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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发展与大学生行为规范的矛盾冲突
1.大学生纪律规范与行为道德方面存在的矛盾。在学生的纪律与道德方面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学生的生活方面。例如:大学生的恋爱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大学生十八岁入学,二十二岁毕业。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十八岁以上的成年人谈恋爱是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定的,甚至随着学生在校时间的增加,到了大三、大四的学生甚至可以步入法定的结婚年龄。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讲,大学生恋爱的行为并不受我国法律的约束。如果期间发生了类似于性关系的行为,也只是道德方面的问题。然而,学校设立的纪律规范,就是为了约束学生中存在的不良行为。然而,大学生恋爱发生性关系甚至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在校方看来,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必须要根据学校的纪律规范给予惩戒。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学生的行为只要是双方无条件的共同意愿,就不涉及到法律问题,反而是学校的干涉行为,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犯。因此,大学生的纪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便存在了矛盾与冲突。
2.大学生纪律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大学生在纪律规范与法律规范间存在的矛盾,范围较大,主要涉及到大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在学生的学业方面,大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发生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处分。对于在校大学生的违法行为,按照现行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来看,学校应该在法律处分的基础上追加学校的纪律处分,以儆效尤。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许多学生在接受了法律处分后,便可规避学校的处分,不仅影响了学校纪律对学生的约束力,还使得法律的形象受到了影响。
二.大学生行为规范的相互关系
1.以法律规范为依据。由于我国在校大学生,已经到了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因此,在制定大学生行为规范的时候,要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免出现法律行为与大学生行为规范的混淆,任何行为规范的制定,都不能违背法律规范的要求。
2.以道德规范为基础。道德规范是在道德基础上建立的一种行为规范,主要对人们的信念、习惯等行为进行约束,大学生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其道德行为规范必须要符合我国公民所遵守的公共道德规范。而法律规范则是在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形成的,与道德规范相比,法律规范更具有强制性,而道德规范更多的是通过思想上的引导以及舆论环境的影响来实现规范的效果。由此看来,加强大学生的德育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3.以纪律规范为保障。高校设立纪律规范的目的在于建立稳定的校园秩序,约束大学生在学习与生活中存在的不良行为。然而,大学生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公民,应该享有合法公民的一切法律权利与义务,既不能有特殊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合法的权利。因此,大学生的纪律规范的制定,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体现出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要求。通过纪律规范的建立,为大学校园秩序的稳定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三.高等教育管理模式的变革与大学生的行为规范
1.高校大学生行为规范必须具备充分的合法性。在传统高校教育管理模式的改革过程中,大学生相关行为规范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该行为规范必须要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建立,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规范中存在的侵权条例要及时进行更正与修改。对于学生在校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了法律上的相关处分以外,学校应对违法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并将公安机关及学校的处罚结果计入学生的档案之中,以免出现学校处分与法律责任的相互矛盾。
2.高校大学生行为规范必须具有正当性。在制定大学生行为规范的过程中,要确保其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要确保行为规范符合实际的要求。以相关法律条文为指导,确定规范的基本内容,以诚信教育作为突破口,确定基本机制,不能使用行政的权利去扼杀学生的道德潜力。
除此之外,还要确保大学生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在制定行为规范的同时,要突出学术规范的重要作用,坚决抵制伪学术的行为,实现大学生行为规范的真正价值。
四.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在校大学生的教育管理,仅仅依靠学校自身的力量还是远远不够的。社会和家庭应该积极配合高校的管理,营造一个优良的制度环境,改善大学生行为规范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实现高校教育管理的转型。
关键词:大学生 校外兼职 调查
对于大学生课外兼职,现在包括学校、学生、家长等社会各个方面都给予了比较多的关注。尽管大学生课外兼职的行为得到了法律及社会的普遍认可,但关于大学生课外兼职的利弊之争却一直都没有平息下来。当这一现象发生在大多数同学身上,或是对他们的思想及行为都有相当程度的影响时,各高校应该对这一现象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应该有一系列的因应策略。
一、高校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现状调查
1.对待兼职态度积极,参与性高
大学生在回答“是否参与过兼职”这一问题时,绝大多数学生选择了“曾参与兼职”,其中虽然不同年级参与的情况有所不同,但总体看来,绝大多数学生对参与兼职的积极性非常高。而在“大学生是否应该兼职”这一问题上,82.6% 的学生对兼职持比较积极的态度,他们认为兼职可以帮助学生解决许多现实的问题,例如缓解经济压力、保持经济独立、获得工作经验、提高社会交际能力等 ;而 9.6% 的学生则认为兼职会影响学习,可能会在兼职中受到很多歧视,从而影响自我的心理健康状态 ;此外,还有 7.7% 的学生对兼职持“无所谓”的态度,他们认为有机会便去做也未为不可,如果没有兼职的机会也不必强求。
2. 兼职目的多样化
此次问卷调查发现,目前大学生兼职的主要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赚钱,75.4% 的学生认为兼职是为了“锻炼能力”,有50.2% 的人选择“增加社会阅历”,32.6% 的学生是因家庭经济原因,需要通过兼职来“解决生活困难”。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兼职目的,如为了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结交更多朋友,购买高档消费品,与他人获得同样兼职经历等等。
总体来看,目前大学生的兼职目的越来越趋于多元化,不再仅限于某一种。当然,由于目前就业压力的增加,更多学生希望通过兼职认识自身,锻炼自我,同时深入了解社会和探究社会,为将来走向工作岗位做好准备。
3. 兼职种类多,技术含量低
大学生“打工族”中有 60.1% 的人做过促销员,这是因为商家利用周末和假日进行产品促销,与学生的课余时间不冲突,因此多数受访者都有过促销的经历 ;而兼职服务员所占的比例也达到了 37.8%;做过家教的大学生也不在少数,约占 30.1%;选择“其他”的学生有诸如“收银员”、“发放传单”、“话务员”以及“小商贩”等兼职经历。尽管大学生兼职种类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总体看来,大学生兼职的技术含量较低,家教的辅导对象也多为小学或初中的学生,所从事的工作只是单纯地重复以往学过的知识,对自身专业提高帮助不大。
4. 获取兼职信息渠道有限
根据调查结果发现,由于大学生接触外界的渠道比较有限,所以他们寻找兼职主要是通过中介介绍和校园海报这两条比较方便和快捷的途径。其中有 51.2% 的学生获取兼职信息的主要途径是中介。与中介和校园海报相比,人才市场上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兼职岗位比较少,所以大学生很难在人才市场上找到自己满意的兼职工作。同时,选择勤工助学作为兼职方式的学生相对较少,只有12.4%,反映出高校勤工助学在帮助大学生成长上发挥的作用并不理想。
二、高校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对策
1.充分发挥高校的积极作用
首先,高校应加大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指导力度。校方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以开设讲座或研讨会的的方式向在校大学生宣传兼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并开设有关维护劳动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课程,使大学生知法、懂法、用法。其次,建议高校加大对校外兼职的规范力度。如各高等院校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制定本校的勤工助学管理规则,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免费中介服务等。再次,校方应同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建立长期联系。在调查中 76%的大学生建议校方可在校内设立校外勤工助学岗的招聘机构,学生可通过学校公布的校外招用信息在校内登记,校外上岗。最后,校方在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也应积极介入,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为学生维权开通高效可行的绿色通道。
2.增强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大学生校外兼职受侵害不仅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用人单位的违法,其本身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所以,大学生在找兼职前,应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认真学习,如民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对于应聘的工作单位,大学生应事先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掌握工作单位的真实信息。在确立劳务关系时,大学生应主动要求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内容以及劳动侵权的处理等。调查中的兼职大学生其中 60%都有过被中介蒙骗的经历,所以,大学生自己也要擦亮眼睛,找工作时选择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正规中介机构并查看许可证的有效期,谨慎交纳中介费。最重要的,当代大学生要在遭遇侵权时,要学会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开拓校内外资源,提供更多勤工助学岗位
在当今高等教育大规模扩招下,相对困难学生而言,高校勤工助学岗位少、资金不足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这使得大多数学生选择去校外兼职。对此,高校一方面应大力增加校内的勤工助学岗位,增加用于勤工助学的资金,使困难学生能够通过勤工助学补贴学习和生活开支。另一方面,学校要加强同各用人单位的联系与长期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兼职机会,开拓校外的兼职市场。同时,必须加强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对前来招收的单位进行信息核对,为同学们提供与专业相关的工作信息 ;使校外兼职与校内勤工助学体系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同时有效保障学生们的权益,提高兼职的质量。
结论
总体上看,从事兼职活动对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有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对大学生产生了很多负面的影响与冲击。因此,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丽华. 校外兼职对大学生就业的意义探讨[J]. 理论观察,2012,01:149-150.
关键词:大学生;社会兼职;兼职权益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6-0094-02
社会兼职在大学生的生活中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通过兼职活动,大学生不仅可以减轻经济压力,改善生活质量,还可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积累工作经验。同时兼职还发挥着协助高校实践育人的作用,有利于帮助学生更好地完成从大学生向社会人的转变。然而,由于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许多兼职大学生在遭遇侵权问题时常常陷入政府、学校两不管的局面,导致他们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大学生对于兼职的热情度。
本文试图通过对上海松江大学城七所高校本科生兼职情况的调查,考察大学生兼职的现状,探讨大学生在兼职中权益易受侵害的原因,在此基础上为研究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障问题提供参考性意见。
一、兼职大学生遭遇侵权的现状调研
本次调查对象为上海市松江大学城中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七所高校的在校本科生。基于研究问题的现实需要,我们采取了问卷和访谈相结合的调查形式,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89份,有效率为96.3%。其中,从年级分布看:大一79人,大二77人,大三86人,大四47人。从性别看:女性137人,男性152人。
从“你做过兼职吗”这个问题的调研数据看(图一),71.28%的同学做过兼职,28.72%的同学没有做过兼职。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没有做过兼职的同学中有31.33%的人是担心兼职市场混乱,害怕受骗,21.69%的同学是找不到可靠的兼职途径,仅有42.17%的人认为没必要兼职。这意味着如果给大学生兼职提供一个健康良好的兼职环境,绝大多数大学生是希望从事兼职工作的,这不仅充分反映了大学生兼职活动的普遍性,还表示出大学生对兼职存在极高的热情度。
但另一方面我们通过调查也发现,随着大学生兼职数量的日渐增加,其中的兼职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调查显示大学生兼职期间,有35.29%的人表示遇到过被侵权的行为,另外有13.49%的人表示不知道是否被侵权(图二),这不仅反映出大学生兼职的环境有待改善,也反映了兼职大学生自身的维权意识有待提高。
有关侵权类型的调查数据显示(图三),56.75%的是工作时间被延长,37.71%是被克扣或拖欠工资,32.18%是曾被骗取钱财,另有16.26%的被侵权学生表示在兼职期间曾发生过被侵犯人身安全的事件。可见,大学生兼职被侵权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大学生兼职遭遇侵权的程度也各不相同。
常言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教育与实践的结合是党一直主张的教育方针,也是大学教育必不可少和必须加强的环节。兼职有着助推实践教学的作用,原本是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形式,然而频繁发生的兼职侵权事件却使得许多本想做兼职的大学生驻足不前,同时使那些正在做兼职的大学生时常处于被侵权的担惊受怕中。
二、兼职大学生遭遇侵权的成因分析
大学生兼职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兼职大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兼职环境显然已成为亟待解决的任务。而要解决大学生兼职侵权问题,保障大学生兼职健康有序发展,首先要求我们了解当今兼职大学生为什么容易被侵权,然后才能对症下药。为此,本文通过对调查数据的整理和分析,总结出了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兼职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均比较薄弱。首先,当下大学生多为90后的青年,多数时间生活在父母和学校的保护圈下,不懂人情世故,缺乏足够阅历,容易上当受骗。其次,根据受访同学的表述,校外兼职时没有人对他们进行过兼职指导和培训,他们并不知道用人单位在招聘兼职时需要哪些程序和费用,也不知道自身在兼职期间享有哪些法律保护和公司福利。再者,兼职大学生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维权观念不够明确。问卷调查数据显示:从事兼职的大学生中71.36%没有签署过劳动合同,其中42.28%的学生表示双方仅有口头协议,更有39.6%的学生表示自己没有想过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最后,大学生自身的维权能力较弱。一方面受传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的影响,遭到侵权后他们往往直接放弃了维权,转向采取消极退缩和自认倒霉的态度来回应侵权事件。另一方面即使有些兼职大学生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过高的维权成本、烦琐的维权手续和有限的维权能力使得他们最终不得不放弃维权。这无形中助长了不法分子的气焰,致使大学生的兼职环境越发的不容乐观。
第二,互联网的虚拟性增加了兼职信息的复杂性。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打破了以往兼职要通过亲朋好友介绍、路边看招聘广告或亲自上门询问的局面,用人单位可以更方便地借助互联网工具在网络上向需要兼职的大学生招聘信息。调查数据显示,兼职大学生通过QQ、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得到兼职的有57.28%,通过百姓网、兼职猫等相关兼职APP软件得到兼职工作的占31.07%,而通过学校老师推荐和亲朋好友介绍的分别各占37.86%和35.44%,上门询问的仅有17.98%,由此可见互联网已成为当下大学生获取兼职信息的主要渠道。另外,互联网也增加了众多的新型兼职工作,如网络客服、打字员、微商等等。由于这些工作对当代大学生来说可操作性高,又能直接网上上班,避免了学业与兼职上的时间冲突,因此,吸引了一大批在校大学生从事网络兼职。“网络是把双刃剑”,虽然利用互联网找兼职具有省时省力省费用的优势,但也必须看到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这使得兼职信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和机构借助互联网工具和大学生急于兼职的心理在网上四处虚假兼职信息,谋取大学生的钱财,肆意侵害兼职大学生的权益。
第三,用人单位的责任缺失和学校管理的不到位使得大学生兼职雪上加霜。由于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地位的不平等,用人单位诚信的严重缺失,使得大学生在兼职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数据调查显示56.75%的兼职大学生的工作时间被延长,37.71%的兼职大学生被克扣或拖欠工资,另有接受访问的同学表示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经常违反当初定下的协议,比如有些企业没有给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兼职生相应的工资补贴等情形。
大学校园里虽然设有勤工俭学的职位,但由于其职位有限、申请条件有限及工资低等原因,往往只有少数人能够在校勤工俭学。这导致多数的大学生不得不选择校外兼职。值得关注的是,学校对校外兼职的同学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当向学校勤工俭学部门问及是否知道同学们在校外兼职的情况时,他们表示并不知情,不知学生所在公司的单位名称、地址,也不知道单位联系方式。甚至一些学校表示,大学生在校外工作发生任何事故都不归学校管理,需要自行负责。用人单位的诚信缺失和学校管理不到位导致兼职大学生在校外权益受损时处于有苦不能诉、有冤不得告的状态,最后只得不了了之或者自己用武力报复用人单位,但无论哪种途径都不能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空白是兼职权益被侵害的根本原因。1995年《劳动法》第12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法》将在校大学生的兼职排除在外。尽管随着大学生兼职队伍的壮大,近年来众多学者对大学生兼职是否应受法律保护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但政府仍然没有出台一个明确的法律文件来保障大学生兼职的权益,换而言之,大学生兼职在法律保障上仍处于空白状态。没有相关法律的制约,用人单位招收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规避应当承担的责任成为常态,大学生在遭到权益侵害时,即使极力相争,但由于没有相关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保护,兼职大学生只能选择妥协退让。长此以往,不仅助长了不法分子和黑心单位的侵权气焰,更使兼职大学生遭遇侵权问题日益严重。
三、总结
大学生兼职侵权事件频发,归根到底是我国至今仍没有明确出台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法律法规。而高校管理的不到位、兼职市场的复杂性、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用人单位社会诚信不足等也是大学生兼职侵权事件频发的主要诱因。对此,我们认为:保障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首要任务是完善劳动法,使大学生兼职有法可依,而政府也应整顿兼职市场的混杂信息,建立相关的制度和部门维护大学生兼职的权益,高校也应该将对兼职大学生的管理工作重视起来,担负起协助大学生维权的责任。当然,大学生兼职要有良性环境,还需要企业将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与坚守道德底线统一起来,同时大学生也应该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大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 劳动法 劳动关系 建议
The labor protec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who take part-time
ZHOU Zhou
Abstract:By introducing the background of college students who take part-time job are treated invidiously.Then analyze the present situation to explain the feasibility and necessity of labor protection for college students who take part-time job.Lastly give it some advice.
Keyword:College students who take part-time jobLabor lawLabor relationsAdvice
大学里,有很多大学生都会出外寻找一些兼职工作,以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或是丰富自己的社会阅历,让自己得到更多的锻炼。而在这过程中,社会的现实却让他们往往扮演着一个“廉价劳动力”的角色,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付出的辛勤劳动,往往得不到合理的报酬。大多用人单位都只向兼职大学生支付较低的报酬,有的甚至拖欠工资。兼职大学生们的权益没有得到相应的有效保护,而如何正确把握保护的尺度也是一个难题,而我们首先需要了解问题产生的背景,才能逐步解决问题。
一、问题产生的背景
现今,多数大学生在兼职时,用人单位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认为兼职大学生与他们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关系,使得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又是否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一直受到争议。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第12条写到: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大多用人单位正是曲解了这条规定的真正含义,才使得兼职大学生们一直游离在劳动保护的边缘。
二、大学生兼职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条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显然,非全日制用工不能完全涵盖大学生兼职繁多种类。当下,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时间往往是不确定的,带有很强的即时性与波动性,从两三个小时到十几个小时不等,并且大学生兼职的工作周期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所定的。因此,用人单从这个角度出发就很容易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误导。这也极容易给一些用人单位造成暗示:大学生兼职无法可依。因此,当今的兼职大学生(以我周围有过兼职经验的同学的真实经验为例)他们在兼职过程中所得到的回报都是极低的,与他们付出的劳动是不成正比的,通过下表阐明。
通过上面的两个表(图)可以看出,大学生在兼职时所得到的回报是很低的。依据2008年8月湖北省政府发出的《通知》规定:武汉市中心城区工作的钟点工,小时工资不得低于7元。而武汉中心城区包括武汉市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大学生几乎都在这些地区兼职,可他们的报酬却比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低,可见兼职的大学生们仍然处于一个不利的位置。
三、对《意见》的正确理解
大多用人单位不与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此支付他们较低的报酬。当学生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保护自己的相关利益时,大多用人单位则会拒绝这种要求。而他们拒绝的依据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写到: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利益,就必须正确理解《意见》的真正内涵。《意见》是国家在1995年颁布的,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法律需求了。“勤工俭学”是国家大力提倡的,国家鼓励大学生通过自己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以解决学费和生活费。如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学生兼职不仅仅是去参加实践活动,更主要的是通过打工能够增加自己的收入①。在《意见》中,“不视为就业”并不等同于学生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很明显“就业”和劳动关系不是同时发生的一个法律关系观念,劳动就业一定有劳动关系存在,但劳动关系存在未必就是“就业”。这是因为,只要公民从事了劳动活动就存在一个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只不过有时这个劳动活动是发生在某种环境和条件下,如劳动者为自己劳动,大学生课余时间的兼职劳动等。因此,“不视为就业”不等于没有劳动关系存在。有些用人单位更错误地把“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理解为学生不是“非全日制”劳动者。这是对《意见》的一种片面理解,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四、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
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可以根据它的几个特点来判断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
1.依附性
即雇员对雇主的依附和雇员对劳动组织的隶属。现在大学生从事的兼职工作种类繁多,例如:商场里的导购员、餐厅的服务员、传单发放者等。而在他们工作时,虽然大多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仍然服从组织的管理与安排,按时上下班,从事规定的各种工作。
2.合法性
其主体必须具有合法资格,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其客体必须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劳动。而对于这一点,绝大部分在校大学生都具备劳动者的合法资格,即指达到法定年龄18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3.职业性
即职业性生产劳动,有稳定性、技能性特征,以及对职业培训的需求。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如担任公务员、服兵役等不属于劳动就业,而在校大学生所从事的一般工作并不在此列,并且大学生的一些兼职工作如礼仪、翻译等需要很强的技能性。综合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在校大学生兼职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能仅仅因为他们的特殊身份一概而论。他们在从事具体工作时的角色就是普通的劳动者并非在校大学生,应该严格地就事论事。如果过分强调他们身份的特殊性,往往会造成实践中一些企业的投机取巧,故意挖掘法律的空白,损害兼职大学生的权益,这无疑是对大学生以学生身份参加工作的一种歧视。
4.有偿性
即围绕劳动报酬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兼职大学生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就该给予报酬。大学生的有偿性劳动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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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建议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常常扮演“被剥削”的角色,遭受不公正的待遇,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与思考。大学生兼职在客观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及一定的社会价值,学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减轻家长在经济上的负担,也可以增加自己的实践经验,所以这种现象仍可能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存在、发展。然而,大学生兼职的健康、有序发展是需要国家通过一定法律形式的干预、调控予以保障。但是,将大学生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行的。因为大学生的本职还是学生,一旦将大学生纳入进来之后,会涉及很多问题,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这些问题是否都要适用于此《劳动法》,如果全套适用之后,他是否还是学生主体的身份呢?这些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在立法还不能解决这么复杂的问题之前,将学生纳入进来是不合适的,而且立法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②。但我们可以通过如下几条建议切实保护大学生在兼职时的利益。
1.让兼职者明白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在学校或行政部门设立受理包括大学生兼职在内的以兼职工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法律咨询机构。
2.拟定保护大学生兼职的相关规范
在遵循我国劳动法原则及充分考虑与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协调性的前提下,针对大学生兼职做出一些补充性的具体规范。如最长劳动时间、最低工资标准等的规定。
3.依靠相关机构以及借鉴成功例子
教育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减轻学生负担,规范学生兼职的市场。另外,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做法,例如:英国的一些高校就成立了大学生兼职协会,以维护大学生在兼职期间工作环境、收入等方面的权益。在我国由于大学生这个群体从事的工作没有完整、明确的规范,像一些特别繁重劳累的体力工作、有毒有害的工作等。如果兼职大学生从事大量此类工作的话,他们的健康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其学业,甚至前途。那样的话,大学生们可就得不偿失了。在当今社会下,大学生正当的参加一些社会实践固然没错,且应当予以鼓励和保护。现今大学生兼职的现象越来越多,因此从法律上进行明确规范,是势在必行的。
注释
①董保华.陆胤.企业雇用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
题探讨.中国劳动,2007(6).
②韦健男.《劳动法》的门槛:大学生你是否准入.法
律经纬,2008(4).
参考文献:
[1]陈丽莉.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性质辨析.决策
和信息,2008,(4).
[2]曾宪义,王利明.劳动法(第三版).北京: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3]李炳亮.大学生兼职现象初探.佛山科学技术学
院学报,2000,(3).
[4]陈立.大学生兼职现状调查.广西青年干部学院
学报,2005,(2).
[5]董保华.劳动法论(第一版).北京:世界图书出
版社,1999.
[6]房绍坤,郭明瑞.劳动法案例教程.第一版.北
关键词 高校学生 法制教育 措施 意义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On How to Strengthen Legal Educ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ZHANG Ya
(Security Department, Yangzhou Polytechnic Institute, Yangzhou, Jiangsu 225007)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society, some of the violations and criminal behavior and social development, behavior contrary to appear in more and more people's attention, how to carry out relevant educ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and college students on how to prevent similar incidents become the focus focus. The incidence of school violence in recent years gradually rising, to tell us all of the need for legal education to strengthen college students. Based on the status of development of universitie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ce of legal education, and propose specific measures to strengthen legal educ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in an effort to implement legal education.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s; legal education; measures; significance
1 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现状
现如今,我国许多高校对法制教育并不重视,使大多数非专业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度不高。虽然,现在我国很多高校将法制教育列入教学要求中,但并没有十分重视这门课程的发展,仅仅把它当作一门普通的课程对待。这将直接导致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不够全面、不够成熟,很难直接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理解,严重影响法制教育在高校中的普及效果。
其次,在我国众多法律院校中,不同的高校对法制的教育一般采取不同的教育措施,目前在高校中较为常见的实践教育理念主要有模拟法庭、侦察与反侦查、现场观摩等,这些方法虽然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的相关能力。但将这些方法运用到法制教育过程中时,并没有整合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各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各高校的教学程度不同,可能导致学生对法律的学习热情降低。
同时,法制教育不同于其他课程教育,其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法制教育应该注重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与结合,但大多数高校仅仅注重理论的传授却往往忽略了实践,使学生很难接触到实际的案例,理论脱离了实际,是教学效果明显降低。并且,一些高校教师的专业素质较差,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学生对法学的兴趣。
2 我国法制教育存在的弊端
2.1 法制教育的理论化倾向
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法制高速发展,高校法制教育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2005年,我国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把法制教育作为高校学生思想道德修养教育的一部分,将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与法制教育合并为一门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相关部门规定该课程为所有高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将这一课程作为必修课程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制教育更加系统和规范。但目前这门课程带给高校的并不是法制教育的系统化和规范化,而是该课程在许多高校逐渐呈现严重的理论化倾向。高校法制教育仅注重理论规范化,导致理论与实际分离,法制教育变成了一项单纯的教学内容。学生对法律的学习仅仅在理论层面,大多数学生仅仅为了通过考试而学习。
2.2 单一的教育形式
目前,各大高校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仅仅作为学生的一项必修课程,但在该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往往仅重视形式而忽视其根本意义。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教育工作,学生很难在几堂课后就对其了解和掌握。现在大多数高校的法制教育仅仅是在几个课时的时间内,由教师对学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通过与一些案例相结合的方法,向学生讲述如何遵守国家的法制法规。但法制教育和思想建设并不能仅仅靠几节课的时间进行讲述,法制教育和思想建设是涉及精神层面和自我意识的,这些层面对当代高校学生均有不同的影响。通过对当代高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建设,其目的是使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并将其转化为正确的行为活动。因此,对当代高校学生的法制教育一定要杜绝单一的教育形式,教育与意识相统一。
2.3 教师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高校法制教育要求教师不仅应该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更应该熟知当代大学生的精神状态以及高校的教学情况。但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的法律教师是由高校内部人员兼职,很少有教师接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培训。由于这些教师本身的法律存储知识较少,法律素养以及实践能力较差,教学经验不足或者相关经验较少,使教师的教学仅仅局限在课本的基本理论中,当遇到实际的法律问题时,会使教师力不从心,使法制教育的质量明显下降。这些都表明高校应提高师资力量,加强法制教育。
3 加强高校法制教育的措施
3.1 改变教学形式
高校法制教育应更加注重实践,应在书本理论基础上,开展多种新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在高校中营造出浓郁的法制氛围。高校的法制教育不应局限于理论教育,更不能把课堂一对多的传授方式作为高校法制教育的唯一途径,高校要不断创新法制教育的方法与形式。
首先,法制教育应完成对学生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教育,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采用多方面的教学理念,课堂理论教学与典型案例相结合,以学生相互讨论为主体完成法制教育工作,加强师生讨论、沟通,课堂上展开不同的讨论形式。其次,开展课堂以外的学习环境,例如与相关机构沟通,为学生提供参加专业法制建设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播放法制教育宣传片,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竞赛等活动,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
3.2 加大师资力量
首先,在高校内建立一支专业健全的法制教育队伍。由于目前多数高校法律教师专业水平较低,不能全面为学生传播法律知识。因此,应重组高校法制建设师资力量,补充专业的法律人员,使高校学生接受更加系统、更加专业、更加全面的法制教育。其次,对高校法律教师进行统一专业的培训,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同时可聘请校外的专业法律工作人员作为外聘教师,为学生提供相关实践以及活动的机会。
3.3 完善教学内容
从教育的根本出发,将法制教育与心理教育、思想教育的相关学科相结合,提升法制教学的教学效果。通过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社会集体意识以及健全的精神境界。强化学生的心理素质,减少高校学生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促进大学校园的和谐发展。
4 结语
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我国高校法制教育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法律素质是当代高校学生需要具备的一项基本的综合素质,高校在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时,不仅使学生了解法律,更应该使学生守法,并且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将自己的个人素养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真正使法制教育工作得到提高。与此同时,高校还应创新法制教育的理念与形式,扩大师资力量建设将法制教育与其他学科有机融合起来,努力为我国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何春玲.我国高校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策略研究[J].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12.33(4):84-86.
[2] 李丁宁.新形势下高校法制教育探究[J].南昌工程学院学报,2009.28(5):27-29.
[3] 崔楠.高校法制教育创新的探索[J].现代教育管理,2012(5):109-110.
[4] 范颖.有效加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实践思考[J].科技与法制,2012(33):439
网络是把“双刃剑”,有利有弊。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便利的同时,亦提出新的挑战。
1.1信息多元化导致价值观念多元化
网络道德责任感的弱化大学阶段是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阶段。网络充斥着五花八门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全面影响着当代大学正确人生观的形成。大学长期处于网络中,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影响,便得有些大学生走向歪路,丧失了民族自信心与自尊心,逐步走上歧途。道德观念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造成大学生道德责任感的缺乏。网络提供相对无限的环境,缺乏约束力。诱发大学生做出违反道德观念的行为。这将会大大影响整个国家甚至整个社会道德观念的沦丧,社会将面临大大的问题及一系列令人担心的问题,比如说大学犯罪问题,有很多都跟网络在关,这是思政工作者在网络时代应该关注的一个方面。
1.2网络垃圾严重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网络是把双刃剑,网络给人们带来大量资源、新的文化、自由空间的同时,也给人提供了大量的网络垃圾,如网络信息垃圾、病毒及黄色垃圾等。人格、世界观、人生观正在形成期的大学生,思想活跃、易于接受网络中五花八门的思想、文化。好的、坏的,东方的、西文的信息集中于一体,则容易形成冲突,危害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同时网络的一些垃圾本身就对人类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很多学生也是深受其害,甚至会因网络的危害去做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
2网络环境下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对策
面对网络给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积极找到对策,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等。
2.1创新网络环境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建立专业网站
网络对大学生来说有着不可抗拒的吸引力,网络成为他们是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针对这种情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则需要不断创新教学内容,适当添加学生感兴趣的时事内容,完善符合时代需要的教育内容。一方面,鼓励学生积极利用网络中的有利资源,同时引导他们分辨有用与无用的、好的与坏的东西,引导他们提高认知与辨别是非的能力;另一方面,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学生全面的能力,提高道德观念的同时,树立政确的法律观念,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来考虑与处理问题。让他们认识网虽然是相对自由的,但也要为自己不当的言行负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同时高校要建立自己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专门的网站。使专业网站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阵地、新载体、新手段,充分发挥网络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要建设全面、周到、完善的网上服务系统,适时地为学生排忧解难。及时更新信息,便学生能够地较短地时间接受学校的教育理念,增加对学校的归属感。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良好的社会环境影响、熏陶大学生,从而促进当代大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正确的人生追求。
2.2加强大学生的心理疏导
当今社会是竞争的社会,日益激烈的竞争,使大学生心理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大学生由于学业、感情及就业等的压力,形成以网络为精神慰藉和寄托的平台,甚至形成严重的网络依赖。高校就专门设立自己的心理咨询室,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在让学生了解一定的心理知识的同时,开展有效的心理咨询服务。对于那些严重依赖网络的学生适时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疏导,教学学生疏导个人压力、合理渲泄情绪的科学方法。同时学校要通过调查问卷方式及通过与大学生谈话,及时了解他们的心理状况,通过有效的方式引导正确处理问题与矛盾,正确对待网络,解除心理负担,回归社会群体。
【关 键 词】大学生 实习 权益受损 校方责任 完善
目前,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受损情况引起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高校也随之处于风口浪尖上。我国的《教育法》、《民法通则》、《劳动合同法》等都未对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权益受损尤其是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上海大学的一项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下面就高职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法律问题做出一些探讨。
一、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类型分析
知己知彼网上曾作过一个“高职院校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问题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有27%的大学生是在“生产车间”实习,28%的大学生实习工作是“市场销售”。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建立的关系在法律上的认定比较模糊,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实践中比如待遇过低或工资无故被克扣、无故被辞退、工伤无保障等情形屡屡见诸于网络媒体上。归结起来,目前大学生实习权益受到侵害比较突出的情况一般有以下两种。
1.工资劳务报酬问题。当前我们国家对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许多行为得不到规范和约束,比如对工资劳务报酬没有做出硬性标准规定。教育部曾要求企业的实习生应该享受基本工资和工作时间的保护,但在就业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实习生在仅求得实践经验和生存条件的心理驱动下,不敢过分要求本属于自己的基本权益。另外很多实习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不择手段降低成本,大多以实习生没有实践经验为由刻意压低工资待遇,甚至有些分文不给。
2.人身伤害赔偿问题。根据有关调查显示,实学生一般不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更别说签订劳动协议,一旦遭遇意外人身伤害,往往实习单位都是以实习生仍然是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两者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不愿意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司法机关、劳动部门也因为没有相关的劳动协议或法律明文规定而予以救济。这就导致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医疗事故时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实习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屡屡出现,是多方面原因导致,法律的不健全,学校管理的缺位,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不强还有整个社会就业和用工环境等等。
1.现行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
从目前的法律框架上看,没有一则专门的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法规,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和各有关高校也都没有制定相关的行政规范,因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在法律上实际上处于一个空缺状态,到底适用哪个法条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专门规定。事实上就形成了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的状况。
2.高校管理的缺位
大学生实习一般是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被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的,有的学校还要求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必须到实习单位实习。但是在组织学生实习活动中,虽然有少部分学校已经开始重视与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三方的实习协议,但是还有大部分院校不能积极主动地签订实施实习三方协议。还有,因为尚未完全意识到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性,致使相关配套的学校管理措施和文件法规尚未健全,一旦出现大学生实习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学校很难站在大学生的立场上为他们争取权利。还有部分高校实习前没有对实习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疏忽实习设备设施的危险性,实习期间学校也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按照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在学生实习时疏于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未尽到相关义务,以及提供的实习环境、设施、设备由于存在缺陷而造成实习生伤害的,学校应该负全部责任。这都是高校管理缺位造成的,学校也不应当推卸自己的责任。
3.实习生自身法律保护意识不强
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在权益受侵害的实习生中,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原因在于很多实习生不了解自己在实习期间的权益到底有哪些,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有的即使知道也不知道怎么去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三、完善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中学校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有效的维护,这种情况的出现和当今关于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法律不健全有很大关系。而对于学校来讲,推卸责任不是应有的态度,积极面对事实,完善相应的制度才是应有的风范。
1.探索实习立法,制定高校实习法规
大学生实习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为没有专门的系统的法律规范来保护,鉴于对此上升到法律层面上不是一蹴而就,有学者建议考虑先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在充分考虑社会各方利益和高校实习现状的基础上联合制定《高校实习管理办法》。这一方面可以弥补现行立法对实习生权益保护不足之缺陷,另一方面也可以对高校、实习单位、实习生相关权利与义务统一划定,以实现教育目的和实习目标,维护实习生的实习权益。
2.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规范管理
在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学校必须尽到义务。学校首先应当签订实习协议,通过规范实习行为、约定实习报酬、安全工作、事故责任、投保等事项,特别是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便进行有效救济。这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好的实习环境和法律环境,另一方面,学校也应该加强老师在学生实习中的管理和监督,事先要考察实习单位提供的具体岗位,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另外,老师应该常到实习单位考察和管理学生的实习状况,不能把管理的义务和责任推到实习单位头上。
3.加强法制教育,提高自我维权意识
针对大学生如何维权,高校应加强《法律基础》、《民法》、《合同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让学生深入了解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了解出现纠纷时如何处理。同时学校也可以就学生实习权益受到侵害事宜专门成立由有经验的法律老师或者聘请的律师组成的实习生权益咨询维权小组,类似于法律援助团队,这样就能更加有效地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中亚五国;外国投资;鼓励政策
中亚五国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将吸引外国尤其是来自中国的投资,作为刺激本国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受地缘政治、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中亚五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鼓励外国投资政策具有一定的共性,但经济现状和发展需要、自然禀赋、外资依赖度等方面的差异,又使得其各具特色。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是有意投资中亚地区的中国企业的必备功课。
一、哈萨克斯坦鼓励外国投资政策
哈萨克斯坦对外国投资给予减免税、免除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①等方面的政策。[1]投资者享有该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保障下的完全的、无条件的利益保护;有关法人登记、法人章程、不动产交易登记以及许可证发放的信息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只有在该国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对外资进行强制国有化和收归国有,并且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该国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发生争议可以采取协商、外交、通过国内法庭或国际仲裁法庭诉讼和仲裁的方式解决。[2]
二、吉尔吉斯斯坦鼓励外国投资政策
吉尔吉斯斯坦的投资法律规定,凡在政府鼓励投资的领域进行投资、以及在该国国家发展规划项下对特定区域进行投资,均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投资者给予相应的优惠;只要外国投资者不违反该国相关法律,投资不受行业限制;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3]
三、土库曼斯坦鼓励外国投资政策
土库曼斯坦为鼓励外国投资,给予外国投资者准入后国民待遇;在自由经济区经营的外国投资者享有最惠国待遇;在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条件内,外国投资者可自由选择其所设立企业的规模、组织结构和资本结构;因土库曼斯坦法律修改带来的禁止和限制条款导致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损坏时,外国投资注册时所适用的法律将延顺10年。[4]
四、乌兹别克斯坦鼓励外国投资政策
乌兹别克斯坦把引进外资看作是进一步加强经济改革和全面落实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之一。该国保障外国投资者在其境内进行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切权利、权益和优惠,并以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保证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安全。[6]在全国投资政策的基础上,各地区的投资优惠政策享有一定的灵活性,如在该国自独立以来唯一的经济特区纳沃伊自由工业经济区。
五、塔吉克斯坦鼓励外国投资政策
作为经济发展相对较为落后的地区,塔吉克斯坦在其境内设立自由经济区,区内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将享受优惠待遇。②为了吸引外资、学习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发国家出口潜力,在引进外资方面也做了很大的努力。除了在资本进入的形式、投资方式上等方面出台相对优惠的政策,同时也着重对外国投资出台相关保护政策和优惠待遇。
六、小结与展望
中亚五国自独立以后颁布了一系列调整对外经济活动的政策法规,规范和鼓励外国投资活动,保障投资者权益,解决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五国都将《外国投资法》作为管理和调整外国投资的国内基本法,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细化对外资活动的管理;同时给予外资如包括税收、土地使用等优惠政策,并在国内划定经济特区和工业园区,对区内投资的外商给予特殊优惠;带来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以市场换技术,推动国内产品出口,产生积极的溢出效应。
随着“一路一带”战略的实施,中亚将是中国投资者未来最具潜力的对外投资目的地。为了使本国的行政与法律制度具有竞争力,中亚国家将会不断推出和修订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和政策,提升本国的投资环境。
对中国企业而言,自然资源,尤其是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一直是投资中亚的热点。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哈萨克斯坦是中亚五国中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国家,但该国在资源领域已对外资进入构成的实质限制,矿产资源同样丰富的乌兹别克斯坦,也限制外资流向其核心资源领域,而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却在大力吸引外资开发其资源行业,从能源安全的角度,应当引起相关企业的重视。[7]
旅游业、农业产业、化工业、设备制造业和信息技术行业是中亚五国共同鼓励外资进入的行业,中国企业可充分利用各国鼓励外国投资政策进军相关行业:其中,在哈萨克斯坦选择农业和与民生相关的轻工业和商业领域;棉花、果蔬、粮食等农产品是乌兹别克斯坦主要资源,投资必然会取得不错的收益;水电兴国是塔吉克斯坦的国策,但落后的供排水系统和交通运输条件使其无法充分开发利用这些丰富的资源,进军该国水电资源、交通、农业等领域应有较好的前景;农业是吉尔吉斯斯坦的经济支柱,而交通通讯等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行业是其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农业、交通通讯等领域是意欲投资该国的中国企业的重点选择;土库曼斯坦通过拍卖实现国有企业私有化,不限制参与竞拍者的身份,中国企业来完全可利用这样的机会进入该国相关行业。
【注 释】
① 国家实物赠与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或授权机关依据本国法律移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房屋、建筑、机械设备、计算机、测量和调试仪器和装置,交通工具(轿车除外)生产和管理工具.
② 据2004年5月签发的《关于塔吉克斯坦自由经济区》的法律文件,该国将积极吸引国外资本在塔吉克斯坦投资并向投资者提供优良的投资环境及其他便利条件,以使该国人民能够学习到更多工艺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自由经济区的建立旨在发展生产制造、科学技术、出口贸易、旅游业、银行保险业等等。为此自由经济区将建立自由关税区、自由出口贸易区、自由金融区等.
【参考文献】
[1] 王雅静.哈萨克斯坦贸易投资环境分析[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12.12.41-48.
[2] 顾华详.论国际合作发展视野下的中亚五国经贸法律制度[J].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8.03.11-32.
[3] 程云洁.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经贸合作的制约因素分析[J].新疆财经,2014.02.58-64.
[4] 蔡丽.土库曼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律制度研究[D].新疆大学硕士论文,2015.
[5] 张辛雨.中国与中亚能源开发合作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2.
[6] 叶芳芳.乌兹别克斯坦投资法律环境的利弊分析[J].新疆财经,2014.03.69-74.
[7] 岳侠,钱晓萍.中亚五国投资环境比较研究:中国的视角[J].亚太经济,2015.02.73-78.
【作者简介】
关键词:高校管理;大学生权利;解决办法
高校与大学生是高等教育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高校作为提供高等教育的载体,为了让高等教育有秩序的开展有义务也有权利管理事务,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指导高校管理事务;而大学生是受教育者,是接受高等教育的一方,无形地与高校产生了不对等,使得高校管理和大学生权利的冲突性表现的尤为明显。高校管理的权限是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赋予学校的,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为了实现其办学宗旨,自主的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制定发展计划、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利于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一种运行机制。可见,高校管理权限范围蕴含着国家授权,有着“准行政权力”的属性,其行为大多都具有一定的单方性。而大学生权利又从哪里体现呢?首先,大学生是一个“人”的个体,是公民,享有一般公民的权利;其次,大学生又是一种特殊的身份主体,大学生在高校接受高等教育期间所享有的权利体现出一定的突出性,主要突显的权利就是受教育权、人格权、财产权和申诉权。
一、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冲突的具体表现
我国较早出现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冲突问题,就不得不提起90年代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这两个案件在法律领域和教育领域引起了不少学者关注,此后高校被自己的学生推上诉讼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不仅如此,大学生在校期间与学校管理相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屡见不止,这都反映了高校管理同大学生权利之间的激烈的冲突,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
1.高校管理与大学生人身权的冲突
大学生人身权最典型的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在高校管理中易于直接或者间接对大学生人身权造成的侵害也大多表现在生命权和健康权上。在各类报纸期刊或者互联网上时常有报道某高校大学生因情感原因、家庭原因、学业问题及师生矛盾而发生的惨剧,还有一些校园内发生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这些事件无疑显露了高校在管理大学生、保护大学生人身安全上的失误。此外,人身权还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高校在审批学位,奖惩处分上会出现与事实不相符或者不符合程序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大学生的人格权造成了不良影响。
2.高校管理与大学生财产权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之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在高校中出现侵犯大学生财产权的事件屡禁不止。笔者走访过一些高校发现,几乎每所高校都会在宿舍楼门前贴上警示语,写着:“禁止使用大功率,违者予以没收”,有的高校加大严惩力度,还增加了罚款规定。另外,高校管理大学生宿舍,常看到宿舍管理室有提示:“禁止男生或者女生止步”,但是却很少看到有:“禁止非宿舍人员入内”或者“注意保管个人财物”等类似的提示语,甚至有的大学生宿舍管理员擅自离岗或者宿舍楼空缺管理员,这不仅使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更容易遭到侵害的是大学生的财产权。高校宿舍入户盗窃财物的事件时时发生,事发后高校和公安机关配合进行调查,但往往由于证据不足或者线索模糊等原因,最后大多不了了之,这类事件笔者也深受体会。可见,高校在管理大学生宿舍后勤上存在较大的隐患,这已经不是个别高校的不足,俨然是普遍高校存在的问题。
3.高校管理与大学生申诉权的冲突
这里所指的“申诉权”其实是一种第二位权利,是给予大学生能够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志,保护大学生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权利。高校曾经出现这类事件: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处分决定之前没有尽到通知大学生的义务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大学生申辩的机会、大学生在受处分之后不知如何充分有效的行使其申诉权……此类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大学生相对于高校来说,仍处于弱势地位的。
二、两者产生冲突的原因
俗话说得好:“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其因。”我们不能否定高校管理的必要性,要使得高校有秩序的发挥其职能,高校管理起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了其间的不足与不和谐的因素,那么产生其冲突的原因可以归为以下几点:第一,国家立法缺陷以及高校制定章程缺陷。从国家层面来说,我国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关于教育领域的立法较多,但是大多都是原则性的条文,缺乏实质性和具体的规定。如今教育领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1995年并实施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亦是1998年并于1999年实施的,法律的滞后性与我国教育现状不相符,而紧随其后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都只是在一定时期针对教育上的局部难题,没有较为统一而整体地去弥补国家在教育立法上的缺陷,这是较大的立法弊病;从高校层面来说,近几年国家着力强调“依法治校”,要求各高校依法制定大学章程,虽然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较快,但是在大学章程的制定工作进展缓慢,自2011年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到2013年首批审批通过大学章程的高校,再到如今已经陆续有近百所高校制定了大学章程并审批通过,进展缓慢,没能做到以文本的形式有理有据地实施高校管理事务;第二,高校管理程序不正当。高校在管理过程中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管理轻权益保护。对于大学生管理出现分工不明确,各部门推诿责任,责任落实不到个人,监管不够严格,缺乏较强的管理程序机制;第三,大学生弱势地位的倾向。如今大学生已经普遍接受国际化开放式的教育模式,强调个性发展,其维权意识在逐渐增强,但是真正付诸于行动的并不多,其中一点就是大学生找不到救济途径,或者说是不知还存在类似于救济措施的途径,高校与大学生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大学生权益受到损害,更突显出大学生在高校管理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
三、两者冲突的解决办法
俗话说得好:“解铃还须系铃人”要解决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两者冲突的办法还是需要国家、高校、大学生各方共同解决,笔者通过上述具体表现及原因,认为主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1.完善教育立法,将制定大学章程落到实处
相关法律、法规在教育方面规定的过于笼统,太多原则性的内容,应当全面完善教育立法,将与现代高等教育不相符的内容删去,增加实用性较强的内容,对高校管理的权限范围有明确的界定,明确高校管理与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不仅如此,加快制定大学章程也是解决其冲突的一大途径,高校根据自身的发展,制定符合自身的章程,依法治校,依章治校,通过大学章程,再逐渐细化规范各个高校管理部门职责和权限,明确高校管理的权利义务及大学生的权利义务,完善和规范听证制度和申诉制度,使得其有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发生。
2.改进高校设施,将管理监督做到实处
高校管理和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往往是由于高校设施的陈旧、不完备而引起的,突出表现就是高校禁止使用违规电器或者大功率电器,本身是出于大学生人身安全考虑,但是高校提供有保障的供电设施,大学生也不会绞尽脑汁去使用违规电器或者大功率电器。高校是为高等教育提供良好条件的场所,高校为大学生提供良好的硬件和软件设施,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与大学生权利冲突。现代高等教育的理念已经向服务型教育模式转化,其“服务”不仅体现在教学上,还应当体现在生活上,高校提供良好的教学和生活设施更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的职能。此外,高校对于大学生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大学生不正当的行为和侵犯大学生权利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监督,加强大学生管理和大学生权利保护,切实有效的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同时保证高校管理的有秩序进行,做到管理到岗、责任到人,按照正当程序来监督和管理高校事务,设置专门的大学生权利保护监督办公室或部门,对大学生事务统一管理、及时处理。高校还可以拓宽管理监督的渠道,可以从学生或者社会反馈的建议中加强高校管理监督。
3.加强大学生自身发展,将权利保护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