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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价值评估;收益法;评估方法;方法选择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4月9日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其各自的适用条件有所不同。在实际进行评估业务时,应根据特定评估目的和条件,灵活地选择评估方法。
一、三种方法原理比较分析
收益法的基础是经济学中的预期效用理论,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利用它所能获取的未来收益的现值,其折现率反映了投资该项资产并获得收益的风险的回报率。使用收益法时,评估人员必须以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为基础,对企业的资产总量、管理水平等要素进行综合的分析,能够全面体现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盈利素质。在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评估人员利用投资回报和收益折现等技术手段计算被评估企业的价值,反映的是企业资产整体的获利能力或称企业本金化的价格,所以评估结果对于交易双方能够接受。同时,这种方法从资产经营的根本目的出发,紧扣被评估企业的收益进行评估,更加符合企业价值评估的根本要求。
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是重建或重置评估对象,在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任何一个精明的潜在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建造一项与所购资产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所需要的成本。在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成本法使用起来比较简单,只要把组成企业的各个单项资产按照成本法单独评估之后,将其评估结果进行简单的相加即可。当被评估企业缺乏必需的财务数据和可靠的市场对比数据时,成本法就是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最客观、最方便的方法。
如果类似的资产在交易价格上存在较大差异,则在市场上就可能产生套利交易的情况,市场法就是基于该理论而得到应用的。使用市场法时,由于进行评估所需要的参数、数据等都是来于公开市场,相对其他方法来讲,评估结果比较能够反映市场的现实价格,所以评估出来的价格对于交易双方比较容易接受。市场法成为了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在资本市场较发达的国家得到充分的应用。
二、三种方法使用前提与局限性比较分析
1、使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前提与局限性。在运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投资主体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评估价格;二是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能够合理地预测,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可以客观地进行估算;三是被评估企业应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
对于目标企业而言,如果目前的收益为正值,具有持续性,并且在收益期内的折现率能够可靠地估计,则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是最好的选择。基于收益法的应用条件,处于困境中的企业、收益具有周期性特点的企业、拥有较多闲置资产的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以及风险问题难以合理衡量的私营企业,这些企业使用收益法评估是不合适的。
2、使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前提与局限性。在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投资者购置目标资产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具有相同用途所需的替代品所需的成本;二是进行价值评估时目标企业的表外项目价值对企业整体价值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三是资产负债表中单项资产的市场价值能够公允客观地反映所评估资产的价值。
在运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是把组成企业的各个单项资产按照成本法单独评估之后,将其评估结果进行简单的相加而得出的结果。这样做虽然简单和客观,但却无法把握一个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体性,也难衡量企业各个单项资产间的工艺匹配以及有机组合因素可能产生出来的整合效应。因而,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不宜单独运用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
3、使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前提与局限性。在运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要有一个公开活跃的市场,这个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代表交易资产的行情,即可认为是市场的公允价格;二是在评估人员进行评估时,必须要在这个公开市场存在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相似的参考企业或者交易案例;三是能够收集到与评估相关的信息资料,同时这些信息资料应具有代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评估对象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与参考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是不同的,所以评估人员想要找到与评估对象绝对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企业难度较大;其次,对价值比率的调整是运用市场法极为关键的一步,这需要评估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技术能力。
三、三种方法的实用性比较分析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明显看出,不同的评估方法,在企业价值评估具体实务中的运用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点。
1、成本法忽视企业整体获利能力,难以体现企业价值内涵。由于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组织,盈利性是其主要特征之一,所以企业重建并不是对被评估企业的所有资产的简单复制,而是对其生产能力和获利能力的重建。所以,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很难体现企业作为一个持续经营和持续获利的经济实体的价值,其评估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并不能很好地体现企业的价值,这就决定对企业价值进行的评估,运用成本法不能公正客观地评估企业作为盈利个体的价值。
2、市场法虽然能够体现企业价值内涵,但适用条件很难满足。只有在公开市场上存在与被评估企业相类似企业或类似交易事项的相关财务数据,才可以使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与收益法相比,少了很多必要复杂的假定,技术性处理的要求也相对较低,简单易行是其最大的优点,可以迅速获得被评估企业的价值。当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中存在大量的可靠数据时,并且这些数据是有效和公开的,那么运用市场法是最为合理的。但是,在现实市场中,由于企业的唯一性和产权交易的有限性,想要在市场中找到与目标企业完全一致的参照企业或交易案例几乎是不可能的。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并且相对于西方发达的资本市场来讲,比较混乱,相关法律也不是很健全,市场有人为操纵的情况。因为这些弊端,我国的股市还不具备反映企业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绩效的功能。在使用市场法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投资银行和投资者使用最广泛的是市盈率,市场上存在很多非理性波动,这些非理性波动使股票价格未能完全体现公司真正的内在价值,从而也动摇了市场法的运用基础,限制了市场法的使用。
3、收益法是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首选的方法。收益法根据企业未来收益和未来所面临的风险评估企业价值,收益法关注的是目标企业未来的经营成果,所以是三种评估方法中最符合经济学原理的,在理论上也是比较成熟的方法。收益法能够较为准确地揭示企业的内在价值,正确地体现企业价值的内涵。企业价值是由各种不同的因素共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而且这些创造价值的因素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才能产生效果。因此,企业价值不是单项资产简单组合,而是各项单项资产的整合,如果整合成功,应该产生“1+1>2”的效果,即企业价值一般大于单项资产的组合。企业之所以存在是想要在未来获利,只要企业未来获利,企业就可以持续经营下去,企业就有存在的价值。
我国资本市场正在以很快的速度发展着,也在不断地被完善。逐步优化的经济环境进一步为未来收益的预测和折现率的确定提供了可靠的保证。经济学家们普遍预测中国经济在未来较长时期会保持一定速度的快速增长。由于经济增长可以持续较长一段时间,同时增长的速度会比较稳定,所以对企业未来收益的预测是可以持续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沟通交流越来越方便,运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所需要的资料获取变得容易许多。在西方发达的资本市场,很多大型的投资银行和投资者都把一些重要的数据放在网络上进行共享。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地发展,市场经济越来越成熟,相关的一些法律也会逐渐地增多,用来约束和管理我国的经济环境。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初具规模,上市公司持续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为行业平均收益率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数据基础,这些有利的环境都为折现率的确定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1]施金龙,李绍丽.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综述与评价.江苏科技大学学报,2009.3.
时至今日,经历了若干次的讨论与修订,《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终于与大家见面了。这是资产评估行业里程碑式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领域中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革命。
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实际是与我国的资产评估同时兴起的。1991年91号令第三条即已经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等情况下需进行资产评估,已将企业作为了资产评估对象,但是,91号令的第七条仅认为“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即作为资产评估法律文件的91号令还未重视企业作为交易对象时与企业单项资产之间的差异。因此,资产评估一开始的企业价值概念是以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来替代的,而企业整体资产被认为是企业各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此种导向造成了评估实务上的偏颇。由于企业价值的评估演化成了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资产及负债的评估,于是严重地影响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定位,并限制了企业价值评估方式方法的发展。其偏颇与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评估价值,评估师的大量工作变成了审计工作;2、由于企业的每项资产必须分别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为控制经营成本,设备、房产、土地等单项资产评估往往聘用不了解资产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去完成,因而严重影响了评估的执业水平。同时,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的价值评估业务似乎应该必须由专门的房产价值和土地价值的评估人员来承担,从而导致企业整体价值被肢解,影响了企业评估价值的准确性;3、由于评估往往仅以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为准,造成了对账外资产的忽视和遗漏;4、由于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价值不能用来作为发行定价的参考,证监会实行了另一套股票发行定价机制,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来设立公司。资产评估行业错失了巨大的证券发行市场;5、同样是因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只能做为委托方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文件,而不能为企业股权交易提供有用的定价参考,不能满足股权交易市场的有效需求。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一,即在于其从根本上扭转了对企业价值概念的认识,澄清了企业价值评估所指的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此概念的引入并非是我国独创,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早就对企业价值作出了上述的定义。如《欧洲价值评估准则》指南7中指出,评估师应当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评估企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即企业的整体价值,另一类是评估权益价值(equity value)。
由于企业价值中有股东权益创造价值与股东贷款创造的价值,企业价值评估的理念也将国际上已成熟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引入了国内。
这里的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即企业整体价值中由全部股东投入资产创造的价值,本质上是企业(法人实体)一系列的经济合同与各种契约中蕴含的权益,其属性与会计报表上反映的资产与负债相减后净资产的帐面价值是不相同的。而引入股东全部权益和部分权益价值的意义,在于明确地将股权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对象,而非过去将净资产这样一个会计科目作为评估的对象,同时其隐含了部分股东权益与全部股东权益之间并非一个简单的持股比例关系,部分股东权益还存在着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的问题。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二,在于罢除了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垄断地位,强调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也是企业价值评估适用的方法,而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两个方法甚至是更为适用的方法。同时,指导意见对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提出了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收益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收益法可使用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两种具体方法。 未来收益折现法往往适用于成熟的企业,其收益通常是稳定的和可预测的。
2、提出了预期收益可以采用多种口径,包括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收益或现金红利等,打破了传统上只用净利润作为预期收益的传统观念。
3、提出在预测过程中委托方、相关当事方和评估机构应相互配合和沟通。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提供委估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评估机构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其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益法的参数。区分了资产评估收益预测与审计盈利预测审核时中介机构的责任。
4、提出折现率和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要求应当考虑利率、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及委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
在市场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市场法可使用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明确指出市场比较案例的来源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市场上可收集资料的买卖、收购及合并公司。改变了以往实务界认为资本市场尚不活跃,无法收集交易案例的传统观念,为市场法的使用提供了新思路。
2、提出具有可比性的公司应当是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的公司,同时要求对参考企业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委估企业报表具有可比性。
3、提出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应考虑的因素。
在成本法方面,具体规定有:
1、提出成本法评估的范围,应当包括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此规定真正从企业拥有权益的角度揭示出评估对象,而非以往将评估对象对应为会计科目。
2、提出企业价值评估中所采用的成本法,其实质就是资产基础法。并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可以根据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
3、提出长期投资项目是否单独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而非委估企业其是否为控股单位来确定。
4、 给予了评估机构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工作量完成的可能程度来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机会。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三,在于引入了国际上一些成熟的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与方法,使中国的企业价值评估能够尽早与国际接轨。目前,国外投资人在国内投资时,往往不相信国内评估师的胜任能力。虽然因限于我国对国外的企业价值评估机构的资格限制,仍聘用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企业价值的评估,但同时聘请外资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由于过去我国对企业价值评估没有一套成熟的方法体系,一些国内评估师对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途径,因此常常遭到外资机构的质疑。国际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与方法的引入,能够使中国的评估师武装起来,从而从容地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所引入的先进概念与方法包括:
1、财务报告的分析、调整和利用;2、在采用收益法时,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3、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价值与清算前提下企业价值;4、企业存在多种经营业务状况下的分别分析的原则;5、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6、股权流动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四,在于评估报告与以往的相关规定有了质的区别。指导意见从评估报告使用角度出发强调了评估报告充分披露有关信息的重要性,并且对报告应披露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未对报告形式进行任何的规定。与91号文相比,指导意见增加的报告内容包括:
1、评估报告使用者;2、价值类型和其定义;3、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4、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前述三项均是基本准则中强调的重要内容。在指导意见中提出披露此三项内容的要求是对基本准则的呼应,也映证了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的作用。在披露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时,指导意见强调披露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调整情况,评估方法选取过程和依据,重要参数依据来源与形成的过程,以及运用评估方法时的逻辑推理过程和计算过程。这些披露要求强调资产评估应当利用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等知识,对所收集到的评估信息资料进行合理分析、推理和计算。指导意见始终强调资产评估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经济类学科,以还资产评估的本来面目;同时对资产评估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任何带有革命性的观点,必然是创新的,也必然会与旧观念发生冲突。指导意见(既然具有革命性,则必然带来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
1、一些新的概念如何理解和定义,如有形资产、溢余资产、控股权、少数股权、价值比率等。希望尽早能出台相关释义,帮助广大评估师对指导意见形成正确的理解;2、指导意见的实务操作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如溢价、折价、流动性等因素的考虑,必然需要大量的案例数据作支持,而国内的数据和相关研究却相对匮乏。希望进一步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
3、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一直是困扰准则制定工作的难题。如在报告披露方面于91号文的衔接、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结论如何满足《公司法》关于投资注册资本金的规定等。
4、价值类型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基本准则将价值类型作为重要观点提出后,实务界仍处于茫然的状态,不少评估机构不理解价值类型具体的含义,更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结合国内资产评估业务的价值类型研究,定义不同种类的价值类型已成为目前资产评估界急需解决的问题。
美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最早制订于1987年,至今已经历了十几个年头。欧洲在2000年也将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纳入价值评估的准则体系。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吸取了国外多年研究的经验,并结合了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索,应当说具有较高的起点。我们期待着具有革命性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将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带入辉煌灿烂的明天。
参考文献:
《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准则部分第三段规定:“在评估部分权益价值时,评估假设应当明确剩余权益的所有者是否有意图卖掉还是继续持有他们的股份。”还规定:“是否特定的资产或负债归属于企业而被忽略的。”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没有类似规定,可以看出国际评估准则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强调工作范围的概念。《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说明部分C1、C2、C5对企业、企业价值、股权价值、所有者权益等概念做了明确定义,对企业价值评估基础性概念开宗明义有利于评估准则在不同国家达成共识,促进国际评估准则的推广。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只对何为企业价值评估给出定义,与国际评估准则相比对重点概念的阐释不足。《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C5规定:“依附于所有者权益的权利或特权,不管是股份制形式还是合伙人形式,都需要考虑在评估程序中。所有者权益通常以法律的形式被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文件如协议条款,商业备忘录,成立章程,持股人协议。所有者权益可能是部分股东权益,也可能是全部股东权益。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分辨合法的受益的所有权也很重要。同时需要关注所有者权益内部的权利和责任,这种情形可能包含在企业现任股东之间的协议中。C6规定:“在股权转让的文件中可能包含限制性条款或可能影响评估基础的规定,这些股权转让中必须要采用。例如,文件规定股权要按其占全部股东权益的份额估值而不论其是控制权还是少数股东权利。在任何时候,依附于各种利益上的权利被评估时都要在开始时就考虑。”C7规定:“非控制权的估值一般低于控制权的估值。多数股权并不必然是控制型股权。依附于所有者权益上的选举权或其他权利由公司成立时的法律框架所决定。通常在企业中有不同种类的股权形式,而且每种对应不同的权利。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少数股权在某种情形下具有控制性或重要影响的原因。”可以看出国际评估准则在企业价值评估中非常关注公司章程、法律框架、股东内部协议条款等法律文件,要求注册评估师关注影响评估结果的隐形条款,而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对这方面尚无规定。《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C13规定:“在《国际评估准则》工作框架中描述的市场途径和收益途径可以应用在企业和企业权益的价值评估中。成本途径通常只应用在企业早期阶段或刚设立的企业,此时企业的利润或现金流不能可靠确定,而且企业的资产缺乏有效的市场信息。”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四十条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资产基础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很明显地看出二者在对资产基础法的运用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前者限制资产基础法的应用范围,后者鼓励市场法和收益法的使用,但并不排斥资产基础法的应用,这也是由我国特别的市场状况和评估环境所决定的。
《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C16规定:“在市场法中三个最常使用的数据公共源是公开股票市场上交易的类似企业的股份,可获得的企业出售或并购的案例,企业之前出售的股权或对股权的报价。”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二者对市场法的运用途径和数据来源有所差异,与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相比国际评估准则在市场法运用中规定目标企业以前出售的股权或股权的报价同样可以作为数据源。《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C25规定:“当预期收益或现金流以名义币值表示时,即现行价格,名义折现率应该包含通货膨胀因素。当预期收益或现金流以实质币值表示时,折现率不应该包含通货膨胀因素。”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未对此类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一条指明制定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目的,第三、四、五条规定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的依据,第六条要求注册评估师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第七条规定注册评估师的执业原则,第十条规定引用专家和专业报告的情形,第十一条规定注册评估师执业应当明确的基本事项,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报告的运用,第十九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合理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企业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对收益期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四至五十二条对披露要求的规定等,在《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中未被规定。
二、借鉴与启示
(一)准则与实务的契合从《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可以看出,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更推崇市场法和收益法,而限制资产基础法的使用。就三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局限性来说,资产基础法确实不如另外两种方法能够完全反映企业或企业权益的价值。因此,在欧美国家的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由于评估准则的引导和公开市场的成熟,市场法和收益法是最常用的方法。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在某种程度上鼓励注册评估师在执业中使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但在实务中并未达到这样的效果,绝大多数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我国当前企业价值评估准则与评估实务的契合同国际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随着我国市场的日趋完善,并购重组活动的活跃,已经具备了市场法和收益法运用土壤,应该大力推广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并促进其对实务的指导作用,从而提升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二)对评估人员的要求评估人员是评估准则和评估实务的纽带,评估人员的执业质量对评估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高素质的评估队伍能够有效贯彻评估准则的实施,同时应能将评估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创新反馈到评估准则的完善中,只有这样,资产评估的良性循环发展才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在《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中对评估师执行力的要求是“必须”,对重要评估注意事项的警示性语言是“至关重要”,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对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的要求是“应当”,对具体操作上的约束性词语是“合理使用”、“考虑”、“恰当选择”等。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给予评估师评估过程中职业判断的自主性,但是这也恰巧给了“害群之马”以可乘之机,过分依赖职业判断势必会造成评估作为第三方的公信力。因此,在对评估师的要求上应该借鉴国际评估准则条款中的强制性约束,严格自律,方能获得评估行业的长远发展。
(三)注重影响评估结果的细节《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在准则部分和说明部分都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影响评估结果的细节。这些细节包括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可比企业数据的可验证性及可验证程度,预期收益的货币表现形式及是否考虑通货膨胀,对历史现金流的调整项目等。企业价值评估的结果只是评估报告上的一个数字或一个数值区间,但上述任何一个细节的疏漏都会影响评估结果的精确度。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只是笼统地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抽象的描述很难对实务产生有力的指导和约束作用,这方面国际评估准则给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四)例外情形《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与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相比一个明显的特点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像法律条文那样要求评估师应该怎么做,而国际评估准则则通过例外情形提醒评估师如何面对评估实务中的陷阱,如是否特定的资产或负债归属于企业而被忽略的,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少数股权对企业控股的情形等。很明显,这些例外事项会颠覆常规评估业务的评估假设,如果注册资产评估师不能准确判断这些问题的存在,最终的评估结果一定会偏离企业或企业权益的真实价值。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交易的愈发频繁,以后会出现越来越多复杂特殊的评估业务,因此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有必要对实务中的例外情形进行梳理,增加相应的条款。
摘要:市场法在西方企业价值评估中是普遍采用的方法。与资产基础法、收益法相比,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中应用市场法还较少。根据所做的专项调查显示,在230位被调查者中,仅有38位评估师将市场法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应用的基本评估方法。本文对市场法在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可行性、应用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市场法 问题 对策
一、市场法在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可行性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根据可比指标的不同派生出了许多具体的评估方法,如市盈率法、价格/账面价值比率法、价格/收入比率法等。
市场法在国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定价中,尤其在美国NASDAQ上市的高新科技公司股票定价中,被普遍应用。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应用市场法,需要一个有效的市场作为参照。市场法中的参考企业比较法需要一个股票市场作为参照,市场法中的并购案例比较法需要一个企业并购市场作为参照。我国的股票市场已经形成,但问题在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发育程度能否满足市场法的应用条件呢?这需要作较全面的分析。
我国股票市场已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从1990年起算也已有十六年的历史。截至2007年1月,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已有1,445家,市价总值为105,643.47亿元。发行股份中的可流通股为5,806.45亿股,已达发行股份总数的38.09%。上市公司已覆盖22个行业。国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信息质量接受审计审查规定。因此,目前应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获取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资料已经比较容易。但有很多人认为,我国的股票市场是“两大一不全”,即投机性比较大,不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比例大,股票市场法律不健全。我国的股票市场“市盈率”指标还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收益与其股票市场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股票市场价格易受投资者情绪影响。但是,即使我国股票的交易量受到限制,我国股票市场的市场基本功能是具备的。何况,我国的股票市场正在逐步走向完善。因此可以认为,评估企业价值时应用市场法还是可行的。
二、存在的问题
为了解业内企业价值评估市场法的应用状况,笔者以国内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为调查对象,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问卷共发放500份,地区涉及北京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陕西省、上海市、深圳市、辽宁省、新疆等十个省市,回收问卷230份。从对回收问卷进行统计分析中可以发现,评估机构认为市场法应用中的主要障碍不是不熟悉市场法的方法原理和具体计算,而是难以寻找参考企业与相关的市场数据资料。
在调查问卷的文字答复中,被调查者反映难以寻找参考企业与相关的市场数据资料的具体状况:
⑴ 企业的可比性程度难以确定。部分行业的上市公司太少,因此难以确定参考企业。
⑵ 国内证券市场同类企业的市盈率相差较大,不同地区市盈率差别也较大。而应用企业的财务指标时选取难度也较大。
⑶ 对相关数据的可靠性有疑问。
三、市场法在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对策
1.参考企业的可比性
如何衡量参考企业与所评估企业之间的类似性和可比性,是市场法应用中的首要问题。
在市场法中,应选取代表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各种指标与所评估企业最为接近的企业。目前,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交易的22个行业中,每个行业平均有50多家上市公司。但股票市场目前的行业分类仅是一种大致的分类,被分在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的产品差异还是相当大的。目前在上市公司中找到的类似企业,往往除了生产与所评估企业类似的产品之外,同时还生产其他非类似产品。这样的上市公司并不宜直接作为参照对象。此外,所评估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还在规模、资本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
2.参考企业选择的原则
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欧洲价值评估准则中对市场法中参考企业的要求,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并且基本上是一致的。现仅以《国际评估准则》中的规定来进行说明。
根据这些规定,参考企业的选择应从企业的规模和性质等方面进行考虑。为了能选取适当的参考企业,可以考虑以下几条原则:
(1) 扩展相关数据的来源。公开的股票市场数据是选择参考企业的基本数据来源,但还可以进一步搜集整体企业交易的市场数据、证券公司的企业分析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对行业发展的研究和分析报告搜集整体企业交易的市场数据,选择参考企业。
(2) 全面分析参考企业的可比性。参考企业的可比性研究要依据客观的原则进行,并应以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参考企业数据的可校验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准。选择参考企业应注重在企业规模和性质等方面的相似性,企业性质可以包括产品构成、资本结构、管理制度与管理理念、竞争力、财务状况和信誉度等各个方面。参考企业应尽可能选取同行业的企业,尽量避免使用其他行业企业的数据。所选择的参考企业与所评估企业存在一定的不一致性是难以避免的,采用评估比率的平均值可以消除这种不一致性。
国内与国外的相关评估准则都要求所选取的参考企业数一般不得少于3个。
(3) 财务比率是企业可比性的重要内容。如果所选择的参考企业与所评估企业之间财务比率有显著的不同,则我们应将该企业从样本中剔除。国内同行业内企业资产负债比差距较大,而在所有者权益的交易中,该比率对其交易价值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应特别注重国内企业的资产负债比率的对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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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方法是实现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基本方法有三种,分别是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1.市场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产的异同,并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2.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3.成本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扣除从资产的形成并开始投入使用至评估基准日这段时间内的损耗,从而得到资产的评估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二、我国市场经济目前的概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和经济布局战略的调整,资本市场、产权市场进一步成熟,企业改制、并购,公司上市和跨国经营等经济活动大量存在并且频繁发生,企业间的资产流动和产权重组、企业的投资和融资等都将以多种形式和方式进行。尤其是我国2006年颁布了新的会计审计准则,使资产评估理论研究更加深入,把资产评估推向一个愈发重要的位置。
三、选择资产评估方法时应考虑的因素
首先,选择资产评估方法应考虑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价值类型,即资产评估价值对质的规定性,也被称作价值内容。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评估标准形式表述的价值类型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重置成本、收益现值、现行市价和清算价格,这四个方面按照资产评估假设的角度表述,可以分为继续使用价值、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按照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以及资产评估依据的市场条件,可以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按照不同标准所分成的价值类型都具有不同的意义,可以根据资产评估者的需要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反映资产评估的属性和特征。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服务于价值类型,并为价值类型提供有效的保障。所以,在资产评估时候应首要着重考虑价值类型。
其次,应充分考虑是否可获得所需要的数据资料。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都需要大量、充分的数据资料予以支持、进行分析。资产评估数据资料的搜集恰恰是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耗时最长、最难以获取的。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完善、信息数据库制度尚不健全,造成数据资料获取难度加大、真实可靠性较差,评估人员应根据获取资料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的基本方法。
最后,应考虑被评估资产的性质,选取与之适合的方法。被评估资产中,有的是整体资产,有的是单项资产;有的是有形资产,有的是无形资产,等等,对于资产的不同性质,需要不同的方法,例如,一般来说,收益法更适宜于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
四、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选择
虽然,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欧美发达国家应用得最为广泛的首先是市场法;其次是收益法;最后是成本法。基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状况,成本法是资产评估的首选和主要使用的方法,其次是收益法,应用市场法的地方非常少。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收益法和市场法也将在我国日臻完善和应用。对于每种方法,都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评估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市场交易与投资决策。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参考以下标准对资产评估方法进行选择:
首先,应参照相关准则及规范的标准。例如,《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书(试行)》三十四条中指出:“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唯一使用的评估方法”;第二十五条中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成立时间的长短、历史经营情况,尤其是经营和收益稳定状况、未来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显然,这些条款在对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并且在试图推广收益法和市场法,尽量避免在资产评估时向成本法“一边倒”的趋势。
其次,借鉴共识性研究成果的原则。价值评估方法选择的一些共识性研究成果是众多研究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基于价值评估实践的一些理论上的提炼,对于选择合理的方法用于价值评估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如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企业价值评估,不宜单独使用成本法。如果企业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经营、收益状况稳定并有充分的历史资料为依据,能合理的预测企业的收益,这时采用收益法较好。
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是多样的、多角度的。从经营者的角度,企业价值也是企业经营成果和业绩的代表,更倾向于收益法评估。从投资者出发,企业价值是未来可能给自身带来的投资收益,更适合于成本法评估。从理财角度看,企业价值是由未来自由现金流量的现值决定的,当然这需在企业可持续经营的假设进行评估。各有各的出发点,但综合来看,对于企业来说,采用未来自由现金流量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是经过改进的,更具有全面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改进
采用自由现金流量现值法评估,是具有理论依据的。首先,企业竞争战略理论、竞争优势理论认为,企业价值是通过不同的创造因素组合而成,并需要有效的单项资产整合。相应地,很可能实现企业价值大于简单的单项资产组合。其次,可持续发展理论认为,企业的最终目的在于企业未来获得现金流量的能力,而不是?F在拥有的资产、过去的经营成果。所以,只有未来现金流量存在,企业才能实现可持续经营,并形成企业价值。此外,现金流量法虽然已经实施,但其不同类型的效用存在差异,其中的净现金流量法,并未考虑企业可持续经营的问题,无法有效促进企业价值评估。而未来自由现金流量法经过了改进,更有助于企业价值评估。
三、财务会计报告改进措施
财务报告体系需跟进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改进,因此,必须改进现行核算模式。改进的依据在于现金流量现值的理论,思路在于增加披露,原则在于充分披露。具体改进措施如下:
1.计量改进
仅以历史成本法为基础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存在很多局限,同时不利于企业以未来自由现金流量的企业价值评估。首先,资产负债表的左右账户共同反映了企业财务结构,体现了原始投资,但无法体现其能带的经济效益,也无法进一步正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其次,资产总额一般采用混合计价,如相同的存货历史成本不同,但却合并在“存货”,最终体现的价值既不是成本,也不是公允价值或是未来收益现值。此时,资产负债表对于企业价值评估的效用不大。
因此,企业的财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可在计量方法和内容进行改进。资产负债表仍然以历史成本法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融资结构、投资收入等,但可增加并反映资产能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这样的计量方式,是将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折现率融入企业价值评估中。据此,可实现对资产负债报表中各项资产项目以可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形式报告。但由于计量基础的混合,必须研究出一套完整的、有效的计量基本框架,包括运行的基本原则、运行场景确定、计量属性等。通过计量技术、方式、内容的创新,促使财务报告趋于合理化、完整化,最重要的是由财务报告的信息帮助企业价值评估。
2.充分披露
财务报告及数据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的重要依据和参考信息,需包含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同时数据需准确、体系需完善,报表附注与财务信息有效结合。但现行财务报告在披露上还存在缺陷,无法满足企业价值评估的特殊需要。由于货币计量的单一性,使财务报表丧失了一些重要的非货币信息,并导致企业价值评估存在不合理性、不全面性。
对此,只有在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非财务信息等,以改进财务报告。具体可添加文字描述,披露可能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的事项,如商誉、战略、市场占有率、人力资本等等,还可以分析企业存在的风险,以辅助价值评估。
3.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
按权责发生制编制的企业利润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不利于企业价值评估。首先,权责发生制强调按实现原则,计量收入、费用及利润,而确认收入费用与现金流量变化容易产生时间间隔,反映出的利润表并不能提供利润与现金流量之间的联系。其次,账面款项收支按照权责发生制计量,无法考虑收支的可能性、时间性等,即有可能账款无法收回,但还是记入收入和利润中,导致财务报表缺乏价值评估的效用。最后,还有现金流量表,它反映的是过去的结果,而未考虑企业的持续经营。相比之下,未来自由现金流量是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之上的记录,并属于企业可控范围。
对此,可考虑结合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计量收入、费用和利润。一方面权责发生制反映经营成果,但却包含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收入实现制不能准确反映当期损益,但排除了不确定性。因此,两者的合理结合,可弥补两者的缺陷,共同发挥效用并用于计算未来自由现金流量。此外,还可以准确反映利润与未来现金流量的关系,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数据和理论依据。两者结合时可能面临:确定计入未来现金流量的因素、资产折旧和摊销、对现金流量的波动风险预期与防范等等。
股票价值评估无论在经营管理学领域还是在财务会计领域都是重要的研究课题,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绝大部分研究是基于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进行的,因而,不能解决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和增资时对其股票价值评估的需要。基于此,近年来产生了许多经营学者和财务会计学者所关心的股票价格评估模型,企业价值评估的剩余收益模型(Residual Income Model)就是其中之一。以该模型为基础的股票价值评估,试图利用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所提供的会计核心信息,计算得出各个企业的理论上的股价。本文通过对股票价值评估的主要方法进行了整理和对比,发现和探讨剩余收益模型所具有的优点的根本所在,以期为实际工作中关于非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评估的需要提供参考。
二、股票价值评估的主要方式
包括股票在内的所有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方法。在股票价值评估方式上存在股票本身价值评估方式和以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为基础的评估方式。
在股票价值评估时,成本法是对持有的股票按照包括取得该股票时所发生的手续费等必要费用在内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评估;市场法按照股票市场的实际价格进行评估;收益法是以持有的股票未来产生的红利等收益,给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作为资本成本,选择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得到的现值作为股票价值。
上述评估方法,都是对评价对象――股票本身的直接评估方法,股价代表其发行企业的所有权,以股票发行企业的整体评估价值为基础,除以其发行的股票股数的值,就可以认为是该股票的价值。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几乎没有其市场价格形成的基础,因此,利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推导出股票价值的方法的使用范围就更广些。
现将股票价值评估方式和方法相结合的结果整理如表1所示。
三、各股票评估方式的特征及其与会计指标的关系
其一,成本法。利用成本法对股票本身价值进行评估时,是按照持有股票取得时的支出额进行评估的,由此,会产生较早取得股票的历史成本与现行市价相差较大,同样,利用成本法计算得出的公司现在时点上的净资产额作为股票估值的净资产价格方式会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公司的资产、负债是经常变动的,因此净资产价值评估方式至少反映了自股票取得时点到评估时点的净资产变动,避免了利用股票本身取得的历史成本方式的许多弊端。
净资产价值评估方式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账面净资产价值方式和以市价进行计量的净资产两大方式。虽然是账面净资产价值方式,但绝不是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是利用取得时的历史成本计量评估得到的净资产。这是因为,现行的会计制度下,资产用于经营投资和金融投资两大类投资的大部分和经营投资的一部分是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因此,在公司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主要包含:实收资本、价值变动和换算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还包括少数股权。
采用账面净资产价值评估方式时,以最近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利用实收资本和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公允价值价值变动损益、汇兑差额之和作为净资产价值,除以已发行的股票数量,就可以取得每股价值的估值。
其二,市场法。以股票市场的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股票评估价值的方法是公认的最值得信赖的方法。但是,市场法却不适用于评价对象是非上市公司股票。在这种情况下,以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某上市公司股票的平均价值为比较基准,把影响该股票价值形成的因素进行加权计算,得出被评估对象股票价值的方法,也是市场法的一种(即比照同行业价值的方式)。如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股价(A)作为比较基准,选取每股收益额、每股红利分配额、每股净资产额账面价值为比较的加权因素,同时考虑到企业规模等综合因素,可以将被评价企业股票的价值计算公式表达如下:
式中:A表示表示比较基准企业的股价;EPS、DPS、NPPS表示被评价企业的每股收益、每股红利、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AEPS、ADPS、ANPPS表示比较基准企业的每股收益、每股红利、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f1、f2、f3分别表示各要素所占的比重;SIAF表示企业规模等综合影响倍率。
一般情况下,非流通股因流通性低是需要进行折价的,企业规模与企业股票价格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同时考虑到同类上市公司平均股票价值信息比非上市公司股票价值更可信,因此,也更能受到投资者的青睐,非上市企业股票价格应不超过同类规模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反映不同规模的非上市公司对股价影响倍数应小于1。大、中、小型企业的具体影响倍数可以通过测算得到。
利用类似行业因素比较方式可以计算被评价对象企业的股票价值,构成了市场法的另一个特征。
其三,收益法。成本法以被评估企业期末资产负债表为依据,评估客观性较好,但是存在不能反映一个企业的资产作为一个整体创造收益的能力的问题,即成本法不具有一个公司以清算价格为基础的评估价值的性质。把反映收益能力的指标引入股票评估之中的方法就是收益法。收益法按照反映收益能力的财务指标的不同,可以进一步进行细分类。
作为企业经营业绩指标得到广泛认可的当属净利润,以资本成本为折现率计算得到的未来所创造的净利润的折现值作为股票的评估价值的方法,称之为收益还原法或简称为收益法
以净利润为基础的模型中,净利润指标容易受到会计政策和方法变更的影响,该指标存在容易被人为操纵的缺点。为此,将净利润指标更改为不易纵的现金流量,主张利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值作为股票价值的评估方法,称之为DCF法。
另外,为了维持企业向股东红利分配的稳定性,当红利分配额与企业的收益能力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互联系时,就可以利用红利分配额来代替收益能力指标。于是,用未来的红利额的折现价值作为股票的价值评估的方法,就是广为人知的红利还原方式。
作为衡量业绩折现对象的红利、利润、现金流量等反映收益能力的收益法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在传统的企业经营中,不论是商业还是制造业,先进的设备投资是重要的经营战略,但是,在资本密集型的传统产业中,不能直接计入资产价值中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不断提高,特别是以风险投资型企业为代表的知识型企业数量和规模增加,其自行创造的无形资产的持有量左右着企业业绩,但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只有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才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不是所有开发阶段支出都可以资本化的,研究费用和部分开发费用只能费用化处理,不能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由此可以认为,在股票价值评估三种方法中,收益法比成本法和市场法会适合更多评价对象企业。
三、红利折现模型、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和剩余收益模型的一致性分析
假设企业第i期的红利分配为DIVi,ri表示第i期资本成本,则本期期初的股票内在价值VE0为:
假设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为BVEi,净利润为NIi,则存在如下关系式:
BVEi=BVEi-1+NIi-DIVi (3)
根据剩余收益AEi的定义,其表达式为:
AEi=NIi-ri*BVEi-1(4)
即剩余收益是从净利润中扣除期初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与资本成本后的余额。因此,
NIi=AEi+ri*BVEi-1(5)
将(5)式代入(3)式可以得到(6)式。
DIVi=ri*BVEi-1+AEi+BVEi-1-BVEi
=(1+ri)BVEi+AEi-BVEi(6)
将(6)式代入(2)式的展开式可以得到:
红利折现模型与剩余收益模型是等价的,将红利分配额用自由现金流表示,可见红利折现模型与DCF模型的等价性。因此,在不考虑数据取得难易程度和数据预测估计差额所引起的误差,在理论上三个模型的股票价值评估结果是一致的。
四、收益评价模型的定性判断与比较
其一,红利折现模型的定性判断。红利模型以红利分配额作为被评价企业价值创造能力即企业股票价值指标,只要红利分配比例达不到100%,那么,红利分配就只是企业价值的一部分,对分配额进行折现就是不充分的,这是红利分配模型与其他收益模型相比较存在的最大缺陷之一。由此,该模型存在许多无意义或不能使用的情形。例如,对那些长期采用不分配红利战略的企业来说,就不能使用红利模型。另外,对于红利分配比例较低的企业会过低估计企业的股票价值,特别是采取与每股业绩无关的定额分配政策的企业,显然不能采取这种方法。为克服这一缺陷,折现金额应包含未来企业清算时支付给股东的预测金额。但是,准确地预测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以及未来长期的红利分配额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企业获得的收益何时向股东分配存在着很大的自由裁量。相对于其他收益模型,红利折现模型预测对象的终值较大。企业留存收益形成企业的未来的红利或净资产,增大了预测对象的终值,通常情况下,该数值越大伴随其产生的预测误差就越大。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红利分配模型的未来分配额和终值的精确度比其他模型要低。
其二,DCF模型的定性判断。DCF模型也存在不适用和无意义的情况。即预测折现对象的自由现金流量时很可能出现负值,这种情况往往产生在企业的成长期,处于成长期的企业,会需要大量的新设备投资,新投资超过当期收益时就会出现负数。当然,现金净流出是不会长期持续下去的,不然会使得企业面临破产。
对出未来长期自由现金流量的准确预测的难度和对红利的预测存在着同样的难度。其精确程度受到以利润表为出发点的自由现金流量的构成项的直接影响,自由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项可以用其计算公式来表示为:
自由现金流量=营业利润*(1-所得税税率)+折旧-设备投资额-营业成本的增加额
另外,在计算包含在负债中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时,必须考虑到带息的外部资本成本的融资与返还等问题。
企业设备投资和带息的资本成本的融资与返还,是与企业的经营战略和经营方针等多种因素紧密相连的,因此,各年度波动幅度很大,对其作出准确的预测是很困难的。为提高DCF模型预测的准确度,可以结合未来5年经营计划的设备投资和资金的筹措方式,预测相对可信的未来5年左右的现金流和未来5年的股票终值。在这里仍然存在终值预测精度的影响问题,其对DCF模型的影响远小于对红利模型的影响,但是,大于对剩余利润模型的影响。
其三,剩余收益模型的定性判断。如前所述,红利折现模型和DCF模型都存在以下不足:模型不适应的情况;模型所需要的未来数据的预测困难;预测对象有限期间内对终值的过度依赖等问题。
剩余收益模型却能够较好地解决上述不足,首先,无论企业收益是负数或为零,不影响剩余收益模型的合理性,模型几乎不存在不能使用或者无意义的情形。其次,剩余收益模型所必须的对未来收益的预测数据,要比未来红利分配或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数据可信度高。这是因为现行的利润核算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对企业的现金流出与流入采取的是期间配比的处理方式,收益和费用的预计波动幅度较小。例如退休金支付问题,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从业人员未来退休时的支出额已经事先分配到了各期,只要没有大的结构变化,以本期的退休金支付的费用为起点对未来进行预测,就不会造成很大的预测差额。但是,要对从业人员退休时所支付的现金流进行直接预测是十分困难的。概括的说就是利润要比现金流的期间变化小,所以。预测的可靠性程度就提高。另外,剩余利润模型在限定的时期内对终值的依存度明显比其他模型要小。红利折现模型终值预测,必须首先对未来各期红利分配进行预测。DCF模型终值的预测,必须首先对以后各期的自由现金流量进行预测。但是,剩余收益模型本身不需要对未来期间的净利润进行预测,而需要的是从净利润中扣除自有资本成本的差额,这个差额的绝对值会小于红利和现金流量的值,由此,对剩余利润预测误差会小些,其可信度就会提高。剩余利润模型在实践方面优于其他模型的根本原因是由权责发生制的特性所引起的。将三个模型的优劣对比见表2所示。
五、结论
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和增资及其相关的税务实践,都要求对公司股票价值进行作出科学的评估,本文通过主要的股票价值评估模型的对比分析,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第一,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股票价值评估方法中,收益法的重要性将进一步提高。第二,在收益法中,剩余收益折现模型是对净利润扣除权益性资本成本差额后的折现,其结果是股票价值由企业期初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账面价值和未来超额利润的折现值构成,因此,这种评估方法就自然将账面净资产方式和收益还原方式结合到了一起,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第三,收益法中的红利折现模型、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和剩余收益模型在理论上是一致性。第四,剩余收益模型与红利折现模型和DCF模型相比较具有以下优势:模型不存在不适应的情况;模型所需要的未来数据的预测精度相对较高;预测对象有限期间内对终值的依赖度较低。
参考文献:
[1]王燕、王煦:《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比较与选择》,《现代管理科学》2010年第3期。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 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4(c)-0219-02
在我国日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股份制公司逐步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受日常经济活动不断变化的影响,股份制公司自身价值也随着市场经济的波动不断变化,具体体现在股份制公司股权价值的变动,进而如何对股权价值进行有效衡量成为一个现实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该文正是对股权价值的有效衡量提出实践中的差异性解决方案,通过对股权评估方法及不同股权类型在实际价值评估过程不同运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适用不同股权类型,以便合理、准确展示股权价值。
1 股权价值评估存在的广泛性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体系中,经济体制形式以公司制企业为主,公司制企业最大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具活力大型经济体形式。目前,我国公司制企业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自身特点产生大量股权价值评估。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人或认股人在公司出资、认股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和参加股东大会参入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出资、认股后,股东的出资和认股款除公司破产清算外是不能抽回的,但股东可从公司分红,参加股东大会参入被投资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带来利益,因此股权是有价值的,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并且是随着公司的经营发展变化,股权价值是随之不断变化的。与购买时(或出资时)相比,价值既可能变小,也可能变成0;价值也可能变大,甚至大很多倍。股东虽然不能抽回出资和认股款,但其股权可以转让,也可以出资,也可能因经济纠纷被查封用股权抵债,因此就产生了大量的股权价值评估。
2 股权价值评估方法适用差异性
在我国较早的股权价值评估主要是存在与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评估中。目前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的形式多样,中国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在2011年12月30日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规定股权价值既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也可以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各种方法的选取和采用,主要根据被评估股权对象及相关背景资料搜集情况。目前股权价值评估方法根据对象适用而有所不同,主要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2.1 非上市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权价值评估
应首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和全部股东权益价值确定控股股权价值或有重大影响股权价值,进而对于非控股小股东股权一般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而对于股权投资发生时间不长,被投资企业资产账实基本相符,则可先根据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2.2 上市股份公司的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
可根据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或评估基准日前N天收盘均价确定评估值,对其中控股股权或大股东股权可按一般流通股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求出评估值,对于限制流通股可根据限制期及股权数量、性质按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或前N天收盘价均价进行限制流通、大宗交易等因素调整得到评估值。
3 股权价值评估实务问题解析
中评协在2011年12月30日且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是股权价值评估操作的主要规范依据。根据应用《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体会,股权价值评估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股权价值评估注意事宜
(1)股权价值评估中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时,应谨慎区分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有息全部负债价值。
应注意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权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控股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要求,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一般地,控股股东股权价值=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控股股东权益比例+控股权溢价;少数股东股权价值=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少数股东权益比例-少数股东权益折价。
(2)对控股股权或有重大影响的股权(股权20%以上或不足20%但为最大股东)的评估,一般先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及全体股东权益价值来确定所要评估的控股股权或有重大影响的股权价值。特别是控股股权价值评估,必须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而不能只根据投资的原账面价值而不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确定出股权价值。股权评估常出现的错误是在对被投资企业整体评估中,不对长期投资中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分析,不对其中的控股股权的被投资企业再单独出具评估报告,甚至错误的将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100%股权时,把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合并报表进行评估。
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既可以采用成本法(基础加和法)、收益法,也可以采用市场法,对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作为唯一的评估方法,一般应再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且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所选用的方法及选取理由。在对被投资企业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估时,应注意对形成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分析,需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3.2 收益法评估的适用情况
(1)收益法适用前提
首先,用收益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时,应区分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及溢余资产,收益法评估的价值只是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溢余资产价值。
其次,在用收益法评估时,溢余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和剥离相对较重要。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资产,也就是为企业持续运营中不需要的资产,溢余资产一般包括冗余现金、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已解禁上市公司原始股等都可界定为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包括投资性房产、长期股权投资、预计负债、闲置的房屋、土地及设备、在建工程、押金、代垫款、应付工程款、保证金、未支付的借款利息等,但上述项目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资产与经营相关的应该在收益预测中考虑,而不应该作为非经营性资产,这就要在具体的评估工作当中认真分析。
最后,这些溢余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等同于单项资产的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进行评估。应该注意的是资产已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其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在收益法评估经营性资产价值时收益预测中也应该剔除,否则容易出现重复计算的问题,或虚增或虚减了评估结果。
(2)具体评估方法
应用收益法评估股权价值时,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收益法评估中的预期收益、收益期间(未来收益折现法用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确定和选出是评估结论准确可靠的关键。
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口径表示,评估过程中应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运用收益法进行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情况的预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且充分考虑并分析被评估企业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收集被评估企业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合法性和未来预测可靠性的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概率及其影响,不能采取不合理的假设。收益期间应当根据评估的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及评估的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合理确定应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确保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实践中,折现率一般采用无风险收益率+风险系数或贷款利率。这里应注意,当评估基准日利率水平较低时,往往折现率太低, 评估出的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价值虚高。
当被投资企业具有多种经营业务、涉及多种行业时,采用收益法评估股权被投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时,应当针对各种业务类型分别进行分析,被投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Aij/(1+Rj)n+Mj/(1+Rj)n;Aij为第j种经营的第i年的收益;Rj为第j种经营的年收益率;N为企业有N种经营业务。i=1、2、3……n;j=1、2、3……N;Mj为第j种经营n年后资产余值。
3.3 市场法评估的适用情况
股权评估中涉及的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中,市场法也是常用的评估方法,市场法中常用的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
参考企业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选择同行业或类似行业规模基本相同,交易活跃的上市公司,通过交易股价计算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再选择对比公司的一个或几个收益性或资产类参数,如EBIT、EBITDA或总资产、净资产等作为分析参数。最后计算对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比例 关系,称之为比率乘数,将上述乘数应用到被评估企业的分析参数中,并根据对比公司与股权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及风险进行系数调整,从而得到委估股权涉及的被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再由此确定委估股权的价值。
市场法中的并购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市场法评估关键是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的企业进行比较。对参考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
3.4 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的比较
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和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用不同的指标且指标口径应一致。即全部资本(股权+债权)、企业的销售收入、息税前利润(EBIT)、息税及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以及总资产都是全部资产口径的,选择的比率乘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也应口径一致,如折现率应是选择各指标对应的收益率指标。而评估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择净收益(利润)、净资产股权资本口径指标,一般的折现率也是选择口径一直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3.5 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
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可以根据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来确定评估值,但这里必须注意,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确定股权交易价格出现一些特殊情况,特别是股权为超过总股权1%的解禁股,按我国证券交易规则,必须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解禁股。2008年6月30日前82宗大宗交易,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价格比正常市场交易价格低0.14%~15.96%,平均低3.47%左右,因此对大宗股权评估值=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i),i为大宗交易折扣系数,根据市场情况一般掌握在0%~15%左右,i是根据公开股票市场不同时期是变化的,评估时可根据市场统计数据确定。目前许多大股东股权转让一般按基准日前20日或30日收盘均价×(1-i),i同样根据市场情况在0%~15%中选出。若为司法鉴定中执行阶段的股权价值评估,还应在特殊事项说明中说明评估值的确定方法,使用时应按使用日前一日的收盘价或前20~30日收盘均价及折扣系数进行调整。如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16.24%的股权14032.41万股转让给其他公司就是按基准日前30日收盘价均价的90%转让的(需报证监会批准)。
3.6 限制流通股价值评估
对于限制流通股评估,我国证券市场上原股改限制流通股基本在2006年-2009年已股改完,目前只有极少原股改限制流通股,多数为定向发行限制流通股新发行原始限制流通股,一般限售锁定期为1-5年,对于限售股若有明确的限制期限,限制流通股股票股权评估值=同股份公司流通股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i1)×(1-i2), i1为限制流通折扣率,可根据市场比较或期权确定(参考中国资产评估2011第四期P19W股份公司限制流通股评估案例);i2为大宗交易平台交易价格折扣率,当股权量少于1%,i2取0。
3.7 非上市的非流通股价值评估
对于非上市的非流通股权除可采用成本法、收益法评估外,当然也可采用市场法,当委估股权的被投资公司有近期交易的股权,可以将被投资企业近期交易的股权进行适当调整得到委估股权价值。如某公司持有某银行的2000万股股权,2008年12月购买,购买成本1.30元/股,2011年4月要进行抵押贷款,通过查被投资单位―某银行有关财务资料及股本情况和分红情况,该股权不到全部股本的1%,且购买后只分红一次40万元,因被投资的某银行在扩张发展阶段,经营收益较好但分红较少,不适合采用收益法评估,又不是控股和重大影响股东股权,不必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该银行2011年12月曾增发过股,估价为1.50元/股,故可采用市场法,经查被投资银行2011年12月和2011年3月会计报表账实基本相符,通过比较调整委估股权每股评估值=1.5+(1.5-1.3)÷2×〔(12-8)÷12〕=1.54(元)。
综上所述,股权价值评估需要按照股权性质进行分类,区分控股股权、有重大影响股权、小股东权益、是否上市公司股权、是否有限公司股权、是否流通股、是否限制流通股权等情况,充分调研被投资企业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以便合理、准确展示股权价值。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2012年7月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4]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8年11月28日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关键词:资本市场 公允价值评估 公允价值评估师
一、引言
自2011年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先后、修订了公允价值计量、合并财务报表等一系列准则,发起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新一轮变革。为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在2012年了一系列准则征求意见稿后,于2014年正式修订了五项、新增了三项企业会计准则,了一项准则解释,并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表述,并增添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资产评估是广为人知的,而评估主要为交易、抵押、税收和诉讼等服务。从西方的历史发展来看,公允价值评估已经在计量方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国际会计准则指出,基于市场证据所做出的,对于土地和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一般是由合格的专业估价人员通过搜集证据进行评估确定的,而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公允价值通常是通过评估确定的市场价值。因此评估业和相关业界的关系正变得日趋密切,正是这种业界合作的最大推动力,指引着我国不断修订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计量列为第39号。与此同时,我国的评估业已开始突破传统的业务范围,开始着重加强与会计等行业的合作,逐渐发展以财务报告或会计用途为目的的评估领域,寻求业务新的生命线。这对评估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能够在市场不充分的情况下,解决公允价值这一难题,为其计量的客观真实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则是我国会计变革中的一大创新。
二、公允价值评估的含义
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而所谓的公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主体的各方在一个不受限制的市场中自愿进行公平交换的价值,以及在受限制市场条件下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价值变形。在国际评估准则体系中,市场价值是买卖双方自愿在评估基准日,在进行了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达成的某项公平交易中,当事人双方就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的估计数额。因此,市场价值便被认为是资产的“公允价值”。
当某种资产的市场价值不存在或者难以估量时,近似和模拟市价则有可能成为可接受的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独立、合格、有权威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便会发挥重要作用。所以,就此种情况而言,公允价值并不能根据某个人的直觉去判定,而更多的是在对资产真实价值进行分析之后,做出的一种近似估计。在公允价值这一概念没形成时,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比较公允,则公允价值就是历史成本;重置成本能够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则重置成本就可以看作是公允价值。如今公允价值被人们广为认可,其计量和评估成为了重中之重。这就需要对那些未满足公允价值层级第一层级的报价之外的资产或负债的可观察输入值和不可观察输入值进行统一认证和评估,因此在这里提出了公允价值评估师这一概念。
三、公允价值评估方法
2003年6月,FASB展开了对公允价值的相关研究;2006年3月,就公允价值计量问题召开会议,在进行了24次会议之后,最终确定了以三个层级的划分作为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输入方法。如下页图1和图2所示。
在第一层级输入值中,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基准日是否为计量日:企业主体必须在计量日当天参照资产或负债的报价,否则市场条件的其他变化会影响到评估值。(2)是否进入市场交易:企业主体在转让和销售时,未受到政府管制或者其他来源限制的,方可进入;即便是进入了,但是也不一定发生实际交易,只要是大家认定的一个“脱手价格”即可。(3)是否为活跃市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包括市场主体的数量、交易价格的公平性、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充分性、资产或负债交易的规模和频率。只有这些都符合时,才被认为是活跃市场。(4)相同的资产或负债:在市场上存在着与被计量资产或负债类似的参照物。(5)有无报价:只要是在交易市场中有序进行的,不用主体花费额外成本就能得到的价格。(6)报价是否进行调整:一旦报价进行了调整,就不属于这一层级了。例如,企业主体在股票交易市场中获得了相同报价,但是闭市后又有新的交易发生,一旦由于出现了新的信息进行了调整,就是较低层级。
在第一层级中,只要根据客观环境,严格审定资产或者是负债是否满足以上所述的六个标准即可,这对公允价值评估师的专业要求还不是很高。在不能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则需要进入第二层级的评判。
除了第一层级的报价之外的资产或负债的可观察输入值,在此情况下,可观察性便成为了重要标准,例如:可观察的折现率和合同现金流量、违约率、信用利差、隐含波动率、损失的严重性等;通过市场证实的利率、收益率、提前回收率、价格波动指数、资产损失程度、信用率和违约风险等输入值作为间接观察数据。公允价值评估师通过综合运用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帮助企业将可观察数值界定在第二层级。
其他那些不可观察的数据,则作为第三层级输入值输入。此时,这会给各个企业主体的计量带来了较大的麻烦,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导致企业主体在确认和核算过程中存在诸多难以把握的风险。鉴于此种情况,如何做出公平公正的评估,是需要公允价值评估机构的存在,这也正是本文所要提出的公允价值评估。因为市场信息吸收得越多,公允价值估计的可靠性就越大,从而对从事公允价值评估行业人员的要求也更加苛刻。
四、公允价值评估的作用
市场上之所以会出现评估这一职业,说明评估在市场中还是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其专业独特属性可以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客观真实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在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如果在比较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的前提下,资产评估从事的相关服务,对企业来说是可以节约一定成本的。(2)将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标准,对公允价值进行评估,通过不同层级输入值的优先顺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改善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3)提高了评估意见的公正性,专业的评估人员是独立于任何企业而存在的,是服务于资产业务的需要,而不是服务于某一方当事人的需要,专业评估一般都能保证公允价值计价的客观性,为当事人的资产交易提供的估价提出参考;国家一旦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便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评估的公平和公正性。(4)通过评估所确定的价值往往能够比较合理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相关性,提供更加有效的会计信息,比较真实地反映资本市场中企业的保全状态,有助于“决策有用观”的实现,信息使用者对相关的估计技术和输入值等信息有所了解,帮助他们做出决策,识别报告主体的财务中存在的优劣。同时有了对公允价值的评估,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信息的可靠性大大提高。(5)公允价值评估可以将评估业与会计等相关业界紧密联系起来。在为公允价值的估计带来统一的标准的同时,可以带来对传统的以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为主的计算方法的进一步延伸和发展。评估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关业界的发展,而评估业在发展的同时也会反哺其他相关业界,为相关行业排除障碍。评估业对公允价值的研究可以借鉴相关业界的理论,同样也可以为相关学界提供参考。
虽然目前相关公允价值的评估更多的着眼于不动产领域,相信随着经济的发展,评估行业的作用会日益重要,尤其是在会计行业中,可预见的涉及到公允价值评估的范围的扩大,再加上企业主体对评估结论依赖加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会随着资本市场的壮大而不断发展,对公允价值评估提出了更高要求。
五、公允价值评估的要求
公允价值评估人员队伍作为对公允价值进行评估的主体,如何组建便成为最核心、最重要的任务。毕竟评估人员对公允价值进行评估需要客观公正,不能靠凭空想象,也不是即兴发挥的。在坚持《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上,坚持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底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搜集到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对市场上不符合公允价值前两个层级的相关资产或负债,最有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的估计和判断活动,最终评估结论的确定会影响到整个资本市场的运作,因此对公允价值评估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评估人员要提高实务操作水平,不断积累经验,促进其他行业部门对公允价值评估结果的认可,提高其他准则和评估准则的质量和公信力。(2)通过资格认证和相关培训考试评定评估专业人员,毕竟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去胜任的,而同时专业人员的道德素养的重要性也是毋庸置疑的,这是每个行业对其从业人员所做的一致要求,因此独立性是专业评估的基本特征,也是专业评估的灵魂。(3)对业已的会计及审计准则和指导意见及时跟进研究,对行业有重大影响和行业急需解决的专业技术共性问题,及现行准则和规范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研究。(4)积极配合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加强信息采纳、共享和工作协调。(5)加强自我要求,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加强学习,全面提升,加强与相关行业的合作,保持良好的互动,才能将评估行业的脚步在会计行业不断延伸。
评估报告结果已经在各个行业领域广泛使用,很多行业在自身得不到有效测量时,往往会选择评估机构帮助自己解决诸多问题,从而为评估师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契机,为他们创造了更大的市场。这就决定了评估人员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能力,并不断提升自己,进一步细化市场评估,提供精益求精的服务,才能更好地迎接市场的挑战,保证评估行业的长期存在和长远发展。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给我国评估业提供了重大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不仅仅对评估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国家更应该在制度和规定上为评估行业提供有力保障,并不断壮大评估行业的发展。(1)国家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评估工作透明有效;(2)建立高水准的职业准则,落实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上下衔接的工作程序;(3)明确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出台相关的操作细则,根据我国国情,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评估行业的发展规律;(4)吸取国外的相关经验,加快评估业与相关行业的合作,保障各方合法权益;(5)加强对相关行业的监管,努力维护和促进资产评估和会计行业协调发展的局面,以进一步提高财务报告透明度与可靠性,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推动经济的发展,增强、提升社会公众的信心。
六、问题与展望
任何行业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对于专业评估行业而言,面对资本市场上的挑战是任重而道远的。在评估时,相关业界可能将相应的风险和压力直接转嫁给评估业。而评估人员能否顶住这一压力,如何化险为夷,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评估人员在对公允价值的认识和运用方面,是否能非常娴熟地处理业务中的各种问题,机智巧妙的去分析,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目前,评估业在专业评估理论的研究方面相对落后,市场法下亟待修正的体系,成本法评估下的结果是否能经受得起市场的考验,缺乏足够基础信息支持的收益法,都是目前在评估中面临的难题。因此,公允价值评估师更需要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加深对公允价值评估的理论研究以适应资本市场的要求。
在我国,资本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我国在公允价值的引入方面也有了新的发展,并逐渐与国际趋同。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够,公允价值会计的执行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估计价格存在的一些偏差,会随着估值技术的发展和公允价值评估的确定进一步改进,因此这些问题都是有待思考和研究的。
黄晓芝(2014)《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资本市场定价效率》一文的研究表明,资本市场上的股价与公允价值信息存在着相关关系,公允价值损益信息具有较强的资本市场定价作用,如果上市公司可以增加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内容披露,提供较为真实的信息,会提高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的效率。而评估技术的改良和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为能更加体现评估的公允而服务。通过创建一些有效的公允价值评估模型,不断适应资本的市场化,从而更加提高资本市场的定价效率。
七、结论
公允价值是资本市场的产物,通过公允价值将专业评估行业引入资本市场,会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强有力的支持,最终的受益者还是资本市场。相反,如果没有充分发挥评估业的作用,资本市场的发展会严重受阻。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论述,本文认为公允价值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生机,同时也为公允价值评估师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加强公允价值评估建设,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加深对公允价值评估理论研究,最终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J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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