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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权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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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权管理办法

第1篇:保险股权管理办法范文

保险行业的新一轮整合潮或将到来。近日,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透露,征求意见近两年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有望于2010年底之前出台。

届时,一家保险公司在境内参股两家同类保险公司的所谓“双牌照”问题,将被明令禁止。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尽管目前没有明文禁止,但是监管部门通过与保险公司“私下谈话”的方式,实际已经执行禁令。这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积极寻求整合的原因之一。

2010年2月1日,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0%的股权易主,成为第三家进行“双牌照”整合的保险机构。

业内人士指出,保监会正在起草《保险公司并购重组暂行规定》,在“双牌照”受禁的情况下,加快并购重组意味着另一些保险公司将被摘牌退市。一道“双牌照”禁令背后,实则为保险机构的新一轮机构调整拉开序幕。

曲折“双牌”

按照中国保险业加入世贸组织之初的规定,中国监管部门原则上仅同意外资机构在华以合资的形式设立一家保险公司,即一家外资机构只能有一张保险牌照。“当时主要是为了防止外资保险公司过度挤占中资保险的发展空间。”前述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介绍。

然而随着国际并购潮起,中国保险市场的这一限制被“曲线”突破。

美国大都会在2004年与首都机场联手获得中美大都会人寿的牌照后,在2005年又通过收购花旗集团旗下国际保险业务,获得了在华的另一张保险牌照――联泰大都会人寿。

无独有偶,在华已经拥有首创安泰人寿的荷兰国际集团(ING)也通过收购美国安泰人寿,将太平洋安泰纳入囊中。

另外,法国安盛保险、加拿大宏利金融集团等也是通过国际并购在华获得了保险“双牌照”。这一系列举措都拓展了保险市场对双牌照的想象空间。

就在市场一路畅行之际,监管部门对“双牌照”问题申明了立场。2008年,保监会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

2009年9月上述办法第3次征求意见,该条修改为“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

这实际上将的禁令,从外资保险机构延伸到了中资机构。在此次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涉及“双牌照”问题的机构都动作频频。

2009年末,ING把手中所持有的50%太平洋安泰保险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建设银行,交易目前已报监管部门审批。

与此同时,安盛保险把所持的泰康人寿15.6%股权摆上了出售的柜台。

2010伊时,纠缠美国大都会数年的“双牌照”问题也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将所持有的中美大都会人寿50%股权转让给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

整合与退市

监管新规只是加速保险业整合的因素之一,除了这个因素外,拥有双牌照的保险公司“内部同台竞争之弊”,也成为加速整合的重要原因。

加拿大宏利金融在华曾拥有两张保险牌照,一张中宏人寿,一张恒康天安。但该集团早于2006年即谋求退出恒康天安人寿,多年来一直专注中宏人寿的经营,其转让恒康天安人寿50%股权的申请去年9月获保监会批准。

一位参与恒康天安股权转让的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两家公司业务性质相同,只要布局全国就会出现豆萁相煎的局面,最终损害的是股东的利益,正因为这个原因当初宏利金融选择决定转让一张牌照。”

与此类似,美国大都会亦存在相应问题。

第2篇:保险股权管理办法范文

日前,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允许投资方对保险公司使用部分贷款进行收购,同时也允许保险公司之间实行同业并购,即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将可合并成为一家保险公司。《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众多业内专家一致判断,该政策不仅将鼓励更多境内外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也将令保险业内现有的一百多家公司进入一个兼并重组的新阶段。

史无前例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出台的《办法》显然“松绑”力度更大:一是适度放宽资金来源,允许投资人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规模上限为货币对价总额的50%;二是适度放宽股东资质,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三是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普华永道中国保险行业合伙人周星在接受《金融理财》记者采访时表示。

根据2010年实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保监会称这主要目的是保证股东具有良好财务状况,能够履行对保险公司的持续出资能力。

“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有关监管部门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也已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着眼于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并购,规定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该《办法》允许保险公司之间实行同业并购令人意外。《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同业保险公司之间发生风险传递和开展不正当竞争。

洗牌在即

相关政策的密集出台,显然也是保险市场新一轮洗牌整合趋势的外在体现。

“预期未来一两年里会有比较多的兼并收购发生。”周星判断,在当前保险公司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的加剧将对保险行业提出更严峻的挑战,因此一波保险业的兼并收购潮是在所难免。

而在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看来,这种对于退出的或者需要兼并重组的制度设计,对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是非常重要的。“在任何一个金融领域、金融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对市场都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对于不能够正常的经营、不能够正常运转的机构,更多的应当努力通过兼并和重组的方式完成退出,而不是直接退出市场。”

事实上,最近保险市场也发生了两起引人注目的并购案,一起是复星集团以10亿欧元获得葡萄牙最大保险公司CSS旗下三家全资附属公司80%的股权及投票权,另外一起是天平保险以新增超过2.12亿新股吸收合并安盛保险,合并后的新公司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为中外合资性质,并成为了目前中国市场上最大的外资财险公司。

第3篇:保险股权管理办法范文

保险业发展有“两个轮子”,一个轮子是承保业务,另一个轮子是资金运用业务。现代保险业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要求承保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必须并重。

由于保险业的承保业务一般是亏损的,因此,其经营状况如何、整体收入水平是否饱满、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主要依赖于资金运用业务。在中国,通过各方努力,近年来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取得了不少进展,但总体来看,其运用渠道仍严重受限,这对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是很大的制约。

十年磨一剑。已于10月1日实行的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运用奠定了新的框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未来保险资金可运用的领域,由原《保险法》规定的“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大幅拓宽至“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投资不动产”等更广泛的领域,在与国际逐渐接轨的同时,也为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偿付能力仍有隐忧

中国保险业发展很快。自1979年恢复保险市场以来,全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0%左右,已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股份制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并存、上百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

2009年9月末,保险业资产总额达到3.79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8.9%;其中,银行存款1.01万亿元,投资规模2.42万亿元。2009年1月-9月,保险业保费收入8580亿元,在全部保费收入中,财产险保费收入2233.9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26.01%,支付赔款1116.8亿元,赔付率50.1%;人身险保费收入6346.4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73.99%,支付赔款和给付1225.6亿元,赔付率为19.3%。

2008年,中国保险业累计赔款、给付2971亿元,2009年前三季度则为2342亿元,考虑到1988年-1999年这12年间,保险公司共支付各类赔款和给付保险金为3100亿元,当前保险业对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支持力度,可谓非常大。

保险市场虽然发展快,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始终是隐忧。

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通过改制重组并从资本市场融资,壮大了资本实力,加之保费收入较快增长,偿付能力还算充足,但这不意味着没有问题。

回顾起来,中国在1997年曾出现过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问题,当时不足差额74.5亿元,仅占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的32.69%,情况相当严峻。

目前,中国中资保险机构赔款与给付占保费收入的比例并不很大,2009年1月-9月,总的赔付率为27.3%,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的保险业现在正处于扩张期,保费收入总是大于理赔支付所致,但这很难长久维系。

国外的经验表明,随着竞争的加剧和市场的成熟,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终将出现普遍亏损状态(见表1)。

目前,中国保险业的主要经营指标尚可,但从收入方面看,保费收入远远高于投资收入,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较小的现状,长远来看,潜在的问题是存在的。这就需要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而拓宽资金运用范围,是首要的前提。

拓宽资金运用范围

应该说,监管部门及参与各方对于如何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多年来一直在努力,并取得很大进展。

截至2009年9月底,中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3.43万亿元,其中债券投资为1.74万亿元,占比50.7%;银行存款1万亿元,占比29%;股票投资3700多亿元,占比10.7%;投资证券投资基金2225.7亿元,占比6%(见图1)。

而新《保险法》除赋予保险公司更为宽广的业务范围,也从法律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扩大进行了明确界定。

在业务范围方面,新《保险法》规定,可在监管部门批准后,经营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根据原《保险法》,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而新《保险法》则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这一表述删除。

之所以修改该处规定,是因为近年来保险行业发展已经突破了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比如当下正在推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际上便属资产管理业务。另外,将来经过监督部门批准,保险公司还可从事养老院业务。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原《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仅可以进行“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买卖金融债券”。新《保险法》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拓宽至“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投资不动产”。

另外,新《保险法》同时删除了原《保险法》中的禁止性条款,即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这为未来的保险资金在更广泛领域中的运用,扫除了法律障碍。

债券投资演进

保险资金对债券的投资起步早,但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大体说来可分为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的进展,目前已均被整合进新的《保险法》。

第一阶段的标志是2003年5月《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办法》,使保险资金的债券投资,由“零敲碎打”地一个个添加可投资品种,转为确定一般性标准的“系统管理”阶段,并提高了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的比例。

保险资金最初的债券投资范围很窄,除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仅可以购买三峡债和铁道债。2001年3月,增加了电信通信类企业债券。2003年1月,重新修订《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将可以购买的中央企业债券目录扩大为铁道债、三峡债、电力建设债券和移动通信类债券。

2003年5月,颁布《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将投资范围放开至不仅包括中央企业债券,也包括地方企业债券,只要其可投资评级在AA级别以上即可,同时将投资比例由不超过上月末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实现了第一个突破。

第二阶段则以2005年8月《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为标志。其实质内容,是对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种类和比例作了进一步扩宽,可投资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括央票、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投资企业债的比例,从保险公司当月末总资产的20%上限提高到30%。

而在此办法公布之前,通过“零敲碎打”地一个个通知的方式,逐渐将市场上出现的新的品种,纳入可投资范围。

比如,2003年7月,可投资央票;2004年3月,可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2004年6月,可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2004年7月,可投资可转换债券,并将其计入企业债券余额;2004年12月,可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第三阶段的主要标志,是2009年3月下发《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将无担保债券正式列入保险资金可投资品种,包括中期票据、大型国企在香港发行的债券等。此前虽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短期融资券这一无担保品种,但这是短期工具,与无担保的中长期债务工具,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另外,2009年9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比例,由不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调整为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40%。

股权投资渐突破

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

2005年2月,保监会又下达《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股票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接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

2007年7月,保监会以传真方式向各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发送《关于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比例上限由5%上调到10%;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由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改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调整到10%;另外,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由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10%,调整为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在保险机构对银行股权的投资方面,2006年9月,保监会下达《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规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2008年1月16日,中国银监会和保监会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银行与保险公司相互参股的监管难题获得解决。在备忘录中,在准入条件、审批程序、机构数量、监管主体、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程序及信息交换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保险公司的其他股权投资也有进展。2008年4月,中国平安保险与慈铭健康体检集团在上海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平安正式参股慈铭体检,这也是国内保险资金投资参股医疗机构的第一单。此外,新《保险法》还为保险机构直接参与发起设立金融机构,开了口子。

间接投资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领域,一直是保险资金青睐的投资方向,因为基础设施项目一般具有收益稳定、安全性好的特点,符合保险资金的需求。

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2006年3月,中国保监会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以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的方式,投资包括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等方式。这里的受托人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2008年7月,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确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的具体比例,上限规定为其总资产的8%,其中5%为债权投资计划,3%为股权投资计划。办法还规定单笔投资计划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20亿元。

从2006年7月平安信托操作山西省交通项目算起,几大保险公司均通过债权或股权方式,介入了基础设施的投资(见表3)。中国人寿2009年三季报显示,截至2009年9月末,其债权计划投资余额为92.5亿元。

不动产投资开禁

保险对地产股已经有所参与,比如前不久内地房地产公司卓越地产的公开发行,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就是其中重要的基石投资者。但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不动产,则是这次新《保险法》修订之后,首次打开大门。

据仲量联行的报告,国内投资者在中国房地产市场投资份额的比重,已经由2008年的36%上升到2009年上半年的70%,诸多大型央企已成为房地产投资的重要力量。2007年至今,央企在国内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规模,已经占到内资机构投资者投资比例的一半以上。

在此背景下,《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大门的放开,或也可称之为顺势而为。截至2009年9月末,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为3.43万亿元人民币,按保险业在房地产的投资比例5%估计,可达1715亿元,这不是一个小数字。

当然,除上述几个方面,保险资金在证券投资基金和银行存款方面,也有相当的投入。

总体来看,通过在拓宽资金运用范围上的不懈努力,以及专业保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及能力的提高,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稳中有升。虽因市场原因,2008年投资收益率降至1.91%的低点,但2009年上半年又显著回升,表明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弹性在增强。

第4篇:保险股权管理办法范文

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模糊地带的国有金融企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正被纳入财政部的管辖范围。目前,财政部已经开始清理有关在H股上市的国有金融企业股权激励执行情况。

其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2628,下称中国人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2328,下称中国财险)、交行(香港交易所代码:3328)的H股增值权计划已被财政部叫停,相关公司正在重新进行有关申报工作。中行(香港交易所代码:3988)、建行(香港交易所代码:0939)、工行(香港交易所代码:1398)尚未行权,如何行权需要重新报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一位官员表示,“财政部未曾批复任何上市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时至今日,财政部已经发文叫停了交行、中国人寿和中国财险的股权激励计划。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已经过了锁定期的交行尚未行权;中国人寿锁定期已于2007年到期,并已将计划授出的股票增值权过户到授予对象的个人账户上,但尚未兑付。中国人寿目前正在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补充相关手续,等待最后审批;而中国财险正在就所有不规范行权的部分和财政部协商如何追回,截至记者发稿,尚没有得到确切回复。

与此同时,财政部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制定的《国有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目前起草意见已经初步确定,在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有望于今年出台。

据了解,该办法参照了2006年1月、9月国资委和财政部先后联合颁布的境外、境内的两个股权激励办法,在其基础上吸取了一些经验教训。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激励范围涵盖所有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在新办法出来之前,不会批复任何一家的股权激励计划。”财政部有关人士说。

股票增值权计划

2003年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国有金融企业纷纷实行了股票增值权计划。

股票增值权也称虚拟股票,是一种与股东价值增长挂钩的虚拟股权激励模式,指的是激励对象即股票增值权的持有者在未来一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因公司业绩提升、股票价格上扬等因素,可以获得行权价与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之间差价的收益,增值收益以现金支付。

与股权激励计划相比,股票增值权授予不涉及任何新股发行,对公司股东并没有摊薄的影响。它的设计原理与股票期权近似,但差别在于:在行权时,经营者并不像认购期权形式下要购入股票,而是针对股票的升值部分要求兑现。

据韬睿咨询公司(Towers Perrin)高管薪酬业务主管柴敏刚介绍,目前A股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长期激励工具集中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受外汇管制政策限制,H股公司的长期激励计划无一例外地选择股票增值权。红筹公司则广泛使用股票期权。

“这一股权激励计划往往是取得境外投资者对公司信任的一个制度保证。”一位投行人士说。据《财经》记者了解,在上述H股上市的金融企业,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均是作为H股IPO整体方案的一部分,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但并没有经过股东大会或报财政部批准。

“往往是监管部门批了就做了。但监管当局能代替国有股东用国有股东的利益去做这个决定吗?”一位知情人士问道。

据说,这一问题之所以被财政部发现,起因于中国人寿申请这部分收入的税收减免。

股票增值权收益过高是有关部门叫停的一大原因。据了解,中央国资委正在起草有关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补充办法,将收益权封顶在薪酬总水平的50%,超出部分不予兑现。目前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已经按照这一标准执行,如中粮地产、烽火通信、海油工程等。至于财政部管辖的金融企业是否也将参照这一标准还没有结论。

抢跑者保险

最先实行股票增值权计划的是中国财险。

2003年11月7日,中国财险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成为内地第一家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国有金融机构,也是内地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中资金融机构。

在其此前的招股说明书中即披露,“股东于2003年7月30日通过高层管理人员股票增值权计划”。根据这一计划,所授出的股票增值权五年有效,但首年不能行权,之后每年都可以行权,每年最多行权25%,初步授出股票增值权的行使价等于IPO价(发行价为1.8港元),其后授出的行使价在“授出日期H股的收市价及之前的连续五个交易日H股的平均收市价”中取最高价。

授予对象为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部门总经理、省分公司总经理及经提名,薪酬委员会确认的其他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雇员。当时的董事会成员有董事长唐运祥,副总裁,财务总监王银成、刘政焕、乔林、丁运州等。

也就是说,2008年7月30日,为这部分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截止有效期。据2006年人保年报批露,于当年末可行权数量为2156.2万股,行权的平均价格为1.9港元,据此推算大约有4000多万港元。另据《财经》记者了解,人保的这部分被授予股票增值权的高管已陆续行权。原董事长唐运祥也已于2007年2月1日辞任。

2003年12月,中国人寿在香港上市时也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布了股票增值权计划。在与公司H股表现挂钩的条件下,以IPO价格(3.95港元)授予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等100人左右,锁定期为四年。此后,中国人寿逐渐扩大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参与范围,除了已确定的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人员,范围还扩大到省级、地市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据中国人寿2006年年报称,2006年1月5日,中国人寿董事会已经通过了股票增值权计划,首批授予对象为2005年7月1日在职的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内部监事、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负责人,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1日,授予总股数约为407万股,约占已发行股本总数的0.02%,授予价格为2005年7月1日前H股的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

2006年8月,中国人寿又将优秀保险营销员纳入激励范围。第二批被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包括部门和处级单位负责人等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共涉股5300万,约占当时已发行股本的0.2%,授予价为2006年1月1日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按照中国人寿股价走势,上述两个授予价格分别为5.34港元和6.89港元,如对应到2008年3月13日中国人寿H股27.65港元的收盘价,这些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享受的股票增值权已价值11.91亿港元,增值平均比例高达350%以上。

截至2007年8月,中国人寿已经有三批股票增值权授予方案通过了董事会决议。此前2006年11月13日,中国人寿在港交所公告称“基于A股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亦获得董事会通过。

银行股踩线

交行是率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上市银行。

2005年6月23日,交行在H股挂牌交易,并在此前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股票增值权计划。按照交行的股票增值权计划,所有于2005年6月23日在职的交行高管人员都被授予股票增值权。初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为H股首次发行的发行价2.5港元。初次授予的额度为750万股,相当于已发行股份的0.11%。

2007年6月23日,交行的第一批股票增值权已经到期,其时交行的股价已经达到8港元附近,增值幅度高达220%。

2005年末,建行、中行、招行、工行陆续H股IPO时,亦纷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拟对高管人员实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建行又于2007年7月率先将股权激励扩大到全体员工范围,该计划包括高管、中层员工、一般员工三个层次,其中用于员工激励的股份来自股东成员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减持。

“财政部专门下发文件到交行,叫停了这一激励计划。”知情人士透露。不仅是交行,所有国有控股上市银行的类似计划现均已被叫停。

另据《财经》记者了解,央企招商集团下属的招商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0036),基于A股的股权激励计划近期有望获批。去年10月15日,招商银行曾高管人员H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将授予九位高管129万份H股股票增值权,占该公司股本总额的0.0088%,两年内不得行权。

新的股权激励计划选择的工具是有业绩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不包括马蔚华等九位已经参与H股增值权计划的高管在内的员工。在招行的这一计划中,授予和行权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且首次在金融企业中增加了国资委的最新收益封顶要求。

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缺失

韬瑞咨询公司高管薪酬高级顾问柴敏刚告诉《财经》记者,国际上,无论实施哪种股权激励的前提,都是有一个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近年披露的国内几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之所以遭到质疑,关键在于所设置的业绩条件是否合理,是否有完善的业绩管理体系作支持;这不能由高管自己说了算,而需要结合公司的战略、历史发展、行业状况和专家意见,通过必要的测算来提出。

“无论是在H股上市公司的股票增值权计划,还是红筹股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绩效条件的应用都还很少见,高管薪酬和公司业绩的相关性仍有待提升。”柴敏刚对此表示。除了企业建立真正的绩效文化和绩效管理体系,在国际上最重要的一点是问责制,“资本市场的压力传递机制很强,华尔街不会给你三五年的时间和空间。”

反观作为国有工业企业出资人代表的国资委,于2006年9月颁布有关股权激励规定之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基本上都附加了绩效条件作为行权或生效条件,净资产回报率或利润增长率是比较普遍的绩效条件。

前不久,国资委又公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该《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方式做了更详细的要求。

第5篇:保险股权管理办法范文

中金公司受托管理外汇

【本刊讯】(实习记者孙震)3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魏本华向外界透露,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公司)受托管理的一笔300万美元的外汇资金,已获批准汇出并进行证券投资。作为外汇资产管理的一次突破,市场亦有人将之视为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一个“模拟版”或“缩水版”。不过魏本华很快否认了这种说法。

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朱勇对《财经》解释称,此次境外外汇证券投资与QDII的不同之处在于,QDII是指国内的人民币资产兑换成外汇再汇到境外进行投资,而该项业务是国内机构投资者合法持有的外汇由中金公司受托管理在境外投资。言下之意,这一类投资不涉及外汇兑换,因此不会对国内A股市场引起资金分流。

自2001年QDII的概念首次提出,关于分流国内股市资金的说法一直十分盛行。这也造成了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飞速发展,而QDII迟迟不能出台的现实。

朱勇并未透露该项受托资金的客户和佣金情况,但表示这一协议是开放性的;此次300万美元只是第一笔投资,未来是否追加投资客户将视其情况而定。据称,中金公司与相关客户签订了投资指导协议,将根据客户的选择确定投资金融产品的种类与范围。至于每次境外投资,都需到外管局备案投资的种类与范围。

中金公司目前是惟一获得批准从事是项业务的证券公司。事实上,中金公司早在成立之初,即从外管局获得外汇资金管理的资格。不过受托外汇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却需获得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的批准。2005年10月,中金公司与监管单位协商,获得许可正式开展这一业务。与目前商业银行进行外汇资产管理不同,中金公司不仅可以投资固定收益证券,还可以进入股票市场,是当前国内惟一有资格进行股票外汇投资的金融机构。

证监会机构部一位官员表示,这是一个非行政许可事项,目前尚没有相关法规,因此只是个案。

随着中国外汇储备的日益增长以及人民币升值压力的不断上升,关于中国外汇储备进行多元化投资的呼声一直很高。朱勇表示,中国的外汇储备已超过8500亿美元,开放境外外汇投资,是舒缓升值压力的一种有效方式;而国内机构和个人持有大量外汇,本身也有投资需求,因此这一市场将会逐步放开。

保险

保险资金获准投资基础设施

3月20日,保监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基建即将开始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按照《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基建,所投项目必须是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基建的规模和比例作出了限定,寿险公司与财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分别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和2%;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分别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和5%。根据《办法》,为了防范经验不足所引发的风险,保险机构投资基建需以委托人的身份,通过购买专业机构(即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的方式间接进行。

银行

银监会筹建银行监管四部

3月26日,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称,银监会正在筹建银行监管四部,专门负责对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银行监管四部将由银行监管三部“拆分”而成。此前,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监管均由银行监管三部负责。

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资金审计

3月29日,国家审计署公告称,1999年至2003年四年间,华融、长城、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违规处理不良资产共计272.15亿元,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公告还称,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利用虚报人数、截留收入、虚列费用等手段,获取巨额财政资金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累计违规问题金额高达26.56亿元。

审计署还查明,工行、建行等四大国有银行多次联合地方法院伪造证明,将严重违规经营和涉嫌违法犯罪的损失转嫁给资产管理公司。这种违规剥离累计达169.18亿元之多。

证券

中信3.3亿收购华夏基金

3月27日,中信证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受让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议案》。

第6篇:保险股权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股权激励; 股利政策; 现金股利

中图分类号:F27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0-0094-06

一、引言

在公司治理中,股权激励作为降低两权分离造成的成本、提升公司业绩的一种有效方式,一直受到推崇,而股利分配则直接反映了公司股东与公司高管之间、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因此,股权激励和股利分配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问题,并且在这两个研究领域均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然而,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很少有文献将这两个问题放在同一框架下进行研究分析。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推出较晚。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才标志着我国公司经理人股权激励的正式启动。此后,从该办法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到2012年12月31日,继《管理办法》出台后,作为监管层的证监会、国资委和财政部又先后出台了三个备忘录、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对股权激励进行规范。截至2012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共有226家公司公告并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本文试图运用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分析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对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

二、相关文献综述

在股权激励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研究上,国外学者取得了丰富的且较为一致的研究成果,即股权激励会导致公司降低股利支付水平而提高股票回购的数量。之所以能够得出这一一致结论,主要是由于国外实行的多是非保护型股权激励政策,即行权价格一经确定,不会随着股利分配而发生任何改变。与国外相比,国内在该领域的相关研究极少。肖淑芳等(2009)以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0日沪深两市首次披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对股票股利和公积金转增的影响,并得出经理人有目的的利用提高送转股水平方式降低行权价格,通过市场的“价格幻觉”提高股权激励收益的结论。肖淑芳等(2012)的进一步研究结果表明,股权激励公司的送转股水平和现金股利水平从公告计划前一年起显著高于非股权激励公司;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对送转股和现金股利水平均有正向的影响。吕长江等(2012)通过对比分析2006—2009年期间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和非股权激励公司的数据,认为相比非股权激励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更倾向于减少现金股利支付,这一结论与肖淑芳等的研究结论截然相反。

那么,经过七年的发展完善,在股权分置改革这一转轨经济制度背景下,在中国这一弱势有效的资本市场条件下,在股票市场参与者的投机心理使得投资者大多并不关注股利政策而只关心股价波动的前提下,在我国上市公司“两职兼任”现象比较严重的治理环境下,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同时又参与股利分配决策的公司管理者,是否有可能采取使他们股权激励收益最大化的股利政策?股利分配政策是否会造成没有降低反而增加成本的结果?相比非股权激励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公司的股利政策又会有何不同?

本文旨在运用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并对肖淑芳和吕长江所得出的截然相反的研究结论之一进行实证支撑,使得股权激励对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这一问题得到更多的关注,同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更加系统的认识和改进。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委托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管理者处于相对的信息优势,而所有者则处于信息劣势,管理者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获取如在职消费、过度投资(即投资于NPV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让管理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而给予企业管理者一定的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共担风险,从而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勤勉尽责,减少或消除短期行为的一种激励方法。

最优契约理论认为,股权激励将股东和管理者的利益联系在一起,能够有效缓解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问题,减少过度投资和在职消费,因此,现金股利也会相应的增加。

但是,股票期权假说认为,公司分配现金股利后,股价将会下跌,而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变,管理者的股票期权价值将会在无形之中下降。同时,股票期权的行权意味着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增加,每股收益将被稀释。若在股票期权行权之前进行股票回购,可减少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为即将行权的期权储备股份,防止每股收益被稀释。因此,理性的管理者会倾向于用股票回购来代替现金股利,从而避免手中的股票期权价值下降。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四、实证研究

(一)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的是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选择2006年1月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股权激励公司作为样本数据。截至到2012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226家公司公告并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为了使数据具有可比性、连续性,研究时剔除了下列数据:

(1)ST类公司;

(2)金融保险类公司;

(3)被停止上市的公司;

(4)部分数据不全的非平衡样本公司。

经处理后,共得到194个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有效观测样本,各年开始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数量如表1所示。

股权激励样本数据及财务数据来自香港理工大学中国会计与金融研究中心和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库》(CSMAR),使用的统计软件为SPSS 18.0。

(二)变量选择

国内很多学者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得出了公司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对股利政策有影响的结论。因此,本文在参考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选择以下因素作为研究变量,变量的具体描述和定义见表2。

(三)描述性统计

表3提供了股权激励公司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表4则提供了非股权激励公司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对比分析2006—2012年股权激励公司和非股权激励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资产规模、现金流量、总资产报酬率等指标可以发现,相对于非股权激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总体上资产负债率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充足、盈利能力强。正常情况下,这部分公司更有能力实施现金股利分配。而由表3和表4可知,股权激励公司中有77.26%选择发放现金股利,远高于非股权激励公司的56.55%。为了能够进一步说明问题,对比了股权激励公司和非股权激励公司2006—2012年度每股现金股利的均值和中值,如表5所示。通过这一描述性统计的数据可以明显看出,股权激励公司的每股现金股利无论是均值还是中值均高于非股权激励公司。这说明,股权激励公司不仅有能力支付更多现金股利,而且事实上也确实增加了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股权激励公司较非股权激励公司,更倾向于增加现金股利的支付。那么,对于股权激励公司而言,在其股权激励方案推出前后,现金股利的支付政策又是否会存在差别?对2006—2012年度期间推出股权激励方案且仍处于实施阶段的公司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并将所有数据划分实施前n年、实施当年和实施后n年(n=1,2)等五个不同的区间,其中实施当年为第t年,五个区间依次为第t-2年、第t-1年、第t年、第t+1年和第t+2年。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从第t-1年,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前一年开始,每股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就开始大幅度上升,这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上市公司管理层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前一年便开始了机会主义行为,为获取非努力性股权激励收益提前做好准备,具体数据见表6。

(四)模型设计

从股权激励对现金股利的影响看,股权激励的符号为正,说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有正向影响,假设1得到了验证,即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这一因素对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有促进的作用。已经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管理者,通过提高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在实现眼前利益的同时,大幅降低了行权价格,间接使手中的股票期权增值,从而无需经过努力便获得了股权激励收益。

资产负债率的回归系数为负,即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越高,越不倾向于发放现金股利;企业规模和现金流量的回归系数为正,这说明企业的规模越大、现金流越充足,越倾向于发放现金股利;资产报酬率与送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显著正相关,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管理者越倾向于将盈余以现金的形式回报给股东。

表11和表12是模型2的回归结果,由上述回归可以看出,变量YEAR的系数显著为正。由于激励方案推出1年前YEAR取0,其他取1,因此可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1年前,管理层就开始通过提高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来为自身谋得利益。

五、结论

本文运用理论与实证分析,通过描述性检验和回归检验,运用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相关数据,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结论如下: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有正向影响。基于我国股票期权是保护性期权、现金股利支付具有降低行权价格这一特点,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之前,采取了高现金股利支付政策,目的是为了尽可能降低行权价格,为将来获得非努力性股权激励收益做准备。

2.从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前一年起,股权激励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开始明显升高。虽然之后的现金股利支付水平有小幅波动,但相较之前仍有很大幅度的上升。

本文的结论表明,尽管股权激励的初衷是使企业的管理者与所有者实现目标的统一,降低成本,但现实中,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管理者利用股利分配政策为自己谋福利的手段。同时在另一方面说明,股权激励是除公司股权结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因素外又一个影响股利政策的因素,这也为股利政策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六、建议

通过前文股权激励对现金股利分配政策影响的实证分析,我们对这个原本能够降低成本、提升公司业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激励方式在我国的实际实施效果有了进一步了解。在此基础上,在保持我国现有的股利保护性期权制度不变的前提下,笔者提出,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稳定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来降低成本。

实施稳定的股利政策,意味着企业每年支付的税前现金股利应保持不变或者在较小的范围内进行波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管理者随意调整现金股利支付水平设置了障碍。当企业盈利能力没有发生较大改善但现金股利支付水平有较大幅度的变动时,股东可以及时发现并采取行动来制止管理者的损公利己行为,使股权激励的实施真正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真正做到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最终目标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吕长江,严明珠,郑慧莲.为什么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计划?[J].会计研究,2011(1):68-75.

[2] 肖淑芳,喻梦颖.股权激励与股利分配: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12(8):49-58.

[3] 黄桂田,张悦.企业改革30年:管理层激励效应:基于上市公司的样本分析[J].金融研究,2008(12):101-112.

[4] 程仲明,夏银桂.制度变迁、国家控股与股权激励[J].南开管理评论,2008,11(4):89-96.

[5] 强国令.股权分置制度变迁、股权激励与现金股利:来自国有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14(2):48-55.

[6] 肖淑芳,张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价操纵与送转股[J].管理科学,2009,22(6):84-94.

[7] 周县华,吕长江.股权分置改革、高股利分配与投资者利益保护:基于驰宏锌锗的案例研究[J].会计研究,2008(8):59-69.

[8] 张治理,肖星.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择时问题研究[J].管理世界,2012(7):180-181.

[9] 吕长江,张海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J].管理世界,2012(11):133-143.

第7篇:保险股权管理办法范文

浪漫的情人节夜晚,玫瑰是最好的语言,但对于在乎实惠的人来说,金钱似乎更直白。2011年2月14日晚,九阳股份就送出了一份实惠的大礼,其向包括公司高管在内的246名核心经营骨干献上了一份迟到的情人节礼物。根据该公司当晚的股权激励方案,公司将以定向发行426万新股的方式对246名骨干员工启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九阳股份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并不出人意料之外。自去年四季度以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再掀。一批中小板、创业掘公司争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成为当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角。毕竟,随着中小板、创业板公司的上市,那些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创业者都实现了一夜暴富。但那些后来进入公司的高管以及业务骨干们,则因为没有持有公司的股份而失去了分享新股上市盛宴的机会。为了安抚这些公司高管及业务骨干,这些上市公司就有必要推出股权激励方案,让这些公司高管与业务骨干们从公司的发展中分得一杯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留住人才的需要。

不过,九阳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之所以引人关注,显然与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内容关。

众所周知,管理层推出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推动上市公司的发展,把公司高管的利益与上市公司的发展捆绑起来,以此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达到推动上市公司发展的目的。但从九阳股份股权激励的相关条款来看,其股权激励方案显然有违这一本意,很难起到推动上市公司发展的目的。该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与其说是股权激励,不如说是一种裸的利益输送行为。

之所以认为九阳股份的股权激励是一种利益输送,首先就在于其行权条件走低。如以2010年为基准年,201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以2011年为基准年,201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以2012年为基准年,201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且上述3年销售额的增长率不低于20%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不小于当期净利润。三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较前一年增长5%、6%、7%,这样的增长速度显然太低。

毕竟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来说,其发展优势是明显的。如九阳股份2008年5月发股上市时,曾募集资金14.58亿元,如今正该是募集资金投入项目陆续产生效益的时候。但该公司却将三年利润增长率定得如此之低,这是明显不给力,更是主观不作为。而从这样的股权激励中,投资者根本看不到公司发展的动力所在。

其次是行权价太低,几乎是白送公司高管们几十万元的收益。九阳股份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是依据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九阳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1年2月15日)前20个交易日九阳股份股票均价15.18元的50%自定的,每股行权价为7.59元。这一行权价仅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639元的46.30%,这是该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不曾有过的低价。如此的低价无异于直接从公司保险箱中提取几十万元,过年给公司高管们派送几十万元的大红包。这真是,任凭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起起伏伏,高管们却是旱涝保收。

第8篇:保险股权管理办法范文

所谓速度,即保险业要实现业务较快增长,尽快做大做强。

所谓创新,即完善创新体制。在创新方式上,对具有国际通行标准的、国内外差距较大的技术和规则如精算技术、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技术等,要在引进的基础上加大消化吸收创新的力度。研究创立创新保护机制。

在公司治理上,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理顺集团及下属企业的关系。国有保险公司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制和保险监管问责制两套办法已经制定,国有保险公司即将出台公司高管的薪酬管理规定,保监会将派出监管人员列席董事会,制定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关联交易审查。

在风险防范上,今年是全面实施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第一年,要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建立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培训制度,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二是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管理,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被保险人、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知情权。三是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完善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四是进一步提高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内部审计责任人制度,构建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督的互动机制。

在产险方面,提高效益,消除非理性价格竞争,降低经营成本。车险要力争达到英里水平;农业险重点在于巩固试点成果,在于办好试点,落实政策;责任险重点在于进一步打通法律环节和市场空间,推进火灾、建设工程、旅游等方面的产品。

在寿险方面,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产品;力争将团体养老保险纳入各地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健康险推行第三方管理;销售模式渠道创新,推出银行保险管理办法;盘活存量资产,通过股份分红等方式,有效化解寿险利差损。

对保险资产管理,实现保险资产集中化、专业化管理,按照资产与负债匹配原则,实行产品开发与资金运用的有效对接;逐步开展产品创新试点和第三方委托试点;进一步打开股权、物权、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投资渠道,促进基金等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立,以及保险资产证券化。

对保险市场调控,既要发挥市场的资产匹配作用,又要克服市场缺陷,实现经济效益和规模效益的统一,规模险种上效益,效益险种上规模。风险防范作为保险的生命线要实现三个转变,即从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的转变,从以监管外力为动因的监管向以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为内在需求的监管的转变,从事后监管到事中事前监管的转变。

在推动市场体系建设方面,鼓励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银行、邮政等企业投资保险行业,以增强保险业实力。(摘自2006年1月18日中国金融网)

相关链接

2005年金融主要数据一览

货币供应量: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为29.88万亿元,同比增长17.57%。狭义货币供应量(M1)余额为10.73万亿元,同比增长11.78%。市场货币流通量(M0)余额为2.4万亿元,同比增长11.94%。全年累计净投放现金2563亿元,同比多投放841亿元。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30.02万亿元,同比增长18.15%。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8.72万亿元,同比增长18.95%。全年人民币各项存款增加4.39万亿元,同比多增1.05万亿元。其中:居民户存款增加2.21万亿元,非金融性公司存款增加1.99万亿元,财政存款增加1752亿元。12月份人民币各项存款增加1658亿元,同比多增23亿元。金融机构外汇各项存款余额为1616亿美元,同比增长5.58%。

金融机构超额储备率:4.17%。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为20.7万亿元,同比增长12.75%。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19.5万亿元,同比增长12.98%,增幅比2004年年末低1.52个百分点。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2.35万亿元,同比多增871亿元,控制在年初预期调控目标范围内。分部门情况看:居民户贷款增加3323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253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069亿元;非金融性公司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2.02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增加9952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9897亿元。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余额为1505亿美元,同比增长11.99%。全年外汇各项贷款增加171亿美元,同比多增4亿美元。

国家外汇储备: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8189亿美元,同比增长34.3%,增幅比2004年下降17个百分点。全年外汇储备增加2089亿美元,同比多增加22亿美元。

保险市场:全年保费收入达到4927.3亿元。寿险保费收入3244.3亿元,同比增长14%;健康和意外险保费收入453.1亿元,同比增长16.6%。保险公司总资产15225.9亿元,比年初增加3240.1亿元。

股票市场:全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交量398392万手,成交金额19229亿元,上证指数开盘1275.39,收盘1161.06;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交量53968万手,成交金额3624亿元,深成指数开盘3122.11,收盘2863.61。(辑)

发改委:2005年金融改革亮点多股改启动进展平稳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日前出台报告,对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进行综述。报告评价说,金融业改革在2005年各项改革中亮点最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且进展平稳。

报告说,2005年金融体制改革力度加大。一是银行业改革迈出重要步伐,二是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顺利实施,三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且进展平稳,四是金融市场制度创新步伐加快。与此同时,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取得进展,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集团化改革成果进一步巩固。

第9篇:保险股权管理办法范文

央行决定从2008年11月27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1.08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同时,下调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利率。从12月5日起,下调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大型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下调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

按照三季报数据,剔除掉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上市公司后,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短期借款合计金额为13741.84亿元,长期借款合计金额为11632.25亿元。按照贷款基准利率平均下调108个基点简单估算,短期借款减少年利息支出148.41亿元,长期借款减少年利息支出125.63亿元,二者共计高达274.04亿元。

此外,央行12月2日宣布,“自本周起暂停发行1年期中央银行票据”。

交通运输部框定明年1万亿投资 目标

2008年11月25日,交通运输部规划司副司长李兴华在交通运输部例行新闻会上表示,2009年交通运输部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将力争达到1万亿(资金来源为政府、社会、信贷等)。预计高速公路的投资将达到4000亿-5000亿元,农村公路将达到2000亿元,而水运方面由于国际贸易的下滑,投资热情下降,预计沿海港口的投资额将达到700亿元,内河航道及港口则达到200亿元左右。

2008年11月PPI上涨2.0%CPI上涨2.4%

国家统计局2008年12月10日,11月份,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上涨2.0%;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4.7%。1-11月份累计,PPI同比上涨7.6%,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11.6%。11月份CPI同比上涨2.4%,创下自2007年1月以来的新低。1-11月份累计,CPI总水平同比上涨6.3%。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08年12月8-10日召开。会议指出,必须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明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会议提出了2009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12月13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造适度宽松的货币信贷环境,以高于GDP增长与物价上涨之和约3至4个百分点的增长幅度作为2009年货币供应总量目标,争取全年广义货币供应量增长17%左右。

全球央行降息救市

多家央行2008年12月4日降息:英国降息100个基点至2%,为英国央行创立以来最低利率水平;欧洲央行宣布降息75个基点至2.5%,这是其成立10年以来最大幅度的降息,欧洲央行行长特里谢称:“我们预计全球经济疲软和内需不景气的现象还将持续几个季度”;瑞典降息1.75个百分点至2%,瑞典央行表示2010年以前不会升息,并预计明年经济仍将陷入衰退;新西兰宣布大幅降息1.5个百分点至5%,降幅创历史记录;印度尼西亚调降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加拿大央行12月9日宣布,将银行间隔夜拆借利率下调0.75个百分点至1.5%。

尚福林: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2008年12月1日在第七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表示,未来要重点做好四方面的工作,包括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的力度、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进一步加强监管。2008年以来,已经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项148项,其中通过发行股份及重大资产重组,整合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约3182亿元,平均每股收益增加7%左右。

沪深交易所强化董秘资格管理完善考核制度

沪深交易所分别于2008年12月1日、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年度考核/信息披露不合格的董秘,以及被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秘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参加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12月4日:董事会秘书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考核年度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连续两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上证所将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12月5日:新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将正式纳入考核范围,为提高考核的准确性,对上市公司当年信息披露考核结果将在当年年报披露后形成;同时在考核内容中增加了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公平性方面的关注。

深交所修订中小板保荐工作指引

深交所2008年12月8日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权利;增加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变更时保荐工作交接的要求;细化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现场检查和培训的要求;强调了保荐机构应完善并有效执行保荐工作的内控制度。

保监会发文规范国企保险公司薪酬

保监会2008年12月11日《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针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坚决防止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颁布之前,各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其他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的管理”。

美、欧、日救市

美联储和财政部2008年11月25日宣布,将向挣扎在经济衰退中的美国民众追加总额达8000亿美元的信贷投入,希望以此提振消费信贷以及抵押贷款担保证券市场:“定期资产支持证券贷款工具”的方案,将向那些由消费贷款和小型企业贷款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提供高达2000亿美元的无追索权贷款,财政部也将相应提供200亿美元支持;另外6000亿美元用于增加按揭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