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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省及各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同级人防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市人防主管部门所属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质量监督时,其监督工作向作出委托的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承担监督责任。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认证。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人防工程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占该机构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监督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或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本地区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本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措施;
(二)受委托具体实施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以及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问题争端的协调处理;
(三)向主管部门总结报告工作。
第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一)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并对委托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
(二)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三)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四)检查工程建设实体质量;
(五)监督竣工验收;
(六)向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
(七)按规定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八)承办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城市,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基本程序和内容: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自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制定监督方案和详细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开工前,监督员应当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检查构配件和设备设施生产单位的资质及营业范围。
(三)施工中,监督员应对工程中使用的构配件、重要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生产许可证(准用证)、检测手段和构件(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并按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四)竣工时,监督员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资料、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等进行监督。
(五)验收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应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监工程建筑、结构、防护、平战转换和其它涉及人防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部位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结论;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历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
(四)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督员签署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具体实施质量监督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对人防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许可证件及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向物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市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对其所监督的工程承担建设质量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退还监督费,由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具体监督任务直至撤消人防工程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其中撤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决定:
(一)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的;
(二)不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关键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Abstract: In relation to the safety of the country,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afety and quality of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The quality of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units of uneven,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quality problem of the project is not present. There is the author of the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management problems as the starting point for analysis, and points out some measures of strengthening the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Keywords: Civil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引言: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也是永恒的主题。人防工程建设是人防工作的核心,没有人防工程,人防的指挥通信、平战结合等所有工作将无从谈起;没有人防工程,如果战争来临,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人防工程质量能否满足规定的防护要求,关系到战时能否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行研究,不仅对丰富人防工程质量建设理论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搞好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其在战备方面、经济方面、社会方面及环境方面的效益都有着重要意义。下面详细分析当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控制方法。
一、当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工程参建单位的设计人员、施工人员、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缺乏人防工程的专业知识。由于人防工程的战备要求,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专业性很强。许多单位和个人对人防工程的防护原理不理解,对人防工程的施工技术要点不是很清楚,按照普通民用建筑的要求设计施工,造成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较多,工程的防护性能不满足要求。二是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没有人防的专项资质。由于人防工程对技术与知识的要求很高,具有人防专业设计、监理资质的单位十分匮乏。人防工程存在无证设计、挂靠设计和越级设计的现象。还有些人防设计单位因抢占市场,追逐自身经济效益,往往迁就建设单位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设计要求,设计图纸不能满足人防工程防护性能要求。三是人防质量监督机构自身机构建设还不够完善。首先是人防质量监督站的性质和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人防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人防主管部门的一个委托执法部门,仅有执法和行政许可的建议权,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的制约手段有限,严重影响了人防监督机构职能工作的发挥。其次是机构编制人员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结建”人防工程和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而质监机构编制人员少,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已不能满足目前发展的需要。
二、做好人防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1. 注重人才,引进技术力量,进一步加强质监队伍的建设,提高综合素质
质量工作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质量监管部门“单打独斗”是不行的,建立健全以实现全过程监管为目的、以落实人防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为核心、以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为要求、以完善质量安全监管环节为措施、以严格检验检测为手段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需要多环节管理、多部门推进、多方面参与,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努力加强质量监督部门内部技术队伍,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引进必要的考核制度,提高素质,消除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中的技术力量软肋。
2.要充分发挥人防部门的行政指挥能力和干预作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的进度也不断加快,城市地面的空间也越来越拥挤,地下空间资源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青睐,地下建筑管理部门越来越多地开始进行地下空间的设计与规划,与人防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方面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矛盾。人防主管部门要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在严格遵守人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坚守人防工程建设阵地,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合理协调与其他管理部门在地下空间利用上的矛盾,尽可能多地从国家长远利益出发,合理开发和利用城市的地下空间资源,发挥其应有的行政指挥能力和干预功能,主动介入,执行好行政管理职能,抓好人防工程的管理权限,切实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
3. 积极推行建设主体与个人的资质管理,完善人防建设市场
近年来,一些不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和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资质的单位为了经济利益,也进入了建筑市场,对人防工程的质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此,人防部门要严格落实人防建设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培训、考核、认证等手段,把对人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设备厂家的行为监管与其资质、资信及人员资质管理结合起来,把队伍素质的提高与工程质量的提高结合起来。在持续的动态监管中,实施全面、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违法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真正让人防建设市场实现优胜劣汰。
4. 逐步转变监督模式,提高质量控制能力
随着人防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大,质量监督工作任务量加大与质监人员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我们必须逐步改变监督模式。一是要推行巡查制度。由定点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逐步向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转变,通过不定期、不告知的随机巡查,检查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质量,加强关键部位、关键程序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二是要逐步实现差别化管理。改变以往对每个企业、每个项目实施平均资源监督的思路,根据不同责任主体、不同工程类型,合理确定监督的深度、内容和程序,集中资源解决最突出的问题,抓住重点和薄弱环节进行监督。并把质量监督与企业的诚信评价结合起来,根据企业资质、人员素质、以往工程质量等,确定监督强度。
5. 加大人防宣传力度,增强国民的人防意识
人防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及政策,宣传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强化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克服侥幸心理,消除对人防工程质量漠然置之的态度,增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人防工程,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三、结束语
综上述所,只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部门,紧抓质量管理,就能促进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全面提高,就能建成高质量的人防工程,就能使人防工程满足平时、战时的使用要求,就能为未来战争城市人民防空袭提供高质量的民防“生命工程”。
参考文献:
[1]张晓莉,郑东华.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常见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 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2]江西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J]. 价格月刊,2009,(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投资者、使用者和建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勘察设计质量、建筑安装施工质量和建筑构配件质量。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管理。
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自治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盟行政公署与旗县(市)人民政府同在一地的,可设一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经自治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和法律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执法证书,凭证进入现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自治区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驻自治区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业务指导。
第八条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业务范围划分:
(一)工业、交通、邮电、通讯、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生产区内的建设工程或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二)军队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军事设施及军队营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单建式人防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四)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五)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铁路沿线100公尺以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统称监督站)监督站范围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方可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结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到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 监督站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开工前,检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与承接任务相符,审查设计图纸签字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部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完善;
(二)施工中,监督检查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施工质量,重点监督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特殊部位、重要设备(管道)安装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三)核验工程和建筑构件的质量等级。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监督站交纳监督管理费。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监督单位交纳监督管理费。监督管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入工程概算或产品成本。监督管理费只能用于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二)按规定招标,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责任;
(三)按照合理造价、合理工期进行建设,实行优质优价;
(四)公用和民用建设的单体工程只能选择一个施工企业为总承包单位;
(五)不得强行代施工单位购置工程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相关设备;
(六)开工前要做好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施工中进行质量检查,工程完工及时申请办理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房屋开发企业除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外,还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出售的房屋质量负责。未经监督站核验或核验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房屋,不准出售。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院(所)长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二)按照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严禁超越资质等级勘察设计;
(三)按照设计任务书及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应满足施工要求,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和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理(厂长)是工程质量和建筑构件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和生产的建筑构件质量负责;
(二)按照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严禁超越资质等级施工和生产;
(三)按照工程质量标准采购和使用建筑材料、配件和相关设备,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配件和相关设备;
(四)按照设计文件及合同进行施工、生产,并符合国家、自治区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五)工程建设完工,必须经监督站核定质量等级,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办理交工手续;
(六)向使用单位提供有关工程使用和维修保养说明,提交工程保修证书,建立保修档案。
第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设计、施工、监理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组织保修,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费用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从建设工程款中预扣不超过施工净产值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存入监督站帐户。工程保修期满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和利息如数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因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不进行检验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本规定向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第二十二条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争议,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栽协议向仲栽机构申请仲栽;没有仲栽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的,责令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未经监督站核定质量等级而交付使用、出售的,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因工作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监理费一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房屋开发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建筑构件、监理工程以及出卖图章(图签),非法转包工程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阻挠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结论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所收检测费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证书,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或核定质量等级弄虚作假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质量监督费返还建设单位,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旗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一、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重要意义
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质基础。质量是工程的生命,是工程建设的主题。特别是作为战时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其建设质量是人防防护工程体系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是发挥人民防空整体防护功能的基础和保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效益是建设人防工程的目的,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效益是战时应战、急时应急、平时服务的根本要求。积极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是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人防工程“三个效益”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效益,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城市功能和服务改善民生,实现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目的
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第次全国人防会议和全省、全市人防会议精神为契机,以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为依据,重点摸清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和“三个效益”发挥情况,通过强化质量意识、落实质量标准、规范建设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定额管理、搞好维护使用、深化开发利用等有效措施,解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与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切实推进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
三、方法步骤和主要任务
时间安排:年5月10日-年1月15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5月10日至5月31日)
主要任务:1.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学习领会省市人防办关于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2.科学制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搞好调查研究,找准存在问题,理清工作思路,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3.搞好宣传动员。要向党政军领导认真汇报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背景、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争取领导重视支持;要做好沟通协调,争取部门理解配合;要深入开展社会宣传,赢得群众、社会认可和赞同,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通过宣传让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和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了解掌握人防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法定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让人防全体干部职工思考并研究提高人防“三个效益”的途径和办法。
(二)分析检查(6月1日至8月15日)
主要任务:找准存在问题、分析问题根源。要按照《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省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进行逐项检查,找出影响质量效益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和根源。
主要分析检查以下方面和环节存在的问题:
1、人防工程规划方面。人防工程规划编制滞后,人防工程规划前瞻性不强,编制质量偏低,落实不到位,工程种类不配套,布局不合理,建设比例不科学等问题;
2、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方面。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缴审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类别、防护等级、应建面积不按规定执行,存在随意降低防护等级,减少应建面积现象;易地建设条件不充分,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收费标准按政策执行不到位,有少缴、漏缴现象。
3、项目论证决策方面。人防工程研究论证和决策不够科学,建设方案不够优化,造价不够合理;人防工程应建未建,易地建设费违规减免,特别是一些政府投资项目不建人防工程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等履行人防义务不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对合同管理重视不够、阴阳合同、不按合同履约等问题;
4、建设单位方面。建设单位责任意识不强,对从业资质重视管理不够,定额使用不规范,质量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人为压低工程造价,缩短施工周期,违规发包工程等问题;
5、勘察、设计方面。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业务,注册执业人员不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勘察结果不真实、不准确,接受无证单位挂靠,出卖图签、图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落实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够等问题;
6、施工图审查方面。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审查业务,专业审查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不具有相应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不按有关规定报审,不认真履行审图责任等问题;
7、人防工程施工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按标准规范施工,工程质量责任不明确,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不落实,从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不够,专业素质不高,重从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轻资格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问题;
8、人防工程监理方面。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作为独立、公正质量监管者的意识不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有差距,不按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实施监理等问题;
9、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实施部门履职不够,验收备案不及时,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等问题;
10、防护工程体系完善方面。建设规模不适当,布局不合理,种类不配套,功能不优化,防护质量不高等问题;
11、防护设备方面。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质量检测制度不落实,质量不合格,低价竞争,串标抬价,市场混乱,设备安装质量不高,售后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12、维护使用方面。工程维护管理人员、资金、物资、制度落实不够等问题;
13、平战转换方面。平战转换方案内容不实、措施不详,转换设施设备不到位,平战转换经费不落实等问题;
14、平战结合方面。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实施管理顶层设计不够,制度不健全,投融资机制和开发利用经营模式单一,效益低下,三个效益不协调等问题;
(三)深入整改(8月16日至11月15日)
主要任务: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认真进行整改。深入整改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
1、严格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2、执行工程建设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标准;
3、规范项目决策行为;
4、强化人防工程建设过程管理;
5、落实平战转换措施;
6、加大平战结合力度;
7、实行人防工程挂牌管理制度;
8、建立联合查办工作机制;
9、健全落实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0、建立完善人防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通过科学有效整改,确保活动深入开展和取得实效。
(四)建章立制(11月16日至12月15日)
主要任务:重点在提升人防工程质量效益的做法、经验等方面进行总结,建立完善人才培养、工程建设程序、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质量监管、工程维护使用、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长效机制,切实把解决问题过程变为建章立制过程,形成提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检查验收(12月16日至年1月15日)
主要任务:对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市人防办在各县市区场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四、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是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大事。各县、市、区、场要把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摆上重要日程,思想上高度重视、部署上具体严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质量效益年活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落实领导责任。为加强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建工作机构。
(二)突出工作重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开展涉及的工作和环节很多,活动中要注意把握重点,突出抓好查纠问题、建章立制等重点环节。
(三)积极探索创新。在坚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把握新形势新阶段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针对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敢于创新,善于创新,使活动更加扎实有效,富有特色。
(四)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背景目的、根本要求和重大意义,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营造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由于建筑工程涉及点多面广,建筑工程质量一直备受关注,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建筑工程的使用寿命,而且关系到国计民生。目前,建筑工程质量不容乐观,一些质量通病不同程度存在,已引起公众的强烈不满。如何减少、避免工程质量事故,是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一项长期、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如何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一直是我们研究与探讨的问题。
一、确立目标,提高认识
确立精品工程为目标,保证工程社会满意为重点的新思路。领导与职工要进一步提高对工程质量的认识,进一步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预控为主的观念、社会效益与企业效益相结合的综合效益观念。应加强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条文的学习,及时掌握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更新观念。
二、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制
虽然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但我们在长期的实践中,以及结合国外的经验,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要把工程质量管理好,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
(一)加强政府的监管。政府的监管在质量控制管理体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何加强政府的监管?
一是加强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机构建设是做好质量监督的基础保障,没有健全的质量监督机构,就无法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但目前部分质量监督机构遇到了经费短缺、队伍不稳定等现实问题,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造成了较大困难。因此,各级政府要想办法解决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问题,保持监督队伍的稳定。同时,质量监督机构要转变监督职能,变监督执法为执法监督,实现大巡检、大综合、大执法,实现高效能的政府监督。
二是以制度建设为核心,逐步完善政府的监管,用制度说话,用制度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工程监理制度》、《质量与经济挂钩制度》、《建筑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准入和清出制度》等等,提高准入和清出的门槛,所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企业都必须依法进入,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的技术标准为依据,以建立使用许可制度为手段,所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企业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要建立整改复核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决不能手软,按照制度与要求责令整改,然后进行整改复核。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工程要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根据其违法情节,进行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通报的必须通报,凡发生质量事故或存在较大质量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不良记录及时记入信用档案,并根据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并作为其资质审查和晋升的依据,性质严重的直接降低其资质、资格。
三是进一步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素质。目前,现有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一定的缺陷,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途径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众所周知,制度也是通过人去制定和执行的,新技术、新方法必须靠人来研究,没有高素质的监督人员,也就谈不上工程质量的科学监督,只有高素质的质量监督队伍,才能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为此,应更加注重对人员素质的培养。笔者认为,要把好进口关,把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来,还要做好质量监督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加强人员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使其不断地在建筑工程建设实践中得到锻炼,以提高他们的决策能力、组织能力、指挥能力、判断能力和应变能力,以适应政府质量监督的需要。同时,要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对、、的,根据不同情节,可由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妥善处理好工程质量投诉。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地觉醒,投诉时有发生。同时,群众投诉的内容也不断地深化,由过去渗漏、裂缝等简单的质量问题转为较深层次的质量问题。对待质量投诉,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接待受理、妥善处理,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文件,认真对待群众的每件投诉;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投诉处理能力,积极落实每一件投诉,领导签发处理的意见要求限时完成,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切忌对群众的投诉麻木不仁,无动于衷;要建立处理投诉管理档案,定期进行综合分析,将投诉的主要内容作为以后工程质量监督的要点,在施工检查中及早防范,有效降低了投诉率,促进地方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提高。
(二)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使其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必须做到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要把监理在工程管理过程中的权威性和作用强化起来。
三、加强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对于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新技术的应用,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笔者认为,建筑新技术主要包括: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应用技术;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外遮阳、隔热保温技术;新型墙体材料与空气源热泵技术;钢结构应用技术;大跨度空间结构技术;深基坑开挖与支护技术;水源热泵技术;热、冷、电三联供技术及控制技术、新型照明及机电节能技术;地下空间应用技术、地下管线公共管廊技术;清水混凝土施工技术;预制桥梁拼装技术;地下工程监测、检测技术、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技术;新型建筑结构与施工技术、防震减灾技术;钢结构应用技术;超常结构空间定位技术。监理单位应加强责任心,本着对国家负责、对单位负责、对人民责的态度,严把技术质量关。
总之,建设工程质量不仅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而且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建筑工程各级部门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不仅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因此,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地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作者单位: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宇.浅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理质量行为的管理[J].林业科技情报.
一、合力会战,大交通项目建设有力推进。
20*年,我们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项目推进落实年”活动伟大号召,着力在以构建大交通网络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合力会战,攻难克坚,完成本级投资超过10亿元。
1、有效落实区重点线型工程指挥部工作。全体工程建设人员统一政策、加强协调、强化服务,积极配合有关镇、街道加快政策处理工作。重大线型工程政策处理工作取得重大突破,走在全市前列,共完成重大线性工程土地征用4837.7亩,拆迁农户1001户,企业41家。保证了绕城高速镇海段、*大陆连岛工程宁波连接线、东外环路等省、市重点项目的全线开工顺利实施。世纪大道北延一期、东外环北延、北外环东延一期等四条绕城高速连接线已完成土地农转用、标准农田易位等上报,基本完成土地征用、青苗补偿和92.6%农户拆迁。开展了规划选址、工可研究、初步设计及部分道路招投标工作,为2009年全线开工做好了准备。
2、积极完成续建项目的竣工和交付使用工作。完成宁波北区污水处理厂(一期)配套总管及排海管工程、329国道镇海段路面专项整治、濠桥泵站排江管工程等10个项目的竣工验收。完成并交付使用了宏远路北延、威海路北延一期、定海路改造及新建定海河工程、贵镇线改造一期、沿海北线镇海段四合同段(威海路-镇海港区)等项目。按期做好城镇截污排污系统改造一期工程,新建三级以上城镇截污排污管网近15公里。全面完成镇海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
3、合力攻坚,老城区拆迁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拆迁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积极有为,会同招宝山街道工作组同志,创新工作方法,紧盯目标不放松,全面完成稍弓弄、中医院、公路段等5个地块拆迁任务,全年共拆迁332户。为老城区重点区块的改造提升扫除了障碍。
二、实事实做,关注民生计划扎实落实。
20*年,全局上下扎实实施解难创优、关注民生行动计划,不断适应人们群众对民生工作的新要求,完善长效机制,落实完成了以下工作。
1、深入实施新一轮住房保障体系。全年落实骆驼片经济适用房房源102套,有73户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了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廉租住房政策惠及476户家庭,其中对22户给予了实物承租,454户给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积极推进外来务工人员集居房建设,完成12个项目,计3万平方米。
2、大力推进公交基础设施建设。会同城管部门推出宁波至镇海541路快捷专线公交(大站车)营运模式。开工建设九龙湖旅游区公交站,基本建成新城北区公交中心站。新建新农村联网公路11条,计7.7公里。新建公交候车亭165座,全区城乡具备条件的公交站点,基本建成了港湾式候车亭,改善了群众候车条件。
3、继续开展老小区改造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实行了住宅小区属地镇、街道管理的物业管理体制。完成了茗园一区、西门小区、鼓西小区等六个小区的物业改造整治任务,改造面积17.23万平方米,受益居民2200多户。
4、基本完成房改房维修和城镇解危工作。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20*年又投入近1100万元,完成了73幢18万平方米房改房维修任务。累计完成275幢52万平方米房改房维修。积极向区政府做好参谋,发动有关镇、街道,认真排查,对涉嫌的86处、9000多平方米城镇危旧房屋进行了加固改造。同时,完成农村危旧房现状调查,为全区实施固房工程提供了依据。
三、加快发展,行业安全监管不断加强。
20*年尽管受到了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有关部门和全体人员依然认定目标,加大引导服务力度,保持了行业平稳发展。全年实现建筑业产值70.7亿元,征收城建四项规费1.017亿元。征收各类水陆交通规费1.439亿元。航运业快速发展,净增船舶13艘,辖区总运力达到60万吨,同比增长51%,位居全省前三位。水运运力结构进一步优化,企业船队平均规模为3.75万吨,船舶平均吨位达到8000吨。货运市场经营机制不断升级完善,全年实现营业额7亿元,同比增长100%,进场企业达100家。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发展,全年开工商品房66.6万平方米,交付商品房34.2万平方米。
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加强对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相继开展了建筑业综合执法检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及打“三非”反“三违”等专项行动。强化了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垂直起重机械设备、承重支模架的专项整治和重要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继续加强工程质量监控,制订了《镇海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推行招标项目季报制度,加强标后管理。严格外地进区建筑企业的备案管理。加快了数字房产工程建设进程。全面试行商品房买卖阅图告知制度,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力度,房地产市场诚信行为得到加强。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按照市定要求,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开展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无证客运经营、车辆超限超载等专项检查行动,共检查车辆19113车次,查扣违章车辆1200余辆,查处各类违法车辆1056辆次,卸载366辆,卸载重量为755.588吨,卸载率达到了100%,罚款276万元。对道路危化品运输的重要源头和主要地点加强监控管理,促进了危化品运输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为全区运输市场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公路养护工作,辖区主要干线好路率为100%,公路综合好路率平均达到87.8%,为客货运输的安全出行提供了条件。
全局上下积极做好重要时期的安全保障工作。除认真开展春运、清运和节假日安全生产保障工作外,圆满完成了奥运期间安保工作及货的、出租车维稳工作。
人防工作全面加强。启动了应急疏散地域指挥保障中心项目,完成了工可和初步设计。策划启动了中国防空博览园项目。开始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完成了镇海区人防专项规划,加快编制人防控制性详规和地下空间规划工作。人防基层工作得到了新的加强,全区各个镇、街道建立了人防工作机构,在6个社区建立了人防工作站。完成人防专业队伍整组和骨干队伍培训,人防“五进”范围进一步扩大,开展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演练。
四、规范服务,系统队伍建设展现新的形象。
20*年,我们认真开展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围绕服务创牌、廉政规范两个方面工作重点,不断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展示了新的形象。
以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活动为载体,在全系统服务单位广泛开展了“关爱、便民、创新”的优质服务品牌创建活动。各单位制定创建方案,结合实际,主动延伸服务内容、拓展服务平台、创新便民惠民措施,努力形成服务作业标准化,形象品牌化的优质服务标兵,取得了显著成效。有一批单位获得了省、市、区级文明单位和群众满意先进单位、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一些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明显加强。出色完成了创建省示范文明城区的任务。广大干部职工表现了巨大的爱国热情和关爱精神,以满腔热情积极参加抗冰雪灾害、抗震救灾工作,全系统累计捐款20余万元。踊跃报名参加对口*援建工作,先后有4名同志赴川支援灾区重建。
规范创新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举办“微型党课”征文演讲比赛和廉政大讲堂活动。建立了基层单位纪检监督小组,进一步健全了纪检监督组织。对重点单位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预警制度。认真严肃地实施了规范财政、财务工作,对各单位财务管理和津补贴发放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下发廉情预警告知书,严肃查处违规责任人和事,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实施了公务用车改革,推进了节约型机关建设。
加强后备干部的锻炼培养。举办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展了干部挂职锻炼,一批优秀中青年干部被提拔使用。迎难而上、牵头负责,平稳、顺利地实施了三家国有房地产公司改制、整合工作,增强了国有房地产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的征管行为,简化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溢发展环境,同时确保财政非税收入足额征收到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6月1日起,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窗口,负责征收市本级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项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收费的执收单位和收费项目
市规划局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人防办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市财政局的“防洪保安资金”,市劳保办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市墙体材料专项改革办公室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市房产局的“白蚁预防费”,市水利局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市建筑工程质监站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市环保局的“建筑噪声超标排污费”,市地震局的.“抗震设防确认费”,市文物处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市气象局的“防雷工程技术评价、监督检测费”。
二、集中收费的方式及操作程序
(一)凡列入基本建设集中征收范围的应缴非税收入,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设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集中收费窗口缴纳办理。集中收费窗口对上述基本建设收费项目实行一次性收费,并开具收费票据。
(二)操作流程
l、报建的建设项目在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市建设局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副本)之前,由建设单位先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收费窗口核定应缴纳的费用(由各执收单位按标准和程序核费),并领取缴费通知单。
2、建设单位将缴费通知单填写好后,再送集中收费窗口审核认定,由集中收费窗口汇总计算出项目应缴纳的各项费用总额。需缓减免有关费用的集中收费项目,由执收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缓减免的范围和额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缓减免范围和额度的,按市政府关于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的规定,由执收部门提出意见,市财政部门审查,按程序审批。
3、集中收费窗口将基本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列项通知缴费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和个人到银行设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办理缴款手续。
竣工的建设项目如按规定需补缴有关费用的,由执收单位列项通知缴费单位和个人到银行设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办理补缴款手续。
4、集中收费窗口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回执,并确认有关费用均已缴清后,开具财政的收费票据给缴费单位,缴费单位凭此票据到相关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三、集中收费管理及要求
(一)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要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内的银行窗口设立基本建设集中收费专户,所有集中征收的基本建设项目非税收入一律缴入非税收入专户,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厨将集中收取的非税收入,按规定分解到各执收单位,实行按周结算。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由集中收费窗口代征,及时入劳保基金专户。
(二)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的集中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要将收费情况按月通报各执收单位,并与市财政局国库科进行核对。
(三)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应加强对集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面积、减免事项、资金解缴等相关事项和环节的检查。
(四)各执收单位以及无收费但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单位要选派业务骨干进驻政务中心,负责登记台帐、计费、开具缴费通知单和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上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杭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入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入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情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的要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建设环节需要缴纳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例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一样,征收的项目有所不同,征收的标准也不尽相同,规费征收对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的重要性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文件明确指出要: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努力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项工程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也属于非税收入的管理范畴,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央政府的指示和精神,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创新执收和管理方式,保证收费公正、阳光、透明,保证高水准的公共服务水平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房地产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是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的工作重点。
二、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
近年来,中央强调扩大内需,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通过积极发挥财政政策作用,实施强有力的减费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企业增加投资和居民消费。各级财政部门也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采取多项措施加强收费管理,较好地规范了政府收费行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含了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多项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从而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加强和改善政府行政管理。下一步还将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进一步规范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继续对现有收费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优化财政收入结构,逐步建立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分配体系。
三、目前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管工作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1.建设项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需要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是一个多级、多部门参与,多个管理环节紧密衔接,实现收费总体目标的管理过程,包括票据的领购、领发、保管、开票,收费金额的核定、退费以及对收费过程的监督检查、事后稽查。目前,对于这种多级、多部门的收费管理工作,还缺乏一个完善统一的管理制度,造成个别项目已经建成,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缴不全,费用拖欠现象,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因此,研究和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业务流程,适应当前的征管工作,体现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责任意识,已是一项非常迫切和实际的工作。
2.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缺乏监督检查,导致腐败滋生
由于没有一套严格的征收和监管制度,某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对建设规费缴纳实行非政策性减、免、缓,受到了开除公职等行政处罚,使国家财政收入不能做足额征缴入库,影响了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因此,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一套严格的征管监督制度,以制度管人,不仅保证了规费足额缴纳,同时也避免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预防了腐败。
3.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需要建立一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目前,某些城市已经开发运用了计算机电子征收系统,但系统建设还不完善,需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使用过程中逐步升级,以简化缴费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效能建设。
四、如何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建立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是保障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全面开展的有效途径,具体应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1.完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制度
收费制度的建设,应与管理需求相适应,以保证管理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使制度得到贯彻和执行。实践证明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规范收费工作,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因此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是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前提。
(1)建立征收管理制度。
明确征收机构、征收办法、收费票据、收费依据、缴纳义务人、减免条件等,统一收费口径,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发的费税收入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按时足额将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上缴财政专户。
(2)要完善票据管理制度。
财政票据是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与税务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杜绝重领轻管现象的发生,票据的管理要做到统一领发,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和统一监督,避免由于票据管理混乱,造成糊涂帐,给“坐支”收入留下空挡,给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制造障碍。
(3)建立和完善建设项工程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建立稽查制度、审计制度,坚持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上缴等各环节进行严格稽查,包括建设工程项目规费征收的项目、收费标准的执行、收费票据的领用、保管和核销,规费是否按时足额征收等,同时还要明确稽查的方式方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通过长效机制的建立,杜绝不正之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2.强化监督管理
制度执行的好坏,靠监督来保证,形成监督机制,使监督常态化,长效化,使制度得以认真地贯彻执行。强化监督,需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为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强化监督,需要建立稽查岗位,明确责任,使监督检查日常化,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强化监督,需要加强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力度,提高业务水平,提高监督水平,使收费监督管理工作扎实深入地开展。
3.加强收费队伍的建设
收费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人员素质的高低,严重影响着政府的声誉,因此,要不断提高收费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收费队伍,牢固树立起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把工作做到实处。
4.建立和完善建设项工程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加快开发运用建设工程项目非税收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使非税收入的征管系统与银行、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基层执收单位之间形成计算机网络连接,联网管理,全面控制收费的全过程,形成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体制,从整体上提升收费管理水平,提高收费工作效率,促进收费工作全局化、一体化、规范化。例如,某市的建设工程项目“一站式”非税电子征收系统开发启用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白蚁防治费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多项属于不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征收计算机系统中实行“一站式”征缴, “一站式”服务,缴费项目的受理、审批、缴费在政务中心“一站式”窗口统一办理。通过这种方式征缴,四年的时间,某市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项由每年完成征缴几百万元,上升到几千万,直至现在过亿元,其它规费征缴额度也在翻倍上升,效益卓著。启用建设项目“一站式”计算机征收系统,征缴的每个环节都由计算机征收系统完成,征缴过程公开、透明,从源头上制止了人为因素产生的规费减、免、缓现象,为党风廉政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应收尽收。由此可见,计算机系统的启用对规费征收工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即提高了工作效率,又方便了办事人员,提升了建设部门的形象,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总之,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从制度上、机制上和信息化管理上多下功夫,提高管理水平,为城市建设奠定坚实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