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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行政权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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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行政权

第1篇:行政法和行政权范文

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概述

1.概念

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违法事实性质及情节轻重的认定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2.种类

根据我国现出台的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实际消防活动中,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在罚款数额等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实际操作中,主要体现在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款数额的决定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条就给予执法人员比较大的裁量权。

(2)在时限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部分消防行政法律、法规对某些行政行为仅仅在时间范围内作出规定,在行政措施的时间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例如《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对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实施临时查封作了规定,在时间上规定“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3)判定情节程度自由裁量。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中常常出现例如,根据不同情节、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严重等等规定,其本身并不存在确定的外延和内涵,未设定明确的对情节轻重的认定法定条件,具体的解释和采用仅仅听取消防的执法人员的裁决判定。

(4)对决定消防行政处罚时限自由裁量。针对法律责任的部分,相关的消防的条例以及消防法至对其消防行政处罚进行的规定,而未对做出消防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时限,这就证明了公安机构消防机关能够自由的选择在什么时间做出相应的消防行政处罚行为,基于这种情况,公安机构消防机关一定要根据客观的实际情况,对履行的期限做出具体、明确的说明,切实做到在规定的期限内执法具有可行性,期限过长或过短均是不合适的。

3.必要性

由于立法的技术层面而言,法律具有概括性、滞后性,法律法规不能对所制约和调整的社会消防关系进行全面的概括,并一一罗列穷经并列出详细的成文规定,因此,法律、法规、规章会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时,可以自由裁量作出“以上”、“以下”、“应当”、“可以”、“并处”等决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中的“以上”和“以下”,如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的“可以”,等等。这些规定,给消防执法人员留下了非常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空间。如果执法人员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就会在行政处罚实际工作中出现各种不当、不公、甚至违法的现象。因此,积极探索和推进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依法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将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范围相对缩小、细化、规范,让违法当事人所违反的法律过失与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大体相当,就能够较好地防止和避免消防行政处罚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行政处罚标准不一、随意作出、过罚不当、显失公正等现象的发生。

自由裁量权在现实中的使用情况

在缺少规范和约束的现实情况下,滥用消防处罚行政自由权时有发生,相对人的合理权益保障处于不稳定的社会发展中,增加了被侵害的可能性,滥用自由裁量权不仅背离了当初立法的宗旨,偏离了消防行政执法活动有效进行的正常方向,还容易出现滋生权力的畸形化、私有化、绝对化,侵害行政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有如下表现形式:

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显失公正的问题

作者在进行执法质量考评时,在抽查其消防行政处罚案卷,经常能遇到,被处罚单位除名称不同外,违法事实认定一字不差,但作出的处罚轻重却不一样,例如,同样消火栓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某些单位罚款是5000元,而有些单位却是20000元,相同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有轻有重,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明显不公。这说明一些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决定随意性很大,遇到熟人不罚或少罚,遇到不听话、不顺眼的就多罚,不该罚的也罚,张口就是法,想罚多少就罚多少。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不一的问题

例如,某市组织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集中检查行动重点对“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停用、使用可燃烧材料装修”等违法现象进行集中整治,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依据都是公安部制定出台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但对这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执法组、不同的执法人员,执行的标准却各不相同,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也不相同。有的作出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燃装修材料,有的作出警告处罚,有的作出临时查封处罚等,由于没有针对同样的违法行为,规定大体相同的处罚标准,从而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和处罚时,处罚标准不统一,处罚尺度不一样,处罚结果有轻有重,造成了被处罚当事人不满意、有意见一。

3.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

主要是消防执法人员处于个人意愿或者是某种不廉洁的动机,对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进行拖延,例如,故意拖延“临时查封”和“三停”等处罚措施的期限。

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1.从立法层面进行控制

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根本上讲要从完善法律制度上着手解决问题,结合实际来看,目前绝大多数的省份都制定了各自的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例如广东省就于2012年制定出台了《广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从总体上讲,法的控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控制。二是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控制。受制于地方经济状况不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应当是立法层面上对消防自由裁量控制的重点。三是是遵守先例制度。同类主体、相同性质、情节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实现同案同罚,实际操作中,相关执法单位可以以典型案例的形式来指导实际执法工作。

2.从处罚程序层面上进行控制

主要是从处罚立案、集体讨论以及告知组织听证等程度上进行规范控制定。表现在:一是对处罚必须经集体讨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要依法执行更为严格的讨论程序,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案件并记录在案。二是对于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办案机关必须依法组织听证。四是执行的控制。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必须严格执行。五是要始终遵守公开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特别是实行调查与决定职能分离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权、审查权和决定权要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行使,以避免调查主体、审查主体和决定主体的混同而造成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

3.对消防监督执法者进行把关

主要是要严格执法人员的管理,要依法坚定地落实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制度,严把进入关,执法者只有那些经过法定的培训、考核并取得消防执法资格才可以成为执法人员,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其次是要始终保持消防执法人员的公正、纯洁及工作的高效率,要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保证,对于违法违纪或者不依法行政的行政执法岗位置的人员必须调离,取消其执法资格。再次是要建立健全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更新,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执法合理执法。

4.完善监督控制机制

主要是从强化消防系统内部监督体系建设和社会外部监督机制上着手。对消防内部系统的控制上来讲,要重点放在消防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上,加大个案监督和错案监督的力度。可以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如消防执法质量考评、案卷评议、案件抽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暗访等等。从社会外部监督上讲,要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可以通过向社会征求执法意见、公布消防执法监督电话、建立廉政监督网站等形式开展。

结语

第2篇:行政法和行政权范文

先举笔者的一个例子:

有个练健美多年的朋友,一米八的个头,特别结实,身体一用力就和铁打的一样,一般人的拳头打在他的身上竟然一点感觉都没有。有一次他非要试试我有多大的劲。我用左手手掌的五指搭在他的胸上,他弓步前倾,使出全身的力量,死死地顶住我的手掌。我上步欺身抢占重心,同时左前臂向左旋转,手脚一用力,打出他一米多远。他感到十分的吃惊,说想不到你这么大的力气,不知道怎么回事脚就离地出去了。他说想再来一次,这次不让我再搭他的胸了,而是双臂抱在胸前,我手的接触点只能是他手臂,而并非他的身子,我双手一搭他的手,上步强站对方的两腿之间,手臂一滚动又一次把他放了出去。

我的朋友百思不得其解。我的身体素质没他好,体力没他大,怎么会比他的力量大呢?

其实,我用的是形意拳的整体发劲,论局部的力量我无论如何也比不了他。

形意拳是挨上哪里哪里发劲,虽然只是手挨着对方,但是全身的每个部位都在使劲,都在打对方,我手打的同时,脚也在打,膝也在打、肩也在打,全身无处不打,而对方只把力点放在了一个局部,那能不吃亏呢!

速度、力量、反应程度、距离感、摸手经验等等,都必须是技击的前提条件。但是有一点,如果对方是个大块头,即使站着不动,自己是否可以将其放出去呢?如何以小打大、以弱赢强呢?这就是我们关注的一个问题,即如何发劲,如何在运动中发劲。

所谓发劲,是指将人体内部积蓄的劲力,在攻击对手时,找准战机瞬间爆发出去的这个过程。形意拳从练功层次上有明劲、暗劲、化劲,在用法上有横劲、竖(直)劲,在动作中又有抖擞劲、炸劲、翻浪劲等,这些都离不开一个整劲,这是形意拳的核心。形意拳的五行拳、十二行拳练功、行步要做到上下相随、内外合一、做到一动无不动、一到无不到,也就是要做到六舍中的外三合。外三合是手与足合、肘与膝合、肩与胯合。很多人认为相合就是动作的相对应就行了,见过不少人为了做到动作的相对应,而违背了形意拳的拳理。见某人站三体式,为了让肘和膝能够相对应在一条垂直线上,竟然将肘尖硬往外撇,撇到和膝盖在一条垂直线上,殊不知这样做违背了“两手不离心、两肘不离肋,出洞入洞紧随身”的拳理要求。如果按这位先生所做,后手的出入,手臂定不能和两肋相摩,两臂不磨两肋如何出的来“内五行”之力,而无法发动“内五行”,就无法打出内力。我的恩师刘俊峰先生说:外三合说的是身体上、下、内、外劲力的相合,而不是动作的相对,如果仅仅从字面上去了解外三合的含义而没有劲力的相合,就失去的外三合的意义,没有了外三合就当然无法去求的内三合,只有找对了什么是六合劲,才算真正的进了形意拳的大门。

大家都知道,人的整个身体以脊椎做为中轴,身体其他的部位都是左右相对称的,形意拳五行拳、十二形拳等动作大部分都是单练,练完左式练右式,反复操练。腰胯位于脊椎的两侧,形意拳练哪那趟拳都用腰带动身体的其他部位运动,也就是说要先动腰,腰是身体的主宰,腰劲发动催动上下的肢体,在上肢则腰催肩、肩催肘、肘催手,上肢的三节打通,形成节节贯穿;在下肢则腰催胯、胯催膝、膝催足,使下肢的劲力达到节节贯穿,一动腰先动,在动作中做到,一动无不动,一到无不到,使上下的劲力达到同时到达的目的,也就做到拳经中所讲的“脚手齐到方为真”。这里要说明的是,腰动首先要带动脊柱的旋转,这时要做到头的百会穴上顶、下颚回收,脊柱骨的最下端尾骨要内翻,做到尾闾中正,这样平时弯曲的大脊椎骨就拉直了,劲力由腰通过脊柱往上传达到肩,由下面尾骨传到到胯,这一过程是十分重要的。然后上肢由肩传达到肘、手,下肢由胯传达到膝、脚,而这里面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做到开肩、开胯。只有做到开肩、开胯,才能将根节之力通顺的达到稍节。根节发动的劲力沉稳力大,达于手则劲沉力雄,达于脚则脚下生根步伐稳健,只有这样打出去的动作才能做到力整、力猛、力大。恩师刘俊峰先生平时是一副文弱书生模样,平时是手不能提,肩不能扛,但在教我练功时,曾一个鹰捉将我打出2米多远,当时我的体重高于恩师最起码30斤!

上肢三节打通和下肢的三节打通是同步进行的,身体的三节虽是分开,练成后是一个整体,三节就是一节,还要做到“消息全凭后足蹬”。形意拳的步伐不同于其他拳种,形意拳打破了传统武术中的“弓、马、仆、歇、虚”等步法,形成了前三后七以三体式为代表的“夹剪步”,这种步固定不动可以作为桩功进行锻炼,运动中“后脚蹬、前脚趟”的风格则成为著名的“槐虫步”(因篇幅所限,不多赘述)。形意拳在运动中后脚蹬,力由脚下生,只要身体各部位的脚角度准确,运动方向正确,力由脚达于膝、传与胯,通过后胯传于前胯,通过前胯传到前腿,从而增加了前腿的趟力,从而形成了前腿打人(趟人)后腿发力,其实这里力来源于后脚的蹬力。后脚蹬同时力由脚下生,同时达于膝、传与胯从胯传于腰,由腰动通过脊椎传达到肩、由肩传达肘、手,出拳要打出“三星”(肩窝、肘窝、手窝),拳经中说“明了三星多一力”,即是此意。无论上肢还还是下肢的发力力源又来源于后脚蹬。

第3篇:行政法和行政权范文

    我们知道,法律是通过权利和义务配置实现社会利益的分配。在环境法中,政府公共权力必须要面对两个基本利益,一个是经济利益,另一个是环境利益。政府公共权力如何在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分配中保持其合法性,公平是一重要依据。而公平是一种社会现象,公平分配利益的实质就是如何公正地对待人的问题。

    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公平分配不仅要符合环境保护的目的,还要有利于法的价值目标“秩序和效率”的实现: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社会利益是诸多个人利益的总和,社会利益分配肯定会涉及个人利益问题,依据正义的要求,环境公共权力在分配社会利益时,除了坚持公平原则外,还涉及“合作、效率和稳固的问题”。在权力配置中,“个人的计划就需要相互调整,以使它们的活动和衷共济并都能贯彻到底,不使任何合法的愿望受到严重挫折……而且,这些计划的实行应当导致以有效率的和与正义一致的方式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最后,社会合作的计划必须是稳定的。它必须多少有规律地被人们遵循,它的基本规范自动地起作用,一旦有违反的现象产生,稳定的力量就应出来防止进一步的违反和促进原来安排的恢复”。①法律就是一种稳定的社会合作,它的基本规范自动地起作用,一旦有违反的现象产生,稳定的力量就会来防止进一步的违反和促进原有安排的恢复,环境公共权力作为有计划的环境管理和控制手段,其基本功能是在环境领域促成稳定的社会合作,并对这种合作按照利益平衡的原则进行适当的安排。

    所以说公平、效率和稳定都与正义问题相联系。“缺少某种统一有关正义与非正义意见的标准,个人要有效地协调它们的计划以保证坚持那些相互有利的安排显然就会困难得多……既然正义观的特定作用方式就必然要影响到效率、合作和稳定的问题。一般来说,我们不可能仅仅通过一种正义观在分配方面的作用来把握它,不管这种作用在辨识正义的概念是多么有用。我们必须考虑它的更为宽广的联系,因为,即使正义有某种优先性,是制度的最重要价值,下面这种说法也还是正确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种正义观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可取,是因为它的更广泛的结果更可取。”

    因此,环境公共权力合法性的实现要同时考虑到公平、效率和稳定的正义标准。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说,在一定时期,由于社会发展现实的决定,这三个标准的优先性有先后之分,但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种正义观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可取是因为它的更广泛的结果更可取。从现代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为什么环境利益在一定意义上要优先于经济利益,主要原因就是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的长远利益,没有了环境这个基本的生存条件,人类的未来是不可想象的——环境利益所代表的正义观具有更广泛的结果。

    环境正义观兼顾到了效率、合作和稳定三方面的因素。

    从效率的角度讲,环境正义观,是经济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没有基本的环境条件,经济发展不仅是没有效率的也是不可能的,其结果就是所谓“没有发展的增长”。

第4篇:行政法和行政权范文

全书共分为3部分,共14章。第一部分 治理的气候变化关键理论,含第1-4章:1.全球气候政府治理;2.气候治理行为者网络理论与实践;3.“硬币”的第三面:全球气候政治的领导权和治理;4.气候治理的局限性。第二部分 气候治理案例:理论与实践,含第5-11章:5.自由主义的气候治理;6.碳排放计算;7.家庭智能电表与能源治理;8.跨国生物能源循环治理和转移的合理性;9.气候变化世界中移动物种的管理;10.森林碳测量;11.气候治理的安全性:预防和准备。第三部分 未来方向,含第12-14章:12.全球气候政策的兴起和衰败;13.气候变化的多样性;14.反思与出路。

Johannes Stripple是瑞典隆德大学政治科学学院的副教授,他的研究兴趣是与全球环境政治相关的国际关系理论,最近在《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国际研究综述), 《Global Governance》(全球治理), 《Critical Policy Studies》(政策研究评论),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全球环境变化)等国际著名杂志上发表了欧洲和国际气候政策、碳交易、可更新能源以及气候管控下碳汇和场景预测等研究成果。

本书通过总结气候治理领域最新成果,如碳交易、森林碳测量以及能源消耗,重点定位在气候变化社会和政策研究领域,试图为气候变化在社会秩序研究领域提供新的视角。本书适合气候变化领域的高年级研究生以及社会科学家阅读,也可为对全球环境政策与环境治理感兴趣的机构、政策制定者和相关研究人员提供参考。

第5篇:行政法和行政权范文

    关键词:证券发行,发行制度改革,政府管制,福利分析

    证券发行管制制度设计思路是否符合福利经济准则?是否能够改进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以及社会福利在证券市场的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是否公平?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基于塔洛克寻租模型的分析框架,分析证券市场的管制如何造成福利损失,进而分析证券市场低价扩容在改进社会福利水平中的意义,从而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证券发行制度的渐进改革思路建立理论基础。

    证券市场中的哈伯格三角

    证券市场的价格水平是由证券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而证券的供给就是证券发行的数量和价格。一级市场是发行人和投资者的福利分配,二级市场是投资者之间的福利再次分配。流通制度中的一些问题主要与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有关,因此,下面的分析以一级市场为基础。

    一、证券发行市场的需求与供给

    考虑一个封闭经济,如果将个人i持有的金融资产简化为无风险资产Di(银行储蓄)以及风险资产组合Ki(证券),这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结构的现实相符,我们可以在一个一期模型中讨论封闭经济中证券市场的需求与供给。设个人的总财富为Wi,则其预算约束条件为:

    Di+PKi=Wi

    其中,P为风险资产组合的价格向量,设无风险资产的期末收益率为r,风险资产的期末增长率为θ,这是一个正态分布的随机变量。则个人期末财富W′i为:

    W′i=(1+r)Di+θKi

    取期望效用函数:Eui(W′i)=-Ee-hiW′i=-e-hi[EW′i-5hiVar(W′i)],对其最大化,可以得到封闭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需求函数为:

    P=Eθ/(1+r)-[h/2(1+r)]Var(θ)K

    这是一条向下倾斜的曲线DD(如图1)。其中h为加总的绝对风险厌恶系数,它反应经济体内居民总体的风险厌恶水平。

    如果不考虑证券市场上市资源的稀缺性,将证券的供给市场考虑为完全竞争,那么,证券发行的价格将等于资金长期边际成本。在这个价格水平下,证券的供给是无限的,该假设与我国的市场实际相同。这样,证券市场的供给曲线为一条水平直线SS(如图1)。

    二、证券市场均衡、塔洛克四边形与哈伯格三角

    图2是在不同价格水平下的证券市场均衡。当对发行市场没有控制时,只要证券发行价格不低于资金的长期边际成本,就有足够数量的证券发行,这时市场的均衡价格为PL,均衡的发行规模为KL。由马歇尔关于消费者剩余的定义,我们可以定义三角形ADPL为证券投资者剩余。

    当对证券市场发行数量进行管制,而不对价格进行管制时,证券发行市场将在B点取得均衡,均衡价格为PH,证券投资者剩余下降为三角形BDPH。由于数量管制导致的高价发行,使证券发行人可以获得超过长期边际成本以上的发行收益,在图2中表示为四边形BPHPLC(在理论上叫塔洛克四边形)。这部分在没有管制的市场中属于证券投资者的剩余福利,被转移到发行人手中。但是,考虑整个社会(发行人和投资者)的福利水平,这种转移在没有别的因素存在时,在管制的条件下,社会总福利为梯形BDPLC。所以,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为哈伯格三角形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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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发行市场管制的福利损失

    因为哈伯格三角研究的是社会总的福利变动,所以,哈伯格将消费者剩余向生产者转移的部分没有纳入社会成本。但在管制的证券发行市场中,这部分转移是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利益分配的研究重点,它至少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政府如何进行利益的重新安排?第二、这种转移是否存在资源配置低效?第三、福利分配的合法性问题。

    一、价格管制与塔洛克四边形的分割

    在商品世界中,如果采取管制手段对某种商品进行限产,同时允许生产者自由定价,那么,生产者将利用产品的紧缺制定较高的价格剥削消费者,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将受损——管制事实上成为了垄断经营的保护者。在这样的市场结构下,为了保护某种资源不得不对某种商品实行限产时,必须实行配套的限价政策来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证券市场由于存在证券发行管制和市场准入条件,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数量限制使证券成为了“紧缺商品”,在这种条件下,市场化发行方式将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整体利益。如图3,在进行数量管制时,市场化发行的均衡价格为PH,塔洛克四边形BPHPLC所表示的证券投资者剩余全部转移到发行人。为了避免这种极端情况,我国证券市场在采取数量管制(包括配额制、通道制、较高的上市标准以及限定融资额度)的同时,采取了价格管制(包括行政定价、最高市盈率限制),即对图3中 的塔洛克四边形进行分割。它导致了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始终面临两个分配问题:

    第一、发行人和全体公众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体现在发行价格的决定上。如图3,价格管制将发行价格被控制在PM,从而将塔洛克四边形分解为BPHPME和EPMPLC两部分,其中BPHPME所代表的福利属于整个投资者群体,而EPMPLC所代表的福利属于发行人。政府通过控制PM的高低对证券市场的福利分配进行调节。

    第二、参与发行的公众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即如何将图3中BPHPME所代表的属于整个投资者群体的福利公平地分配给投资人个体。这体现在发行方式上的“配给制度”,如认购证抽签、市值配售等等。

    结论1:证券市场存在数量控制的条件下,消除价格管制和福利分配公平之间不可能同时成为政策目标。价格限制是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利益协调的机制。

    图3中EPMPLC所代表的是转移给发行人的部分福利,这种转移是有效率的吗?是合法的吗?

    二、转移的X-非效率

    在对垄断造成福利损失的研究中,哈伯格三角部分只描述了资源配置变化给全社会带来的净福利损失,1966年,哈维.莱本斯坦提出了X-非效率理论,指出了在垄断条件下资源配置将造成效率损失,即塔洛克四边形所揭示的福利转移是否在资源配置上有效率?莱本斯坦的理论认为存在3方面原因导致X-非效率:(1)不完全的劳动合同;(2)不完全确定的或确知的生产函数;(3)不通过市场交换的投入要素,或者即使通过市场交换,但对所有买者来说,交换的条件不一视同仁。

    在我国高价的证券发行市场中,即使存在价格管制,发行人和投资者在取得股份时的成本仍然差异巨大,发行人对低成本获得的资金没有高效率地使用,导致了资源配置的X-非效率。图3中EPMPLC部分表示的本应属于投资者的福利在转移给发行人的使用过程中,形成了X-非效率造成的社会总福利部分流失。

    三、转移的合法性问题

    图3描述的塔洛克四边形中,BPHPME所代表的福利属于整个投资者群体,只要配给制度公平,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但是,EPMPLC所代表的福利部分由于高价发行转移给发行人,发行人在获得这部分利益时是否具有合法性呢?

    IPO溢价发行是国际市场通行惯例,其经济含义是对发起人的企业家资源进行的补偿,这部分补偿可以作为企业家激励成本体现在证券长期发行的边际成本PL中。我国溢价发行中发行人所得到的“溢价发行利益”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对企业家资源补偿部分,包含在四边形PLOKHC中。二是由于公共制度造成的供给短缺所形成的溢价部分,称之为“超额溢价发行收益”,即图3中的四边形EPMPLC。

    政府管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的数量控制所获得的“超额溢价发行收益”相当于制度衍生的公共品,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这部分利益应该属于整个社会公众。对于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获取第一部分利益是正常的,也是国际通行的原则。但是对于第二部分,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利益的经济载体,获得这部分溢价发行利益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而私人企业是个人利益的经济载体,不具备获得这部分利益的主体条件,如果让他们取得这部分利益,相当于侵占了公共利益。这个观点是在中小企业板上剥夺发行人“超额溢价发行收益”的理论基础。

    结论2:证券发行市场的数量控制,导致了投资者福利向发行人转移,由于存在X-非效率,社会总体福利将部分流失。同时,发行市场的数量控制使发行人获得“超额溢价发行收益”,当发行人是国有企业时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当发行人不是国有企业时,这种转移的合法性缺乏社会公平的基础。

    发行制度改革的福利分析

    图4描述了资本项目管制、发行市场数量控制以及股份流通限制3个制度约束推高证券市场价格的效应。PL是世界证券市场发行的长期边际成本,PC、PI、PH分别是在资本项目管制、发行市场数量控制和股份流通限制形成的均衡价格,PT是在股份流通限制下非流通股场外转让价格。KC、KI、KH分别表示在相应均衡条件下的市场规模。DF线表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投资者需求曲线发生的变化,由于资本项目开放带来更多的投资品选择,国内居民对投资品的需求弹性减小。

第6篇:行政法和行政权范文

编制合并报表时,如何按权益法进行有关调整分录的编制?自新会计准则颁布以来,虽然各种不同的新会计准则丛书不断出版,包括刚出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对这方面的内容都未作任何解释。笔者认为这一较为复杂的内容,从理论到实务特别是从实务方面进行阐述和解释是非常必要的。

一、企业合并理论变化的简述

2006年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企业的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方面也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从过去具有控制、重大影响及共同控制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子公司调整到只具有控制能力的以成本法进行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子公司。同时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要求企业按权益法对企业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这种变化比较大。我国过去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既有些像购买法,也有些像权益结合法。现通过这种区分,不同类别的企业合并,分别采用不同的合并方法,从而在实务操作上更加清晰明了。事实上,根据《Cas20――企业合并》第二章、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现在采用的是一般购买法,而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现在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虽然对于具有控制关系的企业合并,其长期股权投资平时只采用成本法,但由于在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要按权益法进行调整,而根据《Cas2――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现在采用的实质上是一种复杂权益核算方法。所有这些变化,对于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要按权益法进行调整的过程方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一般购买法与复杂权益法简述

一般购买法,就是要求首先确认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般是以公允市价代替,对于实际购买成本大于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小于时,确认为负商誉。对于负商誉的处理,一般是调整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是作为一种递延贷项进行摊销。而我国《Cas20――企业合并》第三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中规定,购买方先要对作为对价付出的资产、负债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同时也要确认被购买方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对于购买方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小于时,在复核了所取得的资产、负债或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对于取得控制权时,所产生的商誉先隐含在长期股投资中(《Cas2――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长期股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再将产生的商誉予以确认在合并报表中。我国的这种处理方法显然是采用了一般购买法。具体应用见下面例2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的抵销分录。

对于权益法,我国以往对于投资收益的确认是以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变动而成比例变动,但根据新准则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我国采用权益核算的企业对投资收益的确认要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Cas2――长期投资》第十二条)。这表明我国对于权益的核算已从简单权益核算法调整为复杂的权益法。所谓要按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投资收益,就是要先对取得的各项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被投资企业当其净损益,然后按所取得的投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现举例:

例1:被投资单位当期利润表中已按其账面价值计算扣除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为60万元,按照取得投资时点是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的折旧费用为12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计算确定的投资收益应为150(150×30%)万元。如按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的净利润为440(500-60)万元,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当期投资收益为132(440×30%)万元。则账务处理应是: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 132万元 贷:投资收益 132万元

三、编制合并报表时,如何按权益法进行有关调整分录的编制

上述企业合并理论与权益法核算方法的改变,对于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具有控制能力的母公司来说,在编制合并报表时,笔者认为一般要分以下几种情况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一)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情况下的有关分析调整

例2:假设甲公司在2007年1月1日以236000元购买了乙公司80%的股权,甲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对乙公司的投资。在2007年6月30日乙公司发放现金股利10000元,年末,乙公司获得净利润18000元,母子公司之间没发生其他业务。在购买日乙公司的部分资产与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市价不一致,其差异数据及所有者权益各项目有关资料如下:

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购买日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36000

贷:银行存款236000

在购买日,以企业合并实体理论计算形成的商誉如下表:

2007年1月1日

有关少数股权重估资本=55000-(投资成本236000-子公司所有者权益240000×80%)=11000

则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时有关的合并抵销分录如下:

借:股本――普通股50000

资本公积40000

盈余公积147000

未分配利润 3000

固定资产50000

应付债券4000

商誉 11000 (将在合并资产负债中单独列示)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36000

存货 10000

少数股东权益59000(240000×80%+11000)

2.为按权益法进行调整,假设甲公司在控制权取得日后采用复杂权益法,控制权取得日所发生的子公司资产与负债项目高估或低估的金额,母公司应分期摊销,调整子公司的各项损益,并按调整后的子公司净损益,作为以后各年确认投资收益、调整子公司投资项目的账面价值的依据。但由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在成本法核算下投资后第1年内甲公司只作一笔会计分录:借:应收股利 8000贷:投资收益 8000,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没有发生变化,其余额为236000。因而在2007年12月31日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按复杂权益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并编写抵销分录,有关计算过程如下:

有关的抵销分录如下:

(1)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120

贷:投资收益8120

上述分录就是按复杂权益法进行相应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并编写抵销分录,再将母公司确认的对子公司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上的“应付利润”项目抵销:

(2)借:投资收益8000

少数股东损益2000

贷:应付利润10000

(3)借:少数股东损益 3600

贷:少数股东权益 3600

根据新准则,以上是按实体理论的方法进行有关会计分录的调整,不再采用母公司理论的方法。

(4)借:盈余公积 1800

贷:提取盈余公积1800

(5)借:股本――普通股50000

资本公积40000

盈余公积147000

未分配利润3000

固定资产50000

应付债券4000

商誉 1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36000

营业成本(先进先出法) 10000

少数股东权益 59000

(6)借:管理费用4000

贷:累计折旧 4000

(7)借:资产减值损失88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880

(8)借:财务费用 400

贷:应付债券400

以后各年连续编制抵销分录时与第1年的方法相似,只是少数科目及数据要进行调整,以后各年的会计处理略。

(二)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情况下的有关分析调整

这种方式下,我国企业合并实质上现在是采用权益结合法,长期股权投资是按控制权取得日取得子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如果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不足的调整留存收益,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商誉问题,也不存在所谓合并价差。因而在我国母公司按权益法进行调整时,不必进行所谓价差的分配过程。仍用上述例2,2007年末,甲公司按复杂权益法计算进行有关的调整如下:

有关的抵销分录如下:

(1)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6400

贷:投资收益 6400

上述分录就是按复杂权益法进行相应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并编写抵销分录,再将母公司确认的对子公司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上的“应付利润”项目抵销:

(2)借:投资收益8000

少数股东损益2000

贷:应付利润 10000

(3)借:少数股东损益3600

贷:少数股东权益3600

根据新准则,以上是按实体理论的方法进行有关会计分录的调整,不再采用母公司理论的方法。

(4)借:盈余公积1800

贷:提取盈余公积 1800

(5)借:股本――普通股50000

资本公积 40000

盈余公积 147000

未分配利润3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92000

少数股东权益48000

第7篇:行政法和行政权范文

你局《关于呈报“开封市关于实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颁发〈房地产权证〉的请示的报告》(豫土籍〔1996〕1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开封市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机构合一后,根据法律规定,可制作、颁发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合一的证书,但在工作中应继续保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辅助证种。当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相一致时,可核发土地房屋权属的合一证书;当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主体不一致时,为明晰土地、房屋权属关系,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土地、房屋登记后,分别向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凡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房屋权属的合一证书中有关土地权利的内容设置应尽量简洁,土地权利的详细内容应在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开封市在设计登记卡中有关土地权利的内容时,除设置我局制订的土地登记卡内容外,可根据开封市实际情况适当增设其他内容。

四、对开封市上报证书中有关土地权利内容的具体修改意见:

1、《房地产权证》名称应改为《开封市土地房屋权证》。

2、在证书的注意事项中应增加:①证书记载的内容以登记机关登记卡登记的内容为准。②证书不得用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

3、证书中的栏目应使用规范的名称表述,证书中“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合并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填发机关”应改为“填证机关”,“用地面积”应改为“土地使用权面积”,“批准使用期限”应改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土地级别”应改为“土地等级”,其他栏目也应作相应改动。

开封市上报证书中有关土地权利内容按上述意见进行修改,使其内容、规格、颜色与我局颁布的新版土地证书保持一致。

为全面做好土地登记工作,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后,可颁发我局颁布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新版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卡式样、规格、颜色见我局《关于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10号)。

第8篇:行政法和行政权范文

巨头纷纷抢占车联网场景入口,一级市场投资热度高涨

苹果、谷歌和BAT均在操作系统层面抢占车联网入口,BAT还为用户提供了更多个性化的软件和广义汽车后市场服务。行业快速发展催生产业链投资机会,汽车金融、汽车后市场、停车市场等领域成为各巨头和一级市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

OBD快速获取用户切入后市场,车机加速向前装渗透

车联网产业链环节众多,TSP是核心,而整车厂商手握核心数据,是TSP的核心。未来TSP合作的形式最可能是整车厂商+地图提供商+有用户有服务有平台的BAT之一。车机厂商加速向前装渗透,争做TSP。OBD更易发展用户,成为汽车后市场的切入点。对于OBD+UBI,关键在于如何绕过车厂控制的数据,找到突破口,抓住用户痛点来获得大量用户;而对于OBD+第三方维修、OBD+二手车交易/租车,关键在于整合后市场服务商,创新杀手级商业模式的能力。

群雄逐鹿汽车后万亿市场,资源、数据整合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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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行政法和行政权范文

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既具有一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共性,也有自身特殊性的一面。共性表现在:1自由裁量权的执行者是否正确理解法律原意,2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解释是否符合法律文件的精神和价值目标,符合公认的基本原则,3是否基于正当动机;4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要求,而不能以执法的名义,将自己的主观意志甚至个人的偏见、歧视,好恶、故意强加于管理相对人,更不能、恶意报复,5。是否公正、公平,6。相同情况是否平等对待,7。是否符合责罚相当;8。是否前后一致等。特殊的一面是档案行政违法行为损害的客体具有多重性。既有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一般性破坏,又有公共财物的价值损毁,还可能对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有序流传和职能的发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有些甚至对国家信息安全构成一定威胁。档案行政违法行为另一个特殊性体现在损害结果价值的难以确定上。档案价值的认定存在主客观两方面的制约因素,档案形成主体的多元,造成价值认定标准的不一致。档案载体大同小异,但内容的重要性、时间序列价值、载体是否唯一等因素直接影响到价值大小,而这些因素并不能直接用货币考量或数字化计算。档案行政违法第三个特殊性在于违法主体的特殊性,发生地域的特殊性。主体的特殊性是指收集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法人或公职人员。利用过程中被处罚行为的发生地一般集中在档案馆中。

考察目前各地出台的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基本上还是引述主观恶意和情节标准,以影响是否较大和情节是否恶劣作为处罚孰轻孰重的基本依据。虽然理论上符合责罚一致的正当性要求,但主观认定色彩过浓,“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是否重大”其实还是由办案人员自由认定,自由裁量权客观性、确定性的目标依然难以实现,加之在行政违法中实施的一般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有行政违法行为就推定违法人主观有过错,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主观恶意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衡量中应该是居于次要的地位。故以上这种一般化的自由裁量权规制方式仅是形式,实际价值不大,缺乏可操作性。

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的正确进路应为引人客观性标准,该标准应该与档案的价值存在正相关关系,以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标准应具有客观实现性,以满足操作性的需要。根据以上设计原则结合档案的客观实际,笔者认为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核心要素应以保管期限、受损档案的时间价值考量、证据或情报价值考量、受损的程度(可修复性)、受损的广度(损害档案的数量)为基本维度构建。其中保管期限与档案的价值(证据或情报价值)存在正相关关系,具有客观实在性。这是处罚标准构建的基本实证根据。但目前的公文处理流程,保管期限基本由拟文者自定,可能存在价值偏估,故将证据或情报价值与保管期限并列,作为自由裁量规制的基本维度,是必要也是恰当的,目的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具体设计:1。以保管期限30年或长期的档案为处罚的基准点:损毁、丢失、涂改或伪造10年期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基准点标准,损毁、丢失、涂改或伪造永久期档案,处罚应重于基准点标准;损毁、涂改档案处罚还应根据受损档案的可修复性酌情处罚。以半修复或半幅毁损面积为基准,按比例实施处罚。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其处罚基准点应以档案距离开放时限长短或社会效果考量,以30年开放期为基准,距离开放期越近处罚越轻;社会效果以影响丽和划控范围为处罚基本依据:以县级区域影响面为基准,市级、省级、国家级依次重之。社会效果以划控范围二十项为测算尺度(见《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控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以第一项为最重处罚之情形,依次减轻之。3。擅自出卖、转让档案或者将档案卖给、赠给外国人的也应以保管期限30年或长期的档案为处罚的基准点,擅自出卖、转让档案或者将档案卖给、赠给外国人10年期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基准点标准,擅自出卖、转让档案或者将档案卖给、赠给外国人永久期档案,处罚应重于基准点标准,其中出卖国有档案处罚重于出卖未经批准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集体或私有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