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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第十条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将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并逐级汇总,定期上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派、工商联、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归政府所有.市政府负责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首先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履行审批手续.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的注册、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未经批准处置的.
第七条重大国有资产及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它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仅限于公益性和扶贫、赈灾等救济。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捐赠国有资产的.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造册登记.
第十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要严格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和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凭证.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
第三章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资产。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指没有使用价值、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部门鉴定不合格.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指由于盘亏、呆账.
五临时资产。包括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形成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四条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执收单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登记造册.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应妥善保管.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处置权限
必须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五条下列资产处置事项.:
一因集中搬迁等需整体处置的资产;
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建、联营共同使用.需要部分处置和整体处置的资产;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处置的资产;
四涉及他方利益.需政府协调解决的资产处置;
五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
第五章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应提供申请文件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以及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
一无偿调拨
1.待调拨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因隶属关系改变而无偿划转资产的.必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必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上级部门因特殊情况调出资产的.必须提供上级部门的调出文件;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出让、转让
1.待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技术鉴定和资产评估报告;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出售、出让资产的.必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因拆迁而出售、出让资产的.必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置换
1.待置换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置换双方的资产评估报告;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报废
1.国家、省和市上有关资产报废的规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2.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待报损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2.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需提供鉴定报告、情况说明及责任处理文件;
3.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破产裁定书、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捐赠
1.单位同类资产存量、使用及捐赠情况说明;
2.接受捐赠方单位的情况说明;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时.以及拟处置房屋建筑物的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文件。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
一申报。填写《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附情况说明.
二审核。对应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同意后由行政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处置申请。财政部门接到处置申请后.
三审批。由市财政局按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市政府审批;需财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提出处置方案,市政府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提出方案.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建筑物处置的.报市政府审批。
四鉴定及评估。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作为确定资产处置理由和价格的参考依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技术鉴定报告、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处置。方可进行处置。对资产无偿调拨的.应办理报废手续;对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准文件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资产报废的.应到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暂停交易.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并据此办理产权变更及过户等相关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七备案。资产处置结束后.将资产处置的有关文件.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将处置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审批的.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按规定审批.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或对有争议的资产和国家禁止处置的资产.
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提供虚假资料使资产评估结果明显失实的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企事业单位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对会计法进行了改革,并为事业单位的发展也提供了系列的规章和制度。这些制度也就是本文中所提到的新制度。在新制度的背景下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和原来的计算方式也有了一定的差别,就也就促进了我国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的改革,同时也推动了我国事业单位的发展,使得事业单位采取各种方法对这种改变进行面对。本文主要对新制度下的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分析,并研究了新制度对其的影响。
一、新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的影响概述
在新制度的影响下,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法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从原来的基本核算方式到现在的复杂核算方式,当然在继续拧核算的同时也增加了我国的事业的单位的发展机会,使得事业单位对国家的资金需求率降低,较少的对国家资金的占有,使得事业单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自己自足,为国库提供了更多的使用资金。同时也促进了事业单位内部的财政会计制度的改革,使得以前比较形式化的会计处理方式更具科学性和使用性,并提高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了对资金的利用率,使得这个事业的单位的发展融入了市场经济中,不在脱离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参与了市场的竞争,提高了事业单位的的固定的资本和商业的价值,这样才能有足够的资金为社会的发展进行服务。
二、年初“固定资产”要素新旧制度的衔接方法
从今年开始,我国实行性了新的会计法的过程中以及事业单位的发展准则等等,这些都为我国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保障。这也对固定资产的折旧会计处理方式造成了一定的挑战,因为以往的计算方式已经根深蒂固,很多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都采用了这种方式对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新制度的促进了会计制度的改革,固定资产折算的方式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企业的固定资产中的一部分会作为一种有形的资产形式存在,也这种有形的资产并不算入企业今年的整体资产利润中,但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的中的一部分,这也就给事业单位内部的财政人员的审核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在进行核算的过程中,要剔除这一部分有形的资产,但是在整体的核算中要加进去。
1.账项调整。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中要注意对会计核算项目的调整,这主要关系到事业单位以后的资金管理和经济发展,方便我国对事业单位的宏观调控。账面调整注意是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进行调整,调整的各个项目之间也都是互有联系的,涉及到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及资金的转账等问题,所以需要事业单位的会计审计人员尤其注意。
(1)对达不到新标准的固定资产转为“存货”,账务处理为:借“存货――种类(或规格、报告地点)”、贷“固定资产――类别(或项目、使用部门)”,同时,借“固定基金”、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新)”、贷“固定资产(旧)”。
(3)把原账中“固定基金”账户余额――次全部转入新账中的“非流动资产基金”账户,账务处理为:借“固定基金”、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
2.新旧制度衔接时需注意的事项。在制度下的企业资产评估方式,注意分为两个阶段在2013年之前的所有资金评估方式都可以按照以往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计算,但是2013年以后的资金评估方式就必须按照规定的资产评估方式进行核算,所以对于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2013年是一个分水岭,在以后的资产核算以及资产折旧评估中必须要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这样才能适应我国的发展现状,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良好发展。
三、2013年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
在新制度的大环境下,为了做好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的工作,就需要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2013年以后的资产评估主要根据我国的新制度对事业单位财政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按照原来的方式进行核算,就会造成事业单位内部资金的流失,降低了事业单位的发展资金比例,从而也增加了我国国库的负担,所以为了对这种情况进行处理,必须要严格按照新制度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进行计算。下面本文就提出几点应该注意的问题。
1.明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和档案、名义金额计量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均计提折旧。
2.考虑影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在新制度下要考虑到几点影响固定资产核算的因素。这主要包括企业的发展现状以及事业单位的级别构成。级别比较高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比较多,所以必须在新会计法以及我国规定的事业单位财政制度下进行资产的折旧工作,这也决定了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的方向。如果是建立比较久的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折旧过程中要考虑到该事业单位的发展实际,不能盲目的照搬现代化方式的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要进行综合的考虑才能保证事业的单位的发展有足够的资本,同时也可以降低对我国国库的资金消耗。
3.遵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政策。计提折旧的政策主要有:一是按月提取:当月增加的从下月起提,当月减少的从下月起不提;二是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应当继续使用,并实行规范化管理;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三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采用与自有资产一致的政策计提折旧;四是发生后续支出致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的,重新计算折旧金额。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通过对新制度下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对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的影响的介绍,分析了新制度下事业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具体方法,为我国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从我国事业单位发展的整体性上看,新制度的出台为为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供了保证,并降低了事业单位对国家资金的依赖,从而也有利于事业单位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建云.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探析[J].China’s Foreign Trade.2011(20)
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集中配置、分类管理、综合经营、统一处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按规定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变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九)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整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筹制定运营方案,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运作,并组织实施,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十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受市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及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并按规定办理调剂手续,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购置资产的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行政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置,从严控制。
属更新行为的,应当以旧换新;能通过调剂解决的,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包括申请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列入部门预算拟购资产的,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申请使用追加预算、各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三)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事业单位购置资产的,在提出购置资产申请的同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审核增量资产计划表,提出增量资产配置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配置的资产由财政部门进行跟踪管理。
会议或者活动结束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配置的资产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担保等行为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土地、房屋等的所有(使用)权证应当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集中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土地、房屋等的产权应当移交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由其行使经营管理权。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采用租赁、投资、委托等经营方式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经营。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腾退的办公用房、闲置的土地、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以及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股权、收益和公共资源性资产应当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从事出租、出借等活动,政府授权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和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四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批准有偿处置的资产,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核准或者备案价值,确需降价且超过10%的,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核销呆账、盘亏资产损失的,应当将核销资产的明细情况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经单位盖章确认后,报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申报相关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第三十一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因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支出根据需要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本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事业单位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本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八章 产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本级财政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九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本级财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级财政部门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或者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通过仲裁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五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五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数据报告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本部门资产统计资料,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经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政府授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从事出租、出借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未纳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20日起施行。20xx年10月2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的分类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关键词】转企改制;财务管理
我国推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由来已久,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正式将文化企业分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这确定我国体制分类改革的思路。2003年6月,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召开召开,确定了9个省市和35个宣传文化单位进行试点改革,这是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文化体制试点改革。2006年3月,国务院了《关于深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思路和方法,会议确定了89个试点地区和170个试点单位,文化体制改革范围扩大。2011年6月2日,全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大会上释放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信号,首次明确给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时间表,事业单位将分类改革,目前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将转成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做好财务工作对转制单位尤其重要。
一、转企单位的现状
由于文化事业单位由政府主办,根据国家计划进行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主要依靠财政拨款,机构的设置由政府批准,人员列入国家事业编制,以至于它的财务管理比较薄弱,内部控制建设不完善,制度规范执行不到位,领导风险意识不强,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和相应的控制措施,与改企后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不相适应。由于事业单位不用面临企业等单位在经营中的风险,以至于管理层和财务人员都不重视财务风险。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财务人员安于现状,由于不用去创收,财务人员只要把收入、支出审核无误后记入账中,就算完成本职工作,知识结构体系老化。
二、转企中应注意的财务问题
(1)搞好清产核资工作。转企单位在转制方案获得批准后,应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清产核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厅备案。转制单位应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抽调财务、审计、设备管理和技术人员等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制定清产核资方案,对所拥有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对各项负债和净资产进行全面的查实核对。一般应以转制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产核资基准日,清产核资工作应在备案后六个月内完成,并按规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主管部门和财政厅。转制单位要根据财政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表。(2)进行财务审计。转企单位在清产核资结束后,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财务审计。转制单位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在审计过程中,财务及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审计结束后,转制单位要与中介机构充分沟通,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应调整会计分录和财务报表。(3)资产评估。转企单位在财务审计结束后,要聘请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整体的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主要是因为物价变动而造成的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相差较大,采用国家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价。转制单位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上报主管部门确认和财政厅备案后,根据评估报告调整账务,同时结束旧账,建立新账,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三、转企后的财务管理
(1)调整模式,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及资金管理。转企后要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体系,要把财务管理工作融入到企业的战略经营决策中,使它与企业的业务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不但要有效地预防财务风险,还要建立合理的风险应对的策略,在风险来临的时候,使企业遭受的损失最小化。转企后的财务管理也要跳出微观,实现宏观视野,充分利用先进的现代化办公条件,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配合改制的进程。建立以市场和业务为导向的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控制各项期间费用;加强财务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拓宽筹资渠道,填补资金缺口。转企单位要把预算作为重中之重,把它当作组织内部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使资金收支严格纳入预算管理程序中,对无预算支出要严格限制,对大额资金要实施跟踪监控,以确保转企单位的资金有序的流动。(2)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转企单位要组织对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方面的教育培训,使会计人员尽快掌握企业化财务管理知识和有关工作规范,提高其会计核算水平,转变财务管理理念。财务人员也要与时俱进,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转企单位会计人员工作的重点必须转变,要从简单的算账、记账过度到参与企业的预测和决策上。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中,要求财务人员不但要精通财务管理和法律知识,还要懂得计算机和电子商务。财务人员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要了解利用国家有关转企改制的政策来为企业服务。
参 考 文 献
[1]胡惠林.论文化体制改革[J].开放研究.2005(4)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8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鄂财行资发〔*〕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厅各预算管理单位、各市州县公路、征稽、运管、港航系统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范围
省厅各预算管理单位(含厅机关、厅直属单位)、各市州县公路、征稽、运管、港航系统。
各市州交通局纳入地方财政部门资产清查范围。
二、资产清查基准日
本次资产清查基准日为*年12月31日。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及内容
1、对本单位占用的各类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登记,掌握资产的数量、结构分布和使用状况,对单位预算内、外收支情况进行逐项清理、核对,摸清各类收入的来源渠道、性质和规模。
2、对单位价值不明及未登帐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做到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
3、核实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员结构和财政供养人员状况,并登记造册。
4、对单位清产核资中盘盈盘亏、资产挂账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核实、批复后进行账务处理。
5、将单位资产数量、品种、规格、结构、原值、图片、地点等详细资料录入财政厅指定购买的北京天扬慧博科技公司设计的“湖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软件”,建立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6、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办法与步骤
1、各单位要按省政府和省财政厅要求认真做好清产核资的自查工作,自查结果于*年4月16日前报省厅财务处。各市州县公路、征稽、运管、港航系统将自查结果于*年4月15日前报各市州交通局,并抄报各省业务主管局,各业务主管局检查汇总后报厅财务处。
2、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根据省交通厅复核后的数据,对各单位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3、省财政厅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对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批复。
4、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产核实批复,由各单位将批复后的资产数量、品种、规格、结构、原值、图片、地点等详细资料录入“湖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软件”系统。
5、各单位针对清查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同时对清产核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四、有关要求
1、清产核资作为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和加强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和公共财政体制,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系,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切实加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清产核资工作专班,并将清产核资工作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于*年4月14日前报省厅财务处。
随着近年来本县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逐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总额和占全县非税收入的比重呈历年增长的趋势。其中 2011年共上缴政府非税收入专户收入 73.9 万元,占全县非税收入总额的 1.8%;2012 年共上缴政府非税收入专户收入 81.7 万元,占全县非税收入总额的 2.1%;2013 年共上缴政府非税收入专户收入 143.4 万元,占全县非税收入总额的 2.6%。
目前,全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单位和经营收入项目主要有:①计生局、卫生局、县医院、畜牧局、检察院、水务局、工会、公安局等单位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收入;②紫荆山管理所的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③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利用国有资产(资源)从事广告经营所取得的广告收入等。
从目前的管理情况看,管理范围和收入项目还比较窄。一是仍有部分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未纳入财政管理,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不足,直接“坐收坐支”,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尚在规范和清理之中。如供销联社、县委党校、体育馆、云崖寺管理局、林业局朝那湫公园、水务局水上公园管理所、种子公司等;二是收入项目比较单一,目前纳入财政管理的收入主要集中在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转让等收入项目上。门票收入、广告收入、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等项目的收入相对较少。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收入,作为一种必要的补充,同时也作为一种资产收益,也为本县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但从近几年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的管理情况及开展的年度财务检查所反映的情况看,对于这部分收入,在管理上存在的许多的漏洞,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1.部分单位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职能分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管理权在相应的财政部门,由各单位行使其使用权。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用”的管理体制。长期以来,由于部分单位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大局意识不强,私心太重,对经营性收入所有权归属于政府的观念还未得到根本上的转变,造成相当一部分经营性收入脱离了财政监管,管理职能分散。
2.资产处置程序不规范,导致资产严重流失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在将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转让、报废等处置时,要报经县财政局审批同意,按照申请、审批、处置的程序进行,并采取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单位和部门未经事前审批,进行直接定价、私自处置。随意将房屋、车辆、设备等资产进行处置、出租、出借或投资,造成了违规交易,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未能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3.投入产出不匹配,处置收益低下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大多是由财政拨款购建(置)的,一些单位在有偿出让其所有权取得收入时,往往不计成本,资产未评估,价值被低估,项目未论证等,使国有资产的耗损得不到足额补偿;一些单位在资产出租过程中,未按合同及时、足额收缴租金;一些单位将未达到规定处置条件的资产提前强行出让或报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过程中,资产收益低下,投入产出不匹配。
4.收入管理不规范,直接“坐收坐支”
一些单位将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未严格按规定纳入县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随意隐瞒、规避、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经营收入,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向所属单位集中收入和在所属单位或经营实体开支费用;以发放奖金、津贴补贴、承担费用等形式抵顶所属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仅将部分收入上缴县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这些隐瞒收入成了部门和单位中分配不公、滋生腐败的主要原因。
三、强化经营性收入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收入管理
(1)制定《庄浪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处置行为,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一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法律许可的、有效的市场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对于处置所取得的收入,要严格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制定《庄浪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拟转为经营性用途的,不管是用于出租、对外承包还是对外投资等,都应首先经过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评估后,以评估价格作为确认金额的依据,评估报告交财政部门备案。
(3)制定《庄浪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经营性收入,都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县财政局依据缴库金额,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对单位给予经费补助;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经县财政局批准扣除相关费用后,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单位年度综合预算管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保证对收入管理的规范化。
2.加大监管理力度,实现保值增值
一、在监管范围上,实行全方位管理。基于本市国有资产分布状况,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确定为经营性、行政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公益性和资源性资产四个方面。市直国有资产总量为193.3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为25.3亿元,占13.1%;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为14.5亿元,占7.5%,资源性资产为136.8亿元,占70%;公益性资产为16.7亿元,占8.6%。如果只将市直国有经营性资产作为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组建新的国资委实际上只相当于一个资产经营公司,无法解决其他领域的国有资产运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对国有资产实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不是对部门权限的剥夺,而是贯彻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依法监管,是为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行政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是为了更有效地配置行政资源;对公益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服务与公共管理的职能;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是为了使矿藏与土地等自然资源通过市场公开交易,更好地转换和优化配置,提高附加值与回报率。
二、在监管体系上,实行分类管理。针对市直国有资产上述分布状况,通过建立“三级架构”来实施“四类监管”。所谓“三级构架”,是指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一一资产经营公司一一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市国资委作为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特设机构,主要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依法监管国有资产的运营;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在市场上科学配置资源,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本收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国有资产经营业绩最大化为目的。所谓“四类监管”,就是按照“整体规划、分类规范,统一要求、分步到位”的原则,由市国资委对市直经营性、行政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公益性、资源性等四类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统计、产权登记和变动审批以及纠纷调处,并负责资产收益的监缴。具体来说,一是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业绩管理。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管资产、管人、管事;对国有参股企业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产权收益监缴。二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资产,坚持所有权属政府,有关单位拥有使用权,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资产的完整性;一旦其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则由市国资委负责对其收益进行预算管理。三是对公益性资产实行委托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公益性资产进行合理规划、开发、使用和管理;市国资委负责监管和收益的监缴。四是对资源性国有资产实行主管部门营运,国资委监管,由市有关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作为实物形态的资源性资产进行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而作为价值形态,其所有权属市国资委,形成的收益由市国资委负责监缴。在国有资产监管过程中,国有资产收益归财政,日常监管为国资委。
在运作方式上,实行制度管理。有效的运作方式,需要严格的监管制度来保证。为创新监管工作方式,我们在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上狠下功夫。制定了《市直国有资产快报制度》,规定资产经营公司、,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必须按时将国有资产变动、经营、收益等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制定了《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对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和奖惩兑现;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投资管理的办法》,对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投资规划,项目审批、项目建设等进行规定;出台了《国有资产评估委托制度》、《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公示制度趴《国有资产处置招投标拍卖制度》等,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由市国资委指派具有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评估,企业不得随意选择评估机构;国有资产损失,必须先审计、后报批,再核销;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实行阳光操作、公开公正拍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不得随意处置、私下交易、暗箱操作。
四、在产权交易上,实行规范管理。针对本市过去产权交易机构过多、各自为政的弊端,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整合,成立了荆门市产权中心(湖北省产权交易分中心),负责全市国有产权的交易。重点对产权交易管理原则、交易范围、操作办法、保障措施等进行规范。规定凡属国有资产交易,必须向市国资委先报告,经审批后,再进行资产评估,确定交易价格,向社会进行公告,在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然后由市产权交易中心按产权交易原则进行公开拍卖。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对保证产权的公开、公正、合法交易,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在“非转经”收益上,实行预算管理。长期以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在转为经营性资产过程中,存在的随意招租、自收自支、财务混乱等资产管理不规范问题。今年初,由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组建专班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核查。调查表明,2004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的资产总额为12578万元,资产收益为1312.4万元。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独立经营实体按资产总额4%、出租门店按收益的20%征收资产收益,市财政应征收309万元,实际仅收缴入库192万元。根据市国资委建议,市政府决定对市直“非转经”资产收益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即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将其“非转经”资产收益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随部门预算一并下达。今年,根据市实际,上调了征收比例(分别为5%、30%),财政全年可以征收资产占用费400万元,较去年增加208万元。不仅增加了财政收入,同时也避免了资金的体外循环。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监管措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实物财产账目不健全,家底不清
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实物财产账目不健全,甚至无账可查,虽然我们每年的产权登记要求据实相报,但真正规范运作的很少,准确性不高。有相当数量的国有财产由单位的行政科室代管,人员更换不清点、不交接;对拆迁、报废、调出的资产不核销;上级部门匹配、奖励、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不入账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二)内控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清
国有财产随意购置、出租、出售、报废,很多行政事业单位连最起码的物品领取和归还制度都没有,缺乏对国有财产实物形态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三)对国有财产收益管理不到位,流失严重
对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经济实体,以及“事改企”单位,其创收收入大部分为单位职工发福利,用于资产折旧、维修等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资金寥寥无几,特别是利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搞经营的单位,没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使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在一定范围内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使国有资产的保值乃至增值指标难以落实。
(四)对国有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
过去一向都是通过上级划拨分配方式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有的已经被单位用于商业开发,也有的以福利形式分配给单位干部职工建个人住宅或贷款抵押,使国有资产的产权模糊不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宏观方面
1.强化资产管理观念。行政事业单位首先要改“经费”观念为资产观念,树立起资产效益意识,强化资产管理观念。另外要正确处理好资产管理和资产使用的关系,特别是在把闲置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所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2.强化资产管理工作与财务管理工作的结合。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必须强化两者的有机结合。
3.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首先,通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和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其次,建立健全资产、财务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责任不清的问题。再次,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要求做到账账、账卡、账实三相符。最后,要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对盘盈或盘亏资产查明原因,该报废的进行报批处理,该入账的盘盈资产作入账处理,并及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4.继续完善和探索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的有效办法,使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微观方面
1.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责,当好管家。一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尽快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二要充分发挥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主动与资产管理机构加强联系,相互协调,形成一套规范运作程序以加强源头管理。三要适时与事业单位签订国有资产保管、养护责任状,并由他们负责将资产管理的各项指标逐一分解到科室,量化到人。四要采取行政干预手段,大胆引入奖惩机制,强化国有资产使用者的管理意识。
2.加强对“非转经”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对运用国有资产特别是运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事改企”单位和经济实体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组织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集中对以上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础。
3.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一要健全购置制度,实行源头控制。二要制定管理细则,加强日常管理。三要完善报废、报损、出售申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