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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是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和费用控制的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以及费用控制各环节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应努力探索加强管理的措施。
一、我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历史与现状
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是指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医疗管理、医疗消费行为实行政策监督、协议监督和法律监督,以保证医疗保险费用合理支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目前,各省市一般由医疗保险办公室和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负责医疗保险业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对所在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的调控、审核、上报结算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医疗费用监督审核方面,采取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平时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和利用计算机网络数据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由专职人员与聘请的医疗专家组成监督检查小组,每月抽查,常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理医疗费用予以全额追回,对情节严重者予以行政罚款,甚至停止医疗保险结算。在医保费用支付方式上采用的是总量控制、按月预付、季度考核、风险分担的办法。
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如何完善和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是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必须认真分析思考、及时研究解决的问题。下面从医疗制度涉及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参保人员三者之间来进行分析:
(一)定点医疗机构方面
定点医疗机构因经济利益的驱使,采取鼓励或默认医疗费收入与科室、医务人员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主要形成原因和表现在于:
1、定点医疗机构传统机制未能根本扭转。由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定点医疗结构普遍养成了“以药养医”,“以检查养医”的习惯,靠药品收入来补贴经费不足的运行机制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财政对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还不完善,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增加收人,采取分解处方,分解住院;增加不必要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办法,避开了医疗保险的管理,成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难题。在医疗消费中,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处于相对垄断地位,在参保人员就诊时,核验人、证、卡时不严格、滥开药、大处方、过度检查、不合理收费等现象比较普遍。这些问题,不仅增加了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及个人负担,而且容易加剧医、患、保之间的矛盾。
2、医患利益不同,致使医药价格虚高。医院的收益多少是与病人和医保经办机构费用支出的多少成正比,用得越多医院的收益越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医生为了多得奖金和药品回扣,则积极滥开药、滥检查甚至滥住院;二是医院管理人员为了医院自身的利益则对上述行为放任甚至纵容。这是导致住院以及药品虚高定价的主要原因。
3、区域资源配置不合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是加强基金支出管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重要手段。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宏观区域卫生管理,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很不合理,许多地方尤其是在大城市的本地医疗机构供大于求,医疗资源浪费和医疗机构效率低下等现象严重;而在另外一些偏远地区则医疗资源极其匮乏。
(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方面
医疗保障体系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较多,特别是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选择、审定、监管都是当前制度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人员来自不同的工作岗位,部分工作人员的素质与监督管理存在不相适应的现象。具体表现在:
1、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不统一。由于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上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定,各地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实际中对定点资格审定的标准掌握不一,在选定定点医疗机构上,不能真正引入竞争机制,使定点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2、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不合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本目的是为了引入竞争机制。目前部分地区在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上不尽合理,从而易造成医疗机构的区域性行业垄断,不利于医疗机构的长期良性发展。
3、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不完善。管理人员也还存在经办业务不熟的状况,因此较容易造成执行政策的偏差和管理上的漏洞。
(三)参保人员方面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参保人员能够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调整服务性质及方式,满足参保人员的需求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但部分参保人员不合理医疗需求,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取向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医患利益趋同,导致了医患共同侵蚀医保基金。在许多情况下,病人和医院利益是一致的:如当病人在住院时,病人和医方都希望多开药、开好药。这样医院可多创收,医生可多拿奖金,最终导致了医保基金流失。
2、小病大治,造成资源浪费。由于各地适用的报销办法中,门诊费用由个人医疗账户负担,住院费用按比例由统筹账负担,使部分参保人员不应住院治疗的千方百计住院治疗,增加了费用支出。
三、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是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根据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地采取多种监督管理形式并用,形成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立体监督网络。要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促使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医疗保险工作的自我管理,增强定点医疗机构做到合理收治病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自觉性。
(一)规范医疗行为,严格协议内容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是规范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落实“321”管理措施(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3个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2个定点和医疗费用结算1个办法),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依据,必须严把协议关。
首先要细化管理项目。协议应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患者就医的每一个环节要求,如门诊就医时,要有人证核对和资料管理的要求;对慢性病特殊门诊的治疗和用药的管理应与普通门诊相区别;住院医疗管理除明确不合理费用拒付外,对分解住院、延长住院时间及挂床等违规行为都应有明确的界线规定和处罚措施。其次要量化管理指标。对可以量化的管理项目,应在协议中明确具体指标,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用药率、个人自付药品负担率、人均住院费、床日费和人均住院天数、转院率及费用的具体指标都应列入协议,这有利于医保办的考核。最后要增加监督内容,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是促使医保政策落到实处的必要手段之一,在协议中应增加定点医疗机构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督查的条款。
(二)健全监管机制,严格考核制度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既要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的监督管理,也要靠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自身的约束机制,使之自觉地进行自我管理。医保监管包括日常检查、特殊项目审批、医疗费审核和就医实时监控。实施医保监管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如门诊方面可以确定处方抽查率、人证核对抽查率和费用审核抽查率;慢性病特殊门诊可以将检点放在病种与治疗、用药的相符率以及检查、治疗的合理性和用药剂量的大小;住院医疗管理应做到“两核对、一跟踪”,两核对是指病人入院时的人证核对和出院时的费用核对,一跟踪是指病人治疗过程的跟踪监督,对医生治疗和用药合理性进行全过程分析。社会监督机制可采取行政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相结合的措施。要将医保政策、管理规程、处罚措施、医保病人的医疗开支和监督渠道等管理事务公开,发挥群众监管的作用,也可聘请参保人作义务监督员。
同时,健全考核奖励制度,建立进出机制。在细化协议的基础上,医保经办机构要将考核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挂钩;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工作信誉等级。
(三)完善结算办法,严格费用支出
医疗费结算办法是医疗保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合理的结算办法可以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使医保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合理有效的结算办法,应由医保管理的实践来检验,应满足以下基本的评价标准:有利于定点医疗机构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医院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健全成本核算体系,防止小病大治、滥用药、滥检查,提高诊治疗效,缩短住院周期,降低医院成本支出和个人费用负担;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水平,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施治,维护参保患者的医疗权益;有利于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处理好控制社会统筹费用与医疗资源发展的关系。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是指由建设工程中各参加主体和管理主体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的组织实施方式,也就是建筑市场中,政府主管部门、业主、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咨询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督控制中各自的控制职能和作用。这种组织实施方式是由构成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制度所决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和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有控制,保证达到预定目标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中心任务之一。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现阶段,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这两大体系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利保障。但是,尽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却未能和社会监督力量有机的结合起来。
第二,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仍有相当数量设立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或与有行政隶属关系,客观上极易产生行败,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第三,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而建筑工程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特点的区别在于产品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难免使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受到约束,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
第四,政府质量监督方式过于具体。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要求三部到位,即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三个分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到位核验。重点是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工程验收及综合验收。为保证质量,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规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地核查,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质量监督人员都要到位。这种过于具体的管理模式使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间产生较大矛盾,从而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仅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
第六,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过于单一。原有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模式,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
第七,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将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关键过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全;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第八,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因此,造成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二、应当完善的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措施:
第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第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第三,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一、规范财务行为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的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包涵广泛。财务管理人员要依法筹集和使用,健全财务制度,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如实反映收支状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为保证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有权规定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社保基金设单独的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按险种分别建账、核算。经办机构要做好基金的预算工作,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分析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问题,对基金实时监控,合理使用社保基金。
基金的筹集,按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杜绝擅自截留和减免应缴的保险缴费。细化各险种收入,对产生的利息、财政补贴、转移、其他等收入按项目规定进入各险种专户。缴存时,经办机构按凭证记账。对所管辖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资料要存档,定期对参保单位进行缴费稽查。
基金的支付根据社保统筹范围,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支出,不得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标准。社保基金支出包括养老支出、失业支出、基本医疗支出、工伤支出、生育支出等。设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明确用途。基金节余就是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不得擅自动用。
严格管理社保各险种的基金收入、支出帐户。根据原始凭证入帐收款和付款。做好的基金决算,编制基金报表。
二、财务监督管理
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分不开。加强基金管理的监督工作,执行社保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国家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行政监督办法、审计规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加强经办机构学习各法律法规的力度和学习范围。改变管理理念,提高创新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
三、非现场管理及监督
社保基金非现场管理监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社保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的一种远程监督。开展非现场管理监督,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对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督工作。确定出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指标体系和数据库结构,制定数据标准和工作流程,开发了社会保险管理软件。基金监管应用系统,要从数据采集起步,实现对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基金管理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控分析。
进一步完善规范数据指标、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工作,实现对社保基金管理运行情况的网络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积极探索,逐步完善。在实施非现场监督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本着实施范围由点到面,数据信息由简到繁的原则,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补充完善。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社会保险基金作为我国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物质基础,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公民生活居住以及医疗卫生水平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属于专款专用资金,因此对于资金的监管等方方面面也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运作规范,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率,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重点所在。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要内容概述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国家通过各种手段筹集的用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以及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资金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则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在收集、管理、运营以及投资等方面开展的监管,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作的合法合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有关工作开展的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合法合规,重点是对有关单位的缴费行为、金额、比例等方面的监管。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等一系列办理工作开展的监管,目的是确保基金严格按照规定的支付范围、标准等进行支付,重点是监管有关支付条件是否符合,审批手续是否健全。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监管,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流动性以及安全性等所进行的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经过国家财政预算的评估以及转换使用。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工作的监管,重点是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的所有财务处理业务流程是否符合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规范高效。
二、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关于基金监管方面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
在目前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管理体制以及模式下,基金的委托管理方、投资管理方以及监管方等还存在着职能交叉的问题,这就造成了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方面难以形成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特别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力度较差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当前的主要主体市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力量较弱,再加上我国目前针对社会保险基金运作管理的有关信息披露不足,造成了在社会保险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三)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较大压力
现阶段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点在于规范安全运作方面,而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忽略了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科学投资的管理,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具体实施策略
(一)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力度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的问题,根源上还在于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力度不足,因此下一步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应该重点加强基金的监管力度。一方面,应该加强社会保险金的行政监管,重点是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监管力度,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及时入账,同时还应该通过强化会计管理以及审计管理等手段,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以及投资运营的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另一方面,应该充分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重点是应该进一步的提高有关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成本以及资产信息等定期进行社会公布,并设置监督举报渠道,依靠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安全合理。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
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效果,还应该注重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特别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过程中,应该根据自身社会保险基金的实际管理情况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制度等,确保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基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同时,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具体管理还应该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重点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具体任务、监管范围、规范操作流程和业务细则,形成制度健全、管理科学、监控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三)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方面,也应该积极地探索采用信息化的手段。特别是针对社会保险基金建立财务核算一体化信息系统,通过财务信息系统,尤其是将有关的财务核算流程纳入信息管理系统之中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以确保各项有关数据的真实可靠,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数据质量,形成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环节进行实时监控,重点通过对数据来源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的监控和分析,降低基金管理风险。同时,还应该注重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方面加强科学分析研判,将基金的运营管理实现事前分析、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真正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全方位、高效率。
四、结束语
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中,应该注重同时发挥好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双重作用,并进一步加大有关信息披露公开力度,并探索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化水平,以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质效,实现社会保险基金运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1]胡妍丽.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以烟台市为例[J].财税金融,2014
[2]高海天,李金静.中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0
【关键词】基金的财务管理 基金的监督管理 基金的非现场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及通过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国家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是保证社保基金安全和社保制度可持续运行的手段。
一、规范财务行为。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的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包涵广泛。财务管理人员要依法筹集和使用,健全财务制度,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如实反映收支状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为保证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有权规定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社保基金设单独的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按险种分别建账、核算。经办机构要做好基金的预算工作,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分析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问题,对基金实时监控,合理使用社保基金。
基金的筹集,按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杜绝擅自截留和减免应缴的保险缴费。细化各险种收入,对产生的利息、财政补贴、转移、其他等收入按项目规定进入各险种专户。缴存时,经办机构按凭证记账。对所管辖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资料要存档,定期对参保单位进行缴费稽查。
基金的支付根据社保统筹范围,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支出,不得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标准。社保基金支出包括养老支出、失业支出、基本医疗支出、工伤支出、生育支出等。设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明确用途。基金节余就是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不得擅自动用。
严格管理社保各险种的基金收入、支出帐户。根据原始凭证入帐收款和付款。做好的基金决算,编制基金报表。
二、财务监督管理。
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分不开。加强基金管理的监督工作,执行社保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国家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行政监督办法、审计规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加强经办机构学习各法律法规的力度和学习范围。改变管理理念,提高创新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
充分挖掘和发挥人的潜能,调动创造性、积极性和自觉性,是做好社保基金管理的保障。强化内部控制制度,搞好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检查工作,找出问题,改进工作作风,形成对社保基金全面、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研究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办法,控制社保基金的风险。
三、非现场管理及监督。
社保基金非现场管理监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社保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的一种远程监督。开展非现场管理监督,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对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督工作。确定出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指标体系和数据库结构,制定数据标准和工作流程,开发了社会保险管理软件。基金监管应用系统,要从数据采集起步,实现对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基金管理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控分析。
进一步完善规范数据指标、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工作,实现对社保基金管理运行情况的网络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积极探索,逐步完善。在实施非现场监督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本着实施范围由点到面,数据信息由简到繁的原则,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补充完善。要充分利用已经实现全国联网的养老保险监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开展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非现场监督。在国家统一制定下开发社保基金监管指标体系标准后,要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监督内容,扩展所需的监管数据指标。实施符合非现场监督的技术要求规范的统一的数据库。在数据中心生产区建立集中的社会保险业务、基金财务数据库,为基金监督提供准确、及时和完整的数据信息,并以此为依托,按照全国统一的基金监管指标体系的要求,从生产区采集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的业务、财务数据,在交换区建立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数据库。依托金保工程网络。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进行基金监督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省级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应具备向部里传输监督数据、接受地市监督数据的功能。地市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应具备向省里传输监督数据、支持区县级基金监督机构开展本级基金监督工作的功能。逐步实现与财政、税务、银行、邮局、公安、工商、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联网,并通过网络获取有关监督数据。建设满足需求的应用系统。逐步升级财务管理软件,实现财务管理软件与业务管理软件的无缝对接。设计规范统一的非现场监督工作流程,确定指标需求,建立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并完善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应用系统,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实施有效的监控、分析和评估。切实加强对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在基金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政府以及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非现场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全国统一的基金监管指标的要求,规范核算管理方式,细化核算内容,满足非现场监督的需求。提高质量,掌握实情。要监控从生产区数据库转入交换区基金监管数据库的数据信息,确保其准确、及时和完整。审核、分析各项数据指标及其变化,对波动异常、结构不合理以及相关数据不匹配等情况,应进一步访问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应用系统,并运用查询、传输等功能查明数据指标形成过程、影响因素,与财务、业务原始数据进行核对,及时发现疑点问题。必要时可通过询问、函件、咨询以及实施现场监督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查清问题。对非现场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被监督单位沟通,反馈监督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按月、半年、年度编写非现场监督报告。非现场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基金管理总体情况,征缴、待遇支付、结余基金管理以及运营等情况,基金管理水平和制度运行状况评价,存在的问题,潜在风险的分析预测,整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等。非现场监督报告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突出量化分析,做到问题清楚,依据详实,观点明确,情况完整无误。配备硬件,加强培训。配备必要设备,为非现场监督提供物质条件。要加大培训力度,不断丰富计算机、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提高基金管理监督人员业务素质,胜任非现场基金管理监督工作,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运行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关键词]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义务
一、存款保险制度及其法律关系的概述
1.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是指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或其他吸纳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其吸纳的存款按一定的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金融机构破产或者面临财务危机时,由该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代为支付一定数额保险金的一种特殊保险。存款保险制度是由保险业与银行业联合向混业经营发展下所产生的制度。是以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两者为目的的特殊保险制度。在1929年全球经济危机之后,存款保险制度最先出现在了美国,并且发挥了其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在金融市场逐渐开放的今天,银行高风险业务更显活跃,如何保证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及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健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我国尚未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属遗憾。事实上,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酝酿已久,而相关部门及业内人士却一直对其持谨慎态度。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更是加快了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步伐。
2.存款保险法律关系
存款保险法律关系是存款保险法律规范在调整存款保险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对于主体的认定一直存在着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将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第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江朝国先生则将保险合同划分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他关系人。认为保险人的相对人为一群多数需要保险保护的人,投保人为保险人的契约相对人,但保险关系的内容并非保险人对投保人这么单纯。第三,将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方和投保方两个方面,保险方仅指保险人,投保方包括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笔者较倾向于第三种观点,认为主要由三方构成,即:存款机构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存款保险机构是保险人,存款者是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
存款保险机构是保险人这是无可争议的。各国目前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有多种形式,主要可分为政府设立、民间性质和半官民性质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的保险人主要区别就在于监管的权利来源及力度。
二、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须承担的义务。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订的保险条款订立的,所以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体现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之中。这些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存款保险属于特殊的保险类别,特殊性表现为其法律关系更多的体现在监督管理关系方面。由于银行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已指定存款人为受益人,银行就不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而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对象其只享有权利不具有义务是保险法的一般规定。故此两点不做讨论。
1.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保险人除了一般保险人应遵守的保险合同条款中的权利义务外,更多体现了其行政力量和保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由此,对保险人的权利论述如下:
(1)对投保机构的选择权,即承保权。除了规定强制保险的国家外,存款保险机构有权利在接受金融机构投保之前对其资产状况及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包括所从事的高风险业务种类等。对于存在的风险较大不符合投保人要求的有权拒绝承保。但拒保的范围相当小,否则存款保险制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2)监督管理权。在保险人接受承保之后有权对投保的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并且有权要求其定期或者不定期报送相关资产、业务表。监督管理的权利来自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法律的直接规定。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特殊性,为了使其在对银行监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不少国家的法律规范都赋予了存款保险机构广泛的监督权利。(3)对银行的处置权。当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赔付保险金之后,就自然取得了追偿权。有权对不同情况的银行采取不同的措施。比如提供资金的援助,帮助其度过难关;有的银行可以对其进行兼并和收购;最后对于已无存在意义的也不适用救助手段的银行可以向银行的监管部门申请关闭银行。
保险人的义务有以下几点:
(1)对于投保机构而言,存款保险机构有义务在银行出现危机的时候,按照合同对其进行救助,帮助其摆脱困境。救助的方式也因银行的具体情况而区别对待。(2)按照存款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在银行无法向存款人支付存款额时有义务对存款人实施赔付。赔付保险金的比例及额度都由法律文明规定。
2.投保人的义务
银行作为投保人已指定了受益人,故其不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1)如果作为强制保险的投保机构,那首要义务就是参与投保并且订立存款保险合同。(2)交纳一定的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不但是存款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存款保险机构实施保险救助的基础。存款保险费一般为法定额度。(3)相对于保险人监督权力,投保人有及时报告和接受检查的义务。银行必须配合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为,按照存款保险机构的要求提交各种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的报表等。第四,合理控制风险,谨慎经营义务。银行资金集中的特点决定了其进行高风险业务的危险性,势必要求银行在经营业务时,合理分析,控制高风险业务。银行又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另一特点是资产负债极高,为了避免挤兑情况的发生,所以银行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就要尽到最大勤勉义务,谨慎经营,避免发生银行挤兑及其连锁风险。
3.受益人的权利
在存款保险中,受益人是指存款人。受益人为投保人指定的接受赔付对象,所以在此不承担任何义务,只享有权利。首先,存款人当然享有受益权。在存款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在银行不能返还存款的情况下,存款人有权利向存款保险机构请求赔付。这体现的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直接目的性。其次,存款人有知情及监督银行经营状况的权利。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自身特点,也易产生道德风险。原因就来自于广大的存款者因为有强大的存款保险基金为后盾就忽略了对其所储蓄的银行经营状况的关注,而恰恰也因此会使银行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而从事风险更高的经营业务。所以,除了保险人和监管部门之外,广大存款人的监督力量也是不容忽视的。
三、存款保险法律关系内容的特点
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较之一般的保险法律关系而言,有其共同之处,但也不乏个性。共性表现为都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在此,笔者仅就个性之处谈及存款保险法律关系内容的特点。
1.保险人监督管理的行政力度较大
与一般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不相同的是存款保险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存款保险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存在合同双方约定免除的可能性。在保险人的权利这一方面,除与一般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人的权利相同之外,更能显示出其具有的行政色彩的监督管理手段。
2.保险人事后对投保人的处置手段的多样化
在一般的保险法律关系中,当承保事项发生,保险人就按照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赔付。随后将享有代位权、物上代位权。但在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之中,当银行面临危机向存款保险机构提出申请,作为保险人的存款保险机构有处置权。对于情况不同的银行,处置的手段也不尽相同。如前所述,对于仍有经营可能性的银行给予及时的资金援助帮助其摆脱困境;对于部分条件合适的银行采取兼并或者收购;而对于没有存在必要的银行则可申请关闭。
3.强制性
除了存款保险之外也有个别险种是采取强制性投保的方式。但此处的强制性除了体现在投保方式之外也渗入存款保险关系的其他方面。目前现在国际上采取强制保险的国家较多。规定强制投保国家的投保人无权决定是否参加保险,也须接受存款保险合同中的内容。法律对保险的范围、保险费率、赔付比例都做出了规定。作为投保人的银行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签订合同。这些方面的规定无不显示出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中内容的强制性。
参考文献:
[1]王亦平:银行法基本问题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5 (43~44)
[2]施文森:保险法总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0(20~26)
一、监督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
1、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平等的原则。
2、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3、要保护正当权益者的利益。
4、要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以权制权。
5、垒过程、垒方位综合治理和提高工程质量。
6、监督工作要把握执法为民、监督与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7、要研究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管理措施。
8、研究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始终抓住工程使用安全功能的重点。
9、监督方法应注意要由代替主体角色转向抽查、核查、审查、巡查的客观全面的高层次上的监督管理。
二、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的步骤与方法
1、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二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备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
2、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应适应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和内容的要求。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铡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技术控制的方法采用评价标准的方法比较好。
总的来说,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业主、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是通过现场的地基基础质量验收监督、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的范畴,环境质量的监督渗透于各个监督垒过程,也是质量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主俸的质量行为规范,质量活动结果有效,国家和公众质量利益通过实体有效操作全面得以实现,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3、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一是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二是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在这一阶段的监督应着重把好两关;一是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对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内的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垒、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括环境,使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质量问题住户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三、工程监督管理模式的变革
1、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工程各方参与行为,加强事前预控。
(1)作为政府质量监督的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质监水平,因此,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学习成为重中之重,并要求将其落实到对工程施工质监的各个阶段,使工程质量得到可靠保障。
(2)注重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意识培养。本着“执法要严,帮助在先”的原则,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就要依据相关法规,组织实施监督会议,明确告之其职责,提出具体要求,使工程参与各方职责分明,目标明确。
(3)针对不同工程制定相应质监方案,做到预控在先。由于受到工程所处自然环境限制,施工场地、工艺等都要随之改变,为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应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如深基础工程,应加强基础围护及开挖工程的监督力度;装饰装修工程则应加强对装饰材料的质量抽检以及室内环境检测的力度等。
2、加强施工巡查,鼓励刨优,惩治劣差。
(1)拓展质监职能,提升住宅质量等级。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中住宅工程比例随之不断提升,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2)加强施工巡查,确保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设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往往发生在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一旦控制这两个阶段的工程质量,隐患就基本可以消除。特别应对地基验槽、基坑围护、管线监测、基坑开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地下防水工程、主体结构模板支撑系统、钢筋绑扎、电位联结等工程中所涉及的计量、检测设备加强检查,对混凝土配合比、坍落度、试块制作、标准养护及同条件养护等做重点抽查。
(3)创优与查劣结合,服务与监督结合。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
Abstract: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mechanism is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of industry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according to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related laws, regulations and mandatory technical standards, to play the role of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mechanisms of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ll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ndatory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to ensure the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一、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
1、建筑工程的监督工作 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发现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
2、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部分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监督管理,三大部分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
3、建筑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企业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问题,特别是解决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二、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出现问题的原因很多,牵涉到从设计、施工到项目经理、甲方,多专业技术工种,多单位部门的方方面面,归纳起来主要有几点:
1、技术质量方面
现代建筑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涉及的专业越来越多,安装的质量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每一个专业既有自己的特定位置空间、技术要求,同时又必须满足其他专业施工的时间顺序和空间位置的合理需求。如果在技术上未能充分全面考虑,特别是一些交叉部位的细节考虑不周,则极易产生问题。
再者,由于现代建筑的个性化,每一栋建筑都是一件特有的产品,每一条管线、设备都有特定的要求,少有类同,这也增加了技术工作难度,增加了各专业之间出现矛盾和问题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新技术、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应用,施工人员未能及时掌握,也会带来问题。
2、管理方面
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施工单位的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分包单位在工作范围的界定上很难做到十分明确。主观上各单位在利益的驱使下,总希望相关单位承担更多的工作。往往造成工序上的遗漏,人为地带来一些问题,增加了协调管理的复杂性。
此外,施工组织管理不健全,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的水平素质参差不齐,会给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工作带来困难与不便,也是产生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做好质量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有效地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同时,加速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进程。
2、强化政府监督管理与质量检测。(1)从投资的绝对数额上看,以政府牵头的投资为主,没有任何主体的投资额能与政府投资相提并论。(2)加强对投资的监管符合国家政策。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的责任,但过多的介入往往会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有悖于市场经济原则,易于造成市场混乱,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精神。(3)要保证市场活力。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相对弱化对其他业主的管理,既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活力,让其他业主能够在更大的空间中发挥其能动性,又能保持市场的稳定。(4)用科学发展观来看待、解决这个问题。要运用科技的手段,检测建筑工程质量,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监管,并且要保证开发商和建筑商乃至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
3、完善监督检验机构。建章立制是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础。要依据法律法规对业主的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各方主体资格与所有承担工程是否相适应、主体各方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的建立是否完善、工程建设资料是否真实和完整、各方主体的职能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到位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以确保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受控。完善检验机构,广泛深入地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过科学方法鉴定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结构构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情况。通过检验,试配合理地使用原材料,推广新技术。
4、加强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将工程巡查与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有效结合,提高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质量监督机构要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统计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并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及对违规的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
加强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工作,通过信用建设进行约束外,从市场监管的角度,把不良记录与资质年检、工程招投标挂钩,把不合格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清除出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从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5、加强工程建设的事前引导和控制,注重事中的执法检查与事后的竣工验收。(1)施工前的监督属于工程质量事前监督,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资料审查,并存入监督档案。二是对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的质保体系进行审查,监督组应及时填写建设工程质保体系审查表存入监督档案。(2)施工中的监督属于事中监督,主要涉及施工作业的检查和工程实体检查两个方面。监督组在施工现场抽查工程实体施工质量时,应选择工程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部位及项目,根据监督方案实施不预约、不通知的监督抽查,保证检查内部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3)竣工后的监督管理。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在这一阶段的监督应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项目不断增多,特别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推广应用,要求建筑技术管理人员,跟上形势的发展,在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要善于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学习掌握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有效的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还应创新监管手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新形势下建设施工管理工作,遏制建设施工事故发生,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以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这样,质量、安全能真正得到控制。从而确保人民群众安全与利益。
参考文献:
[1]黄林.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J].统计与决策,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