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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
对我国来说,风险投资可能的融资渠道包括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富有个人和家庭。就目前来说,可行的融资主体只有引进外资、企业资金、政府资金、民间资金。
随着风险投资的发展,政府作为风险资本主体的不合理性和不可行性,已逐步显现。因此,从今后的发展来看,政府资金不应成为风险投资的主要资本来源。
理论上讲,民间资本应该成为风险投资的主要资本来源。从长远看,风险投资的最佳资金来源应该是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养老基金和捐赠基金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资金实力雄厚,资金来源多为长期资金,符合风险投资的投资期限长、风险高的特点。
从目前情况看,机构投资者中最有实力的是保险公司。建立养老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养老基金的数额会越来越大。
但目前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健全,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政府对机构投资者的资金运作限制较多。在这种背景下,通过适量的政府投入来启动我国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仍然非常必要。现阶段,可以通过间接的金融激励方式,以少量投入带动大量民间资本,实现“放大器效应”。国外在这方面的一些“补贴”、“担保”等做法,主要体现为政府部门与私人共同出资筹集风险资本。通过分担投资者风险而对民间资本形成了鼓励作用。我国政府也可以通过在风险投资公司中参股(而非控股)的方式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
今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政府应逐步放松对金融机构在投资方向上的限制,允许其将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用于风险投资。这样既能增加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又能使金融机构的投资组合多样化,不会过多带来风险。
大型企业也是风险资金的重要来源。大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有许多优点:对大企业本身来说,等于是获得了一个技术窗口和兼并候选人。对风险企业来说,则可以从大企业获得营销、资金、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多种支持。
除此之外,还可以引入外资。国外有大量旨在寻求高收益的闲置资本,可以与国内有潜力的新兴高科技企业进行合作。
二、组建风险投资基金
我国政府应该利用“放大器” 效应,吸引民间风险资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资本投融资机制,形成以政府资金拉动民间资本、政府与民间共担风险的格局。建立一套以民间资本为主、按照市场规律规范运作的风险投资机制。鉴于中国的具体情况;现阶段风险资本可行的资金来源应该是企业资金、政府资金、个人资金和外资,方式应该是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具体操作内容包括:
第一、由政府出面组建风险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可以由中央财政、部门资金、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等多渠道组成。为有效促进竞争和评判基金运作成果,基金的数量可以多一些(如10 ―20个)。在每个基金中,政府持股但不控股,其余部分由民间资本提供。
第二、设计合理的基金规模。在风险投资事业的起步时期,单个风险投资基金的规模小一些可能更有利于基金的灵活运作和有效竞争,也有利于减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初创时期单个项目所需资金规模通常不大,较小的基金规模也可以满足投资需要。因此在设计基金规模时,不宜比照证券投资基金,追求10亿、20亿甚至更大的规模水平。
第三、对社会公开招募基金的合作投资者。合作投资者应主要由民间企业家构成(也可尝试吸引外国风险投资家共同组建投资基金),由这些合伙投资者负责筹集资金的不足部分,并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政府作为股东,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但一般不介入基金的商业运作。可以借鉴以色列政府“共担风险、不谋利益”的做法,即与合作者签订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运营成功,则政府以原价将所持股份出售给合作者收回投入的资金。如果运作失败,则共同承担损失。
第四、在监管能力许可的条件下,鼓励设立完全由民间资金组成的风险投资基金,并通过强化法制和监管规范其运作。市场化的风险资本运作机制在风险基金的运作方式选择上,国外已经成为主流的合伙制基金在我国还无法采用,目前只能选择公司制度和信托制度。建议:
1.吸收合伙制优点,配合相应政策来弥补公司制的缺陷。一是要改变风险投资公司的所有者结构,使对收益关注程度高的民间资本能够控股,并吸收国外风险投资家进入经营管理层;二是要借鉴合伙制经验,采用变通办法强化风险投资公司的约束激励机制。例如可以对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特殊税收政策,减轻资产增值税负。
2.努力发展和完善风险投资的信托制度。为此,一是要试办少量风险投资信托,建立起基金发起人、经理人和托管人三者分立的制度,强化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资格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二是要给予风险信托基金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并采取特殊的扶植政策,藉以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三是要通过强化基金托管人作用、规范和完善信托合同等来约束受托人行为,保障投资者利益。
3.在时机成熟以后,采用有限合伙人制运作风险投资基金,建立起风险投资家与创业者相互制衡的企业运作机制。根据风险投资的运作特点,今后应将过去的债权运作方式改为股权运作方式,风险投资者应对风险企业持股并可以程度不同地参与企业的决策和企业组织管理结构的改造。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政府应在政策上支持风险投资基金获得企业优先股并享受附加的优惠条件。
三、深化与风险资本筹集相关的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当今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以保险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作为风险资本的来源,而这种筹集资本的方式在我国会遇到一些障碍,来自于尚不能完全与之配套的金融体制,包括养老金、保险金和银行业。为此,必须深化改革我国金融体制。
(一)适当放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领域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组建以来,养老基金存在挪用和流失现象,养老保险基金拖欠,收缴率不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了使中国养老保险基金能够真正走出困境,就要确保找到养老保险基金增值的办法。为此,要适度放宽养老保险基金可进入的投资领域,比如让养老保险基金进入风险资本市场,这会给风险投资基金带来巨量资金注入。当然,养老保险基金的运用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前提是必须保证投放资金的安全,需要国家在这方面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推进发展和改型中的保险公司进入风险投资
保险具有投资的功能,不论国外还是国内,保险公司要盈利必须要依靠保险资金的充分合理运用。我国保险公司遵循《保险法》的要求,需将其注册资本金的20%提取保证金,存在央行指定的商业银行,除保险公司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而银行对该笔保证金所给付的利息很低。保险公司为保证日常的保险赔付和费用支出,必须在银行中留存一定数量的流动性资金。
我国的保险资金市场存量加速扩大,由于保险资金可提供稳定、长期的 资本,所以应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投向 风险投资领域。从世界范围看这是一种趋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一部分市场必然会逐步放开。
此外,还应该积极开发风险投资保险业务。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已经有能力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企业科技进步提供风险保障业务。可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开设风险投资保险业务,科学合理地计算风险投资的保障费用,取得风险贷款和科技专项贷款的项目,可先到保险公司投保,当项目万一不成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同时还可开展技术转让保险,以促进科技成果进入技术市场和提高成交率,强化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积极性。
(三)将银行引向风险投资业
信贷资金支持风险企业虽然是必要的,但是有很大的局限性。信贷管理以“安全、流动、效益”三性为原则,信贷资金具有稳健操作,追求流动性和注重所投资企业偿债能力等特点,不适用于风险大的高科技项目。刚刚起步的高技术企业,因没有固定资产作为贷款的抵押和担保,也限制了银行贷款投向高风险科技项目。在高科技风险企业成长过程中,银行倾向于向处于成熟阶段的高科技企业发放贷款。
鉴于科技贷款项目高风险的特点,建议由银行在高科技信贷投入方式上进行金融创新,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进行风险投资。一是可以对多个企业或项目实行一揽子组合投资,有效地分散风险和规避投资风险;二是通过专家管理,充分发挥资本运营优势,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四、积极引导民间投资
此处的民间资本指的是民间的私营资本,而非居民储蓄。
建立我国多层次的风险投资网络,必须充分调动起社会各界参与风险投资的积极性,企业、政府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建立起能够吸收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的渠道,并以法律手段保障其合法权益,减轻他们的后顾之忧。
民间资本没有大规模进入风险资本市场,一方面是民间投资者没有充分认识风险资本市场的作用,且缺乏相关人才,无法选择合适的高新技术成果投资项目;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引导和适当扶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风险资本市场,让更多的民营企业直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真正形成“你出脑,我出钱”的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为此,一些投资领域应当向民间资本开放。国家应明确民间资本可以进入的领域,尽快制定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操作办法,如定期投资和产业发展信息等,使民间投资有所作为。
五、引导国外资本进入
经过这几年的发展,我们必须认真面对的一个现实是:我们一直期待的国际风险资本大举进入中国大陆的现象并未真正出现,种种事实表明,国际风险资本进入中国的试探期仍未结束。
即便已经来到中国的国际风险资本,也都没有进一步的太多的动作。
分析原因,在两个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国际风险资本不会大举进入中国,而试探期或拓荒期也不会真正结束。这两个问题就是:关于风险投资的立法,以及中国的外汇控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新的挑战。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不能完全采用纯商业保险的运作方式,在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同时农业保险严重滞后,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增长。文章从政府、保险公司、农民和保险市场四个角度讨论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但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是农业灾害较重的国家。例如2002年全国农业受灾面积达47119千hm2,成灾面积达27319千hm2。自然灾害已经严重威胁农业生产,也损害了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意外事故,仅靠单家单户的力量根本不能解决问题。目前农业实行后,单户农民成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生产规模小,分布分散,对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低下。但目前的状况,一方面,农业保险作为有效的风险转移管理办法,能够很好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护,我国农业保险具有潜在的发展力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科技发展水平不高,没有形成规模化生产,单户的小规模生产使得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民收入很难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少使得农民对相对较高费率的农业保险望洋兴叹,旺盛的需求在目前各种矛盾的冲突下却得不到满足,并导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供给的不断萎缩,我国的农业保险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途因”左”倾思想的误导,1985年被迫停办,1982年重新开始尝试。
20多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险种逐步增加,保险面不断扩大,保费收人大幅增长,显示了农业保险在抗灾救险、稳定经济中的补偿作用。然而在1996年以后,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化,加上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突破了传统的集体农业经营模式,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因为该业务亏损而逐渐淡出该领域,全国的农业保险大范围减少,保险业务发展陷入萎缩状态,见表1。资料显示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情况一路下滑,无利可图,保险公司因为迫于政府的强制只能艰难支撑,牺牲农业保险的经营规模也就成了保险公司缓解亏损压力的唯一办法。
此外,我国已经加入WTO,当前的农业保险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他产业都有保险保障,而农业方面只有一些临时的救济或捐助,并无很好的保证。我国的农业保险没有形成规模,与农业发展新阶段和WTO框架下的要求很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
一、物流金融的概念和意义
物流金融是指在供应链业务活动中,运用金融工具使物流产生价值增值的融资活动。物流金融服务中涉及三个主体:物流企业、客户和金融机构。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联合起来为资金需求方――企业提供融资,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一种金融与物流集成式的创新服务,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物流、流通加工、融资、评估、监管、资产处理、金融咨询等。物流金融不仅能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附加值的物流与加工服务,还为客户提供间接或直接的金融服务,以提高供应链整体绩效和客户的经营资本运作效率等。
物流金融是伴随着现代第三方物流企业而产生的,在物流金融服务中,现代第三方物流企业不仅要提供现代物流服务,还要与金融机构合作一起提供部分金融服务。开展物流金融服务的意义有:
(一)为中小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在现今国内,中小企业由于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融资渠道匮乏,生产经营资金压力大。由于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性、企业可抵押资源的匮乏,加之经营的风险性,导致融资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开展物流金融为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降低了企业生产的闲置原材料和产成品资金占用,提高了企业资本的利用率,从而带动了整个企业的良好运作发展。
(二)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扩大利润源。近年来,国内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不仅从数量上迅猛增加,而且在规模和实力上也有很大提高。但由于产品服务单一,竞争也非常激烈。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提供物流金融服务,可以吸收周边更多的中小企业成为其协作企业,使自身更好地融入到企业的供应链中,从而扩大其业务规模,增加其业务收入;可以创新出诸多的增值服务品种,同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高经营一体化水平,从而扩大企业的业务规模,高附加值的业务可以带来更多的利润。
(三)提高金融企业竞争力。由于我国信贷市场的矛盾,一方面大量的中小企业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产生大量的资金融入需求,但由于其规模小、经营风险大,难以获得信用担保,又缺乏足够的符合金融机构偏好的不动产抵押物,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银行积聚了大量的存款,但迫于风险压力又不敢轻易贷出。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融通仓业务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对矛盾,既可以拓宽银行的业务范围,扩大了贷款规模,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带来的贷款风险,又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为物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扶持。
(四)最终实现供应链“多方共赢”的目标。物流金融服务建立了一条以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企业、贷款企业为主体的供应链,通过各方签订合约规定权责及利润分配,各方在供应链合作中各取所需,扩大了各方的利润来源,带动整个供应链有效地运转,为实现供应链上“多方共赢”的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我国物流金融服务的运作模式
(一)我国物流金融服务的基本运作模式。我国物流金融服务的运作是以融通仓为主要基本形式;融通仓模式是以周边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以流动商品仓储为服务基础,涵盖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传统商业以及中小企业信用的整合与再造的综合模式。融通仓的运作方式根据金融机构的参与程度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信用担保模式。信用担保模式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利用自身综合实力、良好的信誉,通过与供需企业之间签订协议,用各种信用方式为客户提供货品采购、仓储、流通加工等集成服务的运作方式。
该模式中,物流企业与供货商签订信用合约,提供子仓库作为融通仓,并以资金或信用证的方式代替借款企业向供应商采购货品并获得货品所有权,将货品存储于融通仓内。融通仓为借款企业提供存储、采购、运输、拍卖甚至流通加工和销售等增值服务。融通仓向借款企业开具仓单,签订《存储协议》,借款企业凭仓单并按偿还货款的比例提取采购品,按协议支付物流费用。在货款未付清之前,融通仓控制货物的所有权,并对货物实施监管。
2、统一授信模式。银行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规模、经营业绩、运营现状、资产负债比例及信用程度,授予第三方物流企业一定的信贷配额,第三方物流企业同需要质押贷款的中小企业接触、沟通和谈判,代表金融机构同贷款企业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和仓储管理服务协议,向货主企业提供质押融资,同时为企业寄存的质押物提供仓储管理服务和监管服务。从而将申请贷款和质押物仓储两项任务整合操作,提高质押贷款业务运作效率。贷款企业在质押物仓储期间需要不时进行补库和出库,相应的凭证只需要经过融通仓的确认,即融通仓确认的过程就是对这些凭证进行审核的过程,中间省去了金融机构确认、通知、协调和处理等许多环节,缩短补库和出库操作的周期,在保证金融机构信贷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贷款企业产销供应链运作效率。
3、质押担保融资模式。质押担保融资模式是指物流企业利用自身与金融机构的良好合作关系,用质押贷款的形式协助中小型企业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同时提供各种物流增值服务的运作方式。
银行作为信用贷款的提供方、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融通仓服务的提供方、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资金的需求方和质押物的提供方三方协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生产经营企业在协作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的原材料或待销售的产成品进入第三方物流企业设立的融通仓,同时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第三方物流企业负责进行货物验收、价值评估及监管,并据此向银行开具仓单;银行根据贷款申请和仓单向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生产经营企业照常销售其融通仓内产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确保其客户销售产品的收款账户为其在协作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的情况下予以发货;收货方将货款打入销售方在银行中开设的专门账户;银行从生产经营企业的账户中扣除相应资金以偿还贷款。如果生产经营企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贷款债务,银行有权从质押物中优先受偿。由于有质押物做担保、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管、资金封闭运行,因而该运作方式,既解决货主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困难,又保证银行放贷安全,增加新的利润;同时,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拓展仓库服务功能,使其增加货源,提高效益。
(二)我国物流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机构风险问题。由于我国金融机构信用制度的不完善,中小企业还没有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关系,银行记录中对于他们的信誉无法评估。更主要原因在于经济转轨时期我国的立法及执法体系还不完善,加剧了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银行面临超常的道德风险问题,造成我国信用市场严重的信息制约。加之我国金融机构对于物流金融的参与程度不够,致使各种物流金融操作模式的实施推进较为缓慢。
2、物流企业的风险。作为第三方担保机构的物流企业同样承担着众多风险,如内部管理、运营、技术、市场、环境、法律、安全和信用等风险。具体存在以下风险:(1)客户资信风险。选择客户要谨慎,要考察其业务能力、业务量及货物来源的合法性;在滚动提取时提好补坏,有坏货风险;还有以次充好的质量风险。(2)仓单风险。现在系统多以入库单作质押,和仓单的性质相同,但仓单是有价证券,也是物权凭证,因此必须有科学的管理程序,保证仓单的唯一性与物权凭证性质。(3)质押品种选择风险。若质押物的价格涨幅较大,将会存在潜在价值风险。若质押物属于危险物品或易损、易腐物品,将会增大安全风险和灭失风险。(4)提单风险。目前,大多由货主和银行开提货单,应逐步转向仓单提货。由货主与银行共开提货单的,要在合同中注明仓单无提货功能。同时,提货单存在真伪的风险。(5)内部操作风险。内部人员作案和操作失误也成为物流企业的经营风险之一。
3、物流金融服务的效率问题。进行仓单质押贷款时,办理质押贷款手续复杂、所需时间长,无疑降低了资金流的周转速度,并且增加了仓单质押的风险。当贷款企业对质押在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库中的货品进行出货或补货时,首先要凭仓单向银行办理申请手续,银行办理手续之后,经物流企业的审核和清点,贷款企业才能够进行出货和补货,申请程序复杂,并且消耗时间长。如何使仓单质押变成一种简便、可控性好的融资模式,是物流企业今后开展金融服务的发展方向。
三、我国物流金融服务创新策略
(一)建立供应链信息系统平台。针对金融机构与供应链上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利用建立完善的供应链信息系统平台解决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图1)供应链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首先建立在银行与物流企业、其他企业之间拥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础上,银行可选取部分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信用度较高的物流企业作为长期合作企业,同时可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了解到与物流企业合作的所有企业信息,并将所有信息归总形成信息库,建立健全整个信息库,使之成为整个供应链的系统信息平台。这样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金融贷款风险。
一、科学的管理架构是“客户导向”的实现基础
自1980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适应着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公司的管理架构随着时代的变迁、市场的需要,也在不断翻新。各家保险公司虽然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但基本遵循这样的走势,即:行政型——专业型——服务型。
以行政型为主流的保险公司架构贯穿整个80年代,保险公司架构层级类似于行政单位,科、股相称,保险本行业特色性不强,不少地方人员的使用与社会同级互动,完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运作方式,“客户导向”无从谈起。
90年代初,保险公司借鉴境外同行的经验,开始以满足业务管理和拓展的需要设置管理架构。最具行业特色的是以两核为主线的管理架构在不断改革创新下日趋成熟。这样的管理架构重心放在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上,以专业和细化管理为特色,力求风险管控和市场推动,而这种专业型保险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矛盾导致的直接后果恰恰是与公司倡导的“客户导向”背道而驰:
首先表现在公司发展与业务拓展之间的矛盾上,一般意义上讲,只有业务发展了公司才得以发展,业务的发展和公司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不存在产生矛盾的因素。实质上业务的拓展相对于公司发展来说,是一系列短期行为的积累,它实际上注重的是业务的“量”,使用的方法是“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业务拓展时一切为满足业务迅速增长的需要,服务中心围绕着的是大项目如何获取,对分散的个人业务,服务重点同样放在作为的中介渠道上。作为项目或个人业务终端的客户,许多保险公司却反而无暇顾及。而公司发展则是长期的行为,它是多种要素平衡的结果。它在注重业务的“量”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考虑业务的“质”,采用的方式则是“养”。保险公司要取得长期稳定的业绩,重要的是在取得市场密度上下功夫、在提高客户深度上做文章,以优质、实在、良好口碑的服务覆盖所有客户才是公司发展的硬道理。遗憾的是专业型保险公司的运作使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
其次表现在销售前线与管理后线之间的矛盾,前线以完成销售业绩为生命,轻管理,短期行为严重。“客户导向”方面主要表现为笼络式的个人行为。而管理后线所体现的责任主要为风险管控,政策与市场滞后、行为与客户脱节成为无法追究的事实。两核过程中多采用“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生存技巧,风险管控成了先控制住自己要承担的责任,“客户导向”仅成了后线的“良心”行为。
专业型保险公司通过多年的努力,做到分工细化、责任明确,大家各司其职,满负荷运作。然而真正意义上的“客户导向”却始终游离于这负荷之外。
随着人们物质条件的改善、素质的提高、需求的细化、保险意识的增强、国外成熟的服务型保险公司的纷纷涌人、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客户导向”的执行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存亡。于是有些保险公司在原有的架构上通过改造、增加甚至更名的方式设立了客户服务的部门。这种客服部大多整合了分险种的理赔部门,客户服务提供的内容绝大部分是为出险客户提供救援或理赔相关的服务,对保险公司生存起决定意义的大部分未出险客户却不属“客服”范畴。这样的管理架构实际上仍然是专业型模式的延续。
二、丰富的保险产品是“客户导向”的基本要求
谈起产品是“客户导向”的基本要求,应该是所有保险公司的共识,然而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无论是成立10年、20年以上的老财产保险公司,还是摩肩接踵、纷至沓来的新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个人客户市场而言,能提供的产品屈指可数。除了车险、家财险或变相家财险的按揭险以及少量家电责任险外,几乎没有其它产品能够提供,更令人慨叹的是占财产保险公司半壁江山的车辆保险,各家公司现行的条款和费率如果剔除货币变动因素外竟然同20年前使用的条款和费率没有太大的区别。这种时空突破20年、跨度覆盖全国的产品真可以称作是中国的“可口可乐”。
事实上今天的客户需求品位不断提高、需求感受愈发细化,加上迅猛而至的经济全球化,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如果仍然是这样的产品现状,不仅对客户来说无法做到“可口”,对保险公司来说势必导致无法“可乐”的结果。可以从几乎与国内个人财产保险同时起步的国内个人车辆市场的发展情况找一点产品“客户导向”的启发。
1.产品种类的多样性,满足不同要求的客户需要
国内个人车辆市场发展的历史尽管时间不算太长,但有史以来产品的种类繁多,总能满足不同时期、不同客户的不同需要。尽管开发新的车辆产品无论是成本投入、技术要求还是市场调研等都不在开发保险产品的难度之下,而能够提供给个人的财产保险产品至今仍旧只有那冰冷发黄的几款。只要你愿意,你花几分钟就可以买遍财产保险公司为个人提供的所有产品。
2.产品价格的多样性,满足不同投入的客户需要
保险产品的价格区间与车辆价格的区间更不能同日而语。就车辆市场而言,同样满足代步、载客需要的车辆价格有几万元到上百万元可供挑选。而针对个人保险类似产品的价格相差无几。有限的几款产品加上有限的价格,使客户想往保险公司送钱都不容易。
3.前瞻性消费引导,促进市场的繁荣
车辆市场的繁荣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车辆市场的前瞻性引导。据测算我国城镇人口平均车辆消费与收入之比约为1/20,远远高于美国的1/30,而保险消费尤其是财产险的个人平均消费在收人中的占比不到1/110,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的1/50。相对于整个消费市场而言,我国城镇车辆消费情况是非常乐观的,车辆销售市场无论是经营理念、实际运作还是取得的效果都领先于国内其它销售市场。这些年个人车辆在设计、生产、销售上做得有声有色、如火如荼。豪华车、顶极车、概念车、世界同步上市车等等,把一个刚刚能够温饱的国人胃口吊得老高,不少人5年甚至10年后的市场现在都贡献了。如果我们的保险公司在相互间的恶性竞争方面能节约些精力,在个人保险产品上多下些功夫,以产品的更新换代领先同业、以产品的优势取代价格竞争、以产品的特色化吸引客户、以产品的多样化赢得市场,今天的个人保险市场恐怕要象样得多了。
针对个人的保险产品我们应该在产品的文化内涵、产品的承载功能和产品的额外获益三个方面做文章。
产品的文化内涵隐含着设计脊和开发者的经营理念。保险向来为泊来品,在设计、开发、功能上多具泊来特色,作为个人财产保险产品有着泊来的可保风险的损失补偿效用,却几乎没有任何中国的文化元素,而如何同中国自古以来的“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风险防范思想和其它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是降低诱导成本,引起消费共鸣的重要途径。产品的承载功能,必须兼顾受众的需要意向和最终承付,功能的取向高覆盖、多样性、多层次至关重要,要有全功能、多功能、单功能和潜功能以及不同功能的组合和跨行业的联名、联姻产品来满足市场。产品在时空上必须做到门类齐全、层出不穷。2003年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的解禁,使财产保险公司丰富产品显得容易的多了。保险的出险“收益”、无险“白缴”的特点决定了保险产品额外获益的重要性,特别是个人保险产品的额外获益是增加社会消费兴趣、扩大保险受众和提高客户忠诚度的有效手段,因此尽可能提高保险产品的附加值是保险市场竞争中的必然措施,近年来保险公司竞相开展的“免费”救援、自驾游、俱乐部、会员制等活动实际是保险产品额外获益的具体体现。
财产险公司在做好常规化、大众化产品的同时积极推出个性化产品、打包产品、联名产品等不失为现阶段迅速活跃市场、丰富保险产品、赢得客户的有效途径。
三、完善的销售方式是“客户导向”的根本需要
保险的销售行为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在不断改变和完善。财产保险公司成立初期常用的借助政府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红头文件”“促销”的“行政型销售方式”今天虽然已属罕见,但随之伴生的“关系型销售方式”仍有一定的市场。但个人客户分布广、单笔保费少,特别是财产险多以1年为周期、无续期利益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以全新的思维来探索有针对性的、新的销售方式。
1.加快现行保险公司销售队伍的转型,采取全新的直销行为
财产保险公司的考核和利益因素的驱动结果必然使直销行为的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更多地关注能获得较大业务的团体和企业客户。然而,个人客户市场却是所有保险公司迟早要面对的市场,个人客户市场的取得与否最终决定保险公司的存亡。但传统财产保险的一对一的销售方式显然受制于个人产险产品的成本局限,因此销售队伍及其销售行为必须符合个人客户业务发展的需要:
转型之一,保险公司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代表、个人理财师及风险控制专家转换,在保险深度上弥补保险密度带来的不足,从空间上弥补时间上的利益损失。
转型之二,通过大力倡导“个险团销”的销售方式,达到了低成本高产出的预期目的,如利用发挥会所、沙龙、社区、集团、俱乐部、主管单位等客户枢纽的作用,牵散户龙头。
2.加大投人,将保险公司功能最大可能地融入社会
长期以来保险所担负的角色是“收收保险费,拿拿手续费”,保险在保险发展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其应有的效能远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保险在个人客户产品销售中有着其“”的天然优势,无论是兼业还是专业,大多有着先天的客户渊源,如依托车行、银行、邮政、电讯、运输、医疗、教育、物业等资源派生的保险行为。现行的人自身运作、社会的管理和保险公司的投入离“客户导向”的市场需要相差甚远。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被动型业务占业务的主要来源,“派生”的行为一般与客户采取资源交换式的展业方式,保险产品的获取以及对客户的引导缺乏主动性。人产品单一、行为简单,在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的同时不能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要。成功运用资源是实现“客户导向”的关键。保险公司要加大对的投入,真正在星罗棋布的兼、专业上做到销售等服务功能的延伸。
3.实现自助销售,引领未来个人客户市场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素质的提高、信息民用化的到来,个人保险通过电话、电脑网络、电视、直邮等方式自助销售迎合了未来高效率、快节奏的生活需要。
总之,不同方式销售行为其目的就是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个险产品销售网络使个人客户在获取保险产品时真正做到快捷方便。
四、良好的客户服务是“客户导向”的绝对保证
做好对个人客户的服务是实际工作中的难点也是保险经营能否最终实现“客户导向”的必经之路。
保险的个人客户服务除有着一般保险服务的共性外还有着很强的个险特点:那就是个险服务必须做到的条理性和常理性的有效统一。个险服务的条理性是指保险的任何服务必须遵从相关的保险条款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但由于投保人对信息掌握的是否充分、不同保险人员的行为方式、个人客户的文化差异等方方面面都会影响甚至左右个人客户的理解、判断和行为,相同问题的不同理解、相同的处理方式的不同满意程度形成了个人客户的特点。针对这种特点保险人就需要在常理性上下功夫,在条款基础上既要保证保险公司的长远和整体利益同时又能让客户满意。对个人客户的服务集中体现在保险销售的售前、售中和售后三个环节上。
售前,采取多途径的方式充分提供个人客户需要和必须掌握的相关保险信息,使客户对保险需求做出正确、自愿抉择。有效的售前行为取决于对潜在客户的挖潜和争取“摇摆客户”的成功率。售中,不少企业把售中服务仅仅看成是微笑服务、送货上门、24小时制以及产品“三包”的承诺上。其实,销售环节的便利性和产晶质量的保证是对所有销售行为的基本要求。售中的过程是与客户“交手”过程,客户在“交手”过程中对环境的取舍、所提供服务对象的要求以及符合客户心愿的最佳“交手”时间等等都是作为个人客户销售必须研究的课题。客户对所提供的销售服务不应是简单的口头满意,而是出自心底的感觉“自然”和“舒服”,是吻合甚至超出心理预期的“兴奋”。判断售中行为的成败指标是客户的“上瘾度”,优秀产品售中行为又是其它产品的售前行为。售后,往往是保险公司有周密的服务要求和规章但执行不到位的环节。而售后恰恰是企业体现诚信、反映实力、展示魅力和培养客户“忠诚度”的最为重要的一环,是衡量企业能否长远发展的标杆。好的售后服务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是全员到位的服务意识;第二是顺畅高效的运作流程;第三是与服务相一致的内部保证制度。
五、保险公司实施“客户导向”的建议
1.处理好保险标的的风险管控和个人客户价值贡献的关系
充分认识保险标的风险“大数”和以人为对象的“客户风险”的“大数”辨证关系,建立符合“客户导向”的“个险大数”体系。企业经营盈利为最终目的,个体的把控必须以总体的市场获取和在已取得的市场中盈利为前提,失去市场或在得到的市场上无法获利的个体把控完全失去了把控的意义。财产保险中多构建以物为标的的风险大数法则核保体系,在个人客户的业务管理中可以尝试以个人价值贡献的大数法则来判断。
2.追求盈利的科学化
追求利润是企业经营的目的,个人“客户导向”的一切行为不能以放弃企业追求利润为前提,“客户导向”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多方面平衡的结果,不能仅以现时的利润取舍为唯一指标,企业的盈利不能是教条盈利、机械盈利,保险公司尤其要平衡好企业盈利的“度”、平衡好长远利益和即时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
【关键词】新时期;农业保险模式;理性选择
新时期我国农业的发展实践对农业保险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随着我国冰冻灾害的加剧、三鹿事件导致的奶农损失等一些列问题的出现,使得构建新时期农业保险模式的要求越来越为迫切。因此,要对农业保险的相关概念性问题进行明确,然后分析总结我国几种农业保险模式的内涵和特点,在此基础上,理性的选择在新时期下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为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支持。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和特点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
农业保险的含义通常是基于保险学或者是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界定,概念强调的重点是农业保险是一种经济政策,并且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支持。不同的学者基于各自的研究角度提出了不同的农业保险概念,由于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相比,具有的高风险和高成本的特点,并且赔付金额巨大,有的学者认为农业保险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而是一种政府政策,是国家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和加强农业保护而制定的相关政策。如果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自然风险或者是生产意外造成经济损失,农业保险作为一直政策性保险会为其提供经济补偿,国家在政策、税收或者是资金方面都会为农业保险提供支持。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将农业保险的定义界定如下:农业保险是关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产物,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农业保险人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要求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当投保人在一定时期的农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是发生以外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时,农业保险能够在保险职责范围内给与其相关经济补偿的政策法律制度。
(二)农业保险的特点
1.高风险。外界条件的变化、气候的突变以及自然灾害风险等因素都会对农业保险的标产生影响,因此,自然灾害发生的高频率和不稳定性、自然灾害的巨大破坏性以及社会经济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导致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类型相比,是一个高风险性的行业。
2.高成本。农业自然灾害的类型多样,并且构成因素十分复杂,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是由很多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构成的综合结果,农业灾害的定性难度大,并且定量分析十分困难,因此在具体执行定损时出现因素分析复杂、定损难度大等问题,保险理赔的成本较高。
3.高赔付。农业保险的风险事故的发生,往往会造成数村数县甚至是数省市的损失,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气候的变化导致的洪涝灾害,以及新型流行病疫等风险事故的发生,往往造成多个县区和省市的农业损失,相应的,农业保险的赔付成本也大幅度增加。
4.强制和自愿相结合。在我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农作物实行强制保险的方式,对于其他的农作物则采取自然购买保险的形式,自愿购买是指将农业保险的选择权留给农民,让其根据自身的种植状况和农业生产经验选择投保,政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几种保险模式
(一)安信农业保险模式
上海的安信公司是全国范围内的第一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由于上海的农业比重较小,并且上海的经济实力雄厚,因此安信模式的运作是依靠政府财政补贴来推动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用“以险养险”的方式方法将农业保险授权给人保公司的农业保险部们负责,并且上海政府还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到市政公共财政,起到很好的支持和推动作用。这种有政府主办的模式有利于农业保险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运用行政政府的力量,将农业保险基金和保险公司的相关资源进行科学的集中和合理的配置利用,但是相关的运行成本较高,并且保险补贴和公司经验管理成本较高,对政府财政能力有着高水平的要求,因此经济落后的地区不适合采用这种农业保险模式。
(二)安华农业保险模式
安华公司是吉林的一家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这个公司的特点的采取商业化的运作方式,用专业化的管理方式进行综合性经营。公司的业务范围涉及到农村保险、城市保险以及涉农保险等三个大类,并且为政府代办政策性的农业保险相关业务,采取“银保合作”的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范围。安华保险模式的运营特点是它是有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严格的说起来,安华模式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农业保险,公司只是作为一个收取保费的机构存在,并且由于政府主导,因此一旦出现问题,除了农业保险应该赔付的金额以外,保险公司的全部经营风险也由政府负担,从而造成了政企不分的现象,容易造成不正之风的出现。
(三)阳光农业保险模式
阳光公司是黑龙江省的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相互制的内涵是指将公司会员缴纳的保费做为保险基金,当发生灾害造成损失进行赔付时,实施风险共担的方式。在这种保险模式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角色融为一体,从而降低了公司农业保险的运行成本和道德风险,是一种较为高级的农业保险模式。它的互助共济特点、法人管理结构以及公司运行方式都是比较成熟的,但是由于基金是由会员缴费产生的,资金量较小并且规模有限,对于高赔付案例难以承受。
(四)安盟农业保险模式
法国安盟公司是我国第一家农业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安盟公司进驻中国以后,以其雄厚的资本、有利的政府支持、强大的网络资源以及丰富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经验在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公司保险业务设计的范围十分广泛,并且将保险人的财产、健康和人身结合起来,形成综合险种。这种模式对于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方式提供了有利的资源,但是外商公司注重追求商业利润的本质与农业保险高赔付性不相容,公司农业保险产品的低赔付率使得农民对这种模式的农业保险需求不大。
三、新时期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性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在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财政能力所决定的。在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了在不同区域,地方财政能力存在较大的区别,因此在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方面,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理性的选择适合本区域的农业保险模式。
(一)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业保险模式
在经济发达地区,适合选择采用由政府组织经营的农业保险模式。目前在上海、江浙地区的农业保险试点模式都属于这种模式,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政府的财政能力比较雄厚,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统筹具有较高的能力和财力,并且农业的发展水平高,农民的收入良好,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意义具有一定程度的认可。这种农业保险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政府主导,由当地政府出面设立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或者是地方政府单独组建农业保险公司,亦或者是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相结合,共同组建农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不仅仅局限在农保范围,将来还可以扩大到农民的人寿保险和农民财产保险业务,以此来获取用以补贴农业保险的利润。公司的基本运营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在一定的限额根据订立的保险合同进行相关的保险责任赔偿,承担经营风险,当赔付金额超过限额的时候,由政府财政出面给与一定的财政补贴。这种模式的农业保险模式下,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职责有所不同并且相对明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进行组织和构建农业保险公司,并且对保险公司的运营给与大力的支持,当赔付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时候,政府出面进行补贴。而保险公司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农业保险发展思路,将强制保险险种和自愿保险险种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并且能够获得政府的资助。对政府来说,这种模式的农业保险能够稳定区域经济的发展,而对保险公司来说,能够节约成本,获取稳定利益。
(二)经济落后地区的农业保险模式
西部地区相对来说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在这些地区实施政府主导的商业公司运营模式。当地政府财政能力有限,农业的生产条件相对比较落后,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意识较低,当地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产品。供和求两个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给与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基本发展模式是由省市政府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政策性经营方略,由各个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业发展模式不同的是,政府的职责是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别的险种,并且给与商业保险公司更多的优惠,但是不论赔付率的高低,政府都不给予财政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的职责主要是通过以险养险的方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销售经营其他险种,自负盈亏。
四、结语
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根据农业保险的内涵以及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模式分析,可以看出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结合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的特点,新时期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可以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制定不同的模式,在经济发达区域和相对落后的地区实行不同模式的农业保险形式,从而更好的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李燕.我国农业保险模式构建研究[J].农业研究与应用.2012(6):56~59
[2]周建农.我国农业保险模式分析及国外经验借鉴[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22(5):75~77
[3]张健.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J].现代经济信息.2010(3)
[4]王建伟,赵泽锋.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9,23(5):68~73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中的主要问题
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利差倒挂
保险资金一般是指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保证金、营运资金、各种准备金、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盈余、保险保障基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成熟保险业的经营是依靠保险和投资两个轮子共同驱动和协调发展,通过保险融资,投资创利的方式来实现保险公司总体收益。投资是保险业的核心业务,没有投资等于是没有保险行业。保险行业的主要存在目标是风险的转移。保费是风险转移的价格,但由于市场的竞争,使得这个价格往往不够支付转移的成本,承保亏损己成为保险公司的普遍现象。所以,没有保险投资,没有投资绩效的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
近年来,我国保险融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保险资金的运用却不理想。首先是运用渠道过窄。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该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实际上,在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1998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这一举措,为保险资金运用无疑开辟了一条安全、高效的新渠道,但是这一市场目前虽有9000亿的存量,但交易不够活跃,限制了保险公司大规模进入。从全国几大保险公司的情况来看,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40%一60%是现金和银行存款。1996年,中保708亿元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89亿元,占498%,太保83.9亿元的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436亿元,占4095%,平保7618亿元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772亿元,占3872%。其次,在过去银行利率水平较高时,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还不足于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构成较大威胁,但随着央行连续七次降息,利差倒挂的问题凸现了出来。经过七次降息,一年存款利率从1996年的1078%降至目前的225%,这使保险公司在1998年以前预定利率75%水平以上的长期业务出现利差倒挂,面临的利差损失将在未来几年中滚动增加。国债收益也随即大幅下调,资金市场总体收益率偏低,使得具有长期负债特点的寿险资金回报率过低。尽管国内各家保险公司为防范风险,于1998年8月以后纷纷推出了“利差返还型保单”,但准备金不足仍是不少保险公司将面临的问题。
2、不公平竞争问题。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加深,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必须开放金融服务业-10-外资保险公司看好中国市场潜力,纷纷抢滩国内保险市场。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不可超过投资总额的10%)、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不超过可投资总额的15%)。显然,外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显比内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广得多,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二、拓宽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险资人市
1、西方国家保险资金入市情况
从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实践看,根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分类,即房地产、抵押贷款、股份、固定收益债券、抵押贷款以外的贷款和其他投资方式等六类,OECD国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以固定收益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券等)为主,比例一般在20%-40%之间,很少有超过70%的;股份投资(包括股票和实业投资等)一般在10%-30%之间,产险投资于股份的比例相对于寿险要高一些。以美、日、英三国为例:美国寿险投资于股票的比重97年达到233%,日本94年为266%,英国96年为435%;各国保险公司持上市公司股票占整个股票市场市值比重为:美国294%,欧洲40%,日本50%。以上数据表明,由于股票和债券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保险资金入市是提高保险资金投资绩效的必要途径。
2、我国保险资金入市的可行性
根据以上分析,成熟保险业的保险资金主要运用于债券和股票。而我国证券市场却对保险资金关上了大门,这正是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作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所在。因此,我国能不能借鉴国际经验,扫除这一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障碍呢?保险资金运用,应坚持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多样性的国际通行原则。以此为标准,保险资金进入股市的收益性和流动性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安全性。股市是高风险的市场,这是人们所公认的。然而,任何投资,风险和收益总是共存的,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忽视高风险,也不能因为有风险而放弃大好的投资机会。在认清风险的基础上,理性投资股市,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提高收益。中国股市只有不到10年的历史,还难以总结出其运行的长期规律,但是,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即使在1997、1998年的调整年中,每年也有一至两波较为象样的行情。以安全为第一的保险资金,每年只做一波行情,实现10%的收益并不难,有节制的选择时机入市,稳健操作,风险并不大。另外,寿险保单的责任期常常在5年、10年、15年甚至更长,完全有时间调整投资战略,达到在保单责任期满时较好的收益率。因此,在我国,保险资金入市是完全可以尝试的。
3、我国保险资金入市的具体方式
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解决保险公司资金投资渠道的一个主要运作方式,这一方式能在最大限度内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让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
证券保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行,涉及诸多相关问题,下面笔者提出一些构想。(1)保险基金的募集。正式运行三年以上,无重大违规行为的中资保险公司都可以发起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的募集采取向保险公司定向募集的形式,保险基金可以向某一家保险公司定向募集,也可以向数家保险公司定向募集。保险基金设立以后,也不公开上市。(2)募集资金的比例。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用于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资金数额,以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根据目前的情况,这一比例应在10%左右,允许上下浮动2%是比较合适的,同时要根据保险公司的类型、运行的时间、资本金实力、资产质量、资产负债率以及公司资信度等因素,作适当调整。(3)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和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可以选择现有的、规范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由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有3-5家证券公司和(或)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4)保险基金形式。保险基金可以采取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形式。如果采取封闭式基金形式,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有人寿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可以相对长一些,如15-30年;由非人寿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可以相对短一些,如5-15年。(5)保险基金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组合。保险基金的投资品种包括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重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6)保险基金的信息披露。保险基金必须定期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以供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同时也便于投保的消费者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参考。新晨
三、几点建议
1、建议尽快实施。笔者认为,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发展。随着证券市场和保险业规模的扩大,各项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再加上保险基金所募集的资金只占保险公司资金总量的较小份额,因此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将是安全的,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是切实可行的。
2、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为了使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设立、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起草可以参照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结合保险基金的特点。另外,正在起草的《投资基金法》也应将有关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内容包括进去。
3、保险基金的监管。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按照各自的职权随时对基金的设立、交易、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稽核。在监管方面,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之间需要共同协调,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平稳和持续发展。
关键词:保险;监管;再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8)09-0059-03
一、中国保险业发展状况
自1980年中国恢复保险制度以来,保险业走过了独家经营、局部竞争、市场主体多区域活动、多元化资本介入的发展历程,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跨越。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业务保持快速增长
2002年以来,中国保险业进入了高速增长期,保持了年均18.2%的增长速度。截至2007年末,全国保费收入达7035.8亿元,在世界排名第9位,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9万亿元。
(二)市场体系逐步健全
中国保险市场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市场格局。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10家,比2002年增加6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331家。保险业管理人员达到7.6万人,保险专业技术人员达到17万人。
(三)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中国大力加强保险业法律法规建设,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保险业先后制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制度,一个适合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
(四)保险监管力度不断增强
中国保险业积极顺应国际保险业发展趋势,加快保险监管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制定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引入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初步形成了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深入推进国际保险监管合作,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尽管中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但就目前的市场水平而言,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从衡量保险市场潜力的两个指标来看,中国的保险深度只有2%,与世界上发达国家10%的保险深度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中国保险业的保险密度为502.55元,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0%左右。由此可见,目前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程度仍落后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保险业的平均水平,发展潜力巨大。
二、中国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来看,保险业的供给水平和社会需要仍有一定的距离,行业的市场化深度远远不够,供求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国内保险业在理念和技术上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一)保险业发展不均衡,地区差异较大
从地域来看,由于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经济水平差异较大,造成保险业的发展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城市,这些地区市场供给主体多,需求量大,竞争也激烈;而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不够发达,居民收入水平较低,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发展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从城市来看,虽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已经遍布中国大陆,但多数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保险业务开展缓慢,这就造成了保险市场发育的不均衡,不利于中国保险业的长期发展。
(二)专业经营水平不高,缺乏核心竞争力
当前中国的保险业尚未根本改变粗放式发展模式,中国保险业普遍存在重业务规模扩张、轻价值管理和效益增长的倾向,产品服务创新不足,保险产品险种单一,雷同率高,许多新型业务如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业务领域没有实现重大突破,产品体系亟待丰富,保险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差距仍然较大,尚无法满足投保人多方面、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同时,中国的保险企业在经营管理体制和营销方式、保险产品与服务对象的选择、经营理念与企业文化等方面差异性不明显,相互之间主要以价格竞争和机构扩张等外延式手段争夺市场,没有注重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缺乏前沿的风险管理技术运用,费用支出居高不下,盈利能力较弱。
(三)从业人员学历层次较低,专业人才匮乏
中国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欠缺,本科学历以上的从业人员占比不到20%,而在约150万人的保险营销人员中,大专学历以上的人员占比不到30%,绝大部分只有高中或中专学历。保险专业人员匮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一是中国保险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人才储备严重不足。保险业的特殊经营方式,产生了对展业、精算、承保、投资、理赔等特殊人才的需求,而这些人才的培养都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要求有较高的专业知识。二是随着近几年来保险公司业务规模急剧膨胀,机构扩张也迅速展开,加上外资保险公司的介入,对保险人才的需要量急剧增大,而目前的人才培养远不能满足保险企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四)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保险风险未能得到妥善处理
长期以来,中国重视直接保险市场的建设,忽略了对再保险市场的培育,中国的再保险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中国再保险市场供给结构性不足,再保险创新能力较弱,产品结构以低端的传统财产再保险为主,技术含量较高的超额分保合约业务规模很小,高精尖、高风险、新型业务在国内难以获得充足的再保险支持,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相比,中国再保险市场无论是在单个产品的发展程度还是整体市场产品结构方面都有明显的差距,不能满足直接保险市场对再保险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的需求。中国再保险企业缺乏先进的风险评估技术,对各类保险产品的风险量化等方面工作做得不够深入细致,依靠主观经验判断多,缺乏客观、准确、科学的分析,使分出业务的分出方式、业务范围、分保比例、自留额及分保额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
三、政策建议
(一)积极提高创新能力
保险企业的竞争主要是产品的竞争、服务的竞争。在产品方面,中国保险业应借鉴国际保险业成功的经验,结合中国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开发新的险种,实现保险产品由传统型的储蓄和保障型产品,向以基金连锁产品为主的投资型产品转型,有关职能部门也应出台相应政策对新险种给予专利保护。在经营管理方式上,中国保险业应注重更新营销理念,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开拓电话服务、网上服务等新型服务方式,加强售后服务。
(二)建立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
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既要有保险主体、保险消费者,也应包括中介组织、监督组织和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要充分发挥市场参与主体的职能,使其各司其职,相互独立,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才能实现保险市场整体功能的有机结合。当前,中国应加快培育再保险市场,以分散和化解大量的原风险,要使再保险主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增加分保渠道,建立再保险经纪人制度,发挥其在业务中介、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方面的优势。要通过完善再保险市场,在更大范围内充分分散风险,并增加彼此的业务量,避免净保险费收入的减少,维持同业间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同时,中国应加快对保险市场参与主体的培育,加大中西部地区保险机构建设力度,增加保险主体数量,尽快改变保险市场地域分布不均衡的局面。
(三)加快实施资本化运作
加快中国保险业的资本化运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积极推进上市、并购等资本运作方式,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自身价值、提高核心竞争力,快速做强做大的重要手段。首先,应顺应混业经营的国际保险业发展趋势,组建综合性的保险集团,通过主业公司控股的方式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在经营保险主营业务的同时,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可以凭借集团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和子公司的专业化经营水平开展多元化经营,充分发挥整体优势,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综合经营服务能力。其次,积极支持保险公司上市,加大资本市场运作力度,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充实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这样既有助于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又促使保险公司转变经营机制,真正成为市场的竞争主体。第三,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允许保险公司进行房地产、股票、债券、实业等投资,放宽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中的投资限制。
(四)健全法规体系,加强外部监管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保证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中国应继续加快保险业的立法步伐,加强在市场准入、经营原则、险种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建立偿付能力、业务经营、市场准入、中介组织、从业资格、风险管理、人才培养、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法规体系,为保险市场的竞争主体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在监管方面,应加强监管力量,加强对保险企业、保险机构、中介机构的全方位监管,建立保险信用评级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建立法律保证、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内部制约、外部监管的“五位一体”的立体化监管体制。
(五)加速培育专业人才队伍
中国保险业应重视和关注人才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人才培育体系。应勇于创新人才培育机制,积极探索企业、院校与社会机构互动互通的人才培育体系,通过加大国内高等院校保险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和完善各类保险资格考试制度、加强在职员工的培训等途径,积极培育市场需要的精算、核保、核赔、客服、营销、风险管理等专业人才,特别要培养一批既熟悉本国保险业务,又精通国际保险惯例,能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高精尖人才队伍。中国保险业应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创造良好的员工发展机制、激励机制,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保险人才队伍的全面发展,实现保险从业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委托管理;资金治理;托管人;职责定位
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是指保险公司(委托人)将保险资金委托给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人)实施投资运作,并对保险资产进行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托管的保险投资管理模式。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中的资金治理,是指保险资金管理的各方当事人,因参与保险资金管理活动而确立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当事人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有效保障机制。目前,委托管理已成为国际保险业的主流投资管理模式。
一、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中的资金运作机制
(一)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中的投资委托机制
投资委托机制,又称第三方资产管理,是指保险公司自己不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而是将全部或部分保险资金委托给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标准向受托机构支付管理费用。投资委托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保险公司设立或控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资金委托其运作;另一种是保险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与自己无任何股权关系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从国际经验看,规模较大的寿险公司或保险集团一般采用第一种方式,再保险公司、产险公司和小型寿险公司一般采取第二种方式。
(二)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中的资金托管机制
资金托管机制,又称独立第三方托管,是指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等职责委托给托管银行,建立独立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机制。保险资金托管分为全过程托管和全金额托管。全过程托管是从保费收取开始,按照不同保险产品,分别开设账户、快速上划资金,归集到总公司托管账户,做到统一资金调度、统一资产配置、统一投资运作、统一收益分配的过程。全金额托管是将保险公司总部统一归集的资金,包括已委托和尚未委托投资的全部资产,实施第三方独立托管。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下的资金托管是指保险公司将以投资为目的的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等职责委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由其实施独立第三方托管的机制。保险资产委托管理中的业务关系模式见图1。
二、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中的三方法律关系
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下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科学、高效、规范的原则和标准,建立良好的保险资金治理结构,以书面协议方式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一)委托人职责定位
1.搭建委托管理框架。委托人作为保险资金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并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损失,因而在委托管理框架中居于核心地位。委托人的首要职责是按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受托协议和托管协议,建立相互制衡的规范的资产管理框架,协调三方关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完整,并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2.战略资产配置。所谓战略资产配置是指委托人在分析自身负债特性和资产收益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对资本市场的分析判断,合理匹配资产和负债,科学确定一级资产配置种类和投资比例限制,并制定投资策略的过程。委托人一般按年度进行战略资产配置,并将主要数量限制和目标要求通过投资指引的形式在年初下发给投资管理人并要求其遵照执行。投资指引体现了委托人对保险资产管理的目标要求,是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的主要依据。
3.投资监督。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委托人不直接进行投资操作,但必须承担管理人投资操作带来的收益和损失,因此,委托人必须对管理人的投资操作进行监控,主要体现在: (1)监督管理人操作中各投资品种及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投资指引要求。(2)监督管理人资产战术配置和投资策略是否符合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大致变化趋势。 (3)监督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及操作流程设置是否存在明显漏洞。(4)管理人是否建立了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管控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绩效评估。在委托管理模式下,保险资产的运作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委托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绩效进行科学评价。目前,基金业已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体系,这对保险资产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但保险资产管理绩效评估有其特殊性,即不仅要体现安全性、收益性等一般投资特性,还要满足保险产品开发和保险经营的特殊要求。如保险资产管理要注重资产负债合理匹配,以满足保险经营正常赔付的资金需求。此外,保险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估应体现委托人的投资理念,并应有利于激励管理人取得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管理人职责
1.投资操作和组合管理。管理人作为受托方享有保险资产投资管理权,但这种权利是一种有限权利,主要体现为:管理人应当以实现委托人的投资目的为宗旨,为委托人的利益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不得超越委托人授权处分受托财产,不得利用受托保险资金谋取不当利益。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1)进行组合管理。根据不同资金来源、不同投资品种对保险资金进行分帐管理。(2)开展投资研究。建立规范的研究体系,通过科学的研究方法,对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和各投资品种进行研究。(3)进行投资决策。根据相应的研究结论,确定具体的投资操作策略。(4)实施投资操作。交易人员根据交易指令,通过交易系统实施投资操作。
2.风险控制。在金融投资日趋国际化、金融产品日趋复杂化的背景下,风险控制是管理人的必要职责,也是委托人选择管理人的重要参考依据。管理人的风险控制职责主要体现在:(1)树立科学的风险控制理念。即通过全员参与、全程管理、多重手段、持续控制的运行模式,对涉及投资运用的各个业务领域和环节进行全方位的风险控制。(2)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和流程。即在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嵌入相应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标准化的措施在业务一线实现对风险的控制。(3)搭建健全的风险控制组织架构,包括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 (4)引入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手段。即引入或开发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科学手段进行风险点识别和风险度评估,实现对投资风险的事前评估预测、事中实时控制和事后及时分析。
3.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义务。(1)管理人应建立规范的业务报告制度,确定报告的频率和形式,确保委托人及时获得投资策略、交易操作等相关信息资料。(2)管理人应根据有关协议规定向托管人提供财务报表等信息资料。(3)管理人应确保提供信息资料的准确和完整。(4)管理人应对受托保险资金投资情况依法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
(三)托管人职责
根据其他行业和国际经验以及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托管人职责可分为基本职责和增值服务两类。
1.基本职责。托管人的基本职责是指根据托管协议规定,托管人必须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一般来说,托管人的基本职责包括:(1)资产保管。即安全保管委托人托管的资金、证券及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其他资产。(2)帐户开立和管理。即托管人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和证券帐户。(3)资金清算交割。即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及时办理托管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及其它资产的清算交割。(4)投资监督。即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是否符合投资指引和相关监管规定,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和监管机构报告。(5)信息披露。托管人应及时向委托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保险资金托管报告,托管人对保险资金托管情况依法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
2.增值服务。托管人的增值服务是指根据托管协议规定,托管人需额外收费方可提供的托管服务内容。常见的托管增值服务有:(1)资产估值。为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估值。(2)绩效评估。即协助委托人科学评价管理人投资绩效。(3)风险评估与管理。 (4)技术支持。(5)其他增值服务。
三、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的制度优势
(一)科学的资金治理结构
1.分工明确。委托管理模式下,由于涉及多方当事人,如何合理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职责定位,成为这种模式有效运行的关键和核心。借鉴国外同业先进经验,经过一段时间磨合和摸索,我国保险业已逐步形成了以委托人为核心,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各司其职的三方法律关系定位,即委托入主要负责资产战略配置、投资监控和绩效评估;管理人主要负责具体的资产战术配置、投资策略制定、投资操作、风险管理;托管人则负责资金保管、清算以及部分投资监督职能。
2.相互制衡。委托管理模式下各方当事人各有分工,相互制衡,没有一方能够实现对保险资产的任意处置,在制度设计上确保了保险资金的安全运行。主要体现在:(1)委托人和管理人间的相互制衡。如管理人的投资操作必须遵循委托人的投资指引;委托人可随时对管理人的业务操作流程等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管理人定期整改等。(2)委托人和托管人之间的相互制衡。如托管人有权检查委托人所提供财产及相关凭证的合法性,而委托人则有权对托管人的资产保管情况、资金交割清算系统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3)管理人和托管人间的相互制衡。如托管人有权根据托管协议和其它相关规定审核管理人交易指令的合规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但对于管理人的合规交易操作,托管人必须及时履行清算职责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二)专业化的投资运作机制
将保险资产委托给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运作,实现了保险资产的专业化运作,有利于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其优势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成本支出,使其专注于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组建自己的资产管理部门需要投入高额的人力资本和信息技术成本,其投资经验的成熟也需经过一段较长周期。而保险公司采取委托管理模式,只需支付少量的管理费和托管费,保险公司内部的资产管理部门主要从事资产战略配置、投资监督和绩效评估,从而大大减少了各项成本支出,使保险公司能够集中精力开拓保险业务。
2.有利于充分利用投资管理机构的专业知识和成熟经验,改善投资收益水平。(1)保险公司可通过市场化选择机制,遴选信誉优良、业绩卓著、与自身投资理念相契合的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2)保险公司可将性质、来源不同的资金委托给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不同投资管理机构实施管理运作,充分攫取资产管理市场的细分收益。(3)保险公司可充分利用资产管理市场的竞争机制,淘汰业绩不佳的投资管理机构。
(三)可控的风险制度安排
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与否不仅事关保险企业的经营成败,更关系到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在机制设计上充分体现了风险可控优势,主要体现在:
1.风险分散和隔离机制。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下,投资的研究、决策、操作、资金清算等一系列流程皆由保险公司负责,风险高度集中,而委托管理模式则在制度安排上设计了有效的风险分散和隔离机制。(1)投资流程分散。委托人负责资产战略配置,投资管理人则根据具体的投资策略实施资产战术配置,从而实现了投资流程的分散化。(2)资金有效隔离。引入独立第三方托管后,管理人仅负责投资决策和下达交易指令,资金交割清算职责则由托管人承担,从而实现了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分离。
2.三重监控机制。委托管理模式中的各方当事人在不同层面发挥风险管控功能。(1)委托人的投资管控。委托人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方案,在宏观配置层面掌控风险,同时对管理人的具体投资操作实施严密监控。(2)管理人的风险管理。管理人作为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实施风险控制是其必要职责。(3)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托管人作为独立第三方,需要根据管理人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清算。在此环节,托管人可发挥投资监督功能,监督管理人的投资操作是否符合委托人要求和监管机构规定,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及监管机构报告。
四、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的制度成本
(一)成本
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中的成本是指为确保管理人按照委托人利益和意图进行投资操作,防止管理人转移利润、恶意亏损等道德危险以及由于决策失误、操作失误等行为造成损失,委托人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和监督成本主要包括:
1.管理费用。委托人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管理人,利用其专业投资技能获取投资收益,必须向管理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是委托模式中基于关系而产生的必要支出。
2.监督成本。为使管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和职业操守进行勤勉操作,委托人必须采取各种措施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从而需要付出成本和代价。委托人的监督成本主要有如下几项:(1)托管机制的引入和托管费用支出。托管人提供的服务需要收取一定费用,即托管费用。(2)委托相关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力成本。保险公司虽然不直接投资,但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专业人员承担相关职责。(3)信息技术投入。委托人要实现对委托资产的严密监控,需要与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建立信息技术平台,及时获取委托资产的交易信息和会计信息。
(二)道德风险
委托人和管理人之间关系的产生,使得委托人不直接进行投资操作,管理人成为委托资产的实际控制人,这就为管理人道德危险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制度空间。根据委托理论,投资管理人作为经济人,会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这就可能使得投资管理人行为不符合委托人利益而导致道德危险。尽管委托人会采取各种方式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但并不能完全杜绝道德危险的产生。管理人的道德危险主要体现在:
1.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是指在保险资产的所有权和投资管理权相分离情况下,作为管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作为保险资产所有者的委托人利益的现象。如投资管理人可能会尽量降低向委托人报告投资信息的频率和详细程度,采取各种方式降低委托人的干预程度和监督力度,从而增大自身的投资自由度。在极端的情况下,投资管理人甚至有可能违反职业操守和投资指引规定,进行各种黑箱操作,利用委托资产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
2.多委托关系下的“揩油选择”问题。“揩油选择”是指在同一投资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多家保险公司投资资产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的利润转移现象。如管理人受托管理的不同保险公司的委托资产投资收益大相径庭,管理人就有动力在不同保险公司的委托资产之间进行利润转移,使得所有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情况平均化。再如投资管理人为委托人的控股子公司,受母公司向心利益的影响,管理人有可能将其他委托人的投资收益向母公司转移。
(三)信息不对称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委托关系的产生会导致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保险资产管理的运作效率,主要表现为:
1.委托人无法准确获知管理人的专业知识和资质水平,从而导致逆向选择。投资管理人相较委托人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最清楚自己的素质和经营能力,为了获取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有可能会采取各种方式隐蔽不利信息,粉饰投资业绩,从而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选择那些专业能力不强的投资管理机构。而当委托人发现管理人投资技能无法达到预期水准时往往悔之晚矣,因为委托人变更管理人的成本相当高。
2.委托人无法及时、准确获知保险资产具体交易信息,从而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投资管理人在投资技术和具体投资交易方面具有绝对信息优势,而委托人则可能由于信息技术、投资人员专业水平等方面的劣势而无法对投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同时管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会产生故意隐瞒投资信息的动力。投资信息传递方面的效率损失,会降低委托人投资监督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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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投连险在中国还属于非常新鲜的事物,投连险在1999年中国的第一支投连险问世至今约有十年的历史。直到2004年新的理念FOF(基金中的基金)被植入到投连险中,这种理念伴随着股市再一次的转牛,在保监会控制风险的进一步规定措施之下,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投连险再次进入到各家保险公司以及投资者的视线,冷遇变为了市场上对其的追捧。
投连险vs万能险vs分红险
随着保险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不同险种的出现可以说是中国保险发展的趋势,也可以说是保险公司迎合不同客户口味的产物,更可以说是各家保险公司竞争的结果。市场上从原来最基本的传统非分红保险,发展出了分红险,万能险以及投连险。后三者虽然都是在拥有保障的同时,提供给客户一些“收益”。但是其取得收益的方式,风险程度,投资渠道,运作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分红险的收益是公司上一年度可分配利润的70%进行分配,而公司可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三差(死差,费差,利差)。收益的多少不做保证,很可能为0;万能险的收益来源于公司专门为其设立的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并且保险公司提供不高于2.5%的保证收益,风险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客户承担的相对风险最低。投连险的收益来源于公司设立的不同投资账户中,可能的收益是三者中最高的,但是其风险也是最大的,盈亏由客户自己承担。
投资渠道上,由于万能需要提供保底收益,注定其投资渠道选择更为保守,不会大比例进行风险性的投资。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投连险投资股票的比例可以为100%。使其投资的渠道更为广阔。
表1表明了在其他方面,投连险,万能险以及分红险也有很大的区别。
投连险vs基金
单纯的说投连险的收益小于基金,或者风险小于基金显然是不对的。比较还是应在同一类事物间的比较。基金分为不同的类型,虽然目前各家公司的投连险账户设立不一样,但是大体可以把各家公司的投连险账户按照基金方式进行分类:股票型的,混合偏股型,混合偏债型,债券型,以及货币市场型。其中:
股票型:投资股市权益比例80%以上;
混合偏股型:投资股市权益比例在50-80%;
混合偏债型:投资债券权益比例50-80%;
债券型:投资债券权益比例80%以上;
货币市场型:90%以上投资于货币市场。
在2007年具有全年收益数据的股票型以及偏股型投连险帐户中,最高收益超过130%,最低到84%。在所有的股票型以及偏股型基金中,最高收益是226%,最低收益是54%,平均收益则是121%。从收益上比较,只要选对了基金,普遍的收益还是要高于投连险的账户的。
衡量投资也需要同时考量抗跌性。以2008年上半年的数据为基础,投连险的股票型以及偏股型账户最高缩水45%,普遍下跌幅度在23%-32%之间。股票型以及偏股型基金中,最大跌幅为52.72%,普遍下跌的幅度在30%-40%之间.从这组数据明显看出,投连险更为抗跌。
所以只从收益以及抗跌性来比较,投连险和基金不分伯仲。高收益伴随高风险,鱼与熊掌恐怕很难兼得。选择投连还是基金还需要从其他方面进行比较。
投连险首先还是要强调它的保障性,这个是基金无法拥有的要素,如果剔除这个因素,把投连做为一种投资工具来与基金比较,投连险具有3个优势。基金是一揽子股票,那么投连就是一揽子基金,专家帮忙选择基金,所以我们形容投连是FOF(基金中的基金)。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投连的优势之一就是专家帮助组合,分散风险。投连优势之二是相比较基金更为稳定,波动性更小。投连险的优势之三是可以转换账户,而且没有任何的费用,这在股市发生变化的时候,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
如何选择投连?
不同公司的投连也是有章可循的:公司的投资水平,投资理念;账户收益的稳定性,风险的控制性;其次季报,年报受否清晰可查;账户价值查询,账户信息更改是否方便;转换账户操作是否便捷;以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是否透明都是衡量投连险公司不可缺少的要素。这些硬件的要求决定了投连险可能的收益以及风险。
另外,因为投连拥有不同风格的账户,所以在选择同一公司不同投连账户时候,要明确想通过投连解决的理财目标,明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这些条件的设定使投资更具有目的性,专款专用使家庭资产有效的配置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