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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报告可以涵盖整个项目的前期、中期、后期的整个建设过程,在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总就体现的淋漓尽致,所以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考虑的知识应该是全面性的。
防雷设施
应根据项目区雷电活动情况,结合生产生活用房、水文缆道、各类钢塔支架等水文设施防雷要求,确定防雷设施型式、尺寸、材料及布设情况。
其他设施
应根据工程形状与占地面积,测算围墙长度、庭院绿化与地面硬化面积,按需要确定测站标志、大门、消防、防盗等其他附属设施的型式、材料选择与布设情况。
技术装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水位信息采集仪器设备:主要包括超声波水位计、雷达水位计、气泡式水位计、压力式水位计、浮子式水位计、电子水尺等仪器设备性能指标确定和选型。
2. 流量、泥沙信息采集仪器设备:主要包括水文测验缆道设备(水文绞车、测验控制系统、吊箱、铅鱼、浮标投掷器等)、桥测车、流量、泥沙信息采集、处理、分析仪器和防雷接地设备等仪器设备性能指标确定和选型。
3. 降水、蒸发等气象信息采集处理仪器设备:主要包括蒸发皿、蒸发器、遥测蒸发器、雨量器、雨量计、雨(雪)量遥测采集系统等仪器设备性能指标确定和选型。
4. 水质监测分析仪器设备:主要包括水质监测分析仪器设备、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移动实验室等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确定及选型。
5 . 实时水文图像监控设备:主要包括视频捕获单元设备、视频信号传输单元设备、视频编码单元设备、云台控制等仪器设备性能指标确定和选型。
相关设备
1. 测绘仪器设备:主要包括GPS、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工程绘图仪、平板(淘宝平板热卖)仪、工程复印机、工程扫描仪等仪器的性能指标确定及选型。
2. 通信与水文信息传输处理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网络通信设备、程控电话、电台、中继站、GSM终端、卫星传输设备、数据采集终端RTU、无线对讲机(基地台)、电源设备、防雷接地等的仪器设备性能指标确定及选型。
3. 生产交通工具:主要包括巡测车、交通车、水质采样车、采样船、水质分析船等交通工具的性能指标确定及选型。
4. 供电、供水、供暖设备:主要包括变压器、供电箱、发电机、水泵、采暖等设备的性能指标确定和选型。
5. 防雷设备:主要包括生产生活用房、水文缆道、各类钢塔支架、信息采集、通信、网络等防雷接地设备的性能指标确定和选型。
6. 其他设备:主要包括防暑、安全等设备的性能指标确定和选型。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范文1.2.1 前瞻可行性研究步骤
1.2.2 工程承包项目可行性研究基本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背景
(3)项目承办单位
(4)项目建设用地
(5)项目建设期限
(6)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
(7)项目开发建设模式
(8)工程承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1.2.3 前瞻对工程承包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
(1)前瞻项目政策可行性研究结论
(2)前瞻产品方案可行性研究结论
(3)前瞻建设场址可行性研究结论
(4)前瞻工艺技术可行性研究结论
(5)前瞻设备方案可行性研究结论
(6)前瞻工程方案可行性研究结论
(7)前瞻经济效益可行性研究结论
(8)前瞻社会效益可行性研究结论
(9)前瞻环境影响可行性研究结论
第2章:工程承包行业市场分析与前瞻预测
2.1 工程承包项目涉及产品或服务范围
2.2 工程承包行业前瞻市场分析
2.2.1 政策、经济、技术和社会环境分析
2.2.2 工程承包市场规模分析
2.2.3 工程承包盈利情况分析
2.2.4 工程承包市场竞争分析
2.2.5 工程承包进入壁垒分析
2.3 工程承包行业市场前瞻预测
第3章:工程承包项目建设场址分析
3.1 工程承包项目建设场址所在位置现状
3.1.1 项目建设地地理位置
3.1.2 项目建设地土地权类别
3.1.3 项目建设地土地利用现状
3.2 工程承包项目场址建设条件
3.2.1 项目建设场址地形、地貌、地震情况
3.2.2 项目建设场址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
3.2.3 项目建设场址经济条件
3.2.4 项目建设场址交通条件
3.2.5 项目建设场址公用设施条件
3.2.6 项目建设场址防洪、防潮、排涝设施条件
3.2.7 项目建设场址法律支持条件
3.2.8 项目建设场址气候条件
3.2.9 项目建设场址自然资源条件
3.2.10 项目建设场址人口条件
3.3 工程承包项目建设地条件对比
3.3.1 项目建设条件对比
3.3.2 项目建设投资对比
3.3.3 项目运营费用对比
3.3.4 项目推荐场址方案
3.3.5 项目场址位置图
第4章:工程承包项目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4.1 工程承包项目技术方案
4.1.1 项目生产方法
4.1.2 项目工艺流程
4.1.3 项目技术来源
4.1.4 推荐方案工艺流程图
4.2 工程承包项目设备方案
4.2.1 项目主要设备选型
4.2.2 项目主要设备来源
4.2.3 推荐方案的主要设备
4.3 工程承包项目工程方案
4.3.1 项目工程建设内容
4.3.2 项目特殊基础工程方案
4.3.3 项目工程建设规模
4.3.4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量估算
4.3.5 项目主要建设工程一览表
第5章:工程承包项目节能方案分析
5.1 节能政策与规范分析
5.1.1 节能政策分析
5.1.2 节能规范分析
5.2 工程承包项目能耗状况分析
5.2.1 工程承包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
5.2.2 工程承包项目能源消耗状况分析
5.3 工程承包项目节能目标和措施分析
5.3.1 项目节能目标
5.3.2 节约热能措施
5.3.3 节电措施
5.3.4 节水措施
5.4 工程承包项目节能效果分析
5.4.1 装备节能效果
5.4.2 建筑节能效果
第6章:工程承包项目环境保护分析
6.1 工程承包项目建设场址环境条件
6.2 工程承包项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6.2.1 项目主要污染源分析
6.2.2 项目主要污染物分析
6.3 工程承包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6.3.1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6.3.2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6.3.3 水污染防治措施
6.3.4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6.3.5 绿化措施
6.4 环境保护投资预算
6.5 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6.6 地质灾害及特殊环境影响
6.6.1 工程承包项目建设地址地质灾害情况
6.6.2 工程承包项目引发发地质灾害风险
6.6.3 地质灾害防御的措施
6.6.4 特殊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第7章:工程承包项目劳动安全与消防
7.1 编制依据和执行标准
7.1.1 项目编制依据
7.1.2 项目执行标准
7.2 危险因素和危害程度
7.2.1 安全隐患主要存在部位与危害程度
7.2.2 有害物质种类与危害程度
7.3 前瞻安全措施方案
7.3.1 工艺和设备安全选择措施
7.3.2 对危险作业的保护措施
7.3.3 对危险场所的防护措施
7.4 前瞻消防措施方案
7.4.1 火灾隐患分析
7.4.2 前瞻消防设施方案
第8章:工程承包项目组织架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8.1 工程承包项目组织架构
8.1.1 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1.2 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架构
8.2 工程承包项目人力资源配置
8.2.1 项目员工数量
8.2.2 员工来源及招聘方案
8.2.3 员工培训方案
8.2.4 工资与福利
第9章:工程承包项目实施进度分析
9.1 工程承包项目实施进度规划
9.1.1 项目管理机构设立
9.1.2 项目资金筹集安排
9.1.3 项目技术获取转让
9.1.4 项目勘察设计
9.1.5 项目设备订货
9.1.6 项目施工前期准备
9.1.7 项目完整竣工验收
9.2 工程承包项目实施进度表
第10章:工程承包项目投资预算与融资方案
10.1 工程承包项目投资预算
10.1.1 项目总投资
10.1.2 固定资产投资
10.1.3 流动资金
10.2 工程承包项目融资方案
10.2.1 项目资本金筹措
10.2.2 项目债务资金筹措
10.2.3 项目融资方案分析
第11章:工程承包项目财务评价分析
11.1 财务评价依据及范围
11.1.1 财务评价依据
11.1.2 财务评价范围和方法
11.2 前瞻对工程承包项目销售收入估算
11.2.1 产品生产规模
11.2.2 项目实施进度
11.2.3 年新增销售收入和增值税及附加估算
11.3 前瞻对工程承包项目经营成本和总成本费用估算
11.3.1 费用估算基础数据
11.3.2 年总成本费用估算
11.3.3 年经营成本估算
11.4 财务盈利能力分析
11.4.1 利润总额及分配
11.4.2 现金流量分析
11.4.3 投资效益分析
11.5 财务清偿能力分析
11.6 财务生存能力分析
11.7 不确定性分析
11.7.1 盈亏平衡分析
11.7.2 敏感性分析
11.8 财务评价主要数据及指标
第12章:前瞻对工程承包项目社会效益与风险评价分析
12.1 社会效益前瞻
12.2 工程承包项目风险前瞻
12.2.1 项目风险定性分析
围标、串标是指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之间相互恶意串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排挤、限制竞争对手,以达到某一利益相关者中标的行为。
围标、串标是参与方之间结成的一种“利益联盟”;是利用不法手段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利益的行为;是招投标市场一种危害极大的“诈标”行为。其根源是诚信缺失。
从广义上讲,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者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参与围标者相互达成攻守同盟,在整个围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如,在某一工程项目招标中,同一个投标者挂靠两个以上不同施工企业(有时为全挂靠),并代替被挂靠者做出不同或类同的投标书,以各个被挂靠者的名义进行投标。而那些主动或被动参与挂靠的行为则称为“陪标”。可见陪标与围标是相互依存的关系,陪标也是围标的一种现象。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事先约定支付陪标人一定的好处或利益互换。有时围标全过程为围标人一手操办,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的条件予以协助。有时是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的资格操纵投标,而陪标人则保持沉默。
从狭义上讲,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之间串通或两个以上投标人非正当合谋投标,也可称之为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的行为。
狭义上的围标与串标处于平行关系,是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围标加一般串标等同于广义上的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也可理解为狭义串标。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的外延和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是包含关系。如果把串通投标作为主杆,则围标和狭义上的串标就是分枝。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即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
二、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1、在招投标中,某些投标人特别是“围标集团”,为了排挤其他投标人,干扰正常的竞价活动,私下串通,形成价格同盟,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导致其在评标时不能中标。
2、在分标段投标或者多次招标中。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不同的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使投标人无论实力如何都能中标,并以高价位捞取高额利润,而招标人无法从投标人中选出最优,从而丧失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投标人之间私下确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相约内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一定的“补偿费”。这种行为多发生在邀请招标中,其结果使投标者之间已不存在竞争。有时招标人在利益分配不均时,也赞成投标人这样做。陪标人的“补偿费”一般是从中标人支付的高价中获取的。
4、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几率。而被挂靠企业的资料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全部由挂靠企业承担。被挂靠企业主动为串通投标提供方便,从而形成实质上的投标垄断。无论哪家企业中标,都能获得高额回报。通过挂靠,使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得以进入原本无法进入的投标领域。
5、投标人以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这并非危言耸听。2008年4月26日,《中国建设报》报道了福建省专项整治串通投标的6种违法行为,其中,位列第6种的行为,便是“严厉打击投标人以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阻
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
(二)招标人(招标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1、招标人(招标机构)与投标人相互勾结,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如投标报名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误与偏差等)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尤其是在设有标底的工程招标中,招标人(招标机构)私下向特定的投标人透露标底,使其以最接近标底的价格中标。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由投标人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压低价格,中标后再由招标人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给予投标人额外补偿。或者是招标人(招标机构)为使特定的投标人中标,与其他投标人约定,由投标人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标价,待其他投标人中标后给予该投标人一定的补偿。
3、招标人(招标机构)通过操纵评标专家在对标书初步评审时,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甚至在一些实行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标中,为使特定的投标人中标,个别招标人(招标中介机构)不惜以种种理由确定其他最低价标书为废标,以确保特定的投标人中标。
4、招标人(招标机构)故意在编制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时,对特定的投标人予以“量身定做”,同时,设置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将绝大多数潜在投标人排斥在外,以达到串通围标、操纵招标结果的目的。
5、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操纵招标结果。特别是在邀请招标中,招标人通过派代表参与评标,一致为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在评标中进行诱导性发言等方式,以促成特定的投标人中标。
三、围标、串标的认定依据
(一)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的;
2、开标前已有反映,开标后发现各投标人的报价等与反映情况相吻合的;
3、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来源于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的;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
6、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不合理一致的;
7、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的。
8、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基本雷同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列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及利润的价格构成部分或全部雷同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如:文字编排、文字内容、文字及数字错误等);
11、有知情人举报,投标人采取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经查证属实的;
12、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招标机构)所属人员、招标人(招标机构)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2、招标人(招标机构)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
3、招标人(招标机构)向特定投标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4、招标人(招标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
5、参与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在评标中一致为某一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进行诱导性提示的;
6、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的;
7、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8、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四、围标、串标的防治对策
(一)改革招标程序。全面推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建议取消投标报名,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建议取消集中招标答疑和现场踏勘,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概况、工程地点、施工现场状况及周边环境、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并明确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时限,以及招标人公布答疑的媒介和时间等。
(二)严格资质审查。如果实行投标报名,投标企业报名登记时,必须提供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等;法人委托报名时,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要有法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技术资格证明等。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还应严格核对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行证明、投标文件印章以及项目经理证书、项目经理安全证书的单位名称都必须完全一致。
(三)改变“三金”结转方式。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缴纳或退还,招标人(招标机构)不得接受现金交付;招标人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这样做可以增加串标企业的资金风险。
(四)推行低价中标。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不设标底;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招标人在招标前公布拦标价、或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估算价或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投标人在满足招标人提出的合同条件及商务条件的前提下,直接以最低报价中标。
(五)实行资格后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应尽可能采用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采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制法,所有符合预审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通过增加潜在投标人数量,加大串通投标的成本。
(六)严守保密制度。招标人(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对投标企业报名情况严格保密,不能向任何相关人员泄露报名信息,包括法人姓名、单位地址、资质高低、联系电话以及报名企业总数等。这样做是为了给不法串标者设置有效的障碍,使他们不能轻易掌握串标范围,确定串标对象。
(七)强化专家管理。要不断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评标专家,围绕如何在评标中发现和界定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培训和交流研讨,不断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和评标技能。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八)推行电子招标。从国内招投标发展趋势看,实行电子招标是当务之急。电子招标的优势在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不见面,围标、串标的机会就会大大减少;投标人相互不知情,不知道竞争对手是谁,只能依托自身的实力投标,可以充分实现公平竞争的原则;还可以大大降低招投标成本,有效减轻招投标各方的费用负担,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1、工程项目:**乡旱片治理工程
2、项目主办单位:**乡人民政府
3、项目主管部门:崇左市**区人民政府
4、项目技术协作单位:**区水利电力局
5、项目实施协作单位:**区计划局
6、项目实施
地点:**乡岜那村
二、研究工作依据
三、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
修建一条3.5公里水渠、一条3.5公里机耕路
四、项目投资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
五、效益
将1500亩的旱地改造成水田,每年增加粮食产量120万公斤。提高当地农民收入,促进当地粮食生产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六、结论
项目建设必要,社会效益好,建设条件成熟可行。
第二章建设背景及建设意义
一、项目建设背景
**乡位于**区东南部,分别与扶绥、宁明交界,距崇左市区32公里,设9个村(居)委会61个自然屯,全乡总人口2.63万人,其中壮族占81.7%,土地总面积158.36平方公里,境内多为石山属丘陵地区,年平均降雨量在1100mm,以甘蔗为支柱产业,粮食主要有水稻、玉米等。
岜那村位于**乡西北面,离乡政府所在地4公里,距崇左市区32公里,毗邻省道20311线,上通市区,下达南宁,交通十分便利。村委会下辖8个自然屯,共526户2898人。全村有耕地面积8882亩,其中畚地7302亩,水田1580亩,是典型的畚地作物耕作区。主要农作物有甘蔗、水稻、玉米、红瓜子、木薯、花生等。
岜那村原来拥有耕地8882亩,除去部分种甘蔗,目前仅有800多亩的水田。人均年产大米207公斤,全村一直处于缺粮状态,每年吃粮不足只能从外面购买。而全村却有一片贯穿的岜弄、新庆、岜勘、坝凛、弄那、渠留6个屯的1500亩的连片旱片,该旱片地势较平坦,靠近派章水库,具有进行改造的地理优势。可以从派章水库饮水灌溉,改造成水田。
二、建设意义
可将1500亩旱地变成良田,使岜那村水田面积增加到3100亩,粮食年产量提高到人均595公斤,大大提高农民纯收入。
第三章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修建一条从派章水库到旱片总长3公里的干渠,一条3公里的配套机耕路。
第四章建设条件
第一节自然条件
一、气候
**乡地处北回归线以南,属于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春暖易旱,夏热易涝,秋凉干燥,冬短微寒。年平均气温21℃—22.3℃之间,历年极端最低气温—1.9℃,极高气温41.2℃,年均日照1634.4小时,年平均降雨量1150—1450毫米,降雨多集中于5—8月,全年无霜期间346天,除每年5—10月的雨季对施工有一定影响外,其余的均对施工无太大的影响。
二、地质地貌
岜那村地形属于平原微丘地带,主要地质为砂性土、赤红壤及小量石灰岩,地质地貌对建设比较有利。
第二节原材料条件
一、水泥
水泥是本项目的主要原材料之一。本项目实施的水泥可从崇左三家水泥厂购进,也可以从市场购进,货源充足。
二、石料
石料是本项目使用量最大的原材料,本项目改造的渠道两边有石山,所用石料需要就近开采及加工。
三、钢材
钢材可以从市场购进,货源充足。
第三节协作条件
一、交通
岜那旱片位于岜那村岜弄屯、新庆屯、岜勘屯、坝凛屯、弄那屯、渠留屯,可正常通行拖拉机,进行配套机耕路的修建,对施工队进场、原材料运输等较有利。
五、管道及机电设备
管道及机电设备可以从县水电物资或从南宁市管道、机电设备市场购进。
第五章总体规划设计
新建一条3公里的水渠,贯穿岜弄屯、新庆屯、岜勘屯、坝凛屯、弄那屯、渠留屯6个屯的旱地,提供从派章水库引来足够灌溉1500亩水田的水量。新修一条三米宽的机耕路,保证拖拉机、农机等能够畅行。
第四章环境保护
本项目为非生产性项目,不产生废气、废水,在施工用开挖土方、运输,使用水泥等产生少量污染,只要采取相应措施即可减少污染。
第五章项目实施安排
1、年月完成项目上报审批。
2、年月完成工程测量,初步设计,并落实建设资金。
3、年月至年月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
第六章项目组织管理
本项目由**乡政府会同区发展计划局、水利局、农业局、建设局组织,由**乡政府负责日常工作,水利局负责技术指导,项目点所在地政府及村委负责各项理顺工作,项目资金由**乡
政府管理,设立专项户头,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负责制,严格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七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估算依据
1、工程量估算以拟建工程建设规模及布置情况为依据。
2、土建工程估算单价参考当地类似工程的单位造价。
3、其它材料费均按目前市场价格及杂费进行估算。
4、其它费用的取费率参考1994年水电厅颁布的《广西农村水利工程概(预)算定额及编制暂行办法》规定的费率。
二、投资估算
本项目为非生产项目,不需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即为项目的总投资,项目总投资为5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20.25万元,床架费用2.6万元,安装水电2.7万元,不可预算、其他1.5万元。
1、建筑投资:450m2×430元/m2(含材料、人工)=20.25万元
2、床架:200件×130元/件=2.6万元
3、水电:450m2×60元/m2(含材料、人工)=2.7万元
4、不可预算、其他:1.5万元
三、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为27.05万元,其中申请的以工代赈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25万元,地方配套资金2.05万元。
阿克苏市地处亚欧大陆腹地,塔里木盆地西北边缘,自然条件差,盐碱荒漠,沙地多,形成土地面积大,总体质量差的特点。全市土地总面积144.15万公顷,其中未利用土地103.58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1.85%。土地资源受所处的地理位置的制约,全境干旱少雨,积温多,温差大,地形相对平缓,具有典型绿洲地貌和灌溉农业的特征。阿克苏市光热资源丰富,农林牧各业生产基础较好,在未利用土地中有大片可垦荒地,水资源相对较丰富,开发潜力大。市境内已发现的矿种有钒、磷、煤等17种,已开发利用的有磷、石灰岩、石英砂岩、片岩、砖瓦黏土、沙石料6种。
阿克苏纺织工业城位于阿克苏市主城区东南方向,距市中心10公里,与火车站紧密相邻,距阿克苏机场15公里,距乌鲁木齐1000公里,500公里范围内与伊宁、喀什、和田、克州、库尔勒相邻,距吉尔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凯克约500公里,处于南疆的中心区域。阿克苏纺织工业城于2010年10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成立,为自治区级开发区。阿克苏纺织工业城是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三城七园一中心”的首城,规划面积54.58平方公里,规划总目标:棉纺600万锭,机织7.6亿米,针织7.2万吨,袜子20亿双,服装1.0亿件,家纺500万件/套,产业用纺织品1.0万吨,配套产业2.0万吨,就业20万人。
二、纺织工业城发展现状
阿克苏纺织工业城自成立以来,累计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92.7亿元(其中依靠融资49.5亿元,本级财政投入3.3亿元,国家产业扶持资金10亿元,自治区及地区投入资金16.7亿元,援疆资金投入1.7亿元,吸纳社会资本11.5亿元),产业类项目投入232.07亿元。
纺织服装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初具规模。截至目前,开发区累计签约纺纱总规模505万锭、织机(含剑杆、喷气、大小圆机)6796台、服装(含电脑针织服装)3330万件(套)、袜机1000台。入园纺织服装企业已达53家,其中:纺纱企业16家,织布企业13家(含5家纺纱企业)、家纺服装企业10家(含4家织造企业)、其他类企业23家。预计到“十三五”末,可实现纺纱400万锭、织布3.11亿米、家纺服装3200万件(套),完全实现全产业链配套。可实现工业总产值158亿元,顺利实现百亿元产值目标。
产业现状。截至目前,纺织工业城累计注册企业383家,其中纺织服装企业突破100家。先后引进华孚色纺、联发纺织、雅戈尔纺织、锦恒昌服饰、新奥针织、青岛恒煜引春机械、标信纤维、昆鹏地毯、科宁针纺等一批国内外知名企业。已形成300万锭纺纱、2722台织机(年产6500万米)、3270万件(套)家纺服装、1500台袜机、2万吨纤维染色规模。实现纱线产量15万吨、织布产量4000万米、家纺服装产量3270万件(套)、织袜产量7600万双。2017年,实现工业总产值80.31亿元,完成工业增加值19.2亿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6.72亿元,其中纺织服装产业投资位居全疆第一;完成招商引资到位资金40.19亿元,累计带动就业3.7万人,2018年上半年实现就业4850人,解决贫困家庭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2692人。为完成就业脱贫及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做出巨大的贡献。
关键词:三线城市 物流 连锁加盟
1 三线城市——亟待开发的市场空白地带
近20年内我们国内的物流运输业飞速发展,出现了很多著名的品牌企业。这些企业占据了中国大城市的几乎半壁江山。一些中小型物流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迅速成立运营。大多数物流企业都愿意把目光投入到客户相对集中的大中城市,不愿意去小城市拓展市场,造成我国目前物流企业分布不均,一、二线城市物流企业多如牛毛,而三线及以下城市稀缺的局面。
目前在我国,除了国有的中国邮政,服务网点遍布全国,深入到村镇级别外,很少有物流运输企业,能把服务网点,拓展到三线以下城市。通过2009年我国综合排名100强的物流企业名单,我们可以看到,北京市有14家企业进入百强,福建有13个,山东有12个,广东11个,河北8个,上海8个,河南6个,广西3个,江苏2个,浙江2个,天津2个。其余企业基本分散于其他省份。根据对2009年物流百强名单中,入围较多省份的物流企业数量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分布在三线城市的物流企业数量远远少于分布在二线、一线城市。这充分表明在我国物流企业大部分集中于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有些城市物流过于饱和,而大部分西部地区、中部内陆地区,物流服务极其匮乏。
二线城市中,沿海城市、省会城市,物流企业分布虽不如一线城市密集,但是国际知名物流公司(邦德物流、UPS,敦豪快运等等)与国内知名物流公司(宅急送,申通快递、圆通快递、天天快递、韵达快递等等),均已悉数入驻。在这些城市的消费者,也可以充分获得这些物流企业为其提供的完整的物流服务。而三线城市,尤其是地处内陆交通欠发达地区的三线城市,物流公司的数量大大缩水,大部分三线城市及以下级别的城市的消费者,基本都因物流服务欠缺问题,无法实现交易。
而且,因物流公司网点不多所致运输成本上升,导致物流资费也不断上升。比如,从北京上海这些大城市,因物流企业多,竞争激烈,服务费用也互相竞价导致相对低廉。而三线城市,因物流企业数量少,顾客选择余地小,因此同样的物品、需要运输同样的里程,往往资费要比一线城市高出很多。
物流企业分布不均的局面,由来已久,短时间内无法彻底改变。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这种局面的出现,也恰恰让我们看到了一个绝佳的商机:大家都不愿意去的区域,往往是物流企业匮乏的地区,因此也注定会有大块的市场空白点。倘若能在这些市场空白地带做好文章,一定会给企业带来不菲的收益。
2 三线城市连锁加盟模式适用性
2011年底,笔者分布对北京动物园服装批发市场、大红门服装批发市场、中关村电子批发市场等三大市场的300名商户做了随机调查采访,有超过2/3的受访者表明,希望物流服务深入到更小级别的城市。本次调查仅仅尽管范围和调查对象都有局限性,但是调查的结果也足以反映出消费者对于三线及以下级别城市的物流需求。
2.1传统经营模式弊端困扰企业发展
据国家发改委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1—7月,社会物流总额为88.2亿元,同比增长13.6%;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6万亿元,同比增长15.5%:社会物流总费用4.3万亿元,同比增长18.5%。物流行业作为生产业,为国家一、二、三产实物生产和服务生产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作为以物流资源产业化而形成的一种复合型或聚合型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发展空间。在物流业高速发展的背后,却存在众多制约其发展的因素,可谓隐痛甚忧。
2.1.1门槛太低标准参差不齐
目前,山东省内仅合法注册的物流业者已达5万多家,物流车辆80多万辆。到2010年底,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物流企业有350家,注册的物流个体商家6971个。其中在2010年新注册的物流企业就有148家,物流个体商家4183个,物流企业、个体物流商甚至还有没有执照的黑物流,鱼龙混杂没有统一的管理,一时间让客户难分真假。发展太快,又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使很多不法商家乘虚而入,许多正规的物流企业都深受其害。
2.1.2运输成本过高
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很快,GDP已占到世界的5%,进出口占整个GDP比例已超过了美国。无锡变成了世界上主要的集装箱和运输中心,深圳的增长也非常快。但中国物流业整体发展仍比较缓慢,在很多方面成本较高。
物流业成本过高降低了产品的竞争优势。美国经济中只有10%左右是物流,中国经济中物流所占比例则超过20%。中国物流管理的低效率在成本方面也是较高的,美国物流每个部分的成本都比中国低,管理方面的成本只占3%—8%,但中国却达到了15%左右。
近年来,物流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已经成为限制物流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据了解,一个货运企业的交通费用里,燃油费只占不到30%,而路桥费却占到了70%以上。据统计,2010年中国物流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约18%左右,比发达国家高出一倍。过高的物流成本直接导致国内许多商品价格的升高。不断升高的商品价格和不断增长的物流成本互相作用,让很多商品经销商表示负担不起,也导致了我国的物流业低价化、同质化,利润率偏低。
2.1.3社会化物流需求不足和专业化物流供给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存在,“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物流运作模式还相当普遍;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黄石市现代有轨电车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黄铁司〔2017〕103号)、《黄石市现代有轨电车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黄石市现代有轨电车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复函》(黄土资预审字〔2017〕23号)及黄石市现代有轨电车一期工程规划红线图已收悉。经组织专家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就有关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黄石市现代有轨电车一期工程是符合黄石市自身特点、实现高效现代轨道交通系统的重点建设项目,对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促进中心城区空间布局规划的实现,拓展城市空间,促进黄石市与大冶市两市的融合发展,构建城市公共交通骨干系统,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沿线城市建设及城市经济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整体风貌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
该工程由T1线(含车辆基地)和T2线组成,两条线路均呈Y型平面布局,线路总长37.106km,其中T1线长17.83km、T2线长19.276km,共设45座车站,其中1座地下车站、2座高架车站和40座地面车站。
T1线由主线和支线组成,主线起于下陆站,止于芜湖路站,途经下陆组团、团城山组团、胜阳港组团、磁湖南组团和黄石港组团,沿线经东方大道南侧的规划道路、广州路、磁湖路、苏州路、穿越磁湖后沿铁黄支线通道(沿湖路)、武汉路,线路长15.42km,设19座车站;支线起于磁湖路站,止于黄石北站,沿线经磁湖路、大泉路,线路长2.41km,设4座车站。
T2线由主线和支线组成,主线起于发展大道站,止于东风路站,途经下陆组团、大冶湖核心区组团,沿线经发展大道、新冶大道,线路长9.668km,设12座车站;支线起于大棋路站,止于林家咀站,沿线经大棋路、高铁大道、大冶北站南规划路、大冶北站东规划路、新城大道,线路长9.608km,设10座车站。
该工程设陆家铺车辆基地一处,接轨于下陆站,占地17.83公顷,在车辆基地内设置运营控制中心。车辆选用最高运行速度为70km/h的100%低地板钢轮钢轨有轨电车,采用车载超级电容加充电站的供电方式,近期配置5模块车辆53列;配置供电、通信、信号、给排水与消防、售检票、电扶梯、站台门等运营设备。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工程估算总投资51.4亿元,资金来源为多方筹措。
四、建设期限
该工程建设期限为24个月。
请接此批复后,认真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优化工程建设方案,研究各类公共交通之间的有效转换和衔接途径,明确项目建设和管理模式,落实投资主体和资金筹措方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我委审批。该项目拟采取PPP模式,待项目管理公司组建后,可适时变更项目业主。
本批复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工作的依据,不得作为征收及拆迁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我委批复同意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由于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发生变更,以此批复为准,原《关于黄石市铁黄支线(含企业专用线)开行现代有轨电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黄发改审批〔2015〕258号)废止。
附件: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意见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司法保护公平性
一、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司法处遇中三个突出问题
(一)从刑罚方面来看,非上海籍未成年被告人缓刑适用偏少
近年来,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犯罪虽已得到有效控制,但总体升幅仍较大。上海法院判处的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由2004年771人上升到2009年1454人,增幅达88.59%;而同期上海籍未成年罪犯从2004年的779人下降到2009年的621人,下降了20.28%。同时,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占上海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例亦总体上升,2004年占49.74%,2005年占56.57%,2006年占61.01%,2007年占68.34%,2008年达峰值占83.27%,2009年开始下降,占70.01%。因此,在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已成为上海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外来未成年人司法处遇上的平等性问题成为法院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课题。
1.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情况有所改善。与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已成为上海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形成对比的是,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监禁刑的情况与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差别不大,但适用缓刑的人数并未过半。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2004年30人,2005年45人,2006年59人,2007年83人,2008年184人,2009年142人;同期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罪犯总数分别为379人、489人、520人、497人、483人、421人(图表2)。这组数据表明,一是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数在逐年提升,尤其是2008年开始显著增加,同比增长了121.68%,近两年来上海高院重点强调的上海籍和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在司法处遇上的平等性问题已取得突破。二是相对于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情况而言,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出现增长停滞遭遇瓶颈期的可能。
2.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比例偏低。从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法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情况看,2006―2009年适用缓刑率维持在28%左右;同期上海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详见图表3)。我们再看上海法院审理的上海籍与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的三组数据。第一组数据为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数占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例,2004―2009年逐年上升,分别为3.89%、3.82%、3.95%、4.53%、8.59%、9.77%;同期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数占上海籍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4.8%、49.06%、48.27%、48.76%、69.53%、44.93%。
第二组数据为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总数中非上海籍罪犯的比例,2004―2009年分别占7.92%、9.2%、11.34%、16.7%、38.1%、33.73%;同期上海籍罪犯的比例分别占92.08%、90.8%、88.6%、83.3%、61.9%、66.27%。第三组数据从对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明显改善的2008年、2009年犯罪情况看,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犯罪占首位,2008年占犯罪总数的35.55%,2009年占33.93%;盗窃犯罪占第二位,分别占犯罪总数的35.08%、32.92%;第三至第五位依次为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上述五类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百分之九十左右。以占未成年人犯罪七成左右的抢劫罪、盗窃罪进行分析一般意义作为重罪的抢劫罪中非上海籍未成年人所占比例明显高于上海籍未成年人,在盗窃罪中情况也相同。上述情况表明两点,一是上海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也许与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以及流动人口太多有关。但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总体来看,全国法院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指标仍然较低。因此,对未成年罪犯仍应依法扩大适用非监禁刑。二是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情况明显改善,但由于其犯抢劫罪比例较高,因而出现缓刑增长停滞现象,故上海法院对未成年罪犯依法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的主要障碍可能在于非上海籍未成年人。
(二)从程序方面来看,非上海籍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不到场情况较为突出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人制度做过一系列规定: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1998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第1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出庭。法定人无法出庭的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然而,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法定人不到场的问题,其中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的法定人缺席情况尤为严重。我们对上海法院2008―2010年法定人到庭情况进行了统计(详见图表5)。从中可以看出,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定人出庭率维持在50―60%之间,其中上海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出庭率明显高于非上海籍,前者超过80%,后者则不到50%。上述情况表明,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尤其是非上海籍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应当有所作为。
(三)从刑罚执行方面来看,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机制有待提高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大发展过程中,城市化进程的结果是成千上万的流动人口从农村进入城市。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丰富,未成年人思想活跃,涉足犯罪的领域不断宽泛,犯罪手段不断向技能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为此,家庭、社会、司法如何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如何增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如何完善与之相匹配的社区矫正手段已迫在眉睫。从法院的角度看,我们认为,未成年罪犯尤其是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规范性未能充分显现。2003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以下简称文件),提出了在我国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路、任务和工作方法,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据此,上海建立了市、区县、街道三级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职能组织,培育成立了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并组建了社会工作者和社
会帮教志愿者队伍,截止2009年12月,本市直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工队伍125人,志愿者队伍近万人,并吸纳了400余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26758人。文件明确提出,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表明我国顺应世界刑罚发展的潮流,真正重视未成年人行刑社会化的问题。但是,如何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如目前实践中主要包括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以及就业指导、生活指导等。在上海,针对未成年人的分类矫正措施主要有:加强法制教育、行为养成教育;利用家人、亲属力量,营造家庭关怀的环境;对未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人员,督促其参加学历教育;改善人际交往能力,培养团队合作意识,根据年龄与身心发展特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等辅助活动;推荐参加相关的就业技能培训,掌握一技之长②。这些项目对矫正期间预防少年犯重新违法犯罪能够发挥一定的效用,但是其不足之处表现为有些项目缺乏对于特殊矫正对象的针对性,未成年人精力旺盛、思维活跃,人生的道路还很长,如果不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完成他们的重新社会化,不引导他们对今后的生活作出规划,他们很容易陷入迷茫,出现反复。同时,依靠上述125人的社工队伍不仅要针对未成年人,还要包括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矫正工作,其质量和效果可能还有待提高,其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亟需加快。
2.以户籍为依托的社区矫治体系不适应社会发展。目前的社区矫正体系尚未适应人口大流动的社会经济发展新格局。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以罪犯户籍所在地为执行地。对于短期来上海的流动人员尚可将其送回原籍,民工代则大多数在上海就学或就业,送回原籍非常不现实;同时,由于我国未建立异地矫正委托制度,委托外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矫正存在困难;再者,外来未成年人可能经常流动,被判处非监禁刑后相对于本地未成年人而言较难跟踪,由此提高了社区矫正成本。以上海为例,公安机关的市局、分局、基层公安派出所与社区矫正部门均建立了日常联络制度,规定派出所必须确定专人担任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定期向司法所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对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按照“居住地为主”原则,要求公安派出所及时查找下落,并分别通知对象户籍地和居住地司法所落实监督考察措施。公安机关不仅将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范围,还将其作为每年公安部对公安派出所进行等级评定的常规项目。公安机关的上述举措无疑已弥补了刑诉法规定的不足,但并未将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纳入其中。上海市政府购买的服务范围内,社工组织、社区机构并没有帮教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的职责,目前在闵行区等试点的包括非上海籍罪犯在内的矫正工作,主要由区政府购买服务。因此,相对于本地户籍未成年罪犯来说,外来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难度相当大。
二、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存在差别的原因分析
(一)非上海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比例偏低的原因
1.从审前采用强制措施情况看,法院对部分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只能选择监禁刑。对非上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少是法院面对的普遍性问题。公安、检察机关对外来犯罪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相对较少,客观上使一些罪行较轻的未成年被告人移送法院时已被关押数月,使原本可以直接宣告缓刑、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在关押后再适用反而可能失之过重,法院只能关多久判多长刑期。当然,产生上述问题有其客观原因。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实践中,这些条件对外地人或未成年人适用时尤为困难。首先,由于多数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在身边或流动性大,无法提出传统意义上的合适保证人。其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能力自行缴纳保证金。如果由其监护人或者亲属代为缴纳,即使违反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规定,保证金被没收,也体现不出对未成年人的惩罚作用。第三,有些涉罪的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在犯罪地无稳定居住地、经济来源和社会关系,一旦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很难保证不脱保,从而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这是承办人最大的顾虑。
2.从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条件看,外来人员一般难以达到。刑法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6条明确规定,在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适用缓刑的规定且具备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三种情形之一的,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时,应当宣告缓刑。从上述法律规定看,第一,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除应具备刑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尚需“同时具备”另行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因此,从《解释》第16条的文义理解角度看,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比成年人更为严格。第二,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是否初次犯罪、是否退赃或赔偿比较容易判断。但是,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则没有权威的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人是否有悔罪表现,通常从是否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否积极退赃、是否检举揭发同伙的罪行加以考虑。由于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所得赃款、赃物大多用于生活开支或挥霍,很难退赃或赔偿,因此,悔罪态度很难达到一般认为适用缓刑的条件要求。同时,监管、帮教条件仍然是缓刑适用时作为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必要条件。司法实务中,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意见的规定,判处缓刑案件应进行审前调查工作。从上海地区看,由于普遍建立了社区矫正组织,上海籍的被告人一般由社区矫正组织承诺监管,故适用缓刑比例较高。但对于非上海籍的民工二代、流动外来未成年罪犯,由于尚未完全列入社工帮教范围,很难提供可以实施监管的材料,故缓刑适用率偏低。可见,在缓刑的适用上,户籍以及经济状况等外部条件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了很大影响。我们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6―2008年对未成年罪犯的判决为例,在适用缓刑的457人中,上海籍370人,占缓刑总数的81%;非上海籍87人,占缓刑总数的19%。在适用缓刑的非上海籍罪犯中,在上海有固定住所的民工二代74人,比例达85%;短期来上海的流动人员只有13人,比例为15%。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人不到场的原因
我们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定人缺席与法律规定不完善有关。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在场。“可以”而不是“应当”这个关键字眼,凸显了法律对该问题的基本态度。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均对法定人在场制度缺乏明确、严密的规定。如:法定人在场的作用是什么,他们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和承担哪些诉讼义务,法律对此没有作明确规定,直接影响了这一制度的实践效果;如果
公安、司法机关在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通知了法定人,而其没有到场,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定人在场如果起了相反的作用,法律没有相应的排除性的规定;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在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没有通知法定人,也没有任何的法律后果等等。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在审理阶段,法院对法定人经通知后不到庭的,也缺乏强制措施,只能记录在案。由于缺乏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人不到庭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非上海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有的因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或经济困难而不能到庭,他们的缺席率超过50%,使未成年人独自面对刑事诉讼时可能对其身心上均造成损害。
(三)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存在缺陷的原因
1.现有法律法规等不完善。目前,我国对未成年罪犯执行刑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监狱法》、《少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监狱法》第6章“对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共有四个法条。其中,第77条规定:“对少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该法条属于准用性规范,因此,《监狱法》中直接规定对少年犯执行刑罚的法条仅有三个。依据《监狱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部于1998年12月1日实施《少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8章65条,是对少年犯执行刑罚的主要法规依据。上述两部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作出具体规定。2003年7月10日,两高两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年9月2日两高两部又联合《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虽明确规定“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但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的发展仍不平衡,《意见》的法律位阶过低。另外,有的地方性规章也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如上海市教委2010年9月作出的(沪教委职(2010)37号)《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关于对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的规定不符,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
2.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缺乏配套措施。虽然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已经开始,但是在机构、人员、设施、矫正措施、评估手段、适用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以上海为例,社工的配置比例已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社区矫正经费需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同时,上海目前存在青少年社工和矫正社工两支社工队伍,分别隶属于团市委和市司法局矫正办。青少年社工熟悉青少年特点,目前有部分工作是对法院审判的未成年被告人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矫正社工对社区矫正更为专业,但不仅对未成年罪犯且对成年罪犯均要开展矫正工作。我们认为,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正需要有兼具上述两支社工队伍之长的专业社工担任。从全国情况来看,以户籍所在地为基本依据的矫正对象划分方法缺乏科学性,异地委托机制亟需建立。
三、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公平问题应对措施
(一)依法扩大外来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
刑事法律作为法律制度中最严厉、最根本的底线式保护制度,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和维护社会安宁秩序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必须努力改造和完善不利于平等保护的刑事法律制度及其配套工作机制,在外来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问题上,可以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努力改进。
1.及时转变观念,在侦查阶段扩大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如前所述,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判非监禁刑少的原因之一,是审前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较少。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一是深化平等保护意识。随着流动人口越来越多,外来人员的平等权问题已逐渐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进入刑事诉讼领域的外来未成年人同样应平等地享有权利。比如在审查批捕阶段,树立对未成年人“不捕为一般,逮捕为特殊”的理念,引入“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制度”,通过对外来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平时表现、家庭情况和帮教条件等的综合评估,对未成年人尽可能不予逮捕。对于预备犯、中止犯、初犯、偶犯以及被胁迫、诱骗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未成年人,在综合权衡后尽量不予。对于必须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加快结案速度,以缩短羁押时间。二是完善保证人和保证金制度。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其本人或法定人、近亲属无法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在犯罪地已经就业的,考虑由其雇主作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犯罪地就读或有固定住所的,可由当地社区矫正机构作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如果系流浪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考虑建立一种公益性质的保证机构为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2.正确理解法律,对外来未成年罪犯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解释》第16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而非可以)宣告缓刑。从法律层面来看,这里缓刑的适用条件并没有因户籍的不同而不同,同样,刑法对管制等非监禁刑也没有不同规定。实际上,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刑法和《解释》中悔罪态度及监护、帮教条件的规定。我们认为,第一,关于悔罪表现。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其本人并不具备经济基础,只要认识到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并真诚悔过的,不需要同时具有退赃或赔偿等其它条件即可认定其有悔罪表现。第二,关于监护、帮教条件。刑法第76条明确规定,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必须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完全可以是社区矫正组织。因此,只要罪犯真诚悔过,法院对在本地就学、就业或有相对固定住所的罪行较轻的外来未成年人同样可以判处非监禁刑,但在判决前必须做好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
3.不断创新机制,加大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力度。建立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机制,对未成年罪犯重返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上海法院在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方面已迈开了积极的步伐,如长宁法院少年庭创设了“刑事和解面谈会”,由法官组织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人等就犯罪对社会产生的危害、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是否谅解等进行面谈。将“两个自愿”即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均自愿进行刑事和解,“三个充分”即被告人充分认罪悔罪,被告人或家人充分赔偿,被害人充分谅解作为刑事和解的必备条件,逐渐形成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工作的特色;普陀法院少年庭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力度以促进刑事和解,据统计,2008年,该法院
96%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前调解成功,并自动履行完毕,为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创造了条件。可见,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可以从根本上提高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我们认为,刑事和解也适用于侦查、阶段,在被害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达成谅解的基础上,对罪行较轻的嫌疑人尽可能不予或采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为未成年人融入社会、悔过自新创造条件。
(二)创新建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针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不到场参加诉讼的现象,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上海推出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刑罚执行过程中,在法定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情况下,指定合适的成年人参与司法过程,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西方国家较为普遍设置的,体现对于特殊犯罪人的人性关怀,追求程序正义的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合适成年人到场的主要作用是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协助其与警察沟通,同时监督警察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的行为。
在我国,对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还具有一定的争议。2010年5月,上海市公检法司联合签署《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在省市级层面率先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200余名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和基本法律常识和相关知识的专业社工、学校教师、共青团干部、青保干部等被核准为合适成年人。上海在借鉴国外合适成年人制度时,根据中国国情进行了创新。我们认为,合适成年人不仅可以在协助沟通和防止刑讯逼供方面发挥作用,在法院审理阶段,当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不到场或不到庭时,合适成年人可以起到“家长”的作用,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合适成年人在法院审判阶段继续参与有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月颁布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9条第4款规定:“少年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教育、感化少年被告人的,经过审判庭庭长批准,可以准许或者邀请到庭,但不得向外界传播或者提供案件审理情况”。合适成年人即符合上述标准。因此,上海规定合适成年人可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主要的权利与义务有: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兴趣爱好、家庭情况、成长轨迹等情况;与涉罪未成年人会面交谈,了解其对权利义务的知晓情况、合法权益有无遭受侵犯情况等;安抚涉罪未成年人,帮助消除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参与庭审,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阅看庭审记录,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等。
合适成年人在法院审判阶段参与诉讼,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有立法中法定人参与诉讼制度的缺陷。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出庭。法定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该记录在案。”由于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不到庭情况严重,仅仅记录在案只是解决了程序上的合法性问题,而未成年被告人尚不具有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由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可以帮助他们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以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对于那些父母在服刑或者藏匿、失踪、死亡等无法以及其他无能力或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等不宜到庭的情况,可以通过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定人空缺的问题。
另外,在合适成年人义务方面,我们增加了“涉罪未成年人(含外地来沪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参与诉讼的合适成年人一般应当继续参与其刑罚执行期间的帮教矫正工作”的条款,这对解决被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尤其是外地来沪未成年人的帮教问题,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由于涉及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如果侦查、、审判、矫正阶段由不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也会影响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效果。因为如果不同阶段由不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他们每个人对案件的了解都是阶段性的,对未成年人的了解就可能是片面的,且未成年人不断面对新的陌生人也可能造成他们心理上的不稳定,因此,上海《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要求,案件处理的各个阶段尽可能由同一个合适成年人参与。这样,合适成年人在未成年被告人经过公安、检察、法院一系列的诉讼阶段后,已成为未成年被告人最感亲切和对其最为了解的人,他们能够用最容易为未成年被告人所接受的教育方式进行教育。尤其是在社区矫正阶段,如果有同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矫正将起到积极作用,必将有利于对外来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及行刑的社会化。
(二)逐步完善对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制度
对未成年罪犯尽可能处以非监禁刑并在社区进行矫正,同时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实行不同于成年人的管理制度,这已成为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共识。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执行与成年人并无大的区别,同时,当前又面临大量流动人口犯罪的社区矫正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在将社区矫正工作及时上升到法律规定层面的同时,目前在社会发展大格局下,建立适合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制度问题值得重视。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的指导思想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为核心,采取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并重的方针,通过建设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基地、形成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团队,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和工艺,缩短技术转移和推广应用的周期,推动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快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针对产业发展的重点,将具有重要及长远市场价值的重大科研成果进行完整的工程化和集成化研究开发,消化、吸收和集成创新引进的先进技术,基本完成产业化开发的全部过程,为产业化规模生产提供成套成熟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并能不断地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培养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原则: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重大科研成果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为任务,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科研机构、强势企业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
第五条工程中心应具备的主要特点:工程中心总体上要通过优势组合,形成不断技术创新的能力,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工程中心运行机制要实现完全的企业化,工程中心发展方向要实现市场化和国际化。
1、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的能力和设施及人才队伍;
2、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能以市场为导向,进行重大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国内一流的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3、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确保科研成果通过工程化和产业化研究开发向规模生产的转移,完成产业化过程;
4、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设计、咨询、评估及建设的能力;
5、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对技术、产品、工艺、装备等持续不断创新与消化国外先进技术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条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国家计委研究确定组建工程中心的领域范围,并采用文件或公告形式。
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委在有关文件或公告中公布的领域;
2、具有明确且可行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
3、在该领域中有优势的、系统的、扎实的科研开发与产业化工作基础和特色;
4、已有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5、已有进行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6、具有强烈市场意识和产业化能力的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在该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
7、具有符合该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8、具有培养高层次研究开发人才和工程管理人才的能力。
第八条工程中心立项采用公开招标、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遴选。评审的重点是:(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领域的当前和长期市场价值评价,对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评价);(2)申报单位条件(科研开发与产业化工作业绩、特色和持续发展能力,技术开发、系统集成与产业化队伍能力,经营及管理班子能力,资金筹措能力);(3)方案可行性(目标任务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发展思路与经营计划的可行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运行机制的合理性)。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组建形式:国家鼓励由该技术领域中的优势科研单位(大学)与该产业领域中具有产业强势的企业以及社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组建。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组建形式,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科研单位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的投入。
第十条工程中心采用"先组后建"(先组成项目法人,后建设工程中心)的方式。即在申报工程中心项目建议书时,应明确工程中心项目法人的组成方案;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在完成项目法人(项目公司)的注册后,由新组成的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可研编制机构编制工程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依托某一单位组建工程中心的,也应注册成立独立的工程中心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的立项程序:由拟筹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工程中心的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一),经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组织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并经综合研究后批复立项;工程中心的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可研编制机构编制工程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二),经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组织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并提出项目评估报告,必要时国家计委将请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审查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专家论证并提出论证结论,经国家计委综合研究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大型企业。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中心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并对工程中心的组建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建设所需资金采用以科研单位投资、企业投资和社会投资为主,国家投资、部门投资和地方政府配套投资为辅的原则筹措落实。国家投资不采取定比率安排的方式,视具体项目情况在立项时初步研究确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最后确定。工程中心的每个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金中的现金投入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建设投资中国家安排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所需的设备、仪器;建设工程化的验证环境、测试条件和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引进技术和软件、人员培训等。具体用途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安排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建设采用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工程中心建设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落实所承诺的建设条件,并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调整,须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建设超概算的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筹措解决。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及时处理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产业化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国家计委有权及时调整或终止工程中心的建设,并收回国家的投资。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建成后,由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提出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国家计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国家计委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大纲》(另发)进行验收。
环境工程综合实验是本科生提高实验实践技能、培养科研兴趣的重要途径,是环境专业实验教学的核心环节。各高校针对综合实验不断地改革探索,逐渐形成了实验项目设置合理、授课内容科学、教学方法有效的、具有鲜活生命力的实验体系。文章介绍了环境工程综合实验课程的体系设计,并就教学各个过程管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环境工程综合实验;实验教学示范;教学过程管理
2013年以来,环境工程专业认证工作得到了很大的推进,高校希望借此为契机,促进环境工程教育国际化,以提高工程人才培养的质量[1-4]。工程人才培养过程中,实践能力和工程创新能力培养是重中之重,环境工程综合实验作为实验实践教学体系的核心部分,必须不断地改革创新,才能符合专业教育的国际化进程[5-7]。目前不同高校开设的环境综合实验各具特色,开课时间和实验内容不同,但共同点都是剥离于理论课的一个独立课程,这样综合实验可以不受理论课的限制,使得综合实验更加具有综合性、开放性和设计性[8-12]。我校环境工程综合实验依托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一门“以科研开放反哺实验教学内容,以实验设计启发原始创新能力,以综合实践带动工程实际能力”为特色的开放式、立体式综合实验。本文详细介绍了实验体系设计特点,并就教学过程管理进行了探讨。
1环境工程综合实验体系设计
构建开放式、立体式环境综合实验的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工程实践和创新能力,该课程开设在夏季小学期,采取集中时间段开课方式,授课对象为二年级升三年级的本科学生。小学期集中开课,一方面学生完成仪器分析、环境工程原理、环境监测、环境微生物等基础理论和基础实验的学习后,掌握了一定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实验技能,另一方面学生能够利用一个完整的时间段集中精力投入实验实践中,教学效果更为显著。课程由三个部分组成:讲座、参观实践和综合实验。整个实验体系以综合实验为主线,实验贯穿整个课程,实验部分选择贴近学生生活的实验设计,以提高学生开展实验的热情和兴趣。以“校园环境检测”为背景,涵盖水、气、固废等主要方向,占总课程的70%以上,其间穿插讲座和参观实践内容,以丰富实验教学体系。综合实验体系设计如图1所示。
2环境工程综合实验过程管理
教学过程中能否达到预期实验体系设计的目标,过程管理尤为重要。一、实验过程管理主要包括:实验大纲及讲义、课堂讲授、实验方案讨论、实验准备、实验演示、实验结果分析和实验报告;二、讲座过程包括:讲座教师选择、讲座内容把握;三、参观实践过程包括:课堂讲授、问题准备、入厂教育、中期考核、实践报告。下面对具体的过程管理进行介绍。
2.1实验过程管理
(1)实验大纲及讲义。由于综合实验开放性和设计性的特点,没有使用已出版的实验教材,讲义是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验大纲编写而成,每学年都根据专业前沿技术、科研现状和上学年实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补充和修订,更新的大纲和讲义开课前1个月上传至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提前通知学生,使得学生做到心中有数,并根据情况提前准备实验方案。
(2)课堂讲授。任课教师通过课堂讲授介绍本课程的纪律要求和规章制度,另一方面介绍实验具体安排,包括时间安排、实验要求和考核制度。同时针对综合实验的特点,增加文献检索内容的教学,帮助学生更快地学会使用数据库,为实验方案设计提供文献支撑。
(3)实验方案讨论。组建3~5人的多元化综合实践团队,根据讲义指导和文献启发提出自己在环境领域的实践思路及选题,自行确定研究内容,实验方法和技术路线,撰写正式格式的申报书。通过PPT汇报,教师根据实验的预期结果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现有设备情况,与学生讨论修改方案的可行性和技术路线。
(4)实验准备。教师根据学生团队的实验方案,提前准备实验所需玻璃器皿、仪器和试剂等,本项工作是综合实验教学中的难点之一,教师需要提前调试好实验装置并进行一定的预实验,尽量排除实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5)实验演示。一是针对学生实验中需要的仪器设备正确的使用流程和易发生问题的步骤进行现场演示,例如大气采样器、COD消解仪、离子色谱仪等。二是对实验方案中关键步骤进行分析并部分步骤进行现场演示,以提高实验的成功率,减少不必要的操作失误。
(6)实验结果分析。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增设实验结果讨论分析环节,针对实验结果和实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特别是典型的成功和失败实验案例进行分析,为后续学生专业实验作为前车之鉴,促使学生感受实验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7)实验报告。实验报告的内容除了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内容和实验结果分析,首先要针对技术的研究进展进行综述,掌握整个选题的发展现状。其次根据实验设计到实验实施过程中得与失进行全面自评和分析总结。并要求学生用Origin软件处理实验数据。
2.2讲座过程管理
(1)讲座教师的选择。讲座的目的是让学生更快地了解学科前沿及工程实际,必须少而精。据此,邀请的讲座人包括科研课题前沿和具有工程经验的教师和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客座教师,通过引入实际案例教学和现场教学等环节,可以消除理论教学与实习环节脱离的弊端。
(2)讲座内容的把握。积极与讲座教师沟通讲座内容,针对大二升大三学生的特点,把握讲座内容的深度和广度,既满足学科前沿内容的介绍,又对工程案例进行分析,指导学生学习专业课程和实验过程中有目的、有效率地学习。
2.3参观实践过程管理
(1)课堂讲授和问题准备。任课教师通过课堂讲授介绍实践基地的基本情况,布置实践的具体安排,包括时间安排、实践要求和入厂安全教育。要求学生入厂前预习实践基地的工艺流程和基本设备参数,每人准备1~2个问题,带着问题去进行工程实践,保证实践的质量,以免走马观花。
(2)中期考核。在每个实践基地学习后,采用公共题目笔试和随机一对一问答方式对实践内容进行中期考核,实践证明,这种方式不但有助于吸引学生实践过程中的学习效率,提高学生参观实践的注意力,也巩固加深了学生对实践知识的掌握。(3)实践报告。为杜绝个别学生偷懒、拷贝报告的行为,要求学生实验数据及分析部分手写报告;要求学生写出自己所学知识与工程实践的联系,以此来巩固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并为后续专业课的学习做铺垫。
3环境工程综合实验的创新开放式
环境工程综合实验实践教学强调设计性、自主创新和独立从事实验的能力培养,在学生实验技能形成、综合素质提高和创新能力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综合实验教学鼓励了部分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部分学生通过综合实验的锻炼,提高了实验能力,开始参与教师科研活动,这使本科生和研究生一样接受系统的科研训练,承担起一些助教和助研的任务。
(2)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及时把创新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例如将等离子放电处理VOCs,纳米材料光催化法处理废水,重金属污染物迁移转化、生态毒理效应,生物膜法处理废水等科研成果,启迪学生的创新意识。
(3)真正实行开放式体系,一是实验室、研究基地等向学生开放;二是实验内容开放,学生自主设计实验方案及路线,与同学或指导教师探讨后实验;三是时间开放,充分利用小学期时间以及其他课外时间。
(4)部分同学延续综合实验的选题,并参加“冯如杯”科技竞赛、大学生科研计划(SRTP)及大学生化学竞赛等课外科技活动,展示其科研成果。
(5)实验和实践的有机结合使得学生充分了解科研和工程实际,为其后续就业作为指导。
4结束语
环境工程综合实验作为一门独立的实验课程,是工程实验教学的重要环节。该课程作为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中间环节,直接影响着环境工程人才的培养质量。因此,严控教学过程管理,对提高学生检索资料及获取知识能力、思考能力、设计能力,解决综合实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应急能力及实验数据的分析处理能力大有裨益[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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