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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监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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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监管

第1篇: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

关键词:金融市场监管现状;问题分析;监管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各种生产、交易、消费等活动,还是劳动力和技术的流通都离不开金融市场的协调。因此,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金融市场的监管及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下文中笔者就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

1.缺乏明确的监管目标,监管范围较窄

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在风险监管的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仍仅限于存贷款、信用卡和结算等业务,监管范围过窄,不能涵盖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很多领域中缺乏监管,如社会集资、彩票市场、社会养老和失业保险等,极大的限制了监管作用的发挥;金融体系不够健全、稳定,使得监管工作没有明确的目标,监管部门将工作重点主要集中于机构和业务的审批,而对于金融机构的运营监管不够重视,作用有限,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2.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协调性较差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尚未形成健全的监管体系,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金融效率最优化。我国银监会作为政府机构,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业务操作等的过程中,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受到政府甚至财政部门的牵制,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则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监管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同时,我国的各金融监管机构分管不同行业,工作不够协调统一,而且缺乏严格的职权定位,导致监管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极大地降低了监管效率。

3.缺乏科学的监管方式和措施,监管力度较弱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以外部监管机制为主,而缺乏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导致监管部门的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较差;各种社会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较少。而且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监管政策和措施以计划和行政命令等经济处罚的方式进行,缺乏具体的规范,很难实现监管工作责任的全面落实,导致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缺乏普遍约束力,进而出现随意执法等现象。与此同时,很多监管机构不能发挥应用的作用,导致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4.监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专业人员素质呈现出普遍偏低的问题,而且各种专业人员的稀缺导致金融监管的能力偏低。对于金融监管人员的选配缺乏健全的考核机制,使得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能得到客观的评价,往往是由领导的评价和意见决定的;此外,行政化管理现象较为严重,使得监管工作十分局限,不能全面考察到监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难以选拔出优秀的监管人员。加之对于监管人员的培训缺乏健全的体系,不能实现监管人员能力的持续提高。

5.金融监管模式陈旧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由于政府过多干预而使得监管模式僵硬化,使得监管体系缺乏活力,无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而且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缺乏科学明确的监管理念,使得监管制度过于陈旧,很难实现监管创新。

二、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策略分析

1.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系统的金融监管,并制定一系列金融创新的鼓励政策,提高金融市场的监管水平。建立央行金融监管为主,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为辅的机制,树立以市场、效益、持续、系统监管为主的监管意识,以不断改进金融监管责任制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主要目标,通过业务营运、市场准入、退出等多环节严格控制,实现金融市场的全方位、有效的监管。

2.健全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规范进行改进和完善,合理确定监管内容和范围,使得金融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实现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对于已经付诸实施的金融监管相关法规,要促进各种可行性细则的制定,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应该充分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健全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

3.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促进监管创新。首先要加强会计金融监管人员的资格管理,切实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能力和素质;对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要进行严格的约束,避免或随意执法等现象,树立监管机构秉公办事、公正廉洁的监管作风。其次,要不断加强现有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对其知识结构进行优化,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此外,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金融监管需求前提下,要不断促进监管体制的创新,不断运用科学的监管措施和模式,使金融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最优化。

4.加强金融监管协作,推动监管国际化。随着我国金融业务的扩展和进步,在国际市场中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大,因此,加强国际监管协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不断加强各种国际金融相关知识、法律、标准、规范及理论的研究,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模式和经验,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进步。

三、结束语

金融监管是确保金融机构运行稳定的前提,能够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有效化和公平化,确保金融活动各方的利益。目前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我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全面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落实监管责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庞新江.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07.

[2]牛永涛.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03).

第2篇: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

关键词离岸金融 法律监管 措施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75-01

一、现代意义上的离岸金融概念及范围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建立了其国内的离岸金融市场――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以下简称“IBF”)。随着美国IBF的设立,离岸金融的离岸性已不应局限在货币游离于发行国之外,IBF条件下的“离岸”实际上是指游离于一国国内金融的循环系统或体系之外。所以,笔者认为,离岸金融可以简单的定义为在货币发行国国内金融循环系统或体系之外并且通常在非居民之间以该国货币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

二、我国目前的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现状

我国目前在离岸银行业务领域仅有极少的几部法律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10月23日颁布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8年5月13日颁布并实施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2006年1月12日颁布并于2006年2月1日实施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资银行行政许可办法》”)以及《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办法》”),上述几部法规在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条件以及离岸银行业务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构成了我国目前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基本框架。

三、我国目前离岸金融法律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监管机关职能相对单一。离岸银行业务所涉及的内容不仅包括外汇交易,还包括银行的内部经营管理,所以,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不应当局限在外汇方面,而应当涵盖银行业务监管方面。根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及其分局是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机关,而国家外管局的主要职能仅是监管我国有关外汇的事务,显然与离岸金融监管的要求不符。

第二,参与离岸银行业务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允许从事离岸银行业务金融机构的范围均未包括外资银行,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颁布的《外资银行行政许可办法》中亦未规定外资银行申请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实质条件或审批程序,所以,如果仅从目前的立法判断,似乎可以得出目前在我国的外资银行无法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结论。

第三,对“非居民”界定不统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是指在境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2007年 3月16日.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例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规定,“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自然人,两者明显存在差别。

四、我国目前离岸金融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针对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予以完善:

第一,应当对离岸银行业务制定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律。目前有关离岸银行监管的规定散见于各地及各类的“批复”、“通知”等,法律效力低且透明度差,不利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以及对其有力监管,因此,有必要就离岸银行业务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全面的法律,同时,应当由级别相对较高的立法机关制定,以厘清法律效力位阶方面的问题,

第二,明确监管机关。由于离岸银行业务涉及银行经营管理的诸多方面,在目前我国尚未对金融实行混业监管的前提下,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管局以及司法和税务等多个机关进行联合监管,同时,随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建议借鉴目前西方主要离岸金融市场的做法设立一个综合的监管机构实施对离岸金融的监管权。

参考文献:

[1]Edmund M.A Kwaw,The Grey Areas of Eurocurrency Deposits and Placements,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1994.

第3篇: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市场约束;市场约束体系;体制;机制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金融业的发展呈现出宽幅震荡特征。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监管作为金融稳定、宏观经济稳定的基础,也就成了全球性的热门话题。因为市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压力无时不在、从不间断,远比官方监管来的严厉,所以许多国家都越来越重视金融监管三大支柱之一的市场纪律,我国近年来的相关研究也开始强调市场约束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作用。现已成为学界共识的是:市场约束远比官方监管更具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充分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是现实可行的明智选择[1]。

一、市场约束和市场约束体系的内涵

(一)市场约束概念辨析

一般认为,市场约束的作用被大家所认识并逐渐受到高度重视,缘于“1999年《美国现代金融服务法案》的实施和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2]。事实上并没有那么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9年6月的《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征求意见稿、2001年的《新巴塞尔协议》草案,以及2004年6月公布、2006年开始在十国集团中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所提出的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强调的是将最低资本要求、官方监管和市场纪律三个要素结合起来。也就是说,所谓“三大支柱”当中并没有“市场约束”,有的只是“市场纪律”。现代汉语词典对约束的解释,是“限制使不越出范围,如:受纪律的约束”。而纪律的意思是“集体里要求成员遵守的规则”[3]。金融监管中的市场约束,简言之就是用行规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加以限制;而“三大支柱”之中的市场纪律,则可理解为金融界的某种行规。二者虽有联系,却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对此,曾筱清(2005)曾予以辨别,指出:市场约束是指市场上利益相关方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在必要的时候根据对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的判断采取一定措施,以影响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一种市场调节机制。它主要依靠利益相关者受利益最大化的根本驱动而形成行为的合力,来影响利益所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市场纪律,则是指金融机构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主要包括市场准入条件、交易规则、业务管理规程、信息透明通道、风险防范措施、市场退出安排等。[4]曾筱清划清了市场约束和市场纪律的界限,却又将市场约束等同于市场约束机制,这虽然不尽妥当,但是也启发后来的研究者,须将市场约束和市场约束机制联系起来。张建波、孙恒(2009)认为:市场约束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通过某种途径获取关于公司的信息并依此进行相应的操作,而后对公司内部治理产生的某种约束力。它是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和所有者以将管理落后或不稳健的金融机构逐出市场为手段,迫使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过程[5]。韩璐、位华认为:市场约束在本质上是利益相关者约束银行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的激励机制,它包括监督和影响两个过程,先是投资者借助银行所披露的信息而观察到银行风险的增加,后是通过价格或数量途径约束银行的行为[6]。

综上,可将市场约束的概念界定为:源于市场和客户的能够促使金融机构通过披露信息接受利益相关者监督,进而改善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以求得更高信用水平和更低融资成本的激励性限制力量。

(二)市场约束体系及其构成要素

所谓体系,是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而体制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3]机制则是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这三个基本概念当中,体系的内涵最广,可以说是体制、机制的总称。据此,可对市场约束体系做一诠释:它是由健全的市场约束体制、运行有序的市场约束机制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两大要素体制、机制整合生成的协同力量,能够在不排斥官方监管的前提下强化市场化监管的作用,形成多重监管并存且侧重于市场约束的局面,以使金融监管落实到位,从而激励金融机构采取措施防范、降低或控制风险,发挥公司治理的综合效应,达到利益相关者多方共赢的目的。

1.健全的市场约束体制

健全的市场约束体制就是有组织、有纪律。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靠官方监管体制来维持运行的,概因市场约束体制很不健全,市场约束的组织纪律性不强,所以通常并未有效发挥市场约束的抑制风险作用。健全的市场约束体制就是在有组织、有纪律的金融市场环境下,缘于公众对信息披露的敏感及其作出的理性反应,诸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是更加倾向于自身利益,而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地激发市场约束力量,形成严明的市场纪律和潜在奖惩刺激,以优胜劣汰的示范效应使市场约束内化为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

第4篇: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

关键词 构建 和谐 农村 金融市场 思考

一、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状况分析

通过对相关文献研究以及结合笔者实践来看,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状况中主要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缺失,被农村信用社垄断

目前,在我国农村市场难以见到国有商业银行的身影,并且金融机构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减少,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已呈现出被农村信用社垄断的局面。但是,农村信用社缺乏完善的支农服务功能,并且业务经营范围较小,仅局限于贷款、存款等业务,金融创新产品更是少之又少,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脱节,同时“一农”难撑“三农”以及“农信难为农”的问题较为突出,从而加剧了农村资金的供求矛盾。

(二)农贷资金缺口较大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农村金融市场因此而日益活跃,其中大量民营经济对农贷资金有着旺盛的需求,但在这种情况下农贷资金存在着较大的缺口而无法满足这一需求。结合实践来看,导致农贷资金缺口较大这一现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受城镇化进程迅猛发展所影响,各大国有及商业银行发展重点均集中在城市,而对于农村金融市场则采取只吸收存款而不批农业贷款,这种只进不出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农村资金无法回流,进而导致农贷资金出现缺口。其次,相比于城市金融市场,当前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许多服务均未开展,绝大部分地区仍是传统存、汇与贷这些业务,而在银行存兑汇票、货币市场等服务上仍未开展,而结合实践来看,传统银行业务能为农村金融市场带来的资金比较有限,而这些新型金融服务又无法开展,这样一来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各银行农贷资金出现缺乏的情况。

(三)缺乏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与农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就现阶段来说,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还未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与农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导致农村金融市场难以与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相符。归纳起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难以合理选择抵押物;第二,龙头企业难以找到保证担保,担保途径过于单一;第三,在偏远贫困地区的企业落实贷款担保难度大;第四,在申请大额贷款时,农民无法出具相应的抵押物来进行担保。

二、构建和谐农村金融市场思考

(一)将农村信用社金融支农主渠道的作用全面发挥出来

首先,应当加强农村信用社“定位三农、服务三农”的意识,积极拓展与创新多元化的信贷品种,并且将信贷手续合理精简。其次,应当逐步推进利率体制的革新,不断改进小额信贷体制,合理将贷款范围与对象拓宽。再次,积极完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体系,深入推行农户联保贷款以及小额信用贷款的办法。最后,强化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力度,积极拓宽业务类型,提升其服务质量。

(二)积极推动多种金融形式相结合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构建

针对农贷资金缺口较大的现状,笔者认为积极推动多种金融形式相结合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构建,从而将政策性、商业性以及民间等方面的资金引入农村旺盛的农贷需求之中。首先,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改革。通过改革,不但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服务进一步完善,并且对于农村直接融资比例的提升也大有裨益。此外,借助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推动,能够将各大国有及商业银行逐步引导回归到农村金融市场中来,并加大服务创新和支持力度。如此一来,通过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增加农贷资金。其次,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对贷款来说,其最大的风险在于违约,这就使得各大金融机构对于各种贷款审批极为谨慎。而农村金融市场中,农民在有效抵押物上较为缺乏,同时也存在着担保困难的局面,在这种背景下,各大金融机构基于风险控制考量而大大降低农贷资金审批。针对这一情况,通过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让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贷款担保等机构为各大金融机构提供保障,如此一来,在有效降低其农贷资金风险情况下促使它们扩大此类贷款审批量。最后,积极鼓励并支持多种所有制金融合作组织。除了上述两方面措施外,通过积极鼓励并支持多种所有制金融合作组织来解决农贷资金缺口也是重要举措。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农村金融市场中多种所有制金融合作组织地位,并给予一定的政策与资金支持,从而鼓励包括民间资金在内的多种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成立所有制合作组织,以便为农贷资金缺口缓解提供强有力的帮助。

(三)积极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制

首先,不断完善农民与农村经济实体的信用担保制度。其次,对农村担保方式进行改进与创新。一方面要倡导已有商业性担保机构来推行农村担保业务;一方面应大力创新与扩展新的担保方式,可以尝试实行出口创汇账户托管贷款、营运证质押贷款、联保协议贷款以及品牌质押贷等担保贷款方式。再者,应当构建正向激励体系,大力倡导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农村,同时政府应当全面利用已有的金融资源,并科学制定正向激励措施,倡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的信贷支持,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合理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

首先,可将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管机构设置于农村信用社或监管部门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与用途予以严格规范,并且进行详细登记,用以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与管理力度,从而将风险降到最低。其次,在进行农村借贷过程中,可以借鉴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模式,准许农村信用社与私人委托银行进行借贷。再者,部分区域条件许可的可以提升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改革速度,不断调整与改进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机制。此外,可以增加小额信贷组织的试点,拓宽民间资金的投资途径与方式,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最后,可以加大对小额贷款组织的培育力度,并积极倡导农村创建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并准许外资或私有资本参股。

三、结语

和谐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是建设和谐新农村的重要前提保障,在具体建设过程中,应当结合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的状况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探讨其相应的改进策略,从而促使我国和谐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

(作者单位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参考文献

[1] 刘欢.关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思考[J].商情,2014(38):109.

[2] 宋晓瑞.关于对完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5(2):38-40.

第5篇: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信用风险 金融市场 

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的性质而言,其具有高度的开放性、自由性和关联性,在这种极为自由的互联网平台中,金融体系会受到不同类型信用问题的干扰和波及,所以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用风险进行大力整顿和管理,以此来降低信用风险的出现几率,减少心信用缺失事件的发生率,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营创造一个更为合理和科学的金融信用环境。基于此,下面本文围绕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用风险以及构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策略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 

在当今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普及的背景下,关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信用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在作为新兴金融方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其作为区别于传统金融市场的一种新兴模式,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扩张和成熟,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的参与主体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和扩展,表现出强劲的竞争力和生命力。那么在这样缤纷复杂的互联网金融世界里,各个主体之间存在着信用等级方面的差异,伴随交易业务数量的提升,衍生的信用事件也在随之增加,这就会大大增加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的信用风险,甚至会演变成金融信用危机[1]。 

(一)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的信贷行为不存在实物抵押和担保 

由于建立在互联网平台上的金融交易方式为虚拟货币交易形式,在抵押物方面来说不具备以实物进行抵押的条件和平台,因此会在金融业务的交易后期出现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达到贷款标准,从而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很大的违约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体系不完善 

针对征信体系来说,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贷业务主要是面对个人小额贷款客户,由于信贷对象数量多且繁杂,会造成对贷款对象的信用评估工作冗长且效率低下,同时科学性也有待提升。那么这种不规范的征信体系会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准确评价信贷客户的具体信用指标,容易发生互联网金融企业亏损、贷款中断且流失的现象。 

(三)信贷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道德感”缺失 

在互联网平台中,由于个人信用贷款的需求更为强烈,客户类型繁多,因此面对借款人的具体信息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难免会发生客户信贷业务信息不对称的行为,这便大大提升了互联网金融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系数,不利于更加完善和全面的掌握信贷信息[2]。 

二、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管理制度的缺失 

1.目前我国未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适用法律 

在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行业金融交易方式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之中,尽管得到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应用,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国并没有专门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这种法律制度的缺失会造成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范性较低,同时也使得互联网金融手段比如P2P贷款、众筹等金融业务自身的法律遵循程度也较低,没有真正的生存于法律接受、容纳和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从而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也非常不利于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系统化的信用风险管理[3]。 

2.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督主体处于“真空”状态 

在大量互联网金融企业诞生的背景下,各个企业存在于互联网平台中,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实际的注册和认定,那么对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上来说,便无法具体的制定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并且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并未给自己构建较为完善和适用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机制,造成企业内部对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并不重视,管理制度和体系较为缺失。 

(二)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过程监控力度薄弱 

1.对参与主体没有制定合规的有效审查和验证 

在广为复杂和开放的互联网金融体系中,面对不同起点和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是具备高度容纳性的,但也正是由于这种高度容纳性造成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并未对各个互联网金融企业制定较为合理和完善的审查机制和有效验证机制。由于缺少更为适用的参与主体验证体系和审核体系,会造成金融业务交易的过程中,出现参与主体的故意损害行为,比如通过销毁当前的网络链接和IP地址,让其他参与主体遭受到财务和信用双重方面的损失。这种行为和现象的出现,大大挑战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为信用管理工作带来了系数较高的难题。 

2.缺少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流通的金融资金的有效跟踪 

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针对金融交易发生过程的相关跟踪机制并未彻底的落实下去,那么这种对金融资金的跟踪工作无法开展会造成贷款款项的缺失和多次流转,从而造成金融流程的隐蔽性过强,容易发生信贷业务的舞弊事件,从而造成信用危机。 

(三)缺乏科学合理的信用风险控制手段 

1.未与我国中央金融征信系统相连接 

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中,适用的征信机制过于单一,并且构建的征信系统也并未与国家中央金融征信系统相连接,表现出很大程度的单薄性特点。这种过于单薄和独立的征信机制,会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缺乏固定和流通的征信标准,不利于各个金融业务的统一开展。同时对各项客户的信用评级标准不一,没有一个更具威严性和科学性的衡量标准,从而造成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问题[4]。 2.面对互联网平台的海量信息,信用风险控制手段应接不暇 

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上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中,主要应用的便是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整方式,利用事中管理的形式进行风险管理。但是伴随互联网平台的逐渐成熟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包含的各项信息越来越多,相关金融业务也越来越复杂。所以面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上海量的金融信息,在传统事中风险管理的手段上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金融业务的发展需要。当前这种过于单一和单向的风险控制手段难免会造成信息过剩,收到的干扰也越来越多,大大降低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效率。 

三、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策略 

(一)完善现有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1.加快健全相关法律进程,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适用法律体系 

为了构建更为规范和健全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需要利用更为全面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来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和进行。基于此,我国相关法律部门要切实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把握市场的发展规律,构建更符合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脚步的相关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提升互联网平台电子货币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构建金融业务往来的法律标准,从而降低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金融犯罪的几率。 

2.针对参与主体个性特征,构建明确分工的监管框架 

为了在整体方向上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好发展,针对互联网金融主体来说,需要进一步明确金融市场上的参与主体角色,将各个参与主体的责任和职能明确区分开来,才能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形成,从而构建更为合理的监管框架[5]。 

(二)提升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力度 

面对不断扩张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要想改善风险四伏的现状,需要构建更为完善和全面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加大对信用风险管理的力度。首先要形成职能性更强、监管性更深入的监督部门,落实监督者的角色,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相关业务进行实时性的监督和把控;其次要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管控功能,有效制定行业发展标准,规范相关金融业务的开展,促进互联网金融新产品更加适用市场的发展,同时也达到科学规避信用风险和缓冲风险的效果。 

综上所述,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的性质而言,其具有高度的开放性、自由性和关联性,在这种极为自由的互联网平台中,金融体系会受到不同类型信用问题的干扰和波及。因此本文以上通过进一步提出有效解决和防范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用风险,目的是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实现良好发展,提升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的严密性,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现有的信用风险水平降低到最低水平。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用风险进行大力整顿和管理,以此来降低信用风险的出现几率,减少心信用缺失事件的发生率,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营创造一个更为合理和科学的金融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杨东.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J].中国社会科学,2015,04. 

第6篇: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市场 政府监管 有效性

问题的提出

金融衍生品市场与其他市场一样,也存在着市场失灵的情况,而且由于衍生品合约本身的特性,由此导致的风险和危害更加巨大,因此许多学者指出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上,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防范减少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损失,必须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政府作为服务于社会公众利益的机构,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上理应发挥其主导作用,其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监管是政府为满足公众要求,矫正市场失灵的一种必然要求。

目前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领域,政府是监管的主体,采取的是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与此同时一些自律性组织如各行业协会等也在各自领域发挥着一定的自我管理的作用。

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在我国还是个新兴的市场,对于这样一个新兴市场的监管模式仍处在不断摸索和实践当中,金融衍生品监管机制还有待完善,如在我国的金融市场曾经或现在仍然存在的几种金融衍生品工具如外汇期货、股指期货、认沽权证、可转换债券、国债期货等,前四种未形成较大的交易规模,而国债期货合约在以“3.27国债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恶性违规事件爆发后,不得不由监管部门宣布暂停,这些都说明,我国现有的政府主导下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制尚有诸多有待改善的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仍有待加强。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政府监管现状

我国政府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监管主体的设置和监管法规的制定和颁布两个方面:

(一)监管机构体系不完善

在监管主体方面,我国共设置了四大监管主体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财政部。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对商业银行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监管,同时对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等符合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实施监管。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国内期货交易、监管期货交易所和其他衍生工具交易所(黄金交易所除外)。国有企业若要参与境外期货业务需由国务院批准,并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套期保值计划报证监会备案。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衍生工具业务实施监管。人民银行监管作为衍生工具场外市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交易所。同时根据2003年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掌握功能型监管的权力,主要侧重于宏观方面的监控。财政部主要负责制定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会计准则。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多头监管的弊端也日益显现,这种多头监管混乱状况往往导致监管效率低下,有时甚至出现监管真空,因此在我国有必要明确责任,理顺关系,建立全国统一的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机构体系。

(二)金融监管的法规不完善

在金融监管法规方面,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自1988年试点到1995年叫停国债期货期间,管理部门先后颁布了《期货经纪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多种法规,但《证券法》、《期货交易法》在内的的诸多根本性法律缺位,导致金融衍生品交易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地。如今衍生品交易的市场法制环境有了较大的提高,包括《证券法》的出台和最新修订、2004年初出台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颁布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多种法规的相继出台,表明了政府在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方面付出了不懈的努力。

但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仍有待完善,比如缺少《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法》等专门性法规,相应的法律空白只能由一些暂时性的法律规定或者文件填补。这不仅使得衍生品相关的法律规定具有暂时性和不连贯性,也容易造成当特定的衍生产品业务出现时,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致使其效力受到影响,执行效果较差。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阻碍了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分析

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有效性是指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监管后的金融体系状况越接近监管目标,则监管的有效性就越高;反之,有效性越低。与之相联系的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效率,它是指监管行为本身的成本效果比较,也即达成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有效性目标与效率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即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和控制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纠正衍生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笔者认为从广义上来讲,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不仅指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实现程度,还应该包括监管行为本身的成本效果比较。判断金融衍生品监管是否有效主要是考察两个方面:监管目标的实现程度和监管成本的高低,从这两个方面来考察,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上,政府监管的有效性不高。

第7篇: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

>> 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对我国监管实践的挑战与建议 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现行金融体制下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关系研究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所面临的挑战和创新 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的建议 武汉科技金融创新的挑战、机遇与对策建议 金融保险外包的市场开发与政策建议 “热钱”挑战金融监管体制 科技金融创新在中国的发展及政策建议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分业混业无碍金融监管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改革建议 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对策建议 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研究与探讨 银行监管功能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及相关政策建议 非金融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的监管盲点及政策建议 医药分业改革的经济分析及管制政策建议 论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的关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性及创新策略初探 当前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与政策建议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009年10月15日登陆。

② 《避免香港雷曼迷你事件被政治化》,2009年7月6日(凤凰网专稿),http:///program/cjzqf/200907/0706_1698_1236046_4.shtml。2009年9月6日登陆。

③ 《产品巨亏,外资银行理财产品遭遇信任危机?》,(《南方日报》2008年11月10日),http:///money/banks/hydt/20081110/205919.shtml。王维杰,孙承天:《客户累陷巨额亏损,外资银行的理财陷井有多深》,(《卓越理财》2009年7月9日),http:///topic/waiziyinhang/bank/yhpl/20090709/911138.shtml。2009年9月6日登陆。

④2009年7月6日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第4条。

⑤ 《看好经济复苏,结构性理财产品逐步升温》(《金融时报》2009年9月14日),http:///news-center/newslist.asp?id=134796。2009年10月12日登陆。

⑥NASD Notice to Members 05-59, NASD Provides Guidance Concerning the Sale of Structured Products.

⑦ 同上注。

⑧Securities Exchange Act Rel. No. 42746,(May 2, 2000), 65 FR 30171 n.7 (May 10, 2000).

⑨ 结构性证券(structured securities)与结构性产品(structured products)在美国证券法上是两个等同的概念,因为按照美国1933年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几乎所有的投资产品。

⑩Securities Exchange Act Rel. No. 51094(Jan. 28, 2005), 70 FR 6489 (Feb. 7, 2005).

!香港证监会:《有关对《公司条例》的招股章程制度的可行性改革咨询文件的咨询总结》2006年9月,载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金管局就分销雷曼集团公司相关的结构性产品的事宜提交的报告》注释4。

@ISDA,LIBA,SIFMA,ICMA and ESF,Structured Products: Principles for Managing the Distributor-Individual Investors Relationship (July 9, 2008).

#功能性监管是以产品和业务性质为基础确定监管管辖权。如果把结构性产品以其外在形式定性为债券,则属于证券产品,适用有关债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归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如果以其结构内衍生产品来定性,则可能定性为衍生品,而衍生品又分为柜台衍生工具和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因衍生品交易场所不同,兼管管辖也有所不同。不仅如此,衍生工具基础资产性质不同,其管辖机构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如美国,柜台交易以证券以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就归美国证监会管,而如果是以期货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并在交易所交易的则归期货交易委员会关。在我国,目前实行以机构为基础的分业监管体制,如果是银行销售衍生品交易就归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如果是证券企业销售衍生品,则归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香港证监会《雷曼迷你债券危机引起的事项向财政司司长呈交的报告》(2008年12月)。

%Netherlands Authority for the Financial Markets, Exploratory analysis of structured products(May 2007).

^NASD Notice to Members 05-59, NASD Provides Guidance Concerning the Sale of Structured Products.

&Structured Products Association ,“Fixed Income Issues and Answers,” SIFMA 2007 Page 4.

*Bethel, Jennifer E. and Ferrell, Allen, Policy Issue Raised by Structured Products, BROOKINGS-NOMURA PAPERS ON FINANCIAL SERVICES, Yasuki Fuchita, Robert E. Litan, eds.,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2007; Harvard Law and Economics Discussion Paper No. 560. Available at SSRN: http:///abstract=941720。2010年2月10日登录.

(同上注。 “Fixed Income Issues and Answers,” SIFMA 2007 Page 11 (Source: Greenwich Associates).

)香港证监会《雷曼迷你债券危机引起的事项向财政司司长呈交的报告》(2008年12月)。

_同上注。

+《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分销与雷曼集团公司相关的结构性产品的事宜提交的报告》(2008)。

1 《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分销与雷曼集团公司相关的结构性产品的事宜提交的报告》(2008)。

2同上注。

3主要由发达国家银行行长、金融机构专家和学者组成的一个在国际金融监管上影响较大的非营利的民间机构。

4G30, the Structure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Approach and Challenge in a Global Marketplace, http:///pubs/GRP30_FRS_ExecSumm.pdf. 2010年4月20日访问。

5同上注。

6IFF Research and YouGov,UCITS Disclosure Testing Research Report(for European Commission)(July 8,2009).

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investment/docs/other_docs/research_report_en.pdf. 2010年1月25日最后登录。

7 The Treasury:“Financial Markets and Investment Products:Promoting competition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investment”(Corporate Law Economic Reform Program Proposal for Reform:Paper No. 6.

8The Treasury:“Financial Markets and Investment Products:Promoting competition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investment”(Corporate Law Economic Reform Program Proposal for Reform:Paper No. 6.

9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律规范包括中金所按证监会制定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等。

0《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

-按照《证券法》125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从事银行同样可从事证券业务包括,证券承销、经纪业务两种。按照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证券公司还可以从事证券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14条、16条。

Q《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第4条。

W《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45条没有明确提出适合性概念,但实际上要求进行适合性评估。

E《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37条。

R《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地3条、第4条。

第8篇: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

关键词:金融市场;监管现状;问题分析;策略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4.057

0引言

我国金融市场紧随着经济市场的步伐,自中国加入WTO,近年来国内经济发展也不断攀升新的制高点,国内的金融体系也开始调整完善。由此可见,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进程中,金融市场是推动社会经济的要素之一。但就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本身的体系依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滞后,同时也会使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风险。目前,金融业占有我国经济的重要市场份额,我国金融业也在积极与国际市场进行进一步的融合。因此,本文以中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与问题分析这一课题进行的论述,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趋势有着宏观意义。

1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

1.1金融监管体制与模式的改革

国内金融传统的监管体制受经济市场发展趋势所影响,监管体制开始由行业的确切组织转化为混合型监管模式,这也意味着金融业的传统监管模式面临改革。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也由单一的行业经济制度走向综合性的混业体制,风险也随之增大。而金融监管模式与体制的改革,将使得国内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形成统一监管,分业监管成为过去式,金融市场的混业化发展模式受行业经营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1.2金融监管法规的国际化

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我国的进出口贸易行业,该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而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往来愈加频繁,与国际的交流合作也成为常态。由此,为了有利于我国经济市场与西方国家接轨并行,国内的金融行业在法律规范方面开始相应向国际平台靠拢,国内金融法规逐步走向国际化。但由于多年来的发展体系的形成,我国与西方国家在社会文化、经济制度、法律形式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在国际化的道路中并不顺利,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还有待进一步的融合。

1.3金融体系的内部管理得到重视

国内经济市场的规模逐渐壮大,金融体系的内部管理开始受到关注。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维护机制,经济的自律性才是高效控制金融体系内部管理层的杠杆。内部的有效控制才能使管理策略发挥出事倍功半的效果,因此,国内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金融管理机构以及金融体系中的内控部分。相较而言,西方国家在银行、证券及保险等行业中的内控性投入占比更高,特别是来自政府方面的大力支持,使得金融市场中总是成立相应的监管组织,该组织的存在让银行的内部审计得到更加精准的控制,同时也担负着为金融管理层保驾护航的职责,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金融市场安全壁垒。

2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2.1监管目的性不强

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监管的存在形式无论是以工会的组织形式,还是法规的准绳形式,都有其存在的必然理由。而如今,中国的金融市场在监管行为的实施中,无法得到有效的反馈很大程度是由于监管的目标没有得到切实的明确。缺乏清晰的监管目标,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中监管的各种政策也只是“治标不治本”。西方的国家中,对于金融监管的形式及策略各有差异,但就其监管的目的性而言,大多树立了清晰的监管目标。其中,发达经济的国家在金融监管的目的明确上处理得相当严谨,从金融监管工会与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两方面对市场的金融体系进行夯实。由此可见,我国在金融监管的目的性上还需向西方国家进行借鉴。

2.2监管存在依附性

根据金融市场监管的核心理论,有效的对市场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管就势必需要监管的形式具有独立的可操控性,这也是健全金融内部管理结构的充要条件。由我国当下的宏观经济来看,相应的金融基础设施正在不嗟耐晟平程中,因此,各种经济政策对于金融监管的部门组织未必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同时,在市场的传统约束力下,金融市场的监管方式大多需要凭借相应的辅助程序才能发挥出效力。由此可见,当下国内在金融体系的监管方面虽然足以稳健成长,但自供力量还比较欠缺,在操作的自利中还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3监管力有待平衡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中,理论上各个组织部门都对应发挥着自身的作用,但分析金融内部的监管机制,各组织部门间交流并不多,各司其职的运转模式使金融体系欠缺平衡。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的设置形式,站在宏观市场经济的角度,目前基本以传统金融公会的组织性监管过渡为行业分流化监管,监管的模式由统一转换为各个行业的细化分管。金融监管的分业型转化使得监管措施在实施中不得不面临新的状况,各行业的监管力度也存在着差异,实际执行中也随之出现监管力不集中、监管力薄弱等一系列不平衡的权利执行问题。

2.4监管措施不完善

当下,我国金融体系的监管措施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重视,而监管措施的弱化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无疑存有潜在的成长风险。从中国金融市场的行政管理层面来分析,监管的手段基本是以计划性的行政方式进行开展,如:监管命令、违规处罚等外部监管形式,而缺乏金融体系自身应当具备的自我约束意识。换言之,如今我国的金融监管措施处于一种本末倒置的状态,原本应成为核心监管手段的自身约束意识被忽视,造成监管方式大多依靠外部监管。同时,在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中,具体的实施规定也太过笼统,没有明确的执行监督作用。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措施上,金融机构监管的措施效率不言而喻。

2.5监管制度过于守旧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也一直延续着传统的发展策略,对于金融产品以及一些金融工具都还按照原来的思维方式进行经营。但作为金融市场的产物,证券类的金融产品本身就具备不稳定性与一定的风险,随着经济市场的飞速发展,传统的金融运营模式只能将产品价值禁锢,滞后金融市场的健康成长。在现代化的经济社会中,墨守成规就意味着丧失竞争力,监管制度的守旧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创新,将导致金融行业的业务被大规模的限制。

2.6监管力分化严重

目前,我国的监管制度涵盖面太广,各行各业采取的分业管理模式让监管力量大大削弱,使得金融业的发展面临着更多的潜在风险。金融行业自身的经营状态是需要强大的监管力量来进行推动,监管力量的分散让行业渠道打开的同时增加了金融业的经营问题,不利于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现行的分业化监管手段,让金融中的融资方式、投资渠道、证券品种等行业重要“潜力股”受到明确的限制,而传统金融市场中的业务品种在如今的经济发展中缺乏竞争性。

3改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路

3.1加强监管功能性

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内部管理的协调举措,功能化的监管行为才更适应当下经济市场的成长趋势。银行机构占有金融市场的重要地位,如果以银行方面作为执行先驱,落实开展金融市场协调机制的结构化,使各相关部门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加强监管,并促进其功能化的协调运营,这一举措的实施也将减轻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压力。同时,竟然监管功能性的加强解决了金融资源配合的问题,这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分业化管理也存在着积极意义。

3.2完善金融监管法

我国应尽快结合当下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推出金融监管的有效政策,而其中的政策首要则是金融监管法律条例的完善。目前,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法规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但究其实施细则,依然存在许多机制上的不健全。就以国内的金融清算为例,机构在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中,通常会出现原因不明的状况,进而导致金融清算形式的程序不够严密。因此,落实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才能更大程度的保障债券参与人员的切身利益。

3.3更新现有监管模式

按照如今的经济发展常态,大部分国家都逐步建立起本国自成一派的金融监管模式,其中发达国家对金融市场发展所可能存在的风险尤其敏感,危机意识更为强烈。就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而言,基本延续着传统金融市场的粗放化成长状态。因此,在对金融领域最新的信息进行接触的同时持观望状,导致先进的金融技术与产品也无法得到有效的吸收采纳。由此,中国的金融市场要想得到高效可靠的发展,就需要对现有的监管模式进行更新,从而达到高效规避市场风险的同时吸收最新的技术与信息。

3.4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金融主体结构的建设是保证其市场蓬勃发展的根基。当下国内主要的金融主体根据权利职能划分为四类,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代表着国家金融部门的核心职能组织。而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市场监管方面开始得到关注,政府着手国内的监管专业水平,目的则是为了打破监管的发展格局改进现有的监管制度。而针对金融监管主体而言,加强监管主体自身的监管意识将对主体的权利进行完善,也杜绝了监管主体的边缘化干预。

3.5发挥社会监督效力

金融行业的发展本质是服务于社会大众。社会中存在的金融性中介机构作为社会中的公众金融组织,在监督的效力上具有实时性与针对性,如果正确利用也将使金融市场体系得到更全面的监管,促进金融内部的自律性。因此,通过行业内部的交流联系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直观的刺激,更有力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加强社会与行业的往来交流,同时也降低了国家在金融市场上的监督成本。

3.6增进国际金融的交流

纵观贸易经济市场,我国目前已经跨出了国门,而金融行业由于延续着大部分的传统运营策略,在国际平台上还稍逊一筹。让我国金融市场步入国际平台,单从监管层面而言,对国内金融体系的成长无疑具有高效性。国际的平台意味着更大的成长空间与更广的业务范围,在打开我国金融业务渠道的同时,更能提升行业的眼界。而随着金融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的资源利用也将得到更有效的分配,国内金融市场的资源配比最终会以利用率的提升而得到长足发展。综上所述,增进国际金融的交流是提升金融监管水平极为高明的手段。

4结论

金融监管是稳定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的核心基石,更是催化市场金融平衡运营的操控性手段。在金融监管的明确执行下,市场金融机构间的交流也会更为高效,有利于机构间良性竞争的同时保障了各参与方的利益。目前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我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全面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落实监管责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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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志楣,杨德勇.产业结构与财政金融协调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6.

第9篇: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

(一)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缺乏稳定性

金融市场监管具有特定的内在涵义,但是中国的监管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着滞后性,使其在市场监管中的协调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出来。中国的金融管理体系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而不断地调整,特别是经历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后,中国的监督管理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暴露出来。在金融机构的分业监督管理模式施行中,由于金融机构的自律性不足,且协调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着不稳定性,使得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有效性难以发挥出来。

(二)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目标模糊且范围狭窄

中国金融市场监管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设立,资产负债业务、金融市场的会计结算,对外汇外债、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的监管等等。管理的目标是监理一个稳定的金融体系,使其在运行中对金融市场实施高效管理,并根据市场需要不断地完善,以确保金融市场健康而稳定地发展。在金融机构的监管中,特别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极为重视。但是,从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范围来看,不仅监管内容存在着局限性,而且监管范围没有实现全面覆盖,且监管力度不足,从而影响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效力。特别是监管内容要根据社会发展以及市场需要而实时更新,但是一些非金融机构,诸如彩票、民间融资、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都没有被纳入到金融监督管理范畴。

(三)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方法不够完善

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方法,主要采用公告和实体监管,并运用规范导向的方式等等。公告监管的缺陷在于,各种信息不对称现象时有出现。金融业与公众之间只有针对金融业务建立有效沟通,才能够对金融企业的经营质量以评判,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中,很容易产生不当经营问题。相比较于其他的金融监管方法,公告监管相对宽松,主要强调经营形式的操作是否具有合法性。但是在具体执行中,由于没有触及到金融企业的经营实体,使得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很难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与公告监管相比,实体监管更为严格且以其强制力发挥有效性。在监管机制运行中,操作更为具体,主要是运用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对金融市场以规范化管理。按照中国的管理体制,金融监管所执行的是行政管理制度,实施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在金融监督管理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行政规范不够健全,导致金融监督管理方法遵循计划、行政命令、经济处罚方式而缺乏灵活性。中国的金融市场监督管理方法所存在的问题是监督管理能力相对较低,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四)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缺乏协调性

中国目前执行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些监督管理委员会分管不同的金融行业,但是在执行监督管理中,却由于对基本职责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相互之间各司其职而难以相互协调,金融监管相对分散、业务监管上的脱节而致使各种监管漏洞出现。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执行中,都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来完成的,其管理职责主要包括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于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并以命令的方式公布金融机构运作过程中的合法操作与合规操作。

二、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一)机构监督管理机制

从中国的金融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来看,对金融市场中的机构管理主要包括银行机构管理、非银行机构管理和保险机构的管理。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的准入和市场行为以监督管理,并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以提高监督管理运行效率。但是,在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下,操作过程中会出现多头监督控制,使得管理界限难以划分,这就意味着该种管理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目标监督管理机制

金融市场的目标监督管理要具有竞争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且在机制运行中要确保透明化展开。在目标监督管理机制的运行下,无论是金融业的机构组织形式,还是金融产业所发挥的功能性,都需要监督管理的主体承担目标监管,并确保监督管理目标得以实现。实施目标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是要求金融市场运行中要处于产业链发展的状态,且运行高度集中,以利于多种金融业务有效地开展。此外,在监管执行过程中,往往是一个监督管理的目标由单一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但是,由多个部门统一管理就必然存在重复监督管理的现象,使得监督管理的效率有所降低。

(三)功能监督管理机制

目前的金融业已经打破了传统的监督管理机制,而是适应市场要求不断地实现多元化融合。在金融市场市场监督管理中,对于功能监控以有效利用,可以促进资金融通,以提供更为完善的中介服务。金融机构所能够提供的中介职能包括支付、规模、时态、风险、信息生产以及受托监督等等,根据金融市场所需要的服务内容设立功能,并设立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金融市场主体以监督管理,由此而确保了金融市场主体之间公平竞争,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也更为专业化。

三、人民币国际化趋势中金融监督管理所发挥的效用

中国的金融市场要健康稳定地发展,就要建立稳定协调的金融管理机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对金融监管机制以调整并针对监管内容不断地完善,特别需要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方式以跟进,使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更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一)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效用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逐渐步入世界经济轨道,中国的经济发展走向了世界经济环境。世界经济一体化促进了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融。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取决于货币是否被世界其他国家所接受,或者被作为储备货币。中国经济的崛起,人民币国际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中国的金融业要在世界金融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就要把握住金融发展方向,采取相应的战略措施,进一步强化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使中国进入到新的金融发展阶段,能够快速地适应世界金融市场环境并平稳地发展。这就需要充分地发挥中央银行的功能,使其处于监督管理的核心领导作用。现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中,资本的开放程度逐渐扩大,随着资本大规模进出,使得货币供给成为一种内生变量。此时,要使货币的汇率趋于稳定,中央银行就要启动汇率政策,以对资本流动情况以控制,使得汇率保持平稳。人民币的国际化使得自由兑换中对贸易运行产生一定的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有效的对冲机制建立起来,以避免资本规模性扩大而对市场产生冲击作用而造成金融市场波动。

(二)金融监督管理要制定相对完备的货币政策

一个国家只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币值,才能够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具有竞争力。制定完备的货币政策,可以对金融市场以有效控制,在缓解通货膨胀的同时,以维护人民币币值的稳定,促进人民币国际化方向发展。人民币稳定的币值可以更好地控制国内的物价,也会对国际市场物价产生深刻的影响。实施金融监督管理,就是要促进货币币值的稳定性,以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对于金融市场过热或者投机现象都要能够有效消除。

(三)金融监督管理具有控制金融风险的作用

中国2005年以来实施了汇率改革,对境外投资业务提供了便利,特别是在境外人民币结算的同时,可以对离岸人民币市场中所存在的风险以有效控制,并能够做好防控措施。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人民币的汇率呈现出大幅度的波动,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存在着汇兑风险。为了强化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就要实施必要的金融市场管理机制,由中央银行实施战略性措施,对人民币的投资和结算业务以扩大,以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增长。对于中国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周边国家持有接受的态度会促进人民币在世界各地流通,将更多国家的货币吸纳到国家储备中,可以有效地降低通货膨胀的压力。为了能够更好地预防人民币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国际投机行为,在金融市场监督管理中,还要在实施监督控制的同时,建立预警机制,以提升人民币的跨境流动的控制力。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