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应急预案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
1、一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完全落实。由于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总体上数量偏多,规模偏小,绝大多数企业拥有危险品运输车辆都在10到20辆之间,因而管理人员数量偏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亦难以完全到位。一些企业驾驶员、押运员安全责任不明确,似包代管,挂靠经营的松散管理现象在个别企业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2、大多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基础设施投入不足。一是大部分企业缺少槽罐车专用停车库,有车库的也没有配备专职值班人员;二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地与其它场地未设立隔离栏,危险专用停车场地无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三是停车场地消防设施配备不足。
3、绝大多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不全且可操作性差。大多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都同时承担着多种理化性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但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往往都只有一个,没有根据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不同的理化性质制定不同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应急预案,使得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缺乏可操作性。
4、一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不够。主要是安全学习、安全教育缺乏计划性;学习记录不详细;参学人员没有实行签名制度;缺学人员普遍没有补学记录;安全知识培训也缺乏针对性。
5、政府相关部门间齐抓共管的合力尚未完全形成。一是管理法规尚待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对危险品运输企业的消防监管责任没有明确,造成了这一块监管工作的脱节。二是危险化学品运输源头管理还有“死角”。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危险化学品配载给无运输资质的企业或车辆运输。按现行法规,交通运管部门只能对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实施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则无处罚权。交通运管部门仅靠路查,一方面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源头违法配载的问题。另一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违法运输车辆要实施驳载。这对于既无运输工具,又无储存场所和驳载设施、设备的交通运管部门来说,无疑是两难的。一旦明知违法运输不查处或查处整改不到位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又都将受到责任追究;三是外地非法制造、改装的运输车辆的现象依然存在。
二、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
为从根本上防止重特大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主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认识。要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重特大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情况宣传教育,引导有关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及社会有关方面,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严把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执法行为等一系列举措,使危险化学品运输步入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要引导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加快组织结构、运力结构、经营结构的调整,走集团化、规模化运输经营的路子,不断提高运输企业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以及本质安全度,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保障机制,切实完善和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责任和措施。
2、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的投入。要按照最新资质要求,加强企业专用槽罐车停车库的建设和专用停车场地的建设,设置隔离区并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要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库消防器材配备,将各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营运驾驶员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车辆和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承担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高危化学品运输的车辆,逐步推广安装GPS、行车记录仪等先进技术设备,以对车辆运行、驾驶员行为进行有效监控,进一步提高运输安全保险系数。
3、进一步强化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押运员的教育和管理。搞好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关键在驾驶员和押运员。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完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要使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押运员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和应急措施及注意事项,如产品的比重、闪燃点、毒性、膨胀系数等。要加强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督促驾驶员加强车辆保养和例行检查,选择适当的行车路线,按安全操作规程行车。督促押运员切实做好装卸指导、验收和途中押运及途中停靠的看管等工作,确保装车不超限、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混装,对不符合规定包装要求的不装车。
【关键词】危化企业;应急管理
1.引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而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减小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
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大,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在2003年“12.23”中国石油川东井喷事故中造成24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269.71万元;在近期发生的2013年“6.3”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这些事故的教训告诫我们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事故应急对安全生产大局至关重要。
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现状
2.1 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严重
危险化学品是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环境污染的均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多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辽宁省2013年1到7月份就发生较大的危化品事故5起,共造成17人死亡,事故的危害极大。
2.2 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不断增多
2.2.1 随着工业经济规模迅速扩大、生产过程日益复杂以及空间布局日趋集中,危化品从业人数明显增多,仅辽宁省就有石化企业2119家,危化企业791家,重大危险源数量与危害程度也大幅增加。而我国安全生产总体基础较弱,安全生产建设历史欠账较多,平均工业技术水平和安全科技装备水平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由此造成危险化学品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不断增大。
2.2.2 能源资源需求持续上扬,企业安全生产面临很大压力。巨大的能源资源需求不仅造成了煤炭、电力、石油等能源资源供应的紧张局面,而且对化工、采矿等能源资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带来了沉重压力,导致部分企业超能力、超强度生产问题日益突出。
2.2.3 生产装备的逐步机械化、操作程序的自动化和经营管理的网络化,极大地提升了劳动生产效率,但对安全生产保障条件的要求也更高、更严了。其中安全技能培训任务明显加重,由于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安全生产风险较大的企业中,农民工的比例过高也给安全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2.3 事故处理难度逐渐加大。
群死群伤事件时有发生,应急救援工作面临严峻考验。近年来,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一直处于高位状态,造成重大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往往事发突然,抢险救援、伤员医治、责任认定、损失赔偿等工作时间紧、头绪多、难度大,应急救援任务艰巨。
社会关注程度不断提升,事故处理工作出现新的课题。随着社会公众获取和传播信息的方式深刻变化,政府和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面临着新的课题。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不论大小,如果不及时妥善处理,很容易造成简单事件复杂化、负面影响扩大化、社会危害严重化。
2.4 事故应急管理理念。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是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给企业带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涵盖在事故发生前、中、后的各个过程,包括为应对突发事故而采取的预先防范措施、事发时采取的应对行为、事发后采取的各种善后措施及减少损失的行为。
传统的突发事故应急管理注重发生后的即时响应、指挥和控制,具有较大的被动性和局限性。
而从70年代后期逐步形成的现代应急管理理论,将应急管理归纳为预防、准备、响应、恢复四个阶段,结合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实际,强调应急管理贯穿于各个过程,充分体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应急理念。
2.5 事故应急预防和应急准备还有很多不足。面对让人深思的事故案例,我们不仅要问,事故的发生是否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反应是否能更快、应对措施是否能更科学有效;总结我们的差距,就是在应急预防和应急准备上还有很多的不足,准备不足,遇有突发事故何以响应和应对。
3.事故预防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前提
3.1 事故预防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发生之前,为了消除突发事故的几率或者为了减轻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所做的各种预防性工作。
在突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中,预防又有两层含义:一是通过管理和技术等手段,尽可能地防止突发事故的发生;二是在假定突发事故必然发生的前提下,通过预先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达到降低或减缓其影响或后果的严重程度。从长远看,低成本、高效率的预防措施是减少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损失的关键。
3.2 事故预防主要运用工程技术手段,通过加强风险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3.2.1 风险管理贯穿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之中,包括原料运输、储存、前处理、化学反应生成、精制、产品各环节,风险的大小用风险度来表示,它由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决定的,为降低系统的风险度,实现事故预防的目的,我们的安全原则要包括优化工艺,以低危险、低毒物质代替高危险性、高毒性物质,化学反应密闭隔绝;采取自动化控制,减少人工操作;设置安全报警联锁装置和紧急排放泄压装置等。
3.2.2 采取的安全措施遵循“3E”原则,要从工程技术、教育培训、管理上三方面做起。首先在项目建设阶段的“三同时”要严格执行,我们有些项目在建设之初就存在“先天不足”,而一味的追求效益,不按标准执行,加之个别审批部门执法不严,使项目违规或带病上马,这就给项目运行后买下了极大的事故隐患,我们提到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就有在建设中违规大量使用易燃的聚苯乙烯保温材料,而酿成严重的事故灾难。所以做好项目的科学论证、安全设施的验收审批,提高本质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要加强日常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我们要从应对突发事故的角度去开展安全检查,把可能造成事故和扩大事故的隐患查找出来,及时整改。
再有就是在管理环节上,堵塞漏洞,强化教育培训,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隐患,避免灾难发生。
在中国石油川东井喷事故中,就是因为违规未安装回压阀,这一隐患又没有及时处理,而使井喷失控,造成严重事故。
通过各种手段以及采用高新技术装备来加强事故预防管理,极大地提高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安全性、可靠性,也为事故应急状态下提供了坚实的资源保障。
4.应急准备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基础
4.1 准备是应急管理过程中一个极其关键的过程。指针对特定的或者潜在的突发公共事件,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各种应对准备工作。因而,充分准备是应急管理的一项主要原则。
4.2 应急准备的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应急信息系统;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建立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和预警等级;签订应急互助协议,落实应急装备和人员等。
4.3 制定应急预案虽为应急准备的一项工作,而应急预案文本却包含了整个应急管理的全部内容。
应急预案的编制要遵循导则进行,它对每个要素对应的管理环节都提出标准和要求,认真按导则编制并且落实,能够有效提高应急管理各环节的水平。比如建立完善的事故预警机制,就能够做到事故的早预警、早发现;明确了应急响应程序就能够在事故发生后,科学确定出响应级别和相应救援措施;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定期修订是对预案编制质量的一个把关,也能够确保生产现状和其他因素改变后应急内容随之变化。
4.4 应急演练作为应急准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应急管理的中心环节。
应急演练是指由多个组织或群体的人员针对模拟的事故,执行实际紧急事故发生时各自所承担任务的排练活动。它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在重大事故预防过程中发挥以下作用:
4.4.1 对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发现并及时修改应急预案中的缺陷和不足。
4.4.2 评估重大事故应急能力,识别资源需求,澄清相关机构、组织和人员的职责,改善不同机构、组织和人员之间的协调问题。
4.4.3 对员工起到教育作用,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应对突发事故的技能,促进公众、媒体对应急预案的理解,争取他们对重大事故应急工作的支持。
4.5 应急演练可以暴露应急管理中的不足,提高企业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通过应急演练,会发现在应急准备方面存在的不足。比如我们在演练穿戴呼吸器时,就出现过一台呼吸器背带打不开的现象,这就暴露了我们平时对应急器材的维护保养存在问题,到了战时派不上用场。
还有在使用灭火器演练时,面对铁桶里引燃的油火,打了5瓶干粉灭火器也未能扑灭,现场考察后,是由于使用距离太远,没有在最佳距离,这就暴露出员工没能熟练掌握灭火器具的使用技能,这样的排险救援水平,又如何扑救战时的初起火灾。
在选择现场应急指挥场所的环节上,有时就未考虑气象的影响,将指挥所设在了模拟事故点的下风侧,虽然使用烟雾弹来模仿火灾烟雾,对现场指挥、观摩人员并无伤害,但这也就暴露了我们在应急指挥策划上还有疏漏,也就无法保证战时疏散工作的有效开展了。
应急演练是对应急预案的检验,本质上是对应急管理上的检验和总结。假如认真开展应急演练,宝源丰公司就能够发现安全出口被封堵这一隐患,事故发生后,员工就能够有序疏散,或许大量生命可以保全;而川东钻探公司就能够及早通知附近乡民,就可能挽救更多宝贵的生命。
总之,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要重在预防和准备。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总体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产业
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物流贮存运输、办公生活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年12月底前,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红河州、文山州、玉溪市等地要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都应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现有化工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制定相关经济政策,采取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要借鉴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成功经验,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体系。
二、加强源头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一)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要将关键装置是否安装自动控制系统,重大危险源是否安装有效监控系统,厂房、工业场地布局和储存设施周边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是否配备能满足事故应急救援的设施、器材、装备,《安全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等作为审核的重点。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大力推进危险工艺生产装置安装安全自动控制或安全联锁报警装置。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工艺技术复杂的大型联合装置,除安装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外,还应安装安全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工艺简单的单一装置,在完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超限、联锁报警装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配齐安全阀、防爆膜等紧急泄压装置的基础上,还应安装紧急停车系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涉及危险工艺的所有企业的自动化改造工作计划,采取强有力措施,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在年底前全部完成,否则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人员从业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至少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应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应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未达到以上从业人员条件的,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三、严格安全审查条件,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
(二)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设施技术关。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使用危险工艺和大中型生产装置的试生产方案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四、加强企业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生产方案,认真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合格,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二)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推进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年底前,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统称重点企业)要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企业要求。同时,要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在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登记工作。
(三)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规范管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五、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建立企业安全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并按照《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云财企〔2007〕55号)和《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云财企〔2007〕55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二)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在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三)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和在线监控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六、加强部门联动,深化安全专项整治
(一)加强联动整治。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通过部门联合执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整合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重污染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化工企业搬迁任务重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区的化工企业搬迁给予政策扶持。
(二)加大整治力度。要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整治力度,加强化工园区的监管,设置区域性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点。要继续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32号),在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运输罐体与车辆载质量不匹配的更换以及相关资质证照审核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统筹规划并在重点地区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七、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型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暂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企业应当与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每年要定期开展1次以上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生产、储存企业事故应急预案要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纳入当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体系,建立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通过有效的安全培训和多种形式的岗位技术练兵活动,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增强职工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九、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执法能力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规模较大的工业园区和化工园区,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置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派驻机构和人员,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二)各级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2、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组成
(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按国标《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辨识。
(2)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辨识各类危险及可能的事件;
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评价危险事件的后果;
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结合;
风险控制。即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值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水平。
(3)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企业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报告。安全报告应详细说明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负责制定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安全报告和有关资料制定场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明确和有效的技术与组织措施。定期检验(演习)和评估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必要时进行修订。
(6)工厂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综合性的土地使用政策。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和其他工作场所、机场、水库、其他危险源和公共设施安全隔离。
(7)对重大危险源的监察:政府主管部门派出经过培训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调查、评估和咨询。
3、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医院、供水水源及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交通干线、基本农田保护区、河流、湖泊、军事等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一)依法经营,及时做好换(发)证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市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换领新证后,方可在原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取证的加油站,必须实施停业,严禁违法经营。对无有效许可证经营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根据要求,加油站必须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制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安监局到市应急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应急预案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当企业法人、生产经营地点、应急机构负责人或企业性质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时,应随时更新并上报。如果在换证时没有备案,审核时不予通过。
(三)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工伤养老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中没有缴纳两个保险不予受理。
二、进一步规范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油站对罩棚的整修、地面的整修、站房的整修、电器电路的整修必须提前向市安监局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动工。对油罐、加油机、管线的整修必须提前向市安监局申请,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办理“三同时”手续。对未批先建的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做好加油站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加强加油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加油站必须有办公场所、档案柜、办公桌、应急电话、电脑。制度证件必须上墙,档案盒统一用蓝色塑料档案盒。
(二)加强加油站日常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装订成册。建立健全安全检查记录、职工培训记录、设备设施及应急救援器材台帐等资料,对职工培训和消防演练必须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并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橱柜,搞好站内外环境的清洁美化,张贴警示标志和标语,创建安全文化氛围。
(三)明确责任,领导必须带班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正常经营当中站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有一名在岗,其它工作人员不能替岗。特别是在接卸油当中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有一人在岗。
(四)加强加油站的作业管理。严格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增强防静电意识,加油工必须配备防静电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穿戴作业,加强日常督察,杜绝“三违”现象。
(五)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我市城区内的加油站都已安装了HAN阻隔防爆技术,下步要对乡村加油站周边安全距离或内部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的埋地油罐,实施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对没有改造的加油站不予换发新证。
四、全面推进中石化HSE管理法,全面落实加油站卸油流程“十步法”和加油流程“八步法”
(一)要在全市推进HSE管理体系
HSE是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管理体系的简称。HSE管理体系的目的是追求最大限度地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提高企业生命力。中石化分公司几年来始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经营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改善环境、保护健康、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HSE方针,坚持开展“我要安全”主题活动,进一步提升HSE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全力推进安全经营、和谐发展。
(二)要在全市推广加油站卸油流程“十步法”
第一步:引车到位。引导油罐车停在指定位置,关闭引擎和
电门,拉起手刹,在车轮下放置三角木。
第二步:连接静电接地线。检查静电接地装置完好,并在第一时间连接静电接地线。
第三步:安全防护。应该摆放好消防器材(灭火器、石棉被等),并在卸油现场设置警示牌和警戒线,稳油15分钟。
第四步:四确认。确认加油站停止发油,确认地罐空容,确认油罐车铅封完好,确认交运单上的加油站名、品种和数量与本站相符。
第五步:进货验收。稳油15分钟后,开始剂量油罐车油(空高)、水高、油温(密度),观察油品质量。
第六步:卸油。司机将卸油管接在油罐车出油接头,卸油员将卸油管接在指定卸油接头,双方进行“双确认”,检查地罐计量孔等操作孔盖已经关闭严密,再次确认无误后再开启阀门,进行卸油。
第七步:过程监控。卸油过程中请牢记:卸油员、承运方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卸。
第八步:卸后确认。卸油结束,请记得确认油品卸净,收好卸油管和静电接地线。
第九步:施打反向铅封。卸油完毕,为油罐车施打反向铅封。
第十步:卸后处理。卸油完毕15分钟后,我们需要计量油罐后尺,然后通知加油机发油,引导油罐车出站,清理卸油现场。
(三)要在全市推广加油站加油流程“八步法”
第一步:引车到位。车辆进站时,现场员工主动热情引导车辆进入加油位置。
第二步:问候顾客。车辆停稳,加油员主动上前,面带微笑,问候顾客,提醒顾客熄灭发动机,询问和确认顾客所需品种、数量和结算方式,积极引导客户加注高标号油品、使用加油卡消费,介绍油和非油品业务。
第三步:开油箱盖。主动征询顾客,帮助开启油箱盖。
第四步:加注油品。开始加油前,再次向顾客确认品种牌号与数量,并提示加油机已回零。加油过程中,对后来的顾客要热情招呼,做到“加一看二照顾三”。
第五步:擦拭车窗。加油过程中,加油员在工作状况允许的情况下,主动征询顾客同意后,擦拭车窗玻璃。
第六步:盖油箱盖。加油结束后,加油员主动为顾客盖好油箱盖。
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以安全监管人员为重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章标准的宣贯培训,为规范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能奠定基础。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健全完善考培分离制度,全面推行计算机考试系统,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抓好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
按照市关于《全市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方案》的总体安排,全面完成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和隐患整改工作,从源头上整改设计存在的问题。年5月底前,列入化工设计诊断范围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出具安全诊断报告书。年10月底前,相关企业要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完成设计安全诊断发现隐患的整改工作。年11月底前,组织设计单位、评价机构或专家,完成对企业整改情况的验收。
三、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
认真贯彻国务院23号文件和国务院安委会年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简称《新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建立闭环管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年底,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化工企业100%通过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考评。一是未通过安全标准化考评的危险化学品,要按《新标准》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建设和申请考评,确保年底前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二是已经通过安全标准化考评,年底前安全标准化证书到期的企业,要按《新标准》修订、完善和规范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自主进行诊断、整改和自评,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三是年底前,安全标准化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在继续按体系保持运行,确保做到持续改进安全条件的基础上,按《新标准》规范完善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实现由原标准向新标准的过度。
四、落实行政许可制度
(一)抓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格落实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从严审查,严格控制涉及高危险工艺和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吸入性有毒气体的建设项目,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监管,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关。
(二)做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把安全标准化作为许可的前置条件,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继续坚持许可工作预警机制,督促企业提前做好延期准备工作;严格审查,从严把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三)推进使用安全许可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调查摸底,逐一确定许可企业范围,精心组织,严格审查,按要求完成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工作。
(四)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和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工作。根据新法规,调整工作方案,重新组织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严格把登记作为安全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按要求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认真填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信息统计和季报、年报工作。
五、加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安全管理
(一)加强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配合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对昌华公司进行安全诊断检查,根据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其进行安全升级改造。
(二)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泄漏后呈气态的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要装备可靠的自动控制、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三)加强化工装置拆除和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监管。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装置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中的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在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的安全。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检维修环节的安全管理。督促检维修企业严格执行《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检维修工作方案,严格执行检维修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完善落实检维修期间的安全制度和措施。
(五)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组织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及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监管措施,完善压力、温度、液位等重要参数远程实时监测报警。
六、强化安全专项整治
(一)气体充装企业专项整治。配合质监部门,对气体充装企业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检查作业现场环境、安全制度(规程)落实、作业人员培训、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演练等问题。
(二)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专项整治。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整治,督促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集中进行油气回收改造工作。
(三)剧毒化学品储存、经营专项整治。会同公安部门开展剧毒化学品储存、经营专项整治,对企业依法经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组织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的专项安全检查。充分利用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实施安全使用许可的时机,对全市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对相关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保证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
(五)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工作。按照上级的有关部署,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强试生产延期企业的安全监管,全面清理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擅自变更建设范围等非法违法行为并依法严厉处罚。
七、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督促指导企业不断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主导的安全标准创建、诊断、整改、运行、自评制度,形成“规范运行、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发展”的安全管理机制。
(二)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一是全面建立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做到试生产、检维修、开停车和生产异常等重点时机,确保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要有规范完整的书面记录。二是建立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定期修订制度,做到管理有章可循,操作有法可依,安全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总局号令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完善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和定期报告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做到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根据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情况,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使其熟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提高现场处置能力;涉及重点危险工艺的企业,要及时组织相关工艺操作人员依法参加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加强工艺和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完善工艺操作法,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加强特殊作业过程安全管理,完善动火、受限空间、吊装等特殊作业审批、风险辨识和现场确认监控制度。
(六)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将承包商安全管理纳入统一管理,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责任,做到权责明晰、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八、发挥好网格化监管的统领作用
建立基于网格化安全监管系统的网上执法检查情况通报、隐患挂牌督办和动态安全监管机制。一是深化专家查隐患制度,继续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有固定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以及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化工、医药企业全面推行“保健式”安全监管模式。通过网格化系统定期通报“诊断性”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除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改,对久拖不改的隐患,网上挂牌督办。二是通过网格化系统,及时向有关企业通报安全标准化评审、相关安全许可、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和隐患整改等情况,督促企业及时落实。
九、认真履行监管综合工作职能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落实“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杜绝重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各类事故总量继续下降,确保安全生产不出问题,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深化学习,强化安全宣传教育。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把安全生产作为全镇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生产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精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努力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深化开展安全文化进企业、进校园、进家庭、进农村“四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和安全素质。
(二)落实责任,强化目标管理考核。制定和完善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定期组织督查,年终组织考核,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达标和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按照《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严格责任追究,对由于责任不到位、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忽视安全生产,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坚决实行行政问责制,严惩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对已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分清责任,严肃追究,处罚到位。
(三)完善机制,强化安全监管措施。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继续重点对全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运输等;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以及旅游、休闲、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完善事故隐患定期排查上报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定人、定措施、定方案,限期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实施停产整顿;对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加重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关停关闭。完善安全生产检查机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检查有记录,确保取得成效。完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委会的协调职能。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综合安全监管六项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安全生产环境。
(四)突出重点,强化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和燃气、校园安全和“三线交越”等专项整治。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工作,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市场准入;露天采石场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建立危险化学品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协查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企业安全许可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加强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实行经营网点规划布点,控制总量;加大对非法生产、采购、储存、运输、销售、邮寄烟花爆竹的查处取缔力度。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打击非法载客,深入治理超载超速超限;继续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排查治理危险路段和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隐患,推动创建“平安畅通镇村”。水上交通要继续抓好渡口渡船和防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排查治理桥梁隐患;加强船舶安全监管。进一步深化公共聚集场所、建筑施工、燃气、校园安全和“三线”交越等专项整治,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五)树立典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开展安全管理典型示范工作,重点在非煤矿山、危化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经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学校、商业、旅游、村等9个行业和村树立安全管理典型,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以典型引路,全面推广。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交纳风险抵押金,落实非煤矿山雇主责任保险制度。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安全监管和审批审查,督促新(扩)建企业做到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治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的调度,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列入监管重点,跟踪监督整改到位。开展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登记工作,组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加大安全培训力度,抓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高危行业实行全员培训。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一、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危险化学品是指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腐蚀性,会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这些危险化学品在其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和废弃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或疏于管理,就很有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涉及到的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显着增加,很多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就决定了事故的多发性和严重性。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呈现出设备多样化、复杂化以及过程连接管道化的特点。如果管线破裂或设备毁坏,会有大量易燃气体或液体瞬间泄放,迅速蒸发形成蒸气云团,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下限。论文参考。云团随风漂移,飞至居民区遇明火爆炸,会造成难以想象的灾难。多数危险化学品对人体有害,由于设备密封不严,人员操作失误或处理不当等因素,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可直接导致人员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生态环境也会受到严重污染。正是危险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使我们在利用其益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受到伤害。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避免其可能带来的对生命、财产、健康及环境的伤害和损失。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
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我国建立了一套自己的法规体系,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等,这对有效控制和预防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制度建设本身存在着立法滞后、制度体系标准矛盾、与国际不接轨等突出问题。
化学工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至今为人们所知的化学品有500-700万种之多,并且每年以数万种的速度产生新合成化学品,其中绝大多数都应该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现行最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都是2003年出台的,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新化学品没有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要求进行注册登记,造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存在着极大的安全事故隐患。
现有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中包括着原化工部、交通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的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而这些规定和标准之间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让执法者无章可循,让企业无所适从。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管理上缺乏多部门共同认可的权威的鉴别分类机构,各部门按照行业特点自行制定标准,造成了实际监管的难度。
我国作为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大国,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不接轨。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危险化学品出口企业的产品直接采用国外的配方、说明书和标签,在在登记中时由于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导致产品归类不同,危险化学品标签差异明显,给安全监管带来困难。部分国外已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如甲胺磷、久效磷、偶氮染料等,我国仍有一定量的生产,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和潜在危害。
2、危险化学品安全登记监管难度大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是一项告知性备案工作,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在登记开展过程中,很多企业积极性不高,认为登记工作进行与否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不能积极响应和认真配合。
危险化学品登记对象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在实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很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达不到登记注册条件,市级和企业没有明确的登记监管部门,缺少技术支持指导,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安全监管盲区。同时存在监管部门不同,信息交流困难的问题。例如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名单一部分掌握在安监部门手中,还有一部分为公安部门所掌握。实际登记过程中就有一个互相协调、沟通及资源共享的问题。论文参考。
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备
危险化学品大多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特性,如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如有不慎,会造成的大量危险化学品泄露,发生危险危险品事故,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的损失,对大气、水体、土壤造成污染。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苯胺爆炸,造成影响恶劣的松花江污染国际事件,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问题严重。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方面法规和要求,各部门、企业组织人员编写了应急预案,但大多都是敷衍了事,没有太多的实用价值,没有针对性及目的性,可操作性差,且没有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还是处于手忙脚乱,临时抱佛脚,仓促面对的现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一个多部门合作,分工明确,综合协调的体系,而今我国目前的对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还处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的状况,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措施
1、建立、健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根据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吸取国外的先进行管理经验及国际惯例,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接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使得执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强,实用性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修改,消除法律、法规、标准的滞后于实际情况的弊病。
一是尽快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尽快修订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当前应对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实施新的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完善新化学物质申报监管;二是加快制定完善有关危化品安全的配套规章,在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技术、危险化学品限量标准、重大危险源鉴别标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等方面需加强研究,统一监管标准;三是在危险化学品分类制度、标签和标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标准上,需进一步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从而基本建立起以《安全生产法>为总纲,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核心,以相关配套规章、规程、标准和地方性法规为基本组成部分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的全过程的依法管理新局面。
2、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程监管
继续大力推行化学品登记制度,从法律形式上固定下来。进行化学品登记管理是各国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国外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都制定或实施了化学品登记制度或新化学品申报制度。我国应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作为一种行业准人凭证和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和储存条件的企业,将不能通过登记审核,也就不能领到证书。没有证书的企业,可以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等,可以取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等工作的资格。
危险化学品涉及的部门多、行业多、环节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显着特点,因此政府和企业都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全部危险化学品采取登记管理,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对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废弃等环节进行实时的监管。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顺利进行的关键。环保、经贸、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运输到废物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xx〕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