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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镇化 地方政府 债务问题
一、中国城镇化融资现状
2012年的最后一天,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再次强调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进行规范。
通知出台表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已经到了很严重的地步。通知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中央让地方政府大力发展城镇化,在目前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资金有限,也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融资,中央政府也不允许地方政府违规融资。
目前地方政府几乎所有的投资都来自举债,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中央把主要的、最易征收的税种上收之后,地方政府的收入就有点捉襟见肘。到2009年,中央政府预算内财政收入与地方政府之比是52∶48,而在支出结构上,正在向20∶80的比例迈进。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严重不匹配,只能靠转移支付来解决。而对于中西部农业为主的基层政府而言,2005年取消农业税后,又使其丧失了这一稳定的收入流,只能被动等待转移支付。近年来中央政府部门在“条条”这块决策权集中太多,在专项转移支付中又要求地方政府必须拿出更大规模的配套资金,导致地方财政不堪重负。这造成的结果是,基层政府既没有财力和资源维持自身的行政运作,更不能提供辖区内的公共产品和基层设施建设,基层自治更成了一句空话。有学者以“悬浮型”政府称之。
2012年下半年的“稳增长”导致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万亿刺激方案,使债务负担日趋恶化,考虑近两年新增基建信托3200亿、城投债9000亿,再假定平台贷款余额不变,则目前地方债务可能增长20%至12万亿。2010年之前,地方债务主要通过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进行融资,但是其急剧膨胀的规模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银监会要求各家商业银行“不得新增”成为严控地方债务的“红线”,如今一些银行表内资产地方债务类贷款占比已呈现下降趋势。
然而,地方绕道银行表外即影子银行继续进行规模式跃进,如以城投债、信托等理财产品形式进行融资,这些产品由于有政府的隐性担保,投资者认为地方政府不敢轻易违约,所以都争相购买。另外一个是城市商业银行,2009年以来,城商行贷款激增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其实大部分都是政府贷款,城商行与地方政府是高度信任的,城商行就是地方政府的金库。就地方银监局来说,必须看地方政府的脸色,大部分违规情况根本不会上报,不敢上报。
根据国际评级机构惠誉的数据,2012年大陆整体信贷GDP占比约190%,高于2008年底的124%;债务的大幅扩张(特别是地方政府债务)是惠誉决定给予中国本币债务评等(「AA-)「负面展望的主因。惠誉(Fitch)预估截至2012年第3季底大陆财富管理产品(WMP)发行余额达到12兆元(人民币),占银行体系人民币存款的13%;远高于2011年的8.5兆元。WMP是中国大陆影子金融市场重要资金来源之一。英国金融时报报导,根据CNBenefit的预估,大陆银行业WMP规模将由2007年的8千亿元暴增至今年的20兆元。
这一轮伪城镇化,主要是县镇一级,为了获得足够的资金推进城镇化,这些政府的城投类债券发行规模将呈现巨额增长,这些债务到期在2015年以后集中到来,而2013年正迎来偿债高峰期,旧债未完新债再添,地方政府债务的压力越来越大。
二、当前中国城镇化融资发展的基本趋势
改革开放初期,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投资主要来自于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随着改革深入和经济快速发展,外资和民间资本开始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201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为27.8万亿元,其中自筹和其他资金占78.5%,国内贷款占15.15%,国家预算内资金占4.73%,利用外资占1.62%。对于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投资主体按经济类型划分,其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占比约为35%,个体、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占比为27%,港澳台及外资投资占比为7%。虽然国有投资仍然占据主要控制地位,但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已渐趋多样化。总体来看,未来的城镇化建设融资将呈现三个方面的趋势。
从投资资金来源来看,中央预算资金或者地方政府投入的资金比重会逐渐降低,而来自企业的比重将会逐渐提高。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按照资金来源来看,国家预算内资金占比近年来呈下降趋势,而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占比不断上升。
从融资方式来看,对政府预算资金,以及银行长期贷款的依赖程度会逐渐降低,而通过长期债券融资,信托、股票市场等其他融资将会逐渐增加。一方面,基础设施建设存在资金要求高、建设周期长、投资风险相对较大等特征,与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性特点存在期限错配,容易酿成风险。另一方面,局部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主要为当地地方政府所控制,主要集中为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资金集中度很高,与国家商业银行监管原则相违背,存在集中度风险和关联贷款风险。
从期限来看,城镇化建设对资金来源日趋长期化,现有的以银行信贷为主的融资模式必然是不合适的。未来肯定会不断引入和完善市场化的融资模式,综合运用长期债券、信托、股票等市场化融资方式解决城镇化建设资金难题。
三、当前中国城镇化融资中的地方债务问题及其化解
在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通过以“土地财政”为支撑,搭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筹集资金,一度成为城镇化建设融资的主要模式和资金来源。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突破财力限制、综合运用社会资源服务经济发展的一种体制创新,在金融危机期间为推动城镇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其本身缺乏清晰的法规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随着融资平台债务逐渐到期,其本身隐含的债务风险也对地方财政构成一定的压力。如何防范与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债务风险,成为地方政府研究的重要课题。
短期来看,中国地方债务风险处于一个可控状态,较世界上公认的债务警戒线还有一定距离,但融资平台贷款暴露的局部和阶段性的风险依然不容小觑。据国家审计署统计,有24.5%和17.2%的地方债务集中在今明两年到期,未来三年需要偿还的比例超过53%。债务资金来源单一,以银行贷款为主,偿债期限相对集中,部分债务的期限结构与项目的投资回收周期不匹配,增大了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尤其是作为地方政府偿债主要资金来源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的急剧下降,将加剧地方政府偿债风险暴露。目前来看,拓展信贷(银行贷款)之外的融资渠道、盘活现有资产成为地方政府化解短期债务风险的应急选择。
从当前的市场状况看,当前盘活现有资产作为地方政府应对短期债务风险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项:一是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在土地出让金收入大幅下降的前提下,地方政府或地方国资委手里掌握的上市公司股份,成为地方政府偿债的主要来源。二是盘活国有资产。地方政府利用融资平台贷款投资的同时,地方政府存量资产增加,这些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和土地储备等,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资产价值上升,将这一部分的资产加以很好地利用,能够缓解短期偿债压力,主要的途径包括直接出售和资产证券化等,其中直接出售虽简单但直接。而市政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等主要的投资项目,项目本身有稳定的现金流,符合资产证券化条件。通过证券化政府融资平台资产,短期内可缓解地方政府流动性风险,长期来看不仅可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还能借助市场平台化解融资平台风险。三是探索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拓展市场化、规范化的融资渠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而中国现有《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部分平台贷款未来能否通过专项税收、一般财政收入予以归还存在制度和信用风险,可能导致商业银行产生不良贷款。既然地方政府举债客观存在,可以考虑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通过市场化手段约束地方政府融资行为,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让市场决定地方政府的举债能力,将无序的融资转变为有序的融资,将隐性政府债务转变为显性政府债务。
四、从城镇化角度考察中国城镇化融资的可行模式
当前中国地方政府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中普遍面临着融资难题,“土地财政”型融资模式受到社会的强烈关注和质疑,未来如果不能处理好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找不到地方政府城镇化融资的长期有效的融资途径,在城镇化继续推进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必然难以摆脱“土地财政”模式的惯性。其实,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筹集城镇化建设资金,本质上就是通过城镇化建设未来收益在时间轴上的平移,凭借未来的收益融资用于城镇化建设,与其让地方政府设立融资平台借款,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如允许地方政府更多运用市场化的、更为透明的方式融资,例如发行市政债券。同时,根据城镇化建设具体项目的分类、特性、未来收益状况和风险水平,探索适合地方政府本身实际的长期融资模式,如资产证券化、市政债券、公私合作等。
城镇化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等,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系统、城市交通设施、河道河堤等。根据世界银行项目分区理论,同时考虑有无收费机制及投资价值,将城镇化建设项目分为: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三类;根据公共品理论,按照消费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属性,分为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三类,分别由公共部门、私人部门或者政府和市场共同来提供。
由于目前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差别较大,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考虑具体的项目特征采用不同的融资方式,如财政投资、国内外贷款、证券市场融资等。已有理论研究通过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世界银行项目分区理论分类,认为非经营性项目属于纯公共物品,投资主体应为地方政府,主要的资金来源应以财政资金或城镇化建设债券投入为主。而对应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投资主体可以是国有、民营、外资等,经营性项目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经营和获得收益;准经营性项目可借鉴国外现有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式,根据公共物品及外部性理论进行项目融资和捆绑销售,将项目建设和运营未来的现金流净值和项目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参考文献】
一、目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
2012年5月28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模式和融资模式呈现多样化趋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资金、金融机构贷款、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同时还有企业自有(自筹)资金、房地产投资基金等。
政府财政资金包括专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部分收益(或净收益)、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中的结余部分等。这部分资金在建设中主要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贴、贷款补贴等。
金融机构贷款是专门用于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优惠长期贷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运作方式是针对具体建设项目,依托相应的政府融资平台,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化运营的机构单独申请,由地方财政提供贷款担保。对于资金量相对较小的项目,由单个银行提供支持;对于资金量较大的项目一般由国家政策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与提供银团贷款。这部分资金直接用于项目建设,也有的从地方融资平台分出部分贷款额度用于项目建设。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是贷款银行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受托发放的用于支持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贷款,归属于住房委托类贷款。目前,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全国试点城市正在逐步增加,建设项目同步增加,此类贷款对各地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逐步加大。
企业自有(自筹)资金一般是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垫支资金。这部分资金用于项目准备和建设,在目前各地的实践中,这部分资金一般最终由财政资金偿还。
房地产投资基金一般是由多个投资人以股份公司的形式组建,组成单位主要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全国工商联发起的“建银精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基金”等。
二、目前公共租赁住房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这两类资金的供给相对不足导致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匮乏。
首先,政府财政资金来源不稳定。由于公共租赁住房不像廉租房一样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土地出让收入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虽然明确可以使用廉租房建设剩余资金,但由于没有政策保障,加上目前各地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土地出让收入下滑,导致地方财政很难有充裕的资金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从全国情况来看,个别地方政府在中央财政增加投入不大的前提下,把责任推给地方国有企业,造成其负担沉重,这种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的情况使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难以持久。
其次,银行贷款资金难以获得。虽然金融机构有支持以其他房屋销售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混建的公租房建设项目和租赁期满后公租房可以用于销售的公租房建设项目的意愿,但由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存在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期限不匹配的问题,其收益表现在长期,当期仅以租金或者资产折现的形式体现,而开发过程通常是一次性支出,加上目前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审核基本沿用普通开发贷款的模式,缺乏更多的业务创新,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获得贷款较为困难。另外,在目前的金融监管政策下,政府融资平台担保的有效性不足,也是公租房建设项目难以顺利获取银行贷款的重要原因。
第三,社会资金进入的积极性不高。一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用于弥补运营企业的财务成本和合理利润的财政补贴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虽然提到,但缺乏明确的列支渠道,企业及时获取补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二是较长的开发周期与供应链条,制约了参与企业应对经济周期和政策不确定性的灵活度。三是由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保养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而实际租赁定价权归属政府,诸多因素影响了其他社会资金进入的积极性。
三、完善相应金融服务的思考
一是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金来源方面。在项目主要资金来源方面,针对公积金增值收益和部分土地出让净收益,可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积极提供国债结算、定期存款等存款类收益服务,大力投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项目贷款,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增加公积金收益,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在项目其他资金来源方面,为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提供债券发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专项建设资金等投资银行服务,为投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运营的信托资金、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基金等机构提供托管服务,还可参与发起设立公共租赁住房基金等。
关键词:银行系租赁公司资金来源业务定位
一、银行系租赁公司的现状
金融租赁是二战后金融创新的产物。它已成为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融资方式,几乎渗透了所有行业,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世界租赁年报》统计,2003年,全球租赁总额达4616亿美元,美国、日本、德国分别以2040亿美元、621亿美元、398亿美元位居前三名,而我国仅为22亿美元,年租赁额不足美国的2%。从租赁业市场渗透率(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来看,美国达31.1%,加拿大20.2%,英国15.3%,德国9.8%,日本9.3%,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均在10%~20%之间,中国只有1%。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30%,而我国仅为万分之三。由此可见,我国的租赁业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的总体增长。制约我国租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资金,狭窄的资金来源渠道严重阻碍着租赁业的发展。
目前市场上共有两类金融租赁公司,一类是商务部批准筹建的,另一类由银监会批准筹建。商务部批准的租赁公司分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国内试点租赁公司两种,他们的准入门槛比较低。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金仅为1千万美元;而申请国内试点租赁公司,只要企业经营三年以上没有亏损就可以申请,其在注册资金上也没有原则性的要求。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资本金的准入门槛不高,但对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要求很高。银监会鼓励资产规模800亿以上的银行、大型设备制造商、境内外大型的租赁公司投资兴办金融租赁公司。
2008年2月,银监会了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这是我国自1997年要求商业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以后,首次明确商业银行可以进入金融租赁业。目前,经国务院批准试办金融租赁公司的银行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具体名称、注册资本金等情况见下表)。业内人士指出,随着银行改制上市的完成,改革的重心也逐渐转移,银行开始向租赁、信托行业等更多业务领域扩展。
二、银行系租赁公司面临的困境
1.受宏观政策紧缩的影响,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目前我国租赁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渠道主要有:资本金、向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发行债券和股票、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其中发行债券和股票由于国家对债券的发行控制较严,难以达到发行条件,即使能发行所利用的资金数量,时间也十分有限。至于股票上市就更难达到条件,况且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租赁公司被批准发行股票;商业票据承兑实践已证明,是搞活资金流通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目前此项业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要充分利用这种手段融资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可见,资金来源的单一性无法满足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各金融租赁公司只能把同业拆借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的重要补充。不得不以短期资金支持租赁项目的长期占用,由于拆借资金成本较高,造成了许多租赁公司出现经营亏损,而且拆借资金受宏观调控和金融政策影响较大,稳定性差。这也是租赁公司普遍面临经营困难和支付风险的根本原因所在。
从表中看,以上银行系租赁公司中除了国银租赁,其他租赁公司资本金均未超过45亿元。面对像飞机融资等单一项目融资规模巨大的业务,注册资金二三十亿元的金融租赁公司显然“独木难支”。而在宏观调控、货币信贷步步紧缩的大背景下,即使背倚实力雄厚的银行股东,新生不久的金融租赁公司仍受资金来源的局限,为了克服这种局限,银行系租赁公司之间开展了所谓的战略合作,即试图以各自股东的交叉贷款来规避关联交易,从而扩大资金来源,摆脱资本金不足的困境,但这样做存在潜在的关联交易风险。
2.业务定位和盈利模式趋同。尽管从表中看,目前各家银行的业务定位看起来都是“1+N”的模式,但在实际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却忽视了商业银行本身的特点和金融租赁业务的特点和风险,都奔着飞机融资租赁而去。飞机租赁行业由于业务规模大、市场需求旺盛,不约而同地受到所有银行系租赁公司的追捧。然而,商用飞机的主要制造商空客、波音公司的订单已经排在至少六七年之后,市场上的飞机几近无货可供。对于中国的飞机租赁公司来说,由于存在包括进口税收、货币兑换及飞机进口政策、繁琐的审批手续等不可逾越的制度、体制障碍,显然对其盈利不利。
3.相对于商务部监管下的飞机租赁公司,对于银行系租赁公司而言,更严格的监管,以及人才和经验的缺乏,都使其业务一时难以打开局面。
4.制度屏障。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副会长屈延凯介绍,中国飞机租赁市场近九成已被外资租赁公司垄断,与外资竞争对手相比,这几家租赁公司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比如起步较晚、缺乏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支持、法律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少等。
三、如何解决银行系租赁公司面临的困境
1.拓宽银行系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尤其是根据金融租赁的中长期性和具有投资功能来确立稳定的、可行的资金来源渠道。金融租赁资金具有资本数额较大、投资周期长、筹集成本要低、租金的潜在风险大、租赁资产变现能力差的特点。目前,在宏观政策紧缩下,从各家银行系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看,普遍呈现出单一和不足的特点,无法满足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即使金融租赁公司“向商业银行借款”能够落实,银行贷款能成为其资金的主要来源,但在目前可行的租赁操作方式下,开展租赁业务也必亏无疑。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可以收取少量的手续费,但租金率只能比照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对承租人来说,实际租赁成本已略高于承租人向银行直接贷款成本,因此有实力的承租人往往难以接受;而对于租赁公司来说,一方面租赁收益正好全额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利息,除手续费外,本身并无其他收入;另一方面作为金融机构,租赁收益与手续费收入必须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费,直接税费远远大于手续费收入。面对如此严酷的生存环境,金融租赁公司在巨大的金融租赁需求和众多的租赁项目面前的确心有余而力不足。
(1)国家重视,政府支持。从美国日本等国的情况看金融租赁的资金来源的共同点是:国家重视,政府支持。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金融环境实施了符合租赁资金特点的特殊的融资形式。由此可见,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在资金来源上必须要得到政府的直接和间接的支持。尤其在目前,融资租赁市场还十分不发达,更需要国家在政策上加强扶持。首先是建立租金补贴制度,对国家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的项目进行融资租赁时直接进行财政租金补贴,或是银行为这些项目向租赁公司提供的贷款,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间接地进行补贴,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其次是税收政策:直接投资减税,允许出租人可以享受所出租设备
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从而使承租人可以间接得到优惠租金的好处。再次,在财务制度方面给予的倾斜,如允许承租方将租金作为费用列入成本核算,对技术更新较快、产品周期较短的设备,允许其加速折旧等。最后是完善信用保险、担保制度,如由政府拨款设立专门的信用保险基金,或由政府对特定的融资租赁项目提供担保,以降低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风险。
(2)金融租赁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比较各种融资渠道的利弊,选择其具体融资渠道。现代金融体制虽然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融资渠道,但是由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都是在一定的市场环境背景下进行的。所以金融租赁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比较各种融资渠道的利弊,选择其具体融资渠道。股权融资,对于某些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效益较好的租赁公司,可以允许其改造成规范的股份公司;债券融资,对于某些经营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效益好的租赁公司。可以允许其发行公司债券,筹措中长期资金;银行借款,利用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或政策性银行的专项贷款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中长期特定资金,用于政府鼓励的产业所需设备的融资租赁,并监督其使用;引进战略投资者,允许国内保险公司资金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还可以引进外资;租赁基金,允许其吸收各种基金组织的闲置资金和吸收各种期限较长的专项基金、发展基金等;租赁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租赁债权证券化的实践来说,现在还不具备大范围实施的条件,但资产证券化是当代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因为金融租赁业要成为一个行业发展的话,必须要借助金融市场来融资、而租赁资产证券化正是接通了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市场的一个通道。新晨
关键词:住房保障;资金;融资
本文为201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以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政策研究”(课题编号:201103181)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1月11日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庞大,费用可观,资金从哪儿来?由于缺乏资金支持,很多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严重供不应求,保障范围小。因此,资金问题将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最大困难和制约因素。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保障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也应看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起步较晚,制度体系尚不完备,在资金筹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投入能力有限。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仍以政府投入为主,但由于各地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与多年累计的实际需求相比,地方政府的保障能力还很有限。在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政府的财力显得捉襟见肘。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缺乏社会力量参与,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定价、限价,利润微薄、甚至没有利润,一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愿意从事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于银行和一些其他投资主体而言,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回收周期长,利润空间小,存在一定的偿还风险,影响其参与融资的积极性。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依赖政府投入,导致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困难重重。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可持续性问题尚未解决。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不断膨胀,新的住房相对困难群体又会不断出现,住房保障新增需求将持续存在,需要大量资金持续投入。但是从保障性住房建设现状看,建设资金来源可持续性问题尚未解决。
(四)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金融政策体系不完善。住房金融政策是引导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住房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金融服务的基础。我国现在执行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框架内,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备的金融政策体系。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保障性住房建设缺乏相应的担保和保险政策,在项目审批条件审查、资本金到位审查、不良贷款核销等方面依然执行等同于其他建设项目的金融政策,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参与项目融资的积极性。
二、国际保障性住房建设主要融资途径
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基本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建设的融资模式日趋成熟,值得借鉴。目前,国际发展较完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途径和手段主要有:
(一)政府财政拨款。一方面政府将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资金和租金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实现该项支出稳定化、常态化。在大部分国家,该方式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普遍手段。英国中央财政预算中的住房保障资金,大约占预算支出总额的6%左右。德国住房储蓄奖励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另一方面政府还通过税费减免或税费返还等方式,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间接资金支持,取得良好效果。
(二)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金融机构向从事保障性住房开发的主体发放长期、低息贷款,提供资金支持。政府对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贴息或其他优惠。隶属于日本政府的住宅金融公库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贷款,利率低于市场水平1~2个百分点,降低了房地产企业的住房开发建设成本,起到了刺激企业投资的作用。
(三)地方债券筹资。还有一些国家采用发行债券方式为建设保障住房募集资金,债券的还本付息不仅有地方政府房产部门收取的租金作保证,且能享受地方政府信用等级,带动了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法国60%以上的地方政府采用发行地方债券的形式募集建设资金。
(四)发行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企业通过发行股份或收益凭证吸纳投资者的资金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并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实现增值。房地产租金、房地产抵押贷款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收益是其主要收益来源。2005年香港领汇REITs在港交所上市发行,汇集社会闲置资金200亿港元,成为香港政府公屋建设资金的来源之一。
三、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体系
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各国政府都把财政投入作为住房保障的最主要方式,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低,仅仅通过财政收入来解决保障性住房问题是异常困难的。因此,除加大财政投入外,还应该探索其他的资金来源方式。
(一)积极开辟政府引导下的多元化商业融资渠道。可运用联合租赁方式,广泛筹集建设资金。其操作方式如下:首先,由租赁公司和政府签约,以保证其提供的住房有足够多的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家庭入住;然后,按廉租房的建设要求,租赁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由房地产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房源,租赁公司代为管理。租赁期间的廉租房租金由政府补贴和住户缴纳租金共同提供;最后,对于有购房需求的住户,可采取融资租赁的模式,即在一定年限后允许住户以一定的价格购买所租赁的住房,加快租赁公司的资金回流速度,以便进行再次投资。
(二)引导社会资金成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来源。一直以来,实践中忽略了开发商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作用。在现行条件下,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的最佳模式,就是由民营房地产开发商“带着钱”参与保障房项目的开发建设。而政府在土地、税费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让民营企业从拿地环节开始,以现有房地产开发的模式进行保障房项目开发,最后通过政府回购或开发商自行组织销售,赚取相应的利润。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仅需投入土地、减免税费,财政几乎不需再支出现金,等于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将大大减轻地方财政的压力,有利于加快保障房建设的进度。
(三)政策扶持,引导金融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面对的最大问题是“缺乏长期融资渠道”。因此,政府应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该类项目融资,包括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财政担保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鼓励成立非盈利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提供贷款担保,降低信贷风险,搭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项投资、封闭管理”的投融资平台;对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给予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证照审查、贷款资产质量认定、不良贷款核销等方面执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证券化有关政策,鼓励试点和金融创新。
总之,政府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获得住房保障建设资金。比如,可以通过发行中长期国债、住房福利彩票等方式,为住房保障筹集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免税、政府支持的信用担保等方式,或尝试开征住房保障税,充分调动社会资金,拓宽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虽然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还存在种种困难和问题,金融支持力度也还远远不够,但只要不断探索总结、创新,一定能够充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卫,梁平.利用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研究[J].城乡建设,2009.11.
【关键词】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区;投资多元化模式
0.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加。伴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矿山环境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可见矿山地质灾害已经变成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矿山地质灾害是广义地质灾害的一种,它对资源、环境的破坏作用和社会影响正日趋严重,已不容忽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投资的重要板块。所以,建立多元化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融资模式,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现状
1.1常规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
我国现阶段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投资方式大多呈现单一方式。财政拨款一直是我国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的主要资金来源,并占我国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投资总量的50%以上。此外还设有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我国设立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这项基金由中央财政投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收缴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主要用于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另外,银行贷款是矿山企业进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融资的主要途径。但是,由于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具有投资周期长、产出效益低、风险较高的特点,从银行贷款较为困难。其融资规模增长一直较为缓慢。
1.2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的发展
从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的现状研究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投资主体,主要还是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投资方式单一,多元化的投资格局尚未形成,社会资金的投入正有待加强。也正由于此,近年来,虽然我国矿山地质防治工作已取得较大成绩,但由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历史欠账太多,加之矿山开采造成的地质破坏具有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导致治理速度缓慢,全国矿山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所以,多元化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融资渠道亟待解决。
2.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多元化投资机制
2.1建立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通过对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现状研究,我们了解到制约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瓶颈,归根结底是资金问题。我国现有的单一的投资渠道,不能使我国矿山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势在必行。对于矿山的地质灾害防治的投资,我国设有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勘查、监测工作,少部分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中央财政取消“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后,各地也不再设专项资金。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正常进行。后来又再次设立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
2.2建立矿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矿区地质灾害是由于采矿活动引发或加剧的人为地质灾害。它包括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采空沉陷、岩溶塌陷)、尾矿坝溃决等。实践中,因为治理费用较大,矿山企业承担不起,多由主管部门补贴,如今行业主管部门已经撤销,因此,如何筹集矿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便成为地质灾害多发区许多矿山企业需要面对的难题。考虑到因采矿活动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既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也具有相当的随机性。其防治费用既可选用“基金”的办法,也可选用“保险”的做法。不论是哪一种办法,都需要从矿产品产值中抽取一定比例缴纳。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则由“基金”或“保险”提供赔付,矿山企业可用这笔费用进行善后修复和处理。
2.3建立适合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财政税收政策
利用财政税收政策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是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家财政对矿山地质灾害的投入产出和成本核算机制,提高财政投资的效率和效益。将国家财政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投资,转变成补、鼓励性投资,成为引导社会资金向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的助推剂。在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省市,设立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的税种,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适当的税率,为当地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提供重要资金来源。
2.4通过证券融资改善矿山地质灾害投资现状
证券融资包括市政债券融资和企业证券融资。市政债券发行的目的,包括弥补财政赤字和为单独的项目融资,在矿产地质灾害防治中,主要可用于单独的项目融资。这种债券的特点是具有免税效应,可以吸引众多的居民投资者、投资基金、银行信托机构的资金,但同时债券需要到期还本付息,所以项目要有可赢利性。因此,社会经济的重要性和经济可行性是考虑的重要方面,也就是只有准公共产品才能适用与市政融资。企业证券也是很好的融资方式,由于矿产地质灾害防治需要大量的资金,企业自身无法直接提供,发行证券融资是一种很好的方法。企业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股份制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股票融资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优先股可以实现某些单位的控制权,有效防止私人对矿产地质灾害防治过程的不良运作;普通股可以有效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同时也可以吸引部分民营企业参与到项目的管理中,有利于提高矿产地质灾害防治的运作效率。企业债券融资也可以吸引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债卷融资具有操作简单,筹资迅速的特点;企业债券和市政债券一样,有还本付息的压力,所以利用此方式筹集资金,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结语
我国是矿业大国,今后一段时期,矿产资源紧缺仍是主要矛盾,矿产资源高强度开发仍会带来更大的环境矛盾。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高度,深刻理解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注重制度创新,建立企业承担责任、政府有效监管的机制,多元投融资模式,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改善矿山环境和矿区周边人民的生活质量,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梁等.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投资机制与政策研究报告[R].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2004.10.
关键词:城镇住房保障;财力保障机制;公共财政
中图分类号:C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099-02
1 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概述
住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迄今已建立了由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组成的住房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主要满足稳定收入者的住房需求;经济适用房制度主要满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廉租房制度主要满足无力购买住房的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有强制性、互、保障性、长期性等,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经济性和实用性,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与市场同期价格来说是适中的,在中低收入者的承受能力之内,实用性是指房屋的建筑标准没有很大程度上的削减和降低,能满足一定的使用效果。
廉租住房指政府向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属于完全的政府保障性质。目前,我国廉租住房制度主要由三种方式组成,即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2 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住房保障定义过宽与未覆盖中低收入者的矛盾
按照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标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受惠家庭约占总家庭数的四成左右,但是实际情况与此相差甚远。首先,经济适用房仍未能满足中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与市场普通商品房价格相比便宜很多,但是许多中低收入者仍然无力购买。其次,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主要解决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但其中一部分中低收入者既负担不起商品房,又不能享受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这部分人群主要包括:新就业人员、外地务工人员、不满足廉租房申请条件又没有经济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以及不满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又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的家庭,即所谓的“夹心层”。
2.2 住房保障投入巨大与政府财力投入有限的矛盾
房屋建设成本巨大,加之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政府财政承担大部分投入,因而形成住房保障的面越大,政府的财政负担就越重,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缺乏积极性和相应财政能力。此外,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缺乏退出机制,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出售后不能因为购房者不符合申请条件而收回,政府就只能不断提供新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由此,政府必须为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断的投入巨资。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政府财力有限,而政府其他方面的刚性支出也很大,因此面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政府财力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2.3 住房保障工作多部门管理与管理效率低下的矛盾
住房保障牵扯到财政、土地、房产、民政等多个部门,保障住房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由财政部门负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及进出门槛则由民政部门管理,分配则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这种职责交叉,多头管理的管理方式,很容易造成协调困难,工作效率低下,必然影响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分配的方方面面。
3 构建住房保障的财力保障机制
3.1 构建住房保障财力保障机制必须遵循的原则
(1)确立财政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主导地位。保证居民有屋可居是政府的职责,因此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必须确定财政的主导地位,这是一个负责任政府在住房保障和民生问题上的体现。政府财政必须坚持不懈的推动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始终以不断加大财政投入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为责任,千方百计为住房保障建设筹集资金。确立财政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并不要求财政在住房保障建设中独立承担,而是要发挥财政在住房保障建设中的导向作用,实现财政“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只有财政在住房保障建设中勇于承担重任,才能建立起以财政信用为基础的良好政策导向和制度环境,才能抑制和消除社会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牟取超额利润的投资冲动,引导社会资源投向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领域,更好的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
(2)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在住房保障领域的财权事权格局。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系中存在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配置不协调的问题,这放映在住房保障方面,表现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上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一方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建设领域的财权事权划分不合理。1998年房改之后,中央财政将住房保障支出的责任完全推给地方政府,不再负担住房保障的支出责任,这加大了地方财政的负担,又降低了住房保障建设的进程和效果。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支持住房保障建设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地方政府完全承担了住房保障建设的事权,但是中央政府对此在政策上没有约束,在财力上也没有支持。地方政府在没有压力和激励的环境下,容易产生狭隘的利益考虑,从而抑制保障性住房的投入,为当地房地产业的扩张提供条件。在这样的政策导向下,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难以建立起有效的财力保障机制。
笔者认为,住房保障建设是政府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是财政必须覆盖的范围。中央财政应承担起住房保障建设支出的主要责任,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并适时调整住房保障政策的方向,地方财政则只承担少量的支出责任,主要负责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建立有效的住房保障的财力机制,就要量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各自住房保障上的职责,合理分配财权和事权,做到中央推动,地方行动,中央出钱出政策,地方出力出管理。
3.2 构建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财力保障机制模式
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的财力保障机制模式,是财力保障机制能否促进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目标实现的关键。总体来看,在我国现行的社会实际和政府财力下,住房保障财力保障机制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四类:一是财政预算安排,二是专项国债,三是土地出让金,四是其他,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等。可以根据城镇住房保障支出的特点,将住房保障财力保障模式划分为资本性支出和经常性支出两类不同的财力保障模式。
3.2.1 资本性支出的财力保障模式
资本性支出的财力保障模式是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上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通过市场时段,在短时间内将社会资金大规模聚集起来,比如通过金融市场融资的方式筹集住房保障的建设资金。在我国的现行金融环境和市场环境下,可以利用的金融资可分为四类,即财政预算拨款、发行专项国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
(1)财政预算拨款。安排具有针对性的年底财政预算支出用于支持城镇住房保障建设,这部分预算资金占住房保障建设总资金量的比重比较低,但是意义重大。作为财政预算中专门针对住房保障建设的资本支出,能够体现出政府在住房保障建设方面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到住房保障建设当中。
(2)发行专项债券。发行针对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的专项债券可以作为拓展住房保障建设资金来源的有效渠道。住房保障建设专项债券可以根据发行发起政府不同分为地方债券和国债。发行专项债券的资金筹措成本相对于金融机构贷款要低,更具有优势。同时,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是一项长期的社会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投资项目,因此,发行专项债券也具有了政策上的合理性。
(3)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工资的一定比率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由国家统筹,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城镇住房保障建设是一个可行的拓展财力的渠道。
(4)商业银行贷款。无论是房地产企业还是政府都不可能短期内积累规模巨大的资金用于住房建设,而住房建设又典型的大额固定资产投资,因此,商业银行参与到住房建设必不可少。城镇住房保障建设需要商业银行给予大力支持,给予必要的贷款。政府可以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以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保障建设的贷款,因此,商业银行贷款也可以看做是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的可靠财力来源。
3.2.2 经常性支出的财力保障模式
结合我国现行的财政税收体制,有效整合各类可以满足城镇住房保障支出的各类经常性项目,是完善经常性支出的财力保障模式的要求。目前,城镇住房保障的财力保证机制的经常性收入有六类,即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土地出让金、公积金增值收益、房地产税费、廉租房租金和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配套服务设施社会经营收益。
(1)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应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经常性支出。这部分资金,可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债券本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这样可以有效反映出政府在国家信用基础上大力加强住房保障建设的政策导向。
(2)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范畴,本身就应承担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的责任。土地出让金作为一项资本化了的地租收入,政府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合理使用一次性获取的土地出让金,将土地出让收益在未来年份内合理加以配置。
(3)房地产税费。房地产税费包括房地产税收和房地产收费。房地产税收的最大受益者是地方政府,因此,地方政府有责任将房地产税收那一定比例用于辖区内的城镇住房保障建设。随着我国财税体制不断改革,以财产税为核心的税收制度必然会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中流砥柱,这也必将成为支持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的稳定财源。房地产收费作为预算外财政收入,有必要通过对其加强监管,建立合理的统筹机制,并按一定比例将房地产收费收益用于城镇住房保障建设。
(4)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因此,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保障建设是合理的。应加强监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保有量和增值收益,为住房保障建设提供稳定的财力来源。
(5)廉租房租金收益和相关保障性住房及设施经营收入。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相应成本之后的盈余可成为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的稳定资金来源。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配套服务设施社会经营收益也可视为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的稳定资金来源。随着政府大规模实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廉租房租金收入和保障性住房及设施经营收入将越来越多,也就可以为住房保障提供更稳定的资金来源。
4 小结
我国现行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和改善了许多居民的住房条件,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诸如保障面狭窄,保障不公平,缺乏必要财力支持等等。构建住房保障的财力保障机制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住房保障存在的问题。构建住房保障的财力保障机制要合理分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确定公共财政在住房保障投入中的主体地位。可以从资本性支出和经常性支出两类不同的财力保障模式来构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财力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姚玲珍.中国公共住房政策模式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纽约公交:近一半的资金来自州政府和市政府
总体而言,国外大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源自政府的财政支出。以纽约市公共交通为例,负责纽约市公共交通的大都会捷运局(MTA)每年都要公布一个财政年度报告,在报告中可以看出本年度的资金来源。
据资料统计,纽约市每年公交车和地铁、铁路的营运收入来自几个方面:乘客的票价大约占50%;地方政府补贴占24%;纽约州政府补贴占23%;联邦政府补贴占2%,其他来源占1%。
从纽约公交的资金来源结构看,联邦政府的投资比重相当低,近一半的资金来自州政府和市政府,其中州政府与市政府的比重大体相当,而另一半主要来自向使用者收费所得。
面对日益增长的公共交通需求,政府财政无法满足不断扩大的建设资金预算,建设资金出现很大的缺口。为了解决公交运营资金短缺,美国民航局通过了港口管理局的请求,对于每位登机旅客征收3美元的“机场建设费”,该项收入专门用于曼哈顿与拉瓜地机场、肯尼迪机场之间的铁路修建。从1993年4月开始,纽约州政府加收燃料税,用于公交补贴。
从有关统计数据可见,对于城市基础设施而言,美国联邦政府的投资占其对所有基础设施投资总额的30%还不到,这表明,地方政府,尤其是城市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在政府部门中拥有绝对的主导地位 。
纽约市用于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收入,包括财产税、销售税、所得税,其中财产税归地方政府支配,销售税由州政府掌握,所得税则交由联邦政府,其中的一部分要返还给州政府,此外还征收汽车消费税用于补贴公路的建设。
在正常的税收之外,还开设了专项建设的税收,原则是“谁受益谁出钱”。比如,纽约市某一社区要修建一条人行道,政府无法提供足够的预算资金支持,考虑到该人行道建成以后,主要的受益人是该社区中的居民,按照受益原则,政府要求社区居民承担一份建设资金。在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政府制定相应的税收方案,经议会讨论通过后,由政府向社区居民征收,因而筹集到了足够的资金建造这一人行道,解决了该社区居民的出行问题。
巴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来源除了税收、国家拨款和发行长期债券之外,还包括企业投资、银行贷款、私人机构投资,以及保险公司、老年保险等基金投资等。
在日本,中央一级的国有企业如日本铁道建设公团、新东京国际机场公团、日本道路公团、首都高速公路公团参与投资、建设和拥有东京相关的基础设施。这些企业主要承担起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职能。
完全私有化的方式目前并不多
从国外大城市的改革实践看,基础设施领域引入私人投资相当普遍,形式也多样。
比如,专门谈判投入法。指私人只提供资金而不参与具体操作,具体实施仍由传统的公共部门进行,公私双方只对未来的收益分配进行谈判并加以确定。
公私合作分为松散型和紧密型。松散型的合作即公私双方建立一个组织,可以全部参与,也可以部分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这种方法的灵活性较大,适用性较广。与公私合作相比,公私合资形式下公共部门的风险更大,且项目一旦失败,双方都将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所以很少有政府愿意以这种方式与私人合资。
应用最广泛的私人投资方式是承包,如某些建设项目和公路养护。比承包更有内容的是授予特许权的方式,其中最常见的就是BOT(即Building Operate Transfer的英文缩写),意指私人被授权进行投资建设,完工之后在一定期限内由私人经营管理,利润为私人所有;到期之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即变为公有。如,香港政府实行专利管理,划定一特定地域范围给予某个经批准的私人公司,让它享有公共交通的专利权。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完全私有化的方式目前并不多,只在几个国家有过实践,且多为小型项目。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香港也开展了较大规模的基础设施私营化的改革。主要采用两个途径:一是政府逐步退出一部分公共服务的提供,或将政府对某一企业的所有权转让给私营部门;二是实行承包,这是重点。
当时港府拟定的承包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服务合同承包;第二种是管理承包,即将某种政府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某一私营公司,如停车场和码头的管理;第三种被称为“自建—自主—自营”项目,“这种承包形式是港府为了减轻政府在财政上的负担,以政府拥有的土地在一定时期的使用权作为交换条件换取私营部门在某项工程上的设计、建筑、投资、运作以及维修的权力和全部责任的做法。”
使用者付费是增长最快的部分
使用者付费是国外大城市基础设施资金来源中增长最快的部分。
所谓的使用者收费主要包括:为提供的服务收费,如自来水供应和垃圾收集、城市煤气供应、电力供应、公共交通等;允许享受某种机会或以某种活动进行的收费,如许可证费、特许经营等;通过使用地方政府财产而取得的收入,如市场和土地租用费、使用城市政府出资建设的公路等。比如,纽约市区间桥梁隧道管理局在东河和哈莱姆河的桥、隧道里收过桥、过路费,该费的收入用于高速公路的维修和地铁系统的维修。
根据收取费用的不同主体,使用者收费还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城市政府委托有关的公营企业代其向基础设施使用者收费,如供水、供电、供热、天然气供应、公共交通设施与服务的使用等。另一类则由政府直接收费。
后一类产品与服务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基础设施产品或服务的受益人要么没有明确的个体或单位,要么是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无法确定,只能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实际需要进行统一收费。这一类使用者收费主要有道路计价、停车费、车辆检验费、排污费,以及市政当局收取的其他费用,如公园门票、各种建筑物的门票以及交通罚款等。
值得一提的是道路计价费。这类收费主要指从驾驶人那里直接收取的使用道路的费用,如过路费、地区许可费、道路电子计价等。为了使这种收费效用最大化,道路计价包括城市地区的全部重要道路,且收费根据需要变化,在城市交通高峰时候收取较高的费用,以鼓励人们使用其他可替代的出行方式或者在非高峰时段用车。这种做法不仅可以筹集到一定的资金用于公路的维护保养,还有助于控制使用者数量,起到间接保护道路设施、延长使用寿命的作用。
其中,最常使用的计价方案是地区计价,也就是说,只有在付费之后驾驶员才被允许进入某一特定地区,在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是新加坡的地区许可方案,其目的在于控制进入市中心的车辆,减轻市中心交通压力,保护中心城区公共道路设施及环境。此举不仅增加了城市政府收入,还有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挤状况。
停车费也是一种为世界各国城市政府所普遍采用的有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挤、增加地方收入的方法。从实践的经验看,停车费用的收取不必要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可以针对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就融资而言,从国外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来看,主要有三种发展趋势: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城市基础设施开发专业融资机构以及项目融资。
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城市基础设施融资的方式,主要包括利用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市场一直是国外大城市政府看作主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其中与城市基础设施直接相关的是市政债券和公司债券两种。
市政债券,又称地方政府债券,是由有财政收入能力的地方政府或其他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是一种政府债券。这主要是针对那些建成以后可以收取使用费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比如机场、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项目。在这些项目修建之前,城市政府经常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的方式筹集足够的资金,建成后以向使用者收取的费用来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直到还清所有债务为止。
比如纽约---新泽西港务局,就是这样一个通过不断发行市政债券建造通向纽约的桥梁、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机构。对于投资人来说,市政债券的免税待遇为其提供了低风险且有吸引力的投资回报。
日本的市政债券则是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公开发行的一种金融产品,依据法律规定,市政债券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交通事业、煤气事业、上下水道事业、其他地方公用团体经营的企业所需要的经费,财政拨款及贷款,市政债券转期、抗灾应急事业费、灾后恢复事业费以及灾害赈济事业费,公共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事业费或这些设施的用地费用。
由于市政债券的发行受到诸多限制与约束,而且还可能因为地方政府一时无法偿还债务带来债权人对地方性财政信用的信任危机,所以,在运用发行地方性市政债券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时,地方政府将严格控制其发行的数量及相应的风险。于是,在基础设施融资领域,就出现了另一种债券形式:公司债券。
这类做法往往有如下路径:首先以政府出资或联合出资的方式,为需要筹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部门或项目成立专门的公司,公司资产有具体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部门的资产或项目组成;然后以公司的名义申请发行公司债券,以公司资产作为抵押或寻求担保;筹措到足够资金以后,发行公司按所签合约使用资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本金与利息。
通过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主要用于包括城市交通、电力、供排水、污水处理、路桥、教育、通讯、医院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各个方面,此类债券因其低风险、收益适中的特点,受到长期投资者的青睐。
在纽约,由公用事业部门发行的公司债券主要被用来为城市基础设施筹集资金,此类债券又被细分为四小类:电力公司、煤气供应公司、自来水公司和通讯公司,其中多数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公司。
在英国伦敦和日本东京、大阪等城市,虽然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理念和思路都与其他国家基本一致。
股票市场是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利用资本市场扩大资金来源的又一种形式。在这方面,英国是进展较快的国家之一,其在公共汽车、供排水以及高速公路等诸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为了推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股份化进程,英国伦敦等城市政府首先放松各种政府管制,为进一步股份化扫除障碍。早在1985年,伦敦政府就放弃了对城市公共汽车服务的管制,为以后建立起完全股份制的公共交通企业铺平了道路,引起了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所有制结构方面的大变革,由完全国有制、市有制转变成混合所有制或私有制。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从国外大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实践看,与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有关的基金主要包括如下三种类型:公用事业基金、股票收入型基金、免税债务基金(可分为全国市政债券基金、州市政债券基金、已保险市政债券基金和高收益市政债券基金四种)。
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中央财政拟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632亿元,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
有关保障房资金来源,曾在2008年有过讨论。按照政策,廉租住房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土地净收益的10%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两年多时间里,土地市场的起伏跌宕已然证实,土地出让金不是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而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少且不稳定,在提取风险准备金、支付管理费用后,剩余资金有限,同时又未达到灵活使用的程度。
保障房重在“保障钱”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不缺钱,而是缺地,真正缺钱的是公租房和廉租房。当前保障房的资金困境,主要指后两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对《财经国家周刊》说。
按照通常的分类,保障房涵盖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四类。四类保障性住房已经面临不同的窘境。前两者缺地、缺政策,后两者缺钱。
从开发商的角度看,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因有利可图还值得追捧,决定因素是市况。
2009年,北京大兴区的康庄限价房地块便曾引发激烈争夺,最终胜出者是首开集团旗下的首开仁信置业有限公司。“当时的市况下,觉得做限价房虽然利润低,但更安全。”首开仁信副总经理李捷对《财经国家周刊》说。另一方面,政府对限价房的优惠政策直接体现在土地价格上。“政府会拿出相对低廉的土地,在土地收益上做一些让步。”
公共租赁房与廉租房的境遇则截然不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测算,要实现廉租房对象“全覆盖”,廉租房建设资金每年需要500亿元。王珏林透露,目前廉租房的资金来源中,财政拨款与土地出让金平分秋色,同为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悖论就此出现
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郭建鸾曾公开表示,廉租房的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商品房房价下降3%〜4%,而房价下跌,土地出让金也会跟着降低,这将直接减少地方政府在廉租房上面的投入。
郭建鸾表示,廉租房建设耗资大、周期长,尤其具有福利性特点,如果缺乏严格的监督,可能难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对于财政实力较弱的一些地方政府而言,执行廉租房政策存在一定的困难。
易居中国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也对《财经国家周刊》表示,在目前的保障房体系中,“廉租房建设是最弱一环。中西部城市财政不宽裕,有钱的地方政府又不愿投资太多,廉租房面临着资金困境。”
“按照当初的设想,廉租房所保障的人群收入最低,而公共租赁房则可覆盖广大夹心层,这也意味着决策层必须把这两块抓起来。”王珏林说。
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司长侯淅珉曾在2008年底公开表示,未来3年,计划通过廉租房解决747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287万户通过实物配租解决,460万户通过租赁补贴解决。这方面的总投入约为2150亿元。
无论实物补贴还是货币补贴,都需要地方政府拿出大量的真金白银。
“从目前来看,我认为货币补贴更为灵活,也可以减少地方政府的负担。”王珏林说。在过去两年间,他曾在多地调研,江苏常州给他的印象尤为深刻。
办法总是有的
2009年8月1日,常州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按照常州市的保障规划,要实现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应保尽保”,并筹集6000套左右公共租赁房源的目标,这意味着两年内共需投入30亿资金。而常州每年用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的财政拨付资金只有1亿元左右。
常州成立了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常州公共住房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房司”),作为保障房建设的投融资平台,政府向房司注入3000亩土地资源,落实了30多亿元融资额度,一举解决了今后几年的保障资金。
一位接近住建部的人士表示,房司资产质量较高,还款渠道多元而稳定,金融机构纷纷给予融资支持。房司已经具备了可持续的投资能力,能够在较长时期内对住房保障稳定投入。
北京市的做法是,准备先从商品房开始试点,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住房债券,吸引社会资金建设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
而杨红旭说上海的做法是“增加廉租房实物配租的比重”。实物配租需要建房或收购房源,对政府来说短期投入很大,如何解决资金来源仍需观察。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务 融资平台 城投债 PPP模式
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引发市场对于地方债务清理甄别的关注;10月23日,为落实43号文中存量债务处理工作,财政部《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以下简称《清理甄别办法》),标志着地方政府性债务清理甄别即将进入实操阶段,这将对地方债务风险产生深远影响。在上述文件出台之后,2014年11月,华创证券宏观研究小组先后赴中部两省、东部一省及西部一省进行了实地调研,了解地方债务甄别的具体状况。
关于存量债务甄别
《清理甄别办法》规定,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进行清理甄别,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清理甄别工作按照先清理、后甄别的顺序开展。其中,甄别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对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进行逐笔甄别。对于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的,不纳入政府债务;对于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甄别为一般债务;对于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资金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甄别为专项债务;对于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
(一)各地均力求客观并反映本省实际
1.进展及安排
从各地进展来看,大部分省份都要求各市(州)财政部门在2014年12月10日左右将债务清理甄别结果上报至省财政厅。目前,基本情况是大部分地方都已建成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2013年6月30日以后新发生的债务,其截至2014年12月31号数据根据债务系统统计数据及审计口径填报,总体上是能够划分清楚的。有西部省份明确表示,当前正在准备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方法,将会在43号文的基础上出台规范性方法、细则,以规范如何举债、管理、偿还,以及完善风险管理、预算管理、统计制度等。
2. 各地债务甄别标准差异化,整体上以“谁借谁还”、“实事求是”为原则
地方政府试图寻求到一个有效的平衡点,既不会因债务率过高而导致2015年在发债额度、利率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也不会采取甩包袱的方式伤害政府信用,总体强调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把握债务额度。
西部某省份提出,按照偿债资金来源确定是否纳入政府债务,并且凡是债务率超出警戒线的地区,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并经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中部某省份在实践中认为,债务的甄别主要是针对项目而非举债主体;政府债务的认定有一定的边界,只要是政府为了实现施政目标而发生的债务,都应该算作政府债务。
3.债务甄别标准留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间
东部某省份财政部门表示,将由各县市级政府对各自债务进行甄别分类,之后由同级审计部门出具意见和认定,再向中央进行汇总报告,其中,公益项目债务归政府,营利性项目主要归平台企业,而混合性(即有公益属性,又可以营利的)部分有一定模糊性;西部某省某银行强调,在具体债务甄别中,银行的积极协调介入能够发挥作用;中部某省表示,在甄别中确实有不少存在争议的地方,财政部门做出说明,最终由省政府来裁定,而主要争议的领域集中在学校、医院、高速公路,比如高速公路是否该划为或有债务或偿还责任债务等。
(二)去政府化后的城投债和融资平台会加速分化
1.城投债审批放慢、发债门槛提高
有省份表示,现在城投债获批变难,平台发债门槛提高,其上报的近百亿元债券在最近几个月没有一只获批;另外上报的一批50多亿元的债券,由于不允许政府背书,也被退回来。
不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城投债采取了“疏堵结合”的务实态度,其总体基调是:提高准入门槛,严控系统风险,稳步推动城投债市场健康发展,结合重大项目的资金需求,积极推动企业债券品种创新。
2.融资平台公司将会整合、分化、去政府化
自身没有现金流、完全为政府投融资、由政府背书承担还款义务的项目或业务将从融资平台中剥离出来,在剥离的同时,地方政府会对这些平台公司注入有效的新资产,进而做实平台、整合平台,聚集优质资产以使其具备发债资格。发债主体必须是去政府化、独立运营、有现金流的实体运营公司,因此平台公司不只有投融资功能,也要有自己的造血功能。现在各地市一般拥有多家平台公司,预计政府最终会选择资质较好的几家作为注入资产的对象,有些市甚至是仅保留1~2家平台公司。2015年,这些平台公司仍会按之前的计划继续上报发债申请。
平台公司的融资功能将向建设、管理、运营功能转变;通过资产的剥离和注入,实现各融资平台之间的协同效应。省级平台资源将以分工合作为基础进一步整合。
(三)商业银行抓紧做沟通工作、转变放贷评判标准
1.各银行都在抓紧做沟通工作
对于融资平台,商业银行有两个统计标准,一个是小口径平台,即监管部门所认为真正意义上为政府融资的平台;另一个是大口径平台,即经过清理后有自己的还款资金来源、符合商业化运营特征的平台。除此之外,实际上在平台清理后,地方政府还成立了一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台,但是具有融资功能,政府对其有一定的隐性担保和救助义务。基于不同融资平台类型,商业银行正抓紧与平台债务人及地方财政就未来债务偿还细节作沟通。
2.商业银行对平台还款能力的判断,将由评估财政实力转为分析平台公司自身状况
之前的平台公司承担了许多政府赋予的职能,还款来源是政府财政收入,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判断的重点在于对地方财政实力的评估,而非对公司自身状况的判断。在实现平全市场化经营后,银行将把重心放在分析公司自身状况上,看公司的发展战略、担保情况等。
3.在债务甄别过程中,城商行、农商行承担的债务风险更大
一般大型商业银行对区县级平台的贷款占平台全部贷款的比例不到10%,承担县级平台债务的更多是合作性金融机构,如城商行、农商行等。在这些大型商业银行看来,即使部分平台债务没有被纳入政府性债务,其偿债压力也并不大。因为有些平台项目本身(如说高速公路)就有收入,完全可以当作公司运作;原来就是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运作的平台,也不用政府救助。
PPP:中央、地方又一债务博弈新战场?
《清理甄别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清理甄别工作,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PPP模式的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达到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又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的目的。
(一)为避免地方政府把PPP模式作为地方债务扩张的新途径,财政部要求把使用者付费项目作为初期PPP模式的重点
财政部鼓励六类项目,即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使用PPP模式来建设,因其以使用者付费为基础,不会大幅增加政府债务,并且强调要建SPV(特殊目的机构)。当然,从国际经验及公共品的需求来看,政府付费是PPP模式存活的基础,如城市道路、生态湿地等,恰恰是政府最需提供的公共品。因此,在财政实力比较强的地方,PPP模式是完全可以运用到城市道路建设领域。这种口径差异也体现在国务院43号文与财政部76号文(《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务院43号文对PPP模式运用领域没有要求,只要能引入社会资本都是可以的;而财政部76号文主推六类项目,都是以使用者付费为基础,可能有部分合理的财政补贴。
PPP模式的空间有多大,不同城市是不一样的,这跟城市的存量债务、可用财力、剩余空间都密切相关。
(二)为降低地方政府资产负债率进而为2015年发债做准备,财政部更希望将PPP模式用于存量债务升级而非新增项目
PPP模式是政府债务框架的转型,财政部要求加快通过PPP模式实现存量债务升级,也就是将存量BT(建设―转让)形成的优质资产证券化。但从地方政府目前推动的PPP模式来看,由于面临可能的融资断档,不少是增量项目。
(三)PPP模式不能完全承接融资平台在地方政府融资中发挥的作用
融资平台为一个项目或者一批项目融资、服务,但是PPP模式只是单一项目的融资方式。此次调研的省份均在陆续向社会公布PPP模式项目,部分省正加紧举办推荐和签约项目仪式。目前各地市热情很高,报上来的项目数量庞大,财政部门正严格把关梳理。个别省份将以省政府的名义出台推广运用PPP模式的指导意见,预计省级平台将深度开展PPP模式运作。
在整合平台、推行PPP模式的基础之上,各地也将开拓新的融资模式、拓展融资渠道。预计将在以下方面有所创新:(1)基础建设专项基金的组建。政府通过一定的财政投入,引导或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来组建专项基金。(2)发展融资租赁。对于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可以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减轻财政压力;从政策方面鼓励在铁路、机场、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设备领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3)对商业银行向平台贷款实施鼓励措施,在加大国库现金管理规模的基础上,将财政资金存放规模与商业银行贷款额度挂钩。(4)鼓励探索资产证券化。
关注债务重组中的潜在冲击
(一)不同主管部门沟通不畅可能给市场带来短暂冲击
具体的债务认定、重组过程,涉及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多个部门,要实现债务置换的平稳过渡需要多部门协调,其中一个环节沟通不畅都有可能给市场带来惊吓。但考虑到总体信用风险可控,我们认为更多是有惊无险。
(二)“先堵后疏”带来的时间差需要中央财政提高赤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