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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成本法权益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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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成本法权益法

第1篇:会计成本法权益法范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种。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表决权资本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20%以上表决权资本时,一般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资本增加或减少时,就有可能产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核算的问题。下面就这个问题作一些简要的论述。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概述

从股权核算的原则上来看,股权可分为以下五类:投资单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投资;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能控制且不具重大影响,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可供出售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在目前的会计实务核算中主要有两种核算方式,一种是成本法,一种是权益法。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会计核算方式,权益法是指按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的净资产量进行会计处理的核算方式。在会计核算中,长期股权投资是使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来进行处理,相对于形式而言更加注重经济实质,会计核算中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这个原则也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确定,持股比例本身并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应该考虑到对被投资单位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各种因素。如果在完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状况下,持股比例介于20%-50%之间,会计核算处理采用权益法,否则采用成本法。

这样的规定,其实质是看股权投资是否对被投资单位有影响力,对于成本法而言,较低的持股比例(50%),投资单位可以完全控制被投资单位,其实质也是单纯追求经营利润的并购行为,所以也同样以实际支出成本核算比较合适。而权益法,持股比例在20%-50%,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能产生重大影响,其投资行为并不单纯为了追求投资收益或经营利润,还要达到特定的目的,例如影响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决策,使其经济行为与投资单位经营产生协同效应,或是为实现长远发展而与被投资单位形成战略联盟等等。这样的投资行为甚至短期内不会产生正收益,更多地是从战略角度考量,以所持有股份的比例和市值为标准进行核算,采用权益法比较恰当。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在确定以后也不是永远不变的,会因长期股权投资的持股比例变化、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变化、投资者和被投资者之间的身份变化、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情况在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转换。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需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的进行调整,以保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经济实质。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追加投资与减少投资都会使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一种方法转换为另外的方法,但应区别形成该转换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

1.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变

如果投资单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则长期股权投资会采取成本法进行处理。但如果投资单位追加投资比例,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那么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要相应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同时要区分原持有的股份以及追加的股份并分别处理。

投资单位原持有的股份账面余额,并不一定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按原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完全一致,极有可能差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的,则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直接按投资成本的价值计算;反之,根据其差额分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对于追加的投资,比较新增投资耗费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超出部分以商誉形式体现;反之,根据其差额分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因为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在原取得投资后至追加投资的交易日发生变动的,属于原取得投资至追加投资期初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其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属于追加投资期初至追加投资日之间,应计入当期损益,其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在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则需计入资本公积,其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长期股权投资对于留存收益及商誉部分的计量应保持前后一致,这样才能体现出会计核算一贯性的基本原则,使会计核算具有纵向可比性,从整体上把握并动态地调整与投资相关联的商誉和留存收益。

2.减少投资引起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

若处置部分股权后,剩余部分股权仍然可以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则需调整为权益法核算。比较剩余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则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留存收益。其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原取得投资以后至因处置部分股权导致转变为权益法核算这段时间,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属于原取得时至处置部分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日之间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对被投资单位所享份额对应的所有权益变动在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则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资本公积。

(二)权益法向成本法转换

权益法向成本法变更也是基于两种情况,这与成本法向权益法的转换相似,其分别是增加及减少股权投资。

1.多次通过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并最终形成企业合并

因追加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倘若涉及到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2.因减少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正常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客观的市场报价或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并且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进行相应的股权投资后,实质上能够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那么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取权益法核算。但是如果投资单位减少投资导致上述条件不再成立时,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处理方法改进的意义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其根本出发点是以反映经济交易或事项的本质为目的,真实的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计量和确认,保证提供出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这也是会计核算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体现出对公允价值在会计计量中运用的高度重视。公允价值能够客观的将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在某个时点上反映出来,并能体现出资产会给企业带来的预期利益,这比历史成本计量更具相关性,这也更符合现代企业全面收益观的要求。但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一定要考虑到信息的可靠性,可靠性同样是影响决策的关键因素。

为适应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应用,企业必须与时俱进,加强培训与学习,建立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和系统,对于活跃市场的报价进行信息收集、建立计算机模型,建立合理的资产减值损失评估系统,关注企业的风险管理、经营策略的新变化,提高职业判断能力,促进企业综合效益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谷小倩.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会计处理[J].财会通讯,2010(4).

[2]曹文芳.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会计处理的优化[J].财会月刊,2011(4).

第2篇:会计成本法权益法范文

    关健词:林木资产;林木资产价值;森林资源资产;计量单位。

    一、林木资产核算的意义

    森林资源是国的林场生产经营的主要对象,是林场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可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直挂在帐外。这种现象造成国有林场资产不清,盈亏不实,虚假繁荣,投入营林生产的资金体外循环得不到足额回收,最终导致资源危机和生产无以为继。正随着林木资产的实际价值量在国有林场的资产价值中比重增加,林木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将影响财务报表信息提供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建立林木资产核算体系在现代林业有着以下的必要性:

    (一)实现森林资源的保值和增值,维护国家和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核算,才能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这也是林业会计的基本任务之一。

    (二)为森林资源资产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供资料依据,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正确计算木材生产原料成本,有效考核国的林场的生产经营成果。

    二、林木资产的概念、特点与性质

    (一)林木资产的概念  森林资源要成为资产,首先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度量。森林资源的实物形态包括有林地、林木、林内动植物等。构成森林资源的物质形态既有固定地理位置能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法进行较准确的计量和计价的林木、林地;又有经常移动,国有林场在当前的技术,管理体制水平条件下无法无效控制的野生动物及准确计量的野生植物。因此,现行《国的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中所指的“林木资产”仅指:国有林场拥有或者说能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活立木。并非指森林资源的所有物质形态部分,弄清这一点,对于确定“林木资产”实物量和价值核算的口径,以及森林资源的评估转让有着重要意义。

    林木资产中的经济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作为劳动手段发挥功能的,其中经济林具有周期较短、经济效益较高的特点,农业生产部门,一直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主要是提供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当前条件下,森林资源的生态和社会效益难以用货币价值量反映,也不可能得到受益者的补偿,因而不能给单位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无法补偿森林培育成本,只能依靠财政拨款解决资金来源,类似预算会计核算,在此不作研究。本文只就国有林场林木资产的主要部分用材林资产的核算作进一步探讨,下文中“林木资产”若无特别说明均指用材林林木资产。

    (二)林木资产特点与性质:

    1.生长周期的长期性  用材林培育少则几十年,多则上百年。安徽省江南地区国有林场最普遍的  生用材树种杉木的工艺成熟也需要25年。从这点看,林木资产属于长期资产。它的资金周转规律不同于固定资产:林木资产在培育阶段的几十年中需要不断投入资金,而基本没什么产出,只是在采伐利用时一次性回收成本,投资风险很大。并且由于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几十年里保持物价稳定,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都会存在通货膨胀。随着进入二十一世纪物价上涨和人民生活不平的提高,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增加,必然会导致林木资产的历史培养成本与现价重置成本相差悬殊。例如,据黄山市国有林场的典型调查反映,目前每亩杉木林的造林抚育成本与10年前相比增长了2至3倍。

    2.林木资产效益的多样性  尽管用材林是一种主要以生产木材为目的的林木资产,但就森林本身而言,任何林种在未采伐前,其一身兼有生态、社会和经济三大效益。从林学角度出发,许多专家学者都认为森林的生态与社会效益几十倍于采伐木材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因而在发达国家,如日本,森林覆盖率虽高达85%,却主要依靠进口材来满足国内需求,而尽可能少甚至不因为使用木材而采伐国土上的森林。所以林木资产的生态与社会效益尽管难以计量,但不可忽视,理应视为林木资产所附带的一种无形资产,纳入森林资源资产管理范围。

    我这是一个森林覆盖率只有17%的少林国家,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森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项基本国策,任重道远。《制度》中规定:国有林场是国家培养森林资源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这一规定表明国有林场的生产任务与目的与企业不同。其首要目的是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全社会服务,其次才是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因此国家在国有林场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作业技术规程要求,使得国有林场不能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化自主决定木材产量和规格质量,首先要考虑林木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林木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  林木资产不能象存货和固定资产一样,可以通过永续盘存制来随时反映结存的余额。林木资产是依附于林地而存在的一种植物资源,分布范围广,地形复杂,种类多,只能采取取定期(一般为5年)进行森林资源二类清查,从动态中取得一个相对稳定的数字。期间,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增值和受自然灾害破坏而减值的因素都难以人为控制,导致林木资产的实物量与价值不能同步变动。另外,林木资产入帐后还会继续发生费用是因从营林生产角度出发,它仍然是营林生产的在产品,因此而将其作为存货((即营林在产品)核算,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会计选择方法,但显然不具备一年内或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的能力,也就是不具备流动资产的特征。从《制度》中资产负债表上资产科目的排序来看,也可表现这一点。只有当年采伐利用的林木资产才具备流动资产的性质具应划分流动资产,但这时已经作为木材生产的原料或成本核算了。

    综上所述,林木资产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资产,理应按照其特有的规律采取特定的核算方式,进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因此在参照会计制度时,对属于盈利组织的会计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只能借鉴其中会计业务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在具体会计业务处理上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特点和需要。

    三、林木资产价值的计量方法

    《制度》中规定:林木的累计培育成本作为“林木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对现有天然林和未入帐的人工林的估价入帐的具体处理办法未有明文规定。目前较为流行的成本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历史成本法

    1、历史成本法的概念

    历史成本法亦即现行的传统会计模式中所指的原始成本法(实际成本法),在资产计价时主张以取得资产所投入要素的原始价格和投入量相结合计算出的产品在本作为记帐基础,并在以后的内部经营活动中保持这种计价标准,直到形成新的产品。

    2、历史成本法的局限性

    历史成本法适应于长期的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体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式,带有强硬的主观规定性的商品价格管理体制打破,长期币值稳定假设已不能成立,使历史成本会计模式局限性表现得非常明显。如前所述,林木资产生长的长期性必然会使得用历史成本法所计算的林木资产价值低计,导致林木资产的实际培育成本得不到足额补偿,营林资金仍然需要计提育林基金这种体外循环方式来解决,的违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初衷。另外从管理会计的角度出发,历史成本对于决策意义不大,无法适应森林资源评估转让、承包、产权分离和其它经营活动的需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林场虚盈潜亏的不利情况。如:某块林地上的林木资产历史累计成本为600元/亩,现以1000元/亩的价格出售该块地上的林木,似乎可以取得毛利400元/亩,这实际上是一种假象,因为出售以后重新培育一亩林木需支付1100元,不仅未盈利,反而亏损100元/亩。显然,由于林木资产的特殊性,以货币资产维持概念为理论依据的历史成本法,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符合及时性,有用性的要求,会将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引入歧途。

    (二)市场价格倒算法

    1、市场价格倒算法的概念

    市场价格倒算法先按一定的出材率将活立木折算出材积,然后以木材现行售价扣除和销售阶段的费用,税金,利润等,类推木材生产培育成本,作为林木资产的入帐价值。其理论依据是:商品的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商品的社会价值是制订价格的基础,产品成本又是整个价格构成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这种方法计算的林木资产价值实际上包含了物价上涨,级差地租因素,这种计价方法试图以企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来消除币值不稳定对于资产计量的影响,固采用政治经济学上有关商品价格形成理论。

    2、市场价格倒算法的局限性

    (1)林木资产的三大效益中,生态与社会效益长期以来得不到补偿,木材市场价格中只能体现其经济价值,并不能完整反映林木资产的价值。还有木材市场价格除了取决于商品的价值以外,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巨大,使得价格常常背离价值。生产初级产品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往往都因此而经济效益低下,因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幅比低技术含量产品的价格上涨要快得多。如黄山市国有林场2009年由于国际金融市场危机给木材市场带来影响售价只相当于2006年的80%,而同期的森林培育成本却上升20%。因此,这种方法计价得的林木资产实际上只是木材价格乘以一个原材料成本率的结果,与现行按固定比率计提育林基金方式补偿森林培育成本没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