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物性论范文

物性论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物性论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物性论范文

关键词:性能化设计;处方式设计;消防设计;火灾模型

1前言

如果说纳米技术使新材料的研究起到了革命性飞跃,那么也可以说性能化设计方法将开创消防科技的新局面。

消防设计目前有两种设计思想,一种是传统的“处方式设计方法”,其基于场所类型进行设计考虑;另一种是“性能化设计方法”,它立足于危害分析及火灾假想,对于解决超越法规或现行法规无法解决的复杂建筑的消防设计具有很大意义。

由于性能化防火设计的方法与传统的设计方法相比具有许多优越性,所以很快成为建筑防火的一种新理念,并将发展成为建筑防火技术领域里一个全球性发展潮流,受到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2性能化消防设计的概念

性能化消防设计是建立在消防安全工程学基础上的一种新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法,它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的原理与方法,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和内部可燃物等方面的具体情况,由设计者根据建筑的各个不同空间条件、功能条件及其它相关条件,自由选择为达到消防安全目的而应采取的各种防火措施,并将其有机地组合起来,构成该建筑物的总体防火安全设计方案,然后用已开发出的工程学方法,对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定量的预测和评估,从而得到最优化的防火设计方案,为建筑结构提供最合理的防火保护。

与“处方式”设计相比较,性能化设计方案更关注是否能够实现“保证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不受火灾烟气影响”这一“目的”,而不是拘泥于满足规范要求的最低排烟量。性能化的消防设计方案通过科学的论证,能够提供比之处方式的消防规范更为安全的设计表现效果,比较起来,性能化设计方案具有设计成本有效性,设计选择多样性及设计效果更为优化性的特点。

性能化消防设计的两个关键点,第一是确认危害,第二是明确设计目标。具体来说,它针对建筑物的特点,建筑物内人员特点,建筑物内部操作方式,建筑物外部特征,消防灭火组织特点等。从而针对每种危害或者每个设计区域选择设计方法及评估方法。这种设计方法突破了传统设计针对建筑物结构类型、相应的层高及面积的限制,同时提供了更加灵活而有效的设计选择性。

性能化消防设计包括确立消防安全目标,建立可量化的性能要求,分析建筑物及内部情况,设定性能设计指标,建立火灾场景和设计火灾,选择工程分析计算方法和工具,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制定设计方案并编写设计报告等步骤。在设计过程中,需要对建筑物可能发生的火灾进行量化分析,并对典型火灾场景下火灾及烟气的发展蔓延过程进行模拟计算,因此计算的工作量以及各类基础数据的需要量非常大,往往需要采用计算机火灾模拟软件等分析和计算工具。

3性能化消防设计的流程

性能化设计利用火灾科学和消防安全工程建立设计指标,评估设计方案;并利用火灾危害分析和火灾风险评估建立从总体目标和功能目标到火灾场景等领域内所需要的参数。性能化的消防安全设计是一种可以对诸如非工程参数(如人在火灾中的行为和反应)进行定义的工程过程。

4建筑物性能化消防设计的内容

建筑物的性能化消防设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设计内容:一是保证建筑内人员安全疏散的性能设计,二是保证建筑构件耐火的性能设计。

人员安全疏散的性能设计是从建筑内人员安全方面进行考虑的,通过综合考虑各种火灾因素对人员逃生的影响,采用性能化的设计方法来保证建筑物内人员的火灾安全性,从而防止人员伤亡。其性能化的设计准则是:烟层下降高度和烟气浓度达到人不能忍耐的时间大于人员安全疏散所需的时间。

构件耐火的性能化设计是从建筑物的稳定性方面进行考虑的,通过分析建筑构件在火灾中的反应,采用性能化的设计方法来保证建筑物结构的火灾稳定性,从而防止建筑物的倒塌。其性能化设计准则是:火灾持续时间小于构件的耐火时间。

5国内外性能化设计应用概况

自20世纪80年代英国提出了“以性能为基础的消防安全设计方法”(performance——basedfiresafety

design

method,以下简称性能化防火设计)的概念以来,日本、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新西兰以及北欧等发达国家政府先后投入大量研究经费积极开展了消防性能化设计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南非、埃及、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都纷纷开展了这方面研究工作。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行性能化设计方法的应用,并取得了巨大成就。

英国于1985年颁布了第一部性能化防火规范,包括防火规范的性能化修改,新规范规定“必须建造一座安全的建筑”,但不详细确定应如何实现这一目标。

新西兰1991年的建筑法案对建筑监督立法体系进了彻底调整,于1992年了性能化的《新西兰建筑规范》,新规范中保留了处方式的要求,并作为可接受的设计方法,于1993年强制执行。1993~1998年,继续开展了“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方法的研究”,制定了性能化建筑消防安全框架;其中功能要求包括防止火灾的发生、安全疏散措施、防止倒塌、消防基础设施和通道要求以及防止火灾相互蔓延五部分。

瑞典于1994年了新的包含有性能化设计内容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澳大利亚于1996年颁布了性能化防火设计规范的《澳大利亚建筑设计规范》(《BuildingCodeof

Australia》,简称"BCA"),并自1997年7月1日起,在各州政府陆续推行。

巴西于1999年颁布了新的《钢结构防火设计》和《对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两部标准。这是南美首次制定的建筑标准,由SaoPaulo大学、Mi—nasGerais大学和OuroPreto大学编制。标准中引入了如时间计算方法与风险评估方法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程设计方法等性能化的新概念,允许建筑物的火灾安全根据其火灾荷载、建筑物高度、建筑总面积以及灭火设备的安装与否等条件确定,而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做要求。

日本政府于1998年6月对《建筑基准法》进行了修订,引入了一些有关性能化设计的内容,并于2000年6月施行;另外,还于2003年8月开始对《消防法》进行修订,计划于2005年施行。

加拿大于2001年了性能化的建筑规范和防火规范,其要求将以不同层次的目标形式表述。

美国也于2001年了《国际建筑性能规范》和《国际防火性能规范》。

目前,已有不少于13个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法国、英国、日本、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西班牙、瑞典和美国)采用或积极发展性能化规范和基于规范结构形式下建筑防火设计方法,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中国也正在加紧性能化设计方法的研究和性能化设计规范的制定。公安部所属消防研究所承担了几项有关性能化设计的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课题,如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承担的“建筑物性能化防火设计技术导则”的研究和制定,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承担的“高层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安全评估技术研究”等。

6推行性能化设计方法是一个逐步过程

尽管建筑物消防性能化设计方法有很多优点,作为性能化设计技术的基础一“火灾模型”在性能化设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它们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还不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特别是建筑设计师和建筑管理部门的人员都不太了解这种新的设计方法。

有人曾对美国、中国香港和澳大利亚的建筑管理人员在对待性能化设计和处方式设计在能否保证建筑消防安全,以及火灾模型是否足以支持性能化设计的态度进行了一个调查,并进行了比较。发现半数以上的管理人员认为性能化设计不能保证建筑的安全,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人员认为处方式设计能保证建筑的安全,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的人认为火灾模型不足以支持性能化设计。调查结果参见表1。

世界各国几乎都存在着类似这样的情况。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建筑设计师和建筑管理人员对性能化设计技术还存在一个从初步认识、深入了解到最终肯定的意识转变过程。

另外,对于采用性能化方法设计的建筑,如何正确地评估其消防安全性方面也存在很多技术上的难题有待解决。

7展望

性能化消防设计已成为世界性建筑消防设计发展的必然趋势,它的发展将大大促进消防安全设计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成本效益的最优化,并将产生十分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尽管目前还有许多人不太理解和排斥使用它,但我们坚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有

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肯定性能化设计方法的行列中来。据日本方面的统计,采用性能化方法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正在逐年增加。

我国也应该加快性能化规范及配套技术的研究步伐,充分发挥性能设计的优越性。今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促进性能化设计技术的发展:

(1)加强各种火灾预测模型和火灾风险评估模型的研究,拓展性能化设计方法的应用空间。

(2)加强新材料、新技术研究,规范材料性能参数,建立和完善消防数据库,提供准确的性能化指标,为性能化应用积累基础性数据。

(3)深入研究火灾规律、火灾情况下建筑内人员逃生规律和构件变化规律,为各种火灾模型的建立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并拓展计算机技术在消防中的应用。

(4)积极向建筑设计师和建筑管理人员介绍性能化设计方法,使他们从认识、理解并自觉接受性能化设计方法。

(5)出台可操作性强的性能化设计指南,使建筑设计师能尽快地掌握性能化设计方法的使用。

(6)制定性能化消防设计规范,为性能化设计方法的应用提供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田玉敏.论“性能化”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法.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3,(7).

[2]肖学锋.发展性能化防火设计,迎接加入WTO的挑战.消防科学与技术,2002,(5).

[3]SFPE性能化消防分析和设计工程指南.

[4]倪照鹏.国外以性能为基础的建筑防火规范研究综述.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1,(10).

[5]国外建筑物性能化设计研究译文集.消防安全工程工作组编,2001.

[6]T.Tanaka.性能化消防案例设计标准和用于评估的FSE工具.国外建筑物性能化设计研究译文集.消防安全工程工作组编.

[7]卢兆明.香港性能化消防规范的应用情况.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2002.

第2篇:物性论范文

一、语态的理论背景和建构

胡壮麟指出(1989:91),“在功能语法中,如果说及物性是以交待各种过程及其有关的参加者和环境成分来反映语言的概念功能,语态则是交待某一过程首先与哪一个过程建立联系。”

与传统语法不同的是,韩礼德将语态根据参与者的数量将语态分为中动语态(过程只与一个参加者有关)和非中动语态(过程有两个或以上的参加者)。后来韩礼德进一步将非中动语态分为(1985)主动和被动语态。韩礼德这样解释语态系统(2004/2008:297):一个小句没有施事特征是中动语态,有施事特征是非中动语态,或主动或被动,在主动句中,主语是施事者而过程由主动动词词组实现,相反被动句中,主语是中介,过程由被动动词词组实现。

例a. middle:the glass broke.

b. non-middle: operative: the cat broke the glass.

receptive: the glass was broke by the cat.(胡壮麟 et al: 91-92)

从上述例句可以看出,中动语态只有一个参加者,glass叫做“中介”,即保证过程实现的中介,而非中动语态有两个或以上的参加者,句子中的 glass 是中介,cat 是 “施事”即引起过程实现的外因。

从上述可以看出,功能语言学将语态分为中动和非中动。从逻辑语义学角度讲,如果中动语态有一个参加者用命题p来表示,非中动语态命题就是‘p,即若p真,则‘p假,反之亦然。用集合论来表示:

由图可知,若某行为小句是中动态时,小句时态一定既非主动也非被动。既如此,例子the glass broke属于中动语态,既非主动,也非被动。

二、语态建构不当之处分析

首先,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评判标准并没有一致性。中动和非中动的语态分析中,功能语法遵照原则是过程小句分析中是否有施事与参加者的人数。但是胡等也指出“比较复杂的是表示主动语态的主动句中又是也可出现形式上为不及物的动词”(1989:93)例:

d. the landlady won’t sell.

文中虽只有一个参加者,但仍然定义为主动句,因为从语义上理解例句过程要求两个参加者,“一个是‘卖主’,一个是‘出售物’” “the house”是被省去的另一参加者。

笔者同意例句是主动的说法,但为什么 a的分析标准是参加者人数有无,到b却变成语义呢?

从语义上分析玻璃碎了,无非两种情况,人为施加或自然力作用,但不论哪种,玻璃破碎都与本身有主被动关系。在语义分析下的主被动关系被忽略而从参加者人数上来判断然后再否定这句话存在主被动关系,笔者认为不合适。

王宗炎也提出质疑(1999:1),认为其并未“始终坚持”韩礼德按参加者人数判断语态的评判标准,因为胡等说(1989:72)“如果只有动作者而没有目标,小句就只能以主动语态的形式出现”,肯定“he ran away”是主动句。后来胡修正为“如果只有动作者而没有目标,小句就只能以中动语态的形式出现”。(1999:8)事实上“他逃跑”从形式看这个动作是“他”主动发出,从意思看也是主动意愿或被动选择,直接否认存在主被动关系笔者认为也不合适。

第二,笔者认为,在语态问题上存在语义意义和语法形式上的混乱。在回复王的信中,就语法被动不等同于语义被动这一问题,胡说“我个人认为halliday坚持的是句子层次上的语义的被动,语法的被动只是其体现形式而已。”韩礼德区分两种形式的被动,动词形式和语义层次上的被动。

胡等说(1989:16)韩礼德层次思想“理论上,体现过程有自由变异,如一个意义在语法层可以体现为若干种形式,一个形式可以体现若干种语义”。胡等又指出韩礼德认为“语境意义在逻辑上从属于形式意义”(1989:29),与之前将“hamlet is mr. garrick”定义为被动自相矛盾,笔者认为这句话语义上是表达被动关系,语法形式上是主动的,直接断定为被动句不合适。

第三,在关系小句:e hamlet is mr. garrick(胡壮麟 et al, 1989:78)中按照语态分析的判断标准,我们首先确定参加者人数。

胡等认为“语义层实际上是语言系统对语境,即行为层或社会符号层的体现”(1989:15)。语义上hamlet 是由garrick 扮演的,参加者是一个人,理应是中动

语态,但是胡等认为,“从语义上说,mr. garrick is hamlet和mr. garrick plays hamlet 是对应的,因而都是主动的。

所以笔者认为,将语态分为中动与非中动并未带来理解和应用上的便利,反而存在不当或矛盾之处,笔者认为语态还是应该遵从传统语法的语态建构。

halliday, m.a.k. 1970. language structure and language function [j], new horizons in linguistics. harmondsworth: penguin books.

halliday, m.a.k. 1985. dimension of discourse analysis: grammar [j], the handbook of discourse analysis. london: academic press.

halliday, m.a.k. 2004/2008, 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

参考文献:

[1]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第3篇:物性论范文

“人物前史”一词亦可称为“人物前传”、“人物过去史”。它是剧作者在创作成文之前必须做的一道工序。它要求剧作者熟悉、掌控剧中主要人物在开场前的、又与整部作品密切相关的一切信息,在剧中或隐或显地呈现出来以促进人物性格的发展、情节的推进。

正如姚扣根先生所说的那样,一部作品的历史,也就是人物的成长史。每一个故事都没有开头,每一个人物都在不断成长。这是一个自然规律,也是一个客观规律,没有哪部剧作能让我们找到故事的源头,但是与当下正在进行的情节有关的过去时还是能寻找到的,并且也是必须寻找到的。

如《雷雨》第二幕,鲁侍萍第一次出场,她走进了周家客厅,看着眼前的家居摆设对女儿说:“这屋子我好像是在哪儿见过似的。”四凤在镜台上拿了周家第一位太太的相片过来,给她看,她看着相片惊愕得说不出话来,手发颤。

而此之前的情节应该是什么呢?周朴园始乱终弃,致使侍萍沦落他乡再嫁他人。这些信息就是周朴园的前史和鲁侍萍的前史,这对于现在时的周朴园是非常重要的,对于鲁侍萍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是必须要寻到且呈现出来的。

因此,在剧作中,根据现在进行的人物性格发展的需要、故事情节的需要,或隐或显地勾连出的,过去已经发生的,相关的人物信息就是人物前史。每一个人物都应该有自己的前史,人物前史是人物性格发展的源头,它对人物性格的塑造、剧情的展开、矛盾的激化、主题的深化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人物前史的特性

人物前史无论是单独直接呈现,还是隐藏在剧情之中间接呈现,都具有特殊的性质,即可设置性、可选择性、即兴性。

1.人物前史具有可设置性

剧作中的人物前史与现实生活中的前史是颠倒的,这是我们首先应该认清的一点。现实生活中,我们从生下来,到会走路、会说话,再到上学、工作,娶妻、生子等过程是一个顺序的过程;而剧作中的人物前史,却是一个相反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创作一部戏,我们先设置出人物在剧中的情节发展,也就是现在时,然后,在情节需要的时候,逆流而上,去编织他的过去时信息,让这些过去信息印证现在情节中人物的某种性格,从而清晰地显示出人物性格发展的逻辑轨迹。由此可见,人物前史是根据需要虚构的,是可设置的。

如2013年年初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妯娌的三国时代》中,婆婆这个人物形象就塑造得十分成功。

一个婆婆面对三个儿媳,既要让三个儿媳听话、干活、顾家,又得免于矛盾,这很是一门学问。编剧陈彤很好地设置了婆婆的前史——前居委会主任。在第二集中,通过二儿子何平的口说出来:“咱妈,以前是居委会主任,一辈子就研究家长里短的事,处理这点家务矛盾,小菜!”;在第三十四集中,让三儿子直接夸赞:“妈这居委会主任没白当!”生活中做居委会主任在前,娶儿媳妇做婆婆在后;而剧中婆婆出场在前,交代前居委会主任身份这个前史设置在后。由此可见,人物前史是可以用以设置的。

2.人物前史具有可选择性

麦基提出:“一切优秀的故事都是发生在一个有限的,可知的世界内的。”2故事的选择如此,人物的设置亦如此。我们在设置人物前史时,并不是将人物的一切信息都作为前史呈现出来,而是有所取舍的。

在《潜伏》剧作中,编剧姜伟在对王翠萍这一人物的前史设置上,就充分体现了可选择性这一特性。

王翠萍第一次出场是跟“丈夫”余则成接头,在此之前她的经历就变成了过去的信息。这些信息里包括:她是一个乡下人,她是游击队的女队长,她有一个长得跟她很像又一样参加了革命的妹妹,她与她妹妹性格不同,她不识字而她妹妹上过学,她和妹妹都没有结婚,等等。这些信息里面,她是一个乡下人,她是游击队的女队长,这两条信息被选择为前史,在剧中多次使用,尤其是她乡下人的身份,更是与她的性格、生活方式、价值观、审美观紧密地缠绕在一起,一直影响着剧情的发展;她有一个跟她长得很像的妹妹这一信息,作为她来天津接受潜伏任务的引子和暴露身份的导火索使用了两次。至于,她和她妹妹的性格怎样不同,她们为什么一个上过学一个不识字,她们为什么到了二十五六岁还没结婚等等,在剧中都没有设置,这些信息无疑没被选择为前史。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人物前史,只有那些对人物性格发展、剧情推动、矛盾激化有作用的信息才能被选择成为人物前史。

3.人物前史具有即兴性

通常,剧作者在全剧开端部分披露某些已知数,留下一些未知数,造成观众对全剧的期待、探究、解答,而答案往往是令人意想不到的。为制造这种“既出人意料,又合情合理”的戏剧效果,剧作者会在人物的前史中,临时添加新的一笔,使其成为该人物此时此刻的行为动因,从此以后该人物就具备了一个新的前史——一个即兴产生却长久发挥作用的前史。

情景喜剧作为一种轻松幽默的影视剧形式在当下社会被越来越多的观众喜爱。它一般每一集就讲一个新的故事,虽然主要人物基本不变,但每一集往往都会有新的人物出现。由于新人物的出现,剧作者就得设置该人物出现的前因,就得即兴为主要人物添加与新人物有勾连的前史。

如在2006年中央台热播的章回体情景喜剧《武林外传》中,人物前史的即兴性就表现得十分突出。

《武林外传》以同福客栈的女掌柜佟湘玉和她的几个伙计为主要人物展开故事,每集设一个标题讲一个相对独立的故事。第三十集是“佟石头离乡闯江湖,郭芙蓉回家探父母”,在此之前,没有提到过佟石头这个人物,编剧宁财神为了让这个人物出场合理,就即兴给佟湘玉加了一个前史——汉中老家有个有影响力的爹和没出过远门的弟弟。因为即兴加的这个前史,就使得佟石头这个只有胆量和冲劲、没有知识和经验的一心想闯荡江湖的富家子弟顺理成章地出现在观众眼前。由此可见,人物前史的设置是具有一定即兴性的特点。

我们常说“主题是作品的灵魂,情节是作品的骨架。”而主题是要通过人物形象来体现的,人物形象的体现离不开人物性格发展的历史,这又正是构置情节的重要环节。没有人物性格的发展,哪来的情节和主题?所以乔治·贝克说:“一个剧本的永久价值终究在于人物性格描写。”3人物性格描写离不开人物性格发展的轨迹——历史,亦即人物前史、现在史、后史。相比较而言,人物性格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物各自的前史决定的。一个人物的前史丰富而特殊,展现出来的人物性格就独特而鲜明。但是,现在很多剧作家为了节省“不必要的”时间,多以忽略或一笔带过的办法,草草了结人物前史这一必要环节,其结果是什么?必然是塑造出来的人物虚浮空泛,如无根之树,无源之流。故而,一部优秀的剧作必然要有一个丰满的人物前史,以便塑造出可以经得起推敲的独特人物。(作者单位:山东艺术学院戏剧影视学院)

参考文献

[1][苏]高尔基:《文学论文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97页

第4篇:物性论范文

关键词:物权行为无因性;价值判断;善意取得;不当得利;公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5-0198-03

探讨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 首先应从物权行为理论谈起。物权行为理论主要包括三个原则:一是独立性原则;二是无因性原则;三是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这里所说的无因性原则中的“无因性”是指立法者为交易安全之目的,基于政策之考虑,将原因行为从特定的法律行为中抽离,不以原因之欠缺或不存在致法律行为受其影响。

不少支持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学者都有着这么一个判断,那就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必然关系。他们认为,既然承认了独立性,那就必然要承认无因性理论,在论证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基础上;他们通过直接过渡到无因理论合理性的论证,进而完成对整个物权行为理论合理性的证成。我认为,无因性理论只是一种独立的价值衡量而与逻辑无关。物权行为之无因,既不是因为罗马法早就如此,也不是因为逻辑上必当如此,而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应该如此。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说,所谓的无因性,并非谓该法律行为没有原因,而是立法者基于政策之考虑,有意将原因从特定的法律行为中抽离的结果。因此,“无因性原则既不是先天就‘正确的’,也不是先天就‘不正确的’”,它只是“法律的一种确定”。物权行为是否无因,“是一项依据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来决定之立法政策问题”, 而不是有些学者所认为的无因性原则是独立性原则进行逻辑推理的必然结果。既然无因性是立法者基于价值判断作出的立法选择,而不是物权行为的天然属性,那么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就不是“物权行为是否具有无因性”,而是“物权行为应否具有无因性”。那“物权行为是否应具有无因性”或是否应该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取决于立法者对其价值上的衡量或判断的结果。

不少学者支持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支持的理由主要是他们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具有明确法律关系和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德国民法典》在制定之时,其立法理由书也认为,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具有两项优点,即明确法律关系和保护交易安全。(1)可以使法律关系明晰,有助于法律关系的适用。依照物权法理论,应将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完全区分开来,就如买卖而言,可以将其分为三个独立的民事行为:一是债权行为(买卖合同),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三是转移价金所有权的行为。这三个行为完全分开,概念清楚,关系明确,每个民事行为的效力容易判断,且几个法律行为之间没有影响力,有助于法律的适用。(2)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具有更好的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自物权行为理论被创立以来,其无因性之所以存在的最重要理由,一直被认为是抽象性原则具有“交易安全的保护机能”。依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立法,在买卖关系上,标的物交付后,如果买卖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并不影响买受人取得物权,也不影响买受人向第三人转移所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首先,支持者认为无因性理论可以使法律关系清晰、明确,有助于法律的适用。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就认为,“依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完全分离。如就买卖而言,分为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个行为完全分离而独立, 概念清楚, 关系明确,每个法律行为之效力容易判断,对法律之适用甚有裨益。”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中债权行为被人为的抽离出来使其与物权行为相互独立,同时,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之间的联系也被人为切断,使得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丧失原因关系,彼此没有影响力。也就是说,债权行为适用债权法、物权行为适用物权法。他们认为,这样能够使法律关系“概念清楚, 关系明确,每个法律行为之效力容易判断”,因而“对法律之适用甚有裨益”。但是,我们知道债权行为本就是物权行为得以产生的原因,物权行为是否有效跟前面的债权行为的效力息息相关,若这种关联性被人为地切断,无疑就破坏了其逻辑性,影响到了整个行为本身,这就涉及到了其实质性问题。因为这种将两个法律行为的效力独立判断,所得出的结论可能就与独立判断之前完全相反,对交易安全的影响太大。除非这种人为切断原因关联能够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否则仅仅因为“每个法律行为之效力容易判断”就认为“对法律之适用甚有裨益”无疑太轻率了。

至于无因性理论能够更好地保障交易安全这点,我们要明白与无因性相对的有因性理论能够更好地保护出卖人的权利,而无因性理论能够更好地保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权利,换句话说不管是无因性理论还是有因性理论都不能完全保护民事关系中每个人的权利。问题就在于是出卖人的权利还是买受人和第三人的权利更值得保护,这才是争议的核心。对无因性持支持态度的都认为应该优先保护后位取得人的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资源的效率配置。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原则保证了第三人“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权利”的正当性,由于第三人并非交易中某一单个的个体,而是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化身,其利益比原所有权人更值得保护,因为强调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就是保护经济秩序的稳定,维护了更高层次的公正。而与无因性原则配套的不当得利制度能周全地为原所有权人提供救济。但我们都知道,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公平原则都是民法的一个基本性原则,他们都要求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的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的受到保护,并且要求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而无因性理论却严重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因为依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因行为无论因为什么原因、何方过错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买受人或转让后的第三人依然取得所有权。而不管买受人或第三人是否恶意,出卖人都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地位由物的所有人降为普通债权人,丧失了其在物权法上可以主张的权利,这是十分不公平的。这会给出卖人带来一系列不利的后果:如果买受人已将标的物转让,即使第三人是恶意的,也能取得物的所有权,出卖人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只能请求买受人返还转让所得的利益;如果买受人已将标的物提供担保,即在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该担保物权优先于出卖人对买受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果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将该标的物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出卖人无权提出异议;如果买受人破产,出卖人对于该标的物亦无取回权,而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道按债权额比例受偿。再有我们不能简单的将不确定的第三人等同于经济秩序,毕竟只保护买受人和第三人,而不顾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合法利益所得来的“稳定秩序”是不公平的,是虚假的。可能持无因性理论的人又要反对说到,如果不适用无因性理论,那买受人和第三的权利不是得不到保护,这不也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么。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理论和立法上的缺陷使其“使法律关系明晰,有助于法律的适用”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的作用并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甚至适得其反,造成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利益保护的不对等。其实我们完全可以采用一些制度化或原则化的规定来实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所带来的“利”,而弥补其“弊”,以求能够更好地实现人们所希望达到的保护交易的目的。

首先要提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在各国都有所规定,包括在实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德国。《德国民法典》规定,让与的物虽不属于让与人,但受让人因其善意仍可取得物的所有权。其他如《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都是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进而维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人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人无处分其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是像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那样对于所有的第三人都加以保护,而将第三人分为善意的第三人和恶意的第三人,有的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条件才承认其取得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行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我们对于第三人予以区分,根据其进行相应法律行为时善意与否,是否实际已经取得所有权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保护,而非即使恶意也予以保护,这样才更好地实现民法中的公平和正义。正是这样,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中关于对于第三人的保护完全能够更好地被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能够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公平。

第三人在从非权利受让人处取得交易标的物物权时的主观心态是否为善意难以判断或衡量是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不可能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主要理由。但我认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善意并不是难以判断,这里的善意、恶意不能完全以第三人受让当时的内心主观善恶来区分,而是通过第三人的客观行为来体现出来的。比如说其客观上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我们就可以认为受让当时是善意的,因为第三人的这种支付合理对价的行为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也完全符合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所以说通过规定善意取得的一些成立要件,从客观上判断第三人的行为在当时是否为善意,如果是善意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保护,如果是恶意的,不予保护,这样其实更加简单、明确。我们绝不能因为无法判断受让人当时的主观心态就对第三人一概予以保护,即便其实质上是恶意的。

第二个是不当得利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为了保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违背了民法中的平等、公平原则。而借助不当得力制度可以对出卖人的权利加以保护。无因性理论和不当得利制度虽然拥有相当的整合性,但我们应看到这种通过不当得利制度所获得的保护并不完全,更不能对这个“最大的缺陷”做到完美弥补,而只能做到部分弥补。不当得利制度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交付价金和货物后,发现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买受人此时已经转让给我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了标的物,出卖人就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此时为了保护出卖人的权利,出卖人可以依照不当得利制度要求买受人返还转让所得的价金。可能有人会认为此时物权请求权也是变更为了债权请求权,也是对出卖人权利的削弱和损害。但我们知道,适用不当得利时是因为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完成了交付或登记的形式要件,这时候第三人已经适用善意取得实现了物权,物权关系已经稳定,这时候,当然应当优先保护第三人的权利,出卖人只能适用不当得利进行救济。而如果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这时候应当优先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出卖人有物权返还请求权,而不是债权请求权。

第三个是公信力原则。上面提到的善意取得和不当得利都需要一个原则来保证其实现,那就是交付或登记的公示生效原则即公信力原则。比如我国判断是否为善意取得,其中就有一个构成要件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没有确立公示生效制度,那判定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就十分困难和模糊。而采取公示生效主义,动产持有人和不动产登记人被默认为物权所有人,如果第三人相信了这种表现出来的公示效力而发生物权关系,就能说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当然构不构成善意取得还得看具体情形。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由于物权行为独立性逻辑推演而来,也不能说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就必然要承认无因性。无因性理论只是人们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人为地将原因行为从抽象行为中抽离出来形成的,只是一种价值上的衡量。而由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本身理论和立法上具有很大的缺陷,让其并不能很好地保护好交易各方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然而,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固定的制度或原则,彼此相互适用,相互配合,完全可以达到立法者想要保护交易安全的初衷。由此而言,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可谓已失去其存在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郑玉波.民法物权[M].台湾:三民书局,1998:37.

[2] 赵勇山.论物权行为[J].现代法学,1998,(4).

[3] 孙宪忠.再谈物权行为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

[4] 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45,347.

[5]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3.

第5篇:物性论范文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享受物业服务的意识已经越来越强。物业管理是一种不同于其他任何一种服务类型的服务。不同有三,其一就是服务和管理合二为一;其二,服务对象非常广泛,服务内容不断丰富;其三,服务标准千差万别,具有自生性。

一、服务和管理合二为一

没有任何一个行业像物业管理这样把管理和服务结合得这样紧。没有好的服务的物业管理也不成为物业管理。近来,不断有楼市纠纷见于各种媒体上,纠纷的核心是物业服务和收费问题。对业主来说,交了费就要享受个性化的服务,物业公司应该满足我的要求,对物业公司来说,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必须和服务水平相匹配,住户对服务的需要也千差万别,归结起来物业本意是管理,实际是服务。两者是合二为一的关系。北京市小区办公室主任刘志宇说过,物业公司在日常生活中对业主的作用到底是什么?很简单,就是公共服务,同时,重要职责就是管理,由此可见,物业公司就必须把服务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把管理作为有效手段。

二、服务对象非常广泛,服务内容不断丰富

物业管理是有形管理无形服务。有形管理可以定价,比如说对大中维修项目,只要做好投标招标工作,双方不会发生太大争议。无形服务不能定价,比如说电梯司机热情服务和冷面对人的差别。业主所要得到的是有人来看电梯,只为电梯的运行付出费用,对于不同的服务,并没有想到它的价格区分问题。(在美国,服务是单收费。)对于物业管理来说,根据物业收费情况,也很难对服务水平给出合理的定位。这缘于物业管理是有形管理和无形服务的统一。

物业管理的对象不仅是客观存在的房产,还有业主。业主是活生生的个体,也就具有了差别性。张三喜欢你每天早上打扫卫生,李四则喜欢你夜里悄悄打扫;又如电梯里不让运自行车的问题,现在骑自行车的人不少,你总不能让人家爬上去吧?可是你要运了自行车,占用轿厢的空间,其他的业主就有意见,赶上高峰期,矛盾就会产生。与此同时,普遍形成的收费难现象,也会进一步加剧物业公司收支平衡的难度。个性化服务需求愈来愈强烈,为了满足这些要求,物业公司必须对部分服务项目加大投入从而提高服务水平,但是公共的投入有时却会使一部分人不履行交费义务。供暖问题,就是一个众人皆知的问题。

其实,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在造成困难时也带来机遇。物业管理公司的综合实力很大一部分体现在这一方面。在我们物业管理的实践中,针对同样的事情,不同的处理方式也会有不同的效果。所以,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是分不开的。物业内部管理水平上去了,服务水平也自然提高了。管理是前提,服务是目标。两者缺一不可。

三、服务标准千差万别,具有自生性

第6篇:物性论范文

关键词:张艺谋 人物形象 “一根筋”

人物是一部影片的灵魂,优秀影片中的人物形象应是血肉丰满、性格鲜明的。在电影故事的五个基本元素——人物、环境、事件、情节、意义中,人物具有核心的地位。不过,在张艺谋的影片中,人物本身却并非处于中心地位,而是在某种程度上服从于其电影造型和文化理念的需要的。张艺谋在人物形象的塑造上,他所采取的策略可概括为“凸现一点,不及其余”,影片中的人物性格鲜明突出但比较单一且缺少发展和变化,不够立体。他想表现的是具有抽象性、普遍性的人,可说是某一类型的人,而不注重表现人物的具体形态、人性及其个人心理。

在塑造人物形象时,张艺谋经常想方设法来凸现人物性格的某一方面,如我奶奶的热烈、敢做敢为,我爷爷的强悍、张扬,菊豆的顽强抗争,颂莲的自甘随波逐流,秋菊的执著,魏敏芝的倔强,母亲的纯情,福贵对自己命运的无奈,……从而使影片中的主要人物某方面的性格特征很突出,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但是,这样的方法也使影片不能充分展示人物的深层心理的丰富性,也不能完整揭示人物的人格结构。

从人物的性格刻画来看,张艺谋所喜欢的往往都是那种“一根筋”式的人物,他们执著,具有反抗性,不屈从于他人,不达目的不罢休,是一种单向思维式的人物。可以这么说,这种“一根筋”的性格其实暗合了张艺谋的心理期待,是他通过电影想要表现的最主要的生命体验类型。因此,他在几乎所有的影片中都对此进行了彰显,影片中的人物可说是一种符号化的展现。

张艺谋对这类人物的偏爱,跟他本人的经历、性格有关。他出生于古城西安,具有陕西人那种执著而又倔强的性格,他的曲折的人生经历又使得他具有了那种不向任何力量低头的坚韧品格,这些都使他对具有“一根筋”性格的人物产生格外强烈的共鸣,所以才会对此类故事给予了长达十几年的关注。《英雄》、《十面埋伏》的编剧王斌介绍说,“张艺谋在想到一个电影的时候,最先想到的不是故事,而是一个性格,以及这种性格的人可能会呈现出来的画面。通常,这个性格会是我们俗话说的‘一根筋’、‘倔强’、‘反叛性’。张艺谋是喜欢这种性格的,对他来说,具有这种性格的人物的重要性甚至超过故事。”

在张艺谋电影的故事叙述中,女性角色占据了最主要的位置。这些女性角色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大都倔强叛逆、敢想敢干,多有与命运抗争的勇气、坚定不移的信念、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韧性,用张艺谋自己的话说:“她们不是香醇浓郁的陈年老酒,而像白干、二锅头,一入口就辛辣呛鼻,入肚后则翻肠搅胃。”

如《红高粱》中“我奶奶”敢爱敢恨、狂放不羁:敢于对抗她爹为代表的封建礼教,追求自由的爱情;敢与“我爷爷”野合;在日本鬼子杀害罗汉大爷时又积极鼓动、倡导男人们抗日报仇……,是一个“敢爱敢恨、爱憎分明的女人”。

《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不满意村长的赔钱不赔礼,以身怀六甲的柔弱拙笨身躯一次次敲开政府的大门,由乡到县到市,从公安到法院,也一定要个“说法”、“一条道走到头”,在讨“说法”的过程中她屡次碰壁,屡次不服,但仍坚持自己的信念。在她的坚强与执着面前,那些男性反而成了附属之物。

《一个也不能少》中,魏敏芝给人最大的感受就是一个“倔”字,她时时牢记高老师的嘱托“一个不能少”,绝不放弃。为了阻止学生进城读书,会把学生藏起来;为了进城找张慧科,会带领学生去搬砖头;为了找台长,会在电视台门口等上一天……。她身上那种顽固与执着的劲儿几乎让人落泪。

《英雄》中的飞雪,是剧中唯一没有放弃信念的刺客,一定要实现刺秦志向,不惜冒失去生命之险。她为刺秦苦练剑法,甚至不惜以身试剑,勇闯秦宫刺杀秦王,真可谓是巾帼不让须眉!还有如月,明知不敌飞雪也要拼死一试。

《我的父亲母亲》中的“我母亲”的勇敢、执着和痴情,只因为父亲的一句话,便固执地在大雪天里痴痴地等待父亲的归来,父亲去世后一定要亲手织盖棺布,执意要从县里把父亲抬回来。

还有那一把火点燃了染坊,颇有同归于尽气概的菊豆;那对“老规矩”不认可、对陈老爷不屈从的颂莲;那面对相继失去至亲的痛苦,仍然坚强地活着的家珍……

这些女性虽然生活在不同时空、外在形象也各不同,但她们有着相似的一点:都透着一股子的执著、倔强、不信邪、不服输的“一根筋”的性格。她们是张艺谋叙事表意的主要载体,她们的执拗、倔强以及对信念的不懈追求,显示了张艺谋电影对善的理解、渴望,集中体现出张艺谋的人生想象和艺术追求。

张艺谋电影中的这些女性形象其实也是一种意念化的形象集合。“看张艺谋的影片会觉得中国传统女性的性格很倔强,大胆地追求,力求驾驭男性,不屈服于命运,具有反叛精神。而当了解中国文化后,才知道中国传统女性的普遍性格是忍辱负重、温柔贤惠的。巩俐所代表的中国女性只是传统女性的一种想象,或许这些角色只是改变女性身份和地位的一种想象性解决方式。”张艺谋对女性美的这样一种个性化追求,即对女性角色的倔强性格的追求,使他影片中的女性始终呈现出一种与其他女性形象不同的魅力。

《有话好好说》是张艺谋电影中较少的以男性作为主角的电影,影片中的人物赵小帅和张秋生也是典型的“一根筋”式的人物。尤其赵小帅更是个典型,他是个率性的特“拧”的一个人,一旦认准的事儿就一定要做,做不成就绝不罢手,一条道跑到黑。面对安红的冷漠与不屑,他并没有就此罢手,想方设法来表达他的爱意,不在乎别人的眼光,也不管自己用的方法好不好。赵小帅被打后,就一定要找人报仇,“就要他一只手”。虽然他的这种处事态度有些极端,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赵小帅所代表的正是一种男性意识的张扬,非常符合张艺谋一贯的艺术理想。

影片《千里走单骑》中的男主角高田先生想方设法、努力帮助儿子去完成拍摄傩戏《千里走单骑》的心愿,其个性中也依然有着如魏敏芝她们所具有的种种性格特征:执着的精神、认定一个目标的特性。高田先生也是“一根筋”的典型。

秋菊、魏敏芝、赵小帅、张秋生、飞雪、无名等人往往都有一个极其单纯的动机支持他们百折不挠、勇往直前。如“我爷爷”要得到“我奶奶”,颂莲要得到老爷的特别宠爱,秋菊要讨一个“说法”,赵小帅要剁人,张秋生要赔电脑,魏敏芝要“学生一个都不能少”,“母亲”一定要“追”到“父亲”,……这单纯的动机,使他们坚定不移地朝着他们认定的一个目标,勇往直前。

因而,张艺谋所主导的人物在性格方面表现出来的倔强、执着,往往陷于简单的偏执。与秋菊、魏敏芝等人相比,《满城尽带黄金甲》中的王后的反抗则更为偏执与疯狂。她不辞辛苦,疯狂地绣了一万朵作为兵变标志的,在得知兵变之事已败露时,仍执意履行自己的计划。王后由原先的压抑、屈辱,转向变态的偏执的疯狂,心理已经扭曲了。她在心理扭曲的状态中宣泄着自己的反叛和自我的张扬。

张艺谋影片中的这些人物性格鲜明,使观众为他们的执著而感动,但同时人物性格显得单一,缺乏人物的深层心理的丰富性的体现,同时也使故事情节的发展变化显得比较僵硬。

参考文献

第7篇:物性论范文

天津港是新型国际化物流中心,是整个华北、西北地区乃至中国北方的货运枢纽,对外交通十分发达,目前已形成了颇具规模的立体交通集疏运体系。滨海新区依托京、津、冀,内陆腹地广阔,港服务和辐射区域包括“三北”地区的11个省市区,占全国GDP和外贸出口总额的41%和21.5%。从国际上看,处在欧亚大陆桥的桥头堡地位,与日、韩隔海相望,距中亚西亚陆地距离最短,是连接东北亚与中西亚的纽带。

1.1影响财务管理控制的主要因素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会计自身原因或者经济环境的原因而产生各种管理的问题。在经过对港物流行业的情况进行分析后,得到影响物流行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因素如下:

1.财务管理工作基础薄弱

没有管理经验,现有的管理系统中,管理凌乱,没有宏观的管理理念和指导思想。对物流企业发展前景和发展速度预计不足,导致财务管理失真,相关资料不完善。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不完善

没有完整体系结构,没有管理和监督机构。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没有从实际经营情况,不能从管理角度实施工作,致使信息严重失真,费用核算不实,控制松散,不能提供合理的完善的决策依据。

3.财务监管粗放

大多数物流企业对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与控制力度不够,制度贯彻不抓落实,现有的核算和内控制度不尽合理,高素质的财务人员紧缺,对下属公司的财务监督缺少有效的手段与方法,出现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财务核算不规范,有章不循,违纪违规等情况。

三、天津港物流行业财务问题

在港物流企业的发展中,是从多家中小企业合并或者联合成立成大的股份企业,在这个过中,出现很多体系和结构、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整个港物流企业发展的有序进行,影响到整个港物流产业的竞争能力的增强。

1.财务管理整体水平比较滞后

财务问题的产生的原因,在企业财务管理和控制中,相当企业的财务控制和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在港物流企业中通常以业务为记账依据,而忽视了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在整个经营管理中的地位,财务管理思想僵化,管理水平落后。整个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在这样的管理理念和体制下,必然会出现部分企业的会计账目信息失真、数据错误严重,弄虚作假等现象。

2.财务管理职能和组织结构不完善

在各个物流企业的联合和合并过程中,由于原油企业和公司的规模和相关管理制度的不统一,各个企业发展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不同,合并或者联合的过程中,就出现各种相互不衔接的状况,表现出了相互之间合作不适应,管理结构比较凌乱的现象。

3.信息软件建设较落后

在现有的管理机构和部门中,终端控制和网络服务器等硬件设备比较先进,但是在整体的网络开发上却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财务在各个部门不能良好的合作和交流,各个部门开发自有系统,使得重复建设多,资源浪费严重。

4.信息化程度不高

财务人员是财务管理体系中的直接参与者,因此,财务人员的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关系着整个体系的健康与否。物流业务数据量很大,也就注定了物流企业的财务人员的工作压力很大。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数字化的办公模式已经进入了每一个现代化的企业,但由于大多物流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的相关信息化的技能水平不高,没有能高效的利用信息化的技术来提高工作效率,此外,大多企业在信息化的硬件设施上也没有到位。

5.物流的成本意识比较薄弱

目前,港物流产业涉及海运、陆运、仓储、海铁联运等业务活动,包括货物运输、包装、加工、信息化出来等内容。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买方市场逐渐形成的今天,港的物流成本维护意识还比较薄弱,还没有能从整理上完成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成本核算这一环节较弱,最终会导致财会决策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

四、天津港财务管理未来发展的建议与意见

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和资金的大力支持下,物流企业自身竞争能力的增强,港物流产业得到长足发展,在资金问题上得到妥善解决。港物流企业应该根据自己本身的特点,坚持自主创新、因地制宜走出一条适合发展的具有特色的道路。在促进港物流产业的发展和提高的过程中,促进各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管理规范化是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1.提高法律法规意识

在财务管理人员中,增强法律和法规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其依法执行权力,合法承担义务的自觉意识和控制力。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的规范,搞好管理基础工作,强化控制制度建设,提高财会人员的监督意识,加强财会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高法律意识,改善管理状况,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最终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2.增强团队意识

港物流行业中,有大大小小物流企业,在这些企业的联合工作过程中,财务和管理问题是搞好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作为一个优秀的企业,必须要能团结员工,使其具备团队意识,要在工作中坦诚合作,有足够的凝聚力,这样才能优势互补,产生强大的社会竞争能力。如果在整个过程中,各自为政,只为自己着想,结果就只能在竞争中被淘汰。在财务管理中,要注重提供全面、透明、准确的财务状况报告。要能了解整个行业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状况和现金流量的状况来分析企业的处境和发展方向。

3.提高财务信息化程度

虽然在港现有的工作平台和工作环境中,信息化建设已经卓有成效,但在实际运用中,也会有新的问题出现:财务信息化在各自的系统中独立运行,不能相互联通;各种数据结构和格式不同,转换较不方便,有碍交流的流畅性和便捷性;在企业使用信息网络的过程中,由于人员、管理观念或者资金的问题,使得整个信息化网络维护整体较差;在一些保密的文件和数据上不能保障安全性,整个信息系统安全性不高,以致出现泄密等问题,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港物流产业财会管理,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网络化程度,增强相互间的交流也讨论,在整个行业的高度上,同于标准,合理规划,从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建立管理系统和网络建设,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和使用效率。如此才提高信息传播的流畅性和及时性,有利于相互协同和合作。

4.拓展管理内容,创新管理手段

除传统的资金管理和财物管理外,港物流行业的财会管理还应向金融风险管理、税金管理、保险管理,甚至知识资本管理方面拓展,加强资金筹集的有效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减少盲目性。同时,更新换代财务管理方法与技术。量化的财务管理方法应得到更多的应用,如定盘预测、滚动预算、风险决策及不确定性决策等。

5.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组织管理职能

在企业中财务管理要通过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控制与管理财务中心,并把其作为整个企业发展规划的决策基点,以来解决整个企业财务问题管理。在港物流行业中,为能够实现整体财务的目标,加强对财务的宏观控制,就要健全各联系相关企业之间的财务机制与体系。也就是说要建立统一的财务信息系统、财务制度和管理体系。

第8篇:物性论范文

一、物流产业的概念和定位

在国际上,物流业已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可以这样讲,在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中,除生产过程以外的其它过程都可以包涵在物流过程中,物流业包括运输业、仓储业、装卸业、包装业、加工配送业、物流信息业、邮政业等等,是服务业中的一个新兴产业。

对这个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如何定位,我认为:

宏观定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中观定位:是流通业的基础。

微观定位:是企业第三利润源泉。

二、中国的物流业要不要有一个总体规划

我认为很有必要,理由如下:

1.鉴于物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物流业一方面可以按市场经济规律自我发展,但物流业需要培育。2.如何让物流业成为一个重要产业,如何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需要有目标、有措施、有分阶段实施步骤。要作为一个重大战役来打。

3.物流业既是一个知识密集型产业,更是一个资本密集型与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国家的投入,也需要吸引民间资本的投入,加上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经济有其特色,要按物流的需求来发展物流业,防止一哄而上,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4.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都介入物流业的发展,不同的是介入的程度不同而已。

三、政府对物流业的发展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认为,中国物流业的发展,政府、企业、中介组织要发挥各自的作用,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推动,企业的主要作用在于运作,中介组织的主要作用在于协调。在物流业起步阶段,政府的作用特别巨大。

政府干什么?我认为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

1.制定物流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总战略目标之中。

2.制定物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如市场准入、土地使用、税收、技改贷款、项目审批、口岸设立、培育大物流企业与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发展等等。

3.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的投入。

4.强化与协调物流标准化建设。

5.推动物流教育与物流科技发展,用信息化带动物流现代化。

四、中国物流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

(一)中国物流业发展规划指导思想

1.总体上是一个指导性意见,但在项目建设上又是一个指令性意见。

2.市场化运作,向国内全部开放,向外国按加入WTO的承诺执行。

3.规划是粗线条的,要发挥各部门、各地方特别是企业的积极性,不是把大家搞死。

4.中国物流业的发展要以城市为中心。

5.在注重工业品物流的同时,要特别关注农产品物流。

6.中国物流业的发展,开始就要提倡绿色物流,坚持可持续发展。

7.中国物流业的发展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各个城市,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提倡一切都要高起点,不提倡一切都要新建,要充分利用原有资源。

(二)中国物流业发展规划的框架

中国物流业发展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五种运输方式总体规划。这一规划实际上已经制定,但要按物流需求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并服从于物流的总体设计。

2.城市物流中心规划。包括港口进出口物流,公、铁、水、航结点集散物流,城市社会物流等,形成点、线、面为一体的物流网络系统。

3.物流现代化规划。包括信息化推进、物流技术开发、物流标准化推进、物流管理现代化开发、物流信息统计体系建设等等。

4.物流人才规划。据预测,未来10年内,国内需高级物流管理与技术人才3-4万人。需要教育部、人事部、劳动部的配合。

5.物流企业发展规划。包括培育国内大型物流企业,引进国外物流企业,扶持国内中小物流企业发展,鼓励生产与流通企业把物流活动分离出来。

(三)中国物流业发展规划如何运作

1.要有一个运作的组织,建议成立“中国物流产业发展协调小组”,由计委、经贸委、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科技部、教育部、统计局等部门参加。

吴邦国副总理曾指出:“现代物流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越国界的系统工程,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大力推动此项工作。”按邦国副总理意见,中国物流业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国家经贸委如何牵头要组织落实。我们不希望出现各自为政、互相牵扯的局面。

2.要出台一定的物流发展产业政策,有利于物流业的超越式发展。

第9篇:物性论范文

关键词:物业税;主体税种;不动产

中图分类号:F810.4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3-0026-02

一、 物业税开征提出的原因

(一)物业税能够抑制当前房价

随着近两年房价不断高涨,关于物业税的开征被提上了日程。今年全国“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也建议适时开征物业税。由于物业税增加了房产持有成本可借此降低房价,同时通过推行物业税改革能抑制日益严重的房地产投资和投机行为,将“流转领域”的收费变为“保有领域”的收税,对于改革现行“土地财政”意义重大。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表示,物业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拥有房产的个人,而个人持有房屋的动机基本可分为三类:一是投机性购房,以短期持有赚取差价为主要动机;二是投资性购房,以长期持有保值增值为主要动机;三是居住性购房,以永久持有居住生存为主要动机。自住性住房显然不是政府调控目标;如果是短期持有的投机性购房,在房价涨幅远高于物业税成本时,物业税影响有限;对于长期持有的投资性购房者,物业税影响较大,但所购住房用于出租的投资者可能通过提高租金将新增税收成本转嫁给租房者。

(二)物业税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主体税种

物业税的开征让地方政府拥有可归其专享的基本税收来源,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在西方国家,以物业为主体的财产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而且在转轨国家,该项收入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二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财富、尤其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财富中的房地产之间的正向变动关系,使地方政府有一个充足和稳定的税收来源。三是中国在短期内难以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因而在财产税体系的构建中应该更加重视对房地产的征税。四是房地产税归属于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的回收与其居民的受益相对接,有助于促使地方政府构建有效率的财政体制。

二、物业税开征面临的问题

从中国提出对房地产征收物业税的设想至今已经历六年多时间,但由于税率、税基和征收对象等问题尚未解决,同时牵动的利益群体太广,因此开征物业税一直仅仅停留在“想法”阶段。关于物业税的开征,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物业税与其他税种重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2004年的解释,“物业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物业税即指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在国际上,物业税被称为“地产税”或“财产税”,针对的就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它征收的对象是土地和房子的所有者和拥有者,并要求他们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值也是随地价和房产的升值而提高。从物业税概念的理解,我们可以认为物业税不仅包括房产税,而且也包括地产税,是涵盖了所有房地产方面不动产物业的税费总和。而在中国现阶段,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税费共有53种,其中9项为税,剩下的44项全部是费,它们占据了房地产开发成本的30%~45%。已经有了这么多的税费种类,再来征收物业税,就将出现重复的情况。当然,一些交易过程中的税费可以与物业税合并,比如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等,但交易之前的税费是去是留,便成了大问题。如果能够取消自然简单,要是保存,这些税种的税率将如何调整,又值得商榷。

(二)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协调

物业税是针对不动产征收的。政府设立一个专门以不动产为对象的税种,其中的逻辑就是由于政府投入成本开展城市的公共事业建设,如治安、教育、医疗、交通等方面的投入,方能维护物业正常运转和物业价值。政府对物业价值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才能保证这种投入长期的稳定性。但是要增加物业税这样一个新税种,其征收逻辑就面临一个大的问题――原有的公共投入来源渠道与物业税如何协调?原有的渠道还保留,额外新增加一个税种,无疑会导致全民税负的加重。去掉原有渠道,又是否具有可行性呢?在欧美不少国家的征税标准中,并没有土地出让金的说法,因为土地出让费用已经并在了物业税之中,按年计收,不断累加。而中国却实施的是土地出让金制度,一次性收足全额。如果像国外一样,只收物业税,不收出让金,土地出让制度就要进行全盘改革,土地供应需多元化,政府要成为土地市场的局外人,或最多是平等一员,这就要从《宪法》和《物权法》对土地权利的设定开始改革,难度比单纯物业税征收更大,且去掉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更不是简单的事情。

(三)物业税征收的操作

开征物业税必须具备完整的程序。首先它需要具备完善的物业登记制度,然而我们目前的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其次得有科学的针对不动产的价格评估机制和会计制度,这是配置税率和制定增、减税率条款的依据,但其同样也还有提升和完善的空间。除此之外,中国目前涉及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法律法规很多,也不完善。这也是中国在物业税征收方面的困难之一。

同时,物业税的收取方式也存在两难的选择,一是按照房价征收,并有着单套住宅总价的“0.6%~6%之间”以及“0.9%~2.4%之间”两种可能。另一种是按照面积计算,以120平方米划分界线,大城市上浮20%至144平方米,不足分界线减半收取,超过分界线全额征收。前一种为欧美国家所通用,房价越高所需要支付的税费就越多,但会导致购房成本的提升。后一种照顾到了购买小面积的首次置业者的,但无法体现高房价的一线城市与低房价的三线城市之间的差距。

三、物业税的定位

开征物业税既有利又有弊,大体涉及上述所讲的几大问题。这些问题归结起来无非是利益问题和技术问题,当前,无论从房地产市场稳定、财政税收稳定还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施行物业税都能发挥某种程度的作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一是政府对物业税的定性。如果政府出台物业税的目的是保障第一套房的公民居住权,严格抑制房地产投资或投机的行为,则可参考其他国家有关物业税的制定。二是物业税的实际征收情况。物业税的征收涉及较多的技术问题和执行中的不确定因素,如不能较好地处理这些问题,都会使得物业税作用大打折扣,如我们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从制定公布已十年之余,但至今征收也不尽人意,应有作用没有发挥。三是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其他政策,政府调控房地产的政策多,法律规定、信贷手段、土地政策、销(预)售制度等等。税收政策只是其控制手段之一,只靠物业税来调控房地产市场,不仅不能解决当前房价高等相关问题,还往往会带来新的问题。

同时,中国在开征物业税的问题上应结合中国本身的经济制度与政策,不能照搬照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否则,物业税的实行就不能达到政府的预期调控效果。有人提出物业税的税率应参照某国家或地区,比如说可按照台湾144平方米以上房源,每年收取税费为房屋总价的0.8%~1.5%。笔者认为,这种机械的照搬只能带来更多新问题,因为物业税只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名目繁多的税种之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所以中国物业税的确定与执行关键是结合中国目前的总体税收体系和中国目前宏观调控的需要,如果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便要综合考虑被借鉴国家的税收体系和房地产市场的客观情况。

参考文献:

[1]张青,薛刚,李波,蔡红英.物业税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柳婧.中国个人房地产税收体系管理的研究[J].时代经贸,2007,(5).

[3]付钊.试论物业税开征的难点及政策建议[J].新西部,2008,(12).

[4]魏晓峰.外国房地产税制比较及对中国物业税改革的借鉴[J].会计之友,2005,(5).

精选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