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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服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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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服务

第1篇:财产保险服务范文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上普遍存在对保险的误解和轻视,保险人才的培养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的薄弱项目,滞后于其他专业的建设,现有的保险专业教育远远不能适应保险实践的需求,尽管有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加入保险业,但他们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与实际工作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如汽车的家庭化使车险市场快速膨胀,保险公司需要大量的负责车险事故查勘和理赔工作的工作人员,而汽车技术的复杂化对这些人员的要求也在日益提高,这就要求车险的查勘和理赔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保险的知识,还必须具备较多的汽车方面的专业知识,而车险的人身伤害案件中医疗项目的增加和专业化则要求理赔人员具备更多的医疗专业知识,涉及诉讼的案件则对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要求更高。更有甚者,一个案件中同时出现以上多种情况、就会涉及多个专业方面的知识。但保险公司中具备这些较强的专业知识特别是综合业务能力的人才极其缺乏,案件处理不快不当必然导致抱怨甚至诉讼。尽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聘请法律顾问等方法来寻求外部支持,但在效率、成本和客户的满意度上肯定会大打折扣。

理赔满意度差保险市场的规模在扩大,产品种类在增加,理赔案件也必然增多,保险公司的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往往会出现案件堆砌、理赔缓慢的情况。特别是在车险事故中那些涉及到人员伤亡的案件,往往结案时间长,估损偏差大。因为事故处理需经过交通管理部门(可能还有道路管理部门)认定责任,涉及人伤治疗的案件需通过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人员的伤残等急需通过评残机构的鉴定,残疾器具选用需通过残疾器具配置机构帮助,身份和家庭情况调查需通过户籍管理机构协调,仲裁、诉讼案件需通过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将影响案件理赔的效率和质量,客户不能很快拿到赔偿款,或者拿到的款项与自己预期不符,必然对保险公司不满,甚至不惜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信息系统不畅通从销售到出单、从报案、查勘到定损、理赔都依赖于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及时处理。各大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已经有很大改进,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信息传递的速度和效率都与业务的快速增长不相适应。

投诉解决机制不健全客户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他们对保险产品、售后服务等环节的意见和不满需要一个良好的宣泄和解决的渠道。目前保险公司的解决方式是往往是设置一个投诉电话,接待人员对具体的业务并不熟悉,层层转交,速度慢,答复迟,甚至不了了之,最终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客户不得不走上与保险公司对抗的诉讼之路。

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几点建议

(一)创新财险产品,填补服务空白惨痛的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件不仅警示了高层建筑的火灾风险,也凸显出家财险的缺位严重。从保费收入看,2010年上海的家财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业务收入比例不超过3%,按照居民户来估算,上海家财险投保率不超过10%。财产险的投保少的原因除了居民保险意识不强以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保险公司的产品还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现有的那些房屋、家电的保险基本已不为大众所认可。保险公司应该认清社会生活的变化,适应居民生活方式的转变要求,开拓新的财产保险险种。比如,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宠物责任保险、家政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不合格产品召回保险、快递物品损坏保险等等。同时,现有的险种也要向深度开拓。目前财险的当家品种是车险,在财险市场上占60%以上的份额。但很多公司的车险是当家不赚钱,规模大,效益并不好,主要是风险控制不利。因此,车险的经营不应该只限于粗放经营,更应该追求精细化管理。未来应逐步实现对客户按照风险程度进行市场细分,加强风险控制。我国保险公司当前普遍实行的是从车主义的承保原则,应该借鉴国外车险从人主义的理念,按照驾驶员的性别、年龄、职业、婚姻状况、行驶区间、事故类型、理赔额度等对客户的风险程度进行全面评估,从而使保费的构成更合理、对客户的服务更便于差异化、长期化。

(二)延长服务链条,拓展服务空间保险服务不应仅仅是收保费和付理赔金,应该有更多的延伸内容。主要应增加风险管理服务和事故救援服务。可喜的是,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在做积极的尝试。如平安财险今年率先推出了对保险车辆单方事故的紧急救援、送油、送轮胎等,还提供第三方责任案件的调解服务,极大地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若要推进更深层次的服务,保险公司还应该携手汽修厂、汽车4S店等协作单位在车辆的保养、检测、零配件的非事故性更换乃至车辆转让等方面提供延伸,发挥各自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来帮助客户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和事故损失。无疑,服务链条的加长本身会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空间[1],更进一步,风险管理措施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率,减少保险金的支出,并化解社会风险。

(三)提升员工素质,增强服务能力财产保险的险种范围越来越广泛,对公司员工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需要具有保险知识、还需要汽车知识、医疗知识、法律知识、机械工程知识、电子电器知识等,在处理案件时,专业知识不仅有助于公司与客户的沟通、也有助于公司与医疗单位、司法部门的沟通。只有专业性才能带来高效率,只有综合性才能做到全方位。为此,保险公司应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在基层公司中新入职的高校毕业生往往只具备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更要通过培训、进修、轮岗、以老带新和部门交流制度等多种形式将他们培养成为具备多方面知识和技能的综合型人才,知识结构的改进带来的1+1>2的系统效应会大大提升保险公司的整体服务质量和效益。

(四)加强多方合作,创新服务方式在保险理赔中,涉及的部门很多,如车损人伤案件,要涉及到交通管理部门、4S店、医院、法院、伤残鉴定机构等,关系复杂,文件繁多,往往使被保险人疲于应对,对受害者的救治和安抚也不及时[2]。对于这些机构、人员的关系梳理,单单依靠保险公司肯定是力不从心,这需要保险公司的管理部门--保监会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统筹安排,在制度层面和机构设置上予以通盘考虑。这当然是个复杂的工程,但考虑到长远的需要和效益,应当从现在开始尝试建立多方合作的新机制。比如,可以借鉴国外的“保险法庭”、“保险案件调节委员会”等形式。现阶段来看,保险纠纷的仲裁方式的使用,会更快捷、更专业,可以节省时间和司法资源。对于诉讼案件,保险公司不能仅限于出庭应对,应在案件的前期调查和诉后的总结上有所作为,分清责任,吸取经验教训。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在今后的工作中防患未然,减少因员工疏忽和失职造成的纠纷,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健全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第2篇:财产保险服务范文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观 财务报表 体现

《财务报表列报》会计准则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利润表观理念,由重视利润表向资产负债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转变,在会计报表体系中较多关注企业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质量,为了更好地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目标,要求企业克服短期行为,关注长期发展的潜力。企业财务报表由利润表观转向资产负债表观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资产负债表观的基本内涵

1.资产负债表观的含义

资产负债表观,是指会计准则制定者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应首先定义并规范由此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计量,然后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当期收益。以资产负债表观为基础,会计确认和计量的重心是资产和负债,对不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会计事项剔除出资产负债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表成为资产负债表的附属产物。与其相对应的利润表观,是指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把收益的确认和计量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首要内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成为收益确定的附属物,资产负债表只是为了与合理计量收益的跨期摊配中介,成为利润表的附属。

2.资产负债表观的本质

(1)综合收益的理念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与所有者之外的其他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的变动。资产负债表观的本质体现了综合收益的理念,从企业资产增长的角度看,要看净资产是否增长,即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增加的情况下,才表明企业价值的增加,股东财富的增长。

(2)综合收益的计算

资产负债表观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期末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无论是否实现,均体现为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会计期间综合收益等于利润分配前的期末净资产价值减除期初净资产价值,特殊情况下,若存在投资者当期有投入的,其价值应扣除。

二、资产负债表观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具体应用

1.资产项目列示严格与资产的定义匹配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资产项目,为了体现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应能真实地反映资产预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于不符合资产定义的交易和事项一律剔除,因其不能够再给企业带来任何未来的经济利益,如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摊费用等项目;二是对于资产发生减值,不论是长期资产还是流动资产,将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余额作为该资产项目新的账面价值;三是对于会计与税法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若因此使企业形成未来的经济利益,以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单独反映,同时与其他负债项目严格区别。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资产项目反映的是在报告时点的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之和。

2.负债项目列示严格与负债项目匹配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负债项目,为了体现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应能反映出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的影响金额。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于不符合负债定义的交易和事项一律剔除,如预提费用;或有负债等项目;二是对于企业因履行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以预计负债项目单独反映,同时与其他负债项目严格区别;三是对于会计与税法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若因此使企业已经背负起现实的义务,以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单独反映,同时与其他负债项目严格区别。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其他负债一并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企业在报告时点的全部负债价值之和。

3.增加了公允价值列示的资产和负债项目

由于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对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金融工具和符合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等业务进行计量,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由于此类项目必须以公允价值单独列示,与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相比,更加真实地反映了该类资产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

4.其他突出表现

(1)无形资产项目赋予新内涵并与商誉严格分开

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均可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仍然计入当期费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价值反映不实的弊病。将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剔除,单独列示商誉项目。

(2)弃置费用首次尝试构成固定资产成本

会计准则规定,资源开采企业涉及独有的矿产资源等固定资产,预计资源枯竭报废时所需要的大笔恢复生态和环保费用,必须预算出所需的金额,并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该矿产资源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将其从收入中补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矿产资源等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价值反映不实的弊病。

三、资产负债表观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体现

1.采用综合收益的理念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变化,不仅是由附表变为主表这种地位上的改变,其形式和内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该表中,不但采用更为详细的方式列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其数据来源既有资产负债表,又有利润表,体现了综合收益的理念。整体揭示了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的具体因素和所占权重。

2.融合了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对所有者权益的综合影响

(1)资产负债表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由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部分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如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影响等项目,这些项目不影响当期净利润但直接影响当期的所有者权益变动金额,其影响净额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具体列示。

(2)利润表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由于会计准则规定,部分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企业净利润增减变动,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又会影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

四、资产负债表观在利润表中的体现

1.简化了利润表单列项目

(1)不再区分主营业务项目与其他业务项目

由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合并统一在营业收入中列示,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合并统一在营业成本中列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所反映的内容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在报表中将其合并不但简化了报表的编制工作,也充分体现了综合收益的理念。

(2)不再区分主营业务税费和其他业务税费

由于会计准则规定,将原应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中所涉及的相关各项税费合并为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以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单独列示,综合反映了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涉税总体状况。

2.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一项资产在取得之后的计量,即后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期末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持有资产尚未实现的收益,主要是由于资产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而导致的结果。通过列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利润表全面反映了企业已实现和未实现收益的总体概况。

3.增加了资产减值损失项目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资产减值范围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和存货、应收款项等流动资产的减值损失。通过列报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利润表全面反映了企业的占有和使用资产的保值程度。

4.增设了每股收益项目

每股收益,是指企业每股普通股在一个会计期间所获得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专用指标,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在股本变动时衡量不同时期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主要是为了增强不同企业及同一企业在不同期间业绩的可比性。

5.新增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项目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按照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中的具体项目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反映的项目。该类项目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程度。

6.取消利润分配表

会计准则取消利润分配表,要求企业利润分配结果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进一步简化了利润表的编制工作,同时利润分配结果作为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项目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

参考文献:

[1]李勇、左连凯、刘亭立:《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比较研究:美国的经验与启示》,《会计研究》2005年第8期

第3篇:财产保险服务范文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增长,人们的风险意识也在提升。对于家庭而言,潜在的风险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因此,家庭要重视其财产潜在的风险,通过保险的方式把财产可能发生的风险转嫁出去,而为家庭财产投保则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当前,专家学者们已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比如:王和分析了保险业经营的模式,从产品、营梢和经营等分析家财险困境。张昭认为保险条款不全、服务质量不高、宣传不足、销售渠道不畅是阻碍家财险发展的因素。沙原等人通过长尾理论说明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为什么发展滞后。马兰通过保障范围、险种组合、投保人范围、保险单最高限额等分析了家庭财产保险的优势。童元松介绍了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路径。童元松通过经营理念落后、产品结构单一、展业手段呆板等分析了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创新问题。

本文将研究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而探讨其原因,最后提出相关对策。

二、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营销力度比较弱。在我国,保险公司的市场比较倾向于单一的渠道,开始主要通过其他单位的工会集体投保,后来主要通过银行进行,但是其他销售途径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然而,以前的“单位福利型”逐渐减少甚至取消;银行背景下,因保险公司没法操作、竞争加剧、银行不熟悉保险业务等,银行收取过高手续费。另外,家庭保险业务由于单均保费少而导致销售人员得到的提成少,故该业务缺乏激励,从而营销力度比较小。

其次,保险行业负面形象的影响。在长期的保险业经营中,形成了经营粗放,再加上保险销售人员误导客户的事件偶尔出现,从民众的角度看,保险就误认为有“欺诈性”,表明了大众对保险业务的偏见。因而,从总体来看,保险业形象不好、信誉遭受质疑的情况下,大众不信任所有的保险产品,包括家庭财产保险。所以,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不佳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再次,公众保险意识欠缺。在我国传统文化和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公众认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不大,即使风险发生了,也有国家和单位顶着,存在较强的依赖心理。加上保险公司宣传力度欠缺,故公众不够了解家庭财产保险,难以挖掘潜在市场。公众对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了解不足使他们的保险意识欠缺,从而购买家庭保险过少,不能让家庭财产保险起到应有的作用。

最后,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不能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目前而言,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相对丰富,数量较多,种类比较齐全。然而,在设计家庭财产保险时,保险公司没有对目标群体的实际风险与需求进行充分考虑。比如说,社区、管理水平、建筑类型、需求等的差异被忽视了,从而产品和定价没有针对,而且我国现有的家庭财产保险忽略了地震、盗窃等。因此,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与市场需求相匹配存在问题。

三、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家庭财产保险的经营主体不多。虽然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逐渐提高,在某些地区竞争相当激烈,但是在多数地区经营主体仍极少。就全国而言,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是在国家的财产保险市场占据绝对地位,其市场份额70%以上,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仍然很低。但其他保险公司缺乏挑战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的绝对主导地位,而中保财产保险缺乏动力开发更多的保险品种等。

第二,保险公司经营水平偏低。首先,我国1979年11月才开始恢复保险业务,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保险相关业务。其次,我国保险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时间并不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距离比较大,其行为目标、经营方式等需进一步市场化。再次,从整体来看,我国相关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并不高,欠缺开发产品的能力,对于营销的经验也不够充足,而且很多不是专业人士,缺乏相应的专业素质。

第三,民众对保险知识了解不足。从目前来看,我国大部分民从对家庭财产保险的了解程度比较多,甚至没有任何了解。虽然我国沿海东部地区经济发达,他们对保险的接触比较多,而且也被动地推广家庭财产保险,但是民众对家庭财产保险的了解还是比较欠缺。而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民众就更加不可能了解家庭财产保险。因此,民众对保险知识了解不足导致了民众不会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可见,大力宣传保险、增强民众对保险的了解比较重要。

第四,家庭财产保险的性质阻碍了其发展。从性质来看,家庭财产保险属于一种零售保险,要实现大单比较困难,只有以较为分散的家庭为目标。这种零售性质导致了每一笔业务的规模不大,但是投入人力多,从而收益与成本不匹配,不能让保险公司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过高的经营成本与过低的收益让家庭财产保险比不过其他险种,比不过企业财产保险等产品,故保险公司没有动力发展家庭财产保险业务,投入也相对较少。

四、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的对策

第一,拓宽销售渠道。首先,培育家庭财产销售人员,实行主动销售计划。由于公众对于家庭财产保险不甚了解,因此主动销售计划是不可或缺的,通过主动的方式增强公众对家庭财产保险的认同感。其次,通过网络强化销售能力,处用网络销售平台,通过在线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容量大、密度高、多样化的财产保险信息和产品,开发家庭财产保险潜在的市场需求。最后,大力发展业务,强化与银行、邮局、第三方理财公司、商场以及其他具有相当规模的商业实体的合作。

第二,形成保险行业诚信服务的形象。保险公司要把服务质量摆在第一位。首先,不管是在保单营销过程中还是在后期的售后服务中,都应将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其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培训提升保险工作人员的素质,强化他们的保险知识。再次,保险行业要屏弃“保费收入论英雄”的经营理念,要更加重视服务质量,在考核时不但有排名,还要考虑农户满意度,把质量作为衡量的重要标准。

第4篇:财产保险服务范文

关键词: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2

现行的《保险法》将保险受益人限定于人身保险,而对于财产保险中能否存在受益人并没有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被保险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赋权型第三人利益合同行为,符合合同法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三人受益人获得合同项下独立的固有的保险受益权,应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中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鉴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对相关利益人的影响,应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其予以必要的规制。本文就目前的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进行浅析。

一、财产保险受益人

1.财产保险受益人的界定

《法学词典》中,保险受益人的定义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就是说,我国的保险受益人限于人身保险中。可是,在当今的实际生活中,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受益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债权人以受益人的身份,介入财产保险合同中,以及常见的抵押贷款保险中指定某一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在2009年修改的《保险法》中,也并没有对此作出修改。对此,我国的保险界专家和学者都具有很大的疑义。

2.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合法性

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将保险受益人定义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些学者将其解释为保险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甚至以死亡给付保险金的险种作为分析保险受益人制度的例子,这不科学。这一规定虽然在表面上将受益人局限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但并没有对财产保险合同设定受益人作出任何禁止性规定。这种立法目的也并没有和保险法中财产保险的任何规定产生冲突。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止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条文,所以,不能否定它的合法性。更何况我国保险法并未将受益人仅局限于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而财产保险合同与非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都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者归属者,并因此成为当然的受益人,而且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仍生存,一般无须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而往往由自己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可见,两种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均为财产权,被保险人都应当有权通过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让渡自己的保险金请求权。

二、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

1.国内现行财产保险理赔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三种财产保险理赔服务体制,其实质仍然是最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模式下形成这样一个系统比速度、抢市场、争规模;淡服务,轻索赔,弱管理的理念严重阻碍了理赔服务质量。这成为了一个长期难以解决的行业弊病,不只是严重损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同时财产和伤亡保险业已经成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尤其是在车险领域,理赔服务质量不高的表现尤为突出。

(1)自主理赔服务的问题

①效率低,效益差。保险公司往往业务全规模大,这使得其效率低下,庞大的理赔队伍和大量的机器设备等,用来处理琐碎的理赔事物,致使内部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较差。此外,管理链冗长,理赔的及时性和理赔的处理效率都受了很大的影响,这严重引起了客户的不满。

②理赔期间不公正、不透明。在理赔工作期间,所有的工作,无论是检查分析、责任确定,到定损推算,最后再到理赔金额的确定和支付都是有保险公司自己承担,这对被保险人,即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经常出现。保险的赔付率是保险公司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这就造成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很难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些行为严重损害了被保人的合法权益。

(2)中介机构的介入问题

①单边的业务使得中介机构对保险人高度依赖。从字面上看,中介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在保险理赔当中的角色就是专业性理赔的中介单位。但在现实生活中,其保险的估算业务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的委托。然而消费者不了解什么是公估机构,这就使得这种机构对保险公司形成高度依赖,这就影响了报告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②合作模式——单方理赔。这种模式降低了公估的价值,很不具有公信力。现存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多,保险公司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实行统一招标的模式,同时要求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也进行招标活动,这就造成了很多巩固机构“抱佛脚”的心态。处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不得不巴结保险人,尽全力维护保险人的利益,这样就会造成公估价值的不公平待遇,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③公司生存难,压力大。随着中介机构的不断发展,不断扩大,这种中介机构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而且,由于对保险人的高度依赖,使得理赔过程中的公估难“公”。做不到最基本的公平、公正、公开。这就使得公估报告具有明显的“偏向性”。当面对被保险人时,保险公司有会以保险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当做证据,迫使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待遇,有的公司甚至拒赔。

2.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

当前,理赔转嫁现象严重存在。这是由于当前的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保险理赔转嫁。其中,财产受益人理赔转嫁是现存的财产保险制度中近些年来经常出现的问题,这种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1)财产保险受益人在理赔中的疑义

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存在一直是保险界学者关注的焦点,对于财产保险受益人有没有必要进行指定,也是其中的问题所在。由于我国《保险法》并未对财产保险受益人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一些保险公司利用法律空子,在财产保险的理赔纠纷中,实行理赔转嫁。这其实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不合法行为。虽然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之规定了保险受益人限于人身保险,但是,也并没有限制财产保险受益人,其实,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确定财产保险受益人是有必要的。

(2)理赔转嫁的不透明、不公正

财产保险受益人的理赔问题成为今年保险行业的一个热门焦点,保险公司各式各样的保险合同、赔付条款都具有一定的“霸王条款”的性质。

其实,现在的理赔转嫁往往具有一些欺骗消费者行为的违法行为。因为理赔中各种程序的不公开、不透明,加上一些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机构,即公估机构进行虚假的公估报告,以转嫁理赔,使得消费者获得的保险金严重减少,甚至不予赔付。这种行为是程序上的严重失实。严重侵犯了被保人的合法权益。

(3)理赔人员的不认真、不负责

正如前面所说,我国现在的保险业经常以保险的赔付率作为公司保险人员的业绩考核标准。这就造成了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一切向利益看齐,一切“为了公司利益”,而不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评估调查中作出失实、失真的报告。而且,现在的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是一些不专业、素质不高的“外行人”,这也造成了我国保险行业的不规范。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可以让保险公司的“权益”得到保护,但这种行为,绝对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是一种不合法、不道德的行为方式。

3.理赔转嫁的实质

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现存保险业的一些现状。同时,这也反映了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的欠缺。我国的《保险法》虽并未限制规定保险受益人,但是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更未作出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权益的具体措施。这警示我们,要完善我国的这方面的制度,加强社会管理。

三、财产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的几点建议

1.明确财产保险受益人,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财产受益人的必要性。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总则之中就对财产保险受益人有明确的规定。明确财产保险受益人,不仅仅是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需求,同时也是保护我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由于我国保险业刚刚起步没多久,但是发展迅速,这就为政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了要求。理赔转嫁问题显示了一种社会当中的经济矛盾,这不利于我们构建和谐健康的经济社会,所以,我国应加强相应的法律管理,对被保人的一些合法权益提供法律的后盾支持,不让违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

2.财产理赔制度的设计,确立目标

我国的财产理赔制度应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获得大量的消费信息,拥有自主选择权,给消费者提供更大的消费空间。

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建议可以将我国的财产保险理赔制度设计两个目标。首先制定一个最终目标——第三方管理理赔,也就是前面提到的中介机构。但是又有区别。这主要体现在,我们这里所说的第三方中介,其实是一个信息集散地,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它采购各类保险业务,这样也就解决了中介机构依赖保险人从而引起不公的问题。第二就是一个过渡的目标。这其实就是一个理赔期间的过渡阶段。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要和谐发展,转变合作理念,分工处理,提高各自的效率,保险公司致力于业务拓展,而中介机构就要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这样也保证了保险理赔的透明度,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终极目标应该怎样去实现呢?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就是要对现有的理赔制度进行改良。需要改进的地方包括一些赔付流程、理赔流程的管理、监控,理赔环节的标准化、透明化,加强理赔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理赔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养。第二,就是要进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在保险业引入第三方管理体制,中介机构服务转型,解决长期以来保险产业中,特别是财产保险理赔环节的缺失问题,进而健全完善财产理赔制度,解决理赔转嫁问题,从而保护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3.强化政府的监管

由于中国的保险业和中介理赔行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保险监管机构应采取积极的措施,支持促进第三方管理理赔制度的发展,使第三方能够在加强和改善财产保险理赔制度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这要求我们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健全积极有效的监管机制。监管部门一定要健全自己的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中介理赔机构的不合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同时,基于我国现存理赔制度的现状,我们更要详细追究公估机构因过失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而保证该行业的公平、公正。第二,引入该方面国际通用的一些条款。目前有两个国际通用条款是我国尚未落实的,一个是估价条款,另一个就是公估条款,也叫鉴定条款。规定公估条款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减少理赔纠纷的诉讼。第三,支持成立专门的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服务的机构。允许这一类人代表投保人和被保人进入保险业中介市场,规范理赔的不平等。

4.加强保险行业的自律

在保险业非常发达的国家,该行业的自律在其保险监管的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保险公估行业,许多国家都不列入其监管范围,也不纳入保险监管的范围,这些都是通过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来完成的。因此,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应配合保监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的作用。提高保险业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性。

四、结语

目前,我国《保险法》仍未对财产保险受益人作出界定,我国保险行业中财产保险的理赔问题更是我们保险也经常遇到的焦点,是保险业社会纠纷的一个显著问题。理赔转嫁的问题反映、涉及了我国保险业存在的多方面问题。这不仅仅是保险行业自身的问题,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相应法律法规的一些不完善。只有多管齐下,才能保证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才能解决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等问题。

参考文献:

[1]郑伟.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框架[J].保险研究,2012(03).

第5篇:财产保险服务范文

关键词:家庭财产保险;发展;刍议

家庭财产保险是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开展业务较早,发展较快,覆盖较宽的骨干险种之一。家庭财产保险包括灾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窃保险等。它面对全国十几亿人口、数亿个家庭,市场潜力巨大。据了解,世界发达国家家庭财产保险的普及率已达70%。但是,我国目前的家庭财产保险覆盖面不到10%,而且很大比例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福利给干部、职工购买的,保费少,保额低,绝大多数为不足额保险,有的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在承保实务上,大多数保单承保要素不全,被保险人资料不齐,保险标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勘查、定损非常困难。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生活水平也快速提高,家庭个人财产日益增长、扩大,人们生活中追求宁静、安全,减少风险的意识也日益加强。家庭财产保险越来越具有发展潜力。

但是,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与个人寿险保单相比较,保费较少,销售的手续费也非常低,很难象寿险一样通过营销队伍卖单。由财产保险基层公司自营,费时费力,收效甚少;若城乡居民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则感到繁琐不便,颇多微辞。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何去何从,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一是国内业务恢复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它业务一起高速增长。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业务一样发展很快。这一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绝对数虽然不大,但发展较快,也达到了一定的比例。二是财产保险业务稳步发展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却大幅下滑,大有不可遏制之势。1996年之后的三年时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世界保险业受到较大影响。三是改革深入发展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徘徊不前,陷入困境。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大多数城镇居民、家庭已拥有了自己的住房;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住房的装璜,高档、较高档的家具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时尚,这一切,都给了家庭财产保险新的发展契机。家庭财产保险理应进入较好的发展阶段。但是,到目前为止,这项业务仍未有起色,仍在泥潭中徘徊。这几年家财保险业务发展状况就是例证。

二、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家庭财产保险由快速发展到急剧下降,目前业务发展比较困难,举步维艰;业务下滑,比重减小。201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险保费总收入13.16亿元,同比下降7.25%,仅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的2.41%。比重也在下降;产险储金59.30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0.21%。在赔付率方面,与城市家财保险赔付率较低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农村家财险赔付率大幅度攀升。

分析起来,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保险公司缺乏对市场变化的调研,不能及时掌握情况,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二是展业手段单调,方式方法不灵活,服务水平不高;三是暴露出险种的不尽合理,缺少吸引力,不适应市场需求;四是途径不稳定,机构、人员不能正常开展业务。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思路和对策

为适应经济改革、发展的形势,满足城乡居民家庭财产安全保障的要求,必须认真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找出当前发展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对策。

(1)适应市场需求,设计出适应性较强的条款。

一是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区别不同情况,对不同保险标的进行科学分类,比如按城镇、农村进行分类。居民家庭装潢、家用电器包括电脑等均可纳入保险标的范围。有的保险公司已将第三者责任保险纳入家庭财产保险系列,应是比较有眼光的做法。二是搞好险种组合,以适应各种不同层次的需求。三是灵活厘定费率。例如:大中城市居民住房可按高级住宅区、安全小区、普通住宅区等实行不同费率。这将激起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四是对连续投保3年、5年、10年,安全无赔款的,应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安全奖。

(2)调整展业力量和展业方式,搞好新业务拓展。

一是加强保险宣传,特别是条款中主要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要宣讲明白。可利用保险宣传月(周)、街头咨询等方式进行深入宣传。二是适当调整展业力量,加强展业力度。随着保险公司经营机制改革的深入,认真进行分配制度的改革,按照保费收入多少,业务质量好坏,确定业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分配水平,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三是采取灵活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如对常年无赔款的单位、个人采取重大节日送贺卡、寄送慰问明信片等方法加强与保户沟通,提高续保率。四是努力寻找新的途径,降低展业成本。比如利用银行、商场、社区服务中心、有线电视收费系统等业务,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3)搞好防灾理赔工作,保证业务正常进行。出险后,要迅速准确勘查、定损,合理赔款,采取限时赔付,送赔款上门等方法,取信于民。同时,要注意提高理赔质量,适度控制赔付率,防止业务亏损。.

第6篇:财产保险服务范文

一、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较早,开国之初,就成立了全国性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后来在政治动荡的起伏中,保险业整体发展放缓,直到改革开放,保险业才迎来了自己发展的春天。通过数十年来改革开放的逐步积累,我国的国民经济无论是从总量上还是从人均财富上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经济建设的日益繁荣,在提高居民物质精神生活水平的同时,也使得广大民众的保险保障意识得到了普及和提高,保险业的兴盛和壮大也从另一个方面反应出了我国居民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的现状。

就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来看,我国的财产保险极具发展潜力,以车险为例,车险在当前的财产保险企业的主营业务中占到了接近半数以上的比例,因此,车险无论是从保险种类还是保险明细上都得到了极大的补充和丰富,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汽车消费逐年上升,结合我国在交通法规上的补充和完善,以交强险为代表的交通保险措施的出台使得汽车保险业逐年出现利好,从新车购买、车辆年检、车辆保养维护到车辆报废回收的整个生命周期,保险业始终参与其中,更遑论企业中盛行的五险一金、贷款风险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等,这些都不一而足的反应出我国财产保险业的良好发展态势。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突出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业垄断现象突出,不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几大行业巨头占据了市场的绝大部门份额,国内的中小型财产保险企业和外资财产保险企业的生存现状堪忧。2)缺乏专业有序的保险企业管理,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仰仗于对担保行业的风险分析和风险预估、成本控制等,我国的保险企业管理还停留在行政管理的单一模式上,难以适应当前复杂的发展环境。3)保险人制度尚需完善,保险公司和人是一种关系,但是现在的人行业普遍存在良莠不齐、缺乏审核机制和专业素质地下的现状。4)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这需要财产保险公司要从公司竞争力、盈利分析和保险收益等方面加大发展力度。

二、国内财产保险发展的方向研究

针对于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中体现出来的整体问题,可以相应的在以下的几个方面进行拓展性的发展尝试:

1.建立健全财产保险的市场机制

财产保险是一个涉及面广、时间周期长而且处理流程十分复杂的系统管理项目,因此,从立法上予以保障和规范,是确保财产保险行业能够长期健康发展的最关键的环节。当前来看,《保险法》的出台以及不能够完全满足当前经济形势下,日益发展的保险行业的整体态势,针对不同的保险险种、保险业务、投保方式、投保范围、保费收取规范等,应该出台详细的法律指导意见,结合保险专业理论的扩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整体的财产保险市场逐步正规化、法制化、公平化和良性竞争化,同时结合规范化的保险制度和保险经纪人制度,可以进一步的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整体竞争力,这将是我国保险行业和财产保险企业应该着重关注的未来发展重点所在。

2.财产保险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得益于经济全球化的普及和发展,保险行业的全球化进程也在逐步铺开之中,国内的财产保险企业的国际保险业务量逐年上涨,可以预见的国内的财产保险企业将和国际上的财产保险公司出现更多的合作和竞争的机会,这既是机遇也是新时期下的挑战,财产保险企业在保险经营方式、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保险技术发展上的技术含量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全球竞争力,与此同时,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也将逐步引入到财产保险行业,各企业必须具备科技嗅觉,让新技术为自己服务,可以预见的是财产保险行业巨头垄断的格局将会被打破,财产保险行业的未来将是百花齐放的春天。

三、新环境下保障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发展的策略

以发展现状为根本,着重分析自身存在的发展瓶颈个发展问题,立足于财产保险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在新时期的发展环境下,财产保险企业应该制定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发展策略,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实际入手:

1.狠抓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改革

财产保险行业也面临着一个新的发展转折点,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正由单纯的追求发展速度到追求发展质量转变,另一方面,财产保险其本身也到了深化改革的节点,这就需要财产保险企业首先要自上而下的看到改革的重要性,贯彻深化概念的整体理念。通过建立符合企业现状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承保能力和实行保险收费规范等等措施,将大力开展全方位的企业改革,与此同时,更要看到财产保险企业和保险中介之间的发展关系,立足于双赢共进的发展理念,打造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财产保险行业的新局面。

2.提升产品优势、打造企业品牌

保险业的根本在于承保行业的风险预测和风险评估,这也是保险行业作为风险控制的最有效手段的存在的主要意义所在。而影响这一风险评估水平的主要因素目前主要是集中在财产保险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上,缺乏高效率的管理机制,很难实现企业优势资源的合理使用,使得企业难以实现快速的资源整合,从而实现风险识别、控制和风险预估的全流程的一体化业务。这也将直接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自身产品的价值和吸引力,在价格和服务质量之外,财产保险企业还需要在风险预估这一点上实现加成和附加值的体现,进一步提高产品的竞争优势,打造强大的产品研发体系,构建门类齐全的产品群、打造具备自身特色的优势保险业务模块、在行业内具备一定的领先产品代表,强化自身的服务意识,这将使得财产保险企业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上都得到极大程度上的拓展,这也是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最直接体现。

3.完善保险人机制

在国外的财产保险的发展历程中,通常是由专业的公司和中介公司来承担保险企业的产品的销售和服务,这是一种产销分离的市场模式,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一个环节的自身优势,但是在中国,人或者中介公司往往是从财产保险企业这个母体中剥离的一个附属机构,其独立性和竞争力都与国际先进水平相差甚远,财产保险企业在看到人机构为企业创造巨大销售利润的同时,也必须具备长远发展的眼光,通过建立健全保险人的管理机制,提高保险人的准入门槛,逐步规范人市场的专业素质,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大大提高保险人市场的整体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的解决掉现有的保险人劳动力过剩的局面,提升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推行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为深化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细节提供更为有效的执行力。

第7篇:财产保险服务范文

(一)保险公司缺乏对家财险发展的重视程度

在政策上给予的优惠少,对各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缺少激励机制,缺乏经营的积极性,没有将家财险归入到整体业务范畴里。比如同是个人业务,家庭财产保险的保单费用不到车险的保费十分之一,但做成的保单时间成本和难度,却不相上下,家财险保单多、保额小,经营成本相对其他财产保险来说比较高,家财险费率低,保费少,赔付率又高,因此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家财险积极性不高,也是情理之中。

(二)保险公司缺乏对家财险市场变化的调研

不能及时掌握情况,没有采取有力措施。我国家庭的收入千差万别,生活水平、财产结构存在很大的区别,针对家庭的不同状况,家财险产品理应当多样化。但家庭财险的保险标的范围比较狭窄,仍停留在传统范畴,缺乏对新保源、新需求的研究;产品设置不尽合理。险种结构不尽完善;保险公司提供险别与客户需求相脱节等,尤其是针对不同建筑类型、社区服务水平费率差异度不高。保险的产品无法满足市场、客户的需求,也不能有效吸引客户投保。

(三)家财险销售渠道有限,缺少吸引力,不适应市场需求

家财险在保险公司的众多险种当中仅是一个小险种,整体业务比重不足1%,不是公司主推的险种。销售渠道不畅家财险每单保费金额小,提成少,营销员主动推销家财险的热情不高,家财险的销售渠道很不通畅,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家财险的发展。

(四)展业手段单调,方式方法不灵活,服务水平不高

家财险配套服务不足,服务不够,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家财险承保户数多,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大,承保理赔时效要求高,而家财险配套客户服务项目几乎为零。如客户在出险后,需要由公安、消防和气象等相关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材料,当客户受损财产需要评估时,由评估机构出具损失财产技术鉴定书等做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且承保理赔手续的繁琐,更让客户烦恼,这一系列的弊病,多方面制约了家财险业务发展。

(五)保险公司对家财险宣传不够到位

家庭财产保险的展业力度不够。家庭财产保险数额分散,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有80%以上的个人和家庭不知道如何投保家财险,85%的人对家财险不熟悉,居民的保障知识缺乏,保险意识淡薄。居民不知家庭财产保险应投哪些险种,怎样投保,投保后居民得到哪些保障以及出险后如何申请理赔等。第六,在调整时期,乡镇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农民“减负”期间,“保险”往往被当作农民的负担被砍掉,城市居民收入近年来增幅不高,下岗职工增多,也影响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

二、我国家财险改变目前被动现状的对策建议

(一)更新观念,开拓思路,适应市场需求

保险公司要有战略眼光,提高对家财险的认识,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大胆创新,利用新的技术和方法来处理业务工作。对职工管理引入竞争机制,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个人收入一律与个人业绩挂钩,实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以便促进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不断进行家庭财险产品创新,迎合家庭财险需求

通过客户分类,提供个性化定制方案,保险公司应认真分析本地的风险状况和客户的需求,研发出具有广泛保障范围、符合市场需求、适销对路的家财险产品。保险公司在设计和推出家庭财险险种时,通过对投保的宣传,险种的推荐,为客户提供合适的品种,以刺激客户的消费需求,让家庭财产保险这一险种能为客户熟知,能真正成为其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三)制定合理费率,开发投资型产品

保险的风险大小,与保险费率成正比例关系,风险越大,费率越高,交纳的保费就越多,制定出适合保险市场的费率,投资型家财险兼具保险保障、投资理财双重功能,有利于产险公司聚集一部分社会闲置资金,提高巨灾年度的偿付能力。

(四)渠道创新,打开销路

网络营销交互性强,节省了投保人的时间和交通成本,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并可以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的销售服务,并将客户范围拓展至全国甚至全球范围,网销是非常适合于分散型家财险销售的渠道。

(五)提高家庭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保险工作力度

家庭保险从业人员素质高低代表保险公司的形象。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观念转变,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跟上市场的发展变化。对家庭保险从业人员加强培训学习,加强形势教育,才能使其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六)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提高居民的保险意识

第8篇:财产保险服务范文

摘要: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不断的发展和壮大,但是当前的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并没有满足市场化发展的需求,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本文通过对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现状进行探讨,分析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成本管理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原因,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提供有效的应对措施,以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

关键词 :财产保险;业务成本;成本管理;措施

我国保险行业近年来面临着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尤其是财产保险业具有十分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财产保险市场规模和收入都不断的扩大。当前财产保险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重视业务的扩张而忽视了加强内部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业务成本管理存在严重的问题,制约了财产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的提升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维持,因此,研究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推动财产保险公司顺应市场发展,提高自身的管理和经营效率。

一、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成本管理观念意识

财产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在经营和发展的过程中多重视保险业务的扩张,而忽视了业务成本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和员工普遍缺乏业务成本管理意识,盲目的追求保费的增长,追求业绩和利润的突破增长,而对于业务成本的控制存在严重的忽视。另外,许多财险分支机构,为了追求销售业绩的增长和保费增长考核指标,盲目的加大了成本开支,这种盲目的、无序的业务扩展和无序竞争造成公司的业务成本费用的增加,给财产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带来负担。财产保险公司增加成本扩大保费业务的短视行为,归根结底是公司的管理层对业务成本管理意识的淡薄,这不利于财产保险公司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

2.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制度落后

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在成本管理制度的建设方面严重的落后于保险业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制度建设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首先,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基础严重薄弱,缺乏规范的成本预测分析和成本计划。其次,财产保险的成本核算重心偏向于财务成本核算,而忽视了业务成本核算和管理成本的核算。再次,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手段相对落后,信息化技术的运用不足,导致成本信息不能得到及时的、全面的反映。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和控制的理念在保险公司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中得不到有效的运用,相关的成本管理制度得不到落实,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和控制无章可循,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方法得不到灵活的、有效的运用,业务成本管理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影响了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

3.成本核算方法存在缺陷

当前财产保险公司在进行成本核算的过程中,成本核算方法的不当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支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是对分险种的成本费用以及损益的核算方法存在不足。首先是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核算只是对直接变动费用进行核算,而对于间接费用的核算缺乏有效的追踪和管理,造成成本核算的结果缺乏科学性。其次是财产保险公司对营业费用的管理和分类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没有实施详尽的账务细则处理。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成本支出方面采用的分险种核算的方案,是一种粗糙的核算方法,虽然能够对某一险种的成本情况进行掌握,但是缺乏对财产保险公司不同险种的成本对比分析。通过成本对比分析能够有效的掌握公司的成本情况并加以控制。最后,保险公司在险种的营业费用方面的分配缺乏科学性,这不利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支出的有效控制。

4.缺乏成本约束和成本考核激励机制

财险公司在成本管理活动中,缺乏有效的成本约束和成本考核激励机制,这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效率欠佳,造成业务成本控制机制难以落实。在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尚未建立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核算和业务成本管理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财产保险公司在成本支出和成本核算方面存在一些漏洞,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增加了公司的成本支出。另外,由于缺乏有效的成本考核激励机制,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在营销和销售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成本观念,员工缺乏开展成本控制的激励机制,使得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注重业务成本的控制,加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成本,影响公司的整体竞争优势。

二、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的措施建议

1.强化财险业务成本控制意识

财产保险公司重视市场开拓和保费增长而忽视了业务成本管理的不良现象影响到财险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强化业务成本管理,从公司的高层到基层员工,加强业务成本控制意识。保险公司的管理者不仅应该认识到市场开拓和业绩增长的重要性,更应该注重业务成本管理的作用。将精力投入到保险服务业务的开展,而忽视了内部管理的强化和业务成本的控制,这反映了财产保险公司的服务管理效益的缺陷,影响企业的高速平稳发展,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隐患。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该重视成本管理,公司高层应该着手制定财产保险的成本管理策略,坚持业务增长和业务成本控制的结合,加强对成本预算管理,制定和实施科学的成本管理计划。公司的员工应该切实的落实公司所制定和实施的成本管理战略,提高业务增长过程中的业务成本控制,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标的有效实现。

2.完善业务流程管理,有效控制业务成本

为了有效的控制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必须重视对业务流程的管理。财产保险的理赔支出是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量最大的项目支出,因此,为了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必须重视对理赔支付环节的成本控制。有效的控制理赔量是促进保险公司业务绩效提升的关键所在。控制财产保险的理赔量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对承保质量的把控。提高承保质量,能够防止公司遭受蒙骗和骗保,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财险业务的开展中,不要盲目的为了追求市场业务拓展而忽视了对承保业务质量的完善。保险业务人员在公司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对承保质量的控制,完善承保流程管理,切实有效的降低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促进财险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的有效控制。其次是加强对理赔环节的控制。把握好理赔环节,控制灾害事故,防止出现错赔、骗保情况的发生。保险公司应该重视对保险风险的深入的分析和调查,建立完善的理赔流程,加强保险监督检查工作。在进行理赔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应该依据现场勘查结果,对案件进行科学细致的分析,切实履行审批制度,合法、合理的控制财产保险的支付成本,促进财产保险业务成本的控制。

3.加强财务管理,明确各项费用开支

财产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费用的开支中,营业费和手续费等支出占据了很大比重,而且公司的理赔支出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为了有效的控制业务成本,必须重视完善财务管理活动,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施费用支出计划,规范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各项费用支出的标准和范围,促进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另外,应该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费用的预算管理与控制,制定完善的预算计划并执行,加强对费用审批制度的完善和履行,促进费用管理得到有效的控制。另外,应该加强对各项保费的手续费的提取比例的控制,加强对财产保险的各项管理成本费用的控制。公司应当依照业务险种的特点、拓展领域以及操作难易程度实施合理的手续费提取比例,加强对各项营业费用的监督与控制,促进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的有效落实。

4.改善公司成本费用管理的方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业务成本管理水平,必须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在企业经营业绩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有效的降低业务成本。首先是确定明确的业务成本管理目标,对公司业务成本费用管理实施预算计划。其次,实施业务成本费用考核办法。明确和扩大年度经营目标的考核范围,将业务成本费用指标纳入到考核范围当中,从而有效的提高成本费用的控制力度。另外,降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费用的方法还有:开发新的财产保险险种,改善保险险种的结构,将一些处于亏损状态的险种业务切除,扩大盈利性的险种业务。降低保险的赔付水平。在保险赔付过程中,应该在不影响公司形象和不损害客户利益的条件下,提高对赔付案件的审核力度。再次,改善保险理赔的鉴定手段,利用高科技手段,提高事故勘察和监测的效率。最后,应该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理赔人员的专业培训,促进保险业务人员素质的提升。

结束语

财产保险公司能否健康、持续、平稳、高效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业务成本管理,业务成本管理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业务成本管理可以有效的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加强各项业务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活动,有效的把控保险理赔环节的成本费用控制,控制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的持续竞争实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陶涛.当前经济形势下财产保险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经济市场,2009(11) .

[2]张妮.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风险及其控制[J].上海保险,2011(03).

第9篇:财产保险服务范文

关键词:家庭财产保险、现状、发展策略

家庭财产保险是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开展业务较早,发展较快,覆盖较宽的骨干险种之一。家庭财产保险包括灾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窃保险等。它面对全国十几亿人口、数亿个家庭,市场潜力巨大。据了解,世界发达国家家庭财产保险的普及率已达70%。但是,我国目前的家庭财产保险覆盖面不到10%,而且很大比例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福利给干部、职工购买的,保费少,保额低,绝大多数为不足额保险,有的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在承保实务上,大多数保单承保要素不全,被保险人资料不齐,保险标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勘查、定损非常困难。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生活水平也快速提高,家庭个人财产日益增长、扩大,人们生活中追求宁静、安全,减少风险的意识也日益加强。家庭财产保险越来越具有发展潜力。

但是,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与个人寿险保单相比较,保费较少,一般每单数为10元,多的也不过上百元,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每单亦不过几百元,大者上千元,且直销无手续费,销售的手续费也非常低,很难象寿险一样通过营销队伍卖单。由财产保险基层公司自营,费时费力,收效甚少;若城乡居民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则感到繁琐不便,颇多微辞。有人认为,家庭财产保险恰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何去何从,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1.国内业务恢复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它业务一起高速增长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业务一样发展很快。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例,1981年至1985年增长率分别为40.4%、18.3%、26.6%、39.9%、80.7%。由1980年的保费总收入4118万元增至1985年的2.2亿元。家庭财产保险费由1980年的0.3万元(承保1730户)上升到1985年的1623万元(承保504万户),所占保费的比重上升为7%。当时,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大力公关,得到了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0年江苏省保费收入达到10.2亿元,同期增长17.4%,财产保险保费收入7.41亿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4061万元(承保868万户),占保费总量的4%。1995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入达到7507万元,当年增长26%。这一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绝对数虽然不大,但发展较快,也达到了一定的比例(详见表1),人保徐州市分公司1995年业务总收入约为1.8亿元(当年增长17%),财产险保费收入为9183万元(增长19%)。当年家庭财产险保费收入为774万元,比上年增长68%,占产险总量的8.43%,业务量较小的唯宁县该年家财险占总量的14.8%(185万元)。1996年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保费收入856万元,同比增长11%,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8.05%,承保总户数超过120万户,覆盖面为55%,达到了家庭财产保险的最高峰。

2.财产保险业务稳步发展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却大幅下滑,大有不可遏制之势

1996年之后的三年时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世界保险业受到较大影响。以人保徐州分公司为例,其家庭财产保险业务1997年至1999年三年大幅度下滑,降幅分别为17.44%、31.22%、34.00%,直到2000年才与上年基本持平(详见表2)

3.改革深入发展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徘徊不前,陷入困境。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大多数城镇居民、家庭已拥有了自己的住房;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住房的装璜,高档、较高档的家具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时尚,这一切,都给了家庭财产保险新的发展契机。家庭财产保险理应进入较好的发展阶段。但是,到目前为止,这项业务仍未有起色,仍在泥潭中徘徊。这几年家财保险业务发展状况就是例证。

二、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家庭财产保险由快速发展到急剧下降,目前业务发展比较困难,举步维艰;业务下滑,比重减小。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险保费总收入10.16亿元,同比下降了7.25%,仅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的2.

41%。比重也在下降;产险储金59.30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0.21%。在赔付率方面,与城市家财保险赔付率较低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农村家财险赔付率大幅度攀升,徐州市某县支公司1998年家财业务仅为49.2万元,同比减少73%,其赔付率也由14.17%上升为50.41%。该年度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赔付率最高的基层支公司高达158%。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

分析起来,引起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险公司缺乏对市场变化的调研,不能及时掌握情况,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二是展业手段单调,方式方法不灵活,服务水平不高;三是暴露出险种的不尽合理,缺少吸引力,不适应市场需求;四是途径不稳定,机构、人员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五是在经济调整时期,乡镇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农民“减负”期间,“保险”往往被当作农民的负担被砍掉,城市居民收入近年来增幅不高,下岗职工增多,也影响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思路和对策

为了适应经济改革、发展的形势,满足城乡居民家庭财产安全保障的要求,必须认真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找出当前发展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对策。

1.适应市场需求,设计出适应性较强的条款。一是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区别不同情况,对不同保险标的进行科学分类,比如按城镇、农村进行分类。居民家庭装潢、家用电器包括电脑等均可纳入保险标的范围。有的保险公司已将第三者责任保险纳入家庭财产保险系列,应是比较有眼光的做法。二是搞好险种组合,以适应各种不同层次的需求。三是灵活厘定费率,不可一概而论。就目前江苏省农村而言,江南农村住房,已与中小城市无大差别。江苏省政府采取“不将草房、危房带入二十一世纪”行动,苏北农村年内将消灭草房、危房。这些情况必须考虑在内。大中城市居民住房可按高级住宅区、安全小区、普通住宅区等实行不同费率。这将激起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四是对连续投保3年、5年、10年,安全无赔款的,应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安全奖。

2.调整展业力量和展业方式,搞好新业务拓展。一是加强保险宣传,特别是条款中主要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要宣讲明白。可利用保险宣传月(周)、街头咨询等方式进行深入宣传。二是适当调整展业力量,加强展业力度。随着保险公司经营机制改革的深入,认真进行分配制度的改革,按照保费收入多少,业务质量好坏,确定业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分配水平,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三是采取灵活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如对常年无赔款的单位、个人采取重大节日送贺卡、寄送慰问明信片等方法加强与保户沟通,提高续保率。四是努力寻找新的途径,降低展业成本。比如利用银行、商场、社区服务中心、有线电视收费系统等业务,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人保徐州某区支公司利用银行房屋保险业务,年收取保费逾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