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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土地,通过土地承包合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对农业用地等自然资源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具有流转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保留(土地)承包权、转移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人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必须依法、慎重进行。
1法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我国相关法律上得到充分的肯定。《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物权法》没有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里的流转方式主要针对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对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则严格限制,不允许抵押。
2实践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分析
2.1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受让方依照转包合同规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转包方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让方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受让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方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双方根据当时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条件签订转包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目前转包这一种流转方式采取口头方式进行的平均达到60%以上,即使有书面协议,协议的条款不规范、不齐全、不具体的情况也很普遍。加上流转期限比较短且不稳定,大多数转包合同关系可能随时终止。这种状况极易引发纠纷,而且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又难以解决,受让方在土地上的投入和造成的损失无法收回、得不到补偿,受让方利益的保护不能充分保护,从而给农村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2.2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包括个人、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方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通常情况下,承租方要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如北京市有农民向笔者进行法律咨询:在耕地性质的建设设施农业大棚,建设完之后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停止租赁或遇到拆迁占地,出租期限到期是否可以续租?续租的权利和义务?耕地性质的建设设施农业大棚是可以流转的。遇到拆迁,合同解除,应当补偿承租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第47号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租赁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北京市2010年5月出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意见》,规定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应建价格调整机制,明确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转租期限到期后再续签《土地流转合同》,续租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合同规定。
2.3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互换根据组织者的不同,主要有2种形式:1)由村组集体出面促成的互换。某些乡(镇)村进行土地整理,统筹规划产业带,农户通过换地,从事自己愿意的种植方式。2)农户自发组织的互换。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种管理,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互换的流转方式可以占到流转总面积65%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改变,不是土地用途和承包义务的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受让方依然按照承包方承包时确定的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承包义务。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双方同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未经登记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互换方式灵活,互换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沟通,可以对不等值部分进行适当实物和现金补偿。
2.4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近城郊区和厂矿工业区附近,原承包方在有了稳定的来自二、三产业的非农收入后,不必再依赖土地来维持生存,按程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农户,原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随之终止。这一流转方式占到实际流转总面积的不到10%。在农村税费改革及免除农业税之前,个别农户因耕地收益少,或是有其他收入来源,不愿耕作土地。为避免土地撂荒和上缴税费,经村委会协调,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了其他农户。近年来,随着惠农政策实施和土地收益增加,以此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趋势是不断减少。
2.5代耕举家外出或主要劳力外出务工的农户,又不愿意放弃土地,委托给他人代为耕种,原有的承包关系不改变,收益分配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这种方式实践中操作简便,手续简单,一些精明的农民,通过股份制、联办或独办等方式购买农机具组建农机代耕队,走村串户揽业务,把联系方式印成名片发送给缺少劳力的农户,农户预先和农机代耕队签订委托耕种合同,代耕队承担保质保量完成耕作的义务,并根据收割、犁地、播种等农活的轻重收取费用。这种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推出,受到众多外出务工或劳力不足的农户的欢迎。北京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意见》规定,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以前没签订合同的需补签。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确权土地的,须经民主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发展
土地流转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又有了新的变化。
3.1土地流转方式更加多样化各地不断提高的土地流转发生率,表明了经济环境条件变化对新制度安排的强烈需求,也是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反映了以土地为代表的农业生产要素要求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紧迫性。但是法定的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只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不能入股、抵押。这样的规定跟不上农村改革的实际发展,也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法律应当进行适时的修改,增加流转方式。
3.1.1入股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入股应在承包方间进行,主体只限于农户,是农户之间自愿联合。1)登记注册。有条件的村民组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制订有关章程和制度等。2)作价入股。承包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加入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入股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回原承包农户。3)签订协议。合作社与入股农户户主签订入股协议,确定保底分红。协议一式四份,合作社、入股农户、发包方及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4)统一发包。由合作社将入股土地调整集中连片后,对外统一发包,发展高效农业。同时,合作社每年年底进行年终结算,实行二次分红。
3.1.2抵押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可以转让的用益物权,作为农户的主要财产,应当允许其依抵押方式流转。当前资金不足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瓶颈。扩大融资渠道,获得足够的资金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一大要务。应以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指导,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在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情况下,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或涉农企业在不改变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融资。抵押当事人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特点;问题;对策;浙江云和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2-0346-01
1 云和县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特点
近年来,随着云和县“小县大城”发展战略的不断深入,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在二、三产业就业的比重迅速提高。从而加快了云和县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据统计,到2013年,全县流转耕地1 793.33 hm2,占承包面积的42.7%。分析云和县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特点。
1.1 流转主体多元化
随着农业产业化和效益农业的逐渐发展,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除农户以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工商企业等纷纷租地、包地开发农业,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生力量,全县流转耕地中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有386.07 hm2,占流转总面积的21.52%,流向专业大户及农户的面积有952.27 hm2,占53.10%。
1.2 流转期限以短期为主
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在1年以下的面积260 hm2,占14.49%;1~5年的面积1 186.67 hm2,占66.17%;5~10年的面积120 hm2,占6.70%;10~20年的93.33 hm2,占5.20%;20年以上的193.33 hm2,占1.85%。土地流转期限主要集中在5年以下。
1.3 土地流转形式多样
云和县土地流转主要有出租、转包、股份合作等形式[1]。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面积达1 060 hm2,占流转总面积的59.10%;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面积达46.67 hm2,占流转总面积的2.60%;通过股份合作进行流转的比例很低,尚属起步探索阶段,面积仅有13.33 hm2,占流转总面积的0.74%。
1.4 土地流转的市场取向明显
农业税的取消,使得农民更为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云和县通过市场的手段确定流转程序、方法;利用经济手段调节流转的价格、流向等,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向效益高的农产品种植、养殖业集聚[2]。如朱村乡金山下村22户农户集中将2 hm2承包地租给天恩茶业公司种植茶叶,年均租金高达5 250 kg/hm2稻谷。
2 云和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农民恋土情结严重
部分农民小农意识较强,恋土观念根深蒂固,即使外出务工、经商,也不愿将田地长期转让或转包他人经营,阻碍了土地流转进程[3]。
2.2 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目前云和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处于自发阶段,缺少有效的市场机制,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自发性、随意性、分散性和盲目性很大。流转协议多为口头协议,即使进行书面协议,内容也过于简单,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4]。
2.3 规模流转困难
云和县地处山区,地块面积小、零星分散,难以实施规模经营。同时,规模经营承包业主为了获得稳定的生产周期,要求中长期流转土地。而一些农户由于担心外出务工不稳定,考虑一旦因故返乡,能够随时恢复耕种承包土地,只考虑短期性、季节性流转。
2.4 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云和县目前缺乏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信息和服务机构,缺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信息不畅,农民无法及时了解土地流转政策及信息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 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对策
3.1 引导多种形式流转
积极引导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承包土地;推行承包农户委托村级组织流转承包土地;鼓励农户在承包期内长期流转土地;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的形式参股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并通过集约化经营,实行保底分红和二次返利等途径获取收益[5]。提倡采用实物折价法、逐年递增法、价格上涨比例分成法等确定土地流转价款,确保农户利益。
3.2 加快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主体
通过土地流转,积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促进规模经营。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参与土地流转,从事农业规模经营工作。政府性项目和支农资金要向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倾斜。
3.3 促进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
土地受让方要优先吸纳土地流出户继续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重点加强对长期流出全部土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业转岗和稳定就业,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3.4 建立流转服务组织
县农业局建立县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土地流转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及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各乡(镇、街道)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与农业公共服务站合署办公,负责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供求信息收集、土地流转储备、对外招商引资、指导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台账建立和档案管理、土地流转纠纷调解等相关服务工作。村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具体负责土地流转的合同签订及日常服务工作[6]。
3.5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流转期限超过1年的,都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实行登记备案。乡(镇、街道)、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要落实人员负责土地流转数据的收集、登记、整理归档,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协助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工作。土地流转合同统一使用由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格式[7-8]。各乡(镇、街道)要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进行规范完善,促进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
3.6 加大土地流转的政策扶持力度
对流转合同规范、程序合法、登记备案齐全的农户和经营主体给予奖励和扶持,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门用于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3.7 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民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流转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落实专门人员和必要的资金,积极、有序引导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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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吴家真.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7(16):206-207.
xx 身份证:xx
xx 身份证:xx
乙方:xx 身份证:xx
x年x月x日甲方与x有限公司签订一份《xx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承包经营xx等事宜。合同签订后,甲方依据《xx租赁合同》投入资金进行经营。现就甲方将其经营权的51%转让给乙方以及甲乙双方共同经营xx项目等事宜,即甲方在x年x月x日与xx有限公司所签订的《xx租赁合同》中内容所包括的甲方享有的权力和义务乙方同等享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日的财务状况资料显示,甲方已为经营项目投入资金人民币xxx万元,经营项目总资产为xx元,总负债为xx元。具体见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资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
二、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给乙方的51%股份按每股人民币xxxxx元的价格结算。乙方所购买的51%股份分别由xx出让20%、xx出让18%、xx出让13%构成,即乙方应分别向xx、xx、xx支付xxxxxx元、xxxxxx元、xxxxxx元,共计xxxxxxx元。该款项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80%共计xxxxxxx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内付清剩余的20%共计xxxxxx元。
三、甲方应自行处理好本协议签订前经营项目的所有债权债务。该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保证自己先期投入的款项有人民币772499元可以用于抵扣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上缴xx实业有限公司的承包金。否则,应由甲方单方面全额负责支付该款项。
五、双方同意甲方原交给xx有限公司的20万承包押金,属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合同到期后按本协议签订后的股份比例退回给甲乙双方。
六、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签署后按xx20%、xx17%、xx12%、xx51%的比例经营《xx租赁合同》所涉项目(下称xx项目)。
七、合作期间,全体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八、合作期间入股、退股及股份的转让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全体股东协商解决。
九、全体股东决定,委托xx经营项目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经营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3、 支付项目经营产生的债务。
十、股东权利及义务:
1、项目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项目经营活动由全体股东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享有经营项目利益的分配权;
3、分配经营项目利益以股权比例进行,经营项目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全体股东共有;
4、退股的权利;
5、维护经营项目的整体利益;
6、分担项目经营的损失。
十一、财务与盈余分配:
1、甲方委托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经营项目的出纳,乙方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经营项目的会计,如果被委托人在任职期间由于个人原因所造成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则由委托人全权负责(以委托书为准)。经营项目有关费用的开支须甲方一名股东确认和乙方签名方才有效。
2、乙方作为项目负责人,每半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向股东报告项目经营情况。每月向各股东上报财务报表。
十二、除乙方担任项目负责人外,甲方派一至二人担任副职职务,共同经营管理本协议所涉项目。
十三、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股东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xx地区的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另行协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六份,各股东各执一份,见证单位和经营项目分别存档一份,各股东签字并由xx有限公司见证后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
关键词:渠道权力;工商资本下乡;龙头企业:违约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7-0104-05
一、当前工商资本投资农村的路径依赖及其经营模式
工商资本下乡经历多年的实践和发展,其路径和经营模式已初具雏形,但由于受《土地管理法》所限,投资路径狭窄。早期文献中,有学者认为“城市工商业企业投资农业的,应重点采用‘公司十农户’或者‘公司十基地十农户’模式:允许各地试行‘反租倒包’、家庭农场、家庭农庄等土地规模化经营方式;提倡发展农业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特别是鼓励一些专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的成长。”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分离,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流转的灵活土地政策,工商资本投资农村的路径随之拓宽并且发生分化。
1.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现有路径
一是委托投资企业代耕。通过签订委托代耕协议,农户与企业合作,将土地托管给投资企业,由投资企业统一进行经营管理,负责集体耕种,收获后投资企业给农户分粮或分资金。这种方式解决了小农户分散经营、生产成本高、产品质量低等问题,在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投资企业后,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进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二是“责任田”市场流转路径。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权按人口分为“口粮田承包权”,按劳动力的实际需求分为“责任田承包权”,“口粮田承包权”用于满足农户的基本生活需要;“责任田承包权”实行市场流动,集中连片招标承包。这种模式实质上是把土地对农户的生活保障功能和提供经济发展的功能分开,使公平和效率更好地结合起来,同时克服了分户承包造成的土地细碎分割、小规模经营的弊端,使土地适当地向投资企业流转,实现了农业生产要素的市场优化组合,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和机械化耕作。
三是“反租倒包”路径。以农户的自愿为基础,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农民承包的土地等反租过来,进行统一的规划和整理,然后再流转给投资企业生产经营。
四是“四荒拍卖”路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荒水等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拍卖,从而使“四荒”经营权向资金和技术实力雄厚的投资企业流转,在经营期限届满后,“四荒”的经营权连同其部分附着物返还集体经济组织。
2.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现有路径
由于农产品多具有鲜活的自然属性,加之我国农户生产分散度高,农产品产地地处偏远,交通不便,运输成本高,而农村常住人口逐年减少,城镇常住人口则逐年增加,因而,引进城镇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成为农产品由生产到消费的主要渠道。从当前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实践看,投资路径中的基本主体是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投资企业和农户,主体之间主要通过合约(协议)的方式联系起来。
一是“龙头企业+农户”(收购协议)路径。这种结构模式中,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和运输投资企业)以收购者身份出现,农户仅为自己生产产品的出卖人,两者之间仅为买卖合同关系。农户无法在优质种苗提供、疾病防治、种养技术等方面从农产品加工和运输投资企业受益。这种模式渠道中的权力结构决定了其运行的相对低效率:首先。农户作为市场交易主体规模小而数量多,这就增加了交易的次数和交易成功的难度,每一次交易都需要寻找、确定交易伙伴,进而达成交易,增加了交易成本;其次,由于单位交易主体的交易规模偏小,增加了作为市场价格的被动承受者——农户的市场风险。
二是“龙头企业+基地+农户”(订单农业)路径。这种结构模式中,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和运输投资企业)不仅以农产品收购者身份出现,而且通过农户签订合作协议,先行投资提供种苗,提供技术支援,提供饲料、肥料等,将动植物种养任务交给农户分散养殖,然后由农产品加工和运输投资企业负责统一收购,再推向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协议通常规定,遇市场价格低迷时,投资者从农户手中“回收”产品,都有保底价,保证农户有赚不赔,遇市场价格高涨时,投资者从农户手中“回收”产品的价格“水涨船高”,农户的赚头就越高。
“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经营结构模式是以技术先进、资金雄厚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投资企业为龙头,利用基地的作用把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最终以合约的形式把农户和投资者结合在一起。“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结构模式使农户实现了订单农业生产,相对于“龙头企业+农户”(收购协议)路径中农户与龙头企业的交易而言。这种渠道关系相对稳定,在维持农户作为农业生产基本组织单元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同时,发挥了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农产品的优势,联结农户进入市场,从而与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的规模性相适应,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同时,由于交易关系相对稳定,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一次交易代替了“龙头企业+农户”(收购协议)路径中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多次交易,从而节约了交易成本;其中,龙头企业对农产品的加工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增加了整个渠道的收益。
三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这一经营结构模式中,仍然由农户分工负责指定农产品的生产,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和运输投资企业)分工负责农产品的收购、加工与销售,只是农户与龙头(农产品加工和运输投资)企业之间不再直接订立契约,而由农户自己组织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充当了农户与龙头企业交易的中介,由合作社代替分散的农户与龙头企业签约。合作社在这一渠道结构中所起的作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任务分配,通过契约与龙头企业约定农产品的生产数量及主要的品质和技术指标,并将生产任务分配落实到各个农户;(2)提供服务,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为农户提供各种服务;(3)验级、收购,在农产品收获后(与龙头企业一起)进行农产品的验级、收购,并将企业的收购款分发给各个农户。
由合作社作为农户与龙头企业交易的中介组织进一步提高了交易关系的稳定性,并提高了渠道的运行绩效。首先。合作社代替农户与企业签约大大减少了契约的数量,从而节约了交易成本;其次,依靠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大大降低了农户的违约率;最后,合作社作为农户的合作组织,其规模和实力相较于单个农户大为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农户与龙头企业经营结构渠道中二者规模和地位的严重失衡,不仅使权力倾斜的程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并且对企业的违约行为也产生了一定的约束与影响。
二、工商资本的主体权力结构失衡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从当前工商资本投资农村路径中的经营结构渠道关系看,一方面,无论是农业生产还是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均急需工商资本的投入;另一方面,由于工商资本投资农村的低利润所限,真正投入农村的城镇工商资本成了一种稀缺性资源。这种状况形成了农户对工商资本投资者的严重依赖,使工商资本投资农村经营结构渠道中农户与工商资本投资者权力的严重倾斜和失衡,倾斜的权力结构往往会产生利己和剥削行为,最终导致工商资本侵害农户土地权益以及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违约率高等情形屡见不鲜。
1.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路径中的问题
当前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经营结构渠道中,农户的资源主要为土地资源和劳务,而工商资本投资者的资源是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由于当前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生产成本高,农村土地收益率低,农村土地大量荒芜,农村劳动力过剩,尤其是在经济萧条时期,出现农民工返乡潮时尤为突出。因此,作为土地资源和劳务供给者的农户,相对于工商资本投资者而言,有众多可供选择的对象,其稀缺性程度较低;而作为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所有者的工商资本投资者,目前供给不足,在一定农村区域内无论是其数量还是其经济实力,几乎均处于垄断地位,相对于势单力薄的农户而言,具有很高的稀缺性。
从城镇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的现有路径来看,主要为农户与工商资本投资者之间的土地资源和劳务的流转,流转过程中农户土地权益和劳动权益保护主要存在下列问题:(1)由于工商资本投资者资源的稀缺性,引进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成了农村地方政府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捞取政绩和收入的主要途径,无视农户意愿,由农村地方政府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强行推进土地流转,剥夺农户土地承包权的现象时有发生。(2)由于工商资本投资者资源的稀缺性,在农户与工商资本投资者的生产经营结构关系中,工商资本投资者处于强势地位,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强迫农户同意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履约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强行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普遍存在。(3)由于工商资本投资者资源的稀缺性,加之农户与工商资本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工商资本投资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压低土地流转价格和农户工资,谋取资本利润最大化。导致农户的土地和劳务收益低下,生活水平难以改观。
2.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路径中的问题
当前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经营结构渠道中,同样存在主体权力结构倾斜的问题:工商资本投资者资源是丰裕的资金、优质的种苗、先进的技术和机器设备,以及丰富的现代管理经验。农户的主要资源为种养业初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多具有保质期短的自然禀赋,加之农产品产地多地处偏远,交通不便,运输成本高,并且我国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偏低,仅为30%,相对工商资本投资者而言,往往供大于求,工商资本投资者收购农产品时有了选择的余地。这种资源供给的差异使农户对工商资本投资者资源的依赖性偏高,经营结构渠道中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权力严重失衡,农户处于劣势地位。
从城镇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现有路径来看,主要为农户的初级农产品通过合约向工商资本投资者流转,流转过程中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在履约时主要存在下列问题:(1)由于工商资本投资者资源的稀缺性,工商资本投资者与农户的交易渠道中,农户与工商资本投资者之间的农产品交易收入几乎是农户的全部收入,而单个农户提供的农产品在工商资本投资者收购的全部初级农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却是非常小的,这导致了农户对工商资本投资者的强烈依赖。这种渠道权力的严重失衡使工商资本投资者在交易中占绝对优势地位。忽视农户在交易过程中的话语权,利用格式合同将自己的合同权利规定到最大限度,而将对自己的不利规定到最小限度就是这一情形的集中体现。(2)由于工商资本投资者资源的稀缺性,加之农户初级农产品资源的同质性和可替代性,在履约过程中,当市场价格低于协议价格时,工商资本投资企业不惜违反与农户达成的收购协议而从市场上收购初级农产品;但当市场价格高于协议价格时,农户倾向于向市场出售农产品,无形之中,分散的农户结成了对抗工商资本投资者的联盟。这种渠道权力对抗行为导致的最终结果是以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为主体的经营结构关系解体,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现有路径出现障碍。(3)由于工商资本投资者资源的稀缺性,即使在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之间加入中介——农户合作社代表农户利益与工商资本投资者共同组成经营渠道主体以平衡渠道主体权力,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交易成本,依靠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降低了农户的违约率,同时,合作社作为一个组织体,其规模和实力相较于单个农户大为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农户与工商资本投资者结构中二者规模和地位的严重失衡,对企业的违约行为也产生了一定的约束与影响。然而,却难从根本上消除工商资本投资者无视农户在交易过程中的话语权,肆意侵害农户利益,尤其是交易过程中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随意违约的现象。
三、工商资本投资农村的路径创新
从现有工商资本投资农村路径来看,渠道主体权力严重失衡是对农户利益的侵害以及渠道主体违约率高的根本原因,解决工商资本投资农村过程中渠道主体权力严重失衡的有效办法在于将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结成利益共同体,逃离零和博弈的桎梏,而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现代企业制度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1.“工商资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公司法人”路径
对于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由于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业生产的重要资本,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05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逐步放松了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限制,允许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自此,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和工商资本投资者以技术、机器设备、种苗、货币等作为出资,共同成为农业生产公司的股东已无法律障碍。由于农业生产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每年公司经营所得缴纳税收、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可分配利润通常按股份比例向股东分红,农户与工商资本投资者在利润分配中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另除利润收入外,农户劳动力还可聘为农业生产公司职工,获得劳动收入,对于改善农户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作为股东,同属于公司法人经营结构关系主体和农业生产投资渠道主体。在农业生产公司经营结构中结成利益共同体,同时,公司法人制度的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原则使双方渠道权力趋于平衡,有利于克服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户土地承包权以转包、出租、转让等其他方式流转时肆意侵害农户土地权益,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强迫农户同意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履约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强行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
然而,要实现真正的渠道权力平衡,在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中推行公司法人制时还必须注意下面几个问题:(1)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制度。科学、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制度是保证农户土地权益的重要条件,国家应因地制宜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标准体系,同时,推行客观公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管理体系,以保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资本的价值得到客观、公正、合理的评估。(2)保持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在农业生产公司中合适的股份比例。由于公司法人对于公司事项决议采取股份表决制,一般事项微弱多数决,重大事项绝对多数决,为避免在对公司事项表决中被工商资本投资者以其多数股份比例形成对农业生产公司的实际控制,应将工商资本投资者在农业生产公司中的股份比例控制在50%以下。这样,在农业生产公司这个经营结构渠道关系中,众多的农户股东在工商资本投资者肆意妄为时可以结盟对抗,以维持渠道权力的平衡。(3)在章程中规定农业生产公司的存续期限。一方面,农户土地承包权受法律最长年限限制,因此,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年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年限: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公司的存续期限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确定基准因素,同时,农户自主约定公司存续年限,到期后农户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与工商资本投资者合作,这样可以避免农户土地承包权长期被套。(4)根据农户数量确定公司组织形式。公司制有两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制和股份有限制,这两种不同组织形式的公司区别主要在于两个方面:资本是否股份化和股东人数是否有最高限制。一般而言,注册资本数额不大,且股东人数较少(依我国公司法,为50人以下)的适宜采取有限责任制,而注册资本数额很大,且股东人数较多(50人以上)的适宜采取股份有限制。
“工商资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公司法人”路径不仅适应于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同时也可适应于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在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经营结构渠道中,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出资满足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经营场所用地的需要,在前向一体化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经营结构中,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可以作为出资满足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经营结构中原材料种养用地的需要。在此种投资渠道中,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每年同样可从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公司中分享红利,同时,还可被聘为公司职工获取劳动收入,或者从公司反包农产品种养获得承包经营收入。而且,和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经营结构一样,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均为公司股东,结成利益共同体,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经营结构渠道中,享受同等的股东权利,维持着渠道权力的平衡。因而,公司法人制的投资路径不仅极大地保障了农户权益,同时解决了“龙头企业+农户”(收购协议)、“龙头企业+基地+农户”(订单农业)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经营结构关系中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的违约问题。
2.“工商资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_合伙企业”路径
这种投资路径较适应于承包土地面积较大的少数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的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合伙企业有两种组织形式: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无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全体合伙人均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且仅以自己投入到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采用“工商资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一合伙企业”的投资路径,应依经营业态确定相应的企业组织形式。
对于工商资本投向农业生产领域,宜采取有限责任合伙,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的农户为普通合伙人,而以技术、种苗、机器设备、货币等作为出资的工商资本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由农户执行,工商资本投资者坐享红利,这种投资路径相较于委托投资企业代耕、“责任田”市场流转、反租倒包、四荒拍卖等土地流转的投资路径而言,既保护了农户的土地利益,又能使农户的种养经验发挥尽致,同时,调动了农户执行合伙事务的积极性和工商资本投资者投资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而对于工商资本投向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应分两种情形:如果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以满足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经营用地的需要。宜采取有限责任合伙形式,以土地承包权作为出资的农户为有限合伙人,而以技术、机器设备、种苗、货币等作为出资的工商资本投资者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由工商资本投资者执行,农户坐享红利分配,即使企业经营不善而负债,农户不过是以合伙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对农户的生活不会造成大的影响。同时,使工商资本投资者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专长得到发挥,实现合伙企业利润最大化,也发挥了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社会经济效益。如果工商资本投资者投资于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时实现前向一体化,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作为出资主要用于前向农产品种养用地,此时宜采取普通合伙形式,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均为普通合伙人,均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均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但执行合伙事务时可考虑各自所长而有分工,农户负责前向农产品种养,工商资本投资者负责后向农产品的加工事务和流通销售事务。任一合伙人应定期或在其他合伙人要求时向其他合伙人汇报事务执行情况,并于事务执行完毕时向合伙企业交付合伙事务执行成果。这种组织形式不仅发挥了各合伙人自身专长,以实现合伙企业利润最大化,同时,人合性极强的无限责任形式和一人一权的表决方式使各合伙人不仅有强烈的愿望而且有可能实现高效的相互监督,达成经营结构渠道权力的高度平衡,真正解决农户利益容易遭到侵害和渠道主体之间违约情形频发的问题。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企业;模式
一、与股份合作制的概念
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二、与股份合作制的不足
(一)家庭联产包责任制的不足
1、不适应农村人口流动的变化
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农民进城务工的潮流农民原有的户籍制度名存实亡。许多农民离土离乡,让原本肥沃的耕地大片荒芜,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农业经济的不景气。
2、规模经营难以实现
我国有2.3亿多农户,每户种植的平均规模为0.5公顷。土地经营权转让的制度空白造成部分收益权的缺失,土地的收益包括两个方面:直接经营土地获得收益和土地经营权通过交换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有进入市场的要求,但在现实中,土地经营权的转让遇到很大阻碍。
(二)股份合作制的不足
1、缺乏统一模式
股份合作制在实际运用中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股份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社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另一种是以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为主,资金、技术等参股的股份合作社。
2、缺乏统一立法
目前,国家并没有针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相应法规,甚至连股份合制法人地位等核心问题,也很难从法律上找到依据,因此,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并不明确,直接影响了股份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是在《公司法》中增加股份合作企业立法,还是制定单独的《股份合作制组织法》立法观点尚未统一。
三、股份合作制完善措施
(一)继续贯彻度
2008年《决定》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股份合作制是的改良,在按人口落实社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农户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农户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经营。目前,度要弥补其不足,就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市郊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二)选择何种股份合作制模式
股份合作制在实践中是选择“企业”的模式还是选择“股份合作社”的模式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组建农村股份合作社是农村深化改革的必由之路。组建农村股份合作社比股份合作企业一个重要优势在于其免缴企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从以上两条可以看出虽然都是股份合作制度,但作为“企业”和“合作社”的缴税标准是不同的。股份合作企业需要按照企业的标准每年缴纳25%的税率,而股份制合作社的纳税标准无具体规定。根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若股份合作社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纳税,其优越性就不言而喻了。股份合作社大都集中在农村,建立之初都面临着资金少规模小的特点,免征企业税就大大减轻了合作社的经济压力,增强了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增多了农民股东的分红,提到了农民收入水平。
股份合作社与企业两种形式都要发展,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柱,企业的有无、规模的大小标志着一个国家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因此,我们应当从“企业化”的方面来深化农村的改革,用现代经营方式来推进农业,用现代经营理念来引领农业。股份合作社,不是股份合作制的终点,它只是企业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其市场竞争力的增强必将走向股份合作制企业。
(三)完善股份合作制的立法
1、股份合作制立法存在的问题
首先,层次和效力低。目前,制定的股份合作企业法规和规章,都是地方性法规章和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层次和效力最低的,有些甚至知识一些政策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围。其次,基本内容不一致。由于各个地区都规定了股份合作制文件,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概念、性质、地位、组织机构、资本构成、盈利分配等不统一,导致“一人一把号,个吹各的调”的混乱状态。再次,内容陈旧,目前多数地方性和部门性的股份合作企业法规和规章,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制定的,由于当时对股份合作企业的许多问题缺少理论总结,因此,其立法技术上也比较简单粗糙。随着股份合作制度的发展和成熟,以及农业中股份合作社的出现,都需要在原有股份合作企业规章加以更新。
2、股份合作制的立法建议
(1)明确股份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股份合作企业,在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是一种不规范的企业形态,是向公司企业过渡的一种中间形态。因此,有的地方对已经成立的股份合作企业,总是试图将其向公司企业进行引导。而股份合作企业本身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有其存在价值,没有必要非要向公司过渡不可,因为这两种出资方式的法律属性也是有不同。股份合作制包括土地股份合作制度,而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家庭承包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家庭承包土地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将土地使用权再进一步分为承包权与经营权两部分,从而形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户拥有的是土地折股量化后的权利物权,而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合作企业拥有的是土地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属于一种用益物权。这种用益物权是依赖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出资后这些就属于公司独立的财产,股东就失去了所有权。这与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出资后的土地仍然有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利是不同的。
股份合作制的另一种模式是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既不能以工商法人登记,亦不能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后只能登记为社团法人,这不仅给其经营活动带来不便,而且也难以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主要用于社员的供给,吸收资金方面也很封闭。鉴于股份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建议尽快出台专门的股份合作制管理条例或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可以依法登记。
(2)完善股份合作的章程、风险保障机制及破产机制。
首先,建议出台更为细化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示范章程,以确保农民土地承包权收益权。企业成立时就自愿放弃股东资格的村民,企业在做了一次性现金补偿安置后,他们没有机会再享受公司经营的集体土地的补偿性收益。其次,按照企业章程内部转让股权的转让者,失去股权后也可能发生失去企业经营集体土地的补偿性收益。这些利益的损失,都需要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得到明确而合法的规定。
其次,完善风险保障机制。要明确在合作里出现亏损、农民不能按期领取保底收益时要共担风险。要逐步引导和帮助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建立风险保障制度,保护好农户的利益,保证农户人股土地的安全和收益,并尽量使股份合作组织成为农民争取更大话语权、赢得更多谈判筹码、争取更大收益的谈判平台和经营平台。
(3)完善立法。我国有国有企业法,城乡集体企业法;有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等三资企业法;有合伙企业法,个人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公司法;当然,个体经营的“两户”和各种形式的“承包”也有法规和中央政策。而与此同时,在我国城乡普遍开展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造实践却无法可依。一些学者认为制定《股份合作组织法》为时过早。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和与时俱进的科学发展关是相悖的。股份合作企业或合作社尽管在国外没有先例,在我国也只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股份合作也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股份合作组织法》立法时机已经成熟。首先,股份合作制目前已经在全国推广,成功模式的案例说明股份合作作为一个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次,实践中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同时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它制约着股份合作组织自身的健康发展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再次,以家庭承包责任联产制为内核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土地制度的革新,它的发展影响着“三农问题”的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更关系着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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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其产权天然归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或授权镇(处)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较大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修建的,其产权归工程所在地村组集体所有或者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也可卖给村组集体、用水合作组织或者个人经营。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投资修建的,其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由受益户协商推选产权人代表。受益农户较多的,应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二、规范确权方式
各镇(处)和县级水利主管部门要按管辖权限,对辖区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实地踏勘,逐一登记造册,健全工程档案。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人统一核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产权人、水利设施的名称、地点、主要参数、受益范围和产权人的权利、义务、管护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产权人若要变更,必须报发证机关审批。
三、畅通流转渠道
坚持能包则包,将“小农水”承包给个人或团体,既积累水利资金,又解决了部分小农水年久失修、工程老化、管理粗放的负担。坚持酌情拍卖,拍卖能够通过竞价实现小农水市场价值最大化。但是各类拍卖都存泄露信息、故意压价、恶意串标围标等问题,且水资源作为稀缺资源变得越来越宝贵,出让所有权的同时也是出让“小农水”的预期增值收益。鼓励股份合作。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农民可以入股,集体也可入股,资金可以入股,劳力、土地和技术也可以入股。政府和集体通过投资为导向,吸收农民的劳力和经营,达到优势互补。大力发展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协会属于民间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服务型社会实体。用水协会具有针对性,运作相对规范,协会作为民间组织,运作更加灵活。协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从事生产经营范围更广,收益更高,应该按照受益范围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
四、完善管护机制
1.明确管护主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人即为该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应依法承担管护责任,确保其良性运行。管护主要内容包括防汛抗旱、维修养护、生产调度、设施设备管理、水费计收、档案资料管理等。
2.落实管护人员。管护主体(产权人)可依法自行确定经营管护方式,落实管护人员。除自行经营管护外,管护主体(产权人)还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委托协会代管、组建专业管护队等多种形式落实管护人员,搞活经营管护。实行承包、租赁、委托协会代管、组建专业管护队方式的,必须上报镇(处)人民政府同意批复。
3.厘清管护责任。管护主体要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不论是自行经营管护,还是实行承包、租赁、委托协会代管,都必须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尤其是产权人在流转水利工程经营权时,必须依法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相应管护责任。承包经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除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外,其承包经营权依法予以收回,由产权人自行经营或再依法流转。在签订的管护合同中,要明确管护人员的主要经营范围必须优先保证农业灌溉功能。
4.保障管护经费。要广开思路、多措并举,广泛筹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资金,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400万元专项资金,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统筹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项目建设补助。各地各部门也要通过完善“一事一议”、“民办公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机制筹措管护资金,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
一、苍南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全县有36个乡镇共776个行政村,现有农业人口115多万人,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为24.60万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为39.97万亩,现从事常年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有18.63万人。我县农村土地出现流转历史较早,规模在不断扩大,大量农业劳力已向非农转化,涌现出大批专业户转入土地兴办蔬菜基地、花卉苗木基地、粮食生产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通过这次调查表明,有进行土地流转的乡镇24个,土地流入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大户(10亩以上)的个数3541个,涉及土地转出农户为34554户,全县土地流转总面积达73333亩,占耕地总面积18.35%。
1.流转的特点
(1)普遍性
由于外出经商、兴办企业和劳务输出人数的逐年增加,部分家庭缺少劳动力主动提出将承包土地转给劳动力多而土地少的农户耕种或转给专业农场、合作社等种植。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品牌农业实行区域化、园区化连片种植,给种植经营大户提供了承租转入土地的条件。据调查走访,无论是二、三产业较为发达的平原地带,还是欠发达的山区、半山区地方,农村土地出现流转情况越来越普遍。如经济较为发达的龙港、灵溪两个镇土地流转合计面积22419亩,涉及土地流出农户为7401户,且参与面很广。
(2)自发性
整个土地流转过程中基本上都是转出方与受让方自发进行的,经过入户问卷调查,没经村组同意的占70.6%;经统计,由农户自发流转的面积为70508亩,占流转面积总数96.1 %,自发流转的农户数为33071户,占流转农户总数的95.7 %。
(3) 随意性
农村土地转出方和受让方流转关系的建立主要是口头方式约定。全县已签订流转合同数仅为12472份,已签订流转合同的面积为19679亩,分别占总数36.1%和26.8%。已签订合同协议的基本属于一些规模化生产基地,投入资金较多,承租周期较长的专业大户、基地经营者和专业合作社等。
(4)长期性
流转期属于1年以内短暂性经营的流出农户与面积分别是5548户和12944亩,仅占总数的16.1%和17.7%;属于1年以上5年以内的流出农户与面积分别为25501户和53362亩,分别占总数73.8%和 72.7%;剩余的更长。
(5)单一性
土地流转的用途基本用于发展种植业,主要是用于粮食、蔬菜、瓜类、花卉苗木、水果及中药材等种植,约占流转土地90%,其它属于牧畜、家禽养殖和淡水养殖占少数部分。
(6)流转价款以现金方式为主
不同的地方不同作物流转金支付差额较大。农户问卷调查点的龙港镇新美洲村每年每亩租金为500元左右,而仙居乡雅中村每年每亩租金100元;专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社用于种粮一般是每年每亩200元;少数用于花卉苗木基地一般每年每亩1000元以上。支付方式以现金为主。
2.流转的形式
(1)农户自行转包
大部分农户因举家务工经商从事二三产业,将自己承包土地经营权以一定条件部分或全部转交给受让方代为耕作,保持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变。采取这种形式流转全县面积在36000亩以上,近年来不少农户从简便易行出发,将自己承包土地自行免费转包于亲戚朋友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耕种,以免土地抛荒。
(2)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承包经营
这种形式主要是一些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将因农民不愿耕种或没有劳动力、有固定收入的工商经营户手中的土地通过转包、转让、互换等其他形式重新承包过来,形成连片种植为主,发展规模经营。仙居乡仙居村仙农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向当地农户转入600多亩种植水稻,流转期为5年,承包租金每年每亩200元。这种形式全县有19600余亩,占流转总面积26.7%。
(3)委托村集体转包
这种形式主要是一些农户因长期在外家庭没有劳力耕种,一时难以找到承租户,将自己承包的田地委托村集体转包,如巴曹镇方城底、炉头、东浦口等村,全县面积2825亩。
(4)股份合作经营
农户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参与专业场、合作社实行股份制经营,作为利润分红依据。如桥墩镇较为山区的石龙村、岭凤村计面积650亩用于发展种植中药材、杨梅、马蹄笋等开发性农业。
(5)租赁经营(包括反租倒包)
在承包期内,一些农户将承包土地直接出租给本集体组织以外人员耕种经营。承租方只向承包方交纳土地租金。这种租赁形式在我县颇多,面积共有11200亩,占总数15.3%。多数的承租方是农业种养大户、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人员或来自城镇再就业职工,他们较大面积、较长时间地租赁农户承包地,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如苍南县瑞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承租了灵溪镇河口叶村农户土地60余亩,县农业科技人员参与合作经营,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大棚种植蔬菜、瓜果等作物,加大科技投入,实行规模经营,经济效益十分可观,成为我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先进典型和全市蔬菜种植科技示范基地。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流转不规范
(1)无序流转普遍。土地流转多数是农户之间私下交易,没有签订土地流转书面协议的占64%左右,大部分农户与农户之间只是口头约定,随意性较大。
(2)部分流转协议双方权益和义务不够明确,条款内容过于简单,对流转双方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地上附属物处理、土地被征用后的承租户损失补偿等缺乏明确具体的约定,双方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3)缺乏政策引导,没有组织或服务机构参与规范操作的土地流转,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导致矛盾纠纷。
2.土地流转信息不畅,环境与服务组织滞后
由于土地供需信息网络尚未形成,供需双方的信息不能得到有效沟通,使流转受阻,影响了规模经营。另外,服务环境和服务组织甚是滞后,使有关项目资金和技术引得进、留不住、带不动。
3.基层干部和群众对土地流转思想认识不够
调查发现许多乡镇和村干部及农民群众对土地流转含义感到陌生,大多数农户不知土地承包法的有关内容及其土地流转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知识。农村干部在思想上认识不够,在工作上缺乏重视。
4.有些土地流转也带来了土地功能的破坏
有部分地方土地转入后,经营户采取掠夺式耕作,导致土壤肥力下降;有的用在非农业生产上,完全改变了耕地功能;有的甚至以流转土地名义,然后进行违章搭建等,使土地难以复耕。
三、规范和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与建议
1.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
各级领导尤其是乡镇和村干部在提高对农村土地流转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要遵循土地流转中的基本原则:①土地所有权不变原则;②自愿流转原则;③有偿流转原则;④依法流转原则;⑤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提高意识,改变农民“恋土”观念,帮助农民选择适当的土地流转模式,要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出发做好正确引导,保证流转过程健康有序。
2.土地流转规范管理
(1)要建立土地流转监管指导体系。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土地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宣传、培训、农户规范合同的签订、鉴证、登记和备案等工作,任务相当重要、艰巨,必须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管体系。
(2)要规范土地流转手续。1年以上的流转要提出申请,在流转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全县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明确土地流转的形式、用途、补偿、期限与违约责任等,并进行有关鉴证和登记备案。
(3)要加强土地流转的协调和矛盾纠纷处理。
(4)各级政府要出台政策指导。
(5)要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3.积极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建立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流动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要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建立以乡镇农经部门为主体的“三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提高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网络服务水平,及时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资料,定期公开对外可开发土地资源的信息,实现供求沟通。
4.创新机制,积极推广“代耕法”模式。“代耕法”土地流转模式是县领导根据苍南当前土地流转实际,充分尊重和保护绝大部分农民意愿,在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为有效遏制耕地抛荒,增加农民收入,积极委托代耕而提出的一种创新模式,并且将形成政策性文件出台。支持和鼓励各乡镇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农村抛荒地委托代耕;积极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人员等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效益农业,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劳力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同时建立健全考核和激励奖惩机制,加强领导,实行责任追究,通过推行“代耕法”,遏制农村土地撂荒,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林业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可避免地要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转换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经营机制,采取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经营方式。
明确林业产权是增强林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把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交给职工,将使国有林业产权主体虚置、森林培育保护缺少利益主体和责任主体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真正实现“林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国有林权改革将市场动力植入国有林业领域,不仅敞开民间资本进入林业的渠道,解决了森林培育投入乏力的问题,而且通过资本运营、资本流转,促进了人才、科技等生产要素向林业的集聚,缩短林业的经营周期,盘活森林资源,极大地促进了林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明确林地所有权,放活使用权,建立使用权流转机制,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的责、权、利相统一的林业经营制度势在必行。
林权制度改革的模式设计
总体构想
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处置权,构造新的林业生产力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盘活森林资产,使资源、资金、技术等林业生产要素的组合达到最优化。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顺畅、监管服务有效”的新型林业经营机制。对浅山区林农交错、相对分散、零星分布、易于分户经营的部分国有商品林,由林业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对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公益林和商品林,仍由国家管理。按一沟一系一坡的自然界限,并结合森林经营区划,按每户5~10公顷的规模,实行林地承包经营。林地承包经营期限不超过50年。
同时,在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确保稳定、生态优先、国有资产不流失并保值增值、配套推进等原则。
林权流转的方式
竞价拍卖。通过竞价获得林地经营权和森林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经营者出资买断一定年限的国有或集体林地经营权,按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次性或分期上交经营权拍卖转让金或保证金,对经营收益,在交纳税费后,其余归经营者所有。
租赁经营。将森林、林木和林地实行公开招标等形式,租赁给林场所或社会上有经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营林、造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根据租期年限,分期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林地租金。这种形式,林业局只拥有林地所有权,收取林地使用费,其他权利均归林地租赁者,租赁者从经营中获取收益。
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经营。林场所职工之间自愿组合,以森林、林木和林地、劳力、资金入股,联合开发,按股分红;外商企业以资金或技术入股,林场或林场职工以林地、管护入股,股份合作办林场经营,按股分红;社会各界投资创办林业合作社,投入荒山开发经营,收益按协议分成;以森林资源为主要经营对象,依法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将林地等森林资源评估折股资产化运营,股票上市等。
协商转让。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拥有者在征得林地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将剩余使用年限的林地使用权及林地上的林木和其他附着物出让给个人或单位,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金,取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经营权,并履行出让方与权属所有单位的承包合同,一次性或分期交付林地使用权转让金,林地所得收益除缴纳有关税费外全部归经营者所有。
承包经营。即由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承包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成材后,按一定比例与国家或者集体进行效益分成。
转包。经过中介,愿意转出方与愿意转入方经协商一致,签订转包合同,明确转包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转入方要承担有关税费,并给予转出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达到双方互利。
互换(置换)。一些林业职工承包的林地比较零散,有的形成插花地,有的地块之间距离较远,经营起来很不便,经营者之间通过协商,按面积或地类互换,以便连片经营。
转制。对于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现有林木或林地,可以部分直至全部引入民营机制,实施公有民营。经营者按照协议分期向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所有或管理单位偿还其先期投资,并缴纳林地资源占用费等费用。
抵押。根据《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对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林权流转的程序
区划界定。由具备一定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对拟承包经营地块进行调查。区划以自然区划为主,人工区划为辅,实行林班―小班两级区划,相对独立的小班可打破面积约束单独区划。区划界线要挂号、实测,边界拐点设置永久性标桩,标明区划名称、地理坐标。
明晰权属。划定流转的林业用地后,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前的林地、林木权属要清楚明确;权属不明晰的,必须先确权,后流转。
进行资产评估。对现有林地进行流转,必须对林地、林木、林副产品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由林地、林木所有者委托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据林地类型及质量、树木种类、生长量、生长周期,采取收益现值法等方法评估核定。
确定流转底价。采取招标承包、竞标拍卖和租赁经营等方式的,确定合理的出售底价。底价应以林地综合生产能力、附着林木评估的价值为依据,并考虑林地所有者收益、林木管理费用及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综合测算而定。
实行公开招标。不论采取何种流转方式,都必须坚持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机制,让更多的懂技术、会经营、责任心强的人经营。
签定流转合同,变更林权。流转的双方必须签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国家林业局授权流转地区的资源管理部门,为承包经营者颁发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证书,并逐级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突破一些法律的束缚
推动国有林权制度改革与创新,对森林资源做出交易产权制度安排已成为法律面临的抉择,必须突破现有的一些法律束缚。
改进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赋予经营者活立木自主处置的权利。现行的采伐限额制度制约了社会资金投资林业的积极性。应修改《森林法》,将计划经济体制的采伐限额制改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采伐报告制,在法律上和实际上承认经营者(林地使用权人)对自己经营的林地上造什么林、怎样造、怎样经营、何时抚育、何时采伐,采多少、卖给谁,都有决定权。为了国家生态安全和宏观调整的需要,对商品林可以做出采伐后必须在当年或次年更新的法律规定,做出禁止采伐生理和工艺皆不成熟的中幼林,限制进行皆伐等规定。
在操作上,停止层层下达采伐限额和采伐指标,改为在采伐前由林权权利人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采伐地点、面积等,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如果合法就应该批准。废弃现在强制进行的采伐设计检尺、运输检查、销售、加工等众多环节的许可和审批。
再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林业产权制度,赋予经营者林地经营权以产权的完整形态。创新森林资源产权制度。进一步明晰森林资源产权关系,明确产权主体。在经营者获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基础上,使经营主体到位,并充分尊重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赋予其产品销售权和处置权,落实收益权。制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和抵押、担保办法,落实流转、抵押、担保权。尽快制定和实施《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办法》、《森林资产评估办法》。
建立严格的林权和林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对权属及其变更进行法律认证。林木林地产权一经明晰,应抓紧颁发林权证,变国有林区一企一证为一户一证,按产权主体发放。
实践证明,这种规模经营模式下,农民既能参与管理又能分享土地红利;但是股田公司的股权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主,贷款时需要用作抵押,公司一旦运作出了问题,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便有偿债风险。鉴于此,基层干部认为,试点需要进一步突破的是,如何避免农民的失地风险。
农地折资做“股本”股田公司破壳而出
江津区是重庆柑橘的主产地之一,也是全球第三大果商澳门恒河果业公司的重要果源基地。20*年*月,该区李市镇牌坊村农民“以地入股”成立重庆市仁伟果业有限公司种植柑橘,77名农户以30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折资141万元入股,包括土地附作物折资、现金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仁伟公司成立后与澳门恒河果业公司签订了“生产收购合作协议”,由恒河公司负责技术指导和柑橘收购。
长寿区麒麟村508户农户于2006年3月成立宗胜果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62.03万元,其中土地折资入股253.4万元,农户出资股金15万元。宗胜公司成立以后与澳门恒河果业公司签订了30年的包销合同。恒河公司还以现金*万元入股宗胜公司,与村民共担风险。
农民为何要成立“股田公司”?“这都是被逼出来的!”牌楼村主任、重庆市仁伟果品公司监事会主任李贵才告诉记者,早在“股田公司”成立之前,牌楼村就成立了由343户农户组成的柑橘专业合作社,但合作社运行了一年多就濒临解散。李贵才说:“合作社对大家的约束不强,社员家里的壮劳力大量外出打工后果园无人管理。有的柑橘苗栽下一年多不仅没长大,反倒比下苗时还矮小。合作社只能对社员指导不能强制,果园施肥、除病没有保障,恒河公司不满意,大家的心也散了。这时江津区农业局建议我们以地入股办公司。”
长寿麒麟村的宗胜公司成立之前也面临着相似的难题。20*年*月,麒麟村村委会主任余安全集合村里508户村民、514亩土地组成了优质杂桔种植“联合体”。但杂桔从育苗到挂果需要5年时间,这期间仅每年管理养护费就需要50万元。“联合体”根本拿不出这样一大笔钱。村民们找到长寿柑橘办联系银行贷款,但“联合体”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银行拒绝贷款。村民们商量要把“联合体”变成正式的公司,拿出村民的土地经营承包权入股。村民们又选出26个股东代表,将每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由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入股。
重庆市农业局干部易南平说,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户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做出了允许性规定,重庆市工商局也出台了允许农民土地入股的专门条款,为探索农民“以地入股”扫清了障碍。
农地经营公司化农民分享土地红利
仁伟果品公司总经理周太仁说:“以前柑橘合作社里,社员各忙各。现在土地集中到公司统一种植,公司再聘请部分股东作管理员,分片包干、绩效管理,再没人不听指挥了。”周太仁详细介绍了公司的生产管理规程:首先,309亩地被划分成三大片,由三个大片管理员层层分解给小片管理员,最后保证每一块地、每一株果苗都有专人管理。然后实行土地投资目标和生产目标挂钩管理,每亩地每年投入400元,要求果苗一年至少长高50厘米、树干增粗一厘米,管理员包干的果苗每少长一厘米扣五毛钱,果苗生长超过一米的给予奖励。技术指导由恒河公司统一提供,何时该施肥、何时该打药、何时该浇水,技术手册上写得明明白白。一年后,公司的果苗生长达到了恒河公司标准化的要求,单株规模要比普通种植户大三倍。
入股仁伟公司的77户农民中有24户参与公司的生产管理,其中30人拿到了年均3000元的绩效工资。股东沈正祥以四亩山地入股公司,又被公司聘请为管理员负责管理近20亩果园,“家里的儿女都打工去了,以前老两口在家喂猪、种田,手里基本没有余钱。土地入股后已经当了两年的管理员,一年能挣3000块钱的工资,让儿女们也能安心在外打工了。”
农地使用权性质特殊“股田公司”股权有风险
江津区的首个“股田公司”牌坊村仁伟果业公司成立后,区农业局曾想把“以地入股”的模式推行到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但经慎重考虑后,决定暂不推广,继续在牌坊村试点。“问题就卡在‘股田公司’的股权风险上。”江津区农业局下属的绿丰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副总经理汤说,“股田公司的股权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主,贷款时需要用作抵押,公司一旦运作出了问题,需要清偿债务时怎么办?难道能把农民的土地权证收走?”
为了减少风险,各地政府所属的担保公司都为本地的“股田公司”提供了资金担保,但由于“股田公司”的其他资本有限,反担保仍要涉及“农地股本”。汤说:“以仁伟公司为例,绿丰担保公司先后为其提供三次贷款担保,先后向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贷款60万元。作为反担保,仁伟公司先后拿出了公司五个负责人的房屋、公司的果树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抵押。如果股田公司经营不顺,还不上贷款,就要清算股权,但由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按照现行的法律不能用于抵债,最后只能由担保公司、政府和银行为公司的损失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