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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是体制创新的集中体现和最终成果。*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决定》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六方面提出了改革创新和规范完善的新举措。农村体制改革的突破,将进一步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优化农村发展外部环境,为今后农村改革,推进新农村建设深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决定》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全会的一大亮点,意味着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在现有基础上还将保持更长久,将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长期稳定,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留下了更大的探索空间。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决定》指出: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这一规定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政策导向。
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决定》指出: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为保持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不突破,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决定》规定了最要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底线。即“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既保护了农民的经营权,又确保十八亿亩耕地的红线不突破有了严格的制度底线。规范土地管理制度,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有了合法化的界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了更宽广的探索空间。《决定》对土地的使用和收益作了限定,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既保护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有利于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有序和渐进式发展,也遏制了非法进行土地流转的势头,规范了农地征用、征收行为。
三、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意味着我国将从农业投入、农业补贴、农产品价格等多方面完善相关政策,不断强化对农业这一国民经济基础和战略产业的支持和保护。《决定》提出了“三个大幅度”的要求: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决定》指出了我国“三农”问题的重点: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三个大幅度的投入机制的形成,为“三农”重点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机制保障。
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决定》指出: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这一制度建设意在为农村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决定》突出两方面的特点:一是政策方面,加大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政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以确保农村改革进程中的资金充足。二是金融准入制度方面有了新的制度设计。《决定》指出:放宽农村金融准入制度。指出将在加强监管和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前提下“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地区中小银行,大力发展小额贷款,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并“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同时强调“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这一系列的金融准入政策将加大改善农村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并拓宽融资渠道,将引导各种金融机构及全社会的金融服务广泛地参与到农村改革发展中来。
五、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
“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旨在从根本上破除导致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基础。《决定》关于这一制度建设的最大意义就在于给农民应有的平等发展机会,从而实现城乡发展资源和发展机会上的“均等化”。要加快形成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特别是尽快在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劳动就业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良性互动,必须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的方针,逐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制约,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决定》指出重点做好五个统筹。即: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统筹城乡劳动就业;统筹城乡社会管理。特别是对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政策要求。《决定》提出: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方面,《决定》强调:扩大县域发展自,增加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优先将农业大县纳入改革范围。
六、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
有分析认为,我国农村开始向纵深推进。2014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望在稳定家庭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推进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机制,推动农地资源有效配置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土地流转核心是“三权分离”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说,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坚持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包含三大方面: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二是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为主体;三是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在坚持土地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将是接下来的工作重心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其核心就是“三权分离”:尊重原有的集体所有权,划断农民的承包权,在此基础上保护务农者的经营权。
“改革开放至今,承包权和经营权大部分时间是合二为一的。现在看来,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将成为的一项重大突破。这意味着农民可以把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经营,如果需要了还可以拿回来。过去农民不敢随便把地让给别人种,但现在明确了承包权和经营权之后,这样的担忧就少了很多。”郑风田说。
张红宇表示,农地产权是一个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多项权利在内的权利束。各项权利如何设置及在不同主体间分配,对农地制度的公平与效率具有重大影响而构建“三权分离”的农地制度,最为重大的意义就是使农地的经营权相对独立,为其在更大范围内优化流动配置和发挥作用拓展了巨大空间,也为形成多元化的农地经营模式创造了必要条件。
而构建“三权分离”的农地制度,最为重大的意义就是使农地的经营权相对独立,为其在更大范围内优化流动配置和发挥作用拓展了巨大空间,也为形成多元化的农地经营模式创造了必要条件。
有望为农地抵押困局解锁
郑风田表示,正是因为对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定位非常明确,农民才能放心地把土地经营和管理委托给信托公司。也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信托公司才有机会引进外资,形成全新的多元化的土地经营主体。
张红宇说,多元化经营主体也是解决我国粮食安全问题的一把“利刃”。我国2.6亿农户中,60%~80%属于自给生存型,而平常人们所吃的商品粮依靠的是20%~40%的经营主体。为改变现状,提高商品化农产品的供给率,土地制度改革是先决条件。
关键词:土地流转制度;政策;承包;农村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5-0047-02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就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的流转,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土地流转的需求越来越紧迫,各个规范性错失也相继出台,2002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专门对农村土地流转做了规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同时各级部门要规范农村的土地流转制度,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建设,促进土地的依法规范合理流转。
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中国《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也就是指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根据自己意愿将土地使用权或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权的农户,农户是集体组织的成员,基于其成员权,每个农户对集体所有的土地都享有承包经营权,同时农户也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对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体是农村土地承包权。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是对农户所拥有的使用权及其附属的权利的处分,主要包含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对承包合同的处分,另一种是转包方在不改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由第三人使用、控制。第三,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有利于农业的产业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土地收益。
获取更大的收益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本质特征,也是土地流转的基本目标。在流转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保证流转主体和客体的基本性质,以实现土地流转的真正意义[1]。
二、土地流转所遵循的原则
农地的权属及其优化配置,是农业发展进程中的基本问题。未来中国农业发展仍要继续处理好农地权属关系,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推进农业土地的合理流转,进而实现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进程中,要把握好一些基本原则。
第一,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这是中央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强调的基本精神。能否尊重农民的意愿,是能否顺利推进土地流转的关键。土地是农业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生产与生活赖以存在的基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绝不可以用强制的办法迫使农民离开土地。第二,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与农业劳动力转移进程相适应”的原则。农业土地流转主要受两个方面因素制约,一是要有合理的农地流转制度,二是要有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就业空间。在一定意义上说,即使具备了合理的农地流转的制度,但没有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空间,也无法完成土地的流转;即使以强制方式实现了流转,也会以农民流离失所和社会动荡为代价。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前提。离开土地的农民向城市转移,不是以农民工身份的转移,而是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因此,土地流转后农民向城市的转移是建立在城乡统筹发展基础上的转移。第三,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推进土地流转的目的是要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效率,建设现代农业。因此,流转出的土地必须保证其农业用途不变。中国是世界上人均耕地资源最少的国家之一,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耕地数量不可逆转地要发生减少的趋势。如何控制中国耕地减少的趋势,是保证未来中国粮食安全的一个重要政策命题。提高农产品供给总量,一是要保证农产品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要素的有效供给,二是要依靠农业科技进步。由于土地在农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特征,使农业耕地成为农业生产中最为稀缺的要素,保护农业耕地资源是保证农产品供给能力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必须保证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前提下实现土地的流转。第四,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家庭经营”的原则。现代农业发展的经验证明,家庭经营与现代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具有一致性,家庭经营更有利于适应农业劳动对象的生物学特点,更有利于降低劳动监督成本,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土地流转不是否定家庭经营,恰恰是要进一步巩固家庭经营的地位,提高家庭经营的竞争力[2]。
三、影响中国土地流转的因素分析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土地规模化经营成为发展趋势,但是中国土地流转比例低,影响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土地流转比例低是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是工业优先发展,农村支持城市发展政策长期累积而形成的一个包含多方面因素的社会问题。
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产权结构对土地的流转有非常明显的影响。中国现行的土地使用权有承包期限的限制,这就导致农户不能将土地作为财产看待,他们对土地缺乏长远的收入预期,不敢在土地上投入大量资金。同时单个农户没有对土地的法定所有权,就容易形成地方基层干部以土地集体所有人代表的身份与企业合谋,喊着发展集体经济的口号,违背农民真实意愿,强行流转农户土地,损害农户利益。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形成,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的流转。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的发展滞后,同时农村非农产业还不发达,大多数农民的非农收入比例低。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讲,现阶段土地仍然是生活的基本保证。他们不愿把所承包耕地的经营使用权长期地转让出去,对其而言失去了承包地就意味着失去了重要的收入来源,同时也意味着失去了重要的生活保障。在土地的这种生存保障功能没有改变之前,农民是很难割舍土地的,土地流转就难以真正实现。
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了农村土地的流转。现阶段中国农民在农业生产中主要靠精耕细作和长久积累的经验来提高农作物产量,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科技普及率十分低,在现实生产力水平下,欲通过转移土地形成较大范围的集约化经营,以大幅度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不现实的。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配套服务机制不健全,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的流转。中国现阶段的土地流转规范性文件缺乏,土地管理部门没有规范的管理程序,土地的调整以行政调整为主要形成,没有形成市场化。同时中国没有形成专业的土地中介机构,土地的交易都是交易主体之间自发形成,造成了土地的交易成本和风险偏高 [3]。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落后、人口众多、土地资源十分紧缺的国家,既要坚持以农户为单位的家庭经营,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又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追求规模效益;既要使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又要保证他们不能没有生活保障,这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任务。现阶段必须首先解决政府对土地流转的不当干预和农户的生活保障,这两个对土地流转影响最大的问题。同时坚持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下,在避免出现耕地撂荒的前提下,在保证公有制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以农民为主体,自行进行探索、实践土地流转,国家只在宏观上进行控制。
四、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评价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并没有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既可以缓和人地矛盾,使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还可以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一个好办法。具体表现在:
第一,没有改变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今年中央1号文件也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流转后,相当于“三权分离”:经营权归属受让方,承包权还是归承包农户,所有权也还是属于集体 [4]。流转后的土地,仍然只能用于发展农业,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流转权益,如租金、股份分红等。这也体现了中央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宗旨。
第二,土地流转可以催生现代农业。把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转移到二、三产业,进而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众所周知,农业特别是种粮比较效益低,农民收入提高幅度小。表面的原因是,农产品价格不高;更深层次的原因却是,农业的经营规模偏小。字很多地方,庞大的农民群体,人均耕地才很少,吃饱饭倒是没问题,但要靠土地富起来,却是不可能的。要解决比较效益低的问题,就要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把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转移到二、三产业,进而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在耕地总量这个“分子”不变的情况下,大量减少种地农民,效益就会大幅度提高。
综上所述,资本与土地的结合,将大大拓展农业的内涵和增值能力。只要我们准确理解和贯彻中央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热情支持土地流转这一新生事物,完善管理、加强服务,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代农业的美好图景就一定会早日呈现在世人面前!
参考文献:
[1]张晓山,李周,杜志雄,等.新农村建设研究报告[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282-283.
[2]周诚.周诚自选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6-47.
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其核心是三个方面:一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三是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但有些地方推进此项改革的目的,却是为了从农村挖取更多的城镇建设用地,动机不纯,必然走偏方向。例如,有些地方热衷于通过“拆村并居”把农村节约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表面看,似乎没有占用耕地,但实际上却通过指标置换的方式大量占用了城市近郊最好的耕地。更主要的,是引出了两方面的严重后果。一是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重干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二是由于“拆村并居”只是把农村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进了城,农民仍然被留在乡村,而过去利用村边地头宅院等可以种菜养鸡以贴补家用的条件没有了,收入没有增长支出却明显增加。同时,由于原来的村庄组织结构被打乱,在土地所有权、村民管理等方面也易引发新的矛盾。因此,单纯为了增加城镇的建设用地指标而到农村去“拆村并居”,违背了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后患无穷。
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随着农村人口逐步转移,继续留在农村的农民将有条件逐步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益。面对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一家一户的农民确实显得势单力薄,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和各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把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经济的事情办好。必须花更多的力量去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为家庭经营创造更加适宜的社会条件。不愿在这方面花大力气下苦功夫,以为兴办资本主导型的雇工农场更为省心省事,实际上是迫使农民或者离开土地、或者变为雇农。这不仅违背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而且将冲击农村基本的经济社会制度。应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和发展农产品加工、营销,为家庭经营的农业提供社会化服务;不应当鼓励社会资本与农民争夺有限的耕地、动摇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
关于城镇化和农业人口转移
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一、 制约全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障碍因素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的主要障碍。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在制度层面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从身份上分为截然不同的社会群体,公共资源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向城镇和城镇居民倾斜,农村得到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明显滞后于城市居民,城乡发展不均衡。2012年,全市城镇户籍人口占到总人口的35.7%,同时还存在移民这个特殊群体结构,移民总人口占到农村总人口的29.8%。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因素和瓶颈。主要表现在:一是户籍制度方面:目前七个县市区均实行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二元化管理。在这种户籍制度下,大量进城务工农民,虽然已不再从事农业,大部分时间也不在农村居住,但并不能能真正获得市民身份,无法在城市安家落户和融入城市,无法在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务领域享受同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二是基本公共服务有差距:财政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义务教育、公共文化服、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明显低于城镇,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补助、社会养老保险水平明显低于城镇。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导致城乡公共资源严重不均衡,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城乡差距发展拉大。三是居民收入有差距: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9645元)只相当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062元)的48%,从农民收入的四大构成结构看,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增收难度逐步加大,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增长缓慢,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低,增长乏力,一直是农民增收的薄弱环节。总体上看,近年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城市居民,但从绝对数看,农村和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差距较大,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1:1。另外,占全市农业人口比重29.8 %的移民收入,2012年达到3010元,只占到农民收入的三分之一。四是在城镇化发展有差距: 2012年,全市城镇化率按常住人口计算是52.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2.6% 0.4个百分点,按户籍人口计算,城镇化率为仅为33.7%,低于全国城镇化率35.3% 1.6个百分点。
二、 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这是对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作出的顶层设计,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确立了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
经过调研分析,初步提出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总体思路是:以规划为统领、以产业为支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缩小城乡差距为目标,着力推进“三大集中”(工业向园区、农民向城镇、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建立和完善四项制度(户籍管理制度、公共财政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五个加快”(加快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社会保障向农村覆盖,公共服务向农村侧重,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推进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社会管理六个一体化。重点在五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科学编制统筹城乡发展规划。以***市总体规划为龙头,以县市区为支撑,以小城镇建设为依托,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为节点,统筹考虑城乡产业布局、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现状,分县市区编制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新型城乡空间布局体系。分领域编制并实施层次分明、覆盖城乡、互联互通、有机融合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国土利用、社会事业、生态环境保护等城乡专项规划。
二是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进程。要加快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要加快土地流转步伐,鼓励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充分发挥肃州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和敦煌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引领作用,大力发展精耕细作农业、精品珍品农业和精深加工农业,不断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提升农业对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基础支撑能力。同时加快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不断增强统筹城乡发展的反哺带动和融合提升能力。通过建设全国重要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新能源示范基地、新能源装备制造基地、资源综合利用利用基地和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增强就业和吸纳能力,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发展创造更大空间。
三是推进城乡基本服务均等化。要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大力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倾斜,加大公共财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覆盖力度,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农村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加快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努力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或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为户口登记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使户籍制度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适应,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在户籍身份上成为完整的城镇居民。
四是协调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中心城市,重点发展县城,择优发展小城镇,形成以市区为龙头,6县市为支撑,15个建制镇为节点的城镇发展体系。加快二三产业发展,加快人口向集镇和农村社区集中,培育建设一批特色集镇。以建设美丽乡村为主题,加大农村环境集中整治,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真正实现城市和农村在发展空间上同谋划、基础设施上同建设、资源要素上同配置发展成果上同分享,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五是大力推进扶贫攻坚。推进双联行动与扶贫攻坚的深度融合,深入调查研究,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规划,找准移民增收路子。全面落实农民收入倍增计划,扶持发展特色种植业、设施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特色产业。着眼于改善移民乡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移民增收基础。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加大移民乡村劳动力职业技术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增强移民乡村自我发展能力。
【关键词】日本农业;主力从业者;稳定经营;对策
在WTO多边贸易谈判和双边广泛领域的经济合作谈判不断发展过程中,日本农林渔业都成了阻碍其顺利达成谈判的短板,因此,强化其农林渔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及产业的自身实力就成了当务之急。随即日本相继出台森林·林业基本法、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水产基本法,并且根据基本法都制定了相应的基本任务计划。另一方面,2010年在农业领域,为了完善有意愿的农业从业者可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环境,从而达到日本农业再生的目标,创建了“农业从业者户别收入所得补偿制度”。第二年又相继在林业领域和渔业领域分别引入了“森林管理?环境保护直接支付制度”和“资源管理·渔业所得补偿对策”。这三项举措非常清醒地认识到了农林渔业完善可持续发展环境的重要性;不同于以往的政策覆盖对象的范围;显示了农林渔业政策上的巨大转变。2012年7月在日本内阁会议上决定的“日本再生战略”中,作为日本农林渔业再生的重要举措之一,制定了切实推进户别收入所得补偿制度等。那么,在农业领域为了尽快地实现强化其国际竞争力和产业本身的实力,应该采取怎样的农业主力从业者培养策略和农业经营安定策略呢?下面让我们加以详细地分析和阐述。
一、农业主力从业者的培养
1.“最理想的农业产业结构”的确立。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提出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农业可持续发展”。这个理念显示了通过确保农田·农业用水等农村资源和农业主力从业者,并根据地方特性将这些进行恰当的组合,最终确立“最理想的农业产业结构”的方针。实现此方针的关键在于“主力从业者”“农业资源” “农业产业结构”。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中,“主力从业者”是能够确保同其他产业的收入水平相当且进行有效率的且稳定的农业经营实体;“农田”是指不断集中到“主力从业者”手中,逐渐扩大的土地;“农业产业结构”是指“主力从业者”所进行的农业经营,承担了绝大部分农业生产的产业结构。在日本经济飞速发展的高度成长期,农林渔业领域为了满足不断扩大的国内消费的需求,采取了以扩大产量为中心的生产方式。其结果是在各自的领域都取得了自给率最高的纪录(1965年的粮食自给率是73%、木材自给率是71%)。可是,在农业领域由于大米需求的减少和日本国内过度的生产,从1971年开始实行了大米生产调整的对策。另外,随着畜产品和油脂类消费的增加等消费者饮食生活的变化和因此而导致的进口农产品的增加等因素,要求农产品提高质量,即要求生产适合消费需求的“畅销农产品”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而,应对畅销农产品需求的农业结构改革就成了今后日本农业政策的重中之重了。
2.主力从业者的培养。主力从业者的培养是农业基本法(1971年制定,2000年废除)制定以后,农业政策上的重要课题。农业主力从业者的根基是“农户”。1950年的世界农林业普查,将耕种面积东日本10a以上、西日本5a以上的家庭或者农作物年销售额在1万日元以上的人定为“农户”进行的统计。这标志着所有农户都是农业政策上的对象。由于随着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和其他产业之间、生产力和从业者的生活水平之间的差距在不断地扩大,农业基本法确立了培养只经营农业就能确保同其他产业收入水平相当的“自立经营农户”的政策目标。另外,农林水产省在1980年10月的“80年代农业政策的基本方向”中提出了培养拥有男性主力农业从业者的“核心农户”,把核心农户放在了地方农业振兴的主角位置上,制定了一边以核心农户为中心一边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方针。再者,农林水产省在1992年6月的“新的粮食·农业·农村政策方向”中,重新提出了培育以收入所得和劳动时间为基准的“有效率且安定的经营实体”,并制定了要实现该经营实体承担农业生产绝大部分的农业产业结构的目标。为了尽快地实现这一目标,1993年4月开始,引进了“认定农业从业者制度”。还有在1998年12月的“农业政策改革大纲”中,表明了确保将地方农业主力从业者明确化、将农户法人化和参加村落农业经营组织等的多种多样的主力从业者方针。这个方针被记载在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的第21条上。最近在2011年12月农林水产省归纳总结的“有关致力于‘为了我国食品和农林渔业再生的基本方针行动计划’的方针”中,表明了要培育“中心经营实体”,并在这个中心经营实体中集中开展多种多样的举措和事业。
这样日本政府在表明应该全方位地培养农业主力从业者的同时,还要改善每个农户的农业经营状况,执行将整个日本农业逐渐地转变成“最理想的农业产业结构”的举措。还有在第3次粮食·农业·农村基本计划中,虽然将小规模、零散、兼职农业、老龄的农业从业者也作为主力从业者纳入到“有意愿多样的农业从业者”之中,但是并不是意在否定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中培养“有效率且安定的农业从业者”的目标。在同基本计划中,进一步明确了其宗旨是为了力图培养和确保有竞争力的经营实体,要积极推进经营规模扩大化、效率化以及村落经营农业的组织化,进而达到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另外,有关“最理想的农业产业结构”,在第1到第3次的粮食·农业·农村基本计划中的“农业产业结构的展望”,对其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在第3次基本计划中描述了销售农户的数量由2009年的170万户锐减到2020年的121万户,另一方面主营农业的农户每户耕种耕地的面积由5.1ha扩大到7.7ha,主营农业的农户所占的比例也由54%增加到59%。在“为了日本食品和农林渔业再生的基本方针·基本计划”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种植水稻、小麦、大豆等的土地利用型农业在今后5年间,争取实现20ha~30ha规模的经营实体占主体的产业结构模式(现在是3成,5年后占8成左右)。
3.农业主力从业者的现状。支撑当今日本农业生产的农户主要分为三类,即主营农业的农户(主业农户)、准主营农业的农户(准主业农户)和农业作为副业的农户(副业农户)。所谓的主业农户就是指农户收入的50%以上来自农业生产,且家庭成员中有未满65岁一年60天以上从事自营农业生产的农户;准主业农户是指农户不满50%的收入来自农业生产且家庭成员中有未满65岁一年60天以上从事自营农业生产的农户;副业农户是指主业农户和准主业农户以外的农户。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平成22年度(2010年度)粮食·农业·农村白皮书》提供的数据,从农产品类别生产销售额来看,奶酪及畜产品的8成、园艺(包括蔬菜)的7成是由主业农户生产的。另外一方面,土地利用型农业中的小麦和大豆虽然主要是由主业农户提供的,但是水稻却只占到了4成。从经营规模的变化来看,奶酪、畜产品及园艺(包括蔬菜)的规模扩大显著,但是水稻却是微增。水稻等的土地利用型农业表现出了通过扩大规模削减生产成本的效果明显。据日本农林水产省《平成23年(2011年)产大米的生产费用》的数据显示,未满0.5ha大米的生产成本是22056日元/60kg,与之相比15ha以上的生产成本则下降了一半以上,是8773日元/60kg。
在畜牧业领域,饲养规模与欧洲主要国家基本持平,即使是从生产销售额基准、销售农户数量来看,日本都已经达到了主力从业者承担主要农业生产任务的水平了。但是,因日本国土面积狭小,养殖场所基本上都比较接近住宅区,因此进一步扩大养殖规模反而会增加家畜粪便污染问题和家畜传染病发生等的风险,可能会对养殖业的稳定经营造成一定的威胁。
另外,如果从园艺领域关税的税率来看,例如:西红柿、葱是3%,桃子、草莓是6%,已经属于较低的关税了,完全可以说是具有极大国际竞争力的领域。即使在耕地面积有限的情况下也能取得高收益,因此,日本应该重点扶持该领域,注重对品种改良、提高栽培技术和创建品牌等进行援助。
土地利用型农业是必须通过扩大耕地面积来改善农业产业结构,特别是水稻及其利用水田生产的小麦和大豆。但是,因为水稻必须要利用和协调农业用水,因此同旱田作物小麦和大豆具有不同的因素。现在有116万户农户种植水稻,其中副业农户所占的比例,以生产销售额基准算是4成,以销售农户数量基准来算是5成,耕种的目的也是各种各样。因此农业用的水渠和农村道路等的农村资源的管理,不光是主业农户,应该是全体农户来合作共同完成的任务。如果水田集中化进一步发展的话,农户数量也会随之减少,势必会对农业用水渠等的管理造成不良的影响。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影响,日本政府制定了农田、农业用水保护管理资助金支付计划,旨在达到不仅是农户,包括地域所有居民,大家共同参与的农业资源保护管理活动的目的,以国家资助的方式来弥补因土地集中化带来的农业资源管理人手不足的缺陷。
4.扩大农业从业者的新生力量。今后农业领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从业人员的老龄化不断加重。即使是年轻人相对较多的乳制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年龄也达到了56.2岁。这意味着随时存在农业生产突然中断、因后续劳动力不足而导致的农田荒废化、生产技术无人继承等风险。老龄化问题的不断加重主要是由于年轻人大都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缘故,但在日本少子化问题逐渐深化的现在,我们可以想象确保年轻劳动力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将会更加困难。
现在日本政府对于新加入农业生产领域的从业者,应该进一步地加大在收入所得方面的支持力度。例如:对于农业法人不仅在融资制度方面,对于其雇佣员工时的研修费用也提供补助;对新加入农业生产的从业人员发放一定的经济补助等。但其前提是必须要不断推进农业经营实体的法人化等、创造年轻人就职时容易选择农业行业的环境、完善非农户出身人员能够获取土地的体制。
二、农业安定经营的对策
农业既是极易受自然影响的产业,还是容易因农作物收成的变动造成市场价格的下降、经营收入的减少等的产业;还是农业从业者自主努力能够达到极限的产业。因此,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要求在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农业稳定经营,日本政府要采取一定的维稳措施。作为稳定农业经营的手段,除了关税等的国境措施外,还要实施通过各种制度和企事业进行相应补助的“稳定经营对策”以及通过农产品供需调整来稳定价格的“调整供需稳定价格对策”。
对土地利用型农业,在2007年以前,为了奖励小麦、大豆等水稻以外农作物的耕种,政府提供了小麦耕种经营安定资金、大豆补助金等的援助措施。可是,2007年又重新制定了横跨所有品种的稳定经营对策,2011年取代此对策又正式实施了户别收入所得补偿对策。这两项制度同园艺和畜牧业领域相比,在援助对象的范围、援助的手法和预算的规模都有明显的差异。
蔬菜价格稳定对策、肉用牛生产者补助金制度、肉用牛繁殖经营援助对策、养猪经营稳定对策以及鸡蛋生产者经营稳定对策都是在批发市场价格低于一定价格的情况下以及低于生产成本的情况下,通过补齐差额来维持生产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加工原料奶生产者补助金制度也是同样的宗旨。另外,蔬菜价格稳定对策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将实行强行隔离市场和提前出货等供需调整措施,并对执行该措施的经营实体和个人进行补偿。
牛肉、猪肉、鸡蛋以及乳制品的批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独立行政法人农畜产业振兴机构要通过买入或投放牛肉等措施,来稳定批发市场价格。复合饲料价格稳定制度是在饲料价格高涨时以抑制畜产品养殖农户的生产费用为目的,通过生产者和复合饲料生产厂商进行“普通弥补”,和在价格异常高涨时作为“普通弥补”的补充,还要进行“异常弥补”,以这种双重弥补形式,对畜产品养殖农户进行补偿。
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因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作为稳定经营措施,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制定了农业互助制度。该制度利用了保险的原理,由农户共同出资设立互助基金,对受灾的农户进行补偿。随着日本政府补偿制度的不断完善,最终这种农业互助制度和互助基金都由政府接管了。
为了实现增强日本农业产业自身的实力,并使其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的目标,日本政府虽然出台了各种各样扶持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实施了很多援助计划和措施。但是想在短时间内实现预期的目标,显然是不现实的。日本政府对于农业主力从业者的培养和经营安定对策,不应该只一味地考虑援助和保护,应该让日本农业适当地接受国际同行竞争的洗礼,只有这样才能使日本农业走出现在的困境,并逐渐变得强大起来。
参 考 文 献
[1]牛盾.国际农业研究报告[M].中国农业出版社,2012
[2]農林水産省.経営所得安定対策大綱.2005
[3]農林水産省.平成22年度食料.農業.農村白書.2010
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做到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有三层含义:林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林地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林地所有权是权利人对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相对于林地所有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在承包期届满时应将林地返还给所有人;林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林地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林地,不得妨碍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行使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具有对林地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第三人的侵害。
尊重农民的意愿和民利
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老百姓发明的,一定要尊重农民的创新精神,充分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改革的形式和内容。
农民群众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受益者和操作者,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更多地听取老百姓的意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使农民对改革的方案、过程、结果满意。一定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民利,把改不改、何时改、怎样改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交给群众,做到发挥民智、符合民心、体现民意,决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强制推行,让农民真正当家作主。
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
要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始终把依法操作作为基本准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森林法》等法律规定。
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同意,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严禁暗箱操作、。同时,要处理好历史和现实的关系。对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流转的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的“三过”集体林地,改革时要认真研究、认真解决,可以采取期权分山、利益调整等方法,合理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4亿农民将得到25亿亩集体林地完整物权
完善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机制具有收入分配的基础,只有适当提高农产品价格,理顺农产品与其他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才能有效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近年来,价格因素一直是制约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加快完善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之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增加粮食生产的比较效益,提高农民的经营性收入。同时,要严格控制农资价格过快增长,要根据农业生产成本变动情况,不断完善农业补贴机制。
建立促进农民平等就业的基本制度。进入新世纪以来,工资性收入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一个农户家庭只要有一个劳动力能够在外稳定就业,就可以增加收入;要把农民就业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积极引导、激励和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增加国家补贴总量,提升培训质量,深化城镇就业制度改革,尊重和保护进城农民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县域经济是扩大农民就业的重要增长源,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小城镇,特别是要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就业促进创业,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和增收机会。
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目前,农村金融组织竞争不充分,金融机构为农服务不到位,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缺少有效抵押物,农户贷款难问题仍很突出。要加大金融信贷政策调控力度,调整贷款在城乡、区域、产业之间的投放比例,尤其是对粮棉主产区、中西部地区,要大幅提高贷款投放额度。要加快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扩大试点范围,增加试点数量-要突破自然村的限制,重点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允许跨村联合组建新型金融组织,扩大资金来源和规模。鼓励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合作,建立针对种养大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多种抵押贷款担保组织和基金,切实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农地使用权 市场流转
科学发展观是我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解决“三农”问题,当然也离不开科学发展观的指导。虽然中央在2003年才正式提出科学发展观,可是作为一种实践,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的两次变革一直体现了科学发展的思路。从科学发展观的视角来审视、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应该是一个有意义的探索。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状况及问题
土地是不动产,所谓土地流转其实是本地产权的流转,所以土地流转问题的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转化为资本的问题。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中国独特土地产权制度下的产物。在家庭联产承包的制度框架内,农村土地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现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由承包方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给发包方或其他单位及个人。由于土地的流转权是一种由承包权派生出的使用权,所以,流转权的完善与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决于承包权的清晰与稳定。现阶段我国土地流转中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农地产权的主体和内容不清晰和农地承包期限的不稳定。
其次,我国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是土地流转对实现规模经营所产生的效果不明显。以土地流转规模最大的浙江省为例,截至2007年,80%以上的土地流转都发生在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之间,以土地规模经营为目的的土地流入户只有6.3%。①由此可见,目前流入土地户主要以散户为主,公司与专业大户少。这种从散户到散户的自发性土地流转范围与规模较小、期限较短。其作用主要在于减少了因为劳动力转移而引起的土地撂荒现象,与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以发展现代农业的目的相距甚远。
再次,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顺利流转并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所面对的根本问题是相应的外部条件还不够成熟。正如“农民工”这一名词所包含亦农亦工、非农非工的悖论性含义一样,农民工在就业保障、户籍、医疗、教育、保险等方面所遭遇的尴尬处境使大多数非农就业的农户或者无意流转责任田,或者是采取私下出租或代耕的形式转让土地,而不敢放手地转让土地,这就导致了土地流转的规模较小以及土地流转面积与规模经营程度之间的巨大反差。进一步说,我国目前仍然存在两亿左右的事实上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耕地是他们维持生存的基本保障,在农业劳动力有条件大量地转移出农业之前,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也是不可能的。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演变
土地流转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如何科学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推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中央一直在稳妥积极地探索。
在坚持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我国土地流转的政策随着农村实践的发展演变很快。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7年国务院就批复了一些沿海发达省市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行试验,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1993年通过的《农业法》第十三条具体规定了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和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的转让权。1995年国务院批转的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正式肯定,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农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农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1998年《土地管理法》对1986年《土地管理法》做出修改,规定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调整承包地作出了严格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认可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使承包经营权体现出部分所有权、物权的性质,为此后的土地流转实践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同一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经验的肯定和规范。2005年3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又为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办法。至此,我国对于土地流转的政策已经比较完备了。
科学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议
根据科学发展观提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针对农地市场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特提出四个方面的建议。
处理好粮食安全与农地流转的关系。在我国,土地不仅是一种需要通过市场调节以实现最佳配置的生产要素,而且是承担着农民生存、社会保障和维护农村稳定等功能的战略资源。农业问题首先不是一个经济效益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解决好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所以,我国农业生产必须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追求效益,也就是说,首先要保证粮食总产量的稳中有升。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指出,要“把发展粮食生产放在现代农业建设的首位,稳定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不断增强综合生产能力”。只有在我国粮食安全得到解决后,规模经营才是农业生产的必然选择。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提出要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家庭经营向采取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方向转变”。这就将家庭经营和统一经营有机结合起来,为未来在保持家庭承包责任制条件下,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提出了明确规范。
建立清晰稳定的农地产权制度。建立清晰、稳定的产权制度,是农地使用权向规模经营方向流转的制度前提。十七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产权明晰”的土地管理原则,表明中央对明晰产权的态度和决心。目前,农村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三权分离”的局面,即土地归社区集体所有(所有权)、农民按户承包(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经营权)。产权清晰包括所有权主体和内容的明确。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模糊不清,乡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村党支部等都有可能成为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即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主体的集体必须有明确的内涵。土地所有权内容明确,即土地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的“责、权、利”清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包经营权应该是一种能够独立带来利润的财产权,它所包含的处分权是一种独立财产的永久或暂时的转让权。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法律上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民享有对农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四权统一的承包权,同时有权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第三者。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显示了国家稳定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决心,也预示着国家今后将会赋予农民土地“永久性经营使用权”。
稳步推进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我们目前面临的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不成正比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多的问题,是由我国长期以来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造成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可是,由于我国幅员广阔,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二元结构的特征极为突出,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不平衡的现象决不是在短时期内能够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专家测算,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前,我国的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扩大的趋势仍将难以根本扭转。因此,我国推动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努力,首先要立足全局、稳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只有再经过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科学发展,当中国的经济实力可以使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覆盖于全体人民,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基本形成,土地对农民来说不再具有自我保障功能时,追求效率的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才能成为必然。
国家和政府要积极主动地推进土地流转。国家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建立,以消除农民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要加快土地制度改革的力度,从法律上赋予农民土地永久承包权,使农地具有完全的物权性质;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建立,尽量给予农民同等的国民待遇。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的需要。(作者单位: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培育与政府规制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9BJJ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