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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审计要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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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审计要点

第1篇:工会经费审计要点范文

1、抓贯彻、定目标,出台县级、基层工会《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考核办法》。

福州市总工会在认真做好本级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自查自纠工作后,根据省总工会的最新规定和指示,结合福州市实际,先后制定并下发了《福州市县级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考核办法》(榕工〔2011〕34号)及《福州市基层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考核办法》(榕工办〔2012〕48号),积极组织各级工会开展财务会计管理自查自纠工作,通过开展座谈会讨论、互审互评的方式评选出财务管理规范化合格单位,并予以表彰。

2、找差距、重整改,切实解决县级工会财务会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难点。

福州市总工会召开规范化建设部署会议,组织县级工会认真学习、领会精神、把握要点,要求县级工会、市级产业工会要充分认识开展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把开展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财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要按照《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考核办法》的要求,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全面提高工会财务会计管理水平。

3、抓示范、树典型,推进规范化建设见成效。

为推动县级工会开展规范化建设,福州市总工会选择了永泰、福清作为规范化建设的试点单位,先后在福清市、永泰县召开现场推进会,这两个试点单位在会上分别交流了规范化做法和体会,与会人员现场观摩了永泰县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工作材料。会议同时通报了全市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郑湘国参加会议,要求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级各产业工会,要认真推进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工作,健全制度、对照标准,逐条落实;要抓住机遇,重点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等财务工作重难点问题;要加强学习,提高财务会计服务基层、服务职工、服务工会重点工作的水平。经过这两年来各级工会财务人员的共同努力,县以上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财会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全市工会财务机构进一步健全、财务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会计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财务制度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会资产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二、福州市基层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现状

近两年来,县级以上工会在不断提升自身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水平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基层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为了深入了解目前福州市基层企业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2013年末至2014年初,福州市总工会组织专门人员成立调研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对全市基层企业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本项调研共召开座谈会5次,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25份。其中,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所占比例分别为10.8%、69.3%和19.9%;行政人员、财务人员、工会主席和其他人员分别占28.5%、53.1%、17.4%和1.0%。从问卷显示结果来看,福州市基层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整体情况仍较为薄弱,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工会经费、会费收缴工作不足额、不及时。在调查中发现,72.94%(310家)的基层工会存在着拨缴经费标准过低、缴交经费不及时的现象。工会经费按规定及时、足额拨缴的单位只有115家,占27.06%。未能体现公平税负。同时,调查中还发现,有259家基层工会从未向会员收取会费,占60.94%;在有向会员收取会费的166家基层工会中,有47家基层工会半年才向会员收取会费一次,占样本总量的11.06%。大部分基层工会未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向会员收取会费。二是财务人员配备不到位、总体水平不高。在受调查的425家基层工会中,专职工会财务人员37人,占8.47%;兼职财务人员388人,占91.53%。而且,调查问卷显示,基层工会会计人员职称水平总体不高且参差不齐,其中中级以上会计技术职称的有69人,占16.24%;初级职称有158人,占37.18%;会计员有184人,占43.29%;还有3.29%(14人)无会计从业上岗证。三是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的比例有待提高。调查问卷显示,在受调查的425家基层工会中,开立银行账户的基层工会仅208家,占48.94%。在问及未开立银行账户的原因时,部分基层工会认为工会经费总量少、设立独立银行账户手续繁琐且没必要,工会经费仍在行政账户开支。这种现象间接导致了行政支出挤占了工会经费。有43家基层工会虽然独立设置账目核算,却没有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工会一切经济业务开支仍由企业老板审批,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小型私营企业。四是预算管理不规范,执行不到位。在受调查的425家基层工会中,有228家基层工会未执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占样本总数的53.65%;在有执行预决算管理的197家基层工会中,13.88%(59家)基层工会日常活动经费开支随意性大,有超预算现象;11.06%(47家)基层工会预算编制程序不够规范。五是基层工会活动经费不足。根据调查问卷显示,超过半数的基层工会反映,基层工会活动经费有限,行政未能给予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不足以满足工会日常开展活动需要。

三、探讨影响基层企业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因素

根据调查发现的工会经费收缴不足额、财务人员配备不到位、未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预算管理不规范、基层工会活动经费不足等现象,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企业主对工会工作不重视,对工会经费收缴认识度不高。

首先,部分企业主本身对缴交工会经费存在着理解上的偏差,对工会组织存在心理抵触。从企业方来说,企业追求的最大利益是成本最小化,从而实现利润效益最大化。企业方认为缴纳工会经费减少了企业利润,直接造成了企业的负担,因此采取了虚报、少报企业人数,以最低工资标准计征工会经费,甚至不交工会经费的方式来规避支出。再次,部分企业领导认为:企业的一切开支必须由自己掌管,工会主席也是受命于企业领导,不能与企业领导平起平坐,工会开支不能任由工会主席审批。必须尽量减少开支,没必要多成立账户,财务人员直接由行政方财务部人员兼任即可。这种心理直接或间接造成工会活动难以开展、无法执行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专用账户难以建立、财务人员配备不完善、工会活动经费不足的现象。

(二)工会经费地税代征的作用和成效有待提高。

福州市2007年开始推行工会经费地税代征工作,从总体来看,工会经费收缴实现了稳步快速增长,收缴总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收缴成效显著。但是还是存在着经费拨缴率偏低的现象,未能做到应收尽收。从2013年工会经费收缴数据分析来看,全市有15700家独立基层企业,缴费单位数13735家,拨缴面达到87.48%。人均应拨缴经费258元,实际拨缴率只有39%,人均月缴费工资标准1043元,仅是2013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但地税部门只增任务不增人。为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地税部门有时难免顾此失彼,直接导致一些企业钻空子,每月仅缴交地税部门允许通过的最低标准的工会经费就敷衍了事。二是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由于税务征收和工会经费征收是两套运行系统,地税部门征收工会经费的前置条件是企业必须实行工会信息登记,企业必须在录入工会经费征收系统后才能申报缴交,如果部分投产一年以上的企业不组建工会、不主动登记、申报,逃避缴纳工会经费,而地税和工会两个部门对欠缴、拒缴的企业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手段进行约束,就无法对这些企业形成有效的制约。三是地税部门税务征收的平台优势尚未能完全为工会所用,征收信息传递不畅、信息共享脱节。

(三)财务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一是财务人员受“双重”身份的限制。由于大部分行政财务人员兼管行政和工会的财务核算,财务人员的身份具有“双重性”,先是行政财务人员,其次才是工会财务。这种身份造成了财务人员的意识直接受企业领导的限制,一切工会活动要从企业行政出发,企业资金不足的时候就少交,甚至不交工会经费;企业领导认为没必要的工作就不需要开展,譬如预决算管理工作。同时,由于财务人员身兼数职,当企业行政财务工作量大时,工会财务管理工作必然得不到保证。二是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部分财务人员专业水平较低,主要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基层工会组织日常经济业务活动简单,不需要配备专业素质高的财务人员。这种现象也是导致基层工会财务规范化建设水平难以提高的重要因素。

四、推动基层企业工会财务管理创新发展的若干思考

(一)从广泛宣传工会政策法规入手,提高企业领导对工会财务工作的重视。

要推动基层工会财务工作的规范运行,必须要取得企业主的支持。第一,要通过立法,使企业正视工会组织的存在和作用。立法部门应加强相关法律的修订,在法律中加入强制性约束条款。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保护措施,提升工会组织的地位,使企业认识到工会组织应该是独立于企业而存在的,而不是依附于企业管理下的一个分支机构。通过法律,强化工会组织的职能,使企业认识到工会组织的主要职能不仅仅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是联系企业与职工的桥梁,是劳资双方利益的维护者,是劳资矛盾的“油”、“灭火器”,真正的理解工会组织,理解工运事业,尊重工会干部。第二,加大工会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宣传工会政策法规及各项工会发动的惠民活动、措施,提高工会组织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影响力。同时发挥多方联动作用,结合政府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形成合力,深入到企业中去,送政策送制度上门,广泛宣传工会财务工作的重要性,组织引导行政领导、工会干部和财务人员学习《工会法》、《新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增强其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的自觉性。第三,上级工会应尽可能的多给予基层工会活动经费补助,以满足基层工会开展活动的需要,使企业行政领导认识到工会经费是开展工会工作和各项活动的物质基础,加强工会财务规范化建设对企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为基层工会财务规范化建设塑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从加强税务、工会、企业三者沟通协调关系入手,不断提高工会经费拨缴率。

要打破工会经费收缴的“瓶颈”,税务部门是关键。一是工会和税务部门双方要定期进行交流沟通、加强协作,及时反馈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探索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工会要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企业中的影响力,如地税部门在开展税收稽查工作时,把工会经费征收工作纳入其中,大力宣传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重要性,使企业深入了解工会事业的重大意义,消除对缴纳工会经费的抵触心理,树立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申报、依法收缴。二是要加强双方的信息交流,尽早实现网络互联,保证地税征收系统与工会经费地税代征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实现两个系统“三同步”,即时间同步、信息同步、措施同步,使工会能第一时间了解企业信息及工会经费代征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以便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证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三是要促使税务部门加大对不守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对经费不缴、漏缴的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制约手段,从源头上保证工会经费收缴的足额到位,保护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效益。

(三)从塑造典型入手,不断扩大基层工会财务规范化建设的步伐。

要在全市基层工会中推进财务规范化工作,关键是要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切忌一蹴而就。工会组织要精心选取一些财务管理较为规范的基层工会,并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到基层中去,以引导激励为主,积极帮助基层工会发现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不断完善财务管理水平。通过这种方法挖掘出一些先进典型,并在全市基层工会中进行广泛宣传并表彰为示范单位,以其先进的经验和做法激励并带动基层工会财务规范化建设的整体协调发展。

(四)从提升会计人员素质入手,提高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要加强对下级工会财务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基层工会财务人员进行工会财务、经审方面知识的培训,帮助工会财务人员熟练掌握应用新的工会财务知识,可以邀请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有经验的专家对规范化建设标准进行讲解及指导。并且不断创新财务工作方式,定期组织基层工会财务、经审工作竞赛,促使基层工会财务在比赛中增进知识与沟通,加强基层工会财务工作交流,从而进一步带动基层工会财务规范化建设的发展。

五、结语

第2篇:工会经费审计要点范文

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四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五条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七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第八条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九条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十一条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十五条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七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十八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第十九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出资方式

第二十二条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第二十三条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二十四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第二十五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第二十六条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第五章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第三十五条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十九条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第六章引进技术

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三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

第四十一条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

第四十二条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技术输出方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六)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第七章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四条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第四十六条场地使用费标准应当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

第四十八条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第四十九条合营企业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第五十条合营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外,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

第八章购买与销售

第五十一条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第五十二条合营企业需要在中国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购买,不受限制。

第五十三条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

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在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每年编制一次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可以凭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超出合营合同规定范围进口的物资,凡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另行申领。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自主经营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合营企业按照本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

第五十六条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以及支付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广告等服务的费用,享受与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五十七条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承担经济责任,解决合同争议。

第五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九章税务

第五十九条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第六十条合营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一条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一)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二)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以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四)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上述减税、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照章纳税或者补税。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第十章外汇管理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第六十六条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当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

第六十七条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六十八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第十一章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十条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

第七十一条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七十四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第七十九条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十二章职工

第八十条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合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八十三条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章工会

第八十四条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八十五条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八十七条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八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四章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九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第九十二条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九十三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和应诉。

第九十四条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六条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七条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第九十八条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十九条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一百条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包括其家属),需要经常入、出中国国境的,中国主管签证机关可以简化手续,予以方便。

第一百零二条合营企业的中国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考察、洽谈业务、学习或者接受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可以带进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

第3篇:工会经费审计要点范文

【关键词】供电分公司;资金零余额管理;账务设置

一、引言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效率,自2010年10月起,广东电网公司对下属供电分公司实行了资金零余额管理。在这一管理模式下,省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分开运作,收入账户只收不支(除向上级账户归集资金外),支出账户只支不收(除收上级填补资金外);分公司收入账户实行收入资金实时归集到省公司,分公司支出账户实行日间透支,省公司不再对地市分公司拨款,地市分公司也不再对县级分公司拨款;日终,上级账户自动补足下级账户资金,依次填平各级分公司支出户透支资金。

面对广东电网公司对分公司实行的资金账户零余额管理模式,分公司对自身的资金将进行如何管理?如何实现了资金一个池的目标?对代管的县级子公司的资金将如何进行统一的管理模式,本文将以广东电网公司供电分公司的资金管理为讨论对象展开论述。

二、供电分公司资金零余额管理的主要成效

1.从根本上解决了资金多环节拨付、多头管理、多户头存放等弊端

过去供电分公司资金计划批准后,省公司一般一次性将资金拨入市级分公司银行账户,再由分公司拨入县级分公司银行账户。这样,不但形成了资金结余多户头分散存放,同时也造成省公司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实行资金零余额管理后,实现了供电分公司用款计划与资金的实际支出相分离,使供电分公司的银行账户不会形成资金结余。

2.实时反映资金的实际支出额,便于省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对整个系统的资金状况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实施资金零余额管理之前,资金是层层下拨的,下级单位往往等到资金到账后才支付资金,造成大量资金分散沉淀于各单位的银行账户上,使得资金支出形成一定的滞后。供电分公司无法全面地掌握全部资金的运转状况,给资金计划编制等工作带来困难,造成资金闲置。实行资金零余额管理后,省公司资金总支出和供电分公司资金支出实际上是同时形成的,省公司资金总支出能真实地反映实际的资金支出数,有利于管理部门对资金状况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3.有效地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截留

实行资金零余额管理之后,所有资金不再预拨到供电分公司账户,而是在每日对其进行资金补足,使得挤占、挪用及截留资金的风险大大降低。

三、供电分公司资金零余额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省公司对分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精简,原经营性支出账户与资本性支出账户合并,造成资金核算和银行对账的不便

资金支出账户支出与收入账户由多个会计科目核算合并到少量的几个会计科目核算,造成供电分公司对自身的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金额难以做到实时汇总分析。由于省公司对供电分公司实行资本性支出资金和经营性支出资金分开考核,而现在所有的支出集中在一个账户,经营性资金和资本性资金中已使用资金和剩余可用金额不能实时查询,给资金计划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2.账务管理上,一本账的管理模式造成凭证装订后管理的不便

县级分公司与市级分公司直接以市级分公司为会计主体在同一账套中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类,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目前多数的电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是这么分类的,不少电网企业还把记账凭证细分为“银行收款凭证”、“银行付款凭证”、“现金收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五种类型。记账凭证编号的连续性要求使得市级分公司、县级分公司的记账凭证装订在一起,使得记账凭证的保管、查询不便。

3.简单的资金科目账务设置不能满足电网资金管理的需要

在资金零余额管理的模式下,供电分公司每月的资金支出以经省公司审核后的资金申请批复额为限额,没有经过资金申请审批的资金不得使用,并细分到对经营性资金、资本性资金各个明细项目的资金使用准确性进行按月考核。如果账务设置仅仅按照银行存款账户设置简单账户核算科目,就不能满足实时查询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需求。

四、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的几点想法

针对上述提出的问题,如何完善供电分公司的资金管理,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想法。

1.对同一银行账户按资金性质和资金管理部门分设科目

(县级则按区所)管理,可在原有的三级科目下分设四级科目(如:银行存款-中行-电费收入户-甲供电局,银行存款-中行-电费收入户-乙供电局),从而更清晰地反映各区局的电费收款情况,并方便日后查找核对各局实收电费的凭证单据。对于支出账户,由于经营性、资本性账户为一个银行账户,账务统一在一个账户中反映,我们可以把这个账户的科目由原来的三级(如:银行存款-工行-工行基本户)分割成四级账户(如:银行存款-工行-工行基本户-经营性账户/银行存款-工行-工行基本户-资本性账户)。在与银行对账时,由于资本性账户的开支较为清晰,往来账务出账与开支同步,可以重点关注经营性账户中托收托付业务、银行手续费代扣业务等。这样有着重点地关注经营性资金的往来对账,由于经营性和资本性支出的科目不一样,账务更清晰明了,更加方便与银行之间的往来对账。

同时,上述账户设置还便于实时查询剩余资金可用额度。分设下级账户能实时查询经营性账户与资本性账户的支出情况,当月月初和每周的周初,当省公司下达核定的支付使用额度时,可以分别以银行收款的出账方式反映在经营性与资本性的账户科目的借方;当资金使用后,可以在账务中分别实时查询经营性资金、资本性资金的剩余可用额度。每月月末,以省公司实际返还的透支额度去修改或补充原来出的银行收款记账凭证数据,做到账务和实际收支一致。

2.按需求对记账凭证进行分类

在现有记账凭证“收、付、转”类型上,设置区域性记账凭证,使得各县级分公司业务所需的凭证按核算业务分区域集中在一起,就能较好地解决上述工作的不便。比如我们可以把原来涉及的县级分公司“收付转”凭证相应地设置成“XX局收款凭证”、“XX局付款凭证”、 “XX局转账凭证”,其记账凭证的应有内容均不变,改变的只是记账凭证的类型和编号。按新的“XX局”类型记账凭证,对该项类型的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然后把“XX局”类型的记账凭证单独装订成册,甚至可以把“XX局”类型的记账凭证和我们日常工作中的收付转凭证分开,单独分柜存放。这种的设置既保证了记账凭证编号的延续性、会计科目使用及项目管理的连续性,也保证了这一类型的业务资料可以集中在一起保管,为资料的归档、记账凭证的查找提供了很大方便。

在账务的管理方面,同样可以按业务的项目类型划分凭证类型。比如电费应收、实收、预收的账务管理,涉及到大量的应收、实收、预收凭据的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按现有的记账凭证设置,每月的电费业务记账凭证和日常报账、各种业务项目、基建项目、技改项目记账凭证混合堆放一起,很难查找。为此,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设置电费项目类记账凭证,把原来涉及的电费“收、付、转”凭证相应地设置成“电银收款凭证”、“电银付款凭证”、“电现收款凭证”、“电现付款凭证”、“电费转账凭证”。针对发生的基建管理业务可以划分为基建收、基建转、基建付;针对发生的技改管理业务可以划分为技改收、技改转、技改付;针对发生的经营性支出业务可以划分为经营收、经营转、经营付。随着业务发生,记账凭证序号连续,各种相关的业务类型记账凭证可以随着凭证类型独立装订成册,为账务的查询和审计的查账带来了方便。

3.设置用于资金考核的资金辅助账

由于电网公司资金的个性化管理,设置资金辅助账很有必要,资金辅助账的设立更有利于实现重点的资金管控要求,还可以避免统计错误,保障会计核算质量。

资金辅助核算账的设置要有的放矢,控制要点即可。资金辅助账具体设想为:在资金科目下设置资金辅助账,当出账时,凡记账凭证中有涉及“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必须先出资金辅助账。对于资金辅助账的科目设置则按省公司对资金预算考核的要求,把资金辅助科目分为经营性收入、经营性支出、资本性收入、资本性支出;再下设二级科目,如经营性支出-购入小水电费、工薪、福利、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资本性支出-500kV工程支出、220kV工程支出、110kV工程支出、35kV工程支出、电网技改项目支出、科技项目、IT项目、技改营销等。通过对辅助账的查询,更清晰地反映资金流动的属性,实时反映资金使用的情况,而且可以进一步建立资金辅助账务的相关链接报表,可实时取数生成资金使用情况报表,为经营管理者的决策提供参考。

4.建立市、县级分公司、县级子公司的统一的资金管理模式

要加强企业财务资金的管理,完善企业的内控管理制度,统一建立市、县级分公司、县级子公司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三个环节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企业资金安全完整、正常周转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统一市级供电分公司、县级分公司、县级子公司资金申请流程、资金收款流程、资金付款流程、资金支付审批流程等各项资金管理流程。在流程管理中,着重有针对性的资金细节管理,例如对银行的批量支付(工资、药费、公积金等),应建立统一登记册,由发起人、审核、复核、主管签名确认。

五、结束语

零余额账户一直被各大企业奉为最佳的账户余额模式,其零余额的特性使所有预算资金得以集中控制在单一账户,从而克服传统的因分散、重复设置账户而导致的预算资金大量滞留于预算单位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弊端,并且零余额账户既不会造成企业资金大量滞留于账户,造成过多的闲置资金、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不会产生账户金额不足需要向银行透支,占用企业信用的现象

目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管理在供电分公司中的应用是切实可行的。各供电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设计好自己的资金管理,把资金管理与企业的内控管理工作相结合,融入到日常的工作管理中,从思想认识上、技术上精心组织实施,待取得经验后逐步融入到战略规划、年度预算、奖惩制度以及企业文化建设之中。如何有效实施和进一步完善供电分公司的资金管理,使其更好地反映供电分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推动电网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这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讨和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http://.cn 中国会计网

[2]周骏,李舒林,庞圣玉.电网企业资金集约化管理研究[J].会计之友,2011,第4期中

第4篇:工会经费审计要点范文

作为会计的重要分支,管理会计主要有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成本会计和管理控制系统。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传统的财务会计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的持续发展需求。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管理会计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快速发展的新时代,为适应企业的实际需要,高校管理会计课程也应相应改革。

二、独立学院管理会计课程的教学现状

管理会计是一门跨学科课程,结合了会计,财务管理,管理,数学,统计学,运筹学和其他学科,结合了组织管理和相关技能。要掌握这门课程,我们需要以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储备为基础。独立院校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办学的本科以上普通高等院校,独立学院的办学宗旨是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实践性人才。管理会计的教学对培养实践性人才有着重要的意义。现阶段而言,管理会计课程在多数独立学院的教学中仍有待改进和完善。

(一)学科定位不清晰

作为会计的两个主要分支,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相似。从课程设置来看,与其他会计课程相比,管理会计显然不够重要,管理会计的内容在财务会计中所占比例较低。据统计,大多数独立学院更注重财务会计。不仅提供理论课程,还提供实用课程,包括人工会计培训、会计电算化培训、成本会计培训和审计培训,以提高学生掌握财务会计知识的程度。但很少有独立院校将管理会计培训安排到实践课程中。此外,在学校的课程中,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课程往往有更多的课时,课程更丰富。而管理会计往往课时安排较少,教学时间不充裕。由于教学时间的不足,导致很难组织丰富的教学内容,教师只好从简教学,更谈不上管理会计理论的挖掘和新教学模式的探索。这种现状误导了老师和学生,导致他们不能充分重视管理会计课程的重要性,混乱的学科定位影响了管理会计课程的发展。

(二)教学内容复杂

一方面,管理会计是一门综合性的多学科,跨学科的课程。传统的管理会计教学主要基于成本分析,定量分析,预测分析,业务决策,长期投资决策和综合预算管理。由于内容和其他相关课程的重叠,教学资源被浪费,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另一方面,教学内容不与实际应用相结合。目前,各大学选择使用西方国家的管理会计教材作为管理会计的基础教材。中国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教学内容与时俱进。在确保基础教学内容完成的前提下,高校教师教学内容并不丰富和深入。与此同时,中国许多教授的管理会计技术和方法缺乏可操作性。

(三)教学方法缺乏创新

目前,各大高校坚持传统的管理会计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学生以听为主,教师单向传播课堂教学方法,辅以多媒体工具替代粉笔和黑板。老师根据教科书解释内容,主要侧重于课堂讲座和练习,实践教学更是几乎没有。这种单一的“填鸭式”传统教学方法缺乏开放,自主的讨论和互动,导致学生只记忆理论知识。不可能深刻理解公式模型的内涵,更不用说与实际应用的结合。缺乏创新的教学方法并没有给学生创造独立性或团队完成的机会,也不能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在这种教学方法下,培养具有理论和实践环节的应用型金融人才非常困难。

(四)考核方法单一

教学评估和评估形式单一,封闭式标准化考试仍是当前管理会计课程的主要评估方法。学生根据课堂掌握的基本理论和公式模型进行客观问题和计算分析问题的答题。内容基于存储器内容,并且判断标准基于统一的标准答案。相对而言,这种从定量角度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方法非常方便。然而,这种评估方法有其缺点,忽略了管理会计需要大量计算数据的需要,以及管理会计所依赖的学科的重要性。社会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基本原则促进了教学在促进教学中的作用。单一形式的教学评估和评估未能发挥管理会计学科的组织规划,预测和控制评价的作用。只使用封闭式标准化测试,学生掌握课程内容和应用知识能力的能力无法合理评估。不可见,也加剧了学生的考试和考试压力,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独立学院《管理会计》课程改革的建议

在这个阶段,独立学院的管理会计课程在学科定位,教学内容和教学评价方面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因此,需要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绩效评估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教学改革。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管理会计课程管理改革和管理会计人才应用的建议。

(一)丰富教学理念

独立院校的教学以应用为导向,设置课程的意义是让学生将所学知识在工作实践中得到有效应用。如果管理会计的教学只教授基本原则、公式等,并且只停留在课堂教学中,它就会失去本课程的原始含义。因此,独立学院管理会计课程的教学改革迫在眉睫。首先,要丰富教学观念,整合创新,转变培养目标,提升管理会计教学的现状,逐步完善管理会计的教学模式。第二,充分认识课程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督促教学改革的实施。只有结合管理会计的教学内容,调整教学方法,改进教学评估和评估方法,结合学生的理论和实践,才能形成良性循环。第三,课堂教学之外,多一些实践教学,建立管理会计新的教学模式,让学生学以致用。

(二)教学内容创新

管理会计与财务管理和成本会计之间存在重叠问题,这会浪费教学资源。建议将成本核算,成本描述,成本分析等课程从管理会计课程转变为成本会计课程。建议从管理会计课程转向财务管理课程,如货币时间价值,财务预算控制,资本需求预测,库存管理等课程。同时,根据内容的交叉程度,相应调整课程。管理会计数量减少后,教学形式可以丰富,课堂上节省的时间可以用于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改革后,教师介绍了课程理论和方法的最新研究成果,选择典型的,有针对性的教学案例,丰富了教学内容,提高了学科的适用性。

(三)教学方法多样化

独立院校的教学以应用为导向,根据独立院校培养应用型管理会计人才的定位,教学方法需要多样化,才能取得更好地教学效果,因此改革教学方法迫在眉睫。一方面,有必要更多地结合案例教学和理论教学,将商业和生活事件转化为与教学相关的案例,并将其纳入教学过程。同时,选择典型的,有针对性的实际案例,结合启发式互动教学方法,激活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对主动学习的兴趣,让学生利用主观能动性收集相关信息,有效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另一方面,增加实践教学比例,促进管理会计理论知识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各独立机构应建立管理会计培训室,并引入管理会计培训软件。教师使用SPSS统计软件和其他教学工具进行实践培训,以弥补学生接受简单理论教学的不足。此外,校外培训基地的建设对缩短学生到管理会计岗位的距离有着更直接的影响。独立机构应有针对性地与一些企业签订合作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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