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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根据XX市国土局《关于转发开展第1*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按照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开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宣传工作。并行文下发《关于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到全县各乡镇土管所,要求认真开展紧扣主题、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一)我局从6月20日起就开始到全县各乡镇督促和指导宣传工作,并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集贸区、村庄交通道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部分乡镇土管所还组织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和村级土地信息员联席会等,充分宣传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还设立“6.25”土地日宣传咨询台,接受群众的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二)为了使我县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局以“6.25”土地日为契机,一是及时编印了《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宣传手册》500余册,分别赠送给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主要领导,使领导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时印发了旌德县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材料,重点宣传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转用报批手续,什么是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审批,乡镇企业建设怎样用地”等内容。三是在县城繁华地段设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规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询70余人次,宣传展板8块。四是在县城梓山广场、西马路、和平路悬挂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等土地日宣传标语。五是集中3天时间利用宣传车到全县10个乡镇及县城主要街道来回循环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重要决策性文件。六是通过旌德移动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土地日”宣传标语:“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长足发展”。七是通过旌德县电视台在黄金时间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专题片,并在播放赞助电视剧的时间内播放滚动字幕广泛向人民群众宣传。八是为进一步畅通法律法规宣传渠道,扩大宣传面,我局还在网站上将所有行政法规、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各项制度,涉及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的内容公开,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点击查询。确保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们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这一基本国策的法律意识。
我国实行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特别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国家更是高度重视。《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明确提出了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其中就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等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
对于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我国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
综观这些处罚措施,对于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一般是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种植条件,并可处以罚款;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上有失偏颇
我们注意到,对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不管是有关土地法律法规中的责任追究条款,还是刑法中的罪责条款,以及最高法院的专门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其惩罚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也仅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论处。
笔者以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责任追究上有失偏颇。理由有四:
第一,只是明令禁止,而不制定与其对应的处罚措施,则会产生类似于“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效果,对此类行为会因没有制裁惩罚机制而使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形同虚设;
第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是与“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具有同一性质的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而针对后者,有关法律法规均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救济处罚措施。二者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第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参照“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进行定罪处罚的判例在我国并不具有先例的援用效力,其对后来的此类行为并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针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不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将产生立法上的漏洞,使其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机可乘,不利于对基本农田的严格保护。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笔者认为,要弥补这一立法上的漏洞,现阶段可采取的措施有两种:
第一,鉴于《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责任追究条款均是将“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直接列出,加以明示,所以,不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大的修改,只需在这些责任追究条款中将“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作出明示即可。
但这涉及到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修改,程序比较复杂,考虑到实际中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屡禁不止,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这一行为纳入责任追究条款之中,真正做到对这一类占用、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处罚、定罪有法可依。
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广大群众的爱土地、珍惜土地、护保土地意识和法制观念,坚决杜绝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为了促进我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各村、各单位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创建的主动性、自觉性,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依法建立新形势下土地管理的新秩序
二、创建工作内容
(一)四无
1.无非法用地
①没有非法占地行为;
②没有以租代征行为;
③没有破坏耕地行为;
④没有非法转让、非法租赁集体土地等行为。
2.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行为;
3.无涉土集访和越级上访现象;
4.无抛荒、荒芜耕地现象。
(二)六到位
1.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到位。各村认真制定宣传计划,利用村广播、张贴宣传标语、召开多种会议等形式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确保全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覆盖率达85%以上。
2.土地监察网络发挥作用到位。建立由村、组代表组成的村级土地监察网络体系,充分发挥网络作用,及时向镇国土资源所、镇政府反馈在本村内发生的违法用地信息,使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得到制止与查处。
3.基本农田保护到位。各村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的有关要求,切实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到组到户,并做好村与组、组与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工作。绘制好基本农田保护的公示牌、界址桩的分布图,并聘请管护员对公示牌、界址桩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同时加强本村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监管工作,对破坏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确保耕地不被破坏。
4.土地矛盾纠纷调处到位。认真调处本辖区内发生的土地矛盾纠纷,对涉土上访、越访行为积极妥善处置。尽量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
5.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发放到位。有被征地行为的村组,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淮政(2006)57号文件精神落实征地补偿,及时依法足额将被征地群众的补偿安置费用发放到位,不截留、挪用,确保被征地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到位。积极配合政府做好本村区域内的规划修遍或修改工作,确保辖区内农业建设用地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工作要求
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镇政府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负责创建工作的业务指导,各村必须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切实做好创建工作。
2.坚持标准,积极推进。镇政府将“土地管理模范村”活动列入年终考核内容,各村要围绕“四无、六到位”创建目标,抓好落实。
3.常抓不懈,务求实效。创建“土地管理模范村”是一项长期活动,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镇政府表彰的村,镇政府将定期组织回访和跟踪督查,对土地管理秩序出现混乱、失去示范作用或发生严重土地违法行为的村将报镇政府取消荣誉,保持“土地管理模范村”称号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最基层、最前沿的工作,直接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社会稳定与和谐。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上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整治、集体土地流转等新方针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成为了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一、现状与问题
经过二十余年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于保障农民居住权利、加强耕地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农村宅基地本身性质以及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也不断显现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表现得比较突出。加快对宅基地管理的改革创新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与热议的重点,当前有些地区探索实施的一些改革模式也招致评论与争议。归纳起来,当前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建房布局散、乱,用地贪大求全。目前,农村建房缺乏统一规划,尽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些地方制订了村庄建设规划,但规划的控管作用并不明显,加上农村村民居住历史就较为分散,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民建房选址比较困难,现实当中往往出现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责任田在哪,房屋就盖到哪里的随意现象,造成“满眼新屋却不见新村”。由于农民大多属单门独院选址建房,加上在宅基地供应上现行的是集体所有、农民无偿获得和无偿使用的制度,造成农村宅基地供应上的“大锅饭”,让农民有多占地、占好地的冲动,在占用土地上贪大求全,除修建房屋外,还要修建畜舍、厕所等附属设施,加上房屋四周堆占破坏影响的土地,占地面积往往会突破各地规定的标准。另外,农民图进出方便,各家各户还要独修建道路,这样占用的土地面积就更大了。
2、违法占地现象多,查处屡陷困局。由于受各种观念影响和条件限制以及现实需求与土地法规政策约束之间的矛盾,农民想建、能建的地方难批,能批的地方又建不了或不想建,只能铤而走险;有的相互攀比,一户多基,少批多占;有的私自转让宅基地和买卖房屋;还有的就是能批、能建的地方,农民不等批准“先斩后奏”。这些都导致农村违法建房案件易发多发。在农民建房违法案件查处当中,法律规定只能补办手续或,而农民违法所建的房屋按照规定能补办手续的仅为少数,大部分要。但真正要拆除农民用大半辈子乃至一辈子心血盖起来的房屋,现实情况中是很难行得通的。正因为违法建房难以拆除到位,违法者形成有恃无恐的心理,造成违法建房恶性循环。
3、流转遭遇瓶劲,改革势在必行。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逐步向城镇集中,一些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人,希望能将因各种原因长期空置的房屋给予变现处置。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城镇人口和贫困地区的农民希望跨地区、跨城乡购买宅基地,这些年出现的“小产权”房就是鲜例。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利益等方面的驱使,这些年农村宅基地私自转让和房屋买卖时有发生,自发形成农村宅基地非法流转的隐形市场。加快集体土地管理改革创新,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已迫在眉睫。
二、原因剖析
困扰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机制体制方面的原因。
1、现行法规政策欠完善,操作性不强。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数量少,效力层次低。与立法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并且操作性不强。如对农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须予以拆除的规定,在字面上看是极为严肃的,但从多年的执法实践来看,在以人为本的执法环境中,此规定执行难度很大,可操作性不强且难以执行到位,导致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得不到有效制止。
2、规划管理滞后,农村陋习影响深远。长期以来,在规划管理上普遍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思想,对农村规划投入很少,大多数乡镇村庄没有规划,导致农村住宅建设无章可循,杂乱无序。总体上来看,农村宅基地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确定一个数字规划,与实际差距较大,没有落实到具体村庄和地块的点面上,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遍缺乏。近些年来,少数经济条件好的乡镇虽然搞了规划,但大都不够成熟,有的规划不是十分科学合理,只注重新房整齐划一,而忽视了对旧宅基地的改造利用,造成农民建房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另外,农民建房受农村一些陋习的影响十分深远,如农民在修建房屋时,就坐向、看风水、讲龙脉相当盛行,选宅基地不是先请基层国土资源所人员察看,而是先请“风水”先生,“风水”好了就行,哪怕法律禁止也要强行修建,特别是“风水”好的地段甚至出现抢建现象。
3、执法过于疲软,监管存在缺位越位。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对土地管理的重视程度一度上升,监管政策也相继出台,但在土地执法上,还一直处于“软肋”状态,主要表现在土地强制执行力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能向违法主体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作为一种约束性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未赋予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一些必要的强制执行方面的权力。土地问责过松过软。对农民违法建房大都采取罚款方式变通了结其违法行为,真正拆除违法建筑物、追究法律责任的寥寥可数。在监管问责上,失之过宽,究之过软,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在基层干部职工心中,对农民建房管理“因公违法”、“法不责众”的心理普遍存在。有些地方土地问责的地方保护主义还比较突出。在日常监管方面,存在缺位越位的现象,如有些国土资源部门处于唯钱管地的状态,出于部门利益追求和生存考虑,忽视、放松甚至“放纵”农民建房用地管理;有些乡镇政府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对农村土地管理重视不够,履责不到位;有些村干部以土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越权、越位审批;另外,涉土管理的相关部门在政策衔接和工作步调上也不是很协调有序。
三、工作建议
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对当前宅基地本身的性质、功能以及环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把握好改革的方向。要从完善法律法规、机制体制入手,勇于创新,大胆探索新形势下的宅基地管理方式。
1、健全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要借《土地管理法》修改之机,加快农村宅基地立法工作,国家可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要配套建立完善的违法处理、管理收费、失职问责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措施,使农村宅基地 的使用和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另外,对现有关于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要进行修改完善,特别要注重其可操作性,增强法规政策的执行力。
2、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严格按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布局、改善居住条件、保护耕地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适合农村宅基地发展的村庄建设规划,合理地规划村庄、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同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创造农民集中成片建房、节约集约用地的平台。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控制,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标准,把农村宅基地[文秘站:]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的耕地面积挂钩,对宅基地实行总量控制。
3、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要加强乡、村、组三级的审核作用,基层国土资源所要全程参与农村宅基地从申请到确权登记的整个过程,真正做到“三到场”。要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认真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坚决贯彻各地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标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对农村村民需要申请宅基地和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要在其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初始、变更登记工作,对农村宅基地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农村宅基地档案建设,推行电子档案管理信息化,充分发挥地籍档案在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整规办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砖窑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县上决定进一步在全县开展非法砖窑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开展整治非法砖窑工作,全面清查全县所有砖窑的基本情况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切实解决我县存在的非法砖窑无证开采,破坏耕地、浪费能源等突出问题,确定保留和关闭名单,对关闭的砖窑坚决依法取缔,并制订砖窑布局规划,依法规范砖窑生产,保障全县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二、时间和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议定需依法关闭的非法砖窑。国土局调查了解各个砖窑的建窑时间、法定代表人、占地类型、土地面积、土地使用证办理情况等;矿管办调查了解各个砖窑产品类型、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办理情况;环保局调查了解各个砖窑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政策及环评手续办理情况;安监局调查了解各个砖窑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工商局调查了解各个砖窑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监管责任。国土资源局、矿管办在对全县所有砖窑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掌握砖窑的基本情况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保留和关闭砖窑名单,报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确定,为下一步编制布局规划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制订砖窑布局规划。由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和土地规划修编情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台塬为主、平塬收缩”的原则制订全县砖窑布局规划。方案形成后,分发到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将修改后的布局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三阶段,依法规范。分四个步聚:(一)向违法企业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由各执法主体单位下发);(二)1、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与违法企业签订关闭协议(确定自行关闭时间由所在乡镇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督促其按协议时限关闭)。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违法砖窑,接受处理后,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愈期不办理的坚决予以关闭。(三)不按协议时限关闭的进入司法程序由执法主体单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施关闭;(四)对规划区内确定保留的砖窑,先由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然后其他相关管理单位按各自行业规定办理相关证照,从而规范砖窑生产,确保违法行为不反弹。
三、组织领导
整治非法砖窑是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工作,也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县政府成立整治非法砖窑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长同志兼任。
四、几点要求
1、搞好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的宣传耕地保护,墙体材料革新等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及各砖窑经营者进一步增强耕地保护的责任感,做到依法用地、依法经营。
2、严格土地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有关政策,对保留的砖窑合理划定取土范围和取土深度;同时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取土计划,签订取土协议书和土地复垦协议书,收取土地复耕保证金,坚决杜绝在平原取土等违法行为。
国家土地督察__x局:
根据国家土地督察____局《国家土地督察通知书)文件和____市人民政府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的安排部署,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业务人员,对督察时段内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____县位于陕西省____市的西北部,北与____市的定边、靖边县毗邻,东南与志丹县相连,西南以子午岭为界和甘肃省华池县接壤。南北长93.64公里,东西宽79.89公里,总面积3791.5平方公里。全县辖6镇3乡3个社区1个街道办事处。
全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安排会后,我局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落实责任,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____县长任组长,____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____、县国土资源局局长____ 、县监察局局长李彦斌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县局成立了迎接国家土地例行督察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职责,夯实责任,确保此次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圆满完成。
(一)用地计划指标情况
____2年,我县使用全市用地计划指标23.4467公顷,其中农用地23.4467公顷,耕地21.9734公顷。
(二)土地审批情况
____2年度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我县共上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件3件,省政府批准报件2件,面积共23.4467公顷,其中农用地23.4467公顷,耕地21.9734公顷;未批准一件,面积2.6387公顷。用地批准后,我们严格按照土地征收的程序,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按照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征收地块的区域位置,县政府制定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我们采取货币安置和预留三产地的办法进行安置,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土地供应情况
____2年度我局共计供出各类建设用地____宗,面积16.0549公顷,全部为划拨供地,其中收取____1年补缴土地出让金679.____39万元。
按项目类型分类:住宅用地1宗,面积2.72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8宗,面积3.8435公倾,机关团体用地4宗2.087公顷,科教用地3宗2.2032公顷,街巷用地3宗5.____2公顷。
____2年度无闲置土地。
(四)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积极筹建信息和监管平台,完善执法责任机制。注重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大动态巡查密度,共计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案件4宗5个图版共42.72亩,其中立案查处2宗,新寨乡杨庙台村临时污油处理厂占地15亩,缴纳罚款8万元,办理了用地手续,自来水厂占地面积2.02亩,缴纳罚款6750元,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执法监察的社会效果比较明显。另有2宗民俗宗教建筑,因没有违法主体,属当地老百姓自筹建设的庙宇,我们按照非立案处理。
(五)卫片变化图斑情况。
____2年度省上下达我县疑似图版227个,面积共211.6001公顷。其中实地核实合法222个,面积206.3868公顷,违法5个(包括3个庙宇),面积5.2133公顷,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已立案查处。
我县在土地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坚持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入手,在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同时,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全县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良好。
(一)严格保护耕地。
一是落实耕地保护责任。____2年市政府下达我县耕地保有量任务51.8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48.5万亩,在年初的全县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了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了保护任务指标,并将其纳入了对各乡镇的年终考核指标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得到落实。年底,全县耕地保有量完成数522292.65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完成数486363.45亩。全部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保护目标任务。
二是强化耕地保护措施。认真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五个不准”和“六项制度”等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非农建设
用地选址尽量安排在未利用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上,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在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审查报批建设用地。同时,按照三部委“15号令”要求,以查人和查事相结合的方式加大了对违法占用耕地的查处力度。这些举措,有效确保了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实现。(二)强化规划计划管理。
因城市建设和相关部门的发展,需要局部调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____5年至____0年期间,共申请市政府调整2宗,面积13.58公顷。其余建设项目都是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利用土地。
(三)全力保障发展用地。
加快项目用地审查报批速度。随着我县县域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县项目落地多、用地需求大。在建设用地的申报审批上,我局坚持计划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用地理念,用地指标优先向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及民生项目倾斜。
(四)规范土地市场建设。
强化土地供应管理,加快土地供应,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实现了工业、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在全县的全面覆盖。建立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强化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
(五)强化地籍地政管理。
土地使用权登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____2年度完成了全县164个行政村的____8宗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3宗,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登记3宗。
(六)加大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利用“6.25”全国土地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平台。通过在繁华地段设立宣传咨询点、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出动宣传车、散发宣传单宣传册、接待居民群众咨询、深入农村厂矿宣传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有效扩大了国家法律法规知晓率,广大民众依法依规用地、集约节约用地意识明显增强。
1、民生项目和公益事业用地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如移民搬迁、涉农用地等。
2、土地收储难度大,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不少人把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混为一谈,甚至认为自己所使用的土地就是私有财产,漫天要价,所提要求与政府决定的合理补偿标准相差甚远。
3、我县地域面积大,居民分布比较分散,加之一些农户法律意识不强,只要自己认为经济条件成熟便动工修建住宅,无批准用地手续意识,我行我素,私自修建,偷建、抢建现象屡禁不止。
4、农用地转用审批周期长,导致一些项目由于工期紧,项目批下来,有竣工时限要求,边报边用时有发生。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整改。
1、主动协调,建立联合办案机制,严格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对于民生项目和公益事业用地违法、违规现象。我们在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争取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使民生项目和公益事业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得到严肃处理。
2、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守法意识,切实解决土地收储的难度。通过各种途径,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宣传,使群众真正认识到征地对公共利益的重要意义,明白土地征地补偿是有标准、有依据的。同时逐步建立一套政府主导、国土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国土资源管理综合治理机制,规范用地秩序,营造良好用地氛围。
3、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动态巡查力度,从源头上消除土地违法现象。针对居民乱建、偷建、抢建违法现象,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合法用地法律意识。组织编印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汇编宣传手册,送到各部门和乡镇,并下发到村组和农户,在各乡镇国土所设置专题橱窗,张贴专题标语,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增强人们的国土资源法律意识。同时动员一切力量加大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及时铲除。
再有……天就是20xx年“6.25”第x个全国土地日了,非常高兴能在这个时候召开国土资源的新闻会,我个人更是十分荣幸能亲临现场参加今天的国土资源的新闻会,这对如何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合理用地,解决经济发展和用地供给日益突出的矛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进行研究和讨论,十分必要和及时。
下面我就我们泽州县几年来土地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研究,恳请在坐的领导和专家提出中肯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泽州县现有耕地面积72.3万亩,人均仅1.38亩,且大部分为丘陵梯田,耕地资源相对贫乏。短期内我县人口多、耕地少、人均占有耕地少的县情不会改变。建设占用耕地不断增加、耕地保有量不断减少的趋势不会改变,因此,节约集约用地对我县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们始终把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合理用地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是认真落实市、县、乡、村、户五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严守基本农田这条“红线”,多措并举,大力集约节约用地。
二是切实保护耕地,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格按计划占用耕地,对非农业建设项目批准占用耕地的,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当的耕地,严把质量关,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有增无减,质量不下降;
三是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努力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几年来,我们开发复垦整理土地16222.08亩,净增耕地面积9460亩,耕地保有量稳定在72.3万亩,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雄厚的耕地资源。
四是建立执法四级网络体系,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了村内信息源网络,乡镇、土办、企办网络,国土所网络和公检法、电力、工商等四级网络体系,四级网络同时运作,互相联动、形成合力。
五是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我们充分发挥基层所的前哨作用,在土地日、地球日深入群众进行土地法律法规大规模全方位的宣传,利用庙会、赶集等形式进行平时的小规模宣传。
六是实行严格的土地使用审查制度。把全县土地纳入统一的规划序列,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过程中,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严格审查,对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能否安排计划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土地利用计划的用地报件一律不上报。
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仍然面临土地案件执法难、查处难、存量土地盘活难等问题,围绕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这一主题,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还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通过积极持续的宣传切实增强我县人均资源量相对较少的资源国情意识,增强国土资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效益意识,增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律意识。
二、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土地市场的深入治理整顿,特别是对少数严重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使全社会共同树立节约集约用地的观念;严格各项土地管理,深入挖掘存量,调节余缺,整合建设用地资源,真正使有限的土地资源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准确把握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力度和时机,逐步学会运用土地政策为经济发展“加油门”或者“点刹车”,强化土地供应管理,进一步发挥国土资源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四、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切实征收和用好土地收益,积极推进土地整理;严格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地质灾害的预防,保护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做好这些工作来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所谓换,应该是对等的。可是按照《土地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既然是集体所有,农民就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对只有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作为农民是不能擅自买卖和转让的。1985年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规定: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等,社员只有使用权,即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如何拿只有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换取小城镇的一套住宅?如果不是政府行为,靠市场来完成交换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任何一个人不可能去换一个不受法律保护的农民宅基地,而农民换回的住宅也是会有担忧的,因为农民的农村宅基地不能给他人有所有权,按照对等公平的原则,农民得到的小城镇住宅恐怕也难有所有权。
正是由于这些法规的限制阻碍了农村宅基地的流转。这些法规条文的出台在当时可能有很大的积极意义。那时农民流动性不大,农村的住宅农民没有什么多余的。可是随着改革开放,农民流动性在增大,许多农民流向城市,农村的宅基地出现剩余。据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统计,2005年东部地区有5%至10%的农民在城市里购房,大约有1500万户宅基地处于闲置、空巢状态,浪费严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地行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我县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紧缺,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作为“全国重点商品粮生产基地县、全国优质小麦生产基地县”,保护耕地任务艰巨。当前我县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时期,随着国家土地政策执行越来越严,保红线、保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土地管理事关全局,事关长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人民、对子孙、对自己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确保实现“保红线、保发展”目标。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镇、办事处及国土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标语、专栏、发放明白纸、广播等多种形式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认清县情,自觉树立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管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把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变为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营造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规范运作,合理利用
保护和利用好每一寸土地,既是遏止耕地减少,确保粮食安全的需要,也是优化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要优先保障扩大内需、民生工程项目,并向工业园区倾斜,确保有限的指标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各乡镇、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要把握机遇,积极做好大项目的包装,争取上级用地指标。同时进一步加大土地复垦力度,大力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引导新上项目优先使用闲置和存量土地,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和多层厂房,严把投资强度关和土地产出关,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积率。
国土局要切实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以基本农田保护为核心,认真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实施管理工作,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地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项目单位向发改、工信、农牧、林业、水务等部门申报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前,应主动与国土资源局衔接。对重点建设项目,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先期介入、预审协调、快速办理”的原则,及早落实规划调整、土地征转、土地供应等事项,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全力保障经济发展。
严格执行现行供地政策规定。县政府成立土地储备中心,实行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坚持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的原则,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操作,阳光行政,严禁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建全机制,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