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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市场表现出的主要问题
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市场表现出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市场竞争力不足。在成熟的保险市场中,保险经纪公司、专业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是行业发展的主要支柱。相比之下,我国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业务收入、技术水平等方面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竞争力较弱、机构规模小、成本高、盈利低的现象普遍存在。此外,我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还存在业务结构单一,相当数量的业务集中在低水平的车险业务的现象。由于车险条款相对单一、费用率不断攀升且透明度高,大部分机构处于亏损经营的边缘。同时,我国中介行业目前同质化经营较为普遍,缺乏具有真正创新性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一些业务量较大的领域,如建筑工程保险及风险咨询等方面由于缺乏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产品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二是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缓慢。以往我国采用的营销员体制,对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方式造成的各种弊端也不容忽视。我国在发展保险业的初期,对营销员的招募较为粗放随意,这就导致行业内存在营销员素质低;因享受不到员工的合法权益,缺乏职业安全感和归属感;诱发的风险增加,不利于行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尽管保监会一再强调营销员体制改革,但市场上仍有一部分机构在沿用以前的人合作模式,改革进度整体过慢。
三是保险兼业机构不规范发展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增加困扰。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中存在保险兼业数量庞大,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众多保险兼业机构的出现,使得中国保监会或由其下设的保监办直接对其进行监管变得较为困难。应现行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兼业机构的管理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而各家保险公司由于职能所限,很难真正承担起管理的职责,甚至出现面对汽车经销商等兼业机构时,保险公司已经失去管理的主动权,只能以被动的妥协换回公司业务的发展。
四是我国保险产业链主体分工不明确导致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无法发挥自身优势。保险销售的是一种不同于实物商品的信用产品,保险公司在收取小到几元大到上亿元保费时,给予人们的是一种承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提供经济补偿和给付。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最应该看重的是保险服务,而目前这种服务多数被片面地理解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还普遍采用“一揽子”经营方式,集产品设计开发、产品提供、产品销售、产品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身,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空间十分有限,客户对专业机构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还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并没有认识到保险的服务贯穿于保险的整个过程,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能从不同的角度为被保险人提供各种优质服务。
二、我国保险中介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介于目前保险中介市场结构失衡的现象,保险中介市场合理化整合势在必行。应将营销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中介机构集合到一起,互相取长补短、相互促进,从而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人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交流,全面认识双方的需求和供给,以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从我国保险中介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大力发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加强对保险兼业机构的监管是保险中介发展必须要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
(一)保险行业需正确认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市场定位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在保险市场中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能和作用。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保险公司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市场,必须把重点放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以不断扩大保险范围,努力克服目前各保险公司保险产品雷同、缺乏经营特色、大家争抢传统产品的状况;二是加强对不同保险标的风险测算,厘定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以保护客户利益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费率是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它不是一种简单的、盲目的经营行为,而是保险公司在积累资料、科学测算方面投入更大精力才能得以实现的专业化目标;三是加强资金的管理与运用,使更多的保险利润在资金运用中形成,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维护自身的经营效益。四是保险公司应改变过去“一揽子”的经营理念,充分认识到保险产业链主体间分工合作的重要性,保险公司投入更多的精力研究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数据库的整理,非核心业务领域可以逐步放开,给保险专业中介公司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二)加大监管力度促进保险中介市场规范化发展
首先,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完善。通过保险中介法规的完善,实现市场准入监管,防止潜在风险;加大业务运营监管,督促已获准入的机构依法稳健经营,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强化市场退出监管,监督经营不善或严重违规经营的机构,依法按程序尽快退出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波动,降低损失,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和稳定。
其次,加强保险兼业中介机构规范化经营管控。在鼓励保险专业中介发展的同时,要适度地控制保险兼业中介的发展,尤其要限制有名无实,具有行政色彩的保险兼业机构;认真对现有的兼业机构进行审查,逐步压缩兼业机构的水分,清除以兼业为名干预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的兼业机构。
最后,建立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要把自律意识通过订立公约的形式上升为规则,把贯彻规则变成一种自觉行为。在建立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过程中,要坚持高起点、讲规范、重实效的原则,尽力做到职业化和专业化。同时,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该准确定位,要在许多政府部门不应管又不便管的事情上,发挥监督、协调和信息服务的作用。
三、我国保险中介行业发展需要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对于保险中介机构管理人员的任用应采用选拔方式。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核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同时,建立和发挥从业人员的专业化优势,在基本资格考试的基础上设定分级分类的资格考试,以对从业人员进行更高专业技能的认定。此外,还应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提供更多受教育的渠道和机会,通过学历教育、岗前培训、定期培训等途径,使其掌握最新的文化知识和保险专业化技能,从而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最后,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保险中介机构应将员工的个人发展目标纳入企业的组织发展目标之中,在促进个人发展的同时推动企业目标的实现。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
第十五条 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
(二)依法撤销。
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已经取得《保险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第二十一条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第二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二十五条 《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
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三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第五章 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四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
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四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 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条 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认定20xx年8月18日起,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后庞大的保险营销员不再以人资格证书作为上岗的前提,以后人资格证书将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今后将只登记不考试
《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保监会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签订《合同书》
保险营销员取得《资格证》后,需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人保险合同书》(简称合同书)。
取得《展业证》
平安:风波一年
关注指数:
关键词:平安 富通 高薪
事件回放:
对平安保险集团来说,2008年是最具争议的一年。先是2008年年初的1600亿元的再融资计划。平安股价在1月21日和22日连续跌停,引发了A股暴跌的导火索。“千亿融资门”还没有落幕,2008年3月,平安掌门人马明哲高达6616.1万元的薪酬,触动社会心理高压线。
2008年7月,平安逆市笃力继续将巨资投往富通集团。随着金融危机的不断蔓延,富通成为平安海外投资的“恶梦”。从开始投资富通到为投资损失作减值准备,中国平安经历了10个月的时间,这10个月,平安交出一笔昂贵的学费:157亿元。10月6日,中国平安公告称,这157亿元的浮亏将转入公司利润表,并且将在三季报中对富通集团的股票投资计提拨备。
不过,中国平安的“富通噩梦”仍未结束。10月15日,平安持股4.99%的富通集团复牌后暴跌约78%,创上市18年来纪录新低的1.205欧元,平安集团238亿元的投资只剩下约16.44亿元的市值,浮亏额扩大到221.94亿元。2007年初上任的平安保险首席投资官皮尔斯则悄然离职。之后,董事长马明哲称,中国是平安业务发展的主市场。
点评:
平安这一年风风雨雨,走过劫难。富通集团最终成为平安海外扩张的“滑铁卢”,马明哲重提“中国主战场”。不过,我国金融机构不能因此放缓走出去的步伐,只要企业练好内功,怀抱着激情和理性“出海”,在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的当下,也未尝不是一次名利双收的良机。
TOP2
中国太保上市一周年
关注指数:
关键词:中国太保 上市
事件回放:
2008年12月25日是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一周年的日子,这一年来,中国太保有较好的成绩单。但也随着资本市场的“熊市”走“熊”,股价从50元跌至15元。受资本市场不景气、小非解禁等多方面因素困扰,中国太保没有实现在香港地区融资上市的承诺,还不得不面对保费增长减速、大小非解禁、是否割肉海通等三大“难题”的考验。
由于中国太保保费中一半以上来自银保市场,随着银保刹车,11月份银保保费负增长50%以上,面临着寿险保费增速堪“忧”的境地。
股市的单边下挫,限售股的解禁上市,无疑被视为“洪水猛兽”,这次中国太保近16亿股的限售股解禁,同样不被市场看好,很多投资者担心太保有可能赴“海通证券”的后尘。但中国太保相对坚挺的股价,着实让众多基金虚惊一场。
点评:
作为三大保险巨头之一,中国太保的市场影响力非同小可,而基金重仓也在情理之中。限售股解禁首日,太保10,48元的收报价,“雷”倒基金。
TOP3
中再集团换帅,上市推迟
关注指数:
关键词:中再 换帅 上市
事件回放:
2008年8月,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公司就爆出换帅风波,原董事长刘京生因“个人原因”离任,原董事刘丰出任董事长。临阵换帅,屡创新低的资本市场雪上加霜,使得中再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计划前途灰暗,而原定年内完成的整体上市计划破灭。
中再的遭际,发生在资本市场气候变迁的大背景下。更与中再自身的机制和素质紧密相关。如今的中再集团经营层在不少场合已经很少提及“上市”的有关内容。中再集团总裁吴高连透露,该集团已经对2009年、2010年的业务发展目标进行了调整,突出了“抓效益”和“实现盈利”这一核心思路,具体来说,已初步确定2009年该集团合并净利润指标不能低于20亿元,2010年为23.30亿元,股东回报率超过6%。“扭亏”成为中再集团今后工作的头等大事。
点评:
“上市”对目前的中再集团来说,可能还是一个相对较远的目标,尽管之前曾被反复提及。其子公司大地财险今年因偿付能力危机而被保监会限制,让中再认识到它的核心工作是增加公司的资本能力。随着对大地保险注资的完成,中再集团在当下正进行着比“上市”更为现实的工作,那就是扭亏。
TOP4
阳光保险集团成立
关注指数:
关键词:阳光保险 第七家
事件回放;
2008年1月23日,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此,阳光保险集团已拥有阳光产险、阳光寿险两家全国性保险公司,成为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2005年7月28日阳光财险成立,2007年保费收入达到41.53亿元,连续两年刷新新设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历史纪录,在全国42家产险公司中排名已上升到第9位。
阳光人寿成立一周年,期交标准保费累计突破1亿元,缔造同期开业公司首年期交标准保费纪录,总保费累计突破27亿元,在国内55家中、外资寿险主体中,排名第16位,提前实现公司提出的首年进入行业前20名的目标。
阳光保险自2005年7月末成立至今,在短短不到三年时间里,迅速崛起,成功跻身中国保险业“七国集团”,总资产从11亿元增长至311.89亿元,增幅近30倍。
点评:
毫无疑问,阳光保险是由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催生出来的。阳光保险取得的骄人业绩展现了作为保险业“七国集团”中后起之秀的新锐气势和巨大发展潜力,“黑马”当之无愧。
TOP5
友邦保险受累AIG破产危机
关注指数:
关键词:AIG 友邦 退保
事件回放:
美国政府2008年9月16日同意为美国国际集团(AIG)提供总额850亿美元紧急贷款,使这家濒临倒闭的世界最大保险机构捞到一根救命稻草。
AIG的破产危机使不少公众出现恐慌,新加坡、香港等东南亚地区友邦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退保潮,但中国内地并未有退保潮出现。AIG此后宣布启动大规模资产剥离计划,表明将保留美国友邦保险多数股权,并同时寻求战略投资者购买少数股权。引入一家或多家少数投资者,将确保AIA有能力在未来成长至发挥其最大潜力。
随着此消息的释放,全球各路资本纷至沓来。中国人寿、“股神”巴菲特以及AIG前CEO格林伯格都希望洽购AIG出售的资产。
点评:
在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迅猛发展的今天,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风险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并超越了国界。“外资身份”给某些保险公司带来的附加风险只是一个例子,如何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以应对越来越国际化的风险,才是摆在中国保险业面前的真正课题。
TOP6
中美大都会电话营销受罚
关注指数:
关键词:电话营销 受罚
事件回放:
2008年12月4日,中国保监会在其网站上了一条行政处罚书,称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2008年6月的电话销售中,“分红产品销售话术未包含分红不确定性、犹豫期、中途退保损失等与合同有关的重要内容;抽取的销售录音显示,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也未提示上述内容”。保监会决定,给予中美大都会人寿1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保险电话营销开展6年以来,保监会首次对外公布的电话营销罚单。
在保监会公布处罚的第三个工作日,中美大都会人寿给销售人员印发了一份话术以应对可能由该处罚引发的客户信任危机。“我们尊重保监会的决定,也愿意保监会用更高的标准要求保险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直效行销首席市场运营官李佳称,中美大都会人寿仍是业界在话术方面最合规的一家公司。
4年来,中美大都会人寿已在全国7个城市建立了1000多个电话座席,其中以北京的呼叫中心人数最多。电话行销已占到中美大都会人寿约40%的业绩份额。
点评:
电话销售是未来的趋势所在。未来在北京,每年仍将会有数百万人轮番接到陌生人的电话。处罚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但要规范、治本,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保险公司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TOP7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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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保险安全网
事件回放;
2008年9月,由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实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兼任公司董事长。公司的9名董事来自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司、财政部会计司、央行会计司、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保监会及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和平安保险集团。
对于新华人寿38.8%的股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将依法接收保险保障基金的全部资产,原基金持有的新华人寿股权由公司承接。
点评:
在美国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之际,国内金融企业的运行安全成为各大监管部门最关注的问题。董事的多元化将使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更加透明,公司化运作将使保障基金――保险业的最后一道保障防线更加牢固。
TOP8
大地财险展业受限
关注指数:
关键词:大地财险 展业
事件回放:
2008年7月11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切实改善偿付能力状况的通知》,由于偿付能力不足,暂停了大地财产在浙江、上海、江苏、江西等5个省、市的非车险业务。直到9月27日,大地保险董事会通过了二次扩股增资30亿元人民币,大地保险资本金达38.1302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标准,偿付能力预警随之解除。
点评:
把偿付能力不足列为保险行业四大风险之首,显示了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的力度之大。偿付能力也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TOP9
人保并购华闻转身金融集团
关注指数:
关键词:人保 并购 华闻 金融集团
事件回放:
2008年6月25日,华闻控股旗下两家上市公司新黄浦和华闻传媒公告称,中国人保集团全资子公司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8.62亿元人民币拿下了华闻控股公司55%股权,人民日报社、中国海外集团旗下深圳中海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股25%和20%。入主华闻系后,人保握有中泰信托约34.3%的股权,而中泰信托持有大成基金48%的股权、联合证券3.924%的股权。
此外,上海华闻控股的新黄浦旗下还持有华闻期货100%股权、瑞奇期货43.75%股权、迈科期货40%股权、中泰信托29.97%股权、爱建证券5.91%股权、国元信托49%的股权,后者是长盛基金的第一大股东。
华闻控股旗下的新黄浦是市场真正觊觎的香饽饽,却因为复杂身世而身不由己。2006年上海社保案发后,露出华闻系曾向上海社保借贷10亿元往事,华闻的复杂局面变得更加纷乱。惟人保强大的实力,以及吴焰的胆识和背景,方一举拿下。比较起在中国人寿美国官司中的强硬形象,吴焰执掌中国人保1年半期间,似乎锋芒减弱。及至今日,人保华丽出手,方又寻得吴焰当年气度。
点评:
一夜之间。人保坐拥信托、期货、证券和基金四张金融业务牌照,继平安、国寿之后的第三个保险金融控股集团雏形已成形。相对于早已完成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领域股权投资的国寿、平安,落在后面的人保终于迈出一大步。下一步,人保的大动作当是上市。
TOP 10
泛华整合中 介规模化经营趋势突显
关注指数:
关键词:泛华 中介 规模化经营
事件回放:
2008年4月,泛华保险服务集团斥资1.3亿元促成保险中介行业最大规模的合并案。
7月,泛华宣布将投资10亿人民币推动泛华春秋计划:在5年内,累计投资10亿元建立1000个创业公司和团队,50个直辖营运平台,并占领所在营业区域10%的零售市场份额,保费规模突破100亿元。
9月,泛华与北京泛华大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牵手,泛华出资2.2亿元人民币,持有大童55%的股份。这起并购案不仅是中国保险中介有史以来最大金额的投资并购案,同时也是我国保险行业专业化分工趋势的一种新表现,是海外资金投向我国保险中介的一种新动向。
12月,泛华保险公估成立,由广东方中、深圳普邦、上海天衡三家公估公司整合而成。此后将继续整合其他保险公估公司,力争在未来3至5年的时间内,整合现有18个省市分公司,并预计在20lO年实现在国内A股或国外主板将泛华公估分拆上市。
【关键词】中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诚信建设
保险行业是一个讲究做达成新的行业。诚实信用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是企业发展之魂和立业之本;诚信在保险产品开发、条款制度和产品推广以及承包、理赔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诚信对树立保险公司品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和营造舆论监督环境等方面也很重要。诚信建设是个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同时也是当前保险行业乃至全身会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现在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问题严重,加快保险业的诚信建设势在必行,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完整的诚信制度是我国保险业发展中十分紧迫的任务。
1.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的表现
1.1保险公司诚信缺失
第一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
第二是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据有关资料显示,有的公司从案件受理到款项给付,平均每案竟达64天,有的还超过100天,个别案件处理时间甚至达到两年之久。
第三是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
第四是对保险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
1.2保险中介者诚信缺失
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
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1.3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在现实社会中,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最基本的诚信道德,绞尽脑汁,千方百计造假弄虚,骗取保险赔偿金。从时间上分析,有四个阶段。
第一是保前欺骗,消费者隐瞒投保标的的现状,骗取保险人的信任,蒙混过关。如隐瞒资信级别和财产安全程度,是否已出险或处在危险状态,财产的数量和价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健康状况等。
第二是保时欺骗,即编造虚假的有关文字材料、账目、人员名册,对保险人的问询假言相对,不如是填写投保单等书面单证,诱使保险人在出具保险单、确定保险金额和计算保险费等方面出现失误,为日后诈骗取得“合法”的手续。
第三是保后蒙骗,如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把保险事故与非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混淆在一起,人为破坏、扩大损失程度,第三者赔偿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等。
第四是索赔时诈骗,有些投保人往往采取夸大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任意编造时就费用或低估财产损失后的残值,一个案件数次索赔或同时向两个保险公司索赔等手段。还有的财产被盗案件,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公安部门破案追回的财产,所有权贵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应该交给保险公司或退还已领的保险金,却隐瞒真情,继续占有这些财产,形成事实上的诈骗或侵占。
2.加强保险诚信建设的措施
2.1建立健全保险诚信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1)进一步完善《保险法》。
充实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中介等保险合同各方诚实信用的具体条款,对违者的处理,也要有明确的定性、定量法律规定。
(2)抓紧制定和出台与《保险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如《保险诚信制度管理办法》、《保险市场管理办法》、《反不正当保险业竞争法》、《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和《保险人管理办法》等,使保险诚信建设有法可依,全面纳入法律法规监管之中。
(3)建立保险人、保险从业人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用档案。
建立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实现保险机构、监管机构和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
(4)制定信用评级标准,使保险信用评估有可靠的依据,避免评估工作随意性。
(5)规范保险信息披露工作。
定期将保险信用评估情况及有不良记录的“黑名单”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6)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
进一步完善客户服务电话中心建设,接受客户的监督。聘请保险监督员,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以便及时改进工作。
(7)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戒作用。
要加大失信行为成本,对失信者,按《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以维护保险业的整体行业信用。
(8)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对有不良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人,保险公司应解除其合同,其他保险公司在规定年限内不能再录用。对不讲信用的保险企业,或连续两年信用评估不合格的保险公司,应责令其退出保险市场,以增强保险经营的危机感、责任感。
2.2进一步加强保险诚信教育
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教育是基础。要教育全体员工站在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高度,站在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高度,站在整个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高度,站在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保险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在全体员工中广泛开展诚实守信道德教育,倡导“诚信为本”,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氛围,使诚信理念深人全体员工的内心,让诚信变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把诚信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
2.3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鉴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展开。可以说,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保险业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4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2.4.1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
对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
2.4.2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
对投保人信息的采集及披露,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人有权通过行业协会获得投保人的资信状况、履约守诺及遵纪守法情况。现阶段可由行业协会采集投保人的投保及理赔记录。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除在指定刊物上定期详细如实公开其经营管理状况外,各保险公司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的平台。
【关键词】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失真;解决措施
在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中,传化股份、万家乐、美尔雅、粤宏远、白云山、三九医药、夏新电子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将商标评出上亿的天价出售给上市公司或抵偿所欠上市公司的债务其他一些大股东则把无故增值的资产、甚至垃圾资产高价卖给上市公司,这些案例震动巨大,引起媒体、投资者和监管者的诸多质疑。众多资产评估失真案例表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资产评估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全国有资产、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平交易等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现实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中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如行业多头管理、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法制建设滞后、执业质量不高等。
一、上市公司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行业多头管理,多种资格并存
目前,仅[2003]101号文认可的评估资格就有六种,即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和保险公估人员,分别由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五个政府部门归口管理。从评估项目管理、评估人员资格考试与认定、评估机构的审批与管理、执业规范与标准的制定,各评估资格都有一套相对独立的系统,形成行业垄断。多种评估资格并存,政出多门,导致评估业务分割,不仅增加政府监管成本,加重企业负担,也影响了评估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评估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
从资产评估的产生背景来看,资产评估是为保证交易主体——国家的利益而生,其法律定位是“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天生就带有利益倾向,不具有中立者的地位,缺乏独立性。而且早期的资产评估机构往往由政府部门发起设立,作为挂靠单位的下属机构或企业。挂靠单位依靠行政权力分割市场,为评估机构指定客户,干预评估机构执业。虽然现在评估机构已完成了形式上的脱钩改制,但与原挂靠单位仍存在藕断丝连的关系。另外,1998年评估机构清理整顿后,只有2,500多家评估机构,但各地行业协会纷纷批设兼营所,评估机构数量激增,截至2009年底,已达4,348家而评估市场总量增加远不如机构数量增加得快。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招揽业务,评估机构一方面压低评估收费,压价竞争严重,另一方面就可能以违背职业道德为代价换取评估业务,从委托方的利益出发,出具并不中立的评估报告。
3.评估法制建设滞后,法律责任不明确
与蓬勃发展的资产评估事业相比,评估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迄今尚无一部专门规范评估行业的法律大量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都体现在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中,法律级次偏低。现有的法规,有的互不衔接甚至相互矛盾,有的已经过时或废止,缺乏系统性。对资产评估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评估法制建设的滞后也使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评估师与评估机构的权利责任不对等,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评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普遍较低与动辄上亿的评估标的而言极不对称,一旦发生评估风险,损失难以弥补。而有限的评估责任,也使评估机构更有可能与委托方等相关利益方合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4.评估执业质量不高
虽然我国资产评估已有了十多年的发展,但评估执业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评估理论和方法研究的滞后、具体准则的缺失、执业人员的素质水平不高等,都制约着评估执业的质量。我国资产评估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借鉴和引用了很多西方评估理论与方法,但我国的经济环境与西方相差很大。而且我国现在的评估理论与方法研究都滞后于评估实践,基本价值理论尚存争议,评估准则体系不完善,缺乏具体的评估操作指南。作为资产评估的实际执行者,执业人员的素质水平直接决定了评估执业的质量。但目前我国评估执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在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学历以本科和大专为主,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比例不高。
二、解决资产评估出现问题的相关对策研究
针对我国资产评估业与外国资产评估业的比较以及上面分析的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推动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