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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税务处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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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税务处理

第1篇:出口税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抵税额;应退税额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越来越多的生产型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产品出口比例逐渐增大。为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我国在国家政策上进行了重大改革。例如税法规定:从2000年起,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额办法管理。因而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增值税的处理主要涉及:应纳增值税额、免抵退税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核算以及账户的设置、报表的填列。笔者主要根据“免、抵、退”税政策规定,按纳税申报计算出生产企业当月的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以及留抵税额的几种情况的账务处理。

一、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例

1: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当期购入原材料180万元,进项税额30 .6万元,材料验收入库。当期发生内销收入95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销售折算人民币收入135万元。(增值税率17%,退税率15%)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 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30 .6-2 .7)=-11 .7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11 .75万元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栏计算出本月留抵税额11. 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 .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11. 7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0 .25-11 .75=8. 5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①购入材料支付货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商品采购210. 6

贷:银行存款210. 6

②货物验收入库时的记账凭证:

借:库存商品18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 6

贷:商品采购210 .6

③内销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11. 15

贷:主营业务收入9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 15

④自营出口货物时免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135

贷:主营业务收入135

⑤收到外汇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135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135

⑥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税额转出时的记账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2. 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 7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8 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8 .5

⑧申报出口退税时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11 .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1 .75

二、当期免抵退税额小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例1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20万元,增值税申报表20栏本月留抵税额为31 75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 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20+30 6-2 7)=-31. 7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31. 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 .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0 .2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31 .75-20 .25=-11. 5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报出口退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20 .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20. 25

三、当期免抵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例1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8 5万元,增值税申报表20栏本月留抵税额为20 25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8 5+30 .6-2 7)=-20. 2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20 2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0.2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0. 25-20. 25=0即没有免抵税额。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报出口退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20 .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0.25

四、只有免、抵额,没有出口退税额,期末应纳税额等于零

例2: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当期购入原材料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材料验收入库。当期发生内销收入25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销售折算人民币收入80万元。(增值税率17%,退税率15%)期初留抵税额10.1万元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80×(17%-15%)=1.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50×17%-(10 .1+34-1 6)=0万元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期期末既无留抵税额也无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80×15%=12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12万元

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①购入材料支付货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商品采购234

贷:银行存款234

②货物验收入库时的记账凭证:

借:库存商品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34

贷:商品采购234

③内销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92 .5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 .5

④自营出口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8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⑤收到外汇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80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80

⑥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税额转出时的记账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1. 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6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

五、只有免、抵额,没有出口退税额,期末有应纳税额

根据例2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等于零,增值税申报表19栏本月应纳税额为10 1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80×(17%-15%)=1. 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50×17%-(34-1 .6)=10 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80×15%=12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12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2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税额)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12

⑧月末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结转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 1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 .1

⑨次月缴纳税金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 1

第2篇:出口税务处理范文

一、会计核算明细科目的设置

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税务处理上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有所不同,为便于核算,建议有此类业务的企业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另行单独核算。

二、会计核算

在账务处理上,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与国内销售商品不完全一样。对于视同内销的出口业务,首先应冲减外销收入,同时确认内销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外销收入转“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A+B)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A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人民币离岸价

”除以1.17后的金额,即计税额,假定为A)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B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销项税额”,假

定为B)

(2)外销成本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金额为“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金额”栏数值)

贷: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3)凭“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冲转原有关增值税处理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不退税成本) 红字(假定为-c)

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红字(假定为-D)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c)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

红字(-D)

且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外贸企业必须凭有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如一次性全部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应按进项发票上的税额或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结余”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如部分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税务机关应先为其开具进货分批单,同时按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申报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

(4)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

(假定为E)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 E

且E=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出口时已知无退税、且要计提销项税额缴税,所以税务机关一般只受理“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审批确认销项征税,对“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不予办理,因此企业应在出口入账时即确认出口视同内销收入,直接计提销项税额并结转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1)商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2)销售确认入账

借:应收账款――国外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

(3)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三、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在规定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抵扣。(2)必须在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在下一个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3)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第3篇:出口税务处理范文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核算不可或缺的日常工作之一,它直接关系着出口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及时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因此,外贸企业会计人员应该具备对该业务的判断和处置能力。但刚刚进入外贸企业或仍在校学习的职业院校的财会专业学生都缺少这种处置能力,诚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学习的思路和分步骤掌握的要点不清晰和不具体,是感觉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难的主要原因。为此,笔者认为,调整传统专业书籍处置该业务的思路和步骤,分步骤明确其知识要点和会计处理,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只有熟悉处置要领和技巧,才能胜任出口货物退(免)税会计岗位工作。因篇幅所限,本文以2011版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与考试统编教材《外贸会计实务教程》中较难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为例进行解释和阐述。

一、《外贸会计实务教程》对该内容的表述和不足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去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

1.如果当期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其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免税购进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货物到岸价加海关实证关税和消费税。

2.如果当期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其中:当期免抵税额=0。

3.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期初留抵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其中:

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 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上述公式中,如果当期应纳税额>0,表明期末无退税前留抵税额,即应退税款已全部抵扣,所以不可以办理退税,还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内销等抵扣后差额的增值税;如果,当期应纳税额<0,表示有退税前留抵税额,可以全部或部分抵顶内销等应纳税额,不足抵顶的部分可以办理退税,期末无需交纳增值税;如果当期应纳税额=0,表示无退税前留抵税额,即应退税款已正好全部抵扣,所以,也不可以办理退税,期末也无需交纳增值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分录方法

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公司,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得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税额: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笔者所说的不足不是《外贸会计实务教程》对该部分内容的表述、公式、会计分录有错误,而是计算公式应从哪个开始,计算有结果后编制哪个会计分录,不够顺畅和具体(专业书籍基本上都是如此表述)。具体说来,首先要计算前述公式,计算完了之后才能比较数字间存在的大于或小于关系(应纳增值税的时候不需要进行期末留抵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比较);公式和会计分录是有内在联系和对应关系的,但是,只有分项阐述而没有具体和明确的对应关系,因此,也就无法掌握和演练。要想让学生或会计人员看的懂,学得会,就要用师傅带徒弟的思维去陈述和展开,将知识内涵和会计处理结合起来分步骤具体操作,明确对应关系,进而,掌握和熟练该业务的步骤和要领,胜任该内容对应的会计工作。

事实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涉及的因素很多,既有法规性的规范,又有会计分录的编制要求等,实事求是的说是有点难,但只要思路正确,方法得当,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认为正确的思路是从应纳增值税计算开始,不断求得公式中的未知数,求得未知数后要说明涵义,明确对应的会计分录和下一步的工作,就能顺理成章的完成该业务对应的会计处理。

二、 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结果为正数时的会计处理要领

(一)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1.计算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发生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公式(1)。

2.分析:在这个公式等号的右边,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是已知数,实际工作时可在“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中查到,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或计算求得;上期末留抵税额是已知数,它是上期末“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所以,也是本期期初的留抵税额,实际工作可看账获取,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当期发生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已知数,实际工作可看账获取,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或计算求得。而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则是未知数,必须计算求得,否则就无法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为此,引出第2个公式。

(二)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计算公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公式(2)

2.分析:在这个公式中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是合同既定价格,实际工作中以合同数为准,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或计算求得,即是已知数;外汇人民币牌价是已知数,实际工作从海关网上查询,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所以,也是已知数;出口货物征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都是已知数,实际工作从海关网上查询,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只有在免税购进原材料时才涉及该因素,否则,不必考虑该因素,若在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时,就根据公式2计算的结果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若出口企业有免税购进原材料时,则要先计算求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此,引出第3个公式。

(三)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计算公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公式(3)

2.分析:在求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后,运行公式(2)并根据计算结果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当公式(2)和公式(3)都计算出结果后,公式(1)就可以运行,计算出准确的数字。当这个数字为正数时,就说明“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在贷方,表明该企业该月份应该交纳增值税。若足额缴纳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

若企业偶遇财务困难无力支付时,应将其转入“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届时,根据转出的数额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三、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结果为负数时的会计处理要领

当公式(1)运行的结果为负数,即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发生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这时就说明“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在借方,表明该企业该月份不但不交纳增值税,还要退税。究竟退多少,要通过将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进行比较后哪一个数字小哪一个就是应退税款的数额。由于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就是公式(1)计算的负数,是已知数,但当期免抵退税额则是未知数,因此,要引出第4个公式:

1.计算公式:当期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公式(4)

2.分析:当期免抵退税额等号的右边,除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外均为已知数,只有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是未知数。如果该企业该月份无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时,该未知数不必考虑,根据已知条件求得准确数字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如果该企业该月份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时,则要引出第5个公式。

(二)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计算公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退税率——公式(5)

由于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等号右边都是已知数,计算出结果后代入公式(4),并根据计算的结果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分析:由于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是已知数,这样,在计算求得当期免抵退税额后就将二者得数值进行比较,哪个数值小,哪个就是本期的退税额。

(1)若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就是应退税额,据此,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当期免抵退税额>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差就是当期免抵税额,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抵”税额。如果用公式计算就引出第6个公式。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公式(6)。

并根据此公式计算的结果,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当期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依据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数值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的差就是“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余额,按理国家应予退还,但现行制度规定,本期不退留待下期抵顶应纳税额。

在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情形下,当期免抵税额为零,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抵”税额为“0”,所以,也就无需编制“抵”税的会计分录。

上述就是分析和掌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思路和要领,也就是步骤和方法。照此练习就能熟练操作和理解,如果再结合例题,效果会更好些。

参考文献:

第4篇:出口税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出口退税业务 内控管理 主要问题 解决对策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更是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环节。企业要做好出口退税业内控管理工作,不但要求其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同时内部还必须要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控制与管理措施,有效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不断推动企业的发展。

一、出口退税业务的基本内涵

出口退税是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时所采用的一种可以退还增值税的、能够帮助出口国外的货物和其本土货物进行公平竞争的税收措施。我国的出口退税业务主要是对待增值税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政策,然后对报关出口的商品免征或退还其在流转以及生产环节中应依照税法缴纳的税款。

二、 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现状及问题

(一)部分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负责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工作人员是出口退税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及执行者,其业务能力的高低对出口退税业务的效率以及质量有直接影响。目前,我国存在部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工作人员对税收知识、外贸流程、会计财务知识及出口退税的政策缺乏正确全面认识的情况,致使退税申报的质量较低、差错较多。实务中,出口退书业务开展过程中不但需要同税务部门、银行以及海关等进行沟通与协调,还需要在经办的过程中积极争取出口退税,但部分工作人员存在责任心缺失、沟通能力欠缺,应变能力匮乏,工作态度不够端正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企业出口退税的内控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需要其内部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以及外部相关单位的协作才能够顺利完成。但是,我国很多企业并没有就其出口退税工作制定出明确的制度规范,权责分工也不够明确,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更没有标准流程进行参考,对出口退税单证的质量以及流转速度带来极大的影响。另外,出口退税单证在流转的过程中运转繁琐、凭证繁多,并且时间也比较紧迫,即使企业投入了大量的时间、财力以及人力仍可能因退税条件不符而制约退税工作的开展。

(三)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企业出口退税业务需要对其整个过程进行有效地控制,但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并没有进行全面的控制,致使出现损失等问题。还有一部分企业缺乏防风险意识,只是单纯地追求退税产生的资金,而忽略了其他环节易出现的问题。甚至还有部分企业虽然获得了出口退税资格,但因其骗税行为最终使企业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企业强化其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做好人才选用以及培训工作,强化其对税法的学习

在选拔时要注意选择忠诚度以及专业技能较高的人才,并对其进行岗位培训,通过开展专业知识学习以及专业技能培训等方式来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另外,由于办理出口退税业务需要工作人员和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外部企业部门进行有效地沟通,因此,还必须要注重强化员工的沟通及协调能力,这样才能够保证其在工作的过程中能够以正确的态度与热情来争取出口退税资格。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加强对我国税法的学习,根据其中的相关条例说明来开展自己的工作,工作人员只有切实掌握我国税法的相关要求,才能够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知法守法,依法规范与约束自己的行为。

(二)企业要积极完善其出口退税业务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

首先,企业要对员工的职责分工进行必要的控制。依据高效、精简以及科学的原则来设计内控管理各工作岗位以及职能部门,明确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权限以及职责,特别要做好岗位轮换与分离工作。其次,要做好授权管理工作。依据职责分工不断明确工作职责、审批程序、权限范围以及业务事项。第三,做好审核批准的控制工作。对各项经济事项进行审核时必须要注意审核其合理性、真实性以及合规性。待其通过后方可签字盖章或者签署相关审核意见。第四,要建立内部报告管理与控制机制。根据内部报告相关机制来明确相关心理的搜集、研讨、汇报以及处理等程序,不断加强内部管理的针对性以及时效性。第五,还要对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控制。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来提高处理业务的效率,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三)强化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风险管理

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是由风险分析、风险识别、风险应对以及目标设定等环节组成,出口退税业务需要的资料较多、办理手续也比较复杂,在各个环节中都存在着潜在的风险。要强化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风险管理必须要求其工作人员树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企业管理人员更要及时掌握与了解国家的政策变动,并及时传达给工作人员。另外,企业还要不断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在开展出口退税业务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业务成交以及出口货源等各种影响因素,有效防止出现骗税现象,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结束语

企业在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时必须要全面理解国家出口退税方面出台的相关政策,及时整理好企业货物在生产以及出口方面的资料并呈报给国家税务部门。在实际办理业务时须要做好内部控制与管理工作,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做好对各个环节中的风险点的控制工作。

参考文献:

[1]赵燕.我国出口退税机制的完善策略[J].中国商贸,2011

第5篇:出口税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水电站进出口流道方案

中图分类号:U665文献标识码: A

一、工程概况

五里牌水电站位于湖南省潇水中游,双牌县与永州市分界处,枢纽坝址位于陶家渡,厂址位于五里牌镇江边奉家村,坝址与厂址间河道长约10km。电站厂房装2台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22.5MW,平面尺寸为58.2×33.2×45.1m(长×宽×高)。厂房进口流道和尾水流道均为由混凝土浇筑成型的方圆变化的曲面流道。

厂房进口流道进口为矩形,进口底板高程100.22,顶部高程111.78,宽度为10.68m,为方转圆水工曲面。厂房尾水流道为圆转方水工曲面,上游接尾水钢衬管,下游渐变为方形出口。出口底部高程101.05,顶部高程110.05。宽度9.9m。流道截面如图所示:

二、流道模板、模架的制作

1、流道模板施工工艺流程

流道模板施工工艺为:放样模架钉面板刨光钉宝丽板

流道曲面段模板的制作在工地木工厂场内加工,主要采用方木制作拱架,按照75cm间距拼装,采用4cm厚木板作为面板,钉在拱架后再刨光成型,然后钉上宝丽板作为模板光面。

2、流道结构

流道拱架采用方木拼装,方木采用12cm×12cm松木,模板采用厚4cm杉木板。分段组合成圆弧段,每榀拱架间距75cm,考虑直段模板采用P6015组合钢模板,即一块钢模板(长1.5m)刚好拼装在3榀拱架上。五里牌厂房每台机组尾水流道共有32榀模架,进口流道10榀模架。

圆弧段拱架示意图

施工时要求拱架左侧面和右侧面下弦之间的距离相同,顶拱的下弦成水平,以方便支撑件的安装。

流道模板模架在厂内拼装好,验收合格后,按顺序进行编号,然后拆至工地现场拼装,现场拼装时,模架内部直段部分采用自锁式钢管脚手架搭设排架。

3、流道加工放样

流道加工放样由专业测绘人员实施。流道矩形断面渐变为圆形断面由四个斜圆锥面和与之相切的四个平面组成。采用Auto CAD制图软件按照1:1比例绘制流道单线图,拱架布置图,然后应用画法几何原理,确定流道锥面半径,每榀拱架弧段半径、弧长,直面段长度等参数。

4、流道直面段模板

流道直面段模板采用P6015组合钢模板进行拼装,采用钢模扣锁定模板,在上一层混凝土预埋拉钩,采用拉筋和方刚斜拉固定钢模板。施工按照模板施工规范要求。

5、流道现场拼装

经木工厂加工验收合格后的流道模板、模架,按顺序编号后,拆除运至现场拼装。在现场由测绘人员放样出每榀模架的位置,流道中心线位置、平段转弧段位置等。

现场施工人员按照拱架编号顺序安装模架,设置临时支撑,临时支撑要求牢靠,防止变形和倾覆。按照编号钉木面板,面板要求按照放在模架上的测量样线拼装,拼装时主意防止顺序错误或位置偏移。面板拼缝要求紧密,拼装要求牢固。

安装好面板后,采用钢筋拉杆将模架背后的桁架斜拉在预埋的拉钩上。然后在面板表面拼装宝丽板,拼装时,要求保证宝丽板紧贴木面板,平顺连接,钢钉均匀布置,防止翘曲或不平整。

拼装完成后,由测绘人员采用全站仪和水准仪进行检查,对流道的位置、平顺度进行校核,并对不合要求的地方进行调正。

三、安全质量保证措施

(1)模板支架必须根据流道混凝土龄期强度来判断是否可以拆除。现场可根据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压件的强度,及相关规定来决定是否拆除模板支架。

(2)拆架时应划分作业区,周围设警戒标志,设专人指挥,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3)拆架程序应遵守由上而下,先搭后拆的原则,并按一步一清原则依次进行。严禁上下同时进行拆架作业。

(4)拆除时要统一指挥,上下呼应,动作协调,当解开与另一人有关的结扣时,应先通知对方,以防坠落。

(5)拆下的材料要徐徐下运,严禁抛掷。运至地面的材料应按指定地点随拆随运,分类堆放,当天拆当天清。

(6)输送至地面的杆件,应及时按类堆放,整理保养。

(7)严禁夜间拆除。

(8)模板支撑脚手架支搭完毕后,经项目部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敷设模板。任何班组长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任意拆除脚手架部件。

(9)严格控制施工荷载,脚手板不得集中堆料施荷,施工荷载不得大于3kN/m2,确保较大安全储备。

(10)部件模板和钢筋须清除干净,模板内面涂刷脱模剂,混凝土浇筑作业须连续进行,如因故中断,其中断时间小于前次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结论:进出口流道模板处于电站厂房特殊部位,结构形式复杂,本模板施工方法顺利通过监理与业主的审核,虽然安装所需时间较长,对测量放样要求较高,但模板可以重复使用,经济效益好。通过工程技术人员认真设计、制作、安装,模板拆除后混凝土外观平整,曲线圆滑,一次性通过验收,满足了五里牌水电站的工程需要。

参考文献:

[1]常焕生,梁世泰. 水利水电工程模板技术[J]. 水利水电施工,2006,04:52-60.

[2]贾琴梅. 可调半径弧形模板在某工程中的应用[J]. 工程建设与设计,2009,05:44-47.

第6篇:出口税务处理范文

一、步履为艰――海口市污水处理费收费事业的发展

海口市污水处理费收费起步于上世纪的90年代,最初的收费对象仅限于企事业单位,收费用户为5000余户,每年收缴金额为1000余万元。应该说,起步阶段的排水收费范围小、对象单一,而且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在污水处理费收费近15年的发展中,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各项收费政策的陆续出台,收费的范围与对象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目前,污水处理费收费的对象已扩大到全市范围内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收费金额已达到每年近9000万元,是15年前的9倍。收费范围也从中心城市扩大到桂林洋等开发区。

收费价格更是伴随着其范围与对象的不断扩大,逐步完成了它从没有到小有,从小有到大有的过程。从最初的平均0.28元/吨,经过三次召开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会对污水处理费价格进行调整,污水处理费的价格有了很大的提高,使价格水平达到0.70元/吨。目前,海口的污水处理费为居民生活用水为0.80元/吨,其他用水为1.10元/吨,就目前而言,价格调整还远未到位。

随着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规模的逐步扩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也伴随着城市的变化和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起步阶段,时间为1995年―1998年,由于环境的限制,污水处理费收费的范围仅限于市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收费方式是有当时刚成立的海口市排水收费所近五十名职工挨门逐户走访企事业用户,通过询问情况、核定水量、确认价格的方式征收污水处理费。第二阶段为发展阶段,时间为1998年―2000年,这一阶段,海口仅用两年时间就完成了污水处理费在范围、对象的一次飞跃。由于范围扩大到全市,对象扩大到居民,排水用户达到了33万户次。原来的收费模式已不能满足发展中的收费规模和需求,用户数量的激增,使排水收费的方式改为委托与自收并举的方式。即:凡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区域,就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使用自备水源部分则由海口市排水收费所进行征收。第三阶段为完善阶段,时间为2001至今,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收费项目的多样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也伴随形势的发展不断变化。除委托自来水公司外,还扩大到桂林洋物业公司收费等。为真正实现“应征不漏”的征收目标又走出坚实的一步。

二、喜忧参半――海口市污水处理费收费事业的现状

通过排水收费获得的资金,主要是用于目前海口市四座污水处理厂、三条污水输送干线的日常运行和管理。随着新建排水项目的投入使用,运行和管理费用在逐步的递增,海口每年的污水处理量也从90年代的30万吨/天发展到40万吨/天,其中污水处理费收费资金所发挥的作用可见一斑。除了用于运行和管理之外,建设与还贷是其又一主要用途。由于历史上海口污水处理行业发展较慢,欠账太多,使排水基础设施建设远远低于城市的发展需求,为了解决这一历史问题,加大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和建设力度,使排水的发展与海口这一滨海城市发展相适应。从90年代至今,仅在基础设施中的投入达到了近10亿元,这些建设资金中除了政府投入一部分和银行贷款一部分外(通过排水收费进行还贷),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就是通过收费宋解决。

三、海口市污水处理费收费得以实施有其独特的优势

1 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污水处理费收费的实施提供了保障。一份投入、一份收获,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海口市水环境治理的成果是显而易见的。上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美舍河、臭水沟因污染使得臭气冲天,90年代以后,由于政府对水环境治理的高度重视,水环境建设的力度逐年加大,这使得收费政策得到了有效落实和实施,既保证了基础设施建设,又维护了建设后的运行管理。现今的美舍河已是日渐清澈,鱼虾重生。而今,市府对海口市的水环境建设的高度重视,这无疑给排水建设、排水收费的发展注入了又一支强心剂。

2 社会经济步入良性循环为排水收费的实施提供了物质基础。海口市作为一个特大城市,近几年环境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是举世瞩目的,GDP持续增长,为社会的进步和全面发展,带来了活力和生机,这一良好的发展态势为经济的全面平稳发展创造了条件。污水处理费收费同样得益于这一经济发展的大环境。无论是收费的规模和价格,相比较海口市以外的其他城市,有些由于征收费用低,不足以维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或是增加了政府的经济负担,或是由于运行费用没有保障而使设备闲置,成为摆设。

3 市民环保意识不断增强为污水处理费收费的实施奠定了社会基础。随意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在海口,环境保护得到了更多市民的关注,“让椰城水更清、天更蓝、地更绿”已成为市民日常生活中一项不可获缺的需求。在市民们亲身感受到水环境的治理成果后,人们对水环境的治理所达到的共识使污水处理费收费成水到渠成之势被广大市民接受和认可。

四、亟待完善――发展海口市污水处理费收费事业的几点建议

基于海口这一特大型城市的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划的不断完善,在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上,也要符合城市的特点。笔者认为:

1 要完善收费体系和模式。应当明确将各种水源纳入污水收费的统一体系,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统一其费用的使用方式,具体收取方式可由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实现用水体系的统一调配。市政府根据城市水循环的系统规划和战略布局,制定相对稳定的供水、污水、回用水、自备性水源水等面向社会的各种用水价

格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并以供水价格的科学制定为基数,确定其他污水、回用水、自备性水源水的用水价格,收费超出收入核算部分纳入水费公共基金,不足部分,由公共基金补偿,仍然不足部分由政府补偿。“污染者付费”是国际通用的原则,合理的收费则是实现机制转换,培育市场的重要手段。收费价格和模式,既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又要与时俱进,符合时代的特征。

2 制订收费及补贴政策。要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宋推动收费体系的逐步完善。在国家政策领域,在污水处理收费的政策原则已经基本确定,收费政策体系建立的重点工作将是鼓励和支持城市政府结合各自的经济和社会特征,积极深入推进。收费政策关系财经结构、社会稳定,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应根据政府财政情况、公众收入情况、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收费政策。即不能够脱离实践的一刀切,也不能以社会承受力为借口反对收费体制的建立。笔者认为:第一,确立污染者付费的观念。明确消费者付费的产业化方向,坚决推行污水处理的产业化、市场化。第二,确定收费标准应是略高于治理成本。即保本微利为原则,这一底线能保证水环境治理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实施适当收费与合理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即根据财政水平和支付能力,制定适当的收费尺度,严格执行。同时实行两种性质的补贴,一是制定具体办法对确定困难的付费者实行明确补贴,并向社会公告,维护排水收费严肃性和公正性;二是对收费不足以支撑建设运营的部分进行明确补贴,但这种补贴必须基于严格的成本控制和服务监管。第四,污水处理费的收取采取(阶梯式)和等级式的收费方式,不仅兼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也利于节约用水。比如:对于居民用户,可采取按居住面积执行收费的方式,企业用户,则可采取按污染等级实行阶梯式收费方式。

第7篇:出口税务处理范文

主题词:外汇退税信用证无单放货相对性因果关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__]7号第一、二条明确规定: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第四条(二)明确规定: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l.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出口发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4.出口证明;5.增值税专用发票;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8条禁止出口单位用其它的外汇收入(如非贸易外汇收入或者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骗取外汇核销。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的生产企业在将生产的货物出口到国外,并及时结汇后,除了可以从买方获取合同利益以外,还可以从国家获得退税利益。退税利益既然属于生产企业买卖合同收益的一部分,则应当属于我国合同法上可得利益的范畴。

为了便于阐述,本文将论述有关观点的前提限定如下:a.适用中国法律。b.生产企业自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下文中的受益人和卖方与上文中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身份。c.生产企业除了因为没有结汇水单而无法得到财税[20__]7号第四条(二)3中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外,其他退税条件均已具备。笔者在下文中将通过分类阐述的手法,阐述“开证行无理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应当赔偿受益人退税利益损失”和“无单放货承运人在卖方没有结汇的情况下不需赔偿货物卖方退税利益损失”的原因。

一、开证行无理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应当赔偿受益人退税利益损失的理由。

(一)开证行无理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是退税利益无法实现的唯一原因。

如果开证行正常为受益人结汇,开证行将款项打给国内收款行以后,国内收款行将会为受益人出具结汇水单,然后,受益人凭结汇水单到当地的外汇管理局进行外汇核销,外管局将会为受益人签发外汇核销单,受益人凭外汇核销单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出口报关单等其它单据向国税局申请退税。如果开证行无理拒付,受益人自然无法得到国内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更无法得到国内外汇管理局签发核销字样的外汇核销单,自然无法得到退税利益。

(二)适用合同法理论对信用证合同关系进行分析。

1、信用证关系应当定性为合同关系。

UCP500第二条明确规定:信用证的意义就本惯例而言,“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Ⅰ.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

Ⅱ.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Ⅲ.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通过UCP500本身对信用证的定义不难发现,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项约定,受益人有提交合格单据的义务,开证行有购买合格单据而支付对价的义务,交单和付款对受益人和开证行互为权利和义务,属于国内法中典型的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将信用证规定为有名合同的一种,但是,从其本质和特点上来分析,信用证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对合同的定义,所以,信用证关系应当定性为合同关系。

(三)信用证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原则与国内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则一致。

UCP500第三条明确规定: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b.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UCP500第三条的上述规定,在法理上被归结为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即:受益人和开证行依据开证行所开立的信用证的有关条款,确立了信用证合同关系,如果开证行接受了开证申请人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

申请书》,依靠自身信誉开立了受益人接受的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就建立了信用证合同关系,则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合格的情形下,开证行负有独立的付款义务;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依据开证申请人所提交的《开证申请书》,确立了行纪合同关系,开证行从受益人手中买单后,通知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依照《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赎单;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之间依据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在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会对将开立的信用证的具体内容作明确的约定,开证申请人有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义务,但是开证申请人没有直接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义务,付款义务已经转由开证行来负责。上述法律关系相互独立,合同的权利义务只约束合同关系的相对人。

魏振瀛在论述合同的相对性时认为:“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存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1]通过对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的分析可以看出,信用证合同关系的独立性原则不过是国内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翻版。

第三、开证行作为违约方,应当依照中国法律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则和因果关系责任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来源于合同的相对性。”[2]假如信用证被拒付,则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两种情况:A、如果开证行拒付正确,这自然属于受益人违反信用证的约定(同时违反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退税利益的损失由受益人负担,开证行依据信用证的约定不会替受益人负担,开证申请人更没有义务替受益人承担法律责任;B、如果开证行拒付错误,根据UCP500第二、三条信用证独立性特点,因为开证行具有独立审单、付款的权利和义务,所以错不在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受益人也不能要求开证申请人赔偿损失,只能向开证行主张损失。

就合同关系中损失的赔偿责任,国内流行学说是因果关系理论。既然受益人存在着可得利益的损失,开证行具有无理拒付的行为,受益人的损失和开证行的无理拒付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照受益人的申请,依照国内法律、UCP500和部委的规章

判决开证行赔偿受益人的退税利益损失。如此判决也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二、无单放货承运人在卖方没有结汇的情况下不需赔偿货物卖方退税利益损失的原因。

(一)提单及提单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目前学者一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对提单进行定义,即: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的作用实际上在上述提单的定义中已经作了清楚的表述。司玉琢先生对提单的第三项作用进一步解释为:“承运人凭提单交付货物,是指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应当收回提单。如果承运人未凭提单交付货物,即实践中所说的无单放货,则应对持有提单并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收货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在英美的海商法著作和法院判例中,普遍认为提单是’’’’DocumentofTitle’’’’,’’’’DocumentofTitle’’’’意指货物所有权凭证[3]。”

就本文而言,我们将无单放货的范围限定在:卖方已经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承运人也为卖方签发了提单。承运人在没有将提单收回的情况下,将货物放掉。卖方(仅只卖方)手持提单,买卖合同利益没有实现,又无货可提。

(二)谁是卖方的退税利益的真正损害者。

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搞清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下,买方是否有权拒绝付款。这个问题实际上在《20__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科学体系当中已经有了明确的答复。

依照《20__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款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完成在贸易术语所约定的交货地前的备货、包装、短途运输、清关、商检、买保险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卖方只有完成上述义务以后,承运人才会为卖方出具一份清洁提单作为卖方完成上述义务的证明,此时,卖方的交货义务就已完成。

“当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4]

“买方此时的地位是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5]即使货物被承运人无单放掉,也不能否认卖方已经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交货的义务和买方具有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获得货款的权利,此时的承运人侵犯的仅仅是最终的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买方无权就自己应当承担的风险来主张卖方违约。在提单依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完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五节、《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所赋予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凭提单向承运人索偿。

实务中,因为承运人无单放货,卖方手持提单却得不到买方的货款,究其原因,要么是卖方自己违约,从而导致买方要求依照买卖合同拒付货款,这种情况下,卖方的退税损失是由自己一手造成,自然应当自食其果;要么是买方违约,无理拒付货款,造成卖方没有按期收汇从而无法进行外汇核销,买方义不容辞地应当承担卖方的退税利益损失。只有上述两种原因才可能造成提单签发后,卖方出口退税利益无法实现。另外一种特殊情况,但并不属于无单放货的范畴,即:卖方的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后,承运人根本就没有给卖方签发提单,而且私自将货物放掉。如果买卖双方约定,将卖方交付提单作为买方付款的条件,那么,我们可以认为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导致了卖方买卖合同利益的实现不能,卖方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其退税利益的损失。提单签发后,买卖合同的结算主动权操纵在买卖双方手中,因为买卖合同没有结汇,进而要求承运人赔偿退税损失就完全违反了合同法相对性和因果关系归责原则。

第8篇:出口税务处理范文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好两个文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

(一)严格按照总局两个文件关于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条件进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总机构,不得审批同意其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在税前扣除。?

(二)凡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2、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

4、总机构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

5、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

6、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7、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

凡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必向税务机关报送已掌握的资料。?

(三)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

(四)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和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务机关应据此确定总机构的管理费支出需要。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管理费数额的增长幅度,促使总机构努力增收节支减少管理费支出。?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总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予以说明、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审核的重点是:?

1、总机构是否符合提取管理费的条件;?

2、是否提供了所有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名单和有关资料;?

3、分摊管理费的企业是否符合全资条件;?

4、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管理费支出数额较大和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其原因;?

6、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分摊数额、增长幅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是否单独反映了管理费的收入情况。

二、加强和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收管理?

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应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一)总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直接抵扣总机构的各项支出,应全额填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其它收入”栏中,并在明细表中注明“提取管理费收入”的数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收支核算、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检查,凡违反税收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纠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或者不能提供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的,其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合理调整审批权限?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做适当调整。?

(一)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9篇:出口税务处理范文

成桦所在的企业成立于2007年6月,启动资金来自于国内两家风险投资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电子信息。2008年,这家具有“典型性特征”的新生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也溅到金融危机的浪花:由于位于东南沿海地区的主要客户出现经济效益下滑,导致成桦所在企业几笔价值累计数百万元的订单临时取消,没能达到成立一年即实现盈利的目标。“我们正在学习和熟悉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而言,通过优惠税收政策减少成本,也许能在今年达到盈利。”成桦告诉记者。

此时,无数企业主和成桦的同行正关心着各自所在行业的税收政策。金融危机影响对我国经济全面显现之时,我国推出针对不同产业的振兴计划、涵盖不同性质企业的优惠政策,其着重点在于减免税费为产业“减压”,扩大融资渠道为产业“拓路”,财政补贴鼓励创新等方面。

不同行业共用的优惠政策

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绝大部分关于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停止执行,企业兼并重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08年1月1日后的政策进行税收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上述规定为一般性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关于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以具体明确企业法律形式改变、资本结构调整、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等重组活动中的税务处理办法。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兼并重组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按《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企业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在企业合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企业分立中,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在企业出售中,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等。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支持自主创新、技术改造

针对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国家制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不分地域,只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就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即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汽车:税收优惠支持振兴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着力于培育汽车消费市场、引导和推动汽车产业重组、支持企业自足创新等,为汽车产业振兴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在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方面,从2009年1月20日~12月31日,国家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此前车辆购置税的法定税率为10%,国家降低车辆购置税率,意在刺激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从2009年3月1日-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同时,国家增加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

在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纺织:关键在于转型升级

我同是纺织产品出口大国,出口退税政策对纺织产业振兴至关重要。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家连续调整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有力支持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

从2007年7月1日起,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形成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近年来的最低点,纺织产品出口遭受了严峻考验。一年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3个月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通知,决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2009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决定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目前,再次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呼声不断,纺织产业期待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纺织产业需要收购大量的棉花、麻和蚕丝,而在棉花、麻和蚕丝的种植、收购、加工等方面,我国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政策为纺织产业建设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收购棉花、麻和蚕丝等农产品提供了政策支持。

“纺织业振兴规划中,明确将纺织行业出口退税率提高1个百分点,传递了国家扶持纺织行业的信心和决心,但在我们企业看来实际效果未必很好。”一位不愿具名的纺企业主说。他向记者介绍说,外商客户也能获悉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进行的调整,他们认为退税率提高,意味着企业利润空间增加,在签订合同时会通过压价瓜分我国政府退税调整初衷给予企业的利润空间。

2008年纺织服装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1个百分点后,该企业增加利润的数百万元中,被外商瓜分的约占60%。“因此,我们希望根据企业出口创汇情况,政府对企业进行直接的财政奖励或补贴,这样做到税收让利政策真正使企业受惠。”

江苏省海安华强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卞童则认为,短期内出口退税率提高1个百分点的优惠力度还不大,出口退税率还需提高。从去年以来,国家已经多次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与其小步快跑,不如一步到位,把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至17%。

钢铁:节能环保需要政策支持

钢铁是绝大多数重工业的基础与支柱,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的标志性工业部门。在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进一步加深,衍生效应进一步显现的大背景下,国家出台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我国是钢铁出口大国,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稳定国际市场份额对振兴钢铁产业至关重要。为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家提高了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关税税率。

在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的背景下,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也进行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出口关税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取消出口关税,降低了上述钢材出口成本。

钢铁产业发展循环经济、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前景广阔,目前废钢废铁的回收利用已有一定规模。这方面的税收政策近期发生了较大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条款,

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于钢铁企业而言,购进废旧钢铁只有取得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即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人收入总额。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钢铁产业振兴规划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加大了环保和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让企业真正享受到了优惠。国家应尽快出台废钢回收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退税力度。”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宣传部门一名负责人致电记者时说。

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部长张银秋还认为,税法规定资源综合利用所得按收入的90%计人收入总额,“优惠的10%,力度较小,还应加大优惠力度,提高到15%-20%更为合适”。现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更细的实施办法,企业操作起来会出现困难。此外,鉴于部分国家对我国实施钢材倾销等措施,为保护国内钢铁行业,建议国家提高进口钢材税负,保护国内企业。同时,税务部门应适时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

轻工:多项税收优惠振兴“就业大户”

包括农副食品加工、家具、塑料、玻璃陶瓷、建筑装饰业等在内的轻工业,与日常生活最为密切,它们资本密集度一般较低,大多为

劳动密集型企业,多为中小企业,是我国解决就业的主要力量,带动了相关就业超过2亿人。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更赋予了轻工业这一“就业大户”振兴的关键意义。

轻工业中,中小企业数量较多,部分企业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修订的、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J7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同时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政策将对众多的轻工业企业产生巨大影响,应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

出口退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等,对推动轻工业产品出口将发挥积极作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有色金属:保证产业平稳发展

有色金属产业涉及的产品种类多,应用领域广,关联度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有色金属产业存在产能过剩导致的减产停产、产业集中度低、在国际市场上缺乏话语权的软肋。此次出台的产业振兴规划以保证产业平稳发展为主线,实施行业整合、战略重组为重点,有望提升我国有色金属产业的集中度,增强有色金属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每年我国进口大量的铜、铝、铅、锌等矿产品,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有色金属发展的头号瓶颈。2009年初,我国对矿产品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开始,将80多种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开始,将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进出口税收方面,截至2008年7月1日,有关部门相继6次取消和调低部分有色金属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提高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的出口退税率。铜管(不包括内螺纹的铜管)的出口退税率由先前的5%上调到9%;铝板带的出口退税率由先前的11%上调至13%。

有色金属产业是再生资源利用大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了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对有色金属行业再生资源利用将产生重大影响。该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将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此次调整取消了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船舶工业:保证增长调整结构

近几年来,我国已经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世界造船大国,但与国际主要竞争对手还有较大差距。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紧密围绕“保增长、扩需求、调结构、提素质”的目标,着手于应对当前我国船舶工业所面临的巨大困难与长期发展乃至振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列为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享受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即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加快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和单壳油轮淘汰,涉及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各项规定。有关企业应关注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变化,对老旧船舶报废作好统筹安排。

船舶出口可享受“先退税后核销”的待遇,可以让企业及时获得退税,减少资金占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没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企业,如果符合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IX2000万美元以上)、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问题、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等条件,执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办法。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所在地退税部门提供,退税部门应对企业的退税凭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制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进行逐笔复审。复审无误的,予以核销已免抵退税款。复审有误的,多免抵退税的予以追回,少免抵退税的予以补齐。企业超过出口合同约定的时间未收汇核销的,退税部门对已免抵退税款一律追回,并通知企业主管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征税。

装备制造业:相关税收政策搜索

装备制造业是我国较早提出振兴的产业。2006年,国务院

的《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就包括针对该产业的多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开。作为转型的配套措施,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取消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免税政策的取消,有利于机械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实现设备国产化,对推动机械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将发挥积极作用。记者获悉,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后,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将如何调整,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之中。

2008年以来,为了推动机械装备制造业产品的出口,国家逐步提高了出口退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2008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石化: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石化产业资源资金技术密集,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总量大,占我国工业经济总量的20%,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赞税,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对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同时,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列为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享受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2008年9月,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通知列举的石化设备、煤化工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信息:税收优惠推动转型

我国主要通信制造企业对出口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这在全球经济环境未有效改善的情况下,对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产业振兴规划及时出台,为通信行业抗御全球性经济危机增添了活力与信心。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中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规定作了解释,将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判定标准由“劳务发生地”改变为“劳务费用支付地”。这在防止跨国企业不当关联交易的同时,也增加了境内中国企业开展正常的国际劳务合作的成本,希望有关部门能对此作适当调整。

2009年初,增值税转型改革开始实施,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降到3%,工业企业也会因为固定资产设备进项税可以抵扣而降低了实际税负。部分企业认为,软件行业因其特殊性得益很小,希望国家进一步降低软件企业增值税税负,给中国软件行业一个宽松的税收环境,从而推动软件行业的转型。

深圳迈瑞国际有限公司税务总监段晓莉则希望,“再多一些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助,就好了”。如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由企业用于研发或再生产。由于不征税收入形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对冲性,而且考虑到这些税款用于再研发所形成费用可以加计50%抵扣,所以很多企业主动放弃了这项“优惠”。

物流:与制造业互动

物流企业适用的现行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其中,流转税政策分为一般物流企业税收政策和试点物流企业税收政策。

对于一般物流企业适用的流转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作出了规定。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的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试点物流企业适用的流转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首先,对于交通运输业务,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其次,对于仓储业务,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在物流企业中,自开票纳税人与代开票纳税人纳税不同。自开票纳税人除了可以自己领购发票并自行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外,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除自开票纳税人外,其他的为代开票纳税人,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必须由税务机关或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机构代开,同时代征税款。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就全部收入纳税,不得减除分出合作方运费计税。

此外,我国制定了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税物流中心是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保税物流中心作为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不只是在海关政策管理方面享有特殊待遇,在税收管理方面亦有特殊性。

物流中心外的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物流中心外的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物流中心外的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的企业、并运人物流中心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物流中心外的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内的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电子信息:享受流转、所得多方优惠

国家对科技含量高的电子信息产业历来给予税收政策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可以享受流转税、所得税等多方面的优惠。

流转税方面,国务院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在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纳税,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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