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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务管理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受重视,但是在当今时代,越来越被政府官员以及学者和政治界所重视。公共管理的概念随着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新的公共管理运动的推动而造成了变化,其理论和管理的模式正在逐渐与时代接轨。目前各国的政府改革运动正如火如荼,这对?传统的公共事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公共行政需要在自我辩证否定的基础上进行批判性的继承,并延伸其内涵,自我超越,以前者从未有过的张力和活力迅速发展,奠定它在新担:纪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继往开来,塑造、规制和导引当代公共事务管理的方向和运作方式的重要地
二、公共管理的本质特征
公共管理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它的公共性、管理本质的服务性和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共治性。下面笔者分别介绍这几个本质特征的内涵及其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
(一)公共性
公共管理内的公共性,其含义主要涵盖两个层次:第一,利益取向方面。公共管理是不能只作为某一特定群体与阶层的意志实现工具的,它必须要肩负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以实现全体大众人民的整体利益为首要。并且,公共性的宣示能够明确的表明,公共管理是一种能够实现与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第二,公共参与性。公共管理的实行主体是大众,也就是说其中包括涵盖政府,同时还有公民与其他组织在内。现代的政治理念所昭示的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是公共性,政府所实行的一切权利也都是公共权力,所以,公共性是公共权力的特征。这种权力只能用来提供与维护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它不能成为实现某一阶层与群体利益的工具,政府也没有权力用它去剥削社会成员,更没有权力用它去维护自身的一己私欲。所以,合法的现代政府一定是具备秉持与坚守公共精神的,并会运用这种公共精神去规制着其的运行过程。
(二)服务性
在研讨公共管理服务性之时,非常有必须要再次审视一番其的概念。由现代意义去看,管理应该是什么?其实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视角去观察疏解它:(1)管理就是决策。管理中的一切活动,由最初的确立目标到最后的绩效评估,所有的一切活动都可以称之为决策。(2)管理就是服务。政府的协商、调控、强制、约束、指导活动,都是为实现政府目标而进行的措施,所以它是一种服务。其他组织管理也是如此。(3)管理就是协调。管理需要化解矛盾与冲突,需要协调所有万事万物间的一切矛盾与冲突,需要通过协调管理去创建和谐且有效率的运行体例,然后由这种运作体例去实现已经确立成型的目标。
(三)合作共治性
合作共治性是公共管理尊崇的治理理念,这个特点意味着,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治理的职责并不是单方面的,而是社会各界包括公民和政府相互配合,共同来承担的。这种思想极富创新性,在公共事务管理历史过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种管理理念之所以会横空出世,原因在于人们看到了市场自发调节存在的局限性,而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也不是尽善尽美的。靠市场单方面的调节,只能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反之,仅仅依靠政府和政策,资源最优配置也是无望实现的。所以,治理思想不畏国家与政府权威,宣示社会唯一中心权力不是政府。治理思想明确表示:政府在面对与解决社会与经济问题的时候,因为受制于外部与内部客观条件,所以无法做到全知全能事事一肩挑,所以,这就造成了另外一种局面——去找寻且发挥其他资源的作用去弥补政府功能的不足,而这种资源则是民间与公共组织的可以当做权力主体的力量。
三、公共管理的时代性:公共管理何以成为当代全球关注的焦点
全球各个国家对公共管理与其变革的关注均是比较热切的。但是,这种局面并不是各个国家的政治家们与学者们在官邸与书斋以心智谋略演化而来的,而是人类社会现实生活发展的需求是造就的现象。其涵盖全方面意义的全球化发展,此中包括社会、文化、经济、政治,以致全球众多国家自上世纪中期至今一直面临的均是有着一定相似度的问题,只是问题严重程度有所不一而已。随着社会中不可治理性问题的频发,现代民主化进程发展,技术革命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等问题的凸显,这些问题都以时不我与的紧迫态势步步紧逼各国,要求公共管理在管理效率、理念、方式等方面能够推陈出新。
技术与经济的发展大幅度的推动着全球化的发展,全球化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已而得到相应配置与重新配置;国际间的合作与对话协商频次均有大幅增长;传播优势强的文化的渗透性与扩展性已得到增长。全球化问题早在上世纪中期就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的速度逼近人们。全球化发展也是自那时而逐渐进步的,政治与经济发展也愈加强劲。如果通过经济活动去观望全球化会发现,全球化涵盖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不管是从原材料到人力资源的转移,还是从金融到收入分配或者是市场营销,它们都是在一个全球化的模式上相互依存。上世纪中期到至今所凸显的种种问题证实,民族经济的整体性已在被全球化经济的发展所侵蚀,民族经济的自主权甚至也遭到了相当大程度的侵蚀,这种情况明确的证实:全球内没有一个国家是可以在不对国际信息深思熟虑且不找寻国际合作的前提条件下,去做出与本国经济发展战略与政策相关的任何决定的。
全球化理论为从世界的角度来观察社会活动的现象提供了理论基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也在改变着很多国家决策者的战略决策,全球化的发展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首先,它影响着很多国家的外交策略,以及国际关系的变化;其次,国际竞争和国际的合作并存,使各国的公共事务管理的效率发生着变化;再次,全球化推动公民社会和全球结社革命的兴起,结果便得政府的权力运行方向发生着变化,将权力运行的方向转移到国际组织,或者与社E组织近距离接触。导致政府权力部分上移和下移一向上是向国际组织转移,向下则是向社区组织或第三部门转移。这些变化,都导致了传统公共事务管理已经不合时宜,不论是理论方面,还是管理的过程中,都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公共管理必须要进行自我创新才能适应全球化的趋势。
根据史前史的研究,在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之前的民族社会中,当时的公共组织有两大职能:社会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以后,政府的职能又细分为四种:阶级统治、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社会平衡。此外,关于政府职能还有其他的理解,比较典型的有两种:一是具体列举政府应完成的任务;二是以政府的角色来分析政府的职能。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政府有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两大职能。近年来,国内有学者在马克思、恩格斯两职能论的基础上,根据现代社会职能的新变化,提出了政府职能分化和分工的新方法。认为现代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已分化为经济职能、社会职能和特殊社会职能的三大职能。
实际上,政府职能是政府内在的、本质的权限与责任,是国家的具体执行机构行使国家,负责社会各方面事务的本职工作。政府职能有多种行为表现,并受到人们认识、实施条件的制约。按照大多数专家、学者的意见,政府的职能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即建立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为企业和个人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供公共服务。
在现代社会,经济职能成为政府最重要的职能。就目前的形势分析,政府的经济职能大体又分为三类:一是直接参与商品供给,行使“运动员”职能,作为“供给者”的政府主要是提供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二是通过宏观调控引导企业行为,行使“教练员”职能,即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引导、调节企业的活动。三是通过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发挥“裁判员”职能,即作为“公共机构”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创造良好的秩序和环境。此外,政府还行使所有权的职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其职能随着历史条件、社会发展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局“三定”方案,初步勾画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能;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局“三定”方案,其主要职能是对市场准入行为、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以及市场退出行为进行综和性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2009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总局“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市场监管的责任,增加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职责,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职责,增设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在市场监管执法领域权力、法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者。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从这个角度看,所有的政府部门都要进行服务,不同的是服务的领域和职能的分工。工商部门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的领域在市场,服务的职能分工是对各类市场主体行为及客体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市场监管就是最大的服务。工商行政管理的权力属公权范畴,公权就要公用,一旦公权私用,就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如用公权为本部门牟利、与民争利,就会导致干群关系恶化,损害政府形象,甚至动摇执政根基。如果超越法律规定用公权为特定的人谋利,就会产生新的不正当竞争,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恶化。
二、准确把握工商部门职能量变的运行规律
(一)工商服务职能的“增量”――公共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中应该是处于“增量”的地位。诸如此类的行政执法行为,是为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履行了职责,市场秩序就会不断好起来,消费环境就会不断得到净化,消费信心就会进一步得到提振,广大人民群众就会享受到工商部门履行职能后实实在在的实惠。
(二)工商服务职能的“减量”――对微观经济运行领域放松管制。一是继续精简行政审批,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的事项或经营项目,就不必履行行政审批手续。二是放宽市场准入,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三是减少和控制行政征收,防止行政征收在工商部门反弹,尤其要杜绝搭车征收行为的发生。
(三)工商服务职能的“恒量”――对特定领域强化监管。工商部门根据政府的职能分工,对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尤其是食品安全的监管,网吧的监管,对高污染、高耗能、高安全风险行业的监管,应该尽职尽责履行好自己的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市场巡查力度,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公共服务职能的最终目的
工商部门要把人民的利益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真正把人民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从人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抓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力求做到感情上爱民,实体上护民,程序上便民,形象上亲民,真正把人民满意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最终目的。实现王商行政管理的人民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应当在把握市场主体准入关申体现人民性。一是注重审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事项的前置审批手续。工商部门审查这些前置审批手续不仅是一个规避自身行政风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于是否对人民负责的问题。因为前置审批往往是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它需要专业部门把关,把关得好,人民群众受损的可能性就小,安全隐患就少。如果有了这种认识,那么在具体的工作中就会多一份责任,有了这种责任审查起来就会主动、就会认真,出问题、出纰漏的几率就会降低。二是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遵守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事程序和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水平,为投资创业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应当在市场监管中体现人民性。要坚持把市场监管作为工商部门的第一职责。市场监管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监管到位不越位、不缺位,要创新监管机制,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有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和欺行霸市行为,为消费者创造公平、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三)应当在消费维权实践中体现人民性。充分发挥12315举报投诉指挥中心和消协的作用,服务消费者,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不断提高消费维权的及时性、便捷性,坚持人民群众利益无大小,真心实意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最大限度地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以和解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加强消费维权工作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的便民利民作用,方便城乡消费者就近解决消费争议。
(四)应当在行政执法办案中体现人民性。一是要明确执法办案的目的。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能搀杂部门和个人的利益。要防止行政执法产业化现象的发生,跳出“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管制化,管制权力利益化”的怪圈,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执法办案。二是要自觉按法定程序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是实现法律目的的有效保障。三是在执法办案中不能先人为主,带“有色眼镜”,有违法嫌疑不等于有违法行为,要有证据才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四、工商部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点及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重点,就是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核心部分,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保证工商部门履行好公共服务职能,必须在法律、经费、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一)法律方面的保障。目前我国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共有106部法律和204部行政法规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104部。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工商部门的职责清晰,关键是要按法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到位。
1、按照新公共管理的主张,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出现的作用主要是制定政策,并非表现为政策的执行。换言之,管理与具体的操作要分开,这才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所在。也就是说,政府主要进行大的政策方向的控制,而不是要做那些具体的琐碎工作。一个有效的政府,并不是一个只具有实干精神的政府,而应该是一个具有实干精神和治理才能的政府。
2、关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新公共管理在公共行政中借助企业家的精神进行了重新定位。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要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导向,满足他们不断扩大的需要,这是一种政府为社会服务的关系,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还要不断的提高服务的标准,加强服务的质量。
3、新公共管理对于分权放权非常重视,力求形成政府与社会互动的治理模式,提倡公私合作,而且为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还要充分调动地方和下级的各极性。在纵向机构上,通过纵向机构由高层低层下放权力,从而实现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横向的部分权力的转换。这样一来,政府垄断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现象就会得到改变,从而实现了社会的自我管理,那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也会重新交给社会来进行管理。
4、将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的管理理论与方法结合在一起是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核心思想,通过采用私营部门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将会更加注重政府提高办事的质量和效率,这样一来,就会降低政府管理的成本,提高管理的效率。这样一来,就会让政府向它的本源——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回归,而且对于政府而言,最重要的功绩不再是行政的过程,而主要在于社会的效益和社会的影响有多大。
5、新公共管理强调形成竞争机制,主张采用私营部门的成功之路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来进行管理。从而达到取消公共服务供给垄断的目的。
二、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对于高校的行政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关于宏观层面的政府、社会与高校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还有它们的组织运行方式;另外一个方面就是高校内部的管理体制,这是从微观的角度来考虑的,具体而言主要包括有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另外还有关于招生就业的体制等等。高校的管理体制是与其政治、经济和文化有关的历史传统,而且是在一定运行机制之下遵循一定的发展轨迹形成的。这种制度一旦形成,不仅受到社会的制约,它同时还可以对社会发生作用。
三、新公共管理对于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适用性
在西方英、美等一些发达国家中,由政治、经济和文化结合在一起产生了新公共管理理论。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如果引入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并且实施的时候,会受到诸多的条件限制。具体而言,主要是我国的市场体制还不成熟,缺乏市场运行新公共管理的基础。另外,再加上我国的法制建设并不完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的学者认为中国由于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第三部门,因此难以担负起公共管理的重任。
1、我国高校行政体制改革中引入公共管理的必要性
关于行政体制改革,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以来曾经实行过,比如说对于政府机构进行缩减,对于政府的职能进行转换,对于权力实行下放,这些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内容上,都与新公共管理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而且,在新公共管理中,还可以找到相关的依据。另外,对于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而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发展也为其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教训和有利的国际氛围。
2、新公共管理理论对于我国高校行政体制改革的适用性
2003年9月,某汽车配件销售公司(下称汽配公司)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张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逮捕。2004年7月,公诉机关以汽配公司涉嫌犯偷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一份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稽查期间,对被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所确认的偷逃应缴税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偷逃应缴企业所得税140余万元、增值税30万元。辩护人主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偷逃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情节不属实,被告不存在偷逃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并当庭提交了一份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证据。被告在法庭上否认其实施偷逃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此外,辩护人就这一事实问题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税务稽查机关依职权对汽配公司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其认定汽配公司偷税数额是合法、有效的,可以采信《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认的偷逃应缴企业所得税事实,据此认定被告偷逃应缴企业所得税140余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对控、辩双方的证据全面审查后决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前后过程,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被告于案发前曾向税务机关申报过亏损,后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对被告应纳所得税额已经进行过调整,所认定的偷税数额是实际应缴纳税额。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机关将国家机关公文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主要证据的,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客观衡量公诉机关的有罪证据和辩护方的无罪证据的证明力,而不应当简单地对国家机关公文给予司法认知。特别是人民法院认为国家机关公文认定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对国家机关公文中所认定的事实,按照刑事证明标准提供证据。
一、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国家机关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及程序制作的公文,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书证形式,经常被公诉机关用作证明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在国家机关公文作为有罪证据的场合,法官能否准确裁判国家机关公文的证明力及其证明内容,不仅直接体现着程序的正当与否,而且关乎案件事实的调查质量。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国家机关公文这一书证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审判实务又必须解决国家机关公文的证明力问题。对于这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案裁判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二、国家机关公文证明力的优势
根据刑事证据的相关制度及认证原则,国家机关公文在作为有罪证据的裁判过程中,与普通文书相比,其证明力确有其优势。也就是说,将国家机关公文与无罪(罪轻)证据中的普通书证进行比较分析,充分考虑国家机关公文的特殊性,确认其证明力大于普通书证。该步骤是全部裁判过程的起点和基础。
究竟基于何种理由认为国家机关公文的证明力大于普通书证?首先,国家机关公文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书证具有其特殊性:一是,制作主体是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等;二是,制作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三,制作过程发生在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务当中;其四,在法律效果上会对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如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正是国家机关公文具有的特殊性使其当然地具有其他书证所无法获得的公信力,这种公信力的优势在诉讼程序中则衍生为证明力的优势。
上述结论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得到了肯定和体现。这两部专门的证据规则均明确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据此可以认定,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有罪证据的国家机关公文的证明力,大于无罪(罪轻)证据中的普通书证。
三、与司法认知(当然采信)的差距
综合正反两方面的证据,对国家机关公文的证明内容进行印证与验证,法官应针对疑点,依职权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然后根据调查结果衡量有罪证据是否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该步骤是全部裁判过程的重心和关键。在确认国家机关公文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的基础上,应当着力对以国家机关公文等有罪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认证,审慎考察能否达到刑事诉讼关于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明标准。
但是,人民法院并不能当然地把国家机关的公文(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除外)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因为刑事证明标准与行政证明标准的严格程度是不同的。从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意义来看,国家机关公文在刑事证据中的地位与作用,只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素材或材料,是法官审查的对象,并非认定案件事实的最终依据。国家机关公文的证明内容经过法官裁量后,可能被认可,同样可能被否定。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从以下两个维度裁判:在客观上,应审查以国家机关公文为主的有罪证据是否彼此协调一致,咬合成一条完整的、封闭的证据链,或者说有罪证据所共同指向的犯罪事实是否确定;在主观上,应审查有罪证据能否使人产生“犯罪事实真实存在”的内心确信,能否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
在这一证据活动中,还应注意克服一种倾向:在国家机关公文等有罪证据出现重大疑问的场合,怠于行使法庭调查职权,怠于借助司法鉴定、重新取证等查证手段消除疑问,在证据裁判过程中一味地强调“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片面采信国家机关公文等有罪证据,简单、武断地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这种倾向致使刑事证据的认证活动背离正当、理性程序的内在要求,也违反了刑事诉讼的认证制度,使案件事实的调查与“法律真实”的目标渐行渐远,从而埋下错究错判的隐患。
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解释方法
经过裁量,如果以国家机关公文为主的有罪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认定犯罪事实成立,这种情况没有疑问。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在审理中发现国家机关公文的证明内容出现重大疑问,应当如何处理?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这种场合要求法官发挥能动性,依职权主动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和相关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1.以当然解释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证据范围,包含公诉机关提供的各种有罪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不仅局限于辩方的证据,也应当包括控方提供的证据,这是该条中证据一词的应有之义。这种解释也符合一般人的通常判断和认识。
2.以文义解释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证据包含国家机关公文。国家机关公文属于书证,书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定证据,因此国家机关公文应当属于该条规定的证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国家机关公文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国家机关公文进行调查核实。
3.以目的解释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证据范围,包含控、辩双方提供的全部证据。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倡导法官充分、有效地调用各种查证手段(如勘验、鉴定、重新调取证据等),积极地消除所有证据疑点,查明案件事实,使认证结论最大可能地接近客观真实。基于这一立法目的,对该条证据的理解应当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即包括在审理中由控、辩双方提供的全部证据。如果将该条中的证据限制性,理解为辩方的证据而不包括控方的证据,则有悖于该条的立法初衷,并且会在控、辩双方之间造成程序上的不公。
根据上述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关于证据范围的理解,在审理中发现公诉方提供的国家机关公文存有疑问,合议庭可以宣布休庭,对国家机关公文等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五、对本案裁判的评价
一审法院的做法可以归为前文所述的不当倾向,即经过质证,《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关偷逃应缴企业所得税一节出现重大疑问,法官仍坚持认为无需主动调查核实“偷逃应缴企业所得税”之情节是否存在,可以径直采信《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罪证据。一审法院认识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国家机关公文书证具有特殊性,肯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案证据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这是应当肯定的。值得检讨的是,本案中,辩护人出示的《审计报告》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明内容明显冲突,并且被告否认偷逃应缴企业所得税的供述与《审计报告》相互印证,辩方证据的证明力显着增强,相应削弱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初具有的证明力上的优势。偷逃应缴企业所得税一节是否属实尚存疑问,因而控方持有的有罪证据尚未达到证明标准。在这种场合下,一审法院以“税务稽查机关依职权对汽配公司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其认定汽配公司偷税数额是合法、有效的”为由,简单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视为定案的最终证据,对证据内容存在的重大疑问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采纳《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明内容,是不妥的。
1.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
新公共管理认为,在传统的公共行政管理模式中,政府职能有着不断扩张的冲动,直接造成了政府职能膨胀、机构扩大。因此,政府应当首先解决自身职能定位问题,即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把管理和具体操作分清楚。新公共管理主张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应负责制定政策而不是具体执行政策,政府的功能是掌舵方向而不是划桨前行。这种对政府职能的定位可以缩减政府的机构规模及部门开支,使政府的工作效率得到提高。新公共管理认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政府并不是实干型或者执行型,而是一个能够善于治理国家、处理各种社会事务的政府。政府应当从大量的社会事务中解脱出来,将部分职能交给或归还社会,由社会经济组织或者中介组织去承担管理,政府则负责制定法律和规章制度,并对法律和法规的执行进行监督。一个有效的政府必须要科学、合理地定位自己的职能。著名学者戴维•奥斯本等人将此概括为,在管理社会事务中政府扮演的角色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传统政府工作低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忙于“划桨”而忘了“掌舵”,做了许多舍本求末的事情。政府负责“掌舵”后,“划桨”的任务应交给一些私人部门和非盈利组织、公民自治组织、社区组织等第三部门。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实施一些可行和有利的手段,重新塑造市场。这样,政府就成为多元管理主体的组织者和协调者,是多元管理主体的核心。
2.政府服务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重塑政府与公众的关系
市场不仅存在于私营部门内部,同样也在公共部门内部存在。以市场需求为取向,重塑政府与公众的关系,这是新公共管理理论最重要的核心理念。新公共管理主张政府应以顾客满意或市场需求为导向,追求社会公众满意度,以改变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对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将政府运作看作市场,政府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厂商,是负有责任的企业家,公众则是其顾客或客户。政府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发号施令的权威官僚机构,而是以人为本的公共服务提供者,政府公共行政从“管治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奉行顾客至上准则。企业家式的政府应是以顾客的需求为导向的政府,为顾客提供较高效率的公共服务。作为“企业家”的政府已不再将营利作为目的,而是负责把经济资源从生产效率较低的领域转移到效率较高的领域。社会民众是享受公共服务的“顾客”,对服务机构可以进行自由选择。这样,新公共管理就建立起了以顾客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机制,并逐渐成为一种目标导向。在管理过程中定期广泛征求公民意见,对公共服务体系进行评价。在评价时,以顾客参与为主体,通过顾客介入,参照顾客意见,保证公共服务的提供符合顾客的意愿,以此产生高效的公共服务。
3.政府应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公共部门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垄断,公共部门的许多弊病都源于其垄断性。新公共管理主张用市场的力量对政府管理进行改革,在公共部门中引入市场机制,在公共部门之间、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展开竞争。新公共管理认为,在政府管理中应引进市场竞争机制,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可以增加公共产品的产出。因为竞争有利于激发创新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态度,从而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与质量。竞争的目的是追求效率,这也是公共行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新公共管理有三种主张:一是强调实施绩效目标控制。在机构管理中,将传统的行政规章制度改变为明晰的绩效目标责任制,对组织以及个人的具体工作目标进行合理制定,并定期测量和评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充分调动组织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更加重视公共服务成效。传统的公共行政关注的是投入而不是结果。新公共管理根据交易成本理论,认为政府应当对公共管理活动的产出与结果进行关注,重视公共部门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及时了解社会情况的发展以及不同利益群体的需求,为公众提供最为需要的公共服务,使公共管理成效最大化。三是借鉴私营部门组织管理中的成功经验。传统的公共行政管理对私营部门的管理方式较为排斥,新公共管理与之不同,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为理论基础,主张政府将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式和经验采用到公共管理中,如人力资源管理、重视成本效率分析、全面质量管理、提高效率等,以增强公共服务的供给。
二、新公共管理论在西方政府管理中的功效
西方国家广泛进行的新公共管理改革运动,在相当大程度上改善了国家的公共管理水平,满足了民众更多的公共服务需求,同时也促进了西方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增强了其在国际社会中的竞争能力。首先,政府运用企业的管理理念,有利于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新公共管理提倡政府借鉴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将追求效率放在首要位置。培养政府管理人员的效率意识,争取用有限的公共资源创造出更多的公共产品,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其次,有助于改变政府工作的陈旧模式,推动管理方式的创新。尽管公共管理与企业管理在管理对象、目的和方法上都有所不同,企业的管理方式并不全然适合于公共事务管理,但公共管理依然可以借鉴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如企业管理的科学性、企业管理的讲求成本核算的精神以及重视市场需求和顾客的反馈意见等方面的经验,这样不仅有助于公共部门建立科学的管理方式,对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有效地评估衡量,而且有助于增强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创新工作方式。第三,对提供公共产品的市场进行部分开放,在一定范围内鼓励和允许私营部门加入到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公共服务领域,这样既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又可以使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得以加强和提高。新公共管理与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相比,改善了西方国家公共管理水平,适用于发达国家的政府管理,但发展中国家是否同样适用却仍待研究。新公共管理始于西方发达国家,虽然是一种取得了成效的管理方式,但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它在不同的国家环境中也必然适用。新公共管理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并占据了主导地位,这可能与发达国家的社会背景有关,那么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在运用其管理理念时就会有所局限。但是,新公共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我们不能因为其源于发达国家,就把它排除在发展中国家之外。尚德和霍姆斯都主张,“我们应当更多地关注管理改革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我们相信,基本原则对每一个国家都是适用的。”虽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在历史、政治、文化和经济等方面都不同于西方国家,发达国家公共管理的成功经验不能全部照搬地应用于我国的社会管理中,但是我们可以将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本国国情相结合,将西方国家在公共行政管理改革实践中的经验有所选择地运用于我国的行政改革中,这对于我国公共行政管理改革的推进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我国行政改革的启示
我国政府部门近年来进行了一系列的机构改革,在一定范围内借鉴了当代公共管理理论成果,但其主导模式仍然是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我国政府管理面临着诸多新挑战,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进一步运用市场机制,提高公共部门的行政工作效率,实现公共部门管理的现代化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些新问题,新公共管理作为一个全新的行政改革理论观念,提出的各种创新性概念以及西方国家政府改革的具体实践都能在很大程度上给予我们启示,对我国的行政改革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1.打破政府部门对公共服务的垄断,在公共产品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新公共管理主张对政府、社会、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公共服务领域,鼓励私人部门对公共服务行业进行投资经营,使公共服务体系逐渐市场化,通过实行“竞争性招标”、“政府业务合同出租”等方法,打破政府部门一直以来对公共服务的垄断,由此不仅可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我国在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一直都存在着资金短缺的状况,严重影响了公共基础服务的供给,给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以及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造成了制约。因此,为了更好地利用市场竞争的作用,提高我国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尤其是基础设施行业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新公共管理的方式,在加强“产业管制”的同时,允许和鼓励私营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到这些领域与政府部门进行合作或者单独投资和经营,这样不仅可以解决一部分资金问题,更有利于公共服务供给竞争机制的形成,使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得以加强,从而产生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改变对既定法律规章制度的注重,将管理活动的重点倾向于实际的工作绩效
新公共管理主张行政管理从传统的注重遵守法律规章制度,向注重实际工作绩效、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方向发展。这体现了西方国家的公共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逐渐趋于成熟完善。我国目前尚处于法制不健全,制度供给不足的阶段,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行政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立健全法制,完善规章制度,并且保证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使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我们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规章制度只是政府部门管理公共事务的依据和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公共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因此在制定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时,应坚持“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上”这一原则,着重考虑如何保证这些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能落到实处并服务于人民,要贴近社会现实,以公众需求为出发点,注重公共管理活动的结果,始终提供高品质的公共服务,满足公众所需。
3.合理借鉴企业的科学管理方法,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
新公共管理主张政府管理应当参照企业的管理方式,将效率放在首位,这一主张是值得我国借鉴学习的。我国的政府机构由于社会文化背景和经济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工作效率低下的局面。传统的官僚制度以及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长期实行,使得我国政府部门权力过度集中,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清,互相推诿,办事效率低。新公共管理主张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采取成本核算、目标管理、绩效评估、结果控制等一些科学的企业管理方法,以促进政府部门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企业管理追求工作效率,注重管理方法的科学性,重视产出结果,及时关注市场需求和顾客的反馈意见,这些管理思想都应当被政府部门行政管理所借鉴和学习。现阶段我国的公共管理应在继续完善现有行政模式的同时,适当学习企业成功的管理经验。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科学的企业管理方法可以促使政府部门管理人员增加工作效率,增强工作活力,在有限的公共资源条件下为公众创造出更多优质的公共产品。
4.强化政府管理职责,增强政府服务中的顾客意识
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改革,树立“顾客导向”的价值理念。目前我国的政府行政部门普遍存在着现象,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公众缺乏良好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低下。新公共管理强调顾客导向,是指政府部门应当重新认识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以顾客满意为导向,以公众利益为核心,将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政府工作业绩的标准。目前我国政府部门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未完全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需的灵活高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模式。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在于还权于社会、企业和公民,政府不以公共权力主体的身份介入私人管理领域,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我国政府工作实践中,应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社会承诺制、电子政务等公共产品和服务,促使政府的管理活动透明化、清晰化,最大程度地达到顾客满意。同时我国政府部门应制定一些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标准,便于社会公众监督,从而有助于将以顾客为导向的行政措施落到实处,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
一、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人身及财产自由、行为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和。包括日常行政管理需要采取的行政手段、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暂时控制性的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履行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和行政决定设定的新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依法设定的新的义务为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种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所谓执行和解就是指在指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执行和解是法律允许的,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则不允许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是推进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行政强制执行是实施行政强制的根本保障,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制度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执行为辅的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强制执行只有加处罚,有条件地将查封、扣押财物拍卖抵缴罚款,个别规章规定对拒绝、拒绝行政监督行为实施处罚等少量的措施。
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困惑和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监管市场的重要职责,为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必须确保其行政强制行为的有效实施。笔者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层执法人员,在实际的执法中,感到行政强制执行难,困扰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在制度上和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不明确。设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部门规章中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比较多,行政机关的权力是国家赋予的,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机关重要的职权,在部门规章中自我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显得有些尴尬,如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侯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处罚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就感到有些名不正言不顺,而且在这样一部规章中的条款能否作为执罚的依据尚待商榷。对拒绝、抗拒工商行政管理的给予直接制裁,具有少数部门规章中有规定,法律、法规一般都没有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定该项权利。这种由部门规章自行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做法,使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大打折扣。
2、行政强制的设置零乱。工商行政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市场管理部门,涉及法律法规多,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和规章,由于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时期和背景的不同,贯穿了不同的立法理念,因此而造成对违反市场秩序的行为,因主体的不同,违反的法律不同,而依法能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不但没有必要,而且又易造成实际运用的差错。如属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范登记管理的企业,如抗拒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可以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处罚,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不自觉缴罚没款的,可以依据该细则通知银行,予以划拨。其他性质企业的登记管理法规无此类规定,现在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已很少,更多的是公司类企业,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却没有似的规定;《打击投机倒把暂行条例》设定了查封、扣留、冻结银行帐号、强制划拨银行存款等行政强制措施;《无照经营取缔办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设定了查封、扣留的财物的行政强制权,《反不正当竞争法》设定了
对抗拒执法的处罚权,但对拒绝监督检查的予处罚的规定不全面。大量其他法律、法规很少有查封、扣留、冻结银行帐号、银行划拨、对拒绝和抗拒监督检查行为给予处罚等很有必要的行政强制权的设定。《银行法》实施后,实际废止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规章赋予的银行冻结、银行划拨的强制执行权。面对如此零散、零乱的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和或强或弱的行政强制权,执法人员容易凭经验、凭感觉、凭需要而不是根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乱作为。
3、行政强制行为缺乏应有的法律的保障。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和给予协助,但在实践中拒绝检查、抗拒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实际中登记保全、封存、
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无法正常实施,对此有关法律没有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抗拒监督检查行为直接给予制裁的权力,面对这类情况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束手无策、望洋兴叹,使监管无法进行。虽然法律规定对抗拒、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条例处罚,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感到这种 “移送”是那么的“遥远”,只能是“望梅止渴”。对没有实施暴力的拒绝、抗拒监督检查行为,如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罚,不如同时赋予行政机关直接处罚权力,由行政机关直接依法制裁。另外,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软弱,很难
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的终结。
4、行政强制的“软”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强制的“滥”。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局限性和客观因素造成的行政决定的执行难,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正门行不通,走偏门强行推进,这种做法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治气氛较浓的国家的实践中显得十分凑效。这就可能造成了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强制思想上的错位和手段上的不规范。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常参加的地方政府惯用的组织多个行政机关(甚至包括非行政机关)开展的集中整治行动,就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手段有限,只有靠多部门、多人员的气势强力推进行政监督,在这样的整治行动中,往往强调的是结果,而不顾过程,其中的方式和手段能否确保依法行使是可想而知的。另一方面,行政强制的“软”使行政处罚变成“行政协商”,处罚也流行了“折扣”,因而行政执法中常常出现讨价还价的场面,失去了法律的尊严。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作行政机关最终最有力的强制执行手段,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程序繁琐,时间长,特别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在行政决定的法定起诉期限届后(一般三个月后),时间拉得过长,容易造成执行难,影响行政效率;二是法院在处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随意性较大,也不能保证行政决定执行的及时和到位,有时客观上实行了执行和解;三是由于部门利益,法院向行政机关收取费用,申请强制执行还可能增加行政机关额外开支,行政成本的增加造成行政机关往往不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不如用“土办法”好。
6、行政处罚文书的有效性与申请强制执行的矛盾。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文书一经下达就是有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按照《行政处罚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主要依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然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规定期间不提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显然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并可能造成违法行为的延续危害和违法者逃逸处罚。同时,行政机关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实施,一般都作出了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决定,三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金额翻了两番,使本来就难以执行的案件增加了更大的难度,在实际中加处罚一般也难以兑现,这样又失去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不中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产生矛盾,《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否定了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有效性,剥夺了《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客观上是放纵了违法者,违法者违法得不到及时查处,侵害了更多人的权益,背离了立法者的本意。
针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强制执行的诸多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实现行政目的,保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从而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从法律制度入手,按照行政强制法定的原则(由法律设定强制执行措施),尽快制定行政强制执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法,明确赋予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相适应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对长期肩负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权力上要给足,在使用上要从严,产生后果的责任要分明。从理顺行政强执行机制入手,研究必要的法律规范,加强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保护,坚决打击拒绝、抗拒行政执法的行为,增强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可操作性,可探索建立专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从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入手,强调依法行政,严禁过多过滥使用行政强制权,在实施行政强制之前,只要情况允许,行政机关应当先采取一般管理手段解决,然后才考虑行政强制,要解决行政管理手段单一的问题,拓宽行政管理方式,少动用行政强制手段,强调、鼓励和说服自觉履行;一旦申请法院执行,要积极配合法院,及时掌握违法者的经营动向和资产情况,为法院提供执行信息。
关键词行政管理宽严相济领导者
作为一名领导者,我们必须认识到把宽与严作为自己管理的风格,赏与罚作为管理的手段。领导者在团队管理过程中,只有科学、能动地展示宽与严的风格,合理、有效地运用赏与罚的手段,才能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
一、宽严相济的涵义
宽应当是管理者的一种风度,一种宰相肚里能撑船的雅量。管理者对于自己手下成员不可无宽,无宽则不亲和,不亲和则会陷入孤立,四面楚歌,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严则是一种威仪,一种力量,一种说一不二的坚定。对被管理者不可不严,不严则不能立威,不能立威则政令不行,松散如散沙,亦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宽严的运用我们一定要注意正确理解和把握二者的精神实质。宽,绝不能宽大无边,法外施恩。严,不能无限拔高。凌驾于集体,脱离集体,俯视集体。宽严相济的管理,即指:“宽”和“严”必须做到相辅相成,相互协作,准确适度。宽是相对于严而言的,没有严就无所谓宽。严是宽的前提和基础,宽是严的对应性结果。只有把宽与严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是真正理解了宽严相济管理的真谛。
二、宽严相济中的“严”的要求
《菜根谭》中讲到,“先严后宽者,人感其恩;先宽后严者,人怨其酷”。所以在刚进行管理时要示以威严,以之立望。如若团队中各人员不把领导者放在眼里,则一切规章制度便无法落实。首先要严于律己,做到“正其人,先正其身”,得到手下成员们一致认可。要做到严则需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释:
(一)管理制度的建立必须“严”。
制度作为保护团体正常运行秩序的一道有利屏障,必须编织起严密的规章制度。凡是破坏正常制度,有违规违纪者,必须纳入这张法网中来。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所以首先必须有一个科学的、符合这个团体实际的可操作性较强的制度,如果没有制度做保证,则一切都是子虚乌有,痴人说梦。
(二)管理制度的执行必须“严”。
在团体各种活动中,必须严格依照制度法规的规定去处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不能使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游离于管理制度这张法网之外。在落实各规章制度时,必须准确理解制度建立的精神和原意。对应当追究的责任一定要一追到底,对于不同程度的错误必须严格根据制度规定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严格的制度执行是行政管理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
(三)作风态度上要严肃。
“严”即要认真,不放松,作风要严谨,态度要严肃,纪律制度要严明严格。作为领导者,首先必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在日常工作上要严格要求,奉行严于律己准则。在此基础上管理他人,在思想上使他们做到不放松,有过硬严谨的作风而不使其成为一盘散沙,无政府主义。出现放羊现象,保证团体的聚合力。
三、宽严相济中的“宽”的要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任何场合团体的规章制度都必须严格落实。但严宽必须相济,不能一味严而不知宽。“宽”即要宽容宽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生活中宽容,营造宽容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不打击成员们的积极性。
在工作上严格要求的同时领导者应该注意要情感管理,积极打造亲情氛围,建立家庭式管理至关重要。将自己融入这个集体中,在生活中多关心手下成员,尤其那些需要帮助的成员,提倡建立友善、快乐、合作式的上下级关系,而不是命令与被命令式的关系,只有干群关系和谐,做到及时沟通,互相理解,才能使各种指示顺利有序的执行。
(二)思想上宽容,但不影响行动上的严格,做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如今价值趋向多元化实际上源于思想认识的多元化,行动方式的多元化也源于思想认识的多元化。在团队中,每个人都是一个思想活跃的个体,我们不能强制他们进行统一而应在制度的屏障下让他们自由发展,为他们的存在创造宽松人文环境,给他们个性的展示创造一个舞台,打造一个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使他们能够并敢于阐述自己的观点,从而进行筛选研究,选择有用的、上进的、对团队有帮组的想法。
(三)待人要宽容,做到和而不同。
如今和而不同已经成为我国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外交政策。作为一名领导者,理应将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准则。相互之间要宽容,允许别人对问题的不同看法,甚至是截然不同的立场的存在,作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本身就是两个不同利益的群体,肯定会有不少如此问题出现,而如今不同观点的个体共处于一个组织则需要通过相互争执得到沟通,通过摩擦求得共同的认可,通过心灵的碰撞达到认同的和谐。作为一名领导者,绝对不能严于律人,宽于律己。对待别人的某些错误不能恶语相加,或冷嘲热讽。学会换位思考,遇到问题讲协作,而不是独权,遇到利益讲风格,遇到矛盾讲大度,遇到摩擦讲大局,提倡柔性管理但也不是“放羊吃草,自生自灭”。
【关键词】公共管理创新;行政效率;提升策略
引言
高校行政管理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教学创新的基本保障,能够更为直观的反映学校的形象,对于高校未来生存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高校行政管理主要是为高校领导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帮助领导干部决策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确保高校内部各个部门能够保持密切的沟通,协调配合高校工作事务的开展。如何能够更加科学合理的做好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对于提高高校教学质量,提升科研成效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新课标教育改革理念不谋而合,为素质型人才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尤其是在当前教育事业体制改革的深入,加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愈加突出,如何能够有效提高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成为首要解决问题。
一、行政效率的定义
行政效率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所得到的劳动效果、社会效益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比率关系。从本质上讲,行政效率是一种特殊的投放与产出的比率关系,是由行政管理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综合反映。它是现代行政管理实践的核心问题,它既是行政管理的出发点,又是行政管理的归宿,贯穿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不断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效能应该是行政管理实践的一个重要目标。目前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管理方式手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社会的发展出现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造成了行政管理效率低,不能有效地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明确要求,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过程中,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因此,行政效率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课题。
二、行政效率现状及其存在的可能问题
第一,公共行政机构比较繁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机关已经经过四次改革,但还是未能完全到位,机构行政职能交叉、重叠。
第二,部门之间的协同性不够。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各自分工不同,有时候一些事情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共同管理的。但我国目前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基本上是不会主动配合,相互之间的协同性不够,导致一些综合性的社会现象很难处理。
第三,审批程序复杂。效率的提升与简化审批程序息息相关,也是行政管理效率低的关键所在,而且这个问题已经提出多年,但依旧有个别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办事不力。审批程序复杂,手续繁多
第四,具体行政工作人员的能力及其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复杂的公共管理体系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的有较高的个人能力。同时,现阶段的公共管理经常出现业务交叉、多元化咨询、首访负责等相关事务,这些事务的出现不仅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对本领域的业务知识能够熟悉掌握,还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能够对与之相关的其他业务领域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只有如此才能够形成整体效应与一站式体验。然而,现阶段的培训体系还主要是在系统内部开展,对于联合业务以及其他范围外的业务知识涉猎不足,也缺乏必要的体系建设,进而无法从个人能力与业务水平上有所突破。
三、基于公共管理创新的行政效率提升策略
1、机构设置要精简
本着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的原翅,高校的行政管理体制应实行校(院)、处、科三级制。高等学校的管理机构,一般在校长领导下,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总务处,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增设科研处、财务处、保卫处。另外,很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基建处、生产设备处等。总之,一切机构要因事而设,部门层次要精简,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力求简化纵向层次,尽可能减少信息传递的中间环节,缩短领导层与实施层的距离,便于上下沟通,提高高校行政效率。
2、行政人员编制要合理,素质要提高
行政人员是高校管理中最具有能动性、创造生和最为活跃的基本主体,只有保持最佳的人员结构,才能发挥最优效能。因此,首先要紧缩人员编制,认真贯彻实施学校定员标准,有步骤地解决人员超编、结构不合理、人员老化等问题,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实际工作中才能做到材“以精带多”、“以少胜多”,如果在人少和人多之间选择的话,宁可要人少点。人少了,工作量饱满,工作时间紧张,无暇串门、聊天,议论人长短,有助于形成团结奋斗的好风气。人多了,不但是莫大的浪费,而且容易产生内耗,使摩擦系数增大,使群体内聚力松散,工作效率低下。其次,人员索质提高,这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前提。如果人员素质低,工作热情不高,消极怠工,就会严重阻碍决策的执行。只有全面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工作起来才能得心应手,做到高效率,快节奏,达到管理的最佳效果。
3、实现行政和管理现代化
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参与管理主要指运用以计算机为代表的现代电子技术及相关的硬件和软件设备来进行具体的日常操作,提高操作的准确性和快速性,降低管理成本。改善行政工作的环境和条件,现代高校教育行政工作事务多、信息量大、速度快,要求实现办公环境的优化和办公手段的现代化,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网、传真机、数据库的广泛运用,以提高办事效率和行政沟通力度。高校要有计划、分步骤地改善高校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不断更新管理手段,逐步提高行政工作的自动化和现代化水平,为提高高校教育行政效率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
4、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促进高校行政管理水平,需要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这不仅是促进高校科研能力的需要,而且是提高高校服务水平及社会责任的需要。在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对行政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测量,通过结果的显示评定他们的工作效率。绩效考核工作可以更好地调动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有压力的同时激励自己,调动工作热情。以此为基础,加强对员工的激励晋升,提供丰厚的待遇,让他们感觉到自己所在的岗位就是为他量身定制的,能够充分展现职能,为管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更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结语
总而言之,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教学创新的基本保障,高校行政管效率高低还能够客观反映出整体形象,未来的发展前景。所以,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高校应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构建信息化交流平台,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为高校发展创造更大价值,谋求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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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政府政策的公共性 公共管理中的公共性流失及其防范 公共艺术的公共性及其流失 公共媒体的公共性建构及其现实困境 公共政策的非公共性及其克服 “公共性”语境下的政府危机公关研究 服务型政府本体价值的公共性 艺术的公共性 浅析物业管理公共的特征 浅议公共艺术的“公共性” 论政府能力建设对提高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影响 论传媒政策的“公共性” 网络媒体的公共性 关于公共性的再思考 新闻传播的公共性 传媒公共性的缺失 文化批评的公共性 城市广场公共性的探讨 探寻知识的公共性 胥建国的公共性雕塑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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