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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护理保险规章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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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护理保险规章制度

第1篇:居家护理保险规章制度范文

(一)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新型的险种,起源于美国,由残疾人收入保险发展而来。美国纽约州保险部对长期护理的定义是:“长期护理是指那些由于意外、疾病及衰弱的人因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丧失从事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而需要较宽泛的医疗、个人及社会服务。”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包括医疗照料、社会照料、居家照料、运送照料或其他支持性的照料。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长期护理机构,譬如安养院等接收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收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功能在于,在人们年轻时,通过个人或单位雇主缴纳保险费的方式购买长期护理保险,在其年老自理能力出现困难时,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保险金赔付,用于护理费用的支付,使老年人能够安度晚年。

(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笔者通过对部分发达国家建立的长期护理制度进行分析,认为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长期护理保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由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主体,采取自愿保险的方式,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以美国为代表;二是由政府作为管理主体,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以日本、德国为代表。以下笔者分别对这两种制度模式进行分析。

1.美国的长期护理制度模式。美国是长期护理保险出现较早的国家,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属于商业性健康险,采用自愿保险的方式,承保内容是被保险人在医院或在家中因接受各种个人护理服务而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其长期护理服务主要包括护理院、辅助护理设施和家庭健康护理三种方式。这种长期护理保险是在美国发达的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和较高的人均收入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美国最为重要的健康保险产品之一,能够充分满足美国社会各阶层的保障需要。

2.日本、德国的长期护理制度模式。日本于1997年12月制定《护理保险法》,决定建立护理保险制度,并于2000年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全民长期护理保险计划。这样,日本长期护理保险正式加入社会保险体系,由日本3300多个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它强制性地要求40岁以上的日本人必须参加这种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护理费用支出时,通过申请和认定,将会得到护理保险制度所提供的各种护理服务,包括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两种。德国于1995年将长期护理保险引入社会保险,与日本不同的是,它是一种在强制的基础上自愿参保的保险,法律规定每个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在他的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参加护理保险或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必须参加一项商业护理保险,这就是“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原则”。这些发达国家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经验对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二、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对建立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影响分析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显著,这对在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巨大的影响。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迅速、对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大1.2006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了《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认为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预测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经过相关预测分析,我国将在2028年进入到老龄社会(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4%以上),从2001年进入老龄化社会,到2028年进入老龄社会,仅用时27年,对于其他发达国家,德国用时40年,美国用时71年,法国用时115年,相比之下,我国老龄化的发展速度是相当快的。2.由于人口老龄化发展迅速,老龄人口激增,老年人口的健康问题也日趋严重。因疾病、伤残、衰老而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口数量增加,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口增多,据资料显示,城乡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1208万,占老年人口比重的6.8%,有部分自理困难2824万,占老年人口比重的15.9%。老年人中,认为自己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比例为13.7%,其中79周岁及以下10.2%,80周岁及以上39.9%。以上数据说明,未来几十年内,我国老年人口的生活照料问题将显得尤为突出,社会对养老护理服务的需求会非常大。

(二)“未富先老”和地区差异

1.我国老龄化存在“未富先老”的现象。我国于2001年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老龄化发展速度快,但由于人口众多,虽然经济总体发展水平良好,人均GDP低,这种老龄化发展速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匹配的现象就是“未富先老”。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实力,这种老龄化发展速度与经济水平不同步的矛盾背景下,我国在解决老年人医疗、护理等方面的需求问题上就显得困难重重。

2.我国老龄化现象还存在着地区差异的问题。其一,地区发展不平衡。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具有明显的由东向西的区域梯次特征,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明显快于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以最早进入人口老年型行列的上海(1979年)和最迟进入人口老年型行列的宁夏(2012年)比较,时间跨度长达33年。其二,城乡倒置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往往造成老年人和少年人口留守农村,这会大大促进农村的老龄化进程。

(三)家庭结构逐渐缩小我国自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人口出生率显著下降,家庭结构逐渐缩小,出现大量的“四二一”、“四二二”的家庭模式,未来独生子女照料一个或多个老人的现象将会普遍存在。目前社会竞争压力巨大,如果仅仅依靠家庭养老,让子女承担老年人的护理工作,会让子女背上沉重的包袱,工作和家庭很难两全。总之,我国老龄化发展迅速,老龄化进程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加上我国家庭规模逐渐缩小等问题,老年人对医疗护理、日常照料的需求越来越大。如果这些需求得不到满足,不仅无法保证老年人的权益,并且会影响到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引发社会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我国建立起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非常有必要。

三、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且人口众多,对于发达国家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需要借鉴但不能照搬,应当结合中国的世纪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上文所述的两种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单独在我国实行是行不通的。

1.美国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模式。美国的商业保险模式是建立在美国较高的人均GDP和相对成熟的商业保险市场的基础之上的。若我国采取完全的商业保险模式,会有许多老年人无力支付高昂的保险金,放弃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无法解决整个社会老年群体面临的养老护理需求的问题。目前我国商业健康险在医疗保障事业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太小,在这样不成熟的保险市场中建立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可能会面临许多问题,例如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全、道德风险高等。因此,在我国建立完全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不可行的。

2.日本、德国的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模式。日本、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是社会保险,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内,有极高的覆盖率,这是建立在两国成熟的社会保障体系和雄厚的经济实力的基础之上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经济不够发达,若建立社会保险模式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会出现很大的困难。其一,国家和地方财政无法支巨额的护理保障费用;其二,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地区差异和城乡倒置的特点,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长期护理保险仅能保证老年人的基本护理问题,无法满足老年人高质量的要求,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尤其是农村,由于长期护理保险是强制性参加的,部分低收入人群可能无法负担保险费用。因此,在我国建立统一的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是不可行的。由于上述理由,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事业的发展不能完全按照美国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来进行,也不能完全按照日本、德国的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来进行。

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建立起以强制性护理保险为主,商业性护理保险为辅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1.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为主。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前文提到,由于老龄化趋势显著,城乡及各地区老龄化水平有差异等一系列原因,建立起覆盖全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十分有必要,笔者认为,必须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到社会保险中来,才能保证所有老年人享有养老护理的待遇。但是,我国建立的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应当属于基本长期护理保险,有自己的特点:(1)范围广:长期护理保险应当覆盖城乡所有人口,满足其基本的养老护理需求;(2)水平低:我国经济实力不足,长期护理保险所提供的保障应当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水平相适应,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服务;(3)三方负担: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应当由个人、社会、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老龄化程度不同,在承担比例方面应当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在极度贫困地区,社会和政府承担大部分费用,个人承担较少费用;中等收入地区,单方承担比例大致相等。分别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可以满足各类人群的需要。

2.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为辅。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发展迅速,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减弱,都导致老年人对于养老护理的需求增多,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是最基本的养老护理需求,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及收入水平高的行业来说,这种护理保险完全无法满足自身的需求。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推出的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可以给这部分老人提供更多地选择机会。作为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的补充,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推出可以提高养老护理的水平,满足更多人的需求。以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为主,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为辅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既可以保证长期护理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程度,又可以提高养老护理的水平。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应当建立起高层次的政府强制执行的全民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公民只承担少部分的保险费用,享受更高层次的养老护理服务。

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日本的《护理保险法》为护理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规范和保护。青岛市在2012年出台了《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了长期医疗护理覆盖人群、办理方式、护理保险资金来源、资格准入等内容,对于在青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积极的意义。我国应当尽快出台《长期护理保险法》等,明确长期护理的内容、运作方式、投资方式等,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市场,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同时,还要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的行业法规,建立监督机制,明确管理部门,确保护理制度的实施效果。

(二)明确护理服务的等级划分上由于护理服务的内容非常广泛,而被保险人的需求各不相同,因此划分护理等级,对确定护理服务保险金支付额、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至关重要。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护理等级评定标准,无法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元化、多选择的现代医护服务需求。我国应当建立适宜的护理等级政策,将护理等级科学细化。建立起专业的审查机构,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自理能力来评判老年人是否应当接受长期护理,接受什么程度的长期护理,应当缴纳的费用等等。在接受护理服务时,专业的护理人员应当及时记录老人的身体状况,定时测评,决定是否更改服务等级,以便达到更好的服务效果。

(三)加快培育我国护理产业市场医疗护理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生存发展的根本,我国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严重缺乏,无法保证护理服务的质量,这会导致长期护理服务无法满足广大老年人群体的需求,不利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我国应当加快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立,提高护理机构数量和护理人员专业水平,满足老年人群体的需求。

1.健全护理机构,建立护理公司。我国长期护理市场有极大的发展空间,需要发展更多地护理机构,提供医疗护理、生活照料等各项服务。一方面,应当加强护理机构的设施建设。政府应当发挥作用,通过财政筹资完善医疗护理机构的硬件措施,给老人提供功能齐全、安全舒适的环境。同时加强护理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各地区不同的护理需求,制定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力求护理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需要依靠市场之手,促进养老护理走向职业化道路,成立专业的护理公司。护理公司之间的竞争也可以促进护理机构不断提高自己的护理水平,最终使老年人享受到更好地护理服务。

2.培训专业护理人员,发挥志愿者力量。其一,要强化医护人员的专业培养,建立起专业的服务队伍。例如在卫生院校开设长期护理服务课程或建立专门的护理培训学校,培养更多专业人才;对医护人员进行细致划分,明确医疗、康复、护理等各个阶段的服务标准,提高护理的效率质量;拓宽护理培训内容,加入心理培训课程,在护理服务中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心理慰藉。其二,建立长期护理志愿者制度,充分发挥志愿者力量。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纳入志愿者制度,一方面可以解决老年人精神养老的问题,年轻的志愿者可以极大的安抚老年人寂寞的情绪,充实老年人的精神世界;另一方面充实年轻人的生活,还能促进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进步。建立志愿者制度还要注意一些问题,一是对志愿者进行专业的护理服务与技巧培训,使他们能较为专业地处理老年人的基本护理问题,二是建立志愿者服务“储蓄”制度,对于参加长期护理服务的志愿者,把他们的服务次数和质量以一定形式记录下来,在他们年老后可以依据这些记录有限享有护理服务。这种制度会激发志愿者的工作热情,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

五、总结

第2篇:居家护理保险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泛在网;养老模式

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1-0224-02

1 引言

当前,我国已进入到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阶段,我国人均寿命虽已达到76岁,但健康寿命仅有66岁左右,其中老年人口患病的概率是总人口的三倍多。失能、病老人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的问题困扰着无数家庭,这种现象便催生了对养老和医疗服务的双重需求。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互相融合、共同发展的“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成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手段,但就目前来看,该模式也存在着诸多问题[1]。在当前科学技术飞跃发展,泛在网络迅速被应用的大背景下,如何将这种技术与养老模式相结合,提高服务的效率与效益,是现阶段社会应当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2 现行“医养结合“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医养结合模式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绝大部分地区仍处于医养分离的状态。由于政策、规划等方面因素的限制,现有养老机构规模小、数量少,远远无法满足需求。“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养老机构、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但这些机构间缺乏衔接机制,信息相互分离,很难形成有效的养老体系。同时转诊机制、医保制度的不完善,医疗机构中针对老年人的便捷服务较少,导致老年人仍普遍感觉到看病难。医疗机构所拥有的远程会诊,健康信息档案等资源是与养老机构脱节的,养老机构无法享受到优质的医疗资源。由于养老机构的医保覆盖面较低,部分养老机构未纳入到医保范围,使得入住老人的支付能力受到影响,限制了养老机构中医疗服务能力的体现。专业化服务人员的短缺也使得养老机构服务水平难以提高[2]。

3 泛在网下新养老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现今社会,子女很难整天的陪在父母的身边,大多时候都是分居。因此,很多老年人都有使用网络的意愿,希望通过网络有更多和儿女沟通的机会。当然,网络技术给人们的生活也带来其他的便利,如网络医疗等,也是老年人希望使用网络的原因。老年人身体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陪护或者治疗,此时网络医疗便成为缓解这一难题的一大手段。同时在泛在网络技术的介入下,可以将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与老年人的生活真正结合在一起,极大地方便和改善了老年人的生活,这种模式也很容易被老年人接受。泛在网络下新的养老模式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新养老模式提供了技术手段,老龄化程度的迅速加深为这个行业提供了庞大的受众群体,未来此行业发展潜力不言而喻[3]。网络技术缩短了事物间的距离,让整个社会联系得更加紧密,利用这一特性,在泛在网络技术中,能够连接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连接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使得信息实现一体化,让更多的力量集中到一起。便于整合相关的社会资源,并且能够对这些资源进行更为合理的分配,有利于实现养老产业迅速发展,缓解当下严峻的养老形势。

4 泛在网络下的医养结合新途径

泛在网络技术下的养老模式,是一个新兴的概念,正处于一个刚刚起步的阶段,虽然有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存在着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为目前面临困境的“医养结合”模式带来了新的发展可能[4]。

4.1 打破信息屏障,实现信息互通

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信息化发展飞速,例如医院信息系统和社区卫生服务系统得到了大力开发和广泛应用,形成了以居民个体为核心,涵盖相关健康因素的居民个人健康档案信息。截至2016年6月,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率为51.7%,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1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如果将智能可穿戴设备、大数据系统进行有效的链接与互通,将可以呈现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老人们可充分运用科学研究成果,使用融合了物联网技术、大数据系统、医疗信息等方面信息的APP,随时随地将自身情况信息上传到健康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不同部门、机构间的信息共享。便于远程治疗等医养结合项目的有效实现。

4.2 实现信息共享,建立科学转诊制度

将医院、社区、养老机构三方面通过泛在网技术真正的关联起来,完善与优化转诊机制。将医院专家与养老机构的护理员组成小团队,充分协作,提升养老机构的医疗水平。养老机构的护理员对老年人状况进行评估,如有异常可通知社区医生,将数据经由泛在网同步,继而使社区进行全程病情跟踪,制定治疗计划,如出现病情严重者转诊到大医院进行后续治疗。在达到信息共享的前提下,将三者的资源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以医养老[5]。

4.3 融合市场力量,完善医保制度

扩大医保覆盖面,将养老服务纳入其内,可以达到减轻老年人养老负担、增强养老信心的目的。试想将医保、养老机构、医疗机构通过泛在网结合起来,不仅解决了部分老年人难以支付养老费用的局面,同时也将整个养老行业规范化。养老数据与国家数据库之间形成的联系,保障了养老数据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当然仅靠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医保的力量是不够的,无法满足我国迅速增长的医疗及养老需求。在医疗制度的指导下,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市场是一种可行的手段,例如建立私有的养老保险公司等,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样也可以促进我国养老体系的完善。

5 保障措施

建立泛在网下养老模式的体制,首先关注的不是如何实现信息化,而是如何做到安全管理,合法运营。基于信息数据的特殊性,在开发大数据系统及云服务等功能时,先要把信息规范、数据保护等放在首位,这就需要完善的相关政策作为指引,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也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6]。

5.1 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养老机构及医院内部都要有明确的责任人,每位老人有其对应的护理人员及相关医师,数据系统要做好保密工作,将安全规章与责任结合起来。为患者免去误诊、系统不畅、隐私泄露而影响治疗的顾虑。,这就要做到每位患者信息记录的唯一性,同时所使用的相关可穿戴设备亦必须具有唯一性。信息系统供应商须做好后期维护工作,保证医疗养老活动的正常进行。

5.2 完善养老行业标准

国家应尽快完善养老行业准入制度以及分级管理标准,老年人健康评估标准,养老机监管标准等。实现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的信息真正合理合法共享,使得双方实时掌控服务对象健康情况及床位是否空余等基本信息。同时国家应给予参与养老服务企业一定的政策优惠,鼓励其发展,形成一种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医疗与养老机构实践的养老服务模式。

参考文献:

[1]王德利.“互联网+”对“医养融合”模式的影响分析[J].价值工程,2016(10):82-84.

[2]王晶.“互联网+医疗”重构医疗五大产业链的分析[J].互联网天地,2015(8):1-5.

[3]龚勋.云计算数据模型对“医养融合”模式的影响分析[J].医学与社会,2015(9):2-3.

[4]赵莹.互联网时代的养老产业[J].科技视界,2015(14):300-301.

第3篇:居家护理保险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姑息护理,儿童临终关怀,生命质量

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临终关怀是对无治愈希望的患者提供的积极整体的照护,包括医疗护理、心理护理和社会支持等各个方面。其目的在于确保临终患者及其家属的最佳生活品质,使患者人生的最后旅程痛苦较少,也使患者家属得到慰藉。这是一种具有高度伦理意义的服务活动。它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涉及医学、护理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众多学科。对临终儿童的关怀,在我国有广泛的需求,但也存在许多困难,这是医护人员面临的极大挑战。

1、国外儿童临终关怀的发展状况。

临终关怀起源于中世纪的修道院与济贫院,为重症的濒死者提供精心的照顾。临终关怀的提出和兴起缘起于英国的第一家临终关怀机构---圣克里斯多弗关怀院,是由英国的桑德斯博士(D.C Saunders)于1967年在英国伦敦创办的。1987年,临终关怀在英国被批准作为医学的一门专业,并将其描述为“对患有活动性、进行性、预后有限的晚期疾病的患者进行研究、治疗和关怀照顾,焦点是生命质量”.20世纪80年代欧美、日本等都通过政府和法案,纷纷建立临终关怀机构。目前临终关怀服务机构已经遍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

据统计,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儿童癌症的发病率增加了25%.据国际抗癌联盟统计,儿童癌症的发生率约为万分之一,全世界每年有超过16万名儿童被诊断为癌症,约9万患儿死亡。在美国,癌症是1岁~14岁儿童的第一大疾病死亡原因。据欧洲27个国家统计,儿童恶性肿瘤的发病率为10.1/10万~15.8/10万[1].针对儿童如此高的癌症发病率和死亡率,许多国家建立了儿童临终关怀机构,如苏格兰东部的“瑞秋之家”和南部的“罗宾之家”,英国的儿童收容所协会(Association of Children's Hospice,ACH)、儿 童 姑 息 治 疗 协 会 (Association for Children'sPalliative Care,ACPC)、美国的儿童宁养中心(children'shospice)等。英国已经有40多家儿童临终关怀院,均以团队的形式为生存期有限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短期舒缓治疗、症状护理和临终期照顾。并为整个家庭提供情感支持。到2007年,美国已有4 700个机构提供临终关怀,其中64%的机构更愿意接纳临终患儿。儿童的临终关怀在国际上受到普遍的重视。有研究显示,临终关怀对患儿疼痛和症状的管理,舒缓精神压力和家庭生离死别的情感非常有效[2].Dickens D S[3]对临终患儿进行临终关怀和非临终关怀比较显示,86%的家庭和患儿希望有临终关怀,这种良好的非医疗有助于家长和孩子心灵得到极大的抚慰,实行临终关怀的患儿死得更安详。Klick J C等[4]提出,即便是终末期的患儿,在他生命可预见的阶段,临终关怀可减轻患儿的痛苦。不仅如此,illings J等[5]指出,在最近几年里,儿童临终关怀应以临终儿童的家庭为中心,确保提供高品质的儿童临终关怀服务,满足临终患儿与其家庭的需要。此外,2010年英国的健康和社会关怀监管部门的护理质量委员会(The Care Quality Commission,CQC)建立了有效的临终关怀教育和培训,以确保有专业的员工队伍。笔者通过对新西兰儿童临终关怀院的考察学习发现,新西兰政府同样重视临终患儿的关怀服务,大多数临终患儿都能享受到临终关怀服务,开展的临终护理方式个体化、多样化,有专门的儿童安宁病房,并与居家服务相结合,是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一种转变,是门诊、住院治疗模式的有效补充。适用于各种收入家庭,通过他们的工作,能给临终患儿及其家属提供支持服务。在儿童临终院,除临终患儿的亲人外,有专业的临终护理人员陪同患儿,满足患儿情感、生理、心理等多方面需求,一直支持患儿到去世。没有无谓的抢救和机械复苏方式,绝大部分临终患儿在关爱中安详地离开。

2、我国儿童临终关怀的发展状况。

我国的临终关怀起步较晚,1988年在天津医学院(现天津医科大学)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临终关怀研究中心,同年在上海诞生了第一家临终关怀医院---南汇护理院,标志着我国大陆临终关怀事业的起步。自1998年以来,香港李嘉诚基金会先后在全国各地建立了20多家宁养院,为关爱生命,促进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2006年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成立,使我国临终关怀事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相差较大,从服务对象来讲,多限于终末期的成年人。而对儿童临终关怀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较少,但儿童的临终关怀是临床上经常面对的问题,是儿童护理的一个重要部分[4].2004年全国肿瘤防治研究办公室的统计资料显示,儿童恶性肿瘤的发病率在城市为14.91/10万,农村为7.23/10万,且近年来已经翻番[6].由于经济条件等原因使我国现阶段有相当大一部分癌症患儿无条件入院治疗,而间断的门诊治疗又得不到系统、全面的诊治,说明我国有极大的儿童临终关怀需求,开展儿童临终关怀服务必要而迫切,应以较好的方式关注临终儿童的生命质量。然而,全国仅有一家专门的儿童临终护理院,即2009年在长沙成立的与英国联办的“蝴蝶之家”.这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儿童临终关怀的需求。对临终儿童全面关怀的匮乏已经阻碍了我国护理学科和临终关怀事业的发展,对儿童临终关怀模式的科学研究成为护理管理学研究的当务之急。针对我国国情,构建家庭式的临终关怀成为一个符合实际,并对我国家庭适用且有效的模式。正确的实施居家式的临终关怀弥补了家庭经济困难、社会医疗资源不足的弊端。能帮助患儿在临终前的一段时间内缓解疼痛,感情上得到温暖,心理上得到鼓励,精神上得到有效的安抚和慰藉。这对提高临终患儿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我国儿童临终关怀面临的困境。

3.1过度治疗普遍存在。

尽管许多家长知道患儿疾病无治愈的可能,虽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但仍然选择继续留院医治。家长一方面期盼着奇迹的出现,希望治疗能使患儿康复,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治疗减轻患儿的症状,延长患儿的生命。但这给患儿带来了极大的身心痛苦。由于家长经济负担重,往往在巨大付出后,将负面情绪归咎于患儿,患儿在身体痛苦的同时,还承担精神的痛苦。史宝欣[7]指出,国内外的统计表明,普通医院在对晚期癌症患者实施医疗和护理服务的费用,远远高于临终关怀机构的费用。而临终关怀机构向晚期癌症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的服务,远远比肿瘤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要专业和高效得多。可见,过度治疗的后果对家长和患儿都是极其不利的。所以家庭式的患儿临终关怀目前成为一个符合实际且有效的模式,这既减轻了大医院的工作负担,也减轻了家庭因患儿住院造成的巨大经济负担,有助于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分配[8].

3.2临终关怀观念尚未建立。

目前,对我国的大多数人来讲,死亡是恐怖和晦气的,是非常痛苦的事情,意味着与家庭的永久性分离。谈论死亡向来是国人的禁忌,特别是孩子的死亡,家长更是无法接受,将经历难以想象的痛苦和折磨。而临终关怀必然要和家长交流患儿的死亡,如何对待死亡等问题。由于我国的这种传统死亡观念,且人们对临终关怀的知识了解甚少,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临终关怀服务的开展。

3.3缺乏社会支持。

在英国、新西兰和我国的香港等地区,无论是成人还是儿童,住院或者居家宁养服务基本上都是免费的。美国甚至将宁养服务纳入了国民医疗保险范围。他们的临终关怀事业受到社会和政府的广泛支持,并以近17%的速度递增。我国台湾地区认为成功开展临终关怀服务应采取“三路并进”的方针,即临终关怀优质服务、生死教育和临终关怀政策,其中,推动临终关怀发展关键要依靠政府。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老龄化程度的日趋加重,我国出现了相应的老年临终关怀模式,但儿童的临终关怀却缺少社会支持,相应的保险计划和慈善捐助很少,资金严重匮乏。儿童临终关怀人力资源短缺,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致使不能建立起像欧美国家那样健全的儿童临终关怀机构,不能保证儿童临终关怀照顾,临终儿童走得很无奈。

3.4医护人员缺乏心理学知识。

临终关怀需要心理支持,在国外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从事临终关怀的人员都必须接受培训,有专门针对心理的课程,他们也需取得临终关怀资格证才能上岗。然而,Steele R[9]1缺乏临终关怀的教育和训练。而心理护理的核心是激发临终患者潜在的生存意识,积极配合诊断和治疗,正视现实,战胜自我。临终患儿及家长的心理变化都比较复杂。而心理学又是较为独立的一门学科,良好的医患沟通不仅需要规章制度来保证,更重要的是医护人员要善于学习并掌握一定的心理学技巧,把握患者的心理分期和个体差异,实施个性化护理。对不能治愈的患儿更注重对其生理的治疗和护理,然而现实中医护人员在心理护理、临终关怀方面很少关注。应将对临终患者实施的心理护理作为一种护理理念而不是形式,善于应用倾听技术,有效提高医患沟通的质量,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让患儿平静度过人生的最后阶段。

3.5缺少伦理和法律支持。

我国医护人员既要坚持救死扶伤的医学精神,又必须面临医疗活动与基本伦理原则之间的冲突,冲突会给医护人员带来困惑但又缺乏相关的指导,无疑增加了医护人员的工作压力和负面情绪,医护人员一旦草率做出放弃治疗的决策,就极有可能导致医疗纠纷。故对实施临终关怀产生了操作上的伦理困境。为避免可能引起的法律诉讼以及防止放弃治疗被滥用,应由相关机构制定严格的放弃治疗范围、规则和程序,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国内伦理委员会的发展历史不足20年,医疗机构如果能成立专业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对临终患者治疗进行专业的伦理指导,解决由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和医学模式的转变所带来的相关伦理问题。这样既可以维护患者的正当权益,又可使临床医生免受伦理问题的困扰,最大限度地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从法律上讲,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对人尊严的尊重和保护,临终关怀体现了法律的尊严价值。在英国,Hill K等[10]认为,进行临终关怀促进了自主权利的发展,并允许明智选择最终的生活护理。在我国发展临终关怀,必须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式,使更多人彻底更新观念,完善死亡教育和伦理道德教育,建立正确的生死观,真正实现和维护临终患儿的权益,从长远来看,对临终者的关怀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尊重,我国亟需建立和完善临终医学伦理道德法规体系,在立法上确立对临终关怀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得临终关怀观念得以普及,并得到国家和社会更大程度的支持和保障,促进相关立法的形成。

4、儿童临终关怀的特点。

儿童临终关怀与成人临终关怀一样具有重要的伦理意义,它是人道主义在医学领域内的升华,体现了生命神圣、质量和价值的统一,展示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但儿童临终关怀又具有不同于成人临终关怀的特点。儿童的心理发育往往不成熟,他们对死亡的认识模糊,甚至缺乏认识,故应根据儿童的年龄给予不同的心理支持。同时研究发现,对患儿的临终关怀,除了家长的安慰、关爱和耐心倾听外,无论哪个年龄段的患儿,娱乐支持能帮助患儿应付焦虑和悲伤,能使患儿重拾自信和自尊,对心理关怀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1].其次,在患者家属方面,家长心理上的创伤和悲痛往往更多,在我国,很多家庭是“4+2+1”式结构,儿童成为整个家庭的核心。家庭中失去唯一的子女的痛苦是无法想象的,儿童去世后与成人去世后引起的悲伤,最大的区别在于父母的悲伤持续时间更长,同时儿童的去世给整个家庭带来巨大的冲击,引发诸多社会、心理问题。因此,对患儿家属的深切关怀和开导变成了儿童临终关怀的重要部分。

5、我国儿童临终关怀发展趋势。

通过对国内外的儿童临终关怀发展及儿童临终关怀的特点分析,构建我国儿童临终关怀体系,对提高临终儿童生活质量,满足临终儿童需求,避免资源浪费,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都是十分必要的。Jones B W[12]指出,儿童临终关怀和姑息治疗仍是一个未得到充分利用的护理模式。正因为这样,我们应探索出一种更符合我国国情和民众需求的儿童居家临终关怀的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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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indley L,Mark B,Lee S Y.Providing hospice care to children andyoung adult:A descriptive study of end-of-life organizations[J].JHosp Palliat Nurs,2009,11(6):31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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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illings J,Jenkins L,Black R.A learning and development strategyfor children's hospices across London[J].Int J Palliat Nurs,2011,17(10):48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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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史宝欣.关于临终关怀产业化发展的思考[J].中国卫生产业,2006(8):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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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Steele R.Navigating uncharted territory:experiences of families when achild is dying[J].J Palliat Care,2005,21(1):35-43.

[10]Hill K,Coyne I.Palliative care nursing for children in the UK andIreland[J].Br J Nurs,2012,21(5):276-281.

第4篇:居家护理保险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老龄化;农村家庭;养老模式

中图分类号:C91

一、中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现状

截至2012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人,占总人口的14.3%,其中60%以上为农村老年人口,其中多数老龄人口生活在农村,这些数据表明中国已经进入到老龄化社会。但由于历史、制度等原因,农村老龄人口一直不能享有离退休金。此外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持续实施,使得社会生育率下降,家庭规模缩小,而大量农村的年轻人进城打工,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无暇顾及农村的父母。这些因素都对中国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的传统养老方式变革起了加速剂的作用。

二、中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面临的困境分析

(一)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家庭养老”模式呈现弱化趋势

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向城市,使得农村出现越来越多的“空巢”老人,家庭养老模式呈现弱化现象。有些老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跟随子女去城市生活,生活上不能得到子女很好的照看,使得家庭养老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而面临的困境却越来越大。

(二)农村合作医疗形同虚设,农村老人看病难花费大

2010年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农村合作医疗的全面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老人看病难的问题。但是由于监管等方面的不到位,使得部分地区部分医院虚标药价,造成国家投入不断增加的同时,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却不断加重。同时,医保定点医院为了增加收入,滥用高额自费药物,也使得农村老年病人的医疗负担加剧。

(三)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监管,农村老人入保容易理赔难

带有商业性质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是在我国农村,由于缺乏监管,商业养老保险出现了入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商业保险公司常常对赔付的内容的形式做了十分严苛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在老年人入保时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常常有意忽略或隐瞒,当老年人需要保险公司进行养老保险赔付时,保险公司则依照规定拒赔或者少理赔,使得老年人不得不面对入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而这也使得老年人在面对商业保险时,产生抗拒的心理。

(四)守土观念限制,农村其他养老方式发展缓慢

中国民族文化中“家”文化占有很重要的低位。在中国农村居民的意识中,守土守家意识十分浓厚。长期养成的“叶落归根”意识,使得中国农村老年居民不愿意放弃家庭养老。同时,由于宣传不足,农村的老年居民对养老院等其他养老机构有着很深的误解,对其他养老方式有着很强烈的抵触情绪,这使得其他养老方式在我国农村整体发展缓慢。

(五)养老机构设备老化,无法满足养老需求

我国养老院的运营资金主要靠上级政府机构财政拔款、村镇统筹以及社会捐助,其中上级政府机构财政拨款占据了最主要的位置。然而在农村,财政资金十分短缺,这使得能够被投入养老院的资金更加缺乏。资金投入的不足造成了我国农村养老机构设施陈旧老化,缺乏专业的护理人员,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养老机构的发展。使得我国农村养老机构的规模于服务发展速度与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出现矛盾和不对等。

三、关于完善中国农村养老模式的对策分析

(一)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促进劳动力向农村回流

城市居民自助游和周末短途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地区农家乐的兴起,增加了农村居民的收入,但由于农家乐开展的地区主要集中在旅游景区等地区,范围和实际效果十分有限。同时由于过度的生搬硬套,使得农家乐逐渐泛滥,出现了很多不良现象,严重影响农民持续增收。

因此,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要按照其地区特点,拓宽思维,确立适合本地区的发展模式,杜绝生搬硬套现象。同时加强对现有模式的监督管理力度,避免不良现象出现。实现农民真正的增收,从而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回流”,使家庭养老真正发挥优势。

(二)完善医疗监管机制,让农村合作医疗真正落到实处

在对各大医院就诊的农村老年患者的调查走访中,来医院就诊的农村老年患者多数为绝症或疑难杂症。究其原因,一些受访者表示,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补贴和报销政策,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一些基层医院的不规范行为,使得农村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依然面临“看病难、吃药贵”的困境。在农村,药价监督机制基本沦为一纸空谈,未能真正实现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建议应当完善现有的医疗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吃药贵的现象。尤其是应加强对农村等偏远地区的医疗监管,使好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让百姓真正能享受到国家的福利。同时应加大对医疗问题的处罚力度,杜绝一切企图钻政策和法律漏洞中饱私囊的行为。促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成为有利于农村居民生活健康的制度。

(三)加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督,保障老人切实利益

在调查和走访过程中发现农村老年人对商业养老模式的态度呈两极分化态势,部分老人认为商业养老保险就是万能险,只要投保,就能理赔所有疾病;而有的老人由于家里经历或听说过其他未能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的事,对商业养老保险有着十分强烈的抵触情绪。同时,在走访中也遇到一些亲身经历过保险公司拒赔或延期理赔的老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表示不愿意再参加任何性质的商业养老保险。

因此,应当加强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督力度,对骗保诱保,合乎规定却拒不赔偿的保险公司予以重罚。同时出台相应规章制度规范和监督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杜绝其出于自身利益隐瞒赔付条款,骗取农村老年居民参保。在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合法利益的同时,的为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全面发展。

(四)加强宣传其他养老方式,促进其他养老方式的发展

对于养老方式选择方面,农村老年人有着很多的顾虑。一方面,由于“恋土”情结,农村老年人不愿离开生活了一辈子的村庄,以及土地。另一方面,农村老年人担心去机构养老会被人虐待或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

因此,应当加强对农村老年人其他养老方式的宣传,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其去专业养老机构参观,破除其对其他养老,尤其是对机构养老方式的误解,促进其他养老方式的发展,以减轻家庭养老模式的负担。

(五)多渠道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机遇期。然而,民间养老机构作为机构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然面临种种困境。

一方面,政府养老机构“作为难”。政府在对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投入幅度少、比例小;而在监管方面,由于养老服务行业未能形成健全的相关标准,以及行业监督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滞后。另一方面,民间养老机构“难作为”。我国民间资源丰富,但这些资源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准入渠道不畅通,民办养老机构在建设用地、融资等方面上缺少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很多散布于社会各个角落的养老服务未能得到有效整合。

因此,应当创新养老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政策扶植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盘活各地资源,引导、培育社会优质管理服务资源进入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产品,全方位多渠道地解农村养老问题。

第一,鼓励多样化的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鼓励民间资本积极进入养老领域,鼓励开办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康复中心等多样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统筹居家养老和集中养老、普通服务和包户服务等多样化方式。

第二,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减免征收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资金补贴等,促进其发展。

参考文献:

[1]许照红.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建[J].农业经济, 2007(4).

第5篇:居家护理保险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 城区,空巢老人,养老需求,社区养老,合肥市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3-0101-04

近年来,随着人员流动速度的加快、流动空间的扩大、就业机会的增多和代际居住方式的变化等,空巢老人家庭数量不断增长,空巢期不断延长,老年人家庭照料难以安排。于是,以养老院为主要形式的院舍照料模式应运而生,承担起对老年人看护、医疗、保健等照料任务。但是,院舍照料模式存在经济成本较高,个体自我照料能力被削减,对专业人员的依赖性增加,与家庭及社区的接触减少,缺乏自由,对个性化服务需求缺乏回应等弊端。而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进一步加速,空巢老人在物质生活、精神文化、医疗保障等方面需求的增长与个人满足能力的局限性以及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将越发强化,由此产生的冲突加剧了老年人与社会的隔膜感和疏离感 〔1 〕 ,形成了新的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寻找一种适切的方式来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福利服务需求。本文以合肥市为例,通过对大量城区空巢老人的调研,探讨其养老需求及如何建构满足其养老需求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从而全面提升城区空巢老人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资料收集与样本特征

本研究涉及的城区空巢老人,是指没有子女或有子女但不与子女住在一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居住在城区的老人。2010年12月,课题组和合肥市老龄办携手对合肥市城区的空巢老人进行了生存状况和养老需求的调查。本调查采用多段抽样方法,在合肥市的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和新站区等7个城区发放问卷3000份,回收有效问卷2924份,回收率达到97.5%。调查内容涉及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收入消费情况、健康状况、医疗服务情况、社会参与情况等11个方面60个子项目。课题组进行问卷调查的同时,还对40位空巢老人进行了深度访谈。所有调查数据用SPSS17.0进行统计分析。

在本次调查的2924位空巢老人中,男性占51.44%,女性占48.56%;城镇户口占80.98%,农村户口占19.02%;60~69岁占25.48%,70~79岁占36.44%,80岁及以上占38.08%;小学文化程度及以下占59.51%,接受过初中、高中及大学教育的分别占22.16%、11.11%和7.11%;已婚且原配偶健在者占50.02%,独身者(包括丧偶、离婚和未婚者)占49.98%,其中,10.61%的老人未婚,36.41%的老人丧偶,1.86%的老人离婚;49.15%的老人已退休,24.41%仍在工作,26.44%的老人无业。

二、城区空巢老人的养老需求

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是指老年人生活中需要并希望社会提供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资源保障与服务支持 〔2 〕 。据调查,目前城区空巢老人的养老需求主要包括经济保障需求、医疗服务需求、生活照料需求、精神文化需求和养老方式需求。

(一)经济保障需求。满足老年人的经济保障需求是保证其享受有质量、有尊严晚年生活的基础。老年人的经济收入由于年龄的增长、劳动能力的逐步丧失和社会参与能力的下降而减少,而基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开支又是刚性增加的,收入与支出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从收入水平来看,29.76%的空巢老人经济收入在合肥低保线259元以下,27.77%的收入在260~699元,9.98%的收入在700~999元,32.49%的老人在1000元以上,甚至有13.67%的空巢老人不仅不能从子女那里得到资助,反而还要时常接济他们,从而进一步降低了收入水平。从收入结构来看,空巢老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是退休金、社会救助和子女资助,分别占41.24%、23.15%和20.73%。总体上看,城区空巢老人每月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物质生活应该不是太大问题,但这些经济收入并不能充分满足空巢老人的经济需求。调查发现:55.14%的空巢老人认为收入“够”或“刚好”能维持日常开支,44.86%的空巢老人则认为收入不够维持日常开支;48.84%的空巢老人认为自己经济上有保障,但51.16%的空巢老人觉得缺乏经济保障。在访谈中我们了解到老人们对物价上涨和自己随时可能要支出的医疗费用充满担忧,缺乏生活安全感。其中,72.83%的空巢老人没有给自己准备养老的钱,有52.02%的空巢老人担心没钱治病。经济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老人们是否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晚年生活,因此,在发展社区养老时,应为收入水平较低的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满足其经济保障需求。

(二)医疗服务需求。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生理机能逐步退化,免疫功能降低,患病率高于其他年龄群体,对老有所医的需求会日益增加,满足其医疗服务需求对于提升其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在2924位城区空巢老人中,身体基本没有严重疾病的空巢老人只有18.78%,而分别有39.67%、16.89%、10.43%、22.54%、17.95%、7.15%、2.56%和3.52%的空巢老人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听力障碍、肢体残疾、肿瘤、半身不遂及其他。71.16% 的空巢老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合作医疗,但仍有近三分之一(28.84%)的空巢老人没有任何医疗保障。从空巢老人使用医院的医疗服务来看,享受到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的空巢老人分别占67.97%和28.11%,在医院检查过身体的有45.90%。47.31%的空巢老人认为看病是方便或比较方便的,21.55%的空巢老人认为到医院看病的便利程度一般,另有31.14%的空巢老人认为到大型公立医院看病不方便,其中不方便的主要原因主要是就诊不便(26.71%)、行动不便(23.08%)和交通不便(18.98%)等。鉴于使用医疗服务的各种不便,老人们希望能够大力发展社区医疗服务,能够提供上门定期检查身体(38.47%)、上门医护保健(24.38%)、医疗保健知识讲座(16.55%)、家庭护理(15.29%)等方面的服务。

(三)生活照料需求。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需求是这一群体特殊而又普遍的客观需求。由于身体机能弱化,或因疾病等原因导致日常生活有障碍,原来能够独立完成的活动现在需要他人协助,从而引起对照料的需求。调查结果显示,75.2%的空巢老人能够或基本能够做轻便的家务活,24.79%的空巢老人已经不能做轻便的家务活。尽管大部分空巢老人还能承担家务,但是在很多活动中存在困难需要帮助,如上下楼梯(21.61%)、乘公共交通工具(18.54%)、洗澡(16.89%)、穿衣服(12.48%)等。据调查,城区空巢老人对“家政服务”的需求比例最高,达85.44%,说明他们希望社区能够提供水电维修、管道疏通、清洁清洗、理发等方面的服务,对“陪同看病”、“代购代缴”和“聊天解闷”的需求分别达到16.62%、14.50%和11.15%;在社区所提供的养老服务时间上,63.09%的空巢老人需要现在或近期每周为其提供3~5小时,其次是6~10小时(21.95%)。这说明大多数空巢老人每周只需要少量的外来服务介入就可以缓解照料的难题;对于社区服务收费,72.43%的空巢老人认为每小时收费10元及以下合适,其次是11~15元(20.64%),表明空巢老人渴望以低廉的价格获得周到的社区服务。同时,88.62%的空巢老人希望政府为其出钱购买服务。

(四) 精神文化需求。精神文化需求的满足是衡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也是影响其生活满意度的重要因素,并对老年人身心健康有着显著影响。当问及“您经常去下列哪些活动场所”时,回答“经常去室外空地”的比例最高,达48.15%,其次是去广场公园、去专门的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活动室、老年大学、老年人协会、老干部活动中心、托老所)和上邻居家,分别达到29.51%、28.59%和26.06%,还有15.53%的空巢老人很少出门。空巢老人平时最主要的休闲娱乐活动是看电视(67.44%)和散步(47.37%),其次是听广播(25.55%)和看书读报(23.91%)等。这些调查表明,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并没有发挥太大的文化养老价值功能,社区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还有待进一步贴近老年人。16.0%的空巢老人有,主要信仰佛教(33.52%)和基督教(32.41%),84.0%的空巢老人没有。从调查中发现,目前城区空巢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仍然比较单一。老人精神慰藉的缺失和不足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心理健康问题,严重者可能还有轻生的倾向。调查结果显示,23.55%的空巢老人感到孤独、焦虑。在社区养老模式的架构中,一定要高度重视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问题,通过增加社会参与的机会真正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乐”。

(五) 养老方式需求。调查数据显示,20.59%的空巢老人表示愿意入住养老机构,59.99%的空巢老人选择居家养老,19.42%的空巢老人表示无所谓。之所以有相当比例的空巢老人不愿意入住养老机构,主要是由于经济上承担不起(33.89%)和入住养老机构不自由(23.67%)。与入住养老机构相比,空巢老人更倾向于留在熟悉的社区里。对于那些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空巢老人而言,能够承担的入住费用和实际收费之间存在较大落差:62.91%的空巢老人每月可承受的服务价格(包括伙食、床位、护理等)不超过500元,20.94%的空巢老人每月可承受的服务价格不超过800元。老年人倾向于选择收费标准较低的养老机构,这与其经济收入水平普遍不高紧密相关。在合肥市,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社会养老机构最低收费每月730元,最高的每月则要2500元;而对于失能老人,最低收费每月在1000元以上,贵的则接近每月6000元。根据目前社会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绝大多数空巢老人很难迈过养老机构所设置的经济门槛。

三、结论及对策建议

通过调查发现,合肥市城区的空巢老人大部分都有经济保障,但对个人养老缺乏足够的经济储备,收入水平普遍较低,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尚不足以应付各种生活开支;大部分空巢老人有各种各样的慢性病,且仍有一定比例的老人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障。由于年龄增长、行动能力退化等因素,老人们普遍存在看病不方便的问题,希望能够大力发展社区医疗服务,特别是能为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上门提供医疗服务;尽管大部分空巢老人还能承担一定的家务劳动,但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存在困难需要帮助,其中对家政服务的需求最大,同时渴望政府能够为其购买服务;空巢老人的文化活动并不丰富,社会交往面狭窄,社会参与度较低,精神慰藉存在一定的缺位;城区空巢老人总体上倾向于社区养老,这就为社区养老服务提供了发展空间,也给政府、社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同时,城区空巢老人对社会养老机构的接受度提升,但经济拮据仍是自身获得机构养老的最大障碍。我们发现,尽管城区空巢老人在经济、医疗、照料、精神等方面面临诸多难题亟待解决,但仍有61.49%的空巢老人对现在的生活感到满意。针对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及需求状况,我们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完善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一)加强中长期规划和财政投入力度。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意义,把握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所产生的深刻影响,将养老福利事业纳入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建立老年人收入、居住、分布、健康等一系列数据的动态信息系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老年人福利服务需求及完整的信息参考,统筹本地区的老年福利事业,形成完整的社区养老保障体系和服务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出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用地政策、社区养老服务与管理规章制度、财政支持政策和税收政策等,有步骤、有计划地设置家政服务站、老年公寓、养老院、日托所、社区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健身场所、老年饭桌等服务设施,构建一张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社区服务网络。形成老年人福利财政支持的长效机制,同时完善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区养老服务领域,形成产业化链条,政府则要加强监管和政策扶持。同时,政府必须适时开办社区服务的相关学科,开展基础服务培训,培养从事社区服务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的专业人才,为提升老年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发展老年福利事业提供人才储备。

(二)树立一体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新理念。要树立经济保障、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一体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新理念。一要强化经济保障。加快建立规范、统一、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养老金的覆盖面,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养老金差距,推动养老金的社会发放,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确保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3 〕。为特困高龄空巢老人购买服务或提供经济补助,使其既可在社区养老服务站购买服务,也可选择入住养老机构。二要增加社区生活照料渠道。调查发现,不足三分之一的城区空巢老人愿意和子女生活在一起,不愿意居住在一起的主要是因为感觉不自由,私密空间太小。为此,政府要引导开发商将适合年轻人居住的户型与适合老年人居住的户型整合在一个小区内,鼓励老年人与子女共同生活在“一碗汤的范围”内,对那些能与父母共同居住在一个小区或社区范围内的购房者提供优惠。这样既可以保持双方的相对独立性与自由,又可以相互提供照料和精神安慰。同时,政府可通过降低社会养老机构的门槛,给予项目用地保障和财政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市场化运作的微型社区养老院提供日托、全托和临托服务,争取每个社区居委会建有一个,将覆盖面扩展到所有需要服务照顾的老人,并提供家政、饭菜配送、读报聊天、老人接送等服务。同时,通过网格化信息的社区全覆盖,将老年人的需求与托老所以及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平台对接,以便对老年人的需求及时作出反应。三要发展社区医疗保健服务。开设社区医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将符合条件的医院或中心作为医保定点单位,推行医保门诊刷卡结算,相应提高老年人的医疗救助标准,并根据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开设老年病的治疗门诊、心理辅导中心、保健站、康复中心等,加强对老年病的预防知识宣传和普及医疗保健知识。通过收费,组织当地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或社区健康巡逻队的志愿者实行义诊,上门送医送药、定期检查身体、医护保健和家庭护理等 〔4 〕。四要丰富文化娱乐活动。整合社区资源,建设更多“小型多样、共同利用、方便适用、功能健全”的老年人生活设施和活动场地。针对老年人需求,设置多样的活动项目,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促使空巢老人在文化娱乐活动中激发生活情趣,消除寂寞。同时,把老年教育纳入到终身教育体系中,加强规划部署,建立社区老年科普大学,扩大老年教育的覆盖面,普及健康医疗、保健养生、法律维权、家庭护理、种植养殖、书法绘画、音乐鉴赏等方面的人文和科普知识,让广大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三)增加社会参与的机会。要推动空巢老人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活动,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发挥空巢老人余热,继续服务社会。调查中问及“如果身体允许,您是否愿意为其他老人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超过一半(51.7%)的空巢老人表示愿意。可以鼓励空巢老人参与社区老年人自我服务和“时间储蓄银行”式的互助服务,由低龄老人、健康老人帮助高龄老人,无病老人帮助有病老人,服务时间由社区记录并累计,既可以让空巢老人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完成自身“财富”的积累,又可以让大家相互扶持帮助,生活上相互守望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依靠 〔5 〕。政府还可以通过提供资金、场所、政策、人力等条件鼓励社区成立老年协会,将分散的老年人予以组织化,发挥老年协会在社区建设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如整顿社区卫生环境、教育青少年、维护社区治安、协助计划生育工作、开办各种文体活动、管理社区老年大学和社区老年文体设施等,也可将前述的“时间储蓄银行”互助养老模式直接交由老年协会操作,甚至社区养老服务站的部分工作也可以让老年协会介入。老年人通过参与一系列集体行动,外部效能感与内部效能感同时增强,既获得了社区居民的认同与尊重,精神生活也得到了充实,心理得到了满足。

(四)强化敬老爱老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敬老、爱老、助老、养老”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宣传教育,不仅有助于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而且更有助于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和老龄福利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社区要利用事迹报告会、专题研讨会、演讲比赛和小区宣传栏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寓教于乐,引导居民尊老爱老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要开办社区养老专栏,宣传老龄的相关政策法规、老龄权益保障、先进典型及经验,对极少数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形成舆论压力,并大力倡导邻里守望相助的社区精神,宣传社区志愿者文化,营造“敬老、爱老、助老、养老”的浓厚社会氛围。同时,要加大社区养老这一新型养老方式的宣传,让居民充分了解社区养老的基本特征和参与方式等,促使其能真正认识和体验到社区养老模式所带来的便利,从而积极地参与、支持和推动社区养老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少宽.广州市社区老人服务需求及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南方人口,2005(1).

〔2〕田奇恒,孟传慧.城镇空巢老人社区社区养老服务需求探析——以重庆市某新区为例〔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3〕韩振燕,郑娜娜.空巢老人心理需求与老年社会服务发展探析——基于南京市鼓楼区的调查研究〔J〕.西北人口,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