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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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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第1篇: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范文

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趋势

1.大规模网上交易的条件日渐成熟。首先是技术的进步,从技术角度讲,网上交易已可以使投资者在时间上领先一步。其次,我国的互联网用户群已呈现几何级数增长势头。三是我国证券市场正日趋成熟。

2.集中式网上交易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我国证券行业正在向集中交易、集中清算、集中管理以及规模化和集团化的经营方式转换。网上交易采用这一经营模式,更有利于整合券商的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节约交易成本与管理费用,增强监管和风险控制能力。可见,集中式网上交易模式符合未来券商经营模式的发展方向。

3.网上经纪与全方位服务融合。在固定佣金政策的大背景下,使得国内券商提前从价格竞争进入了服务竞争阶段。通常情况下,这一竞争阶段应该是在充分的价格竞争之后到来。价格竞争的直接结果是导致网上交易佣金费率的降低,当竞争达到一定程度后,仅靠减佣模式已不能维持下去时,全方位服务模式就会出现。这时候,券商的收入将由单一的经纪佣金转向综合性的资产管理费用。

4.速度问题将会得到解决。在今后几年里,宽带网会获得突破性发展。基于有线电视的CableModem技术、基于普通电话线路的DSL技术以及基于卫星通信的DirecPC技术等典型宽带技术的发展,将使电信能提供逼近于零时延、零接入、零故障的服务。而基于IP协议的交换技术的发展,又将使传统电信业务和网络数据业务的综合统一成为可能。由于互联网协议(TCP/IP)是电信网、有线电视网、计算机网可以共同接受的协议,因此,未来的宽带网实质上就是宽带互联网的代名词。

5.网上证券交易正在进入移动交易时代。WAP(无线应用协议)为互联网和无线设备之间建立了全球统一的开放标准,是未来无线信息技术发展的主流。WAP技术可以使股票交易更方便,通过WAP可实现多种终端的服务共享和信息交流,包容目前广泛使用的和新兴的终端类型,如手机、呼机、PDA等设备。用户通过手机对券商收发各种格式的数据报告来完成委托、撤单、转帐等全部交易手续。由此可见,未来几年基于互联网的移动证券交易市场将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6.网上证券交易实现方式趋向于多元化。据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家庭拥有计算机的比例还很低,但电话、电视机,传呼机和手机的拥有量却很高,截止2001年7月底,我国手机用户已达到1.206亿部,超过美国最新统计的1.201亿户,位居世界第一。因此,突破Web+PC的网上交易模式,使投资者可以借助电脑、手机、双向寻呼机、机顶盒、手提式电子设备等多种信息终端进行网上证券交易,这是中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必然方向。

7.网上证券交易将以更快的速度向农村和偏远地区发展。目前我国大多数县、县级市都没有证券营业部,投资者买卖股票需要到地级市,非常不方便。特别是在广东、江浙一带,许多县、镇经济发达,比如在广东南海县,一个县就有500台ATM提款机,却没有一家证券营业部。网上交易的普及,交易网络的无限延伸,将使占中国85%以上的小城市和农村居民变成潜在的股民,使很多没有条件进行股票买卖的人加入到股民的队伍中来。

8.中国网上证券交易即将面临大突破。加入WTO后,中国证券市场将变成全球证券市场的一部分,中国的股市会完全国际化,国际上的一些大券商会想方设法进入中国市场。他们不可能一家一家地开设营业厅,其策略一定是在网上,这必将促进网上证券业的发展。另外,根据美国的经验,网上证券交易量一旦超过10%,就会有一个大的突破,中国1999年整个网上交易量不到1%,去年是3%~5%,今年预计会在5%~10%左右。也就是说,近几年内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即将进入最快的发展时期。

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进程与现状

我国券商最早开始尝试开办网上交易业务是在1996年底,此后一年,网上交易一直停留在观望、开发和试用阶段,到1998年才真正开始发展起来。2000年4月,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网上交易的业务资格和运作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后,券商的积极性才调动起来。进入2001年以来,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业务加快了发展速度。截止2001年3月末,104家证券公司中,正式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约有71家,占证券公司总数的68.27%。目前通过证监会网上业务资格核准的已达到45家。各网上券商报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到2001年10月底时,我国网上证券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比例已上升到5.74%;网上开户数31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比例已经达到9.7%。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进程如下:·1996年底个别证券营业部开始尝试开办网上交易业务·1998年真正开始起步·2000年4月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1年以来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业务加快发展速度·2001年3月末104家证券公司中,正式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约有71家,占证券公司总数的68.27%·2001年6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为456.19亿元,占沪深交易所6月份交易量的4.63%;网上开户数达271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8.5%·2001年前6个月网上交易累计成交金额为2022.88亿元,占前6个月证券市场的4.07%·2001年7月末网上开户数达28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8.93%·2001年8月末通过证监会网上业务资格核准的已达到45家;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53%;网上开户数达301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22%·2001年9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26%;网上开户数达310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46%·2001年10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74%;网上开户数达31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7%可见,我国网上证券交易业务已经初步呈现出可喜的指数型发展态势。券商对待网上交易的态度由三年前的投石问路,发展到今天的大刀阔斧。目前全国网上证券交易投资者户数已经接近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10%,这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个数字在近几年将呈几何级的速度增长。由证券之星联合30多家券商网站对12231名网民开展的一次网上调查显示,87.96%受访者认为网上交易在二至四年内将占主导地位,四年后近八成股民会通过互联网进行证券交易,电话委托、营业大厅自助委托以及柜台委托的比例都将大幅度降低,股民获取证券信息的渠道也将会从传统媒体向网络媒体演变。

2001年5月,赛迪资讯顾问公司互联网与电子商务事业部开展了″网上证券交易调查″,共取得有效问卷556份。调查表明共有27.1%的被访者现在已经把互联网作为证券委托交易的常用途径之一。互联网成为继电话和证券公司营业部之后第三大委托方式(见图1)。电话委托已经取代传统的营业部方式成为最普遍采用的委托方式,而在不远的将来,互联网必将以更加先进的技术优势取代电话成为中国股民最普遍使用的证券交易委托方式。由此看来,在日趋激烈的竞争驱动下,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很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到2001年10月底,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渗透率才仅仅5.74%。这一数据表明,网上交易在我国还只是原有委托方式的一种补充,其替代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要加快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速度,我们认为以下关键问题亟待解决:

1.交易费用问题。网上交易投资者要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交易佣金、印花税和通讯费用三个部分。交易佣金居高不下是目前我国发展网上交易的最大障碍。长期以来,国内券商都是根据有关法规,统一按照交易额的3.5‰收取固定比例的交易佣金,国家按4‰的税率收取印花税,因此尚不包括通讯费用的实际交易费率已高达交易金额的7.5‰。而在网上证券交易最活跃的美国,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买卖股票可获得诱人的交易佣金折扣,网络券商Ameritrade甚至推出免费交易网站,不收取任何交易手续费。可以这样说,低廉的交易手续费促进了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的迅猛发展。我国证券交易实行固定佣金制度,投资者很难从网上交易中获得直接利益,即使部分券商以佣金返还来吸引客户,但毕竟不公开、不规范,并且返还比例还要视客户的资金量、交易量而定,并不是所有客户都能享受到。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客户对网上交易的兴趣,使得网上交易规模难以扩大。

2.网速有待进一步提高。网速太慢是CNNIC历次调查中用户认为最不满意的另外一个主要问题。由于目前上网大都采用拨号方式,线路拥挤带来的不便甚多,网上证券交易难免不受影响。在交易量较大的情况下,无论电话委托或网上委托,都可能发生线路阻塞现象,网上行情与信息的速度甚至可能比实际行情慢几分钟以上,直接影响交易完成的质量,客户可能因为行情阻塞或显示慢,下不了单或下单拿不到想要的价格。随着网上业务的增长,用户对因特网的传输速率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要改善目前上网慢的情况,除了增加骨干网的带宽、路由器速度和服务器的处理能力外,更大的困难在于如何提高用户接入网的传输速率。

3.网络安全性与稳定性问题。客观地说,网上交易的安全系数要高于一般传统的委托方式如电话委托等。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客户委托数据在到达券商交易服务器之前的传输过程中是透明可读的,只要截获这些数据,就能够解读并获取客户的密码以及其他的交易数据等信息。而在网上交易中,客户的私有信息以及交易数据都是经过较长位数的加密,只有交易服务器才能正确识别这些数据,而且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获得网上交易资格的券商,如海通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等券商均采用了安全认证(CA)机制,能够进一步加强对交易各方的身份认证,防止假冒和抵赖现象的发生。迄今为止,尚未出现由于网络安全性而引起的网上交易纠纷。尽管如此,网上证券经纪面临的最大威胁仍然是安全问题。

4.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网上证券交易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涉及到更复杂的利益关系,必须对参与各方的行为进行规范,这就需要更新原有的法规体系,使其适应证券市场新的发展需要。我国的证券法规本身就有待完善,在网络时代还必须解决好以下新问题:(1)无法可依问题。如网上证券交易需要诸如《数字签名法》的法律,以保证用电子签名代替书面签名的合法性,而我国尚未制定这一法律。(2)管辖权和法律选择问题。由于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不受时空限制,交易者所在地点不再重要,这就对管辖权和法律选择提出了挑战。(3)相关法律的冲突问题。我国新制定的《合同法》已经承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且许多交易项目的结算也都是通过电子票据来完成的,而我国的《票据法》目前还不承认非书面的电子票据,所以应对两法矛盾之处进行修改。(4)网上信息披露问题。尽管我国《证券法》对有关信息披露作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对通过网络发送信息的合法性尚未加以严格确认,对通过网络谣言或其它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的制裁也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条文。(5)法规上的国际协调问题。网络证券将在Intranet和作为全球交易平台的Internet上进行,这必然会使证券的跨国交易变得普遍,而各国的法律不同,发生纠纷时将存在着法律选择的冲突。

5.网上开户、网上资金划转问题。网上交易的一大优势便是打破了时空限制,这意味着办理开户手续以及资金存取都可以方便进行,只需要到身边的银行即可办理一切手续,这在国外一切都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在国内却没有这么方便,投资者开户必须是本人携带身份证到证券营业部去办理。这就使广大农村居民以及所住地区证券营业网点少或根本就没有营业网点的城镇居民,仍然难以通过网上交易所带来的便利,加入到股民队伍中来。

6.个性化程度低,网上服务未能及时跟上。许多券商只是在自己或是他人的网站上建立了一个交易平台,互联网强大的信息服务功能并未发挥出来。虽然大部分券商网站在构建时也都设置了实时新闻、网上交易、专家在线、CALLCENTER、模拟炒股、虚拟社区、个人定制等一整套非常有吸引力的栏目,但实际运作中,网站提供的服务内容非常有限,原创信息很少,信息重复率高,个性化程度低,对客户的交易决策并未起到多大的作用。因此,大部分券商网站实际上只是为其网上证券委托提供了一个技术平台,距离真正意义上的证券电子商务有很大差距。此外,网络时代是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信息充斥网络,如何帮助投资者有针对性的选择使用网络信息而不浪费时间,这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7.规范和监管问题。首先,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适应网上证券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在这一监管架构中,不仅组织结构、参与部门可能会有别于传统的证券监管体系,而且监管工具和手段也会明显不同。其次是监管依据尚不足。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虽然证监会和相关部门对网上交易的准入和安全问题出台了一些规则,但法规制度建设还远远不适应监管的需要。有关网上交易的资格审查、网上交易的技术标准和技术体制、网上交易的信息资源管理、网上交易的市场监管都还缺乏明确、公开、统一且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标准,网上安全设施也还只是由各个券商自行设定。再者,对网上交易的开放性认识不足,尚没有形成全球化的协调监管机制。

推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若干建议

1.应尽快出台与《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加强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管理,规范市场参与者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证监会已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但从其内容来看,还只是框架性的,尚未解决网上交易所涉及的众多复杂问题,因此应尽快出台操作性更强、更具体的法规条文,完善各项技术和制度规范,保证网上交易安全可靠,为发展我国网上证券经纪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网上交易的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国会陆续对互联网及互联网商务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了法案。这些法案主要包括:1.网络免税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2.网络公平法案(NetFairActof1998);3.电子隐私权法案(ElectronicPrivacyBillofRightActof1998);4.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案(Children'sOnLinePrivacyProtectionActof1998);5.纳税人互联网帮助法案(TaxpayersInternetAssistanceActof1998);6.电子信箱保护法案(ElectronicMail-boxProtectionActof1997);7.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案(E-mailUserProtectionActof1998);8.互联网上禁赌法案(InternetGamblingProhibitionActof1998),等等。9.数字签名和电子印鉴法(DigitalSignatureandElectronicAu-thenticationLawof1998),本法案旨在许可金融机构使用电子印鉴技术,并相应地对1968年银行法的相关内容做修正。上述法律和法案是确保网上交易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应加快网上交易的法制建设步伐。

2.加强监管,建立符合网上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网上证券交易在许多方面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引发了许多新问题,对原来基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而建立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在网上交易的监管上,一是要加强调研,尽快全面了解新的监管对象;二是要根据新的需要,分步骤修订或补充原来的监管体系,例如统一对网上交易系统认证的标准,对IT公司介入证券类服务的责权进行清晰的界定;三是将券商网上交易委托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对券商的现场监管范围之内,定期进行检查;四是根据互联网技术发展趋势,要求券商及时提高网络运行的安全性;五是教育和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网上证券委托可能存在的风险;六是坚快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的活动。此外,鉴于网上证券交易在地域上的无限制性,应该充分考虑到对跨国境证券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问题进行监管和处置的复杂性,及早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积极参与在该问题上的国际合作,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案。

3.国家应从战略高度,促成金融证券业与电信、IT业的技术与业务合作,统一规划,分工协作,提高网上交易的时效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大幅度降低总体交易成本。电信行业的发展与合作,对网上交易的推动具有重要意义。从网络数据传输方面看,急需电信部门扩展信道带宽,提高线路传输速率。

网络安全是必须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尽管目前尚未出现安全方面的大问题,不过一旦网络安全失控,不仅会对整个行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甚至对社会秩序也将产生连锁的负面影响,因此其严重性不可低估。目前几乎所有券商的网络操作系统使用的都是他国产品,因此加强国内网络安全产品的研制与开发意义十分重大。就目前来看,国产网络安全产品发展很快,但券商的网络安全意识优待进一步提高。在系统建设的安全措施方面,笔者认为管理层应在两个方面从严把关:一是根据技术进步和黑客手段的变化,及时修订或提高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二是协调全国网络安全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并强制性规定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国内网络安全技术和产品,不能各行其是。

交易成本问题是另外一个阻碍我国网上交易快速发展的致命因素。这也是一个跨部门问题,需要合作解决。只有大幅度降低电信行业的各项收费,才有利于证券经纪业网上交易的发展。要推动我国网上经纪业务的发展,必须大幅度降低包括投资者上网开户接入费、网络接入费与使用费、上网计时或包月费用等在内的各项通讯费用,并在券商经营成本不断下降的同时,要有步骤地降低网上交易手续费。

4.引入保险机制,保障投资者切身利益。尽管券商的网上交易系统采用了多项安全措施,但投资者对网上交易仍然存有诸多担心。为此,我们应在依靠技术进步,不断强化安全保密手段,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的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对应的险种,为投资者投保,通过保险机制的配套工程来消除投资者的疑虑,树立投资者对网络安全的信心,建立保障投资者的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据笔者所知,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备案登记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保险业务。而国外保险公司早就意识到开拓网络安全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包括互联网保险在内的高科技保险业务正成倍增长。英国和美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黑客保险″业务,著名的网上证券经纪商ETrade为每个交易帐户免费提供高达1亿美元的保险,这项措施极大地增加了投资者通过ETrade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信心。

5.券商应转换经营理念,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互联网的出现使证券服务的方式和服务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以高层次、智能化、个性化服务为特征的信息咨询服务巳成为券商之间竞争的关键。目前我国网上交易的价格竞争缺乏必要的制度环境,不能公开以降低手续费来吸引客户。因此,跨越价格竞争阶段,提前进入网上服务和差别信息竞争,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是必然的选择。以目前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券商不仅在信息咨询上可以向客户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还可以在理财服务上为客户定做产品。如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积极拓展与客户的关系,强化全方位的理财服务。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客户关系档案,只要客户一上网,经纪人就可以根据其家庭背景、投资历史品种、财力和投资偏好,为其度身定制一套投资计划或组合;依据网上交易特点对原有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如开拓客户应答中心、24小时全天候服务、实时大势分析;根据客户的不同层次,设计多元化的产品,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

第2篇: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趋势

[DOI] 10.13939/ki.zgsc.2015.08. 030

1 互联网金融现状

1.1 国外模式

1.1.1 货币基金

货币基金产品1999年首次出现在美国民众的眼前,贝宝(PayPal)提倡全民将银行中的余额购买利息率更高的货币基金产品,实现资金的高效利用。在2006年伴随着银行利率的持续上涨,其吸收到的资金总额超过10亿美元。在该货币基金还未成为一个真正的大型金融领域前,遭遇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由于美联储将利息仅有1%不到,货币基金的投资价值荡然无存,最终于2011年伴随着经济萧条退出美国的大舞台。

1.1.2 网络信贷

在美国通过网络进行信贷交易的形式主要有网络银行,网络银行指的是仅以网络的形式进行银行的存贷业务。由于网络银行特殊的存在形式,形成了其超低成本的融资优势,以其高于实体银行的投资回报率高速地吸收存款。但是传统银行针对纯网络形式的银行,通过发展各自的网络业务,逐渐削弱网络银行原本的竞争优势。最终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在1998年被一家加拿大的实体银行收购。

1.1.3 P2P借贷

P2P借贷在美国兴起是在2006年,主要以平台的形式存在着。借贷俱乐部(Lending Club,LC)就是其中的主力。该平台只收借贷的中介费,由于个体间的融资规模较小,且无法提供大额的抵押物,期间的担保仅靠借款人的信用支持,而平台不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个人高效且小额的融资需求下,P2P一路以来也是高歌猛进。

1.1.4 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于美国开始盛行是在2009年,它的出现给美国金融市场带来一个新的融资模式,极大的拓宽了富有创意的小额融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渠道。对于众筹而言2012年无疑是新的起步,美国国会通过了JOBS法案,该法案将众筹融资形式正式认可,且允许企业通过该模式进行融资获得股权资本。

1.1.5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源自于购物平台在支付过程中发生的一种业务形式,其中美国最早的网络购物平台贝宝(PayPal)公司,与之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发展一直不错。整体来说互联网金融在美国的生存极大地受到了美国传统金融体系的挤压。主要原因在美国传统金融体系已经发展了太长的时间,对于金融市场的分割已成定局。在面对新事物带来的冲击时,传统银行都能通过创新产品或者服务来应对。

1.2 国内模式

本文中谈及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企业涉及金融服务后形成的一个新的行业领域,而另一类互联网金融形式归为传统金融行业的未来发展形式。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存在着一定时代因素,怎样才能使互联网金融在国内健康地发展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1.2.1 货币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模式简单来讲就是结合互联网独有特性,研发而来的高效且较高息的投资理财产品。目前国内较为流行的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而发行的“余额宝”。但是现阶段各大金融互联网公司在对待其货币基金业务方面都是过多的宣传其收益,而对其风险却谈之甚少。如何降低风险是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向传统的金融公司学习的地方。

1.2.2 网络信贷

与国外不同的是国内的网络信贷业务发生在证券领域和保险领域。在网络证券领域国内起步较早,直到2000年4月证监会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网上证券业务行为规范进一步得到了完善。目前中国证券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其网上交易业务也逐步扩展到手机网上交易,网上开户甚至是推广电子券商。目前国内的保险业在互联网上同样发展的不错,从1997年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上线,到2000年首个全国性电子商务网站开通,国内的保险业网上经营正在蓬勃发展。

1.2.3 P2P信贷

P2P(Peer-to-Peer lending)信贷,主要通过互联网金融公司组建第三方平台将资金的出借方与贷方匹配链接。P2P信贷能够将各类个体小型贷款人联结在一起共同承担风险,还能使借款人在全面信息下选择更为有利的借款利率。目前在国内呈现的P2P模式有2种:第一种是线上模式(Online),代表企业有拍拍贷和人人贷。该模式的特点是没有实体成本,审核仅通过视频认证、银行流水账单等手段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第二种是线上到线下模式(Online to Offline),代表企业是翼龙贷等。相比于第一种模式,在信用风险评定方面发生了变化,借款人除了需要在线上提交有关的借款申请,还需要到实体商处进行进一步的信用等级审核。

1.2.4 众筹

众筹模式,从名称上就可以理解为大众或群众进行共同筹资,其形式是通过网络的形式将还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项目或者个人的创意思维向公众展示,公众可以通过自我意愿选择将资金投资给目标企业或者个体。针对众筹的融资模式,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建设平台方面主要注重于合理的项目展现形式和出借方用户数量,目前国内在平台建设方面较为突出的是天使汇、淘宝梦、点名时间以及一些微信公众平台。

1.2.5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发展至今,其运营模式主要是两种:第一种是独立创建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仅为用户解决在网络支付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支付需求,主要代表公司有快钱和易宝支付等。第二种是用于担保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它们从创建初期就已经定性,依托于所属的电子商务网站并为其提供支付担保,在实物跨越时间与空间后进行网上资金交付,主要代表公司有支付宝。第三方支付模式的规模不断扩大,其范围也在不断的增加,已经不局限于在互联网上实现支付功能,而是形成了线上与线下结合的形式。

2 存在问题

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依托仅是原社交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的衍生,对于金融服务方面仅能做到对客户需求和偏好进行统计分析。在互联网金融高效快捷的优势下,难免会被人们遗忘一些它现阶段以及未来可能存在的问题,以下是针对货币市场基金、P2P信贷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2.1 货币市场基金

国内由“余额宝”带领的高回报率产品出现,各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纷纷从事货币市场基金业务抢占市场份额,在高回报率占领市场和开拓新客户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对金融风险的评估。在美国支付公司贝宝 (PayPal)就曾经用同样的方式吸收资金,当美国的市场利率下降,货币市场基金的高回报率就无法被支撑,投资者的预期回报率就无法被实现。这时不但是从事该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会倒闭,整个市场上的闲置资金也会发生恐慌,形成国家内部的金融动荡。

2.2 P2P信贷

针对国内现行的三类P2P信贷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来自模式和不可控信用风险:首先是线上模式(Online)普遍存在,在没有线下机构进行辅助控制信用风险情况下发生信用风险的概率会非常高;其次是大多数P2P信贷公司向出资者提供金融担保,这种资金中介的担保会带给出资者更高的收益预期和更低的风险预期,在这类模式下整个P2P信贷模式将会变得更加富有信用风险;最后是国内整体的征信系统并不完善,仅仅靠目前互联网系统产生和金融服务中的信息,很难做到对借贷主体的信用等级评定,这也是现阶段国内发展P2P信贷模式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信用风险。

3 发展趋势

在国内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存在以上因为阶段性导致的收益率风险、信用风险等问题,都将会被逐步解决和完善,而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它未来的发展趋势将会变得更加重要。本文提出两个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趋势,分别是:大融合趋势和全方位趋势。

3.1 大融合趋势

从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不难看出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趋势,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发展趋势就是关于融合。互联网作为现代社会最关键的应用工具,它已经和原本传统的各类行业进行了超级亲密的合作,例如传统的零售业与互联网结合成就了现在的网上购物,那么互联网与金融行业之间未来也必将是融合的。本文所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仅是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在未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另一大部分将会是传统金融行业的互联网衍生,这两类企业未来将会在互补中相互融合,双方的优势都将得以发挥。

3.2 全方位趋势

在国内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非常的严格,禁止混合经营其他业务,在降低金融业发生杠杆效应的同时大大降低了金融业灵活多变的特性。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这类抑制将会体现得更加明显,在面对人们对金融服务需求日益便捷广泛的前提下,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全面的结合将会是解决以上矛盾的主要选择。

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企业高度融合以后,原本存在的金融业边界将会逐渐消失,金融业将通过互联网的广泛性和便捷性重新融入各大行业,也就是重新定义各行各业与金融业之间的交互关系。未来的社会将会是高速运作的,金融业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将会是支撑整个运作系统的关键,而互联网必定会是金融业实现该职能的工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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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范文

二)网络金融内涵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写作论文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

(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

(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

(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

(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

(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

(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

(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

(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参考文献】

1、惠苏渊,许忠荣;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J];经济师;2002年11期

2、乔红;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与防范[J];金融理论与实践;

第4篇: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范文

“余额宝”是将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内置于支付宝账户管理系统,资金在支付宝与余额宝之间转移相当于购买和赎回基金。余额宝收益为用户购买货币基金的收益,余额宝沉淀资金由基金公司进行管理,基金公司将筹集的这一部分资金投入到货币基金的投资中。由于募集到的资金数量大,所获得的收益比散户分散投资要多,基金公司将这些收益中的部分收益与用户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享。支付宝的起点最少1元,大大降低了理财投资的准入门槛,因此在成立后很短时间内就得到迅速发展。

(一)急需解决第三方平台沉淀资金的问题沉淀资金又称作“客户备付金”,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杨国明、李宝华,2006)。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设立过渡账户,使收支款项在支付平台上实现可控性停顿,在双方确立交易关系后可以直接转移资金去向。这种支付模式带来的必然后果就是资金沉淀。沉淀资金按其来源的不同分为在途资金和支付平台所吸存的资金。支付平台吸存资金充值后的资金由于还没有使用而停留在支付平台的账户上,就产生了第二种资金沉淀。支付平台的资金流动性很大,甚至每时每刻都有资金被支取或转走。但是由于互联网的特点,每天都会有大量的资金对其进行补充,因此还是有大量的资金沉淀生在支付宝的备用金账户上,这样就产生了数量可观的孽息。2011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颁布规定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除必须计提10%的风险准备金以外,剩余的九成可全部归属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沉淀资金的价值取决于存放时间和投资回报,通常市场利率越高,资金沉淀时间越长,沉淀资金价值就越高,但是又有短期流动性,一笔固定的沉淀资金一般只能用于短期投资。而余额宝的出现应对了沉淀资金所产生的问题。支付宝通过和天弘基金的合作,把用户账户上“闲置”的钱“盘活”起来。把散户的资金集中到一起后进行货币基金的投资。当资金带来投资收益后把这些收益划出一部分给支付平台和支付宝用户。余额宝的使用者能体验到小额理财的收益;支付平台解决了被人诟病的沉淀资金的孽息问题并能大大减少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所产生的影响;基金公司则得到很好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余额宝的推出带来一个三赢的局面。

(二)增加用户“黏性”2013年6月13日余额宝正式面世。6月30日当天,余额宝的有效基金户数为251.56万户,资金规模达到66.01亿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余额宝用户数为4303万,户均持有额为4307元,累计发放收益为17.9亿元。短短半年内,用户数从251.56万增加到4303万,这无疑是惊人的。从这巨大的“吸引力”上,我们可以看到由利益催生出的用户“黏性”。这正是阿里巴巴所期望的局面。

(三)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如何解决互联网金融在运作过程中的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推动力,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内容之一,解决第三方平台出现的问题需要不断创新的思路和方法。余额宝的出现,恰恰体现了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的特点。问题的出现推动着创新,创新又带来新的问题,对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又推动着新的创新出现。

(四)运作模式支付宝公司、基金公司(这里仅指天弘基金公司)和支付宝客户构成了余额宝的直接运作主体。支付宝公司推出兼具支付和增值功能的余额宝产品,是基金买卖客户资源和第三方结算工具的提供者。天弘基金公司推出增利宝基金产品,并嵌入到余额宝中,是基金的销售者。支付宝客户通过把支付宝账户余额转入余额宝,实现对增利宝基金的购买和持有,是基金的购买者。首次投资余额宝的用户可以在支付宝中建立一个独立的账户。通过银行的网上支付等方式把资金转入到支付宝中,然后申购天弘基金的增利宝基金。待基金公司确认其申购份额后,基金公司将其募集到的资金进行货币基金的投资。当用户需要用支付宝支付时,能即时赎回份额,然后去支付购买。用简单的语言表述这个过程就是:转入确认消费/购买转出。现阶段天弘基金主要是投资货币基金,货币基金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稳定收益型等特点。

二、银行理财产品与余额宝比较

(一)流动性余额宝能即时进行赎回,很大程度满足用户对资金流转速度的需求(见图1)。余额宝强大的流动性对传统银行业造成的“打击”无疑是十分沉重的。余额宝推出时的口号是即时赎回。余额宝的购买采用的是T+1模式,余额宝对以确定份额的用户计算收益,所得收益每天都计入客户的余额宝账户。余额宝资金可以随时转出或用于各种网购支付,转出金额实时到达支付宝账户,对于实时转出金额不享受当天的收益。银行的传统理财产品一般采用的是T+2的购买模式,而赎回模式则是有快有慢。

(二)收益性余额宝具有了理财和消费两重功能,收益按天结算,属于低收益的理财产品。从增利宝的特点和投资结构来看,增利宝与商业银行1天期的超短理财产品性质最接近。根据天弘基金公司公布的增利宝历史收益数据,自从余额宝上线以来,增利宝的日均年化收益率超过4%,大幅度超过多数商业银行的1天期理财产品。从表1可以看出,与其他短期理财产品相比,余额宝在收益率以及申购要求上占了很大的优势。能与之匹敌的就是工商银行工银瑞信推出的理财产品。其余产品都没有明显优势。在此,我们假设投资者A有50000元现金,期望短期的理财产品,按照2013年12月31日的收益率算,并按照资金到账时间计算(由于不同产品的赎回时间不同,我们统一定2014年1月5日为金额实际到账日,但每种产品的赎回时间不一致),到期日后能获得的收益如表2所示。从表2我们看到余额宝的收益远远超过了其他银行理财产品,在收益率上余额宝有明显的优势。

(三)风险性余额宝的风险第一种中收益风险。在余额宝开始之初,阿里巴巴就一直在弱化余额宝作为一种基金投资的风险,宣传上只是一直强调比活期储蓄高十几倍的亮点。余额宝只是因为其申购和赎回的时间短,操作比较快捷而能在时间和灵活性上与活期存款相媲美,却不具有活期存款所有的高安全性。余额宝的本质是基金的投资而不是储蓄。因此任何人都不能保证余额宝一直都是高收益。而商业银行因为有严格的监管,在申购任何理财产品之前都会和客户详细讲明投资的风险,这就会给客户形成一种风险意识,使得理财投资更理性更谨慎。第二种风险是互联网技术风险。从余额宝问世至今,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新闻报道余额宝账号被转走了几万甚至几十万。目前,余额宝方面推出一个新的服务协议,余额宝的资金将由平安保险承保,如被盗100%赔付,赔付无上限。与银行严密而又复杂的金融系统相比,网络金融存在的技术风险还是不容忽视。不仅如此,在2014年1月21日发生的全国“大断网”事件也让包括余额宝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等网上交易充满了“危机”。当天我国国内通用顶级根域名服务器解析出现异常,部分国内用户无法访问.com等域名网站。在此次事件中,面对客户一线的DNS服务器都把包括百度、淘宝等在内的许多网站解析到一个陌生IP地址上。如果这个IP地址是黑客的电脑,他可能会模仿支付宝建一个一模一样的网站,把用户账户和密码全都记录下,意味着用户访问的百度不是真正的百度,访问的余额宝都可能已经被盗走,甚至是网上的一切有关个人账号的信息将全部消失。这种风险也是余额宝所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无法与传统商业银行媲美的关键之一。

(四)合法性我国的法律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尚属空白。很多关于证明事项、举证责任划分、证明要求等内容未有清晰界定,不能在双方出现纠纷时提供具体可行的裁判标准。其次是支付宝没有销售基金的许可证,为了避免法律的监管,阿里巴巴称在余额宝的运作中,公司仅仅充当一个支付渠道的角色,不作为基金购买的协议方参与,也不对基金的盈亏承担责任。但是,一些专家认为余额宝的实质是借助天弘基金来实现基金的销售。如果一旦余额宝被界定为基金产品,那么作为主要推出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平台的支付宝就应当符合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标准并被严格纳入监管范围。但未取得基金销售牌照的支付宝就存在着监管的空白,这就对投资者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截至2013年6月21日,支付宝余额宝中有部分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能向监管部门提交监督银行的协议,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29条、第30条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暂行规定》第9条。

(五)规模性支付宝的用户可以通过储蓄卡快捷支付付款,但暂不支持网银、集分宝、红包等进行转入支付。转入设有限额,但各种转入方式的限额有所不同:支付宝账户余额转入无限额;储蓄卡快捷支付限额单笔2000元、单日2000元、单月1万元;储蓄卡卡通转入随卡通本身限额。各种转入方式转入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1元以上为正整数即可。如果没有开通储蓄卡快捷支付的用户,就只能先把钱转到支付宝再从支付宝申购余额宝。网上银行转账用U盾每次限额100万元,用电子密码器是每次50万元、每天最高100万元。从这里可以看出余额宝对银行渠道的依赖度。只有通过银行的渠道,余额宝才有运营的渠道。一旦银行判定其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揽存业务,就可能会减少甚至关闭其资金渠道,这样就会对余额宝产生致命的影响。其次,从天弘基金目前的资产规模来看,笔者认为尚不足以应付更大规模的资金投资,这样余额宝的投资规模必然受限,而商业银行无疑在这方面拥有绝对优势。

三、结论

(一)对商业银行的启示利率市场化趋势下,余额宝的出现似乎是向传统的商业银行敲了警钟。尽管其对银行“揽存”的短期影响还是“微不足道”,长期影响有待观察,很多人现在对余额宝这一新生事物持观望态度,一旦人们默认了这种新的互联网理财方式,对于银行造成的冲击是可以预见的。为此,我们首先分析余额宝对商业银行的启示。1.重视互联网“长尾效应”银行是唯一合法“吸存”的金融机构,银行通过吸收客户的储蓄然后进行贷款,利用贷款和支付利息之间的利润差来实现盈利目标。可以说,存款是银行开展一切业务的根基。活期存款是银行吸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资金重要来源之一。但是活期储蓄的利率却十分低,似乎与其带来的效益不相匹配。“长尾效应”认为,所有非流行的市场累加起来就会形成一个比主流市场还大的市场。银行“刻意遗忘”的这部分人群正好能带来巨大的市场利益。余额宝的推出很大程度上抢占了这一部分的客户人群,将目标瞄准了银行垄断的活期存款。近期,广发银行和易方达基金公司联手推出了“智能金账户”和“快溢通”业务。“智能金账户”和“快溢通”利用了广发银行客户的储蓄卡现金收入与信用卡还款的“时间差”,客户可以一边“花银行的钱”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贷款;一边在还款期到来之前“用自己的钱”(储蓄卡活期资金)投资易方达货币基金,获得理财收益,实现“一钱两用”的效果。智能金账户的利率基本都比活期利率高。从广发银行的应对措施,我们可以感受到商业银行正在转变观点,开始重视“长尾效应”,打破垄断思路,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在余额宝面世之后,各大商业银行一系列积极的应对措施表明,银行已经感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压力。在未来,商业银行要与一些稳定优秀的基金公司合作,为这一部分客户提供更安全、便利和高收益的短期理财产品,加强客户服务个性化,发挥自身的系统和业务优势,开展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法开展的独特业务,才是未来出路。2.充分利用互联网潜力,扩大服务优势管理经验丰富、系统资源强大、有强大的国家后盾作为安全保障以及无可撼动的国家信用都是商业银行的优势。如何更进一步发挥这些优势,是未来银行管理层需要思考的问题。2012年和2013年两年网民人数年增长速度都在42%以上。网络化为未来发展的大方向,而金融业务易于数字化,因此金融业务和互联网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服务有天然优势。银行正在积极拓展自己的网络服务平台,纷纷加大了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推广力度。通过网上平台,客户可以减少到银行办理业务所耗费的时间和次数,银行也可以减少柜面业务办理压力,是一个双赢的局面。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还可以实现销售模式转变和创新。3.控股第三方支付公司,整合资源优势借鉴外国的经验,商业银行可以在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直接参股或控股第三方支付公司,使其成为旗下的子公司,为其提供庞大的数据资料弥补商业银行在发掘市场需求的渠道上的不足,整合双方的优势。

第5篇: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范文

一、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及监管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现状

2011年,中国支付行业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到21610亿元,增速达99%。截至2011年底,占据第三方支付行业半壁江山的支付宝注册用户已突破65亿,日交易额超过45亿元。从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占市场份额来看,2011年,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网上支付占据第三方支付交易份额的78%。

从交易规模看,从2008年开始,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几乎每年增加一倍,预计到2014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将达到99429亿元。

从2011年5月开始,央行陆续为第三方支付企业颁发“准生证”。截至2012年9月,央行发放了五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共有19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获牌,国内支付业态格局基本划定。支付牌照发放意味着第三方支付企业正式纳入人民银行监管范围。日前,中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宝启动了物流POS战略,宣布投入5亿元推动中国电商COD(货到付款)体系的发展。这是支付宝继获得牌照以来的首次大规模线下业务推进计划。另一大第三方支付企业快钱也逐步拓展线下业务及供应链融资,试图参与本地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管理。预计今后,支付公司重点发展方向一方面是拓展新的支付领域,做银行之前做的事情,如基金、保险、企业贷款等;另一方面则布局移动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企业面向用户和面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交相渗透格局已经逐步显现。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现状

伴随着支付行业的迅猛发展,人民银行颁发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而《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多项监管法规仍待颁布。在监管方面,《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没有对支付机构检查的频率、每次检查的必要项目进行具体规定,也没有对支付机构如何审查收、付款人主体资格以及消费者关心的支付异议的解决机制、补救措施等进行具体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部分支付企业在取得支付牌照后,不严格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投诉和支付异议不及时处理,对消费者在支付出现问题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对第三方支付的客户造成一定的损失或者扩大损失。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必须存放在银行,银行为其提供金融服务,基于风险考量,银监会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审批才能从事。而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没有被纳入金融机构体系中,因此从法律层面并没有直接授权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而只能通过对银行的网上业务进行规范来确保交易安全。除此之外,对虚假支付网站、网络支付证据认定、电子认证等问题,信息产业部门均有一定权责。因此,人民银行、银监会、信息产业部等都可以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某一部分业务进行监管,目前国内尚未明确哪一方机构负责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的全面监管,可以说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运行管理、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权责关系等都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二、第三方支付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金融机构相比,其所提供的支付服务通过互联网进行,而非人民银行或者商业银行的内部专用清算网络,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非金融机构性质也使其客户在使用服务时面临更多的风险。从宏观和微观方面看,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一)系统安全风险

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忽视支付业务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缺乏必要的应急处理设施和方案,应对和处理危机的能力较差,业务连续性缺乏保障。同时,由于服务端系统漏洞、木马、钓鱼网站和账户、密码被盗等引发用户端信息失窃、交易欺诈以及客户端被劫持、用户资金被恶意划走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导致支付业务的差错率较高,影响了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而且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人员勾结作案等安全隐患。

(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

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变相侵占国有资产、收受回扣、诈骗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并且利用目前工商、税务的漏洞,企业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逃避税收,形成税收黑洞。

(三)信用担保风险

第三方支付的最初业务定位是针对网上交易而推出的安全付款服务,其运作机制是第三方支付作为信用担保,在买家确认收到商品前,由第三方支付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留货款的一种增值服务。第三方支付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信用担保,而这种信用的可靠性取决于支付企业自身,并未受到任何监管和制约。在处理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整个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所起的作用包括:托管货款、代收代付、存取货币、清算结算、信用担保,而这一切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职能非常相似,但目前第三方支付的性质界定与监管标准尚未具体明确,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将引起各方争议和难以调处。

(四)货币创造的顺周期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部分货币创造功能的顺周期特征。第三方支付在电子商务过程中承担资金流转和债权债务清算等职能,将在事实上保留相当的沉淀资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产生货币创造效应。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果利用这些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或投资可以看作是贷款和自营业务。这样,第三方支付机构就具有了银行业最基础的存贷款业务。如果对客户备付金挪用监管不善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就具有了部分货币创造的功能,但这种货币创造机制游离于现有的监管体系之外,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此外,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以及虚拟货币替代现金流转的发展趋势,大大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具有扩张基础货币的能力,同时还具有类似于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金融市场的运行及传导机制,使货币乘数和货币流通速度上升,增加了金融业的整体杠杆率和风险。随着第三方支付的蓬勃发展,势必会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造成更大的影响。

(五)资金管理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涉及支付结算金融经营业务作为支付中介或者信用担保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网络技术与金融业务交接的产物。通常而言,如果不是仅仅提供技术平台,支付中介服务实质上类似于结算业务,而结算业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商业银行法》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才有权利吸纳用户的钱,其他企业和机构不得从事类似的活动。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设有虚拟账户,产生了资金吸存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大量资金沉淀,涉及开立结算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变相突破特许经营限制。在支付过程中,资金在虚拟账户上会出现一段时间的滞留,容易形成沉淀资金,形成资金吸存的隐患。

(六)市场退出风险

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无序竞争后,不可避免地开始进行洗牌、兼并、重组、并购、转型等。如果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面临可能的暂停或者关闭时,作为用户的资金如何得到保全并退偿,将是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此外,当第三方支付公司终止服务时,支付平台的账号、账号中的资料和档案如何受到保护,也没有明确的监管要求。对于保留客户个人支付资料(卡号、姓名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存在着网上消费者个人资料泄露的风险,一旦用户的个人资料被泄漏,将造成很大的金融损失。此外,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与其自有资金仍没有完全分户管理,有的支付机构仍然存在挪用客户备付金购买理财产品甚至股票等高风险产品,有的将客户备付金用于商户结算保证金等非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的用途。

三、国外第三方支付监管的三种主要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制,第三方支付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只需货币转账业务的营业许可证,并要求其定期向州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美国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上采取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客户资金的人,应将客户账户和公司账户分开,无权将客户资金进行贷款,移作公司经营之用,或在公司破产时用于清偿债务。再次,依据美国《爱国者法案》,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

(二)欧盟模式

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的介质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实际上,欧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的。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三个垂直指引。

(三)亚洲模式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亚洲的出现较欧美略晚,仍处于发展初期。新加坡在这方面是亚洲的“领头羊”,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香港则在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给予电子交易中的电子纪录和数字签名与纸质对应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增补了有关电子货币发行的法律。另外,香港金融管理局还采取了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台湾对网上支付中使用电子支票的监管给予了较多重视,颁布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从事电子支票交换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申请电子支票的标准合同》等等。

四、建立对第三方支付的积极监管模式

在比较美国、欧盟和亚洲的监管模式之后,发现无论国外金融系统监管的体系构建如何,他们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上都选择中央银行或专门的金融管理当局作监管主体。除此之外美国与欧盟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服务技术安全、电子货币发行等方面都有大量限定性规定。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和功能来看,支付结算和清算功能仍然属于其经营范围的一个重要业务。从前面的数据也可以看出来,如果没有支付宝的存在,仅仅是传统的银行转账、电汇、邮购等交易方式不仅不够安全快捷,而且无法解决交易信用担保问题,淘宝网几乎没有办法进行如今大规模的交易。所以,在体系构建的时候应该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银监会及信息产业部等为辅的监督管理体系。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一方面包括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的监管,比如适当提高门槛,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另一方面则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即第三方支付行为进行监管,主要为采取信息化手段监控交易资金的流动。

(一)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建立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的第三方监管体系

首先要确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目前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界定从事网络支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根本特征在于吸纳了公众资金,涉及到公众资金的管理与安全问题,目前支付宝、财富通等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存放了大量公众资金,既有企业的,也有个人的,这些资金类似于证券公司管理的证券交易保证金,需要加以监管以确保公众资金的安全。用户在第三方支付中享受的服务包括货款的托管、代收代付、存取货币和清算结算业务,第三方支付与历史上的货币兑换商业务非常相似:“为商人保管货币、收付现金、办理结算和汇款,但不支付利息”。所以可以认为,第三方支付属于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在业务上虽然没有涉及贷款业务,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单纯从事传递收单信息的银联有本质区别,有必要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非银行金融机构范畴。

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非银行金融机构范畴意味着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中心的监管体系有了更坚实的法律依据,同时有利于规范支付行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的暂时停留,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但作为预付款项的暂时保管人,第三方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仅行使暂时代管权。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防范支付风险,应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要监管者,建立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等部门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实行准入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施积极监管

人民银行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详细条件,规定了申请人在不同范围从事支付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同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这样就为进入第三方支付行业设置了一定的门槛。

在严格准入制度的同时,要保障公众资金的安全必须实施积极的监管模式,即将第三方支付机构视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其支付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要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向第三方支付机构风险预警信息。要定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交易纠纷和诉讼案件报告等开展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窗口指导。现场监管应侧重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风险、业务经营风险、沉淀资金风险等方面,避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同时,通过现场监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开展评价,提示其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控制。

(三)积极应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宏观货币创造顺周期风险

将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影响纳入到货币政策制定和研究过程中。通过关注沉淀资金,改善货币统计监测,充分考虑第三方支付对实体经济和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鉴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宏观经济风险,以及潜在的金融创新要求与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加强对其宏观审慎监管是未来防范第三方支付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方向,有必要将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纳入到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中。

第6篇: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哈尔滨银行 额信贷 技术输出

黑龙江省由于其独特的地理特点和历史原因,发展情况一直不尽人意。但近些年来,黑龙江省的经济则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这其中除了城市建设的大力发展外更离不开金融机构对农村的金融支持。一直以来黑龙江省依靠国家或其他经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但哈尔滨银行的出现,让黑龙江省首次实现了小额信贷业务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技术输出。

一、哈尔滨银行小额信贷业务技术输出现状

哈尔滨银行连续四次被中国银监会评为“全国小企业金融服务先进单位”,荣获“中国最佳中小企业银行服务”国际大奖。哈尔滨银行已然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小额信贷银行”,在小额信贷领域形成了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其自主研发小额信贷管理系统与技术,实现了国内首家小额信贷技术输出,确立了小额信贷的标杆地位,是名符其实的小额信贷领军者。至2013年6月30日,哈行小额信贷余额648.92亿元,比上年增长64.44亿元,约为648.92亿元,占全行信贷总额64.6%。已累计为6.5万户小企业发放贷款400多亿元,带动45万人就业,为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87亿元,小额信贷不良率仅为0.58%。与此同时,加强与美国行动国际、法国沛丰、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等国际先进小额信贷组织业务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小额信贷开发项目,与国际金融公司(IFC)等机构开展战略合作,在国际上形成了一定影响力。但是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哈行在小额信贷技术输出上取得的成就。

哈尔滨银行是国内首家对同行业进行小额信贷业务技术输出的银行,其小额信贷业务发展迅速,受到了国内外金融市场的高度关注,影响力和影响范围不断扩大,每年来到哈行考察的银行不下十余家。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才在国内较大范围推行小额信贷业务,多以国内扶贫基金形式为主,能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凤毛麟角。哈尔滨银行能做好小额信贷并能达到技术输出水平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来说更是日益迫切的。通过技术输出,哈尔滨银行不仅可以帮助更多中小金融机构,同时还能够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创业难融资难的问题,真真正正达到了“普惠金融,和谐共富”发展理念。终于2010年10月底,哈尔滨银行在国内全面开展了小额信贷技术输出。

目前哈尔滨银行已经为25家银行做了全面的技术输出,其中包括市场的调研,产品的设计,小额信贷流程的安排、审计审批模式,培训小额信贷队伍,直到帮助金融机构把信贷贷款放下去。哈尔滨银行已与四川省10多家农信社签订了小贷技术输出项目,其中包括为四川的两家信用社增加小额贷款用户220户,余额为1.7亿,增加存款9000多万。为河南一家商行提供农贷9000多万元,而对开封商行小额信贷业务技术支持的完成更受到业界的肯定,并总结出了哈行作为农贷技术输出所取得成就的“四个第一”。2013年下半年,哈尔滨银行就与山西省运城农商行签订了小微企业信贷技术输出项目。据了解,该技术输出不仅包括哈尔滨银行向合作方传授小贷技术,帮助其打造专业化小贷团队,而且帮助合作方开拓当地小微信贷市场,做大小贷业务规模。同时也标志着哈尔滨银行农贷技术在中原大地真正实现了开花结果。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8月10日哈尔滨银行与加纳、喀麦隆、苏丹三国农业部、农业银行的国家代表在哈尔滨银行阿城支行签署意向合作协议,其合作的指向正是农贷、小微贷款的技术输出。

二、哈尔滨银行小额信贷业务技术输出的优势

1、本土化的技术输出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的技术输出无论从理论研究上还是实际操作上都主要借鉴国外银行的发展模式,其中主要包括孟加拉的格莱珉银行、印尼人民银行,还有一些国家的非盈利性组织。对于中国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发展而言,单单依靠国外的小额信贷业务支持是远远不够的,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人文环境、经济问题。想要用外国的经验解决我国的问题,还存在更大的困难。与此同时,哈尔滨银行的小额信贷技术输出的出现则给我国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对于中国的金融行业而言,其不仅要与历史、文化、法律等大环境相吻合,还要与信贷条件、国家支持等经济环境相吻合。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哈尔滨银行小额信贷业务的技术输出也就更有意义。

2、专业的技术输出团队

在与其他同样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企业进行对比时可以看出,哈尔滨银行在人才配备上有着绝对的优势。目前哈尔滨银行拥有多于600人的专业小额信贷队伍,其中包括30余名专家型小企业贷款人才、20余名小微贷培训师、25名农贷培训师、10余名双语国际交流人才。在2013年与黑龙江外国语学院进行直接合作,即利用外语教学优势为社会提供免费实习培训的机会,同时为哈行提供长久的人才支持。这样的人才配比与投入不仅对本行的业务发展有着强有力地支持,更能对有需要的金融机构进行更专业的技术指导。

3、全面的技术输出服务

随着国家小额信贷政策的支持,越来越多的机融机构都输入到小额信贷领域。但最大的困难就是没有一套全面先进的小额信贷的技术。

哈尔滨银行面向金融机构进行全部业务参与、全部流程跟进的小额信贷业务战略性技术输出。业务种类涵盖了农户、农村、农民小额贷款技术输出;小微企业租金贷款、投资贷款、信用贷款等技术输出、小贷IT系统技术输等。输出内容主要包含十个方面:该地区小额信贷业务的市场调研;针对该地区的小额信贷产品研发与相应的产品组合设计;组建该金融机构自己的小额信贷团队;对小额信贷风险的管理;对小额信贷营销的管理;小额信贷信息的判定与识别;小额信贷业务绩效的考核与管理;小额信贷运作整体模式的设计;针对小额信贷的技术支持;对小额信贷品牌管理与维护。在实践过程中,技术输出主要涉及到产品设计与研发、流程设计与监控、审批模式审计、培养小带团队,直到帮助合作方把信贷资金投放给客户。

4、自助研发小微金融系统

“钱到家”是哈尔滨银行独立研发的小额信贷业务评级模型,并已在小额信贷的业务流程、产品设计、风险监控上完成了一套自己的经营模式。举例来说,在风险管控方面的风险计量子项上,与其他按产同公司业务计量的风险评级相比,哈尔滨银行独立研发了小企业客户的独立记分卡,通过测算计量出相对的风险度给予评级结果并预授信额度。

5、独特的制度建设

哈尔滨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机制方面有自己独特的制度体系,同时在为技术输出的小企业品牌管理及营销经营上推出了很多新的管理制度。共有23项关于小企业信贷的新制度,不仅有力保障了本行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同时也为被输出行做了制度保证。《小企业金融业务转授权暂行规定》、《小企业法人客户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小企业金融业务“铁三角”运营模式管理办法》等是关于独立审批制度的体制保证;《小企业金融业务风险利率水平定价暂行管理办法》是关于风险定价的体制保证;《哈尔滨银行小企业及小企业主个人信贷业绩激励暂行方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绩效考核方案》、《微小企业贷款绩效考核方案》是关于激励约束制度的体制保证;《小企业金融专业化培训实施方案》是关于人员培训的制度保证;《小企业金融业务服务规范》、《小企业金融业务品牌管理暂行规定》是关于企业品牌建设的制度保证;《小企业信贷可投放额度分行间横向调节管理暂行办法》、《渠道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是对营销过程中的制度保证。

三、哈尔滨银行小额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哈尔滨银行小额信贷业务虽然在国际国内都得到了认可,但是就其自身业务发展来说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1、技术输出服务网点区域及数量有限

纵观哈行技术输出的服务网点,大多针对于某省的一家或几家金融机构。就其对四川省技术输出来看,虽有10余个技术输出项目已完成,但仅仅对农信联社和泰安市商业银行等几家金融机构进行了技术输出。至2013年6月末,四川共有小额贷款机构259家,从业人员4608名,实收资本391.72亿元,贷款余额432.73亿元,平均每家机构贷款余额1.67亿元。相对于四川省农贷缺口或急需改革的四川金融机构来说还远远不够。就其对陕西省技术输出来看,截止到2013年3月,山西省拥有500余家小额贷款机构,贷款余额已经达到247.43亿元。然而哈尔滨银行的技术输出则只对于运城商行做出了技术输出。

2、互联网及国外小贷公司对哈行小贷业务的冲击

银联商务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新上线的“天天富”凭借其大量的用户资源、市场信息,仅两个月的时间POS贷已为2400多家小微商户提供了超过6000笔的小额贷款,贷款总金额达到14亿元,并且每周以50%的速度在增长;“天天富”t+0已与6700多家商户签约,交易金额达到1.7亿元,月均增长速度超过80%。

在2014年新年开始之日,日本投资在武汉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普罗米修斯正式宣布成立。面对着中国屡受小微企业钱荒困扰的局势,一些境外财团已经开始行动。日本SMBC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是一家在日本有着50年历史的消费金融公司,普罗米修斯也是其在中国内地设置的第六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包括深圳、沈阳、天津等国内一线城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新加坡淡马锡、法国美兴集团、国际金融公司、香港亚洲联合财务、日本永旺集团等数10家外资企业在中国内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同时,截至去年年底,已有超过100家包括境外央行、财富基金、国际金融机构、境外参加行、港澳清算行、RQFII和境外保险机构等境外机构获得准入权。

综上所述,互联网拥有大量的数据资源、有着便捷的信息传导条件;国外小额信贷公司有着悠久的历史、宝贵的技术经验。这些无疑给哈行小额信贷业务及其技术的输出带来了相当大的考验。

3、国家政策措施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不够

哈尔滨银行作为中小企业来说,无论是从其经营方面还是从其技术输出方面都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

从立法上来说,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一部专项立法;美国出台了《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法》等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英国出台了十余项有关中小企业的法案,内容主要包括鼓励研究中小企业发展、保护中小企业发明专利、公平竞争等维护中小企业发展的办法;日本早于1953年就出台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并在此基础之上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不仅在法律法规的数量上,而且在其涵盖的内容上都与国外有着较大的差距。

从专业机构的设立来看,我国还未能形成专职管理机构,虽然2009年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但由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事项分属于多个部门如财税部、项目审批部、金融服务等,而且部门之间有效协调机制仍待完善,同时加之政府层面推进合力略显不足,与国外形成了很大的差距。在美国设立了隶属联邦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局是美国中小企业的最高政府管理机构,局长由总统直接任命,并向总统负责和汇报工作。该管理局以帮助中小企业融资为主,向政府提出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信息和技术支持。这样无疑大大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这种综合性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存在能及时地解决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也使得部门间的责任分配更加清楚。

四、哈尔滨银行小额信贷业务技术输出的启示

1、加大对技术输出的创新研究

小额信贷业务的技术输出无疑是哈尔滨银行作为中小城镇银行快速发展的最大推动力。作为小微企业,在谋取自身发展的同时更要加大对技术输出的研究,不能仅停留在技术支持层面,在接触到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之后,哈行更容易彻底了解我国当前信贷业务发展的状况和大多数小微企业在运用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处理小额贷款上也就更容易形成自己的体系,这种良性循环才能不断的促进其在小额信贷技术上的发展。经济大环境在改变,金融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不能仅仅停留在现有的技术支持层面,还要不断地学习,努力实现区域性的技术支持。

2、自身优势运用

相对于国外金融机构对于哈行小额信贷业务的冲击,哈行有着自身的优势。一方面,外国优秀企业的介入对我国的金融业来说有着很好的指导与引领作用。另一方面,在东北的十余家银行中哈行是首家具有外汇经营权的银行,也是首批人民币对卢布的做市商。2014年1月中俄双边贸易额达到85.3亿美元,较2013年1月增长了10.8%。商务部在2013年上半年就曾表示,预计2015年中俄双边贸易额将达到1000亿美元。这对哈尔滨银行来说是很大的机遇。在学习国外小贷公司经营经验的同时,利用独特的地理位置、经济环境使得其能承受一定的竞争压力。只有在完善自身企业自身价值不断提升的过程中我们才能对其他企业进行技术支持,也才能使我们的技术支持更有说服力。

3、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多元管理体系

中国目前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仅有《中小企业促进法》一部,需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为中小企业公平竞争、发展指导等一系列法律体系,不同省市、地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不同、人文历史不同,相应的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使之具备更强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这其中就离不开哈行的参与,哈行自身也有一套相对独特的机制体系,可以给国家宏观大环境提供意见参考。同时,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哈行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尽快建立征信平台,完善对如哈尔滨银行在内的一系列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国家帮助合理设置贷款审批权限、帮助调整审批环节,并完善哈行在内的大中型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以国家为基础对信用担保、资金担保等进行业务创新,为各个成长阶段的小微企业提供理财、融资、咨询、财务管理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在技术输出上给予技术指导与帮助,推进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努力推进普惠制金融的完成。

(注:黑龙江省哲学社科项目《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支农研究》,项目编号:12D058。)

【参考文献】

[1] 孟杨:哈尔滨银行:“我们为什么要输出小额信贷技术”[N] .金融时报,2013-01-21.

第7篇: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渠道;上市退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2-0053-0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是指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等。与传统产业资本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是一项金融创新,其并不谋求对企业的长期控制,主要经营战略是最终将所持股份出售,或企业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减持实现资本退出。

一、我国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现状

早在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泡沫时期,大量境外创投基金就开始投资我国互联网公司。我国三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网易背后都有境外创投基金的影子。新世纪以来,以收购基金为主的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市场,其中在金融领域比较重大的案例包括:2004年10月美国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的17.89%股权;2005年12月美国凯雷集团斥资4.1亿美元收购太平洋保险集团24.9%的股权:2006年2月新加坡淡马锡旗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动用15亿美元持有中国银行5%的股权。在非金融领域,比较重要的主要有高盛并购双汇、华平控股哈药、大摩投资蒙牛、黑石收购蓝星等。

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较晚,且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规范和引导,因此在国内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绝大部分是国外私募股权基金,无论从融资规模还是从投资金额来看,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占据了我国市场的绝对份额。相对而言。中资和中外合资私募股权基金数量少、规模小。以2007年中国创投市场新募集基金为例,中资基金数量25个,基金规模11.1亿美元;外资基金数量29个,基金规模为68.9亿美元。从投资金额看,2006-2007年外资创投占比接近90%。

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的渠道

目前,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市场主要以外商直接投资形式为主,在具体投向上,主要集中于房地产行业和高科技成长类企业,即通过选择有潜力的境内企业进行参股或者收购部分原股东股权,派遣董事、优化管理、对企业进行重组和再包装,直至上市退出。对于房地产等特殊行业,则通常采取和国内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在项目完成后撤销企业并分得盈利,或从国内开发商直接购买商业楼盘,再通过租售等方式实现资本回收。

具体来说,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的渠道有:一是外国投资者先在境外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境外投资者法人身份并购境内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再通过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一般按内资企业进行管理。在投资方式上,主要包括增资参股、收购现有股东股权和收购资产等。另外,理论上外国投资者可在境内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再通过该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但由于商务部门对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审核严格,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很难通过这个渠道进入。

实际上,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国市场多数是“三头在外”。首先是资金来源于境外,国内资本市场对外资融资基本未开放,因此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在国际市场融资;其次是投资机构是非居民,由于国内没有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法在国内以基金名义注册法人实体,其经营实体通常注册在境外,再以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我国市场;最后是资本退出在境外,由于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购国有股份敏感性较强,涉及层面多,因此目前其在国内收购的企业多数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向来比较困难,加之境内再融资程序复杂、困难,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选择“红筹境外上市”的方式实现资本退出。

三、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模式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资本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提升企业价值将所持股份溢价出售,另一种是推动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市,然后通过二级市场逐渐减持退出。通常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偏向于后者,在中国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主要通过上市退出。此外,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先向内资企业增资或收购股权,从而实现内资企业外资化。原内资企业获得资金后,在约定时间内再通过股权回购方式收购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的股权,实现融资的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借助投资名义获得类似固定回报。

2006年前,以红筹方式到境外上市渠道畅通,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绝大多数通过将所投企业运作到境外上市实现资本退出。所谓红筹上市是指境内个人先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百慕大、毛里求斯等离岸中心设立初始注册资本金为1万美元左右的空壳公司。再将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注入壳公司,然后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最终以壳公司名义在香港特区、新加坡等股票市场上市。但是,由于红筹上市对我国而言会产生优质企业资源流失、税收损失等负面影响,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境外投资者参股或收购中方股权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规定由商务部牵头进行审批,对以红筹形式境外上市需由商务部和证监会双重批准,并设定了一年的上市期限,使得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红筹模式境外上市退出的难度加大。

我国在产业政策方面对外资市场准入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发改委和商务部等部门联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资企业项目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其中包括新闻网站、互联网等均被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实践中,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达到规避产业政策限制并能顺利退出的目的,通常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采取更为复杂的交易和法律结构,以利润转移、技术转移、委托持股、协议控制以及境外期权等方式,间接控制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股权或现金流,成为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实际控制人,进而通过红筹境外上市的方式顺利实现资本退出。

四、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境内的监管框架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专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法规,但有关外资政策法规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业务,主要包括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设立和设立后股权投资的监管。

(一)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设立的监管

在风险投资领域。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经商务部和科技部批准,境外投资者可在中国境内成立外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向未上市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一般情况下,外方股东人数众多(按规定可在2-50人),外资创投企业也被称为外资私募创业投资基金。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领域。从性质上看,有些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实则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类企业设立由《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其《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进行规范。

有些境外资本在境内通过巧立名目设立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大都为服务类外资企业,类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该类企业设立主要受《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公司法》等监管。

(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内股权投资的监管

设立境内法人机构(商业存在)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再投资的监管。对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行为,现行管理规定其所投资或并购企业一般视同内资企业进行管理。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时外资比例超过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事实上,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在境内设立一般服务类外资企业,然后超投资和经营范围进行股权投资性质的再投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再投资管理比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现行管理规定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并购的境内子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的,外资创投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属于限制类的,应经其批准。

以境外投资者身份(在境内无商业存在)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监管。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境外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法规包括《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实践中,对于符合审查条件的,需要反垄断审查以及商务部主导的并购审查;如果并购上市公司的,需要由证监会审批;如果并购国有企业,需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报批手续。此外,如果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中含有境内居民的,需在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后,方可进行并购境内企业的返程投资。

(三)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汇管理

如果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是非境内居民,其投资于境内企业的相关外汇管理比照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办理。该类基金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后,可持相关文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申请设立资本金账户。经核准后,可将外汇汇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支付结汇制要求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其所得利润、红利可在境内再投资或购汇汇出,清算、减资、转股外国投资者所得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可汇出境外。

如果境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是境内居民,该境内居民需按规定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开设、资本金结汇、利润汇出等外汇管理与实际出资是非境内居民的外商投资企业类似。对于收购现有股东股权、资产以及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参股境内企业的外汇资金,需开立专门外汇账户方可结汇。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境内企业,由境内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按支付结汇制办理结汇。

五、当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目前,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三个层面对我国的产业和外汇管理政策产生一定的冲击:

一是突破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一般外商投资企业之名,行境内私募基金股权或创业投资之实,规避审批,绕开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的准入限制:通过协议控制等方式收购战略性行业中的龙头企业。

二是规避现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管理,主要包括:利用境内股权并购方式进行再投资,加速资本金结汇;以股权投资为名,行外债融资之实,在获取较高贷款回报率的同时,通过采用股权回购方式(假股权真债权)的方法来协助境内企业规避现行外债管理。

三是可能成为异常资金流动的渠道,主要包括:利用关联交易中的股权转让等手段,通过控制转股价格,打通外汇资金流出入通道,增加相关部门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难度等。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新形式,既不能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妖魔化并严格限制,也不能自由放任,需要做好监管和引导。

一是要加快立法,做好监管工作。可在现有外商直接投资框架下,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境内投资行为进行监管,有关部门需抓紧制定专门法规予以规范。同时,严格按照产业政策管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其投资我国急需发展的行业,如环保、农业、高科技等,控制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相投资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

第8篇: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范文

1994年初,中国加大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实施了“银行结售汇制、汇率并轨、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并于1996年11月取得阶段性改革成果——顺利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基本吻合,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高度评价。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又进行了新的改革,制订和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举措,为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1.确立了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新方针

1996年11月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中国外汇管理原则及其内容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可兑换前的侧重于外汇收支范围的严格审批转为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审核,外汇管理的方式由事前管理、直接审批改为事后监督、间接管理的模式。这就是说,凡是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只要单证齐全、真实可靠,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外支付货款及运、保、佣费用。按照国际常规和改革顺序,一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应继续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不过,中国并没有急于求成。鉴于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来拉美等发展中国家脱离实际,过快开放资本项目造成外汇流失、频繁发生金融危机的事实,中国审时度势,适时提出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新方针,并在1997年1月14日新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管理。”在市场机制不健全、外汇资源相对稀缺的条件下,中国作出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决定,无疑是正确的和及时的。随即而来的亚洲金融危机证实了这一点。

2.构建宽松的外汇环境

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为中、外资企业及个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汇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本着这一原则,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努力抓了这样几项改革:一是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进行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保值手段;同年10月15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二是增加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公开性。1999年5月28日,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开通了国际互联网网站,内容包括全部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业务操作指南等。三是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探索,开办了“红色通道”、“首问负责制”、“免费咨询电话”等新的服务项目,为中、外资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四是在个人因私用汇方面,也在真实性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向便捷宽松的方向发展。1994年个人出境旅游只能换购60美元,1996年提高到1000美元,1997年再次提高到2000美元。五是于2001年初允许中国境内居民从事B股投资,为国内持有外汇的居民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3.完善外汇市场建设

1994年4月4日,设在上海的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运行,从此中国外汇市场由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外汇调剂市场发展到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新阶段。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卫星和地面通讯网络为媒体,通过计算机网络形成覆盖全国37个分中心的外汇交易联网系统。各交易中心主体是银行,各银行的交易员每天通过网络进行结售汇头寸交易,为银行提供交易、清算服务,保证结售汇制度下外汇资金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为了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建设,1996年12月2日,中国颁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就银行间外汇市场组织机构、会员管理和交易行为等作出规定。1997年2月12日,中国又决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1998年12月1日,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宣布取消外汇调剂业务,并相应关闭各地外汇调剂中心,全部境内机构的外汇买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均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中,使银行间外汇市场更加统一规范,进一步发挥对外汇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4.积极推进金融业的对外开放

1981年,中国批准设立了第一家外资银行——南洋商业银行蛇口分行。1985年,中国允许在厦门、珠海、深圳、汕头和海南5个经济特区设立外资银行。1990年,为配合浦东开发,中国批准上海对外资银行开放,1992年,中国批准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广州等7个城市对外资银行开放。但总的来看,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较为缓慢。从1996年起,中国加快了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速度,1996年12月2日,中国允许设在上海浦东、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并同时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1月,中国首次批准上海的9家外资银行迁址浦东并经营人民币业务。1998年8月12日,中国又宣布允许深圳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1999年6月,中国批准25家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其中上海19家,深圳6家。1999年7月17日,中国批准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从地域范围上,上海扩大到江苏、浙江,深圳扩大到广东、广西和湖南;增加了外资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放宽人民币同业拆借限制和人民币业务规模;允许同一家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分行之间自由调拨人民币头寸。由于中国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软环境建?瑁佣繁A艘庾式鹑诨构ぷ鞯乃忱埂?/P>

5.建立健全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

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能够全面反映一国与世界经济交往状况及外汇供求状况,在世界范围内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发展是否正常、外汇储备与外债规模是否适度以及汇率水平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具有预警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1980年,中国开始试编国际收支平衡表;1982年起正式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质量,从1996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行国际收支申报制度。1997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开始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原则进行编制公布。2001年开始按半年期试编国际收支平衡表。至此,中国基本建立和健全了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有力地促进了国家宏观监测系统的加强和完善。

6.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1996年底,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中国外汇管理当局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建国以来的外汇管理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600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47件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1997年1月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使外汇管理法规更加系统、规范,符合实际需要。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又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制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为净化外汇环境、打击不法行为、鼓励出口等作了法律上的铺垫。这些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完善资本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1997年7月发生了亚洲金融危机,为了加强资本项目管理,保持中国经济金融稳定,中国外汇管理当局颁布的重要政策法规有《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离岸银行业务管理规定》、《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等,旨在区分经常项目收支,限制游资的流入,加强对借用外债的宏观调控和及时准确掌握中国外汇外债的统计监测数据。二类是打击非法外汇资金流动、保证合法外汇资金需求的法规。1998年受各种利益驱动,骗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势头愈演愈烈,扰乱了国内金融秩序。在此种情况下,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会同有关部委联合制订颁布了《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狠狠地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稳定了中国外汇秩序。三类是鼓励出口和利用外资的法规。1998年5月到1999年6月,中国外贸出口增速处于低迷状态,对外筹资能力也受到影响,为改变这种不利局面,从1999年初到2000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独立或会同有关部委,制订出台了《出口收汇考核办法》、《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外汇通知》、《关于改善外汇担保项目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出口收汇核销试行办法奖惩条例》等法规,支持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保证中国国际收支稳定和健康。

二、改革的主要成效

1.抵挡住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

1997年7月,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从泰国开始,金融危机很快席卷马亚西亚、印尼、菲律宾、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沉重打击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金融陷入了一片混乱之中。考察这次亚洲金融危机的成因,不难发现这与泰国等国家和地区过早开放资本项目不无关系。泰国等国家和地区为加快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放弃对资本项目的管理,造成国际短期投机性资本长驱直入,以证券资本、投资于房地产等形式,流进流出,投机造势,套汇套利。当国际形势出现动荡时,这种短期投机性资本便大量抽逃,与这些国家和地区不景气的出口形势、大量银行呆、坏帐及居高不下的外债等不利因素,共同作祟,终使这些国家和地区多年的经济发展成果毁于一旦。反观中国,在这场突如其来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却牢牢地站稳了脚跟,取得了先手。这固然与中国良好的经济金融形势有关,但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国未雨绸缪,确立了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外汇工作方针,将国际短期投机性资本挡在国门之外,使其无隙可趁。同时,中国工农业发展势头良好、进出口形势基本稳定、外汇储备充足、外债适中并结构合理,使人民币汇率一直保持稳定。国际社会对于中国成功化解危机冲击,并在危机期间坚持人民?也槐嶂担俳鼙吖揖玫母此眨毡楦枇顺浞挚隙ā9驶醣一鹱橹谝环葑芙嵝员ǜ嬷兄赋觯骸罢且蛭泄谖;胁扇〉母涸鹑蔚暮旯劬谜撸又涫档耐饣愦⒈浮⒔洗蟮墓适罩巢睢⒍宰时菊驶ё杂苫扇〗魃鞯奶群图绦平母锏拇胧攀怪泄冉纤忱囟晒吮敬窝侵藿鹑谖;!?/P>

2.提高了企业出口创汇和外商投资与个人对外交流、投资B股的积极性

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不断采取措施,为中、外资企业和个人营造宽松的外汇环境,对扩大中、外资企业出口和个人对外交流及投资B股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中、外资企业出口方面看,由于采取了规避汇率风险的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保留一定数额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增加外汇管理透明度及提高服务水平等措施,大大地提高了中、外资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使近几年中国出口创汇形势基本良好,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据统计,1997年至2000年,中国外贸出口额分别为:1827.0亿美元、1838.0亿美元、1949.0亿美元和2492.12亿美元,其中每年约有35%—45%的出口额为外商投资企业贡献。从外商投资方面看,近几年形势基本稳定。外商并没有因亚洲金融危机而影响对华投资的积极性和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1997年至2000年,中国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金额分别为452.57亿美元、454.63亿美元、403.19亿美元和427.98亿美元。从个人对外交流方面看,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不断扩大个人购买外汇数额,使得近几年中国居民出境旅游、留学、探亲成倍增长。从个人投资B股方面看,尽管中国向境内居民开放B股交易时间较短(2001年初开放),但从目前形势看,从事B股交易者十分踊跃。据证券部门?泄刈腋軧股流通市值(约60亿美元—80亿美元)估计,当前个人投入B股交易的外汇资金约达100亿美元左右。现在中国居民的外汇存款已达770亿美元,B股交易前景十分广阔。

3.保证了人民币汇率的统一和国家宏观调控

近几年中国外汇市场改革的成效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统一了人民币市场汇率。1998年底取消各地外汇调剂中心,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到银行结售汇体系中后,彻底统一了人民币汇率,人民币汇率主要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汇价的统一不仅有利于中、外企业的经营和进一步利用外资,同时也使中国在汇率方面比较符合国际规范。二是有效保证了外汇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统一的中国外汇市场,外汇资金可以在不同地区和银行之间合理流动,可以及时解决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中出现的外汇头寸的不平衡。据统计,在1998年12月取消外汇调剂中心后的1999、2000年,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共成交600多亿美元,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三是有利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外汇市场的彻底统一,使外汇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宏观调控机制。中央银行可以在外汇市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平抑汇价,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为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4.有力地配合了中国“入世”谈判

在中国长期的“入世”谈判中,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是一项重要内容。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一国若想参加该组织,除了在工业、农业、进出口税收等方面向组织内的成员国敞开大门和作出减让外,而且在金融、保险、运输、通讯等服务业方面也要向该组织的成员国开放。近几年,中国人民银行包括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为了配合“人世”谈判,积极采取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进金融开放,不断放宽外资银行设置的标准、地域及业务范围,有力地配合了中国“入世”谈判,使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金融开放的进程基本满意。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0年,中国新批外资银行机构达70余家,相当于前15年引进外资银行机构总量(132家)的1/2。

5.为监测、预警中国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于1996年起建立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摒弃了依赖各行业主管部门收集信息的做法,引入了新的数据采集方法,即采用了交易主体申报制,将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逐步申报与定期申报有机结合起来,克服了行业统计的弊端,从而保证了中国国际收支数据的质量。特别是1997年在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基础上,增加了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机构对外资产及损益、汇兑等四项申报内容后,使得中国国际收支申报体系变得更加完善,基本包括了中国境内所发生的一切外汇收支。进一步讲,从国际收支申报体系的产品框架看,它不仅能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而且为日后编制国际投资头寸表创造了条件;它不仅能编制按部门、行业、企业属性、交易国别、币种等分类进行划分的补充表格,而且能为现有的结售汇统计、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外债统计等提供重要的核对及必要的信息。中国国际收支申报体系的完善,其监测、预警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日渐显现。如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一方面密切注视国际金融市场的走势和爆发危机国家、地区等情况,一方面通过国际收支申报体系认真分析和研究中国经常帐户收支、资本和金融帐户收支、外债情况、外汇储备变化等情况,准确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中国政府报告,供政府决策参考,为政府制定预防和化解亚洲金融危机的措施服务。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当局网站提供的1997年和1998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可见,在亚洲金融危机最严重的这二年中,中国进出口形势基本稳定,分别获得了416。88亿美元和466.13亿美元的货物贸易顺差,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分别为452.57亿美元和454.63亿美元,外债余额分别为1309.6亿美元和1460.4亿美元,没有超过国际警戒线(20%),外汇储备余额分别为1399亿美元和1450亿美元。可以说,中国政府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之所以处乱不惊,应对措施得当,与新建立的较为完善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提供的准确、真实的信息数据密切相关。它为监测、预警中国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6.保证了外汇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近几年,中国出台的关于加强资本项目管理、打击逃汇、骗汇、非法买卖外汇及鼓励出口、利用外资的一系列外汇管理法规,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同时也为外汇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保证了外汇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以1998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会同其他部委制定出台的《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为例,就起到了打击非法外汇资金流动、保证中国经济金融稳定的巨大作用。1997年下半年开始,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外形势变化导致市场预期转变,资本流出的动机增强,黑市上美元兑人民币汇价一升再升。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出于走私、骗税等目的,想方设法骗购外汇,非法截留、转移和买卖外汇,使中国外汇收支形势变得趋紧。1998年1—7月,中国外贸顺差276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投资240亿美元,但同期国家外汇储备仅增加7亿美元,“外贸顺差外汇不顺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整体经济的安全运行。而用于支付走私款的骗购外汇增加,又进一步加剧了非法走私活动的蔓延,干扰了国内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不良形势下,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一方面会同有关部委制订出台了打击骗汇、逃汇、套?愫头欠蚵敉饣愕姆ü妫环矫嬉婪ɑ嵬泄夭课越诟痘阋滴窠辛俗ㄏ罴觳椋远嘀质址ǖ钠阈形辛俗凡椋诩涔膊槌黾俦ü氐?3800多份,涉及骗汇金额高达110亿美元。实践证明,通过上述法规和措施,有效地打击了非法骗汇、逃汇、套汇及非法买卖外汇的势头,维护了中国外汇收支的稳定。1998年下半年中国外汇储备开始恢复正常增长,1999年全年增加了97亿美元,到2000年底,中国外汇储备达到1655.74亿美元,从基本面上保证了市场对人民币的信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三、今后改革取向

1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2001年11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世贸组织),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虽然汇兑制度不直接在WTO协议之内,但加入WTO事实上会产生部分资本项目的开放,也会强化人民币自由兑换的内在需求。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成熟的时候,一国货币不可自由兑换是难以适应的。因此,中国今后的外汇管理方针应该是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借鉴工业化国家和多数新兴市场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国开放资本项目应采取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策略,大致应当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1)在长期资本流动方面,可先放松直接投资的汇兑限制(包括外商来华投资和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然后逐步放松对证券投资和银行贷款的汇兑限制。其中股票交易的限制可以先行放宽,而带有衍生产品性质的交易应当最后解除限制。(2)在短期资本流动方面,对贸易融资可以较早地解除限制,对于短期资本交易应最后解除限制。(3)针对不同的交易主体(如自然人、企业和金融机构),考虑到自然人和企业的资本交易流量相对有限,可以先放松对他们的汇兑限制,最后解除对银行、投资基金用于贷款和投资的汇兑限制。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中国融人世界经济的最重要标志,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其他配套改革必须加紧进行,如加快人民币汇率机制建设,形成合理汇率;积极推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发挥利率调节资本流动的作用;增强中央银行监管和调控能力,维护中国金融稳定和抑制资本流动风险;加快中国工农业改革,保持良好的国民经济运行氛围等等。

2.推行比例结汇形式的意愿结汇制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银行结汇制,即绝大部分国内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人必须按官方汇价全部卖给国家;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项目收汇则保留一定的限额不结汇。此种银行结汇机制显然不利于进一步构建宽松的外汇环境,不利于真实反映人民币汇率水平和国内外汇供求关系,不利于中国企业增强汇率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中外合资企业平等竞争,也不利于调动中、外企业创汇积极性。因此,中国今后进一步构建宽松外汇环境的重点应该放在逐步实行意愿结汇制方面。目前中国可以选择比例结汇的意愿结售汇制改革方式。其具体做法可以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宏观政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一个结汇比例。此比例可以依据外汇储备量的增减进行调节,结汇比例越低,则意愿结汇程度越高。第二层次,外汇银行根据国家公布的结汇比列,对国内企业的每一笔贸易、非贸易外汇收入进行按比列结汇。第三层次,批准所有企业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帐户内外汇可以用于进口支付、临时结汇、进入外汇市场,或进行外汇远期买卖、期权交易等规避汇率风险操作。中国取消银行强制性结汇制,代之以比例结汇的意愿结汇制,可以降低中、外资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中、外企业创汇的积极性和平等竞争,同时也可以把外汇资产的储存和风险分散到千家万户,而不是由中央银行一家承担,减缓中国外汇储备的增长速度,改善外汇的供求,促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合理完善。当然,今后随着中国宏观调控手段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逐步实现,结汇比例的不断提高,中国结汇制度将会最终过渡到意愿结汇制的形式。

3.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

中国外汇市场经过近20年的改革和建设,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统一的全国性的外汇市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客观地看,目前中国外汇市场应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国际外汇市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是:在交易性质上,中国外汇市场还只是一个与现行外贸外汇体制相适应的本外币头寸转换的市场,并非具有现代市场形态的金融性外汇市场;从市场公平上看,现行外汇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供求关系扭曲的市场(这主要是指强制性的银行结汇制);从交易内容和品种上看,单一偏少。目前主要是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的即期交易,缺乏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等其他交易品种;从市场形式上看,只是交易所形成的有形市场,而非现代无形市场形态;从对外交流上看,与国际外?亡市场基本隔离。由于现阶段中国外汇市场存在上述种种不足,结果导致许多负面问题,如难于形成合理、均衡的人民币汇率,中央银行经常被动人市干预、敞口收购溢出外汇,不利于提高中、外企业创汇积极性等等。所以,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已成为当前中国外汇市场改革的主攻方向:一是在交易性质上实现向现代市场形态的金融性外汇市场转变,完善市场组织体系,其中以外汇银行、企业为市场交易主体,实行竞价?灰祝醒胍型顺鼋灰字魈逦恢谩6侨∠恐菩砸薪峄阒疲笠嫡嬲斡胧谐〗灰咨ㄇ逭习H欠岣煌饣憬灰啄谌莺推分郑炫吩缺抑致蚵簦愎谕饩米橹酝饣阕什啾抑止钩傻男枨蟆A硗猓筛莨适谐呃椭泄笠涤胍泄姹芑懵史缦盏氖导市枰煸镀谕饣憬灰住K氖峭晟浦醒胍惺谐「稍せ疲谥醒胍卸酝饣闶谐〉母稍ぶ校×考跎俣匀嗣癖一懵实闹苯有姓刂疲市砥浒凑帐谐┣笞纯鲎杂筛《N苊馊嗣癖一懵实拇蠓ǘ醒胍锌赏ü⑺蚱阶蓟鸬陌旆ǎ攵匀嗣癖叶悦涝亩唐诨懵剩谕饣闶谐〗屑浣拥骺兀佣谷嗣癖一懵饰榷ㄔ谀勘昵段凇N迨峭平谐〉奈扌位ㄉ瑁】煊牍释饣闶谐〗庸臁R欢贤晟频缱咏灰紫低常芯抗实缱泳偷姆⒄梗怪泄耐饣憬灰紫低秤牍式庸欤瞎释饣闶谐〉墓嬖颍⒂肱υ肌⒙锥亍屠琛⒍┑戎墓释饣闶谐〗⒒锇楣叵担贫泄饣闶谐〉亩酝饪拧?/P>

4.扩大中国金融业的开放程度

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中国金融开放将呈现全方位态势。按照中国与WTO成员国达成的协议,在今后的5年内,中国将向外国金融业开放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在银行业方面,协议明确规定,“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全面开办人民币业务,同时取消地区和客户限制。”因此,从外汇管理角度考虑,目前必须加快研究开放银行业的问题。这主是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条件,并简化审批手续。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申办外资银行或分行,须在提交设立申请前一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和100亿美元,在华最低注册资本要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另外申请手续繁琐、批复时间较长,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国银行来华申办银行的积极性。为了保证中国引进外资银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中国应适当降低外国银行的资产要求,并简化申办手续,限期内批复。二是尽快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和服务对象。2001年11月13日,中国宣布在今后4年内分5批向上海、深圳等20个城市的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5年后全部放开。在服务对象上,从2002年1月1日起,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为中资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5年后允许其提供零售业务。因此,中?饣愎芾淼本钟Ω冒凑展业某信担】旃岢孤涫担险娌际鹗凳凑杖嗣癖移笠荡婵钜滴瘛嗣癖掖⑿畲婵钜滴瘛嗣癖掖钜滴竦目潘承颍】煜蛟诨乃型庾室腥婵湃嗣癖乙滴窈头穸韵螅弥小⑼庾室姓驹谕黄鹋芟呱峡挂滴窬赫餐俳泄梅⒄埂H桥μ岣叨酝庾室械募喙苣芰退剑哟罂萍纪度撕腿瞬排嘌⒑徒∪喙芊ü嫣逑担繁6酝庾室械募喙苤柿浚ぶ泄鹑诎踩?/P>

第9篇: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范文

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以后,新的“三定”方案,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一级分设了专门的调查统计部门,标志着调研工作已成为基层央行的一项日常性基础工作。“调研立行”更是明确了调研工作在基层央行的重要地位。尽管各级领导对调研工作越来越重视,但是,目前基层央行调研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突出表现为调研成果的深度广度不够,调研工作的环境不佳,调研与其他工作相比缺乏刚性制约等几个方面。

一、当前调研工作面临的难点

1、调研选题困难。20__年,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出台了《山西省人民银行重点研究课题暂行管理办法》,把调查研究的严肃性,规范性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对金融调研工作有很高的指导意义。对基层行来说,由于立足面不同,视野不同,掌握的素材不同,基层行选题局限性很大。一个调研课题如果对上级决策没有任何参考意义,如果对实际工作没有任何指导意义,那么,这个调研课题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也不可能取得任何成果,因此,解决调研工作选题的问题成为基层好搞好调研工作的关键。

2、信息采集困难。监管职能分设后,由于各方面原因基层央行在金融机构中的硬约束有所弱化。按照新《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但是,对于调查研究来说,更需要的是经济金融运行中的活情况,而不是现成的报表,需要金融机构积极主动配合。在现实调研中,由于对于报送随即性调查表的行为没有制约的相关细则,对于基层央行临时需要掌握的资料是否包括在内也没能明确。因而金融机构延迟提供、提供失真度较大的数据信息或者干脆不提供的情况时有发生。

到企业调研的难度更大。人民银行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的贷款,所提供的信息也以宏观为主,缺乏直接的指导价值,所以好多企业把人民银行调研看作是对企业的负担。掌握企业生产情况、行业发展情况的领导或经销人员,根本见不到,常常推托人不在,或找一个办公室人员泛泛而谈。有的企业甚至看看报表都难以做到,要董事长签字;还有的干脆拒不接待。

3、质量提高困难。现在的调研工作,特别看重对宏观政策的反馈和建议,要求对较大区域的经济金融现象进行深入调查和掌握。一般来讲,上级研究部门、刊物承办部门,看到“我区”、“我县”字样往往觉得宏观性不足,没有代表性,所以很难认定成果。同时,由于基层央行整体学历偏低,缺乏既精通金融实务又掌握数理统计方法,既钻研金融理论又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复合型人才,人员素质、分析手段也制约了调研工作的质量,使基层央行的调研深度和广度难以进一步拓展。

4、经费列支困难。目前,除了总行布置的企业景气调查、物价调查、储蓄问卷调查、银行家问卷调查等少数专项调研明文规定列支的经费外,基层央行自己组织的调研活动调研费用难以落实。一般来讲,除了上级行来人调研外,本单位人员在本地调查,用车费、接待费基本没有着落,调查人员往往要骑车跑单位,且由于单人独马,缺乏调查氛围,很难了解全方位资料。很多时候,调研人员只好坐在办公室电话联系。有的单位,甚至连电话也做了限制,超过一定限额要个人自负。经费短缺,外出困难,限制了调查形式的多样性和样本选择的全面性,从而影响了调研工作的质量。

5、硬件配置困难。调查研究是基层央行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在具体工作中,由于基层行更需要顾及硬性约束的工作,所以在人员设备待遇配置方面要远远低于其他部门。从人员配备来说,保卫,发行,会计、国库等部门需要双人双岗,需要监督制约机制,这样无形中挤压了调研人员。目前,县级机构配备人员基本为2-3人,要承担统计系统,信贷登记系统两大系统的工作,基本没有专职调研人员。从计算机配备来说,因为调研没有硬性程序,所以配备的机器基本是能打字就行,数据分析软件基本上不能安装。从个人收入来说,好多部门有特岗补贴,调研部门是少有的几个没有补贴的部门。

二、搞好调研工作的几点建议

1、确立调研工作的法律地位

调研工作是国家制定货币政策的重要支持系统,需要得到有关政府部门、各金融机构,各经济实体和居民的支持,是国务院赋予央行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应该从法律的地位把这项工作职能确定下来,实行依法调查。这不仅可以提高基层央行实施调研活动的权威性,实现权责相称,而且还是提高调研真实性、准确性的前提。

2、建立监测与信息支持系统

一是确立调查点,建立样本群体,实行有偿服务。要在各家金融机构、典型企业、投资人和消费者之中建立一个相对固定的信息反馈网络,每次重大政策规定出台后都应定期在上述固定群体中进行调查,征询评价意见。二是建立宏观金融统计信息系统。包括:综合统计(金融市场资金流量统计、资本市场统计、企业景气统计、汇率统计等);银行统计(银行信贷、现金、累放累收等统计)、国际收支统计、专题统计(企业贷款统计、利息统计、有价证券统计、对外交易统计等),检测宏观资金整体流量与流向,及时发现苗头性的问题。三是建立金融信息原始数据库。完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指标体系,加强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涵盖辖区信贷、证券、保险等重要变量的经济金融信息数据库。四是实现与各金融机构内联网的对接,拓宽信息搜集渠道;配备必要的互联网接口,及时下载、收集全国性资料,以现代网络为平台,在中央银行、金融机构、地方党政部门间实现信息的共享。要给调研人员必要的信息扩张权,对地方政府的发展

规划、经济指导、统计报告类文件要有传阅机会,对地方政府组织的经济形势分析活动要提供参会或列席资格。

3、建立调研工作指导与反馈系统

上级行要充分利用央行办公自动化网络平台,建立定期调研工作重点制度,及时指导基层行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活动;要整合调研资源,从基层行抽调骨干参加全国性、全省性调研活动,锻炼队伍,适时指导;要在各级行之间建立定期的调研成果点评通报制度,拓宽视野,借鉴经验,促进调研工作的效率。各单位要成立由行领导牵头,调统部门、办公室联办的课题领导小组,结合当前的经济金融形势和上级行安排重点,统一组织、规划、考核调研内容,开展“大调研”活动。

4、建立调研工作培训机制

要建立与调研工作相适应的业务培训机制。上级行要构建统一的、常规性、开放式的培训平台,广泛采用现代化科学技术,通过网络培训和电视录像、讲座等形式,定期进行经济金融最新理论、科学统计分析方法以及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目标等前瞻性的培训。基层行要不断拓宽培训渠道,加大培训的力度,通过鼓励进修、外派培训、外聘培训、岗位轮换等形式,提高理论层次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要为调研部门征订必要的金融报刊,如《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中国金融》、《金融研究》、《金融参考》、《金融时报》、《经济日报》、《山西金融》等,扩大知识面,掌握最新金融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