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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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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1篇: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范文

    杭政办函〔2004〕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的《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试行)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

    为加快市属工业企业搬迁步伐,鼓励企业通过搬迁获得新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32号)和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2〕72号)、《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2〕180号)及《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3〕137号)的有关精神,现制订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

    一、搬迁补偿范围

    搬迁补偿范围由搬迁补偿资产和搬迁补偿费用两部分组成。搬迁补偿资产是指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搬迁补偿费用是指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等费用。

    二、搬迁资金和搬迁成本的确定

    1、搬迁资金由搬迁补偿资产原值和搬迁补偿费用组成;搬迁成本由搬迁补偿资产净值和搬迁补偿费用组成。

    2、搬迁补偿资产的原值和净值,由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搬迁办公室”)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搬迁办公室审核确定。

    3、搬迁资金中的搬迁补偿资产原值以审核确定的评估结果作为支付依据。对其中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部分的评估结果低于市定支付额的,可按市定支付额支付。搬迁资金中的搬迁补偿费用按实际发生数作为支付依据。

    市定支付额为企业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市定支付标准的乘积。市定支付标准为:建筑容积率在1以上的企业,市定支付标准为2500元/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低于1的企业,市定支付标准则以2500元/平方米为基价,建筑容积率每相差0.1,提高100元/平方米的支付标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确需提高支付标准的,由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搬迁专项资金的管理

    搬迁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搬迁腾出土地的出让收入;企业搬迁资金统一由搬迁专项资金支付;搬迁专项资金中的企业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净额,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和反映,大于已支付给该企业的搬迁资金部分,经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搬迁改造。

    鉴于企业搬迁工作启动后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实际,为确保搬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充实搬迁专项资金。

    四、搬迁资金的支付程序

    企业搬迁资金(搬迁补偿费用可按预算暂估)经搬迁办公室审定后,搬迁企业应分别与搬迁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搬迁协议和土地预收购协议。在此基础上,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其中,搬迁补偿费用实行“先预付、后结算”的办法,待企业搬迁完成后按实结算,多交少补。

    五、搬迁资金的财务处理

    1、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扣除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和搬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2、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部分,可采用以下方法明确资产属性和财务处理:属搬迁补偿资产账面净值部分计入损益;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净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为企业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金;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与评估重置净值的差额部分,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部分,也可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损益,依法纳税。

    3、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费用部分计入损益。

    六、对搬迁企业技改项目的支持

    凡尚未进行搬迁资产评估企业的技改项目,各有关部门仍应给予支持,并给予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有关手续;凡已经进行搬迁资产评估企业的技改项目,在锁定搬迁资产评估原值范围之外,不再另外给予补偿。

第2篇: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范文

参与昭阳区社会保障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度的研究、拟定;参与编制昭阳区社会保障预算草案;会同分管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经费的开支标准、预算定额、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负责监督归口部门的预算执行;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支出;制定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使用效益考核;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决算;指导区乡财政社会保障财务工作,,负责世界银行贷款及外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负责掌握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全区基本情况。参与研究制定昭阳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发展规划的相关政策、制度。

二、牵头研究并提出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工作建议,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

三、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提出编制部门预算的建议;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有关追加预算的意见;配合预算科审核社会保障预算;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四、协助分管部门和单位建立财政支持的项目库,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

五、会同分管部门和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预算定额,研究下一年度事业发展的重点,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需考虑的主要因素,负责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年度决算。

六、配合税务及有关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开展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协调组织社会保障基金正常发放。

七、监督和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效益考核;审核分管的社会保障部门和单位的财务决算。,

八、编制区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收支计划,分析、预测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对财政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措施;组织编制昭阳区社会保障预算草案;统一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九、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昭阳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残疾人就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等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相应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并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3篇: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范文

(一)旅游专项资金

2003年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印发《省级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确定省级财政旅游资金主要用于:山区旅游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补助、旅游宣传促销、全省旅游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重点项目策划补助、全省旅游行业管理、人才培训、“黄金周”假日旅游和局屑事业单位的工资等支出、全省国际旅行社旅游创汇奖励(2009年又出台27号文件《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鼓励旅行社提高组织入闽、入境旅游的热情,做大福建省客源市场,提高旅游收入)、其它有关经费。从2012年起,福建省财政加大旅游专项资金投入,预计到2015年达到3亿元。

(二)金融支持

2009年95号文件《福建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根据文件精神,福建省加大对十大重点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资助。在文化旅游产业方面,福建省将支持大型演艺娱乐项目的发展,推动演艺娱乐业与旅游产业的结合,重点支持福州、厦门、武夷山开发大型文化旅游演艺项目;继续支持武夷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厦门鼓浪屿、福州三坊七巷、福州船政文化、莆田妈祖文化、德化陶瓷文化等特色文化旅游区建设;推动武夷山、安溪等茶文化旅游区建设。2011年8月《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调整旅游业授信管理制度、积极开发适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努力拓宽旅游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创新适合旅游业的特色金融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旅游业保险市场、切实改善景区支付环境、努力营造支持旅游业发展的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等19条意见。在实际运作上,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福建省旅游局等单位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方式,支持农(渔)家乐等知名乡村旅游品牌建设;2012年,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启动农家乐经营贷款业务,通过提升农家乐金融服务层次,推动农家乐产业健康发展。

(三)财政贴息

为了提高投资者投资热情,减少投资者投资负担,福建省制定财政贴息政策,2010年6月印发的《福建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指出贴息资金扶持范围为: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旅游项目、全省4A级以上旅游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以上自然或文化遗产地、国家级以上地质公园、国家级森林公园、优秀旅游县及主要旅游目的地规划内需要建设的各类企业投资的在建旅游配套建设项目。省财政从2009年起每年安排2 000万元,对全省规模较大的旅游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扶持政策。

(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2011年12月福建省财政厅及福建省旅游局印发了《福建省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省级评定的三星级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奖励、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旅游公共服务平善、乡村旅游项目规划及资源保护、乡村旅游人力资源培训及市场营销、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其它开支。2012福建省共安排了800万资金用于乡村旅游建设。

二、福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现状分析

(一)倾向于项目扶持

2003年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确定省级财政旅游资金主要用于山区旅游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补助等。2006年,福建省政府出台“福建省旅游业进一步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意见”,确定武夷山双世遗、厦门鼓浪屿、湄洲妈祖文化、泉州海丝文化及惠女风情、福建土楼、上杭古田会址红色之旅、福州昙石山古文化遗址、宁德白水洋奇观等八个省重点在建旅游项目和六个重点预备项目。在重点旅游项目的资金投入上,武夷山投入3亿多元,鼓浪屿旅游区投入2.28亿元,泉州海上丝绸之路申报世遗项目投入3 200万元,昙石山文化旅游区投入300多万元,上杭古田会址旅游区投入1 000多万元,闽江口船政文化旅游区投入5 700多万元,闽都文化的代表三坊七巷拟投入30亿[1]。2009年95号文件《福建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根据文件,在文化旅游产业方面,福建省将支持大型演艺娱乐项目的发展,推动演艺娱乐业与旅游产业的结合,重点支持福州、厦门、武夷山开发大型文化旅游演艺项目。

(二)倾向于设施建设扶持

从前述的财政支持政策来看,福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财政支持重点在于基础设施及接待设施建设。福建省文化旅游业2010-2012年发展规划项目也主要以基础设施及接待设施建设为主(见表2)[2]。

(三)倾向于物质文化旅游产业扶持

一直以来,福建省旅游财政支持倾向物质文化旅游产业扶持,如前述2012年规划文化旅游项目中,几乎全部为物质文化旅游项目,2010年《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实施意见的通知》指出福建省重点支持十大文化产业,将支持大型演艺娱乐项目的发展,推动演艺娱乐业与旅游产业的结合,重点支持福州、厦门、武夷山开发大型文化旅游演艺项目,是少有的有关创意文化旅游产业、非物质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扶持。

三、福建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财政支持研究

(一)财政支持环节的建议

1.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文化旅游资源比自然旅游资源更脆弱,文化旅游资源的易损性和易消逝性决定了需要花更多财政资源对文化旅游资源进行大力保护。建议拨专款对已开发、开发中与尚未开发的文化旅游资源进行分级别分层次的保护工作。2.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当前,体验旅游正在兴起。手工制作、曲艺欣赏、小吃品尝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体验旅游开发的重要基础。因此,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重心要从物质文化转向非物质文化,由物质化的基础设施建设转向人文化的文化体验建设。而非物质文化建设及文化体验建设在资金要求上更难量度,这就要求制定可量化的财政支持政策,如戏曲表演观众达到多少人数,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3.文化旅游资源及产品的营销福建省有丰富而优秀的文化旅游产品,有的已经闻名海内外,如武夷山、厦门鼓浪屿、惠安女风情,有的正声名雀起,如福建土楼,三坊七巷,然而尚有许多不为旅游者所认知,如泉州浔浦女等,因此福建省还要增加营销投入,对文化旅游资源和产品进行更全面更深入的宣传推广。4.文化旅游环境的营造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的营造都要有资金投入。以人文环境而言,现在国内外民俗消失、风情变味、民俗表演舞台化、模式化等导致的人文环境失真情况十分普遍,而保真的原生态人文环境是吸引旅游者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须投入资金保护文化旅游环境,如资金鼓励社区居民穿传统服装、保护传统手工艺术的传承等。

(二)财政支持的政策建议

第4篇: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范文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行会计科目体系已不能全面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

    (1)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事业主管部门上下级业务交往日益增多,相互之间经济往来造成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项目越来越繁琐复杂,资金账目的流向不能正确反映现实情况。

    (2)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的内容和性质是一致的,但在流程中的名称不完全相同。比如核算财政拨给单位的经费上行政单位往往称之为“拨入经费”而事业单位往往称之为“财政补助收入”;再如核算单位的开支情况事业单位称之为“事业支出”与行政单位称之为“经费支出”。这样性质相同的经费收与支出,而名称却不一样,导致了账目的混乱。

    2、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问题上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1)行政事业部门编制预算在项目支出的程度及支出定额制定等方面做的还不规范,导致某些单位或领导不加克制的挪用资金,大摆阔气,铺张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2)行政事业部门预算编制不够规范,在项目的支出预算方面人为因素较多,往往存在着随意性和盲目性现象。导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预算比较普遍,影响了预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也给项目的绩效考核带来一定的难度。

    (3)行政事业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在数量和时间上造成脱节。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

    (1)经费审批程序缺乏计划性。行政事业单位各经济事项的流程控制不很规范,缺乏事前控制,往往局限在事后审批上,即“实报实销”,“先审批后审核”。

    (2)部分不相容岗位职责不明。有的单位内部岗位责任不清,存在着谁收费谁领取核销发票。有的单位资产保管、处置与报账会计职能不分离。从而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规范、不合理、执行效果较差。

    二、严格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

    1、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内部制度建设

    (1)建立内部不相容职责制度。单位内部应按不相容职责相分离的原则,设立财务管理岗位,做到各职能部门经办人员之间应形成一种相互牵制的体制,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科学规范发展。

    (2)加强财务制度管理。不断更新内部各项开支标准等财务管理制度,以适应新型社的发展,对财政未明确开支标准的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各项经济业务开支的事前控制,防止独权。

    2、强化预算管理,规范单位收支行为

    (1)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将单位各部门的全部财务收支事项均纳入部门预算的实施范围,坚持按项目、按进度支出,不准随意变更预算项目、超预算安排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或追加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擅自挪用资金。

    (2)严格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制定费用消耗限额及定额,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专项资金管理,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分析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3、加强财会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5篇: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分别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优先支持的部分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式。对风险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后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可获得支持资金,否则不能获得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每年7月1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外经贸部门将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下达到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分别草拟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地方承办单位于8月5日前报当地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办公室于8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草拟的项目资金计划及已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分别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外经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综合编制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9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共同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第二十条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项目;

3、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使用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使用的资金除外),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六章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十七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三),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申请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三十四条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中央使用部分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地方使用部分由地方承办单位初审,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审核后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八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拨付。

第四十条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按季度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章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中小企业办公室与地方承办单位、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四条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处罚原则

第四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七条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6篇: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专项建设质量和效益,确保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四川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范围内实施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等建设的管理。

第三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四条坚持以退耕农户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实施主体和受益对象的原则,非耕还林户不得实施专项建设和享受专项补助资金;坚持以村或组为单元统筹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县级报帐制的原则。

第五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人民政府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对单项检查验收办法的审定。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负责专项建设实施的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单项牵头部门负责单项项目的管理工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由农业局牵头,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由农能局牵头,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项目由林业部门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管理。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建设的组织协调、验收结果汇总和认定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对各单项建设的实施方案、施工方案、检查验收办法制定、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技术指导及检查验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专项建设资金的管理,并按《*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规划》落实项目建设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是专项建设实施的责任主体,承担专项建设的具体组织发动、项目实施、管(维)护等工作。退耕农户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参与项目实施。建设项目不能由退耕农户实施的,在尊重退耕农户意愿和保障退耕农户利益前提下,可由村、社一事一议确定实施主体或由县级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七条巩固退耕还林计划包括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包括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规划和单项项目建设规划。

第八条巩固退耕还林专项建设规划由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发改委、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农能局等部门编制,各单项建设规划分别由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农能局组织编制,经县政府审定后报省、市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年度建设计划按上级批准的规划执行。规划的年度工程建设内容原则上不能变动,确须调整的,只能在单项项目计划内调整,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市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在省、市下达年度建设项目计划30日内,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将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到项目乡镇,按照项目批复的工程建设任务和主要内容细化落实到村。

第十一条根据县相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有关项目乡镇在30日内将年度计划建设项目通知到所属村,并在项目建设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上将工程建设的范围、内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公监督。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年度任务计划,由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县发改委、财政局、林业局、农业局、农能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县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和单项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市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审批。县级年度实施方案一经批准不得变动。

第十三条中央专项建设资金补助标准:基本口粮田建设600元/亩;农村能源户用沼气池1500元/口;后续产业项目:种植牧草50元/亩,种植中药材、发展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发展特色经果林等250元/亩,退耕地低质低效林品种改良及改造200元/亩,退耕地丰产措施150元/亩,家畜圈舍建设100元/平方米,蚕房及其他养殖建圈舍50元/平方米,食用药用菌培植1元/袋;补植补造种苗费不超过50元/亩。

第十四条专项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其本要求。

(1)基本口粮田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改田改土、10-25度的坡薄地实施坡改梯、改土培肥、修建蓄水池、蓄粪池等微型水利设施和修建小型提灌站、排灌沟渠、山坪塘等小型水利设施。由村、社统一实施的建设项目退耕户受益面不低于60%;

(2)农村能源建设主要是退耕农户建户用沼气池;

(3)项目包括种植业(种植牧草、中药材、森林蔬菜、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特色经果林、品种改良改造及现有林竹丰产经营措施)、养殖业(家禽、家畜圈舍及蚕房建设)和培殖食用、药用菌等。专项建设资金只能用于项目种苗、肥料和工程原材料购置费用。补植补造主要是退耕地还林、配套荒山造林的补植补造,专项建设资金只能用于补植补造的种苗费支出。

第十五条退耕农户直接实施的具体项目,依据牵头部门制定的施工方案建设。以村或组组织集中实施的项目,须依据行业规定和规程,编制作业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作业设计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须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达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招投标额度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第十六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查,自查合格且资料齐备的申请县级验收。县级验收由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单项建设牵头部门,依据县级单项检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对各具体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县级验收以现场检测为主,验收要对项目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限期处理好遗留问题,写出验收意见书。县级检查验收结果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报帐的基本依据。

第十七条专项建设必须建立规范完善的档案,专人管理,要建立电子和文本双重档案。

第十八条已建项目须制定详细可行的管(维)护办法或制度,没有制订详细管(维)护办法或制度,未落实管(维)责任和人员、不能确保持续发挥效益的已建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要做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按照县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做好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在县财政局指导下,建立专项资金专户或专账,明确专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账目清晰、手续齐全、管理规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抵扣和挪用项目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扶持龙头企业,不得列支设计、检查验收等工作费用,不得作为其他中央和省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十一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退耕农户直接实施的专项建设项目,资金以“一折(卡)通”方式,或以实物形式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以村或组组织退耕农户集中实施或业主实施的项目,资金直接补助到村、组或业主。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程序。拨款基本程序为: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建设相关牵头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县财政局审批后付款。具体拨款方式由县财政局会同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项目牵头部门根据单个项目建设实际要求制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实行公示制。项目实施村须将项目建设有关情况进行公示。项目实施前须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投资及构成、补助对象、补助标准、项目实施单位、管理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等;项目实施后应公示的内容为:检查验收结果、报帐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实行分级监督检查制度。除国家和省市统一组织的监督检查外,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所建项目的自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施工监督,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单项工程项目实施的检查,督促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会同县级各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适时进行专项抽查。

第二十五条实行项目建设进度月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每月5日前要向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项目建设进度,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7篇: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新36条” 保定 民营经济 政策

一、“新36条”下保定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机会

在中国,民营企业创造了80%以上的新产品,65%以上的技术专利。我国95%以上的中小企业是非公有制企业。在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较小的地方通常是民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比如浙江的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1,比全国平均水平3.3:1低很多。

保定民营经济在保定经济发展中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截止到目前,保定民营经济数量达到27.2万个,从业人员267.5万人,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数量为1149家,且每年呈上升趋势,在2012年的1~10月份,保定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38家,在保定市排名第一。2012年,保定民营企业完成投资总额为1381亿元,比2011年增长46.8%,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69.5%;民营企业实现营业收入7474亿元,比2011年增长20.2%,占全市GDP的68%;民营企业上缴税金占保定财政收入的74%。由此可知,民营经济已成为拉动保定经济快速发展的加速器。

为了推动我国民营经济更快的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国务院在“非公经济36条”颁布5年之后,于2010年05月13日再次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截至2012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各领域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细全部出台。“新36条”实施细则指出,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市政、铁路、能源、水利、电信等多个领域。“新36条”及相关领域细则的出台为保定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如何借助“新36条”之风使保定民营经济获得更快、更好的发展,这是加快当前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保定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一)民营投资领域仍受多方限制

虽然“新36条”明确提出“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政、铁路、能源、水利、电信等多个领域对民间资本实行开放。然而在保定一些国家投资的“铁、公、基”项目基本上都是有国企来承担;金融、能源、医疗、文化教育、城市公共服务等项目对民营企业的开放也非常有限;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民营企业的扶持仍然欠缺。

(二)民营生存政策环境不完善

虽然自2010年5月13“新36条”出台后,历经两年多的时间,截至2012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各领域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细全部出台。然而细则并没有给出具体性意见。比如在原铁路部出台的细则中,诸如哪些干线线路民营企业可以参与、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运营价格如何核定等都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而民营经济的发展更多的寄希望于当地政府具体的细则上。自2011年开始,北京、广东、浙江、江苏、山西、湖北、重庆、四川等省市陆续出台地方细则,明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领域。“十五”以来,保定市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来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虽然我市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并不少,但大多是文件缺乏具体的实施和操作细则,针对性差。如何根据“新36条”出台符合保定实际情况的地方细则是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

(三)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由于民营企业大多规模小、信誉透明度低、财务不规范、缺乏专业人员等特点,加上商业银行受经营体制和各种规章制度的限制,使得民营企业获得商业贷款难度大,或者要承担非常高的融资成本。我市虽然近几年通过推动信用、担保服务等方面帮助民营企业融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唐山、秦皇、岛邯郸等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就更大了。对于民营企业即使能够拿出好项目,中小企业也往往因自身存量资产不足而找不到合适的担保机构,得不到信贷的支持。由于资金短缺,即便是能源、电信和铁路等领域对民营企业开放,民营经济也很难进入。

(四)民营企业产业结构有待优化

保定民营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资源型、粗放型的企业,导致产品结构单一、产品附加值低、生产效率、风险抵抗能力差。其在产业结构方面良莠不齐,既存产业结构层次低、模式雷同、重复建设严重、创新能力弱的中小企业,也存在着附加值高的中小企业,如部分优秀的高科技企业。整体来看,保定民营经济处于产业链的中下游。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导致其核心竞争力不足。

三、“新36条”下的保定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优化

(一)进一步放宽民营经济的进入领域

“新36条”放宽了民营企业进入市场的领域。因此保定市应在“新36条”的内容指导下,放松对保定市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限制,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利润率较高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和垄断行业。市场准入的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实行同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再设置附加条件。

我市处于经济建设的初级阶段,因此重大基础性建设的需求依然比较旺盛,在这些建设项目中,除了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需要的项目以外,都应当对民间资本敞开大门,放手让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让民资“接力”政府投资成为“稳增长”主力;要激发民资活力,拓宽民资渠道,引导民资进入垄断领域。

(二)完善民营企业的生存法律环境

北京市作为较早新36条地方实施细则的城市之一,京版细则中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热力场站等北京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医疗、教育、政策性住房等公共事业,将成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重点。虽然河北省在近日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鼓励民资更深入地参与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建设,但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保定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具体的细则应该包括: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定哪些领域民间资本是可以进入的,进入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进入;民间资本进入后如何进行管理;民间资本如何从进入领域中退出等等。

(三)改善民营经济的融资环境

由于资金短缺,即便是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建设等领域民营企业开放,民营经济也很难有力承担。因此急需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一是银行及相关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融资支持。比如通过建立对民营信贷的专门机构和专项信贷资金;建立多种资产评估体系,比如通过建立健全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通过版权、商标权、技术专利、品牌价值等作为质押物来帮助民间文化企业融资,加大民营企业对保定市文化产业的带动作用。二是政府加大民营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保定市政府出面投资建立专门针对民营企业的担保公司或机构,为我市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降低民营企业融资的难度。通过对支持力度的加大,降低民间资本的投资风险,提高其积极性。比如苏州市政府投入了50亿元发展了57家担保公司,银行对此非常信任,民间投资者融资难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三是建立民营专项资金,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政府通过建立专项资金,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一方面缓解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为政府指引民营企业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平台。

(四)促进民营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2013年成都市财政就安排了1亿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调整结构和转型升级。2013年8月28日,成都市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同时要求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向民营企业倾斜,2013年,市本级支持资金总额要达10亿元以上。

因此保定市在“新36条”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其他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促进我市民营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1.增加对民营企业的科技支持力度。一是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科技能力来提升自身的创新水平。二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技术开发、研究中心,提高对民营企业人才的培训和培养力度。三是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民营企业加快技术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2.建立专项投资基金推动民营企业的转型升级。通过建立民营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来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继2006年底中国第一只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基金获准成立后,产业基金已在我国进入稳定的发展阶段。截止到目前,河北省组建并获得了国家发改委批复的河北沿海开发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该公司将为河北省沿海产业重点发展项目提供资金支撑。保定市可借鉴此经验在保定范围内建立民营产业投资基金,对重点产业进行资金支持。比如可以建立高新技术产业专项投资基金,用来为我市新能源、电子信息、新材料、新一代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几大重点产业提供资金支持,加快这些产业升级的进度。

参考文献

[1]林智军.民间金融发展对我国经济效应的分析[J].民营科技,2011年08期.

[2]李义平.制约民营经济深入发展因素探析[J].人民论坛,2011年02期.

[3]冉光和,张冰.财政金融政策对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效应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年01期.

[4]冯建生,张庆侠.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立法完善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05期.

[5]何南.孟宪军.依托民营经济的产业结构升级探究[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02期.

第8篇: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范文

2009年,我局按照年初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所确定的工作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从优化发展环境、加大财政投入、减轻企业负担、完善扶持政策、健全服务体系入手,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使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延续了近年来增长较快、效益较好、运行较稳的良好发展态势。1-10月份全市非公有制经济预计完成增加值2270亿元,同比增长16%;实际完成规模工业增加值1271.8亿元,同比增长23.5%,占全市的75.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340亿元,同比增长32.3%,占全市的75.9%。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主要呈现以下亮点:

——非公有制经济主要经济指标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全市1-10月份非公规模工业增加值、规模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地方税收总收入增幅分别比去年同期高出4、4.2、3、0.7、0.4个百分点;规模工业增加值、规模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市份额逐月走高,1-10月份占全市份额分别达到75.1%、72.9%和75.9%。

——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显著。1-10月份,全市引进实际到位内资(全口径)558.7亿元,占全年计划的93.1%,其中引进实际到位内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642个,到位资金546.7亿元。预计到年底,全市引进内资600亿元。全市建设工业地产项目84个,新开工面积571.36万平方米,占全年计划的95.2%,竣工面积279.63万平方米,项目出租、出售率达80%。

——重点企业自主创新步伐加快增速明显。远大企业集团完成与瑞士旭密林建筑设计研发公司联合成立欧洲设计研发中心,目前已实现销售收入115亿元。特变电工沈变集团完成与全俄列宁电工技术研究院建立*分院项目签约,企业产值增长45%以上。北方交通重工集团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参加了申报答辩,其订货值增长3倍。辽宁高科能源集团出资4990万美元收购了日本株式会社EVATECH公司100%的股权,形成在太阳能领域的竞争优势。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我国首批创业版上市企业。太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为本年度第一家登陆纳斯达克主板市场。

——百亿元产出的产业集群达到十个。今年1-10月份,24个工业园区完成产值1975.4亿元,上缴税金35.6亿元。35个产业集群完成产值161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388亿元,上缴税金34.6亿元;已有五个产业集群达百亿产出,预计到年底,将有铁西汽车零部件、电气及配件、于洪家具、五金、苏家屯电力电器、钢管、沈北新区食品、农产品加工、法库陶瓷、康平塑编等10个产业集群产值达百亿元产业集群。

——农产品加工业成为第二大支柱产业。1-10月份,全市农产品加工业实现营业收入86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5.7%;完成增加值24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6.2%;上缴税金9.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5%。全市新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100个,提前完成全年的任务指标。

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出台《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今年春节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就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行了专题学习。3月27日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了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主要领导亲自出席并做重要讲话,并对全市40户非公有制经济的优秀企业进行表彰,出台了《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会后,我局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起草了《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目前实施细则正在进行出台前的各项程序。

(二)努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环境,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全市共有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69家,其中,今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7家。1-10月份为920户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同比增长202%。完成担保额11.70亿元,同比增长185%。今年新增注资14.84亿元,其中,新增财政注资9.94亿元,新增民间注资4.9亿元。今年累计开展各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12次,分别组织和协调中行、建行、广发行、邮政储蓄银行参加对接,为中小企业解决了12亿元的贷款资金,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

(三)围绕加快发展现代建筑产业等重大项目,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先后推出现代建筑产业园招商、“工业地产”招商、“主题概念”招商、“中小企业创业园区”招商、“孵化器”招商等招商模式,对国内外投资者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1-10月份我市累计组织国内招商团组512个,参加招商人员1264人次,分赴江、浙、闽、粤、沪等23个城市,召开了29个专业招商会议,洽谈了1262个项目,总投资额达2600多亿元;工业地产标准化厂房新开工面积571.36万平方米,占全年计划的95.2%。上海宝钢集团等14家500强企业已经在现代建筑产业园落户。中钢集团在辽中投资84亿元的北方金属资源加工项目已经开工建设。

(四)扩大产业集群和农产品加工业规模,不断提升县域工业经济发展水平。目前,全市35个产业集群完成产值1612亿元,上缴税金34.6亿元,新开工项目398个,计划总投资340.6亿元。24个工业园区完成产值1975.4亿元,上缴税金35.6亿元,新开工项目390个,计划总投资398.4亿元。今年计划达百亿元产出的10个产业集群共完成产值1096.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72.3亿元。1-10月份全市农产品加工业实现营业收入86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5.7%;完成增加值24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6.2%;上缴税金9.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5%,成为我市的第二大支柱产业。

(五)完善服务体系,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一是在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设立了中小企业服务窗口,全面受理中小企业的各类服务需求。二是更新了中小企业服务大厅的功能,择优入驻中介服务机构17家,开设了10大类服务窗口,大厅入驻率达100%;三是加强了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市中小企业网完成全面的改版创新工作,更新信息22521条,实现点击率超过700万次上;四是组织了中小企业专家科技顾问团,就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开展各种科技咨询服务;五是指导中小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目前,*北方交通有限公司等一批企业共获得国家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六是完善了中小企业权益维护投诉体系。制定了《市民营企业投诉事项受理工作流程及工作办法》。利用中小企业权益维护投诉中心平台,与各区、县(市)建立上下紧密结合,快捷、方便的投诉协调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

(六)成功举办了首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大会。我局经过一年来的筹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市人民政府承办的国内规格最高之一的“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大会”于10月15日至17日在*隆重召开,并形成了南有中小企业博览会,北有中小企业大会的格局。会议期间,举行了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揭牌仪式,使沈北新区成为全国唯一的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举办了全国大小企业配套对接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大会产学研对接会、中国(*)国际现代建筑产业论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产品和技术展览会。*华晨汽车等6家大企业与20多家小企业签订了协作配套项目合同,签约金额6亿元。78户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达成了合作意向,有10户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签订了10个合作项目合同,签约金额1.17亿元。现代建筑产业有22个项目对接洽谈;法库陶瓷产品博览会、中国*美容、美发、洗涤用品博览会和食品展,实现成交总额19.28亿元。

(七)进企业解难题,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今年以来,我们结合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组织了“进企业解难题实施保增长工程”活动。组织实施了“两送一帮”工程。即送政策,帮助企业了解掌握运用近期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发展政策,扶持企业做大做强;送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服务手段、服务环境等问题;帮融资,通过银企对接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的问题。积极开展“三变三为”活动,即变依靠文件指导为主动现场办公服务;变领导指派协调为主动靠前服务;变企业请求解决问题为主动上门服务。组织人员带着“一表一卡”,先后多次到县区、到困难企业进行一对一帮扶,先后为26户特困企业解决融资、土地、用电、补贴等四大类46个问题,帮助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2010年工作目标

总的发展目标是:通过努力使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360亿元,增长16%;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840亿元,增长1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190亿元,增长15%;调入内资700亿元;工业地产(标准化厂房)建设达到600万平方米;工业园区、产业集群新开工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320个,产业集群产值达100亿元产出的达到11个;为1200户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年担保金额达20亿元。

为完成上述目标,提出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领导。成立*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

二是制定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通过实施细则的出台,使之形成配套的扶持体系,进一步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是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2009年已设立5亿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础上,2010年市财政从预算资金中拿出1亿元扩大专项资金规模。与有关部门配合制定出台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管好用活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专项资金真正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四是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担保机构的资本注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继续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多渠道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加强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每年完成10000户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和资源整合,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

五是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要加大对2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重点跟踪、监测其经营情况,从融资、技术、市场三个方面给予应有的支持和服务。

六是促进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加快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做好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的发展规划,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大力培育市级示范类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承载重大项目和中小企业的能力,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

第9篇: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范文

第二条专项资金每年由“三创”载体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管委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由领导小组和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管委会下发的《关于加快软件科技园和文化创意园发展的若干意见》(城委发〔〕24号)中对软件和文化创意企业的扶持条款。

(二)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软件和文化创意产业的扶持政策中应由配套的资金。

(三)对建设公共技术平台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补助。

(四)对软件和文化创意企业投放的种子资金及风投资金。

(五)招商和参加或主办各类专业活动、展会的经费。

第四条“三创”载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受理、初审和汇总,财政局负责审核,管委会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负责审批。

第五条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根据专项资金各类项目的申请条件和申报要求,编制并提供申报材料。

第六条企业开办补贴。申请企业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三创”载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并汇总,财政局审核,报管委会领导批准后按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给予5000元、50万元以下的给予3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第七条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按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大小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关于统一服务业扶持奖励政策的意见》执行;对取得省级软件企业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的企业,从企业认定当年起,3年内按企业缴纳各类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申报时需提供完税凭证、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复印件,认定企业还需提供省信息产业厅、省文化厅出具的认定文件或证书。

第八条认定企业人才奖励。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在企业提供市级以上认定文件或证书、聘任资料,由所在企业统一申报。经审核和批准后,5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进行奖励,其中:年总收入6万元以内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逐年全额奖励,6万元以上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缴满5年后,在购买汽车或在购房时给予全额补助。

第九条人才引进和培养补贴。对录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正式员工达到20人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万元,以后每增加20人一次性补贴2万元,同时,对录用5名以上硕士研究生的企业一次性再补贴2万元,但同一人员不得享受第二次补贴。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企业房租减免或补贴。企业享受减免或补贴的面积按每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不超过1.5m2与每位正式员工不超过5m2之间孰低原则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20m2。企业租用园区提供的办公用房,在享受减免的面积内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减半征收房租;企业租用非园区提供的办公用房,按确定的补贴面积进行补贴,开办第一年的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第二年的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企业认定、认证奖励。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软件企业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为省级软件企业的、文化创意企业经省文化产业厅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软件企业通过CMM/CMMI2、3、4、5级认证的,在省、市补贴外再分别按5万、10万、15万、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在通过认定、认证后,凭认定文件、认证合同及证书、认证发票复印件申报办理专项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