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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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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第1篇: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过了几十年的历程,经过多次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为提高统筹管理效率,均衡离退休费用负担,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了养老保队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在现收现付的基础上,既面临着人口老龄化、支出需要大幅度增加的现实,又存在着缺乏政府的财源支持、企业和个人缴费已不堪重负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前进的道路是十分曲折、困难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查找出现问题的原因,借鉴国外的一些经过实践而逐渐成熟的经验,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关键字: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完善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国家为实施养老保险计划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而预先建立起来的、用于保障受保人养老基本生活需要的专用基金。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两次做了修改,1991年各地区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制定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995年3月和1997年7月又分别制定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文件,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过了几十年的历程,经过多次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为提高统筹管理效率,均衡离退休费用负担,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了养老保队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使养老保险更合理地收缴及使用,养老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管理服务社会化,在全省范围内调剂和管理基金,以确保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养老保险体系。我省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这个目标,依据国务院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逐步做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基金,统一养老金的发放办法和标准,通过规范和调整,逐步统一企业缴费基数和比率。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1、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过程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1993年经过重大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全的原则。1997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制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统一和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要逐步达到本人工资的8%。二是统一了个人帐户的比例。个人帐户一律按个人工资的11%记录。三是统一了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按当地平均工资的20%计算,凡按规定缴费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都可以享受这项待遇;另一部分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帐户积累额除以120计算。

我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国务院的养老保险办法的要求,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实施此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其基本原则是:逐步建立起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的统筹管理体制;并建立了奖惩机制,为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目标管理作了必要的补充。

2、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出现及意义

社会统筹是指依靠国家立法和行政保证,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形式。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社会公共基金,归投保人共同所有;养老金的支付一般采取规定受益的方式,具有很强的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性质。社会统筹表现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现收现付,主要是使养老基金成为活动基金,加强现金的流通,它正常运行的最重要前提条件是长期相对稳定的人口结构和表现为退休人口占生产性人口比重的经济负担比率;以现收现付为特征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更多强调的是短期尤其是年度内的财政收支平衡;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较好地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公平。社会统筹还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与国家的整体年度财政预算相协调,有利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项目和国家的其它各项财政预算项目相联系,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在年度内达到平衡,有利于国家整体经济的运行。

个人帐户是在国家立法和行政约束力的保证下,由政府推行的劳动者在职期间强制储蓄以防备退休后的养老风险的制度,其核心是“自我保障”,它是个人帐户基金属于投保人个人所有,不作社会调剂使用。个人帐户基金筹集采用的是完全积累的方式,规定缴费,自我受益。个人帐户投保人的待遇水平是由个人预缴专款备付金的多少决定的,最终取决于劳动者投保期间的长短、缴费的多少和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逐月交纳保险费,历经全部就职过程,积聚起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到劳动者退休时或者一次性连本带息返还给交费人,或者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发放,以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需求。这是个人收入在其一生中的纵向平衡分配的过程,这种方式要求将一个人一生受保险期间所需的养老保险金通过科学的保险精算预测,按照一定比例平均分摊到劳动者一生的劳动期间内,使劳动者工作期间的部分收入能够延迟至退休期间使用。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帐户形式是将劳动者就业期间的部分收入以延期支付的形式表现为其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现阶段究其实质是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模式与完全积累的规定缴费模式的综合,它是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性手段,统一筹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建立或选择专门的机构对基金统一管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供基金全体受保人共同调剂使用;余下的基金部分进入个人帐户,归受保人个人所有,并作为计发养老金待遇和继承的基本依据。可见,现阶段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帐户”是由原来制度中现收现付的一定比例和改革后采取的完全积累基金的一部分构成的。

三、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1、在实践中,社会统筹常常只能顾及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而无法顾及到未来人口老龄化和可能出现的经济危机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带来的风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平衡是社会统筹的难题。而大数额的人口进入养老金领取者的行列,这无疑会给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带来巨大的压力。由于积累的个人帐户由于要求收支平衡的期间过长,容易受到通货膨胀的严重影响,一旦遇到大的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养老金个人帐户的贬值风险无法抵御;而且,单纯以个人交纳的保险费数额来决定养老金给付数额的模式下,社会的低收入者或负担重的劳动者往往难以通过自身预提积累的保险金满足维持退休后最基本生活水平的需求。

2、机制转轨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从现收现付模式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从财富流动的机制上来看,新制度下的劳动者除了要为自己缴费之外,还必须为退休的上一代再交一次费用。现收现付模式向积累模式的转换过程中,存在着一代人必须养活两代人的难题,即当代劳动者在为自己积累资金、充实自己的“个人帐户”之外,还必须缴纳足够的基金养活上一代人。

3、在社会极度进步的时代,经济高速发展也带来了极不稳定的因素,企业破产导致下岗职工增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更加困难。由于各种因素所致的经营不景气、频临倒闭或破产的企业很多,同时,下岗职工的人数也因此而增多。虽然企业破产了,职工下岗了,但时间不会停止,由此产生的养老保险基金还得继续交,但下岗的职工拿不出这部分资金,但退休的那部分职工的退休工资还得继续发放,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出不进,社会统筹的入不敷出就将不可避免。不仅如此,一方面企业经营困难,另一方面又需要被迫不断地提高缴费率去应付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付压力,不仅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由此也导致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乃至进一步拉大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即使是在省市级“社会统筹”的范围内,不同县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盈亏也涉及到当地的人口结构、制度的覆盖范围、企业的缴费能力、社会养老金的替代水平和基金征缴到位率等诸多因素,差距过大也会造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和调节的困难和压力。

4、缺乏政府的财政投入。在1995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关支持的手段、力度、范围和财政基金的来源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此种支持很难到位。

综上所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在现收现付的基础上,既面临着人口老龄化、支出需要大幅度增加的现实,又存在着缺乏政府的财源支持、企业和个人缴费已不堪重负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前进的道路是十分曲折、困难的。

四、出现问题的原因

出现以上问题,一部分原因是养老金管理不善造成的。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并没有遵循切合实际的核算原则实施管理,或者说是很多因素导致无法切实遵照国家规定的制度实施,结果是缴费水平不足以支撑养老金的支付;以享受特殊待遇的职工为服务对象的特别养老金制度更是如此。国家公务员可以不向该养老金制度缴纳任何的费用而在养老保险上都作为视同缴费,退休后都能享受到非常丰厚的养老金。另外,有些国家的养老金制度普遍存在逃避缴费的弊病,由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出现的弊端将在养老这一领域出现,有调查显示,未来几年,将出现两个年轻人养活四个老人的状况,这不仅意味着有更多的人有资格领取养老金,致使养老金的支付费用增加,而且还意味着为养老金领取者提供经费的在职职工人口比例在下降。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仍然是现收现付式的,许多地方发放养老金只能是拆东墙补西墙,拖欠职工养老金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交费人养老金难以兑现的风险在日益加大。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对参加社会统筹的热情不高,近年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情况不容乐观,拖欠或逃避缴费的企业有增加的趋势。就个人帐户上的资金积累而言,按照统一制度的要求,个人缴费要逐步增加到8%,条件允许和经济发达地区被要求加快增加提取的速度。与此相应,企业按比例划拨的部分也要同步增加。这样做固然对个人缴费有某种激励作用,但社会财富的流动方向却是与社会养老保险的设计目标是相违的。因为,按照现有的制度安排,经济效益越好的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就越高;经济效益越差的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也就越低,个人帐户提取的比例即使相同,个人帐户上养老金的积累额也是有差别的。工资差距越大,最后获得的养老金收入的差别也就越大。而且,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金水平,最后也要按照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进行计算。这就是说,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的受益唯一的标准是个人和企业缴费的多少。显然,这个模式中财富是向收入高的人群流动的,这与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在代际内部水平分配的功能,将高收入阶层的财富转移给低收入阶层的既定目标是完全相反的。

由于必须用社会统筹的基金去偿还旧制度对上一代人的欠债,难以在代际内部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这就造成了当代人个人帐户的“空帐”。由于必须用现在交费人的交费来支付现在已经退休的老职工的养老金,事实上部分积累资金又不得不去完成现收现付的目标,个人帐户也就只能有名无实。而由于现阶段的部分积累基金还不够上一代人的现实养老金,无论是个人帐户,还是部分积累,就都只是一个构架而已。

目前,当代劳动者一代除了要为自己积累一个“个人帐户”之外,还必须拿出另外的缴费比例来养活退休的老年一代,一代人要承受两代甚至两代人以上的缴费份额,以偿还几十年现收现付留下的养老金欠债。在新旧模式转轨、同时又面临人口老龄化的情况下,工作中的一代所承受的缴费压力和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牺牲是不难想象的。

五、国外养老保险的相关制度

德国养老保险的管理方法:1、自治原则。各行业和州、地方保险机构都独立存在,自主经营,在自治管理中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2、依法行事。保险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进行活动并有义务接受国家的监督。联邦政府设立保险监督局、检查和监督保险机构的行为规范。如果后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企业或投保人有权依法照法律程序提出诉讼。德国这种管理方法与我国现在实行的较为相似,实行自治原则将可以使养老保险金更合理地管理与使用,而依法行事可以充分发挥各监督机构的权利,以保障专款专用,使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日渐直向成熟。

而美国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三块组成,这不实用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就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而言,这会加剧贫富两极分化。

法国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强制实施。养老金的支付属待遇限定型,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属现收现付制度。法国和我国不太一样的地方有:1、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主要包括:1)工商企业的工薪人员;2)农业职工;3)社会保险系统的职工;4)不具有长期工作合同的临时工。2、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法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四个层次: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强制的普遍实施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3)非强制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4)个人参加商业寿险。法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历史较长,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其中这两点很值得我们学习。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执行的力度不够,很多企业或个人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而随着矛盾的出现:1、养老支出增长过快。平均寿命延长,随着人们平均寿命的延长,老龄化带来的经费支出增长,对养老保险基金带来很大压力。2、养老保险费限定缴纳期限短。致使现在出现养老保险金出现国家大量补贴的状况,这极大影响了国家的发展。

而加拿大实施的丧偶的存在生存方可得到对方所缴纳所有养老保险的60%的制度,这种制度有力地保障了丧偶老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很值得我们学习。

六、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1997年7月国务院领导在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上指出在深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暴露和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一是多种养老保险办法并行,给管理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二是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差距过大,存在攀比待遇水平的现象;三是基金统筹层次过低,调剂能力弱,少数经济效益不好的地区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四是个人缴费到位的速度慢,个人帐户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五是国家关于基金管理的规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使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的环境风险和目标风险都在加大。因此,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和措施,化解风险,保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能够顺利地运行,是目前实际工作中最重要的问题。

1、加强养老保险制度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且经营管理的期限长达数十年,因此应当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分别完善几个层次的立法,如社会保险(障)法、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等,规范筹资方式,明确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规范资金的运用与投资,加大处理违规行为的力度,统一监管标准,保障资金的安全,促进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发展。

2、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一般来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最终实现目标有三个方面。首先是能够建立充分的基金储备,以保证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顺利运转,实现保险功能,这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运行的根本目标。其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各个环节,都要充分保证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性,而不能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障碍。第三,通过其特有的财富转移机制,达成社会收入第二次分配的目标,努力做到社会公平。“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既能够通过统筹机制照顾退休人员的现实利益,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现收现付功能的实现,又设立个人帐户着眼于工作着的现在一代人的长远利益。在实践中它既能够发挥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积累模式的长处,又在一定程度上互补了二者的缺陷。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的关键是基金的来源。只有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基金筹集的责任,共同参与、共同努力、相互协调才可能保证财源的稳定性。传统的体制下,国家已经无力继续支撑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实际上现收现付模式已经破产。但是国家作为社会保障的主体,组织、协调并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是其根本的权利和义务。推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是创新性的尝试,在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加大的情况下,国家需要加大参与和干预的力度。

3、国家对上一代人的债务,可以寻求一定的补偿办法:一是从现有的国有资产存量中取一部分补充其漏缺。我国在对国有经济结构进行调整改组,自然要涉及对国有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可以结合这一过程,划出部分国有资产补充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去;二是国家财政应划拨资金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援助。比如为按时按数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等。因为,养老费用应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范畴,这笔费用本来可以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发给职工个人支配,职工用这笔费用选择如何进行养老。现在国家从社会安全的需要出发,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企业代替职工个人缴纳了用于职工养老的费用的一部分,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显然,这部分费用本来就不构成企业的利润部分,不存在纳税的问题。因此,所谓财政让利只是一种推动经济发展的激励模式。

如果国家财政不投入,靠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是不可能承担得了的。再者,政府财政承担部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不仅有利于企业改革,更有利于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解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危机的合理、公平的做法就是政府财政及时注入资金实施援助。

4、应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中,社会收入有从下向上、从贫向富流的倾向。对生活困难的企业下岗职工征收社会养老保险费不利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若对他们免征费用,首先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承受不了,再者不出力而吃饭的局面会难以控制,而且对缴费者也构成了不公平。因此,建立一个社会最低养老金,维持低收入者养老生活,使人人都有饭吃。

5、确保保险基金的增值。可以通过把死的那部分资金投入运营的方式来增加基金的收入,利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购买国债或者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等。这样一来,国家长期建设需要的资金可以依赖于此而解决一点,因此,承着金融风险的逐步解决,国内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应积极开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市场,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着眼于建设周期较长、有稳定回报的长期投资领域。以真正发挥长期资金的优势,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而经济效益的提高不仅将直接对国民经济产生良好的影响,同时又间接实现了基金收入的稳步增加。

6、逐步建立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我国是农业大国,应加大力度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制定出适用于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依法监督、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并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①童星《摘自社会保障与管理》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第191页

②中国法制出版社《劳动法一本通》第200页

③河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争议处理法规汇编》第254页

④郑州市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05〕105号文件

第2篇: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据《**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保基金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为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由用人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别按规定缴费基数和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农保基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农保基金的缴存、拨付和会计核算。督促农保基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农保基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农保基金预决算的审核,对农保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农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对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保险金拨付进行管理,对农保基金收、支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将镇农保经办机构上解的养老保险费解缴至区农保基金财政专户,按规定及时拨付养老保险金。

第七条各镇级农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保险金发放,对农保基金收、支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将征缴的养老保险费解缴至区农保基金收入专户,按规定及时发放养老保险金。

第三章账户的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按照农保基金管理要求,区财政局开设农保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汇集本区农保基金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运营增值的本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根据区农保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申请,及时向区农保基金支出户拨付基金。

第九条区农保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农保基金收入户和农保基金支出户。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下级农保经办机构上解的养老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定期向区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划缴基金。支出户主要用于支付各项农保基金支出及划拨下级农保基金支出户应支付的农保基金。

第十条各镇农保经办机构分别开设镇农保基金收入户和镇农保基金支出户。各镇农保基金收入户主要用于征集养老保险费、利息收入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各镇农保基金收入户应及时向区农保基金收入户上解基金,一般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各镇农保基金支出户主要用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发放养老保险金。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农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每年结合农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下年度农保基金的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年度农保基金预算的编制须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发生需调整追加预算的,由区农保经办机构及时编制农保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按年度预算报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农保基金按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五条农保基金收入包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各镇农保经办机构在每月25日前将筹集的农保基金收入全额上解区农保基金收入户(上解日为节假日的,提前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区农保经办机构在每月30日前将收入及时划入“区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划入日为节假日的,提前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六章基金使用

第十七条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发放养老保险金。

第十八条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和区农保经办机构的申请,及时将核拨的资金划入区农保基金支出户。

区农保经办机构根据发放清单在3个工作日内向个人资金账户或各镇农保基金支出户下拨资金。

第十九条区农保经办机构必须按月向区财政部门和区劳动保障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农保基金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包括各类农保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表。

第二十条农保基金的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部门将基金结余除规定的预留支付费用外,经区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进行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二十二条区及各镇农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农保基金年度决算编制要求和表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年度基金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年度农保基金决算报告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部门、区劳动保障部门、区农保经办机构及各镇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对农保基金实施监督和管理。区财政部门和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本区农保基金收支执行情况,接受审计、监察、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区农保经办机构每月与各镇的农保经办机构进行收支账户的核对,各镇农保经办机构必须提供保费收入、养老金发放等依据;区农保经办机构每月与区财政部门进行农保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的核对,并填制农保基金核对表,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户,确保农保基金账账相符。

第3篇: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和部队在沪机关、事业单位(国家明文规定不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单位除外)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文规定退职的人员,均属于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范围。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筹项目为:

(一)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对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的各种物价补贴、生活补贴、住房补贴;

(三)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对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四)按本市规定发放的书报费、洗理费;

(五)按个人累计缴费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的基本养老金;

(六)按上年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对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发的物价补偿费;

(七)按规定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医药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

第四条离休、退休(职)人员(不含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易地安置补助费、遗属困难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离休干部的共享生活补贴费、护理费、交通费、特需经费、公用经费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各单位按规定的列支渠道支付。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率,按“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确定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以下简称规定统筹率)。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二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比例低于规定统筹率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实行三年过渡的办法:

(一)一九九二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为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单位,第一年按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缴费;第二年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缴费;第三年按规定统筹率缴费。

(二)一九九二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为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二十)的单位,第一年按增加五个百分点的比例缴费;第二年按第一年缴费比例增加五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的比例缴费;第三年按规定统筹率缴费。

(三)一九九二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为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点五(含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的单位,按规定统筹率缴费。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二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比例高于规定统筹率的,按规定统筹率缴费,其超过部分的费用,第一年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拨付百分之三十,其余仍由原单位支付;第二年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拨付百分之六

十,其余仍由原单位支付;第三年全部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拨付。

第八条在三年过渡期内,对一九九二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比例低于或者高于规定统筹率的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额,由单位提出申请,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予以核定。各单位应按核定的缴费比例或拨付额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办理缴费或拨付手续。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市统筹后,离休、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各单位按原规定的发放日期和办法发放。经费先由单位垫付,每月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结算,实行余额上缴,缺额拨付。

第4篇: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财政压力

[DOI]10.13939/ki.zgsc.2015.42.160

1研究背景

2015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国发〔2015〕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文简称为《决定》)。《决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进入统筹账户,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进入个人账户,实行积累制。

此项决定的颁布,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一致,在我国延续了数十年的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制”就此解体。从而消除了养老保险制度上和分配上的不公平现象,扫清了限制企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流动的制度障碍。

除了上文提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决定》中还提到: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作为我国养老保险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此项决定触动了社会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本文从国家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此次改革的模式,除却基本养老保险外,我国开始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建立,势必会增加我国的财政压力支出,改革后的基本养老账户和职业年金之和,对我国财政压力,相较于改革前究竟是增大还是缩小?职业年金的建立是否会再次加剧社会分配的不公平性。本文就此次改革对我国财政压力的影响做出测算和预测,并提出建议。

2改革对我国财政造成的压力测算模型

2.1改革前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资金结构对比

改革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制度采用国家统包,个人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由财政在退休时统一发放。改革后,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得出,改革前,由我国财政承担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养老压力。改革后,财政承担的压力由两部分构成,即统筹账户和职业年金账户。

2.2转轨形成的转轨成本

改革前,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当期缴纳的保险费用来支付当期所需支付的退休金。改革后,我国将采取部分积累制,统筹账户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实行积累制。然而,在体制进行转轨时,上一代已经退休的人并没有形成个人账户,如果直接进行制度上的合并,上一代人的养老权益将不能完全得到实现,我们将这部分隐性的养老债务称之为转轨成本。具体来说,此次改革中,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分为三种,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下称“老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下称“中人”),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下称“新人”)。

由于“老人”和“中人”改革前参加的是旧的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没有形成个人账户积累,如果改革后实行部分积累制,个人账户将会蕴含隐形负债,政府的财政对此应有兜底义务,因此,因改革所造成的转轨成本也必须计算在财政压力里。针对新老体制改革的具体过渡方案,此次《决定》中并没有提及,本文转轨成本的测算原理将采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财政压力分析》(卢驰文,2007)中针对“老人”财政压力分析后,采用的“老人老待遇”方法进行测算,即由社保机构承担已离退休职工的养老费用,财政所承担的养老金支付额等于现在企业职工的退休金额标准和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待遇之差。

2.3财政压力测试模型

通过上文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来源结构的分析,可以计算出改革前后财政所负担的费用,进而进行比较,得出此次改革的财政压力变化。

首先,设转轨前我国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费支出F1。转轨后,我国财政向基本社会统筹账户缴费为F2,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工资额为W1,单位向统筹账户的缴费率为m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数量为N1,则F2=N1×W1×m1。我国财政向职业年金账户缴费为F3,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向职业年金的缴费率为m2,则F3=N1×W1×m2。转轨所造成的转轨成本为D1,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人数为N2,企业养老保险年人均退休金为P1,机关事业单位年人均退休金为P2,则D1=N2×P2-N2×P1。此次改革后,我国财政承受的压力为AF,则AF=F2+F3+D1。设我国财政承受的压力变化为ΔF,则财政压力变化为ΔF=AF-F1=(F2+F3+D1)-F=(N1×W1×m1+N1×W1×m2+N2×P2-N2×P1)-F1=N1×W1×(m1+m2)+N2×(P2-P1)-F1

可见,财政向基本统筹账户和职业年金账户的缴费率越高,改革后的财政压力越大。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水平越高,会导致改革时的转轨成本越高,这同样会导致改革后的财政压力越大。

3财政压力测算

3.1原有模式下财政压力预测模型

以1999―2012年的数据进行实例测算,来预测两种模式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财政的压力。

首先,通过SPSS19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费用支出总额F1与年份Y做线性回归,来判断两者之间的关系。由于只有一个因变量和自变量,考虑用一元线性回归。定义年份Y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费用支出总额F1分别为自变量和因变量。二者的回归分析如下:

F1=193.016×Y-385657.610(1)

R2=0.966F=375.543

从检验结果来看,模型的模拟效果比较好,年份Y与F1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正相关,二者具有高度的相关性。我们可以依据上式来测算出在原来的保险缴费模式下,财政每年需承担的费用,将在下一节进行预测。

3.2改革后财政压力预测模型

由于改革后财政压力为AF=F2+F3+D1=N1×W1×(m1+m2)+N2×(P2-P1),由于N2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时的离退休人数,这部分人数与其余部分有着不同的变化趋势,这部分人数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减少直至为0,政府因隐性负债所造成的转轨压力也将会逐渐减少为0,下文针对N2将会使用生命表进行单独预测。在此,我们将AF分为三部分进行预测,分别为[N1×W1×(m1+m2)]与年份Y,(P2-P1)与年份Y,N2与年份Y,其中,设TF=N1×W1×(m1+m2),P=(P2-P1)。

通过SPSS19对TF和P分别对年份做线性回归,通过历史数据来预测使用改革后的资金来源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用将会对财政的压力。由于这两个式子都只有一个因变量和自变量,考虑用一元线性回归。定义年份Y为自变量,TF和P分别为因变量。二者的回归分析见表1。

表1回归结果汇总

项目TFP

截项距0.000***(-30.844)0.001***(-4.542)

Y0.000***(30.958)0.001***(4.617)

调整R20.9870.610

F值958.39721.316

F值显著性水平0.0000.001***注:括号内的值为t值,“*”、“**”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双侧)。

TF=122.734×Y-245239.110(2)

P=825.422×Y-1628593.203(3)

从检验结果来看这两个模型的模拟效果都比较好,显著正相关。说明随着年份的增加,财政向基本统筹账户和职业年金的投入资金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金待遇差都将变大。

4财政压力的预测和分析

首先对N2进行分析,N2表示改革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数。转轨时,政府对现有已退休的职工具有隐性负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的人数会逐渐减少,现使用生命表对其存活的人数进行预测。设在(x)岁存活的人数为lx,在未来一年内死亡的人数为dx,则在(x+1)岁仍存活的人数为lx+1,则lx+1=lx-dx,dx=lx×qx。本文运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养老金业务(男)进行测算。

改革前后财政压力变化值ΔF(2015―2050年)图

对上述结果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改革后的第一年的财政压力是增大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的财政压力差是逐年下降的,到2030年已经基本持平,并且随时间推移,两者的变化值变为负值,其绝对值越来越大,这说明,改革后的制度是可以减轻财政压力的。

通过表2和上图数据的比较可以得知,在转轨初期,由于转轨成本即隐性负债的存在,给财政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因此,转轨后的财政总体压力是增大的。但压力的增大并非因为改革后的制度不足所造成的,从数据中可以看出,TF的总值随时间的增长虽然在逐步增大,但是其增长速度明显低于F1的增速,并且随着已退休职工的减少,转轨成本D1是逐渐减小的,因此,财政向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支出相较于改革前是逐渐减小的,我国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制度的优越性。

相较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而言,虽然我国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职业年金,每年财政需要向职业年金中缴纳工资总额的8%,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的财政压力,但是和原来的模式相比,财政压力是逐渐下降的,并且相对于原来是越来越低,因此,这次养老制度的改革对财政压力的减小是毋庸置疑的,这将有利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发展。

5建议和对策

本文虽然是对财政压力的简单估计,在一些地方做了一些简化处理,但是能对财政压力的趋势做出大概的估计。通过本文的测算分析得出,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能够在未来缓解我国的财政压力,但在制度变转换的过渡时期,我国在改革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5.1改革应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此次《决定》中只颁布了改革的整体框架,并没有就具体的细节进行公布。由于此次改革涉及成千上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问题和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而且这种调整会触及到现有利益格局的刚性部分,因此必须谨慎和稳妥。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兼顾公平和效率,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例如,针对“老人”和“中人”的养老标准的调整方案,《决定》中并没有做出具体说明,针对此部分财政压力,本文处理成了D1的形式。我国的改革调整可以以此来做参考,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水平大约是企业的两倍多,制度改革后如果直接降低其养老待遇,势必会降低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加大改革的阻力,因此必须设置一定的过渡时期,保持其原有的养老水平不变。因此,可以采用养老待遇不变,但其资金并不全部来自于财政,而是按企业单位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来源于统筹账户,其差由财政兜底。此种改革思路的调整,既减少了改革的阻力,又实现了养老待遇的平稳过渡。

5.2改革后仍需关注分配的公平性

此次改革的目的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除了要缓解财政压力外,还要解决两个模式之间的待遇差别大和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问题。但是,在此次《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职业年金。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再次拉大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差距,引起了部分人的非议。我们应该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应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也并不是降低养老金的水平,而是要调整养老体系的结构,将原来由财政所承担的部分转移出去,由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来承担,职业年金的建立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的尝试,是制度体系的完善。

针对职业年金的建立所造成的分配的不公平的顾虑,我们应给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大的关注,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的401K计划,大力倡导企业年金的建立,加大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或建立中央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以此制度体系的完善来实现分配的公平性,而并非一味地为公平而平均,来减小改革的阻力。

5.3提高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率

改革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金由财政直接拨款,并不涉及养老基金的投资问题。改革后,由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缴纳工资总额的8%,进入个人账户,实行资金积累制。个人账户积累额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养老水平,因此需要对积累的资金进行投资以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不适合由政府部门进行管理,一方面,政府为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不得不投入专业人才,增加了管理成本;另一方面,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建立一个公平、有序、充满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不应过多的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经济。因此,对于包括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账户在内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应成立或交由专业的公司进行管理,借鉴信托模式等其他专业化的投资模式,对养老职业年金进行专业化的投资。

参考文献:

[1]卢驰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财政压力分析[J].理论探索,2008(1):78-81.

[2]张继民,吴忠.上海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财政压力分析[J].社会保障研究,2001(4):26-36.

[3]袁志刚.养老保险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王晓军.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及其精算评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第5篇: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社保管理;问题;建议

一、社会保险管理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涵义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以法律的方式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大病互助保险等,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保险属于一种福利性薪酬,社会保险的建立,目的在于为劳动者从事社会生产活动提供法定的基础性保障。

(二)社会保险管理的作用

社会保险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地位,是一种福利性的薪酬,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重要保障。社会保险可以说涵盖了劳动者的整个生命周期,对劳动者的保障比较全面,在劳动者生命周期的各阶段可能遇到的风险,都有着很好地保障作用。例如,劳动者在生活中遇到的疾病、工伤、失业、生育、死亡等,都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获得一定的赔偿。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险可以视为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个人消费的一种再分配形式,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劳动者从事社会生产,履行劳动义务,就要享受相应的权益。社会保险便是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履行的劳动义务以及享受的劳动权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只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便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样劳动者便可以正常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响应待遇。所以,中小企业必须将社会保险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善企业内部的人力管理制度,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是企业给予员工的一项保障,同时也是一项福利,只有维护好劳动者的利益,才能让其更好地发挥自身的能力,创造更多地价值,推动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中小企业要想实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必然要围绕企业人才,提升社保管理的水平,维护好企业员工的权益,为员工提供优质的社会保障,才能调动起员工的工作热情,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成长。

二、中小企业人力资源中社保管理存在的问题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社会保险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着企业员工的权益以及企业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更容易吸引、保留优秀人才,稳定员工队伍、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力,使员工更好地为企业。许多中小企业虽然也意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完善自身的社保管理工作,但是依旧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不完善

中小企业存在的首要问题在于社保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影响着劳动者的权益以及企业的发展。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缺乏社会保险专业知识的了解,尤其是各项社会保险的分类工作,没有做到细化,不同的险种应该有着不同的企业内部社保管理制度,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需要针对不同的保险种类,采取响应的管理工作,导致企业社保管理比较混乱。

(二)缺乏相应的原则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对于不同的保险种类,应该采取专业的管理原则。许多中小企业在社保管理方面,没有做到差异化管理,没有根据不同的保险种类,采取不同的管理原则,导致社保管理水平偏低。

(三)没有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

中小企业社保管理工作混乱,在于企业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社保管理体系。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的不同工资水平、不同年龄结构、不同岗位级别等方面的差异,进行社会保险的统筹管理。没有将社会保险作为一种有效地激励手段,激励员工,而是将社会保险作为国家法律的一种硬性规定,导致社保管理工作效率低下,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甚至出现社保基金浪费的情况。

(四)业务人员问题

人力资源管理就是对员工的管理,包括员工的招聘、筛选、培训、薪酬、晋升、保险等多方面的管理。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管理需要面临的着人力资源分配不均衡的情况,导致人力资源最顶端人才和人力资源最低端的人才,都无法得到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高素质人才对于福利薪酬待遇的要求则比较高,这与中小企业社保管理的低水平是存在矛盾的;而且社保管理工作也需要管理人员拥有良好的素质,懂得人力资源专业知识、社保政策、管理学知识等,这种综合性的管理人才,在中小企业也属于紧缺型人才。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由于员工队伍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员工素质差异明显,社会保险缺少公平性,加上缺少专业化的社会保险管理人才,影响中小企业的管理工作,导致中小企业缺乏竞争力。

三、对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社保管理的建议

通过社保管理相关内容的研究和分析,针对中小企业社保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对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社保管理提出如下的建议,以供相关企业参考:

(一)完善中小企业社保管理制度

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是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提升社保管理水平的基础。针对中小企业存在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不断完善、甚至缺失的情况。中小企业应该完善社保管理制度体系。根据不同的社会保险种类,合理进行划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基础性的保险,需要企业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的方式,对社会保险加以改革,完善现有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需要企业不断地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让其更加地完善,为劳动者提供更好地保障。医疗保险同样如此,随着社会压力的加剧,劳动者工作压力加大,患上职业疾病的风险增加,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扩大医疗保险的范围。例如,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中毒等,还有一些慢性疾病,企业需要丰富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才能保证劳动者的权利。

(二)坚持社会保险的实施原则

中小企业在执行社会保险管理时,应该坚持遵循社会保险的实施原则,也就是社会保险的预防性与强制性、长期性、科学性的原则。社会保险有着强制性、科学性、预防性和长期性的原则。国家通过法律的方式,明确企业应该遵循的社会保险实施原则,强制企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强制性。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未来风险的预防,比如,养老、疾病、失业等,有着预防性。社会保险需要长时间地缴纳,有着长期性。此外,社会保险需要相应的制度和流程,有着科学性。中小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的实施原则,做好社保管理工作,对于管理和实施工作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出调整,并不断完善社保管理制度,提升其科学性。

(三)统筹管理社保基金

对于企业存在的社保管理混乱的问题,需要企业进行社会保险统筹管理的基础至上,实现对社会保险的合理分配。对于社保基金的分配,同样需要管理人员对社保基金进行统筹管理,明确社保基金的来源、用途,做好社保基金的记录工作,按照管理流程进行的管理。企业进行社保管理时,应该注意社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在企业的社保管理过程中实现社会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发挥社保基金的调剂作用,切实保障好企业员工的合法利益,提升社保管理的水平。

(四)完善业务人员管理

现如今,企业竞争的核心在于人才,高素质的人才是企业提升竞争力、脱颖而出的关键。中小企业的发展更是离不开优秀的人才,作为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于企业人员的管理,更是应该结合企业的发展情况、人员的工作需求以及人员能力、经验、学历、素质等多方面的内容,进行综合的评价。社保管理在于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满足劳动者的需求,因此,中小企业提升社保管理水平,需要切实了解到企业员工的需求,而不是管理者按照自身的喜好、经验等展开,容易丧失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中小企业应该将社会保险管理作为一种激励员工的手段,从多个方面关心关爱员工,给员工鼓励和温暖。例如,深入员工家庭,了解员工的困难,帮助员工解决生活问题;调查员工对于工作的满意度和建议,帮助员工解决工作问题;调查员工对于公司的薪酬福利的期望,为员工提供更多福利等。通过以上激励方式,完善企业的社保管理内容,更好地调动起企业员工的积极性,既满足了员工需求,激励员工更好地工作。

(五)其他措施

提升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水平,还可以从以下途径出发:首先,完善管理观念。管理层加强对社会保险管理的重视程度,注重社会保险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合理地配置业务人员。其次,注重员工和企业的共同发展。社会保险管理作为劳动者的重要保障,企业可以将其作为激励手段,通过对员工工作的考核,将其同薪酬制度、激励制度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再次,注重管理的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考虑到员工的需求。最后,注重员工培训,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社保管理作为一项重要性和专业性的工作,需要人员具备专业素质,学习和掌握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相关流程等,提升人员专业性,更好地开展管理工作。

第6篇: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管理策略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目的是解决老年人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问题,以保障其有可靠而稳定的经济来源,并借助社会保障形式来实现对老年人生活实现有效保障的最终目的。另一方面,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不仅可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优化员工工作效率、降低员工流动性,而且还可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条件,从长远利益来看对企业发展有很大积极作用。因此,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促进养老保险发挥更大积极作用。

一、当前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调查发现,当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中尚且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①私企参保率低下。在现实中很多私企经营者都没有为员工办理保险的意识,在他们看来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会造成企业资金的流失,完全忽略了将购买保险作为激励措施在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方面的作用。②退休年龄的差异性,导致了退休待遇的过大差异。依据我国当前的退休政策:男职工60周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工人50周岁退休。而从事有毒工种、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退休年龄可提前:男职工55周岁退休;女职工45周岁退休。由于退休年龄上的差异,造成了不同性别、不同工种职工在养老待遇上存在较大差异。③收入差异,导致了养老保险缴纳金的差异,进而造成了退休后所享受待遇上存在过大差异。依据当前我国执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标准是有上年度的收入平均值来决定的。但是,大多数企业采用的都是效益工资,这就出现了同工不同酬的状况,收入上的差异也导致了养老保险缴纳金的不同,进而造成了退休后所享受的保障金也有很大差异。

二、强化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策略

针对上文总结的我国企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在分析产生这些问题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以期优化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进而使得养老保险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积极作用。

1、构建完善的养老保险监管制度

在社会主义国家,每个企业都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应充分认识员工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有关调查表明,很多企业都只注重短期利益,认为为员工办理保险会降低企业净收益,这就加剧了养老保险管理难度。因此必须构建完善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以实现对企业经营者思想的有效引导,使其正确认识与社会保险、劳动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不尊重养老保险法规制度及劳动者权益的不良企业,就需要借助有力的制度对其进行管理与监督,逐渐引导其规范化、合理化发展。只有企业规范经营,才能确保员工的各种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才能激发员工以更加积极性投入到日常工作中。由此可见,企业积极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可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而员工的出色工作又可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收益,这是一种良性循环,可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而这一切都要以完善的养老保险监管制度为前提,只有在有力的监管措施中,大多数企业才能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积极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进而促进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合理调整职工离退休年龄

由于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和离退休年龄有很大关系,这就使得有些企业因为职工年龄方面不够合理而面临过大压力。因此,合理调整员工的离退休年龄,可有效延长企业员工的工作年限,通过缴纳足够养老金的途径以获得更丰厚的退休金。实践表明,合理调整企业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可大幅减少企业负担,提升经济效益。当前,我国企业员工的离退休年龄和其他国家相比,处于偏低状态,这与我国实际国情有很大关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情况已不能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有些企业遭遇了破产,这就使得这些企业的员工应该领取一定的救济金或者最低保障金,但是根据离退休年龄来讲,这些失业员工中有些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而应该领取相应数额的退休金,这就使得破产企业的员工所享受的保障金额有很大差异,这种现象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由此可见,对企业职工离退休年龄的统一规定有很大的不公平性。依据当前的生活水平及医疗卫生条件,人们的身体状态比以往的同龄人要好很多,并且寿命也比以往要延长不少,因此适当延长企业员工的离退休年龄,也属于正常现象。

3、加大监督与执法力度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大范围顺利推广,国家必须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以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实用性。国家将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到法律层面进行规范,表明国家高度关注居民的利益,将居民的切身利益放在首要地位,这就使得人们更加真切地体会到政府的关怀,进而对政府机构更加信任,最终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颁发《保险法》可帮助社会及企业清楚了解自己在社会保障方面承担着什么样的责任,以减少各种冲突的出现,并减少各个部门遇事推诿状况的出现。当前,已有部分与养老保险制度相关的法令条文在发挥作用,这就加速了《保险法》出台的进程。把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到法律层面,有利于养老保险相关制度在更大范围内的推广与普及,使得企业在管理养老保险工作方面有了更明确方向。《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是全国性的,其不仅可有效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快速、高效地落实,而且还能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谐、健康、稳定发展。

三、结语

总之,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不仅关系到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与企业与社会的快速稳定发展密切相关。因此,有关部门应充分重视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在全面了解当前养老保险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优化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实效。

参考文献:

[1]王红梅.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策略[J].中国集体经济,2015,31:47-48.

[2]刘利军.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历史沿革及现行政策解读[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4,11:54+57.

[3]闫琳琳,陈曦,郭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创新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4,21:194-195.

第7篇: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一、电力企业与社会保险管理的现状

对于电力企业来说,实施社会保险管理已经很久了,在多年的实践与探索中,已经形成以下几种管理模式:其一,企业完善员工养老保险的管理制度。随着我国近几年的不断改革发展,电力企业不断完善员工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养老保险管理机制也渐渐实现。电力企业要对企业内部社会保险管理团队进行培训,增强管理团队对社会保险的知识,并且在企业内建设与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相关的监督和奖罚制度,这样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才会在电力企业内部良好的实施,让员工在工作时没有后顾之忧,进而保障了电力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自身利益。其二,企业完善员工医疗保障制度。电力企业的工作类型非常危险,电力员工的工作地点是不断变化的,风险度非常大,员工的安全问题是企业比较重视的。企业要根据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出发,逐步的完善了员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在员工受到危险时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良好的治疗,让员工在工作时有良好的保障。其三,企业完善员工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这些保险可以良好的保护员工的自身利益,电力企业要为员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让员工在工作时可以得到保障,保障员工在企业内部拥有合法权益。

二、社会保险管理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很多企业欠缺员工社会保险管理方面的知识,会出现很多不必要的问题。企业如果欠缺社会保险的重要认识的话,长期以来会不断降低企业成本费用,最后会导致企业经营压力增加。有的企业甚至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对于社会保险的了解也不是很高。有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的手段完全不合格,社会保险的目的是利于企业员工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企业保险管理手段的落后会导致企业参保人数降低,甚至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企业欠缺社会保险管理人才,有的企业完全不重视社会保险管理人才的培养,只运用普通人员在社会保险部门工作,这些人完全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没有专业知识,很难胜任这份工作,这样会导致企业其他部门工作的质量降低,进而影响整个企业正常发展。

三、电力企业人力资源实施社会保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第8篇: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运作机制;比较

1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差异分析

(1)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无积累。

国外发展市场经济时间较长,如高福利国家瑞典等已经从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中不断总结经验,并积累下来相当规模的养老保险基金。而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初期,全国总工会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企业劳动保险工作,劳动保险基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取,并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在企业保险体制下,企业职工并没有直接为自己积累养老金,而是通过企业上缴财政利润和扩大再生产形成了国有资产,而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几乎没有任何积累。

(2)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供养人数增长迅速。

我国正式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各项配套制度的完善,90 年代逐步进入正规,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非常迅速。企业离退休人员急剧增长,养老金支出也同步增长。据统计,1978 年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仅为 314 万人,与在职职工之比为 1:30.3,养老金费用总支出为 17.3 亿元。而到了 2001 年底,企业离退休人员己增加到 3381 万人,在 20 多年里,增长了 10 倍,与在职职工之比为1:3.1,一些老工业基地如辽宁省己达到 l:2.5,实际发放基本养老金 2321 亿元,远远超过同期 GDP 增长率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率。而国外是在积累相当的养老保险基金,而且社会人口老龄化的速度还没有我们快。

(3)法制体系不健全。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目前主要靠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布行政法规和一般性文件来推行,缺少新制度建立初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种立法的滞后严重影响了养老制度建设的进程。

(4)我国特有的二元化社会造成养老保险覆盖面窄。

我们国家由于农村人口十分庞大,国家财力物力总量的问题造成自建国以来形成的二元化的经济、社会结构,养老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社会)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并未在农村全面设立。而目前国外普遍实现的“国民皆保险”,最明显的标志是农民和其他从业者享有实质平等的社会保险待遇。这样客观造成我国特有的结构性的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

2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分析

(1)国内外养老保险模式的差异分析。

从国外的发展来看,各国都根据各自的国情发展出来相对适应自身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例如,新加坡就在原有英国殖民当局创立的基础上发展出来中央公积金制度。1959 年李光耀领导的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马来亚的新加坡自治州执政,特别是 1965年建立共和国以后,把它扩展为一个覆盖整个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正处在新旧制度交替的时期,相比之下,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还处于支配性地位;但长期来看,它的主导地位为新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所取代是不可避免的,在不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2)国内外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机制的差异分析。

与美国、智力等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相比,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还存在体系僵化、基础建设不足、收益率偏低等不足。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政府管制和经营管理组织还不完善,企业和职工对基金的保管还缺乏足够的参与。同时由于资本市场还不具备大规模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条件,以及中国的特殊政治经济环境,养老保险基金还不可能被允许像智利那样由私人公司托管。所以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组合还相对比较单一,投资途径主要还是用于国债和银行存款。虽然政府债券相对于其他种类的金融工具而言还是信用最好的,但从长期来说,它并不能逃避通货膨胀一类的货币风险。目前我国以个人账户上的个人缴费积累作为当前职工退休以后领取养老金的凭证,但实际上许多基金计划的个人账户却只是一个空账或部分空账。从居民受益方面来说,还存在受益来源积累不足和受益贬值的隐患。当前还没有一个制度化的防范机制来防范养老基金因为通货膨胀而贬值。比较国外现收现付或者部分积累模式下的基金管理制度,从投资运营效果以及实际经营情况来看,基金会模式由于建立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治理结构,以市场化的方式选择外部管理人,因而能有效规避政府干预所带来的不良影响,降低经营成本,获得市场平均投资回报,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另外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需要由基金管理者根据政府的投资限制、宏观经济、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及不同市场的变动趋势等进行投资决策,国外政府一般不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投资进行干预,否则将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产生不利的影响。另外各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金管理还没有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假如能够定期在新闻媒介上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或者成立独立的监督审计部门定期检查,从机制上完善规范起来,那样所谓的挪用基金的问题才会降低到最低,基金管理的漏洞问题才能得以根本解决。

(3)养老保险的管理制度的差异分析。

综观西方国家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它们都有一些共同之处。比如养老保险开支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而不是单纯由中央政府一个层次管理,因此,在管理的负担和风险上具有一定的分散性。例如德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由德国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负责,下设社会养老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提交书面报告,预测今后巧年法定养老保险的收支发展状况,并就保险费率、养老金和政府补贴的调整提出建议;微观层面由各州的各行业组织的联合养老保险机构实行自治管理,是德国养老保险管理的主干。这些与我国的劳动保障部下属社保管理机构的框架从表面上是类似的,但实质运作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养老保险的实践中最低限度是需要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运作的“专门机构”来运作养老保险基金的,而我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改革,就是要破除各种地方性、行业性等纷繁复杂的各类机构的影响,防止各类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各自主张,各行其是。虽然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还是建立在一种政府机制或政府行为上,但政府肯定是不能继续完全包办下去的。

但考虑到当前我国的有些地方甚至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并是没有任何积累的,在实质上存在有“现收现付”的情况,我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失去国家对养老保险责任的具体负责和承诺。但从基金的具体管理形式上,采用灵活的机制来强化基金的保值增值功能是十分必要的。

3 实例分析――中美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析

美国依据 1935 年签署的《社会保障法》实施了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老年及遗属保险、残疾保险两个险种。截止 2003 年覆盖了 1.55 亿职工(覆盖率为96 %)和 4670 万的退休人员、供养者及遗属。除铁路工人参加特别的保险制度,以及低收入者和外国打工者外,所有达到一定条件的职工均被覆盖,具有普遍性。而我国截止 2003 年,养老保险仅覆盖了 1.11 亿城镇职工(覆盖的人数占城乡职工总数的68%)和 3000 多万退休人员。

(1)养老保险模式与制度方面的比较在养老保险模式方面,美国的养老保险是综合传统型、福利国家型等多模式的特点,经过近 70 年的实践逐步发展形成的,而且带有非常发达、独特的市场经济特色。目前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待遇按月支付并随生活价格指数的变动而每年调整。2003年美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是6320亿美元,支出4710亿美元,结余 1610 亿美元,历年滚存近 l 万亿美元。缴费人数与领取待遇的人数之比,由 1960 年的 5.1 下降到 2003 年的 3.3。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则是一种部分积累制,包括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作为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国家每年根据平均工资的增长及物价指数调整养老保险待遇。2003 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人民币 3170 亿元,支付待遇 2840 亿元。养老保险结余基金主要储蓄于国家财政专户及购买国库券。缴费人数与领取待遇的人数之比由 1978 年的 30.3 下降到 2003 年的 3.1。

(2)养老保险基金的比较。

美国 2004 年,雇员缴纳养老、遗属、残疾保险的费率为本人工薪收入的 6.2%,其雇主也按相同数额为其缴纳费用。自雇者则同时为自己缴纳雇主和雇员两部分。一般地,缴费工资基数每年随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自动提高。领取养老待遇的资格基于获得社会保障分的多少。2004 年,缴费达到 900 美元的费基将获得 1 分,每个季度 1分,每年最多 4 分。雇员每年至少应获得 1 分,工作期间至少应获得 40 分才有资格领取待遇。缴费情况记录于社会保障署,失业期间予以保存,各州之间可转移。1929年及以后出生者,最低缴费满 10 年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而 1929 年以前出生者的领取资格可低于 10 年( 1928 年出生者为 39 分,1927 年出生者为 38 分,如此类推)。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依据“以支定收”的原理设计,是一种转型期的过渡模式。现在的养老保险参保人除了为自己今后养老缴纳费用外,还要负担已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因此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甚至比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的两倍还要高。但可以用于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基金并不多,大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偏低,矛盾尖锐。2003 年,个人缴费比例达到本人工资总额的 7%(广东为 8% ),单位缴费比例为不超过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20%(实际上,不少地区已超过 20%)。个体工商户(自雇者)按个人与雇主两部分不超过 18%缴纳。被保险人以缴费年限来确定其是否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在 1998 年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至少应缴费 10 年,1998 年以后参加的,缴费年限最少必须达到 15 年。

(3)养老保险领取等方面的比较。

在退休年龄方面,2004 年,美国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为 65 岁 4 个月,以后每过 l 年,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相应提高 2 个月,直到 2014 年,出生于 1959 年及以后者,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提高到 67 岁为止。被保险者也可以选择在 62 岁提前退休但获得相应减少的待遇。而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 60 岁、女干部 55 岁、女工人 50 岁。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为男 55 岁、女 45 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为男 50 岁、女 45 岁。

比较而言,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对成熟。与美国相比,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以下不足:①养老保险覆盖面较小;②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较高;③养老保险积累基金较少;④退休年龄较低;⑤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较高;⑥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即抚养比下降过快等。因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基于“有限福利”的基本理念,逐步改革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年金,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人寿保险)的发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和商业保险等三层养老保险体系为目标,辅以提高退休年龄、降低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改善制度的内部状况。

参考文献

[1]王玉先.外国社会保障制度概况[M].北京:工业出版杜,2004.

[2]吕学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第9篇: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未能对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未将婚姻关系终结作为提取养老保险金的法定理由,导致未退休的离婚当事人对养老保险金无法实际进行分割。而分割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即是日后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可以说,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养老保险金中属于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部分进行了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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