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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工作推动部署情况及完成情况。按照《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文件要求,镇党委、政府研究制定《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计划》,专项制定《镇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力争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年初,镇政府与辖区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和幼儿看护点、危化品经营者(商店)共100余家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每月按时报送“两项清单”,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层层传导安全压力,形成了职责清楚、目标明确、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求辖区内2个加油站必须保证对上岗员工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以及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今年11月我镇安监站组织开展了“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走进中心校,对8、9年级师生进行了安全知识培训。其中重点培训了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知识,讲解了废旧电池等化学品的处理方式方法,通过此次活动,不仅让学生了解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更重要的是树立了学生的安全意识。
(二)督查检查情况。我镇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坚持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全面开展大检查与隐患整治工作,镇安监站每月进行1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求企业当场整改,开展了“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监管、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等系列活动,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娱乐场所、学校、生产型企业、危化企业等进行排查检查。为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我镇特成立检查组1个,全年督导检查12次,镇主要领导每季度带队检查1次,检查单位100余个,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全年开展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专项检查4次,暂未发现重大隐患,无约谈企业及关闭企业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到位。工作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文件上,叫的多做的少,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安全生产台帐管理不健全;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上流于应付、流于形式,还没起到很好成效。
(二)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有待加强。监管力量薄弱、监管能力不强、监管力度不大等问题依然突出,缺人才、缺专家、经费、装备的现状依然制约着我镇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监管力量薄弱与监管面广、量大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质量、安全监管力量有待进一步理顺和整合。
(三)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管理松散,企业负责人责任意识淡漠、思想麻痹、管理松懈,对安全生产问题抱有侥幸心理,得过且过心态严重,安全投入和保障水平还有待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一岗双责、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隐患整改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严格落实《市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线上线下,利用政府微信公众号,村村通大喇叭,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村民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责任意识。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一、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危险化学品是指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腐蚀性,会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这些危险化学品在其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和废弃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或疏于管理,就很有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涉及到的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显着增加,很多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就决定了事故的多发性和严重性。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呈现出设备多样化、复杂化以及过程连接管道化的特点。如果管线破裂或设备毁坏,会有大量易燃气体或液体瞬间泄放,迅速蒸发形成蒸气云团,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下限。论文参考。云团随风漂移,飞至居民区遇明火爆炸,会造成难以想象的灾难。多数危险化学品对人体有害,由于设备密封不严,人员操作失误或处理不当等因素,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可直接导致人员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生态环境也会受到严重污染。正是危险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使我们在利用其益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受到伤害。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避免其可能带来的对生命、财产、健康及环境的伤害和损失。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
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我国建立了一套自己的法规体系,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等,这对有效控制和预防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制度建设本身存在着立法滞后、制度体系标准矛盾、与国际不接轨等突出问题。
化学工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至今为人们所知的化学品有500-700万种之多,并且每年以数万种的速度产生新合成化学品,其中绝大多数都应该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现行最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都是2003年出台的,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新化学品没有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要求进行注册登记,造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存在着极大的安全事故隐患。
现有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中包括着原化工部、交通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的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而这些规定和标准之间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让执法者无章可循,让企业无所适从。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管理上缺乏多部门共同认可的权威的鉴别分类机构,各部门按照行业特点自行制定标准,造成了实际监管的难度。
我国作为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大国,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不接轨。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危险化学品出口企业的产品直接采用国外的配方、说明书和标签,在在登记中时由于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导致产品归类不同,危险化学品标签差异明显,给安全监管带来困难。部分国外已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如甲胺磷、久效磷、偶氮染料等,我国仍有一定量的生产,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和潜在危害。
2、危险化学品安全登记监管难度大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是一项告知性备案工作,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在登记开展过程中,很多企业积极性不高,认为登记工作进行与否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不能积极响应和认真配合。
危险化学品登记对象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在实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很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达不到登记注册条件,市级和企业没有明确的登记监管部门,缺少技术支持指导,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安全监管盲区。同时存在监管部门不同,信息交流困难的问题。例如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名单一部分掌握在安监部门手中,还有一部分为公安部门所掌握。实际登记过程中就有一个互相协调、沟通及资源共享的问题。论文参考。
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备
危险化学品大多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特性,如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如有不慎,会造成的大量危险化学品泄露,发生危险危险品事故,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的损失,对大气、水体、土壤造成污染。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苯胺爆炸,造成影响恶劣的松花江污染国际事件,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问题严重。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方面法规和要求,各部门、企业组织人员编写了应急预案,但大多都是敷衍了事,没有太多的实用价值,没有针对性及目的性,可操作性差,且没有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还是处于手忙脚乱,临时抱佛脚,仓促面对的现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一个多部门合作,分工明确,综合协调的体系,而今我国目前的对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还处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的状况,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措施
1、建立、健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根据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吸取国外的先进行管理经验及国际惯例,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接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使得执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强,实用性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修改,消除法律、法规、标准的滞后于实际情况的弊病。
一是尽快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尽快修订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当前应对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实施新的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完善新化学物质申报监管;二是加快制定完善有关危化品安全的配套规章,在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技术、危险化学品限量标准、重大危险源鉴别标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等方面需加强研究,统一监管标准;三是在危险化学品分类制度、标签和标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标准上,需进一步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从而基本建立起以《安全生产法>为总纲,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核心,以相关配套规章、规程、标准和地方性法规为基本组成部分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的全过程的依法管理新局面。
2、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程监管
继续大力推行化学品登记制度,从法律形式上固定下来。进行化学品登记管理是各国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国外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都制定或实施了化学品登记制度或新化学品申报制度。我国应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作为一种行业准人凭证和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和储存条件的企业,将不能通过登记审核,也就不能领到证书。没有证书的企业,可以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等,可以取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等工作的资格。
危险化学品涉及的部门多、行业多、环节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显着特点,因此政府和企业都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全部危险化学品采取登记管理,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对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废弃等环节进行实时的监管。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顺利进行的关键。环保、经贸、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运输到废物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
中图分类号:O2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3-0369-01
1、危险化学品相关概念
1.1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对人体、设施、环境造成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2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全过程。
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从而使执法过程中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导致执行力不够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执法过程中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制约了对违法行为人和企业的惩处力度。交警在日常检查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执勤执法,但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违规行为不够明确,处罚力度较小,只处罚驾驶人,而不涉及危化品运输的源头企业,从而使得一些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2.2 监管部门较多,管理责任不明确,容易造成管理的盲区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危化品相关许可证以及危化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监、质检、环保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行业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监管主体,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管理,车辆的安全管理以及运输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然而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较静止状态容易引发事故,因此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动态管理,但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一些监管部门未能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造成源头与动态管理的不协调,致使管理脱节,各项措施难以落实,阻碍了危化品道路运输行业的有序发展。
2.3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为降低成本,将危险化学品混装
一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意识不足,为节约运输成本,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时,将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混装,一旦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就有可能引起更严重的事故。
2.4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培训不到位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工作人员,不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方法,一旦危化品发生泄漏,他们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甚至有些驾驶员、押运员责任心和安全意识不强,无视其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规定,存在违规驾驶等现象。这些因对从业人员培训力度不足,导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频发的现象也是不可小视的。
3、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监管对策
为营造良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我们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环境。
3.1 从源头上控制,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明确各监管部门责任,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
要确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就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公安、交通、安监、质检、环保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统一协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监察力度,保证整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对安全要求高,政府部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岗位责任制,制定强制的运输车辆定期检测和维护制度, 加强动态管理。由政府牵头,组织公安、安监、交通、质检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强化路面日常管理,坚决制止违规的车辆和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作。
作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及装卸工具的性能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年度检测。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在明确了政府及企业的职责后,做到政府严格监管,企业认真负责,形成长效机制,使危化品道路运输行业有序发展。
3.2 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监管人员、从业人员及社会舆论的的安全意识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需要政府、运输企业及社会公众形成合力,联合保证危化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各监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作为公共安全管理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交警开展有针对性的危化品知识培训,熟悉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常见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掌握安全检查的要求和基本的现场处置方法,从而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开展宣传工作,让社会公众参与进来,认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监督其工作人员上岗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工作。同时还应有针对性的将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防护措施等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教育,通过开展活动如发放安全宣传资料、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政府、企业、从业人员及公众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
3.3 建设全国性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路途监管
为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就必须严格实时监控和管理, 确保驾驶及押运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通过建设全国性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使用监管平台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手续,监管人员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及时了解和掌握危险化学品道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情况,以此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动态监管。
3.4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机制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防范是重点工作,而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出现违规行为或事故,需要有效地加以处理、控制事故的发展, 因此建立有效的违规处理方案和专业的应急处理机制至关重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配备专业的人员防护和应急救援装备,对于超载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一经查获,除依法处罚外,还须专业处置人员将违法车辆押运至专用停放场所进行卸载处理。同时还应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急管理, 健全应急救援技术和信息支持系统, 培养高素质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保证不同的应急事件有与之相对应的处置方法,形成快速反应的应急救援机制。此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以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4、结束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是动态危险源, 发生事故危害严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受管理、人、车等多种因素影响,对上述因素均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在管理方面要加强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明确职责,加强执法力度,对人要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对车辆要加强检查,对违规车辆要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我们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
[2] 卜全民,童星.《我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现状与对策研究》.工业安全与环保,2012(38-4):90-9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摘 要】 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直接关系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港口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天津“8?2”事故突出反映
>> 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设计及在大连港的应用 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监管的思考与建议 浅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问题及解决对策 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在晋江召开 浅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与体系的建立探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沿江港口危险品作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研究 浅议危险化学品港口安全评价 福建省安监局确定2009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五重点 基于北斗定位技术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现状与对策研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神华杯”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监管之失 危险化学品亟需立法监管 基于环境安全的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 徐连胜,胡玉昌,段晓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现状与体系构成[J].中国港口,2010(3):57-58.
[3]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R/OL].(2016-02-02).
[4]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D2018年)[R/OL].(2016-04-28)http://. cn/info/2016/192535.htm.
【关键词】 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
1 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面临的问题
我国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数量在不断增加,港口危险化学品存储罐区及输运管线规模也在日益扩大,港口大量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和运输管线给港口区域带来的安全风险也与日俱增。2010年,大连市“7?6”中联油石油管道爆炸事故造成逾430 km2海面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3亿元,事故救援费用为万元,事故清污费用为11.68亿元; 2013年,青岛市“11?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 2015年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造成165人遇难,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可见,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具有危害大、影响面广、应急处理难度大等特点,给港口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带来非常严峻的考验,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明确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港口危险化学品储罐和运输管线的安全监管部门。目前已有部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关的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以加强对港口危险化学品信息的动态掌控,提升其对港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能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时遇到的主要问题如下:
(1)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仍以人员现场巡查监管为主,缺乏相应的监管设施设备,监管方式和手段落后,监管信息化水平低;管理部门缺乏对建立完备的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平台的思路和能力。[1]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对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数据资料的有效汇总,静态数据多,动态数据少;缺乏基于电子地图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的数据分析,缺少在通过信息系统开展应急指挥调度辅助决策方面的技术支撑。
(3)目前已建成的应急指挥系统在运行初期尚可使用,但由于缺少与日常安全监管业务工作的结合,“平战脱节”,导致应急指挥系统中数据库信息无法及时更新,当发生突发事故时,难以有效辅助决策。[2]
针对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面临的问题,基于“平战结合”思路,提出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平台的建设方案,将港口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指挥调度等有机串联,通过整合数据资源,使数据资源“常用常新”,实现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
2 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平台建设目标
(1)建立基于“三维可视化”的港口危险化学品地理信息系统。基于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建立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码头、罐区、管线,以及安全、应急设备设施“三维可视化”电子分布图数据库。
(2)建立基于“二维与三维联动”的港口危险化学品应急辅助决策系统。为便于直观分析,基于港口电子分布图对危险化学品罐区、管线等建立三维场景,从事故信息报警、事故地点,到周边现场分析、应急救援指挥,形成层级明晰、联动迅速、指挥有效的港口危险化学品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建立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港口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管理系统。立足港口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实现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备案、港口企业安全管理和标准化管理、港口安全评价备案、港口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的整合。[3]
为保障应用系统使用效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场所,配置相应的远程监控设备、监管检测设备、现场取证设备、监管交通工具、应急通信工具等。
3 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平台设计
3.1 平台总体架构设计
根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求和系统的建设目标,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平台的整体架构设计如下:
(1)网络平台层。此部分是承载数据传输、交换的基础条件,一般依托政务外网等现有的网络实现信息的采集、整合、处理、分析和展现。网络平台层为数据资源层、业务应用层等在网络传输方面提供支撑服务。
(2)应急指挥中心。此部分包括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大厅、应急会商室、会议室、新闻室,以及应急指挥分中心应急会商室的装修设计(机房、机电系统等设计)。移动应急指挥平台是应急指挥调度平台的延伸和扩展。
(3)基础支撑系统层。此部分包括港口安全监管业务数据采集整合、视频数据整合、呼叫中心系统、二维和三维地理信息系统平台等。基础支撑系统层为应用系统的运行提供软、硬件支撑。
(4)数据资源层。此部分是在通过交换平台整合现有业务系统数据的基础上产生的。采用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数据交换标准,确保信息资源采集、处理、传输、分析、管理和共享的整个流程在各系统间顺利交换,以实现知识管理和决策支持的目标。数据资源层为各类应用系统的应用开发提供数据支撑。
(5)综合应用层。此部分是在基础支撑系统层及数据资源层的基础之上,基于“平战结合”的思路,深入分析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需求,整合、设计和开发“三维可视化”的港口危险化学品地理信息系统、“二维与三维联动”的港口危险化学品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和“移动互联网”的港口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管理系统。
(6)信息层。此部分包括大屏幕、视频会议系统、显示终端、电话传真、手机、门户网站等,其中除门户网站和视频会议系统外,其余均主要为应急业务管理使用。
(7)应用接口层。此部分通过统一的信息共享接口,为上下级应急信息资源接入和共享提供数据基础和通信机制,也为将来与其他行业的各类外部应用(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进行数据共享打下扎实的基础。
3.2 应用系统功能设计
3.2.1 基于“三维可视化”的港口危险化学品地理信息系统
此系统主要实现对包括地面、建筑物(如辅助建筑、锅炉房、污水处理厂、配电所、消防泵站、办公楼、消防车库等)、储罐和管线、细节设施(如消防设施、仪器仪表等)、码头及其设备设施等整个港口危险化学品监管区域和地上地下设备设施建立精细的地理信息模型。此系统不仅可实现包括罐区、化工泊位、管线等重要设备设施的三维可视化,而且还可实现包括放大、缩小、旋转、平移等在内的外部环境交互式浏览功能,同时实现公共设施、消防设施内部精细化建模和交互式浏览功能。
3.2.2 基于“二维与三维联动”的港口危险化学品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此系统用于港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处置决策,主要功能包括应急值守管理、应急资源管理、应急辅助决策、应急指挥调度、应急信息、应急评估、事故案例管理和综合统计分析等。为体现“平战结合”的思路,用户可开展全程计算机模拟的应急演练演习及基于情景规划和三维地理信息系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事故模拟演练,同时实现演练计划制订、演练场景搭建、演练过程控制和回放、演练效果评估和记录等功能。
3.2.3 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港口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管理系统
此系统主要是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港口危险化学品企业基础信息、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审批、人员持证情况、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备案、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和综合统计分析等港口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监管业务功能。
3.3 应用系统数据库设计
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平台数据库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与空间位置有关的数据,其主要用于描述港口及与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的地理位置和几何形状;第二类是与空间位置无关的数据(见表1)。
4 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平台在 大连港的应用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针对大连港实际业务情况,设计开发了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平台,平台应用情况及特点如下。
4.1 海量多元数据的三维可视化和高效展示
大连港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平台采用自主研发的三维地理信息平台,可以高效支持海量三维场景数据加载及模型显示处理,具备分级加载、高效展示能力,同时能够叠加展示高分辨率影像图信息。大连大孤山区域三维模型、高分辨率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一整套数据量在系统中可以流畅加载、漫游,并且可以与地理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兼容和共享,实现数据同源化处理。
4.3 以分类图、剖面图等方式展示管线数据动态
大连港范围内管线繁多,传统的地图展示无法直观了解管线的材质、管径、货种等信息。因此,按照原油、成品油等不同货种对管线进行分类,并在管线交汇等重要节点处以剖面图形式展现,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得到了用户的认可。
4.4 既定预案与随机触发并存的应急模拟演练
除可实现按传统的预案方式开展演习外,此系统还可以模拟各种突发状况。系统有观摩功能可为评估和教学提供场景演示,完善的评估功能对演练全过程进行记录和数据采集,且可以随时回放。整个演练过程完全基于三维场景模型进行,其中控制转向可对三维空间中的场景、设备、人物、事故表现等元素进行控制,从而使演练参与人员能够身临其境地感受模拟演练的内容和效果,实现演练过程的所见即所得,大幅度提升演练效果。
4.5 基于“互联网+”的港口安全监管
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和企业整改工作是港口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采用“互联网+”思路,将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从计算机端移植到手机等移动设备端,开发相应的安全监管软件,使现场检查人员可通过智能终端查询港口企业安全基础信息,下载安全检查记录表,在移动终端上记录检查结果。同时,通过蓝牙连接便携式打印机,可以进一步实现现场检查结果单的即刻打印,整个检查过程的全部信息可以自动同步至服务器端,方便后期统计和分析。
参考文献:
[1] 曾亚梅,徐连胜.新条例实施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现状[J].港口科技,2013(12):40-45.
为强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各危化品企业经营单位的监管,规范危化品安全监管执法行为,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开展好专项监管,提高危化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效能,促进危化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保持我县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态势。结合我局实际,根据应急管理局的监管力量,编制本计划。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三、编制原则
1.坚持尽力而为、突出重点的原则。监管执法工作针对辖区危化品安全状况,着力解决危化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努力遏制重大以上事故。
2.坚持事实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与监管执法工作能力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搞好计划监管。
四、辖区危化品基本情况
辖区现有危化品生产企业1家,经营单位37家,使用单位4家。
五、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1250个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全年公休日数-国家法定节假日数)×直接从事安全监管的执法人员数量=(365-84-31)×5=1250个工作日(2021年全年365天,公休日为84天,国家法定节假日31天)。
(二)其他执法工作日(77个工作日)
安全生产举报查处:5个工作日
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24个工作日
开展机动执法:36个工作日
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12个工作日
(三)非执法工作日(199个工作日)
学习(48天)、培训(12天)、考核(5天)、会议(24天),预计89个工作日。
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每年每人预计10天×5=50天。
参加党群活动12天×5=60天。
执法检查工作日(979个工作日)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1250-77-199=974)
六、监管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以贯彻“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蓝本,以落实监管计划为主线,以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巩固扩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的成果,强化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全面提升危化安全整体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奋斗目标
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危化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力争不发生一般事故,持续保持危化安全平稳良好发展态势。
(三)工作要求
1.规范行为,提高水平。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严格规范现场执法环节,切实做到流程合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2.严格执法,落实责任。要根据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细化,做到公平、公正。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对安全隐患和问题,要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暂扣相关证照、吊销相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
3.严格程序,规范记录。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正确使用执法文书,要做到引用法规条款准确,处罚方式额度适当,程序严谨完善,经得起评查,实施监督检查后要及时备案、归档。
(四)重点工作
1.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一、抓关键,不断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
实
一是建立企业诚信考核机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公示制度,全面推行矿山、危化生产、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安全生产公开承诺制度。试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以对企业开展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信息化平台应用为手段,开展对企业安全生产总体情况的考评,安监、银行、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情况,对涉及企业的相关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给予相应的支持或限制,着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评结果的运用。
二是强化企业领导责任。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加强生产现场、生产过程控制和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构建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督促矿山、危化、烟花爆竹企业制定并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作业制度。
三是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明确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行信息化监管手段,实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确保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到位。
四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继续巩固矿山、危化、机械制造等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不断拓展标准化行业覆盖面,全面实施安全标准化以奖代补政策,探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车间创建活动,通过典型示范活动,带动、辐射全行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五是实施企业“黑名单”制度。严格落实市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二、抓重点,不断深化本职行业安全监管
一是进一步深化矿山行业安全监管。大力开展矿山采场外安全整治,不断提高采场外安全生产条件。着力深化深化标准创建,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切实加强地下矿山监管,积极推行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制度。推广使用矿山作业现场视频监系统,促使企业开展自我管理,提高安全监管效果。探索实施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的监管措施,制定出台我市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加大企业隐患整治工作力度,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二是进一步深化危化行业安全监管。严格推行在符合条件的危化企业全部安装生产自动化紧急停车系统和事故连锁自控系统,进一步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和安全系数。不断巩固提升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对危化生产、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动态管理。建立全市危化企业监控系统,对全市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生产、储存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实时监控。严格把好危化企业准入源头关口,认真做好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管理和安全监管。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集中储存区和化工生产园区建设,推进化工企业集聚发展。
三是进一步深化行业综合安全监管。完善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完善部门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牵头、协调、监督、查办”的作用,着力解决安全生产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合力,充分发挥部门专业监管优势,抓好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提高综合监管工作效率和效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整体好转。深化综合类企业安全监管,建立多项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符合当地实际的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形成“制造”的安全生产品牌。
三、抓基础,不断深化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全市乡镇公共安全监管机构体制机制,督促市、县区主管部门加大对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一中心六站”的业务指导,推动各工作站平衡地开展工作。积极开展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委托和“建议处罚”,探索建立与乡镇公共安全监管相匹配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提升基层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二是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全市5个危险化学品应急卸载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水上交通三个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推进市、县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大企业和重点企业建立专业化、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以公安消防力量为第一梯队、企业专业队伍为第二梯队、安全专家和技术人员为技术支撑的全市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提升执法能力,营造执法环境,促进安全监管”为主线,深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多形式多手段地开展大众化安全宣传,加强重点人群的安全教育,点面结合,提升全社会安全意识,为巩固大安全工作格局奠定意识基础。
四、抓根本,不断深化安监队伍建设
一是强化科技助安。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程度,为推动全市安全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信息保障。充分发挥社会各行业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发挥参谋作用。
二是加强作风
建设。在全市安监系统中深化“安监誓言”,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管服务理念,深化并拓展“百千万”企业安全服务专项行动,积极督促指导基层和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企业安全发展。
多年来,我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总体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化工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中,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即:一手抓治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采取最坚决、最严格的监管措施,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一手抓治本,着力研究治本之策,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一直保持基本稳定。2008年,全省近万家化工生产企业,没有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下面,根据大会安排,将我省化工行业安全监管中的一些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坚持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提高化工行业整体水平
2006年以来,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别是总局危化司的具体指导下,我省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集中26个部门的力量,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重点,对化工企业实施全面、全方位的整治。两年多来,通过专项整治,基本实现了“四个一批”。即:关闭一批: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关闭小化工生产企业4326家,实现了三年关闭任务两年完成的工作目标,关闭企业数占整治前化工企业总数的35%,其中2008年关闭1613家。搬迁一批:排出一批位于城市中心区、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化工企业,逐个落实搬迁计划,已完成搬迁100余家。集中一批:经过重新清理评估,全省已确认了66个符合化工产业定位、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区域,为企业集中入园奠定了基础。提高一批:通过兼并重组、改造提升,一批化工企业加大投入,工艺、装备水平不断改善,员工素质有所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逐步加强,安全环保形势保持平稳。
二、坚持源头把关,严格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提高化工企业市场准入
在对化工企业进行存量调整的同时,我省始终坚持增量控制,严格化工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严格化工建设项目管理的政策文件,所有新建化工生产企业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严格执行准入标准,严格控制高风险、低水平、重污染项目的盲目转移,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不得进行改建、扩建。从严审批危化品建设项目,新建项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联合会审,省辖市以上政府批准,其中新建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同意。通过严格把关,全省新建企业的产品规模、工艺和装备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升,新增危化品生产企业数和危化品生产企业总数逐年降低,2008年新建危化品生产企业120家,比2007年少增加135家。在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中,坚持不符合条件不发证、不进行现场核查不发证、隐患整改不到位不发证、高危工艺没有落实自动控制措施不发证、相关从业人员达不到规定资质条件不发证,今年以来共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13家。
三、坚持重点监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实效
为实现化工企业安全从事后监管向事先预防的转变,我省针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突出对涉及高危工艺装置的自动化改造,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对全省680家涉及氯化、硝化、氟化等高危险生产工艺的化工企业,组织专家检查会诊,对不能满足自动控制要求的装置,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二是突出对重点隐患的整治,立足查大隐患、防大事故。各级政府建立了安全隐患分级挂牌制度,每年确定一批重点隐患,集中力量限期整治。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和化工安全大检查行动中,国务院安委办两次对我省进行检查督查,查出的所有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毕。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各地对化工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和督查,总结疏理了6个方面39项化工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对照检查、限期整改,确保隐患治理到位。三是突出对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管,始终保持化工安全监管高压态势。在奥运会、重要节日、金融风暴等特殊时期,冰冻严寒、高温酷暑等异常气候下,根据化工生产的特点,及时进行部署和安排,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组织多种形式和内容的专项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坚持强化基础,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