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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保险;门诊处方;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 R1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9701(2010)14-112-02
全民医疗保险是当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载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从而提高其服务能力是提高全民医疗保障水平的前提。随着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医疗保险占据医院的医疗服务份额越来越大。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门诊处方的质量控制、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有关合理用药的规定,我们每月对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检查的门诊处方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价,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从2008年1月~2009年12月每月随机抽查医疗保险门诊处方3000张,共72 000张,按标准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处方,共检出不合格处方489张。
1.2处方质量评价标准与检查方法
由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具有临床经验和管理经验的主任医师,根据临床路径原则,参照《深圳市疾病诊疗指南》[1]、《处方管理办法》[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有关合理用药的规定,对处方的一般项目前记、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相符性、剂量与用法、剂型与给药途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超限制使用等问题进行统计分析。
2处方质量检查结果
2.1处方类型选择及前记填写不合格
处方类型选择不正确2张。前记填写不全278张次(0.39%),主要是漏写性别、年龄、临床诊断、医疗保险卡号等,或无具体年龄而以“成”代替。
2.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153张次(0.2%),主要是无指征滥用抗菌药物及处方药物与本次所患疾病的临床诊断不相符。
2.3处方药物书写不规范
处方药物书写不规范197张次(0.27%),主要是只写商品名而不写通用名,其次是药名拉丁与中文混写,无药品剂型或剂型错误,如处方上只写阿奇霉素,而阿奇霉素既有片剂又有针剂,剂型不明。
2.4处方修改处无医生签字或盖章
处方修改处无医生签字84张次(0.12%),在修改处既无签名或盖章,又未标明修改日期。
2.5药品剂量及用法欠准确
药品剂量及用法欠准确131张次(0.18%),主要是外用药不写剂量,用法欠准确、具体,处方常用 “外用”、“遵医嘱”、“照说明书”等含糊短语,而无口服、肌内注射、静脉滴注、外用药的用药部位和用药剂量等具体说明。
2.6处方药品超过5种
处方药品超过5种91张次(0.13%),用药针对性不强,不能充分体现因病施治,未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用药品种过多而引起的配伍禁忌。
2.7使用抗菌药物不合理
使用抗菌药物不合理247张次(0.3%),无明确使用指征87张次(0.12%),无联用指征46 张次(0.06%),抗菌药物用药起点过高101张次(0.14%),选药不当13 张次(0.02%)。
2.8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不按序贯疗法或超限制使用医疗保险目录药品94张次(0.13%),超限制支付范围3例,分解处方15张次(0.02%)。
3讨论
3.1处方书写不规范的原因
(1)医生每天超负荷工作,或在患者危急情况下书写处方,使医生忽视处方前记、后记的完整性。(2)医生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医师没有正确认识《处方管理办法》所具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处方是重要的医疗文书之一,具有法律上、技术上和经济上的责任[4],其书写的规范和内容是评价医疗质量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3)业务素质不高,或对医疗保险政策不熟悉:个别医生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不够,对药物相关信息和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了解不详,对处方正文中药物的药名、剂型、规格、含量、包装、用法、性质及作用机制等了解不够,加上新药日新月异,如果不熟悉,就无法保证处方书写质量。
3.2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的原因
(1)缺乏针对性,盲目使用抗菌药物,认为用抗菌药物后心里踏实,如上呼吸道感染普遍使用抗菌疗法。(2)对抗菌药物的药理特点不熟悉,能用杀菌的却选用抑菌的,能用窄谱的却选用广谱的,能用短效的却用长效的。(3)热衷于用新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目前抗菌药物的品种越来越多,档次越来越高,价格越来越贵,而少数医生用药求新,用量求大,片面地认为新药疗效好,用量越大,疗效越高。(4)不合理联合用药或配伍。抗菌药物联合用药的目的是增强疗效,减轻毒副作用,减少耐药性的产生,从而有效地控制感染。个别医生忽视抗菌药物的用药原则,错误地认为只要是抗菌药物就能消炎,甚至为使疾病早日痊愈,把几种抗菌药物一起应用。
3.3加强医疗保险处方质量控制的措施
3.3.1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医疗质量考核处方是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具有法律责任的医疗文书,处方中的一个错误对患者来说可能就是一个巨大的损害,万一发生医疗纠纷,处方是必不可少的证据之一。因此,处方书写是医疗活动的重要内容,处方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这就要求医生在工作中有高度的责任心,加强药学知识的学习,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照统一的项目、内容、格式严格要求书写,确保处方质量和医疗安全。我们在医疗质量控制环节中不断加强处方书写教育,针对存在的问题,对门诊医师的处方书写进行点评,强化质量意识,力求处方书写规范化。同时加强对处方的监督管理,建立处方差错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定期对医保处方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价。此外,严格奖惩措施,将处方质量、医疗保险用药违规行为与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挂钩。
3.3.2合理用药,加强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临床医生应做到熟悉每种药的作用、用法、不良反应及药物的相互作用。特别应充分认识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重要性,坚持用药原则,能口服的不肌注,能肌注的不静脉用药,能用一种的不用两种,能用两种的不用三种。能用普通药治疗的不用昂贵的,如果联合使用多种药物,一定要按药物的配伍禁忌,科学合理用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院的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各类药物的作用特点、本院的细菌耐药趋势、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及药品价格等,将抗菌药划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管理三类,为各级医生的临床应用规定标准。只有要求各级医生严格按照权限使用药品,才能保证医疗质量,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参考文献]
[1] 江捍平. 深圳市疾病诊疗指南[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3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处方管理办法[S]. 卫生部令[2007]第53号.
[3]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S]. 卫医发[2004]285号.
[4] 朱文军,周丽娟. 从统计分析门诊处方入手谈如何提高处方质量[J].吉林医学,2009,30(11):1045-1047.
据统计,法国年人均光顾医疗机构14.8次,每年有1300余万人次住院治疗,约占全国人口的22%。1995年,法国人均医疗支出12000法郎,年人均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医药费20次。法国用于医疗方面的总支出为7820亿法郎,其中69%由社会保险报销,约5400亿法郎。
医疗保险制度构成和承载方式
法国医疗保险是其12种社会保险之一。它主要分为三种主要保险制度。第一种是基本保障制度,由医疗保险组织起草。据2009年底的统计,基本保障制度所惠及的人数已经接近5700万人,相当于法国总人口的89%。基本保障制度主要对抗五类风险,即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工伤或者其他职业病。它是改善人口健康状况的一种有力管理手段,能在加强健康保障系统工作效率的同时,调整健康及医疗的支出改革。
第二种是农村特保制度,由法国农业社会互助组织管理中心起草,辐射所有农业及矿业劳动者。
第三种是个体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艺术家、商人及其他自由职业者。
此外,还存在针对特殊行业、特别工种的医疗保障制度,如法国国家铁路公司的医疗保险制度。如此一来,法国医疗保险制度基本覆盖了全民。
法国医疗保险的运作机制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建立在如何应对疾病治疗引发的经济及财务风险之上,还同时承担着社会财富包括政府支出的分配任务。
医疗保险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承载形式。
其一,医疗保险涉及经济支援保险。社会个体由于面临风险而得到保险,比如事故或者疾病;以及个体需要照料关怀而得到保险,包括医疗药品的支出成本、医疗护理、健康体检等。这两项将根据法国医疗保险费率表进行补偿。
其二,医疗保险组织构建了一张关怀网络。医疗保险协会联系相关的药品供应商及医生,通过订购一系列的医疗服务,对网络内的会员进行健康关怀,或者将所购买的药品卖给需要的人群。在这种组织形式下,最极端的形式就是被保险者没有自己选择医生的权利,但是他们享受免费的诊疗或者获得全额补偿。
公共医疗保险体系制度可以由国家承担,也可以由相关的私人机构承担。医疗保险的组织形态完全自由。医疗保险的受益人在参与公共保险的同时,可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互助组织选择购买私立保险。
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法国医疗保险制度包含两种补助形式,一是与疾病相关医疗开支的部分及全部补偿,即非现金补偿;二是因停止工作造成阶段性工资损失而进行的现金补偿。值得一提的是,法国疾病医疗保险还包括残疾抚恤金。
法国政府20世纪七八十年代制定了医院收费、自由医师酬金、医保药品范围和价格标准。医院收费、自由医师酬金由疾病基金会与代表医师的劳动工会间签约确定;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服务、药品范围及其价格,由中央政府卫生健康经济委员会与药厂和行业协会协商后统一确定,并不定期调整;医保范围外的药品遵循市场自由定价,由个人自付。
法国的医生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医生是普通全科医生和一般专科医生。第二类医生是有名望的专科医生。他们可自由选择工作地点,拥有提供医疗服务数量的自由权利,其报酬来源于对患者的服务次数和按服务项目的收费。
因为医疗资源非常丰富,法国的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自由执业医生和医院过剩的现象,这也给患者提供了更多选择机会。
在法国,患者可以自由选择医生。不过88.7%的参保患者在生病后还是会首选第一类医生。
不得不提的是,法国的药品消费位居欧洲之最。在90%以上的就诊中,医生都会开药,年人均消费50盒以上的药品。参保人一般个人自付30%的医疗费用,有的药品要自付65%,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地方管理处与自由执业医生或医院按月结算。
一般医疗补偿金将在患者使用健康保险卡就医后的五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将资金划转至被保险人及权利所有人的账户内。但针对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与医疗保险支付中心签订协议的医生、药剂师,可以采取第三方发放医疗补助。被保险人只能针对没有得到社会保障补偿部分的医疗支出进行申请补偿。该部分费用将由第三方直接划转至医生或者药店账户。
除了医疗补助,在职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领取原工资50%的生活津贴,产假、工伤获全额补贴。经济困难人员还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三大管理体系
法国医疗保险体制采取“政府决策,民间运作,垂直管理”的模式。医疗保险决策由中央政府提交议会批准,法令通过后颁布实施。中央和地方医疗保险机构作为政府的受托人,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协议具体实施政策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业务。
法国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主要分为基金征收体系、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和医疗保险支付体系。
法国基本社会保险是混合筹资体系。疾病医疗保险在垂直管理模式下,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基金由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中央管理处,及下属的地区社会保险金征收办公室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又称社会保险金的分摊。个人基于工资收入水平分摊一般社会保险金,雇主依法每三个月主动缴纳一次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人员,地方社会保险金征收办公室先电话提醒,两周后仍未缴的发书面警告,对拒不缴纳的有权直接用其账户或财产强制抵费。
医疗保险管理体系是由国家医疗保险管理结算中心及下属的医疗保险地方管理处组成。它是法国医疗保险管理的领导和核心部门,在医疗保险中起着重要作用。
顾问医生是法国医疗保险地方管理处中一个特殊的角色。其直接隶属于中央管理机构,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中独立行使控制管理和调控职能。其控制管理包括对失业、残障、工伤等的保险金赔付、过度医疗服务等滥用行为的控制,及对医疗服务契约双方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其调控职责主要体现在通过加强与医疗机构的交流来控制和规范医疗行为,清算卫生事业管理经费;协调医药公司与医保的关系。
顾问医生还有权检查患者的实际健康状况,缩短和取消休假;对发放残疾补助金的患者进行残疾程度的鉴定;检查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的真实性和必要性,拒绝支付虚假病情的治疗费用等。
医疗保险支付体系由国家和地方医疗(养老)保险结算中心组成,主要是直接支付经审核合格的医疗保险费用。
法国个人医疗费用的77%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其余的12.5%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1.5%由国家救济补助,9%由家庭及个人承担。
振兴计划抵御危机
社会医疗保险经费的筹措完全受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的制约,当然该项法案对社会保险资金的筹措也起到了保障作用。每年,议会根据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所确定的预算支出进行投票,进而确定每年医疗保险支付的主要目标。
近年来,法国社会保险的预算赤字已经出现急剧恶化的趋势,赤字从2008年的440亿欧元发展到2010年的1160亿欧元。2009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及社保基金缴纳总量的下降,对整个预算赤字的影响更是雪上加霜。在此背景下,法国健康卫生部与预算部已达成较为一致的协议,即控制医疗卫生的财政支出,并于2015年实现医疗保险账户的收支平衡。
医疗保险戒备委员会是由议会负责的致力于医疗保险事业支出改革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解决如何在遵循议会卫生预算的前提下,改变政府及社会保险账户与预算不协调的问题。
法国各届政府采取的措施,无一例外都是在确保卫生健康蓝图不变的背景下,探索如何在短期内重建预算平衡。所有这些医疗卫生制度的计划与改革的目标都存在局限性,无非一是针对医疗卫生的费用支出,二是增加有关此类项目的资金筹措力度。
针对增加医疗卫生资金筹措的方案,有如下四个方面:通过扩大社会缴费基数及重塑资金筹措体系,包括完善医疗津贴、家庭补助津贴及工作补贴,增设社会基础交费项目等;在失业率不断提高的背景之下,协调处理自主缴费比例;将养老金账户中更多的收入结存至社会保险账户,以便用于将来的养老支出;改善政府资金筹措方式,设立社会保险资金筹措管理办法。
对于医疗保险组织而言,如何做好风险抵御对策才是他们的工作核心。为此,法国医疗保险在2004年经过一次变革,并将其抵御危机的规划与行动进行了新阐释:发展医疗卫生预防工作;医疗卫生系统内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尤其是加强医疗保险受益者和医生之间的沟通;控制医疗资源减少,或限制不必要的支出;建立医疗服务尤其是提供保健服务的相关组织;正确引导及控制医疗服务体系。
公共补充性医疗保障
基础疾病保险制度不能报销的部分是患者医疗费的自理部分,额度随补助金类型、保健产品的不同而不同。法国建立了补充性社会保障,以此抵御健康风险。如果缺失补充性社会保障,将直接导致其受保人放弃保健。
居民放弃保健的意愿和收入水平成反比。收入越低,放弃保健的意愿就越大,家庭受补充性制度保护的程度就越小。求助于保健体系的程度取决于投保者收入剩余的负担程度,即他们需要直接从收入中缴付的金额,而不是由第三人缴付的金额。
1999年7月27日,法国通过的普遍医疗保障法案是一个补充性疾病保险制度。它面向所有月收入低于606欧元的人,取代了省级免费医疗救济。受保者在支付费用后,便可以免费享受一揽子保健措施。
普遍医疗保障包括医疗费自理部分、医院包干费、假牙和眼科基本价格的有限超出部分。根据宪法对最低收入人群保健的保护原则,这些享受普遍医疗保障的人不能享受医疗费豁免。
普遍医疗保障的建立,使受保人放弃保健的可能性明显降低。
为了获得这一体系中的补充性补助金,受益者可以自由向四个机构求助,分别是基础性疾病风险组织、互助机构、互济机构和保险公司。
截至2006年底,普遍医疗保障基金的受益者共有490万人。在这个补充性医疗制度服务途径的选择上,88%的人选择疾病保险互助会,12%的人选择互助机构或者保险公司。
普遍医疗保障基金按包干的形式报销健康支出,其资金主要来自补充性疾病保障组织营业收入的分摊金、国家疾病保险基金的捐赠、国家财政补贴和酒类饮料分摊金的调拨,以及部分烟草消费税。2007年,法国普遍医疗保险保障基金的预算为17亿欧元。
1.1医院医疗保险的产生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岗位因医疗保险而设,初衷是要解决医疗服务的补偿问题。医疗保险未产生前,医院提供服务,患者支付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产生后,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待遇比例同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患者只需负担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此第三方支付模式的产生,减轻了参保人的负担,为参保人提供了医疗保障。医患双方费用结算变成复杂的医、患、保三方之间的费用结算,需要医院专设机构来对应,医院端的医疗保险管理岗位因之设立。
1.2医院医疗保险的发展
为控制快速增长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由过去的按项目付费逐步向按疾病诊断分组(diagnosisrelatedgroup,DRG)付费及总额预付等综合支付方式转变[1]。这对于医院的财务运营是一个颠覆性的变革。在当前“医药分开”等政策势在必行的前提下,医疗保险的预算及其盈亏状况,成为医院运营经费的主要来源。如何在增长速度逐步减缓的医保基金中争取到额度,成为当前医院医保管理人员最核心的岗位职责。
2医院医疗保险的两项重要职能
2.1医院医疗保险的结算职能
所谓医保结算是指提供医疗服务后,医院把应从医保基金和参保者个人得到的费用补偿准确及时进行分割和支付的过程。从流程方面讲,包括了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参保者身份识别,待遇确认,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选择,费用的即时分割和上传,支付款的核实等方面。从人群服务范围来讲,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以及手工和异地就医等人群的费用结算。从具体政策内容来讲包括医疗、生育、工伤以及失业等保险的政策宣传和培训,三大目录库信息系统的更新和维护,即时结算信息系统日常管理和应急演练,配合经办机构定期的费用审核,各种医保政策的咨询及费用纠纷的化解,各种原因的退费重新结算,以及手工和异地就医报销证明资料提供等方面。总之,医保结算是一个包含了医疗、物价、医保报销和支付政策、信息系统、就医流程管理等方面的系统工程。从我院医保结算的发展历程来看,主要经验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持续的流程优化,二是人性化的医疗服务。其中,结算流程的优化紧紧围绕信息化的理念,尽量通过信息手段实现医院HIS、医保结算信息以及患者报销资料之间的无缝连接,减少患者、医务人员重复简单的证明材料的提供,同时给患者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医保报销政策氛围感受。其次,由于医保报销政策的属地化及其碎片化,参保人自身不同的利益诉求,在处理各种费用纠纷时,既要保障政策的公平性,更要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这就需要院端接待人员精准的政策把握,捻熟的沟通技巧,灵活的现场处理以及人性化的服务理念。
2.2医院医疗保险的预算职能
所谓医保预算是指医院从医保基金获得医疗服务补偿的运营管理,其岗位职能的重要性近几年日益体现出来。随着“医药分开”政策的实施和推广,医院收入主要由政府财政投入和医保支付两大块进行补偿。从国际经验来看[2],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而医院运营主要靠医疗保险第三方支付方式进行收入补偿。如何通过DRG或总额预付等医保支付方式的研究和运营,实现医院卫生资源的高效利用,是当前医药卫生改革以及医院运营管理的核心。从医院财务运营的角度来讲:包括“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简而言之,就是“外争资源,内控成本”。从工作内容来讲,要学习和研究DRG、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对医疗机构质量和运营的影响;熟悉各统筹区域经办管理制定总额预算额度的拨付原则和算法;做好预算额度和实际消耗费用的测算、评估、预警及调控措施;做好医院、科室、治疗小组甚至单个医务人员各层级的费用监控、数据分析和异常情况反馈。做好应对“医药价格调整”后总额预付的“费用结构调整”功能,做好“药品采购”中医保“支付价格谈判”的重要职能。总之,医保预算绝不是大家理解的“要钱”的职能,而是医院内卫生资源高效配置的体现,是真正体现一家医院的质量管理和财务运营的完美结合。
3医院医疗保险职能存在的误区
当前对医院医疗保险岗位职责的认识存在两方面误区。一种观点认为医院医保管理就是医保政策的“上传下达”,做好医保政策的培训就可以了,至于医保结算应该由财务部门承担,而医疗质量和费用控制自然由医政部门担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院医保管理应担承担更多的责任,尤其在医疗行为和费用控制的职能界定方面存在不同的争议。传统的医政部门更愿意医保部门通过“以费用为抓手来控制医疗行为”,而医保管理通常认为,正是由于不规范的医疗行为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所以希望医政部门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通过医疗行为的规范来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无论哪种观点,都存在对医院医保工作片面的甚至是狭隘的理解,这也是长期以来严重困惑医院医保管理从业人员,造成思想混乱、工作畏手畏脚的症结所在。
4医院医疗保险的职能定位
4.1结算职能的定位
从结算的工作内容来讲,医保管理的定位主要是政策指导、部门协调和流程优化。许多医院医保部门在结算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过多承担了本该由财务部门承担的收费功能,将职能部门变为纯业务部门,而在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就医流程的整合完善及优化,在满足参保人“碎片化”的报销服务需求方面确有长足的提升空间。
4.2预算职能的定位
从预算的工作内容来讲,医保管理的定位主要是政策研判、预算规则的把握和合理运用、宏观费用的监控和医保费用分析。医院医保在费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错位”,集中表现在过多对单个医疗行为的监管及对医务人员的经济处罚上,而缺乏对医保“宏观数据”的应用分析和利用。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岗位职责来讲,除了配合经办管理的病例费用审核以外,医疗保险部门缺乏对单个医疗行为监管和处罚的依据。医疗保险在费用管理的定位应当体现在宏观费用的监控和分析,体现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耗材及诊疗项目目录的优先选择和推荐方面。当前所谓的“医保医师”管理,赋予了医院医保管理以及医务人员太多不能也不应承担的“厚望”。所以,医保管理的职责就应清晰明确的界定为费用的宏观管控,而单个医疗行为和质量的管控应该由医政管理部门通过《处方管理办法》以及“处方点评”等相关部门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5医院医疗保险职能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城镇居民 医疗保障 构建
一、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一)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二)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三)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三、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四、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要把对城镇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作为促进城镇居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合理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成立基金会,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运营。通过此项基金,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适当救助,以使比较困难的城镇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缴费参保、减免医疗费用、建立社会福利医院及实行定额补助等办法解决。同时,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办法。
总之,要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城镇困难居民群体因病返困、因病致穷,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振平.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
关键词:医院;医保管理;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01
众所周知,医疗保险体系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目前,我国公立医院改革正向纵深发展,内部运行机制逐渐优化,随着医保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保险的覆盖面越来越大,医保管理与控制的难度正逐年加深,医院如何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妥善处理好参保患者、医保机构和医疗机构这三方面的关系,是关乎医院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现在我国很多医院在医保管理体系这一领域还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执行,也阻碍了医院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目前我国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1.很多医院缺乏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制度
在如今这个知识经济和信息科技高度发展的社会,无论是什么行业,管理都离不开信息化,这不仅是顺应时展的需要,更是提高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然而,目前我国仍然有很多的医院在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缺乏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制度,管理混乱,医保机构和患者抱怨多。
2.医保管理信息录入不完全
自从国家倡导全民医保以来,参保人数越来越多,医保种类越来越丰富。有许多患者盲目参保,对自己是自费、医保、商保不明确,造成了患者入院医保信息录入不全,不仅影响了科室医疗指标的准确性,同时也影响了病人的医保报销,甚至埋下了医疗纠纷的隐患。
3.治疗期间医保政策没有贯彻到底
针对每一个医保病人,医生应该知晓与其相关的医保政策,不熟悉的也应该及时和医保办联系、咨询,医保办也应该派相关工作人员到各科室抽查贯彻医保政策的情况,以保证病人能真正享受到医保政策的好处。
4.医保政策的属性、地域性及其他的种种不同造成管理不便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种不同的医保种类由于国家补贴比例不一、患者缴费的不一,造成了门槛费以及报销比例的不一,而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又造成了不同地区的门槛费以及报销比例的不一,这就给医保的结算工作带来了许多的不便。
二、改善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体系的解决措施
淮北市人民医院是淮北市唯一一家市级综合性医院,医院先后被授予国家三级甲等医院、爱婴医院、淮海经济区十佳医院、诚信医院和文明单位。在探索医院发展道路过程中,主动适应医疗保险改革大局,转变观念,增强竞争意识,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医保管理体系,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1.高度重视是做好医保工作的思想前提
随着医疗保险工作的不断深入,医疗保险逐渐成为医院补偿的主渠道。这种形势下,医院面临的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本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召开全院职工参加的医保工作专题会议,使全院职工提高了对医保工作的认识,转变了观念,增强了自觉做好医保工作的意识,为做好医保工作树立了良好的思想前提。
医院的医保管理工作人员既是医保政策的执行者,又是医保政策的宣传推介者。首先要把现行各种医保政策、规定、要求以及实施细则弄清楚,搞明白,特别是新出台的医保政策,更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内涵,并结合医院医疗运作的实际情况和模式进行贯彻落实。同时,医院的决策层也要主动掌握医保基本政策、规定和要求,以便在具体工作中能进行正确的指导和判断。
2.健全机构是做好医保工作的客观保障
健全的机构是保障医保工作顺利开展的立足点,为了实现医保工作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局面,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健全机构。一是建立领导体系,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主管院长任副组长、各科室主任为成员、医保科负责组织实施的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强化医保科内部建设,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了医保科,把财会、医学、药学、计算机等专业人员充实到医保科中,使医保队伍实现了专业化、年轻化、高素质;三是把机构建设延伸到科室、病区,规定科室、病区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医保专管员,负责本科室医保工作,使全院上下形成由院领导到至各科室、病区的完整的管理人员体系。
3.制定管理措施及管理指标,提升医保管理水平
通过制定《医保病人管理办法细则》,规范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要求医务人员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基本医疗准则。根据《医疗服务协议》的指标管理要求,制定医院内部医保管理指标,从而加快病床周转、降低平均住院日、降低住院费用,提升患者满意度。组织医保工作专题查房,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量化考核,讲评通报,将医保工作真正纳入医院管理的范畴。
4.完善制度是做好医保工作的坚实基础
对医保数据实行量化分析,医保科每月对医保收入、医保就医人次及患者日均、人均费用、医保与非医保患者费用对比等数据的变化情况进行科学地量化分析,找出提高或降低的原因,结合医保患者反馈信息及各科室在医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医保科汇总后直接向院长和主管院长汇报,院领导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医保工作动态情况后,对医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规范出院结算这一环节的服务行为,针对不同的医保种类,实行专人负责,以免出现政策混淆,补偿错误的现象,本着以广大参保患者的利益为中心的宗旨,审核人员严格把关,结算人员友情操作,认真解答参保患者提出的各种问题,努力做到不让一位患者或家属带着不满和疑问离开。
淮北市人民医院正以新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深化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持续质量改进为重点,以提高医疗质量为核心,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更新观念,创新思路,以改革创新的姿态与时俱进,为淮北市的经济腾飞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2010年我国GDP总量340506.9亿元,完全具备了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客观条件,也完全有财力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二)医疗保险衔接制度的完善是前提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于2009年12月31日联合下发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在流动就业时,将能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顺畅接续。这样,从政策层面上消除了医疗保障异地转接和城乡转续的制度障碍,有利于医疗保障城乡统筹顺利展开。另外,2010年国家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统一了财政补助标准,2011年将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120元提高到200元,显示着国家对两者统筹的一种期望。(三)民众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认可是基础近年来,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同时,越来越多的居民意识到医疗保险的重要作用,积极踊跃地加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目前,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人群广泛,对居民有一定的保障效果,得到居民的认可,并期待保障水平的提高和保险制度的完善,希望公平地参加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路径研究
如何处理统筹三大医疗保险制度和提高统筹层次之间的关系?制度统一和提高统筹层次是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两大趋势,但是两者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需要分清主次。笔者认为,应先实现制度统一再实现全国统筹。首先,我国社会保障实践和国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经验证明,试点先行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选择,因此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应先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实现,然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将会大大降低统筹过程的风险。目前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都存在统筹层次较低的问题,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是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个机会,因为在一个较低的统筹层次内将三大医疗保险制度并轨的难度小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并轨,在完成制度统一后再实现全国统筹,将在总体上使医保制度改革少走弯路。而采取先实现全国统筹再进行制度并轨的路径,若直接进行自上而下的全面并轨,必然会有极大风险,若采取试点先行的策略,则意味着将再进行一次统筹层次的提高,反而会拉长制度改革进程。再者,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是社会保障制度实践的另一条重要原则。而由于社会保障水平刚性增长规律的存在,无论是统一制度还是提高统筹层次,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来说都是一个考验,因而在现有的统筹区域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先实现制度统一、再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就成为较为理性的选择。(一)“四步走”计划的内容1.统一制度运行模式要想将三大医疗保险制度并轨,首先必须使其基本运作模式统一,至少要做到相似。我国于1998年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医保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发展,不仅最高支付限额不断提高,增强了城镇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扩大了慢性病门诊范围和报销标准,制度已趋于完善,有力证明了统账结合的运行模式是符合当前实际的。当前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相对忽视了初级卫生保健,不符合城乡居民的疾病风险发生规律和基本医疗需求[4]。因此,在制度并轨之前,应先使新农合和居民医保逐步建立和完善统账结合的运行模式,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向职工医保看齐,为制度并轨打下基础。2.将新农合与居民医保并轨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首先整合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主要是基于两者的筹资水平接近,整合的难度较小,且顺应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另外两者的整合会带来以下益处:一是新农合的筹资水平略低于居民医保,两者的整合有利于提高新农合的筹资水平;二是从基金管理看,新农合的统筹层次略低于居民医保,两者的整合有利于提高新农合的统筹层次;三是两者的整合有利于打破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分割的局面,有利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4]。但是这一步并轨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统筹城乡医保制度面临着城乡医疗资源分配不公平的困扰,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在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并轨后,会出现“农村支援城市”的现象。笔者认为,医保制度本身无法化解这个问题,医疗保险的职能是把个体身上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但是在科学导向医疗需求和医疗资源分配方面的能力是有限的,这是医药卫生体制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建立科学的医药卫生体制、合理导向医疗资源分配、促使医疗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并轨的重要前提。可见,这一步并轨能否成功关键在于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能否协调与合作。在整合过程中,因为城镇和农村人口在收入水平、医疗水平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在统一的制度内部应设定若干档次的筹资和补偿标准,且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挂钩,允许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由选择。为避免参保人员健康时选择低档次的缴费、生病时选择高档次缴费的“逆向选择”问题,可以采取鼓励选择高档次缴费、限制选择低档次缴费的办法。3.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保并轨为国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两者的并轨比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的并轨更加困难,其中最大瓶颈是筹资渠道的不同,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而城乡居民医保采取的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形式。逻辑上讲,有两个选择:一是用人单位不再参与缴费,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均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形式;二是政府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扮演单位的角色。当前,两者显然都不可能实现。其实,这个问题可以借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分档筹资的做法。职工医保的筹资是按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收入来执行的,并设有上限和下限,收入不同的职工缴费不同,但是反过来想,可以把收入相同职工的缴费看做一档,因而在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标准基础上,同样采用分档筹资和补偿的办法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保并轨,职工处于较高档次,城乡居民处于较低档次,每档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一致,这样在制度上基本实现统一。由于城镇职工有单位为之缴费,因此职工个人缴费可能很少,但其实际缴费会处于一个较高档次,这样便可能出现职工个人缴费更少但是享受更高待遇的不公平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制度来解决。显然,整合后的国民基本医疗保险因缴费档次不同,其补偿水平由高到低进行排列,职工一般会处于上层。对此,可以将医疗救助制度提升为大额医疗保险制度,进行逆向补偿,针对职工核定较高起付线,针对不同群体的城乡居民设定较低的起付线。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样,也应采取措施防止“逆向选择”。4.推行全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一步其实更多的是提高统筹层次的问题。在推行过程中,要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责任分担机制,统一医疗保障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在进程上,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分布特征明显,一些西部省份已经实现省级统筹,因而可以在一个较大的区域内先实现统筹,然后过渡到全国统筹,在经济发展上东部带动西部,在提高统筹层次上西部带动东部。(二)“四步走”计划的保障1.财政保障医保基金是保证医保制度顺利运行的物质保证,一旦出现问题会导致医保体系瘫痪,公信力下降,影响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由于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的保障水平较低,国家财政在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时应承担起责任,促进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保证医保基金投资运营的安全,应由投保人代表、政府行政机构、金融监管当局、企业代表、有关专家组成监管机构,对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2.管理保障加强人社部门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从省级到乡级都设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实行垂直领导。这样不仅能在形式上实现统一,而且能在功能上实现整合。同时需要实行统一的经办管理系统、结算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继续做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配合统筹城乡医保制度的实行。3.法律保障制定专门的医疗保险法律,强制每个公民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每个公民都能均等地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为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提供法律保障。4.技术保障构建全国性医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这样居民持统一的医保卡在异地就医时就能保留完整的个人就医信息,方便在异地结算。三大制度统筹为一个制度后,面临着标准合理性问题,需要专业的医保精算机构和人员提供技术保障,测算出合理的缴费金额、报销比例、封顶线等。5.人力资源保障加强社会保障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医保管理人员理论知识和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其处理日常工作的能力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为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顺利进行。
作者:张翠娥 杨政怡 单位: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
2006年对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6月15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为保险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此后不久,中国保监会颁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的部门规章,对解决当前健康保险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推动产品创新,规范市场行为,缓解城乡居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强调经营行为规范
目前,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经营行为还存在较多问题。例如,重大疾病保险的产品设计不够合理,保障责任不明确,“准寿险”特征过分突出;费用型医疗保险产品不能有效贯彻损失补偿原则,没有通过差别定价准确反映风险大小;销售中诱导重复投保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投诉较多等。《办法》加强了对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了健康保险业务分类、产品设计、销售管理等经营流程的具体要求。
健康保险容易在医疗机构的诱导和病人的无度需求下,增加不合理费用。医疗费用控制风险是健康保险最主要的风险点,即使在商业健康保险支付已经占总医疗卫生费36%的美国,也仍然存在着大量的道德风险。为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必须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配备专业人员,基本具备与医疗服务机构合作的条件;要加强与医疗服务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的合作,参与医疗服务成本管理,监督医疗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方便被保险人”的前提下,可以指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引导被保险人合理使用医疗资源、节省医疗费用支出等。
延续专业化理念
专业化经营是中国保监会推动健康保险发展一贯坚持的理念。2002年底,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鼓励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2004年保监会批准人保健康等5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筹建,积极探索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模式。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其核心是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专业化,就是要把握健康保险自身规律,建立专业化的风险控制体系、技术标准和产品开发、经营服务以及核算和考评体系等。
《办法》是保监会促进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理念的延续,在推动专业化经营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规范专业化经营的基本条件,包括作为专业化经营前提的业务独立核算制度、作为风险管理能力保障的精算制度和核保理赔制度、作为核心竞争力的数据管理制度和电脑系统等;推进产品专业化,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以突出健康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推动专业化队伍建设,要求经营者必须配置相关专业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及医疗专家。
支持产品创新
《办法》突出体现了健康保险的地域性、个性化要求,支持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创新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
《办法》把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和护理保险4种基本类型,增加了市场潜力巨大、在国外早已存在的护理保险。
在短期个人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投保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短期团体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对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产品参数进行调整,从而调整产品条款和
费用补偿型的医疗保险产品,是连接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纽带,市场潜力巨大,需求旺盛。《办法》重点强化对其监管要求,旨在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突出保护消费者利益
相比较普通寿险,健康保险专业性强、条款复杂,容易引发合同纠纷、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强化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今年9月10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10月14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工作小组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这样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党和政府的一件大事。其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包括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近期,要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入手,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由此可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符合国情,符合各地实际,是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一个重要实现形式,对解决大多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可行的路径。
我区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区委、区政府在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又一项改善民生、惠及民众的重大举措,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是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区委、区政府决定将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工作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扩面,业务上交由区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这既是对“新农合”工作的高度肯定,又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年,重庆市有21个区(县)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万州区是其中之一。目前,除万州以外的其余20个区(县)已正式启动并实施这项工作,时间紧、压力大、任务重。我们只有变压力为动力,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迎难而上。
当前,我区正处于建设“500亿万州”的关键时期,全区上下正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各级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只争朝夕的紧迫感、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解群众之所难,创新发展观念,破解发展难题,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
二、把握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内容实质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政府、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险制度。前段时间,区卫生、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已就我区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开展了深入地调研,拟定了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方案,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万州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前天下午,该办法已向区委三届第68次常委会议通报。昨天,区政府已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筹资水平
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属于参保对象。参保时,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属镇乡、街道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等手续。户籍在本区学校集体户口管理的中职、中专、技校学生,可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全区实行两种层次的筹资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一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二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城乡居民须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其中一个档次参保,选择档次一经确定,两年之内不得变更。参加一档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保费20元,参加二档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保费120元,政府对每名参保对象补助80元。对农村的五保户、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参加一档个人缴纳的部分由财政、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对农村的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参加一档的,个人缴纳10元,由民政部门资助10元;对农村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参加一档的,个人缴纳4元,由财政部门资助16元。对城镇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中的成年人和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选择二档参保的,个人缴纳60元,政府每年再按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参加一档的,政府从60元补助金中安排10元资助参保,个人缴纳10元,其余50元的政府补助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记账,用于支付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
需要强调和说明的是,为减少筹资环节和筹资成本,年城镇居民参保需一次性缴纳—年度的参保经费(年度参保经费按3个月计算),共计15个月。一档缴纳保费25元,二档缴纳保费150元。同时,这部分参保对象也从年10月1日起享受有关的政策待遇。10月1日至12月31日,凡生病的新参保人员,在年1月凭医药费用发票、户口薄、身份证到各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补报。年1月1日起,所有参保人员实行“报账直通车”制度,就诊后在医疗机构当场兑付医药费用补偿。
(二)医药费用补偿标准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轨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区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将执行统一的政策,享受统一的医疗费用补偿。从年起,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和家庭账户。
1、普通疾病门诊医药费补偿
补偿比例为50%,参保一档的每人每年门诊医药费用最高补偿金额为30元,参保二档的每人每年门诊医药费用最高补偿金额为40元。
2、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补偿
对经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区合管中心认定的患有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Ⅰ、Ⅱ型)、高血压(伴心、脑、肾及眼底损害之一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结核和列入诊疗项目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病人门诊医药费年度累计在50元内全额自付,超出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补偿,参加一档的每人每年限额补偿600元,参加二档的每人每年限额补偿1000元。
3、重大疾病门诊费补偿
对经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区合管中心认定的患有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列入诊疗项目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的二档参保患者,在一级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按同档同级医院相对应的住院补偿比例予以补偿,在年度住院补偿限额内最高可补偿10000元。需要说明的是,已经享受了重大疾病门诊费补偿的二档参保人员,不再享受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补偿的相关政策。
4、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住院补偿比例和起付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一档,与以往的“新农合”制度完全接轨,补偿比例、标准全部一样。对于参加二档的人员,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提高至100元、400元、800元。住院补偿比例分别比一档提高8个百分点,即,一般镇乡(街道)卫生院为78%、中心卫生院为73%、二级医院为53%、三级医院为38%,住院最高补偿限额也从一档的3万元提高到6万元。
另外,五保户、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和计生奖扶特扶对象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住院补偿的起付线。中药(含中成药)饮片和中医适宜技术治疗费用补偿比例在原有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6种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经区合管中心审核批准后,补偿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对参保孕产妇符合政策生育住院分娩(包括平产和剖宫产)实行定额补助,每名孕产妇补助500元,住院分娩费用不足5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全额补偿。参保对象年满1周岁、未满2周岁儿童在规定的可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的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接种水痘疫苗,限额补偿150元。在发生狂犬病疫情期间,对参保居民被无主犬咬伤后在规定的可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的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限额补偿260元。这一系列政策,必将让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阳光雨露。
三、周密部署,确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运行
(一)狠抓资金筹集工作,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资金筹集是关键。能不能在较短时间内组织尽可能多的城乡居民参加,事关工作的成败。年我区的参保率指标任务是:农村居民达90%以上,城镇居民达70%以上。截止到昨天,全区农村居民已参保68.3万人,参保率为55%。各镇乡、街道务必要在12月10日前完成参保资金的筹集工作。12月15日前,务必将筹集到的资金缴存到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筹资工作实行报告制。各镇乡、街道从明天起至11月30日期间每两天、12月1日至10日期间每天向区合管办报送参合进度情况。
在动员城乡居民参保筹资的过程中,要注重质量和效率,特别要对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作好准确、完整的登记。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做好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在12月20日前完成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的录入和修改,建立准确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库。12月31日以前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证发放到新参保人员的手中。
(二)强化宣传引导工作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涉及范围和对象分布面广,情况复杂,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是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和关键环节。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抓住时机,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宣传,要突出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社会宣传手段,向参保对象讲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办法、内容和参加的好处,讲清政府的补助支持政策,宣传群众受益的典型。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力争“三个讲透”:一是要把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目的、意义讲透,让广大城乡居民知道好处;二是要把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讲透,让广大城乡居民掌握政策;三是要把政府支持和资金管理、报销办法讲透,让广大城乡居民消除疑虑。尤其是要把帐算清楚,使城乡居民知道参保能够得到哪些实惠、能化解疾病为家庭和个人带来的哪些风险。要通过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民利工程,从而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镇乡、街道要沿用“新农合”工作中走村进户、上门宣传的筹资办法,引导群众自愿参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搞强制参保。
(三)做好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业务性非常强,要尽快在全区形成强大的工作声势,其中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人员培训工作一定要尽快到位。各级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熟练掌握、运用政策,成为这项工作的行家里手;村组、社区居委会的相关人员也要做到能基本把握政策、解释政策。只有这样才能把这项工作开展好,落实好,才能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快捷、透明的服务。
(四)强化医疗机构建设,确保服务水平的提升
区卫生局将多形式、多途径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区、镇乡、村三级卫生机构,尤其是镇乡(街道)卫生院能否向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是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此,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同时,必须深化卫生改革,更新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尽快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上到下一定要认识到,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获得优质、方便、价廉、安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进一步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努力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改善服务态度,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要合理用药,规范检查,降低医疗成本。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构建;路径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最受关注,也是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牵涉多个领域,构成因素纠葛复杂。虽然对其改革路向众说纷纭,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开看病贵难题的第一把钥匙。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7983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①。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职工的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显着的成绩,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现象的发生,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广大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顺利实施。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就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4.9%,其中就业人口2.94亿,非就业人口3亿。城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2.21亿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4068万人),占全体城镇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万人①。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许多城镇居民仍然徘徊在医疗保障体制之外。因此,构建健全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实践中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就成了当前的应势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现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也应该看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试点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
1.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许多群众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都持欢迎的态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试点地区并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许多已经参保的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真正内涵和一些具体细节也缺乏了解。部分群众对报销补偿费用期望过高,对设立的起付线不了解,对医疗费分段计算补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对报销程序还不是完全清楚。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广大群众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局部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许多试点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各试点地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的同时,要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的办法。
3.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仍有开大处方、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和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导致部分群众获得的补偿金额降低,也导致了参保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误解和不信任。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诱导病人过度消费医疗资源,造成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增长。有的医院审查不严,个别患者冒名顶替套取资金,严重侵害了参保居民的权益。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也没有建立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制度、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和常规基金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在内的基金的收支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还没有形成包括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监督、行政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内外部双重监督体制[1]。
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无论是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这与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医疗人员的业务素质还颇有微词;就医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很薄弱,亟待加强。
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要加进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务。
三、新时期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被誉为“国民保健服务之父”的贝弗里奇曾经说过:病人因没钱而拒绝医疗,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实践当中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1.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筹集多渠道、费用缴纳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样化、保险服务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2]。
(3)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3]。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4]。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想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药品流动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同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要把供需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对称”,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能力,提高其选择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医药专营制度,逐步实行医、药经营分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5.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要把对城镇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作为促进城镇居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合理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成立基金会,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运营。通过此项基金,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适当救助,以使比较困难的城镇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缴费参保、减免医疗费用、建立社会福利医院及实行定额补助等办法解决。同时,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办法[5]。总之,要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城镇困难居民群体因病返困、因病致穷,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振平.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p677~678.
[2]许勇胜.关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的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p35.
[3]郑秉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p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