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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依法行政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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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依法行政

第1篇:法治依法行政范文

2019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结合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实际,严格履行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在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等方面落实依法行政工作,现就我局2019年度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我局指定由局综合室牵头政务公开工作,各业务股室、局属单位密切配合,定期、全面、准确地在区政府政务公开网上依法公开应主动公开的部门动态、通知公告、政府采购等政务信息。

二、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

进一步健全落实干部职工学法制度,局领导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深入开展岗位学法活动,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廉洁教育,坚决防止和追究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以权谋私、以情代法等问题。严格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做到许可审批依据充分,公正公开。

四、规范行政审批工作

2019年,我局共受理行政许可10宗,按规定依法开展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行政许可执法案卷资料均根据市公路局相关工作要求实行“一案一卷”,装订规范。

五、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工作,今年5月,我局积极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辖区内各重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开展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向项目部负责人宣传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相关企业责任意识,保障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占。今年4月和9月,结合节前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我局牵头会同金湾运输管理所、金湾交通执法大队、金湾交警大队、两镇等部门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入辖区客运站场、货运企业,对相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等行业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提高企业法制意识,拒绝超限超载营运。

六、开展联合行政执法

第2篇:法治依法行政范文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立法背景;意义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power is of particularity and reality, and restricting executive power and protecting civil rights are the eternal topic of the rule of administration. Some of the personal views of the legislative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law are presented.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law; legislative background; significance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其宗旨(立法目的)是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

1、行政强制法立法的国际背景

行政强制权作为一种典型的公权力,其法治化无疑是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综观西方国家的法治历程,大都将实现行政强制的法治化作为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个重点与难点。大陆法系非常重视实现行政强制的法治化,通常采用一种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传统上没有专门而又独立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其行政强制主要属于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行政机关只能采取少量的即时强制措施,从而形成了司法为主导、行政为例外的行政强制制度模式。但与大陆法系国家异曲同工的是,英美法系国家也同样重视行政强制的法治化,它们不断完善司法内部执行程序制度,加强行政机关自力执行的司法审查,逐步提高行政强制执行的法治化水平,并最终在 20 世纪末完成了这一任务。总之,虽然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对司法权更为信任,对行政权更为防范,但实现行政强制的法治化也是其建构现代法治国家的重点内容。

2、行政强制法立法的国内背景

行政强制是最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方式,涉及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和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处分,属于典型的损益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如果长期得不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和约束,必然会引发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甚至恶化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我国行政强制执法领域长期存在既“散“、“乱”、“软”的问题。

(1)行政强制权设定主体、权限不明确。由于对那些机关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除法律设定外,法规和规章中都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甚至一些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政府红头文件)也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手段的具体形式繁多、名称混乱、缺乏规范(名目繁多的行政强制方式据统计达到260多种)比如设定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方式就有:查封、扣押、封存、暂扣、收缴等30多种。有的实质内容一样,表述不一样。强制销毁与强行销毁、与强制清除。加处罚款与加收罚款等。

(3)实施主体过乱。没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自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授权、委托其他组织,有的甚至是企业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时有发生

(4)行政强制缺乏程序约束,行政强制手段不符合比例原则,随意性大,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比如:城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制作清单,不给出具收据,随意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及时处理,造成财物的损失。交警对违章车辆处罚不开发票等等。

(5)某些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不能有效处理严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决定不落实及执行难的问题。有的行政机关怕事不作为,对违法行为长期姑息,没有及时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权,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比如:有些地方黑恶势力称霸一方,我们有些执法部门却表现为素手无策,不敢管。

以上这些问题须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予以解决。而制定和实施统一的行政强制法乃是一项关键的法治举措,有助于依法治理行政强制实务中的“乱”、“滥”、“软”。

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意义

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是行政法治的永恒话题。行政任务的实现、行政效能提高,需要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权力、配置以适当的方式或措施。行政强制权力的运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

1、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没有行政强制统一立法的现状。在行政强制法颁行以前,我国有一些行政强制规范,散见于从法律、法规、规章到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各个层级的法律文件中。内容不仅涉及行政强制的设定、实施、代履行、执行罚等行政强制具体方式或措施,还有对行政强制行为的救济机制。这些规定对行政强制的实施设定了规则,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立法主体不一,且缺乏统一的上位法的统摄,行政强制立法的内部矛盾、背离 "以人为本"的情形并不鲜见。在法治、民主、服务理念之下,形成行政强制统一立法,是我国法治发展的迫切需要。《强制法》的颁行结束了我国没有行政强制统一立法的状况,改变了《强制法》这一重要法律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长期缺位的状况,厘清了长期以来的一些理论上的争议,为解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冲突提供了依据,完备了行政强制的实体与程序规则,实现了行政立法上又一重大突破。其确定的法定原则、不得谋利原则、适当原则和权利救济原则为行政强制立法的清理工作及后续立法提供了标准,对约束行政强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重要意义。

2、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弥补了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的空白。行政强制法确定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科学界定了行政强制的内涵以及分类、系统梳理了行政强制的措施和方式。同时,在实体内容上,规定了行政强制设定权的行使要件,使我国过去存在和适用的执行罚、代履行等强制执行方式的适用条件更为明确;在程序规则上,规定了行政强制设定的征求意见和事后评价机制,统一了行政强制的一般程序,设定了针对查封、扣押、冻结和代履行、执行罚等适用的特殊程序要求。对于改变此前我国行政强制立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授权、轻控权"、实体法制和程序法制不完备的状况,具有积极意义。

第3篇:法治依法行政范文

第一条依法行政报告的主体:

依法行政报告的主体为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

第二条依法行政报告的内容:

(一)推进依法行政进展情况,包括主要措施和主要成效。

1.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情况;

2.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3.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4.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立情况;

5.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6.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情况;

7.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情况;

8.完善措施,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二)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三条依法行政报告的形式: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四条依法行政报告的报送时间及报送单位: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陕政发〔〕6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5号文要求,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辖区、本部门上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区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整理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按规定将我区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依法行政报告的要求:

(一)根据《纲要》和《决定》的要求,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督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确保《纲要》和《决定》得到全面正确执行。

(二)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要落实具体负责依法行政报告工作的人员,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工作。

第4篇:法治依法行政范文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把落实《纲要》及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该局新一届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贯彻落实《纲要》和依法行政工作,及时调整了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周庆恩亲自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组主要领导在各种会议上反复强调依法行政工作,基本上做到了逢会必讲。对作出的每项重大决策,都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要经法制机构审核。执法案件办理严格按照规定实行集体审理,杜绝执法人员私自办案或由单位领导个人说了算。在今年市检察院对我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共抽查12份案卷,无发现一起存在违法现象。

二、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努力建设法治诚信服务型质监部门

从强化培训入手,通过集中辅导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使全局人员了解掌握《纲要》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成立了建设“三型”政府部门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了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了目标任务,明确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落实了双月报告工作制度。

三、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落实合理行政的要求

研究制定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质监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裁量幅度的100项罚款项目进行了规范细化,并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宣贯培训,在*质量信息网上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在执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落实,有效解决了以前存在的重过轻罚、轻过重罚、处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将合理行政的要求落到了实处。

四、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召开了动员大会,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将推行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严格奖惩措施。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出台了《*市质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配套的制度。定期组织案卷评查,以卷评案,评查意见书面反馈承办单位。举办法律知识、法制业务培训班2期。利用执法证年审及换证对全员进行了法制培训及法律知识考核。

第5篇:法治依法行政范文

涡阳县交通局2007年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在市交通局和县政府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交通工作大局,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和“十一五”依法行政规划要求,服务中心工作,坚持在开拓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强化监督,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交通行政执法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交通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取得明显成就,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好五个到位精心组织实施

我局从依法治国高度,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议程,摆上位置。

1、抓思想认识到位。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发的有利时机,以宣传学习促进认识的不断提高,使大家认识到交通行政工作当前正在由政策规范走向法制规范,所有交通工作者必须增强依法行政观念,自觉学好法和用好法,在全局统一思想。

2、抓组织领导到位。局调整成立依法治局领导小组,局长亲自挂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股,作为具体办事机构,并向二级机构延伸,层层建立依法治理组织,健全网络。

3、规划到位,为落实依法行政各项任务,制定了《交通局五五普法规划》、《交通局2006-2010年依法行政规划》,确定了以领导干部、交通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培训为重点,将法制培训与执法资格培训相结合,由重点带动全面的思路,规划明确了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并逐年度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4、抓制度落实到位。局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办法》基础上,重新修订印发《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规范文件审查备案管理制度》、《错案追究责任制度》、《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等,使法制工作有章可循,确保学法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40学时。

5、抓措施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因地制宜,抓好平时,突出重点,定期召开依法行政例会,分析形势,研究工作,布置任务,在人、财、物上予以支持,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评比,使交通局依法行政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扎实有效。

二、内外相促全方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开展法制教育培训,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基础工程,我局把法制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制教育实行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一般学与重点学相结合,多层次、全方位开展法制教育培训。

1、领导干部、机关人员带头垂范,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学法、懂法、用法三位一体,坚持每月一学一考,做到有记录、有笔记、有考试、有成绩。

2、重点加强领导干部、交通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组织多种形式培训班,学政治、学法律、学业务,实行一学、二抄、三考、四评、五奖惩,量化考核,达到重点法律熟练掌握,学以致用。举办各类法律培训班2期,培训人数300人次,培训外请教员,编写教材,军事训练,组织考试,有效提高交通干群的综合素质。全员普及《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条例》、《公路法》、《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10余部,购置普法教材300余套,参加普法考试600余人次,考试合格率100%,大大增强交通干群法制观念。2006年5月,在民兵训练了思想作风法纪业务的综合培训,

3、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在开展法制教育培训同时,我局结合行业特点,抓好面上宣传,利用宣传栏、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广泛开展“三法一例”,即《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宣传,树立交通法律法规权威。

4、利用法规宣传月、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交通法规。开辟法律宣传栏20余期,宣传条幅10余条,组织宣传月活动1个,出动宣传车40余台次,宣传材料2000余份,达到法制宣传丰富多彩,使交通法规深入人心,走进万家。

三、实行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

按照“执法任务具体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的目标,层层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

1、局与运管所,运管所与站队签订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执法责任层层落到实处。

2、加强机关建章立制工作。局各股室针对工作业务特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局各类工作制度,汇编成册。出台了《交通局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编制了《机关效能建设手册》,使局机关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3、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在交通局大门、走廊等处设立公开栏,公开法律法规条款,推行执法“五公开”。贯彻《行政许可法》,组织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法律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素质。

1、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印发了《涡阳县交通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和考核。

2、鼓励执法人员职后再教育,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大专以上学历人员90%以上。

3、以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为契机,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交通执法人员做到了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4、开展“依法治交、执法为民”活动,加强交管站队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基础建设和法制建设,切实作到执法为民、依法行政。

5、利用执法证换证为契机,严格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岗位培训、奖惩情况年审,实行一人一试卷一总结,促进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

五、强化执法监督加强行风建设,

1、以优化交通环境为目的,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广泛宣传,多种渠道征求意见和建议,梳理归类,落实整改措施,以人为本,转变工作作风,推进依法行政,制作办事明白卡,方便群众,树立交通良好形象。

2、强化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安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规范执法行为,明查暗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考勤、执法风纪、执法程序、基础台帐等工作,每年局法制股牵头进行两次法制和执法检查,组织了《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检查,促进依法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检查所到单位把执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健全制度,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推行执法公开,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作到程序合法,建立执法档案,卷宗装订整齐,材料基本完整,取得了很好成效。通过检查增强执法人员法制意识和观念,有效减少了执法过错,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为零。

3、实行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采取抽查和现场指导,从实体和程序等加强考核,提高执法质量。县法制办对交通执法案卷抽查合格率90%。

4、拓宽监督渠道,按照县纪检委投诉网络建设要求,局投诉受理中心有投必理,有理必果,2007年受理案件70余件,投诉满意率95%。

总之,我局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同时,应该看到,依法行政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前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职能转变没有完全到位,执法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参差不齐,执法监督落实不够,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广泛,这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从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开拓进取,自我加压,求真务实,把交通依法行政工作推向一个新水平。

第6篇:法治依法行政范文

【关键词】质量技术监督 依法行政

一、质监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定程序办事

质监法治的基本原则主要就是程序规则,法治的关键是程序问题,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程序办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特别强调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按照预设的程序规则行为。

(一)健全行政程序是落实质监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单说,就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两大部分。现在国家制定了不少质监法律,无法可依的局面大为改观,当务之急是要花大力气使已有的质监法律得到实施、遵守,即做到依法行政。

(二)健全行政程序是提高行政质监水平的关键。在质监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这对矛盾中,质监行政机关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能否依法行政是主要的。如何提高质监依法行政的水平是现代管理的根本要求。行政程序是科学管理的方式和步骤的法制化,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设置合理、科学的程序,将大大提高质监行政效率,保证质监行政行为的公正和正确。当然,行政程序法只是行政行为重要的法律,并不是要求所有行政程序都由法律规定。因此,行政权力必须依严格的要件进行,这样不仅使行政决定具有合法性、相对稳定性,而且强化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的服从感、认同感,从而达到提高质监行政效率的目的。

(三)严握行政程序是质监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由于现实生活是无限丰富、复杂、多变的,法律规定总是有限的,不能包涵、括尽一切,因而法律赋予质监行政机关羁束裁量权的同时,也赋予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包括行政的有效监控,便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这需要严格遵守行政程序。形成程序权利义务,从而对行政行为起到监督制约作用。这种作用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防止滥用权力。行政职权具有法定性和有限性的特点,执行好程序规范则是维护这一特点的有力武器。每一种程序是对权力范围、权力行使方法、行使对象的界定,超出该范围或不按规定行使权力即属违法。

(四)健全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一方面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定了严格的规则,行政权力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被限定按事先设计好的公正合理程序进行,起到防止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程序又为企业提供了程序权利。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义务性的,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则是权利性的。例如听证程序就是使当事人拥有听证权,可以申辩和质证,并有得到通知权、申请回避权、委托人权等。行政相对人通过这些程序权利来保障实体权利,从而保持了行政与相对人权利的大体平衡,公民更好依法办事。

二、全面推行行政程序制度,落实质监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重在程序办事,因此落实依法行政必须树立重视行政的民主程序意识,尤其是行政人员要带头遵守行政程序,国家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程序制度建设,要根据行政事项的性质、内容设定一系列具体、适当的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当前应看重健全和执行以下行政程序制度:

(一)实行职能分离制度。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必须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

(二)执行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离制度。设定行政程序不仅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且要提高行政效率,即行政程序的严格程度取决于行政行为影响到的相对人的权益和行政程序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之间的关系。

对影响当事人利益较大的行政行为才应严格执行普通程序,这一程序应有严格的调查、质证、申辩、决定、送达等规定。普遍程序与简易程序要相互分离,按不同条件分别适用。

(三)充分说明处罚理由。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定、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定,必须在决定书、裁定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据)和理由(事实证据和有关分析说明等)。说明理由不仅是质监执法行政的要求,而且有利于相对人更好地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使相对人更好地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困难和阻力,以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落实依法行政。

(四)落实不单方接触制度。行政机关某一行政事项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包括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宴请,在家接待一方当事人的求见等)和听取其陈述,接收其证据。不单方接触也包括行政处罚裁决机构就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不能在被处罚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调查违法行为和提出投诉的行政机构或工作人员私下商量,交换意见和讨论处罚内容。

第7篇:法治依法行政范文

任何规则的确定都应当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尤其作为承担大量执法任务的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创制新规则的“立法”权,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忠实执行法律。作为一种惩戒方式,不仅应当建立在全国统一的法律基础之上,而且还应当有一整套完善的程序与救济渠道。公务员被投诉就面临下岗的危险,这在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中还是一次大胆的尝试,它对于无能、低效、蛮横、官僚的个别公务员无疑是敲响了警钟,引得那些曾经害怕与政府机关打交道的老百姓拍手称快,对于以“规范控制行政行为”为己任的行政法而言,也算是一次创新努力,值得称赞。赞叹之余,这项改革新举措也使我想起了一个问题,即制度创新与依法行政的问题。

近年来,很多行政机关为了解决管理中的多年“顽症”,想出了不少新“招数”,比如、“政府雇员制”、“投诉下岗制”、“安全责任制”、“违章记分制”等等,不一而足。细究起来,这类的法律、法规依据,有时候甚至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于是,在很多管理领域,我们经常立竿见影的制度十之八九是由执法机关自己“创造”出来的,但不一定每项措施都能找到相应法律依据,因此就面临这样一个尴尬的境地:管用的制度往往找不到法律法规依据,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制度又不一定管用。在这种情况下,何去何从便成了问题。

公务员制度改革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从改革创新的角度看,我们当然应该讲求实效,鼓励创新,什么方法有效就大胆使用什么方法,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从法治的角度看,这种实用主义的做法就颇成问题了。在一个法治社会,政府行使公权力必须做到依法行政。任何对社会和个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公权力行为都应当取得法律的授权,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即所谓“无法律就无行政”。如果各级行政机关可以置法律于不顾,随意创制规则,甚至修改法律,那么,就难以保证法律的统一与权威,更谈不上法律的一体遵行了。就拿“投诉下岗”制来说,在没有看到人事部门“投诉”制具体内容之前,我不好妄下结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1993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至今仍然有效的法规。该条例第31条明确列举了公务员违纪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14种情形,也规定了给予处分的种类和程序。其中并无投诉这种启动行政处分的程序,也没有以投诉的次数作为惩戒依据的规定,更没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全年奖金的惩戒方式,至于下岗算不算处分就更值得推敲了。所以,这项改革新措施似乎与现行制度并不合拍。

投诉当然是直接沟通公务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有效监督方式,虽然《条例》没有规定投诉这种启动行政处分的方式,但根据宪法,任何公民都有权对国家机关的违法侵权行为申诉、控告和检举。老百姓认为公务员的行为不当或者违法,当然可以向有关机关检举投诉,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执法机关运用投诉制监督公务员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益的做法当然也无可厚非。但是,投诉以及投诉的次数能否成为对公务员惩戒的依据呢?因为公务员尤其是执法第一线的工作人员几乎天天都跟老百姓打交道,说不好什么时候就会得罪一批人,如果被投诉一次并经查实的就要扣发奖金,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那么,我相信人事部门接到的投诉绝对不是百十来件,因为投诉而被处理的人就不在少数了。在这里,我们有没有考虑人事部门为了查实所有的投诉的可能性和花费的成本,有没有考虑存在一些投诉永远也无法核实的“死案”?有没有考虑到有些投诉石沉大海,投诉惩戒制最终形同虚设的可能?尽管“投诉”是一个谁都不能否认的好制度,但在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和完备程序的情况下,是否完全适用于公务员管理呢?转贴于

作为一种惩戒方式应有救济的途径

第8篇:法治依法行政范文

关键词:行政复议 法律性质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和确定行政复议的性质,有助于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职能的正确发挥和行政复议活动的正确运行。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在程序上是一种按行政司法程序运行的程序规则。

(一)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基本构成要素是: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主体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都是国家行政机关。2、权力要素。行政行为是运用行政权力所为的行政行为,行政权力的存在与运用是行政行为形成的条件。行政复议职能是行政复议机关享有的行政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3、法律要素。行政行为能够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行政复议决定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和事项实施的管理活动。行政复议则是行政复议机关以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审查对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型,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因此,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依附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的,并以此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属性。

尽管行政复议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但行政复议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首先,行政行为的启动者不同。行政复议的提起人是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为是引起行政复议的前奏,没有复议申请就没有行政复议行为,行政机关主动对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与纠正,不是行政复议行为。行政复议活动是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等行政法主体共同完成的活动。一般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的行为,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也有其他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但这两者的期望值也不同,申请行政复议的目的是维护或者保障权益,申请行政许可的目的是获得或者确认权益。其次,行政行为的职能不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即法律规范的规定直接适用于行政相对人的活动。行政复议行为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事后救济的活动,目的在于解决因行政执法而产生的纠纷。最后,行政主体是法律地位不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机关通常以“执法者”的身份直接与行政相对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机关则以“裁判者”的身份居间裁判行政相对人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发生的行政纠纷。

(二)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法治的监督,行政权力的享有和行使除了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系统之外的监督,行政管理的国家性和执行性的特点决定了行使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必须建立和完善自律性的监督机制,以保障行政管理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运行。这种自我调控的监督机制在行政法上称为行政监督。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有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机关之间实施的行政监督。上下级行政监督是建立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基础上,是上级行政机关对所属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行使行政监督权。行政复议的监督就是这种类型的监督,也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一种监督机制。专门的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中专司行政监督的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监督,如行政监督法规定的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层级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构成了文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动态系统,共同把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矫正并恢复到合法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督活动。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监督的属性,但不能等同于行政组织法规定的依职权实施的一般行政监督。设定行政复议的监督机制实质上是行政复议法将层级监督中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申诉权行使这种特定形式制度化、专门化、规范化、法律化。依据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建立的各项行政监督制度,其职能具有主动性,其形式具有多样性。例如《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监督工作制度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和持证执法督察制度;行政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等。尽管一般行政监督权的存在可以为行政复议的存在提供可能和条件,甚至可以为行政复议奠定基础,但是行政复议权力运作和程序的设置有其特殊性,有别于一般行政监督,因此,行政复议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

(三)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

行政救济是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行政救济是对行政权力所产生的消极后果的法律补救,是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时享有的保障途径和救济手段。我国行政救济的主要法律制度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建立行政复议制度不仅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发挥监督职能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而且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充分有效的补救。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确立和行使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同时,行政权力的运行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然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不对等法律地位,使得行政主体实际存在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建立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具体设定排除行政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方法和手段,用法律的力量约束和控制行政权力,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恢复和补救被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有权力行使就有法律救济”的法治思想。

第9篇:法治依法行政范文

这份规划共有11个部分,涉及到依法行政的方方面面。按规划,政府依法行政的目标被分为四大部分。其中包括:政府从全能政府、任意型政府、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政府减少管制性行为,在行政行为中尊重和保障个人;行政行为应当促进市民社会和多元化社会的形成,并在此过程中推进行政民主;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政府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有关人士称,重庆预计十年内能基本建立起法治政府。“虽然目标都是从宏观角度出发,但落实到实处却是毫不含糊的。”据悉,未来五年,我市将基本清理具有歧视倾向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它文件。

目前,为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征求意见稿》已在市政府网站公布,11月31日前,市民和社会各界可通过63874631(传真)、llllawyer888@163.com(电子信箱)等为市政府法制办建言献策。

将专业机构推向社会

为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划》把密切相关的行政职能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避免职能交叉。同时,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行使将应被严格限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行政机关所属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将被分离,使其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组织。

有关人士解释说,在现代社会,增强服务意识并不意味着政府承担大量服务职能,原因在于政府提供服务需要支出成本,而这种成本就是公共资源。我市直辖后,虽然撤销了地级行政区划,减少了行政管理层级,提高了行政效率。但根据各级人民政府职能设立的工作部门,仍是今后重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重点。

缩小公务员收入差距

“同级政府所属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的收入差别将被缩小甚至拉平。”《五年规划》提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推行阳光工资。

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公务员收入不同,这已不是秘密。但部门间差距过大,容易出现利益失衡,造成人心涣散。为此,建立公共财政体制被正式提出,届时,行政经费将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拨付。同时,还将统一同级政府各部门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及福利待遇标准,逐渐取消各部门以收费、罚款为经费来源的自收自支机构,对预算外资金严格管理,不得将年度预算安排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杜绝以各种形式返还。按此规划,同级政府所属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收入差别将被逐步缩小,实现阳光工资。

行政执法中不得扰民

在《五年规划》中,“行政执法需公平、公正,严禁执法扰民”成为规范执法行为的重点。

据悉,我市执法领域将合并组建多个综合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也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此外,为保障当事人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书面决定应当载明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说明裁量的理由。

社会保障体系将完善

“为保证社会发展,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关键”,对于今后的社保体系,《五年规划》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