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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特殊资产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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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特殊资产管理

第1篇:银行特殊资产管理范文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理论基础;功能定位;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2-0091-2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理论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产生的理论分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通常是在银行出现危机时特别成立的用来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类金融中介。在合约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经济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这三大前提下,不良贷款债权方与债务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包括处置前的逆向选择问题和处置后的道德风险问题。企业和地方政府都可能因较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刺激造成大量银行不良资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收购及其管理理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着手收购不良资产之前,必须先行确认具有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资产资格的机构,确定资产类别、资产规模和价款支付标准及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资产时,必须有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快速实现债权的转移,无须取得债务人同意。(2)法律条文规定资产交易中涉及税费减免。(3)完备的债权转移的法律文件,如重签贷款合同或签订债权转移协议、变更抵押登记等法律文件。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有三种:一是购买制,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国有商业银行“购买”不良债权,债权的所有权由原来的母体商业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制,即将不良债权直接转入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但是与原来母体商业银行的权属关系没有变化,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后果由母体商业银行承担;三是信托制,即母体银行将不良债权以信托方式划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和处置。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特点与功能定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特点。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相比,有许多共性,这一点比较明显,但也有自己的特点。使命的特殊性。国外同类机构一般只有单一的处置不良资产的使命,而中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债权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国有企业重组改造,最大限度地提升并实现资产价值。资产处置目的及手段的差异性。国外同类公司在资产处置速度与回收率的权衡更多的侧重于处置速度,因而在处置方式上偏重于止损、出售、变现;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首先考虑的是怎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处置上偏重于债务重组等在近期名义上回收率比较高、未来损失不能锁定的方式,譬如债转股、债务重新安排等。机构和人员规模较大。国外同类公司往往是以发包商的身份来处置资产,大量的处置业务是由中介机构来做的,因而机构和人员规模较小;而我国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大量的资产处置业务必须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己来做,因而机构和人员规模较大。接收的资产质量状况更差。国外银行资产按照通行的五级分类标准来区分资产质量的,不良资产中的损失资产一般由银行自己消化,只有“可疑类”和“关注类”交由专门机构去处置;中国银行业目前的不良资产标准是所谓的“一逾两呆”,不仅口径比国外银行的不良资产标准狭窄,而且受不良资产剥离规模和剥离顺序的限制,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银行不良资产中,均属质量很差的不良贷款,其中一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中呆帐和事实呆帐达到1/3,有的甚至达到一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功能定位。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理解角度的差异,目前业内和外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议论很多。一是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使命是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尽快处置接收的不良资产,因而业务运作的重点应该是采取各种有效手段迅速变现,优先使用拍卖、折价出售、分包、委托等手段,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资产处置任务,然后清算注销。二是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保全资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目标,因而业务运作的战略选择应该是商业银行资产保全功能的专业化延伸,对公司存续期不应有硬性规定,经营计划管理上不应有年度现金流的设置,避免行为短期化。三是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着特殊使命,即在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要逐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因而业务战略的选择上不应该简单行事,应该是在对不良资产进行科学分析分类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性质的资产,分别采取相应的止损战略和提升战略。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功能以及在运作与发展过程中的核心业务应该是:以最大限度回收资金、提升资产价值、减少损失为根本目标。以重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为重点,确立资产重组和资产管理的市场专家地位,逐步发展成为以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为主业、具备投资银行功能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功能的全能型资产管理公司。

三、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发展目标及模式不清晰。从政策性金融机构向商业性金融机构过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如何选择自己的商业发展目标成为首要问题。《关于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通知》明确了AMC商业化的方向,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也分别提出了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发展目标,但这还只是从业务、机构功能和法律形式角度进行考虑的形式层次定位,没有准确定位公司在未来资本市场和企业控制市场上的核心特征。机构投资者和产业投资者这两种资本市场角色的核心能力是完全不同的,确立什么样的商业化发展目标,成为AMC未来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

资金来源不足。公司资金来源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损失分担的问题。众所周知,按照帐面价值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可能按帐面价值处理(否则就不是不良资产了),也就是说投入公司的资金必然有许多无法收回。于是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尤其是政府与银行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必须就亏损分担即出资比例达成一致并形成规范。另外,目前AMC只处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并不只限于四大商业银行,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坏帐问题,现在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问题处理好并规范化,有利于以后处理其他银行的问题。

运行机制不完善。作为所有者国家要求AMC要实现资产处置回收的最大化,而要实现这一目标,AMC就必须按市场化的原则,以市场手段进行操作。作为社会经济调控者,成立AMC主要目的是化解银行风险,促使国企脱困,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AMC从成立的那一天起,机构性质、目标和任务就不可避免带有一定的政策性。AMC正是由于运作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多方面的目标,导致经营中经常会陷于两难境地。例如,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在申请企业破产时,职工的顺利安置和社会稳定也是AMC不能不考虑的问题。这往往使AMC在与资产买方谈判时处于被动地位,一些可以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处置方案也因此而搁浅。

四、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发展的保障措施

构建并完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体制。为适应未来竞争的需要,AMC经过合并、股份制改造及新建之后,应采取集团公司制的管理模式。将各省的办事处改建为子公司,或根据业务领域分类组建专业子公司。集团的控股权在总公司,总公司可以向子公司选派董事长,但经营权在子公司。子公司在其决策范围内是相对独立的,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业务,只要不偏离总公司的目标,总公司就不能直接干预子公司的具体经营。

合理确定资金来源和损失承担。央银行的再贷款是作为实施货币政策的一种工具,借以调节市场的货币流通量。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借助货币工具增加市场上货币供应量的做法是可取的。但当经济处于平稳增长或通货膨胀,中央银行不需要扩大甚至需要收缩再贷款规模时,这种做法就缺乏可操作性。而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需要轻装上阵,金融债券的大量发行会增加其负担,尤其是当AMC无法偿付金融债券的本息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危害就更大。

要对不良资产进行科学的分类,准确的评估。AMC应对收购的较大和复杂的不良资产进行分类,以便于从各种处置方法中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置,这是处置不良资产的基本前提。分类后,就应对不良资产及时评估,以便尽快变现。如果不良资产不能在收购前进行评估,那么AMC也应当尽快在收购时对这些资产进行独立的、专业的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价格,这是处置不良资产的核心。

建立有效的人员聘用和激励机制。金融资产管理和处置业务不仅难度大,而且要求高,属于知识密集型的行业,涉及金融、证券、房产、评估、财务、税务、法律等多个专业,需要大量既有实践操作技术和经验、又有丰富的理论知识的专家来估量、管理和处置资产,以形成多技术、多专长、多领域的综合性人才组合作。因此,AMC应该把人才培养作为重要战略加以实施,吸收和培养一大批精通金融资产管理的人才,为未来的战略转型奠定人才基础。

[参考文献]

[1]徐放鸣.探索之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五年历程回顾[A].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0):27-29.

[2]王柯敬,王君彩.关于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前景的现实思考[J].金融论坛,2005(3).

第2篇:银行特殊资产管理范文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国信达、长城、华融和东方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先后正式成立。新成立的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主要业务有四部分:一是债务追偿和重组,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二是投资咨询和顾问,财务及法律事务咨询和顾问,企业审计及破产清算,资产及项目评估;三是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发行债券;四是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推荐上市和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

各国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重组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银行积累的不良资产规模很大,单靠银行自身的盈利和正常的呆账核销已难以化解这些不良资产;另一方面是由于分工经营的限制,银行盘活不良资产总是遇到种种限制和困难,资产管理公司所具有的特许的法律、政策优惠和多种业务手段,有利于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从而在整体上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各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使命是收购、管理、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与国外相比,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这一使命外,还同时肩负着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使命。即运用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等市场化债权重组手段,实现对负债企业的重组,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机制,最终建立现代制度,达到脱困的目标。

一、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难点

(一)道德风险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为商业银行卸去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同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处理不良资产很大权力。因此,很容易产生商业银行借机扩大不良债权和资产管理公司本身,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道德风险。避免商业银行借机扩大债权,就必须确定从银行中剥离不良资产的标准。

1.确定时间。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剥离的是1996年底前的不良资产。这是因为在《商业银行法》颁布以前,4家国有商业银行缺乏经营自,并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业务,相当一部分不良资产是因为承担的政策性业务过多造成的。字串8

2.合理确定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和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目的是使4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剥离不良资产后达到相当健康的标准,从而稳健运营。对不良资产划分的方法要继续沿用“一逾两呆”的传统办法,这样便于操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平价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由于不良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以平价收购,意味着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完全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不可能盈利,只是亏损多少的问题。鉴于此,必须制定合适的标准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考核。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持整个资产处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杜绝操作中的随意性。同时,应设计市场化的机制,防止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使国家遭受损失。

(二)资金问题。资金问题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功的一个前提条件。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按账面值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进行处置。每一家所需的几千亿元的收购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人民银行再贷款、营业收入。其中,注册资金1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全额拨入。不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弥补几千亿元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100亿元是远远不够的。直接融资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债券,鉴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应由财政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额要低于可以回收的不良资产额,以保证国有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避免国有银行发生新的不良资产;中央银行再贷款是投放基础货币,要防止发生通货膨胀;商业借款要有法律和政策优惠。字串5

(三)不良资产的回收率问题。要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就必须弄清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我国不良资产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信贷资金财政化,用银行贷款充当国

有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资本金;2.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混乱,大量贷款投入到房地产和股市中收不回来;3.政府干预,银行对经营管理水平低下、重复建设、产品无销路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发放的贷款;4.企业还款意识不强,盲目借款,盲目扩张。

第3篇:银行特殊资产管理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管理资产 管理公司

一、导论

(一)研究背景

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模式,基本上全部的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追偿、诉讼追偿、债务减免、债务重组、以资抵债、批量转让、委外清收和呆账核销等手段,这种传统的管理无法实现不良资产的管理效益。因此,有必要创新现有的不良资产管理模式,既最大限度的实现不良资产清收效益,也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水平,最终实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的资产,资产是管理的战略转换的资产。

(二)研究的目的和目标

不良资产管理将最终实现从被动管理到主动经营的目标,这是由管理效率和市场环境决定的。商业银行要想实现完全竞争架构下的强者,就必须有满足市场竞争条件的平台;要想实现从“红海”走向“蓝海”,就必须采取创新、变革的手段。因此,本文试图论证通过不良资产管理“三步走”的策略,实现商业银行未来经营架构上具备竞争优势的目标,在此基础上,尝试与外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不良资产的交易,通过对市场化半商业的不良资产的经营实现利润达成绩效,完成区域中心从不良资产管理过渡到利润中心的经营目标。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第一步

(一)设立不良资产管理区域中心理论依据

管理效率的需要。建立两个分工明确的信贷资产运营体系,明确责任。两个分工明确的信用资产运营系统,包括正常融资系统包括正常类贷款管理在内,信用的经营、审查和风险管理的相互制约、相互支持系统;一个不正常的融资系统,不良资产的处理和经营管理。好坏资产的资产管理,业绩审查,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良资产的监督管理也有利。在不良资产集中化、专业化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效率,实现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

(二)设立不良资产管理区域中心物理基础

商业银行的资产保证一切。目前,各商业银行总店,一般设置资产保险的所有,资产保全部通过对全行不良资产的管理计划、组织架构、处置分工、考核评价等工作,充分调动分行在不良资产清收中的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总行通过对不良资产管理系统化、操作程序化、运营规范化等方面的健全和完善,培养了人员素质,积累了清收经验。

综上,在管理结构上,总行相关管理部门的直接介入,利用已经相对成熟的管理制度;在人员安排上,解决了缺少清收经验人员和熟悉项目人员的协调问题,缩短了不良资产项目调查时间,降低了人员成本和操作成本。而且区域中心综合效益体现在提高不良资产管理人员和清收人员的专业素质,突破了原管理手段单一、资产处置方法不多、无法适应今后不良资产市场化经营的瓶颈,避免了现有条件下不良资产转让或者打包出售造成的巨大损失,并为第二步实现区域中心与分行不良资产管理分账核算、积聚人才、健全管理制度以及信贷资产分类经营奠定了基础。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第二步

(一)区域中心转型利润中心的理论依据

不良资产计价核算。实现以区域中心为单位的利润考核中心,就必须进行成本核算。因此对区域中心所管理的不良资产就必须进行估值定价,并以此作为分行与区域中心计价划转,分账经营的考核依据。相关管理部门才能从成本核算中制定费用管理、利润考核等相关经营指标,最终实现以利润为中心的管理效益。不良资产的处理在特殊的业界,现行的评价技术和方法不满足不良资产的定价的必要性,实行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偏差的现象,因此还需加强对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约束的风险内控机制。

(二)区域中心转型利润中心的物理基础

不良资产定价。不良资产定价为区域中心向利润中心转变提供了依据。不良资产管理第一步的完成,除不良资产因不能定价及相关考核外,其他财务指标考核工作也趋于合理化。通过对划入标准的不良资产剥离实行内,按照分账计算,集中管理、专业化经营,运营公司化”的模式,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励等内控机制,完成区域中心向利润中心的转变。

(三)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理论的根据

这些制度的安排和政策设计、商业银行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了基础。市场制度设计。市场系统的整顿,是决定不良资产处理的方式,速度和效率。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理1级市场是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独大,有效的市场竞争中,也无法确定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

(四)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物理基础

半商业化运营经验。区域中心具有转型纯商业化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基础,通过积累专业化处置经验、积聚了专业人才。先后经过集中清收;分账核算、自负盈亏、外部金融机构适度交易两个阶段的管理模式运作,熟悉投资银行、经营咨询、财务分析专业人才,熟悉投资银行、分析专业人才,最终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下实现了市场化和专业化要求的资产管理公司。同时,现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不良资产,政策上的优惠,诉讼,实行费用,土地不动产税减半等加上成熟的运营模式、经营手段和技术方法也为我行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第4篇:银行特殊资产管理范文

,在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讨论中,讨论的比较多的是上市的操作方案,比如是国内上市还是海外上市,是整体上市还是分拆上市,怎样进行分拆。而对于开始上市操作之前需要做哪些基础性的工性,却涉及得比较少。

笔者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目前的基础性条件与上市要求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勉强上市,对资本市场和银行本身的都是有百害而无一益。因此,在国有商业银行开展上市的操作性工作之前,必须解决两大基础性,即对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并将其所背负的大量不良资产降低到按国际标准衡量可接受的水平。这两大基础性问题的解决是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必要前提。

(一)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虽然《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但国有商业银行与作为唯一所有者的政府之间,仍未建立起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所必需的基础。

中央政府仍然将国有商业银行看成是自身的一个特殊的部门,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是在不断加强而不是放松(比如中央工委的成立加强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统一领导),并且这种管理更多的是以行政方式而不是市场手段,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仍然沿袭了政府部门的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在中央政府对的宏观调控中,国有商业银行地位重要,仍然或隐或显地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任务。上述两个方面综合起来,造成了政府政策与市场法则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决策机制中并存,并且经常相互冲突。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更多地仍然是一种行政关系而非经济关系。

从政府角度来看,政府仍然将自己看成是银行的所有者而不是股东。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基础性的经济契约关系还未建立,这直接导致了它的权利和责任的不明确。从责任上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约束仍然没有改变其软约束的实质,而从权利上看,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受到政府的诸多约束,比如其最高管理层由国务院直接任免,重大财务事项(如人事费用总额、呆账核销)须经财政部审核。这导致政府是以所有者身份而不是以股东身份来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即政府不是通过董事会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经营战略上的管理和控制,而像传统的业主式的所有者对企业的管理一样,是直接的管理和控制,并且既要控制结果,更要控制过程。

这些问题反映出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仍存在巨大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就不得不依赖于国家信誉的支持来维持市场信用。2000年,标准普尔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长期外币债务评级均为BB+,比对的主权评级BBB低两档,但标准普尔的评级报告表明,它们所考虑的第一个因素是中国政府给予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并且指出,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指标按国际标准衡量还很虚弱。

(二)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国有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风险的化解要难于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并且成为深化改革的瓶颈。其一是因为不良资产数额巨大,牵涉面广;其二是因为其成因复杂,难以具体区分,因而责任不明;其三,国有商业银行的很多分支机构仍然以包袱为借口继续推卸经营责任。很明显的表现就是不良资产剥离后,很多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率仍然居高不下,而且新的不良贷款继续产生。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与其公司治理结构基础的不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当前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新的不良资产比率仍然比较高的原因,除了宏观经济和信用等外部因素,还有因内部监督机制不到位产生的道德风险,因激励约束机制不到位导致信贷人员产生投机心态或惰性,因人员流动不畅而使得的信贷人员整体素质提高较慢、决策水平不高和缺乏必要的压力。但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缺乏治理结构的外部基础,上述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很难得到根本性的转变。

我国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理不良资产的模式,并不能彻底地解决这一问题。因为,一是资产管理公司是企业,单个企业的实力是有限的,让其来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只能是杯水车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二是以行政方式简单地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并不利于国有商业银行在治理机制上的根本改善。三是商业银行依然留有大量的不良资产,处理进展缓慢。而从美国的经验来看,由银行来处理不良资产的成效并不好,美国几乎所有的银行坏账都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处置信托公司(RTC)拥有和处置。(注:安永亚太金融服务集团执行总裁杰克·罗得曼在“2001年不良资产处置国际论坛”上的发言。)

上述两大问题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困难以及政府不得不继续以国家信誉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给予支持,从而使得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负有无限责任。这既在目前造成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垄断,更为重要的是,以国家信誉对银行的无限支持是与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原则相违背的,它会形成实际上的不平等竞争,也会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淡漠风险意识,疏于管理,缺乏竞争力。因此,我国在加入WTO的过渡期中应尽快着手改变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负有无限责任的状况。

二、两个基础性问题的解决对国有商业银行成功上市的重要性

(一)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是国有商业银行成功上市在制度层面上的关键因素。

国有商业银行只有明确与政府之间的经济契约关系,即治理结构基础,才能保证其上市的成功。从资本市场的角度看,这是国有商业银行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决策经营权,从而成为合格投资对象的基本前提。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只有在这样一种基础上,才能在政府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大股东的情况下,对自己投资的保障、收益和风险作出合理判断。从政府的角度看,如果不能建立这样一个基础,那么在银行上市、新的投资者进入后,政府作为最大的股东和经营管理权力实际上的最高赋予者,就不得不承担银行经营的全部风险,代价高昂。从银行本身来看,只有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达到持续发展这个上市的最终目的。

(二)不良资产问题是国有商业银行成功上市在经营层面上的关键因素。

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尤其是海外上市),不能再像最初的国企上市一样以国家支持、准入壁垒和垄断为卖点,而必须是以优质资产,以良好的赢利能力来提升自身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价值。而国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论是整体还是部分效益较好的分行,不良资产比率都大大高出国际市场可接受的标准。更重要的是,由于这些不良资产历史成因中的政策性、债务人多为国有企业以及国内信用制度和执法环境不健全,使得这些不良资产处置起来成本极高,如果将其放入拟上市银行的资产中,将会导致信息披露上的极大困难和投资者对国有商业银行整体投资价值评估的大幅降低。因此,不彻底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国有商业银行无论是国内上市还是海外上市,整体上市还是分拆上市,其难度都相当大。

三、解决这两大问题的根本思路

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和不良资产两大难题,必须要将其联系起来,以大规模的重组进行体制创新,主要思路是:以国家信用承担不良资产为代价,将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无限责任转变为有限责任,并在政府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起明确的经济契约关系,构筑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现有资产进行全面评估,由政府以特殊国债形式收购不良资产。

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严格按照国际上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进行评估,将劣质资产,特别是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级(即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剥离出来,由中央政府承担,转换成政府特殊债券,即中央政府向国有商业银行定向发行的政府特殊债券。至于地方政府是否要承担部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则可以在中央政府统一收购之后再行确定。

这种收购与已经完成的资产剥离有两点根本性的不同:一是收购的主体是中央政府而不是单个企业;二是中央政府是以特殊国债来收购,也就是延期分批支付,而不是像已经进行的资产剥离所采取的即期支付,这充分体现并利用了国家信用。

关键的问题是不良资产的数额究竟有多大?中央政府是否能够承担得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在“2001不良资产处置国际论坛”上的讲话,截止2001年9月底,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6.8万亿元本外币贷款中,不良贷款为1.8万亿元,不良率为26.62%.(注:《粤港信息日报》,2001年11月9日第一版。)这是一个巨大的金额,但是认为,转换成特殊政府债券的形式,将偿还期延长为几十年,逐步偿还,应该是可行的。如果按30年偿还期算,每年偿还本金约600亿元;如果按50年偿还期算,每年偿还本金约372亿元。

从财政的承受能力来看,2000年1-11月国家财政预算收入(不含债务收入)达到11912亿元,比1999年同期增长21.2%.虽然同期的财政预算支出也达到11909亿元,但其中基本建设支出为1413.3亿元,挖潜改造支出为346.2亿元,政策性补贴支出为515.7亿元,完全可以从这几块中调剂一部分用于特殊国债的偿还。另外,2000年1-11月债务收入为3522.2亿元,债务支出为1571亿元,差额达到1951.2亿元,也是偿还特殊国债的可能来源。(注: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景气月报》,2001年第4期。)从另一方面看,1997-2000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支持国企改制重组、兼并破产,核销的呆坏账准备金就达1829亿元,(注: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在2001年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平均每年达457亿元,这相应地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机制转换没有起到积极的作用。

更深入来看,这笔收购不良资产的特殊国债并不完全靠财政收入来偿还,在财政收入之前的偿还来源有:不良资产本身处置的收入;由中央银行发行货币产生的铸币税偿还;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收益偿还。因此,在这个解决思路中,国家财政本身实际上更多的是起到一种信用担保的作用。

另外,考虑到几十年来由于管制所导致的隐形金融税收,也就是国有商业银行对财政的无偿贡献,财政也完全应该以返还部分收益的方式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据测算,仅1989-1996年,国有金融对财政贡献达到16042.5亿元,由于利率管制而形成的官定利率低于市场利率而使国有经济部门获得的利差租金也达17582.9亿元。

(二)构筑全新的银行公司治理机制。

构筑新的银行治理机制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中央政府与银行的关系,可称之为公司治理机制的外部基础;二是银行内部的治理机制。前者尤其重要,是基础,是决定后者的关键因素。

1、关于中央政府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关系

第5篇:银行特殊资产管理范文

一、 韩国资产管理公社的演进过程和基金组织方式

韩国资产管理公社的前身―――成业公社,成立于1962年4月6日,最初作为韩国开发银行(KDB,也称产业银行)的一个中间机构,负责处理产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公社的性质属于政策性的金融机构。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为拯救陷入困境中的企业,减缓金融危机对韩国国内金融系统的冲击,国家赋予成业公社新的使命。1997年8月22日,通过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有效处置和成立韩国资产管理公社法》;11月24日,公社接受政府委托,开始正式接收并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并负责管理“不良资产整理基金”。1999年4月30日,扩大了公社职能并相应作出企业结构调整,同时注册资本增加至1万亿韩元(1美元约折合1100韩元,随美元贬值韩元最近在升值)。2000年1月1日正式更名为韩国资产管理公社。其产权结构为:政府投资占42.8%,产业银行的产权占28.6%,其他银行的股份占28.6%。其职能包括:负责“不良资产整理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接收、处置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对陷入困境中的企业实施重组;管理和处置政府财产;针对不良贷款处置提供海外咨询服务。

2002年11月22日,停止继续使用“不良资产整理基金”接收新的不良贷款,但公社可以使用公司自己的会计账户接收并处置新的不良贷款,从而达到商业化运营的目的。

1997年8月,韩国政府根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有效处置和成立资产管理公社法》,在公社内设立了“不良债权整理基金”。起初该基金的规模为1.5万亿韩元,1997年11月起规模扩大为10万亿韩元,经过几次增资,最终不良资产整理基金的规模达到了21.57万亿韩元。基金的筹集方式以政府发行的不良资产债券为主,约占95%;由各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占2.7%;余下的2.3%为产业银行贷款(参见下表,截至2004年7月31日)。

不良债权整理基金的用途为:收购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收购经营不佳企业的自救对象资产;偿还贷款及债权本息金;不良资产处置中所需的资金贷款;基金管理及运行经费。

从使用的情况看,基金达到了当初设立的目的。自2002年11月22日起,韩国资产管理公社只做已收购资产的处置业务,并为成功偿还所募集的基金而努力。截至2004年4月末,从金融机构收购的不良债权的规模为100.3万亿韩元,韩国资产管理公社为此支付了37.9万亿韩元。

二、韩国资产管理公社资产处置方式和技术

为了加快处置速度,提高处置效率,韩国资产管理公社除采用传统的个别债权出售、打包出售、拍卖和法庭诉讼等方式外,引进并创新了多种处置技术,包括企业重整技术(Workout)、发行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国际招标、创立JV-AMC、JV-CRC和JV-CRV,以及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工具等。

1、国际招标

为了提高处置效率,韩国资产管理公社引入海外投资者。它将收购来的不良资产重新组合,分包成适当的规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直接出售。从1999年到2000年,先后有高盛、摩根斯坦利、德意志银行和龙星(Lone Star)等海外投资银行参与了韩国不良金融资产的竞标,总标的资产价值达40.34亿美元,投资额为10.34亿美元。

2、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从原始权益人的全部资产中“剥离”出来一部分特定资产,以此作为资产抵押发行ABS。资产管理公社通常充当发起人,成立专门目的机构(SPC)充当发行人发行债券。在资产证券化链条中,发起人―――韩国资产管理公社首先选择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捆绑组合,然后将其出售给SPC,从SPC处得到资金。特殊目的机构(SPC)购买发起人的基础资产,以该资产的规模和质量等基本素质为依据设计并发行ABS。大多数情况下,SPC是一家独立于资产管理公社的投资银行和发行中介公司。这种设计有利于获得专业分工的效益。这一设计很重要的是“真实出售性”,即资产管理公司对SPC的证券化资产出售,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会计核算角度都是具有真实意义的转售。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完全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息票率和本金的回收情况,与资产管理公社的信用无关。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资产管理公社加快了资金回收效率。

3、JV-AMC、JV-CRC和JV-CRV

JV-AMC、JV-CRC和JV-CRV是合作设立专门公司或签订合作契约的不同的运作模式。合作设立专门公司的目的是提高企业资产重整效益。

JV-AMC是韩国资产管理公社与投资者出资共同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对所收购的资产(主要是金融机构和大公司的不良资产)进行重组,然后出售。

JV-CRC是依据商业法注册的股份制公司,或依法设立CRC基金。公司接管和重整有问题企业,收购并销售不良资产,制定企业重整计划,发行企业债券,参与组建CRV和AMC。在企业重整和不良资产处置中,JV-CRC实质性地参与并直接介入重整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JV-CRC独立进行财务核算,接受商工能源部(Ministry of Commerce, Industry, and Energy)或金融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的监督。

JV-CRV属契约型公司,通常以信托方式实现管理,如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它的设立目的也在于辅助企业重构计划的实施,但是,它主要投资于正在进行重整的困难企业股票,或购置其资产,有时参与实施管理控制。JV-CRV主要通过买卖重组企业的股票和资产获利,与JV-CRC相比,它更像一家金融机构。

4、“坏银行”重整计划

韩国资产管理公社成立专门公司(Badbank Harmony Co.Ltd)清理信用卡公司并处置信用卡公司的个人不良债权,同时帮助个人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这是一种个人不良信用处置的专门方式。组建BHC,韩国资产管理公社和原始贷款银行共同注入资金,通过BHC再贷款给原始借款人,并延长原始借款人对原借款的偿付期,降低原始贷款的还款利息率,以此激励债务人的还款意愿,改善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贷款人的债权地位得到实质性的保证。

5、数字化信息技术的应用

韩国资产管理公社开发公共拍卖信息系统(PAIS),该系统能够及时与国家税务服务系统(NTS)进行数据交换,使拍卖过程更加迅速、公正和透明,极大地提升了它在政府清理欠缴税金、管理拍卖抵押资产和质押股票出售等业务的效率。韩国资产管理公社还开发了网上拍卖系统(OnBid sys-tem),截至2004年2月底,已有1000家公共机构和6.2万家私人机构和个人注册为网络会员,每月有24万人次访问网站了解拍卖信息。通过推进电算化系统建设和网上交易,巩固了它在政府业务领域的核心地位。

三、韩国资产管理公社持续经营的启示

欧美多数国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仅仅服务于一个政策目标,完成任务后即行撤销。与此不同,韩国采取的是不断扩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促使其资产处置方式和技术不断更新,使之持续经营,成为金融风险的缓冲池,成为产权市场一个活跃的交易主体。韩国资产管理公社选择持续经营,是由该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政府主导的经济高速增长,并伴随经济结构调整;银企关系密切,企业经营风险向银行集中。目前,我国也存在同样或类似的情况。韩国资产管理公社持续经营的经验,对我们有多方面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1、经营目标多元化

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的讨论中,有学者主张将其职能限定为“防范系统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取消“支持国企改革等职能”。这种对防范金融风险的理解是不全面的,切断金融机构与企业联系,风险防范也就无从谈起。而且,这样势必影响到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力。当然,这一主张也有其相对真理性,那就是支持企业改革重组是有条件的。就韩国的经验看,主要条件有两条:一是企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强弱,如大宇重工是民营的,但确属重点骨干企业;二是企业有无拯救价值。韩国为了防止大面积企业破产,1998年4月成立了不良债权判断委员会,最后通过“债权调整机构委员会”收购了60多个企业的债权,其中大宇旗下的有23个。而后,又经过会计法人安德森的核查,债权金融机关协议会认为大宇重工存续经营有利:1997年7月末清算价值为3.16万多亿韩元,存续经营企业价值为4.05―7.05万亿韩元。经过企业改善作业,更名为大宇综合机械公司,韩国资产管理公社控股,大宇集团丧失经营权。韩国资产管理公社通过国际招标,以M&A方式转让,预计还可以有赢利。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把工作做得再细一点,对债转股企业逐一进行企业价值判断与甄别,采取实质性步骤改善具有潜力企业的经营状况,以更有利的方式处置,尽量降低损失,从而也对消弭金融风险作出贡献。

在没有限定经营期限条件下,韩国资产管理公社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充。首先是托管、经营和处置欠税企业的抵押财产,并对相应房产、土地进行改造、开发,在市场上租赁、销售,使其保值增值。根据需要,他们还进一步成立了房地产经营部。在个人信用卡业务急剧膨胀并产生大量坏账的情况下,韩国资产管理公社又成立了个人信用卡部,开展个人信用卡不良债权处置业务,到2003年底收购9.06亿韩元,使大量失信客户恢复信用,为发卡银行挽回部分损失。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从2004年开始的招标承销商业银行不良债权、托管有问题金融机构及其旗下企业,持续经营的趋势也开始显现。

2、运营资金基金化

韩国资产管理公社的注册资本中产业银行和其他银行股份各占28.6%(2860亿韩元),“不良资产整理基金”中金融机构拨款5734亿韩元。其比例是按需要收购处置的不良债权比例确定的。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建立风险与利益共担机制。在此基础上,大部分运营资金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和政策性贷款取得。这样操作的前提条件是,韩国资产管理公社所拥有的银行不良债权物有所值,其处置收入足以还本付息,具有良好的信誉。与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不良债权的方式不同的是,韩国资产管理公社不是按原值收购,而是通过不良债权判断委员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债权价值进行核定,根据市场价值打折收购。这样做的优点是,把不良资产的损失部分留在所产生的金融机构,以便自负盈亏,也便于其分析研究产生根源,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韩国资产管理公社市场化运作,为基金投资者留下获利空间。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按原值收购银行不良债权,除了当时的市场体系建设方面的原因以外,主要是基于银行不良债权产生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策性贷款和经济转轨损失,损失完全由商业银行承担不尽合理,可是不加分析地大包大揽,其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我们难以效仿韩国的做法,但对我们研究不良资产处置最终损失的分担问题有一定的启发,对资产管理公司持续经营的运营资金筹措也具有参考价值。

3、处置方式多样化

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韩国资产管理公社面向国内外,采取多种方式处置银行不良债权。除国际招标、资产证券化外,还采用多种方式设立专门公司或以契约合作方式对企业进行改善作业,然后出售。前文提到的大宇综合机械公司,1997年金融危机后,资产负债率上升到900%,1999年经常损失5733亿韩元,海外客户纷纷解除合同。1999年8月开始企业改善作业。企业改善作业协议规定,企业再生成本由三方共同分担:一是债权团分担,包括资产管理公社、韩国产业银行、外汇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债权1.04万亿韩元转为股权,其中资产管理公社占56.4%,追加资金550亿韩元,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支援;二是股东分担,存续企业股份全额免除,大宇集团丧失经营权;三是公司与职员分担,调整产品结构,处置不动产,精简人员,节约成本。韩国对有重大影响的大宇综合机械公司,从保护生产力着眼,多管齐下进行培植,促进公司再生后再上市出售,既保护了国内生产能力和就业,又避免了企业破产造成的更大损失。由于联想到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现状,为了促进这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该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其中,资产管理公司和相关金融机构对有潜力的企业,进行包括注资在内的多方面的培植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在处置进度的时间要求上也不宜过紧过严,以免为了赶进度而贱卖。

第6篇:银行特殊资产管理范文

纵然上述圈中各金融子行业发展多年,相对成熟,但通过简单复制与模仿而迅速构建起的理财金融业态却不成熟,未经过优胜劣汰的进化,尚存诸多弊病。同质化现象严重,产能过剩,资源浪费。银行理财领域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不同类型机构间的合作模式同质化现象严重。从理财资金的投资标的来看,对于债券组合投资或特定资产投资,银行通过信托计划、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或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均可实现。证券、基金、信托和保险行业为了争夺理财资金的标准化资产管理和非标资产的通道份额,竞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银行理财圈内的重复建设大量存在,大量功能与业务范围雷同的通道机构产能过剩。伪创新削弱了金融创新驱动。近几年来,金融同业业务发展迅速,创新不断。基础资产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拓展到信贷资产、票据、信用证、股权、应收账款等,交易结构有收(受)益权直接受让、各类返售形式的收(受)益权转让、结构化设计等。但在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创新中,各类金融机构的实质性创新较少,多数是通过通道形式的变换或通道加层来规避监管限制。这种伪创新虽然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和扩张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也弱化了一些金融机构推动实质创新的意愿,进而削弱了金融行业的创新驱动力。逐利有碍于金融专业化的推进。股票市场长期低迷,指数和市场成交量长期处于低位徘徊。证券公司自营和经纪业务鲜有起色,基金公司高效益的偏股型基金持续萎缩,保险资金的权益类投资难有作为。各类机构在业绩压力下,纷纷转战商业银行理财领域的通道业务,以薄利多销的竞争策略,追逐于此种简洁的创收模式。经营多样化、降低经营风险无可厚非,但也许钻研和锻造能够穿越经济周期的持续投资盈利能力更有价值。理财圈中便捷的通道服务机构很多,具备持续创造绝对收益和不断推陈出新的合作顾问越发难觅。券商的研究与投行、基金的精细化投资、保险的大类资产配置与风险管理等专业化专长,不该在转战通道业务过程中被搁置或受影响。行业监管难度大。目前,银行理财业务在金融领域跨度大、投融资形式灵活多变,极大地增加了行业监管难度,资金来源与运用未能清晰应对、影子银行的困扰一度成为社会焦点。监管难度之大,一方面在于投资交易结构及主体变换多样,投资定性与归类常引发争议,监管评判标准和尺度难以把握;另一方面在于银行理财业务衍生出的很多跨市场交易或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监管行为常常疏惹诟病、堵招非议。

二、理财金融业态优化建议

2010年以来,经过监管层的不断努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治理初显成效,机构治理以及行业治理方面基本明确了方向,但这只是银行理财业链条中的一环。整个理财金融业态的优化还需“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管引导,还需银、证、信、基、保等金融子行业的自律和共同努力。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视角概括而言,应以促进各行业错位竞争、打造专长,形成不同领域的优势互补、供需平衡,营造金融资源合理配置、百业待兴的金融业态为方向。强化银行的行业发展引擎作用。在金融生态圈内,银行理财业务可谓活水源头,其资金募集功能是整个金融链条的起源和根本性生态功能。因此,在银行理财行业推动风险隔离、净值型产品转化的规范转型的同时,要特别注重其在产品端的设计能力和服务能力的提升,并保持在投资端泛资产管理的广度和与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深度融合的开放度。此外,还可关注私人银行理财产品的开发,开拓更广泛的投资渠道,在非上市公司股权、衍生品等普通理财业务限定领域开辟与其他金融机构更广阔的合作空间,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更多地催生金融创新。强化证券公司的创新驱动力。在金融领域,证券公司的创新能力是得天独厚的,股票和债券的一、二级市场业务、股指期货、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以及上述基本业务衍生出来的量化、套利交易策略等都是证券业的专长。而且,证券公司及其下属研究所的研究能力最为突出。目前,证监会积极鼓励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证券公司应该将其低级形态的通道业务边缘化,力争在融资类、资产证券化、衍生品以及私募业务等领域开拓出更多的基础投资资产、新型业务模式或者创新交易策略。这样,证券公司在银行理财业务链条乃至金融圈中将成为不可替代的创新驱动力。发挥基金公司的精细化投资优势。在长期的公开排名竞争中,基金公司的精细化投资能力得到极大提升,一些优秀的基金公司具备将主动、被动投资管理策略发挥到极致的实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从预期收益率型向净值型转型是各商业银行面临的必然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基金公司的发展方向代表着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趋势。目前,基金公司多以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形态参与通道竞争,这一做法也许站在银行理财业务的立场上,从长远来看是逆潮流的。而基金公司持续夯实其传统的优势业务,为未来的银基理财合作做好技能铺垫则不失为很好的战略性安排。

第7篇:银行特殊资产管理范文

一、实施债转股过程需明确的几个方面

(一)判断债转股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是看其能否最大限度恢复企业的市场价值,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如果仅仅把债权转为股权当作一种财务游戏,不进行实质性的企业重组,恐怕大部分企业债转股后不久又会陷入亏损境地。所以为了确保债转股工作的质量,应对拟债转股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分析企业经营困难的原因,对不合理资产负债进行调整,在多种方案比较的基础上进行企业的前景预测,科学设计债转股方案和资产重组方案,把债转股工作与企业改革和发展真正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恢复与增强债转股企业的市场价值。

(二)债转股对银行体制提出的思考及道德风险问题。

债转股的实施自然会重新提出关于分业经营体制和向全能银行体制的思考。在《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进行投资,对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向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其实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进行分业经营,关键是在商业银行内部设立可靠的“防火墙”,不同的业务之间相互隔开,而现在为了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可以考虑直接让商业银行自己处理决定债转股的问题,让商业银行部分持有企业的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从而建立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在我国采用以商业银行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资产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原来的银企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持股关系,还本付息转为按股分红。问题是作为过渡性机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什么动力去积极地进行债转股的努力呢?这就存在着一个道德风险问题。为防范道德风险,在债转股和剥离不良资产工作中,应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强化全社会的信用观念,对企业债转股方案中是否有效落实银行贷款、有无借机悬空和变相悬空银行贷款的逃废债行为进行监督和防范,否则处理不良贷款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还可能变得更加严重。

(三)有关债转股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所有国家的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经验和教训证明,在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给予立法支持、政策配套和制度创新非常重要。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和重组是一项系统工程。对外部环境要求最主要的方面是:有相应的立法支持,以确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具有的权力;有相应的配套政策,以便有效顺利地剥离和处置不良资产;还要有制度创新,以改变目前体制和运作不适应不良资产剥离和处置的方面。我国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首先遇到的是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包括金融分业管理政策的限制、投资比例的限制、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对外融资规模的限制等等。因此若要资产管理公司高效运营,首先需要建立一套特殊的法律框架,赋予其具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双重业务功能,不但使其能在最短的时间、以最小的成本接管银行的不良资产,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对这些资产进行重组、包装和出售,因此需要有一部适应公司运作的特别法规,对公司的地位性质,收购、管理和处置银行不良贷款业务,以及运用资本市场手段筹资、购并和重组等进行明确规定。此外政府还需在融资、税收、证券发行、境外引资、国际战略投资人准入以及各有关利益主题的组织协调方面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如果相关法律支持不足,投资者的信心将会受到很大影响,资产管理公司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将步履艰难。

二、债转股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定价问题

(一)如何确定合理的不良债券收购价格。资产管理公司在接受银行剥离的不良贷款过程中不可避免要遇到收购价格问题,收购价格的确定可以有以下几种选择:

1.全价收购,即按债权的原值确定收购的价格。这种方法对优质债券或无风险债权是适用的,但问题是商业银行剥离出的债权均为不良债权,债权能否回收以及能否全额回收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或风险,若对这些风险债权按全价转让则既有悖情理,也难以为收购方所接受。

2.折价收购,即对银行的不良债权按一定的折扣率进行收购。由于各种不良债权的风险程度不同,因此其折价的幅度自然互有差异。所以在实践中,由于折价率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双方的经济利益,要对每一类风险债权都公正地确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折价率常常会遇到一定困难。

3.估价收购,即聘请财政部认可的国内外知名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理、严密、公正的方法来确定不良债权来的转让价格。同折价转让方式相比,估价收购无疑是一种更合理、更公正的方式,由此确定的转让价格也易于为双方所接受。

(二)债转股定价模式的选择。

资产管理公司在承接银行的不良资产后将其转换为对企业的股权时,如何确定其价值,即所持股份的多少就是所谓的债转股的定价问题,债转股的定价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账面价值定价:账面价值定价法是依据原贷款的账面价值以及预定的现金流入来为股权定价,这是不良贷款所获得的最高定价。这种定价方法在规避一些理论和避免引发人们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论等方面比其他方法更具有优势,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式中有着特殊的作用。

2.按双方协商价值定价:指代为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共同协商股权的定价。这种方法避免了按账面价值定价一刀切的弊端,给予双方较大协商余地,利于协议的达成。

3.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定价:即由其他注册的社会评估机构出具报告,按照国务院对企业债转股条件的规定,债转股的定价可按照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资产评估机构方法进行。

4.按市场价值定价:按《公司法》的规定,在清偿公司财产时,公司债权人有优先于股权人受偿的权利,所以在银行将其在企业的债券转为对企业的股权时,上述优先权可用一定的“溢价”来补偿;而市场定价时可以引进债务价值的概念。公司的债务价值等于对债权人的现金流量现值,按能反映其现金流量风险的折现率折现。债转股的转换比例或价格是指债权金额与被转换的注册资本额之间的比例,迄今为止,国家尚无直接涉及债转股定价的法律法规,而只有一些间接的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注册资本实收制的规定以及保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原则性规定。在合法前提下,债转股的具体转换比例或价格由有关当事人协商确定,其基础是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最基本的是每股或每单位股权的净资产值,此外还要考虑债务人所处行业情况、发展前景、资产质量、产品及技术等多种因素。

第8篇:银行特殊资产管理范文

投行和资管业务发展概况

一定意义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衍生于信贷业务,主要承担为客户进行融资的任务。资产管理业务则通过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主要着眼于为客户进行投资理财。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联合起来即体现出商业银行的投融资管理能力,一方务实另一方相对务虚,但最终都对实体经济和国民经济贡献巨大。考虑到两项业务很大程度上是商业银行的蓝海业务,两者的融合协同发展就显得特别重要。

组织机构设置有统有分,体现出不同银行的理念思维。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于投资银行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实行不同的机构设置方式,有的是两个部门设置为一体,这种模式以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为代表。有的则将两个部门分开单独设置,或者将投行部放在公司业务部门下面成为二级部,这以工商银行为代表。机构一体化设置的银行,更多考虑发挥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业务互相支持、联动发展的优势。例如希望借助投资银行业务的历史渊源,支持资管业务的做强壮大。而分开设置的银行则更多关注发挥传统公司金融业务的特点,借之以维护重要的客户关系。

例如有客户是银行的重要存贷结算大客户,给这些客户充当投融资方面的财务顾问,负责承销支持其发行的债券,可以促进银企关系进一步紧密,这里的投行业务更多的是作为一种维系客户的手段在使用。但总的来说,投行和资管部门不同的组织机构设置模式,实际上体现的是银行发展战略和业务逻辑。究竟是积极布局新兴战略性业务,还是继续集中支持传统业务做大做强,依据的是各家银行的业务传承、形势判断和未来的业务策略。

投行业务范围仍受限制,业务联动需要积极实践。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是从投资银行引进的,鉴于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环境,其业务范围仍受到一定限制。目前,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债券承销、财务顾问、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等,而投资银行行业最为看重的IPO保荐、证券经纪等一些与资本市场与资本运作相关的高风险高收益业务,商业银行并未获得相关许可。

在此期间资本市场发展日新月异,从2003年《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开始,证券发行制度正式由通道制过渡到保荐制,2004年5月深交所推出中小板,2009年10月推出创业板,显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步伐迅速加快。尤其是今年国务院明确IPO将由审批转向注册制之后,证券承销保荐的业务机会大大增加,可惜商业银行的承销主要局限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发行,更为广阔的IPO发行和证券经纪却难以涉足。

在此背景下,为扩展业务发展的空间,投行和资管业务就必须加强联动。一般而言,论及部门和业务联动协同,采取一体化机构设置的银行能够有效整合部门内部的资源优势,发挥天然的协同效应,业务效率相对稍高。而分开设置的银行,由于部门银行问题存在沟通成本,且不同部门业务定位不同,相应的业务侧重点和风控体系不同,对业务的理解也存在差异,这使得投行和资管业务的协同发展难以齐头并进,容易错失市场机会。

投行业务模式相对单一,需要资管业务配合以促进提升。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品种来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与财务顾问是投行业务收入的两个主要来源,尤其是前者一直热度不减。债务工具承销的对象包括在交易所协会注册备案,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短融、超短融、中票、私募债、资产支持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信用债产品。

银行主要为融资对象提供发行方案设计、顾问咨询、报送审批、簿记、发行安排、包销等服务,财务顾问则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方面的建议咨询,帮助其提供金融解决方案,以此赚取中间业务收入。自2013年以来,商业银行投行业务中的财务顾问业务收费一直受到外界批评,不仅监管部门有“七不准”规定,国家有关部委还启动了收费检查,这对财务顾问业务形成压制之势。当然主要原因是部分银行的财务顾问业务缺少实质服务内容,存在“息转费”现象,业务层次较低,高端财务顾问较少,进而引发外界诟病。

就总体而言,商业银行现有的投行业务品种仍属于稀少,很多业务源自于信贷业务,对传统业务的依赖较多,而一些新兴、市场需要的并购重组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融资、高端财务顾问等业务还处于培育发展初期,尚未形成规模。商业银行投行部门业务也在思考如何创新业务模式,如何转型,而活跃的资管业务无疑提供了大片蓝天。如果将资产管理业务恰当的引人投行业务经营,借助于资管业务模式多样化和灵活性的特点来为其包装和重构,则投行业务必定会迎来新的发展阶段。

资管产品创新不足,需要投行业务为其提供创新源泉。资管业务作为新兴业务,产品端需要通过可行的产品设计来归集客户资金,投资端则要求通过适当的资产配置为客户获取收益,分享各个市场的红利。近些年,监管部门积极推动资产管理行业市场化改革和综合化经营,这对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作为泛资产管理时代的后来者,国内银行的资管产品线尽管已经相对此前丰富不少,但仍难以跟上市场变化的节奏,满足不同层级客户的需求。

相比较而言,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天生就是负责创设金融产品“开药房”的,能够与资管业务有效对接起来。当前,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日益深入,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多元化和个性化趋势越来越强,商业银行如果充分利用投行业务能够有效采集市场需求的特点,在兼并重组、并购金融、股权投资、结构化融资、另类投资、资产证券化等领域发力,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与资管业务进行对接,则既解决了投行业务模式单一的问题,破除其发展瓶颈,也可为资管业务产品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源泉,满足市场参与各方的需求。

投行和资管业务的联动协同

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无论是在业务模式、风险控制、管理文化、激励机制等诸多方面都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区别较大,具有其独特的特点。虽然现在这两项业务在银行业务体系内部还处于万物生长的初期,但却代表未来银行转型发展的蓝海,具有极大的业务想象空间。当下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其历史传承发挥各自的机制优势,加强投行部门与资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不断完善整合投行和资管业务平台,积极与行外第三方机构进行业务合作,持续不断创新推出产品和服务,以赢得各方认可。

拥抱资本市场,推行“资管投行”业务理念。较长时间以来,我国金融结构的特点是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直接融资份额较小,但这一局面正在发生转变。2014年国务院陆续资本市场新“国九条”、放开地方政府发债、敲定证券发行注册制、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速等措施,促进了国内资本市场的活跃。不难看出,领导层的一个思路是支持经济增长、调节经济结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不再仅仅依靠传统的放松货币信贷政策,通过信贷放水方式进行,借助“发证券”补充“发货币”功能实现政策预定目标成为政府的重要选项。

现在可以看到的是,直接融资比重大幅提高,相关的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必将成为中国经济升级发展中长期的现象。这意味着商业银行无论是投行业务还是资管业务,必须要紧紧拥抱资本市场,将自身的投融资功能与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功能进行对接,创新发展新的业务模式、业务品种,以此来积累人气。这方面一个值得考虑和实施的模式是“资管投行”,这意味着需要加强资管和投行的粘合度,资产管理不再被动地接受现有市场上的股票债券等成熟产品,而是将触角深入到企业的生命周期内,借助于资产管理筹集的资金,通过投资银行的功能主动去创设产品服务于企业经营活动,满足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就商业银行投行业务来说,除了债券承销,当前以收取财务顾问费为主的模式存在一定发展瓶颈,很难做大业务规模并支撑商业银行经营转型,突破口在于以资管投行来带动投资银行业务转型。在资管投行业务模式下,资产管理业务募集筹措的资金通过投资银行领域的并购融资、兼并重组、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等工具投入企业,嵌入实体经济活动,既解决了低利率环境下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面临的优质高收益资产配置不足的问题,扩大了资产来源,又为投资银行的发展注入了活水,通过帮助其创设金融产品,开辟业务空间,直接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适当控制非标资产的规模,推动资管业务发展转型。资管投行的一个体现是资产管理为投资银行的解决方案提供资金支持,通过资产管理的投资资产配置安排,支持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解决方案与服务方案,帮助投资银行创新建立业务模式,但应该考虑有所侧重有所选择。目前,国内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所衍生的资产很大一部分是非标资产,而银行理财向大资管转型,其中一个核心内容是减少非标资产的比例,同时增加标准化资产的配置,投资由相对不透明走向透明,由被批评的影子银行走向阳光。

当下监管部门正在推动银行理财产品从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主导转为净值型,以打破产品的刚性兑付和信贷替代性质。资产管理过多的关注配置非标资产可能会延长这一过程,也不利于资管业务市场化水平的提高,资产管理最终的竞争力还是需要通过交易银行业务来体系,定位于在各类标准化的国内外资本市场寻找交易机会,找到自身价值,当然这也是资管业务转型发展的重要内容。

“融资融智”相结合,充分利用“轻资产”特征发展交易银行业务。当前各家商业银行都在推进转型发展,传统业务在度过发展的黄金周期后面临放缓,真正承担起银行转型发展任务的关键角色是投行和资管业务。与传统业务不同,投行和资管业务本身带有“融资、融智”性质,属于轻资产业务,理论上能够以较少的资本消耗取得更大的收益回报。在许多国际先进银行,以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等轻资产业务为代表的业务已经超过传统的金融业务,并表现出较大的活力。

鉴于此,根据国内经济新常态的现实,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行和资管业务应以积极抓住资本市场的重大业务机会,包括并购重组、国企改革、定向增发、股权投资、市值管理、结构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加强资本市场的投资研究,打造“投资银行+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创新设计适应轻资产业务特点的内部授信和风控体系,大力发展投融资与交易一体化的轻资产交易型银行。

创建直营式资管业务模式,全面提升客户服务能力。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在业务实践中是面对面服务于客户,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端通过销售渠道募集资金,投资端直接进行资产配置,两端与客户的互动相对间接。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探索直营式模式经营,直接面对客户经营。产品端与客户面对面采集需求,直接根据客户需求设计定制产品,尤其私人银行客户和对公客户完全可以通过这种模式进行。

目前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也开发了一些类似性质的产品,例如针对某类特殊群体客户的理财产品,但这种方式在实践过程中更多是一个概念,销售对象并未严格区分,针对性仍不够强。直营式资产管理类似定制的方式,固定下来期限,固定下来对象,一对一或有限的一对多进行,产品和客户最大化缩短接触距离。直营式资管模式本质上是重视客户的体验,增加客户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的主动性和参与度,从而提升客户服务能力。另外需要提及的是,这一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也解决了监管部门关注的资产管理期限错配问题。

探索销售渠道合作创新,共享泛资产管理时代的“森林”。随着国内大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大资管时代的到来,各类金融机构的之间的合作日趋紧密。这不仅仅体现在产品创新方面,渠道的合作创新也一样。目前,多数银行资管产品的募集更多是通过行内销售渠道进行,而销售部门自身的部门利益考虑决定了其工作意愿时常受到一些因素影响,时常存在主观调节全行产品销售能力的现象,直接导致资管产品的销售波动程度过高,尤其是在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这既给传统业务带来管理压力,也不利于银行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扩大,最终影响全局利益。

第9篇:银行特殊资产管理范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股权化;风险管理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之一。美国是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地,是全球最大、最发达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也是资产证券化理论研究的最前端;而后来起步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地区,由于经济金融制度和市场条件的不同,通过立法确立了本国的模式来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过度借贷对经济改革的阻碍作用日益明显,重塑银企关系,解决企业的过度借贷问题已势在必行。

国内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基本是在2000年以后,就是在2005年首次推出建行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前后,成为当时的研究热点,之后一直处于探索阶段,到目前为止,并未形成一个共识,即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到底行不行得通。而对贷款股权化的研究并不多,但其实这也是一条比较好的解决银企关系的途径;但这只是基于理论探讨,因为国内的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性还较差,受银监会的管制,所以这条途径并未被实践过,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比较其与资产证券化的特点,权衡双方利弊,根据自身特点及贷款单笔规模,考虑这两种选择,选择其一,对银行来说,不失为一种不错的办法。我们着眼于当今中国金融领域的在发行或者存量资产证券化和股权化的实际情况,调差研究商业银行通过该项业务对其自身的实际影响,并关注金融改革的进展。

一、证券化与股权化的模式

(一)中国的特殊国情[1]

1.中国经济处于转型期

与发达国家不一样的是,中国经济整体正处于转型期,企业、银行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健全,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仍在变动之中。

2.中国资本市场欠发达

中国资本市场欠发达,特别是债券市场还很小,我们只有一级债权市场发行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公司债市场很小,而世界发达国家在清理坏账过程中,都要依托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进行坏账包装、销售来降低清理成本,中国还欠缺一些。

3.法律系统不完备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阶段,尽管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已经为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可能性,但是在一些与我们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亟待健全和配套。

鉴于以上特点,笔者认为法制和市场的欠发达,决定了清理工作必须以银行为主导,突出政府的作用,要求相对的封闭运行。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理论模式

1.定义

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基础资产),进行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和信用提升手段的精心构造,收益与风险的的分离和重组,发行证券,实现资产的流动性和可转让性。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其典型的一种业务,即商业银行将一些对企业的贷款打包定价信托给信托机构,然后由信托机构充当特定目的载体SPV,发行信托受益凭证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这就实现了银行的长期贷款资产表外化(贷款属于银行的长期资产之一,属于表内业务,计入资产负债表负债项目),而换现,大大增强其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2.中国环境下的现实模式选择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目前有两种:一种是由证券公司以专项管理计划的形式发起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在深沪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另一种是由银行发起资产证券化,通过信托机构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1)以信托方式实现证券化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证券化资产主要是以信托方式实现证券化,规定了通过信托方式实现支撑资产的破产隔离。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也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这意味着我国的SPV载体只能是信托投资公司。

(2)具体过程

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以信托方式,转让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作。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作为资产的委托人,拥有其权益;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资产的受托人,也拥有独立的权益,二者通过签订信托协议,形成对不良债权管理运作的信托关系。在信托期内,不良债权的资产所有权,在法律上,视为信托投资公司所有,委托人无权对这部分资产的运作进行直接干预,但有权获得与资产变化有关的财务资料,监督受托人的运作合理性。信托投资公司对不良债权的运作后果不承担法定的经济责任,不良债权在财务上与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财务分立,即封闭管理。信托公司只能按照协议约定,获得资产管理费用。信托期满,信托公司可将信托资产交换委托人。

(3)选择信托方式的好处

其一,对商业银行来说,不良债权划交信托公司后,其责任并不因此消解,这有利于迫使商业银行在日后的经营运作中努力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增加;其二,对信托公司来说,虽然管理运作这些不良资产,但由于账务分立,不致造成自身账务混乱,蒙受巨额亏损的压力;其三,这个过程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运作机制,有利于保障各方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我国信托市场和信托业的成长。

(三)信贷资产股权化理论模式

1.定义

贷款股权化,是指将商业银行对发放给企业的贷款转换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其实质是将企业的负债转变为所有者权益,进而商业银行进行股份转让或者持有投资。

2.模式创新

按照国际惯例,西方商业银行不允许直接投资兴办企业,我国也规定国家专业银行不得涉足实业,包括服务性的第三产业。

我国银行法规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1986年《银行管理条例》、1995年《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法》均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因此,商业银行要想实现债权转股权,直接进行转化是行不通的,而只能通过间接转换,即通过一个中介投资公司,完成商业银行与实体企业的股权对接。

3.商业银行创设资产管理公司来间接投资并持股

即由商业银行出资创设资产管理公司,由其投资并持有债权转换而来的股权。

(1)组建股份制资产管理公司

各商业银行以各自的贷款转换的股权和一定的现金入股(现金数额视各商业银行难以收回的经营性贷款的多少而定),国家以一部分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的国有股权入股,共同组建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各商业银行将贷款转换的股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间接地对企业进行监督,但不直接管理企业,不会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有关直接投资限制的规定,也不会增加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难度。

商业银行作为投资公司的股东,其资产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质量.而投资公司的资产质量又取决于其参股企业的财务与经营状况。实行贷款股权化的企业中有很大部分都是亏损的.资产质量等级并不高。国家以一些经营业绩优良的企业的股权入股,则提高了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组台的质量等级.从而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

(2)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策略

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资产管理公司按其所持国有企业股份,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享受相应的股东权益,资产管理公司以所有者的身份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督,督促和帮助企业优化内部组台,合理配置生产要素.调整经营方向,直至参与表决去调整、撤换那些经营不善的企业管理人员,使企业获得良好的经营业绩。

2)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是国家和各商业银行。信誉较高,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发挥此优势,以国家信用和银行信用为担保向全社会公开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支持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的发展。条件成熟,资产管理公司可考虑向社会发行股票。

3)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出售、转让少数企业的股权。以调整自己的资产结构,从全部用于股权投资到适当换取一部分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从而进一步改善资产质量。这种健康化的结构会有进一步的潜力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包括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及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市场价值的提高,有助于弥补专业银行因核销坏帐而削弱的自有资本。

(3)债转股对企业与银行的好处

债权转股权对企业有四点好处:一是部分贷款转为投资后,减轻了企业还本付息的债务和利息负担;二是债权转股权后,资产管理公司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可以提高企业信誉;三是银企新关系的建立,为企业赢得新的筹资机会,使企业具备相当的竞争新投资能力;四是资产管理公司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使企业有可能利用金融公司灵敏而健全的经济信息网络,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对市场的适应能力。

债权转股权对商业银行来说的好处是:部分死滞的贷款转化为投资,可以转移部分风险贷款,使那些长期为企业垫付已实际成为企业必须的周转资金,因而根本不可能收回的贷款转化为银行的一种较为安全的资产形式。

二、分析比较证券化与股权化

无论是债权转股权,再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将债权直接转让与信托投资公司,两者均有共同点与不同点,下面笔者以客观的角度去剖析两者的联系。

(一)证券化与股权化具有相同之处

1.将不良贷款资产进行脱离重组

两者都是利用了中介载体,将不良资产进行分离重组,商业银行将一部分对自身流动性不利的不良贷款资产或是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或是转让给信托机构,对其自身来讲,都可以换取一定的流动性,并且其头寸由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信托公司协议决定,根据公允价值定价。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将直接提高资产流动比率。

2.商业银行应对资产流动性风险的提高

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出售或者转让,都将获取部分或者全部对价,等于是将长期挂账的坏账换取为了流动性资产,大大提高其资产流动性,从而直接提高其抗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二)证券化与股权化又有所区别

1.中间载体的不同

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信托给信托机构,或是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前者载体是信托机构,后者则是资产管理公司,其运作过程是不相同的。信托公司受托管理后,会将资产整理组合打包,再将其委托证券承销商在债券市场上发行,获得发行对价;资产管理公司在接受这部分股权后,可以自己作为股东进行经营管理,也可将其再转让。

2.商业银行对脱离资产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同

商业银行在将不良资产信托给信托机构,其虽然获得了流动性对价,但其还负有追回贷款本身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入,包括贷款本金与利息的催讨、收回的义务,再将收回的现金流划给证券化后债券的受益人。而债券转股权,并且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后,商业银行不再负有任何责任和义务,等于是将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给了资产管理公司。

3.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不同

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信托给信托机构之后,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因为一旦最终债务人即企业无法偿还到期或已经逾期的本息,商业银行将负有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只是换取了流动性,并为真正转移不良贷款资产的风险。而贷款股权化并出售的话,则是一种所有权的转移,伴随着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完全免除了呆滞贷款带来的潜在信用风险。

三、商业银行在选择证券化还是股权化应考虑的因素

(一)贷款本身被追回的可能性

笔者前面提到,信托给信托公司后,商业银行并未完全解除责任,而负有贷款本息追回的义务,这就需要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银行应该时常监督发放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若将其划为可疑贷款,或是损失贷款,则应考虑是否股权化,因为其追回本息的可能性很小;若将其划为次级贷款,则可以考虑是否证券化,相对来说能尽快换回大部分未来收益对价,因为债转股需要通过代办股份转让这一环节,周期较长。

(二)考虑股权化和证券化的成本效益

1.考虑费用收益

无论是贷款股权化,还是证券化,都必须考虑成本效益问题,商业银行的目标是追求盈利最大化或者股东权益最大化,如何从中做出选择,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包括两者的转让手续费a,信托管理费b,催讨贷款的成本费用c,贷款对价p,变现后的再投资收益r1,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投资收益r2适用公式:

股权化的收益=p-a+r1+r2

证券化的收益=p-b-c+r

2.考虑转让贷款资产的资金时间价值

信托投资公司可能短时期无法凑足足额的支付对价,或者需要在等相关债权发行后才能支付商业银行该项贷款的对价,这就是商业银行不得不面临的问题之一,资金具有时间价值,而这段时间如果不剥离,有可能借款人财务好转,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小的收益。但转移即意味着放弃这部分未来收益,还要相应承担从签订转让合同到实际全部收回支付对价这段时间所产生的资金时间价值的机会成本。

由于其费用和收益均不相同,所以需要具体分析得出综合收益较高的方案。

(三)自身风险管理的因素

1.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银行内部监控的机制有内部管理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两条路线,这是银行的管理层为了事项经营目标获得经济收益并且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有力手段和措施。但是往往在工作中,对自己工作的任务还不是很明确,这也是银行监管体系不完善的所导致的。银行的内部稽查部门受管理层的控制较大,独立性较弱,不能有效的发挥其应该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工作人员的权威性缺乏,在银行内部的影响较弱,不能收到管理人员或其他操作人员的重视。这就削弱了稽核监管部门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银行业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2.风险意识薄弱

国内商业银行员工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对资产证券化这一块的风险意识,大多数员工都并不十分熟悉,不具有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甚至部分银行的管理者在这方面的意识也很缺乏。风险意识的薄弱,将会是银行最终承担很大风险的原因之一。

3.需要考虑自身技术及人才的储备

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自身头寸管理以及流动性的需要,适当地将部分不良贷款资产脱离资产负债表。处理不良资产的选择,是一项体现了高知识水平上的策划、经营、管理活动,它横跨证券业、投资银行业、企业管理等各个领域,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才。

4.处于何种发展前景的考虑

组建资产管理公司侧重于未来发展,适合规模较大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即对商业银行来说,债转股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形式的转变,即从债权投资到股权投资的转变,从表面上看,可能商业银行会失去稳定的债息收入,但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实际上和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产生的盈利属于自身部分来弥补这部分债息,可能还要大的多。并且不需要承担贷款收不回的信用风险。笔者不建议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债转股,而证券化更适合,实施成本相对小于债转股。

(四)资本市场流动性的因素

商业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后,需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的转让来变现;而信托证券化后则是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公开发行,来筹集资金,这就需要比较两者的市场流动性,由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规格较高,均为机构投资者,因此目前就证券化后的这部分债券流动性并不高,这也直接影响信托公司支付银行对价。

商业银行在选择之前需要分析比较目前代办股份转让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国内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基本是在2000年以后,就是在2005年首次推出建行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前后,成为当时的研究热点,之后一直处于探索阶段,到目前为止,并未形成一个共识,即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到底行不行得通。而对贷款股权化的研究并不多,但其实这也是一条比较好的解决银企关系的途径。

笔者以为,可以通过比较其与资产证券化的特点,权衡双方利弊,根据自身特点及贷款单笔规模,考虑这两种选择,选择其一,对银行来说,不失为一种不错的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与股权化,都是很好的解决商业银行脱离不良资产的方法,两种模式各有不同点,商业银行需要综合分析比较两种模式的优缺点,结合自身的实际环境做出选择。

参考文献:

[1]王松奇.中国向不良资产宣战[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56-57.

基金项目:重庆工商大学创新基金项目《信贷资产证券化与股权化的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22047)。

作者简介:

李林(1989—),男,浙江绍兴人,大学本科,现就读于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专业。

张丹丹(1990—),女,贵州贵阳人,大学本科,现就读于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