办理业务时也会优先考虑使用现金或支票。

    三是有些消费者风险意识差,没有形成对自我资金的安全保护意识,卡折密码过于简单,在发生卡折遗失时极易被他人破解密码而造成经济损失。这也加深了他们对卡折的不信任感。

    3.4 从业务成本分析

    一是许多保险公司都有的意外险、卡折业务,总保险费金额小,每次逐笔处理成本较高,因此许多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采用攒到一定金额后,一次性完成收费。

第4篇:保险公司的监管范文

合规管理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并称企业管理的三大支柱。区别于财务管理告诉企业“做什么”,“怎样分析”的特点,合规管理的重点在于企业应如何开展经营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行业监管方面的合规事务、法律风险防范、其他内部道德规范和规章制度(包括行为守则)等。

合规管理的对外任务(也是其首要任务)是保证企业妥善履行其对外部利害关系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信息披露、保护公共利益、公平竞争、保护股东利益、不侵犯第三方权益等;对内任务是从整体上改善内部管理控制,进而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本文主要是围绕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特别是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架构如何建立和完善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险公司现行合规组织架构层级解析

中国保监会2007年向各保险公司及各保监局下发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旨在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明确,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该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在总公司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并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指引》强调,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并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间建立协作机制。

根据合规管理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近几年逐步都建立起了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在总部大都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在分公司设置了专职或兼职的合规管理职位。但不少保险公司(不仅限于新设立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仍处于初级阶段,也就是说,仅在总公司层级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或国有保险公司能够在省一级分支机构也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但省级机构以下的合规组织架构设置情况各公司之间就大相径庭了。少数公司在三级机构设立独立合规部门,有的公司则设置合规岗,大多数公司的三级机构合规岗由其他岗位兼职或未设置;而在四级机构层级,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没有设置合规部门或单独的合规岗,至多设置兼职的合规岗。因此,从保险公司现行各层级组织架构看,基层分支机构,特别是三级机构及以下的层级,合规组织架构亟待建设和完善。

二、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建设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应该是一项全员参与的工作,公司员工合规意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该公司的合规水平。笔者一直从事财产保险公司管理工作,以2012年参加的某省行业协会组织的电销业务检查为例,来分析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建设的必要性。我们在对各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检查时,大多数省级公司都有专门的部门或专门的岗位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凡是设置了合规部门的公司,都比较注重收集监管政策,并结合自己公司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同时下发下级公司并进行相关培训;检查组检查到各公司的地市级机构时,各家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置就相差很大了,有的公司设置了专门的部门或独立的合规岗位,有的公司设置了某个岗位兼岗合规岗,而有的公司就没有设置与合规管理相关的岗位了。检查的结果比较直观的反映出设置了专门部门或专职岗位的,对监管政策的传达比较到位。在与公司销售员工交谈时,销售部门的人员都能及时接到合规部门人员发来的监管信息,了解监管政策,在销售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也可以及时咨询合规岗人员或通过这个岗位人员向上级公司反映,能够得到及时的解答,合规意识就逐渐树立起来了。而没有设置合规岗位的公司,在检查中普遍感觉基层公司人员由于没有相关合规管理人员综合指导,不能及时了解并学习监管信息,而且各部门间缺乏对于监管要求的有效协同配合。例如在问到基层公司销售部门管理人员“电销业务能否在4S店出单,你们公司是如何管理的?”时,回答是只管与销售有关的中介协议签订等内容,没有涉及保单打印的管理。可见缺失了合规管理岗位的管理,相关部门没有将监管政策融合贯通到日常工作中。因此,健全基层机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主要有以下几点必要性:

(一)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

近年来,保险投诉、行政处罚、中介业务违规等案件逐年上升,突显出合规管理对保险公司规范经营的重要性。而且这些案件基本都是发生在保险公司的三、四级分支机构,这些对保险公司的行政处罚、财务损失大多数是因保险公司基层机构违规经营和操作不规范引起,因此,加强保险合规管理,建设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的合规风险。

(二)有助于将外部监管内化为公司自身的合规要求

目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不少保险公司由于只看到短期利益,盲目追求短期经营指标,有些公司的业务部门对保险监管政策采取抵触和规避的态度。建立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机制或设置独立的合规岗位后,出于其自身职责,必然会对这类违规行为进行抵制,并在公司内部宣传合规理念、培育合规文化,由外在的约束力转化成内在的自觉性。而一旦合规成为公司的基本经营理念,监管部门监管政策的落实将变得事半功倍。

(三)有助于培养员工的合规自觉性

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的建立,有助于广大基层员工知悉监管规定与内控要求,方便基层员工咨询合规经营管理各项政策,便于提高员工的主动合规意识,增强员工的合规责任和合规自觉性,降低过失违规与主动违规的概率,进而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支合规的从业人员队伍。

(四)有助于监管政策和公司内控管理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合规部门是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沟通的窗口,它负责向公司高层汇报新近的监管政策,提供合规建议,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它同时也负责汇总相关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咨询和反馈,以求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管要求,并为监管政策的改进提供信息。如果将合规部门架构在基层分支机构中完善,将有利于监管政策和公司内控管理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可以有效将合规宣传辐射到基层员工,也有利于公司各项政策、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模式探讨

当前保险公司在总公司层级均基本建立起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设置了专职的合规管理职位,但不少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仍处于初级阶段,也就是说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机构还有待完善。

那么,如何设置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合规组织架构应成为保险同业考虑的问题。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立应注意把握三项基本原则:其一,能够保障合规部门有效地管理合规风险,合规负责人顺利履行合规职责;其二,合规职能的独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规部门必须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其三,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在满足上述原则的前提下,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应该在总、省、地市级三级机构中设置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在地市级以下机构设置独立的合规管理岗位。总、省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等;各部门(各业务条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地市级及以下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合规风险管理。

四、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

所谓“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首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及上级公司要求,落实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及工作流程;评估、监测、跟踪和报告公司内部重大合规事件和外部合规监管环境变化,为经理室提供合规建议;组织、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做好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对本公司职能部门及所辖机构进行内控合规检查,对发现问题单位作出风险提示,监督、跟踪整改情况;宣传并推行合规承诺制度,组织对所辖机构进行合规考核,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合规问责工作。

第5篇:保险公司的监管范文

[关键词] 婚前保健;管理;婚检率

[中图分类号] R71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11(c)-0160-03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remarital healthcare management in Sichuan province

ZHANG Yan1 HE Hua1 MING Juan1 ZHANG Ju1 YUAN Xian-ying1 LIU Yan-mei1 WU Fang-yin1 FENG Lin2

1.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Hospital of Sichuan Province, Chengdu 610045,China;2.Health Supervision of Law Enforcement Corps of Sichuan Province,Chengdu 610041,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know the management current situation of premarital healthcare and to explore the countermeasures of premarital healthcare in Sichuan province. Methods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Hospital in cities and counties in 21 cities of Sichuan Province were investigated with questionnaires. management department,trainings,business guidances and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of premarital healthcare were collected,and the data were anayzed. Results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premarital healthcare was complex and disparities of different areas was huge.The level of premarital examination institutions were low.Premarital examination rate was low in Sichuan Province. Conclusion Support and investment of government should be increased to strengthen the team building of premarital examination.Premarital insititutions should improve premarital healthcare initiative and premarital examination quality by developing actively comprehensive health education and premarital healthcare consultation and guidance.

[Key words] Premarital healthcare;Administration;Premarital examination rate

婚前保健是指男女在结婚登记前,为保障婚配双方和下一代健康所进行的一系列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婚前保健制度,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是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婴儿健康水平的第一道防线,对保护结婚男女双方身体健康、下一代健康以及对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起重要作用[1-2]。开展婚前保健服务是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具体体现。婚前保健工作作为一项政策性、科学性、群众性极强的工作[3],需要卫生、民政、计生等多个部门密切配合,各地在工作开展中存在较大差异,地区间的婚检率差异也较大。本研究通过对四川省婚前保健工作的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合理化建议,以推动全省婚前保健工作的开展。

1 资料与方法

本研究数据来源于2012年11~12月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开展的全省婚前保健现况调查,收集全省21个市(州)181个县(市、区)2010~2012年婚前保健管理情况、婚检机构构成、婚检率、婚检疾病构成等有关数据,对收集的四川省总体数据做统计描述和相关分析。

2 结果

2.1 婚前保健管理的政府部门归属

在市级层面,有5个市(州)是交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16个市(州)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管理。在区县级层面,57个区县、总区县数的31.49%是交由卫生行政部门单独管理;112个区县、总区县数的61.88%属卫生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管理;民政部门和计生部门联合管理的区县为5个;民政部门单独管理为1个;卫生、计生和民政三者联合管理的区县有6个。

2.2 婚前保健执行的政府部门归属

在市级层面,有1个市(州)是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执行婚前保健工作,即交由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指导站共同实施婚前保健工作,其余20个市(州)均由卫生部门具体实施,即由医疗卫生机构单独开展婚前保健工作。在区县层面,167个区县、92.27%属卫生部门具体实施婚前保健,10个区县属卫生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实施,3个区县属于卫生和民政机构共同开展,1个县则是交由计划生育机构开展。

2.3 婚前保健方案制订情况

在市级层面,有19个市(州)制订了婚前保健管理方案,成立了婚前保健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婚前保健工作办公室并落实专人负责婚前保健工作的管理,2个市(州)未落实这些工作。区县级层面,149个区县、82.32%的区县制订婚前保健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并落实专人负责婚前保健工作。

2.4 婚前保健培训和指导情况

2010~2012年,全省共累计举办婚前保健培训385次,累计培训人次11616人次,累计基层指导5319人次,构成情况详见表1。从数据看,各市(州)均开展了婚前保健培训和指导,但市(州)间差异较大。A、K、L等地的婚前保健培训开展较好;K、L等地的基层指导开展较好。

表1 四川省2010~2012年婚前保健培训和基层指导一览表

2.5 婚前保健机构构成

从市(州)妇幼保健院上报的数据看,截至2012年底,四川省共有婚前保健机构209个,其中,市级机构16个、县级机构193个。在机构类别上,以妇幼保健机构比例最大,共有190所,占总数的90.91%;其次是综合医院,共有13所,占6.22%;计划生育指导站为4所、中医院为2所。除4个计划生育指导站外,在205所医疗卫生机构中,三级机构为7所、二级机构有48所、一级机构97所、未评级机构有53所,婚检机构整体级别较低。

2.6 婚检率构成

四川省2010~2012年婚前医学检查情况见表2,婚检率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整体婚检率仍偏低。疾病检查率也呈上升趋势,2012年达7.48%,也就是每12对婚育青年中就有1对患有影响婚育的疾病。

3 讨论

3.1 婚前保健管理情况

婚前保健工作是一项公共卫生工作,需要政府给予投入和部门间的密切配合。从此次研究看,目前四川省的婚前保健工作存在多头管理、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不一致、且地区间差异大的现状。各地对婚前保健重视程度不同,部分地区对婚前保健工作的管理欠缺,培训和婚前保健指导开展较少。由于婚检工作的多头管理,部门间容易出现工作不积极、怠慢、相互推诿的现象,加之2003年10月1日国家取消了“强制性婚检”,各地对婚检工作重视度逐渐下降,管理和执行力度有所减弱,不利于婚检工作的开展,同时,行政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的不一致,造成婚检工作的协同性减弱,沟通和协调难度增加,婚检工作开展易流于形式。就目前群众意识、文化素质而言,单靠婚检机构的力量是不足的,需要政府的大力倡导,并给予投入和支持,可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政府买单群众免费的婚检服务或由政府财政部门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婚检机构减免部分或全部费用的补偿[2,4],或再次启动“强制婚检”。各级卫生行政、民政、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应重视婚前保健工作,加大部门间协调协作力度,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开展婚前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婚前保健工作开展。

3.2 婚前保健机构技术水平

婚前保健服务工作不同于和一般的医疗的工作,它有特定的服务对象、法定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方式和统一的管理方法[5-6],对从业机构和服务人员提出了高要求,且疾病检出疾病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婚检机构硬件条件和婚检人员业务技术水平。本省婚前保健机构大多为一级机构,硬件设施设备有限,且从业人员学历和职称仍处于较低水平,影响了婚前保健工作质量。需要进一步完善婚检机构设施设备配备,加强婚检队伍建设,提高婚检质量。通过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等形式不断提高婚前保健工作者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更好地满足群众的需要。

3.3 全省婚检率

2010~2012年,全省婚检率逐年提高,但整体仍较低。实施自愿婚检后,政府只是采取宣传、说服、动员的方法去倡导婚前保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远低于强制性婚检时期[2],同时,目前人们对婚前保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①对自身健康不重视和不了解,尤其是婚育青年男女自认为身体健康,很少会主动进行全面检查;②少主动、也少有机会接受生殖健康方面的健康教育,对婚前保健认识不足;③部分婚育青年担心婚前医学检查会把个人隐私暴露给别人,个别存在生理、心理上的某些疾病或缺陷者害怕一经检查让对方家庭知道自身疾病,影响已筹备好的婚姻,这部分人也不会主动进行婚检[4,8]。人们对自身健康的无知、无谓导致了婚检的人数减少,所以,虽然政府在倡导、部分地方也实行了免费婚检,全省婚检率虽逐年有升高,但整体水平仍偏低,免费婚检政策对提高婚检率拉动仍有限。应开展持久的、全方位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健康教育,打破卫生部门唱独角戏的局面[5-7],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宣传婚检的内容和重要性以及未进行婚检的危害性,普及婚前保健知识,使公众了解和认识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进行婚检,不仅是对夫妻双方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后代负责,而且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应提高主动接受婚前保健服务的自觉性,真正实现自愿婚检[1,2],同时,强调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的重要性,扭转婚前保健只重检查不重指导的现象[4]。强化卫生与民政部门协调,在婚姻登记处设立免费咨询点,免费检查点,宣传婚前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知识[9-10]。可推广乐山峨眉山市等地的将婚姻登记处设置在妇幼保健院内的模式,强化婚检指导,提高婚检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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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小玲,邓雪玲,吴秀贞.南昌市东湖区婚前保健现状干预措施探讨及对策研究[J].中国妇幼保健,2007,22(9):1145-1147.

[3] 赵晓青,徐宝春,马杰. 探索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婚前保健工作中的指导作用[J].中国妇幼保健,2001,16(8):482-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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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翠芸,杨晓燕,赵岩.高原环境下妊娠、分娩异常283例分析[J].医药杂志,2011,23(3):40-41.

第6篇:保险公司的监管范文

关键词:思想政治工作;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文化

中图分类号:D422.6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8(c)-004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一片热闹声中已实施一年多了,公司已顺利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构建了新型的和谐劳动关系。回顾这项工作,之所以成功转型,应归功于思想政治工作这一精神文化的灌注。在2008年初公司领导把握时机、切点准确、方向明确地给人力资源部进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

一、树立“以人为本”思想,遵守“三不”原则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以来,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又一个里程碑。该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理念,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方向。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关系,事实上体现为“以资为本”的思想倾向,劳动者在没有履行知情权的情况下,接受企业规定的“不平衡”的劳动关系。在这种“不平衡”劳动关系思想的指导下,企业各级管理层也理所当然地把这一“不平衡”的劳动关系加以行为习惯化。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只有进一步推进思想革新的运动,中央强行颁布了《劳动合同法》,用“法”的精神把企业和劳动者统一起来,构建平衡的、和谐的劳动关系。但是,企业要真正落实《劳动合同法》“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却是要做大量深入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我公司首先对负责劳动关系管理的岗位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树立以“以人为本”思想,保障落实“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的正确方向。

在《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前,人力资源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和派遣公司代表人员就《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问题举办了一场研讨会,并请来了公司的法律顾问。与会者发言热烈,各自都从本工作岗位上出发,提出了众多问题,法律顾问也就大家提出的问题作法律解释。一时大家对贯彻《劳动合同法》表示担忧,认为工作不好做了,情绪低落。公司领导及时把握时机,向与会者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思想,贯彻《劳动合同法》遵守“三不”原则:“不害怕、不对立、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一场观念的革新,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已经影响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长期发展,党和政府高瞻远瞩,把“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以法律形式公布,说明这场观念的革新已经到了迫切的地步。作为企业要依法经营,作为职能部门及相关管理者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思想。在工作过程中,我们遵守“三不”原则。

“不害怕”一是指所有从事与劳动关系工作有关的岗位,不要害怕因贯彻《劳动合同法》会引起自己工作不好做。工作做得好坏,不是贯彻《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是自身工作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应该借此机会查漏补缺,完善制度。二是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可怕。我们一直就是依法进行劳动关系管理的,员工长期在公司为企业、社会服务,是我公司的宝贵财富,我们应承担社会责任。“不对立”是指企业管理者及与劳动关系工作有关的岗位员工不要把自身与劳动者的关系放在对立面。企业管理者与劳动者是构建企业的生命体,是一个统一的集合体,这个集合体应该建立和谐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企业和劳动者的共赢。“不规避”是指不要绞尽脑汁、想方设法去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规避成功,可能在短时期内,企业能占点小小便宜,但却损害了全体同仁友好的人际关系。成于转型、毁于规避。《劳动合同法》实施目的不是直接地或者简单地保护劳动者,而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全力打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发展模式。第一轮思想政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顺利开展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

二、宣贯“以人为本”思想,转变工作作风,倡导社会责任

“以人为本”思想在口头上大家都熟悉能用,但在实际工作生活中,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往往容易忽视、搁置一边情况。公司针对大家对《劳动合同法》内容熟知程度低,理解上存在偏差,组织进行了宣贯工作。

1、明确宣贯内容。(1)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作为 “以人为本”思想内容的宣贯培训工作。公司购置一批《劳动合同法》及相关书籍,组织各级管理干部认真学习。一是多次组织劳动关系管理岗位及相关管理干部外派学习《劳动合同法》,并以提交学习心得报告和开座谈会形式进行学习交流。(2)组织学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以人为本”的思想。公司以红头文件方式,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工作任务。要求各部门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各部门工作性质,提出对企业发展有建设性的建议。领导干部分批下到各部门进行座谈,参与各部门讨论。

2、制定工作目标,转变工作作风。宣贯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就要有工作目标。在实现工作目标中,逐步转变工作作风。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在做人做事方面要以正确的注意力、正确的思考方式、正确的行为方式去对待。公司下达责任目标,各部门负责人代表本部门签订责任书,企业管理部组织对各部门的绩效考核。将“以人为本”思想贯彻在工作过程中,如人力资源部要完善管理制度,执行程序合法,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之一;把部门员工满意度列为职能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之一;把培育下属和合理调配员工列为管理干部绩效考核指标之一。同时,各级管理干部要关注员工,与员工保持顺畅沟通,及时解决员工工作生活中的问题,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第一线。这正是古人先哲:“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化而裁之谓之变;推而行之谓之通,举而措之天下之民,谓之事业。”(《易经・系辞》)。

3、落实《劳动合同法》,承担社会责任。根据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人力资源部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梳理,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款和精神,改变了旧的做法,充分考虑各类员工的实际服务年限,不规避,不耍小技巧,以最有利于员工的签定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服务年限,与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从而使员工吃了定心丸,对工作有了安全的基础。对新加入公司的员工,一律自入职当天起,与其签订一定年限的固定劳动合同。

同时,对不愿意服从公司整体安排、调整的员工,给予法律补偿或赔偿。

三、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创新思想政治工作

在市场经济的潮流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似乎停留在口头宣讲、敷衍于事的形式上。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都属于精神文明建设范畴。虽然二者的工作性质与工作方式有不同,企业文化侧重于企业经济文化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侧重于政治文化的巩固,但二者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缺一不可的。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在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保证企业发展目标实现上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如能创新地渗透到企业文化建设的具体工作中去,这将是它一个广阔的舞台。公司向全体员工宣贯:

公司的使命――综合运用有线数字网络,提升城市大众数字信息生活质量。公司的发展愿景――以创新的数字有线网络综合运营商的优势,为先进城市的大众提供一流的数字信息生活方式,最终成为本领域的领导者。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以优质的服务让客户满意,以美好的环境让员工满意,以良好的业绩让股东满意,以出色的工作回报社会!

在公司使命的感召下,在发展愿景的牵引和核心价值观的鼓舞下,公司在2004年通过了ISO9000:2000的认证。这是全员参与的一项活动,公司全体员工均接受质量管理的培训,提高了员工对质量管理的认识。在每一个阶段,公司都会脱颖而出一批优秀员工:在模拟电视转为数字电视阶段,公司倡导全员参与,分包到部门,下班进行“模转数”。在暮色下,一个个身影在各小区楼栋穿梭着,毫无怨言,忘我投入。最后所有参与者都在鲜红的绸布上留下了自己的英名,有的部门还荣获了“模王”的称号。每年公司都把这一年的重点工作,在年终以喜闻乐见的视频方式编辑录制向全体员汇报,并发给每位员工。评选“天威之星”是一项重大的创新。评选方式是先海选若干名,然后分三段晋级,最后胜出十位即为“天威之星”。目前,天威的天空上,已有20颗星星在闪烁,他们中有技术标兵、有专业能手、有老黄牛、有标新立异者、有默默无闻的工作者、有分毫不差的敬业者、有冲锋在前的阵地者、有运畴帷幄的幕后者……有新兵、有老将。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可谓是风生水起、绘声绘色。

在许多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升了企业劳动成本时,严格把控培训学习费用,担心“为人作嫁衣”。公司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向员工倡导学习,公司领导始终认为只有学习速度大于发展速度,发展速度大于危机发生速度,公司才能保持持续的不断发展。为了倡导全员学习,公司引入了E---Learning学习平台,建立公司的“网络学院”,从而解决了员工的工学矛盾,既满足了组织对员工的学习要求,也满足了员工个人发展的需求。员工在学习平台信息上,由衷地说:谢谢天威!

第7篇:保险公司的监管范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浙江衢州 324000

当前,国内许多保险公司正在大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如何把文化理念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很好的融合,还在逐步地进行探索当中。因此,我们应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刻领会建设以人为本和谐奋进的企业文化,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精神动力的重要意义,怎样建设以人为本和谐奋进的保险企业文化呢?我认为必须解决好企业文化建设与制度建设关系,必须坚持企业文化建设与制度建设并行或制度建设先行的原则。

文化是抽象的,而制度是看得见模得着的,二者不是对立的是统一的。企业成败关键的一部分在于制度本身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干部对制度的理解能力和执行制度的能力。

首先要弄懂什么是企业文化,什么是制度。我们认为企业文化是一个抽象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是约定俗成的,是企业员工整体的、长期的、共同认同的、共同遵守的理念和规范,它是一种历史的积淀过程。制度是企业为达成目标,统一全体员工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二者的关系则是企业文化是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而制度正是达成这一境界的重要手段。任何企业文化都离不开民族和社会的文化,而不同的企业文化和同一企业不同的阶段为达成设定的目标需要制定不同的制度。企业文化是通过严格制度长期地规范员工行为,最终使企业员工的行为形成共同的习惯,这种习惯就是企业文化。

其次是要研究企业的制度而不是企业的文化。因为研究制度本身就是研究文化。文化是抽象的,而制度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二者是一致的。我们为什么又提出要研究制度而不是企业文化呢?首先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所有企业一夜之间都在讲自己的企业文化,讲什么创建我们的企业文化,再造企业文化,“以人为本文”文化,“诚信”文化,“客户至上”文化,“职工之家”文化等等。更有甚者,很多企业耗巨资请大师,请国际咨询公司策划、重建、再造企业文化。口号、名词、概念满天飞,往往是上午开企业文化启动大会,下午还得研究如何去收保费。文化是文化,业务是业务,说的是一套,做的是另一套,两层皮。说的是天上的话,干的是地上的事,后果呢?好多企业就是在高唱自己的企业文化的歌声中走向失败。比如在我们保险行业中,各家公司企业文化概念最响的第一是“以人为本”,第二是“诚实守信”。而实际情况呢,保险行业人员流动跳槽、互相挖脚是所有行业中最高之一,牢骚抱怨也是最多的,这能叫以人为本吗?诚信文化也是所有保险公司喊得最响的,其结果呢?在市场上诚信度低几乎是所有保险公司的通病。这些年以来各家保险公司都在搞企业文化建设的问题,但就是效果不明显,就是因为没有重视制度建设或有制度但执行力不够,关健是决策机关制定制度和执行制度的能力不够。

过去,我们在企业文化建设中最常出现的是我们说了很多办不到的话、大话,空话,说了以后该说现在不该说的话,说的多、实际的少,导致员工和客户对公司的企业文化说教怀疑、反感、心理失衡、浮躁抱怨,对公司从事的行业失去信心,最后使公司在市场上失去核心竟争力。现在是要告诫我们的干部员工少讲文化多研究制度,也是基于人类三大劣性。一是盲从,随大溜,没有自己的主见,分不清是非;二是知错不改;三是喜欢远的事情,却不愿意扎扎实实地做好眼前工作。由于这些人性的弱点,会产生很多工作误区与误解,这就更需要我们加强制度建设,去规范人的思想和行为。此外,也是基于东西方文化的差异。东方文化讲宏观的、远大的、是结果导向,对前景描绘的多,但到达前景的过程是艰难的、复杂的,结果和目标是有差距的。而西方文化是微观的、具体的,是过程导向,更注重制度的全面性、细节性、严密性,以至于互相关联性。过程的正确才能保证好的结果。

三是要正确处理企业文化建设与制度建设关系。落实以人为本,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梳理各项政策和制度。没有员工的满意,就不会有客户满意;没有人心的凝聚,就不会有公司的发展。制度文化体现了企业管理的刚性原则,是支撑企业发展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安排,它既有相对独立性,又是连接行为文化、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中间环节,缺少制度文化,企业难以形成良好的运作机制,内外层文化建设也很难长久和落到实处。加强企业制度文化建设与否,关系到企业文化能否有生命力,能否持续长久,也是一个企业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我们制定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坚持员工与公司荣辱与共、唇齿相依的协调发展观,在细微处体现人文关怀,努力践行对内服务与对外服务的统一,为员工提供发展机会和空间,为员工实现人生价值搭建广阔平台。需要考虑在人力资源竞争加剧的市场上,在加大培训的硬件投入的同时,加大软件投入,保持人才的梯队成长,保持公司人才合理流动,提高员工忠诚度,确保企业人才优势的长期稳定。

第8篇:保险公司的监管范文

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四川省劳动人事厅、总工会、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业以川劳人险〔1988〕002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中反映的问题,在其他一些地区也同样存在。我国现行的保险福利制度存在不少弊端,亟待进行改革,以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福利体系和制度。但这项改革很复杂,又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为了使国营企业,特别是国营小型工业和商业企业更好地推行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并在实行经营方式转变时注意保障职工应该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四川省劳动人事厅等三个部门的上述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

近几年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我省国营企业,特别是国营小型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增加了企业的生机和活力,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拥护。同时,一些企业对于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制度的某些方面,进行了一些配套改革尝试。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业在承包、租赁以后忽视了职工应该享受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影响了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积极性,不利于改革顺利进行,为此,对国营企业在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劳动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关心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健康,减轻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时的困难,通过立法,为职工所提供的一项生活保障和医疗保健的重要措施,也是宪法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现行劳动保险制度,存在着不适应当前情况的一些问题,必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行相应改革。国务院国发〔1981〕166号《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文规定:“要保障职工正当的劳保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法令所规定的职工个人待遇,除国家明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变动。有些规定根据当前情况需要改进的,经过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个别试点”。因此,改革劳动保险制度必须稳妥地、有步骤地进行。对现行劳动保险制度中确实不合理的地方,可报省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有重点的、分阶段的改革试点,在国家(包括中央、省)未作出新规定前,原则上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要随意改变。

二、承包、租赁企业的承租人,必须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纳入承包、租赁合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合同没有纳入的,必须补订入承包、租赁合同中。

三、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病假、伤残、死亡待遇,特别是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待遇,不准随意降低甚至取消。

第9篇:保险公司的监管范文

    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业监管的核心。2003年,中国保监会实质性启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颁布并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到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2008年之后,该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又不断完善。2012年4月8日,保监会公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第二代制度体系将采用国际通行的“三支柱”框架。其中,第一支柱:资本重组要求。即定量监管要求。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定性监管要求。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透明度监管要求。

    二、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问题

    中国保险监管的历史较短,保险监管体系还不成熟,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尚待探索与处理的问题。对比欧美发达国家对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监管体系,我国的监管体系还存在着如下不足。

    (一)监管机构并未针对提供根本性解决措施

    数据显示,2011 年,部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较2011年初下降近60 个百分点,为此,保监会督促保险公司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偿付能力水平,然而,保险公司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仅限于股东增资、次级债等为数不多的几个渠道。由于股票市场近期的持续低迷,次级债成为保险公司补充资本的主要途径。但显然,发行次级债是融资渠道不畅情况下的无奈之举,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永久解决保险公司的资本问题。因此,保监会有必要研究建立更加完善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为保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以下一些方面可以纳入考虑:提高次级债募集和转让的流动性;开放可转债、混合债等融资工具;开拓离岸市场等。

    (二)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监管不够全面细化

    1、现行监管体制缺乏对保险公司风险的全面分析

    首先,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我国现行偿付能力制度体系仅仅考察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虽然承保风险是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风险,但是除了承保风险,保险公司还面临着诸多其他风险因素,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等,在当今金融环境不断改革波动的背景下,这些风险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愈发明显,已经变得不容忽视。

    再者,目前的监管模式使用的是固定的风险权重来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这种方法固然方便,但却不能很好地反映出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的构成。不利于监管机构对症下药,采取准确的措施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现行监管体制对保险公司不同业务的监管区分不够

    虽然我国现在对财险和寿险有不同的监管指标,但是,财险和寿险又可以分为诸多种类,这些种类之间的风险水平也不甚相同。而目前我国并没有更加细化的监管方法,对风险的揭示程度还有所欠缺,不利于从根本上分析是哪种业务影响了偿付能力。

    3、监管体系并未区分不同风险等级的保险公司

    首先,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采取的是统一的衡量与监管标准。但是,不同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风险控制体系,那么,对于一些风控体系较强的保险公司来说,一视同仁的监管标准可能意味着受限的资本使用,从而降低其资本利用率,损害其盈利性。在这种情况下,保监会应考虑采取具体、细化的资本监管要求。即对于风控体系强的公司,对其资本监管的力度可适当放松;对于风控体系较弱的公司,对其资本监管的力度应适当加强。

    其次,根据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直接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关于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有完全相同的标准。然而,二者在经营范围等方面存在显着的差异,面临的偿付能力风险并不相同,所处的风险等级也有区别,因此,对直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并不适用于再保险公司。

    (三)监管指标的适用性和前瞻性不足

    第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及指标的选取主要借鉴了美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但是,我国保险业与美国保险业差异巨大。美国有着相对成熟的保险市场,风控体系相对完善,监管经验相对丰富。而我国的保险业发展尚在起步阶段。美国保险业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能目前中国还不会遇到,因此,现有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对我国保险市场的适用性不足。

    第二,我国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是分析某一时点上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数量差异。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计算也同样是利用过去一个会计报告期内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因此,目前的监管体系是一种静态的监管体系,它并不能对未来保险公司可能遇到的偿付能力风险作出预判,从而缺乏前瞻性和动态性。虽然在2007年1月保监会出台了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编报规则,明确规定寿险公司必须测试基本情景下和不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额度。但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仍然可能忽视某些风险。总体来说,其评估方法仍相对简单。

    (四)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尚不健全

    我国目前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是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的,具有强制性和非公开性的特征。除了这种信息披露方式之外,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进行明确的阐述和规定。虽然我国有4家上市保险公司会向广大投资者披露信息,但是这四家上市公司并不能反映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大多数中小保险公司的信息仍然难以为广大保单持有人、市场投资者和其他参与者获得。保险业信息披露不充分对我国保险业发展有直接的影响。广大市场参与者不能有效地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使得市场这支重要的约束力量无处可施,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五)缺乏行业组织协助实施监管

    我国目前的监管制度体系主要是由单一的监管机构—保监会进行监管。然而,完善有效的监管体系也需要有行业组织的参与,独立、有权威的行业组织将发挥巨大的作用。行业组织既能起到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更重要的是它还能在某种程度上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机构应极力扶植此类半官方的行业组织的出现和成熟,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