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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
甲、乙双方就企业劳资专项法律服务的有关事宜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指派的律师
乙方应指派工作勤勉,认真负责,并对所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相当经验之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经与甲方协商,乙方指派________________律师组成工作小组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2、服务事项
在甲方支付了规定费用后,乙方应在下列事项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对甲方目前劳资状况进行分析,出具《企业目前劳资状况分析报告》;
(2)针对甲方的实际情况,为甲方出具《企业用工制度策划书》;
(3)审阅甲方与员工订阅的劳动合同,对其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对于尚未签订的员工,提供新的劳动合同;
(4)审阅甲方现有的规章制度,对其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拟定规范的规章制度;
(5)根据甲方的运作流程,拟定商业保护策略;
(6)向甲方提供一份《劳资纠纷预警机制》;
(7)对甲方的有关人员进行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培训。
3、乙方的保密义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服务实施过程中及完毕之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接触到的甲方未公布、保密或专有性质的资讯,并将维护其保密性。
4、甲方的责任
甲方同意与乙方真诚合作,如实提供乙方所需的所有资料,积极配合乙方工作,确保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履行本合同条款, 按时支付费用及告知乙方其他地址、电话号码和处所。
5、付费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上述款项支付后不予退回。
6、合同的解除
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但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已经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乙方在甲方同意或有其他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也可解除合同。前述的正当理由包括:甲方的违约或在实质问题上甲方拒绝与乙方合作或接受乙方的建议,以致乙方随后的工作无法开展。
任何一方拟依据本款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两周通知对方。当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立刻支付所有未支付的费用。
7、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将另行协商;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关键词:职业学校;课程开发;基本方法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9-0218-02
一、调查社会需求
1.对课程内容需求调查,一是了解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划,把握产业结构调整后新的就业机会;二是了解劳动生产结构变化调整对原有职业岗位提出的职业能力;三是了解新的科技、设备、工艺和材料的采用对劳动者提出新智能要求。
2.对课程现状分析研究,一是对课程受益者即旅游行业进行调查;二是对课程编制者和实施者即教师进行调查;三是对课程使用者即学生进行调查。
3.对课程数据收集整理,一是人口统计数据信息;二是劳动力市场信息;三是原有课程反馈信息,如课程改革重点开出率,毕业生就业专业对口或专业大类对口率及整体就业率。
二、分析工作任务
根据旅游服务和管理专业所对应的一个职业岗位或一个职业群,进行调查分析,由精通职业岗位,工作第一线的专家及长期从事教育的教师把需求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工作规范一一进行排列,编成一套描述从业人员履行职业、职责的任务目录。对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进行划分,形成8~12个工作职责即职业岗位所应具备的综合能力,再对每个职责进行分解,形成6~30个更为具体的工作任务,而完成每一个工作任务所需要的能力即为专项能力,与该职业岗位的业务范围有关,当然也与分解的粗细成度有关,一般来说在100~200个之间。每个专项能力包括了完成这一工作任务需要的知识、技能、态度、工具、时间和质量标准要求,同时确定每一专项能力在职业岗位工作中出现的频度、学习难度及学生毕业时应掌握的程度,即职业入口水平。专业能力完成后要得到该职业岗位工作人员的认定。
三、教学分析
课程开发人员先将一系列的专业能力转化为教学单元(或模块),并将专业职业能力目标转化为教学目标,将相关的知识技能转化为具体的学习、训练内容。每一教学单元应包括相应的知识技能、态度及考核标准。转化的关键是对单元教学目标的描述。单元的教学目标是操作性的目标,应采取包括活动、条件、标准三要素的表达方式加以描述,做到行为化、可观察、可测量。形成一系列与职业能力相对应的教学单元组成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体系。然后,按照专业目录规定的业务标准,科技进步及劳动方式优化提出的新知识、技能和能力要求,学生个性发展和未来继续学习的必要准备,以及原有相同或相近的教学经验,将教学单元分为三类:一是基础的,包括普通文化和职业通用基础性的内容,如语言能力、计算能力、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道德等;二是职业专业基础性的,即同类专业通用的知识、技能,如专业基础理论与专业技能,以上两类多为具有可迁移性的内容;三是职业专业特殊性的,主要是针对职业专长要求的知识与技能。
四、确定课程
首先对全部教学单元进行归并。综合形成各门教学活动归并的原则是将性质相同、联系紧密、便于进行教学的单元结合在一起。教学单元归并为课程后要对课程内容进行排序。内容排序要研究学生学习课程的心理准备状态和认知特点,寻求课程内在的逻辑顺序和学生学习的心理顺序之间的最佳结合方式,由浅入深、先易后难、先专项后综合、循序渐进的进行。课程内容的排序还要注意各门课程之间相互关系的分析,以便做到各门课程在内容和密度上相互衔接配合平衡。在此基础上,根据某一类专项能力的性质功能,学生学习的便利,教学条件与传统经验等选择课程类型。一般来说,必要的基础性理论知识以学科型课程为宜;专业基础性课程以综合性或模块为佳;技能性课以核心课程为主;实践课则以活动课程为宜。研究表明,专业基础课程和某些文化课程可以与专业课程“集成设置”。
五、编写课程标准
课程标准编写要做到科学规范,可操作性。要将组成课程每一个单元的知识、技能和态度按照相应的专项能力在实际职业工作中出现的频度、内容难度和掌握程度进行排序。排序原则:将专项能力中频度高者所对应的教学单元转化为教学重点内容,低的转化为一般要求;将难度高的专项能力所对应的教学单元定为教学难点;并将专项能力所对应的教学单元中对知识技能掌握的程度要求,按教学惯例进行统一规范,采取理解、熟悉、掌握、运用等加以描述。教学大纲应列出课时细目及内容,明确学习范围的深度和广度,对学习目标分解配合适宜的学习训练时数。提出各部分教学法的选择建议,列出配套的教学仪器设备与媒体,考核考试标准和方法。
【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多元化;1+X模式
基层法律服务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创建于广东、福建、辽宁等沿海地区农村的一些乡镇,是基于我国国情和社会需要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在三十余年的发展演变中,基层法律服务经历了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到逐渐萎缩的过程,随着党和国家对法治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广大基层基层群众的迫切需求,基层法律服务在服务主体和服务形式上需要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来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服务主体的多元化:1+X模式
只要一提到基层法律服务,人们往往会马上联想到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从业人员,的确,其主要职责就是提供基层法律服务,但在我国,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从业人员外,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广为人知的法律服务组织和从业人员在基层法律服务中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本文所说的基层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的“1+X模式”中的“1”即是指传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从业人员,“X”即是指广大的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法律服务组织,以下分别予以论述。
1.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前身是乡镇法律服务所,虽然司法部曾在1987年和2000年两次下发文件规范其名称,但各地称谓仍比较混乱,有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站的,有叫法律事务所、法律咨询站的,其在业务上侧重于提供相对专业的法律服务。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在2000年以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大都与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2000年司法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界定为“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到2002年底,全国绝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实现了与司法所的分离,基层法律服务所成为独立的法律服务机构,相对于律师事务所被称为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可称之为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准”社会中介组织。
2.基层司法所
基层司法所的设立晚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才设立的。司法所是设置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侧重于调解纠纷,协调政府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更多地具有行政职能。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基层司法所在群众心中的威望明显超过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律师事务所,有时甚至会超过基层法庭。
3.律师事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4.法律援助机构
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依据《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5.人民调解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服务形式的多元化:1+X模式
传统的基层法律服务形式是基层法律从业人员在其工作单位为有法律需求的基层群众提供服务,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我国广大基层地区的实际情况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必须采取各种形式主动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服务,将法律服务送到基层群众的家门口,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切实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知识和水平。本文所说的基层法律服务形式多元化的“1+X模式”中的“1”即是指传统的基层法律从业人员在其工作单位为有法律需求的基层群众提供服务,“X”即是指基层法律服务送上门,鼓励法学专业学生参与,加强法制宣传等多样化的形式主动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1.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建设
第一,加强基层司法机构的建设。基层司法机构如基层法庭、司法所、公证机构等在基层生活中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在广大基层应以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有的地方可以延伸到村委会和居委会),建立、健全基层法庭和司法所、公证机构等基层司法机构,以便强化其基层法律服务。第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第三,加强基层法律从业机构建设。基层法律从业机构主要是指基层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鼓励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积极与基层群众联系,一方面为基层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维护权利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在进行基层法律服务的同时扩展其相关业务。
2.基层法律服务送上门
第一,法律知识送上门,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质。基层群众有广泛的法律需求,却很少有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该积极采取发放法律书籍,举办普法讲座等形式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法律知识。第二,调解疏导送上门,预防和化解基层群众纠纷。基层生活看似普通,实则丰富所彩,其中的矛盾纠纷也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如婚姻纠纷,拆迁纠纷,借款纠纷等,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很有可能破坏基层稳定的大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该早发现早解决,将基层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三,法律援助送上门,解决基层群众实际困难。一大部分基层群众因生活所迫无法聘请专业法律从业人员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这时就需要党和政府为其提供帮助,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加大基层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力度,简化援助申请手续,缩短申请审批时间,以便更好地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3.鼓励法学专业学生参与
法学专业学生,特别是高年级的法学专业学生,已经掌握了较多的法律知识,有强烈的参与社会实践的想法,有强烈的运用法律知识的愿望。也就是说,他们具备了提供简单法律服务的能力,并且具有参与基层法律服务的愿望。目前我国某些高校已经在基层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服务中心,由法学专业学生为基层群众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帮助。此外,积极鼓励法学专业学生到基层地区就业,通过引入法学专业学生从业,还可提高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素质,推进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改革。需要注意的是,法学专业学生尚缺乏基层法律实务经验,其参与基层法律服务还需要专业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组织和指导。
4.加强基层法制宣传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送法下基层、现场授课、针对性辅导、法律咨询等形式,在继续利用板报、墙报等基层传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现代化大众传媒的作用,就基层自治、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契约化建设等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对基层群众在基层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答咨询,提供法律意见。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基层“两委”换届选举,宣讲宪法和选举法、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增强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要引导、帮助基层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利益诉求,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此外,基层法律服务还可采取其他各种适合本地区的有效形式,这需要基层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需求对象的特点和要求,积极探索,敢于创新,主动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好更及时的服务。
三、小结
基层法律服务在我国基层地区有着极为广泛的需求,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服务关系到我国广大基层地区的稳定,但目前我国的基层法律服务还比较缺乏,无论是基层法律服务的主体还是形式都比较单一,迫切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基层法律服务主体和服务形式,形成基层法律服务多元化的1+X模式,此外这种基层法律服务多元化的1+X模式还需建立一个长效机制来予以保障,可以把基层法律服务加入到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考核中,鼓励基层政府积极作为,否则只能是昙花一现,无法实现广大基层地区民主法治的大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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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在线法律服务;维权护法;服务农民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公民的法制意识也随之增强,法律服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是农业大国,拥有7亿多农民,市场经济中农村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也是日渐增多,农民作为相对弱势的群体迫切需要法律的指导与帮助,但是对于农村普通老百姓来说,高昂的律师费用让他们对找律师望而却步,复杂的诉讼程序让他们感到尤为无助,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便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我们希望利用在线法律服务这种新模式,开拓农村法律服务的大市场。
一、 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缓慢的原因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法律市场开始逐步形成,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成熟的市场体系。但是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相对于城市法律服务市场而言发展较为缓慢,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村民角度出发
农村群众作为法律服务的接受者,其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水平。农村群众与城市居民相比其法律意识存在较大差距,当纠纷发生时,农村群众通常会选择私力救济而城市居民则大多会选择走法律途径。农村村民受传统思想束缚,通常不希望将矛盾公开,甚至认为打官司是很丢脸面的事情。
农村群众间发生的纠纷通常案件标的较小,并且村民不清楚请律师、打官司的收费标准,因此村民通常会产生错误认识,认为请律师打官司会花费大量金钱与精力,所以遇到纠纷村民会先私力救济,解决不了就找政府,而不是去找律师解决。
另外农村一般距离城市路途较远,而律师事务所又主要集中在人口较多的城市,因此遇到纠纷时城市居民可以很方便的找律师寻求法律服务,而农村群众却因为路途较远,不愿车马劳顿而很少找律师寻求帮助。
(二)从法律服务提供者出发
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律师事务所主要集中在人口较多的城市,对于地广人稀的农村,案件数量难以保证,案件标的又数额较小,这使得律师事务所很难在农村地区发展下去。因此对于律师而言农村的法律服务市场仅仅停留在义务普法宣传阶段,多数律师是将其作为一项公益事业去做。
二、 本项目提供的服务类型及项目竞争优势
(一)提供的服务类型
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的服务种类分为两大板块,一是有偿法律服务,二是公益普法教育。有偿法律服务包括:1.法律文书的解读;2.法律文书的撰写;3.法律咨询服务;4.律师订购服务。公益普法教育包括:1.定期邀请法学院专业教师开展网上普法课堂;2.利用寒暑假期间开展走进农村法律大讲堂活动,邀请律师走进农村与老百姓面对面交流;3.实时更新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4.经典案例解读,让百姓通过案例更直观的理解法律;5.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热点问题解读;6.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普及,通过微信平台、飞信等途径每日更新。
(二) 项目竞争优势
1.针对性。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是专门为农村普通群众设计的,服务针对农村低端法律服务市场,本着“维权护法,服务农民”的服务宗旨,旨在让农村普通群众也可以随时随地享受到高效便捷低价的法律服务,让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2.先进性。我们团队大胆尝试,将当下流行的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平台,微信平台,飞信等与传统的法律服务相结合,实现法律服务电子商务化,更好的聚合法律服务资源,通过标准化法律服务产品,实现法律服务价格和内容透明化,法律服务资源的多样化,用便捷低价的法律服务为农村普通群众保驾护航。
3.保障性。项目依靠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的资源优势和软件学院的技术支撑。公司在前期发展阶段法学院会为公司定期安排在校任职的双实性教师指导公司业务,软件学院会安排老师指导在线平台建设工作。此外,法学院还会安排在社会各界任职的有经验的兼职教授指导公司的日常法律服务、经营等问题。这种优势能够使企业比竞争对手更及时地、准确地满足顾客的需求。
4.便捷性。方便快捷价格低廉。对于农村老百姓,他们遇到法律问题常常不知所措,高昂的律师费用让他们对找律师望而却步,复杂的诉讼程序让他们感到尤为无助。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打破传统服务模式,利用互联网、微信平台、飞信等途径,让农村普通百姓可以足不出户便可得到法律服务,并且价格低廉,真正让农村老百姓享受到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三、项目意义及发展前景
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打破了传统法律服务模式,将法律服务电子商务化,方便高效可操作性强,项目本身也蕴含了重大意义。
1.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是辽宁省首个大学生创业专门维护农村普通群众利益的法律服务平台。
2.将传统的法律服务与互联网,微信平台,飞信等相结合,实现法律服务电子商务化,开拓了法律服务行业新的商机和领域。
3.缓解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压力,当今社会绝大多数法学专业毕业生因为司法考试这座严格的独木桥,无奈只能放弃本专业从事其他行业,这导致了大量法律人才的流失。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打破了传统服务模式,让更多法律人得到就业,惠及更多需要帮助的农村老百姓。
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在经营初期得到了广大村民的认可,我们通过社会调研及义务的普法宣传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客户,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作为一种新的行业服务模式,其高效便捷的服务方式,低廉的收费,将会得到越来越多村民的认可,在今后必定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通过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这个项目,我们希望利用在线法律服务这种新的行业模式,可以逐渐满足农村群众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进而开拓出农村法律服务的大市场。(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一、指导思想。
一年来,我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始终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正确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诚信意识。为民意识。服务意识同时,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移民迁建。社会民生等全力拓宽法律服务领域。由于我始终坚持以正确的思想为指导,一年来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收到了较好成效,没有出现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增强自身素质,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法律服务工作水平。
法律知识包罗万象,浩瀚无边。为了有效提高自身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我始终坚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认真及时地学习新颁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确保自己法律知识的不断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去年我获得了全国司法考试证,但我仍然坚持以考促学之策略参加了全国司法考试,力争取得全国司法考试a证,使自己的法律服务知识及法律服务水平达到国家更高标准。除此之外,我还加强了法律服务工作先进经验和先进工作方面的学习尽最大可能地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以适应社会新形式下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为法律服务工作对象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通过一年的艰苦努力,我圆满完成了法律服务所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到目前为止,共办理诉讼案件4件。代书服务3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00余件。参加各种法律宣传活动3次。协助本地党委。政府调解民间纠纷17件。为本发党委。政府提出法律意见10余条,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1(略)1.1(略)
1.2积极开展服务地方法制建设和新林区建设的应用性研究我院坚持搞科研活动为国家和地方林区法制建设服务指明了方向,注重培育林区特色学科和优势学科,不断提升解决林区法制建设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新林区建设方面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近三年,学院承担国家、省级科研项目30多项,其中多项获得国家、省级奖励,出版或发表各类科研成果200多项。
1.3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林区的进程中,学院广大法律专业师生在完成本职教学或学习任务之余,在国有林区广泛地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工作,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我院为地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协助伊春市、伊春林业管理局司法部门对本地区进行普法教育;第二,结合新林区建设和地方实际需要开展各项法律知识讲座;第三,担任兼职律师,案件诉讼;第四,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直接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新林区建设;第五,开展义务法律咨询、参加疑难案件讨论等其他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
2林区高校为新林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特点
我院对伊春市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提供的法律服务具有以下特点:
2.1法律服务方式多种多样由于新林区建设涉及法律的事务多种多样,为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培养相关法律人才;参与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起草与论证;为相关政府部门对相关问题的科学决策提供建议;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担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案件诉讼;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参与司法活动和进行法律监督等等。
2.2法律服务手段专业性我院为新林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是以专业的法学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为手段。以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体系为基础,运用自身对法律知识和法律发展规律的掌握和理解,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新林区建设提出自己的思想和见解,去分析、评价新林区建设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为新林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2.3法律服务作用的双向性我院提供的法律服务,对新林区建设和提高广大林区群众的法律素质以及促进林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法进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我院在为新林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进一步提高了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明确了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壮大了学院。学院的师生在为新林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用、检验、更新和充实所掌握的法律理论知识,提高了自身综合法律素质和法律实践能力。可以说,学院和地方在新林区建设的法律服务进程中,实现了互利双赢。
2.4法律服务目标的明确性高校为新林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目标在于促进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依法、有序进行和提高林区居民的法律素质,保障林区各项事业符合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提高有关机关和个人对于新林区建设的法律认识。
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
2008年,一起极其普通的受贿案件进入了上海预防干部的视野。袁某,一位曾经参与过风云一号、资源一号卫星研制,在太阳能开发领域卓有成就,被公认为上海太阳能产业领军人物的高科技专家,由于收受商业伙伴的10万余元 “感谢费”而锒铛入狱。这原本是一起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涉案金额并不吸引眼球的案件。但由于袁某的获罪服刑,导致其主导的太阳能研发工作被迫中断,上海太阳能产业发展一度停滞,经济损失数以亿计。由此,全市检察机关以法律服务为载体,开始了专家型人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如何服务专业对待自尊
法律服务工作开展伊始便遇到困难。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课题,工作对象相对特殊,专家学者有着卓越的智慧和专业的技能,但同时自尊而敏感,采用传统的预防措施容易造成抵触情绪,往往适得其反。如何进行有效的预防,没有经验可以参考。为了找准法律服务的方向,预防干部决定调研先行。
2009年年初,检察预防部门联合上海师范大学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研究中心,开展专题调研,走访了组织部门和主管单位,收集了56个近年专家职务犯罪的案例,多次邀请有关的专家学者座谈,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上海市拥有“两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4万余名,近年来专家学者职务犯罪呈现上升趋势,案件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多个领域,且大要案比例高。许多专家尽管学历很高、业务能力很强,但法制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一不小心就会触碰法律的红线。相关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说:一些专家型人才走上领导岗位或者掌握了关键资源,当专业权威与行政权力结合时,由于对政策和法律把握不当,容易造成犯罪,往往损失大、影响大,加强预防工作十分必要和紧迫。通过调研,预防干部对于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对于专家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了更准确地把握,对于如何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也初步形成了工作方案。
由点及面三阶段推进
上海专家型人才人数多、层面广,法律服务又是一项新工作,不可能一下子全面铺开。因此,在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预防部门会同上海市纪委监察局制发了《关于为专家型人才提供法纪法律服务的八项工作措施》,明确了逐步推进法律服务的有关措施、步骤和目标,研究确定了法律服务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人士,制定了长期规划,采取分期、分批、分步实施的办法。
第一阶段(2009年),选择专家型人才相对集中的科教、卫生、金融、航运等系统先行开展,首选146名有较大贡献和影响的专家或所在学术领域的领军人物作为服务对象,定期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边摸索、边验证,积累法律服务的初步经验。第二阶段(2010年),将服务对象扩展至上海市经济发展的重点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业、现代服务业、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具有特殊贡献的专业人才600余名,并根据区位特点建立区县院分工负责制,确立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第三阶段(2011年),将法律服务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科技、教育、信息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服务人数超过5000人,形成法律服务的规模效应。
共同形成服务合力
由于专家人才的管理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和主管单位,因此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离不开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为此,预防干部积极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联系,解释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寻求工作支持,得到了有关单位的积极响应,形成了工作合力。
预防部门与市纪委达成共识,将专家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双方共同开展的重点工作范畴。与市人保局、市国资委、市教委、市科委、市经信委等职能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了查案和预防工作情况通报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座谈会、法律讲座等形式共同推进专家法律服务。同时,还与复旦大学、商飞公司、申康公司、申通公司等专家型人才比较集中的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直接联系,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依托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推动法律服务措施落实。
充分的沟通赢得了理解和支持,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说:“国家培养一名专家学者不容易,一旦犯罪不仅是其个人的损失,也是家庭、单位和社会的共同损失。检察机关开展的法律服务工作实际是在保护人才,具有战略的眼光和全局的意义,我们一定会全力配合把法律服务工作落实好。”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许多主管单位已经将专家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反腐倡廉工作的整体部署,成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
让刚性预防得以“柔性”推动
专家群体具有相对特殊的心理特征,不宜采用一般、直接的预防手段。因此预防干部转变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以“柔性”预防措施为主,“少讲大道理,多做贴心事”,在付出尊重和取得理解的基础上开展预防工作,强调三“心”原则。即“真心”,以真诚的态度和沟通方式消除疑虑、化解顾虑;“耐心”,不急于求成,通过交朋友拉近彼此距离;“贴心”,法律服务措施有的放矢,提供专家需要的。
比如,针对商飞公司海外引进专家多的特点,上海市院与浦东区院在商飞公司设立了法律服务工作站,为该公司60余名高层次人才提供了法律咨询热线、专家座谈、廉政讲座等不间断的法律服务。为了给专家学者提供可读性强的法律读物,预防部门专门收集典型案例,编辑成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小册子提供给专家阅读,先后发放6000余册,受到广泛欢迎。
如今,专家型人才法律服务工作已初具影响和成效,成为上海检察预防工作的特色和品牌。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为6000人次的专家学者提供了各类法律服务,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举办讲座20余场,提供法律咨询300余次。细致贴心的法律服务受到了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欢迎,获得了支持,赢得了赞誉,不少专家学者成为检察机关的老朋友,许多专家还积极参与预防工作,主动为预防部门出谋划策。一位专家在参加完讲座后动情地留言:检察机关的法律服务内容丰富,形式生动,并且充满了温情和关爱,彻底颠覆了我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冰冷、强硬的印象,希望你们把这项有意义的工作坚持下去。
关键词:法律服务;互联网;契机
一、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影响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多地广的中国带来了全新的交流模式,互联网发展正在为中国社会不断催生新行业、创造新机会并带动诸多相关传统产业的再次繁荣。
(一)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
1.网民数量增加,发展势头良好2009年中国网民数量为3.84亿,目前已经突破5亿。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功能的全面发展和中国社会网络普及化的推进,中国网民的增速已经显著超过人口的增长速度。
2.互联网设备、介入方式的发展,使上网更加便捷,网络功能及内容更加丰富中国互联网发展使民众逐渐走向“移动”和“掌握”上网时代。从《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2008年22次报告中关于“上网设备的调查的数据”可以看出台机的使用比例逐渐下降,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的数量显著增加。尤其近年来无限上网设备的完善、覆盖面积的扩大与笔记本电脑、手机的精巧化、可携带化相得益彰,被越来越多需要经常上网的用户选择。除了网民数量显著的增长外,网民获得信息的途径的百分率也超过了传统的电视、报纸、书籍、杂志、广播、手机等跃居第一。互联网发展促使信息在传统信息的传播途径之外找到了更加快速、自由的传播方式。随着网络功能和网络内容和功能性也进一步增强,特别是搜索引擎行业的发展,将人们引入到更多的网络领域中来。这种情形促成了电子商务以及商业和专业服务网站的兴起包括网上购物、网上银行、教育网站、网络婚介、网络职介等。中国携程网2007 年总营业收入达11.99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为3.98 亿元人民币,毛利率为81%,增长率高达102%;前程无忧2007 年总营业收入为7.99 亿元人民币,毛利率为55.8%,净利润为1,04亿元人民币。这些数据说明随着网络内容的进一步丰富,网络的功能也不仅仅局限于娱乐休闲,实用性的功能日益受到重视。但相比互联网基础应用,电子商务、商业和专业服务比例仍旧偏低,还有较为乐观的增长空间。
3.网络普及率仍然较低,尤其是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良好,但从规模上讲中国互联网发展才刚刚起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以“中美网络运用规模指数对比”为例,从万人计算机拥有量、网民比例和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来看,中国的指标都不及美国的1/50,中国网络普及率仍然低于全球平均水平,因此中国网民数量还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
作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显著,根据2011年信息化应用中小企业单位性质划分可以看出,民营企业的比例超过了国有企业,占比最大为38.6%。
但我国中小型企业信息化应用尚处于发展阶段,面临众多问题,例如,中小企业对信息化的期望与应用现状存在这较大的差距,对系统效果缺乏量化的评估等问题困扰着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发展的进程。总而言之,如何把信息化系统融入到日常的管理工作为企业带来效益,是中小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但我国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50―800人规模的企业将是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的最大主力;制造业、服务业、流通业将是最大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市场主体;营销、专业咨询将是中小企业未来信息化应用的热点领域。
(二)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影响
1.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改变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如今手机不仅是人们通话、传递短信的工具,还成为了人们上网最便捷的终端。人们随时手握手机上网这就是互联网借助手机实现继续深入、全面地融入网民生活的真实场景。同样网络发展还改变着人们其他的生活方式,例如购物、休闲、娱乐、信息资源获取方式,行为方式等。
2.人际关系的变化。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互联网交流工具使沟通者的感觉越来越趋于面对面的效果,克服了时间和空间的距离。随着博客、微博等“web2.0”时代的到来,人们交流互动方式更加多元化,网络关系已经跳出完全“虚拟”的时代,进入到了“虚拟+ 现实”理性发展的阶段,人们在网上的互信度有所提高,人们的交往能力、信息量都成倍数增长,互联网成为了人们交往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3.交易行为的改变。电子商务、商业和专业化服务中,网络购物的使用率最高为22.1%,在过去十年中增长最快。截至2009年,淘宝的注册用户就已经达到2亿,2012年11月11日,淘宝单日营业额达191亿,网购用户已经覆盖率绝大多数网民。网络购物还推动了网上银行及其他网上支付方式的发展。可以断定的是随着网络服务意识的增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和网络诚信的形成,互联网必将一步步的改变现有的商务交易行为。
二、互联网的发展为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带来的契机
(一)互联网时代国内外法律服务发展现状
20 世纪90 年代末期,以美国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为背景悄悄兴起的在线法律服务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了美国法律服务的重要方式和盈利模式。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十分重视互联网为人们创造的沟通机会,将互联网当成了与客户沟通的绝好途径。同时,更多形式的在线法律服务网站开始出现,如legal zoom、rocket lawyer 等。还有众多专攻特色领域的法律服务网站,比如 等。这些网站不仅吸纳着投资机构的资金,不仅向客户提供着优质、廉价的法律服务,更鼓舞了诸多法律服务行业的掘金人。国内现有的大多法律在线服务网站更重视自身感受,对消费者的感受考虑甚少,仍然有web1.0时代的那种“我说你听,我发你看”模式的通病。由于法律服务人员缺乏与用户互动、以及无法提供用户与用户之间互动的平台,导致网站服务的低级化循环。目前较大的法律服务软件都起身于web1.0时代,虽然为了迎合市场和网络发展的需要,做了很多有效的调整,例如注意SEO 推广和内容不断丰富等,但这些措施虽然短期内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总体上网站仍然停留在以律师推广费为主要赢利点的盈利模式―――既将律师作为主要市场,让律师为服务买单的盈利模式上。然而中国的低端客户具有偶然性,与网站和律师的粘度都不高,且律师的人数虽然不断上升,但毕竟是小众群体,网站盈利的天花板很明显。而web2.0时代下的在线法律服务网站从根本上改变了盈利模式,主要市场不是律师,而是拥有法律需求的客户。这些网站也可以选择向律师收取一定的中介费,但是在这些网站的盈利模式中,主要市场是来自网络上的普通消费者。通过网站提供优质低廉的法律文件服务,吸引客户,采取多种手段提高用户依存度从而形成聚集效应。据百度指数的数据可知各类法律文件每天在百度上的需求有6万多笔,因此以用户带动交易成功率,以交易成功率带动案件数量的情形就有可能出现,也有可能改变靠人脉资源拉案源的现状,进而平衡律师的工作量。此外个性化的定制还将赋予新时代在线法律服务另一特色,通过网络对行业行为进行进一步细分,可有效的提高服务的针对性,降低此种服务的可替换性,进而使享受法律服务成为一种生活、消费的习惯。
(二)互联网发展为法律服务发展带来的契机
从前文的论述可见,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所带来的全新的交流模式正在为法律服务业创造新机遇,并可能带动法律服务相关产业繁荣。互联网为我国法律服务业带来的机遇在于可选择性的增加和行业结构的调整,具体包括:
1.律师服务盈利点的增加造成律师收入差异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资源分配不均。律师占有资源的性质和多寡决定着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律师服务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律师贫富差距,而律师的经济状况又是决定这律师选择提供何种服务方式的客观因素,如此产生的将是行业内的恶性循环,贫富差距将进一步加大,业务范围却越来越窄。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应当建立按业绩、职业操守和能力对律师进行评价的标准体系,让那些有能力、有尊严、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成为客户追捧的对象,实现社会效益和商业效益双赢的结果。互联网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不是去争取那些已经被瓜分的资源,而是以满足现有需求,激发潜在需求为目标。前文已经分析过,我国现有律师专业领域存在着严重的“偏科”现象,案件数量偏少但利润高的业务成为了律师们竞逐的目标,而大量的文书、咨询等工作到成为了一种促成交易的手段。免费咨询、文书的大量存在不仅使法律服务的社会印象日益低廉,而且缺乏经济利益刺激的免费服务根本无法满足客户们的基本需求,长此以往造成的是需求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可怕的沟壑。法律服务的新的契机之一就是让咨询业务成为客流量的中心,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向提供低端服务的律师发送案源。可以肯定地说,谁控制了咨询端口,谁就拥有在法律服务市场的上游的地位。法律咨询、文书、中小企业、个人等业务无法成为传统律师服务业的赢利点的原因在于此类服务具有偶然性,对律师来说赢利点较低。在线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通过互联网进行文件下载、视频对话、在线支付等方式大大的降低了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中小企业、个人法律服务的成本;另一方面互联网可突破时间、地域的界限,形成相同需求客户的聚集,从而形成此类服务的产业化经营,进而将这些业务变为律师的主营业务之一。
2.法律服务地域壁垒的突破互联网对律师服务地域限制的突破将律师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变成了可能,那些第三产业与经济发展未能同步的地区有可能成为法律服务需求新的增长点。网络服务的简易化和日常化,特别是手机上网功能和无限网络的发展更为在线法律服务的便捷增加了筹码,使法律服务成为人们生活的常态化成为可能。因此互联网为法律服务突破地域壁垒,弥补了因律师数量地域不均衡带来的弊端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
3.律师服务方式的改变律师依靠现有信息技术传输自己的专业意见是在线法律服务的中心目标。但是中国消费者需求的满足不能单纯依靠泊来的模式,能够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不是某一种产品,而是一种可以满足中国不同层次消费者的服务理念,产品应当是嵌在这种理念中的宝石。传输专业信息虽然是目标,但如何与免费的服务竞争,体现出价格与价值的对应,才是服务的体现。实现的核心区是网站在文档制作、卖出前、卖出后,能否提供足够多的打动消费者,超过消费者心理预期的价值。“便捷”自然是在线法律服务的最大卖点之一。即时通讯、3G 技术,社交平台都可能成为提供服务的渠道,人们在需要的同时便能付诸实施是便捷的形象表达,从前文的论述可知,“移动”和“无限”上网急速发展的今天,“随时”上网寻求服务成为了大众的可能。“安全”和“公平”是交易双方的共同需求。在在线支付方面可以依托更加完善的信托制度,对服务和报酬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进行合理的设计,既是制约双方行为的有效方式,又能减少因付款或收款问题而影响服务质量的可能。“监督”和“评价”是促进良性互动的必然要求。网络记载、评价的功能是为每一个消费者提供一个表达自己感受的平台,平台向不特定的人群公布,作为人们选择服务的依据。通过记载和公布数据的方式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对提供服务的律师进行监督和筛选,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这种方式具有开放性和客观性的特点,是监督律师服务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4.律师服务规则的改变律师行业社会公信力低下的原因之一是缺少对律师的监督机制,律所的发展过分看重规模,却无法保证律师队伍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长年存在着定价过高、律师不尽责、消费者不了解自己接受服务的细目等遗留问题,这些问题不仅要依靠制度的解决,也需要行业的自律和重新洗牌。在线法律服务的网站虽然只是一个平台,它本身并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但它对律师服务规则的影响在于对交易量的控制、营销手段的提供和资源的集约化管理。利用网站律师会员的数量优势,将法律服务的需求分包给不同特长的律师并以数量的优势取代高利润,减少中小企业和个人的消费成本应当是一个较合理的模式。在服务信息公开化,在用户和服务提供者能够在相对透明的环境中双向选择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对消费行为进行适当的疏导,将资源向更好的服务者倾斜,以利益带动竞争,用竞争构建规则,用规则规范服务行为将是网络平台能够发挥的作用和特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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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业主要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以及司法鉴定等,通常我们所说的法律服务主要是指以律师业为主导的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服务业通过与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法律业中存在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笔者通过对200余件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律服务业中从业人员政治素质有待提高。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服务业,有些从业人员政治觉悟不高,对党的政策不学习、不了解,思想跟不上形势发展,有的政治水平低、办案只讲经济利益,不考虑政治大局,对所的案件不是实事求是地分析对待,而是怂恿当事人盲目地行使诉讼权利,形成讼累,有的甚至鼓励对裁判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违法上访,这都说明其政治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是非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服务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工作,是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因此,我国规定,凡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均需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并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但是由于利益驱动,有些根本不具有法律服务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非法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冒充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揽法律事务,有的人甚至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同时,由于非法执业人员不具备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资格,收费随意,又不受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是法律服务市场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特定的地区来说,法律服务市场有限,为谋取自身利益,少数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由于基层法律服务所、非法执业机构及其人员的办案成本远远低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他们就以低收费与律师事务所进行恶性竞争。而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为了争抢案源,也积极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是一些法律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差,败坏了法律服务队伍的形象。目前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成分复杂,个人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品质,服务意识、宗旨意识淡漠,私自收费、乱收费,从而引起当事人及司法人员的不满和投诉,影响了法律的尊严,严重败坏了法律服务队伍,特别是律师的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