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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协调管理职能,健全工作机构
为突出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作用,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经省编办批准,已在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加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牌子,增配专职人员,下发了《*省教育厅关于*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加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牌子的通知》[鲁教人函(20*)25号]文件,确定了工作职责,负责全省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处理民办教育办学中涉及政策性的有关问题,协调厅机关有关处室管理民办教育工作。同时,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成立民办高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全省民办高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由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和组织统战处承担具体工作。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先后制订了《*省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选派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全省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联络员、督导专员工作的实施办法》,分别任命了首批督导专员和党建工作联络员,并已派驻全省各民办高等院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的要求,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机构或在相应科(处)室加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牌子,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协调,做好民办教育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要积极支持、协助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派驻到本市所属民办高校的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开展工作。要参照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的做法,根据辖区民办学校的规模,区别学校层次和类型,采取一人多校或包片包校等形式,向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派出督导专员或督导巡查员、党建工作联络员或指导员等,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指导和监管。
二、明确审批权限程序,健全管理职能
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市共同管理、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要强化属地管理的原则,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招生计划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教育厅,新上专业须征求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民办学校实行审批管理相一致的原则。民办教育行政管理工作要做到筹建设学、批准成立、挂牌招生、办学培养、违规停招、善后终止、撤消除名等,一律建立健全相关规范程序,限定工作时限、有效年度和相应公开公示制度,协调确定与地方民政部门的工作顺序和机制。设立民办本科及其以上层次高等学历教育院校,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教育部审批;设立民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历教育院校,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教育部备案;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济南、青岛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由所在市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权限,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民办本专科院校的管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及其以下学校的管理,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省教育厅实施宏观管理。各市应依据其职责权限,规范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健全审核、审批、备案日常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能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三、突出管理重点,强化工作措施
设学审批和撤消办学是民办学校管理的基本前提和重要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时,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审查举办者的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要把办学风险评估和学校前景预测作为考察审批民办学校的重要内容。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变更学校性质、法定代表人、办学地址、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办学范围等,必须经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变更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设立专业,设立、变更或增设电子信息门户网站、网页等对外宣传窗口必须统一规范,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或违规惩处停止办学,必须依照其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依法办理终止和注销手续,并予以公示、公告和实时监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民办学校的常规监督和管理工作,特别要把民办学校教学督导和年度检审、学校电子门户网站网页监管、招生计划管理、招生广告与简章备案、收费与财务管理、学校安全管理、教学质量监督、办学风险防范等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民办学校办学注册资金监管的规定,每年定期组织对所属民办学校进行年检,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办学资金安全情况,防止资金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预防办学风险。要规范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的电子门户网站运行。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抢拉生源;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招生广告和简章前,必须遵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民办学校资产使用、收费退费和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学生人身安全等工作,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教育督导、学校安全、财务审计、校产管理等教育行政职能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纳入工作范围,与国办学校统一加强管理。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实际,依法制定办学风险防范预案,对所属民办学校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及时查处和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加强信息公开,提高服务质量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信息资源库,将所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基本信息资源全部纳入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在学校办学期间和撤消后永久保存。信息内容主要有:一是基本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址、法人代表、办学层次、联系电话、电子门户网站IP地址和主要名称等。二是办学条件,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备、师资配备等。三是办学情况,包括设置专业、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奖惩情况等。信息资源库要根据情况及时更新。
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充分利用网络进行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和管理。各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要依托市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建立民办教育专门网页,并与省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网站链接,实现信息共享。网站要设有查询辖区内民办教育学校、培训机构的网页链接、政策法规、工作动态、招生广告备案、民办学校年检等栏目,并设有公示栏、网上咨询、网上投诉等社会互动栏目。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民办学校信息、查处的非法办学单位和不规范办学行为、备案的招生广告等都要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学校审批材料受理、广告备案、社会投诉要在网上办理,要不断完善网络平台功能,建立健全全省民办教育网上监督、管理系统和办公系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民办学校要依法组成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学校决策机构并行使职权。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其董事会、理事会组成情况应上报上级民办教育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选聘教师,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其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要按照新《劳动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受聘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退费政策,学校在招生收费时,要向社会公示学校的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应在校内长期公示。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实行。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严禁学校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学校举办者的责任。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四、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其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
五、民办学校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自行设立分支办学机构,确需异地办学或设立办学点,要按照相应层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重新申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个人和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六、民办学校一律不得向公办中小学租用校舍、场地;不得利用公办学校资源举办各种辅导班或进行联合办学。一律不得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各类文化同步培训班(含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特色班和实验班等)、奥赛班及各类以学科竞赛为目的的培训班。各民办学校面向中小学生举办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班必须依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民办学校的安全工作,切实把民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对学校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各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订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学校要经常性地开展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学生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演练,加大对食堂、商店、教室、宿舍、门卫等重要部位和学校车辆、供电、文体器材、实验仪器、锅炉等重要设备的监督管理。
八、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必须到批准办学的审批机关进行备案。填写《招生广告备案表》。广告内容应包括:学校全称、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以及广告审查备案证明编号等。广告用语应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
九、民办学校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第四章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四十条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第四十四条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十八条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关键词:财务预算;管理现状;编制预算;管理体系
我国近年来民办高校发展较为迅速,与公办学校的差距越来越小,但却因一味地只顾发展导致相应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阻碍了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
一、我国民办高校财务预算概述
财务预算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做好预测以及具体方案的基础之上,为了能够对企业所拥有的活动进行一个有效的整合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来保证工作效率,将企业的销售、成本等方面用具体的图表来进行表现的一种方式。因此我们可以说财务预算是整个企业绩效管理的重中之重。一个企业要想能够稳定发展必需要做好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与企业开支预算及绩效管理的配合工作。
在我国现有的民办高校中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是改进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措施,财务预算主要是通过记录民办高校日常的资金流动以及业务安排,来对民办高校的未来应该如何进行资金流动以及如何安排业务,才能够实现在保证教学目的的情况下效率最高、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方式,而这一般需要通过较为合理的规划以及测算过程,才能够形成一套拿得出手,较为完善的计划方案来为民办高校今后的各项活动和资金流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众所周知民办高校是为数不多的一类非盈利企业,因此对于民办高校的财务预算与一些市场上的企业相比具有较大的差异,具体来讲,民办高校在进行财务预算工作时应该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就是坚持节俭原则,因为大部分民办高校的资金相对公办学校来讲毕竟是有限的,因此要学会将钱花在刀刃上,也就是相关财务部门的主管部门应该将资金预算放在学校的重点项目上面,即优先满足那些教育科研工作。另外就是进行预算的工作人员要注意即使是这些项目也应该秉承节俭,从而保证资金安排的合理性。第二点就是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人员应该具有较为敏锐的眼光能够及时的发现执行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从而将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这点对财务管理人员的要求较高,但往往它也是辨别一个财务管理人员优劣的一个重要的判定条件。
二、财务预算管理的功能与重要性
在民办高校当中财务管理工作是整个学校的中心所在,而在财务管理工作当中最为重要的便是财务预算工作。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是通过对财和物这两个方面的运行方式进行事先的规划,并将其分别安排到不同的具体工作人员当中,从而努力使得学校内部的财、物、人这三个方面能够结合为一个整体,进而实现对整个学校的规划以及控制。就我国目前的民办学校来讲,因为其所有的费用都是由创建者自筹经费,因此民办学校的发展方向是由财务预算来进行引导的,引导其能够运用最科学合理的办法来达到各种促进学校发展的目的,并且财务预算工作人员还需要对随时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做好应对的把握,最终达到民办高校的资金和政府相关制度以及实行计划目的的完美结合这一最终目的,所以做好民办学校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对学校的长期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三、民k高校财务预算管理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预算目标不够明确,缺乏全局把控力度
要完成一个大目标,不可避免的需要在它下面设立一系列的小目标来对每一个工作者进行约束以及指明发展方向,民办高校也如此。要想做好民办高校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就一定要对学校发展的整体战略、经营目标和年度预算进行整合,而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的民办高校都达不到这三项的完美整合,因此这就会经常性的导致一些小目标与指定的愿望有些偏差,长久以往就很有可能会整体偏离学校的发展计划。我国民办高校在创建初期很不容易,曾经出现过许多的问题,如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较为单一,都是由创办者想办法弄来,这就导致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后劲多少会有些跟不上,再比如我国许多的民办高校都为了能够招纳更多的学员而大费苦心,想方设法的扩大投资来进行对学校的宣传以及美化工作从而导致学校的师资力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还有因为是私营企业,一定会有政府对一部分学校的支持态度要比对公办学校的态度差一大截,而这也就导致了一个非常严重的情况出现,社会对其认可度不高。另外那些刚开始从事教育工作的人们,以及初次接受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开始时一般都不会有现成的师傅去进行相关的工作教学指导,一切的工作只能靠自己的想法去做,而这也就导致了我国现在的民办高校管理水平相比公办学校来讲较为低下。因此在对预算管理目标进行考量的时候一定要将目光放长远一些,绝不可以只考虑一时的利益而失去了对全局的把控力度。
(二)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管理者对财务预算的编制缺乏必要的重视
要想令财务预算管理在整个民办高校的发展当中起到重要作用,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科学的编制我国的民办高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这对于学校今后的发展以及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都可以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就我国目前的民办高校来讲,大部分的学校在进行预算编制的过程中都会使用增量预算这一方法,这一方法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企业对于发展的需求,并且确保资金的正常流转,但其弊端也是相当明显的,比如这种算法较为粗略,因此对于一些对精细度要求较高的项目就难以做到细致化分析,即在对使用资金的量化分析方面还较为欠缺,举例来讲,假如今年某家民办高校购买了一些学习设备,设备购置费的本年预算支出与去年的发生额之间并不存在对应的增减关系,应该根据今年的发展计划编制。民办高校受自身办学条件的限制生源很不稳定,收入无法可靠估计,这就是估算的消费指标过于简单,细致计算下来总是会与实际的需求产生较大的差异。
我国的民办高校领导者往往对其获得的财富重视度较高,他们总是想费尽心思来得到更多的财富以及利益,总是对学校的财务预算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度,为减少开支,领导者总是会将预算管理当中的编制、执行以及一系列的监督任务全部交给财务部门来进行管理,这就导致了学校当中的权利分配严重不均匀,财务部门的权利过于集中,而这也就非常容易导致预算管理工作不能够做到人们需要的公开公正,从而进一步导致整个民办学校的各个部门经费分配的不合理从而给学校的长久发展带来巨大的阻力。更有甚者我国一些民办高校的管理者目光较短浅,对财务部门的预算管理根本没有设定相应的制度,这样的民办学校是很难长久发展下去的。
(三)预算流于形式,目标责任难以落实
上文对财务预算工作在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进行了简要概述,有些民办学校当中虽然领导者对财务预算工作有着足够的重视度,也为其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但由于时间等原因,原本的流程本该是提出项目,进行预算,然后对预算进行审核工作,最后就是对项目的监督过程,即各项经费的收支必须按照预算来进行,过程本是这样,但有些民办高校由于监督体制的不到位,监督不够严格的时候就会发生对预算的各种调整,然后在对执行过程中的追踪评价也并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体制。另外就是在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有些领导者经常自以为是,一意孤行,不按照相关的财务预算来安排使用资金。综上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预算工作要求不到位导致的预算不够准确的现象。二是财务预算设计完成之后,各实施人员对预算的执行力度不够,不能够严格按照要求来进行工程项目。
四、民办高校财务预算管理的相关对策
(一)成立财务预算的组织机构,确立民办高校的长期发展
保证财务预算管理过程的正常进行是非常重要的,做到这一点才能增强民办高校在市场的生存能力,学校的相关管理者应在校内建立一个组织来对财务预算过程做全面的监督,保证财务预算的执行,执行预算的人员还应对民办学校内部以及外部的资源进行深入的调研工作,保证全面公开公正的进行财务预算工作的编制。
(二)科学编制财务预算,明确编制要求
在进行财务预算的过程中,财务预算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引起广大领导者注意。因为在这个过程当中最能够体现出一所民办高校的创建思维以及领导者的全局意识,因此各相关人员一定要难校的角度出发去强化对需要执行项目的论证观点,另外在进行项目预算上报工作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工作,即要根据当地的预测投入与回收比率,预测学校的投入成本与办学效益,这对于资金节省以及提高民办高校的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进行财务预算编制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注意的是预算的编制时间和上报给领导者的时间务必要及时,即保证编制效率,另外财务部门一定要及时与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做好沟通交流工作,要及时将对各个部门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公开以及送达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工作,因为财务工作只是单纯的通过一系列的计算和估计是不能够准确计算好自己学校各部门的花销情况的,因为不同部门有着不同的消费需求,因此与其他部门增进关系,了解各部门的需求也是准确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必要前提工作。
(三)建立和加强预算激励约束机制,强化预算执行
我国民办高校的管理层要为学校的财务预算制定一个长期行之有效的目标,使其有方向供其去努力发展,在当今我国对教育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的时代,正是民办高校的飞速发展时期,当然在这之中不仅要做好对学生生源的吸引,还要做好财务预算工作,做好长期发展的准备工作。因此绩效考核就成为了民办高校发展过程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发展方面。首先绩效考核能够给民办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流程提供具体的管理信息安排,实行的绩效考核要服从民办高校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调度,促进信息收集的规范合理化。其次要想做好民办学校的绩效考核工作,就一定要令学校内部各个单位的负责人认真分析在任员工的工作职能,了解其能力限度进行具体岗位的调配安排,以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整体性评价,带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发展安排,进行人才的优化。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在人力资源的管理方面做出努力,认真评定员工的工作状况,在定期的例会中进行汇报,反馈给各部门的负责人,并要求其对员工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在合理的范围内将员工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优化管理办法,提升人才素质。学校可以根据实际要求进行定期培训,了解员工的实际素质,进行针对性培训。此后,还要根据实际的培训工作对员工进行考察,要满足一定的培训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员工进行奖励,没有达到要求的员工进行处罚,以此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努力提升自身素质,这对于我国民办高校的长期发展来讲无疑是十分有利的。
五、结束语
在我国当今这个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民办高校要想在众多学校当中令自身的旗号被广大人民所了解,就一定要将工作做细做实,即要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就做好对财务预算工作。当然要想实现长期发展计划,相关高校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该着重在普通员工心中建立预算管理理念,细致安排好各项建设工程的预算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充分做好对学校内部财务预算编制以及相关监管力度的提升,为更好的提高我国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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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早两年就曾有媒体提出,培训行业发展存在隐忧,亟需重拳整治;有关部门也联合出台过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办法,但最终监管效果却并不乐观。消费者的无奈,就是一种最好的解读。
规范行业发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期待行业整治的重拳来得更猛一些!
主管部门多头,不仅包括教育、民政、工商、卫生、财政、建设等政府部门,还有行业协会和企业,最终出现了“表面上多头管理,实际上无人管理”的局面。
文/高原
每个新学期开始的时候,刘雅总是会接到培训机构的短信和电话,她的女儿今年刚上初二,参加课外培训班却已经有6年的历史了。
“我都不知道这些人是从哪里知道我的联系方式的,孩子考上初中还没有去报到,就有人给我打电话介绍有关培训班的课程。”刘雅无奈地对记者说。
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许多家长选择送孩子上各种各样的培训班。顺势而起的教育培训市场孕藏着巨大的商机。
据北京民教信息科学研究院的行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5月31日,中国的教育培训机构总量为14.11万家,这其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各种非学历的短期培训机构,如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等。
然而,面对琳琅满目的培训班和“快速提分”“一对一个性化辅导”“一线名师授课”的广告,刘雅很难选择。
更让她疑惑的是,以前她只是担心培训班的质量是否有广告上说的那么好,现在随着越来越多培训班老板“跑路”新闻的出现,她又开始担心会不会女儿第二天上课就会面临着人去楼空的风险。
许多家长和刘雅有着同样的担心,他们已经尽可能谨慎地去选择那些看起来正规又有实力的培训机构了,但有时还是免不了遭遇机构突然倒闭或老板“跑路”。
“许多培训机构其实并不具备办学资格,在注册之初就打了‘擦边球’,经营过程中出现各种不可预期的问题,处理不好就会面临倒闭。”北京市一家英语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张薇告诉记者,“根源恐怕在于市场的准入和监管缺位。”
注册打“擦边球”
张薇告诉记者,现在很多培训机构并没有办学许可证,还有一些机构也并不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
“只要是涉及培训的学校,都要由教育部门出具办学许可证。申办时,要经过师资、场地、消防等诸多环节的审核。市场上,不少培训机构其实都不具备申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实力。”张薇说。
张薇一年前和同学一起开办了一家英语培训学校,但是她并没有去教育部门注册。
“如果注册一个纯粹的教育培训机构,很麻烦很复杂,但是注册成科技文化公司就容易多了。”张薇说。
按照相关规定,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申办一家教育培训机构需要一定的资质和规模。
在《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中要求: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相较之下,去工商部门注册就容易许多。
张薇介绍,如果去工商部门注册,注册资金只需3万元,商品用房也只需要10平方米。
这也就是说,被业界称为打“擦边球”的培训机构其注册成本非常低廉。
河北省教育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发放相关执照,才能合法成立一家正规的培训机构。
然而,由于教学场所不固定,不能满足基本的教学活动;内部管理不达标;教师不稳定等原因,不少从业人员不具备教师资质,许多培训班无法达到审批要求。上述工作人员表示。
“既是学校又是企业的尴尬境地,以及监管的灰色地,导致了各地出现的教育培训机构纠纷。”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告诉记者。
多头管理=无人管
近年来各色各样的培训机构在中国遍地开花,尤其是2008年教育部明令禁止公办学校开办盈利性辅导班后.民办教育市场出现了爆发性的增长。
2012年,我国民办教育市场规模为4260亿元,预计2015年将达到6400亿元,年均复合增速达到14.5%。
与之相对应的是,民办教育的市场集中度非常低。
据民政部统计显示,2012年全国登记在册的民办教育机构数量达到11.7万家,考虑到还有许多未在民政部登记的小型教育机构,全国大大小小的教育培训机构总数高达几十万家,且每年都在加速增长。
然而,巨大的市场背后却面临无序的管理。
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当前市场上的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体制,是一种“九龙治水”的格局。
主管部门不仅包括教育、民政、工商、卫生、财政、建设等政府部门,还有行业协会和企业,而且不同的培训机构有着不同的部门管理。
比如,虽然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发放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但面向中小学升学补习的众多机构,基本都未经教育部门审批,而只是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在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也含有“教育咨询”和“文化培训”的功能。这就使得整个教育培训机构天生有了商业企业的性质,最终使整个教育培训市场出现了“表面上多头管理,实际上无人管理”的局面。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告诉记者,教育、民政、工商等多个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查没有统一标准,并且各部门管理范围不明确,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在处理问题时难免出现扯皮现象。
此外,教育部门在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中,也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
储朝晖说:“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的设立有资金、场地、设备、师资等方面的明确要求,但对培训机构运行中的教育质量、招生方式、师资来源等细节缺乏监管。”
目前,各地教育部门主要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
然而,我国针对民办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中的实施细则不够完善,缺少可操作性的条款,因此在某些不合理行为的处罚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储朝晖表示。
双重身份之困
2013年,上海颁布实施《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强化了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规范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准入机制。
这意味着,今后上海民办培训机构在准入时就具备了双重身份,既是企业又是学校。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中就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熊丙奇说。
然而,上海市的做法还没有在全国推行,因此很多地区的培训机构还面临着双重身份的困扰:是民营企业,还是民办学校?
事实上,市面上的一些培训机构没能拥有这样的双重身份,只是以开展教育咨询业务注册为公司,却进行着教育培训的办学活动。
张薇介绍,取得第一种身份不难,只需工商注册;而取得第二种身份却相对困难,需要注册为学校或教育机构。
据了解,申请《办学许可证》需要提交包括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的申办报告,以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材料。
一旦申请成功,该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内容、形式办学,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而按照教育法,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这不是普通民营企业所能具备的。
于是,就出现有工商注册,却没有办学资质这种情况。简单而言,一些市面上的教育机构,就是以开展教育咨询业务注册为公司,却进行教育培训的办学活动。
“双重身份”式的管理,貌似对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很严,然而,实则让民办教育机构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
熊丙奇介绍,近年来,一些工商注册的教育机构频频出事,比如公司负责人卷款而逃,培训机构采取粗暴的培训方式造成学员人身伤害等,就与这种双重身份的双重监管有关。
熊丙奇表示,如果切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所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今后都应实行工商注册、工商监管,对外就称教育服务公司,不再挂牌为学校,这样既避免了教育培训机构打着学校旗号招生,也有利于归口监管部门,防止部门间推诿监管责任。
“而作为公司的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目前舆论关注的教育培训机构欺诈消费者、夸大宣传等问题,也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治理,追究培训机构的责任。”熊丙奇说。
上海出台《关于2012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严禁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严禁教师引导、唆使学生参加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
《意见》提出,学校或教师凡是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奖、晋升、职称评选等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坚持教育的公益性,鼓励教师无偿为学生进行“补缺补差”,所需费用从学校教育经费中列支。严禁中小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对学生开展有偿补课,严禁学校以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或高收费,严禁学校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严禁学校利用家长委员会名义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
据了解,上海将继续开展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并将补课收费纳入重点检查范围。今后上海将进一步研究制定禁止中小学校有偿补课的办法。
新疆:确定中小学教辅目录
经自治区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议,新疆今年秋季学期汉文教辅材料(同步练习)目录确定。自治区规定,《目录》外的同步练习册一律不得进入学校。
新疆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教科书使用情况和教育实际,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目录》中每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一套同步练习册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供学生自愿选用。发行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的《目录》及要求做好发行服务工作,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非《目录》教辅混入《目录》教辅内一起发行。同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
安徽:中小学全面推行“电子学籍”
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安徽省全面推行“电子学籍”制度,从小学入学开始为每个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实行网络化管理。
建立电子学籍的范围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记录学生基本信息。
安徽省教育厅将加大对中小学生学籍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于同城范围内借读,在读学生无学籍、多学籍等现象,一经查实,立即取消。
四川:德阳中小学教师当考生,合格方能评职晋级
四川省德阳市组织24816名中小学教师参加了2012年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范性公共课考试和初中教职工年度考评考试。德阳市教育局派出了7个巡视组到20个考场巡考,对各县(市、区)、各学校组织考试情况及考风考纪进行了督查。
据悉,公共课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所有中小学教师均可参加,主要包括国家、省、德阳市教育规划纲要以及低碳经济等内容。考评考试分小学、初中、高中三阶段轮流进行,每年组织一个阶段的教师参加考试,主要包括学科专业知识、教育理论、教育政策法规、低碳经济等内容。公共课考试和考评考试全部采用闭卷形式,由德阳市教育局统一命题、制卷和阅卷,各县(市、区)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
德阳市教育局局长尹艳强调,考试结果将作为学校聘用教师、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考试合格者才能参加当年评职、晋级、评优、选先。
辽宁:大连设专项奖励资金推进高色发展
辽宁省大连市教育局召开大连市特色高中命名表彰大会,正式命名大连市第十一中学、大连市第十五中学、开发区第一中学和大连枫叶国际学校为市特色高中,分别给予4所学校30万元的专项奖励资金。同时,大连市还确定了11所高中为特色项目学校,并分别给予15万元专项奖励资金。
为推进高色发展,改变普通高中教育“同质化”的现象,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大连市于去年下半年启动了特色高中评选活动。此次受到表彰的学校既有在艺术、体育、科技、外语、人文教育等形成学科特色的学校,也有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形成独特风格的学校。为保障特色高中建设工程有效推进,大连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设立了专项奖励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推动特色高中和特色项目学校建设。该市教育局将对特色高中和特色项目学校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获得的荣誉称号。
福建:海沧公办民办共成长结对帮扶同进步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所有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签订结对帮扶协议,公办学校将对口帮扶区内民办学校。
据悉,结对帮扶内容包括:双方每年有计划互派中层以上干部到对口学校挂职,时间不少于两个月;通过双方教学开放日活动、研讨课、选派骨干教师到帮扶学校上示范课等形式,进行教学交流,同时实现教学课件等资源共享;开展师生互助和交流活动,开展学科、年级、班级、师生结对子;以少先队活动为载体,组织双方学生开展体验教育、手拉手等德育主题活动;公办中小学更新的教学设备、教育图书等调拨给对口帮扶的民办学校。
该区教育局要求公办学校制定细化帮扶计划,确定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对象,并发给民办学校,要求民办学校严格执行。该区提出,民办校长与教师在结对帮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将结合考评结果给予奖励;公办教师指导培养民办教师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的,将优先考虑评优评先。
河南:落实城乡教师同岗同酬
河南省将在资源配置方面向农村中小学倾斜,落实城乡教师同岗同酬,逐步参照县镇标准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解决部分农村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偏紧的问题,并探索建立新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这是日前出台的《河南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规定的。
该规划对河南这个教育大省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进行了量化:力争到2015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7%,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4%,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率达到50%,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
根据规划,在学前教育方面,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至少举办2所,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至少举办1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和新型农村社区实行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或建分园,以解决“入园难”问题。在职业教育方面,将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关键词】 “3个亿”;陕西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发展
从2012年起,陕西省财政将每年设立3亿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民办高等教育公共服务和信息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科学研究、表彰和奖励为民办高等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等。
省教育厅厅长杨希文表示,这3亿元将重点用来支持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建设,初步计算,包括我省8所本科院校,10所高职院校和4所助学机构。
一、《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
〔2012〕12号)规定:
第四条 (三)计划内全日制在校生达到一定规模;办学条件好,产权明晰,有自有用地的独立校园,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仪器设备总值等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原则
(一) 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二) 因素分配,项目管理
(三) 择优促优,突出重点
(四) 绩效预算,提高效益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
专项资金分配采用因素分配法,根据各类指标系数计算各民办高校的综合得分。
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指标为八项指标,总系数100%,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校生均教育收入总额,指标系数20%。主要考核民办高校筹措资金的综合能力和办学规模收益。
(二)学校支持地方培养人才指标,指标系数20%。主要考核民办高校每年在陕西招收全日制计划内学生比例情况。
(三)学校资产负债率,指标系数10%。
(四)学校生师比与全省民办高校生师比平均值的比值,指标系数10%。
(五)学校生均教学设备资产值与民办高校生均教学设备资产值平均值的比值,指标系数10%。
第八条(一)项目申报 (二)项目评审 (三) 项目批复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日常工资、津贴或其他人员福利经费的发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不得用于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等支出。
二、相关理论综述
1、公共支出,也称为财政支出或政府支出,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而支出的一切费用的总和
“瓦格纳定律”……公共支出不断上升的规律。瓦格纳得出结论:政府活动不断扩张所带来的公共支出的不断增长,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客观规律。从公共支出需要方面的因素看,社会福利事业的扩增一类是用于举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项事业的支出。
2、“搭便车”——免费搭便车者是对那些寻求不付出任何代价而又得到效益的人的一种形象的说法
三、案例分析
1、公共支出
此次财政为民办高校每年支出的“3个亿”属于转移性支出,表明政府履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在增强;同时“3个亿”的支出又属于创造性支出、可控制性支出、特殊利益支出。
近年来陕西财政的不断增强,是这次“3个亿”公共支出的前提。其次,陕西曾被誉为中国民办教育的“硅谷”。无论从数量、规模、还是办学层次来讲,曾经具有先发优势和群体优势,是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领跑者。2008年至2011年四年,全国民办院校的主要生源就下降了近50%。陕西情况也一样:从1984年至2009年,陕西民办高校在校生人数一直呈快速增长态势,2009年更是达到了27.54万人。但自2010年起,这种维持了近30年的直线发展态势出现拐点,在校生数首次开始下降为25.53万人。除生源影响外,民办高校高昂的学费,困难的就业情况以及少数学校违法违规招生对整体民办高校声誉的影响等等,都使得这些民办高校的生存压力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北京、上海、山东、河南、重庆等省市陆续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发展民办高等教育。2011年全国新增民办本科院校29所(含12所由独立学院转设的),民办高职高专院校22所,其中山东民办本科院校数已达8所,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后劲明显不足。“我们一定要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支持与规范并举,逐步形成制度健全、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民办高等教育体系。”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座谈会上,省长赵正永明确地表达了省委、省政府的决心。“省政府对陕西民办高等教育支持资金从以前的每年100万元,增加到3亿元,支持力度在全国也很罕见,希望陕西民办高校这个品牌能继续作为陕西高等教育的亮点,抓住机遇,开展二次创业。”
2、“搭便车”
《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来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一方面国家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受到利益的限制。这种选择权的设置事实上推动了民办高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分野,“含蓄地”承认了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存在。但是,由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和营利性民办高校都适用同样的法律法规,这样的“游戏”规则必然存在很多模糊区域,导致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相互“搭便车”的现象十分普遍,再加上政府尚没有严格有效的监管措施,其结果是更多的民办高校打着“不营利”或“少营利”的招牌却行“获取暴利”之实。很显然,这次部分民办迫于生源及师资的压力才表明身份的不在少数,有明显的“搭便车”行为。
要解决“搭便车”的行为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盈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别;其次,对于这次“3个亿”的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率主要取决于有效的监管措施的推行。
四、思考与总结
1、陕西“3个亿”的民办教育财政支出,给全国其他省份起了模范带头作用,可能促使国家教育财政的更大支出,我国有34个省级行政单位,一个省3个亿,全国就是100个亿?
2、陕西省教育厅规定,“3个亿”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日常工资、津贴或其他人员福利经费的发放等。那我们民办高校用于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科学研究等资金是不是就可以节约出来用于教职工日程工资、津贴、福利经费的发放呢?拭目以待!这对民办高校高效快速的发展、人员稳定、师资队伍的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3、专项资金分配采用因素分配法,分别从民办高校筹措资金的综合能力和办学规模收益、在陕招收全日制计划内学生所占比例等八个方面分别考核打分,总而言之,这次的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是绩效预算,择优促优,就是对从各个方面实力雄厚的民办高校支持的力度更大一些。近年来生源的持续下降和高考人数的逐年减少给我省民办高校带来了“寒流”,如果谁能在这次的专项资金中多申请到钱,谁就能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还有招生名额等等。同时,陕西省还在不断规范民办高校外部的办学环境,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对民办学校招生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督查,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共依法清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855所,其中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注销)34所,停办(终止办学)203所,依法取缔448所,限期整改122所,停止2011年招生资格48所,这样一来就会更快使民办高校两极分化加速,重新洗牌,优胜劣汰,这也是市场经济下陕西民办院校的发展趋势,进一步为规范办学的民办高校扫清了障碍。
【参考文献】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隐含的一些矛盾也日益显现出来。随着招生人数、师资设备、基建规模等不断扩大,民办教学资源的拮据性也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基建规模、试验设备、优质师资配置等硬件领域,办学经费不足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财务管理改革势在必行。
一、高校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民办教育水平的提升和社会对民办学历教育的认,大大改变了人们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简单认识,这也从生源的数量上和广泛性得到印证。随着招生人数不断扩大,民办教学资源的拮据性也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基建规模、试验设备、优质师资配置等硬件领域,办学经费不足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某些弊端日渐成为制约学校进一步发展的突出问题。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算意识差、执行力不严
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是财务工作的基础工作也是财务管理的方向盘,学校各项经费收支应按部门预算来严格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预算意识差或者预算编制时间过短,预算不及时,预算编制过程透明度不高等原因造成了部门预算不准确、不全面,编制的部门预算没有客观反映学校财务收支全貌和体现学校的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在资金使用上,有些校领导预算意识不强,甚至根本未按预算安排使用资金,而是随意拍脑袋、批条子,造成预算的随意性、投机性,预算变更频繁,预算执行刚性不强的现象;还有些业务主管领导缺乏全校一盘棋观念,从自己分管部门或事务出发,不按部门预算使用经费,随意批经费,或者对于补助标准、提成方案等完全从本部门的情况考虑,很少顾及校内其他部门,这样就容易造成互相攀比,挫伤了一些部门和职工的积极性,同时也使部门预算丧失了约束力。部分学院甚至不经协商批准随意增加和调整预算项目,擅自扩大预算经费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混淆开支渠道。由于没有建立预算考评及预算激励机制,节约的预算经费没有奖励,超支又要求追加,预算执行存在随意性,削弱了预算的权威性、严肃性,使高校财务预算丧失了约束力。
(二)成本效益观念不强
由于体制原因,民办高校基本没有财政拨款,不能像公办院校那样依赖国家“等、靠、要”,只能靠教育市场自己造血,所实现的教育收入项目单一,主要是靠学费收入;在开拓市场、开辟财源以及积极进取等方面危机感较强。同样,由于体制原因,民办高校重大的投资决策没有科学、真实、可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盲目性较大,缺乏投资约束机制,造成了部分高校一方面办学经费不足,另一方面有限的资金产生的效益却又低下。
财务管理缺乏科学的理财意识;少数民办高校没有建立成本核算制度,还是采用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不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教育成本。比如,个别学院对外联合办学,缺乏财务核算和规范透明的合作协议,存在严重的财务漏洞;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而是在购入资产时在教育支出中进行一次性列支等。种种现象表明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不能真实、可靠、准确、完整地反映民办高校活动的资源耗费情况。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满足决策层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的发展。
(三)财务信息前瞻性不强、分析能力不高,指导性不强
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不应仅仅停留在财务数据的核算上,应该对学校重大决策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提出建议,为学校领导进行各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目前的高校财务工作范畴仍然局限于记账、算账、报账,对内、对外只能提供有关的历史数据和基本信息的解释。工作流程侧重事后监督,相对忽视了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财务管理只停留在财务数据的核算,而没有深入地进行财务分析、效益考核、奖惩兑现。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不但应该重视记账、算账、审 核、报销等各项日常工作,同时也要拿出必要的人力和精力,研究会计报表和日常核算资料,开展经济效益的分析。通过财务分析工作,降低学校重大决策的财务成本,为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财务顾问服务;加快会计信息电算化建设,促进会计工作规范化。目前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信息存在前瞻性不强、分析力不高、指导性不强的弊病。像学校融资筹资能力、负债能力测算、经济效益分析、办学成本测算以及如何根据国家对教育发展的要求和学校发展规划进行经济预测等财务信息向学校领导提供反映的不多,不利于学校领导运用财务信息进行工作决策。
(四)财务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民办高校要尽快监督建立内部制约机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应设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长受董事会制约;实行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受董事会制约。 这种组织管理体制可防止家族式管理带来的弊端。现在大部分高校以财务处为学校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作为上有校级领导、下有各个二级实体财务部门,很难从中协调上下的关系;其次,由于小团体思想作怪,个别基层二级单位亏损了向学校伸手要钱,盈利了向学校少交钱甚至于不交钱,更有甚者其会计资料严重失实,无法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这都造成了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和资金的流失,影响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五)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监督难实现
许多学校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无不与单位内部控制内容、范围不全面、内部控制执行弱化、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没有达到《会计法》规定的内部控制的要求有关,《会计法》强调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而单位内部监督是基础。基础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监督就难以实现。民办高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
(1)内部控制范围不全面。忽视对预算外资金的内部控制;有些高校未将二级单位财务和校内结算中心纳入内部控制的范围,或控制不严,监督不力,致使校内结算中心出现违规资金运作现象。(2)内部控制的内容不全面。如有些高校未建立重大建设和投资项目论证、决策机制等内部控制制度,仅凭校长拍脑袋决策,导致对外投资决策失误,造成投资损失。(3)内部控制执行不严。有些学校虽建立有内部控制制度,但没有严格执行,制度形同摆设。(4)监督主体错位。在实际工作中,少数民办高校实施会计监督的主体往往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承担着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双重任务。而会计人员的自身利益是与其所属部门结合在一起的,当学校利益与所属部门利益发生矛盾时,会计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可能只维护部门利益,靠各部门的会计监督显然是十分有限的。
二、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优化改革方案
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上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层面的原因,也有运行机制层面的原因;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首先高校领导要提高对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实行董事长或校长负责制。现行民办高校的校长大都是专家、教授、学者等,他们不仅有繁重的教学、科研任务,还有行政任务、社会活动等,要做到事必躬亲来负起会计责任显然是不可能的。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财务、基建、后勤等部门以及各院、系所掌握的经费或者管辖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财务部门所承担的工作量和核算难度随之加大。各院系除了财务部门统管的部分预算资金外,大都拥有相当数量自收自支的资金,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福利、招待等开支,往往隐蔽性很大,难以控制。那么,优化改革的方案在哪里?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范要求重建高校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使高校向理性的经济人转变,为高校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财务管理在高校的管理工作中处于相当重要的位置,要切实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一) 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规范的财务管理机构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应设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 等人员组成,董事长受董事会制约。实行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受董事会制约。 这种组织管理体制可防止家族式管理带来的弊端。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机构,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按照《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门的财务机构,配备专业的财会人员,所有财会人员应持证上岗,以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水平。
(二)强化预算管理,提高执行力
按照民办高校发展计划、民办高校规模和定员定额的有关决策准确地编制年度预算,按照董事会批准的预算严格执行和有效控制,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预算调整。高校财务制度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对高校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以及收支核算管理及财务报表编报等进行重新规范,确保部门预算改革措施在高校的贯彻实施,有效防止部门预算与单位预算“两张皮”现象的再发生。每年12月上旬各个部门编制下年度预算并讨论通过后财务部门12月底编制全校财务预算,加强立财务预算管理意识,避免预算滞后,徒走形式。预算通过后原则上不再随意变更。做好预算跟踪、预算评估,在流程上避免预算失控。
(三)强化民办高校成本效益观
民办高校财务制度改革必须强制要求民办高校加强成本费用核算,编制和报送成本报表,为民办高校发展预测、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成本费用信息资料。为更好地建立民办高校成本核算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合理规定高校活动成本范围、成本项目、成本计算方法和费用支出分配办法,以便真实、可靠、准确、完整地核算民办高校活动的资源耗费情况。民办高校成本核算不仅是完善民办高校会计核算的客观需要,也是民办高校开展绩效管理、考核评价民办高校财务运行绩效的重要标准和依据。
(四)提高财务分析能力,做高层优质财政顾问
以往的高校财务管理工作,重点是财务数据的核算,忽视了对学校重大决策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提供积极建议。因此,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不但应该重视记账、算账、审核、报销等各项日常工作,同时也要拿出必要的人力和精力,研究会计报表和日常核算资料,开展成本效益的分析。财会人员运用专门的财务分析方法(定性的或定量的分析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为下一步的财务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如分析学生人均教育成本,可通过与本校历年的人均教育成本、与其他学校的人均教育成本比较,以及人均教育成本的专业结构变化,国家的相关政策等等因素来进行分析,以求降低教育成本?提高教育投资效益?通过分析节约或浪费的具体程度等,为以后的财务管理提供依据。通过财务分析工作,降低学校重大决策的财务成本,为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财务顾问服务。
(五)理顺高校财务管理的体制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个高校要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并明文颁布,一经确立,不得随意变更。其次明确高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或主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校范围内的财务管理和确定范围内的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部门的财务活动都不能游离于学校财务处的管理监督之外,财务处要参与学校经济活动方面的决策,凡学校的重大开支、校内有关部门代表学校签署涉及学校经济活动方面的协议、合同和其他文件,均应征求财务处的意见,学校所有涉及收费的业务均应由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财务处的委托或同意均不能向学生收费。财务处成立服务小组,分片包干到各个院校科室,在提供对接服务的同时,加强对各个部门的财务监管。
(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监督
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真正做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是提高高校财务管理的有效措施。
财务内部控制就是在财务管理过程中运用有关信息和一定的控制手段,对民办学校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调节,使之按照既定的财务目标运行,最终完成或超 额完成财务计划的过程,即:事中财务监控;是财务管理的主要环节,财务人员日常大量的工作就是进行财务控制。财务控制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监督检查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通过日常的监督检查,发现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以及教职工的营私舞弊行为,及时提请学校领导处理。另一方面就是控制财务计划的实施情况,财务人员根据学校下达给各部门、各责任人的财务计划,运用管理会计中责任会计的方法,即划分责任单位,明确责任目标,进行责任核算,实施责任奖惩,将学校的各处(科)室或各责任人划分为责任单位,分别建账核算,定期编制财务计划完成情况表,反映各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工作业绩,供学校领导实施考核、奖惩,全年决算,年底兑现。在财务控制过程中如发现实际偏离计划过大等特殊情况,还应及时查明原因,提请学校领导及时采取补救等措施加以调整,确保财务目标的顺利完成。
(七)加强审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
[关键词]民办幼儿园;奖补;教育公平
[作者简介]赵俊婷,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学前教育学专业2010级博士研究生,上海200062
[中图分类号]G61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4-0219-05
一、问题的提出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政策支持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双重作用下,我国民办幼儿园以异军突起之势迅猛发展。到2009年底,民办幼儿园的数量在全国幼儿园所占比例已经超过65%,一跃成为幼儿园的主体,学前教育事业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面对占领半壁江山有余的民办幼儿园。国家看到民办幼儿园在整个学前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在2010年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中提出了“公办民办并举”的战略方针。在《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2011年9月,国家财政部和教育部印发《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排“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用于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随后各地根据中央的指导文件,也相应制定和实施适合本地区的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如此全国性地向民办幼儿园提供公共财政支持,在我国历史上尚属第一次,具有极其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时代意义。但在高兴之余,也应看到我国在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的问题上,我们的经验尚不足,对于扶持的标准是什么?扶持的内容包括什么?、扶持过程中由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以及扶持的效果和影响如何等都有待深入研究。
在国外的文献中,对包括私立学前教育机构在内的私立学校进行财政资助的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如为择校(school choice)而实行的教育券(JohnF.Witte,2000;Ronald J.Daniels and Michael J.Trebilcock,2005)、“公校私营”办学模式的特许学校(Brian Gill,,et al.,2007)。以上两种利用公共财政来资助私立学校的举措共同指向了一种家庭选择政策(family—choice policies),即利用家长的选择权来促进私立学校的发展。还有一些为就读私立学校的学生提供交通服务,教科书等。但以美国为例的私立学前教育机构与公立学前教育机构的生源结构与我国的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的生源结构有很大的区别,且美国私立学前教育机构大约有三分之二是非营利性质的(庞丽娟,2011:8)。这些本质性的差别决定了国外的公共财政支助经验对我国民办幼儿园扶持的作用是有限的。
从国内学者的研究来看,有学者详细论述了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的理由以及以浙江省为例分析了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的模式以及各种不同的资助政策(吴华、胡威,2012.4)。从高于政府扶持民办学校的角度,阐述了民办学校与政府的合作的基础和路径(周海涛,2012)。也有研究谈及各地扶持民办幼儿园经验(庞丽娟,2012:115、157、268)以及专门论及地方政府鼓励社会资金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经验(曾晓东等,2011:151)。相对而言,有关我国扶持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文献甚少,在已有的文献资料中在理论以及经验的基础上论述有关扶持民办教育的情况居多,缺乏来自基层的实证数据。
本研究利用在西部S县所获得的微观数据分析地方政府对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的具体情况,探究政府对民办幼儿园奖补的依据,按照如此的奖补标准会给民办幼儿园发展带来一些什么影响等问题。
二、研究设计说明
S县地处西部某省的中部,管辖13个乡镇,198个行政村,总人口为68万人,2011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189.43亿元,财政收入10.91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059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7049元。201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县有学前教育机构286所,其中幼儿园210所(其中公办幼儿园1所,学校办幼儿园46所,民办幼儿园163所),学前班76个。全县3-5岁幼儿为15768人,入园幼儿人数为14191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89.99%。
选取S县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出于:(1)S县位于西部地区,以农业生产为主,同时由于政府的努力,积极推进了一批乡镇企业的发展,使得全县的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在该省各县的中等偏上,教育水平也处于该省的中上水平,这在西部农村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2)由于S县财政对学前教育投入有限,大量民办幼儿园孕育而生,形成了民办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结构模式,这种结构类型在西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
本研究试图通过考察县级政府对民办幼儿园奖补的现状来窥见当前国家扶持民办幼儿园可能存在的问题。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奖补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政策实施过程。为了更好了解县一级民办幼儿园奖补政策标准。有必要将中央以及省一级的文件进行呈现。
中央下发的民办幼儿园奖补指导文件中详细说明了中央下拨“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的意图是用于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在奖补的标准上,只提到“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财政资金与办园质量、收费水平、在园幼儿数等挂钩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办法”,实则将制定奖补标准的任务下放给地方。
省级部门在参照中央文件的基础上也制定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办法,在《下达2012年学前教育奖补类专项资金的通知》文件中明确了扶持民办幼儿园的思路:有大、中、小班各一个班且在园幼儿60人以上的民办幼儿园,至少有大、中、小班各1个班且在园幼儿90人以上的民办城镇幼儿园,至少有大、中、小班各两个班且在园幼儿180人以上的民办城市幼儿园,给予重点支持。
在张弛有度的上级文件中,S县在2012年12月下旬制定了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奖补对象的基本条件是在2012年的县教育统计年报中正式登记注册的合法民办幼儿园。奖补的标准被分为两个维度:第一是规模,第二是幼儿园等级。规模的评定指标是在园人数,等级的评定指标是该县教育部门对全县幼儿园评估采取的评估等级标准,一共包括6个等级,即市级示范园、县级示范园、县一类幼儿园、县二类幼儿园、县三类幼儿园、不定类幼儿园。教育局部门首先将全县合法的163所民办幼儿园按照在园人数多少排列,将少于60名在园幼儿的民办幼儿园名单剔除后,符合规模标准的民办幼儿园一共是76所,然后按照以下的标准实行奖补:
幼儿人数在60-100人的幼儿园。每所2万元,共有45所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
幼儿人数在101~200人的幼儿园,每所2,5万元,共有23所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
幼儿人数在201人以上的幼儿园,每所3万元,共有8所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
其次,在确定下来的76所民办幼儿园中,实行幼儿园等级奖补计划,2011年评上市级示范园的民办幼儿园,每所扶持3.5万元,2012年申报市示范园的幼儿园,每所扶持1.5万元;在全县幼儿园登记评估中,获得县级示范园的民办幼儿园,每所扶持1.5万元。被评为县一类幼儿园的,每所扶持0.5万元。对符合以上办学规模的幼儿园,在办园等级未达到县级二类以上的在同级奖补资金中核减0.5万元;申请变更办园场地目前还在整改中的幼儿园,核减0.5万元;日常管理不到位的幼儿园核减0.5万元。
通过对民办幼儿园奖补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央将奖补标准下放给地方,省级政府制定了以规模为首要条件的奖补标准,县级教育部门则在省级以规模首要条件的奖补标准基础上,增加一项等级标准,最终形成了以规模为主、等级考核为辅的奖补标准。从经验上分析,以规模为首要标准奖补民办幼儿园,可以看出基层制度设计过程中的一种出于让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受惠最大化的初衷,看起来更为公平,避免了单从幼儿园质量来考虑的奖补而造成民办幼儿园“马太效应”的可能性。与此同时也考虑到质量,有助于将民办幼儿园纳入教育部门的日常管理范围。但以上的分析,只是一种经验上的说明,为了更好地揭示财政奖补对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影响,还需用严格的实证数据印证。
政府对民办幼儿园的奖补属于公共财政的分配范畴,当社会以制度的方式来分配资源,那么必然涉及一个重要的话题:什么样的分配才是合理的?在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体制下,国家利用户籍制度将城市和农村截然分开,实行以城市工业化发展为主,农村供养城市的经济发展格局,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二元结构的不合理性逐渐暴露出来,城乡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城乡之间矛盾的加剧。为此国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便是为了缓和城乡之间的矛盾而作出的决策。在这一背景下去看待国家对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学前教育的重视,以及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是通过再次分配来缓和教育层面上的城乡之间的矛盾。从经验来看,县城内的民办幼儿园明显好于乡镇所在地的民办幼儿园,而乡镇所在地的民办幼儿园又优于村庄中的民办幼儿园。由于城乡地区之间的发展水平差异的存在,政府公共财政分配在地区之间的倾向性便成为衡量分配是否公平的一个重要指标。由此,本研究按照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理位置,引入地区变量,将民办幼儿园所在地分为县城、乡镇、村庄,以便更好考察政府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是否准备缓和教育层面上的城乡矛盾。具体来说,首先从地方政府制定的奖补标准出发,考察民办幼儿园在城乡之间的规模格局和质量格局。在此基础上。再来考察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对城乡之间的民办幼儿园带来的影响。根据以上的研究目标,本研究提出了以下研究假设:
1.为了探究民办幼儿园所在地与幼儿园办学质量的关系,提出假设(1):民办幼儿园的所在地与民办幼儿园的评估等级有相关差异。
2.为了探究民办幼儿园所在地与办学规模的关系,提出假设(2):民办幼儿园所在地与民办幼儿园规模大小有相关差异。
3.为了探究政府的扶持政策对城乡之间的民办幼儿园带来的影响,提出假设(3):县城、乡镇和村庄三个地区的民办幼儿园奖补金额不是全部相同。
三、奖补资金分配的分析
(一)S县学前教育机构的描述性统计
全县286所学前教育机构中,县城的学前教育机构有48所,占学前教育机构总数的16.8%;乡镇学前教育机构的数量有37所,占学前教育机构总数的12.9%。村庄的学前教育机构有201所。占全县学前教育机构总数的70.3%。民办幼儿园在各级区域的分布也出现分布于村庄民办幼儿园居多(102所),其次是县城民办幼儿园(35所),乡镇民办幼儿园(26所)次之县城民办幼儿园的数量。全县163所民办幼儿园中,有76所民办幼儿园获得了奖补,占民办幼儿园的总数的46.6%,受益幼儿为9129人,全县民办幼儿园幼儿数量为13030人。受益幼儿数量占民办幼儿园幼儿总数的70%,惠及幼儿人数较多。76所被奖补民办幼儿园在全县幼儿园的分布情况如下:13所分布在县城,22所分布在乡镇,41所分布在村庄。
(二)奖补金额分配的分析
1.假设(1)的检验分析:民办幼儿园的所在地与民办幼儿园的评估等级有相关差异
本研究将该县幼儿园的评估等级作为衡量质量的指标,因而在民办幼儿园所在地域民办幼儿园评估等级之间的关系考察中涉及两个变量,一个是民办幼儿园所在地,一个是民办幼儿园的评估等级,民办幼儿园所在地共有3个类别水平:县城、乡镇、村庄;通过评估,全县幼儿园的质量被分为6个等级水平,由高到低分别是:市级示范园、县级示范园、县一类幼儿园、县二类幼儿园、县三类幼儿园,不定类幼儿园。
通过采用列联相关的统计分析,民办幼儿园中获得市级示范园的有3所,获得县级示范园的有7所,属于县一类幼儿园的有36所,属于县二类幼儿园的有90所,属于县三类幼儿园的有15所。其余12所被定为不定类幼儿园。从民办幼儿园所在地来看,获得奖补的幼儿园中,县城的民办幼儿园占35所,乡镇所在地的民办幼儿园占26所,村庄所在地的幼儿园占102所。
卡方检验结果显示,Pearson Chi-Square值等于53.941,在自由度等于10时。达到0.05的显著性水平(p=0.00),从列联相关系数表得出,列联相关系数C等于0.499,p等于0.000,小于0.05,其显著的概率值与Pearson Chi-Square所呈现的概率值相同。说明民办幼儿园所在地域民办幼儿园的评估等级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呈现出越在县城的民办幼儿园评估等级越高,越靠近村庄的民办幼儿园评估等级越低的趋势。
2.假设(2)的检验分析:不同地区的民办幼儿园规模大小有差异
考察不同地区民办幼儿园规模大小的差异,目的在于用幼儿园规模大小作为奖补的首要标准会给村庄民办幼儿园带来的影响。以上假设基于这样的认识,如果村庄民办幼儿园规模以少于60人的规模居多的话。那么可以假设以规模作为奖补标准。就会造成村庄民办幼儿园的挤出效应。为考察不同地区民办幼儿园规模大小的差异,将两个变量,地区(县城、乡镇、村庄)与规模(60人以下、60-100人、100-200人、200人以上)进行列联相关,从结果看出,60人以下的民办幼儿园有78所,60-100人之间的民办幼儿园有53所,100-200人之间的民办幼儿园有24所,200人以上的民办幼儿园有8所。通过卡方检验,Pearson Chi-Square值等于38.913,在自由度等于6时,达到0.05的显著性水平(p=0.00),列联相关系数C等于0.439,p等于0.000,小于0.05,其显著的概率值与PearsonChi-Square所呈现的概率值相同。说明民办幼儿园所在地与民办幼儿园的规模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呈现出越在县城的民办幼儿园规模越大,越靠近村庄的民办幼儿园规模越小的趋势。
从以上两个研究假设出发的推断统计数据看出,民办幼儿园所在地与民办幼儿园的规模存在相关,民办幼儿园所在地与民办幼儿园的等级存在相关。县城的民办幼儿园具有规模大、质量好的特点,而村庄的民办幼儿园则表现出规模小,质量低的特点,乡镇民办幼儿园的规模与质量居两者中间。
3.假设(3)的检验分析:县城、乡镇和村庄三个地区的民办幼儿园奖补金额不是全部相同
以受奖补民办幼儿园所在地为自变量,以受奖补金额为因变量,考察76所获得奖补金额的民办幼儿园其奖补金额获得是否具有地域差异。从方差分析的描述统计来看,76所获得奖补的民办幼儿园中,位于县城的有13所,位于乡镇的有22所,位于村庄的有41所。在县城的民办幼儿园每所幼儿园平均获得的奖补金额是4.46万元,乡镇的民办幼儿园平均每所可获得的奖补金额是2.70万元,村庄幼儿园每所可获得的奖补金额是2.68万元。获得最大奖补金额8万元的民办幼儿园位于县城,获得最小金额2万元的民办幼儿园位于乡镇和村庄。
从方差分析结果表看出,不同地区的民办幼儿园在获奖金额的比较上,存在显著的差异(F值为25.612,p=.000,大于0.05)。方差齐性检验结果显示,奖补金额的F值为42.022,p=0.000,达到0.05的显著性水平,接受零假设,表示样本的方差差异显著,即违背方差齐性假定。因此在事后比较中,采用Dunnett’T3进行多重事后比较,结果得出所在地为县城的民办幼儿园奖补金额与所在地为乡镇的民办幼儿园的奖补金额有显著差异,平均差异值为1,.57(p=0.044,小于0.05),县城所在地民办幼儿园奖补金额高于乡镇:所在地为县城的民办幼儿园奖补金额与所在地为村庄的民办幼儿园奖补金额存在差异,平均差异值为2.352(p=0.007,小于0.05),县城所在地的民办幼儿园奖补金额高于村庄:所在地为乡镇的获得奖补民办幼儿园奖补金额与村庄民办幼儿园获得奖补金额存在显著差异,平均差异值0.595,(p=0.005,小于0.051,乡镇所在地民办幼儿园获得奖补金额高于村庄。
四、结果与讨论
总的来看。县城、乡镇、村庄三个地区之间的幼儿园质量都存在显著差异;县城、乡镇、村庄三个地区之间的幼儿园规模大小也存在显著差异。幼儿园质量和幼儿园规模两者出现的地区差异。推断其可能的原因可以归属到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体制以及城镇化运动之上。“城乡体制体现的是城乡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城乡之间呈现出明显的权利不平等、人口流动停滞、资源配置不合理、发展不平衡的等级关系特性”(陆学艺,2010:257)。单从资源配置来说,“国家不但把绝大部分公共资源配置给城市,而且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将农村资源进行大规模的平调,建构了城市支配和剥夺农村但又严重依赖农村的城乡关系格局,城市成了国家的‘利益核心”’(陆学艺,2010:258)。县城、乡镇和村庄三者之间的幼儿园质量存在的差异正是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体制的体现。因而县城的学前教育资源明显好于乡镇和村庄;乡镇是乡镇政府的所在地,自农村税费取消后。虽然农已不养政,乡镇一级政府失去了财政来源,但乡镇仍是乡镇政府以及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聚集地,加上中小学布局调整的一个趋势是把村办教育撤并集中到乡镇,因而乡镇一级教育能得到政府部门的重点扶持,那么位于乡镇学前教育机构质量也就好于村庄。
城市化的推进,农民逐渐离开他们的村落,向城镇、县城、大城市集中,成为一个总的趋势。大规模的务工人员进入城镇,导致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增大,从而表现出县城、乡镇与村庄三个不同地区民办幼儿园规模存在显著差异的特点。而事实上,若将民办幼儿园的规模与质量两者综合起来考虑,会发现民办幼儿园的规模与质量有着紧密的关系,因为民办幼儿园有营利的特性。民办幼儿园投资人的利润完全来源于幼儿所上交的费用,民办幼儿园规模越大,获利越多,只有获利多的民办幼儿园才有可能拿出资金来改善办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