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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村镇银行 市场定位 发展方向 价值链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2-017-02
一、引言及文献回顾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一支新生力量,其发展潜力巨大。构建村镇银行是政府支持“三农”建设、解决农村资金缺口的积极举措,它为农村最贫困、最需要扶助的人提供帮助。目前,我国学者对于村镇银行的研究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有学者将SWOT分析法引入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研究,如邹力宏,姚滢研究了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外部环境存在的机遇和威胁以及内部发展的优势、劣势。也有学者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了村镇银行的定位与发展,如伍在对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调查的基础上,着眼于村镇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实际问题比较,思考村镇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定位问题;熊玉军通过对美国社区银行经营模式及其和村镇银行的相似性进行分析解剖,提出对我国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的借鉴意义。还有学者对村镇银行的发展做分阶段研究,如郭俊提出了农民的三种分类与村镇银行发展的三个阶段,强调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应充分考虑到农民的状况,在扶助农民脱贫致富的基础上,才能支持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本文创新地运用波特的价值链分析法对村镇银行的内部价值链和产业价值链进行分析,探讨村镇银行的合理定位与发展。
二、农村金融供求现状分析 1.农村金融需求现状。近年来,随着国家农村政策的调整和大量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得以发挥,但同时我国经济正遭受美国金融危机深刻而广泛的影响,致使大量农民工提前返乡,大部分农村地区出现农产品降价等问题。基于上述宏观因素变化,直接导致农民对金融需求出现新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消费信贷需求愿望强烈。国家相继出台了“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和小型农机具下乡等活动,极大地刺激了农民的消费需求。许多农民为扩大粮食种植面积,降低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生活和生产条件,具有较为强烈的购买小型农机具以及汽车摩托车的愿望。但农机具包括汽车等下乡产品价格较高,依靠自身积累根本无法购置,对农村消费信贷业务需求加大。其次,农村生产经营贷款需求增加。随着土地流转速度的加快,农村种植大户不断涌现,大规模的生产经营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亮点,生产经营的信贷需求也随之不断增大。再次,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贷款需求增加。金融危机导致大量农民工返乡,引导农民工重新就业创业已成为当地政府和金融部门的主要任务。目前,正值农民工创业的最佳时期,一方面,国家出台了大量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土地流转、林权制度改革等,都为农民原地创业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农民工返乡创业具有对金融需求率高和对短期流动性资金需求大的特点。最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信贷需求较强。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政府和农民纷纷加大了对标准化农田、打井、修路、修渠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但这部分投资数额大,回报期长,除农民集资、政府补助外,还需要农村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 2.农村金融供给现状。目前,我国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组织包括正规金融组织和非正规金融组织,前者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后者主要是民间借贷组织,如私人钱庄,然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明显不足,信贷资源相当有限。农村金融机构供给缺位。在现实的运作过程中,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存在严重错位的现象,造成目前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少,缺乏合适有效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农业银行在内的各大银行开始实行向大中城市转移的发展战略,陆续将其设在县域的机构网点撤出或撤并,原本就扎根于农村的农村信用社也因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自身整顿而大幅度撤并机构,结果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数量锐减,有限的农村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农村多样化、分散性的金融需求。信贷供给严重不足。从资金供给看,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大量流出,使农村资金严重不足。我国农村地区有着巨大的资金需求,但正规金融部门的信贷供给非常有限,只能满足少部分需求,大部分需求要通过非正规金融实现。当农村资金需求出现多样化,农业产业化需要大资金、大投入之时,农村信用社依然钟情小额农贷。支农实力的制约,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能根据农业种植、养殖产业化的周期规律来合理安排贷款期限。
三、村镇银行的产生与市场定位
基于农村金融供求严重不均衡的现实问题,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一系列文件,村镇银行自此应运而生。本文运用波特的价值链分析法对村镇银行的内部价值链和产业价值链进行分析,探讨村镇银行的合理定位与发展。 1.村镇银行的价值链分析。1985年,迈克尔・波特在其所著的《竞争优势》一书中首次提出了价值链概念。波特认为,“每一个企业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交货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可以用一个价值链来表明(迈克尔・波特,1985)”。而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就是要根据自身和竞争对手在价值链中所处的位置,针对上下游客户的特点,明确细分市场,确定村镇银行所要服务的目标市场,根据现实和潜在的市场需求及其变化,强有力地塑造自己鲜明的个性和形象,将这种个性与形象生动地传递给客户,使客户真切地感知村镇银行的产品和服务比竞争对手更好、更有特点、更符合需求的差异性优势,从而谋求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可持续的竞争优势。(1)村镇银行的内部价值链分析。按照波特的价值链分析法原理,村镇银行的价值活动同样可以分为两大类: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基本活动是涉及银行基本业务的活动,它包括资金筹措、资金运作、风险管理、市场营销和金融服务,这些活动都与银行价值的直接创造有关,能为银行带来直接利润;银行的辅助活动,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人力资源、金融产品开发等,辅助活动虽然不直接参与价值的创造,但其对银行的基本价值创造活动起支持作用。村镇银行在其内部价值链的构建上,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第一,村镇银行注册资本和资产规模要求低。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和资产规模要小得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而目前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第二,村镇银行的决策链条短,反应效率高。如对于稍大额度的企业贷款,村镇银行的领导就能决策,有助于农户、中小企业抓住转瞬即逝的市场机会。第三,村镇银行金融服务“多样化”。村镇银行分布广泛,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分散,可以根据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个性化特征设计有针对性的服务,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有利于细分市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推动金融服务的差异化发展。第四,资产质量和盈利潜力优势。村镇银行不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很少受政府干预,村镇银行无历史包袱,盈利潜力大,有利于自身发展。第五,企业文化和人员素质优势。新设立的村镇银行比较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员工具有较强的凝聚力以及良好的竞争和服务意识。(2)村镇银行的产业价值链的分析。运用波特价值链分析法原理对村镇银行产业结构的分析可以由图1表示。
村镇银行的产业价值链系统既包括村镇银行价值链与上下游客户价值链所组成的纵向价值链系统,也包括村镇银行价值链和同业价值链横向联接所组成的横向价值链系统。村镇银行的纵向价值链系统主要表现为村镇银行信贷资金的运作,如上游客户的存款业务和下游客户的贷款业务。这些真正创造价值的经营活动就是产业价值链上的“战略环节”,控制了这些战略环节,实际上就控制了整个行业的利润,控制了整个产业价值链,在行业中形成竞争优势。不仅如此,村镇银行发掘自身的竞争优势还需要从横向价值链角度出发,进行整合优化,强有力地塑造自己鲜明的个性和形象,将这种个性与形象生动地传递给客户,使客户真切地感知村镇银行的产品和服务比竞争对手更好、更有特点、更符合需求的差异性优势。深化与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三大农村金融市场机构的差异性才是村镇银行生存发展的基本立足点。目前农村金融主要有高端市场和中端市场,高端市场基本上由中国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所占据,农村信用社则主要占据中端领域,同时向高端市场拓展,但是鉴于资金有限以及信贷约束,中端市场的贷款需求往往得不到满足,由此可见,低端市场的主力以及弥补中端市场供给不足的任务将由村镇银行来承担,这才是村镇银行发挥优势、开展业务的主战场。
2.村镇银行的合理定位。通过上述对村镇银行内部价值链和产业价值链的分析,我国村镇银行必须明确自己“服务三农”、“农民的银行”的市场定位,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履行支农重任,特别要为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地区贫困户和低收入家庭,以及在家从事劳动的人员提供小额信贷等各种金融服务,稳固自身在农村市场的主导地位和客户基础。在“服务三农”、“农民的银行”的市场定位上,村镇银行还必须要认识到其发展的阶段性。村镇银行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市场定位,如表1所示。村镇银行的发展,大体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是扶贫阶段,第二是共赢阶段,第三是竞争阶段。对当前的农民状况进行客观分析,也可以将他们分为三类,一类是在贫困线以下的农民,他们没有打工之类的经济来源,只能依靠务农勉强维持着生计。二类是正在脱贫致富的农民,他们从事个体经营,成为种植、养殖大户,已经解决温饱问题,成为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有生力量。三类是已经富裕起来的农民,他们从事一切有利可图的规模化的经营活动,基本实现小康水平,走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前列。
综上所述,分析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空白以及村镇银行的供给能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为村镇银行合理定位:市场定位、客户群定位以及产品定位。(1)市场定位:“服务三农”、“农民的银行”,扎根农村,贴近农民,发展农业。(2)客户群定位:三类农民,服务县域内农业和农村经济,为当地微小企业,温饱型和市场型农户提供小额信贷支持。(3)产品定位:以小额信贷为主的各类金融服务,包括贷款制度的创新、经营模式的创新和金融产品的设计等。
11月15日,上海首家小额贷款公司――上海宝山宝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门营业。至此,长三角“两省一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均迈出了最为实质性的一步。
从民营银行热到担保公司热,长三角活跃的民间资本一直在寻找“阳光化”的道路。江浙沪掀起的小额贷款公司热潮,不仅延续了民间资本“上岸”的冲动,更为身处困境中的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资本暗涌
长三角地区拥有着充沛和旺盛的民间资本市场。民间传闻,只温州一地民间资金总量约有6000亿,其中从事信贷业务的民间金融资金达600亿。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制造业吃紧,房地产市场景气度下滑,股市连续下挫,自由逐利的民间资本便积极参与、成立担保公司、典当行、私募股权投资等等。
不仅既有的民间金融资本信贷大肆“涌动”,很多以往从事制造生产的实业公司也将富余的自有资本投入到民间金融信贷活动中来,不仅完成了自身从企业家到投资家的转变,更为民间资本市场注入了强有力的推力。在经济下滑、融资吃紧的大背景下,民间金融正成为中小企业除正规金融军团之外抵御资本寒流的又一屏障。
随着货币政策的从紧,民间金融信贷更成井喷式增长,利率高涨之下更是刺激了大量民间资本涌入“放贷”这一行业。“地下钱庄”、“高利贷”也日渐浮出水面。
民间金融信贷在高收益的同时伴随着高风险。
众多中小企业资金链持续紧张,不止向一家民间信贷机构贷款,导致民间金融信贷机构不敢轻易放贷,而企业主不得不主动升高利息四处借钱。随之而来的“拆东墙补西墙”之事频有发生,企业主“一走”了之,民间借贷资本则再无从收回。
此外,民间借贷一直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等,更加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诸多问题。
政策开门
2008年5月4日,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和运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指导。
《指导意见》一出台,就引起社会和企业广泛关注,尤其得到民间资本机构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作为民营经济、民间资本最为发达的浙、苏、沪三省(市)纷纷出台相应政策,积极落实《指导意见》,着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7月25日,全国首部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首次通过制度正式承认了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该办法规定,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只能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这就意味着浙江将诞生超过100家小额贷款公司。
于此同时,江苏省早有两家小额贷款公司于7月20日和7月22日悄然成立。7月28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推进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可试点设立1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到明年上半年全省发展到100家左右。在11月13日,江苏省出台的10项措施里面也明确强调,到2010年,小额贷款公司要覆盖每个乡镇,今年起每个县都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继浙江、江苏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相应政策之后,8月29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了市金融办等4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正式启动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在部分符合条件的区(县)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每区(县)1至2家,“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并争取在年内推出上海市首家村镇银行。
至此,长三角地区两省一市均已出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
时至今日,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已成大势,全球经济制造业中心的中国也无法幸免。中小企业融资难本是世界性的普遍问题,对于融资渠道更少的国内企业而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各地以最快速度得以落实,让饱受“寒流”之苦的中小企业切实感到了“春”的暖意。
开局有为
《指导意见》出台以来,各地小额贷款公司雨后春竹般注册成立。
8月29日,温州市首批11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10月13日,由当地12家企业投资设立,注册资本一亿元的温州首家小额贷款公司――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开业当天即向18家中小企业、涉农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签订首批贷款合同,合同金额2550万元。并与当地3家农业龙头企业和2家小型企业签订1700万元授信意向书。在随后的一周内,该公司贷款总额已达8500万元,贷出的额度已接近其资本金。
11月15日,上海首家小额贷款公司――上海宝山宝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当天也与1家涉农单位和1家中小企业签订共计80万元的贷款协议。而在开业之前,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也已对相关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考察。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放贷,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这也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前景看好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能贷不能存,并按照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初期两到三年内原则上不分红,产生的利润作为公司的风险金存入商业银行,不得作为资本金发放,因此,按照目前的情况分析,未来一至三年内,小额贷款公司很难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但社会效应显然是大于目前的经济效益的。
据此,工作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1亿元的注册资本金,按照全年90%的使用率计算,放款利率18‰,全年的利息收入为1944万元,扣去25%的所得税,5.56%营业税及附加(按收入比例算),合计约30%,为583万元。按照有关规定,坏账准备金要达到年终金额的1%,即90万元(进入成本,扣除所得税,实际为67.5万元),合计650万元,税后利润为1294万元。但若股东要求分红的话,加之公司的营业费用、人员工资等开支,小额贷款公司要想现在盈利还是比较困难的。但倘若资金积累到一定程度,加之经营适当,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前景还是比较乐观的。
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可以帮助民间资本走出“灰色地带”在“阳光下”规范运营,其未来的发展前景更是民间资本“争相夺食”的最终动力。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文献综述
一、引言
2008年5月,银监会和央行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得以快速发展。然而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引发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和研究。当前已有文献主要是从两方面来论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一是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经营存在的问题。尹振涛(2012)认为我国地方金融机构发展不健全,没有充分发挥支撑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甚至成为放大区域金融风险的诱因。黄绍明(2011)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及经营者的认识水平和经营水平存在问题。马国宏(2011)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信贷管理制度的不规范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重要来源。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存在专业人员缺乏、内部风险控制意识不足和风险防范机制缺失等问题。二是监管及相关运营问题。目前的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后者,这也是本文将详细论述的问题。本文力求通过梳理当前的研究,明确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从而提出其监管体系设计的建议。同时,应用科特勒的市场理论,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方向。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
笔者认为,只有对小额贷款公司明确定性,才能就其监管提出可行的思路。李连恒、杨毅(2011)认为因为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故而其现存界定是企业。但是在《公司法》中,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又没有专门的条例可以遵循。李有星、郭晓梅(2008)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同财务公司一样,提供信贷和理财等金融服务,不吸收活期存款,不能提供转账、结算等服务功能,故而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徐坚、张文杰(2011)认为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被承认为金融机构,故而无法提取税前风险拨备,也不能按同业拆放利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支持,无法纳入人民银行结算系统以及存在由此带来的税收过重问题。孙俊东、林广瑞(2011)认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应当从对整个金融系统的结构的理解出发,根据小微企业高风险的特征,确定其高收益的性质。
根据《指导意见》的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仅仅指出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但是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性,到底是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是金融公司或者一般企业乃至民间金融组织。笔者认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首先应当以其业务性质为准,所以,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合理的。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业务,故而根据其经营的业务性质,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属于金融机构。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所以其税收待遇和普通的工商企业一致,同时不享受金融机构同业拆解的利率优惠,贷款利率上限又有所限制,故而在对其监管及利率、税收等方面需要做出改进以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由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不清,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设立有着不同的态度。部分地区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业务,故而需要注重风险的控制,因此加强了对小额贷款公司发起的准入限制。王建亚、马鹏飞(2011)认为虽然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和主发起人的高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公司资金来源的可靠性,但是太高的门槛,阻碍了大量民间资本进入小额贷款行业,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初衷之一——社会公益性相违背。而刘小玄、王冀宁(2011)则认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进入的门槛其实很低,只要当地政府支持,就会大批涌现。此外,张利(2011)认为各地监管标准的不一致,导致了难以对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统一的监管。但是笔者认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实行不同市场准入标准反而能够更贴近当地实际情况。需要注意地方监管细则与《指导意见》的承接关系,以防出现相背离或者矛盾的现象。杨文硕、王小明(2011)通过对温州地区个案的调查研究认为,中央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立法意图、利率、担保和监管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执行上均存在差异,其立场和利益分歧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实效发挥的复杂性。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主要有以下观点:小额贷款公司将通过一定机制转制为村镇银行。黄加宁(2012)认为应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门槛,放宽民间资本进入。但是,徐坚、张文杰(2011)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未来转型面临着很大的问题,可行的出路只有两条:一是不改变股权结构将运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直接改制村镇银行,二是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专业的贷款零售商,构建新型信贷市场体系。正如李彤(2012)所指出的一样,地方金融机构应当注重小、专、快、精。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地方金融机构的一部分,应当利用自身优势,与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共同形成竞争性、系统性的金融服务体系,共同为国民经济提供金融支持。
至于众多学者提到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目标偏离的问题,即三农问题,涉及到小额贷款公司的又一重要定位,即目标客户的定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目标首当其冲是盈利目标,而非政府的政策性目标。在市场化原则下,选择中小微企业作为目标客户是合理且有效率的,三农融资需求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不应当将该义务强行加诸小额贷款公司,影响其长远发展。即使小额贷款公司承担该部分社会责任,也应当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从而加强其持续性。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现有文献普遍认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系存在多头监管的问题,容易造成监管形式化、虚拟化,且小额贷款公司面对多头管理往往疲于应付。王建亚、马鹏飞(2011)认为目前准入监管由省级金融办负责,而运营监管则由区县政府负责,这种“二元监管格局”存在缺陷;温克坚(2008)、周光莲(2011)等认为目前政府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行为干预明显,这种过度监管之下的小额贷款机制功能的实现令人质疑。杜晓山、聂强(2010)通过分析金融办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博弈及均衡结果,得出在当前监管框架下存在着注册资本金趋大化、金融风险防范范围以及贷款额度趋大化的现象。陈颖健(2010)、李东荣(2011)均认为对于只发放贷款而不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应采取非审慎监管原则。
当前的监管体系大致如下:《指导意见》中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指出,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观部门(金融办或者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各种政策法规,主要来自银监会和央行下发的文件、各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规定的行业自律规章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自行制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银监会、人民银行及公安部门也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监管职责。笔者认为,即使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其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也只应采用相对审慎监管的原则,按照市场原则与其他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公平竞争,从而更好的服务中小微企业。
正是由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不清,故而难以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造成了目前监管多头的局面。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与正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通过业务创新走适合自身的发展之路。
(一)资金来源限制。《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贷款来源均来自于注册资本,故而,刘国防、齐丽梅(2009)认为应当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改变其只贷不存的模式,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不畅的问题。周琳静(2010)则参考美国及南美的非吸储类房贷人的监管思路,提出小额贷款公司之类的机构由于其民间生态特点,故而应当贯彻“低门槛、严监管、增机构、广覆盖”的原则,放宽准入条件。然而高婧(2011)等认为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洗钱风险,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现象,故而应当对此加强关注。
(二)再融资渠道。梁亚、于彦梅、李延生(2012)、王正艳(2012)等均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增资困难,即使增资也无法满足公司贷款业务扩张的需求,使得经营难以持续。按照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自设立之日起连续2年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可以增资扩股,并明确“增资扩股方案由县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以防小额贷款公司因盲目扩张资本而形成经营风险。笔者认为增资有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远发展,但是增资必须以小额贷款公司的良好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为基础,经过严格考察才能准许增资,以防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洗钱途径,造成系统性风险。
(三)贷款对象选择。较多学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在目标客户的选择上存在偏差,背离国家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初衷。目前,虽然各省均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的比例,但是其执行并不严格。同时,所谓“三农”难以界定,随着城镇化进程,部分农民创办企业,其规模并不限于以往的家庭式作坊,因此该部分人员并不具备享受涉农贷款优惠的条件。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应加强自主性,不宜过多干涉,影响其市场化经营。
(四)市场退出机制。刑昉(2009)认为设计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当前监管的重点多放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于市场退出则没有足够的重视。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方面的文献研究非常之少。《指导意见》中也仅仅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公司法》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笔者建议建立一套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当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标触及风险警戒线时,应当合理安排退出机制,防止发生风险蔓延。诸如印度小额贷款公司危机的发生,就是处理不当的结果。
五、业务营运
这一部分的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税率、利率问题上,其原则也多以合规性为主。樊鹭(2011)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资金来源、赋税以及利率的限制带来的收益率低和经营风险大的问题,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难以持续经营。
(一)税率问题。吴星泽、刘珈(2011)认为目前地方政府与《指导意见》中关于贷款对象的选择存在着偏差。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问题,虽行金融之实,却在税率问题上和普通工商企业一致,须缴25%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以及从“股息、红利所得”中上缴的20%的所得税,并没有统一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张广通认为,税收的原则之一是公平税负、适当调节,应当制定区别对待、机动灵活的税收分配政策。陈时兴(2011)认为针对这种情况,有两项措施可以采纳: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政府财政补贴。大多数学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为准金融机构,其税收待遇应当和正规金融机构一样,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减轻其税收负担,进而促使其可持续发展。
(二)利率问题。多数学者认为,当前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的0.9-4倍的规定,大大违背了市场化原则,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利率管制是必要的。刑昉(2009)从小额贷款公司的交易对象对融资成本承受力脆弱的特征出发,指出应当对利率加以合理管制,防止损害社会公平。但是他并没有明确提出何为“合理”。李有星,郭晓梅(2008)则从法律依据的角度论证4倍上限规定的不合理性。刘小玄、王冀宁(2011)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少,结构简单,不存在委托关系,盈亏自负。故而,其利率制定应从公司自身经营战略出发,覆盖风险,获取利润,而不应当由政府来制定上限,干预市场,甚至“促使”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账外经营,以逃避监管。李东荣(2011)认为,应当推进市场利率化改革,放宽各类小额信贷机构贷款业务的利率上限。刘义圣(2001)认为,利率市场化能够使政府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命令服从”关系转变为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的市场交易关系,从而使社会储蓄和投资以及货币供给和需求能够在利率风向标的指引下同时达到均衡水平,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然而,刘金石、王贵(2011)指出,公司治理制度不但应当考虑其经济效益,还应当考虑其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就是说,放开利率管制可能带来高利贷问题,引发诸如印度小额贷款公司危机的恶性事件。笔者认为,利率的放开,是将经营主动权放到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者的手中,肆意的提高利率只会破坏市场,难以与其他机构竞争,不利于经营,实属经营者人力资本不足,后果应当自负。但是政府直接进行利率管制,只能适得其反,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覆盖成本,持续发展壮大。
加里·阿姆斯特朗和菲利普·科特勒认为,影响市场定价的因素有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其中外部因素包括市场和需求的性质、竞争对手以及其他环境因素。同时,他们指出,企业通常需要针对顾客差异及形势变化来调整其基础价格。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中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程度不同,意味着对信贷的融资成本承受程度不同,即利率不同。我们假设,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对资金的需求是迫切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其信贷资金去向也有必要的监督,即企业不会将贷到的资金转手到愿意提供更高利率的对象手中。根据科特勒的差别定价理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以不同利率将资金贷给对资金需求程度以及信用程度不同的客户,进而赚取到更高的利润。部分学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利率违背其服务中小企业的初衷。对此,我们需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是福利机构。作为金融性质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目标是盈利,否则难以吸引资本的进入。资本具有逐利性,一定幅度的利率才能使得资本流向中小微企业。
六、结论与建议
当前的文献研究多停留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与监管一些细节问题的研究上,研究缺乏系统性思路,也很少指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问题的根源所在,因此难以提出有效的整体解决思路。本文认为应当立足于信贷市场,将小额贷款公司准确定位为非正规金融机构,基于其竞争需要,真正去满足市场的需求,从而谋求发展,也为众多资金匮乏者提供资金来源。明确定位后,制定相应的监管准则和体系,才能对症下药,既能避免监管过于严厉,制约其发展,又能防止监管过松,导致风险扩散。
(一)监管体制设计。监管体制设计宜采用非审慎监管机制,优惠税收,完全放开利率管制,风险预警体系由公司自行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牵头,制定监管准则;省级部门设立金融办,下设市、县金融办,结合当地具体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制定管理办法和条例,同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运营监管;成立小额信贷协会,制定行业准则;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制定相关法律,确保有法可依。
(二)未来发展方向。彻底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专业信贷机构,目标客户为小微企业,利率采取市场化原则,风险自担。而针对三农贷款,则由政府作为支持后盾,将该部分细分市场让直接设立的村镇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改制后的村镇银行去负责,具体经营模式可考虑参加GB模式,即小组贷款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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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ummary on the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Micro-credit
Companies in China
LI Zhongmin XU Jing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 of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062)
关键词:农高经济 金融中心 产业化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杨凌示范区)是1997年7月29日正式成立的全国唯一的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总面积94平方公里。2010年全区新发展各类市场主体1898户,其中新增各类企业253户、个体工商户153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10户。截止2011年底,全区共有各类市场主体7552户,同比增长32%;其中各类企业1650户、个体工商户566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36户。
成立15年来,杨凌示范区紧紧围绕农林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产学研结合,为资本与知识对接、科技和经济的融合搭建稳固的支撑平台,初步形成了以“农林牧良种繁育、生物制药、环保农资、绿色农产品加工”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群。
一、成立十五年来,杨凌农高经济运行的基本特点
随着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规模逐步扩大,现代农业生产模式正逐步替代传统农业,种植、养殖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科技化、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设施农业、标准化养殖、观光农业成为农业较快增长的支撑点。2011年,全区农林牧渔业完成产值5.99亿元,同比增长24.8%,实现增加值3.75亿元,同比增长8%。农业经济方面:一是瓜果、蔬菜种植大幅增长。2011年,全区瓜果、蔬菜种植面积分别达到1.76万亩和1. 91万亩,同比增长28.5%和69%;产量分别达到3.94万吨和9.09万吨,同比增长39.2%和97.9%。 二是畜牧业较快增长。2011年,全区畜牧业完成产值1.71亿元,同比增长24.8%,其中奶牛、肉牛存栏1.13万头,比上年增长24.03%,生猪存栏达到3.09万头,比上年增长22.12%。三是花卉、食用菌生产取得突破。先后引进的金麒麟、康农菌业、广东顺德等食用菌、花卉企业陆续投产,产品上市后销售状况良好。
二、 农高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基础设施投资较小,投资结构不尽合理。2011年全区72个重点投资项目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仅7个,全年完成投资1.24亿元,占全年城镇投资比重为4.5%,与制造业和房地产业占总投资比重的35%和25.4%相比,投资力度明显不足,也与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不相适应。建议2011年,加大基础设施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力度,优化空间布局,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扩大城市规模,以此推动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吸引更多“新、大、特”企业入驻,加快人口聚集和产业升级,为全区的经济持续发展不断注入活力。
二是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动力不足。2011年全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70%以上,是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带动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2010年,其他地市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提高了工薪标准,确保了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有较大的增长幅度,我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出台相关调资政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显得长劲不足。因此建议2011年要结合我区实际,尽快落实有关政策,提高工薪收入水平,推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
三是财政收支矛盾依然突出。2010年,全区实现财政总收入5.09亿元,财政总支出却达到了11.2亿元,财政收支缺口较大。2011年要在提高招商引资实效、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的税源上下大工夫,加强税收征管,开源节流,力争财政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近年来,在各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示范区以解决杨凌金融体系不健全和涉农企业融资难两大瓶颈为突破口,通过健全金融体系,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有力地支持了示范区各项事业发展,发挥了金融在地方经济建设过程中的强有力的支撑作用。
三、金融在支持现代农业中心建立方面的突出成就:
(一)金融机构设立和改制取得突破
去年,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杨陵区支行机构更名及升格的批复》,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杨陵区支行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杨凌支行,并由正科级县支行升格为正处级支行,归西安分行直接管理。
2010年10月31日,邮政储蓄银行杨凌支行挂牌并开展信贷业务。2010年8月12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杨凌示范区分行开业,这是今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设83家分支机构中唯一的地市级分行,也是杨凌首家政策性银行和地市级分行。
(二)银政企合作逐步深化
2010年邀请了省内39家金融机构召开银企座谈会,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等9家省级金融机构签订了总额130亿元的战略合作协议。今年5月20日,示范区与省农信社联合举办了社团贷款项目推介会,省内近20家基层农信社参会。今年8月12日,农发行陕西省分行与管委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协议金额20亿元,重点支持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粮油物流园区及一河两岸的开发建设。为将这些合作协议落到实处,管委会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带着企业,带着项目,赴各省行推介,收到了很好的的效果。据对示范区获得的信贷支持的初略统计,较大额度的有:获得区外农信社5亿元的社团贷款;获得进出口银行出口基地建设贷款2亿元、恒兴果汁流动资金贷款4亿元、陕西龙圣气调库项目369万欧元和配套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进出口银行对杨凌的贷款投放占陕西份额的10%;获建设银行1.3亿元农业园区基础设施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支持中兴林产、当代蜂业、赛德高科、本香、麦迪森等企业中长期贷款2.77亿元。截至10月底,区内外的信贷投放比年初增长50%以上,其中小企业及个体贷款增长748.8%,农业贷款增长85.5%。上述信贷投放,使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紧张的局面得到了较大的缓解;入区企业融资难问题也有了明显改观,对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保稳定、保就业意义重大。
(三)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为了进一步改善杨凌示范区的信用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意识,构建诚信和谐的银企关系,示范区金融办、人行杨陵区支行多次在社区开展征信知识宣传活动,组织辖区各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对公众的诚信意识教育,切实树立起“诚信杨凌”的良好形象;杨凌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创建信用村镇、信用户活动,目前已建成信用村26个,评定信用户16600户,占农户总数的86%,通过建立优先放贷、差别利率等优惠信贷政策,鼓励农户形成诚实守信意识。加强全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及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有150多户入区企业基本信息被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中,规范了企业行为,创建了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四、金融支持现代农业中心发展的建议
(一)以分行为单位成立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价委员会
各银行应以分行为单位建立高新技术专家库(可从省级人事部门获取专家资料),然后针对要评价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专家库中选出5—10人同行专家及经济专家,对该企业技术的先进性、可行性及产品市场前景做出科学准确的评价和判断,并将此结论作为银行是否向该企业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逐步提高银行员工素质
提高银行员工素质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对在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二是从高校毕业生或社会上公开招考高素质业务人员,逐渐替换低素质人员。这不仅是高新技术企业对银行员工的要求,而且也是应对入世挑战的必然选择。
(三)适当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门槛
世界经济正在由“资本经济”向“智本经济”转变,而高新技术企业正是这一世界潮流的先趋,因而,对高新技术企业不要过分要求资本金数量,而应着重考察其技术的先进性和发展潜力。对于确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降低信贷准入门槛,给予有力的信贷支持。
(四)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信贷方式
高新技术企业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银行应大力支持。现有的信贷方式远远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对信贷的多种要求,因而银行要转变观念,积极创新,探索多种形式的信贷方式,扩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投入。如尝试采用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产品品牌、技术成果等)作为抵押品;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还贷付息专户;提供“买方信贷”等。
(五)增加资金来源 扩大信贷权限
一是降低杨陵区各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比例,确保在杨凌吸存的资金主要留在当地使用;二是加快组建杨凌本土的农业性商业银行步伐,扩大资金来源;三是改善杨凌投资环境,吸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在杨凌设立分支机构,满足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需求;四是上级行应扩大杨陵区各国有商业银行的转授权和授信额度,给予一定额度贷款审批权限,提高信贷投放效率;五是省级国有商业银行应支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给予一定的信贷倾斜,增加放贷规模。
(六)完善担保体系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信用担保中心应增加担保资金,提高担保能力;积极与银行协作,根据企业素质差异,确定不同的放大系数;建立以示范区担保中心为主、企业联保为辅、小额质押为补充的担保体系,使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更多的信贷支持。
(七)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管理
一是政府应加强对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引导,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向深度发展;二是政府为银企联系、协调和沟通创造条件;三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各种风险投资基金,开辟广泛的投资渠道。
(八)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应提高自身的资信程度和实力
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应树立诚信观念,提高信用等级。要与银行做长久朋友,不要做过河拆桥的朋友。另外,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要技术创新,更要进行观念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提高企业自身的实力。
现代农业是将生产、加工和销售相结合,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发展统筹考虑,资源高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高度一致,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杨凌作为全国唯一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应该以此为基础,整合各方力量,将杨凌打造成现代农业的中心,带动产业集群发展。金融应该在杨凌现代农业中心建立中起关键作用,要整合担保、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工具,为农所用。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实现金融资本链条与现代农业产业链条的有机结合,为农户、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提供全面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金融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地位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明显加速,几乎是世界城市化同期进程速度的两倍。但是,相比发达国家,中国城镇化程度总体上仍然比较落后,2000年~2014年,我国城镇化率由36.2%提高至54.77%。根据预测,2020年中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34%,届时全国将有8.37亿人生活在城镇中。每位农民成为市民,国家和政府都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予以支持,这部分投资将占未来几年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1/10左右。另外,每年增加的城镇居民也将带来数万亿元的市场需求。
2 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2.1资金来源不足,金融支持手段单一
虽然目前我国城镇化建设成果颇丰,但资金来源不足,金融支持手段单一等问题已成为重大隐患。城镇化建设对基础设施、城镇承载能力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现代化等方面的要求,均需要大量的资金,我国各级政府均不同程度地提供支持,但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仍未形成适应新型城镇化资金需求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我国城镇化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国内外各大银行的信贷,融资部分有限,而且来源于融资的资金,间接融资的比例相对较大。
2.2新型城镇化建设金融支持的力度不大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一项持久而复杂的工程。基础设施及城镇承载能力配套设施等项目资金占用量大,建设周期较长,并且不属于盈利项目,如果国家政策和财政补贴制度不完善,就很难保证按时还款,因此基于以上原因,众多金融机构不愿意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项目贷款,以避免贷款带来的高风险。
2.3金融体系薄弱,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低
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周期长,资金的需求量大,对效率要求高,而且需求时间上不规则,因此,获得一个完善健全且服务意识和能力兼备的金融服务体系的支持显得尤其重要。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这样一套成熟有效的金融体系显然还没有建立起来,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依然没有得到显著改善。
一方面,我国农村的金融机构网点较少,覆盖不均匀,不能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求;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的结构构成比较单一,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村镇银行为主。
农村经济有其不同于城市经济的特点,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将城市的金融管理方法和金融产品不加处理地移植到农村,必然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金融机构对适应农村需求的服务和产品开发仍有待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多样性不足问题较为突出。
3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金融支持的建议
3.1金融机构应该有选择地对新型城镇化的关键领域进行投资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并且潜力巨大的历史任务,对我国经济活动的发展导向影响深远。目前,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正面临转型,以物质文明为核心的城镇化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以人为本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很多发展前景良好的领域急需注入大量资本,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这是一个富有吸引力的机遇。这些关键领域包括:
第一,健康管理领域。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管理的规范化,人们的生活压力日益增加,尤其是生活在大中城市的中青年人群,生活节奏快,工作强度高,精神压力大,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镇人口大量增加,经济迅速发展,城镇居民患多种疾病的情况日趋严重,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身体健康的重要性,并愿意为健康投资。因此,专业健身、健康管理咨询、户外运动等领域投资潜力巨大。
第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从我国过去的政策来看,环境保护并不是一个新课题,也不是一个在概念上创新的投资领域。然而,经济的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致使人民赖以生存的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人们比过去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关注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人们更容易了解环境污染的危害,因此,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将蓬勃发展,成为新的投资热点。
第三,移动互联网领域。2014年,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达8.75亿,较前一年增加了7000万,手机网民占网民总数超80%,智能手机优势明显,超过个人电脑成为最普及的信息终端。新型城镇化建设所大力推行的各项信息化管理项目将成为新一轮投资的主要关注点。
3.2建立新型城镇化建设专款专用机制
新型城镇化建设带来富有吸引力的机会的同时,也存在巨大的投资风险,无论对政府还是金融机构,面对风险时极端保守和极端冒进的态度都不利于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因此,政府和金融机构需在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投资,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共担风险,破解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收益、融资难等问题。
3.3重视金融产品的创新性和适应性
新型城镇化建设对房屋、教育、生活耐用消费品等提出了新要求,传统金融产品提供的品种和服务越来越难以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的前提是深入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地区开展市场调查,并进行严谨的数据分析,据此开发一些有针对性和开创性的金融新产品,并在投入使用后追踪调查,及时跟进市场反馈,并调整金融产品的品类和组合,使其更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3.4完善现有金融体系,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民经济生活受到巨大影响,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达到一个新高峰。因此,完善现有金融体系,改进城镇金融服务体系,是一项必须及时完成的任务。各金融服务机构应增加农村地区营业网点的数量和辐射范围,改善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农村地区金融从业者的整体素质,提高服务水平,将更多的金融产品引入农村和小城镇地区,以满足人们的需求。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新常态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G2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70(2016)02-0002-04
一、引言
2015年,我国全年国内生产总值676708亿元,较上年增长6.9%,增速首次破七,标志着我国经济进入调整性低谷。其中,作为经济增长主要驱动力的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增速较上年回落2.9个百分点,而截止2015年12月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71853万平方米,比上年末增长15.6%,库存不断攀升。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巨大,经济结构亟待转型。
目前,中国经济正经历着“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在“三期叠加”的经济转型阶段,“新常态”概念应运而生。我国需要适应经济高速增长之后伴随的结构性调整,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新常态”背景下,加快改革步伐,构建发展新体制,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环境与错综复杂的国内经济状况,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目标。作为实体经济的“油”,金融业改革在“去杠杆”与“降成本”的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十三五”规划中,我国再次提出了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建设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发展普惠金融。中央提出,在改革过程中,需要五大政策支柱相互配合,强调“微观政策要活,要完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活力和消费者潜力”。在“新常态”背景之下,小额贷款公司在激发微观市场活力、完善多层次金融体系建设中,面临巨大发展前景,同时也肩负着艰巨的改革任务。
对于“新常态”与我国金融体系的研究,张承惠(2015)提出“新常态”下实体经济的新变化对金融体系提出了新要求,而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效率偏低,不能适应新要求。而对于“新常态”下商业银行的转型研究,曹萍和李湛(2015)认为,商业银行面临竞争加剧、风险加大等挑战,应该引入互联网金融,发展轻资产业务。同时,巴曙松(2012)更是指出,要将小微金融发展作为下一步金融改革的重点,并强调了应当鼓励小贷公司的发展,放松其向银行融资的限制,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以此推进利率市场化。
而在小贷公司发展研究中,一部分学者重点关注了制约小贷公司发展的因素。其中,胡颖毅(2013)认为小贷公司面临融资困境;杨林生和杨德才(2014)指出制度约束是小贷公司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黄晓梅(2012)认为小额贷款公司面临极大的信用风险。另一部分学者重点探讨了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对策。国内学者提出的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对策主要包括: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明确小贷公司金融机构身份、拓宽其融资渠道、完善信用环境建设、加强监管等(茆晓颖,2012;高晓燕等,2011;杨林生和杨德才,2014)。
目前,学术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探讨已较为丰富。本文基于“新常态”的大背景对小额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再思考。本文将“新常态”下带来的新挑战和新机遇与小贷公司目前的发展问题联系起来,对小贷公司在“新常态”背景下可持续发展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在新常态背景之下要谋求可持续发展,需要自身与政府的共同努力。小额贷款公司应理性反思,严格规范,厘清经营发展模式,校准发展路径,在坚守中创新,伴随中国经济新一轮发展,彰显作用,筑牢地位。同时,政府应理性总结,科学引导,加大监管,跟进服务,扶优汰劣,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金融改革发展新常态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试行了10年,从开始的7家,发展到截至2015年的8910家,贷款余额高达9412亿元,其发展速度是世界金融史上罕见的。这是中国经济发展、金融改革、民生需求、市场容量形成的强大动力共同催生的结果。验证了政府导向的正确性,验证了中国改革发展的蓬勃生机。
(一)机制创新,助力改革
小额贷款公司一直是以一般工商企业的性质而面世,而不是金融机构,但小额贷款公司是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实为合资金融服务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新金融业态”,凭借机制创新、技术创新、人才聚集,以“接地气”、灵活快捷等特点,呈现出强大的活力,成为国内传统金融机构的挑战之一,正逐渐覆盖传统金融所忽视的客户群,以实现创新发展。
(二)立足小微,促进经济
小额贷款公司坚持“以小立足,小中求大;拾遗补缺,惠及民众”的经营宗旨;服务的客户主要是:小额企业贷款、下岗再就业贷款、三农贷款、综合消费贷款。这顺应了政府倡导与民生需求,覆盖了传统商业银行没有覆盖、覆盖不了的客户。事实证明,这部分社会群体能否在分享改革成果中成长起来,是中国最大的民生问题。同时也充分说明,金融改革在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中既要支持传统的战略性支柱产业,也必须支撑广阔的民生基础性经济实体。
(三)激活要素,增强实力
小额贷款公司成长发展好的区域,恰恰是近10年来经济最活跃的区域。这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印证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活力。这些区域有的共同特点就是激活市场要素、顺应时展、培育新兴动力、构建新主体新业态。小额贷款公司在激活基础资源、聚结民间资本、推动要素市场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四)盘活资金,规范借贷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存量资金充裕,但由于投资产品匮乏,民众专业知识欠缺,大量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受阻;而对于小微企业、创业群体来说,由于信用水平难以评估,加之传统金融机构融资门槛高,大量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如此局面,导致大量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流行,加大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不利于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遏制了非法民间集资,防范了局部金融风险,为民间资本步入正轨,融入实体经济发展,开辟了一条路径。
三、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重大发展机遇
在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的背景之下,小额贷款公司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
(一) “众创”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机遇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中国经济“新常态”的一大目标。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随即,全国各省(区)、直辖市紧锣密鼓地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金融配套措施。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过程中,金融机构也需要通过改革创新助力创新经济体的发展与传统经济体的改造。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价值正是在助力实体经济的转型与创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一基本国策将释放出巨大的政策红利,将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更加宽广。中小微创新创业企业是实体经济中最活跃的部分,代表着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方向。但是这类企业普遍存在着大量的资金需求,而融资难将成为其发展的重大瓶颈。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机遇
解决贫困问题乃国家之大事,民生之大事。对于国家来说,解决贫困关键在解决“三农”问题。随着当前国家扶贫战略措施的强力推进,随着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国家政策措施的实施,农民利用生产资料、劳动技能多渠道融合性组合式就业创业,因而资金的多元化介入需求则越来越迫切。有数据显示,一些地方返乡农民创办企业已占当地民营经济总量的30%。以重庆为例,截止2015年5月底,农民返乡创业达到36.8万户,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达到169.3万人。在此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发展中,应当大有作为。
(三) “消费信贷”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机遇
目前,电子支付与消费信贷逐渐兴起。据统计显示:全国220个城市中,大部分用户的平均收入在3000到4000元,平均贷款金额为2500元。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毛宛苑在2015中国消费金融论坛透露:截至2015年9月末,全行业资产规模达510亿元,贷款余额460亿元,服务客户数560余万户。近年来,中国消费性贷款年增长超过20%,有机构预测到2017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将超过27万亿元,发展空间巨大。今年,国务院决定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审批权下放,向消费者提供无抵押、无担保小额贷款,这将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巨大的客户群体。为进一步深挖内需潜力,小额贷款公司将在扩大居民消费需求、推进新型城镇化中大有作为。
(四)新技术创新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机遇
新技术革命带来的成果,不仅影响了人们的理念,更影响着人们的工作、生活甚至生存方式。金融业态的跨越式进步,得益于新技术革命的支撑。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正以裂变性动力催生新的金融业态。如今,新技术革命正好为小额贷款公司无论在经营发展模式、技术保障手段等方面的创新提供了可能。其中,将大数据等先进技术结合到小贷公司贷款人信用评估系统中,将有助于提高小贷公司金融风险管理水平,大大提高贷款效率,无疑将为小贷公司发展带来了巨大发展机遇。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新常态背景下可持续发展所面临问题
(一)政府管理缺位
按照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y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只是从事金融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服务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其身份长期没有明确,法律地位不明,也不属于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未纳入“一行三会”的监管之中,监管的职责落到了地方政府金融办身上。地方政府金融办虽然作了许多努力,但由于成立时间短,职能职责也还在完善之中,加之缺乏金融监管经验,没有成熟思路与统一监管标准,只得在试点中探索,重审批,轻监管,更谈不上集中人力物力研究助推政策、法律保障体系和标准化管理细则。
(二)盈利能力受到制约
在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后,由于央行多次降息,社会融资成本普遍降低,该环境对小贷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同时,小贷公司盈利能力受限还源于税收负担、融资途径受限、信用评估能力较弱三方面。为实体经济“降成本”,首要任务是为实体经济的资金来源――金融机构“降成本”。只有当金融机构营业成本降低,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企业实际融资成本才能降低。因此,为助力实体经济“降成本”、进一步发挥小贷公司职能,应首先降低小贷公司经营成本、加强其盈利能力。
1. 小额贷款公司虽不属于金融机构,但作为一个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企业),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的股东个人所得税,还需要按“金融保险业”科目增收5.56%的营业税。而同样为支持“三农”而成立的村镇银行、农村银行、农村资金合作社、由银行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却享有3%营业税的税收优惠。这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可持续盈利能力,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违规经营动机。
2. 融资渠道狭窄。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股东注资数额及次数难以增加,加之“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而实际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入的资金很少。因此,在融资渠道狭窄的压力之下,小额贷款公司难免铤而走险“非法集资”。另外,由于小贷公司资本不足、融资成本高、资产流动性不足,容易发生流动性危机。
3. 信用评估能力较弱。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征信系统设立不完善,又缺乏科学有力的风控机制,加之又享用不了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每笔贷款将消耗大量人力成本,同时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三)发展偏离最初目标
小额贷款公司从试点开始,从国家到地方,对其发展宗旨和客户群体都有明确要求,这也是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意义和生存的依托。但是,从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发现,由于追逐短期利润、公司背景影响、信息不畅、政府引导不力等,导致相当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为求利润而“嫌贫爱富”,为避风险而
“舍小求大”,背离了发展宗旨,使急需资金却又缺乏融资渠道的小微企业、城市青年创业团体、农村新生就业创业经济实体无法获得发展支撑。
(四)机制不健全,创新缺活力
从企业内控上看,小贷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很不完善。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严格按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没有严格履行公司章程制度,特别是在操作流程、风险防控、财务制度等方面,或缺少或形同虚设,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经营埋下了巨大风险。在创新方向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经营模式面临新技术革命带来的严峻挑战。现有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呆板、技术支撑陈旧,尤其是对已发生在身边的“互联网+”不敏感,严重缺乏以观念创新、技术创新来引领经营发展模式创新,严重缺乏借助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机遇,来厘清发展路径,规划未来的空间。
五、小额贷款公司在新常态背景下可持续发展对策
在中国改革纷繁复杂的大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只有秉承“坚守”和“创新”才能可持续发展。
(一)在坚守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要注意以下三点:
1. 坚守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宗旨、主营方向。要凝神聚力将主营业务做实、做强,做出品牌,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主营方向主要是四大板块:小微企业、城市创业团队、农村新生就业创业经济实体、新生代消费群体。这是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价值和生存空间,也是国策之需,民生之需,市场之需。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实现其补充传统金融机构以及服务民众的初衷,也才能获得政府支持,社会认可。
2. 坚守小额贷款公司的“只贷不存”和“小、短、快”原则。这是小额贷款公司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特征。要坚持资金之源在“大户”,盈利之源在“小户”。应使“小”(客户群类与贷款额度)、“短”(客户需求与贷款期限)、“快”(优质快捷的服务),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特色。小贷公司需要解决好资金充足率和流动性问题,正确搭配资金期限结构,注重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3. 坚守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底线。信用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命线,其中信用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的信用和小额贷款对客户信用信息的掌握和运用。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和信用评估系统是降低风险的关键。
(二)在创新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要注意四点:
1. 加大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运行机制的创新。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结构及相互关系的科学化程度,决定了整体功能是否适应市场需求,决定了在运行中是否能释放最理想的功能。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来构架运行系统,不能照搬传统金融机构的模式。要根据自身特点加强系统再造和流程再造,将短板通过服务外包给专业团队,集中力量助力小微经济的发展。
2. 加大小额贷款公司“量户订制”业务模式创新。小额贷款公司面对的是社会基础性客户,空间大,数量多,信用状况和资金需求千差万别。小额贷款公司要在统筹梳理、科学分类基础上,细分客户资源,做到精细化管理,加大“量户订制”创新。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覆盖且不愿覆盖的客户群,小额贷款不仅要有所覆盖且要做出特色,这是制胜之策。
3. 加大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运营模式的创新。“互联网+”是当今新技术革命带给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模式创新的^佳机会,是决定小额贷款公司能否在新金融业态中占一席之地的关键。“互联网+”将为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理念、运营模式、风险管控等诸多方面的创新提供巨大帮助和技术支撑。大数据技术为小贷公司构建“接地气”的服务项目和平台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4. 加大风险识别和控制技术创新。信息是金融体系的基础,而最核心的又是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较好的途径。过去面对一个需要贷款的新客户,需要消耗大量人力财力进行信用评估判断;而运用大数据技术来处理,不仅可以节省时间,而且不需要消耗高昂的人力成本。目前,国内运用大数据为投资机构做可行性分析的企业团队,如成都“数联铭品”已成功运行,受到金融业的亲睐。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托专业团队进行大数据管理,科学预测潜在风险,及时进行信用评估,以助风险防控。
六、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中的政府职能
(一)增强监管力度
政府需要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引进专业人才,尽快核实所在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摸清存在问题和发展设想;增强监管和服务,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非法催收债务等的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行业系统性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创新信贷产品,向专业化和特色化方向发展;通过综合星级评审,规范宣传推介,兑现激励政策。
(二)加强税收扶持
小贷公司盈利能力受多方面制约,作为政府,应降低其税收负担,增大扶持力度,力保小贷公司充分发挥活力,弥补传统金融机构空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三)完善信用体系
政府应当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查询系统,整合各类信息、信用资源,优化公共信息平台,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便捷服务,解决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与客户之间存在的“信息共享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拓宽融资路径
为了拓宽小贷公司融资途径,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政府应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实力,提升抗风险能力。支持采取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拓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争取监管评级靠前、经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开放向股东借款、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上市融资。
(五)深化机构合作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趋势下,各地设立了各种“创业园”、“孵化园”、“就业基地”,注入了大量政府资金,但操作模式老套,仍趋向于“福利化”、“公益性”,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加之政府操作部门各自为阵,使政策优势难以形成组合效应。如果能引进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政府+金融服务机构+客户”模式,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共同扶持,共担风险。这样,在促进小微经济实体可持续性发展的同时,也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稳定的客户来源。
(六)鼓励消费信贷
在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的背景之下,内需不足,其中消费增长存在巨大空间。政府应鼓励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小额贷款公司新模式,在融合发展互联互惠中实现扩大消费、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助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
“新常态”是今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逻辑。伴随着我国进入“新常态”的新型经济发展周期,小额贷款公司也应把握改革命脉,紧跟时展,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政府与小贷公司需要共同努力,克服现有缺陷,与传统金融机构互补,满足“三农”及城乡创业群体等的资金需求,为我国打造新经济增长点、激活增长要素及金融业改革起到支持作用,最终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而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改革深化,小额贷款公司将会有更长远的发展,关于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也将会更加丰富与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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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市高原特色优势产业,以有效解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为基础,以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保障,以开展“三权三证”抵(质)押融资工作为切入点,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精品农庄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着力点,积极探索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切实加大金融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效支持,推动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加快农业现代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农户等多方参与的机制,加强对接,搭建平台,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作开展。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合理整合涉农奖补资金,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有效撬动信贷投入,激发金融机构支农服务的内在动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金融资源向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倾斜,更好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注重创新、风险可控。重点完善信贷管理体制,丰富抵押担保方式,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灵活开展多种形式的探索实践,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坚持改善服务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完善农村金融的风险分散、转移和共担机制,确保收益有效覆盖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地制宜、以点带面。按照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结合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实际需求,突出地方农业发展特色,选择农业产业优势突出的乡、村先行先试,积累经验,逐步在全市铺开,做到统筹规划,稳妥推进。
(三)目标任务
力争在2015年实现“两个突破”。一是力争在涉农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破解支农关键制约因素上实现突破,财政对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初步形成统筹利用财政奖励、政策性担保、风险补偿、利息补贴等支持金融惠农机制;二是力争在支农金融规模上实现突破,实现全市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的平均水平、增量高于上年的“两个高于”目标。到2017年,基本建立起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实现农村经济金融的良性互动,逐步探索出一条适合实际、具有特色的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新路子,支持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重点工作
(一)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和信贷管理机制
1.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定位明确、覆盖广泛、分工合理、功能互补的金融支农组织体系。一是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以深化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继续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在传统小额农贷、联保贷款等基础上,向“农信社+公司(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发展,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二是加快推进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改革,发挥其在服务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政策;三是进一步完善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制,立足县域经济和“三农”,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和中介组织;四是积极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创造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
2.建立健全涉农信贷管理体制。各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防范风险与支持特色农业发展的关系,克服“惜”贷、“怕”贷顾虑,树立在支持经济发展中实现金融安全的经营理念,把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作为调整信贷结构的一个切入点和提高银行资产质量和效益的契合点进行有益探索和实践,围绕农产品加工、农业技术构成的提高、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等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要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资产特征、资金需求特点和生产周期,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授信管理流程,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和期限,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尽职免责制度,通过调动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内在积极性来缓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需求压力。
3.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金融机构要和各涉农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密切业务协作,共同做好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支持工作。各级涉农部门应主动配合金融机构做好信贷服务工作,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和产业政策导向等资料,为金融机构授信和放贷当好参谋。发挥主管部门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作用,积极推进产业化组织规范化建设。金融机构应优先对经规范化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组织给予贷款支持。合理确定财政金融职能,加强财政金融沟通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以财政支农资金为先导,金融支农资金为主力,两者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实现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配合投入,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企业发展用地需求,按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农产品加工项目入驻工业园区,所需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可以低于园区内其他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涉及占用林地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植被恢复费。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人民银行要积极协调辖区各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指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投向、投量和金融服务方式,不断提高金融支农效益和水平。
(二)突出金融支持重点环节
1.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原则,加大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特别对管理水平高、产品特色强、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要优先给予支持;加大对规模效益突出、示范带动能力强、市场和效益稳定的种养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加大对股权结构清晰、内部运作规范、利益连接紧密、财务可持续的农民合作社的信贷支持。
2.积极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园区。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现有园区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功能建设,重点支持现有工业园区以“园中园”的形式,设立相对集中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引导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聚集区。
3.大力支持特色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在区位优势明显、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全力支持以集聚性、展示性、示范性、效益性、规模性、生态性为特色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
4.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的建立。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功能,优先支持标准化生产、质量体系健全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及其生产基地发展,对缺乏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的,则提高信贷准入门槛,从而促进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化的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
5.加大金融扶贫工作力度。各金融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把扶贫到户贷款贴息工作与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支持能够带动贫困户脱贫的高原特色农业的发展,通过信贷扶贫与产业扶贫工作的有机结合,合力开创扶贫开发工作的良好局面,确保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目标任务。
(三)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工作
1.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办法》、《市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办法》、《市林权抵押贷款办法》等相关政策。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出台符合实际、操作性强、流程清晰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稳步推进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工作有序开展。
2.加快农村产权确权颁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有序、规范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农村产权的确权颁证工作。一是积极探索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的思路和办法,进一步提高林权确权颁证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确权颁证工作,对需要办理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的农户优先确权颁证,不断优化、规范农村产权确权颁证的业务办理流程,明晰产权关系,以物权的形式规范和保护农民权益,实现有权必有证,有证可抵(质)押。二是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农村承包土地、房产、宅基地、林权等矛盾纠纷,保障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和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农村产权数据库,实现档案数字化,为信息的有效利用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和共享渠道,为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工作顺利开展夯实基础。
3.建立健全农村产权市场服务体系。积极构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服务机构,促进农村产权规范、有序、公平交易和农村资源优化组合,逐步建立权属清晰、主体到位、权责明确、保障严格、流程规范、监管有效的流转管理机制。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及时设立和完善农村产权综合交易服务中心,收集和各类产权流转信息,开展政策咨询、合同备案和抵(质)押登记等管理服务,组织产权流转、招拍挂等交易活动,为贷款抵(质)押物处置、抵(质)押权利的实现提供平台。积极培育市场化、竞争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农村地区为贷款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登记、资信证明等方面发挥衔接作用,同时为农村产权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为农村产权流转变现提供高效便捷的平台。进一步完善农村资产评估体系,各县(区)要积极组建成立农村承包土地、农村房屋(宅基地)和林权评估机构,满足当地农村资产和权益的评估需求,并及时公布区域农村承包土地、集体建设用地、林地的基准价格,为农村产权的价值评估提供依据和标准。
(四)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1.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各金融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地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用于贷款担保。
2.积极探索金融支农的新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公司、农户、信贷、专业组织、农业保险、财政撬动、种植基地等有机结合的多种信贷支持模式,有效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需求,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高原特色农业的快速发展。探索信贷支农与保险支农相结合的金融服务新产品。在进一步扩大辖区农业保险试点范围的基础上,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
3.创新特色农业金融产品。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各地农业产业发展特点,结合中药材、特色林果和山地牧业等高原特色农产业实际,创新信贷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信贷模式。探索推广“信用贷款”、“本草贷”、“林果贷”等信贷产品。根据各产业生产周期、资金周转频次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4.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产品营销力度,采取流动和定点上门服务,扩大对农村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覆盖面,积极争取上级行支持,合理扩大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农贷信贷员包村服务。结合各县(区)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通过推行手机银行、惠农卡、惠商卡、信用村镇建设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手段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逐步普及农村金融产品的网络化交易,发展基于现代信息科技的低成本的商业可持续模式。
(五)完善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配套政策
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贷款与其他贷款相比,受自然条件、生产周期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较大,且贷款承载主体脆弱,抵抗自然风险的能力低。因此,各级政府要通过设立担保基金、风险补偿金以及贷款贴息、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建立财政促进金融支农的长效机制。
1.设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导的涉农贷款担保基金。市政府设立涉农贷款担保基金,金融机构根据担保金规模,按一定比例发放涉农贷款。同时,要积极探索设立以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生产企业等为会员的融资担保机构,此类机构实行会员制管理,以民间资金为主,互助、微利为目的,实行民有民管。
2.建立涉农贷款贴息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专项用于涉农贷款贴息。涉农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专用账户存储,进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市财政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配合,制定贴息办法。
3.统筹发挥好涉农补贴资金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科学整合归并国家及地方补贴,创新支农机制,加强与银行合作,更好地发挥支农资金作用,鼓励银行扩大信贷投放,发挥“小补贴撬动大资金”效应,合理弥补农村金融风险成本,有效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积极性。
(六)不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1.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搭建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和产权交易平台,着力培育“征信+信贷+服务”发展模式,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市推广。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有信贷需求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全覆盖。
2.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力量,综合运用各类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对非法集资、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成立市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以市长为组长,分管金融、农业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委农办、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扶贫办、市人行、市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协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区)、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层层落实责任。市委农办负责研究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提出促进工作开展的意见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联系,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开展工作;市金融办负责研究制定涉农贷款融资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奖励办法,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和协调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设立由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基金,并制定管理办法,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市农业、国土、住建、林业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林权的确权颁证、流转、评估、抵(质)押登记等方面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农村“三权”交易平台,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定期协作机制,有效解决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融资问题。各级农业部门要推动建设农业产业化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各类农业产业化投资项目等信息的定期和通报制度,促进银行与企业的信息沟通和项目对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将优势突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向上级行推介,争取纳入上级行的项目库。
(三)建立激励机制
为确保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顺利推进,激发和调动全市上下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县(区)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奖励办法,配套奖励资金,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关键词】 新常态; 小微企业; 税收政策; 融资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6-0059-04
小微企业在就业、创新以及激发经济活力方面体现出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得各国经济发展中都对其高度重视,但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的脆弱性又导致其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很弱。因而,各国都对小微企业发展采取了政府干预手段,以期提升小微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政府在减少市场扭曲程度的条件下采取了各种政策工具培育、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融资难既是困扰小微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也是政府扶持小微企业见效甚微的领域。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干预对市场的扭曲程度,同时又能有效帮扶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题,税收政策成为了各国x择使用的政策工具。借鉴国际成熟、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又具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对缓解当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国际经验借鉴
由于小微企业特殊的市场地位,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都实施了“小企业优先原则”,对小微企业实行有别于一般企业且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 1 ]。目前看,各国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工具类型、实施环节丰富多样,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总体而言,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常与产业政策、就业政策结合,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小微企业投资、研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增加就业。各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零星见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鲜见税收优惠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政策紧密结合形成系统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角度看,各国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从企业生命周期角度来看,新办小企业的投资额大,所需资金较多,创办期也正是小微企业生存艰难期,许多国家对新创办的小企业实施了特殊的税收政策,通过减少税收支出降低小企业资金压力。在美国,小企业创业初期新购设备的价款按一定比例在一定年限内可以享受投资抵税①,日本也有类似的政策。在韩国,处于创业期的小企业减免一定的财产税、综合土地税。在法国,小企业自创办之日起的23个月内全面免除企业所得税。在阿根廷,创业初期的小企业通过政府审核的技术性投资后,将获得投资额80%并且限额13万比索的税收减免。
(二)对小企业投资、直接融资给予税收优惠
例如:英国对小企业投资者的投资额给予限额税收抵免;美国对投资中小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给予税收减免;加拿大对持有投资于小企业的公司股票投资人给予税收优惠;英国对小企业投资资本的利得给予免税;在韩国,中小企业投资机构符合规定的投资损失准备金,可计入年度经营亏损;等等[ 2-3 ]。
(三)其他政策
韩国对因为债务过重而导致运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美国对作为法人公司的S公司在所得税层面,课征类似合伙制企业的单一的、股东层面的所得税;俄罗斯允许小企业选择按照简化税制或普通税制纳税[ 2 ]。
二、经济新常态下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思路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依靠高储蓄率支持。由于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不完善,在政府主导下主要通过银行体系以贷款的方式将高储蓄转化为投资,随之形成了我国经济增长以信贷扩张、投资拉动为主要特征的模式。此增长模式的内在逻辑是:经济下滑,政府为刺激经济增长,扩大投资,银行扩大信贷为投资提供资金支持,政府主导下项目投资经济效益不高或者失败,导致银行系统形成大量的呆账、坏账,最后财政为银行系统坏账买单。在此模式下,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同时由于政府主导,形成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也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结构性产能过剩。实践已证明,依靠政府主导、通过银行贷款扩张、扩大投资刺激经济增长的方式,已经不适合以提质增效为核心、以调结构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新常态的需要。
而在直接投融资市场上,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均由自己承担,投资者会自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主决策、自主选择投资项目,资金会更好地配置于成长性强、经济效益高、前景好的项目,投资效率会显著提升,经济结构将更为优化。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经济新常态下应更多依靠直接融资方式获得投资资金。
在经济新常态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直接融资方式将逐渐成长为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渠道,而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特征也必然面临银行惜贷的境遇。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既包括间接融资也包括直接融资,小微企业资金来源既包括外源性融资也包括内在性融资[ 4 ]。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决定了小微企业的各种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都将长期存在,但从趋势看外源性的直接融资将成为经济新常态下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突破口,不应当将银行贷款当作主要甚至唯一资金来源,而更应转向股票、债券、风险投资基金等直接投融资方式。这也成为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体系构成和重点突破方向。
(一)税收支持小微企业内在性融资
小微企业内在性融资是通过小微企业经营盈余也即利润留存扩大资金(股份制的小微公司则是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税收政策对该种资金来源支持的方式就是减轻税收负担。
理论层面讲,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负担是对该融资方式的有效支持。但在实际中,由于小微企业自身抗市场风险能力弱,盈利能力较低,普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难发挥实效,应当更具针对性地对特定企业采用更为彻底、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看新办企业更需要资金、对税收负担更敏感,可以选择对新办企业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免除或全部税收免除;而从小微企业扶持的目的看,更应支持成长性和符合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产业政策中鼓励类小微企业给予类似的税收优惠。
在现实中,除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流转税优惠也是许多国家意图降低企业税负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政策选择。事实上,流转税的纳税人和负税人分离,流转税负对企业而言只是资金占用而非形成真实税负,降低流转税负并不会直接提升小微企业自身融资能力和增加其内生性资金来源。但降低流转税负是提升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方法,可以使其产品较同类产品具有更低的销售价格;同时降低流转税负将减少对小微企业经营性资金的占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二)税收支持小微企业外源性融资
1.税收继续支持小微企业贷款融资
小微企业面临的银行惜贷状况,是经济规律和市场理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采用行政手段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强迫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效果只会事与愿违。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惜贷在本质上是因为向小微企业贷款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同时也包含了在市场条件下收益与成本比选结果的理性选择。
改变小微企业贷款的收益与风险,才能真正解决商业银行惜贷问题。在风险收益完全不匹配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只会导致亏损,对商业银行和社会金融体系都会形成伤害。改变向小微企业贷款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的关键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风险,政策性贷款和担保等措施是不二选择。因此,税收应当对实施政策性贷款和担保等业务或其主体给予扶持[ 5 ]。
在风险与收益基本匹配的条件下,比选结果则是在获利性大小之间选择,而非亏损与盈利的选择。通过合适的政策设计,改变收益与成本比选结果或者使这种选择结果的差异性缩小,在次优选择过程中将有利于小微企业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因此,对可能向小微企业贷款的潜在商业银行(常常是缺乏优质客户资源的银行)给予其或者给予其向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税收优惠,也是税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选择之一。
2.税收政策应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目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仅有少量的政策是对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给予扶持,而这正是当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需要调整的重点。顺应经济新常态,税收政策应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6 ]。
以直接融资为切入点,从直接融资的方式和业务流程展开,可以很清晰地找到税收支持政策设计的路线和方法。对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方式包括股票、债券等,对小微企业直接融资业务的主体主要是风险投资基金及其出资人,对小微企业直接投资获取的收益包括持有期获取的分红、利息和处置时取得的利得。
三、经济新常态下税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建议
结合目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按照新思路,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以适应经济新常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一)统一小微企业界定范围,提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
一是及时统一小微企业政策口径,提升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合力。目前我国小微企业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政策口径不一致,不利于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形成政策合力,根本上制约了政策效果。对小微企业常见的政策口径有四种:(1)2011年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型企业确定标准;(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界定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4)将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等通称小微企业。上述四种口径不统一,导致针对小微企业的各类政策着力点不一致,也使小微企业政策缺乏系统性。应尽快统一小微企业的政策口径,形成政策合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二是提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提升政策的稳定性和刚性。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是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出台的红头文件,法律层级不高,实施刚性不足,而且稳定性较差,多是短期政策。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是经济中的常态,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列入法律,有利于稳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构建稳定的政策环境和预期,也有利于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刚性和稳定性,便于小微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小微企业不因繁杂易变的税收政策和复杂的申报要求而被迫主动放弃税收优惠政策。在目前我国税收立法层级普遍不高的情况下,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经出台,可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刚性。
(二)直接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提升企业内源性融资能力和减轻小微企业营运资金压力
一是提升小微企业流转税起征点,实现优惠政策和法律界定的小微企业一致,并改革起征点为免征额。尽管经过多次调整,现有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优惠面依然显著窄于税法界定的小微企业范围。应进一步提升增值税起征点,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营业额标准作为起征点,将该项政策普及至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完善此项政策,将增值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也避免在临界点出现负不公,避免扭曲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行为。同时减免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基金等行政性收费。
二是将小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确定的政策扩展至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目前由于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对小微企业税收征管存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核定征收企业常常无法享受现行税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注意将在查账征收下实施的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确定的政策扩展至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
三是对创业期的小微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三免两减半”。初创和新建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非常脆弱,资金压力尤其突出,税收扶持能有效促进这类企业生存、发展、壮大,应对投资于小微企业的投资额给予税收抵免,对开办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定时期内所得税给予免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开业前三年免征和第四至五年减半征收的政策。
四是探索实施小微企业有限的单一税制。借鉴国际经验,允许对小微企业征收综合统一税,按照一定的综合税率和应纳税额,征收一种税,替代需要正常缴纳的多种税,建立小微企业有限的单一税制。同时给予小微企业有限单一税制的选择权,允许其按照现行税制缴税,也可以选择按照简化的单一税制缴税。
(三)通过多种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营运资金压力
一是加大小微企业教育经费和研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例。小微企业员工队伍不稳定,教育培训经费是其重要支出,也是提升小微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应在现行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教育经费支出给予更高的扣除比例。研发支出是确保小微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活动,而小微企业是最具市场活力和创新能力的群体,应在现有的企业所得税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小微企业特殊的研发支出扣除,提升其扣除比例。
二是允许小微企业设立投资准备金并税前扣除,对小微企业新购固定资产支出给予特别折旧或税收抵免,允许净资产损失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允许小微企业设立投资准备金,并按照年销售收入的6%计提;允许投资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投资准备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后可以停止计提。新购固定资产是小微企业开业和持续经营的重大支出,也是其资金占用的主要方面,主流市场经济国家多数对此都给予了特别政策。应对小微企业新购固定资产给予特别折旧,可以允许其在经营的第一年将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一次性折旧,或者对其投资额的30%给予税额抵免。同时,对小微企业发生的净资产损失,应允许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是将现行的部分行业小微企业资产费用化的政策扩展至所有的小微企业。我国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六行业的小微企业,单价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和不超过100万元的新购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一次性扣除,超过100万元的上述设备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以上政策有效减轻了上述六行业小微企业的营运资金压力,但在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明确划分企业行业归属比较困难,容易导致执法风险。无论是降低税收执法风险,还是借鉴各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经验,将资产费用化扣除作为重要手段,应当将上述政策扩展至覆盖全部小微企业,这是全面减轻中小微企业运营资金压力的有效措施。
(四)对小微企业直接投融资给予税收优惠
对小微企业直接投融资的税收优惠包括风险投资等直接投资小微企业和对小微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行为给予税收优惠。
一是对风险投资基金给予税收优惠。对风险投资基金及其出资人在所得税层面给予优惠,允许风险投资基金按实际投资额以一定比例抵税,借鉴国际经验可以暂定为70%;对出资人从风险投资基金获取的收入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个人向小微企业转让技术或者以技术入股等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技术入股是投资中小企业的重要方式,同时从个人获取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是小微企业获取技术的重要渠道,为了鼓励个人向小微企业转让技术和技术入股,应允许技术转让方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享受更大的扣除标准,对因技术入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对小微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生产经营的,允许其以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税。应鼓励小微企业税收利润再投资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尤其是投资于创新项目,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和升级改造,应允许其按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减应纳税额。
四是对小微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对购买小微企业股票、债券获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50%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持有小微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满5年的投资人,其获取的股票分红、债券利息和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小微企业间接融资主体和服务业务给予税收优惠
目前小微企业融资主要是依靠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但小微企业融资的特殊性决定了应以政策性融资体系作为其间接融资的主要来源。在尽量避免税制碎片化与有效提升针对性和实际效果的前提下,税收既要支持现有的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更要致力于推进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体系建设。
一是对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特定主体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免征相关收入增值税。对主要为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服务的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小微企业融资中介服务公司、产业扶持资金等主体,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并对上述主体获得的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咨询费收入、投资分红等免征增值税。
二是对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业务给予税收优惠。第一,因给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等获得的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注入或者补助的财政资金,作为免税收入。第二,对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的资金账簿、账册等免征印花税。第三,小微企业获得的贴息收入免税。第四,对面向小微企业服务的贷款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等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五,对因向小微企业融资发生的不良贷款,税务机关应与金融主管部门一同建立不良贷款快速核销机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层面给予快速核销。第六,商业银行和社会资本参与上述业务的,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7 ]。
(六)给予政策选择权并完善税收征管,确保小微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丰富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的政策类型,给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税收政策选择权,实施更具弹性的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确保小微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小企业实施比一般税率更低的企业所得税率或更优惠的累积税率,也可以允许企业选择定期减免税;对研发费用支出,既允许加计扣除,也可以选择现金返还或者税收限额抵免;对固定资产投资,既可以加速折旧,也可以选择在正常折旧之外对小企业给予特殊折旧,或者直接限额税收抵免,或者费用化扣除;对小微企业的投资,既可以实施投资额税收限额抵免,又可以选择免除持有期投资收益税,还可以选择减免资本处置收益税等。但小微企业一旦选定适用的税收政策,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是完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促进小微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政策红利。第一,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经营时限,让小微企业确实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带来的税收红利。第二,取消对新发生业务的出口企业经营满12个月方可退税的政策,对于新办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准确计算退税额并退税。第三,取消小微企业增值税预缴税款制度,通过加强小微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第四,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纳税辅导,在税收征管中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广小微企业税务、税务援助等服务。第五,探索实施小微企业综合申报制度,目前分税种纳税情况下我国企业年均纳税次数为9次,一定程度上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形成了负担,可对选择有效单一税制的小微企业实施一次性税收综合申报,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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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市上下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奋力崛起”的总体要求,牢牢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积极推进东向发展战略,强力实施“+”工程,努力破解发展难题,较好完成了年初预定的各项目标。
总体经济保持较快增长。预计全市生产总值完成亿元,增长左右,与年初预期略有差距,但这是在去年高增长基础上实现的,是在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取得的,二、三产业共拉动经济增长个百分点,经济自主增长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受自然灾害影响,全年粮棉油总产降幅较大,但农业结构继续优化,瓜果蔬菜和畜牧养殖增效显著;农业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新增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全年劳务输出万人,比去年净增万人。工业经济快速增长成为最大亮点,预计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工业用电量增长以上,增幅均居全省前列;骨干企业支撑作用加大,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达到家。财政收入完成亿元,按可比口径增长。金融机构存贷规模双增,不良贷款比率下降个百分点。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亿元,增长,为近年来最好水平。
项目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深入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全面启动“+”工程,努力克服项目审批、资金、土地等因素制约,预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亿元,增长。在建和新开工超千万元以上项目个,比去年增加个。汇源电厂#机组、砀山果蔬罐头、鲁皖成品油管道宿州段等一批项目建成。华电宿州电厂一期工程正式开工,界沟煤矿、锦丰食品二期等项目建设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完成投资亿元,建设里程公里。宿州电厂二期、丰原粮食化工、泗永和睢明高速公路等一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推进。
东向发展开局良好。把融入徐州经济圈作为东向发展的突破口,把实施“跟跑”策略作为提升县区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与徐州市政府签署了全面合作框架协议,初步形成了两市高层定期互访、市直部门对流、各县区对应“跟跑”的良好局面。严格落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坚持不懈地开展小分队招商、驻点招商,成功举办了温台项目推介会、上海对台招商说明会,预计全年到位内资亿元,增长。外资外贸工作同步推进,新批外商投资企业家,实际利用外资万美元,增长;进出口总额万美元,增长。招商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快,宿州经济开发区铁路以西区域基本实现了“七通一平”,区内新开工项目个,建成投产个,到位资金亿元。县级开发区在规范中加快发展,埇桥、砀山开发区和工业区开始启动。
城市建设加速推进。城市规划得到加强,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沱河景观规划、“”型新区控制性详规相继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年初确定和年中新增的项重点工程基本完成。外环路主路面全线贯通,银河一路、银河二路、张仙庙路南段、汴河西路、宿怀路、胜利中路和东昌路改造全面竣工,雪枫广场、运粮河景区正式开放。政务新区建设初具雏形,行政中心即将交付使用。城区小街小巷五年整治计划进展顺利,累计改造街巷条。城市综合开发势头强劲,续建和新开工房地产面积万平方米。经营城市力度加大,市区实现土地净收益亿元,新增国家开行路网贷款亿元,有效缓解了城市建设资金的瓶颈制约。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市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效,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和谐宿州建设扎实开展。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民计民生,更加关注社会进步,推动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基本建成,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得到加强。全市高考本科上线人数稳居全省前列,萧县一中、泗县一中升格为省级示范高中。疾病防控体系和救治体系建设进展顺利。一批文艺创作在国家和省举办的赛事中获奖,泗州戏、萧县书画、灵璧钟馗画被确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武警支队新区项目即将开工。群众生活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在遭遇自然灾害情况下略有增长。社会保障覆盖面稳步扩大,低保人均月补差提高元,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以内。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及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得到较好落实。
××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起步之年,加快发展面临难得的机遇。国际国内经济持续增长,宏观环境总体宽松;国家积极促进中部崛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省委、省政府实施东向发展战略,支持沿边地区率先突破;东部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各类要素正加速转移,这些都为我们争取政策、项目、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创造了有利条件。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市发展战略更加清晰,发展基础更加坚实,发展氛围更加浓厚,特别是“十五”计划圆满完成,全市生产总值五年连跨两个百亿元台阶,标志着整体经济已迈上持续较快增长的平台,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时期。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变量因素也相对增多。由于一些行业产能加速释放,国内经济增长将面临着供给过剩的压力;国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土地和信贷政策紧缩效应仍将延续。特别是我们自身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给未来发展带来了一定困难。主要表现在:经济发展规避市场风险、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经济增长的速度偏低,基础不稳;经济运行质量有待提升,中小企业亏损面有所扩大,商业银行存贷差持续增加;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较多,农民增收难度加大,弱势群体的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突出。同时,一些部门和机构还存在着谋划发展缺乏远虑、落实工作不深不细,甚至是监管缺位、服务错位等问题。总之,面对明年的环境和形势,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进一步强化发展意识、机遇意识和危机意识,充分激发方方面面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牢牢把握加快发展的主动权。
基于对形势的分析和判断,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二届四次全会的总体部署,××年全市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大开放为主战略,以工业化、城市化为核心,以招商引资为主抓手,大力实施“+”工程,扎实开展全民创业,着力提升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水平,努力推进国民经济快速平稳发展。
主要预期目标是:全市生产总值增长以上,力争实现两位数增长;财政收入增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实际利用内外资分别增长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和;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以内;人口出生率控制在‰以内。确定这样的目标,主要考虑到我市经济结构矛盾没有根本性改变,一产增长变数较大,但总体上符合全市“十一五”期间前低后高的发展态势,也符合我市应对区域发展竞争、奋力推进宿州崛起的迫切需要,既积极又留有余地。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坚持能快则快的原则,力争在起步之年就把经济发展推上一个较高的平台。
围绕上述目标,××年要着力抓好六个方面的经济工作。
一、深化实施东向发展战略,大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东向发展是我市实施大开放主战略的最现实途径。当前,我市东向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具体思路已经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共识程度和积极性也空前提高,明年关键是要在深化推进上下功夫,在争取实效上求突破。
在更高层次上推进思想解放。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思想解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以一以贯之的坚定性、与时俱进的创造性,把解放思想贯穿于经济发展的全过程。要认真借鉴发达地区的发展理念,坚决克服小农经济意识、封闭保守观念,坚决摒弃无所作为、不富也安的欠发达心态,坚决冲破束缚发展的体制,敢闯敢干,勇争一流。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解放思想与解决具体问题结合起来,善于创造性工作,切实增强理解上级政策的能力,提高结合实际贯彻上级政策的水平,既要敢想别人不敢想的事,又能干成别人干不成的事,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创业、鼓励争先、包容失误的正确导向和良好氛围。
在更宽领域上融入徐州经济圈。坚持以观念融入为先导、产业接轨为核心、企业合作为主体,全面落实两市合作框架协议。加大产业协作力度,密切与徐州大企业的联系,积极承接徐州结构调整中的产业转移。进一步拓展经贸流通的合作领域,积极与徐州联办名优农产品、工业品展销会和项目推介会。加快交通网络对接,做好睢明高速公路前期准备,推动交界道路改造升级,为顺畅融入创造条件。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合作协议要求,进一步细化操作方案,抓紧落实协议中的合作事项。各县区要进一步明确赶超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跟跑”计划。
以更大力度推进招商引资。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强化目标考核,健全利用外资重大项目跟踪协调机制,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日常化、规范化。进一步突出招商重点区域,巩固温台招商成果,抓好项目线索跟踪,加大协议项目落实,同时积极开拓苏南和其他地域,在固定网点招商上求突破。进一步突出优势招商,大力引进煤电能源、加工制造和农副产品加工等关联度大的产业链项目,在优势资源和产业招商上求突破。进一步突出主体招商,调动各类企业对外合资合作积极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在以商引商上求突破。精心办好第二届中国灵璧石文化节,搭建宣传宿州、集聚人气的舞台。
集中力量建设各类开发区。宿州经济开发区要切实抓好建设、管理、服务三个环节,强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全面完成铁路以西路网及其配套建设,加快新划入区域的规划和建设整合。加快入区项目建设,确保新开工家,建成投产家,到位资金亿元。各县开发区要坚持建设与招商并重,加快项目进园步伐,提高产业集聚度。埇桥和砀山开发区要尽快建设,力争明年有突破性进展。
二、着力提升“+”工程,努力扩大投资规模
“+”工程是宿州奋力崛起的重要抓手。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把项目建设作为加快发展的第一要务,切实增强抓项目促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不遗余力、扎实有效地实施项目支撑战略,推动经济跨越式发展。
加大项目推进力度。把项目进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紧紧抓住关键环节,加强重大项目调度,全面加快工作节奏,努力形成争取一批、开工一批、竣工一批、推进一批的重点项目工作机制。要继续抓好华电宿州电厂一期、信诚化工扩建、希望集团万千饲料、沱河、奎濉河综合治理等在建项目,确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千方百计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确保丰原粮食化工、博洋纺织、龙王庙煤矿、泗永高速公路等一批重点项目早日启动,如期开工;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宿淮铁路、宿州电厂二期、林浆纸一体化、淮水北调、皖北粮食物流中心等一批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通过这些重大项目建设,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持续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扎实做好项目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机制,积极抢抓中部崛起、新农村建设等重大机遇,准确把握国家宏观政策走向和投资重点领域,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生态建设等领域,规划一批重大项目,争取有更多项目列入省级以上规划盘子。严格落实重点项目责任制,所有重大项目都要明确牵头领导、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逐级明确领导责任,层层抓好督查落实。建立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和全程服务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凡需上报省级以上核准的项目,要积极衔接,争取支持;凡涉及市里审核、会签的,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项目运作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协调,搞好服务,努力提高项目立项成功率、开工率和建成投产率。加大对各级干部项目工作的培训,教育引导干部潜心钻研项目知识,熟悉项目建设程序,拓宽项目建设思路,提高抓项目、建项目、管项目的水平,建设一支熟悉项目、会抓项目、能抓大项目的干部队伍。
三、强力实施工业突破,加速壮大工业群体
加速工业增长是实现“十一五”发展目标的决定性因素。全市上下要牢固确立工业强市理念,突出工业经济主体地位,着力培育工业发展的内生机制,不断改善工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切实增强工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力。
全面启动工业三年倍增计划。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工业增加值三年翻一番目标,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推进为支撑,以产品产业升级为手段,以机制创新为动力,大力提升市直工业,做大做强重点企业,增强带动能力。加快发展县区工业,围绕特色经济,狠抓一批农业产业化、劳动密集型和加工配套型项目,增强县域工业实力。大力发展优势产业,主攻煤电能源、加工制造、农副产品加工三大百亿元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形成“产业连片、规模经营”的产业聚集区,确保工业快速增长,为三年倍增奠定基础。市工业委要尽快制定在全市开展工业三年倍增计划的实施意见,配套出台相关考核办法。
扶优扶强规模企业。规模企业是实现工业三年倍增的主力军。要按照“内生一批、引进一批、嫁接重组一批”的思路,力争每年都有一批企业进入规模行列。要强化骨干企业支撑作用,鼓励皖北煤电、中煤三建等驻市大企业发挥优势,扩张规模鼓励现有产值超亿元的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技术创新等方式,加快资本集中。实施中小企业促进工程,培育壮大一批成长型企业。大力实施名牌战略,精心打造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努力形成支持工业发展的强大合力。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当好工业三年倍增计划的推动者,把有利于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用活、用足,在全市形成重视工业、关心工业、服务工业的浓厚氛围。要切实加强工业运行的综合协调,抓好生产要素的供需衔接。高度关注企业效益下滑问题,对重点企业和亏损大户,要因企施策,尽快促进效益回升。加强与各商业银行的沟通协调,发挥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作用,搭建银企“双向选择”的平台,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对市场前景广阔的工业项目,要优先安排报批用地计划。高度重视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产业工人两支队伍建设,为工业三年倍增提供人才支撑。
四、加快中心城市建设,提升辐射和承载能力
坚持中心城市带动,是我市“十一五”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要切实遵循城市化发展规律,把握城市化发展方向,坚持工业化与城市化相互促进,加快构筑区域增长极,扩大城市的集聚带动效应。
突出抓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浍水西路、南坪路、金海大道北段、银河三路、胜利西路、南外环连接线、高开路、淮海南路、西昌中路、宿怀南路等项续建任务,抓紧开工西昌南路、张仙庙北路、纺织中路、西北新区支路网、三八路北部和西昌北路延伸段以及浍水路和汴河东路改造等项重点工程,完善铁路以西宿城主干路网,启动道东主干道路建设。落实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实施城市绿化美化工程,分步实施沱河景观带建设,加大老城区拆墙透绿和见缝插绿,完成新建主次干道绿化配套。抓好城市出入口和雪枫公园、市府广场等关键节点建设改造。继续加快小街小巷治理,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快县城建设,扩大县城规模,完善服务功能,增强吸纳人口、带动发展的能力。
全面提升城市经营和管理水平。优化配置城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逐步推进老城区机关单位整体搬迁,实现老城区改造与新区建设双向互动。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市场功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城市公交、供水、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改革。完成宿州垃圾处理厂一期工程,新建一批垃圾中转站,加快城区污水管网铺设,提高垃圾、污水处理率。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提高城市详规覆盖率,确保城市建设管理健康有序。建立健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系,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相对集中城管行政处罚权。坚持重点整治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继续抓好交通秩序、出店经营等专项治理,尽快改变城市脏乱差面貌,提升城市文明创建水平。
五、以农民增收为核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明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起步之年。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有步骤、有重点的推进,务求取得阶段性成效。
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以工业化致富农民,以产业化提升农业,围绕“”强龙工程,集中整合项目资金,加大帮扶力度,力争全年新增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家以上,并有~家进入国家级行列,不断提高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联度。充分发挥农业资源优势,吸引省外、境外投资者来我市建立农业基地和加工企业,开发生态农业,同时结合全民创业,大力发展一批养殖和加工项目,拓展我市农业的发展空间。放手发展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壮大农村致富带头人、经纪人队伍,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继续实施农产品进超市工程,扩大农产品流通。把劳务输出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加强技能培训和服务引导,确保全年外出务工达到万人。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抓好大宗农产品优质化生产,推动名特优新农产品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种植。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健全农业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质量认证体系,生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培育和创建一批名牌农产品,打安全牌、走生态路,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养殖小区建设,推进规模养殖,健全动物防疫体系,严控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努力扩大畜牧养殖在大农业中的比重。坚持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农业,突出抓好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加快农业物质装备能力建设,提高农业信息化、机械化水平。
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各地要抓住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机遇,积极争取支农项目和资金,同时引导和鼓励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农村教育、文化、卫生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多元化的农村投入机制。要切实抓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快实施奎濉河治理,争取启动湖洼地治理项目。继续抓好县乡道路通达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农村沼气、农村人畜饮水安全、数字化气象雷达等建设,提高农业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建立以服务“三农”为核心的农村工作新机制,进一步释放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启动实施“千村百镇示范工程”,切实加强镇村规划和设计,大力整治“空心村”,逐步推进农民住宅集中布局,促进农村面貌整体改观。大力发展农村各项社会事业,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继续抓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农民转变观念,移风易俗,造就更多的新型农民。
六、掀起全民创业热潮,激发内生经济活力
人民群众是创业的主体,蕴藏着巨大的创业潜力。加速宿州工业化进程,实现奋力崛起目标,必须在承接外来生产要素的同时,进一步挖掘内生发展能力,在全社会形成创业光荣、发展有功的浓厚氛围。
全面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继续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和社会资本,通过嫁接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盘活存量,扩大增量。推进已改制企业二次重组,力争一批企业在引入外来生产要素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所有已向外资开放的行业和领域。充分发掘创业资源,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各类企业,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凤还巢”回乡创业。依托水果、木材等资源优势,打造特色板块,着力培育民营企业集群。制定出台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进一步落实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舆论引导、服务推动,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生动局面。
培育壮大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各类服务业发展,依托产业和区位优势,积极引进国际知名商业企业,提升宿城商业档次,扩大商圈影响力。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工程,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繁荣农村市场。抓好皇藏峪等重点景区的引资开发,促进楚汉历史文化、红色旅游与徐州旅游联动发展。充分发挥我市文化底蕴丰厚的优势,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文化需求,依托灵璧石、钟馗画和萧县民间书画,整理、保护和开发文化资源,大力发展民营文化企业,培育专业文化市场,建立优质、高效的文化服务体系,逐步把文化产业培育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不断赋予“双项活动”新的内涵,着力创造服务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和鼓励创业的舆论环境。继续加强对社会环境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阻工、强装强卸、违章建设等行为,严肃查处以公路“三乱”为重点的影响投资环境的人和事,推动发展环境持续好转。切实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构建银企合作平台,努力缓解资金瓶颈制约。
发展是硬道理,和谐是总目标。完成明年经济发展任务,必须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着力构建和谐宿州。继续巩固“两基”成果,扩大职业教育规模。落实好国家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免收杂费等政策,继续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工程,稳步推进新一轮中小学布局调整。大力发展卫生、体育事业,全面建成国债公共卫生项目,推进乡镇卫生院建设,加快市立医院门诊楼建设。努力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深入开展文明行业、文明社区和文明村镇创建活动,启动“五五”普法工作。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积极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努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深入推进“平安宿州”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和改进工作,积极预防各类发生。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监管和安全生产,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