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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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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办法

第1篇:资金监管办法范文

一、资金扶持对象

资金使用重点用于城郊蔬菜产业发展,突出扶持城郊蔬菜基地建设及其蔬菜流通体系、加工企业、蔬菜专业合作社、无公害以上蔬菜品牌建设及蔬菜生产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经费。

二、资金扶持方式

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经一卡通发放。

三、资金扶持重点

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本资金奖补对象集中用于以下方面:

(一)城郊蔬菜基地建设。凡在我县范围内,企业、个人、蔬菜专业合作社新建相对集中连片,且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设施及常年露地蔬菜基地,均为扶持对象。

(二)蔬菜龙头企业。新建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千万元以上发展蔬菜产业的,对本县蔬菜产业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精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加工型企业;取得市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技改、扩大规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优先给予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扶持。

(三)蔬菜流通体系建设。对大型连锁超市为解决城区蔬菜供应而自建蔬菜基地。建设产地交易市场、冷藏冷链物流市场、直销点的,按其固定投资额给予适当补贴和用地优惠政策。

(四)蔬菜专业合作社。在工商注册登记、内部管理规范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的蔬菜专业合作社,按社员数、带动农户数、销售收入由高到低排位给予扶持。重点扶持农残检测设备、无公害生产设施、自办销售网点建设。

(五)品牌创建。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驰名商标称号及省市名牌农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蔬菜生产及加工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有机蔬菜、绿色蔬菜等农产品品牌给予奖励,对其中生产规模或销售收入突出的给予重点扶持。

(六)项目配套。对我县实施的蔬菜生产建设项目,按项目要求适当给予配套资金。

(七)技术培训及品种引进。每年组织技术人员对蔬菜生产基地菜农提供技术培训,提高蔬菜种植水平。对引进新特优蔬菜品种给予相应补贴。

四、资金管理原则

(一)实行专项资金预算制。资金实行单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时实行总额控制,每年由农业局按照当年投向重点和有关工作需要提出资金分配安排方案,报县分管领导审定。

(二)实行项目申报制。由符合奖补条件的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个人、蔬菜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农业局审定,最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财政部门下达奖补资金。

(三)实行项目报账制。蔬菜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按照资金随项目走,分级管理、分级报账的原则进行报账管理。设立蔬菜发展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资金按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切实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2篇:资金监管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工业立区战略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设立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称贴息资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区现有工业企业为新上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当年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合法途径新增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区财政予以贴息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贴息资金系引导性资金,通过贴息方式吸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新上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投入力度,为企业做大做强创造条件。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是在区依法注册、经营上年度上缴税金不低于50万元、不拖欠各项财政性资金和职工工资、不拖欠各项应缴税金和应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管理、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良好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创税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在1年之内,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条申请贴息资金原则上是固定资产投资当年新增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拥有自主产权和高新技术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当年新增贷款在2000万元以上的传统产业项目。

第七条贴息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区财政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予以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区财政局会同区经信局按照贴息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确定年度贴息资金扶持重点,编制贴息资金使用预算。

第九条符合贴息资金使用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须于每年月份向区财政局、区经信局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1.项目简介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3.企业当年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

4.企业上年度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5.项目贷款合同;

6.项目贷款进账单据和使用、支出单据;

7.贷款发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用途说明;

8.自有资金落实及支出单据;

9.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区财政局、区经信局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后,组织相关专家和有关部门对企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两部门共同提出项目贴息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审定后,两部门联合下发企业项目贴息计划。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根据两部门下发的项目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执行贴息计划:

1.项目终止建设;

2.未经批准延长建设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责任,要定期向区财政局、区经信局报告项目进度及银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经信局要定期对享受贴息资金支持企业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企业项目进展情况和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实施存在重大问题的,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投产后,区财政局、区经信局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组织验收。

第六章附则

第3篇:资金监管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的服务费用。

上述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具体费用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三条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安全的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人民法院、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三)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四)组织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在更换之前的财务审计工作;

(五)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条设立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交警大队,由市公安交警大队分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副大队长兼任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市公安局及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案件的侦破和有关垫付费用的追偿。

市民政局负责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

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协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市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基金管理中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诉讼案件。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助基金的财务审计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

第六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全额转入下一年度使用。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缴纳和捐赠来源的救助资金,应及时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管理中心每年向市财政局报告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第七条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机动车车辆特殊号牌拍卖所得款项;

(七)财政补助资金;

(八)社会捐款;

(九)其他资金。

第八条市公安交警大队应当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库。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转至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人身伤亡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由救助基金在救助标准数额内先行垫付。

(一)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第十条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一)医疗抢救费用限额为10000元/人;

(二)死亡丧葬费用限额为12000元/人;

(三)救助基金一般垫付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垫付额度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人·次。

(四)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十一条申请救助基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伤者、伤亡者亲属或法定人、委托人、医疗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并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费用开支及证明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核;

(三)对符合垫付要求的,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予以转账垫付。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存在争议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垫付的费用,基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肇事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追偿。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追偿。

第十四条对无法确认身份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经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相应证明后,由医疗服务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垫付。

第十五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后,应及时向医疗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及时垫付抢救费用,有关部门和医疗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权拒绝垫付申请人提出的不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受害人或其继承人、亲属不得将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请求垫付的权利进行转让或作为担保。

第十七条受害人或其继承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书面申请救助基金的时限为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逾期不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八条救助基金原则上使用转账方式进行垫付。

第十九条救助基金撤销时,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剩余资产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电话和相关业务联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妥善保管救助基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资料;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每年由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予以核销。

第二十二条每年1月31日前向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撤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责任人: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或非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4篇:资金监管办法范文

    这位负责人说,在开发建设环节,重点研究落实项目手册备案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制度,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合同登记备案的程序规定,规范行政行为。

    在交易环节,要加快制定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修订《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完善房地产中介规则,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在维修管理环节,强化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会同财政部尽快制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防止贪污和挪用维修资金,维护业主权益和社会稳定。

第5篇:资金监管办法范文

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立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并制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封闭运作的省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省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预算安排。

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投资基金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为加强对投资基金的统筹协调,促进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成立投资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财政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财政厅、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负责审定投资基金的资金投入、子基金的设立(包括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等)以及重大投资事项、子基金的合并、分立、退出等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基金设立及存续期的重大问题。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投资基金中财政出资部分(政府出资),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第六条 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并委托省投资集团作为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作为其二级子公司,负责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

(二)按照可持续性和低成本的市场化原则,募集社会资金;所募集的资金额不得低于投资基金的50%;

(三)按照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提出子基金出资比例建议;

(四)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专账核算;

(五)对基金公司及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六)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投资基金和子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七)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二)根据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按照公开征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公司;

(三)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草拟、签署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协议;

(四)根据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监事、管理层,行使子基金出资人权益,并及时向省投资集团报送子基金运作和监管情况;

(五)按一定比例注资子基金,并按约定履行对子基金出资义务;

(六)跟踪了解子基金运作情况,确保基金安全;

(七)其他应由基金公司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为发挥投资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基金公司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投资基金投资额度调整建议,经省投资集团审核后,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

第九条 投资基金出资可一次或分期筹集到位。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20%,且应在基金批设后3个月内到位,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

第十条 投资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设立若干子基金。子基金的设立,根据实际情况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等提出方案经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协议、章程约定进行基金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注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在福建省境内注册,且投资于福建省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投资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多人数;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资产总额的20%。

第十四条 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暂定为20xx年左右。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有政策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2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应按子基金实缴资本的一定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六条 未经协调小组同意,投资基金和子基金不得进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对外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子基金实缴资本或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并应与绩效评价挂钩,按照子基金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业绩奖励,具体比例和要求应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条 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本章节有关基金的终止和退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子基金。

第六章 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基金应由省财政厅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托管,投资基金和子基金的托管银行由省投资集团根据社会资金募集情况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进行选择。

第二十八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设立分支机构,且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在支持我省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为投资基金和子基金的资金托管业务提供专人和专项服务;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财务监管、绩效评价,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收益滚动发展方案。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子基金的设立方案,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基金建设,监管各子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省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负责各相关子基金的行业指导,配合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省投资集团应加强对基金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风险防范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投资基金、子基金及投资项目之间应建立风险隔离机制。省投资集团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并于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子基金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投资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

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

第二,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

第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6篇:资金监管办法范文

第二条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更生工程建设资金,是指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规定和要求所筹集,用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专项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资金、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省统筹资金、省财政安排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市、县按规定比例承担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必须按照《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年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进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讲求效率、保证效益原则。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按照《省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等规范、标准进行建设,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争取中央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省统筹投资,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负责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并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第五条中央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现行分配和下达程序办理。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省统筹投资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统一安排使用。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统一的年度资金安排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共同下达年度资金补助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按现行资金拨付渠道下达资金。

第七条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购置更新。

第八条市、县按规定比例承担的资金应及时足额安排到位,并按规定用途与上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资金和村卫生室设备添置资金,由省财政厅于每年5月底之前通过追加预算指标将资金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局,由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联合组成招标领导小组,对土建工程和村卫生室设备实施统一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设备购置,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组成招标领导小组,统一实行省级集中采购,资金统一支付(资金不下达)。

省卫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建设规划》分年实施计划,于每年4月底前共同确定本年度采购的设备种类、数量,制定相关设备采购参数,并将设备采购数量和参数提交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每年7月底以前完成乡镇卫生院设备采购工作。每年10月底以前将设备发放到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使用专项建设资金的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开设“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未开设“专项资金专户”的,各级财政有权拒绝拨款。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遵循专项资金拨款原则,按工程进度及时将建设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严禁挪用、挤占、截留等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所有利用国家国债资金和省专项建设资金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项目,将通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网站等媒体对建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建立项目督查制度,组织力量对各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跟踪督查。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建项目招标准备、统计报表上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建立专项工作档案备查。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规划立项、投资计划下达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资金、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并于每年8月份,将上年度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及设备运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并对项目工程质量要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十七条因特殊原因需对年度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调整的,按原申报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审核批准。省有关部门按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

(二)擅自改变专项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三)项目建设“四制”落实不到位或上报资料不全;

(三)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以及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中有关资金管理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备案。

第7篇:资金监管办法范文

模式一:班主任“管”的方面很多,小到学生的坐立行走、穿着打扮,大到学生的思想动态、前途命运以及班级的建设与发展。班主任满腔热情,事必躬亲,早晚跟班,无所不管,甚至充当着“管家”、“警察”或“保姆”的角色。

模式二:班主任习惯于把班级管理工作交给班干部去做,班主任只需等候班干部去汇报工作,其实多半是打“小报告”。而班主任只根据班干部片面的“小报告”,便喊来被报告的学生进行严肃处理。

模式三:班主任唯我独尊,我行我素,处处显示出自己的威严,丝毫容不得学生犯一丁点错误。学生们大气不敢喘,唯恐犯错,心理上受到严重压抑。

模式四:班主任宣布本班有哪些规矩,逾越了这些规矩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班干部由班主任指定几个成绩好的学生担当,或者结合同学们的“民主”选举一下,走走过场。

这些班级管理模式,要么因为管得过多过死而导致学生过分依赖,缺乏创造性和独立性,难以形成良好的参与意识和自我意识;要么就是不尊重学生的意见、感情和自由选择,遏制学生的个性发展、健全人格的形成,这对学生的成长、成才都极为不利。

在这些班级管理模式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外在的控制力量。这种外控式班级管理表现为:班主任把集体仅当作一个学习的集体,班集体活动只是被动地去完成上级和学校的安排,管理的方式只是“管、卡、压”, 因而忽视和减弱了班集体在学生个性形成中的作用。这种外控式班级管理还表现为:学生习惯于被管理的位置,班干部习惯于成为老师的帮手、同学中的优先权拥有者。普通同学很少感受到班干部的服务,也没觉得做班干部有什么锻炼作用,也许更多则认为做班干部是对自身的一种肯定。学生缺乏可以支持。可以期盼的团队目标,团队成员在班级生活中没有归属感、自豪感,难以聚合众人之力。

教育部于2001年颁布《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对我国基础教育的课程体系、结构、内容等方面进行调整与改革,以构建适应时展要求和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这次课程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课程面向全体学生、适应不同学生的发展需要,充分挖掘学生的潜能,促使学生回归生活,进行创造性的学习。在新课程理念指导下的班级文化建设,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他们多样性的发展,就应该让他们完成从“被监管对象” 到“管理主体”的转变,让他们真正成为管理者,突出他们的主体性地位,而这就需要由“外控式”班级管理向“促进学生自主发展”的班级文化建设转轨。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只有能够激发学生去进行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建立促进学生自主发展的班级文化,营造民主、和睦和自我教育的班级环境,有利于学生个性得到充分、全面的发展。

一、精神引领促进自主发展

班级文化建设是班级全体成员利用和创设班级精神氛围、制度文化、文化关系、文化环境等来熏陶和培养学生文化人格的活动。班级精神是班级全体成员共享的价值和信念体系,对班级成员的成长起着思想导向的作用。

在实践中,我尝试由班级每一位同学先进行设计,再综合同学的思考,经全班同学讨论最终确立班级精神。面向全班征集班徽和班歌,邀请学生为班级文化设计名言。在这个过程中,我也分享到了其他班级的好做法、好创意。如:有的班级文化是Rong文化,班级精神是“做人宽容大方、与人相处亲密融洽、学习方法融会贯通,集体欣欣向荣”;有的班级文化是shang 文化,班级精神是“用欣赏的眼光看待世界、用协商的方法解决问题、用上进的态度面对人生、用高尚的精神激励自身”等。还有的班级是xiang文化,他们的“xiang知都”的班级格言,对学生产生极大的激励作用。

在班级精神确立后,我们开展征集班徽、班歌和设计名言等活动,许多学生的美术、音乐和写作才能有了充分的展示空间。在班徽等班级文化标志设计过程中,学生增强了对集体的认同感,使得班级精神能根深蒂固地植根在每个班级成员的心中。

班级精神对学生的影响是具体的,也是抽象的;是有形的,也是无形的。它活跃在教室里,活跃在学生的言谈与行动中,它对学生现在乃至未来一生的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各种资源提供文化平台

积极开发利用德育活动资源,开展促进学生自主发展的班级文化建设,让学生在活动中体会和感悟,有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发展的意识,促进学生健康和谐发展,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人文素养。

(一)网络成为载体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走进了同学们的学习和生活之中。针对学生对网络有浓厚兴趣的特点,搭建班级网上舆论平台,将所有的孩子引入班级文化氛围之中。我们建立班级QQ 群等,给班级文化建设带来新平台和交流载体。为加强管理,我们采用实名制登录,要求学生确定上网目的,制订上网计划,合理安排时间,注意上网安全,可以邀请父母和自己一起上网。学生自己选出版主,自己制定班级论坛管理办法,针对班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话题,大家对班级中存在分歧的问题进行网络投票、QQ 群讨论等。

“班级网络论坛”代替了“QQ聊天”,成为了班级文化活动和信息的主要载体,而老师则在其中扮演了朋友和引导者的角色。老师不时也会在论坛中发表自己的意见,把正确的价值观念渗透在意见当中,用网络技术更好地为班级文化建设服务。

(二)活动成为催化剂

父亲节,母亲节,教师节,体育节,学生生日,曾经任教的老师退休,曾经的学生离开集体等等,都是非常好的,可以增强学生集体归属感的德育资源。我们班的学生会在教师节为老师发短信祝福,表示感谢。此外,还有结合各自特长,让学生们自己撰写、编辑、校对、印刷自己“出版发行”的班级小报,让学生以班级社团的形式,开展演讲、演唱、算24点比赛、英语小明星、讲故事比赛、诗霸争夺赛、时事要闻辩论赛、乒乓球赛等班级活动。

在班级文化活动中,学生群策群力,力争优胜。这些丰富多彩的活动使他们有了归属感、自豪感,不断强化对班级文化的认同,不断增强自律能力。

(三)管理成为建设

布置具有文化底蕴和自己班级特色的教室环境。在教室的前门贴上全班学生和任课老师的全家福;在教室的墙上张贴学生自创的格言警句;利用课桌一角,引导学生设计“课桌文化卡”,学生在桌角写上自己的座右铭和自己最崇拜的人以及自己的奋斗目标;在教室的卫生角摆放了花卉盆景,既绿化了教室,陶冶了学生情操,又能成为一种新的德育资源,培养了学生热爱自然、热爱生命的意识。

我们把班级文化浓缩在教室的黑板上、墙壁上、课桌上,将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有机结合起来,既注重班级环境的美化、优化、绿化,又注重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和道德意识的内化,体现了“环境育人”的特点。

我们还尝试改革班级激励制度,如用“恒彩飞扬”为班级命名,以“恒文化”作为班级文化,它的班级激励制度为“三星显恒”:“恒学之星”、“恒艺之星”、“恒献之星”。学习上有进步,被老师表扬可颁发红颜色的“恒学之星”;积极发展自己的才艺,颁发绿颜色的“恒艺之星”;努力为班级作贡献,发黄颜色的“恒献之星”。 三种颜色的星不断累积,累积到总数五颗时,就开始升级。每周固定时间进行总结和表彰,这样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增强了他们的集体归属感。

三、个性化发展是目标

苏霍姆林斯基认为“真正的教育是自我教育”。我们不能忽视“儿童是有他特有的看法、想法和感情的。如果想用我们的看法、想法和感情去代替他们的看法、想法和感情,那简直是最愚蠢的事情”。所以,作为教师,我们能做的就是因材施教,帮助每一个学生寻找适合他们各自需要的、有效的自主发展途径。在这一理念指导下,我们进行了组织文化建设――“班务会议”替代班委会,成为班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班务会议”由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凡班级重大事项都由“班务会议”讨论、决策,充分调动班级每一成员的积极性,大家共同参与班集体建设,推进班集体的自主建设和民主建设。“班级事务项目组”替代班委会,不再设置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宣传委员、体育委员等班委干部,将以上班委干部涉及的班级事务由项目组承担。班级全体学生可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个性、愿望等自主申报参与项目组工作,让一部分学生从事的班级管理工作转化为全部学生共同参与的工作,增强学生的自主管理意识,激发他们参与班集体建设的热情。

从外控式班级管理走向促进学生自主发展的班级文化,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管理意识、道德意识、民主意识、自我实现意识等,也有利于塑造学生自尊、自信、自主、自立、自强、自律、自爱等人格,使学生主体意识得到培养,主体人格得以塑造。同时,它彻底改变了班主任以往的管理理念,把教师控制管理学生变为学生自我管理为主,这是班主任思想、理念、行为上的一场深刻革命。

参考文献:

[1]马兆掌,张宪尧.班级管理概论[M] .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116.

[2]卢梭.爱弥尔[M].李平沤,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5.

[3]潘志东.实施班级动态管理 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能力[J].上海教育科研, 2007,(12).

第8篇:资金监管办法范文

    一、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调整办法

    (一)本办法实施前的原承租户,标准租金调整办法为:

    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

    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二)本办法实施后的新承租户标准租金计算办法: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每一地段等级相对应的地段分值按规定的提租幅度具体调整如下:

    甲级地段由0.02880元调至0.03600元:乙级地段由0.02595元调至0.03244元,乙级地段部分区域(范围详见附件)由0.02595元调至0.02984元;丙级地段由0.02295元调至0.02639元:丁级地段由0.01980元调至0.02277元:戊级地段由0.01695元调至0.01949元。

    标准租金计算公式: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2000年月标准租金=2000年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

    二、独用成套公寓租金调整办法:

    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

    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三、2000年月租金计算公式:

    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超标增收租金

    提租后的月租金计角去分。

    四、承租户住房建筑面积及其控制标准的计算确定

    (一)整幢独用成套住房或非整幢独用成套住房中有一套或一套以上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且已出售过的,其住房建筑面积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沪房地改〔1995〕767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予以计算。

    (二)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以外的公有住房,其建筑面积按《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计算。

    (三)承租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计算。该承租户可用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的方法予以计算,也可以用承租人或同住人中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予以计算(技术职称按相应的行政职务挂靠)。凡承租户家庭人员中有在职或离退休中小学教师的,该承租户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可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积。承租人及其配偶租住或已购高层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关于实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改字第〔1996〕963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五、计算超标租金住房的范围

    计算超标租金的范围为:成套独用和非成套独用的公寓、花园住宅、职工住宅、新式里弄类型的住房。旧里和旧里以下类型的住房不计超标租金。

    六、超标租金的计算及操作程序

    (一)承租户承租一处住房,按上述规定计算超标租金,具体计算公式见表二;承租户有二处或二处以上住房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合并计算超标租金:

    1.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和其配偶分别承租的。

    2.承租人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其配偶已购另一处公有住房的。

    (二)超标租金计算按下列程序操作:二处公有住房以先承租住房所在地的管房单位作为超标租金的计算单位。先承租住房所在地的管房单位向另一管房单位发出《公有住房提租联系单》(见表八)后,接受联系单的管房单位应按联系单上的内容予以填写,并回复对方管房单位。

    七、租金暂不调整的公有住房范围

    (一)花园住宅,新里,旧里,简屋,非改居住宅,非成套独用的公寓,非独用成套的职工住宅,卫生间与厨房间不在户门内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

    (二)有下列不可售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租金自不可售情形消除之次月调整:

    1.产权人不同意出售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职工住宅;

    2.因住房产权被抵押,产权人无法出售的公有住房;

    3.因不符规划、临水、临电等原因,不得出售的公有住房;

    4.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住房,需补办征地手续方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5.其它按规定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八、本市职工家庭月平均收入掌握标准

    (一)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的计算公式:

    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上一年家庭成员各种年经济收入的总和÷12

    (二)个人和家庭成员收入的界定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的若干规定》(沪民救发〔1997〕第8号)第九条为依据。

    (三)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及其配偶有二处或二处以上公有住房的,或一处属公有住房,另一处属已购公有住房的,其家庭收入应合并计算。具体操作通过《公有住房提租联系单》解决。

    九、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由民政部门确定并,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必须经民政部门确认并领取民政补助。

    十、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套配到新租赁的住房租金减免计算办法

    租金减免计算公式:

    (一)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减免金额=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0.10+家庭成员原提租补贴金额总和)

    (二)1937年7月7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减免金额=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0.10+家庭成员原提租补贴金额总和+15元)

    十一、公有住房转租期间,不得享受租金减免的政策。

    十二、原承租户提租减免后的应交租金不得低于调整前的实付租金。

    十三、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申请租金减免的,须由承租人持户口簿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填妥交有关部门审核后,由住房管理单位核定减免金额。具体申请、审批手续见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表七。

    十四、加强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的政策宣传

    各管房单位(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系统公有住房)在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时,应参加市或区(县)房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公有住房租金调整业务培训。按户发放由市房改部门编制的《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宣传提纲》。

    十五、加强租金的信息管理

    为规范公有住房租金的管理,各管房单位应使用全市统一的公有住房租金计算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市公有住房租金管理的信息化,减少租金计算的差错率。

    各管房单位应按要求填报2000年第四季度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情况汇总分析表,于2001年3月底前交所在区(县)的房改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一: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市政府印《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9〕38号),现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公有住房租金调整

    (一)租金的调整

    1.甲、乙级地段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标准基础上提高25%。

    2.丙、丁、戊级地段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标准基础上提高15%。乙级地段部分区域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公寓住房,也在1998年租金标准基础上提高15%。

    3.不可售公有住房和上述住房中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在户门内的职工住宅,维持原租金水平。

    (二)超标的租金增收

    对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制定的《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沪房地改〔1995〕767号)规定的控制标准(以下简称面积控制标准)的承租户,在2000年月标准租金基础上,采取超标增收租金办法,超标增收租金计算公式为:

    月超标增收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 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

                                               承租户建筑面积

    二、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的减免政策

    1.公有住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

    住房建筑面积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2.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离休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本人户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减免。

    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4.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280元)的,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三、具体要求

    1.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由住房管理单位对承租户按户发放《宣传提纲》。

    2.所有公有住房的承租户均应按本办法缴纳租金。承租人逾期缴付房租,出租人或管房单位应记录在案,并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在2000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从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下月至2001年2月执行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从2001年3月起执行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凡未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公有住房,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执行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2001年3月起执行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4.住房管理单位应切实保证将提租收入全部用于房屋的维修,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租金使用的监督。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第9篇:资金监管办法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销售;预售款;监管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2-0050-02

商品房预售制度,在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初期,以一种积极的的融资手段大力推动了产业链的发展。但是,消费者先付费后检验使用的方式所衍生出来的工程建筑质量、竣工交付时间拖延、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烂尾等问题也随之愈显固化,究其根源在于: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人将购房款交付给开发商的那一刻,购房人与开放商的权利义务就开始失衡。购房人丧失了购房款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却又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获得对价相应的利益——房屋,使得购房人承担了所有的市场风险。

为控制以上风险,重新平衡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作为当期房产调控的又一个有力举措,《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简称《监管协议》)于2010年11月17日正式出台。《暂行办法》规定,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购房人的预付款要全部存入银行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银行将根据项目节点完工证明,分批次向开发商支付资金,动用资金必须经监理单位、银行等多方同意。

该办法的出台,让社会各界一度认为,开发商擅长的资金腾挪术将由此终结,因此引起的工程烂尾一事也有望成为过去。而2012年4月,时隔该《暂行办法》实施一年半时间,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资金链断裂宣告破产,旗下受监管项目“西城时代家园”再次以烂尾姿态向我们呈现了一个铁一样的事实:监管失败。

监管现状是,据公开资料显示,金星房产迄今开发项目仅西城时代家园。西城时代家园位于杭州市郊余杭区,总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2006年开始销售,至2011年共推出7批房源,全部售罄,整个项目共回款9.15亿元。其中,在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实施之后,金星地产分别于2010年12月6日、2011年1月1日、2011年4月2日累计共计领出预售证327套,按当期成交均价(9 900—1 000多元/平方米)及成交面积看,共回笼资金约3.4亿多元。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进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应不低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查阅西城时代监管项目的当期工程的预算清册资金是2.388亿元,也就是说,应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是约3.1亿元。

但以其监管银行(杭州联合银行三墩支行)提供的数据显示,实际到位的只有1.747亿元,其他款项去向不明。也就是说:实际进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与该纳入监管的资金占比只有58%。反观西城时代家园烂尾之情况:三期目前已经结顶,部分外立面也已完工,剩余工程主要是绿化和水电煤气等市政管道。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假如占该纳入监管资金达42%的那部分预售资金按规定纳入监管并用于施工,西城时代家园根本不可能出现烂尾。那么,为什么该监管的却未能纳入监管呢?是制度不完善、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还是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呢?

带着以上疑问,我们且看下西城时代家园项目监管各方的事后态度及纳入监管的1.747亿资金组成。

(一)房产管理部门

作为房地产主管部门,我们严格执行申领预售证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和监管账号。且预售证发放后,开发商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首付款存入证明,才能完成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若不能提供银行提供的预售款存入证明,则网签系统会自动停止。但按揭款是否全部入账,这一点只能由监管银行把关,人民银行监督。

(二)监管银行(杭州联合银行三墩支行)

银行的义务是告知对方要存钱进来,并管好进入账户的这部分钱。对于没有进入账户的钱,银行没有任何权力去要,也没有权力强行扣钱。在此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其实有手段协助管好预售资金:房屋买卖需要网上备案,而备案登记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款项存入证明,否则无法办理网签。

另外,按照目前银行体系内支付结算制度,我们根本做不到账户的全封闭管理:以支票的倒划转为例,在未经我们用途审批或者审批不通过的情况下,开发商直接开出支票,通过同城清算倒划转到我们银行,根据银行支付结算制度,我们必须支付,不支付就是违反结算纪律,要受人行处罚。金星房产也正是通过这个途径,通过别的银行倒划了350万,导致其进入监管账户的1.747亿中尚有该笔金额用途不明。对此,我们也曾多次函告企业划回,未果。

进入监管账户的1.747亿元的组成:监管银行总共为其办理了88套房子的按揭业务,约8 000万元是这88套房子的首付和按揭款。另外1亿元是由开发商直接打进账户的,具体来源不清。

综合以上,结合《暂行办法》,我们不难发现:

1.真正受监管的仅限于监管银行自身提供的首付和按揭。究其原因,在于制度要求与房产销售实际过程存在偏差:从制度层面来看,《暂行办法》以预售证的发放和商品销售备案网签系统为关卡,要求“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监管项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应当直接存入资金账户”,却均没有限定按揭银行和监管银行必须是同一家。

而从房产实际销售来看,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加上各银行在按揭比例、贷款利率、提前还贷的限制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开发商也把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购房按揭贷款银行的选择作为增强自己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手段。也因此,一个楼盘项目的按揭贷款合作银行通常不只一家,少则二三家,多则四五家。而贷款银行通常要完成存贷比,有一定的存款要求,自家提供的贷款自然不肯任其落入别家的口袋。经查证,西城时代家园项目的按揭银行除杭州联合银行外还包括其他几家银行,进入监管账户的1.747亿元的组成直接验证了其他几家银行的首付和按揭款均没有直接到账。由此可以看出,《暂行办法》触及了银行间的利益链,直接导致部分预售款在监管账户体外循环,是为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2.《监管协议》中监管主体缺位,被圈定的监管方权责不匹配,履职究责困难。

(1)《办法》中作为监管实施的最主要职能方、也是唯一有职责、有权利、有能力、有手段实施监管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却在《监管协议》中缺位。通篇制度下来,唯有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停止监管项目销售”的义务和权力;也唯有房地产管理部门有通过“不发预售证”和“不办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停止网签” 达到监管目的的“杀手锏”。然,其却未作为监管主体纳入《监管协议书》,直接导致监管主体缺位,监管责任被打包强加给了监管银行。

(2)《暂行办法》中,监管银行的职责在于提供监管账户、对账户内资金的使用进行用途及金额审核、出具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对账单,却并没有赋予其收缴预售款的权利和手段。而在《监管协议》中却被圈定了负有项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权责不匹配直接导致了《协议》究责条款虚设。

(3)再就是《监管协议》的另一监管方——施工监理,其职责在于每月末核定实际的工程进度,在预售款的实际收支监管中力度不大。而所谓监理,是根据开发商的委托,对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其得利于开发商,反让其对开发商的资金进行监管,又如何能够切实有效?

3.对被监管方留于“主动合规”的美好期盼,无配套措施及可行罚则。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负有服从监管的义务,却没有制定相应的促使其必须履行义务的配套措施和对其不从监管之下的切实可行的罚则,而仅仅止于对其“主动合规”的美好期盼。而这种“主动合规”在利益面前焉能不让道?在监管如此宽松的环境之下,开发商自然选择能不进就不进,哪怕进去了,通过基建账户转一转就可以用去其他,游刃有余。

以上3点中,已经提到了两条利益链,分别是银行间的和监理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链。在此,还有更重要的两条利益链,是为监管不力的根本原因,即银行和开发商的利:楼市调控以来,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主要来源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均受到限制,预售款成为开发商的回笼资金的主要途径,监管账户的实施无疑卡住了开发商的资金命脉。但是,银行却明白,真正管死了开发商,自己最终也无法独善其身。那是因为,银行之前的很多贷款,早已变成了一块块的土地。不能开发,就意味着银行的钱一直被开发商囤积的土地占用着。时间长了,要么银行拍卖,要么政府没收。可是,银行拍卖,谁来接盘呢?如果因此造成银行不良贷款,将追究谁的责任?所以,在目前的经济形式下,银行扮演着很重要也很矛盾的角色,导致银行不会“真心”监管。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开发商的利: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地方政府行政机构,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很是微妙,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然在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和社会经济问题前,房地产管理部门身为“公共利益执行人”又不得不考虑其管理职责。故而,同样又是一个矛盾综合体,直接导致其在实施监管过程中难免会留有余力。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房地产商的预售款资金腾挪术是真的不能监管、没有办法监管了吗?

回答该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下《暂行办法》出台的初衷及其想通过监管达到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暂行办法》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也就是为了最终的不需监管。

那么,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怎样算是得到了保障呢?自然就是能够按期保质保量的拿到房子。买卖双方交易顺畅,秩序焉能叫不正常?而这个前提又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持续经营及科学发展。

一语概之为,理性经营。即在外部监管无效的情况之下,通过企业的内控及自我管理达到监控的目的。

房地产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对资金依赖(下转54页)(上接51页)程度极高,在外部融资困难、销售严峻和兼并整合越演越烈的背景之下,房地产企业自筹资金能力和资金管理能力就成了其能否持续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关键。作为企业集团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产物的、兼具对内资金调剂、对外投融资的资金管理功能的财务公司应时应势急速发展,成为现代企业集团重要管理模式。

何为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其定义可以看出,相比外部监管银行,无论是从天性职能还是监管效果来看,财务公司都更适合担此监管重任。当然,我们也不禁会对“内部监管”的能动性、可行性、效率性和安全性打上疑问。下面,我们分项开说。

首先,成立财务公司的目的在于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使得财务公司具有了预售款管理的职能天性。

前面提到,预售款制度本身就是国家赋予房地产企业的一种融资手段,如何管好这笔资金成为了企业资金管理的关键,自然也是财务公司的使命所在。强行将预售款划归外部银行监管,脱离企业集中管理,与财务公司存在的意义相悖。

其次,财务公司的组织架构及公司性质为监管职能提供了组织保障和监管可能。

在企业集团中,财务公司为集团监管之下、独立于各成员单位的管理机构,这为财务公司的监管职能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财务公司的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要接受银监和人民银行监管,这为财务公司提供了资金监管的实施可能。

再次,相比外部银行,财务公司监管更具手段。

由前文可以得出,外部银行监管只能限于对账户资金支出的表面资料合理合规审核及提供收支明细情况,对预售款的收缴根本无权且无实施手段,对企业通过结算系统倒划资金和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的司法机关强制行为并无管理职能。

而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内部资金管理方,从防范资金风险的角度出发,通过有效的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和全面预算管理的实施对成员单位的资金支出进行有效管理;通过集团内控要求成员单位相关收入必须进入监管账户。

最后,财务公司与集团、成员单位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同的利益能够保证资金监管的安全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