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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省重点工程,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第三条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省的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省重点工程的建设施工(包括土建、安装和装修)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招标,但经省重点办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实行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主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二)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七条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招标,下同)或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下同)的方式。经省重点办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议标方式。
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参加议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2人。
第八条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可供选择的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预计费用与工程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二)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第十条项目法人招标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人组织招标;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投标有关的资料;
(五)会同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六)组织编制标底;
(七)依据确定的评标原则和办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招标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确定的招标程序组织招标;
(二)对评标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资料保密;
(三)不得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五)接受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人招标。
招标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招标人招标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二)按规定或约定收取招标费;
(三)项目法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招标人招标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招标协议并完成协议中规定的事项;
(二)对的招标工程各项数据和资料予以保密;
(三)不得侵犯项目法人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
(五)接受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向省重点办办理招标登记;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通告;
(四)接受投标人投标申请;
(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通告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七)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编制标底(参考价,下同);
(十)成立评标委员会;
(十一)接受投标书;
(十二)确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十三)开标;
(十四)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
(十六)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应在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
邀请招标或议标,必须向有资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法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地点、内容、工程量和工期要求;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费用、地点和时间。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只发送给有足够能力履行合同的投标人,但参与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或资格审查的当事人不得参与投标。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否具有本工程施工招标所需的资质;
(三)现有人员、设备和施工方法能否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
(四)最近3年是否有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
(五)最近3年的资信状况。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提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资料。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和要求开、竣工的时间等);
(三)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工程款和预付款的支付方式;
(五)项目法人提供相应投入的作价及其价差处理声明;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八)评标的原则;
(九)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的数额和方式;
(十)中标后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的数额和方式;
(十一)合同书及主要合同条款;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投标人的内容;不得有限制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其中一种形式的内容。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招标人应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回。
招标文件的收费标准应以招标文件的编印实际成本为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对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在招标文件售出后如需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招标人撤回招标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招标工程的标底。标底必须绝对保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项目法人对招标工程标底的确定。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参与投标;
(二)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编制投标文件、确定投标报价;
(三)要求项目法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答疑,并可踏勘现场;
(四)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诺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引诱项目法人、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采用或不采用某种程序、作出或不作出某一决定;
(三)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四)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五)根据项目法人、招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
(六)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七)中标后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八)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项目法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项目法人审查同意,不得将合同分包。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申请投标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现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业绩;
(三)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业绩;
(四)自有主要施工设备情况;
(五)最近3年资信和履约状况;
(六)最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安全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工程(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的工程)情况。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施工方案及使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三)保证工期、质量和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工程总进度表;
(五)投标报价;
(六)对合同及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
(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对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收到的投标文件予以签收备案;对逾期收到的投标文件,项目法人、招标人应不予开启并退回。
投标人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的,可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供项目法人、招标人参考。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二十八条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送达的投标文件以正式函件进行补充、澄清或修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撤回通知。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的开标由建设项目法人、招标人主持,邀请投资方、投标人、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可以不公开进行。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当在接受投标书前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报省重点办审核备案。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招标人、主要投资方、项目主管部门、省重点办、省财政厅等单位的代表以及受聘的经济、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总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数据、资料和其他情况。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格式和印鉴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宣布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无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的;
(三)填写未按规定的格式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的;
(四)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的;
(五)内容违法的。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人的报价及单价进行复核分析,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管理,拟投入的机械设备、工期、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业绩、信誉及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审比较,按排序向项目法人推荐1至2个中标候选人,同时作出书面评标报告。投标的最低报价并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投标人的必要澄清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或出现其他情况可能影响招标投标的公正性的,可以建议项目法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工程本身或二者同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不是招标文件或工程本身原因造成的,项目法人报省重点办批准后,可以拒绝所有投标。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因正当理由拒绝所有投标的或投标人都撤回的,项目法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及时将结果书面报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重点办有权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程序的;
(二)中标结果显失公正的。
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为办理施工前有关手续的依据,同时退回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
《中标通知书》由省重点办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合同规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省重点办备案。
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当退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项目法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重点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宣布招标无效:
(一)工程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
(二)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招标的;
(四)接受贿赂的;
(五)与投标人串通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六)泄露评标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资料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重点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宣布投标无效或者取消其一年内参加省重点工程投标的资格:
(一)隐瞒投标真实情况的;
(二)行贿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的;
(四)工程转包或擅自分包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省重点办、项目主管部门、投资方、项目法人、招标人、投标人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行贿受贿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项目法人、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撤回招标文件的,应退回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并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退回招标文件。
第四十五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定标之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所提交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四十六条在规定的时间内,项目法人无故拒签合同的,双倍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无故拒签合同的,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关键词:招标投标制度; 电子标书招投标
Abstract: The bidding work of Dongguan city is an important link in Dongguan city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an save the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increase the competition ability of bidding enterprises, continue to develop and improve the important work of the bidding system is the Dongguan city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Key words: bidding system; electronic tender bidding
中图分类号:D523.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自90年代中期,东莞市开始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共经过近20年的发展,至今招标投标地方法规规定初步完善,招标投标市场不断规范、扩大,共大约经历三个阶段。
(一)开始实行建设工程招标制度至《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于2003年9月25日的第二次修订)的出台,期间在1998年11月11日颁布了《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在2001年8月24日做了第一次修订,这个过程不断地修订完善招标投标骨架基础制度,深化严格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加强规范了对投标单位的管理、细化描述了评标工作的规定、针对不同项目的特点确定了相应的定标方式等等,这个阶段是东莞市相关主管部门和招标机构等相关单位探寻符合东莞市招投标需要的摸索过程。
(二)从《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于2003年9月25日的第二次修订)的出台至2010年1月1日起试行电子标书招投标。这个阶段深化完善了招标投标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例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制度、村镇自行招标的扩大放权、定标方式的细化、按本市同类工程上一年度平均下浮率(或50%)下浮确定工程投标的最高限价、进一步扩大了招标领域、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充实并实现和周边地区如广州深圳的资源共享等等,多次修改直至定版了东莞市财政性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标准版本。
(三)从2010年1月1日试行电子标书招投标至今,招标投标活动基本定型、招标投标流程成熟、管理制度细化明确、行业管理规范,目前的工作主要是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及建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投标人资格要求为房屋建筑工程三级或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电子标书招投标工作试行已有两年多时间,计划在2013年7月初将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扩大到所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计划在2013年8月份评标环节使用电子标书;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对接,出台招标文件备案约谈制度,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和复核人在招标文件备案后至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解答,从而预防资质挂靠和虚假从业人员,在规范招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上起了很大的约束作用,切实保障招标人的利益。
招标投标工作已经落实到东莞市绝大多数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环评、水土保持等各个环节中,在东莞市建设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东莞市招标投标制度的完善和普遍推行,使得招标投标具有透明性公正性,使得极大程度地杜绝私招滥雇、行贿受贿,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良性竞争。
(二)节约建设投资。
实行无标底招标,招标模式的创新,抽取评标专家全过程为自动语音系统且至少2名为外地专家等等,投标单位必须提交 “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等等,不同程度地预防了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产生,通过招标投标活动科学的节约了建设投资、大大提高了招标投标的质量和效率。
凡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最高报价值应按最新建筑材料价格编审,在市住建局备案后一个月内未能在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网上公示和完成招标的,该值必须按东莞建设网公布的最新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砖、砂、碎石、石灰、柴油、汽油)参考价进行调整,到市住建局办理最高报价值修正手续,并重新在市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网上对外公示(《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招标最高报价值备案时间的通知》东建价[2008]62号),从而保证最高报价值的时效性及时性。
另外,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每年年初统计并公示上一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投标中标价情况分析,招标人参考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平均下浮率重新设定投标最高限价,例如3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厂房及厂房配套的宿舍2012年的平均下浮率为19.98%,则2013年的同类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无需评技术标的最低投标价法、需评技术标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时的最高限价为招标控制价扣除单列部分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后下浮19.98%、采用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时的固定投标下浮率(百分数)及固定中标价为招标控制价扣除单列部分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后下浮10.99%,从而保证最高限价更接近投资成本。
(三)增强投标企业提高竞争能力。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与建议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的实行,使承包工程的方式发生了改变,对投资效益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实施招投标法是为了创造了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投标竞争环境,使国内建筑市场的秩序得到了更规范的发展,阻止违法乱纪的投标行为出现,促使建筑市场秩序健康有序的运转。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向题
1.1招标方面的问题
1.1.1没有制定科学标准的工程量清单以及建筑工程技术要求说明书。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功部分钟,它是依照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式对建分工程所有的建设部分进行计算,将所有的分项工程量列举出的一个详细的清单,介绍了整个建筑工程的划分,为投标人提供一个竞价的参考,并有利于专家进行评审。当下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能力和水平不高,设计单位设计出来的图纸不详细等原因导致中标单位和业主发生纠纷,进而向业主索赔的情况,给业主带来严重的投资失控的危险。因为一些原因,建设单位为了使利益最大化,使劲压低建筑工程的造价,让标底离真实的工程价格越来越远,使得招投标有失公平性,让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失。
1.1.2招标过度。伴随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逐渐增多,出现了许多违背市场规律,违反招投标实质的情况,让人们不得不重视。招标过度就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招标过渡不仅影响了招投标的科学性与严肃性,更是打乱了市场正常的秩序,破坏了正常的竞赛规则,对我国的建设工程以及招投标的健康科学发展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1.1.3机构员工素质不高,管理松散。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人员的素质要求应该精通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熟悉招投标程序和工程造价等相关知识,能够合理解决招投标中招标人和投标人提出的各类问题,能防范性地封堵招标准备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有预见性地防范中标以后可能产生索赔的事项等。个别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为了达到招标单位要求,违反法律法规为招标人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不按国家对该项目规定的最低资质设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2投标方面的问题
1.2.1承包商违法投标。因为投标企业是否能够拿到建筑项目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所以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多承包商不择手段,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方法进行投标,造成招投标市场混乱,甚至有许多违法行为,比如运用行贿手段取得项目的承包权。
1.2.2承包商盲目投标。许多承包商在获取投标信息后,没有制定科学的投标策略,不认真分析招标文件,不深人研究招标文件当中规定的资质条件,施工期限,质量要求,资金条件,技术要求,承包办法,评标方法等等,而是盲目的去投标,其最终结果是中不了标,即使中标,那么在工程竣工决算时可能获得的利润非常低,甚至有可能出现亏损的情况。
1.3评标方面的缺陷
最后的评标工作也是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工作,评标的办法写在招标文件之中,整个招投标有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标工作的实施以及评标制度是否公正科学。
1.4招投标中的腐败问题
在建筑工程领域有很多腐败,而与建筑工程招投标有关的腐败和经济犯罪案件也在持续增长。原本实行招投标是为了防止腐败,可是却发展成为了腐败的高发区,经常上演暗箱操作,外部标变为内定标。
二、完善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的对策
2.1对投标部门进行严格审查
建设部门在进行招投标时,必须严格依据投标制度办事,对投标的单位要进行已完工程的实地考察,查看其建设资金运转是否正常,评价投标单位履约能力的信用,达不到竞标要求的部门不能让其通过审查。
且必须运用综合评定的方法来对投标部门的标书进行审查、评标、定标;要公正、公平对待各投标人,不能参杂主观因素,还要严格保密工作内容,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
2.2建立科学的评标方法
在进行评标时,要联系工程具体情况与工程内部的需要,制定合理科学的评标定标方法体制。在对各投标人进行评定时,应该运用灵活的方式,取消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工期要求较高的工程要对其严格控制,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设备进行严格评定,对报价的评定可以相应的降低,使评标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能够得以提高。对运用普遍技术的建筑工程,需要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法、科学合理低价的量化评分方法,还要参照工程的特点、复杂程度来调整商务标与技术标的评分价值。进行商务标的评分时,其分值原则不能少于60分,只有这样才可以让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顺利开展。
2.3加强机构制度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招标机构要主动加强自身建设,特别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杜绝挂靠业务,人情业务等不良行为。应有计划地组织员工系统地学习业务知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杜绝招投标违规操作事件的发生,规范招标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招标服务水平。
2.4完善招投标中的管理制度
在进行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增强管理水平,规范、统一招标的操作步骤,让招标管理的工作步入标准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增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进行有效的合同审查和签订,实行跟踪管理,维护好建设部门与施工部门的合法利益。只有完善招投标过程中的管理制度、运作秩序,才能提升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能力。
2.5严格把握招投标程序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招投标的程序来办事,一定要做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且还要利用相关的媒体报刊等各种载体,在社会中准时公开发表招标消息。这就要求:①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必须坚持集体审核、集体决定的原则,且工程量的清单一定要准确,保证标底合理。要以现在运用较为普遍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来确保能够编制出质量高、严谨性与科学性强的招标文件;②对合同的签订要进行严格管理,编写的合同文本一定全面、合法、细致,内容准确、详实、可具体操作。中标者在投标文件中所涉及到的工程质量、工期、造价、造价调整及调整凭据、办法等允诺事项需明确、全面,还要符合招投标工程的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
结语: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王俊安。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9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标后监管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资格预审环节存在排拆性或倾向性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招投标工作中的投标企业会越来越多,这就必然会造成资格预审环节中的排斥性或倾向性。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环节,往往会有十几家甚至更多的企业参与竞标,这就增加了评审的工作量。所以这时招标人一般都会采用资格预审的办法,通过对投标企业的资质、业绩、资金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核,淘汰部分企业,只保留7家以上的申请人参与到后期商务标的和工程技术标的竞争。但在资格预审环节,常常因为某些主观方面的因素,使评审工作带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性。例如,某项目工程,级别不是很高,但是却对项目经理有严格的要求,不但要求其必须具有一级资质,还需要有获得鲁班奖的经历,这样的预审条件就明显存在排斥性,使部分优秀、合理的投标人产生怀疑。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较短,很难保证质量
在建筑工程的评分过程中,一般会把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设置在85%以上,再加上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资金状况、业绩等在短时间内很难改变,所以对技术标和商务标也就格外重视。但有时我们发现,有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单位,会因为工程进度等方面的压力或其它因素,将投标文件的有效期限制的非常短,有的甚至只有短短几天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很难在短时间内整理出高质量的投标文件,必然会影响到标后的施工与管理。
(三)没有做好保密工作
招投标过程中的泄密一般体现在两个方面:①投标人身份的泄密,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为了工作上的方便,常常安排集中进行工程项目的现场踏勘和答疑工作,这很容易泄露投标人的身份;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泄密,由于在开标前很多组织方没有对评标成员设置专门的休息室,而是与投标人在同一地点等待,这就容易造成评标人员在评标前的泄密,给投标人员以可乘之机。
(四)专家评标时间不充裕
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招投标工程的有效投标单位不能少于3家。否则,专家可否决投标结果,要求重新进行招标。”所以,中小型工程的投标文件一般会有3―6个,而对于公开招标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文件将大于7个。但是很多项目的评标时间却非常短,例如有的中小型工程的评标时间安排在24小时以内,专家在有效工作时间内对每个文件的评审时间甚至不到一小时,大型工程的评标时间也不例外,这就很难保证评审工作的质量。
二、建设工程标后监管的必要性
由于建设工程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监管环节的漏洞,以及受建筑环境的影响,使有的投标人置投标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以身范险。所以,对建设过程标后的监管要格外重视。
(一)建筑企业的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
有的中标企业在中标后,片面追求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会将整个工程或者没有利润的环节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有的甚至出现多次转包的现象,这就给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埋下了隐患,杭州地铁塌陷事故就存在多次转包的行为,需要我们吸取教训。此外,要进一步规范签证、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管,防止偷工减料等现象的出现。
(二)施工质量需要更强有力的监管
随着市场经济和建筑业的不断发展,投资主体日趋多样化,建筑行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也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而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加强对中标企业标后的监管力度,能够保证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的质量。
(三)加强合同管理,强化诚信体系
建设工程的长期性、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有的发包单位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这容易引起一些突发性的事件,而有的承包人有时也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讨薪,甚至通过违法手段来解决合同中的纠纷,使双方的矛盾愈演愈烈,扰乱了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建筑市场的秩序。这主要是因为没有对建筑合同进行有效管理造成的,尤其是对于合同中的关键条款,例如工程款结算方式、工程变更及其风险的承担等方面的条款需要仔细斟酌,也是管理的重点;而对于施工中的变更,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漏项、错项或计算错误等情况的认定,合同双方应明确责任的划分,认真履行合同。此外,相关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进一步约束合同双方的不正当行为。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标后监管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是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其标后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在招投标及标后监管的各个环节,可以通过建立信用档案的方式,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并将其作为招投标工作中评标的重要内容,对缺乏市场信用的企业进行严格限制,同时信用管理制度有利于对企业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
(二)加强对中标企业的审核工作
在评标过程中,由于受评标时间等因素的限制,评标人员对所有标书进行审核,难免会出现失误。所以,对中标企业的复核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复核工作一般会有几名预算员同时负责,在中标后的次日展开,主要是检查有没有计算失误或者存在漏项的情况,确保中标单位的最低价已近涵盖工程的所有内容。当发现错误时,复核小组有权取消中标企业的资格,这时次低价中标者将成为新的复核对象,如果仍解决不了签约问题,需要进行重新招标。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很难对资质挂靠行为进行限制,很难分辨是否有资质挂靠行为,但在施工环节,对分包、转包或挂靠行为却很容易进行判断。这时政府要充分发挥监督的职能,对以上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秩序。
(四)完善监督机制,实施全过程监管
随着与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其标后的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以及建设施工过程的监管,充分发挥政府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强化施工管理,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结语:
综上所述,对建筑工程中的招投标管理必须与标后的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使管理工作形成一个系统有效的整体,唯有如此,才能限制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投机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合理,才能有效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防止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建筑行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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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喻高峰.基于工程招投标实践中所遇问题的思考[J].科技资讯,2008,(32).
据统计,现在土木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比如说拖延工期、施工利润较低、施工人才紧缺等,这些在施工管理过程当中都直接关系到土木工程质量的好坏。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了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办法,比如说,为了增强土木工程的施工管理水平,采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技术,提高整个企业的管理意识,选取具有较强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让这些专职人员严格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管理工作,来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由此可见,分析工程施工中的问题以及找到相应的优化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土木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从现代的工程项目当中可以看出,土木工程是建筑施工中非常基础的工程,也是重点工程,因为土木工程是整个项目施工的关键,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从施工进度到施工质量再到施工的现场管理与控制,在提高建筑作业效率当中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当中,却由于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导致土木工程的施工质量无法达到标准水平。
1.安全问题
安全问题,是施工作业当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它是进行一切施工作业的关键与前提。可以说,安全是一家企业的生命线,施工人员在进行作业时要牢记“安全生产”,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可是,在实际生产过程的当中,人们最忽视的也是施工人员的安全问题,在面对上级检查时也只是走走形式,当事故发生时也是为时已晚。所以,人们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设施不合格是现代施工过程中的首要问题。
2.项目合同的管理问题
施工项目合同是进行施工的基础参照,是土木建设工程的建设标准,可是现在市面上因为合同纠纷导致工程工期延后的事件不在少数。施工合同是明确施工双方义务的具体实施条款,在施工过程当中是需要严格遵守的,由于某些行业或施工项目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与制订好的合同有不小的出入,从而诱发了各种纠纷问题,而且由于部分的不法施工单位,投标与施工之间说法不一,给工程管理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3.招标过程的不规范管理
原则上来说,项目的招标与投标是按照国家的招投标政策进行的,可是在现阶段的招投标管理当中,部分地区的招投标过程仍然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串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都对土木工程的建设产生了不良影响,特别是部分单位假公济私与招投标单位串通一气,恶性降低预算成本,来达到竞标成功。或者,提高竞标工程的成本价,来进行恶性竞争,这些现象都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与公正,给整个土木建设工程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4.施工质量的检测不够完善
施工质量是整个工程建设的核心,可以说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一家企业的生死。施工质量的好坏可以说是由质检制度全权把关。一个完善的质检制度为工程施工带来了非常大的便利,反之,若质检制度不够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影响工程的施工质量,这样造成的后果是不容忽视的。可是,目前的许多施工企业仍然对质检制度不够重视,导致工作当中常常出现建筑材料的不合格、建筑阶段性产品的虚假检测等,甚至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对“三检”制度的漠视,导致施工人员无法完成对建筑材料的深入检测,出现了施工事故。
土木施工过程中的优化措施
土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大可小,由于工程施工的复杂性、流动性以及施工环境比较恶劣,出现各种问题都有可能,关键是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针对施工过程经常出现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人员安全以及施工质量,这对施工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体系
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体系是为了统筹管理,将施工的各个环节都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这样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做到时时观察,将人、财、物进行合理的市场化运作,从而提高施工质量。
2.完善施工制度
一个良好的施工团队需要一个严格而又科学的管理制度来支撑,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前提,对土木建设来说更是如此。一个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行为,从而保证施工质量。当然,面对不同的工作环节要制订不同的管理制度,针对施工人员的安全问题要制订安全管理制度,针对质检环节,要制订合理的质量检测制度等,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施工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这样在面对各种问题时,都可以找到相应的措施来解决,来提高工作效率。
结束语
可以说,截止到目前为止,土木工程已经演变成一门内涵丰富、结构复杂、种类齐全的学科,土木工程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在建筑工程领域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可是,土木建设工程在施工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是否解决直接影响了整个土木工程的质量,因此找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到解决之道,是现在土木工程建设当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招投标;违规行为;建筑行业;监管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时期,特别是城市化的推进,每年的建设工程量都很大。工程承发包也从政府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参加竞标,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开始趋于成熟。但由于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管理经验。同时,现行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弹性空间较大,市场管理不规范,招投标管理制度及招投标程序尚不完善。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业主仅是各级政府的人,各施工企业或其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蔓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给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
1 招投标中的一些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本来是在公开场合,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实现公平交易的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然而,有些人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采取隐秘的手段实施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工程立项前,投标方贿赂招标方并逐步提出承揽项目要求;招标开始后,个别领导利用职权,授意招标方将招标项目发包给指定投标方;或是选择邀请招标方式,掌控招标结果。(2)在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业主因与某施工企业是老关系或欠有施工企业工程款或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密切利害关系,业主方领导坚持让工程招标单位确定此施工企业承建。招标机构利用自己熟悉市场的优势,与有关单位沟通,与施工企业合谋,采取各种手段设置一些不公平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最后巧妙地让业主和施工企业“梦想成真”。于是,招投标只是程序而已,流于形式。
2 招投标中违规行为产生原因
2.1 法律方面原因
《招标投标法》是一个程序法,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要求管理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实行备案管理,而与之相配套的实施办法还未完全出台,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给招投标双方和管理部门在实施招投标的活动中带来了难度。
2.2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原因
(1)招标人。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发起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始终发挥主导作用。实践中,一些招标人单纯追求自身效益,采用种种方式规避招标或搞虚假招标。(2)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居于中间环节,对公开、公平、公正的实现起着关键作用。然而,实践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其预定功能。具体原因是:评标专家来自社会各行各业专家质量参差不齐,个体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其次是部分地区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分散且容量偏小,随机抽定专家的概率很高,给部分投标人与专家串通勾结创造了机会。(3)招标机构。在现行体制下,业主的价值取向与掌握的权力,决定着招标人不能纯粹从公平与效率角度进行招标运作,否则招标有可能失去市场。在这种体制约束下,招标人仅是按照业主的意愿帮助业主完成符合法律程序的招标投标运作,使业主倾向的中标人合法化。这其中可能就会出现为了拿到权,向招标人行贿;为了使某些人中标,勾结“评标专家”,泄露标底、招标信息。(4)投标人。投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响应者,居于与招标人对等的地位,本应是促进公平竞争的积极推进者,但实践中,由于一些招标单位在某些工程中“明招暗定”致使投标人对招标市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失去信任感。加之市场竞争激烈,僧多粥少,在激烈的竞争中往往会渗入一些不正当的手段。
2.3 监督方面的原因
(1)监督机制的功能因素。《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监督部门的定位不准一直困扰招标投标工作。现行招标投标监督体制为各部门分散的管理体制,缺乏力度,缺乏统一尺度和标准,必然出现监管空白。(2)查处不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单位,除责令改正、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但由于违规得来的利益远大于处罚所带来的损失,使部分招标、投标单位敢于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3 解决招投标中违规行为应采取的对策
3.1 建立健全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制度
在招投标及标后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企业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并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建立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和秩序,对参与串标活动企业,对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招投标和在正常工程建设活动中大肆收受贿赂的单位、个人坚决处以重罚。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等制度均应进一步完善并在全国推广,建立起“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制度。
3.2 加强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审核
在评标过程中,专家要对所有参投单位的标书进行审核,只能走马观花,难免有遗漏。因此,对中标单位的复核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复核工作通常在中标之后第二天开始,由2~3名预算员同时进行复核,检查有无漏项或计算错误,确保最低价已包括所有工程内容。如发现错误时,复核小组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此时,次低价者成为新的中标者,继续对其标书进行复核。如次低报价者仍不能签约,重新招标。
3.3 强化政府监督职能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很难分辨是否有资质挂靠行为,在施工管理中却很容易判断是否存在挂靠、转包、分包行为。因此,要杜绝挂靠、转包、分包行为,应当加强管理,不能认为这是行业普遍行为,就听之任之,不加以监管。
3.4 构建监督框架,实施全程督查
随着招投标各项法规的颁布施行以及依法行政,应明确大监督思想,构建大监督网络,实施全过程实质性监督。对于合同的履约管理应当作为招投标的一部分,对于不按合同履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以及建设施工过程的监管,充分发挥政府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强化施工管理,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结语
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应适应形势的发展,创新机制,转变方式,提高水平,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应逐步从市场直接监管领域回归政府本位,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强监管,强化重点环节和市场突出问题的监管力度,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打破行业分割,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加强综合监管。
参考文献
近年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大力推动管理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创新安全质量管理方式,安全生产形势逐年好转,工程质量保持稳定;对建筑业企业和人员实施动态监管,加强合同履约监管,逐步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市场主体行为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但是,由于我市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市场主体诚信不足,招标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埋下了隐患。这些问题要结合本次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加以解决。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文件精神和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质量安全管理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好三个阶段的工作:一是对2012年以来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进行全面排查,查找在工程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三是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总的目标是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监管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建立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
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强化内、外部监督,会同发改、监察等部门建立业主内控机制,落实业主责任;并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建立联动监督体系,聘请特约监督员,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一是完善资格审查方式,推行资格后审,加强招标文件备案监督,防止招标条件设定不公正、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完善开标、评标监控和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推行评标专家承诺和后评估制度,对专家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三是制定招标机构执法手册,加强动态监管,防止串标或虚假招标;四是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减少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五是发挥信用信息的制约作用,公示投标企业违法行为记录,有效规范企业投标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一是建立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内部责任约束机制。质量安全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和生命线。要督促各参建单位牢固树立首都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各项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责任,建设单位是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施工全过程监管;施工单位是质量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要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细化管理措施,科学组织施工。同时要推行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坚决制止“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流队伍施工”,严防质量安全事故。
二是加强对工程监理和质量检测的管理。工程监理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要充分发挥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督作用,严格按要求配备监理人员,落实旁站监理制度,监督施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加强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要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实施动态监管,完善信用管理体系,提高监理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格落实100%见证试验检测管理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检测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三是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要进一步加大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特别是要贯彻政策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对政策性住房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监控,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加强过程管理,并做好后期管理服务工作。要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并与市场准入、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挂钩,将执法检查情况向全市进行通报。
四是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要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和安全生产协管体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深入开展深基坑、大型起重机械设备、模板支撑体系等专项治理,督促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排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严防重大事故发生。一方面要建立工程质量倒查机制,对于发现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和违法行为,依法倒查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通过规范市场秩序来保证质量安全,加强市场综合执法,严厉打击企业无证施工、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关键词: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资格后审;匿名暗标;最高限价
引 言
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实行已近三十年了,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比较猖獗的腐败现象等原因,在建设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事件屡见不鲜,已成为建设工程领域中比较突出的不良社会现象,这不仅严重影响和扰乱了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也给工程建设埋下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所以,设法防范建设工程串通投标,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那么,如何才能科学有效的防范和杜绝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呢?这正是本文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
1 串通投标的概念及社会危害性.
1.1 串通投标的概念
串通投标简称串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私下相互串通,联手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包括对投标报价的串通,以及就报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2 串通投标的社会危害性
串标行为对于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①它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原则,是对国家法律的一种挑战和侵害,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②少数投标人采用非法手段操控评标结果,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串通投标哄抬标价,提高了国家和招标人的工程成本,致使国家或招标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③个别投标人设法收买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为其串通投标提供便利和帮助,使招投标变成了贿赂和私下利益交易的博弈,成为滋生和助长腐败的温床。④串标行为使一些无诚信、无实力,不规范的企业中标,把水平高、实力强、有诚信的企业拒之门外,这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还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2 如何有效防范建设工程串通投标
尽管串通投标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比较隐蔽,调查取证十分困难,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之间只要没有发生内讧,认定、查处起来难度较大,现实中真正被依法查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很少。但是,只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先进的技术和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还是可以防范和杜绝的。
2.1 改进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完善评标机制
2.1.1 设法避免潜在投标人相互接触,减少串标几率
目前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中,存在许多弊病和不适之处,招标项目一般会在交易中心进行,实行集中报名、集中资格审查、集中现场踏勘和答疑等。这种方式存在招标人、投标人、机构、交易中心及相关监管部门等的集中参与情况,极易导致招投标参与人身份及相关信息的泄漏,给不法投标人提供串标围标的所需信息和可能的机会。所以,采取的办法是:①完善和改进招投标程序,取消“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和招标预备会”,实行投标人网上报名、网上购买招标文件、网上答疑,自行踏勘现场。这样可减少投标人“碰头会面”的机会,有利于切断他们的利益链。②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可使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得到保密,切断了信息传递,减少了潜在投标人之间以及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接触的几率,降低了串标的可能性;并且资格后审,提高了串标的难度和成本。③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与退回,一律采用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账的方式。交纳时,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采取其他方式交纳的,招标人一律不得接受其投标;退还时,招标人应当退回原转出账户。严禁在投标保证金交纳与退还过程中使用现金支付,或者将现金交给其他单位或任何个人。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接触,增加串标的难度,降低串标的概率;防止贿赂和利益交易。④对于需要委托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从建立的招标机构信息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招标机构,取消招标人自行委托的方式。这样可避免招标人与招标机构发生串标行为。
2.1.2 加强评标环节管理,采用科学、先进的评标方式
评标是招投标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定标起决定性的作用,应采取科学、先进的评标方式和技术。建议:①投标文件采用“匿名暗标”的方式。即投标文件的格式、字形、大小等采用统一版式,文中内容和版面不得出现投标人的任何信息,只在特定位置加密处理。这样,可促使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的标准和要求公正评审,防止专家对某家标书进行有目的性的“打分倾斜”。②建立科学先进的评标场所和设施,实行互不见面的评标答凝。即在招投标交易中心,设置有多个专门的评标答凝室,评委进入答凝室前随机抽签,按号入室,事先并不知道自已将要进入几号室和评审哪家标书。答凝室内配备有电子传声系统,答凝时专家和答辩人员互不见面,并且将声音进行技术处理,使答凝双方听不出对方原音。既保证了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相互对话,又杜绝了投标人和专家的接触及答凝暗示的“专家跑风”现象。保证了评标工作的保密性、公平性,可有效地遏制评标过程中暗箱操作和腐败的产生。③积极推行电子智能评标系统,减少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即从源头上杜绝了串通投标,也大幅度提高了评标效率。
2.2 充分重视商务标,采用科学、有效的评审方法
串通投标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高价中标,如果设计并采用科学、有效的评审方法,是防范串标、高价中标最得力最直接的手段。建议采用以下方法:
2.2.1 积极引用“货物”拍卖机制的原理和方法
对于资料完整、设计详细、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或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可以引用货物拍卖机制的原理进行招标。就是:首先确定某项工程详细具体的质量标准(可细化到分部分项工程或更细),明确所用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要求等,对此进行锁定,较小的工程也可对工期、工程数量锁定;然后选择适当的场所,让招标方与投标方、投标方之间以及监管人员等直接见面,现场宣布已确定的最高限价,使投标方精心编制投标预算,理性地进行现场公开竞价,经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轮番向下竟争报价,最后以报价最低者(但不得低于成本价)当场中标。该招投标模式的优点是:现场确认投标资格;现场提交投标文件;现场确认项目内容和要求;现场竞价定标;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是对传统招投标方式的直接挑战。不仅可有效防止商业贿赂、彻底杜绝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并且,简化了操作程序,大大提高了招投标效率。是一种创新招投标方式。
2.2.2 精心设置最高限价
串通投标的核心是中标价,如果招标人精心编制参考标底(做到心有底线),公开最高限价,要求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不得超过该报价,从而可避免投标报价超过工程概算或预算,这样投标人串标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设置最高限价的前提是采取合理低价法中标。而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标定标方法。防止串标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合理低价中标,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在采取合理低价法时,本身中标的价格就不会高,再设置最高限价,使得投标人在考虑串标成本后无利可图,从而放弃串标的念想,进而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想方设法优化施工方案,改善经营管理,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2.3 建议: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综合信息系统
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体系综合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投标企业子系统、招标机构子系统、评标专家子系统以及招投标参与者的信誉机制系统。建立招投标参与者的信用数据库及其各子系统,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管理评价、信用信息数据库支撑和信用信息查询等有关数据内容。政府监管部门应将各招投标参与者的基本信息,经过严格审核进入档案数据库。将日常发现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和评标专家等有围标、串标、挂靠、出让资格等有失诚信的信息及时收集统计,经审核进入信用数据库,并构建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凡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单位或个人均记录列入“黑名单”,并在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告,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时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奖惩机制,并制定信用奖惩标准。信用评价系统会依据所记录的各招投标参与者的违规违法信息的多少和类别,自动对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政府管理部门根据评价结果,会对某企业和个人采取相应的奖惩处理。使遵规守信者受到奖励、评优和资质晋升,使有失诚信者受到处罚、降级及经济制裁。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诚信意识,形成一个讲诚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并且可以显著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例如,招标人资格审查时,一律以投标人网络信息库中的信息为准,既杜绝了投标人提供虚假资质,也使资格审查方便省时。是防范串通投标的一种创新方式。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防范建设工程串通投标的方法和手段是很多的和多方面的,它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只要设置科学、完善的招投标程序和管理制度;采用科学先进的技术方法;培育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大串通投标违法惩罚力度和提高违规违法成本,从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有效遏制和防止串通投标行为,才能真正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工程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杨立伟.治理围标串标现象刻不容缓.中国政府采购,2012年第1期.
[2]张贵新.浅谈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问题的治理.中国工程咨询,2011年第2期.
【关键词】 工程招标 合同管理 对策
工程建设实施招投标制度是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分派建设任务的主要交易方式,也是工程建设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步骤。招投标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签订合同的方式。目前,我国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强制进行招投标采购。这些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形成是建立在招标投标的基础之上的,招投标活动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质量好坏,而建设工程合同是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的依据,所有的建设活动都要围绕着合同进行。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必须十分重视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招投标与合同法律分析
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事人的合意在民法上被抽象为要约和承诺。从合同成立的基本原理分析,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无论公开招标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还是邀请招标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这个“特定”是指数量特定,并不是相对人特定。招标文件虽然列示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仍不具有确定的特点,且目的是邀请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并不是为了直接签订合同。从这些要件判断,招标属于要约邀请。同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人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且该等意思表示明确、确定,含有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投标目的就是签订合同,所以投标属于要约。招标人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的承诺。承诺后,合同即宣告成立,对当事人就产生了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建设工程招投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谈判和订立阶段,招投标是合同管理的基础之一,是合同管理的前一个步骤。招投标更强调竞争性条款的成果,招标人总想以最小的运作成本,建成质量符合规范的建设工程;投标人意图以最小的施工管理成本,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获取最大的利润。招投标是双方为达到最佳经济利益的角逐,招投标过程受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律法规的调整,但这个过程中双方未形成合同关系,表现的是一个市场交易行为。广义上来说,招投标可以看作是合同管理的一部分,是个例的管理,在某个时间点或特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管理事件,一般比合同管理在时间上更加提前,招投标的成果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招标文件和投标书进一步规范化的产物。”“只有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化,也就是说,合同是招标投标成果的双方承诺以法律形式落实的契约。”双方只有签订施工合同,招投标的交易行为才以法律形式正式固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管理是个全面、系统、持续的管理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来实现预期的合同管理目标的活动,包括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管理。建设工程合同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并不是简单的雷同照搬,针对建设工程具有技术性强、环节多、涉及面广、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方面的特点,当事人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范的原则下,将合同细化和完善是需要的,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三、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大规模建设,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招投标和管理合同的重要性已逐渐被人们认识和重视,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招标与合同管理相脱离。发包人对招标阶段合同管理的作用认识不到位,管理工作不深入。招标管理人员只管审查招标文件、标底、监督开标,合同管理人员只管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两者互不联系,结果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例如,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由于没有载全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对工程一些实质性问题的要约条件,自然投标书中的承诺也就不含这些内容,结果给下一步合同的签订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合同在质量、工期、材料供应价格等方面签订的条款也非常不规范,招标文件中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更改,违反法规的条款也时有发生,引发的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方面的违约现象比比皆是,有的甚至给国家、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2、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够规范细致。目前,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由于招标机构不熟悉项目内容和技术要求,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简单,深度和广度不够,客观上给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后续操作的建设合同带来困难。同时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机构的人员未必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合同管理经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很难提高,如果合同不准确、不完善,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
3、招投标机制仍需完善。目前,我国建设领域招投标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有效的管理制度,比如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招标文件审查制度、招投标程序监控制度、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等。实践中对规范招投标行为,制止和制约合同违法行为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在招投标中仍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符合法定程序,评标不公正不科学等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范的运作,这些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给中标后合同签订和履行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引起较大的法律纠纷。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实际与原来招标时的初衷大相径庭,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四、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的措施
1、合同管理与招投标配合。合同管理人员要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查会签,与招投标人员共同审查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管理人员也要有选择性地参加一些重大招标项目的全过程,因为开标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招投标信息,将是招投标当事人对将来签订合同条款真实意思的表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开标,可以全面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将更有利于合同的审查和管理,使合同更具有操作性,合同履行更顺畅。招标人员也要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对影响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重要的招标信息进行交底和提示,因为专业局限性,合同管理人员可能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不透彻或者遗漏相关信息,将导致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意图出入,影响招标目的的实现。同时,招标人员也要加强招项目的回访工作,定期进行合同履约检查,既对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了评估,也为下次招投标活动提供必要的借鉴。合同管理与招标投标有着直接的关系,两者互为依托,相互作用。
2、规范细化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推行示范文本。加强对招标文件编制的重视程度,全面提高业主或者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招投标文件编制的水平、内容的详略直接关系到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的承担,直接影响投标的效果,甚至成败。一般而言,招标文件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或技术要求;招标价格要求及计算方式;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址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主要合同条款。实践中,应重点把握如下几点: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清晰;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支付形式要明确;工程价款及构成明细的调整方式要规范具体,具有操作性;要有可行的担保措施,比如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约定有利于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同时,根据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方式以及工程性质的差异,制定招标文件的各类示范文本,使招投标内容涵盖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3、健全完善招投标配套制度体系。首先要协调整合招投标法律规范性文件体系,实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运行体制机制的标准化、规范化。按照“下位法遵循上位法”的原则,对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和清理,避免政策不一,政出多门。其次要健全配套法规,增强招投标的可操作性,要通过进一步清晰概念内涵和施行细则,使其更加科学化、具体化,避免产生歧义和漏洞。同时,推进以网络为载体的电子招投标平台,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各个环节存在的痼疾,为监管部门进行实时监督和后续检查提供重要辅助手段。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机制,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记录公告制度,打击和遏制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发现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线索,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相信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五、结语
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凭证,在实践中两者必须相互整合,协调运转,才能实现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一体化运作。因此,企业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合适的合同管理组织结构,并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在招投标阶段完善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理顺招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程序,整合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形成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工程合同之间的一体化运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董永全、李建志:浅谈招投标工程的合同管理[J].山东水利,2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