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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风险,就是损失的不确定性(Fishchhof (1985》。而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如何控制风险,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意义重大。本文采用2010年至2013年《中国保险年鉴》的最新统计数据和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数据,基于结构方程模型对财产保险公司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通过实证数据进行数理分析,确定风险因素与整体风险及风险因素之间的相关关系,基于全面风险管理的视角,对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提出相关参考意见。
二、保险公司风险分类及财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财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分析
1.保险风险
保险风险是指尚未发生的、能使保险对象遭受损害的危险或事故。保险风险的主要来源为承保风险,承保风险是在展业过程中缺乏健全的核保制度,对标的风险缺乏有效评估和风险选择引致的风险。诸多保险公司没有把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提供优质产品与服务来作为提升公司声誉进而扩大市场份额的有效途径。而是以保费收入作为考核指标,忽视产品质量和服务优化,存在降低放宽投保条件,擅自扩大自留额,超权限承保等无序与恶意竞争现象。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如利率变动、股价变化、汇率波动、通货膨胀率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引起资产价格波动从而导致金融商品发生损失的风险,兼具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的双重特征。人民币升值、资本市场波动、通胀压力和房地产市场泡沫隐忧等因素推高了保险公司的市场风险。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受信方)拒绝履约或无法按时全额履约给贷款人(供信方)带来的损失,它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且存在间歇性,不过一旦发生会产生较大损失和持续恶劣影响甚至引发连锁效应事件,因而信用风险具有离散化、发生频率低、破坏性强的特点。但信用风险具有非系统性风险的特征,可以通过风险分散化方式进行风险管理,有效降低信用风险的影响。
三、实证分析
(一)数据选取与变量选择
1.数据选取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0年至2013年《中国保险年鉴》和各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相关数据。选择了25家财产保险公司的相关数据,这些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比重占据全国总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95%以上,此外财务信息的全面性、有效性更高。
2.变量选择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根据相关监管准则、统计数据与参考文献,将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划分为四大类,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这四类风险即为潜在变量,为衡量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四类风险,基于已有研究成果,本文选取了11个指标作为显变量。
潜变量为保险风险n1、市场风险n2、信用风险n3;显变量为y1保险暴露、y2保险杠杆、y3准备金/权益逆差、y4认可资产负债率、y5偿付能力充足率、y6赔付率、y7权益资产占比、y8融资缺口增长率、y9利率敏感性资产比率、y10债权资产比率、y11债权资产增长率。
(二)参数估计
由结构方程模型输出结果,模型参数估计值分别为:保险风险n1中,保险暴露y1的估计值为0.893(17.4591)、保险杠杆y2估计值为0.916(15.738)、准备金/权益逆差y3估计值为0.427 (6.214、)、认可资产负债率y4估计值为0.414(3.843)、偿付能力充足率y5估计值为0.397(1.275)、赔付率y6估计值为0.114(2.703);市场风险n2中,权益资产占比y7估计值为0.672 (5.794)、融资缺口增长率y8估计值为0.425(4.137)、利率敏感性资产比率y9估计值为0.551(6.371);信用风险n3中,债权资产比率y10估计值为0.392(3.592)、债权资产增长率y11估计值为0.424(4.017)。
保险暴露y1=0.893,保险杠杆y2=0.916,这两个指标反应了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与保险风险正相关。准备金/权益逆差y3=0.427,认可资产负债率y4=0.414,偿付能力充足率y5=0.397,这三个指标反应了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
权益资本占比y7=0.672,该指标反应了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权益资产占比越大,说明保险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的比例越大。融资缺口增长率y8=0.425,利率敏感性资产比率y9=0.551,这两个指标反应了财产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融资缺口增长速度越快,利率敏感性资产比率越大。
债权资产比率y10=0.392,债权资产增长率y11=0.424,这两个指标反应了财产保险公司的债权资产风险,债权资产比率越大,财产保险公司债权资产比重越大,信用风险暴露增多。
在衡量风险之间的相关关系时,r12=-0.021、r13=-0.047、r23=-0.039,数据输出结果没有充分把握表明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间线性相关。
论文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调查评估追偿风险管理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面临着较大风险,更需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来获得保障和支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其强大的网络对国外买方的资信等进行调查评估;在企业的收汇过程发生异常时,及时进行追偿债务或赔付款项;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能够帮助企业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在全球经济危机冲击下,一些国家的对外偿付能力、汇率稳定性等都受到很大影响,国外银行的信用风险也在增大。在国际市场上买家拖欠、拒收等违约风险剧增,而部分国家的信贷紧缩政策更加大了这些企业拖欠货款的风险,甚至不少企业还面临着海外买家破产的局面。曾经是国际上著名的一流银行频繁陷入困境,对即使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货款收回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因此出口收汇风险成为我国外贸出口企业面对的最大外部风险,出口收汇安全成为出口企业普遍担心的问题。目前在我国企业出口困难加大的情况下,更需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来获得保障和支持。
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国家政策和财政为后盾,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代表的一种政策安排。它对于出口企业的积极作用表现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信用和融资服务的同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风险管理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降低出口信用风险,减少风险损失,提高其在国际市场发展的能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出口企业提供收汇的安全保障,可以补偿企业由于买家的商业信用风险或买家所在地发生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从而保障企业经营的持续发展。
一、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国外买方风险进行调查评估
在跨国交易中对交易对象的资信、经营状况等进行了解和分析,都是降低交易风险的基础。而我国的出口企业普遍缺乏对境外客户的资信调查和分析。许多出口企业在信用交易前对境外客户的注册资本、盈亏状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经营作风和经营历史等情况的未作深入了解,缺乏对客户周全、真实、详尽的企业资信调查和信用评级。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会对国外买方及所在国家的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可以指导出口企业选择更有利的贸易对象和贸易条件,避免和防止收汇风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有着先进的网络资信系统和相关国际级合作伙伴,以及专业的调查评估人员,因而对于国外客户的资信情况能有较准确的了解。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信息资源,因此它可以随时检查国外买方的业务量、信用等级等,使得出口商更多地了解其客户和潜在的商业伙伴,还可以帮助出口商建立预警机制。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信保专门成立了金融危机跟踪研究机构,强化了风险监测和管控机制,加大了对欧美买家信用风险的监控力度,并随时向企业风险动态、国别风险和行业风险等信息;对出现信用风险异动状况的国外买家列入“黑名单”,及时向投保企业发出预警;加大了对企业海外应收账款的跟踪和定期排查力度,及时与企业沟通信息,帮助企业加大风险控制力度;借助遍布全球的资信调查渠道,及时为广大出口企业调查海外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并提供专业的资信报告,适时向市场和企业推出《金融危机下的国家风险监控报告》。
在当今欧美等传统低风险出口市场面临衰退之时,非洲、中东、南亚、南美等地区仍具有较大市场开发潜力。面对这些新兴市场国家政治不稳、效率低下、法制不健全、外汇管制苛刻等不利因素,以及企业在开拓新兴市场时面临信息匮乏、风险无法保障的难题,中国信保充分运用专业化和国际合作优势,帮助企业全面调查、分析和把控出口风险,结合国家外交和外经贸政策,倾力支持企业开拓这些新兴市场。
二、帮助出口企业对外追偿欠款
2008年7月14日,中国信保收到一家公司提交的可能损失通知,通报德国买家拖欠其货款高达2000多万美元。中国信保立即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了理赔追偿专案小组,迅速制定海外调查减损方案和多方联动工作机制。中国信保追偿专家从多角度强力推进追偿进程,最终在11月12日,被保险人书面确认收回全部拖欠款项及利息2109万美元。据了解,这是自中国信保成立以来,出口贸易险项下发生的单一损失金额最高的案件,也是追回款金额最高的案件。1
通过成功追偿为被保险人减少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其追偿过程体现出中国信保的集高效、优质、专业于一身的理赔追偿手段,能够有效增强出口企业抵抗国际金融危机风险的能力。如在此案件中,债务关系复杂,涉及德国、西班牙两地买方、项目方、担保方和融资银行等多个债务关系人。中国信保在前期追偿中充分发挥中国信保自身的国际影响力和谈判能力,协助被保险人向买家及各担保方施加追偿压力;同时,利用海外追偿网络的专业力量和当地优势,密切跟踪项目验收完工进度和融资款项到位情况,落实物权保留、担保效力和仲裁程序等法律手续。随着全球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并迅速席卷欧洲各国,欧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瞬息万变,中国信保及时调整追偿策略和追偿手段。中国信保的追偿专家一方面依托追偿渠道从多角度强力推进追偿进程,一方面持续向买家负责人直接施加追偿压力。为了克服时差对工作效率的影响,追偿人员保持每天晚上与追偿渠道进行书面和电话的沟通,确保掌握最新动态并第一时间采取应对措施。在中国信保追偿的积极介入下,经过两个多月的艰苦斡旋,终于划上了完满的句号。
三、出口企业可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获得损失补偿
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的风险保障作用,最终体现在对企业的赔款上。无论是政策性风险还是商业性风险,一旦发生都将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有时可能是毁灭性的打击。但是,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赔偿可以帮助企业避免损失。如发生保单所列的风险,企业可按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企业的赔付比例为损失的80%至90%。出口信用保险会使企业在出口贸易损失发生时得到补偿,这就减少了出口企业的损失,保证了出口企业的平稳运行。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在买方发生破产、拖欠货款等商业风险时,卖方可及时获得损失赔偿。”泉州一家出口企业负责人说。今年初,该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累计出运了40多万美元的货物。刚开始对方正常付款,但到了10月份,买家反馈说,资金流动比较紧张,需要延期付款,该出口企业向福建出口信保公司通报了可能损失。出口信保公司介入调查后,发现买家已于11月初正式申请破产保护,已无追偿可能,因此进入赔付程序。2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面临越来越频繁的贸易摩擦。据专家估计,今后数年我国仍将处于贸易摩擦高发期,企业出口将面临诸多技术性贸易壁垒,同时出口企业还面临买家拖欠、破产甚至欺诈风险。信用保险作为规避应收账款风险最直接有效的工具,能够为我国出口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四、有利于出口企业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能够帮助企业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企业抵御国际贸易风险的能力。目前,中国信保提供专门的“资信评估业务”,利用公司的国内外数据收集渠道和科学技术手段,帮助企业从资金实力、信用程度、道德风险等多方面对客户做全面的资信评估,从而防患于未然,提高企业的竞争和赢利能力。
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企业筛选优质客户,稳定业务结构。如“好孩子”集团在开拓国际市场过程中,针对中国信保对买家的客观评估,对不同信贷类别的客户定下相应的发展战略,这让该集团能更加系统地发展海外市场。在中国信保的管理及信息支持下,公司开始着手优化公司的客户群体。在三年时间里,该公司申报量突破千万的海外买家已由3个增至2007年的6个。客户结构的优化帮助企业分散了业务风险,为“好孩子”的稳定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增长明显。今年上半年中国信保共接到索赔案件936起,涉及金额2.34亿美元。3虽然整体经营风险在升高,但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信保公司不会因为国际金融风险的提高而上调信保产品的费率和免赔额等,帮助出口企业建立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始终是公司坚持的目标,仍将积极为出口企业提供保障。
在当前国际贸易信用风险显著加大的情况下,中国信保不断采取措施和地方政府合作,实施针对性措施,支持辖区内企业参加信用保险。对于我国出口企业来说,强化风险意识更为重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才能保障企业安全收汇,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口企业应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作为自己开展业务的参谋,根据保险规定和履行保险手续的程序,健全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核算和监督,降低企业出口创汇成本。
参考文献:
[1]靳茂,充分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应对次贷危机.中国经贸.2008(6):58-60
[2]潘乐,“好孩子”怎样利用信保防范海外买家风险.国际融资.2008(6):52
[3]杨玉真,善用出口信用保险,拓展企业出口渠道.商场现代化.2008(3中旬刊):112-113
一份统计表明,近两年我国企业因信用风险管理缺失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一再飙升,已经相当于全国财政收入的1/10。企业间的“三角债”戏码不停重演。
在当前市场信用环境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应收款的安全成为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而金融危机、中东战乱以及日本地震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这一情况,信用管理工作因此备受重视。早在几年之前,就有人提倡“全程信用管理”,甚至“全员信用管理”,这是否过于奢侈点了?但是对于企业来说,组建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建立完整的信用管理流程和规章制度,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提升到系统化、流程化、制度化的高度,是信用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一大飞跃。但是关键在于如何走出第一步。
意识永远是个根本问题
2011年4月24日,义乌市祥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获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2.5万美元的赔付款,从买家确认欠款到拿到赔付通知书,仅用了不到一周时间。这也是中信保在义乌赔付的首例对日贸易出口保险。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这么幸运。据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韩巍巍介绍,目前国内企业对于信用风险管理的运用还不是非常普及,主要还是集中于国际贸易比较频繁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其实在中小企业之间,信用风险管理虽然非常必要但却极度匮乏,这跟中国的交易方式有关。因为很多国内企业习惯于金融证、汇票,甚至现款提货等交易方式。”目前成立快20年的新华信仍以有外资背景的企业为主要客户群体。
企业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最根本的还是在于管理层的意识。“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这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领域,对此没有足够的认知度。”韩巍巍同时表示,虽然一些企业已经组建了信用风险管理部门,但却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现在已经有更多的内资企业意识到其重要性,但是可能由于之前习惯性的交易方式或审批流程,会使企业内部在某一段时间内不太愿意去改变。如果企业的领导足够意识到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自上而下地推进,就会顺畅和有效得多。”
伴随新华信这类信用咨询机构教育市场的过程,中国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意识的确也在提升。据悉新华信之前95%的客户都是外资企业,目前这一比例下降到75%。“即使是一个很小金额的交易也会产生风险,当企业具备这样一个最基本的意识时,那么就真的行走在信用管理的路上了。”
类似新华信这种信用调查机构,与信用保险公司也是合作关系。实际上,所有的信用保险公司也都会使用信用调查机构的服务。对于一些实力还不是特别雄厚的中小企业来说,相对于价格不菲的保单,以及年内出险的机率问题,可能选择来自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风险管理更为划算,成本最低、使用方式也更简单。
信用产品市场发展迟缓既制约了我国企业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又限制了信用产品市场对不同市场主体信用定价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加快发展信用产品市场已成为我国优化企业融资结构、推动多层次金融市场发展的紧迫问题。
国内信用产品市场发展迟缓的主因
信用债的基本特征是存在信用违约风险,投资人是否存在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决定信用债市场的发展效能。投资人信用风险管理的基本方式有三项:一是风险持有(又称“风险吸收”),即在持有信用债并分享其收益时承担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通过信用风险定价覆盖信用违约风险。二是风险转移(又称“风险调节”),即将持有的信用债券或信用资产通过内部或外部增信后证券化,转变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MBS或ABS)或抵押债务凭证(CDO),投资人由信用风险承担者转变为投资经纪人和债券利息管理服务机构。从全球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看,金融机构通过基于信用风险转移目标的产品创新,推动了信用产品种类的扩张并迅速扩大了信用产品市场交易规模。三是风险对冲,即在持有信用债的同时,使用信用风险对冲工具对持有的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保护,并通过信用债质押融资等扩大投资收益。“风险吸收、风险调节以及提供有关风险的咨询意见,就是金融机构在社会中所起的最重要的作用”,三种风险管理方式的发展决定了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和方向。从全球市场发展经验看,信用风险转移与对冲机制的建设,是信用债规模扩张、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的关键,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抵押债务凭证产品(CDO)与信用衍生产品市场共同构成全球信用产品市场,信用产品市场的发展必须遵循整体发展、重点推进的策略。
从美国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的经验看,信用风险资产(包括信贷资产、信用债等)证券化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创新发展,是推动信用产品市场快速成长的基本动力,信用风险转移、对冲机制建设是信用市场建设的中心环节。我国政府长期以来非常关注并积极推动信用产品市场的发展,但市场发展始终异常迟缓,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主要投资人信用风险转移和对冲机制缺乏,信用产品市场成长动力不足。国内银行间市场信用债的主要投资人是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二者总计信用债投资规模超过市场总量的70%。我国保险市场目前缺少信用履约保险品种,保险机构持有信用债后不能通过购买信用履约保险或再保险等方式进行信用风险对冲,也不能通过分保方式进行信用风险的分散转移。商业银行投资信用债后,目前不能通过发行基于信用债券风险收益的资产支持证券、抵押债务凭证,难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信用风险的分散转移,也不能通过购买信用履约保险或叙作信用违约互换(CDS)交易方式来进行信用风险对冲。信用风险转移、对冲困难,导致商业银行在投资信用债时只能采取“风险持有”方式,必须相应计提风险拨备,根据监管要求按照100%的风险权重计入风险加权资产并相应配置经济资本。各行在“风险持有”方式下被迫按照信贷审批流程进行信用审批,核定授信额度并将信用债投资规模计入发行人授信规模,并比照信贷管理流程进行信用债的投后管理,导致信用债投资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文化“信贷化”。在信用债投资授信管理中,银行难以对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发债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核定投资授信额度,限制了对无贷款企业债券的投资;投资授信额度主要取决于发债企业规模、财务状况等,中低资信水平的信用债难以通过银行内部的授信流程,资信评级较低的债券种类均被剔除在投资准许范围之外,导致发债主体不断向垄断性大型企业集中,发债主体的多元化更加困难。从目前市场情况看,A级以下企业债几乎没有投资需求,所有发债主体均要求评级机构给予的债券评级超过AA级,形成了对评级机构的高级别评级的“倒逼”机制,导致评级机构评级行动的扭曲并加大了评级风险。
商业银行信用产品投资限制于有信贷关系的高资信信用债,导致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市场几乎演变为单纯的高资信信用债市场,高资信信用债(AA级以上)占全部信用债的96%以上。高资信发债主体大多为垄断性大型企业,融资渠道多样、资金实力雄厚,发债规模有限,债券发行利率普遍低于贷款管制利率。即使在银行体系流动性过剩、银行资金过于充裕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目前授信管理限制、高资信信用债发行规模有限、高资信企业信用债投资收益低于贷款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信用债投资占比也难以有效提高。商业银行是银行间市场资金实力最雄厚、交投规模最大的市场主体,在“风险持有”方式限制下信用债投资积极性不足、信用债风险管理行为“信贷化”,不仅导致信用债市场发展迟缓,而且导致信用市场的风险定价和价格发现功能弱化,制约了人民币信用债市场功能的完善与提升。
我国信用产品市场加速发展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借鉴全球信用市场发展经验,稳步构建投资人风险转移和对冲机制,创新推出信用履约保险产品,积极培育信用衍生品市场,稳步推动资产支持证券和抵押债务凭证产品的创新发展。从长远发展看,我们必须着眼于构建包括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抵押债务凭证、信用衍生产品在内的信用产品体系,建立适合信用产品现券与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体系,使金融机构可以自由选择“风险持有”、“风险转移”和“风险对冲”三种风险管理方式,并在选择、比较、评估风险管理方式的基础上形成风险定价机制,稳步推动多层次信用产品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我国信用产品市场的发展路径
我国信用产品市场的发展,必须将信用风险对冲和分散机制建设作为推动市场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在推动高资信债券和抵押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的前提下,稳步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对冲和转移机制,稳步建立包括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抵押债务凭证和信用衍生产品在内的多层次信用产品市场体系,目前则应重点推动信用风险对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加快高资信信用债与抵押信用债市场发展
高资信企业债、短期低风险债券和抵押信用债是我国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的第一阶段,三类产品也是我国目前信用债产品的主体种类。我国信用产品最初均是高资信信用债,2005年开始我国中短期低风险信用债市场快速发展,银行间市场创新推出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中短期信用产品。这些创新类信用产品的推出,有效扩大了我国信用产品市场规模,提高了信用债市场占比。2005年我国创新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债主体除依赖自身资信外,还将特定资产作为债券抵押物实现了债券“增信”。
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对冲机制
信用风险对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当前我国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的关键。当前信用风险对冲机制的建设和发展,既应积极建立债券发行担保机制,更要依赖债券履约保险产品和信用违约互换产品的创新和发展。
建立债券发行担保机制。信用增级是国际市场金融创新产品设计中的必备环节,渗透到资产证券化市场、养老金计划、市政融资等多种产品中。这类提高信用增级服务的机构,只承担金融产品担保的单线业务,故被称为“单线担保公司”或“单线保险公司”。1971年美国债券保险公司成为第一家为市政债券提供担保的专业债券担保公司,此后债券担保公司已在美国、欧洲和亚洲普遍存在。
我国信用产品市场的发展,需要积极建立完善债券发行担保机制,解决低信用级别中小企业的发债困难。2007年前我国发行的AAA级企业债大多都是由商业银行提供担保的债券,2008年银监会限制商业银行提供信用债发行担保后成立了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发行主体提供信用担保。从我国信用债发行担保情况看,由于包括中债信用增进投资公司在内的国内担保公司增信实力整体偏弱,自我造血能力不足,能为金融市场提供的担保规模较有限。担保业受经济周期影响高,其“靠天吃饭”的行业特点导致担保公司经营发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从未来发展看,必须创造信用债履约保险产品,扩大信用担保的覆盖面。
创新发展债券履约保险产品。债券履约保险产品创新是推动人民币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债券履约保险可以区分不同情况作为资产保险产品或一般履约保险。从保险品种看,可以优先推出债券履约险和债券意外险,前者主要是加强签约主体签约合法性的约束,以保证合约的合法履行,同时对现金流在正常振幅条件下所造成的短缺实施先行偿付的补救措施;后者则赔偿因“天灾型”意外因素而导致的发债人债券偿付违约损失,在履约险不足以实现整个偿债目标时可由债券意外险补充赔偿。
债券履约保险产品创新需要解决债券履约保险分保和再保险问题,建立债券履约保险分保和再保险制度,有效分散保险机构的业务风险,防止风险过度积聚。在制订债券履约保险产品标准的同时,应相应建立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债券违约确认、履约赔付核算、清算等相关制度,并可以在保险公司中逐步试点和推广。
创新优化人民币信用违约掉期产品。信用违约互换(CDS)被称为21世纪最具有吸引力的金融风险管理创新工具,它在保留资产的前提下,将贷款或债券的信用风险从其他风险中剥离出来,在市场上被定价,并转移给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使信用风险管理第一次拥有了和市场风险管理同样的对冲手段,从根本上改变了信用风险管理的传统机制。
信用衍生品契约除了具有传统金融衍生品契约特点外,还呈现出以下不同的特点:(1)保密性,信用衍生品单独交易信用风险,银行能够实现对客户信息的保密管理,维护了银行与借款者的良好关系。(2)交易性,信用衍生品拥有广泛的交易者,具有较强的可交易性,克服了传统信用保险、担保工具缺乏可交易性、难以产生一个交易市场的缺陷。(3)灵活性,信用衍生品可以在交易对象、期限、金额等方面根据不同需求灵活定制产品,还可以与其他金融产品合成新的具有特定风险和收益结构的产品。(4)债务不变性,信用衍生品以信用风险为交易对象,对法律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任何影响,简化了法律程序和其他一些相关程序。
2009年3月1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和相关的公告(交易商协会公告(第5号)),为人民币信用违约互换产品的创新推出创造了有利条件。2011年10月,交易商协会《银行间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创新推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CRMW),该工具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以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商协会还相应了CRMW标准协议,制定了CRMW交易准入制度及试点管理办法。目前需要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人民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交易机构范围,完善CRMW交易及集中清算制度,协调不同监管机构的管理要求。《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的企业(公司)债需由保监会另行规定,这意味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虽然可以降低保险公司投资信用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但最终的投资行为还要征得相关部门的认可,CRMW创新需要在解决这些监管协同问题的基础上稳步发展。
建设并完善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建设需要从高资信信用资产证券化起步,实现信用风险对冲手段的多样化,进一步推动低资信资产的证券化及抵押债务凭证产品的创新。
推动高资信信用资产证券化。高资信信用资产(正常贷款和AA级以上企业债)的证券化是建立信用风险转移机制的第一步,我国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推动银行正常贷款的证券化,目前迫切需要试点推动以AA级以上高信用级别信用债、正常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创新推出基础资产更加多样化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并研究解决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解决债券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独立法律法规,直接关系到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阻碍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权转让的进行,法律也没有对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真实出售”的界定作出规定,不能有效防范发起人的违约破产风险,投资者的权益也就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限制,使SPV所起的风险隔离无法有效实现;还有根据破产法规定SPV没有优先追索权,将造成证券化资产中的超额担保部分无法与原始权益人进行破产隔离,难以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无法真正实现表外融资。从会计和税收制度来说,2007年的新会计准则虽然已经对资产证券化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实施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而税收制度也有待补充。尽快解决法律障碍并推动业务试点,才能够真正推动中国资产证券化步伐。
二是推动基础资产增信机制的创新和发展。低资信基础资产证券化中,MBS、ABS发行机构必须进行内部或外部增信并增强产品流动性,必须推动相应增信手段的创新和发展,并创新推出MBS、ABS违约保险产品,为低资信资产证券化创造条件。
三是加强二级市场建设。根据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和特性,建立多种服务模式的交易平台,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转让服务。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的债券类产品的交易平台/系统,既可以有效地为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服务,也可以为机构投资者投资理财服务。
推动低资信资产证券化。低资信资产(AA级以下信用债、关注类贷款)证券化是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难点所在,也应是信用产品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低资信资产证券化操作中,应坚持几点:
一是实施合理的发行人市场准入及发行方式,实现市场有序扩容及道德风险防范的均衡。可考虑先由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发行低资信债券,由商业银行进行增信后向创投机构或特定投资者发行。
二是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的增信行为。低资信资产证券化中,商业银行必须进行内部增信(发行人有限担保)或外部增信(购买CDS或债券履约保险,外部机构提供履约担保等),必须通过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的增信行为,避免低资信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交易中无序竞争或权责机制失衡。
三是培育具有市场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群体。低资信资产增信后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向具有产品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发行,并不断改善法律环境、信息披露、信用评级、会计审计制度、中介服务及交易结算等市场基础设施方面。
审慎推动人民币抵押债券凭证(CDO)市场发展。CDO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美国,随后在美国、欧洲和亚洲一些国家迅速发展起来,目前CDO已经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之一,CDO管理和投资者包括保险公司、共同基金、信托投资公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养老基金、私人银行等。
我国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的割裂,为CDO 产品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在信用风险对冲机制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创新并获得了较长期的发展后,应稳步推动我国人民币CDO产品的创新,并具体解决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积累相关企业的信用数据,使得CDO定价中违约率、回收率数据较为可靠,为CDO产品定价和估值提供便利,提高CDO市场的定价透明度。
二是规范CDO产品信息披露流程,强化CDO产品市场的外部监管,并可考虑建立统一的人民币CDO托管清算机制,严防由于基础资产泡沫化导致的CDO产品市场出现“市值泡沫”。
三是明确CDO发行人投资权益层子产品的责任,控制CDO产品市场的道德风险。
中国信用产品市场风险控制及相关问题
2007年爆发形成的全球金融危机中,美国信用产品市值无序爆跌、估值和定价体系崩溃并引发大量金融机构的亏损和破产,信用产品市场成为这场全球金融危机中受损最严重的金融市场之一。一些论者认为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成因是美国信用产品市场的繁荣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并提出应限制人民币信用产品市场发展和人民币信用衍生产品创新的观点。审慎分析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成因,讨论人民币信用产品市场风险控制的可选思路,是推动人民币信用产品市场发展中的现实问题。
信用市场发展及信用产品体系的丰富,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不是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源。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导火索是美国房价的超预期下跌引发的“次贷”违约率持续上升,深层原因则是长期繁荣中出现并不断膨胀的房地产泡沫。从美国“次贷”危机的发展历程看,金融危机实际上是资产泡沫急剧破裂的必然结果,金融市场稳定的关键在于泡沫抑制机制的建设。从全球市场经验看,抑制股市泡沫的主要机制是“做空”机制,多空双方的市场判断与竞争不仅有助于抑制股市泡沫膨胀,还有利于形成价值投资的市场氛围,增强资本市场的价格发展及资源配置功能。
抑制资产泡沫的有效机制、保障“居者有其屋”的公共服务观和警惕资产泡沫的风险意识,是稳步发展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基本要求。我们需要认识到,市场经济是周期性经济,客观存在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的冲突、生产与消费的矛盾,我们在分享周期性繁荣的福祉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将承受周期性萧条的折磨,金融危机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我们抑制信用市场发展的理由。全球金融危机肆虐过程中,各国政府纷纷通过向金融市场注资、大型金融机构国有化、发行政府担保金融机构债等手段缓释市场危机,事实表明政府“有形的手”不仅是推动市场发展最重要的力量,也是危机时期进行市场保护的最后手段。2009年三季度后,各国央行正在积极酝酿推动全球信用产品市场的复苏和发展。从长远发展看,中国经济的稳健发展一方面需要稳步发展信用产品市场,解决信用风险向银行体系过度集中和银行资本补充困难的问题,避免陷入经济增长需求倒逼银行信贷投放、信贷投放引发系统性的银行资本短缺、银行再融资压力威胁资本市场稳定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需要始终坚定不移地保持国家对大型金融机构的控股地位。政府是危机救援的最后手段,也是推动市场发展和保障市场稳定的关键因素,只要审慎创新、防止资产泡沫并始终坚持对大型金融机构的国家控股地位,信用产品市场发展及信用衍生产品的创新风险是完全可控的。
【关键词】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Ⅱ;三大支柱;保险监管
一、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Ⅱ推出背景
在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保险业成功地经受了危机的考验,保险监管也基本充足。除了极少数公司外,保险公司并未要求政府支持。尽管如此,危机也暴露出保险监管方式中的一些漏洞,无论是保险监管者还是保险公司,都希望建立起一整套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偿付能力Ⅱ(SOLVENCY Ⅱ)作为欧盟正在推出的一整套全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理应引起中国保险业的高度关注。
2001年以来,结合保险业、风险管理、金融技术和财务报告等领域发生的新进展,欧盟对现行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也即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Ⅰ,简称“欧Ⅰ”)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和回顾,正式启动了制定和实施Solvency Ⅱ(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简称“欧Ⅱ”)的进程。
作为一种创新的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欧Ⅱ的启动必将引领着新时期国际保险监管的改革与发展潮流。特别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直接借鉴了欧Ⅰ的相关规定,二者渊源颇深。在欧Ⅱ行将出台的背景下,对欧Ⅱ的框架体系、监管理念和未来的影响等内容进行深入考察,无疑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二、欧Ⅱ的三大支柱框架体系
欧Ⅱ在框架上参考了巴塞尔Ⅱ,确立了“三支柱”体系,也即定量要求、定性要求和市场约束,在监管理念上兼顾消费者利益保护与保险公司竞争力、遵循市场价值等。
(一)第一支柱:数量要求
欧Ⅱ的第一支柱主要涉及数量标准要求,如规定保险公司准备金计算、偿付资本额的计算和要求的标准。
1.保险准备金的计算
保险准备金的计算是欧Ⅱ第一支柱的重要内容。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是先出售保单,后发生赔付,出售保单后便承担未来可能赔付的风险。应对该项风险的会计技术就是将该风险作负债处理,具体方法就是提取保险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资本额是采用资产减去负债得到的,对于资产的确定,一般采用资产的市场价值方法来计算,而负债的市场价值则比较难以获得,欧Ⅱ确定采用公允价值的概念,但是负债公允价值计算的最终方法仍在讨论之中。
2.偿付资本要求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这是由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决定的。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而保险消费者的核心利益是保险保障权或保险金领取权。如果保险消费者在申请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不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那么保险消费者的核心利益就失去保护,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也就无从实现了。欧Ⅱ体系从监管角度出发监测评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最大目标是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中国保监会目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时,实施的是偿付能力Ⅰ体系。那么偿付能力Ⅱ体系,与偿付能力Ⅰ有何差别呢?
偿付能力Ⅱ与偿付能力Ⅰ之间存在根本不同,具体的表现在于:偿付能力Ⅰ没有合理考虑资产负债间的相关性,也没有客观地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具体考虑在内,而偿付能力Ⅱ则提出了基于实际风险的、保持各地区不同市场之间一致性(即市场一致性)的偿付能力要求,以此鼓励保险公司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偿付能力Ⅱ的“市场一致性”主要体现在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特别是其中有关公允价值的计量保持了一致,从而保证了在欧盟组织内各国各地甚至全球其他地区符合这些国际准则的监管机构所广泛采用的可能性。当然,这其中也包括中国。
3.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要求是保险监管的重要依据,如果保险公司资本额低于该标准,监管机构就可能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欧Ⅱ中,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是根据偿付资本要求来产生的,但是如何通过偿付资本要求来计算最低资本要求,基于怎样的计算公式,目前仍在讨论之中。
4.内部模型
欧Ⅱ第一支柱允许保险公司在实行标准法之外还可以运用内部模型来计算偿付资本要求。内部模型法的选择可以促使公司建立一套为自己量身定做的风险管理架构,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发展出最适合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内部模型法计算偿付资本要求在监管制度设计上不但可以提高公司差异化经营的竞争优势,并可以提供公司做好风险管理的动力。
(二)第二支柱:监管检查流程
不同于第一支柱技术面和数量上的计算,第二支柱所关注的是对于保险公司管理质量的要求以及监管执行上的相关规定。
1.内部管理的要求
欧Ⅱ对公司内部管理的要求,主要是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内部稽核等制度的构建和强化。对于各个层面的风险,欧Ⅱ参考了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目前的各项准则,并配合第一支柱中对于风险衡量上的要求,着手制定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投资管理等规范,这些规范是欧Ⅱ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监管项目,主要是风险在管理质量上的监管要求,通过这些“质”的要求与第一支柱中风险“量”的要求相结合,将提高保险监管的有效性。
2.监管执行流程
相比于对公司内部管理要求的内部自我监管与检测,监管执行流程则是外部监管机构的检查制度,它主要有三项内容:第一,一般检查与实地检查流程;第二,监管的权力行使;第三,检查流程的公开透明。在监管执行的过程中,被监管者非常注重监管的公平性,通过流程的透明公开可以使监管行为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实现对监管权力的制约。
3.偿付资本要求的增加
偿付资本要求在第一支柱有计算上的规定,而在第二支柱当中的资本要求增加并不是来自于计算的结果,而是根据监管执行流程中监管机构的判断得出,这也是监管执行上的权力之一,即使保险公司依据标准法计算而得出的结果符合偿付资本要求,也有可能通过监管流程由监管机构判定必须增加资本以确保公司的财务稳健。由于第二支柱主要监控公司风险管理的质量,如果公司未能达到要求的风险管理质量水平,则由监管机构判断是否需要增加偿付资本要求以确保公司的财务稳健。
(三)第三支柱:监管报告与公开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与透明化的趋势来自内部的股东与外部的监管机构、分析师、评级机构、媒体、投资人等各种压力,因为长久以来保险公司的经营信息一直缺乏透明度。第三支柱的规范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监管准则以及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的会计准则对于信息披露与透明化原则的要求也是一致的。然而,第三支柱现在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主要原因除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与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尚未最终制定完成之外,目前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信息可被公开的程度也有争议。例如,当某一保险公司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信息被公开,该保险公司很可能面临业务流失、信用评级降低、客户解约、融资困难等等问题,从而丧失改善经营状况和提升财务稳健的机会,而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未必意味着保险公司即将破产。
基于经济和风险角度的监管框架能够为保险业有效运营和增长提供支持,这种监管对于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来说必不可少。如果实施得当,此类监管将会创造使保险公司可以有效运营并促进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的环境。
三、偿付能力Ⅱ监管标准在我国适用性分析
那么,中国的保险市场何时能够实现偿付能力Ⅱ的监管标准?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还应该从多方面论证。
以中国目前现状,实施偿付能力Ⅱ还有诸多难题,其原因在于:
(一)国内目前在信用风险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偿付能力Ⅱ的标准通过“执行、控制、披露”这三大支柱将保险公司可能遭遇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等明示出来,并加以监控。但国内目前在信用风险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比如资产价值、负债的公允价值评估与认可,的确是一个难点问题。而刚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采用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政策,是运用公允价值的一种计量模式。在使用中,有很多的问题需要细化和标准化,否则就是公允价值的滥用。
(二)保险公司精算模型的参数选择、风险整合的实施都难以获得有效突破
(三)严格的资本金要求与高投资回报预期的落差
保险业对于可能的监管变革存在的另外一个顾虑是,过于严格的资本金要求可能会迫使保险公司做出过于保守的投资决策,而这可能会降低保单持有人的回报。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这种投资转变对于整体经济是不利的,因为这会减少用于支持增长的资本投入。
【关键词】非寿险; 银行保险; 合作模式
一、国内非寿险银行保险的发展现状
银行保险在国外短短10多年就获得了突破性进展,而我国的银行保险合作却一直处在较低层次的发展。
(一)银行保险的主要合作模式
从国际上银行与保险的主要合作模式来看,主要分为四种情况:银行模式(或者称分销协议模式)、战略联盟模式、合资公司模式和金融集团模式。
银行模式是指保险公司将其保险产品通过银行渠道销售,银行收取手续费。这种模式是最为基础的模式,也是目前国内银行保险合作的主要模式。
战略联盟模式是在银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模式,其与银行模式的不同在于该协议签订的时间更长,双方的关系更为密切,甚至可以在利润上实现共享。无论是银行模式还是战略联盟模式,目前在国内都是以银行为主导的模式。
合资公司模式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股权合作,共同参股或者发起保险公司或者银行,可以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相互交融,紧密相连,共享利润。
股权合作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出现金融集团模式,即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通过收购或者发起设立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在集团内实现多种业务经营,在这种模式里面,既可以是银行控股保险公司,也可以是保险公司控股银行。
目前我国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仍然以模式为主,由于双方合作相当不稳定,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签订合作协议的对象也不断发生变化,这将导致银、保双方很难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密切深入合作,合作层次较浅。
(二)银行保险的主要合作产品
商业银行既可以寿险产品,也可以非寿险产品,但是,从银行保险的发展情况来看,寿险产品与非寿险产品发展上严重不平衡。
一说到银保合作,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在银行柜台销售可以替代储蓄的寿险产品,而对银行产险业务知之甚少。银保保费收入在传统产险公司的占比不足1%。形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人寿保险产品与银行保险产品有很强的互补性,经营管理的跨度不大,而财产险与银行产品具有很大的差异,它的销售流程和后台管理更为复杂。
在寿险银行保险市场上常见的多是保险责任、保单费率基本相同,保险金额、分红方式略有不同的五年期、十年期趸缴型分红产品。许多寿险公司在开发产品的时候,多是把目光盯在同业公司已经热销的产品上,对该产品的非关键条款进行简单修改重新包装后推出。因此市场上的寿险银保产品都具有很强的相似性和可复制性。
当前银行的非寿险产品主要以车险、企财险和工程险为主,主要关注于保险标的面临的客观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是非寿险产品相比寿险产品其种类更为丰富,特别是非寿险业可以开展信用保证保险,其覆盖的风险更为广泛,可以直接与商业银行的产品相结合,开发出综合性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更为广泛的业务需求。
(三)银行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银保合作不规范现象较为突出
在银保合作中,银保双方存在不对称的现象,银行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利用这些客户资源要求保险公司提高手续费的标准,保险公司只有选择被动地接受。这些行为客观上滋生了商业贿赂或者权利寻租现象的蔓延,不利于银保合作的长期有效发展。银行在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以手续费为主要杠杆,则会忽略保险公司的实力大小、产品优劣,服务水平高低等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要素,则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消费者利益。
2.寿险银保产品对银行自身业务的冲击也影响了银保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银行保险产品主要分为两类,替代性和互补性产品,这个替代和互补主要是针对银行的储蓄和理财产品。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分红和固定回报类银保产品可以看作是储蓄、国债的替代品。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雷同,影响银行存款和客户,这不符合银行从事银保合作的战略意图。如果银根相对宽松,由于银保产品有一定的佣金吸引,银行自然愿意销售银保产品,但是如果银根紧缩,银行也迫切需要存款的时候,其主动销售银保产品的意愿就会大大降低。
3.银行保险缺乏创新是当前发展的主要障碍
在简单的合作模式下,保险公司追求的是银行销售的保费规模,看中的是短期效益,很难脚踏实地地紧跟客户的需求去开发更深入的、符合银行与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因为开发这些产品需要耗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难以在短期内产生效益。
早期,我国金融行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意识到深度股权合作模式和金融集团模式才是未来银行保险的发展趋势。而且国家金融管制正在逐步放松,我国开始出现一些金融一体的资产管理集团,但是银行保险仍然主要立足于商业银行销售寿险产品,甚至部分商业银行发起设立保险公司,也主要以设立寿险公司为主,缺乏创新的动力和勇气。
在银行保险深度融合的大背景下,只有紧密寻找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切合点,将银行与保险的产品相互融合,才能抓住客户机会,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有机统一。
二、非寿险银行保险的合作设想
(一)非寿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业务的衔接点
保险产品经营的是风险,商业银行在自身经营过程中,特别是从事资产业务当中,必然要面临诸多风险,因此,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结合,保险产品具备为银行产品的安全性保驾护航的能力。商业银行在业务操作上为了防范控制风险,有一套完整的客户风险评价体系,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给予不同的授信政策,所有的资产类业务必须在授信政策的框架内执行。授信政策往往会对借款人的借款提出一些限制性条件,即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实务操作中留置和定金担保,在银行担保贷款业务中归属于抵押、质押、保证范围中。银行首先关注的是贷款(或者其他资产类产品)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安全,如果在一定的额度内绝对安全,商业银行可以免担保直接授信,这就是信用放款。如果第一还款来源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或者借款人本身的实力达不到信用放款的要求,则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
从银行业务的经营模式来看,银行始终将借款人的履约还款风险作为首要风险予以防范,从而确定了很多担保方式。这些担保方式的增加实际上是为了增加贷款业务的还款来源,通过多道防线,防范和化解客户的违约风险。虽然如此,银行仍然不能避免在多道防线下仍然会出现违约的可能,而银行对风险往往是零容忍,如出现损失,可能会产生一连串的连锁效应,对存贷款均会产生不良影响。保险与银行不同,保险天生就是经营风险的,通过对大数法则的运用,积累一定的风险当量,可以在一定承受上承担风险,而且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只是支出赔款,这些赔款由于是在可预测范围内的,不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银行完全可以将借款人的可能存在的各种履约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也愿意通过对风险数据的研究和再保险工具的运用来分散风险。
(二)信用保证保险与银行产品的关联性
信用风险是借款人(或者购买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或银行贷款而违基金业信用风险约的可能性。发生违约时,债权人或银行必将因为未能得到预期的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信用风险可能由于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导致,也可能会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信用风险,对于投保人来说,所不同的是信用保险投保的是他人的信用,而保证保险投保的是自己的信用。信用保险是权利人作为投保人,为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即“到期付款风险”)向保险人投保的一种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债务项下的权利人,保险标的是债务人的信用。保证保险是债务人作为投保人和被保证人,就自身的信用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而权利人则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贷款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是贷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贷款方,即借款人和银行。
在商业银行所经营的产品中本身就存在与信用保证保险相类似的部分业务。如银行的信用证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银行担保行为,银行向开证申请人(收货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在确定开证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后,为开证申请人开具信用证,保证发货人,也就是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能够收到开证人支付的货款。
(三)非寿险银行保险业务优势与前景
在银行保险领域,非寿险产品相比寿险产品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非寿险产品是商业银行业务的有益补充,与银行业务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无论是传统的火灾保险产品,还是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其保障的风险都可以涵盖可能导致银行贷款不能收回的潜在风险因素。商业银行经营非寿险产品是一个双重效益的行为,既获得了中间业务收入,也规避了部分业务风险。
第一、商业银行经营非寿险产品,可以解决风险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第二、商业银行经营非寿险产品,能够保护自身的利益。
第三、非寿险产品可以有效实现风险转移
2.非寿险产品延伸了商业银行的产品线,为商业银行巩固客户关系,提升综合竞争力提供了有利条件
一方面,商业银行的客户本身是有保险需求的,无论是个人的生命财产,还是企业的经营行为,无不面临着各种各样未知的风险,这些风险很多都是可以通过保险进行转嫁的。另一方面,非寿险产品天生具有与银行授信产品相结合的特点,可以与银行产品进行组合,从而为客户量身定做金融产品,为客户实现差异化的业务需求。
3.只有经营非寿险产品才能使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深度融合取得最大效益
如果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实现了融合,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成为对方的子公司或者一个部分,彼此之间存在一个利益联系,则追求集团利益最大化是双方在合作的主要考虑方式。虽然按照现行的监管体制,银行与保险是分业经营的,银行从集团内的保险公司获取的仍然是手续费,但是银行必须得考虑集团整体利益,不会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而是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分析风险,通过风险管理工具,分散风险。而在此种模式下,商业银行寿险产品,由于与自身风险无关,并无明显优势。
三、发展非寿险银行保险业务面临的主要困难
当前发展非寿险银行保险业务,仍然有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政策层面、法律层面和市场环境等层面,银行保险业务尚需进一步发展,逐步理清各种矛盾,才能向好的方向发展。
(一)与银行紧密结合的非寿险产品属于高风险险种,由于缺乏政策扶持,其发展必然受到阻碍
信用保证保险是与银行结合最为紧密的非寿险产品,也是一款高风险产品,是与保险行业以往所经营的风险完全不同的产品。但是,信用保证险能够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可以成为金融行业的一个稳定器,可以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便利。但是从中小企业的资信情况来看,其自身风险确实高于大型国企和上市公司,中小企业存在财务状况不透明,企业所有人跑路现象频发的状况,单纯让保险公司来承保此类企业风险,无疑是极不合理的。因此,发展信用保证保险必须引入政策扶持,通过保险费补贴,强制再保险或者通过商业保险与法定保险并存的方式进行风险分散。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缺失,没有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缺乏第三方的信用评级公司,难以对企业的风险做到准确的评估由于缺乏信用制度的约束,受利益驱动,社会上违约失信一度猖獗不止。而市场上缺乏发达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保险人难以充分获得义务人的信用信息,很难恰当评价其信用状况,对其决策构成了无法逾越的障碍。
(三)非寿险银行保险产品,特别是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在我国发展刚刚起步,没有足够的再保险市场支持,容易受到自身承保能力的限制
(四)宏观经济变化既影响了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使得信用保证险业务的增速放缓,也增大了非寿险银行保险业务的承保风险受宏观经济影响,银行的信贷政策出现了许多调整,大多数银行均提供了信贷条件。反映在实体经济上,则是货款的账期变长,逾期情况增多。
(五)相关法律不健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供参考
我国《保险法》对于非寿险银行保险,特别是信用保证保险只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简单提及,目前没有关于信用保证保险的专门立法,更没有专门关于各类信用保证保险具体险种的法律法规;同时,涉及信用风险的规定,迄今为止尚没有明确、可操作的与社会信用直接相关的立法,不能为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六)在非寿险银行保险合作中,部分商业银行不愿与保险公司共担风险,忽视或者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从而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
(七)专业人才缺乏
非寿险银行保险合作中涉及的领域广泛,技术性很强,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对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也要有一定的了解,我国非寿险银行保险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大量既熟悉银行,也熟悉非寿险业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非寿险银行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7)01―0071一05
收稿日期:2006一09―29
我国改革开放后的20世纪80年代,由于85%以上的出口贸易使用信用证结算,因而出口收汇的信用风险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90年代以后,随着出口竞争的日益激烈,出口商为了向进口商提供更有利的贸易条件,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向非信用证方式转变,只有20%左右的出口贸易使用信用证,代之而起的是以托收、赊销又称货到付款(O/A)居多。而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出口商的收汇风险日益增大,出口收汇信用风险管理十分必要。
一、出口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我国对外贸易数额连年高速增长,与此同时坏帐的数额也是触目惊心。根据我国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出口收汇考核的标准(基础标准70%),如果按出口收汇率最高的A级――95%计算,2005年我国出口企业平均未收汇金额达到381亿美元,占2005年我国外汇储备的4,65%。其中对外逾期应收款中有60%属于恶意欺诈,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由此可见,出口企业应收款的增加必然导致企业坏帐损失的增加,造成“明盈实亏”的现象,影响出口企业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如政治、经济、货币、汇率等因素都会对出口信用的实现造成不同程度的风险,本文主要针对商业活动本身存在的风险进行分类分析。
(一)行业风险当大量的受信人位于同一个行业时,就可能出现严重的信用风险,因此企业提供信用时,必须考虑到这种行业风险是否能得到控制。特别是当国际或某国经济出现衰退时,行业风险最为严重,体现在建筑、化工等行业会最早受到冲击,并且随着经济形势的恶化,冲击更加严重。例如,19世纪早期,房地产行业的衰退导致了经济大萧条,房产的贬值以及对房产需求的下降影响了房地产公司的收入及其资产净值,使得大批的房地产公司倒闭,而向房地产公司提供贷款的银行,由于质押的房产的大幅贬值,而遭受了严重的损失…。另外,一个行业可能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完成长期的结构调整,技术的快速变化有可能会导致一个行业的严重衰退甚至是崩溃。此外,在开放型经济中,物美价廉的进口品在市场上的出现也有可能瓦解国内相关行业等,都属于行业风险。
(二)供应链风险许多企业都位于特定行业的供应链(如图1所示)中,因而不得不向该行业几乎所有客户提供信用。例如,钢铁生产厂要向以钢材为原料的汽车制造商提供信用;同样,食品制造商必须向零售行业、特别是大型超市提供信用。原因在于:
首先,位于供应链上游阶段的生产商抵御下游产品市场衰退的能力十分脆弱。例如,汽车销售数量的减少,对于齿轮箱生产厂商和轮胎厂商的打击同汽车生产厂商一样大。如当尼桑(Nissan)公司宣布将使用更加廉价的材料生产模拟数字转换器时,立即影响了原先生产所使用的材料――铂金的市场价格,由此影响世界市场上铂金产品供应的秩序,加大了铂金这个行业的产品信用风险。
其次,如果一个生产者面对的所有客户都位于同一特定的行业,它就无法回避该行业的风险。轮胎生产商无法避免汽车制造行业的信用风险;同样,飞机制造商为争夺国内飞机或是军用飞机的订单,也必须面对航空公司或是政府的信用风险,除非它为了弥补这种信用风险而安排了相应的信用保险机制。
(三)客户风险如果企业将大部分业务集中在某一客户上,其经营能力将十分脆弱,向这种客户提供信用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战略经营风险。因为,一旦客户转行或陷入经营危机,就会减少订单的数量。所以,对任何一个特定客户提供的信用数额都必须加以控制,信用风险管理人员应该意识到公司所能提供的信用数额以及向单个客户提供过多的信用可能造成的潜在后果。假设一家企业的年出口销售额为2400万美元。其中50%来自同一个客户,并且一年的销售量都分布得十分均匀。如果该客户通常按惯例在开出订单30天后支付货款,但是后来却在开出订单60天后才付款,企业的现金流就会出现30天的短缺,这就要求公司必须提前准备100万美元的现金。当然,供应商一定会努力说服客户像原先一样30天后付款,可是由于这个客户对供应商十分重要,为了维持同客户的良好关系,供应商大多不会那么做。如果供应商自身首先放宽了客户的信用政策,使客户决定将信用期从30天延长到60天,那么,一旦供应商无法在某月内筹集资金弥补这100万美元的现金缺口,它就将陷入困境,而其根源就是供应商管理不善导致的信用风险过度扩张。
二、出口信用风险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除了上述对信用风险因素的分析外,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行业和企业,各个因素在信用风险的最终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往往不尽相同。为了更好地确认不同因素对于不同类型企业的影响程度,本文利用调研方法分别走访了河南省所属行业、规模大小、组织机构各异的三个企业,对产生信用风险的因素进行评价。
(一)三家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状况企业A是一家以电子元件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主要生产销色显象管玻壳、彩色显示器玻壳,研究开发电子特种玻璃新产品。在世界同行业领域中排名第一。根据该公司2004年年报的数据,2004年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了29亿元人民币,其中对国外销售额占了9亿多元,占总销售额的30%多。根据对负责该公司销售的业务人员的咨询了解,该公司每年约有1亿元的应收帐款由于种种原因难以收回,其中由于信用风险而无法收回的资金大约占30%左右,也就是每年约有3000万元。
企业B是一个集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为一体的知名企业,是目前国内耐高温材料行业综合实力最强、产品品种最齐全、最具活力的企业,具有整体承包冶金行业整线全部耐材的能力。其国内市场的占有率超过了70%,它所生产的20多个系列200多个品种的产品已经在宝钢、首钢、武钢、鞍钢、包钢等国内大中型企业得到广泛应用,并远销美国、独联体国家、东南亚、非洲、中东等国家和地区。在2004年,B的产品销售额达到了将近4亿元,其中出口创汇约为4000万元,占总销售额的10%。根据该公司人员提供的数据,出口应收帐款中约有25%左右的款项由于种种原因难以收回,其中由于信用风险而无法收回的资金大约有300万左右,约占总的难以收回资金的30%。
企业c是一个生产和经营冶金产品和副产品、
钢铁延伸产品、化工产品(除易燃易爆危险品);横向联合经营及对外投资;轧钢、无缝钢管、薄、中板,制液氧、炼铁、炼钢,烧结矿石球团等进出口业务的大型国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该公司2004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29亿元,利润达到15亿元,其中出口创汇利润为2900万元,占总销售利润的1,89%。通过与该公司人员的交谈,他们没有提供出口应收帐款在总的应收帐款中的比重,但是总的应收帐款约为2000多万元,根据出口利润在总销售利润中的比例。可以推测其出口应收帐款约为50万元左右。
(二)风险分析与评估从这三个企业所处的行业和价值链的位置来看,A企业由于技术进步在显像管制造行业中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显像管被液晶显示器所取代,因而其业务人员认为行业风险对他们来说是高风险。而对B、c公司而言,他们的产品分别属于高温材料行业和钢铁原材料行业,无论技术如何进步,都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去对这两个行业造成大的打击或者引起行业的崩溃,因而两个企业的业务人员将行业信用风险分别认为是低风险和中等风险。结合上述风险分析的评价,用风险矩阵表示如下。
从价值链信用风险来看,A公司处于中间制造商的地位,玻壳的生产受最终消费品行业的严重制约,这个风险是无法避免和很难控制的,因而他们把价值链风险归类为高风险。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B和c公司,他们的产品在价值链中分别属于中间产品和原材料产品,同样受下游最终制成品的严重制约。所以价值链信用风险都显示为高风险。
从客户风险、法律风险和文化风险上,由于A和B公司的产品在世界上销售范围很广,客户很多,这样其个体客户风险很低,而法律和文化跟随地域的扩大差异而扩大,但是这两个因素对他们产品的销售影响不是很大,因此归类为中等风险,其中由于高温材料受地区文化影响更小,B公司将其归为低信用风险因素。但是对c公司情况则截然不同。由于出口额在C公司的总销售额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出口的地区很有限,因而个体客户因素在信用风险中属于高风险因素,相应的法律和文化只能是属于很微弱的低信用风险因素。
从政治和经济信用风险方面,因为我国目前经济高速发展,政治十分稳定,所以这两个因素对我国企业的影响不大,但是由于钢铁属于很重要的生产原材料,国家对其生产和出口有一定的管理措施,有时会对其加以限制进而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因此A和B其信用风险为低信用风险因素,c属于中等信用风险因素。
最后,我们来看货币因素对这三个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的影响大小。由于现在大部分国家的货币汇率实行浮动汇率制或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其影响的大小直接取决于出口金额的大小。从矩阵表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出口规模相对比较大的A公司和B公司将货币因素归人中等风险因素;而出口规模相对小的c公司将其归入低风险因素。
三、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分析
通过对上述企业的实际分析,了解了产生出口信用风险的因素及其作用原理,如何对出口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管理,进而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创造更多的利润、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对企业的经营和国家出口创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客户信息管理体制――出口信用风险的事前管理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出口企业的客户信息主要掌握在业务部门的业务人员手中,这种状况对公司整体信用风险管理非常不利。一是企业中往往会出现业务人员或业务部门报喜不报忧的现象,业务人员或业务部门热衷于出口贸易额增长的“业绩”,忽视应收帐款的跟踪管理,只有在其逾期或将要造成实际损失时才向上级汇报,延误了宝贵的时间。二是一旦业务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人动,将带来客户信息的直接损失,所以出口企业应由专门的机构负责组织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由企业内部机构和人员或委托专门的资信调查机构负责调查,建立事前管理。
企业对客户的调查,可以实地考察、走访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通过客户直接提供的资料、业务交往的资料、网络等其他公开信息渠道获取客户信息。客户信息的内容要包含“5c”即Character(客户的品质品格),包括历史背景、不良记录等:Capital(客户的资本状况),包括固定资本比重、借贷资本状况;Capacity(客户的偿债能力),如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运行能力;Collateral(客户抵押的可靠性),指企业用以获得贷款的抵押财产的可靠性以及保值性;Condition(企业经营环境的状况),包括企业总体经营状况和企业所处国家宏观经济状况、政治社会状况等。良好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对外开放性、内部共享性、时效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二)出口企业信用风险的事中管理
1,客户授信管理体制。在对上述客户信息有效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客户授信管理是出口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事中管理。它是通过客户信息的分析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估后,由专门的客户信用审核部门对出口信用额度进行审查和控制。出口企业决定给予客户信用后,要综合各方面的信息确定信用额度和信用条件。应该做到不同资信等级客户享有不同的放账额度,制定不同的审查程序,监控信用履行的程度,从而决定采取的弥补措施和今后授信的范围。例如对信用状况好的国外客户,给予优惠结算方式;对信用状况不明确的客户,暂不提供信用或提供小量信用并定期核实;对风险高的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出口企业争取以L/C支付方式成交,若以DfP远期、D/A、O/A等支付方式成交,则须通过选择不同的价格成交方式和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方式分散风险。
2,地区环境授信管理体制。地区环境授信管理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风俗以及交易惯例,由专门的审核部门按地区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以便进行交易时更好地把握和控制风险的级别。首先应在对世界上各个地区的法律、文化、风俗和贸易惯例的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出口企业对于信用等级比较高的地区,也就是说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和政府的诚信度很高,而且政治和经济比较稳定的国家可以大幅度地采取信用交易的方式进行商品贸易,进而加速资金的周转速度,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的利润,而对于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国家和政府的诚信度不是很高的地区,需要慎重考虑采用信用交易的方式,贸易活动最好采用信用证的方式,以便减少在该地区信用交易的风险。另外还可以根据该地区公司的信用度灵活地掌握交易方式。最后对于信用度差的地区,例如世界上比较落后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要考虑预付货款的方式,或者尽量避免和这些地区的公司进行贸易,以避免不良债务的增加。
3,支付方式管理体制。要想减少应收帐款坏帐、呆帐的数量,首先必须要慎重地选择各种支付方式,加速资金的流动速度,进而保证公司的正常循环。一般常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采取提前支付的方式。最安全的付款方式是在发货或提供服务前全额支付。为了确保帐款能够及时收付、避免无效或假支票的风险,供应商可能会等待款项已经划入帐户才发货或提供服务。当然全额支付的订单是很少见的,除非是早期的尝试性订单或数额不大的订单,全额支付对出口销售来讲是不现实的。因为对于销售价值昂贵的货物,比如建筑设备,对外国分销商来说,由于储备了一整套产品需要花一定时间才能销售出去,期望提前支付是不合理的,否则出口商会失去竞争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主要经济地区的出口信贷机构都支持低价协议(Floor Planning)这种保险技术。根据这一协议。无论客户在何地收到了长期信贷的货物,最终都必须付款,而出口商则在发货时从他的银行那里获得贷款。
其次,制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作为销售的条件,供应商可以规定保留货物的法定所有权,直到购买者付清全部货款,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在英国,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被称为罗马尔帕条款(Romalpa clause),它源自于1976年的一个重要法庭判例。虽然这是英国的案例,但是这个判例被全世界广泛应用,并为总部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所接受。如果供应商在销售合同中明确了所有权保留条款,资产接管员就不能要求得到这些货物,供应商有权收回货物。从理论上讲所有权保留条款使供应商作为债权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避免或减少了损失。
所有权保留条款也有其局限性:(1)不能应用于提供服务的交易,除非货物作为服务的一部分而提供;(2)供应商不能要求归还已经制造成其它产品的货物;(3)供应商必须能够识别货物,并且能证明是原货物。如果供应商要使用所有权保留条款防止客户不付款,它必须向客户清楚地表示这一意图。使用恰当的措词表达这一条款是很重要的。第一次使用这一条款最好有律师的建议,如果客户企业进人清算状态,供应商必须尽快通知资产接管员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事宜,然后派职员到客户企业所在地统计所发货物的清单。
(三)出口信用风险的事后管理
1,应收帐款管理体制。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管理是对信用风险的事后管理。它主要包括:(1)对应收帐款按其帐龄和收取难易程度分类排序,找出拖欠原因,落实催讨责任。首先,出口企业要将业务核算细化到每个业务人员,对每一单业务的资金占用、耗费情况、进展情况在会计核算中清晰地反映。对业务人员业绩考核要以收付实现制代替权责发生制,把账面利润还原为现实利润,以杜绝“重销售、轻收款”的现象。其次,为了加快应收款项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使用新的金融工具如进出口押汇、票据贴现、保理、福费延等业务的单位或人员进行一定奖励,激发业务人员收回应收帐款的积极性。(2)组织专门部门和人员对发生的应收帐款进行监管、催收。可以实施“内部买断”式的考核模式,即将出口企业发生的应收帐款全部划归清欠部门监管催收,对清欠部门制定独立的考核指标和激励措施,应收帐款的直接责任人协助清欠部门工作,对于收回的款项双方分成。(3)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确系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进行报损处理。出口企业对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应通过事先拟定的坏帐报损程序。报公司管理层批准,由财务部门进行会计处理,并落实该应收帐款责任者的相关责任。出口企业在应收帐款管理体制建设中应积极推行应收帐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南信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以及企业管理层人员参加的针对应收款管理情况的会议,集中讨论企业应收帐款管理情况并共同商讨应对方案。
2,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对应收帐款的保险,预防已经交货或已经提供服务而客户拒不付款的情况,只要保险公司同意,债务也可以投保。信用保险的作用就是将企业债权的信用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并解决银行的信用额度问题。即当一项已投保的债务未付款或成为坏帐时,保险公司将赔偿损失,更重要的是销售带来的利润可以提前确定,也就再没有什么风险。
然而,这是一个博弈的平衡结果:出口商为了降低出口信用风险,对于不能及时收回的货款通过单据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进而将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部分地转移到银行等金融机构,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降低出口商通过抵押贷款给经营带来的风险,就要求保险公司的介入,对有风险的应收款项必须要有保险公司的出口信用风险,从而部分地将出口信用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降低收回资金的风险。而出口商为了能从银行那里贷款来加速资金的流动,就必须投保出口信用风险,而投保增加了出口商的出口成本,减少其利润收入。这样出口信用风险就在这三者之间构成一个博弈,而博弈的结果是:出口商为了能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加速资金的运转速度,就会到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风险,这样使出口信用风险在出口商、银行和保险公司三者之间实现了分担,使各方所承担的金融风险降低到了最低,达到博弈的平衡点。
综上所述,只要针对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对症下药,出口信用风险就可以被控制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从而减少由于出口信用造成的呆、坏帐的比例,盘活企业资金,加速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速度,使企业能够在当今日益开放的世界经济大环境中占据有利的竞争地位。
[关键词] 风险管理;操作风险;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 F83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7-0175-03
[作者简介] 乐友华,农行江西省分行经济师,法律顾问,硕士,研究方向为金融保险法。(江西 南昌 330008)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及特点
风险就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越高,风险就越大。由于分析角度不同,对银行风险分类的标准也不一。一般可分为市场风险(利率、汇率和资产价格)、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国家风险。一般业界所说的三大风险是指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是国际上巴塞尔委员会要求提取资本金的三类风险,是国际银行业和银行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三类风险。
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操作风险是个新概念,但这并不表明我国商业银行中没有操作风险管理活动。事实上,各商业银行一直都有自己的操作风险管理实践,但一般使用“内部控制”一类的表述,而且,在多年内控管理过程中,各商业银行都程度不一地建立和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框架、制度和措施。不过,相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而言,操作风险管理还缺乏识别标准、管理模式、数据积累等。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具体表现就是商业银行因办理业务或内部管理出了差错;由于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外部人员欺诈得手;电子系统硬件软件发生故障,网络遭到黑客侵袭;通信、电力中断;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原因导致损失的银行风险,这些都属于操作风险。可见,操作风险不仅仅包括操作中的风险,还包括内部程序、信息科技系统和外部事件所带来的损失。
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相比,操作风险主要有几个特点。第一,具有内生性,除自然灾害等外部事件引起的操作风险损失外,操作风险大多是在银行可控范围内的内生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则为外生风险。第二,广泛性,操作风险的覆盖的范围相当广泛,与市场风险主要存在于交易类业务和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授信业务不同,操作风险普遍存在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和管理中。此外,对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来说,风险越高,收益越高,存在风险与收益的对应关系,而操作风险和收益没有太多联系。
二、操作风险识别和管理
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需加以识别和管理。
(一)人为因素。主要为内部欺诈、主观违规、操作失误。主观违规有超授权授信行为、逆程序、过度信任造成管理缺位、岗位设置不合理造成监督空位、不良爱好(如涉毒、涉赌、涉黄)引发的违法违规。操作失误是由于员工技能水平不高、态度不认真在业务过程中的失误造成的,如数字输入错误、将取款记作存款等。由银行员工操作失误引起的操作风险一般具有损失小(当然不排除特殊情况)、发生频率高、难以事先预测的特征,因而非常难以防范。人员因素引发的操作风险,有的是作为,如主观违规,有的是不作为,如业务不熟出错,疏忽大意。
(二)流程因素。包括操作程序遗漏或忽略、产品设计缺陷、业务流程设计不合理等。过去认为流程越复杂、相互制约性越强越好。事实上,流程越简单越易于操作,流程越短越便于管理,设计越合理越利于控制。这样才能适应变化,确保效率和风险管理,流程设计不合理,有瑕疵,往往容易出现风险隐患。
(三)系统因素。系统是现代商业银行赖以生存的命脉。无论是业务发展如网上银行、现金管理还是风险监控,都离不开信息系统紧密支持。但是,商业银行高度依赖信息系统,信息数据高度集中也给银行带来新的风险管理难题,如系统安全稳定、IT技术风险防范、数据和信息质量,系统设计和开发战略风险,等等。系统出现如故障、瘫痪,系统不安全、通讯中断以及系统兼容性、稳定性、适宜性方面的操作风险很容易给银行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估量的信誉损失。此外,从操作风险发生的部位来看,当前与系统有关的操作风险日益增加。由于系统原因和流程问题导致犯罪分子利用系统漏洞实施金融诈骗已经成为妨碍我国银行业资金安全重大问题。
(四)外部因素。银行经营都是处于一定的政治、社会、经济环境中的,经营环境的变化、外部突发事件都会影响到银行的经营活动,甚至会产生损失。外部事件引起银行损失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外部欺诈、外部突发事件与外部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外部人员的蓄意欺诈行为是近年来给银行造成损失最大、发生频率最高的操作风险之一,而内外勾结作案更是令商业银行防不胜防。外部欺诈包括骗贷、抢劫、偷盗、爆炸等风险因素。外部突发风险包括遭受冰冻雨雪、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恐怖袭击、火灾等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损失。外部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引起的操作风险是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银行监管法规变化使银行发生损失的风险。宏观经济环境的不利变化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尚处在一个较为初期的发展阶段。由银行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关于操作风险监测方法或者具体操作模式还为时尚早。监管机构主要把重点放在提高操作风险(或内部控制)管理质量上,并且要求银行提高对操作风险的重视。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了新的资本协议,对银行操作风险提出了新的资本要求。据巴塞尔委员会估计,在银行业所有风险中,操作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已经仅次于信用风险。2006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的新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专门为“操作风险的监管”新增一条原则,制定了评估该原则执行情况的标准,提出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最佳做法和监管指引。
目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家都按照新协议要求,明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畴,国际上已形成了对操作风险加强监管的共识,已经形成了相关制度和监管标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操作风险的有关规定是近年来国际金融界日益注重操作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现,也是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方面的新要求。
在未来几年内,我国银行界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实施操作风险管理已是大势所趋。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指引》要求,操作风险监管机构是中国银监会和派出机构。商业银行要履行报告义务,提交有关方面的审议报告,对有关政策和程序要报备。银监会定期要进行检查评估。对于高管严重违规、重大抢劫银行等操作风险事件商业银行必须报告银监会和其派出机构。另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指引》要求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实际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管理,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降低操作风险。
(二)操作风险机制建设。国际上巴塞尔协议将人们的视线更多地集中于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上。但实际上,一个银行的资本量多少并不是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最关键是加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机制建设。
1.关于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银行间存在着重大差异。各商业银行主要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逐步建立和探索适应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董事会的监督控制;高级管理层的职责;适当的组织架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等基本要素。董事会从总体上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职责。如制定总体战略、政策、定期审批报告等。高级管理层在操作风险管理中职责主要为执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各商业银行一般以与自身的风险管理战略和组织结构相匹配成立管理操作风险的部门。具体执行中操作风险人员可能被放在一个部门――操作风险管理部门,主要拟定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建立并组织实施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缓释(包括内部控制措施)和监测方法;定期检查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有些银行在总行层面上建立了首席风险官,在各营运业务条线设置风险经理,对主要业务的关键、高发风险点进行实时监测。有些银行在专业领域内如法规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设立单独的风险监管部门,在管理好本部门的操作风险的基础上,为其他部门管理操作风险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持。
2.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有关政策。各商业银行正积极探索制定有效管理操作风险的政策和方法。首先,在操作风险政策制定方面,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框架》、《操作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各行各级机构和部门在操作风险中的管理职责。针对操作风险的执行,制定具体执行措施,如详细的《案件防控及整改方案》、《基层机构关键风险点监控检查内容与操作指引》,同时,将操作风险控制基本要求植入业务流程改造和IT蓝图建设中。其次,为衡量分析操作风险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技术标准。各商业银行正在积极研发风险控制与评估、关键风险指标、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损失数据收集和业务持续经营计划等工具。再次,识别操作风险,制定有关制度措施。根据银行风险的特点,加大对操作风险的识别,并针对性地制定制度措施,如对系统风险、外部等操作风险,有关行制定了详细的风险应急预案,增加应急措施;建立与新产品、新业务发展相对应的制度规定;修改更新产品和流程,塑造流程银行,按流程操作;增加制度执行建设,强化日常检查的频率,加强员工行为排查,等等。
四、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几点启示
(一)引入全面风险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Enterprise
wide Risk Management 简称ERM)是西方商业银行比较成熟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全面风险是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全面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它的全面性、全程性、全员性和系统性。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有高度的相关性,操作风险与其他风险结合将导致风险更加复杂、更加分散,风险损失更加显著,将数倍、数十倍地被放大。因此,在风险管理中应将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联系起来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保证风险管理政策统一、工作协调。同时,操作风险遍布商业银行内部各业务环节、产品线和不同的管理层面,不仅仅是依赖于一两个专门的部门监管,应该从本行、本部门、个人操作抓起。各商业银行应及时上升层次,逐步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辖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形成总体规划,发挥资本在风险覆盖、部门配置方面的作用。
(二)操作风险的缓释。操作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有人群、行为和活动,就一定存在操作风险,应尽量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和所造成的损失。从操作风险的规避角度分析,操作风险可以分为可规避的操作风险、可降低的操作风险、可缓释的操作风险。除极少数应承担的操作风险外,大部分操作风险都有规律可循,其发生过程类似多米诺骨牌,有前因后果的连锁关系。因此,要查找出其发生规律,通过技术手段切断引发操作风险的关键环节,并通过必要的管理措施加以缓释。
1.商业银行一揽子保险和打包保险。火灾、自然灾害等引起的商业银行财产损失,商业银行的内外部欺诈,对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责任险等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一揽子保险和打包保险承保予以缓释,通过承保转移给保险公司。然而,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尚未开发更多的针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保险产品,保险方式、有关保险业务品种还有待保险公司创新。另外,保险公司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还不能准确精算评估,各保险公司保费收取也存在重大分歧。如对于内外部欺诈引发的操作风险,各保险公司普遍收费高,无疑增加了银行的成本管理,也直接约束了操作风险的缓释。不过,相信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这一局面将逐步得到改善。
2.业务外包。除保险外,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业务外包来缓释操作风险。将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有关业务交由专业机构管理,增加操作风险管理的效益性。如有关法律风险可聘请具有符合条件的外聘律师诉讼和仲裁;对于风险性高的守护、保卫、押运可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保安公司管理;对于产品评估、网络维护、系统开发也可招标专业公司。当然,选择外包公司,不可能一包了事,也需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转移风险。事实上基于双方的委托关系,最终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商业银行承担。
(三)建立健全制度管理,狠抓制度落实。总结有关操作风险损失案例,其中大部分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缺位造成的风险损失。因此,要建立健全制度管理,狠抓制度落实,才能够使操作风险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才能使因操作风险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一是做到制度到位,及时立、改、废有关制度,形成制度数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规章制度分解到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形成操作指南和岗位流程;二是责任到人,处理到人。要及时跟踪检查执行,增加检查的频率和有效性,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合规管理与合规文化教育。商业银行要倡导和强化全员合规文化,引导全行员工树立对风险管理的责任意识,使风险意识突破传统的部门界限,真正融入全行各个部门、每位员工的行为规范和工作习惯之中,让员工认识到自身岗位关键风险点,形成防范风险的有效屏障。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要求不是一时之需,而是伴随商业银行发展的长期任务,如果要想保持现有的竞争优势,甚至在国际金融市场取得一定的地位,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全面加强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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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最新公布的艾滋病疫情,截至2009年底,估计我国目前存活的艾滋病病毒(Humanim-munodeficiencyvirus,HIV)感染者和艾滋病(Ac-quiredimmunodeficiencysyndrome,AIDS)病人(简称感染者和病人)约74万人。目前,感染者人数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感染者和病人通常经济、社会地位低下,属于弱势群体。我国政府制定了“四免一关怀”等艾滋病防治政策措施,在医疗、生活等方面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了一定的社会保障,但不能满足感染者和病人的多层次的保障需求。作为提供保障服务的重要方面,感染者和病人享受商业人身保险服务的问题引起了各界关注和争论。但目前针对商业人身保险涉及的艾滋病相关问题的研究很少。本文从艾滋病相关商业人身保险服务现状,以及针对这些现状的不同观点入手,旨在理清艾滋病相关商业人身保险服务所面临的问题,探讨解决感染者和病人依法享受商业人身保险服务的问题。
1材料与方法
主要采取文献研究的方法,通过检索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的学术期刊、查询学术会议资料、Google网络搜索引擎、选读相关专著等方式,获取相关文献资料并进行筛选和归类。目标文献包括艾滋病歧视相关学术文章,网络、报刊媒体对艾滋病相关商业人身保险服务的报道,人寿和健康保险、风险管理控制相关专著,保险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意见,艾滋病防治政策法规,以及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人身保险服务的国外最佳实践等文献资料。总结归纳出艾滋病相关商业人身保险服务的现状和不同看法的对立焦点,运用人身保险风险管理控制理论,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艾滋病特点,对焦点进行分析,找出其深层背景和影响因素,发现艾滋病相关商业人身保险服务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2结果
2•1商业人身保险艾滋病相关保险服务现状据报道,云南省一位感染者在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保险产品后,发现该产品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HIV期间,保险公司对其所投保内容不予理赔。这名感染者认为此条款具有歧视性,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同时,有其他20多家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也将HIV感染者和病人列入免责范围。据了解,近年国内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公司尝试推出了艾滋病相关保险产品。如,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了献血、输血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益康”、“怡康”长期健康保险,将输血导致HIV感染纳入承保范围,经吸毒和性途径导致HIV感染不在承保范围之内。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太平人寿公司推出了“太平团体HIV感染疾病保险”,为医疗、执法等部门有可能与HIV传染源接触的人员提供艾滋病相关保障。
2•2针对商业人身保险涉及艾滋病相关问题不同看法的争论焦点近年出现的艾滋病相关商业人身保险服务法律诉讼案件,以及保险公司推出的艾滋病相关保险产品,引发了各界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1)商业人身保险服务中,艾滋病相关的区别对待,是否构成歧视?有HIV感染者和法律界人士认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艾滋病属乙类传染病。一些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免责条款中将艾滋病单独列出,但并未列出其他更严重的传染病,构成对HIV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1];一些保险公司将因输血感染HIV纳入保险理赔范围,而将经性、吸毒途径感染HIV排除在外,不但缺乏实际意义而且强化了艾滋病歧视。但一些保险从业人员和专家认为,这种区别对待符合保险原理,并不构成艾滋病歧视[2-3]。(2)将艾滋病纳入商业人身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产生影响?有人认为,因性、吸毒途径感染HIV,是由主观可控因素造成的,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根据保险公司经营原则,任何道德风险都要回避。艾滋病发病率和治疗费用等不确定性很高,在缺乏可靠精算依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评估相关风险,也就不能轻易承保。也有人认为,“艾滋病险”只是发生HIV感染后对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做出补偿,人们不会因艾滋病险的存在而有更多的高危行为,因而不会导致HIV感染概率上升而增加理赔的风险[2]。(3)提供艾滋病相关商业人身保险服务,是否应作为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有人认为,为弱势群体提供保障是政府部门而不是商业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4]。另一种观点是保险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机构,既要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还要考虑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包括为HIV感染者和病人在内的弱势群体提供补充保障。
3讨论
结合人身保险风险管理控制理论知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艾滋病自身的特点,针对上述三方面争论的焦点分析如下:
3•1对商业保险特性的认识,可能影响人们对人身保险领域艾滋病歧视的认识艾滋病歧视是指由于个人感染HIV或患艾滋病而采取的对人的区分、排斥、限制或不公平对待[5]。以下两方面因素可能影响对商业人身保险艾滋病相关区别对待是否构成歧视的认识。(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差异。社会保险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弱势群体提供保障、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险由政府强制实施,保费由政府确定和征收,其额度与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不相关,因此对参保人的风险状况进行区分、评估可保性不是必需的。而商业保险的经营以风险成本最小化、公司价值最大化为目的。商业保险是非强制性、自愿的,保费由被保险人全额负担,其费率与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密切相关。保险公司只能承担符合成本效益核算原则的可控风险,因而区分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评估可保性,对商业保险十分必要[6-7]。正是由于二者的差异所决定的,商业保险不能做到像社会保险一样,不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区分和评估就全部承保,进而也就不能提供实现社会公平所需的全部社会保险产品和服务。比如,病人和健康人都可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障,而大部分商业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仅针对正常、健康的准被保险人。了解二者的差异,就不难理解对于HIV感染者和病人等群体,要求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一样并不恰当。(2)商业人身保险领域的精算公平原则会造成“非歧视性”的区别对待。商业保险的成功运作,要求每个被保险人支付一个精算公平价格,即通过实行差别费率制度,对具有不同潜在期望损失的被保险人,收取不同的保险费率,使之与被保险人带入保险集合的期望损失成本相称,避免有不同期望损失的被保险人之间的不公平补贴[8]。例如,在健康保险中,吸烟者缴纳的保费高于非吸烟者;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从事安全职业的人缴纳的保费低于从事危险职业的人。对于某些风险状况,如果增加保费仍不能承保,保险公司就会拒保或免责[7]。只要符合保险原理、有充足的精算依据,本质上这些区别对待并不构成歧视。艾滋病是一种累及全身免疫系统、病死率较高的严重疾病,也是一种会增加死亡和患上某些疾病风险的疾病。保险公司如经过科学、严格的风险核算后对感染者或病人,以及存在艾滋病相关高危行为的被保险人提高保费承保、有条件承保或拒保,并不构成歧视。但是,人身保险公司不能就与风险无关的因素,调整费率甚至拒保。例如,任何人都有可能发生意外,在缺乏感染HIV或患艾滋病增加意外发生率的证据时,人身意外保险使用“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HIV呈阳性期间”这一免责条款,就意味着如果感染者与健康人同样遭遇不可预见的交通意外,感染者将仅因自己的感染状态而不能获赔,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构成了艾滋病歧视。#p#分页标题#e#
3•2商业人身保险领域面临的艾滋病相关风险问题
3•2•1艾滋病信息与保险产品定价风险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降低风险负面影响的动态过程,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关键因素。商业人身保险公司主要面临定价风险和信用风险。定价风险是指由于保险产品费率过低而可能提高理赔成本、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受损的风险,保险公司主要通过强化保险费率管理、保险产品合理定价来控制定价风险[8]。在人寿和健康保险方面,为风险合理定价需要死亡率、患病率、疾病治疗成本等多方面的统计信息作为依据,保险精算师对这些信息了解得越多,对风险的分析、预测就越准确,风险的定价也会越准确[7]。艾滋病存在不可治愈、治疗时间较长等特点。近年来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积累了较多艾滋病发病率、死亡率、治疗成本等信息,但保险公司掌握有限,就容易认为艾滋病的未知性、不确定性很高,很难为艾滋病相关风险定价,也很难控制承保艾滋病的定价风险,因而通过对艾滋病拒保或免责来规避不确定的风险。但这种风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不确定”,并非由于实质“信息缺乏”所造成,而是因为未从掌握相关信息的公共卫生部门获得有效的信息造成的。
3•2•2艾滋病“非道德”判定与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由被保险人道德或心理意识等因素引起的风险,属于被保险人主观可控的风险[9]。信用风险会使被保险群体中高风险者增加,进而增加保险公司的损失赔付,因此信用风险是影响风险可保性的重要因素[10]。信用风险有两种: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未将相关风险状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即为逆向选择风险;在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因自身道德品质因素造成的附加风险或疏忽大意所产生的心理风险是道德风险。核保和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控制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从控制信用风险的角度来看,有三个因素可影响HIV感染和艾滋病的可保性:(1)经吸毒和性途径感染HIV是由“非道德”的主观可控因素造成,被认为是不可保风险。(2)很难获得可靠的被保险人艾滋病相关高危行为信息。人身保险公司通过核保了解可能影响准被保险人健康或寿命的风险因素。然而,体检等常规核保手段很难检出一些会增加感染HIV概率的行为(如性乱),就可能增加逆向选择风险。同理,如被保险人在投保后感染了HIV,调查、界定是何种行为导致感染也很困难,可能增加道德风险。(3)对艾滋病相关高危行为的“不道德”判定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对从事这些行为的人品质“不道德”的判定。容易认为与其他人相比,他们更可能隐瞒自己的行为状况,不再采取防病措施而造成投保后感染HIV的概率增加,甚至诈保、骗保。在上述因素的影响下,保险公司容易认为艾滋病相关信用风险无法控制,就会拒保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或将其纳入免责条款,来规避可能过高的信用风险。例如,2006年英国保险协会出台的“重大疾病险承保范围最佳实践”明确因输血、职业暴露感染HIV可承保,而经吸毒或性途径感染的HIV可免责[11]。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将感染HIV列入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
3•2•3艾滋病相关风险被判定为道德风险的公平合理性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道德风险是法定免责条款之一。但是,将一些艾滋病相关风险判定为道德风险的公平合理性值得质疑。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吸毒、性乱等艾滋病相关高危行为与社会伦理道德甚至法律相悖,经常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主观可控的,这使得艾滋病成为被高度道德化的疾病,也是引起艾滋病偏见和歧视的重要原因之一[12]。但是,艾滋病本质上只是一种严重的慢性疾病。不仅是艾滋病,许多其他疾病的发生也与个人行为、生活习惯等因素密切相关,如吸烟会增加肺癌发生的概率,酗酒会增加慢性肝病发生的概率,但吸烟、酗酒并没有被认定是主观可控的,吸烟者和酗酒者在投保健康保险前后,同样也存在隐瞒行为信息和疏于防范疾病发生的可能。在此,似乎关键的划分就在于疾病相关行为是否“不道德”。这种对经吸毒、性途径感染HIV的“非道德”的标志,甚至由此衍生出的对从事这些行为的人整体道德品质的消极标志,如认为他们更容易隐瞒欺骗等,其公平合理性本身就值得商榷。而经采供血、母婴传播和婚内性传播等途径感染HIV,更与“不道德”无关,如判定为道德风险,就更加不公平不合理。感染途径的难以确定进一步增加了判定的难度。
3•2•4HIV感染者合法权益与歧视性保险条款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不得歧视HIV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表明无论因何种途径感染,HIV感染者和病人的基本权利都应受到尊重和维护。在人身保险问题上,保险公司处于事先拟定保险合同的优势地位,有理由怀疑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以控制风险作掩护,在并未对风险进行合理分类、严格保险核算的情况下,利用免责条款排除一些本来可以也应当承担的风险,限制被保险人的权利、规避自身责任,造成免责条款实质性的不公平,免责条款存在被滥用的可能[13]。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免责条款无效。但是,我国在保险合同条款的行政、司法、社会规制方面尚显不足,影响了对人身保险产品中艾滋病相关不公平、歧视性条款的发现、界定与消除。2009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出台了《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明确“被保险人感染HIV或患艾滋病”不再作为人身保险除外责任。但它作为一种行业规范和指导性意见,对保险企业并不具备强制性约束力。在与保险企业最大限度追求利润的博弈中,其能否充分发挥消除艾滋病相关不公平条款的作用仍然面临挑战。
3•3艾滋病防治与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超越法律的、经济要求的,企业在创造利润、争取自身生存发展的过程中,面对社会的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谋求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的《公司法》明确要求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同时,在尊重人权、促进社区稳定等方面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商业保险是一种用市场办法应对各类灾害和突发事件、妥善安排人的生老病死的社会管理机制,保险企业天然承担着经济和社会的双重责任,对社会保障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14]。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别强调要通过大力发展商业性养老、健康医疗保险,有效缓解政府压力。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要将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可见,提高全社会的保障水平、扩大保险覆盖面是人身保险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之一。作为全球重大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艾滋病防治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包括企业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更是明确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作为与生俱来承担着经济、社会双重责任并与养老、医疗保障密切相关的企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发挥补充艾滋病相关社会保障的作用,将此作为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着力点之一。然而,目前我国保险企业对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非常有限。大多数保险公司探索开发艾滋病相关的人身保险产品不多,对此,国外保险公司的经验值得借鉴。例如,印度一家保险公司与当地的HIV感染者网络组织等合作,共同开发了印度第一个艾滋病团体健康保险产品,以缓解HIV感染者和病人在治疗、生活方面的经济困难[15]。印度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者还通过与保险公司、银行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探索开展了为妇女感染者提供商业团体保险服务的试点项目[16]。#p#分页标题#e#
4建议
4•1客观评估风险,科学界定商业人身保险领域艾滋病相关保险的区别对待与歧视保监会、保险企业探讨成立保险、法律、司法、社会伦理、艾滋病防治等多学科协作的工作组,更主动地跟踪了解我国艾滋病疫情动态、趋势和防治工作现状,及时了解掌握艾滋病疫情、高危行为变化趋势、治疗成本等方面进展,注重积累我国涉及艾滋病的人身保险数据信息,利用专业力量更客观、合理地对艾滋病相关风险进行分类,提高艾滋病相关风险的精算技术水平,促进艾滋病相关风险的科学定价。根据科学严谨的精算依据,符合精算原理的区别条款是合理的,而缺乏风险精算结果支持的区别条款构成艾滋病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