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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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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1篇: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范文

“关于未上市股权管理办法目前正在业内广泛征求意见。”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说。此前保监会人士曾表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公司股权的细则最迟10月份正式出台。

面对新开辟的投资渠道,各大保险公司都在积极备战。 而保险公司设立私募股权投资的资本公司作为平台进行股权投资又成为业界所关注的焦点。据了解,继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资本”)获批后,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泰康人寿等均已向保监会递交了设立资本公司的申请,等待保监会批准。

“等10月份相关投资细则确定后,估计年底差不多都能放行。”上述资产管理公司人士表示。尽管具体细则尚未出台,但多位业内人士均表示,组建以直投业务为主的资本公司乃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积极备战

继人保资本获批后,人寿资本、平安资本和泰康资本都递交了申请,在保监会门口“排队”待批,此外,其余几家资产管理公司也在积极备战。

“成立单独的资本公司可以使投资决策更加独立并且更加专业,但与资产公司内部设立单独的部门相比,费用相对比较高。”申银万国保险分析师孙婷表示。

将专门从事PE投资的团队分离出去单独设立资本公司已成为业内的共识。“拥有独立的团队、独立的风险控制、独立的决策和独立的运作机制,PE投资和养老金一样,都要分出去成立单独的公司,这是行业大势所趋。”一位中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经理表示。

人保资本被业内认为是第一个“吃螃蟹”者。

人保资本原名人保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开始筹建,注册资本1亿元,人保资产和人保投控分别持股55%和45%。公司人员基本来自人保资产的创新业务部原班人马,原鹏华基金助理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袁超出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人保资产投资总监白宏波兼任总裁。但由于监管政策的原因,人保资本一直没有正式挂牌。

据了解,人保资产于2006年开始创新业务,主要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和投资银行服务等。私募股权投资方面,已对多个重点行业进行深入研究,走访大量目标企业,完成若干项目储备。基础设施投资方面,已同国内多家行业重点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积极关注、跟踪国家重点建设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已与若干大企业达成合作意向。

虽然尚未正式挂牌,但并不影响其业务的开展。今年4月29日,由人保资产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的滨海债权计划在天津设立,是2008年金融“国九条”后,最大一笔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该债权计划用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分为5年期和10年期两个项目,各募集50亿元,总规模为100亿元。

而2009年初,中国平安也递交了设立专门从事PE投资子公司的申请,简称“平安资本”,该公司整合了平安信托、平安资产管理和平安证券的股权投资的相关团队和资源。

“隔离”风险

目前,保险公司仍在等待保监会出台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股权的管理办法。而许多保险公司都在寻找和储备相关项目,等待10月开闸大限的到来。

开放了各种投资渠道之后,一向以“安全第一”的保险资金,在面对风险不断升级的未知的投资领域,资金的安全如何保障成为关键问题。

“在项目的选择上,我们非常着重风险控制。”上述资产管理公司人士表示,一方面,保险PE的投资着重于投资项目的中后期。由于保险资金的期限长,抗风险能力相对比较差,因此偏向于一些低风险、低收益的项目。出于风险的考虑,不做早期项目。

另一方面,对于投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在行业选择上也体现了保险资金追求安全的要求。据了解,保险资金投资主要集中于金融企业、大型基础设施、大型机械化工企业等能够容纳大项目的行业,但诸如IT、传媒等行业则并不受保险公司青睐。

对于放开保险资金做PE,保监会也是慎之又慎。

2006年3月20日,保监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开闸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领域,规定其可通过债权计划的形式投资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同年10月16日,保监会又《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用于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但对投资的比例和范围等作出了相应的限制。

对于每一单投资的项目,保险公司都要报保监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即便如此,保监会仍然“不放心”,或要求PE单独设立子公司,通过独立的机制来加强监管以防范风险。

第2篇: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银行保险;范围经济;风险管理

Abstract:This paper explores the six motivations for Chinese commercial banks marching toward bancassurance,i.e,scope economy effect,customers resource sharing, synergy services effect,product development effectiveness,sustained and steady earnings,operation risk diversification.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concerned parts should take the following measures to realize the sound development effects:implement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ross-business regulatory policies,exploration on the best model for bank to develop the insurance business,enhancement of firewall and risk management mechanisms,integration of product development and sales process,great efforts to develop the property insurance,etc.

Key Words:commercial banks,bancassurance,scope economy,risk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2-0054-03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银保业务在西方发展十分迅速,银保业务手续费收入已经占到西方商业银行零售业务总利润的20―40%,而银保渠道保费收入则占到了保费总收入的20―70%。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银保业务发展十分迅猛。2006年银保渠道保费收入占到保费总收入的40%左右,2008年银保渠道对寿险保费收入的贡献接近50%。2009年11月26日,银监会《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我国商业银行进军保险业务的序幕正式拉开。

从国际经验看,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银行可以借此更好地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扩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利润来源、降低银行对息差收入的依赖程度。银保混业经营背后的巨大商业利益和长远战略性收益,促使国内许多商业银行都有意进军保险业务(见表1)。

一、商业银行进军保险业的动机

(一)“范围经济效应”动机

一是实现销售范围经济。销售团队共享可以最大程度地挖掘和发挥银保人员的营销潜能,提高市场开拓效率。同时,一体化的销售渠道还可以改进银行销售网点的利用效率,提升银行投入产出比。二是实现成本节约。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可以大幅降低双方业务合作的交易成本。三是实现风险资本节约。保险业务成本较低,完全不占用银行风险资产额度。在当前资本充足率压力加大的形势下,商业银行进军保险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客户资源共享”动机

进军保险业务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实现与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共享,扩大商业银行的客户范围,还可以极大地降低银行的客户开发成本。并且保险公司的客户一般比较稳定,忠诚度也较高。

(三)“服务协同效应”动机

发展保险业务是银行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工具。银保合作后,银行可通过保险公司丰富的保险产品和专业的理财能力,为客户提供从存贷款、理财、代收代付到保险等的“一站式”、全方位服务。一方面有利于银行开发多样性的“产品套餐”,为高端客户提供更好的财富管理服务,另一方面可以节约客户交易成本,提升客户的金融服务体验,实现服务协同效应。

(四)“产品开发效果”动机

与投资业务相比,保险业务不仅可以给银行带来长期、持续的收入,而且受市场风险的影响相对较小。近年来,人口结构的变化、经济的持续繁荣以及对未来生活的保障需要,使得人们逐渐将储蓄从银行转移到具有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三种功能于一体的保险产品上。进军保险业,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产品开发的效果,符合未来的市场发展趋势。再者,很多保险产品是银行业务的延伸,开发和营销的难度都相对较小,因此进军保险业还可以提高银行产品开发的效率。

(五)“持续稳定盈利”动机

目前保险佣金已占到欧洲银行业总利润的10%以上。巨大的、尚未开发的保险市场使得我国商业银行进军保险业务的意义不仅仅是简单地赚取手续费。从长远角度考虑,进军保险业务,将为商业银行带来更多的交叉销售、联动销售和捆绑销售机会。而国内保险市场的巨大增长潜力有望为商业银行带来持续的利润空间。并且与销售基金、券商集合理财等业务相比,银保业务收入较为稳定。

(六)“经营风险分散”动机

通过与保险公司在信贷领域的合作,可以增强银行资金的安全系数,并使保险成为银行缓释、分散信贷风险、操作风险等的有效手段。如办理汽车贷款时提供汽车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办理住房按揭、商铺按揭贷款时提供房屋保险,办理公司贷款时提供企业财产保险等。从这个角度看,今后国内商业银行将越来越重视保险在缓释和分散经营风险中的作用,并有望逐步将之纳入整体风险管理战略。但商业银行也需防止业务合作过程中自身的信誉风险外溢。

二、我国商业银行进军保险业的策略

(一)完善交叉业务监管政策

由于可以带来交易成本节约、经营风险分散和获得协同效应等益处,监管部门对银保合作的支持态势日趋明显。但涉及银保业务的监管体制却急需完善。一是如何加强交叉业务的风险监管,防止不同银保业务相互间的风险转移和传导。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完善银保股权合作的监管政策,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及时跟踪银保合作产生的创新业务,防止和化解银保业务产生的经营风险、道德风险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二是防止渠道垄断造成的不公平竞争。虽然《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与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但这并不妨碍商业银行出于偏爱股权关联保险公司的原因不向其他保险公司提供同等的银保合作进而产生不公平竞争。因此,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对该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避免渠道垄断造成的不公平竞争。

(二)寻找银行进军保险业务的最佳模式

国际上银保业务的经营模式主要有四种,即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目前,分销协议和战略联盟经营模式是银行保险的主要经营模式。其原因在于,分销协议和战略联盟经营模式可以更充分地发挥银行的优势,使保险业务更快、更好地融入到银行业务当中。

花旗银行与旅行者保险“金融一条龙服务”梦想的破灭表明,银保股权合作确实存在一定的经营协同,但保险业务过高的风险拨备和相对较低的资产回报率,却使得这种经营协同难以达到最佳。鉴于国内商业银行尚无成功经营保险业务的先例,监管部门亦缺乏先进的交叉业务监管经验,考虑到《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目前商业银行原则上只能选择现有保险公司,且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笔者建议,当前国内的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可以尝试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模式发展保险业务,即直接参股或控股保险公司;而对于资本实力较小的商业银行则可以采用松散的分销协议与战略联盟模式发展保险业务,即实施银保产品交叉销售、共同开发理财产品等。

(三)强化防火墙与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首先,银行控股的保险公司要具有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办公场所、信息系统、人事、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都要实行严格隔离。

其次,针对关联交易风险,《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商业银行对所投资保险公司要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须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笔者认为,除去关联交易外,还要警惕内部资金调度更易产生的暗箱操作放大银行的经营风险。因此,应重视银保间的资金流动监管。这不仅要求商业银行强化对保险业务的内部控制,还要警惕银行与关联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传导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德国安联集团与德累斯顿银行由合并走向分拆的历史说明,没有考虑到保险与银行两个不同业务混业经营产生的特殊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将使银保合作的前景充满荆棘。

(四)整合产品开发与销售流程

强大高效的产品开发与销售流程不仅有利于银保双方开发出更多受市场欢迎的产品,还有利于提高业务处理效果,解决保单流转缓慢、客户操作不便、营销效率较低、售后服务不佳、潜在风险较大等问题。这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加快实施银保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实施银行与保险交易系统对接,并积极进行业务流程整合与再造,优化银保双方的产品开发与销售流程,提高双方的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效果。同时,还要解决好银保双方营销人员的文化冲突问题。银行与保险业务虽然存在着较强的资产同质性,但二者之间的文化差异却比较大。因此,银行要想取得理想的保险业务效果,必须解决好双方营销人员的文化融合问题。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是整合银保业务产品开发与销售流程的前提,也是银行进军保险业务获得成功的关键。保险业务对专业人才的要求较高,而目前国内银行的保险人才建设相对落后。因此,银行应不断加强各自员工的交叉业务培训力度,解决好专业素质和营销技能等问题。

(五)大力发展财险业务

当前,国内多数商业银行的保险业务以寿险为主,财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则较为逊色,尚未成为国内银行的重要中间业务增长点。原因在于目前的合作方式主要是银行信贷部门提供保险资源,然后由财险公司人员上门办理业务,业务办理相对复杂,效率较低。

研究表明,商业银行经营财险业务,无论其财险资产占比多大,都具有相当的风险分散报酬。而寿险资产占比在大于40%以后就无法实现最佳风险收益配比。因此,一定比例的财险业务对于商业银行达到最佳经验效果是非常有必要的。未来国内银保双方应该在财险上进一步加强合作,不断探索新的合作方式,打开这一潜在的、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利润增长点。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杨霞.银行保险发展的国际经验[J].武汉金融,2007,(10).

[2]徐为山,赵海生.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背景下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一个协同视角[J].上海金融,2008,(5).

第3篇: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范文

前段时间,保监会对前海人寿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对时任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并禁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这个处罚应该说比较重,然而行业禁入措施能否对规范保险公司运作等起到根本性作用,值得怀疑。

前海人寿主要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等五方面违法事实。《保险法》第177条规定,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一般将保险市场禁入的期限划分为3至5年、5至10年、“终身”三个档次,如果行为恶劣的采取5至10年禁入措施,如果构成犯罪或行为特别恶劣的则被终身禁入;或许姚振华的行为属于“行为恶劣”、但尚未到“特别恶劣”程度。

目前姚振华尽管被实施保险业禁入措施,辞去前海人寿董事长职务,但他持有宝能集团100%的股份,而宝能集团持有钜盛华 67.4%的股份,钜盛华又以51%的持股比例控股前海人寿,姚振华为前海人寿的实际控制人。不仅如此,此前有媒体质疑,前海人寿其余四家非控股股东,或是宝能系及姚振华的代持平台,也即前海人寿或被姚振华100%控盘。即使前海人寿的公司治理能够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公司与实控人的相对独立性,也只能部分抹去姚振华的影子,姚振华作为前海人寿的实控人,不可能不对前海人寿的经营作出任何指示,只不过是从前台直接指挥转向幕后遥控而已。

审视本案,从制度源头反思,该如何抑制或规范保险公司的过激投资等行为?

首先,要防止保U公司被某个主体单独操控。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监管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以来,保监会对股权监管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目前已经《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这对完善保险公司治理应该有较大作用。不过,这其中的一个关键,就是要切实贯彻“穿透式监管”原则,对保险公司出资股东,要查一查其最终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防止一些主体找“马甲”代持、从而持有保险公司50%以上股份,由此形成单个主体对保险公司的绝对控制,这样所有的问题都将回到原点。

其次,要完善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类股东、战略类股东、控制类股东”三个类型,其中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二十以上。《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了成为“控制类股东”的条件,包括需要具备投资保险业的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和审慎投资理念,且不得“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等,笔者认为这其中一些条件缺乏刚性,比如如何判断是否具备“审慎投资理念”?建议细化操作细则,而且应该是动态判断,假若保险公司暴力举牌,本身就可说明大股东可能缺乏审慎投资理念,应责成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要采取有效措施让保险业姓保,防止把保险办成富豪俱乐部。

其三,要完善目前的行业禁入制度。保险业禁入的实质内容,主要是禁入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类机构董监高或者从事保险业务。即使姚振华被行业禁入,名义上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董监高、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但他还是保险公司大股东,事实上他还是在保险业混、还是在从事保险事业,保险业“行业禁入”政策,实在是徒有虚名。

第4篇: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范文

一、股权激励的理论分析

在西方国家,股权激励制度在现代公司治理实践中被广泛推行并且取得了巨大成功,与此相对应,学术界关于这一制度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委托――理论认为经济组织的效率高低关键在于能否设计一套激励机制以诱导人透露其私人信息,使公司资源分配符合帕累托最优或次优,也就是说激励是相容的。所以,授予经理人员(或人)一定数额的股权是激励人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使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更趋于一致,与委托人的目标更靠近。当一个或者几个人集决策经营权和控制权于一身时,通过将剩余索取权授予决策者来解决所有者与决策者之间的问题,也是有效率的。总之委托理论认为,经理人员持股能增大公司的价值,有利于公司绩效的提高,他们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其实质在于构建一个资本市场和企业经理层之间的有效信息制造和传递机制,通过改善资本市场上资金配置效率和实际经济生活中的资源配置效率来提高整体社会的经济运行效率。

二、国外股权激励的实施状况

股权激励源于美国,20世纪50年代中期,美国旧金山的一名叫路易斯凯尔索的律师设计出了世界上第一份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做法由企业成立一个专门的职工持股信托基金会,基金会由企业全面担保、贷款认购企业股票。员工拥有对持有股票的收益权和投票权,但没有转让权和继承权。员工持股计划主要理论是:在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条件下,任何人不仅通过他们的劳动获得收入,而且还必须通过资本获得收入,这是人的基本权利。人类社会需要一种既能公平又能促进增长的制度,这种制度使任何人都可以获得两种收入,即资本收入和劳动收入。员工持计划综合体现了现代企业的两种经营理念:一是以股东至上为原则为基础,强调股东的企业治理结构;二是以“人力资本”为基础,强调员工的企业治理结构。

股票期权制度是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在激励方面是对员工持股制度的一个飞跃。股票期权是目前国际上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股权激励制度。股票期权按使用激励工具的不同可分为限制性股票期权、法定股票期权、非法定股票期权、激励股票期权、可转让股票期权、业绩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期权等。经过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多年实践证明,相对于其它激励方式而言,股权激励是行之有效的中、长期激励方式,具有力度大、时效长的重要特点,而且有利于理顺委托链条中的利益分配关系、避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股权激励方式有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ESOP)、管理层收购(MBO)、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延期支付计划、限制性股票等。

三、我国保险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状况

虽然保险业实施股权激励可以采纳其他行业相关的经验,但是保险业有其自身不同于其他行业经营的特点,保险公司经营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无论在空间上还是在时间上都具有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存在普遍的委托――问题。保险公司的所有者是委托人,而其经营人员是人,负责保险企业的日常经营。保险公司经营人员在与所有者的博弈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种机制,以便保险公司的经营人员有足够激励去监督约束自己的行为,使之与公司长期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保持一致。

如果股权激励政策设计不合理、不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就会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而且会使金融对经济的服务出现缺陷。实践的发展需要相关的理论指导,目前可查的关于保险行业股权激励的相关研究成果屈指可数。殷红(2002)认为股权激励模式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一种可行的、有效的创新制度安排,在我国保险公司人力资本管理中具有相当的可应用性;李蒲秋(2006)认为实行员工持股制度,能把长期的物质激励建立起来,把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更紧密地连接在一起,有利于解决保险行业的人才问题,真正起到稳定人才队伍的作用。两者都是从人力资本的角度探讨保险业股权激励的效用。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保险业要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探索规范的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建立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是促进保险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个重大政策突破。我国主要保险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情况见表1。

从表中可以看出,国内主要保险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间接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进行捆绑,既有针对高管和公司需要的特殊人才的股票增值权的激励计划,也有涉及到公司的外勤人员的员工持股计划。此外,一些保险中介公司也积极推行股权激励方案,如华康投资咨询公司实行的将总股本近15%用于全体内外勤,这是保险中介行业第一个股权激励方案;江苏华邦保险有限公司则推出全员持股计划的股权激励方案等。

四、适合我国保险公司的股权激励的模式选择

(一)员工持股计划

推行员工持股制度将有以下作用:第一,使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更紧密地连在一起,从而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责任。员工持股后,公司的兴衰存亡直接影响其利益。第二,员工持股使公司的发展直接影响员工利益,从而激发员工对公司的热爱和对工作的激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要素,追求价值最大化是它的特性。仅凭工资激励,一旦另一家公司开出更高的工资,就很有可能造成人员“跳槽”发生。但是如果采取持股的激励方式,那么员工效力的不再是别人的公司,而是自己的公司,这种条件下对公司的热爱有了更实际的意义。市场经济是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以利益激励人们追逐利益。员工持股能使员工把自身长远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结合在一起,不为外界短期利益所诱惑,长期保持工作激情。如果按贡献大小进行持股奖励,效果将更明显,能真正起到稳定人才队伍的作用。第三,员工持股可以扩大公司经济实力。员工大量认购股票,就可以扩大公司经营资本。第四,员工持股有利于公司建立更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和利益分配机制。员工持股之后,改变了过去单纯的工资及奖金考核办法,公司除按一般规定考核计发工资外,更主要的还应根据员工所持股份按盈利情况进行分红,还可根据贡献奖励股份。这样就使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更紧密地连在一起,使对员工短期的、局部的工资激励与公司整体利益相联系的长期激励结合在一起。

员工持股计划中可供选择的激励工具有:实股、虚股和增值权等。选择员工出资认购实股的方式,既是认可公司的员工所希望的,也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是现阶段比较合适的一种选择。但这种方式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难以通过监管层的审批。采用增值权方式容易通过监管层的审批,但激励效果也难以确定。

规范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主要内容。定人、定量、定价、定时为四大关键因素。这些方案要件如何设计与公司战略及公司的运作有必然的联系。必须以公司战略为前提,并充分考察公司内、外部的多方面因素做出决定,这样方案才能具有可行性,并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二)管理层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是参与性广泛的激励计划,激励的效果相对较弱。由于管理层是推动企业发展的关键力量,所以还应有管理层股权激励。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目前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对象暂不包括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

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可供选择的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在未上市时可以考虑推行“准股票期权”,即管理层可与公司签订“准股票期权”合约,以公司净资产作为标的,按净资产乘以一个系数确定行权价和“行权日市场价”,上市之后再实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特别适合处于成长期或扩张期的企业。由于企业处于成长期,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对现金的需求很大,无法拿出大量的现金实现即时激励,另一方面企业未来的成长潜力又很大,因此将激励对象的未来收益与未来二级市场的股价波动联系起来,从而既降低了企业的当期激励成本问题,又达到了激励的目的,真正实现一举两得。

二是结合引进战略投资者计划设计股权激励,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前后股价差作为收益来源设计对管理层激励方案。

三是净资产增值权,即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时期和条件下,因公司业绩提升,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行权日和授予日净资产差价收益的权利。

(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需注意的问题

1.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

股权激励方案的绩效指标应体现企业的个性和发展的导向;指标的比较除纵向指标外中,还应有横向指标;设计能全面反映公司业绩和整体价值的综合指标来代替单一的财务指标。

2.股权激励的水平和激励成本应适当

激励过度和激励不足一样都是无效激励,实现不了激励的初衷,造成资源的浪费;激励成本的过大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激励水平过高或者激励对象过多造成的,另一方面则可能是行权期过短而使成本负担比较集中。

3.股权激励应体现机制化和长期性

第5篇: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范文

中国农历虎年到了。对于房地产业来讲,还有一只“虎”跑得更快:据报道,酝酿多时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管理办法细则将在近期出台。数万亿之巨的险资会涌向已经高处不胜寒的房地产业吗?

保险资金从1998年开始拓宽投资渠道,在长达十多年的征途中,有两个领域投资渠道的拓宽堪称万众瞩目,一是已经于2005年掀起狂澜的险资直接投资股市;第二就是即将在近期揭开面纱的不动产(焦点是房地产)投资问题。

这项投资引起社会大众广泛关注是从去年2月人大正式通过《保险法》开始的。其实早在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试点。其后,虽然对基础设施的投资试点已经展开,但由于与百姓生活基本不相关,并未受到广泛关注。随着2007年以来住房成为民生的头号热点话题,规模达数万亿之巨的险资有可能拓展房地产投资的问题也就自然成了头条新闻。

但由于保险资金的投资对于公众来说是一个完全陌生的领域,所以,该不该投、投多少、怎么投的各类说法铺天盖地、莫衷一是。

现在,我们就从国外的历史经验出发来讨论这个问题。

保险资金投资经验和规律

虽然早在14世纪,就在意大利诞生了第一张留存至今的海运保单,但保险企业正式开展投资活动,却是在英国寿险业18世纪中期发明均衡保费制度之后。最早的投资工具是抵押贷款,史料记载,1780年太阳保险公司的投资余额就已经达到34.5万英镑、1798年公平人寿保险公司投资余额超过40万英镑。

保险企业从一开始就秉持谨慎投资的独特风格,因而对股票和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类型敬而远之。

比如成立于1568年12月的英国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就在契约中明确禁止投资于房地产。

18世纪中期之后的二百多年以来,保险资金对高风险资产的投资问题一直是争议热点。各国政府在保险业监管中逐步把投资监管作为主要内容之一,但在投资渠道的开放上各国间差异巨大,同一个国家的法规也屡经变迁。

1880年代普鲁士政府颁布了较为完善的险企投资监管法规,其中就明令禁止投资于股票等高风险资产。

至今历史发展脉络比较完整且很有代表性的《纽约州保险法》规则屡经修改,是一个很好的历史缩影。

纽约州险企房地产投资规则

1892年,纽约州颁布了第一部综合性保险法(the Insurance Law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该法第20条对该州保险公司购买、持有和转让房地产项目的规定如下:

(1)可以购买总部办公楼及楼面土地;(2)可以购买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3)收回善意贷款人抵押品而得到的房地产;(4)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对方用于抵债而转让给保险公司的房地产;(5)参与司法拍卖而购得的房地产;(6)按照《公司法》第13、14条规定而购得的房地产。

其中,根据第3至5款规定而购得的房地产,如果不是公司营业所必须,就应该在购入后5年内出售,除非纽约州保监局局长认为在此时限内出售将使保险公司利益蒙受重大损失,并签发准予延期的许可证。

上述公司法第13条规定,任何公司出售或转让其任何部分的房地产,最高法院在不违反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购买价值不超过已转让项目的房地产;第14条规定,在美国其他州或外国开展业务的纽约州公司,可以购买开展业务所必需的房地产。

上述规定与当时加拿大的法规接近,但比普鲁士的规则要宽松。这些规则本身似乎严密而具有可操作性。但1905年爆发的公平人寿保险公司内讧事件使全美哗然。

在该公司2月召开的董事会年度会议上,正副董事长之间为争权而使多年的矛盾公开化,为此,就该公司的管理问题先后开展了三个层面的调查,三个调查组的牵头人分别是:该公司董事Frick、纽约州保监局局长Hendricks和联邦参议员Armstrong。

三个调查组分别发表的报告都认为该公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和漏洞。尤其《Armstrong报告》是针对整个纽约州的大型寿险公司,调查所得的证人证词长达十卷之巨,调查结果所揭示的纽约州寿险公司管理混乱状况震惊了美国朝野各界。

其中在房地产投资方面,Armstrong调查所得的证词显示,寿险公司存在严重的越权投资行为。

在购买业务所需房地产的幌子下,购入了严重超过正常业务需要的房地产项目,而且多余房地产的收益率很低。接下来只能不断调低账面金额才能满足监管法规的要求。

这些调减经常掩盖了投资损失或整个房地产项目的收益率低下。因此,调查委员会建议,保险公司提交的年报,不仅要披露账面价值和当前市值,而且要披露每一笔交易的成本以及项目的毛收益率和净收益率。

根据调查结果和建议,纽约州在1906年对保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在房地产投资方面的主要修改是:增加规定保险公司为了自用而购入但后来不再需要的项目必须在5年内出售;《公司法》第13条关于最高法院可以授权已经出售房地产的公司购买有关项目的规定,不再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购买房地产,需要保监局局长审批。至此,纽约州对保险公司直接投资房地产进入严格监管阶段。

1906年《保险法》严格限制十多年之后,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规模的持续增长和经营规范程度的提高,1922-1926年间曾对房地产投资开了一个小口子,可以建造用于向中低收入者出租的廉租房。

1938年、1941年又重开廉租房建造出租并对建房的城市要求有所放松,但房产性质依然是廉租房,直到1946年,纽约州对险资房地产投资的限制才基本放开:既可自建,也可购买,除了自用也可出租,地理范围也大大放宽。

现在,纽约州保险法关于房地产投资的要求是: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持有财产和持有股权或受益凭证,房地产的用途既可以是纯粹为了投资收益,也可以是用作公司的办公场地。投资上限是房地产总投资额不得超过25%,其中:为获取收益目的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20%,单项投资金额不得超过2%;用于办公的房地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0%,单项不得超过2%,对纽约州以外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0.2%。

中国险企房地产投资展望

经过2006年以来4年多的研究、论证和探索,应该说中国保险机构参与不动产投资的思路已经基本成形。

除了已经公布的基础设施投资规则外,房地产方面的具体规则会在即将公开的《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试点管理办法》中明确。

大致而言,目前的主要思路是:在项目类型方面允许购买自用办公楼、投资廉租房、养老实体和以股权投资相关公司方式投资商业物业四类,但不允许投资居民住宅、不允许参与房地产开发、不允许直接投资商业房地产项目。

在资金的具体来源方面,可用自有资金和责任准备金投资不动产,以万能保险产品和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投资不动产的,只限于购买公开发行的不动产金融产品。

在比例限制方面,像股票等风险资产一样,也会经历一个期初严格限制,然后逐渐提高至正常水平的过程,大概期初比例在5%-10%之间,同时还会有一系列的细化比例要求,比如自用办公楼、廉租房、养老实体和商业物业各自的比例,单一地区、单一项目的比例等;在投资方式上,也可能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典型的直接购买、持有和管理物业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证券化的方式也是重要的渠道,房地产类合资合作、私募股权和上市股票也不容忽视。

在上述一系列规则草案中,今后市场的热点将是保险公司通过参股房地产企业或购入商业物业公司股权“曲线”投资商业地产的问题,在2010年初房地产的诸多融资渠道被封杀以后,这很可能成为一段时间之内房地产股权融资的“主渠道”。

其实,虽然专门的单行规则尚未,险资大部队也还没有开进中国房地产的大门,但是,以自用办公楼名义和购买房地产类股票的方式涉足房地产的保险资金已经达到几百亿的规模。

由于对中国房地产当前的估值水平认识不同等多方面原因,各家保险公司的热情和已经开展的投资力度也不一样。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泰康人寿和太平人寿等是比较积极的公司,中国人保等公司则相对谨慎一些。

必须指出的是,由于险资特有的长期性和安全性要求,除了已经引起广泛关注的监管规则外,保险资金的房地产投资可能还有一些特殊契约等技术要求。

比如,美国寿险公司投资商业物业流行的方式是进行“购买后出租”(purchase-lease)的孳息型房地产投资。由于寿险资金要求有期限足够长的租金收入保障,使得此类房租合同与普通租赁合同有重大区别:租期、租金、续租、回购和违约等都有特殊规定。

比如在租赁期限方面,第一个租赁期的长度通常要保证房产投资人收回成本并得到基本的投资收益率。在第一个租赁期内,每年的租金可以相等,也可以前高后低(每5年调低一次)。

对于“定做”的房地产,保险公司等出租人在建造阶段可能要求协议中的承租人支付建造款的利息。竣工后,再按正式租赁执行。第一个租赁期多在15-40年之间,其中20-25年最常见。也有从一开始就约定租100年的情形。

这些特有的游戏规则在中国如何实施还有待探讨和摸索。

第6篇: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企业绩效;影响因素

1引言

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我国的财产保险业也在此过程当中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保费收入不断增加,对社会经济具有了更大的贡献。在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当中,有很多因素将对其企业绩效产生影响,需要在发展当中做好影响因素把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获得更好的发展。

2财产保险公司绩效影响因素

在本研究中,将主要从产业组织理论角度对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当中的绩效影响因素进行研究。产业组织理论,即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市场构造与企业行为,其中,SCP为一种重要的行业分析方式,能够从市场行为、绩效以及结构这几方面做好行业分析,主要通过对市场集中度以及产品差异情况进行判定。市场绩效,即在特定市场环境当中企业通过一系列行为的应用所达到的状态,保险企业市场绩效情况也正是由企业行为与所处市场的结构共同决定的。在该方面,主要存在的绩效影响因素有。2.1市场份额。财险市场集中度以及市场份额情况将对财产保险公司所处的市场结构进行反映,根据其市场份额以及市场集中度的不同,都将因此影响到市场绩效与行为。从其所处的市场结构角度来看,我国财险市场具有较高的集中度,财产保险企业在发展当中存在较大的扩张阻力且市场份额低,在该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拓展业务,则将同其余保险公司间存在着激烈的价格竞争,不仅将对我国整体保险业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且在抢占市场的同时也将对自身的未来长远发展形成负面作用。而在公司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也将在此过程当中不断增长,对于不同的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根据其成立时间的不同,也将以此具有不同的市场份额。从整个市场角度看来,不同保险公司在经营产品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雷同情况,在没有明确体现出产品差异化的情况下进一步导致保险业的恶性竞争,产品价格战也在此过程当中发展的更为激烈。2.2车险占比。从产品构成角度来看,虽然在不同保险公司当中其在产品方面存在区别,但总体来说,机动车辆保险都始终排在保费首位,除了车险以为,其余保险产品则主要为责任险与企财险。该种产品经营雷同化情况的存在,则使得不同保险企业在传统财险方面存在着更为激烈的竞争。尤其是对于小的保险公司来说,则可能因没有形成独特竞争优势、车险占比过高、保费收入没有形成规模而对企业的绩效产生不利影响。在该种情况下,即需要保险企业能够同当地实际情况与保险需求进行充分的了解与结合,在做好产品创新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身在市场当中的竞争力。2.3市场行为。从市场行为角度来看,市场当中的小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能够在短时间内抢占到更大的市场份额,往往同大型保险公司间存在着激烈的价格竞争。对于该种方式来说,虽然在短期内能够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但从长远来看并非健康发展的方式,并非长久发展的措施。只有对现有产品进行不断的优化创新、对公司的客户满意度以及服务水平进行不断的提升,才能够在实现公司知名度提升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长久发展。在中支公司刚刚成立时,在保险人才方面则将具有较高的需求,会出现同其余保险公司当中挖人的情况,并以此在当地形成人才的争夺。对具有从业经验保险人士进行引进,确实能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行提升,以此不断提升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但从长远角度来看,也需要能够做好自有人才的培养工作。2.4机动车商业费率改革。2016年,我国财险行业正式进行了机动车商业费率改革。在新的政策环境当中,财险企业能否把握政策要点、优化工作方式,在新的政策环境下获得稳定发展,则成为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关键点。在改革以后,很多情况下车险保费都到了“双0.75”的水平,即自主渠道系数和核保系数都是按0.75的最低标准计算,保险企业多会给出这样的优惠。这将直接影响公司整体保费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偿债能力的指标),从而可能导致车险承保亏损。如果在发展当中没有适应改革,则很可能因此对企业的绩效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需要在工作当中做好重视与科学应对。

3财产保险公司发展策略

3.1明确市场定位。我国财险市场集中度高,竞争激烈,保险公司要想在该激烈的市场环境当中具有好的发展,即需要做好发展定位的明确,在对自身优势充分发挥的基础上走出一条特色经营道路。在发展初期,要以发展区域为基础,对当地保险市场进行不断开拓,在保险服务网点建立健全的基础上做好保险产品以及人才的创新培养。而在产品结构方面,则需要对地方政府政策性保险需求进行充分挖掘,通过对所处地区需求的针对性研究保证在产品上同其余公司间存在差别,以此在细分的保险市场当中具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即在一个细分领域当中形成经营、经验优势的基础上通过人财物资源的集中在几个产品上形成明显的优势,在对规模效应进行发挥的基础上实现核心竞争力的发挥。3.2处理多方关系。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要重点做好政策性业务,并在发展当中对公司的结构不断完善。在业务快速扩张期,公司的持续出资能力十分重要,需要能够做好把握。同时,在发展当中需要做好同股东间关系的正确处理,避免出现被过度干预的情况。保险大股东的存在,将对公司发展带来较大的便利,但如果公司在发展当中存在受控于股东的情况,也将因此对公洞利益造成损害。在实际发展当中,需要保证经营的独立性,真正地参与到市场竞争当中,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实现公司经营效率以及治理水平的提升。3.3加强保险监管。为了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监管部门需要能够做好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保证其能够明确发展定位,符合相关管理办法。对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做好股权结构的优化处理,以此对公司治理进行不断的完善。尤其是对于新成立、在市场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企业,因公司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为了避免发生系统风险,即需要做好经营产品与经营区域的监管,保障其健康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对财产保险公司企业绩效及影响因素进行了一定的研究。财产保险公司在未来发展当中,需要能够对这部分绩效影响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以科学发展方式的制定与落实最大程度降低因素影响,实现自身在激烈市场环境的更好发展。

作者:吴珊 单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中心支公司

参考文献

[1]王莉莉.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综合费用率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6.

第7篇: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保险保障基金;保险监管;功能定位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1-0152-01

1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法律性质

首先,该法人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自负盈亏,资金的投资要以安全性至上。

其次,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保险公司自我募集形成的行业互质的法定基金,该基金用于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维护保单所有人的利益,其性质如同国家税收,自上交之日起即成为国有资金,因此公司的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从资本投入来看其应属于一种国有企业。

再次,股东只有一个。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是唯一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国家是其唯一的股东。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即是代表国家行使股权对基金进行募集、管理和使用。

最后,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按公司形式组成,除投资者和股东人数与一般公司不同,其他如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经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均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与特征相同或相近,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则规定了,公司的解散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因此,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性质应该属于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功能定位

2.1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自身的定位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设立与实施,是保监会、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委部门通力合作的结果,是制度完善有效、各自功能作用充分发挥,相关信息充分共享等为目的的制度机制。

2.2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于保险公司的定位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风险日益扩大,进而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事件不断发生,金融危机更是大大加剧了这种危机的出现,新危机的出现则决定了新功能的出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进一步发挥防范保险公司破产、节约基金自身成本、风险预算的作用。

“预警器”功能,其本质是赋予其提前了解、发现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发挥风险监管进而使损失最小化的职能。在实践中,发现风险、处置风险是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而金融监管部门面对自己所监管的对象时,总是行动缓慢、犹豫不决,因为一旦宣布公司破产,就直接意味着监管的失败,导致社会对监管者产生不作为的疑虑。所以在处置经营不善、偿付能力不足公司时总是不愿放弃,或给予更多的宽容和延长。因此,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风险预警功能也就作为政府监管力量的补充,共同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灭火器”功能,其本质是保险保障基金的处置功能。即一旦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可能导致偿付能力问题,保险保障基金公司需提前参与并积极主动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以便判断基金可能要支付的成本。为了防止支付成本的扩大,允许其对该保险公司的处置做出有利于基金的处置安排,从而达到损失最小化的目的。

2.3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于保单持有人的定位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救助或补偿因保险公司破产而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因此经济补偿或救助自然成为其基本功能。单个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而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胜了解,因此社会大众委托政府进行监管,而政府监管也可能“失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保险监管部门通过保障机制给被保险人救助或补偿就是理所应当的了。

作为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网。处于监管机构保护消费者的角度,首先在事前应从确保保险人的清偿能力入手,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规范与财务健康进行必要的监督,以确保保险人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但是,偿付能力的出现往往具有突发性,因此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建立可以很好保障保险公司的剩余风险问题,使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不至于引发保单持有人的恐慌以及社会的动乱,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最后利益。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将按照“绝对数补偿限额”和“比例补偿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进行救济。对于非寿险保单持有人,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对其超过5万元的部分,根据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的不同,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和80%。而对于寿险保单持有人,其持有的寿险保单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同样,根据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的不同,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分别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和80%为限。从经济损失角度来说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基本上不会因为保险公司的破产而受到难以承受的损失。因此,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最基本的职能定位也就是对于被保险人的经济保护,而这种补偿或救助功能也可以看做是保单持有人“付款箱”。

参考文献

第8篇: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范文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中的主要问题

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利差倒挂

保险资金一般是指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保证金、营运资金、各种准备金、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盈余、保险保障基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成熟保险业的经营是依靠保险和投资两个轮子共同驱动和协调发展,通过保险融资,投资创利的方式来实现保险公司总体收益。投资是保险业的核心业务,没有投资等于是没有保险行业。保险行业的主要存在目标是风险的转移。保费是风险转移的价格,但由于市场的竞争,使得这个价格往往不够支付转移的成本,承保亏损己成为保险公司的普遍现象。所以,没有保险投资,没有投资绩效的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

近年来,我国保险融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保险资金的运用却不理想。首先是运用渠道过窄。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该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实际上,在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1998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这一举措,为保险资金运用无疑开辟了一条安全、高效的新渠道,但是这一市场目前虽有9000亿的存量,但交易不够活跃,限制了保险公司大规模进入。从全国几大保险公司的情况来看,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40%一60%是现金和银行存款。1996年,中保708亿元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89亿元,占498%,太保83.9亿元的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436亿元,占4095%,平保7618亿元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772亿元,占3872%。其次,在过去银行利率水平较高时,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还不足于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构成较大威胁,但随着央行连续七次降息,利差倒挂的问题凸现了出来。经过七次降息,一年存款利率从1996年的1078%降至目前的225%,这使保险公司在1998年以前预定利率75%水平以上的长期业务出现利差倒挂,面临的利差损失将在未来几年中滚动增加。国债收益也随即大幅下调,资金市场总体收益率偏低,使得具有长期负债特点的寿险资金回报率过低。尽管国内各家保险公司为防范风险,于1998年8月以后纷纷推出了“利差返还型保单”,但准备金不足仍是不少保险公司将面临的问题。

2、不公平竞争问题。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加深,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必须开放金融服务业-10-外资保险公司看好中国市场潜力,纷纷抢滩国内保险市场。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不可超过投资总额的10%)、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不超过可投资总额的15%)。显然,外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显比内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广得多,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二、拓宽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险资人市

1、西方国家保险资金入市情况

从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实践看,根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分类,即房地产、抵押贷款、股份、固定收益债券、抵押贷款以外的贷款和其他投资方式等六类,OECD国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以固定收益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券等)为主,比例一般在20%-40%之间,很少有超过70%的;股份投资(包括股票和实业投资等)一般在10%-30%之间,产险投资于股份的比例相对于寿险要高一些。以美、日、英三国为例:美国寿险投资于股票的比重97年达到233%,日本94年为266%,英国96年为435%;各国保险公司持上市公司股票占整个股票市场市值比重为:美国294%,欧洲40%,日本50%。以上数据表明,由于股票和债券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保险资金入市是提高保险资金投资绩效的必要途径。

2、我国保险资金入市的可行性

根据以上分析,成熟保险业的保险资金主要运用于债券和股票。而我国证券市场却对保险资金关上了大门,这正是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作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所在。因此,我国能不能借鉴国际经验,扫除这一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障碍呢?保险资金运用,应坚持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多样性的国际通行原则。以此为标准,保险资金进入股市的收益性和流动性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安全性。股市是高风险的市场,这是人们所公认的。然而,任何投资,风险和收益总是共存的,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忽视高风险,也不能因为有风险而放弃大好的投资机会。在认清风险的基础上,理性投资股市,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提高收益。中国股市只有不到10年的历史,还难以总结出其运行的长期规律,但是,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即使在1997、1998年的调整年中,每年也有一至两波较为象样的行情。以安全为第一的保险资金,每年只做一波行情,实现10%的收益并不难,有节制的选择时机入市,稳健操作,风险并不大。另外,寿险保单的责任期常常在5年、10年、15年甚至更长,完全有时间调整投资战略,达到在保单责任期满时较好的收益率。因此,在我国,保险资金入市是完全可以尝试的。

3、我国保险资金入市的具体方式

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解决保险公司资金投资渠道的一个主要运作方式,这一方式能在最大限度内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让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证券保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行,涉及诸多相关问题,下面笔者提出一些构想。(1)保险基金的募集。正式运行三年以上,无重大违规行为的中资保险公司都可以发起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的募集采取向保险公司定向募集的形式,保险基金可以向某一家保险公司定向募集,也可以向数家保险公司定向募集。保险基金设立以后,也不公开上市。(2)募集资金的比例。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用于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资金数额,以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根据目前的情况,这一比例应在10%左右,允许上下浮动2%是比较合适的,同时要根据保险公司的类型、运行的时间、资本金实力、资产柿俊⒆什赫室约肮咀市哦鹊纫蛩?作适当调整。(3)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和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可以选择现有的、规范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由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有3-5家证券公司和(或)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4)保险基金形式。保险基金可以采取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形式。如果采取封闭式基金形式,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有人寿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可以相对长一些,如15-30年;由非人寿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可以相对短一些,如5-15年。(5)保险基金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组合。保险基金的投资品种包括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重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6)保险基金的信息披露。保险基金必须定期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以供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同时也便于投保的消费者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参考。

三、几点建议

1、建议尽快实施。笔者认为,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发展。随着证券市场和保险业规模的扩大,各项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再加上保险基金所募集的资金只占保险公司资金总量的较小份额,因此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将是安全的,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是切实可行的。

2、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为了使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设立、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起草可以参照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结合保险基金的特点。另外,正在起草的《投资基金法》也应将有关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内容包括进去。

第9篇: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范文

2009年7月,光大永明人寿率先在行业内启动了战略改革调整,通过股东方不同比例增资以及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公司将实现从合资公司到中资公司的身份转变。这一股权改革模式为国内有类似股权结构的寿险公司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与此同时,光大永明人寿也全面加快公司建设,推动业务结构转变,提高保费规模,建立适应增长方式改变的经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运营支持能力。在这样的大趋势下,银保渠道成为公司最具竞争力、最具鲜明经营特点的渠道。产品贴近市场

2009年,在市场尚未摆脱金融危机影响的大环境下,光大永明人寿顺应市场需求,推出了系列分红型产品“金保顺A/B”以及开门红产品“金如意”。其中,“金保顺A”分红型两全保险在2009年第四季度销售良好,并在第五届中国大众理财年会上荣获“2009最具价值分红型保险产品”奖。“金如意”产品作为2010年一季度限时销售产品,截至3月底共实现规模保费17.87亿元,约占同期银保销售收入的9成。随着市场加息预期的日渐强烈,对利率敏感的万能型保险理财产品再次受到消费者青睐。光大永明随即于近期推出银保新产品“金保丰”、“金保泰”两款产品,兼顾安全性、收益性、保障性和灵活性,既能满足消费者在利率变动下的家庭理财需要,还兼顾保险保障。目前,光大永明人寿在售的银保产品有金保盈A/B/C款、金保利A/B款、盛世阳光A/B/C款、金保顺A/B款、金保无忧A/B/C款、金保泰、金保丰、丰盛系列、鸿运相传系列等,分红险、万能险、传统险比例约为3:4:3,各类险种分布合理。

服务打动人心

光大永明人寿银保渠道的服务体现在对消费者和合作银行两个方面。对于消费者,通过技术革新,开发了银保通系统,实现了银行现场出单,免去了消费者在购买、领合同等过程中至少往返银行两次的苦恼;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充分考虑消费者的便利,绝大多数银保产品可以免体检投保。光大永明人寿规定,银保渠道的客户经理在拿到保费后,要对所有投保人进行电话回访,核实其信息的真实性,为投保人权益提供双保险。

光大永明人寿和产品银行共同举办各类产品研讨会,安排渠道经理、客户经理以及培训人员,给银行的理财顾问提供定期的培训和不定期的咨询服务,让理财顾问更加了解光大永明人寿产品的特点与目标客户,成为银行销售强有力的后援保障。

渠道助力发展

通静隋况下,银保渠道管理大致分为3个层面:一是总对总层面,由银行和保险公司总部签订“总对总”框架协议,确定双方合作意向,二是省分公司和省分行层面,在获得了“总对总”框架协议下,确定销售意向;三是银行支行和保险公司银保部门层面,沟通日常的销售和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