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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无形资产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发生变化
原准则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但不包括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按照无形资产核算,在一定年限内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务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商誉因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标准,被明确规定排除在无形资产准则之外。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而不用按照一定的年限每年进行摊销。
二、取消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入账的规定
原准则第10条中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该规定在实务上有很多操作问题,譬如,如果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在投资者账上没有记录,那么首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在接受这项无形资产时不应将其入账,这使得企业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如:非专利技术等,将无法进行投资,制约了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能力。
新准则取消了这一规定,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这有利于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三、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准则未对无形资产按使用寿命进行区分,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预计使用年限,并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并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并且需要至少于每一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对无形资产按使用寿命进行区分并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符合无形资产经济利益流转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更是如此。
四、允许部分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
原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原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虽符合谨慎性原则,但不太符合资产确认的原则,阻碍了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投入,不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
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五、增加了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新准则给予企业摊销方法的选择空间,可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进行摊销,例如:按照产品的产量多少进行摊销,更能合理的确定企业的损益。
六、不再限定无形资产的净残值为零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全额摊销,不存在净残值。
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七、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现值计量
原准则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所购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八、对土地使用权处理不尽相同
原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全部由无形资产准则规范。
(一)创业板溢价机制中的投机行为分析
创业板作为一个新兴资本市场,在不断完善其固有机制,为高科技企业提供有效融资服务的同时,也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机制不透明等诸多问题。而其中高溢价发行所带来的高风险与成长性挤出效应,已经严重影响了创业板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在现有溢价机制之下,支持创业板市场高股价、高估值的最重要因素,应当是这些高科技企业的高成长率与高盈利性。由此带来的为市场所认可的高额资本回报率才能反馈至创业板市场,形成正向的市场引导功能,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创业板,为更多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的可能性,并由此形成创业板市场的良性化持续发展。但是资本的逐利性与贪婪性,使得机构投资者与其他利益集群,希望借助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包装与概念炒作,抬高股票估价以实现股票的高溢价发行,最终实现其短期套利的根本目的。在具体实施中,公司所有人与发行人往往对拟上市企业的行业前景、专利数量、科研实力及创新能力等进行包装与过度宣传,以此作为创业板公司实现股票溢价的依据,并由此推高公司的估值,实现公司股票高溢价发行的根本目的。在强化市场效率,激励投资的同时,市场参与者主体的自控能力与内部监督,是法律法规无法回避的现实。由发行者与相关机构来最终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和溢价幅度,虽然在形式上是由市场机制来形成发行价格,但实质上是市场监管者对自身义务与责任的回避,并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对高新科技的价值判定与数值量化。因此,在创业板的股票估值与价格认定上不能完全由发行人和券商来决定其价格。如果不对创业板中的投机要素做出相应规制,基于技术这一无形财产的价值评估与盈利预期,所形成的创业板溢价机制中的政策利好将被投机行为消耗殆尽,出现股价与企业成长性的倒挂,并进一步加深市场的不信任感。股值认定的科学与合理直接决定了创业板企业的投资价值与融资意义,对这一要素进行不加规制的完全市场化制度设定是存在极大瑕疵的,严重影响创业板的正常融资功能,增加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
(二)融资最大化下的无形财产价值异化
融资功能作为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之一,对于促进社会资本形成、完善金融体系、调整经济结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创业板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即是为了便利投资,扩大融资渠道。但是在这一融资过程中,证券市场最初的市场化高估价所带来的融资利好,很快被过度的融资需求所替代,融资最大化的需求畸形进一步加剧了无形资产价值的异化。在这一过程中,如何通过最大化提高股票估值,依靠较高的溢价发行价格从证券市场获得更多的资金,成为高科技企业上市的唯一目的。例如数据显示,在我国首批上市的二十余家创业板公司中,平均市盈率超过五十倍,而市盈率最高的宝德股份则高达近八十倍,远高于A股市盈率以及中小板的市盈率,这种超高的市盈率除了满足融资需求外,并不利于创业板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如果说在无形资产价值异化过程中,投机性要素是利用了外部监管缺失的漏洞,那么融资性目的之滥用则成因于市场化估价的法律让渡。当创业板市场的股票定价完全依赖于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市场评判时,市场本身定价手段的匮乏和评估机制的缺陷,导致了在无形资产价值认定上的两难境地。一方面,创业型企业希望能够通过技术的资本化来获取其进一步发展所需的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其融资目的;另一方面,专利成果等无形资产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因为统一标准的缺乏而具有极大的随意性,融资能否成功以及融资的规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技型企业对其专利技术的市场化运作。在创业板创建初期和公司刚上市时期,市场及投资者对这些科技型公司的成长预期超出了正常水平,导致股票估值和发行价格远超其实际经营状况所能支撑的水平。这一融资的放大效应被市场的后续进入者所利用,利用对高科技概念的投机和对市场的操纵,人为抬高股价以实现股票高溢价,达到超额融资目的。但是法律设定所形成的政策惯性,使得政府等行政管理者不愿承担因为过度投机和超额融资所导致的市场风险和监管责任。融资最大化的利益驱动加上资本市场的逐利本质,使得无形资产价值异化的泡沫逐渐形成并不断扩大,最终背离创业板市场融资功能的初衷。
二、无形资产的价值判断:法律平衡下的理性回归
在对创业板溢价机制的分析中,无论是溢价机制的形成还是股票发行价格的畸高,其根本问题都在于创业板价值所依托之无形资产价值判断的法律规制与有效监管。当立法趋向于依靠市场的力量来完成对股票定价中的无形资产评估与资本合理规制时,其对市场的尊重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可并没有错,但是市场主体的投机异动与资本扩张却扰乱了市场机制运行的正常秩序。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承担,扩大外部监管的积极作用,成为无形资产价值判断法律平衡的FRIENDSOFACCOUNTING公司治理重要内容。
(一)无形资产价值判断的法律解析
价值表现形式的无形性是技术类资本的最大特点,但这一无形性特点却对资本市场的运行产生了极大的障碍。当技术成为高科技企业的核心价值与最为重要的融资手段时,其价值判断无论在方法还是在计量上,都迥异于货币、实物等有形物。技术作为提升产品质量、增加企业创新能力的信息集成,是知识积淀的质变突破,体现为一种与生产过程相关的方法、工艺及知识(平全虎等,2004),是技术秘密、管理经验与生产技能的综合体现,其价值判定必然体现出极大的不确定性。实物形态的出资在价值认定上可以借助类型化的市场定价与价值测算,得出较为准确与公平的量化结果。但是在技术股权的价值判定中,除了研发成本与中间费用的具体量化之外,还有大量凝结在技术中的智力要素需要实现资本的价值量化,同时依托技术而产生的智力与资本的期权利益也需要得到资本化的利益补偿。但是在实践中,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往往受制于经济环境、技术认可度、技术变现效率、法律法规及政府决策等一系列外部因素,很难进行科学、中立、权威的价值评估,技术股权进而也就具有极大的价值弹性与波动空间。因此,《公司法》难以通过有限的立法手段完成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翔实规范,只能交由中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的评定,但这种评定方式或多或少又会受到人为因素与市场趋利行为的影响而产生价值的异变,偏离价值的中立性标准。
(二)无形资产价值判断的理性反思
从资本市场的角度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判加以分析,则其价值判断的不确定性不只是对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小产生影响,更为重要的是直接决定了以无形资产为决定要素的科技型企业的股值认定与溢价评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中国股市IPO发行与定价方式演变》的调查研究报告中指出,新股发行定价的关键因素是每股税后利润和发行市盈率这两项指标。报告别指出在税后利润的计算上,应参照证监会《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的第四条有关“发行价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的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价格的测算方法、二级市场的定位、商定的发行价格和市盈率倍数,综合公司现状和发展前景,确定利润幅度。在发行市盈率的计算上,研究报告则建议采用参照沪深两市平均市盈率的做法。在这两项指标要素的综合评判上,并没有针对无形资产的特别规定,但是无形资产作为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财产,对股票价格评定的重要影响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这两项指标自然适用于股票定价中的无形资产价值要素。但无论是税后利润的计算还是市盈率的评定,都无法直接用以确定无形资产应当具有的实际价值。以创业板为例,在其股价认定中,因为其主要内容是对技术类无形资产进行价值判定,故而无法形成确定的发行价格测算方法;又因为证监会已经将价格评定的权利全权委托于市场,则必然是由市场主体来商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市盈率倍数,由此又陷入了制度理性与资本量化的博弈困境。在这一制度预设与细则规定之下,证券市场主体作为无形资产价值化的受益者,又兼具市场的自发监管者身份,必然导致投机盛行、监管缺位。但是,如果恢复到由证监会或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一切的股票定价机制,则无形资产的资本属性很有可能被忽视,其市场价值也完全可能被低估。政府监管部门非专业性的价值评定制度设计与技术手段的运用,更会冲抵证券市场的融资效应,抑制技术市场的发展与科技的创新。因此,在无形资产的价值判断中,过严的法律规制将阻碍市场的融资功能,而过宽的制度设计又会造成市场的投机与随意。只有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的技术发明、专利成果进行体现市场规律的成本核算与价值评定,并依照法律规范建立合理的追责机制与监管体系,才能正确实现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判。
(三)无形资产价值判断的法律平衡
无形资产价值判断的合理实现,其根本在于解决市场估值与约束机制的协调问题,需要运用相关的会计准则、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基本机制和程序规范约束市场的利益冲动,在法律框架之下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一方面通过市场化的价值评估和核算,计算无形资产的相关价值;另一方面也要借助中介机构与审计机构之功能,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合理性加以规制,在实现无形资产应有之价值的同时又防止无形资产价值的虚高。在无形资产价值的合理评定中,对市场行为的自治性的保护,使得法律一直试图在私法自由与公法干预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以实现最优的市场功能。同样以创业板溢价机制为例,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股票估值与发行价格的确立原来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市场主导,但是当市场主体获取信息不对等,市场竞争被人为扭曲时,尤其是当交易一方处于不对等状态,甚至将对他人产生不利时,公法介入即具有了正当性与必要性(赵旭东,2004)。此时的公法调整,是为了保障市场参与者地位的实质平等和交易的高效与安全,而不是为了限制平等主体在私法自治下的意思自由,其目的是通过合理的监管行为保证交易的平等,并以此解决安全和效率的平衡问题。从现代商业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效率优先已成为其理念基础,我国目前的《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规则,之所以在无形资产的价值判断上赋予市场极大的权力空间,其根源也在于认定市场为最有效的评价手段。但是市场化价值判断中的效率优势并不能完全取代对于评判结果公正与合理的要求,效率的优先与公平的兼顾也并不产生必然的矛盾,两者的平衡体现为效率的优先与结果的公平。应当通过以会计准则核算为基础的内生性自律行为与以法律监管为内容的外部约束机制的共同适用,寻找无形资产价值评判中效率与安全的最佳契合点(张维迎,1996),实现其价值评判的合理与合法。
三、无形资产的价值优化:自律与法律的双重规制
(一)无形资产合理价值的实现路径
在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过程中,应确立市场的基础性价值评定功能,并以此实现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合理评判,通过市场参与主体的自我约束与市场的外部规制,实现对违反市场机制行为的自律纠错与外部规制。在《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无形资产评估中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第十八条规定:“评估机构有渎职行为或与委托人串通提供虚假结果,给国家或他人造成损害的,评估机构应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在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致使无形资产的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应对该评估机构予以处罚。这两条规定遵循了上述规制原则,突破性地明确了评估机构这一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具有重要的法律示范意义。但是相关条款仅强化了外部监管的责任约束,并没有对评估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自我约束加以法律设定,也缺少对外部监管部门权力界限与连带责任的规范要求,综上,应当在其法律规范设计中,增加内部监管与外部约束协调适用的条款规定。这种双生性的路径优化缺一不可,因为商事活动主体的自律行为可以在私法自治最大化的语境下实现对违规行为的纠正,外部法律规范与监管机制的适时介入则可以在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性的前提之下,解决其固有之唯利缺陷。因此,无形资产价值合理实现的最佳路径抉择,应该是对市场的价值评判功能的维护与激励,具体表现为法律规制与主体自律相结合的制度化约束体制的价值确认与投机抑制。
(二)市场本源下的内生性规制
市场标准作为无形资产价值最大化的量化指标,通过市场参与主体的内生化自律规制,是实现市场量化功能的优先选择。这一市场本源下的内生性规制强调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注重公司内部监管力度的强化(王园林、刘子东,2011),以便于我国统一化内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其具体规制指标包括以下四方面:1.强调董事会独立性。董事会作为公司的重要机构,在内部自律约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职责包括对券商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余龙、王世霞,2011)、商讨制定承销规则、督促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保护投资者利益,上述职能的规范性履行能够有效地约束市场参与主体的内部人控制行为。2.规范企业行为与道德准则。主要通过依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开展运行效率评估、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规划等措施,尽可能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及内控水平。同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明确企业道德准则,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道德标准。3.强化公司内部审计职能。这一措施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公司内部的审计监管,主要是通过会计师等对报表审计意见的签署加以实现;其次是公司内部的律师监管,通过实时的法律风险评估与法律风险预防实现相关内控职能。这一制度设计中的关键点是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要对相关机构因审计失误所造成的评估问题进行追责,相关个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4.增强公司治理信息公开。依法将企业自身财务现状、人动、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有关信息,对公司无形资产市场评估的合理性加以分析,抑制发行人和承销商的投机行为,以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进而实现自我约束与自我控制。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可以参照纳斯达克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初次发行披露和持续公开披露规则(余龙、王世霞,2011):首次披露主要以招股说明书形式进行,持续信息披露则针对与证券交易和证券价格有关的一切重大信息。
(三)法律监管下的外部约束
【关键词】 无形资产; 垄断性; 效率性; 超额收益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越来越依靠知识、技能、人力资本和信息等无形资产的创造和应用。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逐渐成为企业价值增值的主导性因素。据统计,S&P500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占企业市场价值的比例已超过80%,无形资产在企业的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如以微电子技术为依托的微软公司,从几十万美元起家,仅用了不到40年的时间,其净资产已超过五百亿美元。该公司有形资产的增值靠的是不断创新的专利权、专用技术等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就像化学反应里的催化剂、机械物理中的杠杆,加速和放大了有形资产的作用。无形资产的构成要素诸如专有技术、专利权、品牌、商誉等无形资产能让企业保持长期的竞争优势,为企业带来超额经济收益。本文通过对无形资产所具有的特征――效率性和垄断性的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揭示无形资产为企业创造超额收益的机理。
一、无形资产特征分析
韦氏字典中对“无形”的定义是:无法精确地定义或具有不确定性。而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一词是由拉丁语Tangere(意为“可触摸的”)引申而来的,字面上的含义为“不可触摸或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①。无形资产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是企业力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产。本文认为,无形资产是指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无形经济资源。无形资产的构成要素诸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与企业的超额收益有很大的相关性。企业将无形资产的某些要素如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特许权等转化为商品和服务可获得超额收益。
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其具有无形性、实体依附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垄断性与效率性等特征,本文主要从无形资产的垄断性和效率性两个角度来分析无形资产为企业创造超额收益的机理。
(一)无形资产的垄断性
无形资产的垄断性是指企业独占某项无形资产而取得市场上的获利优势。我国儒家学派代表人孟子曾有“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之见解,垄断一词源于此处,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现在用于描述一个厂商或者少量厂商在某市场上对某产品具有排他性的控制。无形资产只为某一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其使用或处置具有专一性。因此,占有该项资产的企业具有别的企业所不具备的权力或优势,尤其当这种权力或优势受到法律或契约的保护时,无形资产的独占性(即垄断性)更为凸显。
企业产生超额经济收益的根源就是占有别的企业所不具备的市场优势或权力,如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专有技术等,这些无形资产使得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或市场营销过程中能够超越自己的竞争对手,获得产品生产的高效率性及产品销售的市场优势,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使企业能够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很多企业对专利、专有技术进行开发,正是为了获得竞争中的垄断地位,以获取垄断利润。一个具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厂商,可能生产出其他厂商无法模仿的新的或者更好的产品以提高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从而提高其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企业带来更为丰厚的利润。如全球最大的半导体芯片制造商英特尔公司,它成立于1968年,具有四十多年产品创新和市场领导的历史。随着个人电脑普及,英特尔公司成为世界上最大设计和生产半导体的科技巨擘,其技术优势及其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为英特尔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在2010年第三季度的营业额已突破110亿美元。②
(二)无形资产的效率性
效率性是指组织经营活动过程中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无形资产的效率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以获得优于其他企业的超额收益。如企业拥有的知名商标,将自己的商品和其他商品区别开来。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代表着该商品的质量,知名商标的商品,消费者会对其质量赋予较高的预期,较高的质量预期会吸引市场上较多的消费者。企业的消费者增加时,其销售量也会增加,企业将会获得较多的收益,从而产生高于其他企业的利润。又如,企业通过研究开发出新技术,创造出新产品,或者改进原有的生产工艺与技术,这也会给企业带来其他企业所不能获得的超额收益。
为了能够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不断进行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以获得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利用这些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来改进企业的生产过程,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以较低的生产投入获得较高的产出。另外,企业先进的人事管理和生产管理制度等无形资产,通过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也为企业降低了生产成本及管理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如世界最大的移动系统供应商爱立信公司,为世界所有主要移动通信标准提供设备和服务,全球40%的移动呼叫通过爱立信的系统进行。爱立信拥有全球超过35%的GSM/GPRS/EDGE市场份额,以及40%的WCDMA市场份额,在3G领域拥有无可争辩的全球市场领导地位。③爱立信的成功与其对新技术和未来系统及产品的开发密不可分,其先进的专有技术造就了爱立信的市场领先地位。
综上所述,企业通过其拥有的无形资产,可能生产其他厂商无法模仿的新的或更好的产品从而形成市场垄断优势,也可能以较低的成本生产和其他厂商相同的产品而获得成本优势,创造超额收益。本文将从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以及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从而提高生产效率的两个角度分析企业超额利润的产生原理。
二、无形资产的垄断性创造超额收益的经济学分析
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使企业占据别的企业不具备的市场优势和权力,从而获得超额收益。如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权的垄断、独占性可以建立起强大的壁垒,把新的竞争者挡在行业之外,在行业内形成巨大的竞争优势,从而获得超额收益。垄断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是一种独占行为。垄断可以分为完全垄断和垄断竞争。前者是指受特许权、专利权、采矿权等法定权利保护的独家经营条件;而后者是指企业在众多的竞争中,产品质量、外观、声誉、服务态度、地理环境等均比较优越,形成一种实质上的排他性能力。
本文以企业拥有某项专利技术从而形成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为例,说明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原理。
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厂商为价格接受者,当企业拥有某些专利从而形成垄断的条件下,垄断厂商即该企业为价格制定者。虽然企业拥有定价的权利,但需求量却是由顾客所决定,受需求弹性的影响,不同的价格将产生不同的需求,需求量随着价格的上升而下降。如图1所示,MR为企业的边际收益曲线,MC为边际成本曲线,AC为平均成本曲线,令p(y)表示市场反需求曲线,c(y)表示成本函数,r(y)=p(y)*y表示垄断厂商的收益函数,则垄断厂商的利润最大化问题就可以表示为:
maxr(y)-c(y)
y
该问题的最优化条件为:在产量的最优水平上,企业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即在MC=MR的约束条件下组织生产经营,可以获得最大垄断超额利润。如果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那么减产将使利润增加,这是因为节约的成本足以补偿收益的损失。如果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那么增加产量就能增加利润。图1中交点E为垄断厂商达到的均衡点,此时垄断厂商的产量为y*,市场价格为p*,图中阴影部分面积为垄断厂商所获得的利润。在完全垄断状态下,垄断企业可以较长期地获得超额利润。但是,在垄断竞争状态下,垄断超额利润会吸引更多的企业通过同类产品的研发加入竞争的行列,进而导致价格开始下降。这时,虽然垄断超额利润逐渐消失,但均衡价格仍然高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均衡价格,这仍然是垄断带来的收益。
从以上分析可知,只有实物形态资产的企业不足以产生超额利润。但是如果企业不但拥有实物形态资产,而且拥有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市场上的垄断,则可能获得超过正常水平的利润。因为专利权、特许权、商标权、以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可以让企业具备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垄断市场的能力。
三、无形资产的效率性创造超额收益的经济学分析
前已述及,无形资产的效率性能使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以获得市场优势,赚取超额利润。在此,本文以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某种专有技术改进企业的生产技术,降低生产成本,以较低的投入生产出与其他厂商相同的产品为例,说明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经济原理。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能够自由流动,企业追求利润的结果,导致了均衡状态。假定企业处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其产品与同行业其他厂商的产品是完全同质的。如图2所示,MC为企业的边际成本曲线,AC为平均成本曲线,由于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所以均衡状态的条件如下:产品的均衡价格必须等于最低的平均成本,同时边际成本(MC)=平均成本(AC)。当边际成本小于平均成本时,每增加一个单位成本,平均成本就会下降;当边际成本大于平均成本时,每增加一个单位成本,平均成本就会上升。因此,边际成本线(MC)必然与平均成本线(AC)的最低点E相交,在价格不变的市场上,顾客与企业都是既定价格的被迫接受者,需求线为p0,与平均成本线AC相切于E点,利润才能达到最大化。此时,普通厂商的产量选择为y0,超额利润为零。
但是,这种完全竞争的均衡状态不可能长久地持续下去。受利益的驱动,有些企业必然会想方设法打破均衡,旨在取得超额利润。例如,有个别企业研究开发出新技术,或者提高管理水平和降低劳动耗费,节约成本费用,提高了生产效率,这样,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产品价格不变,也能够通过效率的提高而获取超额利润。在需求线p0不变,价格p维持原状的情况下,由于效率提高使边际成本线和平均成本线向下移动,拥有专有技术的企业边际成本线为MC',平均成本线为AC',该厂商选择使利润最大化的产量y',这时,企业能够从单位成本的降低额中获得超额收益,图中阴影部分即为企业所获得的超额利润。诚然,超额利润的诱惑力强到了足以吸引其他企业纷纷效仿的时候,竞争的结果就会使市场价格下落,并且在这一新价格水平上达到新的均衡,超额利润消失。
由以上分析可知,企业想要保持市场优势,维护自己的市场竞争力,以长期性地获得超额利润,就必须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改进生产技术及降低企业成本,或者进行新产品的研发以获得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综上所述,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经济资源,其某些构成要素如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特许权等是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源泉。企业通过对这些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有效运用,通过无形资产的垄断性及效率性使企业提高竞争力、获取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及市场优势,不断提升企业价值及维护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想要在市场竞争取胜,想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进步及经济不断增长这一大环境下取得长足发展,就必须有效管理和运用无形资产,充分发挥企业无形资产创造价值的杠杆作用,并且不断进行技术研发以改进生产技术或者开发新产品,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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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无形资产 确认 计量 研究与开发费用
根据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对无形资产新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较旧准则“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来说更加准确和科学地对无形资产进行了定义。准则规定企业自创商誉己以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关于无形资产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分析
1.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方法单一,计量金额不够全面
新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定义以及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也就是说,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不仅包括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而且包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旧准则仅仅将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该项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虽然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而言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更加科学,但是依然有其局限性,其具体表现在:
(1)无形资产真实的价值无法体现。无形资产的研究费用通常很大,如果只将开发费用进行资本化,而研究费用不予资本化,从谨慎的原则出发,虽然防止了企业虚增无形资产,但是这种会计计量方法本身并未真实地反映自创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2)会抑制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积极性,增加操纵利润的机会。因为从本质上讲,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是为了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研发费用支出目的是为了获得未来潜在的经济利益,研发活动一旦成功,就能为企业未来的连续几个会计期间带来收入,而与当期利润无关。
2.对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不便于管理、控制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后续计量包括摊销和减值。
(1)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新准则的规定更加接近国际惯例。
1)摊销范围。新准则规定,只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残值。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除非: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此无形资产,可根据活跃市场得到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旧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的因素。
3)摊销金额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区分了不同类别的无形资产的不同成本补偿渠道,更符合配比原则。
(2)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与以往的会计制度相比,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是新颁布的无形资产准则的一大特色。这表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更加接近国际惯例。
但是,从资产减值能否转回来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明确规定: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可以转回。可见,二者在这一问题上具有实质性的差异。虽然减值的可转回性在会计理论中更加科学,但是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规定减值不得转回的主要原因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减值准备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主观随意性。人为操纵利润现象频频发生,减值准备曾一度成为上市公司操纵经营业绩、粉饰财务状况、规避上市监管的工具。
二、完善无形资产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思路
1.对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量方法实行多样化
当今时代,产品更新、技术更新越来越快,研究与开发活动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企业投入到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支出占企业总支出的比重越来越大。具体到会计实务中,建议统设“研发成本”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反映企业自行开发研制设计过程的价值损耗和成果情况。开发成功的结转到“无形资产”;开发不成功的项目若数额较高,转入“其他递延支出”,对其进行摊销,可平衡各期支出,鼓励企业加大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开发不成功若数额较低,则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简化核算。“研发成本”应设置相应的二级科目,按不同的无形资产要素设置,主要包括:从事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福利;研究开发中消耗的材料及劳务费;研究开发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费用和其他费用。此外,在利润表中应单列费用项目“研发成本”进行披露,这样可使报表使用者准确地了解企业在研究与开发上的投入。
2.加强和完善后续计量管理
主要是要加强减值的管理。规定减值不得转回,是为了防止利用减值操纵利润的目的,这终归不是长久之计,这种方法过于呆板,不能体现会计核算的公允性和客观性。要改善这种状况,就应该进一步健全和发展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我国的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尚不完善,导致计提工作不仅缺乏衡量标准,而且缺乏制约手段。因此,只有完善信息价格市场和资产评估体系,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市价才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反映,让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有章可循。其次,应该加强中介机构的审计作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防止企业会计造假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一旦缺乏客观数据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注册会计师就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决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揭示,以引起会计表使用者充分注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总之,关于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的会计处理,还有很多方面值得探讨研究,例如:商誉的处理、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等等,今后应根据无形资产确认和计量的变化再进一步研究、探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项目评估;无形资产;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
对项目评估中涉及的无形资产进行风险管理,首先要明确无形资产风险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即都有哪些形成风险的原因。其次,要采用适当的风险识别方法对项目评估中涉及的无形资产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识别。
一、无形资产风险的影响因素
评估人员要通过密切结合企业内外部环境动态地分析无形资产的风险种类和风险影响力。通过对形成无形资产风险的主要原因的分析,可以明确无形资产风险的影响因素:
(一)没有一个通用的定义,范围的不确定性,对应的无形资产价值分配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外界产业环境、行业行政性发展规划及政策对无形资产使用的影响,对应的无形资产有效期限的不确定风险。
(三)无形资产市场的供求变化及竞争程度,部分无形资产的市场影响度和占有率,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等等,对应的无形资产在未来所能获取的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风险。
(四)资产的隐性成本、机会成本,资产的较低使用效率、操作不规范,管理上未形成完善的管理控制体系,对应的无形资产投入产出及利用效率不确定的风险。
(五)无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人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工作经验等方面的欠缺,对应的无形资产价值毁损甚至产生负收益的风险。
二、无形资产风险识别方法分析
无形资产的风险识别可以借鉴有形资产的风险识别方法,同时考虑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从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角度全面剖析企业采用项目在经营活动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无形资产风险及其形成的根源。
(一)资产形成流程识别方法,即对项目所涉及的无形资产,从其形成流程中分析,对每一个过程、环节进行检查,发现其中潜在的风险,挖掘产生风险的根源。例如,对于项目中涉及的品牌这一无形资产,研究品牌资产从创立之初到形成品牌影响力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使品牌未来价值发生变动的风险因素,并预估如若风险发生可能给项目实施带来的影响和为预防风险企业需要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的成本费用。
(二)类比借鉴分析法,即分析企业实施某个项目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及涉及的无形资产的种类,寻找相似环境中的同类无形资产,借鉴该同类无形资产已经识别或暴露出的风险对比分析项目中的无形资产的风险。比如专利权,该类无形资产已经为企业和社会所熟识,比较容易找到符合条件的相似资产,通过类比借鉴分析,可以对其风险进行识别。
(三)职能结构分析法,即充分利用企业的职能部门分别在不同的职能范围内进行无形资产风险分析,财务部门针对无形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分析,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就无形资产风险清单进行调查,企业管理层就无形资产事故组织专家调查等。比如商誉这种无形资产,在企业进行项目评估时,必须考虑项目的实施成功与否可能会给企业的整体商誉带来的影响,就可以采用职能结构分析法,识别其各种风险,进行相应地风险管理。
三、无形资产的风险管理
对无形资产风险的影响因素分析是为了帮助识别鉴定无形资产的风险,而对无形资产风险的识别是对无形资产风险管理的基础,无形资产特殊性以及不确定性,增加了项目评估中可行性决策的风险。企业必须要加强对无形资产风险的认识,践行无形资产风险管理。
(一)无形资产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即对无形资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损失程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的无形资产风险管理准备,对无形资产风险认识、评估与管理可以使企业的项目评估结果更具说服力。首先,采用定性的方法确定风险类别;其次,采用定量的方法计算预测风险的期望收益;然后选用适当的分析模型,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风险进一步分析。鉴于无形资产的高风险高收益高破坏力的特性,必须尽可能的对无形资产可能面对的各种情景加以分析,重点关注风险发生概率大的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风险控制。对无形资产进行风险控制,一是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二是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企业在项目评估过程中,要评估与相应的无形资产对应的风险控制方法以及动态管理无形资产风险的能力。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风险发生之前能够进行事前控制,控制的手段不应仅仅局限于风险管理计划中的风险规避措施,还应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变措施。二是风险发生时,能够快速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应对措施。三是风险发生后,能够形成反馈管理机制。
四、结语
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这一战略性发展资源对企业的贡献越来越大,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体现了企业的科学技术能力和知识文化能力,无形资产成为企业利益来源的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但是,无形资产所固有的风险及其特征也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巨大损失。正是由于无形资产的地位日益凸显,企业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比重迅速上升,项目评估中所涉及的无形资产也相应增多,在项目评估过程中,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无形资产的风险识别及其风险管理,进一步提高无形资产的风险评估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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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投资性房地产 税务 会计 差异 协调
根据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者实现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经出租的建筑物、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它是一种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其主要行为为出租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目前,企业开始实施新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对企业持有的以投资为目的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这个规定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就包含了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会计准则和税务处理规定差异较大,在实务中企业需要了解这种差异并进行调整,做好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衔接。
一、从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涉及的税种考虑其对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影响
目前,从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分析,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主要有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些税种都是基于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产生。由于会计准则和以上这些税种的税务处理有一定的差异,导致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有一定的差异。
1、房产税对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影响
房产税是基于房屋的税目,其征税对象是房屋,它是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者房屋的租金收入进行计税,它是财产税的一种,分成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的不同也对会计和税务的处理差异产生一定的影响。从租计征并没有影响税基,因此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和税务处理并没有存在差异。但是对于从价计征的方式而言,由于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或者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即从价计征,这就没有考虑房产增值的部分,另外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但是会计准则是允许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在后续的处理中采用公允价值的模式,一旦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有差异,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就有一定的差异。
2、土地增值税对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影响
土地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它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增值收入计税的一种税目。土地增值税是对增值收入征税,而企业会计准则是规定在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时,企业需要根据公允价值调整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这种税种仅仅是在房地产的转让环节取得的转让收入征税,是否计征的判断依据就在于公司的这个投资性房地产是否有发生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主体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确认土地增值,如果产权并没有发生改变,企业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这种规定的差别也造成了企业在土地增值税上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有一定的差异。
3、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必须缴纳的税目,但是部分项目可以在税前列支。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如果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对房地产项目计提折旧或者进行摊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以此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如果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需要对投资性房地产项目进行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时需要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两者的差异计入当期的损益,这种不同的处理方法要求也造成了这个税种下的税务和会计处理的差异。
二、从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和后续处理考虑其对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影响
1、从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考虑其对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影响
税法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在初始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项目需要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所谓的历史成本就是指企业在获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时的支出金额,在持有期间,除了根据税法可以确认为损益的项目外,不得随意更改计税的基础。对于房屋建筑物的初始计量需要分类处理,对于买入的房屋建筑物,应当按照买入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计量基础;企业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其竣工结算前的一切支出均为计量的基础;通过投资、重组、交换等获得房屋建筑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计量的基础;融资租入的房屋建筑物则需要按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价付款额的现值孰低项目加上租赁合同过程中的费用作为计量的基础。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初始计量就需要按照买入价格、相关税费、其他支出作为计量的基础;通过置换、投资、重组获得土地使用权则是按照公允价值和税费为计量的基础。
会计准则要求在初始计量的时候,相关单位需要根据成本进行计量。这也是需要根据不同的类别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采用不同的入账项目。对于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需要按照购买的价格、其他的支出和相关税费;对于自行建设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则是需要按照该投资性房地产项目达到可以使用状态之前的一切开支;其他类型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则是需要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成本计入计量基础中。
2、从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考虑其对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影响
由于在后续计量中可以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本文需要对不同模式下的影响进行分析。
(1)成本模式。在成本模式下,税务处理认为成本和费用必须能够确定,不能够仅仅由纳税人自行预测,这种预测包括了减值准备等,例如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减值准备项目是不能够在税前扣除,除非这种项目已经是确定发生,即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已经处置了。另外,折旧和费用的摊销也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内才能够扣除。会计处理则需要遵循会计谨慎性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资产减值准备上,当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的现象,会计上需要计提减值准备,这个减值损失就计入当期的损益,同时这种减值损失不可在后期转回。同时,投资性房地产也需要依据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2)公允价值模式。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税务处理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是不得将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纳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在这个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也可以通过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进行扣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会计处理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表明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公允价值可以持续获得,在这种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在会计处理中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调整其账面价值,差额记入当期的损益。
三、从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和处置处理考虑其对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影响
1、从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处理考虑其对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影响
在会计准则规定中,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可以和其他资产之间进行转换,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为自用、将自用的房屋建筑物改为出租使用、停用自有的土地使用权改为出租等。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前后的账面价值不变;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企业如果进行自用房地产或者存货转换时,企业需要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如果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差额记入当期损益,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将投资性房地产项目改为自用;如果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则差额记入所有者权益。
在税务处理下,需要区分不同的类别分别计算纳税基础。首先,如果是企业将原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且之前也没有计提减值准备,那么将其转换为无形资产或者固定资产时候可以直接转换为自用形式,将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该项目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其次,企业将原本公允价值模式下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需要根据会计处理中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差异记入当期损益。再次,如果是房地产开发商将自建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无论采用何种计量模式均是需要确认收入,并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2、从投资性房地产处置处理考虑其对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影响
在会计处理上,当企业出售、报废、转让投资性房地产项目或者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处置的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的税费后计入当期损益。即,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不再使用时,应当终止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处置投资性房地产项目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将转让的收入纳入转让财产收入,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候将该资产的精致和转让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进一步协调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的建议
目前,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中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较大,对实际财税操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一般而言,税法的改变较缓慢,这就需要税法调整其相关的规定,这样才能够减少差异。例如,税法可以从调节收入、维护税基的基础出发,遵循相关性和谨慎性的原则,寻求和新会计准则的协作。
税法可以对整个房地产税收进行调整,将房地产区分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国家可以参与房产收益的分配,调节房产所有者的收入,从长远分析看,国家可以逐步在房地产领域中推行公允价值模式。当然这种推行也是需要在公允价值可以获取且市场信息较为完备的时候推行。税法也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对资产增值的部分进行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逐步缩小两者的差异,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经济、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逐步实现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趋同。
当然,在目前阶段,对于企事业单位而言,在税法仍没有大幅变动的形势下,企事业需要加强内部的培训,配置合适的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教育,加强相关岗位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做好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处理流程,确保公司的税收收益没有受到损失。由于房地产项目的市场敏感性和通用性,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不同于一般资产,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需要进行关注。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对相关单位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 姚建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方法探讨[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0).
1.无形资产的概念相对模糊
在我国,对无形资产的定义还十分的模糊,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无形资产评估的困难。在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时候,很多无形资产评估师都会侧重于企业的商标权、专有权利以及专利权等这些外在的形式,只要委托方提供了商标注册证以及相关的专业技术鉴定,评估师就会将其纳入无形资产的范围。无形资产是能够在未来期间给企业带来收益的资源,但在实际评估中,评估师却不注重这些,这时候,评估师就会将很多不属于无形资产“范围”的资源纳入无形资产评估,这使得无形资产概念十分的模糊,严重影响了无形资产的评估。
2.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不够科学
我国对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还处于十分落后的位置,评估方法还不够完善、科学以及规范,这会使得无形资产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很多不符合的地方,更不用说做到客观、合理。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有你很多,比如成本法、市场法以及收益法,但是在评价的过程中,评估师通常只选用一种或者是利用某一种途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价,显然,这样得出的结果是十分片面的。中国市场还不完善,一些有关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还不能有效的适应现阶段我国市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的质量,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3.评估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就无形资产而言,其评估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此外,它涉及到的学科十分的广泛,知识含量也很高,这就要求相关评估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还要有实践操作经验,既要懂得法律知识,也要懂得评估业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合理性。但是,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资产评估从业人员都是从行政机关离退的人员,这些工作人员严重缺乏专业培训以及资产认证,整体素质相对较低。
二、解决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1.不断完善评估理论以及评估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要想真正意义上的实现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可靠性以及合理性,就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完善相关评估理论以及评估制度。首先,就评估机制而言,要能够不断加强无形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在实践中,要积极是探索无形资产评估操作实务,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评估过程更加的规范;其次,要积极的改革评估收费管理制度。在中国,相关无形资产评估人员并没有认真的去工作,在他们看来,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可有可无,这样,在为企业服务的时候,服务质量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服务的透明度也难以实现,为此,估价机构内部要建立一系列保障估价质量的组织模式,要积极的采用检验、核查以及验证等一系列措施。
2.明确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和对象
众所周知,有的无形资产只有在特定的目的下,才能成立,为此,企业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评估的目的。在明确了评估目的之后,就要明确评估的对象,本文指出,与评估目的有关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的都应当作为评估的对象。为此,企业必须知晓以下几点:首先,当以无形资产的成本费用为摊销目的的时候,评估对象是受到限制的,这种限制来源于财税法规的相关规定;当以投资转让无形资产为目的时,评估对象就是那些被投资或者被转让的单项无形资产。值得重视的是,在无形资产的评估中,必须有效的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联系起来,这既有利于综合考虑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也有利于实现评估的科学性以及规范性。
3.加强评估师在理论方面的学习和研究
无形资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丰富多彩的实践操作、完善的理论体系基础稍等,此外,无形资产评估作为一门学科,在20世纪90年代就从国外引入到了我国,就其早期的理论研究而言,主要是从实用性的角度出发的,侧重点则是引入和研究无形资产评估的具体知识和方法,这时候,人们就忽略了对无形资产评估理论基础理论的引入和研究,也就是因为这种忽视,使得理论界对无形资产评估理论探讨越来越少,最终影响企业发展。深入研究无形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方法,既有利于提出切实可行的无形资产评估政策,也有利于真实的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及其变动规律,最终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的优化配置。为此,我国评估师应不断的加强在理论方面的学习和研究,要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自身的认识,准确的把握无形资产评估的对象和方法,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理论性、科学性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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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
一、浙江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1)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情况分析。本文通过2011~2013年浙江省上市公司中随机抽样的40家公司三个年度财务报告的分析整理,得到了表1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情况分析表。从表1显示来看,浙江省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数量从2011年的32家到2013年的38家,比例呈逐年上升,上市公司对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工作越来越重视。
(2)无形资产内部研发项目列报状况分析。本文通过2011~2013年浙江省上市公司中随机抽样的40家公司三个年度财务报告的分析整理,得到了表2的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内部研发项目列报状况分析表。从表2可见,有开发支出项目的披露报告从2011年从31家上升到35家,上升了12.9%,开发支出项目金额也从2011年的132亿增长到2013年的246亿,增长率高达86.37%,由此可见浙江省上市公司自主开发意识不断增强,投入的开发支出费用也成倍增长,这些都是企业重视无形资产管理的表现;表中还显示在附注中披露无形资产信息的上市公司从2011年的30家到2013年的32家,附注披露的企业数所占的比重较高.可见我省上市公司在无形资产信息披露过程中越来越侧重于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这是规范企业无形资产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好现象。
(3)无形资产报告质量分析。本文根据随机抽取的40家浙江省上市公司2013年度报告中的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分析整理,其中对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分为优良,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分为及格,出具否定意见分为不及格,整理得到下表无形资产报告质量分析表。由表3可见,2013年40家样本公司中有35家公司属于报告良好及格,占总量的87.5%,而质量不及格的企业只有5家,这说明浙江省上市公司无形资产报告的整体质量较好,但仍有少数上市公司报告的质量不高,部分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报告只是走走形式,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质量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浙江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不完整。无形资产披露的不完整主要是由于无形资产确认和计量的不完整导致的。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无形资产的确认,首先必须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其次还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一是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显然,只有外购或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符合以上标准,其价值才能被计入无形资产并在表内披露。但许多无形资产的支出和未来收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以及其对未来收益的非完全独占性,如自创商誉、企业文化、人力资本和营销渠道等能为企业未来超额获利能力的无形资产支出信息却无法在报表中披露,即使是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在按法律申请取得后能登记入账的也只是其中极小部分的注册费、律师费等支出。因此,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并不能得到全面的体现,这大大限制了对特定无形资产信息和公司整体业绩的披露。而后者在现有的知识经济和市场竞争格局下,对企业的发展影响日益重大,对投资者正确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也尤其重要。
(2)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内容不充分。按现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只确认已入账的无形资产价值,且只能以其推余成本列示。因此,所确认的无形资产只是一个总括的情况,不能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具体的项目、来源、产生的经济效益等详细情况。使用者也就无法据此判定企业无形资产的科技含量和获利能力,由此可能误导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不规范。现有的上市公司中大多数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了无形资产的项目,有的还在报表附注中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但是通过分析发现,不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大,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科目外,以具体事件名称代替无形资产科目的情况相当普遍,导致无形资产的项目名称繁多且不规范,个别公司披露了“其他”项目,但对其没有做出适当的说明,在一定程度上给信息使用者的理解和决策带来困难。
(4)信息披露相关性较差。相关性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标准。在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的主要计价基础是历史成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依法取得时按发生的注册费和律师费等入账,而这往往只占其研发成本的极小比例。因此,在现行会计报告中无形资产披露的信息属于历史信息,而对公司投资者决策而言,更关注的是上市公司的现有价值和未来盈利能力等信息。所以,现有的无形资产披露的历史信息与公司投资者的决策相关程度较差,甚至严重脱节和偏离,影响了投资者决策的正确性,加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三、我国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现状的改善措施
(1)进一步完善现行无形资产会计规则。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现行的会计准则的《具体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和一些细则规定。首先,统一无形资产的各级名称,对实质内容相同的无形资产项目应以统一的名称列示于财务报表中,以便于不同公司间的横向比较。其次,统一规定无形资产的层次,所有无形资产项目都需要列明它的级次,尤其不能省略二级科目直接列示三级科目。再次,逐步放松无形资产会计确认条件,如对于自创品牌和商誉等能否考虑通过独立的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入账。最后,增加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2)丰富无形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拓宽无形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在现行的财务报告的基础上,对无形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加以改进,可采用财务报表、报表附注、文字说明等定量、定性的方式进行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的披露。1)在资产负债表中,除了披露无形资产总净值和减值准备外,还要应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计量的无形资产进行分类披露。2)通过报表附注披露在财务报表中不能确认和计量的无形资产的重要信息,如无形资产来源、预计摊销期限、研发活动、对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等相关信息。3)通过财务状况说明书,披露揭示无法用货币计量的无形资产相关信息,如公司文化、商誉、品牌、人力资源、营销渠道等对公司竞争能力和长远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要素情况。
(3)提高无形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的科学性。无形资产的特点不仅是无实体形态,更重要的是其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的高度不确定性和较大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决策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必须提高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上的科学性。1)合理计量无形资产的价值。应披露在不同计量方法下(如历史成本、重置成本、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同类无形资产的不同价值、升值空间等重要信息。2)对重要的无形资产研发费用要单独核算。要及时确认和计量、正确核算其研发成本,并在项目研发成功后及时进行资本化处理。3)强制要求公司披露无形资产的营运风险。
(4)加强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力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首先,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主管部门――证监委和交易所。一方面,要不断充实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监管的技术和水平,强化对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监管力度,提高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从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其次,作为证券市场卫士的注册会计师。要充分意识到其执业水平的高低和执业质量的好坏,将切实关系到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而影响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正确评价。因此,必须恪尽操守,认真履行应尽职责,把好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审核关。最后,还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应该肯定在我国证券市场的每一步发展过程中都离不开新闻媒体,尤其是专业新闻媒体舆论的强大监督作用。
(5)上市公司自身应重视并规范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做好内部的无形资产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改善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情况,最关键的是要增强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意识,上市公司管理层必须意识到提高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可以为其外部融资建立一个通畅的信息渠道,从而降低其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成本和被恶意收购的风险而要做好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无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是提高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上市公司只有建立一整套无形资产信息收集整理和汇总等工作系统,才能全面正确地进行无形资产的核算,提高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的质量。为此,上市公司要重视会计队伍建设和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建设与应用,从而提高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信息披露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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