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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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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1篇: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一)消费金融的概念。消费金融,指向各个阶层的消费者为实现自己消费而提供贷款的一种金融服务。不同于传统的消费方式,即消费取决于自身的财富积累和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理性的消费者为实现效用最大化,安排整个人生的消费和储蓄,把当期借贷支付未来储蓄。为满足消费者的这种需求,消费金融应运而生。

(二)我国开展情况。从2009年,国务院批准的北京、上海、天津、成都四地开展消费金融试点,到2013年扩大到16个城市,在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2015年6月决定推广到全国。从2010年银监会发放首个消费金融牌照,到2016年2月,全国共有15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牌照。主要特点:1、商业银行是主要参与者,如中银、北银、锦程、招联、兴业、中邮、湖北等消费金融公司都是银行作为出资大股东。2、海尔消费金融和苏宁消费金融则是利用自身的消费场景优势,开展贷款产品。3、还有部分具有地域特征的公司,如湖北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和杭银消费金融等,产品定位于当地市场。

二、保险公司进入消费金融领域的动因

(一)保险业迎来发展时代。“新国十条”的颁布,再加上2015年保险业的飞速发展,正如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多次在公开发言中指出,未来20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将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代”。可以预见,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随着监管部门继续推动市场化改革、鼓励创新,保险业的稳健发展态势或将持续,保险业开辟消费金融也是自然而然。

(二)互联网推动消费金融兴起。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下,消费者体会到的便利与高效,使得消费金融加入进来,利用互联网消费,消费金融能够更加快速的提供服务。因此中国金融行业开始向零售小微倾斜,比重不断加大,成为一种不可扭转趋势。

(三)内需拉动经济。全球经济发展缓慢,中国出口和投资对经济的拉动已相对疲软,通过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结构中,服务业达50.5%,比第二产业高出近10个百分点。更重要的是,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6.4%。预计2016年及以后,最终消费的贡献率将进一步上升,逐步提高到70%左右。

三、保险公司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合作模式

随着消费金融的兴起,各保险公司开始用各自优势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以下举例说明几个主要保险公司的开展模式。

(一)众安“买呗”。众安保险通过与蘑菇街合作推出的个人消费信用保险产品,“买呗”的运行模式:在免息期内,消费者直接向商家付款,如果买家逾期不付,众安保险向商家进行赔付。这种做法通过保险的方式,规避了电商平台垫资的环节,而且可复制性很强,只要场景里存在应收账款,就可以嵌入类似的保险服务。这种模式使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贷款发放,只是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的方式,保障出资人的资金安全,因此成为互联网电商平台下的主要模式。

(二)泰康在线的“征信+保险+资金”的一体化服务。2016年3月22日,泰康在线联合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小信用个人信用聚合管理平合推出互联网消费信用保险。在小信用平台的场景下,用户可以随时查看自己的信用分、管理自身信用水平,并获得旅游场景下的授信额度,购买相应价格范围内的旅游产品,享受旅游分期服务,并且是免息、免服务费的。选择进入旅游领域,是因为这个领域,需求量已经有一定规模,并且对应的消费场景的风险较低。

(三)首家信用保证保险公司。阳光渝融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阳光信保”)是国内首家专业信用保证保险公司。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等业务。不同于前两种保险公司进入场景开展产品的模式,阳光信保是通过大数据来给消费者提供信用风险管理服务。

四、合作发展中存在问题

(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与国外还有较大的差距,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所收集的信贷交易数据信息当中,仅有八分之一是十分完整的,这也说明了我国个人信贷交易的普及性还不够高。在上述保险公司进入消费金融领域的模式中,保险公司针对群体大部分是在商业银行是申请不到信用卡的年轻人群体,这类群体的信用体系的建立更加困难。所以保险公司再进行承保时,出险率要比一般险种高。

(二)消费金融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针对消费金融市场并没有统一的全国性的综合法律,与消费金融相关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两方面,一是金融领域的《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中涉及消费金融的部分,二是在较低立法层次上制定的行业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为了消费金融未来的发展布局,国家应尽早完善消费金融市场法律体系。

五、未来合作提供建议

(一)完善行业监管体系。一方面,要确立监管主体。目前银监会、金融办、工商局都监管一部分消费金融企业,因此在出现问题的时候,监管部门之间有可能存在互相推诿的情况。国家应确立集中监管部门来进行统一监管,防止出现不同监管部门标准不一,另外把发放牌照作为经营准入条件,持证经营是未来发展趋势。另一方面,要建立自律性组织。随着消费金融公司的增多,需要建立一个行业内相关信息的共享平台,即成立消费金融自律组织。这样可以促进行业内准则的统一制定,还能降低整个行业的风险,保证行业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保险与消费金融合作的难点在于征信数据库的引入,所以必须完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才能更好的促进两者的合作。一方面,完善我国征信立法体系。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互联网金融开展征信的必要基础,征信的有法可依才能保证数据的收集与使用有法可循。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管理条例》的实施,使得我国征信行业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缺少一个较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该法规还缺少配套的规章细则,同时该条例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比如明确征信机构在征信体系中的具体任务与职责。另一方面,加强征信数据库的建设。要完善征信市场的管控工作,提高征信机构与信息使用者的保密意识,避免信用数据信息的滥用。最后各个区域要进行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给互联网金融征信设定统一口径,完善征信数据的规范性。

第2篇: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第3篇: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风险;长尾风险;功能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10-0038-05

一、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蓬勃发展,尤其是2013年以后呈现井喷式发展,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2015年互联网金融客户数量已可与传统银行“比肩”。据《2016―2020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预计,2016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规模将达17.8万亿元。然而,互联网金融在爆发式增长的同时风险不断集聚。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 2015 年 12 月,国内问题P2P平台占比高达1/3。如P2P平台“e租宝”,涉案金额达500亿、牵涉90万人。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位被推到风口浪尖。

自2007年国内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网贷发展距今已有9年历史。2011年国内最早的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成立,距今已5年。1999年,最早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易信成立。互联网金融仅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人民银行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其做出了一些规范,但仅为部门规章, P2P、众筹、网络银行等新兴领域均接近于监管真空。这一状况直到2015年7月才被打破,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初步明确了“第三方支付由央行负责监管,P2P网贷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众筹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负责监管”。2014年末中国证券业协会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因为争议较大,目前正式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只在2015年9月纳入备案管理。2015年末《P2P监管细则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截至目前正式稿尚未落地。除2015年7月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外,总体上具体的监管细则均未出台,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仍然处于无序和混乱状态。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还不成熟。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风险和有效监管尚无统一定论,本文将从厘清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出发,着重分析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的监管建议。

二、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和模式

目前,学界和业界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本质的理解仍存在较大争议。谢平(2012)是国内较早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对传统的融资模式产生了颠覆式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具有融通资金的成本优势(王汉君,2013)。陈志武(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渠道意义上的创新,其产品结构、产品设计与传统金融产品没有区别,其没有改变交易各方的跨期价值交换和信用交换这一金融交易的本质。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其风险和传统金融风险类似(吴晓求,2015;许小年,2016)。从以上具有代表性的学者的观点看来,互联网金融利用了现代技术,包括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改变了金融交易的范围、人数、金额和环境,但其本质仍是金融。因此,本文较赞同以陈志武教授为代表的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具有传统金融所具有的所有风险。

目前学界对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也尚未有统一的划分标准。王达(2014)把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分为七类,即第三方支付、“余额宝”模式、大数据金融、点对点(P2P)网络信贷、互联网金融门户、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众筹融资。郑联盛(2014)把互联网金融分为金融机构信息网络化、第三方支付、网络信用业务以及虚拟货币等四大类业务模式。吴晓求(2015)把互联网金融大体归于四类:(1)第三方支付。(2)网络融资:一是基于平台客户信息和云数据的小微贷款和消费贷款,二是P2P 平台贷款,三是众筹(Crowd Funding)模式。(3)网络投资:一是P2P和众筹平台融资的资金提供者,二是网上货币市场基金。(4)网络货币。

以上学者的划分标准不一。本文从新业态和监管角度出发进行划分,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模式: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网络支付、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借贷、以人人投为代表的众筹融资和以网商银行为代表的网络银行。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主要是渠道上的革新,风险可控,监管也比较明确,不包括在其中。网络货币在我国禁止流通,不包括在其中。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剖析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而金融的本质在于处理风险。互联网金融利用了现代技术,不仅具有传统金融风险所具有的突发性、传染性等,而且其风险比传统金融更具综合性和复杂性。互联网金融属于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的耦合,风险源发生了转型或变异,风险类型更加复合(吴晓求,2015)。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以及二者合成之后的三重风险,其碎片化、跨界性和传染性可能导致新的金融风险(王汉君,2013)。互联网技术使金融服务的技术风险、业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更加凸显(杨群华,2013)。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从金融和互联网两个维度出发把互联网金融风险分为两类:传统风险和特有风险。

(一)传统风险

除市场风险外,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均显著高于传统金融机构。

1. 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在互联网金融中依旧比较显著,信用风险依旧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大部分客户为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筛选过后的“次优客户”,风险等级较高。其次,长尾客户大多为“草根”阶层,收入及还款能力良莠不齐。再次,互联网金融尚未对接国家征信平台,对客户的身份认证、金融信息和生活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均存在高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最后,以P2P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资金成本较高,正规P2P平台的客户年化收益率一般为8%―12%左右,远远高于银行3%―4%的资金成本。在资金成本高企情况下,贷款利率更高,加之经济下行,借款企业违约风险增大,个人违约率提高。

2. 从互联网技术风险角度制定监管标准。互联网金融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从技术安全角度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一些网贷平台设定技术门槛。对网络银行,应从安全体系、准入标准、身份和权限认证、法制体系和技术体系入手,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独特风险(陈丹青,2009)。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如对操作系统、防火墙技术、数据安全技术等设定准入门槛和行业标准;如服务器必须设在国内等,可追溯其记录以达到有效监管。在金融交易的信息安全方面,加强基本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标准与协议三大层次的技术支撑(洪娟等,2014)。

3. 从金融风险角度构建监管原则。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潘功胜,2016),因此应注意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监管的一致性与差异性(谢平,2014)。一方面,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从防范系统性风险与保护消费者角度加强互联网金融审慎监管,如资本充足率、风险准备金等要求。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内控制度做出相应的要求,并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另一方面,要坚持监管一致性,防止监管套利。对相同的金融业务,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应采用相同的监管原则和业务标准。只有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才能保证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平、有序竞争。此外,加快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目前,除第三方支付领域有2010年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其做出了一些规范且仅为部门规章外,P2P、众筹、网络银行等新兴领域的细则均未正式出台。法律层面的规定更是空白。我国初步构建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框架较薄弱,在立法层次、分类监管、备付金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大问题上需进一步完善和突破(巴曙松、杨彪,2013)。

4.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市场自治的作用。长期来看,我国应建立官方监管、行业自律和市场自治三级监管架构。官方监管亟待出台措施,行业自律协会初步建立,市场自治尚有待培育。以英国为例,P2P监管以行业自律为主,P2P金融协会制定的《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发挥了重要的规范作用。经过两年的筹备,2016年4月1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成立。一是行业协会应尽快出台行业相关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本身的平等、自由、开放基因,决定了行业自律比政府监管更加有效,其灵活性更高、反应更快。二是大力培育市场自治。借鉴电商平台,培育公共评价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主体行为,提升交易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总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自治应保持动态平衡,应高度重视和发挥行业自律及市场自治作用,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风险防控能力。

注:

①201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影子银行范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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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网络保险;电子商务;保险营销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35-01

一、国际网络保险的现状

最先出现网络保险的是美国。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首创通过因特网销售保险单,仅营业一个月就销售了上千亿美元的保单。由于美国的信息技术和网络发展较早,在网络用户数量、普及率等方面,美国的网络保险业都拥有着明显的优势。

英国是世界上公认的网络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英国网络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不仅仅局限于汽车保险,还包括意外伤害、健康、家庭财产等一系列个人保险产品。最近十几年中,网络保险在英国发展迅猛,网络保险份额占总保险份额的比例逐年增加。

1997年,意大利KAS保险公司用微软技术建立了一套造价为110万美元的网络保险服务系统,并在网络上提供最新报价。

1999年6月,日本的American Family保险公司开始提供可以在网上申请及结算的汽车保险。同年9月底开始推出电话及因特网销售汽车保险业务的日本索尼损害保险公司,到2000年6月19日通过因特网签订的合同数累计已突破1万件。日本朝日生命保险公司于2000年 4月7日宣布,该保险公司决定与第一劝业银行、伊藤忠商事等共同出资设立网络公司,专门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并于2001年1月开始正式营业。

二、我国网络保险的现状

我国的网络保险始于1997年,至今已经历了十几个年头。1997年中国保险学会与北京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网。同年11月28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收到了客户的投保意向书,从而产生了国内第一张通过网络促成的保险单,这是我国保险业尝试网络保险销售迈出的第一步,实现了我国网络保险零的突破。

但是,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市场潜力巨大,因此,网络保险必将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下一个目标,发展网络保险则可以再很大程度上克服传统保险存在的问题,也是应对外资保险挑战的一个对策。

三、我国网络保险的优势与不足

1.网络保险的优势

第一,网络保险可以减少保险推销中间环节,可以进行快速方便的信息传递、并且周到细致的为客户服务,有效地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运作效率,弥补现有销售渠道的缺点。

第二,具有互动性,有利于增进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网络的全球性和互动性为企业和客户提供了相互沟通的新渠道,有效克服传统营销方式中盲目的缺陷,实现投保的理性化。

第三,网络保险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展新的业务,开拓新的市场。网络广阔的覆盖面为保险公司扩大市场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第四,网络的通用性和保险合同的标准性相得益彰,对投保极为有利。保险合同的费率是经过科学计算而得,其内容和条款也是经过精心设计的,能够适用于一般的保险业务。

2.我国发展网络保险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我国一直以保险人作为保险推销体系的主体重点发展,这种营销机制对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一,网络保险的可靠性问题。网络风险是巨大复杂的,包括营运风险、交易风险、数据风险、商业行为风险等多个方面。而网络建设又涉及到银行、电信等行业,关系复杂,需要较长的时间完善。

第二,传统观念的制约问题。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已经习惯了“眼看、手摸、耳听”的购物方式,要使人们习惯面对电脑屏幕,只能看而不能摸和听地购物,这需要保险人耐心细致的引导和充分全面的宣传。

第三,网络保险整个流程的不完善问题。我们的在线销售仍是不完全意义上的网络保险,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建设。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保险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的保险与商贸法律提出了挑战。总体看来,目前我国相关的电子商务政策还不够明朗。

四、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策略

1.加强对网络保险的认识,发展多渠道整合营销方式

首先,网民数量的增加、年龄结构的优化以及文化程度的提高,对网络保险的开展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加强网民的保险知识教育,并提高其保险认同度,是引导和释放网络保险需求的必要途径。可通过在保险营销网站上进行保险基础知识讲解或者保险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公众的保险与风险意识。

其次,认识上的滞后是制约我国保险企业进入互联网的最大障碍。尽管国内各大保险公司正式开展网上业务的消息在短短几年内纷至沓来,但保险行业95%以上的业务仍然来自传统渠道。一味追求网上全程交易的“网内圈网”的单一营销模式并未使得客户对产品信息的了解程度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保险业应该通过多渠道整合营销方式激活网上保险市场。

2.切实保证网络保险的技术可行性,更好的维护网络安全

首先,通讯网络技术方面应实现资源共享。目前通讯网络技术已经允许保险公司构建自己的企业内部网和外部网。在计算机软件方面、网络电话、视频会议、办公自动化等应用方面都有许多相当优秀的软件,但数据共享与集中处理的软件,需要保险公司的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情况自行开发。

其次,网络安全防范刻不容缓。在我国网络保险刚起步之初, 各保险机构只有充分重视网络的安全问题, 才能促进网络保险的正常发展。为了保障网络系统的安全, 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 同时, 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必须是动态的,才能有效地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促进网络保险业的有序竞争。

3.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政府制定网络保险发展优惠政策

首先,法规的完善应从《保险法》入手,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网络保险没有相关的规定,目前看来,弥补这一漏洞是十分必要的,从银行业的经验来看,目前我国的网上银行业务有专门的《电子银行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因此,从长期来看,出台一部专门的《网络保险法》是十分必要的。其次,制定网上保险业务法规要积极体现保险立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同时要充分考虑到目前我国保险业受到严格管制和电子商务起步不久的现状。

4.吸纳优秀人才,做好网络保险人才的储备与培养

网络保险的发展需要复合型人才。既要掌握网络技术,又要精通保险理论与实务。既要熟悉网络操作也要胜任网络安全管理。因此,为满足网络保险的人才需求,各有关大专院校要调整课程结构,加强网络保险人才的培养。保险公司也要加强员工网络技术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跟上网络保险的发展步伐,迎接网络时代的到来。

5.积极研发新产品,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首先,我们应该努力构建客户自助服务平台。增加客户黏度,通过客户自助服务平台拓展自己接触客户的渠道。其次,保险门户网站首先要开发给供应商信用度分级的评价系统。此外,可以考虑在网络保险门户中使用交易记录和满意度来建立卖家信用度。最后,优化网上销售业务。增加系统使用率,降低产品开发成本,加快产品上线速度,为客户提供综合化的个和产品。

五、小结

随着网络的发展,现代信息技术必将对保险企业管理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网络保险虽然已经得到很大的发展,也将越来越引起各保险企业的重视。但在发展过程之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机遇与挑战并存。可以说网络保险的发展不是一时之策,而是一个长远发展历程,发展我国网络保险的建议和对策是也随着经济进步而不断更新变动的。在发展保险电子商务的过程中,要抓住机遇,面对挑战,积极促成这些问题的逐个解决,使保险电子商务得以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我国网络保险才会健康的发展下去,迎接新时期的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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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一)保险诚信缺失的表现

1.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过去十几年,我国保险业一直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投保前投保人无法了解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偿付能力、经营状况等与公司诚信系数相关联的信息,对投保后能够得到多大的保障程度及赔付的速度也无从把握准确的信息,只能凭借保险人的说教或对保险公司的主观印象做出投保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一些保险公司受制于保险公司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及经营行为短期化的管理体制,保险理赔不规范、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赔付义务,或在保险责任的界定、标的的估损定损中内外勾结、姑息迁就,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败坏了社会风气,也破坏了保险合同双方的诚实守信的信用关系。一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甚至对保险人违背诚信的行为听之任之。高手续费、高返还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使保险企业始终处于低质态的信用循环。一些保险公司甚至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以逃避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从宏观层面来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积累风险过大,寿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也是不诚信的重要表现。

2.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其主要表现。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据有关数据显示,中国目前私车贷款约30%违约还贷,10%的汽车贷款难以追回,在某些车贷险发展较快的地区,车贷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35%,最高达到近200%,多数保险公司的车贷险亏本经营,最终导致该业务的停办。在购车族消费群体中,信用缺失的亚文化造就了购车族这一亚文化群落对保险业的整饬。还有资料显示,我国保险骗赔案件平均比英美等保险发达国家要高出一倍。

3.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其业务中欺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我国则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目前保险人队伍已增加到120万人,整体素质良莠不齐,保险公司对保险人的培训与管理不严。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保险推销手段非理性化,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模糊保险条款,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许诺虚假的投资回报率或分红率,有意隐瞒兑现条款及投保人索赔义务等内容,甚至误导投保人。一些保险人甚至冒签保险文件,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与信誉,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更导致了整个保险业失信于社会,严重损害保险业的声誉。

4.保险人之间的诚信缺失。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和竞争优势有赖于所有保险公司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共同维护。但在现实经营中,以邻为壑的情形却时有发生。有的保险人为了争揽业务,不惜违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自律协议,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有的保险人在分保过程中,有意隐瞒和原保险标的有关的某些风险。有的保险业务员在展业时,常常视同行为冤家,标榜自己,贬损他人。这样的相互排挤损害更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二)保险诚信缺失的根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活动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然而,与现代商业经济、金融活动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却严重失缺,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资料严重匮乏,信用法规体系不完善,对失信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治机制。结果导致市场参与者只关注其即期经济价值和个体利益,盲目追求短期利益,商业行为非常不规范,不讲信用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些因素从外在环境上形成了对我国保险业诚信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2.市场主体利益驱动。截止2004年末,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已达1225家,保险从业人员170多万人,保险兼业机构10多万家。在众多市场主体参与的保险市场中,竞争日益激烈,各市场主体行为分散化。理性的市场参与者根据市场规则和自身的价值取向,独立采取行动。在缺乏道德约束、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一些从业人员只顾当期业绩和利益,执业行为不规范,失信行为比较普遍。

3.诚信监管措施不力。前些年,我国保险业监管主要在于市场监管和违规监管,作为道德行为规范的诚信建设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2002年《保险法》修订以后,保险业诚信监管才开始引起人们关注。不过,至今我国对保险营销人员、经纪人监管以及对保险市场的行为规范,仍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和措施,缺乏保险诚信考评指标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政策措施方面,没有从建立内部风险评级制度角度,建立必要的诚信监管机制,以督促保险机构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制度。

4.法治环境约束不严。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失信,保险业诚信度不高,还与法治环境不完善密切相关。由于缺少对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查处的严格法治约束,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格,使得诚信的市场参与者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

二、诚信对保险业的重要意义

1.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所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因而,保险公司是否诚实、守信用,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会向其认为有信用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只有诚信,才能为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才能增强竞争实力,为更广泛地进入市场、扩大交易创造条件。

2.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可以说,保险市场疲软的原因在于诚信不足。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不诚信,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保险人的违信行为,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交易行为的信心。

3.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相对于被保险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相对于保险人,被保险方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并直接损害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保证保险业的发展。

三、全面推进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1.建立保险征信体系。为了推动保险业诚信建设,首先应建立符合保险业快速稳健发展要求的保险征信体系。一要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系统。健全统一的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开通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允许市场参与者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共享客户信用信息资源。二要构建保险信用评价体系。采取适当的保险信用评价方法,根据规范统一的业务数据及相关信息,对保险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科学评级,确定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建立审慎的保险信用评价制度。三要实行信息透明。允许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息情况。同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偿付能力、诚信情况等对外公开,使信用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形成有效的公众、媒体监督机制。

2.培育保险诚信文化。要大力倡导诚信观念,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理念,加强诚信教育,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使诚实守信成为保险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努力创建“最诚信行业、最优质服务”。一要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推行保单通俗化和标准化,统一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实行挂牌展业,规范营销行为。完善产品信息披露,帮助消费者清晰了解各种保险产品的特点,以便于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二要规范保险展业行为。保险机构要制定并遵守规范的业务程序管理,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要防止出现只重视保费收入、忽视售后服务的不良倾向,改进、优化保险服务,及时兑现理赔承诺,重点解决保险理赔中服务差、投诉多、意见大等突出问题。要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从营销员招聘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三要加强道德规范约束。重视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所有保险从业人员应以恰当形式进行诚信承诺和保密承诺,落实《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等有关要求,确保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道德水准。四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和技术服务标准,通过行业自律机制加以落实有关行业规则,努力形成良好的保险行业形象。

3.加强保险诚信监管。做好保险业诚信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推动保险业的诚信制度建设,加强现场监管力度,理顺工作机制。一要制定诚信建设规划。要从建立诚信监管体系出发,尽快建立保险诚信调查系统、诚信评估系统等,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务诚信信息和监管信息,改进诚信监管手段,充分发挥诚信监管的作用。二要加强保险业现场监管。采取重点检查、信息披露和分类淘汰等手段,定期开展违规退费专项治理和加强诚信建设等检查,加大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保证金和监管费缴存、从业人员管理、分支机构设立等方面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损害保险业信誉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人员。三要推进诚信制度建设。制定实施《保险机构诚信指引》《投保提示指引》和《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从监管政策法规和制度上防范和制止误导欺诈、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四要健全投诉工作机制。通过畅通渠道,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新机制,将日常处理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明确工作责任主体,尽量缩短有关处理流程,倡导诚信理赔的良好风气。

第6篇: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暂停挂牌保护持续发展

无论是金融市场,还是“一行三会”金融监管部门,对中国的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没有准确的定义和明确的界限。

概括起来,金融机构是指开展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需要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银监会监管的企业;需要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证监会监管的企业;需要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保监会监管的企业。

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被金融监管部门定义为本质上的金融机构,但至今没有向互联网金融机构发放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牌照。

类金融企业可以被理解为除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获得金融牌照以外的具有金融活动属性的投融资机构或平台,包括派生的、延伸的、创新的投融资平台:一类是地方政府金融办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另一类是更加市场化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和互联网金融企业。

在新三板暂停PE挂牌和融资的理由是,2015年以来,PE在新三板市场上频繁融资,融资金额和投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需要加强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暂停PE在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后的措施,是对前期融资的使用情况开展调研。

据统计,截至2015年12月25日,在新三板挂牌的PE机构已达25家,而在总市值排名前十位的挂牌企业中,有7家属于PE机构,其中九鼎集团、硅谷天堂、中科招商、信中利与浙商创投更是包揽了前五的席位。PE在2015年的融资金额达到300多亿元,相当于新三板在2015年完成总募资额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

截至2015年10月15日,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已达3676家,总市值约1.5万亿元,平均市盈率约40倍。而九鼎投资、中科招商、天星资本、硅谷天堂、同创伟业、联创永宣等6家公司估值近1900亿元。中科招商市盈率接近60倍,九鼎高达190倍。在资本市场异常发达的美国,PE机构估值并不高。以黑石为例,截至2015年10月15日,黑石集团的市值为186.40亿美元(约1181.7亿人民币),市盈率为13.42倍。

中国的PE估值偏高,PE在新三板出现泡沫。但泡沫是行业发展的必经阶段,况且泡沫是市场选择的结果,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泡沫迟早会得以消解。

不少互联网金融企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频繁出现问题,PE对新三板严重抽血、监管套利、估值偏高,类金融企业的风险已经受到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金融市场应当善意地理解,监管部门暂停类金融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出发点,是让新三板市场冷静下来,对类金融企业可持续发展加以保护。

挂牌暂停可行叫停无路

监管部门暂停类金融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尽管出发点是好的,但终究面临暂停还是永久叫停、暂停多久的疑问以及暂停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合法性考验。

首先,暂停类金融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对计划在新三板挂牌又尚未在新三板挂牌的类金融企业是否公平和公正?反过来说,如果永久叫停类金融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会不会形成已挂牌类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既然已挂牌的类金融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能够在新三板挂牌,尚未在新三板挂牌的类金融企业同样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新三板挂牌。

其次,监管部门口头通知和新闻披露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机构暂停类金融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在程序上缺乏公开性,限制了尚未在新三板挂牌的类金融企业的权利救济渠道。

第三,暂停类金融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和融资,与《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关于“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的规定相冲突。

第四,暂停类金融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有企业所有制歧视之嫌。监管部门没有暂停金融机构在新三板挂牌,但暂停了类金融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居多,类金融企业大部分是民营企业。

第五,暂停类金融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曲解了新三板的定位。设立新三板的目的之一,是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但不能理解成上新三板的都应当是“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必须是股份公司,而股份公司都是规模较大的企业,不可能是微型企业。正确理解新三板的定位,类金融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获得的融资,投资对象主要是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有助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恰恰符合《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的目的。

第六,类金融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风险再大,绝不会引起社会不稳定。类金融企业在新三板定向增发属于私募。类金融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将股份转让给新三板的投资者,而新三板的投资者不是机构投资者,就是合格投资者,能够识别和承担投资风险,绝不会导致投资者缺吃少穿,因此,绝不会引起社会不稳定。

监管部门应当树立底线思维,只要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只要不引起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就应当允许具备条件的类金融企业继续在新三版挂牌。

监管部门最好把类金融企业整个行业和具体的类金融企业区别开来,避免打击一大片。如果具体的类金融企业违反了法律法规,就对具体的类金融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没必要暂停所有类金融企业在新三版挂牌。

监管部门有机会通过暂停类金融企业在新三版挂牌,引导和监督已在新三板挂牌和准备在新三板挂牌类金融企业作出如下改进:

1.在新三板挂牌的类金融企业应当兼顾效益性、流动性、风险性。

2.监督类金融企业加强信息披露,尽可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7篇: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电子化导致许多交易缺乏书面证明和相关凭证,有些网络金融机构甚至可以从后台对交易记录进行随意篡改,这导致了监管机构在监管时不能收集到全面、准确、可靠的资料来确认交易过程,获取的数据也不能准确地反映机构实际经营情况。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交易在虚拟环境下进行,交易的合法性没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投资者无法准确地掌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无法了解其对资金的运作。不少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趁机变相吸收存款,有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有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售公司股份,有的通过网银、第三方电子支付发券,抽奖等等。而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也不能准确把握客户的身份信息,只能通过网络交易记录来确认对方。这种交易的隐蔽性使金融机构难以识别客户,易于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虚假的非法交易。这些都给监管机构进行监测分析带来困难。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不同国家结合自身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及资本市场环境,在监管规则的制定上都有着自己独到的经验。尤其是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出台政策等一系列的手段有效地维护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文将就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做具体介绍,并比较其共性和差异。

(一)美国的经验

美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十分重视立法的作用,法律一方面注重防范互联网金融交易风险,如《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另一方面,法律注重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先向消费者充分说明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消费者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电子记录发生变化时应告知消费者,且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在监管体系方面,美国已形成了从市场准入到日常监管,再到退出机制的较为严密的法律体系。如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美国以发放牌照的方式进行管理,明确规定其在初始资本金、自由流动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记录和报告制度、反洗钱等方面的内容。在监管方式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电子化和虚拟化的特点,美国采取了现场与非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监管机构往往会采取分析数据等方法对相关业务进行间接检查,以最大程度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二)英国的经验

英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是:行业先行,监管后行,所谓的行业先行也就是加强行业自律。2011年,英国的Zopa、RateSetter和FundingCircle建立了“P2P金融协会”,该协会于2012年6月正式出台了“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提出P2P融资协会成员应满足的9条基本原则,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2012年英国的众筹协会成立,规定了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提出了在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评级、反洗钱和反欺诈等方面的措施,有效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良性竞争。在监管原则方面,英国以适度审慎为基本原则,将对传统银行业的监管方式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体现了英国法律制度的包容性与灵活性。在监管方式方面,英国实行统一监管。初期由公平贸易管理局和金融服务管理局共同监管,公平贸易管理局以消费信贷许可证制度严控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金融服务管理局通过《金融服务补偿计划》保护贷款人的资金安全。但目前公平贸易管理局和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监管职责均已移交至金融行为监管局,由其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实施统一监管。

(三)日本的经验

日本对互联网金融实施高度集中的监管体制,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构建法律规章体系,实施严格监管方案,并且采取行政干预的手段。在监管法律方面,自网络银行出现后,日本一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将原有的部分法律的使用范围扩展到了网络银行的范围之内。2008年,日本金融厅着手研究电子货币支付和代收代付等方面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方案,还出台了专门法律进行规范,保护消费者利益。此外,日本还出台了信用管理和互联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保驾护航。这些法律法规不仅维护了日本的网络交易秩序,并且有效惩戒了欺诈、逃税、洗钱及其他与金融消费权益相关的不法行为。在监管主体方面,日本金融厅、日本银行、通产省、邮政省和法务省及其下属机构在其履职范围内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并从行业规划、风险管理、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等层面推动整体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当然,日本的监管原则并不是一味地强压,而是给予其合理的发展空间。早在2000年5月,日本就《异业种加入银行经营及网络专业银行等新型态银行执照的审查指针方案》,明确提出允许其他行业参与银行业的方针。

(四)各国电子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共性和差异

通过对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的研究可以发现以下几个共同特点:一是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以成熟的信用评级体系为基础的。发达的外部信用评级体系降低了互联网金融公司获取客户风险信息的业务成本和缩短了获取时间。如LendingClub、Kabbage等公司均可获得本国的基础信用评级数据,并将其作为评估客户风险的重要依据。二是各国都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纳入原有的监管体系中,不改变原有的监管规则,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例如,美国证监会对P2P贷款公司实行注册制管理,对信用登记、额度实施评估和管控。英国将从2014年4月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三是重视立法的作用。各国都在原有的监管体系基础上根据不同业态的互联网金融及时补充新的法律法规,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另一方面,各国在监管时存在着差异性。在监管主体上,美国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划给相应的监管机构管理。而英国由金融行为监管局统一进行监管。在政府的作用上,英国政府给予行业以很大的自,注重行业自律作用,建立了许多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而日本采用高度集中的监管体制,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构建法律规章体系,实施严格监管方案。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

从各国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经验来看,无论是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原有的监管体系,还是补充和完善新的监管条例,各国都格外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目前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其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方面存在着漏洞,需要及时修订金融法律、补充相关条款。其次,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的业态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已有的如银监会2006年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下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2012年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的《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等都不能起到根本性的规范作用。因此,应当尽快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以及网络金融机构准入、管理以及推出机制等方面加快立法进程,维护网络金融秩序。最后,政府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政府部门在适度干预的同时,更应推动相关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建立,制定行业规则,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健康发展,由此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盈利能力。

(二)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互联网金融的混合化和综合化经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监管混乱的现象以及监管漏洞的存在极大影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因此,要尽快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进行界定。首先,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其监管体系中。其次,要立足于现有的监管机构,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根据自身的职责对互联网金融中的相关业务具体负责。再次,要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业态组建网络金融监管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提高监管的效率。最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行业自律组织成为监管体系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能有效维护行业规范,我国政府也应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民间自律组织的建设。在这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下,要重视监管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既要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又要明确交叉性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责,避免出现部门间获取的监管信息不一致、部分网络金融服务被排除在监管体系之外的现象。

(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

我国互联网金融有其自身特定的风险,如法律风险、信息风险、技术风险等,对此政府应尽快建立风险的预警及防范机制。具体来说,首先要推进电子签名、身份认证等的互联网金融实名制度的建设,加强对投资者的资信状况的核准,使个人资信状况透明化。其次,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同样也应该进行风险评估,按照风险监管要求,设置流动性比率、存贷比等管理比例和指标。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90%资产大多配置为银行协议存款,存在着严重的流动性资产匹配风险,如果不通过相关指标对其加以规范,一旦其协议存款收益率下滑,余额宝将会面临巨大赎回压力。再次,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和机构的资信状况、资金使用状况、企业运营状况等向公众进行披露,规范互联网金融操作的流程,使网络交易更加透明化。最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违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企业,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关于网络消费和投资的宣传和教育,让公众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另外,监管当局还要注重防范其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金融业务的延伸,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监管漏洞,很可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

(四)将保障消费者权益放在首要位置

第8篇: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国内汽车电商现状

从2010年奔驰在天猫聚划算平台发起“smart秒杀”活动、2011年汽车品牌到天猫开设旗舰店起,国内汽车品牌与电子商务营销相结合的汽车电商已经走过了4个年头。目前,国内汽车电商的形式也开始出现了分化,大致呈现出几大类型:一是有拥有海量流量和丰富电商交易经验的传统电商巨头,像天猫、京东;二是在产业链上积累多年、拥有巨大用户群的汽车之家和易车网这类垂直网站;三是拥有车型资源和价格掌控权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经销商集团独立搭建的电商交易平台,如上汽的车享网、庞大集团的庞大汽车电子商城。

不过,对于汽车这种大宗商品来说,如今的电商形式,都解决不了线上销售与线下销售的冲突,特别是在购车时的检测、交车、交付余款等环节,由于汽车交易本身的交易额较大、交易周期长、产品质量检验难度高,通过网络进行新车销售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当下虽然有着多种多样的汽车电商模式,但是还难以产生网络汽车的在线实际付费交易。

因此,对于汽车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来讲,在付款和产品交付这一销售环节正式完成之前,包括资讯了解、产品对比、品牌传播、价格促销、预付定金等阶段,汽车电商平台充当的更像是一种产品资讯的承载与传播平台,而非交易平台。

庞大集团市场部总经理李洪波认为,当前距离真正汽车电商还有一段距离。更直白一点来讲,对于天猫、京东等传统电商平台,以及从媒体发展起电商业务的汽车之家、易车网等垂直网站来说,通过自身的平台特点和已有人气积累,实现消费者与厂商、经销商、汽车出让人的对接,更多只是起到集客的作用。而对电子商务最重要的产品交付来说,大多电商平台都很难承担汽车产品的快递业务,并不能真正实现“网上选车-下单支付-等快递上门”这种的全程电商化。

因此,这也成了汽车电商交易平台与其他品类的电子商务平台的不同价值所在,汽车电商更多的是一种促成交易达成的机会而不仅仅是产品销售。甚至由产品销售延伸出的售后服务,可能成为汽车电商交易更重要的价值链条。比如,售后服务的各种信息的沟通、促销,售后环节各种汽车用产品的在线销售,汽车金融保险业务的在线销售和服务等等。

与在营销模式上受互联网影响较大的家电、手机等线上销售相比,互联网改造的是行业的营销渠道,但是汽车行业不一样,以体验式为主的大宗商品属性决定了今天很成熟的实体店销售和服务渠道,以及经销商的强势地位,因此汽车的电商平台还只是线下4S店的补充。与4S店卖出商品的任务不同,汽车电商需要关注的是怎么样帮助营销商吸引潜在消费者。

特斯拉的电商直销模式

红遍全球的纯电动车生产商特斯拉进入中国市场后,热衷并擅长利用各种噱头进行市场造势,不断制造“谈资”,进行高密集的话题传播。比如,放开专利让更多的厂家利用特斯拉的技术标准共同打开市场,与内燃机车型正面竞争;通过和强势品牌结盟,与日产、宝马合作充电站,接二连三加速电动车布局实现的氛围,来持续经营消费者信心。同时,特斯拉将技术公开,使得车型、配置简单明了,旨在改变目前汽车品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竞争局面。对于国内汽车电商平台还难以做到的统一配置、统一价格、在线购买、商品配送,特斯拉通过将其在美国的自建经销商渠道和官网卖车模式引进,提出了新的挑战。然而这是否真的能够打破4S店已建成的分工格局?对我国汽车流通链条里的电商模式会不会带来改变?

无论从哪方面来看,诞生于美国硅谷的特斯拉,都是一个汽车制造领域的另类代表。提到特斯拉,大家会习惯性的将之与iPhone、小米的设计、制造、销售模式作对比。而它看起来也确实更像是在把汽车当电子消费品在做,为大宗商品消费带来了快销品的购物体验、交易便捷与价值享受。特斯拉商业模式的核心是为客户实现“全价值链”的整合,从产品设计、产品工程、制造、物流、服务直到充电,实现商家与终端用户之间直馈闭环、加速业务流程,并实现线下专卖店体验、线上下单、送货到家、私人订制安装充电装置,以及为终端客户购车提供了一站式融资服务,实现了汽车领域的O2O直营。

在位于北京CBD核心区的特斯拉北京体验店里,没有介绍车型信息的传统书面资料,也没有现场的促销信息和折扣,不提供有关车辆订购的一切流程和手续,两位接待员让这个偌大的展示厅看起来空荡寂寥,他们无需销售经验,主要工作就是接受试驾预约,解答顾客问题,并对参观者提出登录特斯拉官网、了解相关流程的建议。

基于互联网的订购程序,自动将特斯拉的消费群锁定在认同特斯拉的商业模式、懂得互联网支付应用、有知识和品位的精准目标客户。消费者通过特斯拉官网订购车辆、通过特斯拉官网付费的购买流程,使特斯拉官网变成了交易平台。虽然这个模式发挥了电子商务平台的真正意义,但也正是这个原因,让着传统的汽车企业犹豫――电商平台的推广和突破,这意味着汽车销售的中间环节经销商利润的流失。而从政策来看,根据《汽车品牌管理办法》,汽车生产商不能直接投建渠道,否则将违反汽车销售政策和法规。

从售后服务和信息反馈来看,特斯拉的直销模式有其合理性,作为纯电动车生产商,其车型少、没有历史负担,同时还没有形成巨大的客户量,客户很好维护。而对于传统汽车生产厂商来说,很难做好每年几十万辆的车辆直接销售以及维护。

第9篇: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电子银行;需求分析;财富管理;虚拟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1.2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1-73-03

互联网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从诞生之日起就被赋予了提升人们生活质量的使命。电子商务、支付缴费、融资理财、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日益风行,足不出户享受便捷生活已经成为现实,“宅”经济的出现,使依托互联网诞生的电子银行带动生活变革。随着电子银行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电子银行业务已经逐步纳入了新形势下商业银行提供的基本银行服务范畴,并与柜面服务、客户经理一起构成了银行服务的三大主营销渠道。

一、电子银行已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要渠道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3月1日施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定义,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信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在我国,自1996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电子银行业务以来,各家商业银行业务得到了蓬勃发展,功能日益强大,形成了以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自助银行为主体的电子银行体系。同时,随着业务的发展及延伸,商业银行也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电子银行产品线,主要包括:企业与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1]。

(一)国内外电子银行发展情况

目前,国内外电子银行交易规模的增长速度均远远超过了银行柜面传统结算、收付业务量的增长速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电子银行交易规模已超过了传统交易方式的业务笔数和交易金额,个别银行的电子银行甚至达到了总交易规模的90%以上。在国内,2011年,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占全部业务量之比已超过70%,电子银行已成为人们首选渠道。电子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充分展现了居民金融消费习惯的巨大变迁。

(二)电子银行对商业银行发展的重要性

电子银行对商业银行业务发展贡献度不断提高。电子银行对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要贡献在于,它不仅作为独立的交易渠道存在,还是搭载资产、负债、中间等多项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它与银行其他业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银行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具有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中国对外资银行逐步全面开放,居民需求日益呈现多样化、个性化、综合化的特点,并对银行业务创新和服务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柜面服务已经不能满足客户需要,必须借助电子银行的技术和创新优势,为居民提供更加丰富的服务。电子银行在服务过程中还能发挥很强的“锁定”效应:人们一旦选定一家银行的电子银行,往往会将其他业务也随之转到这家银行。

从商业银行服务至上的角度考虑,低成本、高效率的电子银行通过标准化服务可以吸纳和转移大量大众客户,为分流柜台压力以及促进网点转型提供了可能。同时,电子银行又不仅仅是营业网点的补充和柜面业务的简单复制,电子银行还能不断创新银行服务内涵,比如黄金业务、外汇产品、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更重要的是,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营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能够提供7×24小时不间断的银行服务,没有所处地点的限制,从而能与人们保持最紧密的接触,还能够最快速地响应人们需求,可以和人们建立互动关系,挖掘潜在资源,满足人们的个性化需求,从而实现从“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为深化客户关系管理创造条件。

二、我国电子银行发展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差异化的服务

电子银行是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而产生的,不同的客户(消费者)存在不同的消费倾向,对电子银行的产品提出了不同要求。因此,发展电子银行首先要科学细分市场,了解市场需求。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个人客户对银行服务提出了新要求,一是由过去单一的储蓄业务需求发展为集银行、基金、证券、信托、保险等为一体的一揽子理财服务需求,要求银行为其提供范围更加广泛、品种更加丰富的金融服务;二是要求银行从单一网点服务向立体化网络服务转变,并将安全、快捷、方便作为对银行服务渠道选择的基本前提;三是从大众化服务向个性化服务转变,要求银行为其提供差异化的个。客户需求多样化和不断变化的市场要求银行有更高的应变能力,这必将在客观上推动电子银行产品的市场环境日渐成熟。

(二)逐步提高商业银行信息系统与外部系统的兼容度

电子银行业务涉及交易环节和支付结算环节,而涉及企业及个人的对外交易部分,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支付、结算和税务等对外的财务往来业务,势必要求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能够通过网络进行直接的转账、对账、代收费等业务往来,而支付结算业务绝大多数是由金融专用网络完成的。把电子交易和电子支付相结合,才能形成完整的电子银行业务处理过程。商业银行只有增强与外部系统的对接能力,才能提高电子银行业务的竞争能力。

(三)完善内部机制,切实控制风险

安全问题一直是制约电子银行业务普及、发展的一大瓶颈。《2012中国电子银行调查报告》显示,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城镇用户网银比例为30.7%;个人手机银行用户比例为8.9%,在对手机银行安全调查中发现,46%的用户认为手机银行是安全的。武汉中南社会调查研究所首席研究总监陈少君认为,安全性问题依然是人们认为电子银行需要改进的主要方面。人们对于电子银行的安全需求,也不再仅仅局限于技术上的“安全”,更多是要通过使用方式、规则及技术手段让人们对电子银行综合“感觉”安全才是关键。为此,各家商业银行都针对电子银行的安全问题开展了大量工作。例如:在网上银行系统设置多道防火墙,以有效防范对网上银行系统的非法入侵;建立了一支专业的信息安全防护队伍,对网络进行24小时安全监控;先后推出安全控件、U盾、动态密码、校验信息、设置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登陆、交易金额限制措施等。与此同时,宅经济使网上购物成为潮流,不仅网上购物,还有网上缴费、网上订票等,这些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当前商业银行通过电子银行服务平台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越来越复杂。商业银行除了关注本机构电子银行的风险,还需要面对来自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风险传递[2]。

三、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趋势

(一)电子银行品牌建设

近年来,电子银行追求品牌化发展的脚步逐渐加快,比如工商银行的“金融e通道”、农业银行推出的“金e顺”、交通银行 “金融快线”等。商业银行应大力推进电子银行的品牌建设,打造富有特色的文化品牌。现今可供客户选择的银行越来越多,电子银行品牌建设,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商业银行提供服务的好坏,将直接决定商业银行在当地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因此,商业银行应该持续打造特色电子银行品牌,在内部树立良好的质量和服务理念,建立持续提升和改进的机制,给客户带来高效、便捷、贴心的服务,满足居民及社会的金融需求。

(二)电子银行业务变革,实现全方位财富管理

财富管理范围包括:现金储蓄及管理、债务管理、个人风险管理、保险计划、投资组合管理、退休计划及遗产安排。其主要功能是帮助人们制定及达成财务目标。这些目标可以是债务重整,可以是子女教育经费,可以是购买汽车或房屋,也可以是退休以后的生活保障。通过财富管理,不仅可以增加我们的投资收入,而且更可以累积更多的财富,提供更大保障,从而提高我们的生活水平和改善我们的生活质量。处身于信息科技发达的社会,人们的时空地域距离不断地拉近,事物变化的速度加快,人们对于财富管理的需求越加迫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快节奏成为人们生活的主旋律。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不仅要满足人们日常的资金安排,更要为人们实现全方位的财富管理提供帮助。电子银行今后将从账户为中心管理向客户全面财富管理发展,并且愈发个性化和智能化。

(三)研制3G智能金融理财终端产品的设想,或将成为未来数字虚拟银行的遥控器

美国高通公司高级副总裁、大中华区总裁孟樸认为,已经有越来越多完全不像手机又同样使用无线技术的新型终端在不断涌现(比如iPad),Apple的应用商店在这一领域开创了先河,其应用程序下载次数迄今已超过20亿次,而An-droid、BlackBerry和Palm的应用商店同样也在飞速发展,3G移动终端将成为人们生活的遥控器。现在全球已经有9亿3G用户和将近超过40亿的无线用户,终端的出货量将超过个人电脑,成为使用最广泛的平台。最个人化的通讯、计算、娱乐等功能都有望集成在智能终端中,只要你置身无线的环境时,智能终端将成为人们的数字第六感,告诉你是否能够在一个特定的场所获得内容或服务,变成数字生活的遥控器。

随着3G技术的发展,银行业务网络化、宽带化、随身化和高私密化已成为锐不可挡的趋势。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的同时,若与通讯公司进行全面战略合作,强强联手,发挥双方网络、应用平台、营销渠道、客户服务等资源互补的优势,基于网络技术,研制为高端客户定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3G智能金融理财终端产品,将充分发挥网络的核心优势,满足银行客户对移动终端速度快、稳定和安全的需求,或将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里程碑。

举例来说,当你早上起床后,将信息通过智能终端发送至某一接收设备,在墙上的大屏幕上将会数字显示早上最新的财经资讯;通过它可以调整温控装置,控制室内温度;驾驶汽车行驶时,将告诉你离你最近的加油站在什么方位,哪条路是通畅的。当你随身携带的终端完全联网时,这一切都会发生。你将保持随时随地连接互联网,你将获得信息并为其他人提供你希望共享的信息渠道。虽然这一切现在还是幻想,但是3G智能金融理财终端产品,或许能将这一切成为可能。那时的电子银行,将成为真正的虚拟银行[3]。

设想3G智能金融理财终端能够提供的服务:

(1)智能终端能够提供包括账户查询、转账、信用卡服务、理财、基金、证券、黄金、保险、外汇、银期等金融业务。账户查询不仅能查询用户账户信息、交易明细等,还应能查询关联账户的相关信息;转账业务不仅能实现卡卡转账、跨行转账,而且能提供银联转账等快速汇款业务;理财服务能让用户通过移动终端了解现有的所有产品信息,并设有收益计算器,只要客户选中相应的产品和输入相应的金额,能够计算出总共的收益情况;基金服务包括基金买卖、基金定投、基金咨询等,同时提供最新的基金收益排名,显示各个基金公司的最新公告;证券服务提供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资金互转;黄金业务提供黄金的买卖、黄金延期、黄金提货等基本的服务,同时提供黄金市场的最新资讯;保险业务主要包括保险购买、保险产品的撤销、已购买产品的查询、理赔申请等;外汇不仅包括结售汇业务,还包括外汇宝等外汇买卖服务。除此以外,无卡取款、无卡消费等这些功能大部分是手机银行的服务功能,手机银行为智能终端的一种,手机银行提供的服务,智能终端都能提供。

(2)提供证券、外汇、期权期货、黄金等产品的客户端交易软件。这些交易软件的设立主要是帮助用户实时了解各类信息,能够通过各种技术分析手段,帮助自己了解行情,并做出判断,同时这些客户端软件应能提供模拟交易系统,帮助客户降低风险。

(3)提供风险收益对比图。高风险能够换取高收益,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将各类产品给予一个风险的评分,风险收益对比图主要包括几个要素:购买哪些产品,每种产品购买的金额,预计持有的时间。客户将这些信息输入在相应的表格中,系统会自动反映出客户此次投资组合的收益区间和所面临的风险系数,帮助客户进行决策。

(4)与客户经理视频工具。各种软件始终不能代替人的作用,与客户经理的沟通更是必不可少的。这样的视频工具更加紧密的联系客户与客户经理,并帮助客户经理及时了解客户的情况。

(5)家庭财务报表。理财投资的第一步是制作好家庭财务报表,在根据表格输入自己的家庭财务信息时,系统会给客户反映出详细的财务清单,并根据各种计算公式计算的结果告知客户财务上的问题。

(6)提供保险咨询。保险产品包括银行分红型保险保障产品、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产品几大类,包括合作保险公司所有的产品和历年的收益情况,满足客户多方位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殷治平.电子银行[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