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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的评估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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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的评估

第1篇:企业资产的评估范文

【关键词】改制企业 资产评估 问题 对策

企业改制属于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在改制期间受一系列因素影响,使得企业资产面临很大程度的流失,企业利益遭受侵害。由此可见,研究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的问题与对策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阶段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政府过多干预,导致资产评估价值缺乏准确性

改制原本属于企业在自身生存、发展基础上而自主实施的战略行动,由此,企业改制动因应当与企业战略目标相统一。然而现阶段,我国政府过多干预很大程度上掩盖了企业动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动企业改制,单纯考虑改制企业的承受水平,而不顾及企业资产实际价值,同时采取不同手段干预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导致资产评估价值缺乏准确性。

(二)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不完善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全面深入,原本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俨然无法满足市场经济背景下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实践需求,再加上我国改制评估理论发展相较于实践活动发展更为滞后,导致评估人员在开展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工作时无法有效执行,进一步面临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不利情形。此外,部分企业资产评估活动并不结合现行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展开,一些评估机构为了获取私利,“以身犯险”,做出一系列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行为[2]。

(三)资产评估行业与市场不规范

现阶段,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唯有全面统一的健全法律文件,就评估种类展开的划分也存在科学合理性不足的问题,各式各样评估人员开展的评估业务分支交叉,极为混乱,对评估行业与市场发展构成不利影响。在评估中多种不同业务呈现出各种程度的交叉,引发十分严重的多部门管理、多资格并存的情况,进而使得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与市场全面发展缺乏有效性,使得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与市场难以与国际评估行业有效接轨。

(四)资产评估方法选取不合理

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结合实际评估目的以确定资产评估方法的选取,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成本法以及收益法等,此类评估方法有着不同的适用性,也有着各自对应的不足之处,可见选取对应资产评估方法开展评估最终获取的评估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资产评估实践中,一些评估人员为了满足委托方一系列要求而选取对委托方最为有利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方法选取不合理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资产评估风险。

二、企业改制中强化资产评估的有效对策

如何进一步的强化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可以从以下相关对策着手:

(一)明确全面完整的评估范围

在企业改制中,全部资产均属于评估的对象,均应当全面完整地展开评估,尽可能做到不留有遗漏,做到账实相吻合。为了确保评估结合的科学准确,在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时,应当考虑全面,明确完整的评估范围。在全面完整的同时,还应当明确重点,无形资产凭借其自身特殊性,应当被确立为企业资产评估中的重点范围,评估人员应当提升关注度,开展好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二)确保企业资产评估方法科学合理

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全面衡量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使用效应及发展前景,结合无形资产发展转变规律等,系统运用一系列评估指标,构建较为完备的资产评估数据信息库,强化无形资产评估科学合理性。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评估人员在开展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过程中,应当全面权衡这一土地资产地理区域及区域内社会、人文等状况,唯有通过评估人员权衡因素科学、参数选取合理、方法采用可靠,方可获取可被接受的评估结果。

(三)健全企业资产评估配套法律法规

我国企业改制即便已经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然而时至今日,企业资产评估对应法律法规方面的制度依旧不够健全,不具备对应的立法,造成一些不法人员钻法律空子盗取企业财产。鉴于此,要想实现企业改制中各项工作开展的更加规范,就应当加速健全企业资产评估的对应法律法规制度,构建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接下来企业改制运行给予有利的法律保障,保障不同地区企业的改制、产权交易可于同一法律规范下有序开展。

(四)提升资产评估人员综合素质

企业改制中,不论是哪一项资产评估最终均要通过评估人员完成,即评估人员是实际资产评估工作中的工作主体。可见,唯有构建起一支专业水平高、职业道德素质强的评估团队,方可在评估实践中,在处理一系列疑难问题时,评估人员能够选取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并尽可能确保评估工作客观、鼓励性,获取准确、公正的评估结果。提升评估人员专业水平,应当每年不定期组织培训继续教育,系统制定培训学习内容,开展具备一定深度、针对性的理论研究、学术探讨,确保每位评估人员均可参与其中,培训完毕可展开相应的考核,确保学习质量。其次,强化评估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现阶段,我国评估市场中存在诸多的评估机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而评估人员经济收入以提供评估服务为主,倘若评估人员不具备良好的自我约束力,便会为了获取利益而满足委托方任何需求,而造成评估结果失真。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企业改制属于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在改制期间受一系列因素影响,使得企业资产面临很大程度的流失,企业利益遭受侵害。而可观、工作、科学的资产评估服务对于解决此类问题,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相关人员务必要不断专研研究、总结经验,清楚认识.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的必要性,全面分析现阶段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存在的相关问题,“明确全面完善的评估范围”、“确保企业资产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健全企业资产评估配套法律法规”、“提升资产评估人员综合素质”等,经济促进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序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第2篇:企业资产的评估范文

摘 要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问题一直是国内研究焦点,但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风险来源的研究大多是定性分析。本文主要探讨对其进行综合定量性分析的方法。通过模糊影响图风险综合评估模型,对现阶段国有企业不良资产风险源对国有企业资产质量的影响进行定量化研究。

关键词 不良资产 模糊影响图 风险评估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风险源既有外部环境因素也有企业内部因素,既涉及定性因素又涉及定量因素,这些因素繁多且各种因素之间又相互影响。解决这种复杂情况,关键在于选择一种既能清晰描述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又能定量分析各种因素对最终目标值的综合影响程度的方法来认识国有企业不良资产风险源,从而有助于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模糊影响图具有处理复杂关系和不确定问题的能力,并且其建模和分析过程与风险分析过程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因而本文选择了模糊影响图研究国有企业不良资产风险源。

一、模糊影响图的构造

根据双向构造影响图的思想,构造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模糊影响图的步骤:(1)确定价值结点;(2)构造模糊影响图的关系层;(3)构造模糊影响图的函数层及数值层;(4)模糊影响图的评价;(5)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风险估算。

二、确定价值结点

由模糊影响图理论可知价值结点代表我们分析的目标,确定价值结点就是确定分析目标,分析目标要看分析对象的时点而定。

三、构造模糊影响图的关系层

构造模糊影响图的关系层是构造模糊影响图的核心,这关系到各种原因通过何种形式形成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这需要很高的技巧和细致的分析。

首先,价值结点分析。以不良资产预计损失额为目标结点,又根据不良资产的分类把目标结点从会计学角度进一步分解为不良流动资产、不良固定资产、不良长期投资、不良无形资产和不良递延及其他资产五个结点。再对这些结点进一步分解为直接前序结点,例如不良流动资产又可分为不良应收款项,不良存货,不良短期投资等直接前序价值结点。根据需要还可继续进行分解。

其次,构造局部影响图。目标定向构造影响图方法有利于多学科专家进行交流,因而可将图中的边界结点按专业分类,一个学科的专家负责该领域内的图的构造。本文把国有企业不良资产风险源划分为三个最重要的五个方面,即产权关系和投资体制、监督管理、处置渠道、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其中后两者为内部风险源,也是最核心的因素。

再者,变量因素的合并和核定。当整个影响图的关系层构造完成以后,有可能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图中存在相同的结点,尤其在不同的局部,因此在把局部影响图合并为总影响图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合并相同结点。

最后,综合考虑国有企业不良资产风险源,核实有无漏掉重要的影响因素,如有发现,要分析判断与图中其他重要变量的关系,将其正确地连接起来,得到一个完整的影响图模型,并给予编号。如图1所示:

四、构造模糊影响图的函数层及数值层

首先,定义模糊影响图中的两类模糊集。

频率模糊集的定义。我们可以把频率范围从0到1分成10等份,(0,0.1,0.2,…,1.0),然后根据决策者的偏好,依据专家咨询,确定频率模糊集及隶属度。例如,高(H)= {0.7/0.5,0.8/0.7,0.9/0.9,1.0/1.0};中(M)={0.3/0.2,0.4/0.8,0.5/1.0,0.6//0.8,0.7/0.2};低(L)={0/1.0,0.1/0.9,0.2/0.7,0.3/0.5}。

状态模糊集的定义。根据已确定的价值结点的状态空间,即不良资产的变化幅度,我们采用变量增减百分比来描述变量的不确定性,首先将变化范围设定为0%-50%之间,将变化范围划分为几等份(-50%,-40%,…,0,…,40%,50%),然后根据决策者的偏好,依据专家咨询,定义状态可能性的语言性质,即状态模糊集及隶属度。

比如:提高很多(HI)={20%/0.2,30%/0.6,40%/0.9,50%/1.0};

提高较多(MI)={10%/0.3,20%/0.7,30%/1.0,40%/0.6};

提高很少(LI)={0%/1.0,10%/0.8,20%/0.4);

无明显变化(NO)={0%/1.0)。

还有一些变量需要其他的语言描述,例如某一事件是否发生――“是,否”,投资体制的――“优,中,劣”。这种情况下,变量的状态模糊集及隶属度。如下:优(G)={优/1.0,中/0,劣/0};中(M)={优/0,中/1.0,劣/0};劣(B)={优/0,中/0,劣/1.0}。

其次,定义模糊影响图的数值层。对于独立结点,需估计其各种可能状态模糊集及对应的频率模糊集。对于非独立结点和价值结点,只需要知道状态空间并估计模糊集即可。为建模的简便及模型的可求解性,应尽量建立同种类型的状态模糊集,在不良资产风险源影响图模型中基本采用“提高很多”、“提高较多”、“提高较少”、“无明显变化”、“降低较少”、“降低较多”、“降低很多”这样的语言词汇。

再次,模糊影响图的函数层。确定模糊影响图的函数层就是确定变量间的模糊关系,即只需要以语言值估计结点间的成对关系。对于变量间的关系,有专家语言描述结点间的成对模糊关系。例如,结点4“投资体制”与结点23 “不良资产”的模糊关系:IF 结点4“优”,THEN结点23提高很多;IF 结点4“中”,THEN结点23提高较少;IF 结点4“差”,THEN结点23降低较多。

五、国有企业不良资产风险模糊影响图评价

通过采用模糊影响图方法进行计算,得价值节点不良资产的频率矩阵,例如:

从上面价值结点的频率矩阵中选取一行,使本行与其所对应的频率的乘积的和在所有行中最大。根据公式 = / ,得到价值结点变动即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概率值,如表2所示。

通过上表可以分析得出,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减少概率较高,超过了10%。而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增加的概率比较稳定,都在6%以上。

六、结束语

模糊影响图方法将模糊变换与影响图理论相结合,既能克服传统风险分析方法上的缺陷,又能克服影响图结构中概率获取上的困难,是一种有较大应用前景的决策和风险评价方法。

参考文献:

[1]李国良.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第3篇:企业资产的评估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对策

据统计,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过程中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量非常大,国有资产流失已经成为国企改制过程中所需克服的重点难点,而资产评估又是产权转让中的重要一环,准确的评估方可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一、资产评估在当前国企改制中重要地位及所遇到的问题

资产评估是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它需要遵守公允的原则,依法进行,方法科学,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向之一是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参与,资产评估是改制前的必要程序。而且资产评估既要考虑了有形资产,又要考虑了无形资产的评估。

首先,改制过程中通过资产评估明确了财产权利,企业在进行改制过程中,对原国有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利,而且资产评估也使得企业的股份归属明晰,权责更加明确。其次,资产评估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资的流失,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等相关经济活动中,资产评估可以摒弃历史成本的账面净值计价的方式,实现入股资产的提前评估,就这一角度而言,资产评估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同时,资产评估是国企改制的必要前提,在法律层面,国企改制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评估数据与实际价值的相符程度,继而在改制后,企业产权能够进入市场,进行产权交易的相关活动。

国企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涉及到了方方面面,包括企业的设立、兼并重组、拍卖、租赁、破产、抵押担保等方面,其所属的各种资产都被纳入到了评估的范围之中,而国有企业在改制的各个环节都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国有资产流失,而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国有资产标的信息的披露,产权价格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由于与政府和相关企业的利益关系密切,从而造成了评估不能按照市场定价进行,产权评估行业的诚信危机,这就造成了企业改制违规上市、虚估资产、改亏为盈、掩盖经营管理这些问题,使得企业所应承担的风险成为社会、商业银行的风险。

二、造成资产评估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在历史上,我国国企的产权非常不明晰,而今将其产权一直不清晰,如今将资产进行定价,将评估的责任交与评估机构,评估的主观性较大。评估机构一般将产权的所有权和财产权进行评估,难以考虑产权更广的范围,还包括一个更广的范畴,评估过程中的土地处置问题、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较为困难。

(一)土地处置

国有企业的所属土地使用权来源不同注定其处置评估应该采取不同的方式,现如今,我国在国企改制的实践中,主要对土地使用权采取三种处置方式――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第一种处置方式既然已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了改革资产范围,即应该将其纳入评估范围,如此才能客观评估国有企业的实际资产,不至于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是企业的宝贵资产,现如今,无形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其公允价值需要反映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而今,会计处理一般遵循审慎的原则,不将其纳入资产负债表中,仅仅将外购的无形资产予进行确认,按照期限进行摊销,使得企业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真实性难以获得公允。

(三)评估机构

政府与买家的利益冲突严重使得评估人成为资产转让的焦点,在产权改革中国有资产被低估的现象严重,资产评估作为独立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水平偏低,造成评估失真。而且资产评估行业利润丰厚,竞争激烈,很多评估机面对竞争压力不得不进行低价竞争,很多必要的评估过程被忽略,其结果成为一张纸,必然会造成评估结果有失公正。

三、相关建议

(一)评估机构建设

评估机构是产权转让中资产评估的主导者,是评估的出具者,对于此行业,应该尽快完善行业的制度建设,建立资产评估的法律监督和惩戒体系,实现对评估行业的规范。其次,评估过程中应该保证避免行政干预,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备案制。同时,要建立评估机构质量监管体系,制定行业条例,加强行业内协作,完善自律机制。而且要加强评估理论和统一标准的研究,建立健全评估方法,摒弃主观性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防治国有资产被低估,造成国资流失。

(二)建立科学的无形资产评估标准体系

现如今,我国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方式简单,且较为随意,缺乏标准,故应该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取消政出多门的冲突,对于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主要部门的法规进行归纳,统一纳入《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加强对评估资格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的自律规范。

(三)根据目的进行资产评估

区分对待改制资产和租赁资产,严格上报备案,转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评估损失经批准方可冲减国家资本金;而租赁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确定租赁资产的租金,它并不对资产进行实质性的处置,因而这一资产评估不需上报备案或核准,评估减值也不应作为改制损失进行统计和账务处理。

第4篇:企业资产的评估范文

摘 要 资产评估业务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社会公正性中介服务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重要性和客观性的认识也逐步深入,资产评估意识进一步增强。

关键词 资产评估 企业管理 资产管理

一、当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当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经与中介机构和企业座谈,认真听取他们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我们认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认识不到位。一些企业和部门对资产评估工作认知度还不够全面,单纯地认为资产评估只是为了某种经济行为的需要而走程序,不能从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角度去充分认识资产评估的重要性,致使部分资产评估项目存在倒排时间表、片面追求进度现象,造成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中存在较多质量问题,也给正常的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造成巨大压力。

(二)个别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不高,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有的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易受外界各种因素影响,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没有认真履行盘点清查、实地勘察等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债权债务类资产没有进行必要的函证,搞粗放式评估,难以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合理和完整性。甚至有个别执业人员不按照行业准则和操作规范公正执业,采取欺骗和隐瞒等手段,与企业串通作假,人为低评、漏评国有资产。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不够合理。个别中介机构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时,选择和运用的评估方法不合理,引用的评估假设不适当,存在评估方法选择使用单一,特别是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主要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未能运用多种评估方法更加合理地分析确定评估结果的现象。如部分中介机构对商业用房屋、建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未按照评估规范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等多种方法进行评估,从而难以反映出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

(四)信息披露不充分。资产估报告应当披露必要的信息,使国资监管机构和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有的资产评估报告对于资产权属存在瑕疵、担保、租赁、涉讼、评估程序受到限制、期后事项等可能对评估资产价值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使评估项目审核工作潜在较大的风险。

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对策思路

(一)建立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强化企业对评估项目的审核责任。2008年,我们在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省国资委转发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初步建立了企业内部评估管理工作体系,明确12家全资或控股市管企业的财务部门为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并指定了16名责任心强、熟悉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负责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要求凡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申请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按规定对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初审同意后,再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下步我们将继续完善企业内部评估工作制度,健全评估管理体系,加强评估项目初审工作,层层把关,各负其责,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评估工作,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严格选聘条件,规范中介机构委托工作。严格按照中介机构选聘的相关规定进行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一是要坚持中介机构规模、业务特长与项目规模、行业特点相适应的原则优选中介机构,确保业务质量;二是要在确保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节约企业费用原则,增强中介机构、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配合意识,既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又减轻企业负担;三是要坚持公开选聘的原则,通过招投标、随机选聘等方式,确保中介机构公平竞争,通过规范中介机构委托工作,促进中介机构客观公正执业,不断提高执业质量,更好地为国资监管工作服务。

(三)促进评估方法更加科学合理。充分发挥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的主导作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引导中介机构采用以收益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的评估方法对整体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合理体现企业价值。

第5篇:企业资产的评估范文

关键词:并购重组;资产评估;解决策略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一大批的中小企业迅猛崛起,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注入了活力。随着经济形式的改变,企业必须与时俱进迎接新的风险和挑战。与此同时,并购重组的浪潮不断涌动,在企业并购重组中,资产评估必然是重要环节,其涉及到经济法律等很多领域的内容进行评算和分析,为并购计划提供准确可靠的参考,帮助完成并购重组计划的完成。因此,深入分析企业并购重组中的资产评估环节存在的问题,将有助于我国加快企业并购重组的进程,与世界接轨。

一、资产评估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作用

企业并购中涉及到企业股权、控制权和资产的交易,因此能否对资产或相关的权益进行合理的评估定价将直接关系到本次交易的成败。由于在一次并购重组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对于信息的掌握并不一致,也可能存在大差大离的情况。交易双方的期望却是截然相反的,被并购方希望能以高价卖出自己的企业,而收购方则希望能够以较低的价格买入物有所值,因此就需要一个公正有实力的第三方对交易资产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价,并且给出一个交易双方都能满意的价格。资产评估机构因此应运而生,成为并购中的第三方媒介,起到并购案双方间的一座桥梁。

企业的并购重组离不开更改产权,资金流动和重组优化内部结构,若能合理进行资产的评估,将客观的对企业的资产有所呈现,在自身权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完成并购重组的交易,并能够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达到既节约资源又能赢得利润的双赢局面,资产评估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具体作用将体现在以下内容:

1.资产评估为并购重组交易提供依据

资产评估,顾名思义是对资产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价,给并购方呈现出所购公司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其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可盈利空间,并购者将根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合理利用手中的资产,实现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做出科学的决定。

2.资产评估将找出被并购企业的问题并分清责任所在

在对被并购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必然要对其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以及核算,必然会发现其经营结构和财产管理中的纰漏之处,并将其原因理顺清楚,分清责任所属,避免在后续的并购过程中产生资产的外流现象,促进并购重组的完成。

3.资产评估促进资产的优化配置

资产评估的过程中不仅要调查分析,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对其所有物资的数量、功能等全部进行价值评定,将有利于并购方对所并购企业的把握,有利于后期的整合过程中对所有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达到最高的利用率。

4.资产评估促并购重组流程的规范化

资产评估一般是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的工作,其过程具有规范合法的操作和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所有资产进行量化整合,整个并购过程在规范有序的范围内出现,主观随意的情况和资产流失的现象都会有效避免。

虽然资产评估在并购重组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毕竟资产评估的结果只是给交易双方提供依据而已,真正是否能够达成共识且真正最终的交易价格必定是交易双方多次协商达成的共识数目。因此,又不能夸大资产评估的地位,给资产评估一个客观合理的定位是必要的。

二、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不健全

评估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是资产评估工作人员在进行评估时的依据内容。资产评估是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大潮中应运而生的,所有对于资产管理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都倾向于维护国家的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条纹条例已经不能准确地评估市场经济中企业并购重组中所涉及的资产内容,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导致出现评估活动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情形。有很多的政府颁布的法规条路,存在设计不合理和落后发展时代的没有得到及时更正,虽有却难以依据其实施。对于资产评估师的认证没有健全的法律,不像注册会计师那样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较高的社会地位。

2.评估行业和评估市场不规范

我国对于资产评估的学科没有明晰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作为支撑,参与到资产评估的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内容互相交叉混乱,例如,虽然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是分离的,但是土地和房子却是不可分离的,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评估结果,就会给需要评估结果的人造成困惑。并且我国的评估多受政府部门的限制,没有更独立的自由,使得资产评估的功能有所受限。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资产评估整个行业的发展,跟不利于与国际的资产评估水平接轨。

3.资产评估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较低

评估工作人员是整个资产评估过程的主要执行人员,其主观意识将直接影响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资产评估人员的素质而言,主要分为专业素质和人品道德。在我国的资产评估中,经常存在职业道德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为了一己私利而放弃工作的原则,收取额外收入,甚至会出现故意抬高或贬低价格的违法行为存在。尤其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起初阶段,由于道德缺失的暗箱操作情况较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这就是人品道德和职业道德的问题。另外就是专业素质的问题,一般专业的资产评估师都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及考核取得相应的证书并具有一定的评估经验才能上岗。由于行业发展的限制,使很多的评估师更擅长于评估单件物品,对无形资产和整体资产则不甚了解,使得评估结果失真严重。以及评估人员后续培训不能跟上等使得评估质量不高。以上都是反映出来的亟待解决的资产评估员工的问题。

4.评估机构抵御风险能力差

目前我国从事资产评估的机构有专业从事资产评估的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兼营资产评估业务。这些机构都是注册资本几十万的公司,往往会承揽翻注册资金百倍甚至千倍的项目,一旦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失将是不能想象的。尤其是在企业的并购重组过程中,所涉资产金额巨大,一旦出风险不是一个几十万元的小评估公司能够承担的。因此,评估机构的风险意识和评估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都是需要提及并进行整改的重要问题。

5.评估方法选择不合理

根据评估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同的评估项目应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目前常用的就是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三种方法有各自的优缺点,采用不同的方法结果也会有所差异,因此要合理分析项目,分门别类才能评估准确。另外,在某些资产评估工作人员的执行过程中会存在评价方法不正确的现象,并不能合适的公式反映被评估企业的正确资金流向,尤其是不能应用账面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最后就是评估中缺少对企业的综合评价,尤其是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简单的评估企业的资产价值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综合其他方法对企业的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使得交易双方能够公平公正互利共赢。

三、解决资产评估问题的有效策略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每一个行业发展的有效支撑和保障,资产评估行业亦不例外,由于很多与自擦汗年评估的法律已不能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国家应及时健全法律法规,使企业和资产评估机构都能有法可依,减少钻法律空档的行为出现,使资产评估的整体业内环境得到规范。学习外国的法律法规制定经验,促进与国际的接轨。另外,还要对资产评估的流程作严格的条例规定,避免有工作人员随心所欲选择评估方法。因此,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要充分考虑资产评估行业的具体实际又要及诶和国际的情况,并随时针对新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修正。完善的法律法规将是资产评估行业大发展的有效支撑。

2.加大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

评估机构是资产评估的重要支撑,也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是重要的媒介组织,必须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加强其抵抗风险的能力,完善机构标准和从业标准。若缺少监管必然会造成资产评估机构权利与责任的分离,冒险选择高额的项目,就容易在后续的资产评估中频频出问题。加大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是迫在眉睫的行动,对机构加以限制,奖惩有度,通过有力的奖惩方式,有效震慑资产评估机构的不轨意图,从而保证企业并购重组的顺利进行。

3.培养高素质评估人员队伍

评估工作人员是整个资产评估过程的主要执行人员,其主观意识将直接影响到评估结果的准确及可靠性。作为资产评估人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又要具备专业的素养。做到工作中坚守原则,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每一项目进行评估,不受不良风气的影响,拒绝一己私利的诱惑,不被个人情感所左右,坚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后续专业培训,时刻以高素质的专业精神保证准确可靠的资产评估结果的呈现。作为机构或政府部门的责任是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完善后续培训工作。只有大部分的资产评估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个人情操以及精湛的专业技术,才能为企业并购重组的双方提供可靠的依据,维护自身、客户和公众的利益。才能使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更加规范,整体行业得到优良发展。

4.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

西方的发达国家已经具有了较完整和完善的经济发展体系和结构,发达国家在资产评估行业也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对企业的并购重组有较长时间的分析研究,并且针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过程都有比较健全的法律作为支撑和约束,并且能够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为了加快与世界先进理念的接轨速度,我国应虚心借鉴发达国家的评估经验,因地制宜地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下的资产评估体系,减少弯路,加快我国企业的并购重组脚步,早日步入世界先进的析产评估之列以及经济强国之林。

5.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

由于我国的市场环境依然受遗留问题的影响,国有企业依然是占到主体地位,使用成本法将使拥有大量非营利的收益极低的国有企业资产得到恰当的评估。因此我国在目前的资产评估中主要采用的是成本法进行评估,另外还有不常用的市场法和收益法。[8]在与世界逐渐接轨的道路上,我国也在逐渐多采用收益法,将更能体现企业的在用价值和使用价值。因为不同的核算方法对评估的结果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因此要谨慎选择评估的方法,选择既科学又合理的方式,使企业的并购重组顺利进行。

四、总结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得出,企业的并购重组涉及到资产和权益的交换,其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是资产评估给双方提供可靠的依据,再经双方商讨协商完成交易。虽然我国在资产评估行业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与世界先进水平仍有一定差距,在实际执行中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对于当前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寻求解决对策,无论从评估的内容上,还是评估的主体以及进行评估的环境上,都要进行深层次科学合理的改善,希望能在今后我国企业的并购重组中得以改善。保证高质量可靠的资产评估结果服务于我国企业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董艳,胡兆峰.企业并购中的资产评估问题探讨[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12).

[2]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资产评估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国际评估准则.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4]周新德.我国企业实施跨国并购的风险分析与控制[J].现代管理科学,2006(9):76-77.

[5]王忠波.高科技企业估值方法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报告,2010(11).

[6]袁洁.论我国国有公司并购中公司价值的评估.交通财会,2001(02).

第6篇:企业资产的评估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7篇:企业资产的评估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8篇:企业资产的评估范文

1.政府干预性较强目前,我国企业并购过程中,多数都是在政府干预下所进行的,政府干预性较强,导致企业资产评估活动难以顺利实施,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的参考价值也受到较大影响。企业并购活动虽然是作为一种市场行为,但是企业并购活动也会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政府从国家和市场角度出发,为达到一定的政府目的和经济目的,往往会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来约束和限制企业并购,或者是将部分亏损较为严重的企业强行搭配给优势企业,最终将导致优势企业无法按照原有的发展战略开展企业经营活动,并给优势企业造成严重的发展负担,对于市场发展而言也是极为不利的。同时,在政府的干预之下,企业资产评估活动也大受限制,评估机构迫于压力只能够提供虚假和失实的评估结论,导致评估价值严重降低,企业的并购活动也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2.评估机构和人员素质低下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被并购企业向评估机构和人员施以贿赂,导致评估结果失实,也是资产评估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资产评估是反应并购企业资产水平和价值的重要手段,资产评估活动数据将直接影响到资产价格。并购活动开展之前,并购双方需要本着诚信、公平和客观的角度协商资产价格,并借鉴资产评估数据对商榷最终价格。部分被并购企业,为故意隐瞒企业自身的重要信息,并夸大企业实力,往往支付高昂评估费用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以改动评估结果,导致并购企业蒙受较大损失。

3.被并购企业会计资料失实资产评估工作需要借鉴被并购企业会计资料来核对资产信息,以得出最为准确和科学的评估结果。然而,目前部分并购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疏于对会计和财务部门的管理,会计、财务部门统计数据往往较为混乱,资料失实现象比较严重,这就给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添加了较大压力,评估机构往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仍然无法保证结果的准确和有效。特别是对于能源矿产企业以及国有企业来说,企业对于日常财务工作和会计工作重视程度非常不足,这也给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增添了较多困难。

4.债务遗留问题严重企业并购活动开展之前,被并购企业需要做好债务的相关清理工作。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往往被被并购企业的抵押贷款、贷款抵押等活动没有在评估中予以全面体现,或者是在评估报告中只记录了抵押占比以及贷款金额总量,却没有具体到固定资产组成以及债务细节,当并购活动完成之后,债务则会直接转嫁到并购企业身上,银行机构则直接向并购企业追偿贷款,从而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尤其是对于能源、矿产和机械生产企业来说,企业设备采购中所支出的费用较为庞大,企业往往采用抵押贷款的形式开展设备采购,因此在实际的并购过程中,需要由评估机构针对债务细节进行调查和评估,以降低并购风险。

二、企业并购中资产评估的优化建议

1.明确评估标准企业并购是一种经济行为,企业并购将直接影响到并购企业的未来战略发展和经济利益。并购企业在并购行为实施以前,首先必须要明确资产评估标准,以保证评估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以充分降低并购风险。首先,在资产评估活动中,需要调查被并购企业的经营状况,了解被并购企业经济效益降低的重要影响因素,包括了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如果被并购企业由于市场发展因素而导致亏损,则应该按照清算价格开展资产评估活动。如果企业由于管理和经营不善所导致的获利降低,则应该将重置成本重置成本作为主要评估标准。

2.注重评估方法的选择资产评估作为企业并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资产评估所涉及到的方法和手段较为多样,如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等。单项资产评估是针对企业机械设备、房屋建筑、土地使用权以及专利进行评估,单项评估开展过程中可以应用市场法、成本法以及受益法具体实施,具体则需要从被并购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出发;整体资产评估是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整体评估优势在于能够更加真实和全面地反映被并购企业价值,但评估方式更加复杂,评估费用更高,一般主要应用于大型企业并购中实施。

3.加强债务评估和其他评估债务评估对于并购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债务评估重视程度的不足,很容易导致被并购企业债务的转嫁,从而导致并购企业经营压力的增加。为此,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并购企业需要加强对债务评估的关注,要求评估机构对被并购企业债务细节和信息开展全面评估,细化到具体的债务总量、抵押设备细目等等,使并购企业能够充分地掌握被并购企业的债务状况,降低并购风险以及并购纠纷的发生。同时,并购企业必须要重视对被并购企业其他评估数据的了解和获取,包括了商誉评估、企业未来经营预期评估等等,使并购企业能够更加准确地了解被并购企业的整体价值,为产权价值协商提供更为可靠依据。

三、总结

第9篇:企业资产的评估范文

一、企业改制中的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虽然无形资产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接受,但无形资产的管理、计量、评估远远落后于人们对无形资产重要作用的认识。特别是对无形资产评估指标体系的认识,已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特别是在确认和计量上的难度性,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及其会计处理应当持有必要的谨慎和稳健的态度,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才能合理评估无形资产这一特殊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反映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当说无形资产评估与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是两个紧提供密相联的问题,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是进行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改制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传统经济中发展而来的会计体系从稳健的角度出发,不倾向于将计量难度较大的无形资产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一般只将外购获得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并按其经济寿命或一定期限进行摊销,而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则将其开发费用在各期作为费用处理,即使该企业所创造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其结果导致企业大量宝贵的无形资产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企业财务报告中的净资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企业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真实性受到严重质疑。以美国为例:由于美国企业间购并现象较为普遍,尤以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受到的抨击最大。有关美国经济界人士指出,在许多企业购并行为中购并方看重的是被购并企业所拥有的,但并没有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而并不是看重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有形资产,并以“在21世纪中采用20世纪30年代的财务报告模式”的评估,批判传统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的忽视。

国外经济界、学者对会计制度中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固定资产资本化处理,无形资产的费用化处理;(2)无形资产的摊销;(3)无形资产的确认。

二、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及评估的影响因素

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经济资源,是知识产提供权与工业产权相统一的结晶,是维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增值效能。据有关统计资料,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达35%,高科技企业则达60%-70%。它不仅能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经济效益,而且其自身价值也有巨大的增值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生存发展,最终将体现于无形资产的竞争。无形资产对企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及其确认。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无形资产评估包括商标、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营销网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资源性资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无形资产价值及品牌评估等。

2.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价值的法律依据。从元形资产本身看,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计算机软件等涉及的法律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对于保护相应的无形资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商标权评估后,在商标的侵权诉讼和行政保护中,可依据《商标法》对假冒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量化并认定赔偿额,不仅有利于为商标权人打假维权提供索赔依据,而且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知名度。但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我国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适应WTO的要求。wTO规定的无形资产除上面提到的还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而在我国的《宪法》中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内容,其涉及评估的一些法律规定也只是包含在《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当中。虽然《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在无形资产评估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企业的股份提供制改造、合资、联营、兼并、拍卖、转让、无形资产抵押贷款等经济活动,有利于企业认识自己品牌的价值,有利于被消费者所认可,但对其他类无形资产尚未制定特别法律或行政法规,严重滞后于当今实践。

3.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作为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在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应该遵循此项基本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是中注协拟定,财政部印发的规章制度性文件,其依据是国务院行政法规9l号令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无形资产评估至今尚未立法。使得评估的法律依据不足,这也决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只能侧重技术层面,忽视了评估、披露、使用是资产评估三个环节的重要特征,且三者缺一不可。它难以适应目前我国多种经济体制并存的客观需要。体现到现实当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在涉及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时,《无形提供资产评估准则》没提及如何使用,而这个问题在做具体评估项目时是无法回避的。因为资产评估的最终目的是使用,不能只强调和规范评估师的行为,更要考虑使用者的接受情况,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中,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使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对于使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在无形资产评估条款中很空泛,因没有具体考核指标,缺乏可操作性。4.评估方法对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无形资产主要有三种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评估方法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首先是评估方法选择不当造成的影响——没有明确评估的目的,评估目的错位;或是由于最佳的评估方法中的一些评估参数难以确定,而只好改用别的评估方法。其次是评估方法本身存在的风险。

(1)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是指在现实条件下,按功能重置资产,并使资产处于在用状态所耗费的成本。重置成本评估法就是按重置成本价格对无形资产进行估价,即按照评估无形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无形资产价值的方法。由于无形资产具有账面成本不完整、投资成本的弱对应性和人账成本虚拟性的价值特点,在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会遇到成本资料缺乏完整性和原始成本无据可查而带来的不确定性问题,故在使用重置成本法确定无形资产的评估值时,会存在数据资料不准确和不精确的风险,难以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

(2)市价法也称现行市价法,现行市价评估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将被评估资产与比较对象逐个进行对比调整,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由于无形资产的不可比性,使其没有可比的市场价值。每个企业无形资产由于其在同业中的垄断地位和优越程度不同,为企业带来的超额盈利水平各异,对于相同种类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不同的。因此当无形资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时,难以找到可比的市价。另外,我国企业从80年代中期才开始逐渐重视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交易时间短、数量少,可使用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历史资料有限,采用市价法对这些行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必须面对数据选用的风险。

(3)收益法也称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提供是指企业在未来特定时期内的预期收益折现的总金额。收益法是把被评估无形资产剩余寿命期间内的预期未来收益,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成现值,来确定被评估无形资产价格的方法。运用收益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评估参数收益额、收益期和折现率等因素的确定上。收益额选取的风险是:无形资产的具体类型不同,其使用价值表现不同,带来的超额收益也不同。收益期选取的风险是:无形资产收益期的确定一般有年限法和更新周期法两种形式。年限法指在形成企业控制的无形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受到法律和合同的特定保护,如商标、专利权等年限,也称法定(合同)年限,而法定(合同)期限内是否还具有剩余经济寿命是评估时应考虑的重要问题。更新周期法是指产品更新周期和技术更新周期。在一些高技术和新兴产业,科学技术进步往往很快转化为产品的更新换代。折现率选取的风险是:根据折现率的概念可确定折现率的计算方法即以无风险报酬率加上风险报酬率作为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的确定一般为政府债券的利率,风险报酬率的确定常用的方法主要为累加法。新晨

三、完善无形资产评估指标的重要性及措施

1.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价值的公正性、合理性为方方面面所关注。首先应明确的是资产评估价值的合理范围其内涵应是资产评估价值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合理差异范围,也可理解为资产评估结果在具体数字上的可应用范围,可确定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或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异的合理范围。可减少乃至消除国有无形资产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和大量流失的现象,避免企业主管部门与原企业经营者或个别人一对一的暗箱操作,提高企业改制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