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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5月14日(周六)晚6:30-9:30 地点:3307
主办单位:山大精英家教联盟
辩论赛对阵分组及辩题:
第一场: (晚6:30-7:30)
正方:
反方:
红颜是祸水
红颜不是祸水
张龙 (土建) 姜旭 (土建)
刘思桐(电气) VS 何玉环(社会)
张金钵(土建) 袁艺琳(土建)
王彬 (电气) 司婷 (信息)
第二场: (晚7:30-8:30)
正方:
反方:
男生该让着女生 男生不该让着女生
蓝秀琼(政管) 白珊 (土建)
陈秀丽(政管) VS 马晓静(控制)
刘国立(政管) 伊诗 (管理)
刘明娇(政管) 李琳琳(机械)
比赛流程:
主持人开场并讲解辩论规则。
第一阶段:
正方一辩作开篇立论,时间为三分钟(时间只剩30秒时会有提示);
反方任一辩手进行质询,时间为1分30秒
反方一辩作开篇立论,时间为三分钟(时间只剩30秒时会有提示);
正方任一辩手进行质询,时间为1分30秒
第二阶段:
正、反方二辩进一步阐述己方立场,时间各两分钟;正方二辩结束发言,反方二辩紧随其后进行阐述。(时间只剩30秒时会有提示);
正、反方二辩进行对话,时间各为为一分钟三十秒,由正方开始;
正、反方三辩盘问环节;首先由正方三辩向反方的四位辩手分别进行盘问,顺序不限;
正,反方三辩须针对盘问环节进行小结,时间各为2分钟。时间只剩30秒时会有提醒;
第三阶段:
自由辩论环节;时间各为5分钟,只剩1分钟时会有提醒;
观众提问,辩手作答,每队各3分钟。
第四阶段: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为三分半钟;
正方四辩针对反方四辩的总结进行盘问,时间一分三十秒;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为三分半钟;
反方四辩针对正方四辩的总结进行盘问,时间为一分三十秒
双方自己评价自己的表现,辩手互评并根据观众投票选出最佳辩手及。
评委将结果交给支持人,主持人宣布比赛成绩及获胜方。
要求:
1、 各队根据自己的辩题确立论点论据,要求充分切合当下流行词,包括网络用语、流行歌曲,以及古典名著,要有笑点,具有说服力可上网查资料看视频,欢迎不择手段查找论据,辩论过程中鼓励采取相声、唱歌等形式进行辩论,凡是采用非常规方式的队伍可获得额外时间奖励!
2、 每对给自己的队伍取一个名字,各队队员每人起一个外号,比赛开始时进行介绍,每队确立自己的口号。
3、 评分标准:根据观众反应评分,笑声很大+3分,笑声一般+2分,笑声很小+1分,无笑声-1分;观众鼓掌热烈+3分,鼓掌一般+2分,鼓掌很少+1分,无鼓掌-1分。我们的目标就是:一切为了同学,一切娱乐同学,不惜牺牲色相,不惜抛弃形象,从笑声中来到笑声中去!
4、比赛流程完全按照正规辩论赛的模式,两场比赛结束后后根据观众投票选出
能言善辩奖、机智幽默奖、妙语连珠奖、一鸣惊人奖、落落大方奖、温柔文雅奖、史上咆哮姐、史上咆哮哥各一名并进行隆重的颁奖典礼。
5、比赛全程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录像,留作联盟内部资料,希望各位辩手充分发挥自己的搞笑功力,在1个小时内颠覆帅哥美女形象,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6、 比赛安排的“托”要充分发挥“托”的作用,赛后会根据各个“托”的表现予以奖励,希望托们明白自己的职责,出于安全和保密考虑,在这里就不公开名单了。
7、比赛花重金购买大量丰富精美的礼品、纪念品、食品,欢迎各位会员到场观战,保证让你一晚上大笑的次数是一个月的总和,另外观众互动环节奖品丰富,欢迎携带家属前来。
8、 优胜队伍将获得价值不菲的礼品等其他众多优惠,现场观众也有机会哦!
1 测谎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样态
笔者对北大法意网(2002―2013年) 和《人民法院报》(2008―2013年)中所有涉及测谎的民事诉讼案例进行了统计,共在北大法意网案例数据库和媒体案例库收集到64个案例,在《人民法院报》收集到11个案例,排除其中相互重复的7个案例,有效案例样本共68个。虽然通过上述渠道检索的案例不能反映测谎在全国各法院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全貌,但对这些案例进行归类整理,能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测谎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样态。
第一,测谎案件的启动方式迥异。既有当事人申请也有法院建议,但都不存在法院依职权启动。在68个样本案例中,最终实施测谎的为27例,未测谎的有41例。可见在涉及测谎的案件中,真正进行测谎的比例只有40%。在实施测谎的案件中,14例是应当事人的申请,8例是应法院建议,分别占测谎案件数的52%和30%,测谎的启动是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为主的。从法院的职权干预情况看,法院对主动建议当事人测谎还是较为谨慎的,更不曾强制当事人测谎。如表1所示,法院建议测谎的有18例,当事人申请测谎的有42例,法院职权干预的比例大大低于当事人自主申请,即使是法院谨慎建议测谎的这18例中,又有10例为当事人拒绝。整体样本中,未实施测谎的案件中有30例是因一方当事人不同意,11例是因法院不同意,当事人拒绝测谎比例高达73%,远高于人们的想象。
第二,测谎对当事人的影响不尽相同。在进行测谎的27例案件中,共有53人次被测谎。由表2可知,有的当事人在测谎后主动承认事实或承认撒谎,也有的当事人在测谎后对测谎结论提出异议,认可测谎结论的比率为38%,远低于62%的异议率。对测谎结论提出异议的理由一般是“测谎结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测谎结论不准确”、“己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测试结论对案件事实没有证明效力”等。
第三,法院对测谎的态度日渐明晰。如表3所示,样本案例中,2002―2010年涉及测谎的案例共计43例,裁判文书中明确阐明对测谎及测谎结论态度的为15例,态度明确率仅为35%,而同期测谎率却为42%,高于40%的平均测谎率;2011―2013年案例数共计25例,裁判文书中明确阐明对测谎及测谎结论态度的为18例,态度明确率高达72%,同期测谎率却为36%,低于平均测谎率。11年间的实际测谎率基本稳定,而对测谎的态度明确程度却大相径庭。2011年以前虽然进行了测谎,但在裁判文书中往往以证明责任、诉讼时效等理由下判,甚至完全回避对测谎结论的评价。这充分证明2011年后法院对测谎结论的使用有了较为明晰的认识,不再采取回避的态度。
第四,测谎结论对裁判结果的影响各异。由于测谎的内容是围绕案件事实展开的,测谎结论往往直接说明了关键事实,质疑者担心测谎结论因此完全左右判决结果,实质上成为定案证据而非证据资料。从实践情况看,测谎结论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因测谎是否最终实施而有不同。样本案例统计表明:实施测谎案件共27例,对判决结果有影响的22例,未见明显影响的5例,测谎对法官心证、判决结果的影响率高达81%;未实施测谎案件共41例,因当事人拒绝对法官心证有影响的13例,影响率仅为32%,未看出明确影响的17例,其余11例为法院不同意测谎,自然无不利影响,详细可参见表4。测谎对案件走向的决定作用并不如想象中的大。总体而言,测谎和测谎结论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个案差异很大。
2 我国法院对民事测谎的应有态度
(一)明确测谎结论的适用原则
1、不宜在民事审判实务中拒绝测谎
在自由心证用尽的情况下,结合测谎结论作出判决比直接依证明责任下裁判更有利于实现判决的可接受性。首先,从测谎对当事人的影响来看,大多数当事人为了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一般不会拒绝测谎,有的当事人为了增强自己陈述的可信性会主动申请测谎,有的当事人会基于测谎的心理威慑作用会主动承认案件事实,有的当事人在测谎后会接受调解方案或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有的当事人甚至会因为测谎而主动申请撤诉。其次,从测谎对法官的影响来看,如果当事人拒绝测谎,有时会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产生微妙的影响,因为从常识可以判断,理直则“气壮”,理屈则“词穷”;如果测谎结论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初步判断一致,则可增强法官的心证;如果测谎结论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初步判断相悖,则可促使法官重新审查证据再作出判断。
2、测谎只能作为发现真实的最后手段
尽管在民事审判中不宜拒绝测谎,但为了避免测谎弱化当事人取证的积极性、破坏举证责任规则等问题,只能将测谎作为发现真实的最后手段。综观司法实务中启动测谎的案件,往往都是因为缺乏证据或出现证据均势、证据相互矛盾、双方举证都达不到证明标准等情况,在这类案件中,如果法院能够依申请或依职权询问当事人,往往可以打开审理僵局,无需启动测谎。
(二)限定启动测谎的条件
1、测谎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同意或者提出申请。首先,测谎技术只有在被测人积极配合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测试过程中记录的生理图谱是被测人真实的心理反映,只有被测人同意,才能保证测谎结论客观真实地反映测谎对象的想法。其次,测谎结论不仅用于判断被测人陈述的真实性,也会影响到对被测人品格的社会评价,这就需要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愿意承受测谎可能导致名誉降低的风险。最后,在民事诉讼中,强调的是当事人主义,当事人要负责举证和质证。法院在承认测谎证据可采性的同时仍应把自愿性作为采纳测谎证据的基本条件,有时甚至可以要求诉讼双方事先签订同意测谎的协议。
2、测谎的案件仅限于难以取证的复杂疑难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测谎只能在缺乏证据或出现证据均势、证据相互矛盾、双方举证都达不到证明标准等情况下才能启动,如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某一关键事实作出了正好相反的陈述,法官在穷尽了所有其他“程序上许可的和可能的证明手段”仍然难以获得案件事实的确切心证时,启动测谎并结合测谎结论作出判决比直接依证明责任下裁判更有利于实现判决的可接受性。
(三)完善测谎结论的质证程序
已如前述,在进行测谎的27例案件中,共有53人次被测谎,异议率达62%。测谎人系测谎结论的来源,其出庭当面回答当事人的质询,能够以公开的方式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测谎人出庭接受质询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要求。
(1)及时通知义务的履行。法院在委托测谎的时候应告知测谎人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在开庭前应按时向测谎人送达开庭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出庭的方式、内容、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应对测谎人出庭接受质询的例外情形加以规定。笔者建议,测谎人不出庭接受质询应限于测谎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以及当事人对测谎结论没有异议同意测谎人不出庭这两种情形。
【辩论赛策划书一】
一、活动背景:
我系具有浓厚的思辩特色,在这份浓厚历史底蕴上,我们系更是屡获佳绩,屡得殊荣的剑锋。几年来我们政法系在教师职业技能赛的辩论赛中战果都是极其辉煌的。本次辩论赛力求携上胜之余威以弘扬我系辩论文化艺术,丰富我系同学校园文化生活。
二、活动地点:博西五、六楼教室(具体地点安排将另行通知)
三、活动时间:xx年5月3日
四、主办单位:政法系团委
承办单位:政法系法律协会、学生会学习部
五、报名截止日期:4月日上午9:3活动室
六、活动流程:(具体事项如有改动将另行通知)
(一)辩论资格赛:4月3日下午:3
在资格赛中获胜的辩论队于隔天抽取复赛辩题
(二)复赛:4月3日下午:3
在复赛中获胜的辩论队于隔天抽取半决赛赛辩题
(三)半决赛:5月3日晚上7:
在半决赛中获胜的辩论队于隔天抽取决赛辩题
(四)决赛:5月8日下午3:
七、活动宣传:
1、及时做好本次辩论赛的工作总结,为今后举办类似的活动积累经验。
2、由记者团宣传部制作宣传海报,展板。
3、把相关文件通知分发至5、6级各班。
4、由宣传部、网络部将每一轮的比赛结果及时公布。
5、由网络部在系网站予以宣传。
八、参赛对象:
6、7级各班各派一支队伍(4人)参加本次辩论赛,法律协会与学习部各派一支队伍(4人),共3支队伍参加本次辩论赛。
九、奖项设置:
冠军队
亚军队
季军队
除此之外,本次辩论赛还将设置优秀奖若干队。
十、比赛规则(见附件)
十一、注意事项:
1、请5、6级各班班长务必把本班的报名表(附后)于月日之前交到法律协会或学习部。
2、辩论赛每一轮的具体时间、地点安排如若有改将另行通知。
十二、经费预算:
1、评审的饮用水及打分笔
2、证书及奖品
现在全中国大学几乎都开设了法律专业,优秀学生的涌现也是层出不穷,为了更好的将我们学校的专业培养好,让他们在参加工作后不至于在工作竞争中失败,举办这样的辩论大赛时非常必要的,希望大家积极参加!
【辩论赛策划书二】
为协会成员提供一个交流和锻炼的平台,为展示新一代大学生特别是我们营销协会成员的蓬勃朝气和勇于展现自我的能力,丰富社团文化生活,活跃社团气氛,开拓营销思想。培养发掘辩论人才,本着公平竞争,力争第一的精神,以关注社会热点,要求进步,锻炼口才,发展自我为宗旨,传播科学精神,展现学子风范。
一、辩手组成
:营销协会新一届成员
二、参加人员
:营销协会全体成员
三、活动时间
:2014年11月22日至12月15日
四、活动地点:(待定)
五、辩论主题:
全才更适应社会竞争,专才更适应社会竞争
六、赛前准备工作:
1、确定参赛队伍和成员(组织策划部)
2、申请活动地点 (办公室)
3、广播宣传和宣传单张贴(宣传部)
4、协会网站宣传(网络调研部)。
5、邀请嘉宾杨婷当评委并点评、 Q群宣传(外联部)
6、制定并打印评分表2份(一张两份)(宣传部)
7、制作并打印会长的台词(副会长)
8、准备奖状(5张)和碳笔(2支)(文体部)
9、制作并准备红牌、黄牌一个
1、准备相机
11、准备三个电子表
12、具体人员安排:
主席:王凡
评委:
记时员:
接待员:
摄相: 查伟
分数统计:胡阿珊
辩论赛记录: 刘芮
维持秩序:
颁奖人员:
赛后清理场地:
七、辩论赛程序
1、开场白
(1)主席宣布比赛正式开始,并介绍评委
(2)主席请参赛双方入常并介绍参赛队及其所持立场
(3)主席宣读比赛规则(比赛由陈词、质询、自由辩论、观众提问、总结陈词五个阶段组成)
7 、主席宣布比赛两方团体分数和各辩手分数,同时分数统计员根据分数填写好奖状得主
8、 颁奖并照相留念
9、主席宣布辩论赛圆满结束
八、辩论程序
1、立论(6分钟)
正反双方一辩依次进行
A、正方一辩发言(3分钟)
B、反方一辩发言(3分钟)
2、攻辩
A、正方二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1分3秒)
B、反方二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1分3秒)
C、正方三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1分3秒)
D、反方三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1分3秒)
E、正方一辩进行攻辩小结(1分钟)
F、反方一辩进行攻辩小结(1分钟)
3、自由辩论(12分钟)
4、总结陈词(6分钟)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九、辩论细节
1、时间提示
(1)自由辩论阶段,每方使用时间剩余3秒时,记时员举红牌提醒;用时满时,举黄牌终止发言。
(2)举黄牌终止发言时候,发言辩手必须停止发言,否则作违规处理。
2、陈词
提倡即兴陈词,引经据典恰当
3、开篇立论
立论要求逻辑清晰,言简意赅
4、攻辩
(1)攻辩由正方二辩开始,正反方交替进行
(2)正反方二、三辩参加攻辩,正反方一辩作攻辩小结。辩方由攻方任意指定,不受次数限制。攻辩双方必须单独完成辩论,不得中途更替。
(3)攻辩双方必须正面回答对方问题,提问和回答都要简洁明确。重复提问和回避问题均要被叩分。不能以提问方式任意破坏对方答辩的完整性,不能以长时间答辩阻止对方提问(每次提问只限一个问题)切忌答非所问或不知所云。主持人有权终止一方过长的提问或答辩。
(4)正反方选手站立完成攻辩阶段。攻方落座视为完成本方攻辩,双方选手在限制时间内陈词。
(5)双方提问问题时,被问一方必须回答,不得回避,也不得反问。
(6)每一攻辩阶段为1分3秒,攻方每次提问不得超过1秒,每个问题回答不超过1分钟,用时满时,终止发言。
(7)四人攻辩阶段完毕,先由正方一辩再由反方一辩为本队作攻辩小结,限时1分钟。正方双方的攻辩小结要针对攻辩阶段的涉及内容,严禁脱离比赛实际状况的背稿。
5、自由辩论
(1)自由辩论发言必须在两队之间交替进行,首先由正反方一名队员发言,然后由反方一名队员发言,双方轮流,直到时间用完为止;
(2)一方发言结束落座后,另一方开始发言
(3)在总时间内,各队队员的发言次序,次数和用时不误
(4)自由辩论提倡积极交锋,对重要问题回避交锋两次以上的一方扣分,对于对方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仍然纠缠不放的,适当扣分
6、结辩
各方四辩应针对辩论会整体态势进行总结陈词;脱离实际,背诵事先准备的稿件,适当扣分
7、辩论中各方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稿件否则适当扣分,但可以出示所引用的书籍或报刊的摘要等资料。
8、比赛进行中,辩手不得离开座位,不得打扰对方或本方其他辩手发言
十、评判
1、评委、嘉宾组成(待定)
2、评判标准依据
(1)团体部分(满分1)
辩论技巧:辩手语言的流畅程度,反驳、分析和应变能力及论点的说服力和逻辑性(3)
内容:论据内容是否充实,引用资料是否恰当(1)
风度和幽默感:各队在自由辩论中的表现(3)
整体合作:全队论点结构的完整性,队员之间的默契和配合(2)
(2)个人部分(满分1)
A、论
陈词是否合适,说理是否透彻,逻辑性是否强,引用实例是否恰当(5)
B、辩
提问是否合适,回答是否中肯,反驳是否有力、有理,反应是否机敏,用语是否得体(5)
在新规则中,对商誉资产的处理由原来的分期摊销转变为现在较复杂的折旧检验,专家们意识到,这将可能促使SEC进行调查和要求重编报表,这是新规则的制定者FASB(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事先没有想到的一个结果。
首先,新标准要求在一个新的报告单位体系下进行折旧检验,并改进这些报告单位的估价方法,还要对可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主观性的价值评估。
这个报告单位的定义从FAS的Statement121中借用了人们熟悉的“分段级别”的字眼,但同时也引入了一个“低一个级别的片断”的概念。“当你看到一个事物的时候,你是否真的就能够了解它的真面目呢?这个问题的答案至今还是模棱两可的。”Ernst&Young的会计标准经理NormanStrauss先生说。
“SEC总在对公司提出这样的问题:‘你已经透露了三个部分的情况,为什么不再多透露两个部分的情况呢?’”Strauss先生说道。现在,看来公司和SEC又即将要在另一个开放的层次上展开辩论了。
但是,专家们认为,由于把并购价格分摊到报告单位和无形资产中去的做法实际上能够使公司的商誉资产在未来不用折旧,所以这一做法将受到SEC详细审查的冲击。“SEC已经在大造舆论,说我们会以难以置信的规模来从事这一活动。”PricewaterhouseCoopers交易服务部的合伙人MarkMcDade先生说。
的首席财务执行官JohnSteuart先生说,新的标准“让公司能够像以前对付指控的时候那样搞类似的恶作剧”。换句话说,经过一个糟糕的季度以后,“让我们把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不好的东西都清除掉吧,这样我们以后的盈利状况看起来就会好得多了。”Steuart又说道,“当公司在处理资产折旧的时候,新规定还是会鼓励它们做同样的事情。我相信这个问题在将来会是大家讨论的热门话题。”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你的公司的报告单位中有一个表现非常好,但是另一个单位却非常糟糕。“如果你尽量把商誉资产都划归给了那个表现好的单位,那么它将会增值,并且在近期你不会遇到商誉资产折旧损失的问题。”ValuationResearch的主席AlfredKing先生解释道。为什么呢?只有当一个报告单位的公平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的时候,才能够认为该单位的价值要进行折旧处理。
当然还有这样的可能:在过渡性的折旧检验过程中发现的损失将会被当作会计准则改变的结果,不会被视为将来的损失,因此,公司可能会决定把尽量多的商誉资产与表现糟糕的单位联系起来,并且在新规定实施的第一个财政年度揭示可能存在的潜在损失。
除此以外,按照新的规定,某些可以确认的无形资产例如专利权将在其使用寿命期间分期摊销,而商誉资产只需要进行折旧检验。所以,SEC也会注意到这一点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公司在对购并价格进行分派的时候,为了缩减可摊销项目而故意低估可确认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CFO们还应该清楚地看到,初始评估得出的各个报告单位的价值是为损失检验作基准水平的,有关监管机构对这些数据――其中包括一些主观性很强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多数在以前都没有被评估过――同样会进行检查。
为了减轻可能存在的SEC提出质询的压力,公司必须注意运用以下一些技巧: 第一条:Deloitte&Touche购并部门的高级合伙人JimSchnurr先生提醒大家:“无论需要什么样的评估办法,必须确保该办法是有据可查的。如果经营管理过程使用的是折现的现金流,公司就必需保证有关的假设与所有的战略计划以及公司提供给董事会的其他材料保持一致。你不能在商誉资产折耗计算方面采取一套假设,而在公司经营方面却采取另外一套。”
第二条:选择保守的估价方法,雇用著名的、独立的评估专家来估价。这次调整方案的出台之所以要格外详细审查,部分原因在于报告单位和其他无形资产的公平价值的评估对于绝大多数公司而言都是前所未有的事。“过去,公司从来没有用一种可能会揭了它们老底的办法来对公司内部的业务单位进行价值评估。”ValuationResearch的主席AlfredKing先生说道。
议会的决定是如何形成的?议会两院是通过辩论这一手段形成决定的。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即下议院。译者注)和贵族院(House of Lords,即上议院。译者注)每年都花费数百小时用于辩论。大量的辩论是关于法案的,其他的仅仅是允许议员和贵族发表意见。有些辩论涉及国内或国际重要事项,其他的涉及国家局部地区一些地方性重要事务。有时,议员或贵族个人可以就辩论的主题作出选择。这对于了解辩论制度如何运作以及为何众多议会采用这一方式处理事务都很重要。
二、一般辩论
为何需要辩论?你们可能参加过学校的辩论,对辩论的运行过程也有所了解。对于那些没有参加过辩论的人而言,辩论就是根据特定的规则所进行的讨论。所有的辩论都是基于一项动议而展开。如在学校里,你可能就“一院认为穿校服的规定已经过时”,或者“一院认为年满十四周岁的人应当被允许骑摩托车”的动议进行辩论。提出动议的原因在于确保每个人都知道正在辩论什么。动议将参加者明确分为赞成和反对动议的双方。有些人认为这是一件坏事,在众多观点被提出时采用一般性讨论更好。然而,如果没有动议所提供的焦点,要通过辩论形成决定将更加困难。辩论规则为讨论提供了纪律和方向感。
辩论规则有哪些呢?我们已经考虑到了动议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将那些参与辩论的人划分赞成和反对两个明显的群体。也有关于双方辩论进展中程序控制的规则。通常有一个或两个首席发言者赞成动议,也有相同数量的发言者反对动议。反对方的发言者可根据原始动议提出修正案,以使他们的看法被记录下来。首席发言者发言后,其他任何想发言的人都可起立阐述自己的意见。议员的所有评论必须面对主席作出,而不是面对对方。如果辩论气氛激烈,主席就要介入并控制辩论。主席通常决定何时结束辩论。最后发言的一个通常是动议的首席发言人。他(她)通过回答反对方提出的观点以结束辩论。随后进行表决。如果多数票赞同动议,动议即获通过,否则,动议即被否决。那些选择不投票的被认为弃权。如果投票结果显示赞成与反对同票数时,主席可以决定使用他的决定票进行表决。
三、议会辩论
议会两院的大部分事务都是通过辩论形式进行处理的。含糊不清的讨论不仅收获甚微,而且会浪费大量时间。也许,你偶尔会听到一班30名学生同时说话。你可以想象平民院数百名议员同时发言的情形会是怎样。噪音必将震耳欲聋,什么决定都不会形成。
因此,议会讨论时需要纪律感这一问题已达成普遍共识。议会议事厅,包括平民院和贵族院,反对党与政府之间的辩论都在议长的可控范围内进行了精心布置。
四、平民院
谁主持辩论?平民院辩论由议长主持,他坐在双方中间的椅子上,这个位置能更好地控制程序。尽管议长开始他的议会职业生涯是以作为党派中的一员而开始,但他当选议长后必须与所属党派脱离关系。议长是辩论中中立的主席。他(她)必须完全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新议长是在换届选举后亦或在前议长死亡或退休后,由平民院议员选举产生。议员通常选举那些德高望重或极具权威的人为议长。如果需要,议长主持会议时可配备3名副手。
平民院辩论时发生了什么?平民院辩论在很多方面和学校辩论相同。平民院所有辩论都是基于动议而展开。通常,动议被认为要比学校的任何辩论要长。平民院讨论的事项可能会非常复杂。更为重要的是,议员应该知道他们是赞成或反对什么。例如,本文第二段中的两个例子的动议由官方反对派2006年提出,修正案则是由政府提出。从这个可以看出,没有人对正在辩论什么产生任何疑问。这个特殊的辩论涉及一个普遍关心的问题――健康。然而,在很大程度上平民院关注的是通过法律(立法)。同时,所有讨论都以辩论的形式举行,每一个又都以动议为基础。例如,“将法案付诸二读”的动议将邀请平民院决定法案(提案)是否允许通过第二个阶段(称为二读)或者继续进行下一阶段。有些不需要作出决定的主题可通过技术性的动议进行讨论,如“本院现在休会”动议。
所有发言必须面对主席作出,即议长或他的副手。动议赞成方的首席议员首先发言。通常,政府提出的动议由政府大臣首先发言。相反的情况,反对动议则由政府发言人提出。前座议员发言后,才可轮到后座议员发言。这些后座议员既不是政府大臣也不是反对党发言人。前座议员可以面对议长在事务处理箱处发言,其他所有议员只能在其原位置站立发言。
谁来决定辩论中的发言人?当一位议员发言完毕,议长决定由哪位议员接着发言。那些急于在特殊辩论中发言的议员应告知他们党派中负责安排事务的官员(党鞭)和议长。议长随后可能安排他们在辩论的某些阶段发言。每次发言结束,一些希望接着发言的议员应当站立以期引起议长的注意。事实上,这往往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议长通常事先知道谁最想发言。
议长事先已经对政府和反对派之间、前座议员和后座议员之间、每一党派的不同观点之间大致作出了时间上的均衡安排。通常,议院双方议员轮流发言。当议长要求某位议员发言时,此时其他想要发言的议员应当坐下。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位议员被允许站立发言。如果某位议员想打断别人的发言,他(她)应当首先起立。此时,正在发言的议员可以坐下,打断发言的干预者可以发表他(她)的讲话;但如果发言者拒绝停止发言,则试图打断发言者应当坐下。
有时辩论激烈,一些议员会大吼大嚷。议长此时就会发挥主席的权威。你也许已经在电视和广播中听到议长为了控制议院秩序而厉声警告:“秩序!秩序!”议员不得照念发言稿,尽管辩论中可以参考文稿。毕竟辩论的核心在于议员之间的发言应该主题一致,而不是朗读其事先准备好的发言稿。
发言议员在发言中涉及另一位议员时,不得直呼其名,而应称其为“尊贵的议员”,并附上该选区的名称(英国划分为646个选区,每个选区都有一名议员代表)。这种发言方式可以避免辩论过程中对个人的人身攻击。对那些枢密院中的现任或前任的内阁成员,应称为“公正的尊贵的议员”。辩论的最终阶段,通常是由反对党和政府前座议员做总结发言。
辩论多久?平民院处理大量工作所用的时间都是很短的。出于这个原因,大部分辩论都有时间限制。例如,许多辩论都是在周三的上午12:30和下午2:30开始,下午7:00必须结束。这就会导致并非所有想发言的人都有机会发言。为了让更多议员参与辩论,议长有时会对后座议员的发言进行时间限制。然而,有时辩论也不受时间限制。对法案的辩论总会出现一种危险,那些反对法案的人试图延长辩论以阻止法案进展。这种拖延战术(阻挠议事)可以采用动议结束辩论的形式予以破除。如果议长和议院都赞成结束动议,那么将结束辩论和开始表决。
我们已经看到了大多数辩论都有时间限制。当一项法案的时间安排或“动议计划”可能被通过或拖延时,政府将会进一步对法案辩论进行时间限制(限时动议或断头动议)。由于反对党经常不同意某些法案,他们普遍反对断头动议。然而,由于政府占据平民院的多数席位,断头动议经常被通过。
辩论结束时决定如何形成?辩论结束时,平民院应当对动议的通过与否作出决定。首先,议长要求双方表达他们的意见,通过“赞成(Aye)”或“反对(No)”来表明他们是否同意该动议,议长以此来决定是否有投票的必要。此后,议长根据一系列规则来决定如何去做。当赞成方的最后一位议员坐下后,议长抛出问题――提示议院现在的动议是什么。如果是一项法案二读中的辩论,议长则提示“现在是法案的二读”。然后他邀请双方阐述他们各自的意见――和意见一致的说“赞成”,相反的说“反对”。议长倾听双方呼喊“赞成”和“反对”。他将决定哪一方的声音更高,并宣布“我认为赞成方胜”或“我认为反对方胜”。当一方提出异议时,接下来将进行特有的表决,即分门表决(Division,又称书面表决。译者注)。
分门表决发生了什么?在议会两院,议员通过走向分门大厅两条走廊的方式进行投票,即通过两条走廊走到议事厅外。平民院为两条走廊即赞成走廊和反对走廊事先标出了位置。议长“清理走廊”的命令,分门表决即开始。清理走廊的目的是确保走廊内没有游客和工作人员,以避免混淆议员投票的现象。此后,分门表决铃声会在议员所在的图书馆、会议室和餐厅等地方响起。每个房间都有电视监视器传播分门表决铃声。
当议员听到分门表决铃声之时,便开始走向分门走廊。他们仅有8分钟的时间到达走廊。许多议员在威斯敏斯特宫之外的办公室,对于他们来说按时赶到走廊会显得十分紧促。警方会为他们清理道路,因为他们会在各个方向出现。议长首次宣布表决的两分钟后进行重复,如果对他的观点有异议,四名计票人――双方各两名――被任命。他们的工作是统计走廊中议员的数量。赞成走廊和反对走廊都有一名计票人把守,以监督对方的统计。计票人被选定后,他们将在走廊的后端就位。他们打开大门,逐一统计经过的议员。
在他们统计之前,所有议员必须向坐在走廊最后三个桌子上的记录员登记他们的名字。议员根据他们的姓氏的首字母顺序通过桌子。
分门表决中每位议员的投票都将在第二天的官方报告上刊登,这就是汉撒(Hansard,即议事录。译者注)。一旦他们通过这种方式登记,计票人将对通过记录员桌子的议员进行统计。计票人站在通向走廊的门旁,门适当打开到同时仅有一名议员能够通过的程度。这样计票人会更容易统计。最后一位通过的议员高喊“全都出去了”。议长首次宣布表决的8分钟后,走廊内的所有门将被锁上。任何超过此时间段之后的议员都不得投票。然而,如果议员是在议院内,但由于生病而不能到达走廊且他的观点已被周知,那他可以被计算在内。议员由于疏忽而走错了走廊,他的投票不能被撤销,但可以通过走向另一方走廊进行投票的方式使其表决无效。议员决定不进行分门投票,他们只需要在分门表决时待在平民院议事厅。没有投票的议员被认为投弃权票,虽然目前还无法进行记录。计票人然后排成队走进议事厅,走向桌子。胜利方的资深计票人向记录员报告数字,其他3名计票人坐在议长的对面。
投票结束,计票人走进议事厅时胜方的资深计票人通常走在右面,这也是向心存悬念的议员告知谁获得了胜利。记录员将数字递交议长,议长正式宣布结果,并宣布赞成方(或反对方)胜利。这将结束辩论,除非在极少情况下票数相等。
票数相等时发生了什么?在极少数情况下,当赞成方和反对方票数相等时,议长将会使用他的决定票进行表决。议长如何使用他(她)的决定票是根据传统而建立的惯例。议长不可单独使用决定票来作出决定。例如,在做决定的过程中,本来可能会发生改变的动议会因为议长的反对票而不发生变化。如果在立法阶段出现票数相等,为了使法案能进入下一阶段,议长投赞成票则为议员们进一步获得辩论和表决提供机会。
其他辩论。除了平民院议事厅的辩论外,议员也会在威斯敏斯特宫议事大厅进行辩论。这可以为辩论提供额外时间(如个别议员提出的议题),以协调平民院辩论本身时间的不足。委员会阶段的法案辩论通常在常任委员会举行,而不是在平民院议事厅举行。有关平民院的更多信息,可以参见《议会介绍》第2册。
五、贵族院
贵族院如何进行辩论?贵族院辩论和平民院辩论的功能是相同的,但在辩论的类型和方式上却存在一些主要的区别。另外一个重要的区别在于贵族院议长的职位上,其作用相当于平民院议长。贵族院议长坐在议长席(Woolsack,即有羊毛坐垫的席位。译者注)上主持辩论。
贵族院议长的角色有什么不同?和平民院议长不同,贵族院议长是政治中立的,并且是由贵族院议员选举产生。
贵族院议长并不控制辩论程序。你永远不会听到贵族院议长高喊“秩序!秩序!”,因为他们认为贵族们自身能够在辩论过程中保持秩序。总体上而言,贵族院辩论比平民院要平和许多。假如,辩论激烈,人们听到的“秩序!秩序!”的声音是来自议事厅中的贵族席位,而不是来自贵族院议长。
贵族院议长和平民院议长在职位上的另外一个区别是,他(她)并不决定辩论中发言者的顺序,平民院中“引起议长注意”的办法在贵族院是无效的。相反,有一个发言者名单。发言的顺序已经事先由党鞭和中立议员代表经过协商进行了安排。中立议员是指那些坐在政府和反对派之间的中立席位上,并无所属党派的人员。政府党鞭办公室在辩论前发言者名单,但事先未被通知的议员也可参加辩论,尽管这是不受鼓励的。如果多位议员同时站立要求发言,他们通常都会立刻坐下,允许其他议员发言。但是,如果多位议员仍然站立,议事厅中将会传来“秩序!秩序!”的呼声。这通常是鼓励除一人之外所有的人都坐下。剩下的议员随后开始发言。
平民院所有的发言者都必须面对议长,和其不同的是,所有贵族的发言一般都面向全院,并且以“我可敬的各位议员们”开始。如果贵族发言中涉及另一位议员,他将会以特殊的方式发言,如“尊贵的议员”、“高贵的议员”,或称男爵夫人为“尊贵的男爵夫人”、“高贵的男爵夫人”。这与平民院中不直呼其名的程序极为相似。和平民院一样,发言可以参照文稿,但不能直接照念。冗长发言是不被鼓励的。
有哪些辩论类型?和平民院一样,许多贵族院的辩论和立法的各个阶段相关联。然而,和平民院相比,贵族院会举行更多的一般性辩论。这些辩论主要分三种类型:
在立法方面。例如,法案的二读阶段就是一次辩论的机会,一般说来,这次辩论是关于法案是什么的辩论。
一般性辩论。每周的周四都被预留为一般性辩论的时间。有时会有一个长辩论,有时会有三个限时辩论,或两个较短的辩论。辩论的主题主要包括:帮助面临死亡的绝症病患者、热带森林和伐木、社区运动、英国人的身份和公民权、能源政策――核能。
短辩论。这些基本问题都是可以辩论的。有点像平民院休会辩论,但涉及的人员并非议长一人。辩论经常持续一个半小时,在晚餐后休息阶段进行,这种辩论发生于正在进行立法或即将结束一天的工作之时。2005年辩论的主题包括:教会学校、拉美的街头流浪儿童、旅游、收养问题。
在贵族取得发表意见的机会之后,通常并不以分门表决来结束辩论,动议仅仅是在讨论结束后被撤回。在一般性辩论和所有审议法案的辩论结束之际,议院有时会阐述其观点。双方高喊他们的意见,如果有任何异议,将进行分门表决。
分门表决如何组织?贵族院议长的主要功能在于宣布“交付表决”。贵族并不是被分为“赞成方”和“反对方”,而是被分为“满意方”(Content,即投赞成票的。译者注)和“不满意方”(Not-Content,即投反对票的。译者注)。在辩论结束时,议长或他(她)的助手面对议院重复动议的内容。他(她)然后说“持赞成意见的说满意,相反的说不满意”。如果仅有一方回应,他(她)宣布:“满意方(不满意方)获胜”。如果双方都作出了回应,他(她)将判断哪一方的支持者更多,并宣布“我认为满意方(不满意方)获胜”。如果另一方对他(她)的决定没有异议,他(她)宣布“满意方(不满意方)获胜”。这样就结束了辩论。
如果他(她)的决定被提起异议,将进行分门表决。贵族院议长命令“清理走廊”。分门表决铃声响起,从双方中选出两名计票人,随后进行议院分门表决。满意方从贵族院议长的右侧穿过议事厅,不满意方则从左侧穿过。这和平民院的程序极为相似。当所有议员都进行了投票后,票数将传达给贵族院议长,并由其宣布结果。
有关贵族院的更多信息,可以参见《议会介绍》第6册。
六、旁听辩论
如何旁听辩论?平民院辩论,除了在圣诞节、二月、复活节、银行休业日和夏季等期间休会外,平民院于周一和周二下午2:30,周三上午11:30和周四上午10:30开会。休会期大致与学校和大学的假期相同。议院也会在在每年中的13个周五上午9:30开始审议议员法案。
选民可从他们的议员那里获得旁听辩论的门票。这是唯一能够保证在特殊时间被允许进入议院的方式,如首相质询日。无票的访客,应当在圣史蒂芬入口处进行排队。排在队伍前列的人在周一和周二下午4:00、周三下午1:00、周四中午12:00和周五上午9:30之后被允许进入。那些不愿意进行漫长等待的人,会被建议在要求进入议会大厅的人比较少的周一和周二傍晚、周四下午去参观。此外,议员会有较少数量的议会走廊门票可以分配给其所在选区的学校。教育机构也可以对走廊门票进行分配,可以安排少许学生旁听辩论。
威斯敏斯特宫的辩论是在周二上午9:30和下午2:00之间,周三上午9:30和11:30、下午2:30和5:00之间,周四下午2:30和5:30之间。
贵族院辩论。贵族院下午2:30开会,不迟于周一和周二晚上10:00,周三下午3:00和周四上午11:00。如果是周五开会,通常于上午11:00开始。休会期间,贵族院和平民院相类似,但并不完全相同。
贵族院成员和议员都可以获得最多16张的贵族院走廊门票。同样,少量的走廊门票可以为来自于教育服务部门的学校团体使用。学校团体也可以在圣史蒂芬入口外进行排队。
注释:
行政程序在实践中必然会有一些不完善之处,这些会带来一定的否定性后果。理性是指对事物的分析和判断合乎常理,而不能凭感情来评断,因此理性因素渗入到行政程序中就会使行政程序更值得推敲,也即使许多人治的理念转为法治的理念,也就是依法行政。我国过去一直重实体轻程序,而之前大多数人认为行政诉讼法就是所谓的行政程序法,可谓荒谬,一部再好的实体法如果没有程序法保障其实施,那么这部实体法也就无任何法律意义。当前随着行政权力已经渗入到人们的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权力日益扩大,这就必然会带来一些消极因素,因此行政程序的改革势在必行。但在我国行政程序的改革中,程序理性不论作为原则还是相应的程序制度,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程序的理性价值是需要具备许多因素的,在我国缺乏良好的社会基础。我国长期的官本为思想导致大众的思想意识仍然是权力大于法律,人们认为执政者的权力依然大于执法者,这种观念的长期存在使得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缺乏牢固的社会基础,如果仅仅靠行政程序规则来实现理性程序价值是过于理想化的。行政程序制度承载着理性、民主、公正、高效等公法价值追求,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尤其是行政程序制度对理性的张扬,将有利于社会理性精神的生成。但由于我国传统伦理文化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注定了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实现的艰难。
二、行政程序中的说明理由制度
当执法者通过一个程序活动而做出活动时,他应当说明做出决定的理由。现在很多国家都已经实行行政公开制度,也就是以此来证明政府行为的透明度,使之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说明理由制度无论从程序角度还是从实体角度都显示其合理性,如果裁决者对其所做的决定不能说明理由,就会使公众产生对法律程序公正性的信心。一个理性的决策者对自己所做的决定应当有充分的法律上的根据,否则人们无从知悉其对所做决定的思考过程。法律注重证据,决策者对自己的决策不能列举出证据予以支持,这很难使人们得以信服。说明理由可以增强人们对行政程序合理性的信心,这样人们才能积极的守法,从而达到社会稳定的效果。对于决策者通过说明理由可以使其客观的解决问题,防止恣意、专断等主观因素,以此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同时也限制了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一个程序过程来说,说明理由是一项基本要求,是法律程序体现正义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听证制度
所谓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至今为止,我国有四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听证制度。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听证制度”。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开创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制度的先河。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规定以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立法,立法听证为收集全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立法智慧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渠道。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2005年5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通过这几部法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行政程序法已经日益完善,但也存在以下的不足。要把举行听证明确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如果执法者不履行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落实责任制会增强执法者的责任感,使其对之做出的决定能进行深入的考量,防止主观等因素。对于听证的结果如何对待也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就会只流于形式,而失去了听证的实质意义。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行政程序,而且行政程序必须具有正当性。行政立法听证是行政立法程序的重要步骤和方式,是行政民主化透明化的重要标志。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设计艺术教育研究性思维逻辑思维辩论式教学
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普及,设计艺术教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重要变化。只会通过设计技术来解决现有问题的设计艺术人才,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当前,社会更需要能够利用研究性思维整合现有信息与数据,发现新的生态模式,探索并创造出新的理念、产品、服务和模式的新型设计艺术人才。在我国现行的设计艺术教育中,有关设计技能训练的课程体系设置较为完善,有关创新创意能力培养的课程体系也初步建立起来,但关于如何培养设计艺术类学生研究性思维的课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本文从研究性思维的核心——逻辑思维入手,探索如何培养设计艺术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一、设计艺术教学的现状及问题
由于早期的设计专业在学科属性上与艺术专业有许多相似点,因此在学习方式和授课方式上除了采用基于赫尔巴特(Herbart)四段教学法的传统授课方式外,更多倾向于使用艺术类课程的教学方式,特别是工作室(Studio)模式和研习班(Workshop)模式。工作室模式是一种最早出现在欧洲美术类院校的在专业艺术家工作室中进行艺术培训的方法,这种教学方式的形式灵活多样,学生可以在兴趣或任务的驱使下自由开展学习活动或是艺术创作[1]。研习班模式是另一种常用的艺术教学方式,20世纪初这个概念被包豪斯学院应用到设计艺术的教学活动中,逐渐形成以研习班为模式的教学形式。该模式通过提供学习过程中必要的工具、设备和场地,将学生聚集在一起,使其在教师的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分工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如今,工作室模式和研习班模式已被广泛应用到我国的设计与艺术教学活动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这两种教学模式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学生的个性,激活了他们的创造力,为他们提供了一种轻松、灵动的学习氛围,创建了一种自然的交流与学习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两种模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在工作室模式教学中,由于学生的学习方式和时间非常灵活,因而其对应的学习效果和对教学过程的管理很难控制,且学生的团队合作较少;在研习班模式教学中,学生的团队合作可能只是一种假象,并没有真正做到各尽所长、思维碰撞、协同创新,也可能出现关注设计方案本身重于关注隐藏在设计过程中的基本理论、技术和方法。这两种方式虽然在改善教学活动中的学习关系、学习氛围和学习模式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建构知识环节上是不明确、不全面的,存在部分重要能力培养如逻辑思维能力培养缺失的可能。近年来,由于现代化教学技术的进一步普及如慕课(MOOC)的兴起,新教学理念如“以学生为中心”“研究性学习”“体验式教学”的出现,以及社会环境发展引擎的变化,设计艺术教育内部也发生了改变。部分院校开始尝试采用这些新的理念和手段来培养学生,如在设计艺术领域开展项目式教学[2][3]、研究型教学[4][5]。这些尝试不仅丰富了学生的学习方式,巩固了他们已学的知识与技能,激活了他们参与社会创新的意识,而且让整个设计艺术教育紧随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但笔者也注意到了一些问题:学生在设计逻辑能力上的不足并没有被这些新的教学技术、方式和理念所修补。例如,在交互设计中,学生依然不知道如何按照目标用户的认知规律、习惯和需求进行产品信息架构的搭建。
二、辩论式教学对培养逻辑能力的作用
辩论式教学是一种以问与答为主要形式,以培养学生逻辑思维为核心理念之一的教学方式。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它就已然是一种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教学方式。当时的教育家孔子、孟子、墨子就经常用辩论的形式来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学生们也希望通过与他人辩论的方式来阐释自己的治国理念,以期走上政治仕途[6]。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及其弟子柏拉图,就将辩论式教学应用到日常的教学中,通过质询辩论的方式,即通过共同讨论、问答、辩论来揭示学生认识中的矛盾,从而激发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得出正确的答案[7]。辩论式教学之所以能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是因为它是在正反观点被放大的环境下,引导学生通过分析、综合、比较、抽象、概括和具体化等思维过程,以及抽象的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发现问题和论证问题。目前在欧美盛行的“奥瑞冈模式”辩论教育,就是一个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典范。它要求辩论双方紧密围绕需要性(Need)、根属性(Inherency)、解决力(Solvency)和损益比(Desirability)四个方面来进行观点阐述。其中,根属性是指改变问题的必要性,它可以是结构性根属,如改变政策法规的必要性;也可以是态度性根属,如改变观念的必要性。解决力是指解决方案的可行性、阻挠和利益三个内容。损益比是指新方法所引发的利弊关系和效果[8]。每一位辩手都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分析、综合、比较、判断、推理等环节,围绕辩题进行“需、根、解、损”四个方面的论证。“奥瑞冈模式”辩论教育不仅增强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而且深化了他们的思维层次,训练了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在实际的辩论式教学活动中,还存在着其他重要的逻辑思维训练方式。例如,采用设喻的方式,将深奥、抽象的道理说得生动形象、通俗易懂;应用典故、传说、名言等来佐证自己观点的“考之”[9];以自己切身经验和体会来论证问题的现身说法。不管是较为复杂、程序化的“奥瑞冈模式”,还是较为直接、简短的设喻、“考之”、现身说法等,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帮助学生建构了他们的逻辑思维范式,训练了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这一点正是辩论式教学带给学习者最大的福祉。正因如此,辩论式教学逐渐摆脱仅适用于人文社科领域的刻板印象,逐渐向医学、理学、农学等领域渗透。
三、基于辩论式教学的设计逻辑能力培养
在设计艺术领域,较少见到如何培养学生设计逻辑能力的文献,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学者对设计艺术人才培养的传统认知有关。但科技的日新月异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社会对设计艺术人才有了新的要求,设计师应该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才能胜任新的工作与研究领域,如产品经理、交互设计师、用户研究者、信息架构师,且这种需求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深入、人工智能的进一步普及会越来越大。这就迫使教师必须调整现有的教学理念与体系,尽早建立起培养学生设计逻辑能力的教学模块。鉴于此,笔者提出基于辩论式教学的设计逻辑能力培养模式,整个模式由4个依次递进的环节构成,分别是辩题选择、正反夹角设置、辩论及点评。
(一)辩题选择
辩论式教学中辩题的选择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课堂、专家或一线教师、专业领域。在以课堂为来源的通道中,辩题可以是课程开展中学生所提问的问题,也可以是教师在授课中发现的学生容易出现的错误或问题。在以一线教师或专家为来源的通道中,辩题可以是他们认为的重要问题。在以专业领域为来源的通道中,辩题可以是当下热门的领域热点,也可以是领域内新兴的话题,或者边缘化的话题。由于大多数设计艺术教育采用的是小班制,因此一个班级的辩题最好是每种来源的题目都有涉及。这样既可以解决学生平时经历的问题,也可以使其了解专家或一线教师眼中的重要问题,还可以了解行业内的热点。
(二)正反夹角设置
在设计艺术中,很多问题或现象并非都是非黑即白,如“设计是大众化好,还是个性化好?”不能简单地或者跟风认为大众化好或是个性化好。外界影响因素或环境致使设计艺术中的问题变得复杂与难以判断,而厘清这种复杂关系正是锻炼学生逻辑能力的好机会。因此,当收集完问题后,笔者制定了“夹角策略”,以此来筛选用于正式辩论式教学的辩题。“夹角”是指一个问题中两个有取舍关系的内容在语义上的相差程度,依据这种程度,将夹角大致分为180°、120°和90°三种。如果一个问题中两个有取舍关系的内容在语义上的夹角为180°,那么这种辩题称为180°辩题。如“公共座椅的设计是简约好,还是复古好?”,这类辩题往往通过应用基本的理论和一定的分析、判断就能找到答案。从逻辑思维能力训练的角度而言,这种题目属于普通级别。如果一个问题中两个有取舍关系内容的夹角为120°,那么这种辩题称为120°辩题。如“常见的‘搜索’图标,‘搜索’和‘缩放’的语义哪个表达更准确?”它对训练设计艺术类学生通过分析、综合、比较、概括、判断、推理等来建构知识,形成逻辑思维范式非常有帮助。如果一个问题中两个有取舍关系的内容在语义上的关联较弱,则将其定义为90°夹角。如“一个logo的色彩搭配最能吸引人还是形状最能吸引人?”当然,它更能训练学生通过分析、比较、辨别、判断、推理等逻辑形式来建构知识的过程。如果说夹角策略是从知识的内容上设置了逻辑思维训练难度的话,那么接下来的互动与辩论环节便是从建构知识的过程上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
(三)辩论
当正反双方的辩题设置完成后,引导学生如何准备辩题论证是接下来的重点。大部分设计艺术相关专业的学生擅长艺术性思维,如发散、联想,而不擅长研究性思维。因此,在这个环节中,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将各自的辩题演化为2至3个递进或并列关系的子主题,并告知学生可以使用的论证范式和技巧,如推理、例证、设喻。这个过程看似很平淡,但它奠定了学生逻辑思维训练的基础,为学生进行逻辑思维提供了一种基本的模式。除此之外,教师还应该引导学生从对立的角度去思考或探索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后果和解决方法。这些问题可能会出现在自由辩论的环节,因此应该引导学生提前准备。在这一环节中,另一个需要说明的便是赛制问题。引入辩论赛到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而非辩论本身。因此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安排。笔者采用了“3:15:2”的模式,即首先是正反双方一辩各3分钟的观点陈述,之后是15分钟的交替式自由辩论,最后是正反方末辩各2分钟的总结。正式开始辩论之前,教师应提醒双方辩论的规则,以及需要避免的问题,如辩手自顾自地辩说而忽略对方辩论中出现的问题、单次陈述太多等。在“3:15:2”的模式中,各自的陈述是辩论赛开始之前引导学生准备的,这一部分初步建立起了学生进行逻辑思维的范式。自由辩论环节重点训练学生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分析、综合、辨别、比较、判断、推理这些思维形式来论证自己观点的能力,同时,这也是深化对知识内容理解和建构自身知识体系的过程。陈述环节是经过激辩后对各自观点的一次梳理和总结,也是对学生归纳能力的一次训练。
(四)点评
当整个课程的全部辩题辩论结束后,教师开始对整个辩论过程进行梳理与总结。首先,根据引入辩论式教学的初衷对辩题的夹角策略进行解读,引导学生解开“非黑即白”的刻板思维模式,使其认识到学习过程中所遇到问题的复杂性。其次,对论述问题的逻辑性进行评价,指出思维中逻辑混乱或薄弱的地方,以及应该如何应用分析、综合、比较、判断、推理等方法去深入认识和思考辩题。最后,从论证的语言、团队合作等方面,对整个辩论进行点评。
四、培养实践
为了验证辩论式教学对设计艺术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效果,笔者开展了一项为期四年的教学实践,每一年都会在同一门课程中进行辩论式教学活动。整个课程长32学时,教师会从第一节课开始,收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与领域专家或一线教师进行学术交流,探讨、整理并筛选出可能的课程辩题。之后,会根据夹角策略筛选并生成正反辩题。通常来讲,在一个连续的课堂中,每种夹角的辩题至少应该出现一次。例如,辩题“网页端的信息架构简单,还是移动端的信息架构简单?”就是一个出现在辩论式教学中的180°辩题。因为如果针对同一产品而言,根据信息建构的基本理论,很容易判断出网页端和移动端的信息架构孰难孰易,这是一个典型的非黑即白式辩题。再如,辩题“移动端应用的信息架构是趋同好,还是各具特色好?”这是一个出现在辩论式教学过程中的120°辩题。这个辩题很难像前一个辩题那样容易地给出答案,因为它涉及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概念,而这个概念很大程度地影响着移动应用所采取的架构策略(趋同还是趋异)。也可以说,在这个辩题之外,存在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又如,“线框图的绘制,是高保真好,还是低保真好?”是笔者常用到的另一个典型90°辩题。因为决定绘制线框图保真程度的主要因素是设计的开发阶段和评估设计的对象两个因素,但很多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这两个因素,而单纯地思考保真程度,因此他们会经常纠结“线框图的绘制是高保真好还是低保真好”这一问题。当设置好辩题即设计中逻辑思维的复杂程度之后,就开始组织学生进行辩论式教学的前期准备。为了充分激活每一个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组队和辩题的选择均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当辩题和队友确定后,教师会给学生一些关于论证问题的思维方式建议,如将一个大的问题分解为2至3个相互关联的小问题,然后采用例证的方式进行论证,或者应用基本理论进行推演,或者采用定性/定量的分析来论证问题。当然,在这个环节中我们也会给学生一些技巧上的建议,如尽可能简洁明了地回答问题。在正式开始辩论式教学活动之前,还会建议学生从对方的角度去思考辩题。一切准备就绪后,组织学生开展辩论式教学,辩论过程严格遵守“3:15:2”的规则。当所有辩题辩论结束后,教师首先对辩题的设置做了一个说明,消除了部分学生关于选题的困惑。之后,对整个辩论过程中出现的逻辑问题进行了分析,予以纠正,并对辩论技巧做了点评。
关键词:发达国家;预算制度;概述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2-0017-02
一、发达国家普遍推行公共财政预算制度
发达国家公共财政预算制度是建立在经济发达和民主政治制度基础上的预算制度模式。我们所说的公共财政预算制度,既是对经济和政治文明高度发达之下财政预算制度形态的一个全新概括,也是相对于传统经济和政治制度对发达国家财政预算制度基本特征的全新概括。发达国家公共财政预算制度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公共财政预算制度是一种公权利的预算制度
这可以上说是公共财政预算制度的政治本质。政府财政预算权归谁所有?这是财政预算制度安排需要解决的首要的问题。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发达国家的封建社会时期,财政预算权利都归国王(皇帝)所有,而提供公共资金的社会公众却没有丝毫的财政预算权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财政预算权由个人向提供公共资金的社会公众逐步回归。在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明确财政权利归广大人民所有。在今天的发达国家,不仅明确财政预算权利归社会公众所有,而且在如何落实公众财政预算权方面探索出了较为有效的实现形式。在发达国家,为了确保财政预算权作为公权利有效行使,预算财力分配通过政治程序完成。在代议制的民主政治制度下,议会作为公众行使民利的代表,强有力地控制着政府的理财权。财政重大事项交由议会审批,议会通过来自不同界别议员的辩论和召开听证会等方式,集中民众的利益诉求而做出决定。比如,在大多发达国家,开征新的税种都坚持“非赞同毋纳税”的原则,公众不同意就不能开征和加征新的税赋。对于支出项目的确定,议会认为有必要可召开听证会听取广大公众的意见。财政预算分配的程序公开、公众参与、公众监督,是财政预算权作为公权利行使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公共财政预算制度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预算制度
提供公共服务是公共财政预算制度的主要职责。市场经济、有限政府、公共财政是发达国家突出的制度特征,政府和财政主要在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作用。其在财政预算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财政支出范围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财政取向,以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为主。在支出范围上,财政主要是保障国家机构运转、社会福利、国防、教育、卫生和城市管理等公共支出。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体制越发展,市场机制越完善,财政预算制度的公共服务取向越明显。
二、发达国家财政预算普遍具有超强的法律属性
现代财政预算制度形成的最显著标志是由“人治”走向“法治”。只有当政府预算计划以法律方式通过,又以法律权威加以约束之时,它才具有了约束财政活动的能力和效力。历史发展到今天,超强的法律属性成为发达国家财政预算制度的普遍特征,其主要体现在,一切预算活动都由法律来规范,一切预算权利都由法律来制约,一切预算结果都有法律上的权威性。总体而言,发达国家超强的法律属性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
在实行体制的发达国家,都将预算纳入宪法之中作为宪法的重要内容。在发达国家预算制度的发展史上,从英国《大》、《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到美国的《独立宣言》、《弗吉尼亚权利法案》,以至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等,都通过重要的宪法文件来表达人民在财政方面的基本权利。总之,大多数发达国家,从宪法到预算法、其他专项的预算法律以至一年一度经议会通过的预算法案、拨款法案,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预算法律体系。
(二)财政预算活动在法律规范和约束下进行
从发达国家财政预算制度演进的历史可以看出,财政预算权利由行政机关向立法机关转移,是实现财政预算活动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在今天的发达国家,财政预算过程已经演变为一种政治过程,议会对预算编制的审查、批准以及预算调整、追加、机动财力使用、决算等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权利制约机制和制度体系。议会、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都是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各行其职。法律无授权不可为,预算活动的随意性很小。
三、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公开、透明的财政预算运作机制
在发达国家,财政预算活动公开、透明运行几乎是通行的惯例。重视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质上是尊重公众的预算权。只有做到了公开、透明,才有可能保证公众对政府预算管理有足够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从而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符合民意。具体发达国家的做法有:
(一)在法律上对财政预算公开、透明进行明确规定
在发达国家,政府为了树立信誉,把公布财政信息作为政府的一项法律义务,对政府公布什么、何时公布、按什么样的详细程度、向谁公布等做出明确的法律公布。新西兰1994年制定了《财政责任法案》,规定了财政政策和报告透明度的法律标准。澳大利亚颁布了《预算诚信章程》,英国颁布了《财政稳定守则》。由此可见,在发达国家,财政公开透明不仅是国家规则,也正向世界规则发展。
(二)公众对财政信息的获取具有法律保障
为了使公众能够自由地获取财政信息,发达国家不仅在法律上规定政府披露信息的义务,而且也规定了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
(三)财政信息的真实性能够得到保证
在这方面,发达国家主要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是对数据质量标准做出规范要求,二是对财政信息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在发达国家,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国家审计机构或类似的自制负责对财政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独立审计,对宏观经济和财政预算情况进行独立评估,审计机构审计内容是合规性审计,审计之后要对审计结果发表书面意见,保证了财政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四、科学民主的财政预算决策机制
本着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目标,发达国家在近二三百年的财政预算制度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与其政治制度相适应的财政预算决策机制。
(一)开放、民主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结果的民主性
议会对政府财政权的控制为公众对财政预算事务参与决策、参与管理搭建了政治框架,但要真正实现民主决策,还必须有一套可行的决策机制来保障。在“一致性原则”下,议会决策为了尽可能地代表公众意见,在具体运作机制上一般采取议会辩论制度、议会听证制度、议会质询制度等措施来保证广泛的民主。
(二)科学管理方法的广泛应用,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发达国家为了实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在财政预算管理中广泛地应用科学化的管理技术,尽可能地减少财政预算管理的随意性、盲目性。在发达国家,科学管理方法的应用主要是在收入预测和支出管理两个环节。
如果收入预测不准,很小的误差就可能是很大的支出额度的调整。因此,各国都尽可能地使用先进的饿方法预测。现在,发达国家比较常用的预测方法主要有有效税率法、弹性法、模型法、趋势和自动相关法等四种方法。
在支出管理上,为了解决财政预算大量追加、调整、使用效益较低等问题,发达国家逐步形成了科学、严格的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支出控制机制。在此过程中,财政会计制度、资金拨付、效益评价制度也都逐步形成了科学化的管理机制。
五、公平与效率兼顾的财政预算分配原则
发达国家财政预算制度经过几百年的探索,在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方面形成了一套较为有效的制度,使财政分配机制既促进公平又能较少地损害效率,较好地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一)坚持收入分配的公平准则
从 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当经济高度发达之后,几乎无一例外地从最初的“效率优先”转向“公平和效率相兼顾”,把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相统一作为收入分配的重要准则。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是,把初次分配完全交由市场,按生产要素禀赋、多少、价格和劳动贡献的多少分配收入。在这方面应坚持政府干预越少越好的理念,尽可能地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这也往往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与此同时,财政预算分配担当起二次分配的重任,通过税收调节的手段,尽可能缩小由于生产要素分配所造成的收入差距。政府的这种二次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牺牲效率,但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用必要的效率损失换取社会公平是值得的,效率和稳定可谓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两块基石,缺一不可。
(二)适度有力的税收调节
税收作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索取的价格,总会或多或少地损害市场效率。但是税收在促进公平方面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来考量,税收在促进公平方面的作用更大。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收手段是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重要工具。其中,尤以个人所得税应用最多、最普遍。比如,战后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避免出现“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社会现象。总的看来,发达国家税收制度在调解社会财富分配方面的作用非常显著,为高收入者对社会做贡献提供了制度保证和社会环境,也为均衡社会财富、保证社会公平与和谐提供了制度基础。
关键词:不;人权保障;法律控制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2-097-02
1不程序中“人权”之概念
人权概念源于人类的思想解放运动,一般指由于人性或人的本质而应当平等地并且在同等程度上适用于人类社会的一切人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从思想观念逐渐成长为一种国家意识而在宪法和基本法律中以一种最重要、最基本的制度予以规定,受到了法律的严格保护。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人权状况和人权保障力度最重要体现。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程度如何,不仅涉及检察权的正当行使问题,而且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行使不当,会对他们的权利造成侵害。特别是对于被害人而言,有着强烈的要求将犯罪嫌疑人提讼的愿望,如果不决定被错误地作出,无疑会使其再次成为受害者。同样,就犯罪嫌疑人来说,不决定的不当作出也存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如在酌定不和证据不足不中,被不人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实施被指控的行为,那么不决定的作出并不能为其正名,其权利也受到了侵害。
2不制度对人权保障之价值
不制度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从某种程度来说,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利益的保护、重视的发展过程也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不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如同辩护权、沉默权一样,同样体现了我们人类对自身价值的尊重,对公权利的限制和控制以及对自身权利的保障。不制度的恰当运用,避免了未经审查即由检察机关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做法,不但符合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同时对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予以,适时终止刑事诉讼,这样就避免了将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和审判,甚至被判处徒刑,尽早使之脱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樊篱,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对被害人来讲,不制度因为允许其申诉或自诉,这就使其利益也得到了保障。如此,不制度就能彰显人权保障之要求,同时也能更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3其他国家立法例之借鉴
不制度是世界各国司法机关面临着一方面犯罪数量居高不下、犯罪种类增加,而另一方面传统的诉讼程序繁琐,效率低下这一难题时所做出的共同选择,也是程序分流的重要存在形式。
3.1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在英国,由于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英国十分重视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其不裁量权包括两种情形:1.直接作出不决定的裁量权。2.以何种罪名、罪数的自由裁量权。在美国,公诉权是联邦权与地方权的混合,公诉权行使的范围包括所有的刑事案件。在实践中导致检察官做出不决定的理由大致有以下几个:证据不足、证人问题、出于正义、正当程序问题、另外的指控或者认罪行为、审前转移、移送另案、存在更有效的民事制裁方式、污点证人、“好人”被告、被告向被害人返还了犯罪所得,并向被害人表示歉意的、辩诉交易。
3.2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主要是德国、日本。在德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德国是从立法上明确规定法定主义的典型国家。在亚洲日本,刑事诉讼法把便宜主义作为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在相当程度上被运用。而判断与不的情况,也远比法条丰富,包括犯人的性格、年龄、履历、常习性的有无、家庭状况、生活环境、保护者的有无等等。当案件欠缺诉讼条件及被疑事实不构成犯罪,或者没有犯罪嫌疑时,检察官应做出不处分。根据便宜主义,认为没有价值时,也应做出不处分。
3.3 不裁量权立法例之比较
不自由裁量权主体之比较。不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是与各国自身的刑事诉讼制度本身紧密相关的。法国警检一体的刑事诉讼模式之下,检察官主导侦查,而决定权在于预审法官。除法国之外,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不裁量权是由检察官来行使的。 不裁量权制约机制之比较。检察机关的不权本质上是一种自由裁量权,随着便宜原则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制度的主流,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方面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备受瞩目。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的美国,其检察官由于带有一定的政治性,而享有巨大的不裁量权。
4我国检察机关不程序中人权保障之现状
不制度不仅涉及检察权的正当行使问题,而且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行使不当,会对他们的权利造成侵害。对于被害人而言,其因为犯罪的发生而遭受了身心的重大伤害和财产方面的重大损失,故而有着强烈的要求将犯罪嫌疑人提讼的愿望,如果不决定被错误地作出,不但使被害人因此失去了借助公力方式救济自己实体权益的一个渠道,而且无疑又会使其再次成为受害者。
5检察机关不程序中人权保障之完善
“在人类社会中,没有任何一种理念能够如公平正义那样促使人们和睦相处,没有任何一个原则能够超越公平正义而有效地遏止人们无尽的欲望,没有任何一项惩戒能够不依公平正义而不遭到反抗或破坏。” 检察机关的不决定是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切身利益的处理决定,不决定程序中应凸显当事人的地位、注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决定应遵循基本的程序规则和价值原则,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这样才能使诉讼程序中最基本的公正价值得以彰显。
笔者认为,不决定过程中人权保障之完善,可以赋予当事人完整的程序参与权,完整的程序参与权包括当事人的事先知情权、事中参与权和事后救济权。具体如下:
5.1 当事人的事先知情权
当事人的事先知情权是指检察机关拟作出不决定处理时,应当事先告知涉案当事人拟作不决定的原因、拟作出不决定的种类以及不决定作出后的相关法律后果及当事人的救济措施,从而使双方当事人能在不决定作出前有尽可能充分的时间来论证拟作出的不决定是否正确、合法,从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检察机关的不决定。
事先知情权是不决定程序中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第一道屏障,只有事先对拟作出不决定的知悉,才有利于之后一系列权利的展开。
5.2 当事人的事中参与权
当事人的事中参与权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不决定的过程中应当允许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参加,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对不决定发表意见,并享有一定的阅卷权、质询权、举证权和辩论权。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目标是预防程序中不当或错误地剥夺他人权利,以及促进利害关系人与程序中参与及对话。如前已述,由于关涉自身权利,当事人都有着有强烈的程序参与的愿望,而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来看,不决定权仅由检察机关单方面作出,淡漠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特别是其中的申辩权、质证权等能与不权相抗衡的其他一系列诉讼权利。让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利益相对立或直接冲突的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参与到诉讼活动中,为促成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进行辩解和举证等,这是基于司法的公正性要求,也是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的实质部分。当事人权利在事中参与的过程中能够得以真正彰显。
5.3 事后救济权
严格说来,事后救济权已是不决定作出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事后监督制约措施,但因为不决定可能被误用,故而有变更的可能。所以事后救济权也是不程序中,当事人依法保护自己的一项权利,属于当事人对不决定完整的程序参与权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