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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特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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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特征

第1篇:行政复议的特征范文

我们正处在一个影像所构成的时代,观看电影,电视,接受媒体信息显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作为一门大众传媒艺术,动画已成为一种主导时代价值观的传播媒介,它绝不仅是一种消遣,更是一种符号,一种潜移默化影响我们身心的精神文化,特别是对于青少年来说,其成长更是伴随着一种以动画为主导的模式,让大众的成长从一开始就伴随着梦幻般的放纵。

我们肯定了动画形象的偶像地位,渴望生活在动画场景中的居所,大爱久石让的动画电影配乐……所有的一切都表明了动画是一门综合艺术:美术绘画的造型性,电影电视的运动性,故事情节的文学性,以及视听语言的震撼性。动画艺术可以说是“符号”的集大成者,它不仅包含了人们赖以沟通的基本媒介——视觉符号和声音符号,还包含了更深层次的文化符号,而这些符号特征则通常是通过动画形象的表演而体现出来,有时,人们喜欢某个动画形象,不单纯是为了他的设计风格,而是蕴藏在其中的精神文化内涵,也就是其符号化的意义。

一、符号与视觉传达

所谓符号,就是用一个事物去指代另一个事物。意大利著名的符号学家艾柯提出:“将符号定义为任何这样一种东西,它根据既定的社会习惯,可被看作代表其他东西的某种东西。”关于符号的构成,索绪尔的理论提出了现代符号学的两个概念,就是单一符号分成“能指”和“所指”。“能指”是指物理的现象,例如事物的形态,材质和颜色等;“所指”是指符号的概念内涵,是事物的心理所指。所以,“能指”和“所指”也就是“形”与“意”的关系。

在视觉领域,最重要的是传达信息。从古代山洞中神秘的图腾、岩画符号,到文字符号的出现,再到如今通过科技产生的网络表情符号,视觉符号贯穿着人类社会的始终。今天,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读图时代,信息传达更具有图像性,动态性及互动性。人们对于图形的热爱和使用也逐渐的扩大,可以说在某些交流领域,图形所传递的情感和思想,已经超过了文字的表达,尤其是跨越了国界,打破了语言障碍,呈现了一种从图像到文字再到图像的朴素回归。

二、动画领域中的视觉符号

在动画中,承载着物理形态的角色形象的能指以及蕴藏在这个形象内部的深层含义的所指,构成了动画领域的视觉符号。一部动画作品,充满了各式各样的视觉符号,无论是动态符号、静态符号、还是文化符号,其落脚点都是动画形象,可以说动画形象是多种符号的集合体。也就是说,“动画形象”的创意不止是单纯的设计一个虚拟角色,而是要添加各种表现手段,诸如动作,语言,声音等,以及动画形象所要涉及的精神实质。

动画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动画影片的成功与否。动画形象可以说是一部动画作品的所提炼的精华所在,也就是说通过动画片的试听呈现,叙述结构,故事情节以及心灵感悟,将一种文化精神高度凝聚到动画形象身上,受众接受这个动画形象,实际上是接受了动画片中的文化内涵。

三、动画形象的符号特征

动画形象融合了“意象符号”的特性。意象符号的外在表现是“象”,也就是动画领域中的“动”与“画”,而意象符号的内部含义就是“意”,而“意”则是通过“动”与“画”而表现出来,因此,研究动画形象的符号特征的落脚点则是“动”与“画”的符号特征。

(一)“画”的符号特征

动画中的“画”指的就是动画形象的造型语言。成功的动画形象具有鲜明的形象特征,这主要是通过角色设计师根据剧本的需要,运用美术和雕塑的手法设计出来的。因此,“画”的符号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角色形态的符号特征。造型设计是动画创作的基础和关键。动画造型艺术是以艺用解剖学为基础,同时还注入了夸张和变形的动画艺术手法,注重头部、身体比例、服饰搭配和道具的使用,使动画角色形态更具有感染力。

第二,色彩应用的符号特征。色彩本身是一种符号,与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动画创作中,动画设计师根据剧本的的要求、造型的特点,来设定出动画形象和整个场景所需的色彩。

色彩起着传情达意的作用,设计师可以通过色彩使观众感受到动画形象的内心感受。第三,作品风格的符号特征。每一部动画作品都有自己的风格,无论从地域上划分的欧美、日本还是中国风格,或从表现手法上划分的写实、漫画或抽象风格等,每一种风格都体现着符号背后的精神内涵,从而深化动画形象造型特征。

(二)“动”的符号特征

动画中的“动”也是设计师根据影片的题材、戏剧冲突、风格等进行设计的,主要表现在矛盾冲突的动作和情绪上。“动”还是以绘画的表现手段,把角色的动作一帧帧的分解到每张纸上,因此在把这些表情和动作通过每秒24帧或25帧的速率连续播放时,就会产生运动的感觉。虚拟形象运动了起来,通过表演、情绪,将心理感受、性格传递给观众,观众可能通过观看动画形象的表演,从而会喜欢上这个形象,接受其背后的深层含义。

四、动画形象的符号意义

动画形象是一部动画作品的灵魂,是动画作品成功与否的标志,是后期推广的核心,同时又是一种精神与文化的象征性符号。一个成功的动画形象,肯定是某种精神文化象征的代表,具有深邃的符号意义,只有这个视觉符号所传达的含义够深刻、透彻,其内涵才能通过形象而渗透出来,被人们认可和熟知,才能证明这个符号是否成功。

第2篇:行政复议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抑郁症;人格特征;幸福感

总体幸福感是衡量个人生活质量的重要综合性心理指标,反映了个人对自己生活质量及其情感状态的总体评价。而人格特征会影响一个人对事物的判断以及对不同事情的看法。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笔者对本院心理科的住院抑郁症患者进行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对2013年1月-2014年11月在我院心理科住院的抑郁症患者进行调查。入组标准:年龄为≥18岁,≤60岁,符合CCMD-3抑郁症的诊断标准并取得知情同意;排除标准:无其它躯体疾病。

1.2测评工具

一般资料问卷,包括性别、年龄、文化、职业、婚姻、家庭收入、医疗来源等。总体幸福感量表(GWB)[1],共有33项,理论最高分值为162分,得分越高,表明幸福感越好。艾森克人格问卷(EPQ),采用龚耀先教授修订的88题成人问卷,让被试者根据自己的情况回答是或否,然后按E(内向-外向)、N(神经质)、P(精神质)和L(掩饰性)四个量表计分,前三者分别代表艾森克人格结构的三个维度,L是后来加进的一个效度量表,但也代表一种稳定的人格功能,即反映被试者的社会朴实或幼稚水平(即测量被试者的掩饰作用)。最后,再根据被试者在四个量表所获得的粗分,按被试者的年龄、性别常模换算出标准T分,以分析被试者的个性特征。

1.3调查方法

问卷由受过培训的主管护师发放,按统一指导语说明,患者采用不记名方式填写。发放问卷172份,收回有效问卷167份,有效回收率为97.1%。艾森克问卷由医院心理测量室专业的治疗师进行测量。

1.4统计学方法

问卷收回后采用人工录入的方法整理数据,并用SPSS17.0进行数据分析。

2结果

2.1 患者的一般资料 167例中男53例,女114例;年龄18~60岁,平均年龄(42.57±11.71);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32例,初中47例,高中及中专45例,大专21例,本科及以上22例;职业:公务员5例,教师15例,学生7例,医务人员8例,农民49例,自由职业45例,其他38例;婚姻状况:未婚24例,已婚133例,再婚3例,分居/离婚5例,丧偶2例;家庭人均年收入:5万元40例;健康状况:认为一般的70例,良好的72例,差的25例;业余生活:认为丰富的17例,一般的106例,几乎没有的44例;医疗来源:自费的23例,农村合作医疗55例,城镇医疗保险的75例,公费医疗的14例;本院住院次数:1次的117例,2次的39例,3次的5例,4次及以上的6例。

2.2 患者总体幸福感得分

总体幸福感总分88.48±16.41。

2.3患者总体幸福感及人格特征

3讨论

3.1抑郁症患者总体幸福感与人格特征情况

本次调查显示,抑郁症患者总体幸福感评分50~141分,平均(88.48±16.41)分,处于较低水平,说明抑郁症患者总体幸福感水平低。本组患者都在住院期间,部分患者抑郁情绪明显,还有对自身健康状况、住院费用以及疾病容易复发等的担心,因此幸福感水平低。

表1显示抑郁症患者总体幸福感与人格特征中的P(精神质),N(神经质)存在显著负相关,P量表表示心理变态倾向,N量表表示情绪的稳定性。分值高,表示个性不稳定,分值低表示稳定。与E(内外向),L(掩饰性)存在正相关。E量表分值高,表示个性外倾,分值低表示个性内倾。说明稳定和外倾的性格特征可以增加幸福感,变态,不稳定和内倾的性格特征可以降低幸福感。

3.2提高患者幸福感

3.2.1要积极配合医生治疗,遵医嘱服药。同时要告诉患者,抑郁症的表现既有生物学的也有心理学的影响,患者不应完全依赖药物,仍应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要改变自己一些错误的认知,要看到事物积极的一面,虽然有心理和躯体的不适,但仍要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减少一人独处的时间,让生活充实自己,保持愉快的情绪,这样才能有效的提高幸福感。

3.2.2 性格是个体在其先天素质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生活过程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是个人对现实的稳定态度和习惯化的行为方式,更具有社会性[2]。稳定和外倾的性格特征可以增加幸福感,而内倾性格的患者,他们常常喜欢独处,很难融入到集体生活中。平时基本不会主动找工作人员谈心,有问题也放在心理。因此,护理人员更要关注这些患者,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这样有利于提高患者的幸福感。

3.2.3做好疾病知识的宣教,降低病耻感。让患者了解抑郁症的特点,服用抗抑郁药物的注意事项,预防抑郁症复发的护理措施等。抑郁症患者很大一部分病人都有病耻感,觉得别人会看不起自己,因此封闭自己。心理学研究认为,个体幸福感的体验主要来自良好的人际关系和人际支持网络[3],因此,要鼓励患者增强自信心,多与人交流,护士要给患者创造更多的交流平台,丰富患者的业余生活,从活动中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并让患者体会到人际之间的相互支持,转变观念,调整心态,从而提高幸福感。

【参考文献】

[1]汪向东,王希林,马弘.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M].北京:中国心理卫生杂志社,1999:83-86,127-131.

[2]沈渔.精神病学[M].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52.

第3篇:行政复议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人文主义城市复兴;文化;城市历史

Abstract: This article summarized ideas of normal Urban Renaissance and Humanity Urban Renaissance, and analyzed advantages of Humanity Urban Renaissance in fields such as tactic subjects, guilds of plan, methods of change and production of renaissance which better than normal Urban Renaissance. On this base, it pointed that Humanity Urban Renaissance can harvest more extensive effect on economy, social and literacy than normal Urban Renaissance, and it also more fit the practice of urban plan in China.

Keywords:humanity urban renaissance;literacy;urban history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0)09-0076-03

1人文主义城市复兴理论辨析

城市复兴(Urban Renaissance)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是欧美城市为应对城市衰落现象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一般意义上的城市复兴涵盖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对城市,尤其是城市中心区重新进行城市设计,并加以提升改造。二,依托城市物质层面的改造,实现城市产业、经济、体制方面的提升。三,以城市面貌和经济实力的提升为契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凸现城市特色。从英国卡迪夫、爱尔兰都柏林、美国休斯敦等城市复兴实例来看,一般意义上的城市复兴进程往往依照这样的流程,即首先对城市进行重新设计和施工改造,在此基础上发展新兴产业,增强经济力量,最后再实现城市人居环境、文化品质的提升。

人文主义城市复兴(Humanity Urban Renaissance)可定义为以城市的人文思想为主导开展的城市复兴活动。其所涵盖的内容与城市复兴类似,亦包括城市面貌改造、产业经济提升,人居环境改善三个方面,但流程和偏重有所不同。人文主义城市复兴注重对于城市文化品质、文化环境的提升,旨在以文化为引导来改造城市的面貌,并通过文化的提升带动产业经济的发展,从而实现城市面貌的改善和活力的提升。人文主义城市复兴采取文化引导的战略,对城市的改造效率高于一般城市复兴。同时,人文主义城市复兴注重对于城市历史文化的挖掘和再现,其复兴的成果亦优于一般城市复兴。

本文考证了一些人文主义城市复兴的案例,如英国伯明翰、韩国仁川、中国北京大栅栏等,分析其城市复兴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成果,并与一般意义城市复兴的特征相比较,以此为基础来分析两者在战略目标、规划导向、改造方法、复兴成果等方面的异同。

2 人文主义城市复兴主义案例分析

2.1英国伯明翰

伯明翰自工业革命以来一直是英国重要的商业城市和制造业中心。二次世界大战中,伯明翰被战火夷平,20世纪50~60年代开始重建。但战前拥有的维多利亚风格城市面貌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大量无特色的钢筋混凝土建筑。为此,伯明翰曾一度被评为英国最“丑陋”的城市。同时,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伯明翰的制造业和旅游业都受到了较大的冲击。针对这些现象,伯明翰市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启动了以人文主义为主导的城市复兴运动。

伯明翰城市复兴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将城区划分为老城区和新城区分别进行考虑。在老城区规划建设维多利亚风格的商业街区,大量修建或恢复以两层为主的维多利亚风格建筑。新城区则借助英国工业博览会场馆的优势,充分发展高品质的商业街区。

第二,以老城区车站为中心,恢复周边十余条主要的街道,并在街道交叉口设立广场。广场以维多利亚风格的建筑环绕,中央设有喷泉、花器、雕塑、纪念碑等景观设施,作为承载市民活动的主要空间。

第三,以本土民俗文化和节庆为基础,开发特色产业。如在老城区建设以“Balti”餐馆为主的餐饮娱乐街,以及珠宝加工、首饰手表交易为主的商业街,在运河区建设以酒吧、餐厅、会所为主的休闲娱乐街等。

伯明翰城市复兴的主要成果包括:

第一,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的面貌。伯明翰成功复兴了维多利亚时期的城市风貌,摆脱了混凝土森林的状况,并为城市文化氛围的提升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

第二,有效提升了城市的人文氛围。经过一系列改造和复兴,伯明翰的城市特色不断凸显,市民生活方式开始改变,维多利亚时代的繁华氛围显现出来,并对世界各地的游客产生很大的吸引力。

第三,实现了传统产业的快速振兴。伯明翰的传统产业,如珠宝加工、特色餐饮、金融商务、汽车展销等都在复兴过程中焕发了生机,并通过文化传播在世界范围内增加了影响力。

2.2韩国仁川

仁川是韩国重要的国际交通与旅游城市,韩国最大的机场――仁川国际机场即设于此。历史上,仁川一直作为首尔的门户和重要的海港,许多重要事件,如仁川登陆等,都发生于此地。1995年后,由于地理位置冲要、旅游资源丰富等原因,仁川开始成为韩国重要的窗口城市。而仁川原有的城市风貌难以适应国际化旅游和文化窗口城市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大规模的城市复兴运动应运而生。

仁川城市复兴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打造旅游业极核,提升城市发展动力。仁川将国际旅游城市作为主要建设目标,因此其复兴的首要任务即振兴旅游业。仁川市依托支石墓、广城堡、德津镇等历史文化景观,在西海岸的江华岛建设了一个旅游景观丰富、配套设施齐全并具有高端服务产业的旅游业极核,作为城市发展的主要支撑。

第二,鼓励多元文化并存,改善城市景观。仁川对于中区的唐人街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活动,增建了韩中文化交流馆,并定期举办各类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将永宗、菁萝、松岛三地划为“自由贸易区”,并建设智能化新城,涵盖国际金融、商贸物流、科技研发、商务洽谈等高端职能,将于2020年前建设成为韩国最先进的新城。

仁川城市复兴的主要成果包括:

第一,在10年内将仁川建设成为了国际知名的旅游城市,并以丰富的旅游景观、完善的配套服务不断提升城市的吸引力。

第二,将仁川建设成为了韩国多元文化交流的中心。目前,仁川市内各国文化交流场馆林立,文化交流频繁程度甚至不亚于首尔。

第三,初步建成了受到世界瞩目的智能化新城。至2010年,仁川市自由贸易区建设初具规模,永宗新城已基本建成,拥有世界领先的城市运行设施、节能设施和智能化管理设施。目前,永宗新城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学习和借鉴的典范。

2.3北京大栅栏

大栅栏是北京前门外的一条商业街区,包括大栅栏街、廊房头条、粮食店街和煤市街灯数条街道。大栅栏位于北京城南中轴线上,从明朝以来一直作为北京城重要的商业街区,并拥有六必居、同仁堂、马聚元、内联升等一系列全国知名的老字号商店。80年代以来,由于商业中心移位、基础设施未及时更新等原因,大栅栏开始呈现落后、混乱的状况。90年代中期,北京市宣武区政府曾对大栅栏进行过修缮,改善了大栅栏的面貌,但未恢复其商业活力。2005年后,宣武区政府对大栅栏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整体改造。此次改造中大量运用了人文主义城市复兴的手法和特色。

大栅栏改造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对街区风貌进行整体改造。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依照民国初期建筑风格还原各类商业建筑的面貌,并从建筑立面设计、色彩控制、店招设计等方面入手,保持了街区的整体文化氛围。

第二,对传统商业字号进行保护性改造。对于内联升、瑞蚨祥、步瀛斋等老字号的外观依照民国时期的折中风格、巴洛克风格进行了恢复,对于商店内部亦依照传统形式进行了重新布局和装修,在最大程度上恢复了大栅栏极盛时期的商业氛围。

第三,对街区进行了完善的夜景设计。大栅栏在恢复传统风貌时,更依照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设计了完善的夜景效果。临街建筑都设置有轮廓灯、霓虹灯、聚光灯、店招灯等照明用具,营造出了亲切宜人的商业环境。

大栅栏改造的主要成果包括:

第一,大大改善了街区的风貌,再现了传统的商业文化氛围。改造后的大栅栏重现了民国初年的繁荣景象,又融合了现代的商业文化要素,实现了传统商业文化与现代文明的有机结合。

第二,使传统商业业态重现焕发活力。改造后的大栅栏中,六必居酱菜、同仁堂中药、马聚元巾帽、内联升鞋店、瑞蚨祥绸布、荣宝斋文具等老字号都恢复了繁荣时期的风貌和形式,同时引入了现代经营管理方式。这使得传统商业业态在大栅栏获得了新生,并受到更广泛人群的接受。

3人文主义城市复兴特征辨析

从英国伯明翰、韩国仁川、北京大栅栏这三个人文主义城市复兴典型案例来看,人文主义城市复兴与一般意义城市复兴无论是改造建设的过程或结果都有着较大的差异。与一般意义城市复兴实例,如英国卡迪夫、美国休斯敦、爱尔兰都柏林相比,人文主义城市复兴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人文主义城市复兴的战略目标更偏向宏观,不但注重城市风貌、产业、经济的复兴,更注重文化氛围、生活方式、城市精神的复兴。其次,人文主义城市复兴的规划制定以文化为导向,更注重对于城市文化氛围的营造。第三,人文主义城市复兴往往以更大的成本求得对历史景观的再现,从而获得比一般城市复兴更明显的文化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四,人文主义城市复兴的成果不仅仅是城市面貌的改善或经济实力的提升,更是城市文化的提炼和彰显,能为城市带来区域性甚至国际性影响力的提升。总的来说,人文主义城市复兴较一般城市复兴立足点更高,涵盖范围更广,所需投入更大,所能取得的文化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也更高。

4结论

综上所述,人文主义城市复兴较一般城市复兴在战略目标上偏向于物质文化双方面的改造提升,在规划导向方面重视文化导向和文化氛围营造,在改造方法方面更偏向于宏观和中观层面,在复兴成果方面则能取得更大的综合效益。人文主义城市复兴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当前我国城市广泛出现的“千城一面”问题,大大提升城市的文化品质,有效改善市民的生活质量,并增加城市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从而创造出长效的经济、社会、文化效益。如何将人文主义城市复兴合理运用于我国各类城市规划的实践,并充分发挥人文主义城市复兴的各项优势,是下一阶段中极富研究价值的课题。

参考文献:

[1]于文 .城市复兴―英国卡迪夫的经验及借鉴意义.国外城市规划.2006,l2.No2,23.

[2]吴晨 .城市复兴的理论探索. 世界建筑. 2002,12.

[3]张险蜂,张云蜂.英国伯明翰布林德利地区―城市更新的范例.国外城市规划 .2003,第三期.

[4]张永和 .美国城市中心区复兴案例分析.科教文汇. 2006,09.

第4篇:行政复议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服务补救;满意度;个性特征

一、服务补救模型与假设的提出

1.服务补救模型中的变量选取。(1)个性特征变量。顾客的个性特征主要是指顾客在成长生活中所形成的性格特点,这些特点会影响他们的决断和行为方式,顾客在社会环境中容易产生不满和抱怨的现象,对于个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几下几个方面:自信、保守、果断、消极、乐观、个人主义以及厌恶风险主义等。前人的研究表明自信和保守两个因素对个人特征的影响最为显著,故本文选取自信与保守作为服务补救模型中顾客的主要个人特性。其中自信代表可以将自身的不满程度表现出来;而保守则代表顾客有一定的忍耐性。(2)满意度衡量变量。顾客的满意度主要采用补救的感知价值与预期价值的一致性程度进行衡量,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状况,当顾客的补救感知价值大于预期价值时,说明顾客存在一定的正向一致性;而当顾客补救感知价值与顾客的预期基本相同时,则说明客户基本满意;而当顾客的补救感知价值小于顾客的预期价值时,则说明顾客对服务补救并不满意,也就是存在负向的一致性。

2.服务补救中顾客个性特征与满意度的关系。顾客的自信特征对满意度。顾客的自信特征对满意度的程度要求较高,且当存在不满意时,顾客就会产生抱怨和不满,并将其表现出来,甚至产生发泄或者惩罚的举动,直接将自身的满意程度表现出来。顾客的保守特征则表现在他们通常有效的避免争执性举动,而是采用法律法规等有效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或者利用间接的措施来反映他们对于服务的满意程度。在服务补救中,顾客的预期与顾客的感知价值的差异是衡量顾客满意度的关键所在。自信的顾客会直接反映他们的满意程度,而保守的客户也会间接的反映他们的满意程度,因此,无论是自信的顾客还是保守的顾客都会对服务的满意度进行评价。根据上述的论述,本文提出以下假设:H0:顾客的补救期望对服务感知价值具有显著的影响。服务的补救感知价值是衡量顾客满意度的决定指标,顾客满意度的预期与顾客满意度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而服务补救的满意度主要有顾客的预期价值与服务后的感知价值决定,且与预期价值存在负相关关系,与感知价值存在正相关关系;就于是本文得出以下两点假设。H1:服务补救后的感知价值与满意度之间存在正向的一致性关系。H2:服务补救前的预期价值与满意度之间存在负向的一致性关系。服务补救后的满意度与期望的一致性以及顾客的重购行为也存在较强的关系,期望的一致性理论说明服务补救措施的有效性,当服务补救的满意度较高时,说明服务补救与满意度之间存在正向的一致性关系;而当服务补救的满意度较低,也就是说服务补救的感知价值对于预期价值时,服务补救与满意度之间存在负向的一致性关系。根据服务补救的预期与感知价值对不一致性的关系,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假说:H3:顾客的服务补救预期价值与一致性之间具有显著的负向相关关系。H4:顾客的服务补救感知价值与一致性之间具有显著的正向相关关系。服务补救一致性与顾客的满意度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而由于顾客的个性特征,导致服务补救的一致性与顾客满意度之间的影响程度也不同,自信对服务补救的一致性与顾客满意度的显著性程度较高,而保守对服务补救的一致性与顾客满意度的显著性程度相对较低;于是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假说:H5:自信顾客的服务补救一致性对满意度的影响程度较高。H6:保守顾客的服务补救一致性对满意度的影响程度较低。H7:服务补救的一致性对顾客满意度之间也存在显著的影响。

3.服务补救模型。根据上述的服务补救中顾客的个性与满意度的关系,可以得到如下图所示的服务补救的概念模型,具体的服务补救模型如图1所示。

从服务补救概念的模型图可以看出,对于服务补救中的期望价值与补救感知价值、不一致等因素是衡量顾客满意度的决定因素。因此,对于服务的补救措施在不失公平性的同时,还需要因人而异。自信顾客与保守性顾客的服务补救一致性存在较大的异质性,对服务的主观评价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而补救的期望价值与感知价值之间的差异也会影响顾客个性特征满意度。

二、服务补救中顾客个性特征对满意度影响的实证分析

为了深入了解服务补救着顾客个性特征对满意度的影响,本文采用李克特(liket)7级量表的方法对服务补救中的顾客个性特征的满意度进行度量。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来衡量顾客个性特征对满意度的真实影响。(其中1表示非常不满意,2表示比较不满意,3表示有点不满意,4表示处于满意与不满意直接,5表示有点满意,6表示比较满意,7表示非常满意)。

1.问卷项目的设计。(1)顾客个性特征的衡量依据。为了衡量服务补救中顾客的个性特征,本文采用以下的两个问题进行衡量。Q1:您是一个自信的人,认为自己有能力且善于采用众不同方法处理事情;Q2:您喜欢用常规的方法处理事情且遵守社会准则和法规。其中Q1问题分数越高的被调查者,说明他们的自信特征特强烈,反之,则自信特征叫微弱;如果Q2问题得分越高的被调查者,说明他们的保守特征越强烈,反之,则保守特征较为微弱。个性特征是衡量服务补救期望与感知价值不一致的重要影响因素,而不同的个性特征也导致了它们与不一致的关系出现异同。(2)服务补救期望价值与服务补救感知价值的衡量依据。服务补救期望价值主要是根据顾客所遭受的损失形成的一种期望,而服务补救的感知价值则是服务补救中顾客亲自感知和体会到的补救质量。为了便于比较衡量,本文采用类型的调查项目进行设计,主要设计的问题如下:Q3:您认为企业应该尽力来帮助我,并解决服务中出现的问题;Q4:您认为企业应该对服务失误的原因进行解释,并表示道歉;Q5:您认为企业应该及时处理服务失误,并做出补救和赔偿措施。(3)顾客满意度衡量指标。对于顾客满意度的衡量本文主要从服务补救措施的维度和补救过程中的满意度积累方面进行设计,主要调查的问题如下:Q6:您对企业失误处理的方式满意;Q7:您认为企业员工的服务态度和处理方法较为妥当;Q8:您对企业的处理结果和处理过程总体感到满意。

2.问卷的发放与回收。本文选取中国银行作为本次调查的主要顾客,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86份,其中有效样本数为83份,问卷的有效率为83%。

3.服务补救的调查结果分析。为了有效衡量服务补救中顾客的个性特征与满意度影响的关系,本文采用相关分析的方法进行定量分析。相关分析是指两个变量之间的一种非一一对应的关系,相关性分析研究的是变量之间相关关系的强弱程度,主要用相关系数来描述。本文采用皮尔森简单相关系数的方法,其相关系数可表示为:r=(1),皮尔森相关系数统计量为t =,如果两变量之间正相关性较强,它们的r趋向于1;如果两变量之间不存在较强的相关性,它们的r趋向于0;如果两变量之间负相关性较强,它们的r趋向于-1。为了详细的分析顾客满意度的影响因素,本文选择了自信特征、保守特征、补救预期以及补救感知价值这四个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利用SPSS软件进行相关性分析,可得到如下表所示的相关性分析系数表。

注:**.在0.01 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在0.05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从服务补救中自信、保守、补救预期以及感知价值的相关性系数表中可以看出:自信特征与保守特征之间高度相关的关系,相关系数为r=0.424,其相应的显著性概率Sig=0.001;说明在1%显著性水平下,两者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自信特征与补救的感知价值之间也存在比较强的正相关关系,且其相关系数r=0.301;而自信特征与补救预期之间存在较强的负相关关系,其相关系数r=-0.400。相对于自信特征的顾客来说,保守特征的顾客对于补救预期以及补救的感知价值之间的相关关系都较弱,但是与自信特征顾客相同的是:保守顾客的个性特征与补救预期之间存在负向的相关关系,也与感知价值之间存在正向的相关关系。总体说来,自信特征和保守特征对服务补救中的补救预期与感知价值的影响是相同方向的,只不过影响程度存在差异。补救预期与感知价值之间存在较强的负相关关系,其相关系数r=- 0.301,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总之,无论是自信特征还是保守特征顾客,与补救预期之间都存在负向效应,而与感知价值之间存在正向的效应。

参 考 文 献

[1]杨丽华,廖进中,时格格.服务补救情境下银行业的顾客满意度实证研究[J].软科学.2010(7):133~137

第5篇:行政复议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 七氟烷;异丙酚;儿童麻醉;诱导及苏醒特征;比较

[中图分类号] R614.2 [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 1674-4721(2011)06(b)-165-02

异丙酚属于短效静脉,其应用范围广,适用于所有年龄段小儿,复合瑞芬太尼(短效受体激动剂),也具有起效快、苏醒完全的特点,现也应用于小儿外科手术[1-2]。本文将本院2009年1月~2010年8月行全麻手术的患儿68例分别采取了七氟烷、瑞芬太尼静吸复合麻醉与异丙酚、瑞芬太尼全静脉麻醉,并将诱导及苏醒特征进行随机分组对比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患儿68例,ASA Ⅰ~Ⅱ级,均为本院2009年1月~2010年8月行全麻手术的患儿,其中,男38例,女30例,年龄4个月~6岁,平均2岁零3个月,体重7~21 kg,所有患儿均在全麻下手术,手术时间预计为1~2 h,随机分为七氟烷组(A组)和异丙酚组(B组),两组患儿性别、年龄、体重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

1.2 麻醉方法

两组患儿术前均不用药,入室后,进行无创血压(NIBP)、心率(HR)、心电图(ECG)、脉搏血氧饱和度(SpO2)及脑电双频指数(BIS)等基本体征的监测。A组通过喉罩,自主吸入氧气-七氟烷混合气体,氧流量为4 L/min,每2~3次呼吸浓度为1.5%~2.0%的递增七氟烷,直至完全麻醉,其中术中采取静脉滴注瑞芬太尼进行麻醉维持。B组静注异丙酚3 mg/kg、瑞芬太尼2 g/kg进行麻醉诱导[3]。两组在完全麻醉后静脉滴注罗库溴铵 0.6 mg/kg辅助气管插管。插管后均采用机械通气。手术结束时,所有药物均停用。停药后,进行唤名,并轻拍肩膀来促进苏醒。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7.0统计软件包。一般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x±s),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患儿诱导及苏醒时间比较

A组患儿诱导时间显著慢于B组,P

2.2 两组患儿诱导和苏醒期不良反应比较

A组诱导期心动过速、诱导期高血压及苏醒期躁动发生率显著高于B组,P

3 讨论

七氟烷是一种新型吸入性,具有血/气分配系数低(0.63)、麻醉诱导快速、呼吸道刺激小、不增加呼吸道分泌物等优点[4]。即使对于吸入高浓度的七氟烷,也无屏气或咳嗽、喉痉挛等症状,提高了患儿的接受程度,因而相较于传统更适用于小儿麻醉诱导和维持[5]。本文结果显示,睫毛反射消失时间为100 s,与有关报道相似[6]。但通过本文研究表明,异丙酚复合瑞芬太尼静脉诱导速度更快,约为七氟烷的一半时间,诱导效果较好,但前提是有可靠的静脉通道。

七氟烷在儿童麻醉过程中的血流动力学较为稳定。诱导期出现的心率增快可能与副交感神经张力受到抑制引起。静脉麻醉诱导时异丙酚及瑞芬太尼剂量能够抑制心血管,出现心动过缓。本研究中,诱导期时,B组在出现心动过缓6例(17.6%)、低血压11例(32.4%),显著高于A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两组在拔除气管导管、苏醒时间、意识恢复等指标上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就躁动发生率来看,A组、B组发生率分别52.9%和23.5%,具有较高发生率,应提前进行预防和干预。

综上所述,七氟烷、瑞芬太尼复合麻醉相对异丙酚、瑞芬太尼全静脉麻醉,七氟烷诱导速度较慢,诱导过程中心动过速发生率高;且苏醒期拔管时间、睁眼时间和意识恢复时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苏醒期躁动有较高发生率。

[参考文献]

[1]王战军.七氟烷在幼儿麻醉中的临床应用[J].医学信息,2010,23(4):107-108.

[2]黄庆清,林钗,蒋润年,等.七氟烷复合氯胺酮用于小儿短小手术麻醉40例观察[J].福建医药学杂志,2010,32(2):121-122.

[3]余应军,张国强,谭永红,等.新生儿七氟烷吸人诱导的临床观察[J].广西医学,2009,30(10):1544-1546.

[4]胡蓉,姜虹,朱也森.小儿七氟烷全身麻醉苏醒期烦躁的研究进展[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2009,29(5):598-601.

[5]凤旭东,钟成跃,鲍乐乐,等.七氟烷吸入麻醉在小儿腹腔镜手术中的应用[J].重庆医学,2010,39(3):376-377.

[6]鞠衍馨,田德民.小儿腹腔镜手术麻醉[J].人民军医,2007,50(2):108-109.

第6篇:行政复议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行政复议;本质;行政救济;内部监督

一、当下对行政复议的本质的几种看法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从该定义上可以从表象的层面看到行政复议的整体面貌。行政复议活动作为整个行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这根本上是由行政复议的本质决定的。在哲学当中,本质又称为“实质”,是指某一对象或事物本身所必然固有的。从根本上,使该对象或事物,成为该对象或事物,否则该对象或事物都会失去其自身的,特定属性或特定一套属性。行政复议的本质是行政复议制度本身所固有的特定属性,该种特定属性的存在决定了行政复议区别于其他的任何行政活动,诸如行政处罚、行政规划等。对于行政复议的本质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行政复议是一种纯粹性的行政活动

行政活动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所提出的进行复查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活动,它仅仅是一种纯粹的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管理活动,不涉及其他内涵。行政活动与私法行为相区别,行政机关并不是在与其他公民或团体的平等的合意的基础上产生法律关系,形成法律行为,而是以行政机关的单方面意思形成的法律行为。行政复议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作出的单方面的裁决。“行政复议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活动受行政权支配并体现行政权的特点,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这种情况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因此,将行政复议行为认为是一种行政活动,与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相区别,并按照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对待。总之,根据这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纯粹性的行政活动,不包含其他的独立特性,仅仅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的行政活动,与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显的区别。

(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活动

“行政复议制度的本质属性就是由行政机关对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利遭到侵犯时提供一条救济途径。”在此种观点当中,行政复议是作为一种为了维护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救济和保障的一种行政活动。此种观点的产生有着其特有的历史背景。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首先源自于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发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一般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奉行“管的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证公民最大程度上的自由和发展。因此,在这个时期当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很少发生争议,行政复议制度就缺少了存在的现实基础了。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凯恩斯主义开始盛行,政府由之前的不干预主义转入了开始干预,这样使得国家整体上能够拥有更强大的实力参与国际竞争和垄断。这个时候是为了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以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这样就导致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有着非常多的接触的机会,也就导致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争议的发生。“为了使广泛扩充的行政权不至于威胁公民的基本权利,西方主要国家纷纷在行政系统之外建立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涌向法院,司法资源的有限和司法程序的特殊,又使法院无力承担这么多的案件,导致许多行政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行政效率。”此时,为了一方面保证行政效率的有效实现,另一方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制度在此情况下应运而生了。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相对人提起的复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在不占用司法有限资源的情况下,其处理行政争议更为廉价、方便、迅速。

在强大的行政权主体面前,行政相对人无疑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进行救济就显得无比重要了。在当下民主、法治的大的社会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的存在对于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权有的及时、有效运行对于这个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通过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活动而存在,不仅对于行政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都受益良多。既保证了行政机关的权威,也使得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三)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行政复议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一方面,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依其职权作出的,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另一方面,行政复议是由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因而具有司法性质,是一种准司法行为。”“行政复议既有行政性质也有司法行为与程序的性质、特征,行政复议是不同于纯粹行政,也不同于司法诉讼那样的纯粹司法制度,它是具有双重色彩的行为与程序。”学术界对于认可此种观点的学者有非常多,他们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既不是纯粹的行政活动,也不是纯粹的司法活动,而是兼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的一种活动。行政复议的行政性是毋庸置疑的,对于其司法性一般上都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的。首先,行政复议具有同司法权行使的同样原则,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未经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就不会导致行政复议活动的开始。其次,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方出现,对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这类似于司法审判活动当中,法院在原告与被告之间所处的地位。同时,在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过程当中,所适用的程序非常正式、严格,具有司法程序上的严肃性。最后,从目的上来讲,行政复议和司法活动都具有以解决争议为根本目的的共同性。总之,依照该种观点,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介于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之间的行政司法活动,同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

二、对于以上三种观点的评析

(一)对于第一种观点

对于以上的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纯粹性的行政活动,笔者并不认可。行政复议的本质是行政复议本身固有的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在行政、立法、司法的层面上,行政复议活动无疑是一种行政活动。但是,如果仅仅是在这种层面上,难以对于行政复议进行一个准确的界定,会造成行政活动的混乱。根据逻辑学中概念外延与内涵的关系,外延越大内涵就越小。那么,将行政复议活动定性为一种纯粹性的行政活动,就会给予行政复议一个非常大的外延,这样其内涵中的独特性就会很小。但是面对着当下行政活动种类的日渐繁多,层出不穷,如果不能够对行政复议的本质作出一个确定的独特的定性,无疑会在现实生活中造成非常大的麻烦,不仅会造成行政机关的效率低下,降低权威性,而且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非常不利。因此,如此宽泛的定性难以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不能够保证行政复议存在的稳定性,应当在将行政复议确立为一种行政活动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

(二)对于第二种观点

对于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活动,笔者基本认可,但并不全面。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益的博弈当中,行政权力处于优势的一方,这个时候就需要行政复议机关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判,维护和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作为将行政复议界定为一种行政救济活动,体现了行政复议在复杂多样的行政行为当中独特的救济功能。对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不仅应当限制强大的公权力,同时也要保证对于行政相对人权益进行救济通道的畅通。除了一般上通过司法途径的司法救济以外,通过行政权力的运用,进行行政复议方式的救济,无疑增加了处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争议的效率,同时也大大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使得司法机关能够拥有更多的精力去处理和解决其他社会争议和矛盾。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活动,行政复议有着自己独特的处理程序。其启动程序是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其审理的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原则,有必要的时候,才进行开庭审理;其审理的范围实行全面审查的原则。正是这样特殊的程序保证了救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救济功能的实现。

(三)对于第三种观点

对于以上的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笔者也并不认可。虽然此种观点可以说是当下学术界比较流行的一种看法。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行使,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活动,有着自己的特殊性。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所体现的几个方面已经在前文当中进行了论述,体现在“不告不理”原则、第三方裁判和共同的目的性三个方面。但实际上看来,除了目的性这个共同特点以外,其他的方面都是关于行政复议和司法活动的程序方面的。就目的上来讲,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司法,都是为了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得这个国家和社会有序运行和良好发展。解决争议也必定作为立法、行政、司法的必然功能和目的,因此,共同的目的性并不能表明行政复议具有司法性的特点。实际上,我们一般上所讲的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指的是行政复议程序以及通过程序所反映出来的某种精神与原则等。探究行政复议的本质,在笔者看来应当从其权力的根本属性上出发,而不应该仅仅着眼于其程序上的特征。如果仅从程序特征来讲,行政复议的司法性也没有问题。但是,就本质上而言,行政复议活动是行政性的而非司法性的,它在程序和制度方面上的一些非传统行政的特征,并不能够改变其权力性质或者行为性质,行政性才是其根本的属性,司法性仅仅是形式上的特征罢了。对于当下很多学者所提到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将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作为行政复议制度完善和重构的根本,也是大大的不妥当的,这正是没有能够正确理解行政复议的本质的结果。没有能够对行政复议的本质拥有正确认识的前提下,就妄谈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是不严谨的。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一般上包含了三层含义: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行政复议组织,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行政复议过程要保证及时公开、公正;行政复议结果具有准司法效力。以上三层含义实际上不仅是所谓的“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所要实现的目标,实际上也是我国依法行政所要是实现的目标,并不具有其“司法化”的独立创新性。因此,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的本质观点并不正确。

三、行政复议的本质应当界定为是一种行政内部监督的救济活动

“作为一种公力救济制度,行政复议的启动权赋予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其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首要需求就是恢复受到侵害的权益,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只是实现其维权目的的手段,因此,行政复议的首要目的,或曰根本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它是一项实现权利的权利,争取权利的权利。”行政复议发挥着其独有的权利救济的功能。但在此之外,行政复议的行政内部监督的本质属性也不容忽视。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作为一种内部监督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当时进行行政复议立法工作的目的和指导思想。内部监督是一种层级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依职权的监督,是通过权力制约权力的一种监督,通过对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复议当中,行政复议机关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进行监督就,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监督。这种监督作用最主要在于其发挥着内部纠错的功能。在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能够及时发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不合理和不合法,从而裁判该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监督,拥有着简便、廉价、专业化的巨大优势。同时通过内部监督同社会监督、司法监督等其他监督方式相结合起来,使得权力的运行可以有序而非恣意的。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和行政救济的两种本质属性是相辅相成的,内部监督是权利救济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权利救济又对内部监督形成了一种约束,对于行政权力的运行进行行政系统外的监督。

四、行政复议的本质的重要性

行政复议的本质的问题,可能说起来有些宽泛,但是其对于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有着根本上的指导作用。它直接决定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程序设置和未来的发展走向。只有对行政复议的本质有一个正确的定性,才能使得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在一个正确且良好的轨道上。行政复议的本质作为行政复议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石,在整个宏观意义上指导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决定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正是基于是一种行政内部监督的救济活动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行政复议便民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一级复议制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与此同时,也决定着行政复议独特的受案范围。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均是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行为,在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获得救济,同时,行政机关内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实现内部的纠错。总之,行政复议的本质问题是整个行政复议制度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石,如果缺乏了对于行政复议的本质问题的正确认识,即使我们谈论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发展,也将会是不正确的路上越走越远的。只有在对行政复议的本质拥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的情况下,这就为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体系奠定下了良好的基石。(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方世荣、石佑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第一版。

[2] 郑英龙:《从行政复议的价值定位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3] 戚建刚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述评》,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

[4] 宋雅芳:《行政复议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第一版。

[5] 杨小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 柏杨:《“权利救济”与“内部监督”的复合――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一期。

[7] 匡西涛:《法权制约理论视野下行政复议本质属性的考察》,《江汉学术》2013年8月。

第7篇:行政复议的特征范文

一、行政复议申主请书概说

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自从实施《行政复议条例》以来,机关工作中就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这一文种。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性质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请求重新审查所制作的文书。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必须是《行政复议条例》中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并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否则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复议机关也不会受理。由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涉及的对象可能是公民个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有的是私人文书,有的是公务文书。无论为公为私,它都属于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作用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行政复议行为实施和作出决定的书面依据,其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申请人认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提出复议申请,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种监督由内外监督组成。先说内部监督,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所以行政复议是上级审查下级工作的一种行为。它成为行政管理的一种内部监督方式。再说外部监督,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表明群众对行政管理工作提出异议。这是一种很好的民主监督方式,已成为行政管理成效的一种检验方式和信息反馈,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写作要求

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一种严肃的行为,需要明确有关要求:

(一)把握行政解决的原则

提出复议申请要立足于用行政手段解决,相信复议的行政机义能够妥善罢甘休解决问题。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行政诉讼,另一种是行政复议。有些行政复议,具有一级复议、终局裁决的特征。需用行政诉讼手段解决的争议案,不宜选择终局复议的审理程序。

(二)符合申请复议的时限要求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lO天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可见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很重要,否则,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

(三)符合行政复议的规范程序

行政复议是从行政复议申请程序开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是申请复议,还是提讼,应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用两种方式进行。如果已向人民法院且已受理的,就不得申请复议;同样,已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且已经受理的,除非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就不得在法定期限或在行政复议作了终局裁决后又向法院。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写法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结构

行政复议申请书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1.标题。要写明行政复议申请书,不能只写申请书,“行政复议”四字标明了申请书的性质。

2,首部。要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申请人的简况要写清楚:如是公民的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如果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单位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有关情况即复议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正文。主要是写明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尾部。写明申请人和申请时间。如有附件,可附在正文之后。

第8篇:行政复议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缺失;完善

一、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主要由《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构建,所涉条文有:《行政复议法》第3、11、22、23、24、28、36条;《实施条例》第15、21、33~37、43、46、47、63条。碍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对法条原文进行引用。从上述条文可知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条文分散无序,缺乏系统性,不利于形成整体认知,也不便于具体运用。第二,体系残缺不全。第三,规定不明确,相较行政诉讼法过于粗放,难以形成行之有效的证据制度。(1)证据种类缺失。《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行政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但是行政复议法却没有对证据种类有所规定,这明显是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一种缺失。实践中因此产生大量的行政复议纠纷充分证明了建立健全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2)举证责任规定不够全面。在举证责任方面,《行政复议法》仅在第11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的要求,申请人只要讲清主要事实即可,无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实施条例》第21条只规定了申请人的初步证明责任,但仍然没有规定第三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忽略了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而不能如期举证的情况,以及在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不向相对人提供书面答复,相对人难于完成初步证明责任。(3)证明标准缺乏可操作性。“证明标准是指证明质和量的有机结合,即指证明对象的范围和证明所达到的程度的界定。”《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对证明标准的规定过于原则,严重缺乏可操作性。而证明标准的合理性和操作性直接影响到复议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对比和行政效率的高低。(4)质证规则的缺失。行政复议法仅规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只是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不必要时,才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对质证未作明确规定。所以导致实践中,复议机关大多通过“现场调查、询问证人”等手段收集证据,却没有经过合法合理的质证程序。

二、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完善之探讨

(1)重新定位。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对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该合理吸收司法程序中值得借鉴的制度,非但不会影响“高效、便民”目的的实现,反而会促进行政相对人对制度的了解和对保护自身合法权利意识的觉醒。(2)重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体系。第一,划分证据法定种类。笔者建议: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将行政复议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二,明确证明责任。应当建立以申请人的初步证明责任为基础、以实体事实的证明责任和程序性事实的证明责任为主体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对实体事实,“行政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将其掌握的证据材料提交给行政复议机关,由其审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是否已履行证明责任、提供的证明是否充分、是否足以确定案件事实。”由被申请人对程序性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第三,建立明确的证明标准。可以比照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明标准稍作宽松修改,如“证据明确、真实、充分”即可。第四,建立质证规则。引入质证规则,从而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也会使行政复议程序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三、总结

行政复议制度是在我国社会转轨时期行政争议多发、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确立的。在实践中也发挥了相当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适应行政复议制度发展需要的证据制度。因此,本文通过分析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借鉴我国其他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提出一些浅略的完善建议。以期建立完整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 考 文 献

[1]刘善春.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1993(2)

[2]杨景宇.“关于的说明”.载宋雅芳主编.《行政复议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9:283

第9篇:行政复议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行政复议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

一、行政复议

我们所要谈论的是行政复议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那么就不得不对行政复议做一个简单的阐述,以期望对行政复议制度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在姜明安老师书中对行政复议作出如下定义:“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现代法治社会中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法之一,它与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同属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它有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这里的行政争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行政复议是专门为解决行政争议而设置的一种制度。

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前者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为,后者如制定和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我国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但不审查行政法规和规章。

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书面审查的方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认定案件的事实,判断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从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审查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复议必要的行政效率。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一种重要途径,它不仅能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及时、高效的保障,而且还能够实现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作为一种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复议制度为世界各国、各地区所广泛采用,德国的异议审查制度、日本的行政不限审查制度、法国行政救济制度(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制度等均大抵与行政复议制度相当。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在行政复议中的应用

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其中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行为中有一种特殊的权利,谓之为自由裁量权。所以简单地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行为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一种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一般法定行政权来说,是一种自由的权力,灵活性大,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在何时何地行为,怎样行为的广泛自由。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它具有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点,有其标准和目标,受合法性的限制。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没有范围没有边际的裁量,与毫无准则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针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对各种特殊、具体的社会问题能够灵活果断地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应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的余地。为此,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强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机关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缺乏程序约束及必要有效监督的情形下又极易被滥用,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谈到行政复议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不得不从行政“疆域”说起。在19世纪,西方国家大多数依照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阐述的自由贸易理论,实行自由放任政策,国家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规制,信奉“管事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那个时候,“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几乎可能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而度过他的一生”。后来,行政的疆域突破了传统的自由经济时代的领域,扩大到如下方面:(1)干预经济,对经济活动进行规制;(2)调控国内国际贸易、管理国内国际金融;(3)举办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4)管理教育、文化和医疗卫生;(5)保护知识产权;(6)保护、开发和利用资源;(7)控制环境环境污染和改善人类生活、生态环境;(8)监控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9)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10)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等等。行政权的扩张,使社会经济空前发展,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根据对行政复议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以上论述,可以推导出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复议中应用时的特点和出现的问题:

1.行政复议中的自由裁量权针对的是行政争议而行使的。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因此复议机关所享有的行政权的运作主要是解决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其自由裁量权具有特定性,只能针对呈现在复议机关面前的行政争议案件。不同于行政主体享有的裁量权的范围广、自由度高的特点,更不同于司法中的裁量权,后者具有更为严格的适用标准和程序。

2.行政复议法为行政复议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许多条文基础。如行政复议法的第三条第三项“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这一条文规定了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很难判定什么是合理什么是不合理,没有一个相对具体的判断指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条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标准并不明晰,预留了随意裁量的空间。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事实上绝大多数都采用了书面审查的办法,是否进行调查、听取各方意见也取决于复议机构的决定,随意性极大。

3.行政复议中的自由裁量权会受到来自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的牵制。复议机关相较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更加关注于自己的复议结果是否能被法院及其他机关认可,因为如果被发现在复议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就会被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追究法律任。并且被复议申请人依据行政诉讼法告上法庭也不是一件舒服的事情。因此复议机关在运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对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结果进行审查时,是会考虑到法院和其他机关介入的因素。三、对行政复议中的自由裁量权规制的思考

(一)来自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影响

所谓行政自我拘束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如果曾经在某个案件中做出一定内容的决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类案件中,行政主体都要受前面所做出的决定或者所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对有关行政相对人做出相同的决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的原则。现代国家宪法上的平等原则,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之直接渊源。这一原则其实强调行政系统中行政权力运行的统一性,要求同类问题相同处理。在行政裁量广泛存在的今天,试图让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行政疆域的每个角落是不现实的,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务,也不是仅仅涉及到法律问题,有些问题包括了财政税收环保土建等方面非常专业的问题,让法院来对这些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评价肯定是自讨苦吃,因此建立行政自我拘束的原则的意义就在于,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考虑到自己以前对同类问题所持的观点看法、采取的具体措施,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对同类问题所持的观点看法、采取的具体措施,进而保证其自由裁量权能够谨慎、斟酌地做出,特别是在一些专业知识很强的领域,根据这一原则制定出一套详尽的操作性强的内控机制,减少复议机关的裁量权异化的情况。

(二)对行政复议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相对人没有从复议机关那里得到公正、有效的救济的时候,其最有可能的就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保护。而且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行政权的控制的作用不容忽视。目前有很多老师和学者关于行政复议司法化进行讨论,有学者在总结出行政复议种种弊端(如:当事人不愿申请行政复议,不愿意不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十分普遍;行政复议的救济作用十分有限等等)后,认为应当建立统一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完全可以将行政复议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并效仿法国体制,设立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行政法院系统,由行政法院统一行使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权和对行政主体的法律监督权。学生认为,从法理学的角度说存在即为合理,任何一项制度的存在都有其必要性,既然它能够为大多数国家所单独采用必然有其合理的因素。所以学生对将行政复议制度并入行政诉讼,设立行政法院表示疑惑,如果行政法院隶属于中央政府,那还不是不能做到完全跳出部门或系统的狭隘圈子,在设立制度进行控制的时候并没有预设相对较高的权力就是正确的、不受制约的。这样做不是又使行政复议陷入了另一个大一点的圈子吗?并且对根源于法国的这种制度能否在中国顺利运作表示质疑。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当务之急是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逐步加强法院的独立性,以使行政诉讼制度能充分发挥其功能,是法院能够有效、有度的对复议机关的不适当的自由裁量行为进行规制。

(三)完善行政责任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专业化、独立性

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在第六章列入了法律责任的规定,目的在于明确复议机关及被申请机关的法律责任,但这些条款在实际适用的时候效果并不明显,具体规则不能很好的落实,问题有部分源于条文本身的不够具体和可操作性不强,在修订复议法时应当明确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机关、操作规程等程序规定。如前所述,不能因为行政复议制度在现实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就否定这一制度的积极意义,针对复议制度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法律、制定实施细则等来加以完善。针对复议机关的独立性问题,学生认为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复议机关在隶属于政府的同时可以引入一些程序性规定,如听证、专家咨询会、程序公开等制度,使复议申请人能够充分的在复议作出结果之前发表自己的看法,“让别人听到自己的呼喊声”。从诉讼法的角度我们知道,程序正义之所以重要,并不在于它一定会带来真正公平正义的结果,而在于它使当事人能切实感觉到自己受到尊重,自己的意见能够正确顺畅的表达。关于经费问题,这涉及到财政税收方面的专业性问题,切实可行的方法是在有关学者提出基本方案后,将方案交由相关部门论证,最终的目标是能够保证全国的复议机关都有独立的经费保障,可以裁减基层的复议机关,达到精简高效的机构设置。针对复议机关人员专业化的问题,很多老师提出以下的观点“建立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将这些人员的选用纳入国家司法考试的范围”,提高复议人员的法律素养保证他们的任职资格,是控制裁量权不适当运用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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