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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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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第1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

关键词: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PDCA;全过程

一、引言

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提升公共服务质量,2018年9月国家提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所谓预算管理全覆盖,即将四本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2019年3月7日,首次分中央和地方列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四本预算全部实现分中央、地方和全国三个层面报告。作为全方位中的“一方”,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五类,其预算绩效管理关系到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效率和运营安全,直接影响到参保人员的福祉。

二、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现状

1.预算管理作用有待发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目的是统一安排和合理规划各项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活动,从而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但是,这一初衷在落实过程中的结果却差强人意。随着我国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小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空间和不断提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都让地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如何达到平衡的问题日渐凸显。就以养老保险为例,因为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渐严重,且较难逆转,同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又担负着过去的债务,而以省级统筹为主的调剂方式使得基本养老基金在全国层面的调剂有难度,加上人们对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期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额越来越大。《社会保障绿皮书: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9)No.10》指出,2015年全国有6个省份养老基金入不敷出,到2022年,入不敷出的省份将达到半数。再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例,随着医疗费用的逐年增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样,面临的支付压力也越来越大,支出的增幅超出收入的增幅,当期收不抵支的情况在某些省份已出现,医疗基金或会“穿底”的风险逐步显现。

2.预算编制有待完善社保经办机构各部门之间必须相互协作才能共同完成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以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来说,财务、稽核、养老、退休管理等各个部门的基础数据都是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依据。特别是当期收入和支出的预算数,更是要综合考虑在职职工基数增减、离休和退休人员的基数增减,离退休金的增长幅度、缴费收入的基数等众多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的测量都要社保经办机构的相关部门遵照相应的岗位职责来安排和进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是财务部门单独做完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来自相关部门基础数据的支持严重缺乏。

3.预算执行力有待加强首先,对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理念不够。有些经办机构“重预算轻执行”,预算编制完成之后并未对落实预算进行监控,没有形成完整的预算执行体系。其次,单位执行力不强,没有形成科学的预算操作规程来保障预算落实,经办人员能力、经费也不匹配,存在着人员少、工作压力大、工作经费紧张等问题。最后,预算指标也缺乏约束力,预算起不到指导作用,导致预算和执行两张皮。

4.预算监管制度有待健全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编制具体预算的责任主体。但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是由省级社保机构统一负责,财政部门不直接负责编制。但各级财政部门又必须了解预算编制,因为财政负责对社会保险兜底,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基金上,如当地的养老保险收不抵支的时候,地方政府要补上缺口。所以,财政部门在社保资金征收、筹集、投资运营、预算编制、决算、专户、发放过程中,都要适当参与,严格监督。但目前,两部门的合理分工和监管制度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同时,《预算法》还规定人大对政府预算具有全方位的审查监督权。对于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而言,也应接受本级人大机构的审查和监督。但实际上,本级人大机构仅行使了人代会审议,对地方社保基金预算各个环节的监管还存在一定缺失。

三、基于PDCA循环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构建

美国质量管理专家休哈特博士最早提出PDCA循环,戴明采纳、宣传了PDCA循环。PDCA循环将质量管理分为四个阶段: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处理(Act)。本文就是在PDCA循环的基础上,打造基于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活动的闭环链条,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事前、事中、事后环节的全过程,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其具体内容如下:

1.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贯穿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的各个环节,在整个预算绩效管理中是首屈一指的地位。绩效目标的设定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绩效目标就是保险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产出和效果,确保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完整和安全,防止贬值、实现保值、争取增值,并满足参保人员的给付需要。编制预算时,在明确经办机构职能职责的基础上,根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具体落实到各经办机构人员配备、社会保险征缴管理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等专项资金预算,如某市确定的年度绩效目标为争取中央养老保险基金一般转移性支付资金和养老保险省级补助资金,保证全年收支平衡。

2.事前评估与审核优化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源配置和合理使用,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社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都是建立在事前绩效评估基础之上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可使用于预算编制,直接作用于预算资金的分配。因此,把握住关键环节,并加强顶层设计,把“预事”与“预钱”有机融合起来,可以有效促进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发挥作用;建立合理的分工机制,以明确责任,财政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承担编制执行责任等;必要时引入专业第三方,支持推动与完善事前绩效评估体系的建设。

3.绩效运行监控在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过程中,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都要跟踪监控绩效的运行情况,包括持续监控各项活动和项目,并定期收集社保基金绩效信息,及时汇总并加以分析。例如保险基金征缴的情况、专项资金的运用情况等,预算运行实际情况和原定绩效目标有出入时,要分析目标偏离原因。对于偏离严重的,要进行整改。对预算执行进度也要进行深入分析,这样对后续预算安排的合理性、业务实施的可行性、评估绩效目标完成的情况都实现了执行过程的全程监控,可有效减少预算资金的损失。

4.绩效评价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可根据完成情况、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解决资金使用完成后的责任落实问题。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预决算编制组织、基金预算编报、基金预算执行和决算管理、基金预算监督管理等内容。如就专项资金的资金到位、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就专项资金项目经济性、效益性进行分析等。对部分专项资金、支出政策等重点项目或有疑义的项目组织绩效再评价。

5.绩效的反馈和应用地方社会保障基金的绩效反馈,就是将绩效评价的结果反馈给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这个过程会对被评估对象的行为形成约束。绩效反馈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的最后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环,绩效评估的目的达成与否,就依赖于绩效反馈的应用。从结果应用的具体方式来看,包括支持预算安排、管理整改、报送人大、信息公开以及纳入政府考核、实施绩效结果问责等。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绩效管理结果,将由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卫生计生委等联合予以公告,并与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强化绩效考核工作的导向作用,不断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技术保障

第2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退休、失业、工伤、患病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社会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个人责任共担,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社会保险是指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下列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用工单位:

(一)中央、省、市、县(区)所属企业、街道企业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二)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四)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五)劳务输出的人员及其组织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范围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职工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按职责划分的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和其它业务工作;

(三)办理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财政、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银行、工会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工伤、医疗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先向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调剂金,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按照《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

(一)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

(四)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以下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23%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缴纳;

(二)失业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按每月1元缴纳;

(三)工伤保险金,按照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用工单位分别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0.4%至2.4%缴纳,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医疗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离、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企业单位税前提取,在管理费中列支。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税前提取,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用工单位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从公益金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委托银行以工资拨付的同一顺序向用工单位收缴,用工单位不得拒付。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可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职工个人可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被租赁、承包、兼并时,承租、承包、兼并方必须缴纳该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因破产、撤消或解散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义务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其所有财产中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并一次性拨付该用工单位离退休人员10年的离退休费用。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一)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照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

(三)基本养老金每年调整1次,具体调整标准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用工单位与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一次或分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所缴金额及利息;职工死亡后,其保险金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五)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亲属可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六)离退休职工易地居住的,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缴费1年以上的职工失业后,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缴费不满1年的,只返还本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年以下的不发;缴费年限1年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救济金,但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再次失业的职工应当扣减已享受待遇的缴费年限和相应数额的失业保险金,重新按规定计算。

(二)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以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为基数,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的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为基数的120%;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基数的130%;缴费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基数的140%;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为基数的150%。

(三)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的医疗费,按本人当月领取的救济金10%的标准发给。

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患有重病(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病的除外),并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指定医院治疗的,可凭医院的帐单补助70%,但失业救济期间的累计补助费用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救济金。

(四)女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生育的,一次性发给本人4个月救济金的生育补助费。

(五)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或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经本人申请和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按月增发本人救济金20%-50%的生活补助费。

(六)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死亡的(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7个月救济金的丧葬补助费和救济费;有直系亲属需供养的,一次性按每供养1人发本人生前5个月救济金的抚恤费,供养3人以上的发本人生前15个月救济金的抚恤费。

(七)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职工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按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上一年度结余额的20%发放救济金。救济金每人每月按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的90%发放,但发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由所在用工单位及时送往就近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其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内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上的,超出3000元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70%,用工单位承担30%。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用工单位应当照发职工工资;治疗至痊愈或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职工工伤需护理的,按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三级标准,可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相应领取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50%、40%、30%的护理费。

(四)职工因工致残,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五)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工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4个月起,其亲属可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定期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的50%。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后,补发丧葬补助费和补足定期抚恤费、一次性补助费。

(六)职工因工伤残,需要安装和配置必备辅助器具的,应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鉴定委员会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同意,按普及型标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支付所需费用。

(七)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可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定期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费。

第十九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职工患病医疗时,医疗费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中不足支付时,先由职工自付,职工自付的医疗费按年度计算,超过本人年缴费工资的5%以上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职工个人按以下比例支付;超过本人年缴费工资5%以上至5000元的,个人负担15%;超过5000至1万元的,个人负担10%;超过1万元的,个人负担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以下。

(二)离休人员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患病医疗时,先在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金额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三)职工患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四)职工可从用工单位确定的定点医院中选择一至两个医院就医。因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在非定点医院就医。

第四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区)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进行监督。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劳动、人事、计委、经委、体改委、财政、审计、监察、卫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工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基金专户存款按同期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和个人使用的医疗保险金分别计入职工个人保险基金专户,专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上保险金应随同转移。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除支付职工按本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还可用于失业职工和用工单位富余人员进行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和职业介绍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为职工建立《职工社会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记载基本养老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缴纳情况,作为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依据。

《职工社会保险手册》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并代为保管,职工调动时随同转移,失业期间交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审查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和职工、退休人员花名册,核准计提基金的各项基数和应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金,以及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帐目、报表等。

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查询本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和职工缴费工资的记载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用工单位查询本人社会保险金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正常支出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全部转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的具体提取比例及财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人民政府没有规定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应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审计、统计制度管理、使用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出催办或者催缴通知书,限期补办或者补缴;逾期不补办、不补缴的,或者有下列第(四)项行为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不报、少报或者匿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四)拒不缴纳或者故意拖缴、欠缴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对造成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侵害的,责令其偿还职工应得的社会保险金(含利息),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用工单位处以应偿还金额50%以下的罚款;

(一)领到职工社会保险金后延迟发放给职工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职工社会保险金领取标准的;

(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职工缴费工资的。

第三十二条  阻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社会保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工或其亲属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失去享受条件的,应于当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报告。单位和他人以非法手段领取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规定,筹集、管理和拨付社会保险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未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职工社会保险金的;

(三)擅自增加或减免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的;

(四)擅自提高管理费提取比例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职工社会保险金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克扣、挤占、挪用、贪污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其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的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用工单位和职工权益的,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工单位和职工的申诉应及时查处,并于30日内作出决定。用工单位和职工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作决定或对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职工与用工单位发生有关社会保险的纠纷或争议,可先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缴费工资是指用工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和社会平均工资的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对不能或者不易计算工资总额的,按照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十一条  职工缴费年限,必须是用工单位和职工同时缴费年限。职工实行个人缴费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四十二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3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

1.1思想认识不足。社会保险管理过程中,将工作重心放在其他工作方面,对人力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社保机构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不足,导致社保机构办公条件差,管理服务手段落后,职工待遇难以提高,制约社保机构工作效率提升。

1.2工作量不断增加。随着加入社保人员数量的增多,关于社会保险管理的工作量不断增加,给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带来较大挑战。而一些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偏低,不能很好应对实际工作需要,难以有效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质量。

1.3其他方面成因。例如,管理机构的增员机制不完善,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模式不健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存在不足,奖惩激励机制不完善,对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带来不利影响。

2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人力资源的应对措施

2.1实行混合编制并推动人事制度改革。社保机构具有准政府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混合性质,对其中的工作人员可以采用混合编制方式,也就是在公务员编制外,增加事业单位编制,双制并存。对非公务员人员,要完善技术职称评审,做好对他们的聘用工作,以吸引和留住高素质工作人员。优先录用具有社保保险管理服务技能的工作人员,吸收专业技术扎实,工作技能较高的工作人员,让他们为社保机构做出更大贡献。可以给予社保机构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适当的灵活性,给予一定自主分配权,并加强对这笔资金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

2.2建立合理的动态增员机制。根据社保机构的业务量和管理工作量的增长情况,及时增加相应的人员编制,为解决人力资源问题提供制度保障。可以成立专门的工作组,测算社保工作岗位所需工作人员,计算各工作岗位所需人员数量,实现科学定岗、定量和定员,确保社保机构基本的编制人员数量。及时统计新增参加社保工作人员数量,并合理增加工作人员,更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2.3改进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模式。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好征收职能,并加强征收管理,征管工作完成之后,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可以将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划转给社保部门,相关奖励政策和激励制度不变,并将这部门款项用于人力资源建设,从而激发工作人员热情,促进工作水平提高。

2.4建立统一的法人制度。加快社保系统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的法人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优化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并对内部机构设置做出适当调整,更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另外还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征缴、操作,规范各项工作流程,促进工作水平提高。

2.5重视网络及先进管理平台应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加快统一、集中、先进的管理平台建设,重视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平台和管理决策平台,为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社保机构工作效率提升创造有利条件。同时,采用这种方式还能更好应对社保保险业务量迅速增加、经办机构人员不足、工作效率低下等制约因素,有利于提高社保机构各项工作的执行能力、监督水平、管理水平。要认识当前社保工作的形势和实际需要,明确建设管理平台的紧迫性,从而规范各项业务操作,更好应对实际工作需要,推动社保机构工作效率提高。

2.6健全绩效评价和奖惩激励机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奖惩激励机制,健全绩效评估,加大各项制度执行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从而激发工作人员热情,调动他们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专业化工作队伍,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质量提升。

3结束语

第4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1999〕18号)和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的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做好这些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根据《研究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4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5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以1999年7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三)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科研机构转制后的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经贸委、科委、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使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作平稳过渡,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认真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尽快为转制单位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实行全额收缴的基金结算方式,及时拨付应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5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

1.社会保险体系完整性与基金管理分散性间的矛盾。

由于各地对基金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首先各基金统筹级次不高,目前仍以县为主体,自我平衡运行,其次各项基金分处不同行政部门管理,除财政部门负责基金预算执行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管理,其余保险在人保部门内又分为社保局、医保局、农保局、就业局等分别管理。地区界限和多部门分割,造成各自为政,影响社会保险整体规划、协调,分散管理也难以相互调剂和抵御风险,无法发挥基金规模效益和整体功能,机构重叠还造成行政管理成本高、信息沟通效率低等弊端,重复参保和选择性参保问题无法根治。

2.社会保险机制日趋社会化与基金管理高度行政化间的矛盾。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向社会化转变的步伐越来越快,理论上已基本覆盖全社会需要保障的人,是一种全民的社会事业,因此只有在政府的组织、协调、宏观控制下,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办好基金管理。但同时,目前基金管理体制仍维持单一的行政化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险对象还存在按企业所有制与行业性质、按城乡居民户籍性质进行人为分割。社会保险管理名为政事分离,但主管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既负责制定政策和规章制度,又负责实施、操作、经办,权力高度集中。单一行政化管理还表现在保险对象只能被动地执行和接受,没有便捷有效的渠道反映自身需求,了解基金管理状况。

3.基金规模日益扩大与基金管理手段落后间的矛盾。

目前基金管理手段仍比较落后,如基金预算编制较粗略,预算编制和执行存在“两张皮”的问题;基金收入的征收仍依靠企业自行缴纳,缺乏必要的征管手段;基金的使用“重拨付轻管理”现象仍较突出,重复领取保险金和骗保问题时有发生;基金结存效益低下,不能集中统一管理以及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只能简单存入地方商业银行,社保基金收益率低于通胀率,呈现“隐形缩水”;基金监督不到位,缺少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各个环节以及结余资金保值增值的有力的监督,以维护资金运营的安全及规范。此外虽然主要的社保基金已利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但信息系统建设仍是低水平的,信息系统建设缺少前瞻性和统一规划,信息数据冗余,缺乏对数据综合利用。

二、建立省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建立省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是法律赋予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已明确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即已包含了省级政府对所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负有兜底责任的含义。因此在中央统一法律和政策规范下,在尚未建立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的情况下,省级政府负有整合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职责,按“全面服务、高效运行、节约运营”的原则,依据本省当前社会保险具体情况和发展趋势,将全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起来。

建立省级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还有利于依据“分税制”的基本要求,将社会保障事权在地方政府间进行科学划分和合理负担,将各级政府社会保障事权界定和安排明晰化、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平衡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政府职责,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防止地方财政过度依赖上级财政,处于“半缺位”或“缺位”的不正常状况。

2.省级财政已具有建立省级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的能力和需要。

我国经济已保持较长时间快速增长,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保证了省级财政具有较强的财政实力,省及省以上财政补助是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随着“直管县”财政管理模式运行,依托对社保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有效管理,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等先进财政支付手段,省级财政已能较好解决跨行政层级和大区域范围的基金收入集中和支付需求。

建立省级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还能有效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效益,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结余保值增值能力,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持社会保险制度、提供社会保险产品方面追求运行投入成本最小化及预期收益最大化的需要,可以有效平衡宏观调控方面与具体实际个体需求之间矛盾。

3.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备和社会老龄化的到来迫切需要建立省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和结存管理差异化、专业化管理需求日益显现,而预计到“十二五”期末,我国老龄化率达将到15%左右,人口老龄化来势迅猛,都对加快形成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专注于搞好社会化管理方面,如何提高基金征缴率和基金结存收益,如何制定筹资能力和支付管理的长期规划成为更加迫切的任务。

建立省级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可以更好地调配行政资源,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地方性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可以更好地揭示以及保障社会保险需求的财务测算和筹集资金的规划,通过集中管理可以消除部分地方因基金赤字而产生的危机。

三、建立省级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的设想

1.由省政府牵头,市县政府参与,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银行、计划与经济、保险公司、工会、妇联、审计等部门共同参加,设立省级社会保险决策协调机构。

省级社会保险决策协调机构通过调研、材料分析和定期会议讨论交流等方式,负责协调与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研究和制定全省社会保险的重大政策,审议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规划,批准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战略。决策协调机构还有一项重要职责是配合省级人大部门推动社会保险法制化进程,监督有关法规执行情况。

第6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

关键词:社会化管理;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机构;社会化管理水平评估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200-02

众所周知,养老保险是对劳动者年老失去劳动能力以后的生活进行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形式,养老保险在现代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已经成为了企业的一种必不可少的福利。今天养老保险实现社会化管理,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坚持这一管理制度的前题下,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将会促进这一管理制度继续的成长。

1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的内容及意义

1.1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内容

根据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我国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的主要管理机构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社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机构和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发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养老保险金、适时适度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社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接收企业移交的退休人员,并按居住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养老保险统筹企业主要责任是加强与社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工作。

其中,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机构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为退休人员提供各种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社情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退休员工开展文化体育健康活动等。

从服务内容上可以看出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机构是社会化管理的主要机构,直接涉及到对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与服务,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机构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水平的高低。

1.2 进行社会化管理的现实意义

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特征就是竞争性,国家经济的主要细胞就是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尽一切可能降低成本,与此同时激励员工,最大限度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投入经营,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必须事先社会化管理,使企业从繁重的负担中解脱出来。

原有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过分的强调了单位的作用,员工的生活与企业息息相关,这将不利于员工的长远发展,也容易造成企业办社会的怪现象出现。僵化的体制完全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必须引入新的社会化管理模式,才能促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这种新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对于国家经济发展、企业发展、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的维持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都存在深远的意义,社会化管理水平的提高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化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与进步,从而促进社会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

2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水平的评估分析

2.1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水平的评估内容

(1)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机构的人员以及设施的配备影响社会化管理水平的提高社区服务机构,必须配备负责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的专门工作人员,这些专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社会保障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还要聘用社区服务人员,辅助专门工作人员进行各种日常事务的处理以及服务活动的开展,使得社区生活的退休人员能够享有快乐的晚年生活。

为了使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机构能够达到正规化,拥有较高的管理与服务水平,固定的办公场所是必不可少的,办公场所的环境必须能够达到普通办公机构的标准,必须给办公人员和服务人员配备完整的计算机信息服务系统,提高社区服务机构的办公效率。这就要求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必须能够处于较高的支付水平,财政对于社区管理与服务的支出是社会化管理与服务的重要评估指标。

(2)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机构的各项工作制度必须明确并易于落到实处。

首先必须规定社区服务机构中的专门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各种岗位职责,这样才能够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从而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必须制定完整的日常管理制度,这样才能使人员在工作时有章可循,从而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对生活在社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开展管理与服务工作,明确的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工作标准的制定水平能够反映出社区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

(3)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内容及其实施情况能够反映出社会化管理水平。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基本信息实行社会化管理,发放程度和管理程度能够反映社会化管理水平;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机构引导社区居民在企业退休人员中建立自我管理组织和互助服务组织,这样就能够作为社区服务机构的有利补充,从而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社区服务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查询服务,包括当面进行政策咨询,建立社区信息查询系统,实现信息网上查询等服务功能;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的生存和流动情况,不多修正数据库,实现领取养老金认证工作的信息化;协助社区医疗门诊等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常性的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2003年,养老金实发人数,1415720,社会化发放人数,1415720,社会化发放比率100%。

2006年,城镇社区服务社区数6576,社区服务单位个数226,城镇便民利民服务店10262。

2.2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水平的评估指标分析

(1)从以上指标与数据中可以认识到,我国的社会化管理已具有一定的水平。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已经实现, 社区服务机构数量已经具有一定规模, 各种社区服务机构的建立表明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趋近完善,服务单位个数增加,职工人数相对减少表明管理效率提高,人均享受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提高。从总体上看,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正在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2)在良好的形势下,仍存在着某些问题。

财政支持的力度不够,影响更多的服务项目开展;社会上部分劳动者对社会化管理服务认识不足,对社会化管理服务有若干顾虑,不愿意转为社会化的管理服务;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中缺少相应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的列支科目,致使经费不能落实,影响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社区服务的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大部分社区需要建立养老服务信息查询系统,以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3 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1)规范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深化社区相关服务。

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础上,不断的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建设和谐社会的主导思想,加强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和专业化服务的建设,提高社区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质量,引进并开发更多的管理服务内容。逐步在社区中的退休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以满足企业退休人员除享受养老保险之外,能够享受更多的便捷的服务。提高退休人员的组织化程度,提倡退休人员自我管理与互助服务。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可开展社区老年护理服务,发展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社区服务,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2)做好信息查询工作,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水平。

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机构向企业退休人员直接提供服务,可以直接与企业退休人员进行交流,这样就必须做好重要信息的传播工作,一方面宣传有关的政策法规,提供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可以及时了解社会化发放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服务。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以及社区服务机构应该提供如下的查询服务:柜台查询,社区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的咨询柜台,安排专业人员,解答相关问题,听取企业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在社区不定期的组织咨询活动;印制并发放调查问卷,收集社区退休人员有关养老保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和信息;电话查询,这种方法较为便利,但是会出现某些沟通障碍;再有条件的社区,提供网络终端进行查询,现行的网络终端主要有两种:触摸屏和电脑终端。

(3)完善社区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平台,将各项社会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街道和社区作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载体,社会化管理工作平台的建设直接关系到社会化管理服务目标的实现。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机构的编制由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方案,确定相应的社区服务机构。机构人员的确定和工作经费,由当地的财政部门拨付,现阶段应该加大财政的支付力度,为社会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注入动力。相关机构的工作经的落实,社区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落实,直接影响社会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所以在完善社区工作平台的过程中,也必须完善相应的行政监督机制,以促进社会化管理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候文若.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12).

[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7).

[3]吴国卿.居家养老和社会化服务[J].社会生活,2000,(12).

第7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

社会保障制度中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在社会保保障制度中出于核心地位。社会保险的含义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给予物质帮助。因此,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关乎党和政府对于劳动保障工作的政策方针的落实程度,同时也关乎民生和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更加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是每个人关注的重点问题。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内控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有条不紊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对社会保障实践的具体落实。但是有些地区对于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存在诸多不足,导致社会保险基金存在风险,对社会保障制度构成威胁。

2目前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内控认识不足。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内控认识不到位,观念淡漠,对内控管理的理解较差,没有认识到内控的重要性,内控不仅可以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工作的风险,还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权益起到保护作用。并且,社会保险内控的执行科室配备缺乏,另外工作人员又缺乏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对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加上敷衍散漫的工作态度,没有达到期望的效果。2.2缺乏内控制度。制度是实施的基础,社会保险内控制度的不健全导致社会保险内控管理的不到位。社会风险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会导致与实际工作不协调,对社会保险的安全构成威胁。2.3执行力度不到位。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内控机构往往被忽视、敷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自己内控管理的评估不足,内有做到心中有数,更加做不到对内控机构完善的管理。近年来,所发生社会保险案件,无一不与内控管理重视程度不足,监督机制不健全,监控缓解失效等有关。我们要将前车之鉴,作为后事之师,加强内控管理。

3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工作方法

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工作,切实发挥社会保险内控管理的功能和职能,避免危害民生,危害社会主义建设的现象发生。本文阐述了如何做好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工作的几条建议。3.1提升工作人员的职业和道德素养。对工作人员的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素养教育,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普及法律知识,树立社会保险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观念,并将此作为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3.2对内控工作给予足够重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就是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生活保障,是广大劳动人民关注的焦点问题。内控管理是一种自律行为,做好内控管理工作是实现控制社会保险风险的重要手段。首先,给予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工作足够的重视,将领导目标实行责任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个人,避免推诿扯皮,工作懈怠的情况发生。其次,完善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工人人员的工作队伍,将真正懂专业,有责任心,理论水平高的专业知识型人才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素质。3.3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建立内控管理制度首先要明确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程序,对涉及经济及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应该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首先由经办部门提出建议,然后由领导和相关部门代表集体决策。建立健全授权批准控制、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业务流程控制、预算控制、会计控制、风险控制、信息技术控制、会商报告控制等,综合运用上述方法,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授权审批制度,建立授权审批体系,对授权人员、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作出规定。建立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轮岗交流制度,特别是重要岗位,要实行任职回避制度。3.4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业务数据的管理制度,经办机构向上级行政部门递交的相关业务经办数据和统计报表进行严格的统计分析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反馈,严格做到数据管理系统的监督管理作用。针对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的内容和性质进行明确分工,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操作规程。对每一项业务的操作事项初审、审核和审批制度,保证业务的经办由不同的工作人员完成,实现复核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规范经办人员行为,提高内控执行力,形成自我约束,自动预警、自行纠错的工作机制,防范和化解社保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从而促进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开创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发展的新局面。

4结语

社会保障制度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社保业务经办机构是落实各项社保政策、直接面对广大参保对象的窗口单位。因此,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控制机制,把内部控制的触角覆盖到所有工作岗位,全面规范各项社保业务活动,优化业务管理流程,狠抓规范管理,形成自我约束、自动预警、自行纠错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作者:孔玲玲 单位:寿光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第8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问题对策

一、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第9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

关键词:社保基金 投资管理 问题 对策

一、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 社会 保障事业的 发展 ,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 影响 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 企业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 方法 ,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 经济 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 社会 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 法律 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 目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 问题 。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企业 债券、 金融 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