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村养老保险管理范文

农村养老保险管理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农村养老保险管理

第1篇:农村养老保险管理范文

收缴保费阶段管理是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缴费工作中一旦出了问题会影响农保工作的信誉更会影响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做好缴费阶段的管理意义重大。今年多数地方开展了保费收缴工作,县级经办机构只要按照农保缴费阶段操作流程规范缴费工作,完善保费的收取、上缴手续才能避免问题的发生。不然的话如果忽视缴费手续的完整性,会使有的人钻空子,侵占或贪污保险费,损害投保人的权益,对农保事业造成不利影响。保费收缴过程中对保费的上交时间要做出具体规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保费在村和乡镇停留时间做出规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费收缴到县级农保管理机构以防止基金被截留或挪用。县级对一定规模的基金可按照省厅“基金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将基金按规定的比例上划到市级农保管理机构或直接上划到省厅农保管理机构及时进入运营渠道,以便进行有效的保值增值。

二、确保基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政府对农民的负债资金是农民用来养老的“血汗钱”。无论哪一级管理,都应本着对党和政府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管好用好这笔资金。从目前农保基金管理情况看各级对基金管理比较重视通过整顿规范加大了管理力度没有再发生新的违规违纪问题。但是,有些地方违规基金问题仍然存在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农保工作移交前个别基金管理机构不遵守规定违规操作,有的进行委托贷款、直接投资、拆借和挪用有的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到期应收回的本息难以收回,造成了基金损失。有的将基金借给当地财政或被纳入财政专户后也不能按照上级规定的基金增值要求获得利息或收益影响了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对以后农民养老金的给付造成隐患。针对以上问题各级都要引起高度重视农保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政策保证收、支及管理运营各个环节的正常规范运行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一是加强基金运营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和增值。农保基金管理规定,基金只能通过存银行和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拆借、挪用、抵押或担保更不得直接投资或委托贷款。而以前出现的违规基金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所以,农保机构在基金管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上级的管理规定,避免出现新的违规问题,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有违规基金的单位,对久拖不能收回的,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以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农保基金存银行或买国债时,也要根据基金的规模大小和存储时间长短,争取收益最大化。特别是国债品种选择的余地很大,目前,在银行利率处于低谷时,利率有提高的趋势,所以,存银行不要存5年以上定期,更不要购买长期品种的国债,以免银行利率的提高,造成收益的下降。本级运营的基金不能达到增值要求时,可上划上级农保管理机构运营,以利于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健全管理运营制度,完善基金运营程序。凡是管理运营基金的机构都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运营制度,要有专人负责基金的运营。每次每笔基金的运作,都要有基金运营审批手续。对每笔运营业务要由经办人员写出报告经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实施运作。管理基金的农保机构,必须配备专门会计人员,建立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保障基金运营的有序进行。暂时没有会计人员也不能在当前配备的,可将基金帐目交给本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科(股、室)代管,以防无专职会计人员管理,造成基金管理混乱或帐目管理不规范。三是加强监督与监管。以前由于对这方面工作重视不够,导致了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经过几年整顿规范,虽然大部分违规基金已经收回,但教训十分深刻。为加强基金监督工作,各级都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规范基金管理。要充分发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建立内部稽核、行政监督、财务审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有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及有关部门公布和通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坚决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三、如何解决基金核算不实的问题

农保责任金反映农保管理机构对投保者的负债情况,调剂金反映基金运营盈亏状况。通过整顿规范验收,发现部分县级管理机构,应收、应付利息一直未进行核算,存在着责任金和调剂金不实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将难以分清管理机构对投保农民应承担的责任,基金运营是盈利还是亏损都难以体现,时间越长问题越严重。解决的办法,一是存在问题的县级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法办法》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制度》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掌握应收和应付利息的计算方法,正确核算责任金和调剂金。要一个年度一个年度的进行计算,最终达到核实基金的目的,真正反映基金运营的实际状况,为领导和上级管理机构提供可靠的信息,以便做出正确决策。二是由市级机构组织业务和会计人员,对基金核算不实的单位进行帮助核算,尽快解决此类问题算清基金账。三是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由于业务或会计人员的变动,新上任的工作者不熟悉农保业务和财务管理,容易造成工作质量不高或出现其他问题,所以,市级机构要及时掌握县级机构人员变动情况,对新上任的人员要及时进行业务和财务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农保工作的有关政策和知识尽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建立风险金抵御基金风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采用的是储备积累模式,基金从收取到给付周期很长,短则几年,十几年,长则几十年。有的农民从18岁就开始参加保险,到60岁才能领取养老金以保障年老后的生活,这就形成了较长时间的积累期。为了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调剂金在基金盈亏中的调节功能,应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风险备用金。风险备用金可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与基金并存,待基金出现亏损时按相关规定冲减备用基金。在基金类科目中可增设“风险备用金”科目。此科目与责任金科目、调剂金科目相平行。调整后的平衡关系是:期末基金滚存结余=责任金+调剂金+风险备用金。期末核算时,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备用金直接进入风险备用金科目,逐年积累滚存。提取比例可先按20%提取试行,实行一段时间后看情况再进行调整。提取方法是,将调剂金历年累计结余一次性提取20%后,以后再逐年按当年产生调剂金的20%提取,进入风险备用金。每年提取风险备用金后的调剂金结余,还按现行调剂金管理办法管理。风险备用金科目是相对封闭科目,县、市级不准擅自动用,可由省厅作出相关规定,县级报经市级核实,经省批准后,方可做调账使用。

第2篇:农村养老保险管理范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必要性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保证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社会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判断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的标准,则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否脱离,或者对劳动者而言,参加的生产活动是否属于其主要社会生活内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龄界限亦根据各国实际情况相应确定。第二,社会养老保险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因此,养老金在分配过程中不再遵循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则,而是依据劳动者的社会贡献、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来确定额度[1]。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国家可测算出未来大概的养老金开支,并根据某些既定标准来确定养老保险待遇;④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历经多次改革,目前,我国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但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也不相同,农村养老保险从1991年开始试点,此后一段时期,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迅速开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有近2000个县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54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基金达300多亿元,已有200万名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尽管如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存在着覆盖面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少、保障水平低的特点,一个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形成,这样,在土地初级保障的基础上,绝大多数农民的养老缺乏保障,这不仅会加剧城乡差距,而且也会酿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在我国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的需要

国际上,一般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的社会、或者将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的社会叫做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34亿,超过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人口1.1亿,占总人口的8.5%,而且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为严重的是老龄化速度在未来的30年间将持续加速,根据预测,2030年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将上升到17.93%,比城镇的比率高出4.8个百分点,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解决好迅速增加、数量庞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养。与发达国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的发展水平不一致,绝大部分地区处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还穷”状态,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人口总量较少,人口老龄化的负担相对较小,而中国农村基数大,老年人口数量很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了整个欧洲各国老年人口之总和。因此,为了迎接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使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老有所养,就有必要适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1964年中国城乡居民收人比为2.2∶1,1978年为2.4∶1,到了1994年就达到2.87∶1,2001进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则为3.45∶1,目前仍有扩大的趋势,而我国二元化格局下的城乡养老保险差别也很大,以国家近年来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455元,农民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从覆盖面看,城市已达90%以上,而农村只有2.4%。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巨大差距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羁绊。要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和谐,就必须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和不公平,使社会稳定发展,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

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农民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有限,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093hm2,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过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农业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显得更是脆弱。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还要面临世界低成本农产品的更大冲击,其价格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相应地,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取的收益也就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单纯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经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进行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我国农村过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现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结构不断简化,家庭规模渐趋缩小。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个劳动力负担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减少到1.57人,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冲击。对于我国如此众多的农村老人依赖自己不稳定的老年劳动收入来养老,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确实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是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它不仅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四)从西方历史经验看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

从一些欧洲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丹麦、瑞典、葡萄牙与西班牙分别于1891年、1913年、1919年与1947年开始通过立法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当时这四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相当于中国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与73.3%。欧盟15个成员国将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在时间上大致从20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末完成。与这些国家当时的农业产出、人均收入等指标比较,我国整体经济水平和农村经济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这些国家当时的条件[2]。另外,比照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国家,一般有两个规律,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滞后城镇30-50年;二是农业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间,平均为16.2%。而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当时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暂行条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事实上已滞后城镇50多年。2003年,我国农业GDP比重为14%,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国际上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建立该制度时的比例。而目前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长,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后盾;同时,我国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中存在着社会保障支出不足的问题,这也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入实施提供了潜在的经济支持。因此,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具备条件。

(五)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保证经济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党的确立的在农村实行,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结构的变革,以及小城镇的发展,农村已经初步构筑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体制框架。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是率先进入市场经济的群体。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农民不论亦工、亦农、亦商都必然要承担市场风险。逐步在农村建立发展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3]。

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们国家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必要条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陈英.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的可行性[J].科技资讯,2006(17):229.

[2]王德文.我国已经具备条件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制[J].脑库快参,2005(36):1-6.

[3]刘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金融投资,2006(10):51-52.

[4]安然.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现状及对策思考[J].理论观察,2006,40(4):81-82.

[5]林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分析[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0(5):18-21.

[6]徐祖荣.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初探[J].实事求是,2006(4):34-36.

第3篇:农村养老保险管理范文

一、违规操作现象分析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障一样,保险对象的界定、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是三个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正是在这几个问题上,出现了诸多违规操作现象。所谓“违规操作”,是指突破了民政部关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规定或与《基本方案》的规定明显不同乃至完全相反的情况。

1.保险对象中的违规操作

《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为具有农村常住户口,年龄在20~60周岁的农村居民”。但通过我们对山东省的胶南、聊城、莱洲、平阴等6县(市)15个乡镇、村的调查发现,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基本方案》不尽相符的违规操作现象,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保险对象的适用年龄出现较大偏差。《基本方案》规定:缴纳保险金的年龄为20~60岁,这一年龄规定无疑是正确的。该年龄段的人口基本处于劳动年龄中,正在从事社会劳动,把其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未来的老年生活,是为社会倡导并为世界所通行的。然而,在有些地方的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较大偏差,一方面,存在着年龄越大参加保险越少的倾向;另一方面,大批在《基本方案》所规定的年龄段以下的人口成为主要的保险对象,出现了“保小”不“保老”的倾向。这从下表所反映的调查统计情况可见一斑。

表1部分村投保对象年龄构成状况

附图

注:(1)本文仅从研究的角度提出问题,隐去具体的村名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2)全为11岁

就我们所随机调查的A、B、C三个村而论,它们分属于两个市的三个不同乡(镇)。调查发现,投保者的年龄在19岁及以下者,占全部投保人口的90%以上,少数村、镇达到100%;其中又以0~10岁年龄组更为突出,平均占所在村、镇全部投保人口的70%以上,而36岁及以上的法定投保对象的参投率几近为零。

保险对象年龄的前一种偏差,使中年和快要进入老年的投保者减少;而后一种偏差,显然是与开展这项工作的初衷和养老保险的本意相悖的,属于违规操作之列。

其二,保险对象“名实”不符,集体或家庭投保帐户大量存在。《基本方案》规定;“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应分别记在个人名下,”“按人立户记帐建档”。这是落实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投保对象届时足额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措施之一,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法制性要求。然而,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违规操作现象。一方面,一些村、镇领导为了避开挨家逐户,按人记帐立档的繁琐和工作难度,又不致于在上级考核中使此项指标失分,便采取了“快速、便捷”的方法,以村或乡镇集体名义垫支了保费,从而出现了保险对象的“集体化”形式。如胶南市的王台镇,1997年1~7月份,全镇参加投保的34个村中即有15个村集体交纳保费254752元,均不在个人名下;该市隐珠镇北高家庄,1996年集体投入保费7000元,3年过去了,至今也未研究如何落实到个人;临清市尚店乡,1995年以乡的名义交纳保费14.3万元,至今同样没有落实到人。对此,该市民政局领导说:“也不知道从哪里弄的这些钱,但具体到投保人,作难了”。另一方面,在一些村、镇采取了收取保费与夏征提留同时进行,以家庭为单位,以工代险、以粮代险的办法,至于投保对象是家庭中的哪位成员却未落实,从而出现了大量的“家庭帐户”。表2即是我们调查情况的统计反映。

*

大量集体和家庭帐户的出现,固然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难度大且上级一度把此列为考核指标而强制推行有关,但其反映的问题是十分明显的,不仅造成了投保对象的“名实混乱”,增加了涉老部门的工作难度;而且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挪用乃至侵占网开一面。

2.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使用中的违规操作

农保是为保障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款专用的社会养老基金,包括个人交纳、集体补助以及投入运营后的增值三部分。《基本方案》规定;“基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殖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然而,在一些地区的实际执行中,同样存在着与上述原则不尽相符,甚至相悖的违规操作现象。

其一,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和原则被打破,出现了“个人全部交纳”和“集体补助为主”两种不规范的做法。我们调查的6市(县),投保人口约有40万人,占应投保人口的40%,累计收取保费达2亿元,其中95%以上的村、镇实行的是由农民个人全部承担的办法。如胶南市,自开展养老保险以来的近7年里,只有10个村(居)给762位农民给予过集体补助,累计补助金额约10838元;莱州是6市(县)中经济条件最好、集体补助最多的,但其受助对象也仅占其投保总人数的1/5左右。这种“全部个人交纳、集体不予补助”的现象,本方案》的原则相比,看起来仅是“字面”差异,但其执行结果,却在很大程度上低估了“集体补助”在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诱导和催化作用。

其二,保险基金的管理混乱,违规投资和违规使用现象在一些地区大量存在。据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杜夏、1999)对江苏省7个市(地)25个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调查认为,当前农保基金违规投资和违规使用现象,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挤占、挪用、基金进入地方财政、存入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和基金管理部门自身挤占挪用四种情况。1998年江苏25个县(区)历年累计保费总额为12.67亿元,当年违规投资和违规使用总额却达4.38亿元,占保费总额的34.5%。其中,因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而违规挪用、放贷的基金(即地方政府挤占挪用)占全部违规基金总额的30%以上,是所有违规操作行为中最为严重的一种;被地方财

政直接调用或以预算外资金名义划转财政帐户,专项储存的约占24.9%;存入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的基金占全部违规基金总额的28%;被基金管理部门(民政系统)自身挤占挪用的占基金总额达1.16亿元,占全部违规基金总额的29%,主要被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入股或炒房地产。

上述表明,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大量存在的违规操作现象,已成为困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进一步深入、完善的严重障碍,对整个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表3江苏省25个县、区保险基金违规操作情况单位:万元

附图

资料来源:杜夏,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违规操作行为分析,首界全国青年学者老龄问题研讨会论文,北京,1999.10.

二、违规操作现象存在的原因分析

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大量存在的违规操作现象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概括来说,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值得注意:

1.观念滞后、认识模糊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为保障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的基本生活,而实行的一项带有全局性、长远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主要目标人群应是农村20~6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正在从事社会劳动的人口。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加之长期形成的通过“养儿”以“防老”的传统观念根深缔固。在此情况下,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求农民在较短的时间内抛弃“养儿防老”的旧观念,改为通过“投保”而“养老”,势必会产生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使农民的投保观念与养老保险工作的推行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造成认识上的混乱。从而出现了成年父母为儿女投保、爷爷奶奶为孙子女投保,宁愿“保小”而不“保老”的倾向。与此同时,一部分部门和领导仍然没有把这项工作真正当作造福于八亿农民的长远工程来抓,总认为政府部门搞养老保险费力不讨好,临时观念、应付思想时有发生,至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中存在着诸多违规操作现象。

2.制度缺陷、立法滞后

从某种程度上说,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安排上仍有一些缺陷,正是这些缺陷的存在,为大量违规操作活动的出现提供了条件。比如:

①《基本方案》规定的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是;“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扶持的原则”“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这里且不论“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规定的现实条件,仅就集体补助和国家予以政策扶持而言,就决定了只有部分乃至少数有集体企业的村、镇,才有条件按照《基本方案》的要求开展这项工作。然而,事实是,农保工作曾一度被各级地方政府列为考核指标强制推行,故存在“投保帐户”名不符实,出现大量“家庭和集体帐户”等违规操作行为便不足为奇。

②《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殖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这种制度上的规定,一方面,对各种主观随意行为(如违规操作、平调、挪用和截留基金)的约束力和震慑力缺乏强度。另一方面,“以县为单位”作为基金运营单位,存在着基金运营范围小、出路少、难以保值增值等缺陷。这也会使大量违规行为的出现成为可能。

③《基本方案》规定:“多挡次,月交费标准设2、4、6…20元十个挡次。”但从执行情况看,绝大多数投保者投的是最低挡次。如果我们将150元作为“平均人”的购买水平,根据《基本方案》按12%的复利计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费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关系,可以推算到:若某人今年40岁,一次了150元保险金,到他60岁(2020年)时可以领取养老金,此后每月可以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为15元。15元钱对于现在的农村人口来说,已不足挂齿,试想到2020年以后,又能解决什么养老问题呢?由此可见,由于投保挡次低,中、老年投保者届时领取的养老金数额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所以,年龄越大,买保险的人越少,也就在所必然了。

3.政事不分、监管不力

目前,无论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运行机制,还是农保基金的管理运营方式来说,都存在着一个“政事不分、监管不力”的问题。突出表现为行政管理与基金运用不分,农保管理部门的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不分。一方面,县级农保机构几乎包揽了从政策制定、实施到农保基金的收、发、管、放以及行政监管等全方位的工作。这种“负全责”的管理方式,既没有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又没有上下级之间的有效制约,其结果很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和经办机构失控;另一方面,由于法规制度不健全,再加上农保管理体系中业已存在的“条块分割”、上下“短路”的管理模式,不仅使有限的监管手段弱化,而且很容易造成地方行政干预,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本无法对违规操作行为加以制止甚至实行制裁。

4.机构不全、管理费提取不协调

《基本方案》规定:县(市)级以上的民政部门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民政局下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养老保险业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其开展业务所需费用按3%的比例从保费中支付。但目前的现状是,大部分县(市)不仅没有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甚至没有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由此导致农保基金管理、使用上的混乱则在所难免。另一方面,调查中普遍反映,3%的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难以支撑农保部门的各项业务支出。加之农保基金目前正处于积累阶段,各地兑付压力较小。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受各自利益的驱动,轻而易举地挤占、挪用甚至贪污农保基金便成为可能。

三、强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性和法制性是解决诸多违规操作现象的根本

不可否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中出现的诸多违规操作现象,都是重要的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当然,这些问题不解决,农村社会养老工作就难以推行,更难以发展和完善。而认识并强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性和法制性,正是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的根本所在。

1.加强法制建设,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有法可依。经验证明,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比较成熟,一方面有其较强的经济势力,另一方面是靠完备的法制体系强制推行的。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基金来源不规范、投保帐户混乱以及挤占、挪用农保基金等违规现象,无不与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养老保险法规有很大关系。因此,为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可持续发展,强化养老保险的法制性,尽快制定一套完备的养老保险法律则势在必行。

2.实行政事分开、监事分开的管理体制。将农保基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逐步将保费的征缴、基金运营和养老金的发放业务分开。逐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金融机构,专事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投资活动,使农保基金主要由行政事业机构经营逐步向依靠市场运营过渡。

3.调整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的运行模式,变“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为以“条”为主,力争尽快形成体系。就基金的管理而言,统一管理的范围应由目前的县(市)一级扩大到省一级或全国,以确保“国家保障”、“政府行为”的制度性和权威性。

4.建议政府制定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补偿制度。一方面,对那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没有集体公共经济积累的乡镇、村的农民给以适当的政策倾斜和资金补助,以祢补现行政策的缺陷。另一方面,给那些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如按12%的复利率)投保,届时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的中老年农村人口给予一次性保险补偿也是应该的。

5.建议建立一个独立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一基金运营机构之外的、具有权威性和公正的社会监管机构(如社会保障委员会等)以协调、监管和制约相关农保管理部门的活动,规范部门行为,纠正管理偏差,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程度。

【参考文献】

[1]刘书鹤,万克德.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J].经济研究资料,1998(8).

第4篇:农村养老保险管理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 问题 对策

基金项目:2008年重庆市第七批科技项目――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的我市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研究(CSTC 2008CE9058)

在应对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机制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筹集到的有限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该如何投资运营、管理与监督,直接关系到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前途,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因此,研究和分析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是发展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90年代初以来,我国农村开始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养老的方式开始发生变革。作为一种正在探索中的新型保障制度,它仍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级管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人银行的方式,由于利率水平下降和通胀因素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些结果的出现归根结底是因为没有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无法最大效率地运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而使其达到保值增值。

2、缺乏多元化的投资渠道。由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纯基金制,目标是长期收支平衡。以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和投资市场发育不完善、法制不健全的现状来说。资金进入市场还有一个过程,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要以存银行和买国债为主,投资渠道非常狭窄。

3、缺乏良好的监督机制和科学的投资风险预警体系。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投资风险防范运行机制,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

二、我国农村养老基金运营管理的对策

基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应从三个方面发展和完善我国农村要老基金管理:

1、组织结构方面,建议成立省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理事会负责管理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并履行以下职责:制定全省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选择并委托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进行检查,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基金进行投资运作,负责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预算、定期编制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在省级基金理事会的基础上,再分别设立市、县、乡镇级理事会,各级理事会之间相互协调,分级管理。与此同时,必须强化基金的宏观管理,建立中央、省、市、县及贯通的基金分级调控体系,建立各级风险保证金,以保证投保农民年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5篇:农村养老保险管理范文

[关键词]智利模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基金;基金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52-0089-01

1 “智利模式”简介

智利模式的基本内容,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总额的10%存入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并且交由私营机构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1.1 养老基金的筹集方面

智利实施的是政府立法和监控,民营机构具体操作,个人账户强制储蓄,政府承担最终风险。保险费完全由个人负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雇员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月工资的10%),缴费金额全部记入养老金的个人账户。

1.2 养老金的管理和运营方面

智利的基本做法是,由多个竞争性的私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s)来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资金的管理并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作,利用投资回报收益使养老基金升值。

1.3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方面

智利政府采取严格的数量监管模式。同时,为了保证养老基金的安全,政府成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总监署(SAFP)来管理各公司的运营状况。

2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基金管理状况

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方式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同时辅助于“五保”制度。从全国各地试点的新办法与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实施方案比较来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原则明确、模式统一,新制度已经较原有监管制度有了显著的有效性和先进性。但是,它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不够规范、监管缺失、基金保值增值方式单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

3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造成基金流失

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作他用;国务院也多次明文规定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3.2 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予以适当补助,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与城镇养老保险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并不具有互济性。

3.3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保值增值能力差

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将直接影响到个人未来养老金的给付,影响到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积累制养老金制度下形成的巨额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将面临巨大的通货膨胀风险和经济增长风险。

4 “智利模式”给我们的启示

4.1 政府在投资运作中的作用发生转变

在公共养老保障体系中,政府由直接包办养老基金投资运作转为由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政府职能转向投资运作的监督和管理,养老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资管理适当分离。这是一个基本经验。

4.2 不同类型养老保险基金应该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

个人账户基金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应该实行政府机构管理模式。但应该与统筹账户基金的管理完全分开,以有效避免个人账户资金被统筹基金挪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统一负责筹集的,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可以建立独立的补充养老基金会。

4.3 养老基金可用来发展资本市场

第6篇:农村养老保险管理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财务 档案管理 困境

一、引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是对农民参保过程真实有效的记录,是在农民参保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专业性的文件、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图像等,这其中与财务内容有关的信息记录材料总称为财务档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主要包括与养老保险缴纳明细,支取明细、申领明细、记账凭证等有关的信息资料。财务档案是对财务收入、财务支出等财务信息的有效记录。财务档案管理对于财务的统计、核算等工作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然而目前由于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多,涉及范围广,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分析与探讨,找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发展的新路子。

二、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面临的困境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存在意识缺失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是对养老保险缴纳、申领等信息的有效记录,是解决财务纠纷的重要凭证,同时还是打击经济违法犯罪,对养老保险金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尽管随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规模的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有所进步,但是目前我国有关单位却依然没有对财务档案管理给予充分的重视,也没有加大对财务档案管理的投入力度,没有能够真正意义上意识到财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部分人员思想比较保守,认为财务信息是保密的,所以对于一些财务票据等资料进行了封存,并没有建立财务档案。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存在制度缺陷

完善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是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的重要保障。然而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却有所缺陷。一方面,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财务档案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有关单位却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内容建立财务档案管理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标准不一,管理缺乏统一规范,没有明确的账目分类规则,财务信息记录标准等,这使得财务档案的记录显得杂乱无章;另一方面,财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管理人员职责不明确,多数单位缺少专门的财务档案管理部门,缺少档案室,档案管理制度,财务档案管理人员缺口也较大,并且财务管理人员管理技能与水平有待提升。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较低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进步,当前社会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财务档案管理也进入到已信息化为主的阶段,但是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却相对较低,财务档案仍以纸质档案为主,电子档案相对较少,这极容易造成财务档案的损坏与丢失,并且财务纸质档案内容与电子档案内容不同步,无法便捷的通过电子档案查找所需信息,造成时间上的浪费。此外,财务档案信息化管理人员存在不小的缺口,并且有关单位对财务档案管理人员信息技术培训力度不够,财务档案管理人员信息技术能力与水平不高,综合素质相对较低。

三、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的对策与出路

(一)强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意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意识是做好财务档案管理的思想保障,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强化。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的宣传力度,强调财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使相关领导与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此重视起来,充分认识到财务档案的重要价值;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的投入力度,使相关人员在思想上重视起来,并积极引进优秀的档案管理人才充实财务管理队伍,着力提升财务档案管理质量,使相关人员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与档案管理意识。

(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档案管理标准与规范,包括财务信息的记录标准、养老金的缴纳记录规范、养老金的支取记账凭证、财务信息的立卷和归档等都要进行严格的分类规范等;二是要建立财务档案管理室、档案管理部门,优化财务档案管理人员结构,重新规划财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保障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

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一是要将先进的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信息存储、数据维护等引入到财务档案管理当中来,以此来提高财务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水平;二是要加大对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包括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的投入等,为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基础保障;三是要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信息技术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信息技术水平与能力,为提高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做好人才保障。

四、结语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是保证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还存在意识缺失、制度缺陷、信息化水平低等问题,仍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强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档案管理意识,完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提高信息化水平等,保障我国强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冯舒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管理的困境与突围对策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5,(33).

第7篇:农村养老保险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政府组织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方法。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

第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储备积累式,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青岛市民政局是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具体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付、保值增值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上解、支付、登记建档等日常工作。

村和企业设代办员,负责收缴养老保险费,发放养老金。

第三章保险对象和保险费缴纳

第七条凡本市非城镇户口、六十周岁以下的公民(以下简称投保人),均可按照本办法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八条投保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投保,也可以个人直接投保。乡(镇)企业单位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乡(镇)企业为单位组织投保。

第九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为二、四、六、八、十、十二、十四、十六、十八、二十元十个档次。每个档次可以由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两部分组成。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同所在村或者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条同一投保单位,投保人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优抚户、特困户投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集体补助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一条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根据支付能力的变化,经与所在村或单位协调后,可以变更缴纳档次。

第十二条投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报酬按月收入的按月缴纳,按年收入的可以按年缴纳。

投保人可以预交、补交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预交、补交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补助部分的缴纳方式,由所在村或单位视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投保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乡(镇)企业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乡(镇)企业单位为职工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所缴费用可以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前列支。

第十五条投保人遇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停缴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停缴期间的保险费可以补缴。

投保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缴保险费,服刑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回原籍的,可以补缴保险费并可继续投保。

第十六条投保人迁往外地或转为城市户口或被招工、提干、升学的,可以将保险关系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其继续投保的社会保险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保留保险关系或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退还给本人。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投保人年满六十周岁,根据选择的缴费档次和投保年限确定的标准,按月或按季领取养老金。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推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领取的标准则相应提高。投保人未满六十周岁,遇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提前领取养老金。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无故停缴养老保险费的,只能领取个人已缴纳部分的养老金。

第十八条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死亡的,其剩余年限的养老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可以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第十九条投保人未到领取养老金期限死亡的,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投保人的丧葬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其养老金暂停支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一次性补领,并继续按标准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权益不得转让、抵押,严禁虚报冒领养老金。违者,除追回冒领资金外,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区(市)为核算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设立保险基金总账,统一收取养老保险费,支付养老金;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设立分账;投保单位设立明细账,按人立户记账。

第二十三条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提取区(市)当年收取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作为宏观调控备用金,当区(市)的养老金发放不足时,由市统一调剂安排。保险基金分级储存,谁使用谁承担风险,确保保值增值。第二十四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必须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或者购买国家债券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可以按照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数额的百分之三提取管理费,其中百分之八十五由区、市使用,百分之十五上交青岛市。

第8篇:农村养老保险管理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009(2015)22-0147-0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随着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了解和人们对养老观念的逐步转变,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也不断增强,截止2015年底,临县全县已经有36.5万人参保。新形势下,社会保险工作者应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让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享受到实惠,使我们距离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越来越近。分析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相应的对策,对完善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无参保人员信息1、城乡居民长年外出务工,未曾参保。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更多的青壮年务工人员流入城市打工,而农村未参保人员大部分都是举家在外打工者。这一群体由于其流动性较强,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参保、缴费,来回的时间过长、费用过高,影响了部分人员的参保热情,已成为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参保、缴费的一块壁垒。加上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人手严重不足,使得政策宣传、信息送达都成问题,成为新农保参保部分的“真空”地带。2、村协办员素质不高。为了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社保有关政策规定,在全县各村社区设立了村级社会保障协办员。村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在村级的宣传和实施,建立健全村级参保人员档案资料,督促参保对象及时缴纳保费,为到龄人员及时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而新农保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村协办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果在工作中稍有疏忽,就会造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身份证信息数据采集有误,导致信息错误或无参保人员信息,就会影响保费的收缴,也会影响养老金的具体发放。3、有极少数居民无户籍。实际工作中会发现有一些没有户籍的“黑人”,此类人员大部分属于流动人口及其子女,由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非婚生子女等原因,没有办理落户手续,上学、就业、就医、生活都存在很大不便,由于社保卡是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卡,这部分人由于没有合法的“公民身份”办理不了参保手续,就不能够进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无法对他们收缴保费,他们也不能在达到发放养老金年龄的时候领取养老金。

(二)养老保险系统参保人员续交费信息不连续1、收缴期间参保人员不在本地区。现阶段,中国经济飞速发展,户籍政策也更加灵活,整个社会处于一个动态的平衡中,人员的大流动,也带来户籍的迁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理,是以户口簿和身份证为依据的,如果收缴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员不在本地区,而发放养老金的时候却属于本地区居民,则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就没有此人的缴费记录,必然会影响该居民养老金的发放。2、村协办员工作的遗漏。村协办员的设置,就是方便农民足不出户办社保。如果村协办员的业务水平比较低,就会在为农民办理社保的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一旦出现缴费记录的遗漏,将会造成参保人员续交费信息的中断。3、本人身份证信息发生了变更,未及时更新信息,按新身份证重新参保。旧身份证和新身份证不是同一个号码或不是同一姓名的,本人身份证信息发生了变更后,如果未及时到相关机关更新身份证信息,而按新身份证重新参保,则会造成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缴费记录不连续的情况,必然会影响自己的缴费年限以及累计缴费金额,也会影响到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所以身份证变更后,必须尽快申请更新信息,才能确保自己的社保权益不受损害。

(三)年龄达到60岁,未能及时领取或中途中断1、银行卡信息发生变更,本人未及时到办事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参保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地址、银行卡账号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或信息错误需修改的,申请人应携带变更材料到办理机构进行变更登记申报。如果年龄达到60岁,银行卡信息发生变更而没有及时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变更登记的,将影响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出某年度欠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经济困难的可申请中断缴费,经济条件好转时应补缴,申请年度补缴保费政府不予缴费补贴。据此,45周岁以下的年轻人补缴中断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缴的年限予以认可。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如果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必须补满15年才能享受待遇,但政府对中断年限不予缴费补贴。

(四)职工进行两面参保1、宣传不到位。现在农民外出务工流动很频繁,他们可能在城市安家成为市民,也可能回到农村。如果户口还在本县,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他们如果在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享受待遇,那就不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了。由于宣传不到位,现实中还是有很多两面参保的,不仅给本人造成了经济负担,也违反了政策规定。2、由于老保险系统不能并轨,本地、异地参保不能被及时发现。同一个人,在同一个时间段内不能同时参加两项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农村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清退,也可暂保留保险关系,但不再续缴保费,待国家出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办事人员素质,选责任心强的村协办员为农民办理社保。村协办员要增强为村民服务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并按要求加强培训,村协办员必须熟练掌握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补缴缴费、信息变更、待遇领取、注销登记、关系转移、资格认证等业务知识。在为村民办理社保各项手续时,必须认真核对信息,发现错误的信息及时上报县、省有关部门修改。不能出现由于协办员素质低而致使到龄人员领取不到养老金的情况发生。对于少数文化水平低的足不出户的村民,可能连银行卡的类型都分不清楚,村协办员应该耐心讲解,指导村民正确用卡,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

(二)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发生变更,本人应及时到办事机构进行变更登记。身份证是确定公民身份的关键证件,如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应提供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身份证变更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础信息修改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增配身份证信息读取设备,减少信息采集时的人为错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能像银行一样,能和公安信息系统联网验证身份真伪,就能有效规避冒领养老保险金的风险。而银行卡是到龄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唯一账户,银行卡信息一旦发生变动,应立即到银行和社保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将影响本人按时领取养老金。

(三)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数据库统一构建,实现数据共享。同一个人,如果本地、异地同一段时间内参加两项社保,就会比较容易被发现,及时提醒纠正,重复参加的,应选择参加其中一份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居民不得同时领取两份以上定期社会养老待遇,重复领取的,应选择领取一份社会养老待遇,并退回其已重复领取的居民养老金。对于弄虚作假造成骗领、多领居民养老金的,应退回骗领、多领的养老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边远地区的居民多做宣传,普及银行和养老保险知识。我国地域辽阔,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间的新农保在基本政策、待遇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在边远地区,对新农保的宣传应该做到家喻户晓,方能统一群众思想,提高认识,才能更好地推进和完善边远地区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结束语: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当代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重点发展的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但是如何真正解决和应对农村养老保障的问题,建立一个完善、稳定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将仍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种正在探索中的新型保障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睢党臣,董莉,张朔婷.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的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2014,7.

[2]刘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效衔接[J].商,2014,8.

第9篇:农村养老保险管理范文

自建国以来,由于历史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我们国家一直在围绕着城市在考虑和发展社会保障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能够发现和听到一些关于重工轻农的不好思想和言行。笔者这次在查询相关资料和收集信息的过程中,明显感觉到对于研究社会保障方面,我国的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绝大多数选择的是以城市作为研究对象。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注视度非常低,在1998年以前甚至根据就没有探讨,2005年以后才有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但是还是缺少专业、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由于受到中国几千年以来的传统养老方式的影响,我国农村居民自古就把土地看作安身立命之本,从内心深处认为土地就是自己生存生活的唯一依赖物。然而,耕田种地需要劳动力,为了能够更好的把土地经营好,增加田地的收成,提高家庭经济收入,就必须增加劳动力的投入。可是,怎么才能够让家庭增加劳动力呢?他们认为最简单最直接的办法,那就是通过增添人口。由此看来,我省广大农村地区的“养儿防老”的观念特别深厚,深入思想、深入骨子。而且他们的这种生存状态和生活方式一直在延续和发展着,根深蒂固,难以改变。

在改革开放的春风的吹拂,我国进行了系列政策的改革。包括湖北省在内的全国范围,都开始大张旗鼓的实行土地的家庭承包制,实行以各个家庭为基本元素的、对农田地进行生产的制度,农民不再以集体的名义去劳动生产。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开始执行计生国策,有效的降低了我国人口猛增的趋势。这些政策的实行和执行彻底改变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模式。一方面,由于土地现在不再是我省农村居民唯一的生存的生产资料,于是出现了大批的剩余劳动力,他们纷纷进城去打工创收。另一方面是我省的农村家庭规模已经呈现出逐步缩小趋势。但是,这两个方面的形势虽然改变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模式,可是对他们传统的养老观念并没在本质方面产生影响。

二、经济发展的原因

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湖北的经济情况取得了较好的进步和成效,城乡老百姓的收入状况也在逐年增加和好转。但是由于还是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多,而且革命老区、山区、林区、丘陵地带较多,经济发展水平一般,在部分落后地区还是很缓慢。尽管湖北省农民的家庭经济收入最近时期表现出了增长态势,可是增长速度则还是比较很缓慢。2012年湖北省的农村人均纯收入是7851.71元,要远低于全国的7917元,属于中等偏下的水平。表面上的纯增长幅度为13.8%,但是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为10.5%。

由此看来,我省农民的生活状况大体上还是很比较低的,幸福指数不高。他们必须优先保证家庭的基本生活开支、子女和本人的教育培训费、医疗卫生费用的开支,再让农民从自己不多的结余款项中拿出部分来缴纳保险费感觉还是很难的。我们可以再来仔细分析下我省的经济情况,从财政的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来看,2012年完成财政总收入为3115.63亿元,增长速度为18%,而同年财政支出为2711.64亿元,增长速度为31%,结余资金为403.99亿元。我省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可见我省财政面临的压力也很大,所以也不可能有很充足的资金来促进和发展我省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现阶段,湖北省如果真的决定更好更快的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就要想尽一切办法、采取一切措施来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

三、政策扶持的原因

湖北省属于我国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在全国处于在中下游,财政收支情况只能够基本平衡,还有大悟、麻城等革命老区、山区、库区等地的经济情况就更加落后了。我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虽然起步有10多年,并且取得了一些成绩,曾经还受到上级表彰。但是由于受到国家大的方针、政策方面的影响和约束,加上省级财政承担能力有限,导致我省在推进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明显表现为后劲不足,发展比较缓慢,效果不理想,远远不及我国东部、南部经济发达地区。

而且,湖北省和各级地方政府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足够的财力和实力,无法来实现当初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财政兜底的承诺。我省的农村集体制早已基本瓦解,已经没有能力筹集经费来支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国家现在也基本上没有预备资金来补贴给农保工作。那么,农村养老保险主要是由农村居民自己筹钱来参保,这样就使我省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属性无法得到充分体现。并且直接影响着我省农保工作的发展和推进,导致其覆盖面过小过窄,无法圆满构建真正意义上的的农保制度。而且,有些地方的相关社保工作暂时被迫停滞,甚至停止了收取和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的反面现象。这些都对我省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和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让广大农村居民不愿意相信和再参加任何农村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