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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到2016年,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席卷全国,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科技服务型企业进入到了公共服务领域,我国互联网法律服务在原有的“律师+门户网站+淘宝模式”基础上逐渐变革、快速发展,成为参与公共治理的重要社会资源和协同平台。
政府推印⑵笠荡葱隆⑿幸荡俳、资本融入是互联网法律服务模式创新的主要动力。本文分析2015年来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模式创新和主要难点,探讨互联网法律服务四方面的公共价值。
互联网法律服务三点创新及主要挑战
早期,以“找法网”“中顾网”“律云”为代表的“门户网站”模式,通过提供律师信息和分类检索功能,方便了用户与律师的线下联络。相继而来的是以“法大大”“无诉案例”为代表的“法律工具”模式,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合同和案例搜索工具,提升合同签署效率。以“绿狗”“知果果”为代表的“垂直法务”模式,提供了专为中小微企业,或者针对知识产权等特定业务环节的法律服务。这些模式对于推动法律服务的透明化、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近两年来,以“律兜”“口袋律师”为代表的平台则走向了互联网法律服务的第四条路,即针对普通大众,建立公众与律师良好沟通关系的“社交服务”模式。此类平台均由具有律师和互联网行业背景的人士创办,整合全国性的法律服务资源,实现普通网民需求和专业律师服务的有效对接。围绕服务谁、提供什么服务、谁来提供服务三个基本问题,“社交服务型”互联网法律服务模式做出了三点创新。
一、拓宽社会覆盖面,面向普通公众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社交服务”模式的平台,针对公众找不到、用不起合适的律师这一社会问题,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法律专业服务的集成融合,让老百姓与律师成为朋友,随时随地享受法律服务。公众原来不被重视的、分散的、碎片化的、轻量级的法律需求被聚合在一个大平台上,使得平台发挥了互联网的长尾效应,通过整合律师的碎片化时间进行供需对接。
二、以用户体验为导向,优化产品结构并建立信任关系。
这一轮的模式创新主要体现在即时响应、普惠式收费、信任关系的建立上:互联网平台突破时空界限,保证对公众需求进行7×24小时的即时响应;移动互联网平台因为利用了律师的碎片化时间,又可以把很多微小的诉求集约化处理,因此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成本;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会通过详细核实和公开律师的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平台咨询量、用户评级等信息,进行咨询质量监督、抽查、用户回访、跟踪,对律师进行服务培训,采用末位淘汰等方式来保障公众获得更好的服务。
三、打破多重局限,整合全国律师资源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国内律师地域分配不均;行业内靠关系吃饭,论资排辈现象突出;不同律师专业领域不同,隔行如隔山……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打破了上述局限,对资源进行了重新整合。首先,整合更广泛的律师资源,利用律师们的空闲时间来提供服务。其次,打破资历限制,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年轻律师也可以通过用心服务获得较好的经济收入等。第三,平台可以智能化地根据专长、职业年限等标准对抢单律师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向他们分配公众需求。
当然,尽管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正在努力进行创新和突破,他们依然面临着不少问题和挑战:连接大众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并没有迎来用户的爆发,厌诉情绪始终笼罩着大多数当事人;互联网法律服务是一种低频的刚需,公众对服务期待的个体差异也比较大;不断累积的服务数据资源需要进行深度开发,但是难度比较大,不同平台都还存在很多观念上、技术上、制度上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互联网法律服务发挥四方面公共价值
将互联网透明、公开、便捷、高效的特性融入法律行业,不但可以消除行业自身的信息不对称,还能够最大程度地整合综合服务资源,运用技术手段构建一体化服务平台,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更多地向社会治理末端延伸。
我国的公共治理应该学习美国比较成熟的互联网治理体系,具体体现为顶层设计能力(国家战略层面的重视和制度设计)、社会化能力(建立由政府、协会、企业、智库等多元行为主体共同参与的管理体系)、协同化能力(建立由其他公司、部门组织间信息交流、合作共享机制)等三种能力。今后,互联网法律服务的企业平台会与公共部门形成互补和融合,在长远发展中发挥出四大公共价值。
一、建设移动互联网互动矩阵,提升普法效能。
随着移动互联网不断发展,网络平台的普法渠道将齐头并进,逐步形成互联网普法矩阵,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推进普法工作,将普法落实到城乡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群体,实现全民智慧普法。
二、引入市场竞争活力,促进服务创新。
从服务方与需求方的交易模式到服务的流程,再到服务的保障体系,都是各个互联网服务企业重点开发、不断完善的必争之地,这一过程中激烈的市场竞争,将使相关产品和服务得到不断优化。
三、共享数据和人力,优化资源配置。
探索建立政企合作伙伴关系是建设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出路,互联网服务平台与政府在数据互通、资源共享、服务采购等领域拥有广泛协作空间。
当法律服务插上了互联网的翅膀后会怎样?
如今,面对“互联网+”的风口,众多传统企业纷纷借势谋求转型与创新,而作为服务业的重要领域,法律服务行业同样也在大力拥抱互联网,探寻新的发展之路。
2014年的《中国法律服务行业互联网发展研究报告》中显示,全国网络法律咨询总量和网络法律案件委托量快速上升,2014年上半年网络委托案件量达到67万件,同比增长8.5%;遇到法律问题的人群,62%的人会先通过网上寻找相关法律信息;全国律师数量为25.41万人,在网上注册的执业律师人数已达到17.7万人,近七成律师在网上注册提供各种法律服务。
与之相伴而来的,是大量法律条文检索网站、法律文书下载网站、律师咨询网站的层出不穷。对此,有业内人士感叹:法律服务行业的互联网春天已经到来。
然而也有观点提出了质疑,仅是各类大大小小与法律服务相关网站的开通,是否就是所谓的法律服务行业“互联网+”之路?或许,我们需要更深层地去理解互联网对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
在8月23日,由法治周末报社及猎律网联合主办的“法治中国·(2015首届)互联网+法律国际研讨会”(以下简称“研讨会”)上,围绕着互联网给法律服务行业所带来的影响等问题,多位与会专家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法律大数据将成重要战略资源
“互联网新时期法律服务的重构,需要依托法律大数据研究。”在研讨会上,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教授表示,“从宏观层面看,互联网对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最深刻的一点在于法律大数据将成为法律服务行业重要的战略资源。”
王春晖谈到,过去法律人是带着问题找数据,进而建立观点和视角、从事服务;但到了今天,法律人则需要拿着数据找问题,从中发现需求,这是“互联网+”对于法律服务行业最大的颠覆。
“对于法律人而言,这是一种思维方式、意识的重构:打破少量数据情况下结构化样本的分析局势,不再探求难以捉摸的法律因果关系,转而关注社会复杂事物的相关性。”王春晖说,“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通过合作、跨界、平台的方式,来思考法律服务行业的‘互联网+’之路怎么走。”
来自美国加州圣地亚哥法学院的法学教授托马斯·巴顿也认为,互联网聚合数据的能力,将为未来的法律服务提供更多可参考的信息。他举例称,当合同协议和争端解决结果的数据库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以把这些数据用来评估法律问题、作出法律决策——制定更加精确、满足客户不同业务需求的合同标准化条款;快速识别通用条款之外的交易条款;判断在哪些情况下和范围内,可以促进争端的谈判、和解。
而从微观的角度,托马斯·巴顿认为,通过互联网提供法律服务,将会方便客户获取法律资源、了解法律程序,从而节约大量成本、提高效率。
“相比于现实中,网络上的法律服务价格更低、更容易突破地理空间的限制,并且可以通过标签化的描述让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普通人群轻而易举地理解原本生涩的专业术语、接受法律服务。这样一来,网络就能将法律服务推广到更多的人群。”托马斯·巴顿说。
创新带来标准化挑战
蓬勃的市场、深刻的变革,是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经历“互联网+”浪潮的现状。但在这个过程中,对于整个行业以及从业者来说,机遇和挑战并存。
“对于律所和律师而言,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意味着新的服务承接形式出现,将解决当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正在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娇琳说。
宋娇琳所指的这个“大问题”,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着供求关系不平衡、供求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方面,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客户想找到好律师难;而另一方面,急需寻找案源的众多律师也很难了解潜在市场需求。
据了解,我国13亿人口中,仅有不到30万的执业律师,每万人拥有的律师是两人;而相比之下,美国占世界人口的10%,但执业律师人数却占世界的70%,平均每万人拥有的律师是31人。
“如果能够以互联网为平台,在线上进行沟通竞价,有机会接触更多的潜在客户和需求,律所和律师就能够更广泛地推广自己的服务,从而减少律所、律师寻找合适客户的时间成本,也能够快速地通过网络传播形成品牌效应。”宋娇琳表示。
然而,在这样的机遇面前,挑战也相伴而生。宋娇琳认为,对于传统律所和律师而言,如何适应新形势是摆在面前的首要问题。
在宋娇琳看来,“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第一个挑战,就是对律所和律师从事业务类型的限制:互联网化的法律服务,更希望能通过标准化的产品进行推广,但是对于律所和律师而言,比如包括融资并购、资本市场等在内的很多服务,都很难进行标准化”。
此外,宋娇琳还提到,律所和律师长久以来已经习惯于提供传统的线下法律服务,“互联网+法律服务”的电商化模式,将突破律所和律师的服务习惯,考验律所和律师对新型服务模式的适应能力和配套能力,律所的信息化建设能力、律师对法律业务理解的程度,都需要顺势而变。
猎律网打造“互联网法律生态系统”
面对这样的机遇和挑战,究竟怎样的模式才能在法律服务行业的“互联网+”上取得突破?宋娇琳认为,通过第三方为律所、律师、客户搭建一个能够和谐合作的平台,提供专业的市场网络拓展服务,并且适时适当、能动地参与、介入客户与律所和律师的合作过程,是她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在此次研讨会上,中国首家互联网法律生态系统+O2O平台——猎律网的正式上线,恰恰满足了这样的需求。
不同于以往的法律服务网站,被称为法律界滴滴的猎律网专注于解决传统律师行业资源不匹配、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昂的问题,颠覆了传统律师服务模式熟人化、当地化、小圈子化的现状,拉近了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距离——这便是“生态系统”一词所承载的含义。
这些突破,源自猎律网构建的互联网法律生态系统所依赖的两大支柱——在线交易模式和全方位服务规则。
猎律网的在线交易模式,并不是简单地提供交易双方信息、促合双方达成法律服务交易,而是通过平台托管服务费用、用户确认服务内容等方式适当介入相关法律服务交易之中,兼顾效率、公开、公平,对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再平衡。
而猎律网的全方位服务规则,则是以法律服务的自身特性和实际出发,明确了各类服务的规范要求、用户保障措施、争议解决方式,形成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用户保障体系。
“猎律网让用户可以与服务方协商价格,拥有价格发言权;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保障用户的交易选择权;通过托管资金的方式,赋予用户服务监督权;通过全方位服务规则,让用户享受阳光下的服务。”猎律网首席创始人、中律科技集团董事长赵宪明表示。
建立以群众满意为导向的工作评价标准
建设服务型机关必须统筹规划,调动全省司法行政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扣“服务”做文章。要始终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和检验工作的标尺,紧紧抓住评价考核这一工作的“指挥棒”、“风向标”,建立导向明确、指标科学、激励有力的评价考核体系。在评价理念上,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变侧重指令性工作考评为注重群众满意度考评,防止重“显绩”轻“潜绩”、重“主观评价”轻“客观效果”。考核评价要体现服务大局的根本任务,在“两个率先”中找准定位,明确要求,推动司法行政工作融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要体现服务群众的实际成效,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第一目标,满足群众需求作为第一选择,实现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在指标选择上,要坚持导向性、可测性、前瞻性、实效性相统一,精简优化争当排头兵考核指标。选取的指标要与国内先进水平、国际通用标准有机结合,充分体现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特征,真实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水平,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可采集,可量化,可对比。在考核方式上,要建立实绩考核与群众考评、集中考核与平时考核、考核评价与结果运用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实行量化考核和定性考评,量化考核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和基层意见,定性考评要综合运用社区征询、电话调查、网络调查、服务反馈等方式,广泛收集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对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履行职责的满意程度。
完善以“四个全覆盖”为主要内容的工作体系
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十做出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司法行政工作的公共服务特性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十的要求,加快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覆盖工作网,更好地为推动科学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服务。
深入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覆盖。按照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的工作要求,优化调解网格划分和设置,加强网格信息员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做到网格不留空白,队伍不留缺口,推动调解组织网络对城乡社区的全覆盖。要进一步完善“公调”、“诉调”、“检调”等无缝对接机制,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探索调解员职业化建设路径,实现调解机构和人员对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的全覆盖。推进调处中心实体化运作和功能发挥,强化矛盾纠纷的预警分析和研判反馈,加强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和群众意见的跟踪回访,推动调解工作向前端延伸、向深度延伸,实现指导管理工作的全过程覆盖。
深入推进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全覆盖。着眼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教育矫正体系、困难帮扶体系,实现特殊人群管理、教育、帮扶的全过程、全员化覆盖。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安全首位意识,进一步完善衔接交付、风险评估、动态监管、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完善以县级管理教育中心为龙头、以乡镇司法所为基础、以社区(单位)矫正(帮教)小组为依托的工作网络,建立与公安机关互联互通的特殊人群和重点对象数据库,加快构建全过程、一体化的安防体系。深化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和公益劳动基地、就业安置基地建设,积极推进个别化矫正,注重心理矫治和引导,加大技能培训和帮扶力度,实现对特殊人群的有效教育和帮扶。
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根据公共服务的普及性、均等性特点,构建以县(市、区)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司法所、村(居)司法服务站为主线,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结对服务为支撑,以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便民联系点为补充,点线面结合、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就近便捷的优质服务。要进一步丰富法律服务产品供给,完善政府和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适时调整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拓展司法鉴定业务领域,推行公证便民利民服务,更好地满足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同时,加快推动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支持、长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紧贴群众实际需求,大力推进普法阵地、重点法律、重点对象、普法队伍全覆盖,切实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要进一步健全城乡社区普法网络和普法队伍,加强手机、网络等新媒体的运用,不断拓宽阵地,扩大法制宣传覆盖面。完善“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在流动人口、农民工集聚区广泛建立法制学校,探索创新具有较强参与性、互动型的普法模式,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加强持续性、常态化普法教育,推进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大众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增强法制宣传的实效性。
打造以“12348”为载体的
司法行政综合服务品牌
品牌就是形象,是服务能力的体现。实践表明,没有工作品牌就会导致社会形象模糊,服务职能也难以彰显。建设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深化品牌意识,在服务大局、服务群众上树立品牌。“12348”作为司法行政服务热线,具有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群众基础,要充分挖掘资源,发挥职能优势,将其打造成司法行政的综合品牌。
高标杆定位。将其定义为司法行政机关快速反应系统和综合服务平台。拓展“12348”工作内涵,在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的基础上,进一步融合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矛盾调处等司法行政职能,有效整合内部资源,大力加强内外联动,使之成为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协调部”、“服务部”,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机关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服务的综合功能。
高质量建设。制定“12348”平台建设的整体方案,分苏南、苏中、苏北三个区域,分别开展试点,以点带面,有序推进。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对专线系统进行维护升级,统一形象标识,规范服务用语,改善服务环境。加强与“110”、“12315”、“12345”等便民热线的协调联动,积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高效率运行。打造服务品牌,关键在于服务效率。要按照“一号受理、各级联动、方便群众、服务决策”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12348”服务平台的值班、管理、考勤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受理、即办、交办、协办、督办、办结、反馈、回访等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建立健全热线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和司法行政信息库,实行热线服务网上受理、网上转办、网上办结,提高服务效能。
改进以“三化”为主要特征的服务手段
司法行政资源分布散,工作条线多,基层司法所同志兼职多、任务重,传统工作手段和工作方法难以满足形势任务的要求,必须优化服务手段,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
注重信息化支撑。将信息化作为服务的重要支撑,打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数字司法”。按照科技引领、信息主导的思路,发挥好情报信息服务的实战功能,更加注重信息化建设的实际应用,实现“管理流”、“工作流”与“信息流”的有机融合,实现资源共享共用,切实把网上信息资源转化为现实战斗力。要进一步发挥好信息系统的功效,突出加强对矛盾纠纷、接待咨询、援助案件等信息的及时研判分析,掌握动态情况,强化监测反馈,提高信息化建设的应用效能。
加快社会化统筹。司法行政工作除了为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外,还承担大量面向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的公共事务,必须充分调动和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管理。譬如,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把法律交给亿万群众的全民普法活动,在行刑社会化理念支配下的社区矫正工作,等等,无不需要我们发挥好社会组织、基层群众的协同参与、自治互律作用。要进一步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健全群众参与机制,通过志愿服务、规范引导、政府购买等方法,努力做到在更大范围配置社会资源,更深层次整合社会力量,更高水平提升管理和服务效能。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必要性;途径
市场经济就是指通过市场体系对市场资源进行优化利用与配置,应充分发挥价格、竞争、供求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从而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这种市场的自发调节并非是无规则、随意而为的,经济规律的运行要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要有法制的保障才能真正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这也是市场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服务调整经济关系,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并在宏观上对市场进行调控,确保市场经济繁荣富有生机。
一、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一)确保市场经济主体自主性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运行发展当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运行主体。我国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系,对市场经济主体相应自主性要保持认同与尊重。要保障经济主体的自主地位,必须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使经济主体能够独立的、以自己的意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同时,还需要借助法律与法规对产权与资格进行界定与明确,这样才能建立更加规范有秩序的市场环境,才能通过市场主体的管控规范各项经营活动,确保市场经济体系运行更加稳定。
(二)宏观调控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市场经济可以对资源进行科学优化配置,但同时不能回避的是其本身也具有风险性,需要我们进行相应的宏观调控,这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既要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又要掌握好宏观调控的制度,不能随意的主观臆断。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设定来进行规范,减少和规避经济发展中的风险,这有助于确保经济得以稳定、持续发展,使调控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也使政府职能与权限界定更加清晰,防止政府部门直接干预市场经济运作。此外,通过法制的约束,还能将国家宏观调控模式确定下来,确保宏观调控有效实施。
(三)保障市场经济具有开放性
当前,市场经济开放性主要是指对市场体系的开放,并没有完全实现全球化开放。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文化、经济相互渗透,建立资源发展型开放经济是必然,应对这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做保障。例如交易规则的制定、纠纷争端的管辖等一系列新的问题都会显现出来,市场活动中需要有一定的规则去遵守,这样才能使市场主体能够平等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特权主义,依靠法律和制度的规范来保证市场的开放性和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四)保证市场经济公正、公平
法治化的市场经济运行需要依赖竞争体系,但是竞争必须有公正、公开的平台以及多方面的竞争对手,一些市场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出现不良的竞争或者违规手段。在出现了争端和纠纷的时候必须通过法制建设对其进行规范与调节,通过法制规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的行为,保障市场经济高效运行、健康发展。为此,2014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适应了我国建设法治市场经济的客观趋势,突出了依法监管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的新要求。
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关系的再认识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自由交易,在这一过程中,交易想要顺利的完成就必须要有一定的规则,而这些规则也是市场主体所能共同遵守,并有相应的强制力去保证实施,这些规则和制度的建立就是通过法制建设去实现的,通过这些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可以去调整经济关系,可以去规范市场行为,甚至是指导和推动经济运行,使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具体来看,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与法制互为调节与联动
市场经济发展遵循自身规律,并且与法制互为调节与联动关系,这是对经济秩序有效维护的重要手段。从市场经济本身发展的属性上看,经济活动逐渐呈现出市场化以及开放性、多元化等。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宏观调控逐渐体现出间接化,社会保障的规范化以及经济运行的法制化等,这些包含的所有特征都需要借助法制途径体现出来,并加以规范与引导,否则,市场经济建设将过于分散,缺乏利益与规范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发调节经济关系以及经济秩序的维护方法有很多,不管哪种方法,法制建设在其中发挥的作用都是无可替代的。而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都是在参考法律规范基础上开展,都要在法制制度均衡下有序进行。
(二)法制作用于市场经济
法制具有很强的指引性、规范性、公平性、强制性以及惩戒性,这些特性决定了法制对于市场经济作用是多层次的、全方位的。从微观上看,法制建设能够为市场经济建设指引航道,为其提供基本准则,防止出现各种行为纠纷或者恶性事件、违法犯罪行为等,能够在对这些行为进行打击与严惩,起到警示作用。从宏观上看,法律还可以对市场经济缺席情况进行规范,作出前瞻性的立法,更好的对市场经济发展方向进行引导;还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宏观调控,对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与均衡,进而将市场经济自身特征与内在运行规律法制化与规律化。由此可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间的关系以及两者的相互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需要从全局把握,强化对法制的建设与执行,使各项法律法规能够相互渗透、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与发展。
三、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对策选择
我国全面改革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经济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特别是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更加要求我们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更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特色化的市场经济法制,不能全部借鉴或者照搬西方制度譺訛。
(一)加强构建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立法
首先,用法律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加快市场主导的经济转型。在法制面强化市场自由性,构建市场经济管控法规,确保企业经营体系能科学、合理转换,减少行政干预,使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更加自由、舒心的开展,实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定型化、制度化。其次,用法律释放社会资本活力。将市场经济活力增强,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实现市场统一,将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减少市场出现分割与分权的情况,减少市场中的人为阻力确保市场经济活动有法可依。例如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公共资源配置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形成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法制规范,为拓宽社会资本发展空间提供法律保障;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组建知识产权法院,逐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接轨,用法律促进和保障创业创新。最后,要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与公正性。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都可以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充分借鉴“引进来、走出去”的理念,借鉴、继承与发展先进的事物。此外,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制、法规体系,防止出现不公平或者垄断竞争,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自由的竞争平台。这就要求我们要大力加强立法工作,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运行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外经贸法律制度、争讼程序法律制度等,特别是尽快弥补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形,细化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在正确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二)加强市场经济法制执行与监督
在不断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为法制建设提供科学的平台的基础上,确保法律制度得到严格的执行。当前,市场经济管理当中,依然存在一些违法或者执法不严的情况,加强市场经济法律执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首先,需要加强对市场经济法制的推广与宣传,将公民法制意识增强。在市场经济发展下,不断出台针对性的新法规,增强民主观念与法制观念。其次,要强化经济主体活动执行监督力度,使司法的公正得以维护,将执法水平提高,确保法律严格落实。特别是要注重提高政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最后,强化司法机关职能作用,使司法制度得以完善,使司法执行部门检察权与审判权得以保证,及时纠正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同时,加强对司法体系的构建,增强市场公平性与公开性,使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得以保障。
(三)打破市场经济法制的法律实证主义定性
现代化法制形式中的合理,仅是一种单方面的“预期”,并不是“形式化”的追求,但事实上,非理性观点中绝对性与教条性追求现代化法制,都会造成现代法制过于形式化。这种情况下,使用辩证思维较为重要,让非正式准则成为相关行为的“预期”。由此,法制合理化是一个过程,需要科学规范与界定,才能将其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资源。除此之外,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制的时候也应特别关注对舶来法学的吸收和借鉴,一定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要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客观、严谨的加以借鉴和吸收,切不可盲目照搬。
(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
(一)唯重视书本概念,忽略学生的实践应变能力的培养。大部分教师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主要的教学手段是解释法律条文和基本法理,引导学生们系统掌握知识梗概,这样的教学方法导致学生实践和操作能力比较差,原因在于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想在纷繁复杂的涉外经济活动中能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还必须学会认定法律事实、判断利益的冲突断、界定权利与义务、操作相关程序等内容。
(二)国际经济法教师实务能力普遍欠缺。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教学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作为国际经济法教育主体的教师自身实务能力的高低。但现实问题是,目前大多数高校国际经济法教师法律实务经验不足,虽然新律师法为高校法学教师从事律师职业留下空间,但法律规定的各种从业资格过于严苛,而大部分教师受缚于教学科研的压力,所以能兼顾教学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法学教师实在是凤毛麟角。因此,造成了如今大多数国际经济法教师重理论轻实践的普遍现象,如此的教学资源也就很难培养出既熟知实务又通晓理论的人才。
二、律师实务与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契合点
(一)律师实务学科教学的优越性
律师实务是一门既重视理论又重视实践且重实践多于理论的学科,这在诸多法学科目中实属少数,律师实务有很强的综合性。律师实务教学内容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联系紧密。除了要求学生应当先修上述课程外,教学中还注意本课程与上述课程的相互衔接,以便更好地指导学生学习和掌握本门课程。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律师实务是律师解决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与实际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教学密切联系实际,采用案例教学、专题讨论、模拟律师活动等方法,必要时还组织学生实习。融合新兴的律师业务。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律师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出现了许多如金融、证券、房地产、公司、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等律师新业务。对这些新业务,律师实务教学中都作了适当介绍。采用比较分析的教学方法。为拓宽学生的视野,使学生对律师实务这门课程有更深刻的认识,律师实务教学中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律师制度、律师实务进行有机地介绍、分析和比较,以加深学生的理解和灵活运用。
(二)律师实务的特征律师实务具有如下特征:
(1)通过律师实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因而具有专业性。
(2)通过律师实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具有自由的选择性,没有任何的强制性。
(3)通过律师实务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平等性。
(4)律师进行实务活动要依法收取一定的费用,因而具有有偿性。
(5)律师实务是靠律师进行的,因而要求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才能适应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需要,并提供律师实务受到社会各界的信任,成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
(三)国际经济法特性与律师实务的契合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它的产生源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其调整对象为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国际经济法的教学离不开实践的指导,因此,这些也决定了其教学方式的特殊性。国际经济法综合了国际法、国际私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特征,研究范围更加宽广,在这个大综合的下面又派生出一些既联系又都相互独立的分支学科,各自拥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中,只有理论联系实际并且运用综合比较的方法,才能够深入透彻的理解国际经济法,也才能在实践中达到融会贯通的境界。目前高校中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内容大概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国际税法等内容。尤其是对那些缺乏生活阅历和工作履历的大学生来说,跨越如此多的部门法领域的课程,如果没有一个系统的学习及实务的实践经验,是无法做到融会贯通的。通过增加律师实务中一些有趣的案例以及经验,能够让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课堂充满乐趣。
三、律师实务实践性为国际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指引新方向
基于以上对现行的国际经济法传统教学模式的缺陷分析,结合律师实务实践性的特性,必须对现行的国际经济法教学模式进行实质性改革创新。即改变以往传统的教学模式,创建实践性教学模式,通过实践性教学提升学生的创新和实务能力,将律师实务的实践教学为国际经济法教学所用。
(一)案例分析法。
案例教学模式能够通过模拟的案例让学生接触司法实践,这种能将理论运用于实际,并能启发学生思考的教学方法,应当及时普及在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中。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引导学生学会全方位独立思考材料和分析问题所在,尝试提出解决对策,最后做出应对判断和决策,以此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目前大部分教师运用案例教学方式时,所选的案例过于机械化和简单化,很多案例与社会经济生活实际甚至是不相符的。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长期以来教师受灌输填鸭式教学方法的潜移默化,运用案例教学法时,落入了重法理而轻实践的怪圈,忽略培养学生应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律师实务教学方法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就是用律师在实务工作中的经验来培养学生将来在法律职业生涯中的执业技能,因此将律师实务引入国际经济法的案例教学应当成为重要的教学创新。案例教学法中的首要环节是选择案例,教师选择的教学案例应尽可能同时包含真实性、典型性、启发性、创新性和完整性等多个因素。另外,一些具有争议的案例或者还没有宣判结果的案例也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以增加案件发展的未知数,这样能增加学生的兴趣并对该案例产生创造性、挑战性思绪。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着重引导学生自主思维,独立地分析案件性质、法律关系、争议焦点及核心证据等问题,通过辩论得出解决法律纠纷的最恰当的对策。
(二)模拟法庭式教育法。
模拟法庭式教育兴起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后来逐渐也在其他国家的法学院中得以普及。21世纪以来,模拟法庭式课程也被我国部分高校陆续引进,但普及率不高。通过研究模拟法庭式法律教育的特点和国际经济法教学特性的需求,它们实在早就应当结合在一起。模拟法庭式法律教育法兼具实践性、社会服务性、普法性等多项功能,与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的目标不谋而合。模拟法庭式法律教学在培养学生的经验性学习能力以及反思的能力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模拟法庭式法律教育是与传统教育模式的区别在于,其重视培养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教师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在于启发、指导。具体分为:
(1)选择案件。通过案例的模拟可以让学生们掌握法律运作技巧,锻炼出学生实际操办案件的能力,同时还可以培养学生接受法律服务提供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这是模拟法庭式法律教育的目标。因此案例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在模拟法庭中,学生分别扮演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目击者、证人等角色,按照正规的审判程序,进行“真刀实枪”式的对抗。
(2)律师实务的运用。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教师作为中立的组织者和裁判员,学生则成了法庭中的主角,通过一整套的审判程序,学生们能够基本了解和把握各类法律角色的技能。虽然许多高校法学院系都已经引进了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但基本都是像演话剧,各方角色事先经过排演和预设,未辩先明,未判先决,学生们根本无法体会真实的感情和技能。如此一来,学生只是对审判程序非常了解和熟悉,却无法提高口头辩论、应变、协调等实战能力。因此,在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迫切需要对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努力以“实战性挑战式”的模拟法庭代替“表演性话剧式”的模拟法庭,而这一过程最为关键的是需要律师实务的指导。要完成“实战性挑战式”模拟法庭的转变,具体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模拟开庭前,教师只需要将基本案情、争议的焦点告知学生,而在模拟法庭开庭前十分钟再指定学生的具体角色,将其他一切流程、抗辩意见等都处于保密或未知状态。将学生带入具体案情中的各自角色后,再安排导师或教员进行具体指导,充分论证整个案件,全面收集材料,让学生对整个案件各方面的细节都有一个清晰地认识。第二,在庭审中,学生不仅要合理地论证自己的观点,还要学会随机应变地根据随时可能涌现的新情况、新走向做出应对反映。通过这样实战型对抗性的模拟法庭,可以锻炼学生们思维的转换速度,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理论和实践的真正结合。在为自己选择的角色据理力争的过程中,学生们不仅能够更深刻地理解法学知识,还可以更有针对性的掌握和运用法学知识。学生们在进行模拟法庭过程中,必须学会分析具体案件的法律事实,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充分运用每一份证据,寻找到法律依据以支持自己的法律主张。对同一争议焦点,学生们还要学会转换角度,善于从零散的案件材料中总结、归纳,找出有利于己方的事实和法条,形成法律文书和法律意见。在上述过程中,律师在法庭中的实务经验所能起到的关键性作用不言而喻。
(三)诊所式法律教学。
诊所式法律教学是通过真实案例的剖析来促进学习的教学方式,即在学校中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并在持有律师持业证导师的监督和指导下,让学生们为处于不利地位或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学到更多的实战经验。诊所式教学有两个关键环节值得注意:第一,“临床”指导。让教师走下讲台,使学生互换角色成为主导,老师通过平等参与指导学生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足够经验,既要能够从容面对形形的疑问,保障当事人权益,又能启发和引导学生们勇于做出独立的诊断,培养其决断的能力。第二,综合评价。法律诊所教学以模拟考验作为主要手段,而改变了以往以卷面考试作为检验掌握知识程度的模式,取而代之的是其综合评价模式。这就要求老师要十分注意学生对法律法理的掌握程度和办案过程中的具体表现等。以上教学方式对于传统法学课堂教学来说,是一种教学方式的创新,将律师实务工作导入了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
四、结语
××、××××人,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从2005年踏上律师岗位,从事律师职业开始,他就与社会中需要关心、需要帮助的人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由于工作特性,他的工作对象当中很多是弱势群体,除了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律师这一特殊职业的职责外,他还热心的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自愿、主动的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积极参加各种志愿者活动,也慢慢成为他日常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入志愿者的团队两年来,他的行为感染了很多人,他用自己的行动赋予了“80后志愿者”新的涵义和思想,也为“80后”的青年人作出了表率。在他身上,志愿者“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服务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现申报优秀青年志愿者,具体事迹如下:
一、情系弱势群体,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
1、利用专业特长,积极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2006年8月,××被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专业委员会和浙江省律协未成年人保工作委员会聘为浙江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职公益律师。从事这一工作之后,关注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和权益维护成为了他责无旁贷的事情。去年10月,他接到一名学生反映,这位学生的同学被学校及校外的一伙不良少年关在一间废弃屋里进行搜身敲诈,还被威胁如果把这事告诉老师或家长就要他好看。此后几个星期里,该同学整日精神恍惚,上课时注意力不集中,甚至害怕的连走路都要贴着墙壁,老师和家长发现这种情况后向他了解情况,但是迫于那些不良社网会青年的“恐吓”,该同学不敢将此事向老师和家长提起一个字。了解到了这一情况后,××律师和同事一起走访了多家学校的领导、老师、学生和家长,通过近一个月的调查发现,“校园黑帮”暴力侵害及敲诈勒索这一现象确实存在,此现象已经给很多学生造成了相当大的伤害,也影响到了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在调查中××律师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学生曾经受到过侵害,但由于大部分受害学生都不知道怎么去保护自己,他们在受到侵犯的时候,往往处于弱者地位,被羞辱或殴打后,很多孩子对此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以至于他们的自尊心、自信心造成伤害,使他们身心发展受到较大影响。针对这一现象,××律师和所里的同事特地制作了《校园财产型暴力侵害防范指南》的宣传手册,手册中他们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告诉孩子们,碰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用什么样的方法和那些“坏人”作斗争。手册做完后,他们把手册分发到了全市广大的中小学校中,引起了学生、家长、老师的一致好评。有学生给沈律师来信说:“看了这个宣传册后,我的心里底气足了,也知道怎么和那些“坏人”周旋了,我知道怎么保护自己了。真的很感谢给我们的帮助。”看到同学们从此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欣慰的笑了,他觉得只要青少年学生能够健康成长,他所做的一切都是值得的。
2、跨专业合作,为未成年人解决成长难题。从事未成年保护专职公益律师这段时间以来,他主动与团市委、市妇联等相关部门合作,在一些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件解决过程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2007年7月初,一名高中学生打电话给××律师反映,说他的网继父在其母亲生病期间多次对其进行殴打,并不给他吃饭,现在母亲也被父亲赶出了家门,母子俩居无定所。他将此事反映到了市妇联和××律师处,希望能够帮助他和他的母亲。由于此事属于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一方面××耐心的安抚这位学生,另一方面积极和市妇联联系,与妇联的同志一同商量解决办法。第二天,他就和妇联的工作人员一起去了该学生所在的村子了解情况并会同村干部解决此事。事后,由该村村干部对其继父进行教育,做通了继父的思想工作,继父答应以后不再暴力对待其母子,并要求村干部进行监督。村里考虑到这个家庭的实际经济困难,也答应从村里每月拨出几百元补助孩子的日常生活,此事顺利解决了该母子目前的不利境况,同时还从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这个家庭的经济状况。现在,××律师还保持着和这位同学的联系,时刻关注他的生活情况。
二、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参加社会法律公益活动。
1、热心社会公益,宣扬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自从加入到志愿者这一光荣的团队以后,两年来,××律师还积极参加市团委和市司法局团委组织的各种志愿者活动。每年都会走进学校、社区、农村,开展“律师普法进校园”、“送法下乡”活动。两年来,他走进××中小学10余所,共为2000多人次作了20余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还进入全市众多的街道、社区和乡镇、送法下乡,开展法律咨询,为广大老百姓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提高了全民的法律维权意识和法制意识,为和谐社会的创建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2、助学结对,奉献爱心。加入志愿者团队以来,××律师还和市司法局的其他几位团员共同帮结了一名在校学生,资助他的学习费用直到高中毕业。在平时他还会经常和这位学生联系,了解他的生活情况和学习状况。帮助他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其他困难。鼓励他用功读书,将来为祖国建设贡献自己的青春。“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能够使更多需帮助的人群得到帮助,我就很开心了。”××律师如是说。
3、与传媒合作,开办法律专栏节目,服务大众。2007年3月份以来,××律师还与市广播台合作,开办了“律师信箱”的专栏节目。每个星期他都会去××市广播电台录制节目,解答群众的法律问题,为社会大众提供法律帮助。节目的开播后,很多听众都会来信来电,咨询法律问题,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
三、跨专业合作,积极推动××市首个未成年人维权公益机构的成立
我国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二节“诉讼人”中有充分的体现,但从司法实践看,存在委托诉讼人范围过宽、人素质严重不平衡、律师不充分、低水平诉讼效率和当事人权益等。在人们越来越依赖于解决彼此间纠纷的新形势下,这种制度显现出严重的局限性,我国也到了要求建立强制律师制度的法制的阶段,在民事诉讼中建立强制律师制度已具备了充分的依据和现实基础。
(一)建立强制律师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本质要求
通过十余年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我们对民事诉讼的特性功能已有了深刻了解,也认识到民事诉讼存在着内在的。一是审判权的运行规则化。当事人要有评价审判权是否运行规则化或运行是否存在瑕疵的能力,显然这非一般当事人能所为。二是诉讼的对抗性。展开案件事实,揭示案件矛盾与分歧,阐述法律观点、意见,辩驳对方当事人主张等任务全由当事人承担,越有效的诉讼对抗越有利于法官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判。实践中要求当事人都具备这种能力根本不现实,这就需要法律专家的帮助。
民事诉讼的本质规律强烈需求法律专家辅助当事人完成诉讼行为。虽然在诉讼的三角形诉讼结构中法官本身就是法律专家,但程序规则决定了法官是超脱的中立裁判者,他不可能成为当事人的法律辅佐人。这一空缺只得由律师来填补。
(二)建立强制律师制度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必要手段
在民事诉讼中,公正不仅体现在法官的审判行为的公正,也体现在当事人之间是否享有平等的诉讼机会和诉讼能力。一方有律师,另一方没有人或不是律师时就会出现诉讼竞争上的不均衡。在诉讼中,没有丰富法律知识的当事人无法领会法官所表达的法言法语,这将使得诉讼效率难以提高。律师所拥有的专门技术正好可以弥补这种缺陷。律师在实践中所获得的处理纠纷的经验也是得天独厚的。如果有律师作为诉讼人,案件在理性、有序、简练的状态下得到顺利解决,这往往意味着诉讼的高效。
(三)建立强制律师制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近年来,无论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还是证据规则的出台,都要求把庭前准备程序作为前置程序,准备诉讼材料,阐释法律观点,进行证据开示等诉讼行为非一般当事人所能为,而对于专业的证据规则的熟练掌握和运用更是当事人的巨大障碍。因为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面临日益复杂的法律现象,当事人如果自行组织攻击防御,完全可能出现由胜诉变为败诉的情况。而如果实行强制律师制度,则有利于帮助当事人组织攻击防御方法,切实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同时,强制律师进行诉讼,也不失为一条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捷径。当事人在律师的辅助下,接触、获得了更多的法律知识,可以在法律适用上出许多胜诉或败诉的经验,为在法律的规制下判别合法与否、规范自身行为、促进遵纪守法等方面起了指示的作用。
关键词:群众诉求服务中心;服务平台;创新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4.4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4-98-03
安图县群众诉求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诉求中心)于2011年7月正式挂牌运行,为群众提供了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反映利益诉求和矛盾受理化解渠道;创新了一个公正高效且低成本的矛盾纠纷解决载体;搭建了一个能促使党委、政府与百姓有效沟通的平台。其机构特性体现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人大牵头成立,相关部门协同,公众广泛参与。实践证明,群众诉求服务中心,集法律服务、行政接访、群众评议“三位一体”为一身,形成接访工作“一站式”进行,来访“一条龙”服务,问题“一体化”调处的新机制。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创建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平台,为群众诉求提供及时、全面、周到的服务的新尝试。
一、群众诉求服务中心的基本模式
诉求中心办事机构由行政接访办公室、法律援助办公室和民事民议办公室组成,行政接访办公室主要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协调相关涉事部门,帮助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对处理结果不满,符合评议会相关条件,正面引导进入民事民议程序。法律援助办公室主要负责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解释。民事民议办公室主要负责收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议事代表的选举、补选和管理工作,召集和组织议事代表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和活动;整理提出评议大会议题,组织议事代表对评议会议题进行前期调查,并起草评议议题的调查报告,呈报业务指导部门审定;负责安图县群众诉求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的报批和使用管理;完成业务指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诉求中心有工作人员7名,设诉求中心主任1名,行政接访工作人员2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1名,民事民议工作人员3名,分别由县局、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和县民事民议中心派驻。还有从社会各界经推荐、评选、公示的形式确定议事代表100人,其人员构成比例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14%;法官、律师等精通法律、法规的司法界人士占5%;熟悉行业政策、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占50%;阅历丰富、公道正派、有威望的社会人士占8%;居民代表、村民代表占23%。议事代表的产生,由有关部门或组织推荐,或群众自荐;经中心民事民议办公室初步审查;在新闻媒体公示;经业务指导部门确定为正式代表。代表管理上严进宽出,不断优化。
二、安图县群众诉求服务中心的做法
诉求中心采取“点单式接待、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其运行模式可概述为“一个中心,三位一体,三个平台,一个全景式、全覆盖、全程跟踪录播的电视媒体曝光台及其附属的监督落实网络”。在“行政接访、法律服务、民事民议”三位一体基本组织框架下,搭建了“评理、说事、建言”三个平台,确保整体工作规范有序、科学、合理。
1、搭建中介平台,畅通诉求渠道。诉求中心所受理的群众诉求,多数体现为群众与政府及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事业部门之间的纠纷。为使社会矛盾化解在潜在或萌芽状态中,诉求中心变被动防守为主动出击。通过“说事”平台,结合“领导基层座谈、涉事部门约谈、百姓即时访谈”三个载体听民声、解民怨,把问题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领导基层座谈”即县级党政领导与普通群众面对面交流,倾听民声、听取民意。通过“建言”平台,针对一个时期全县经济发展及社会民生需求向社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听取民意。
2、议事代表多元化。诉求中心通过“评理”平台,组织100名议事代表和相关涉及部门及群众代表,针对上访引发的矛盾焦点组织热议广评,用舆论监督、引导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及纠纷。视情况通过“现场评议”或“即时评议”两种途径予以解决,即针对一些涉及面广、影响面较大的诉求案件,组织100名议事代表进行现场评议;对一些影响面相对较小、时效性强的诉求个案,组织涉事部门及议事代表进行即时评议。通过“评理”,引导当事人及涉事部门正确判断得与失、对与错,进而解心结、顺心气、求和谐。
3、以“调”为主,三方联动。依据协调联动机制,群众诉求所反映的问题由诉求中心形成《诉求问题反馈表》报送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涉事部门分管领导、涉事部门及监督、督查部门,形成全方位的落实及监督网络。涉事部门收到《诉求问题反馈表》后,设立“民情台账”,采取对照“查账”、验收“销账”的办法,使《诉求问题反馈表》中的问题逐一落实。暂时不能解决和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做出回应。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诉求问题,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由县级主管领导或牵头部门负责人统筹协调处理。上述情况在第一时间向诉求群众公开说明。监督、督查部门负责对涉事部门的处理情况跟踪问责,定期定向通报。
4、立足“中心”,顶层设计。诉求中心是一个新生事物,无规律可循。安图县主要领导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思路进行了精心设计。产生了诉求中心这样一个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业务指导、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经费保障、职能部门落实、纪检督察监督、新闻媒体推动的新型社会管理组织;使得诉求中心具有了组织任务化、主体多元化、架构扁平化、工作平台化、方式协商化、运行程序化、影响媒体化的创新特色。
5、媒体跟进,引导舆论。为了保证群众诉求工作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同时也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舆论监督的引导作用,中心利用现有的条件,建立了一个全景式、全覆盖、全程跟踪的电视媒体报道平台。安图电视台为报导中心活动,增设《安图民声》频道,专门报导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活动的实况和新闻、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曝光的群众诉求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和全面点评。对各项活动随时跟踪采访,同步全程录播调处实况,全景式、全覆盖滚动播出,使之家家户户,无人不晓,街头巷尾,人人议论,成了安图群众必看的节目。
三、群众诉求服务中心解决群众诉求取得的成效
安图县群众诉求服务中心运行已近两年,其关注安图百姓各类焦点、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化解社会各类矛盾,强化社会维稳的源头治理等举措,对安图县逐步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环境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
“评理”平台的搭建,使上访矛盾焦点得到群众的热议广评,打破了过去“一言堂”的局面,舆论的监督和引导使社会矛盾及纠纷得以更好的解决。如2010年“7.28”洪水过后,安图县两江镇四岔子村13户村民就灾后重建住房用地置换耕地不合理问题多次到省、州、县上访。2011年7月,在上级领导视察灾后重建之际,采取过激行为阻扰正常视察工作。同月,13户村民向“中心”提出评议申请。8月6日,“中心”组织涉事双方及66名议事代表召开现场评议大会。通过安图电视台全程录播现场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以及会后采访各界代表这一做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地反响,形成了浓厚的舆论氛围,两江镇政府和村民都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态度均有所转变,积极采取得力措施及方式化解了纠纷。最终,13户村民全部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置换协议。截止到2013年3月,诉求中心共受理集中评议申请13件次,组织召开现场评议大会2次,另有11件次的评议个案在评理大会召集前息访;组织受理即时评议157件次。“评理”平台逐渐被安图百姓所认可,逐步成为安图的“道德法庭”。
“说事”平台的搭建,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在政府与群众之间搭建了“连心桥”,培育和推动了“建设”,即“端正官风、引导民风、净化乡风、树立县风”,并促使广大百姓依法、合规、合情、合理地维权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2012年11月5日,“县级党政领导进社区”活动正式启动,定为每周一晚六点半分别到县城四个社区进行座谈。截止到目前,“县级党政领导进社区”共收集诉求件246件,已组织涉事部门约谈百姓5次,已组织召开龙山小区部分居民私自扣留高铁补偿款现场说事大会1次。
“建言”平台的搭建,让百姓有了更多的参政议政的机会,畅通了“参议渠道”,在安图发展上集民智、汇民策,最终使百姓充分分享安图的发展成果。2011年,安图县在打造一条街 “精品街路”过程中,老农行家属楼部分居民不配合街区改造,影响了改造进程。针对此情况,群众诉求服务中心启动了建言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对家属楼内居民以及百姓进行采访,以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从不同的角度向居民代表说明打造精品街路的重要性。最终,该楼居民全部同意改造。截止到2013年3月,诉求中心已开展建言活动3次。
安图县群众诉求服务中心成立至今,已接待群众诉求564批967人次,结案率达98%以上。其中,行政接访办公室协调处理334件次,法律援助办公室提供法律服务51件次,民事民议办公室受理179件次。群众诉求服务中心的服务机制已演变成约束百姓行为、监督政府部门的一把“双刃剑”,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与和谐的环境,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生活在不断改善、权益受到保障、作用得到发挥;为引领安图逐步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环境,促使广大百姓依法、合规、合情、合理地维权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与和谐的环境。
四、完善提高群众诉求服务中心工作的建议
安图县群众诉求服务中心的成立是一个由社会大众监督政府机关及相关部门的一个窗口和平台,原来成立的初衷是针对诉求群众,事实证明,召开现场评议会这种形式已经演变成了一把“双刃剑”,不仅制约着百姓,更监督着部门。尤其这是一个新生机构,在全国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同时,这个机构承载着安图县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职能,虽然都认识到这个部门的重要性,但在这种体制下如何发挥更好的作用,研究的还不是很透彻,尚处在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
(一)不尽如人意的方面
从整体宣传上看,还需要利用多种渠道,进一步完善宣传工作的方式方法;从议事代表上看,召开现场评议会作为一个公众参与的平台,应由哪些公众来参与?现有的100名议事代表从构成比例、人员素质、觉悟以及议事能力等方面是否能够完全胜任?目前看,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另外,从召开评议会100名议事代表的参加情况来看,是否可以随机选定一部分议事代表来参加评议会,而不是全部参加,这样可以减少办公成本,精化评议质量;从评议机制上看,现在采取的是由议事代表会上票评,现场不许发言的形式。之所以选择这种现场形式,主要是考虑议事代表在现场是否能将问题说到点上?议事代表的现场评说能否造成大会的混乱等因素,但还应考虑到议事代表心里的真正想法,这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从评议案件上看,群众诉求服务中心虽然是一个创新型的管理机构,但实际上是政府解决问题的一个拓宽渠道,不是独立于视野之外的一个机构,那么既承载着创新社会管理这样一个职能,又承载着百姓参与公众评说的一个职能。需要就如何发挥好本职作用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措施;从评议结果上看,结果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他具备社会管理职能。目前,虽然以舆论监督为主,但评议过程当中的协调机制以及部门间整合资源采取的措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完善提高的建议
诉求中心成立至今,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等县级领导对诉求中心的工作给予了极大的关怀与支持,曾先后多次在县委常委扩大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专题听取诉求中心工作情况汇报,并亲自过问亲自抓,定期到诉求中心调研工作,听取工作开展情况,探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诉求中心工作的开展创建了良好的氛围;其次,领导重视,形成共识与合力,也是开展好此项工作的必要保证;另外,群众关注认可,媒体支持到位,更是确保这一新生事物得以生存与发展的业绩所在。诉求中心从某种意义而言,承载着“民心工程”、“和谐工程”、“稳定工程”及“民生工程”等功能,作为一项社会管理的创新机构,也充分体现出它所具有的与众不同的“时代性”、“前瞻性”、“方向性”和“亲民性”,这需要我们精心操作,不断理顺和完善思路。目前,阶段性成果已初步展现,成绩可圈可点,但问题和矛盾也切实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努力让诉求中心家喻户晓。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积极创新宣传内容、形式、方法手段、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舆情分析引导,让群众真正了解机构的工作职责。同时,不再单纯的依靠行政接访,要养成敏锐的洞察力,对社会上一些敏感的问题主动下访,采取多种形式来“晒”问题,将进行无诉求方的评议,切实把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摆到评议会上来,真正成为一个引领社会风清气正的有效载体。
二是加强管理,提高议事代表履职尽责的能力。对议事代表要继续加大培训力度,使议事代表能够正确行使代表权利、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改进议事代表参会形式,比如对议事代表进行系统编号,会前由诉求双方随机抽取一定数额代表参加评议会,真正体现出评议会的公平、公正。
三是改善评议机制,拓宽评议领域。现在投诉中心采取的是会上票评,会后通过召开座谈会、电视采访等形式来评说。应完善评议票的设计工作,建议将议事代表的观点写在评议票上,作为后期民意调查的一种参考;同时,考虑采取议事代表现场评说的模式,能不能起到作用,尚无定论,还需进一步研究、探讨。
四是转变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为了有利于机构正常运转,诉求中心要转变工作思路,对覆盖面广、影响较大的诉求案件,要采取多种形式给予评议;对经司法终结、行政仲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以及个案,应采取一些工作措施,不予受理此类评议申请。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
新华社入2003年1月5日电文“房地产业‘三外’现象预警风险”指出,在房地产领域,外行业插手、外来人涉足、外来钱染指的现象很严重,众多业务和房地产毫不相干的上市公司也加人这一潮流。这一状况,不但导致我国房地产业出现泡沫,也会导致金融业的高风险,甚至危及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房地产业的“三外”现象相对应,在我国高等教育中,也存在把“房地产”分别归属于工程管理、公共管理、工商管理“三专业”的现象,共同的原因是深受计划经济时代的理念约束。加人WTO后,无论是房地产行业,还是房地产业专业教育都必须“现代化”。
一、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的内容和墓础
从行业实践看,现代不动产管理是综合性管理活动,专业内容涉及经济、管理、法律、金融、投资及少量的工程知识。这一学科产生的基础和存在的原因,在于这一行业中市场规律和管理规律的特殊性,以及开发过程和交易过程的复杂性、专业性,专业内容涉及范围广泛。其中,不动产市场规律的特殊性,表现在没有统一的市场、产品的非标准化(区位特性不同)、交易时产品不可移动交割等方面。房地产行业工作实践中,有估价、经纪、、法律服务、资产管理,也包括征地拆迁、报建、报批、项目筹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资本运营、预结算、工程管理等各个方面,这些工作所需要的大部分都是“法商管理”专业知识。
“法商管理”是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法商管理是以财经、政法类专业知识为主的法商综合应用管理,内容涉及经济、管理、营销、金融、投资、保险、会计、财经、政法等方面。由于其专业细分程度高,学科设置齐全,内容实用性强,能较好适应现代不动产行业发展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和要求。现代不动产行业管理中,还包含少量工程、规划知识。以法商综合管理为基础,经过专业资源整合,可以办起“现代不动产”管理这一新兴专业。美国著名不动产学者查尔斯·H温茨巴奇等人所编写的《现代不动产》一书,为我们展示了美国现代不动产管理专业内容的全貌,主要内容也是法商管理的综合知识。从国外高等院校不动产教育的先进经验来看,不动产类专业作为一门应用管理专业,综合性强,专业性内容含量高,并非哪类专业基础都能办好。即使是有土木建筑专业的工科院校,也不一定在办房地产类专业方面具有优势,这与一般人头脑中的印象相反。在国际上,法商院校兴办的“不动产管理”专业教育,是最具发展潜力的。
国外高等教育的先进经验表明,现代房地产管理教育应以法商管理的综合知识为基础。
二、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的规范和引导
办好不动产专业教育,重视专业人才培养,规范和引导我国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搞好学科管理和指导
建议由国家教育部组织,联合国家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国家司法部门、国家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各大高等院校不动产相关专业的学者,成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学科和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规范和发展我国高校现有的房地产类专业教育。 目前各个高校的房地产专业教育,分属于“公共管理、工商管理、工程管理”三个不同专业,这是计划经济观念的产物,必须加以规范和统一协调,才能有利于房地产专业教育的发展。
(二)主要由具有法商专业资源的院校来兴办
从专业特点和内容看,兴办现代不动产专业教育,具有法商专业资源的院校更有优势和潜力。以广东商学院为例,房地产专业教育归属于工商管理学院,在房地产营销、投资、资本运营、估价、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师资,已有一定的基础。此外,广东商学院金融学院的房地产金融、法学院的房地产法也有相应的师资。再加上正在筹建的行政与公共管理专业,若能进行资源整合,做好专业发展规划,可以发挥出巨大的潜力,在广东高校群同类教育竞争中有鲜明特点和相对优势。
(三)做好专业发展的规划定位
第一,“房地产经营管理”是个大专业,学历层次以研究生和本科教育为主,还可考虑设置“房地产金融投资”、“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方向。若仅以其中的“物业管理”作为专业,则可发展专科教育。因为房地产是应用学科,综合性强,涉及面广,不是专科两年所能学透的,否则学生毕业后,将难于胜任相关工作。
第二,专业内容规划可包括不动产营销咨询、不动产开发、不动产金融投资、不动产法律服务、不动产估价经纪、不动产公共管理。培养目标面向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律师所、估价所、经纪所、行、咨询公司等)。
第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整合现有的房地产专业师资,另一方面吸纳相关基础学科的人才。房地产是新兴学科,目前国内房地产类专业方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仅有人民大学、清华等少数几家高校。部分高校若引进房地产类的博士、教授有困难,但是,如果有选择地吸纳房地产相关的基础学科、传统学科的专家、教授,如经济学、经济地理、城市规划、建筑理论、建筑历史、区域经济、民法学等学科的人才,这些领域有很多高层次人才,也有兴趣从事不动产这一专业,吸纳这些方面的人才并不困难。
(三)做好相关学科的分工协调
不动产管理的学科有“不动产开发”、“不动产金融”、“不动产法律”、“不动产估价”、“不动产投资”、“物业管理,’(本质是资产管理与服务)等,而“城市规划”、“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只是不动产管理的相关基础。
(四)与国际不动产教育接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