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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货币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A公司,但对于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根据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日的间隔太长,而且期间业务活动不断变化,验资的风险增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情况的了解认为验资风险不能承受,可以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自己可以控制和承担此验资风险,除执行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考虑对2000年7月31日至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必要的审计,关注期间引起净资产变动的明细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审验工作底稿。同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充分披露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验资基准日和注册会计师审验日期一般不应间隔时间太长。
一、企业资产评估前必须进行清产核资
很多改制企业未经清产核资就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评估前的资产胸中无数。有的企业由于受利益驱动,在申报评估资产时少报、漏报;有时企业由于财务基础工作薄弱常常发生错误申报。加上中介机构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对资产进行评估,使评估值具有一定的弹性。因而,企业改制在资产评估前进行清产核资就显得十分必要,而且最好由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参与。对在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虚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事实上,清产核资是资产评估前企业的财务清理、资产核实、全面审计的过程。
二、企业改制必须进进资产评估
有的企业图省事,直接以货币资金注册新设,绕过资产评估、资产置换等程序。由于新设企业只要资金到位即可验资注册,而企业改制一般须经职代会通过,主管局或控股公司批准,原资产的处置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负资产或零资产须经产权交易所以零资产转让,有净资产的或进行置换,或作为国有股权投入。如是,不少企业为了追求改制速度,以新设之名行改制之实,待新公司成立后,再对原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内部协商价进行购买。这种非规范交易的背后存在着很多诸如暗箱操作、无谓讨价还价,尤其是应收应付、存货的随意处置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当然不乏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避免此类事情发生,改制企业应严格按改制程序规范操作,进行资产评估。
三、评估日至改制日的损益归谁所有
按照江苏的改制程序,一般国有小型企业改制的时间最短也得3个月,而人员较多、资产较复杂的,则一般在半年以上。这就引申出资产评估日至正式改制日期间所产生的损益归谁所有的问题。当然一般不外乎由改制后企业承接或由原企业承接两种情况。在此我们主要是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为便于分析,我们不妨把改制分为独立法人整体改制和非法人部分改制两种形式:
(一)独立法人企业整体改制。此类企业在改制中,资产评估日至改制日的损益通常由改制后企业承接。但这里面包含了一些不合理的因素:若改制过程短,企业在改制期间所产生的损益较小,对改制后企业的影响还比较小;若改制过程较长(按有关规定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且企业在改制期间的损益较大,则对改制后企业的影响就比较大。由于企业在改制期间的性质未变,这时所产生的损益仍属国有,按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应相应调整资产评估报告中反映的净资产。根据多数改制企业效益较差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盈利企业以评估日为界,以后所产生的损益由改制后企业承接;而对亏损企业,则可对其核定一个亏数额,以增强经营者的责任心。
(二)非法人企业部分改制。由于它是一级法人企业的组成部分,故改制期间的损益当属一级法人所有。但为加强改制期间的经营责任制,可对这一期间实行较彻底的短期承包制,盈亏全额兑现。
四、企业改制中的呆帐、不良存货及虚资产的财务
(一)呆帐。呆帐应经有权部门批准,按规定可在企业净资产中剥离,但应帐销案存。独立法人改制的,应将呆帐的收帐权转交上一级授权的控股公司;非法人企业改制的,应将其收帐权转交至一级法人企业总部。原企业应协助做好催讨工作。
(二)不良存货。不良存货主要包括存货的跌价、短缺、过期、霉变、损坏等。在处理这些存货时,除了考虑帐面价值外,还必须同时考虑其进项税。但在改制中,很多企业未考虑此因素。按国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存货核销部分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税务部门不会因企业改制而不追溯原企业应转出的进项税。当改制企业在办理新企业的税务登记时,税务部门必定要求其退出已核销存货的进项税。这种由改制后企业承担改制前企业的这部分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虚资产。对于以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形式出现的虚资产人们已经引起足够的注意,而对于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透支等形式出现的虚资产人们却重视不够。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出于避税。超过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基数部分的工资总额和多计提福利费的部分必须作纲税调整缴纳所得税;二是为了体现业绩。现有国企的考核体系仍然把帐面利润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之一,经营者为体现业绩而虚列资产使利润不实。解决的办法一是通过严格审计及时纠正;二是改变国有企业考核办法;三是加强会计人员的工作责任
五、企业溢价或折价出售的财务处理
(一)溢价出售。改制企业的溢价出售分为协议溢价和产权交易所竞拍溢价,后者为规范操作。在交易行为发生后,若改制企业延续,则被出售企业可根据其净资产与出售价的差额计入无形资产-商誉,由改制后的企业在经营的一定期限内摊销。购买的企业则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二)折价出售。现在多数企业存量资产置换时未通过公开竞价,而是由少数经营者和部分职工购买。由于要求改制企业尽量多的接收原企业职工,所以不管在资产剥离还是资产出售以及税收等方面都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企业净资产可按规定以9至6折的价格一次性购买。对于出资额低于企业将资产的部分由于目前财务制度规定不能以负商誉反映,笔者设想通过两种办法处置:(1)以全价(出售价)验资注册,即以原企业评估确认剥离后的净资产进行验资注册计入实收资本,并按股东实际出资比例所享受的实物资产计入实收资本明细帐;(2)以折价(实际成交价)验资注册,并按各股东的实际出资额计入实收资本明细帐,原企业净资产与出售价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有的国家以负商誉反映)。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属性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特征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矿产资源既是物质实体,又是以物权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物权。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因此,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第二,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所需的矿产品。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二)采矿权的资产属性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资产应具备的三个条件,采矿权属于资产,这是因为采矿权具有资产的三个特征:第一,采矿权人所持有的采矿权就其形成渠道看,探矿权人在勘查区块内优先获取的采矿权,在取得采矿权之前,为从事普查勘探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采矿权人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需要支付采矿权价款;从原采矿权人处取得采矿权同样要支付款项。因此,采矿权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现实资产。第二,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因此,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第三,采矿权人开采并销售矿产品或依法转让采矿权,可以获取现金流入。因此,采矿权能够给采矿权人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
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第一,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采矿权具备无形性(无实物形态)、排他性、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或以货币结算的项目以外的资产)等特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第二,采矿权就其自身性质来看属于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是权利人对他人(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因一定限度的权利而形成的资产。采矿权必须依附于矿产资源而存在,离开特定区块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采矿权是对物产权。第三,采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使用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采矿权取得前,一般经过了矿产资源的普查、详查和勘探阶段,探明了各级矿产储量,提交了勘探报告,可以作为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依据。
二、采矿权的确认
(一)采矿权入账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矿权应列入“无形资产――采矿权”账户:第一,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的采矿权;第二,采矿权人通过申请、招标、拍卖等出让形式,从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取得的采矿权;第三,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转让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
(二)采矿权入账时间采矿权一般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产权发生转移时入账。第一,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采矿权,应以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第二,地质勘查单位或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的采矿权,应以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第三,采矿权人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以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
三、采矿权的计量
(一)初始计量取得时的初始计量一般按取得采矿权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实际成本是指取得采矿权过程中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计价和其他相关支出。具体而言,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按为形成采矿权实际发生的地质勘查成本和其他相关支出计量;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采矿权价款的确定应区别取得的方式,通过申请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按评估确认的结果计量采矿权价款;通过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按成交后的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人通过转让形式取得的采矿权,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转让的底价,按成交后的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矿权价款评估的方法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最常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
(二)后续计量后续计量包括采矿权价值的摊销、会计期末的减值测试和采矿权取得后的后续支出。
(1)采矿权价值的摊销。采矿权价值的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按预计采矿年限平均分摊,预计采矿年限是根据已探明的储量、矿山设计规模、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等因素来确定的。采用该摊销方法的原因在于:第一,符合谨慎性原则。储量是采矿权价值评估和矿山建设的主要依据,储量的确定是由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因此,采矿权预计摊销年限可通过确认的储量与矿山设计规模企业当年的消耗的储量来确定开采期和摊销期,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合理、科学地确定开采规模和周期;又有利于防止人为操纵损益现象的发生。第二,符合配比原则和一贯性原则。目前资源开发企业采矿期一般远在10年以上,由于取得采矿权初期费用较大,按不超过10年摊销,会造成摊销期与受益期不配比,摊销期内摊销额较大,有可能在相应的会计年度中出现亏损;而摊销期后由于没有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又有可能出现较大的
收益,采矿期与摊销期不能有效配比。因此,采矿权的摊销年限不能采用一般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办法。
(2)会计期末的减值测试。一般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在会计期末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于会计期末进行采矿权减值测试,采矿权减值测试应按单个项目进行。
(3)采矿权取得后的后续支出应予资本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再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但该准则不适用一般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原因在于:探采一体化是一般矿山企业的经营方式,国家鼓励资源开发企业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矿区及的勘查开发力度,以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而地勘企业在取得采矿权后,通过对矿区及的再投入,不仅可以探明更多资源,而且可以提高储量的级别。因此,采矿权的权益价值会因资源开发企业不断加大对矿区及的勘查投入而发生较大的变化。新增的投入继续资本化,一方面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可使产出与摊销更好地配比;另一方面有利于从政策上鼓励资源开发企业加大对矿区及资源的勘探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生存的能力。
四、采矿权的核算
(一)采矿权取得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国家出资或自筹资金),应按实际发生的实际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地质勘查生产――××项目”、“银行存款”(成果鉴定登记验收费用)。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等科目。
(二)采矿权后续支出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对取得采矿权后发生的后续支出,一般应予资本化。即首先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有关科目;然后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分摊采矿权价值。
(三)采矿权价值摊销的核算采矿权取得后,在其使用期间,按其预计使用年限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采矿权”。
(四)采矿权出售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出售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转让时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转让由其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五)以采矿权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用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投资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采矿权――××项目”;投资后的会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利用自筹资金形成的采矿权进行投资,一般应按评估确认的价款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六)采矿权减值的核算会计期末,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应对已入账的采矿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提取减值准备。按确定的减值数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采矿权减值准备”。由于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提取减值准备后一般不会出现价值转回的情况,因此,对采矿权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一般不予转回。
目前,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凡设立或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验。验资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一项主要的法定业务,但是,有过验资实践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提起验资业务往往是一肚子的苦水,收费低,并且验资的涉诉风险远远高于其他审计业务,有不少业务相对饱和的事务所一般情况下干脆拒绝承接验资业务。其实相对于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而言,验资的程序相对简单直接,但是,为什么反而导致在执行业务中,注册会计师苦不堪言,不做难,做更难。本文结合验资实务中的具体问题,逐一分析。
二、验资实务中各环节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业务承接环节:特别注意业务的来源渠道
1 由某些咨询公司或投资公司介绍的验资业务
目前,市场泛滥成灾的“皮包公司”及其虚假出资行为很多就是这类机构协同作战的杰作。他们利用手中控制的资金,为拟设立或增资的股东代为出资,并从中收取高额资金占用费,并且不管是投资人签发的出资协议、投资者出资申明(承诺/确认)书等法律性文件,以及验资所需的一切基础文件,都为事务所准备好,甚至等验资报告出来后由他们工商注册手续。但是一旦验资完成,立即将资金抽走,他们从中渔利,而风险均由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担。
2 要求在某一时间限度内出具验资报告的验资业务
委托人或联系人对出具验资报告的时间要求特别紧,通常有两种情况需要警惕:
一是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检验资料与事实不符,为了麻痹注册会计师,转移注册会计师的注意力,从而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验程序和取证工作,委托人或联系人通常会谎称对出具验资报告的时间要求特别紧;
二是被审验单位的投入资本是由投资公司代为垫付的,为了节约资金的周转成本(资金沉淀于被审验单位银行户头的利息等费用),验资业务的联系人于是以种种借口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尽快出具验资报告。
3 亲朋好友要求协助办理的验资业务
如有亲朋好友突然介绍一单验资业务并且要求尽力帮助办妥,很有可能是没有资金投入而且想少支付一点验资费用。
(二)业务实施环节:不同的出资方式审验的重点不同
1 货币资产出资应该注意的事项
(1)防范代出资业务
股东必须以自己名义出资,注册会计师须取得以下证据:缴款单上应分别注明出资人姓名或按出资人分别存款,款项用途应注明投入资本。
(2)银行函证问题
在具体实务中,不少注册会计师为了节省时间和成本,常常直接要求被审验单位提供验资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银行询证函。但是,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
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如出现被审验单位提供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必须向银行核实该函证的真实性。要注意银行的非询证函类的存款证明不能当作询证函用。
2 实物资产出资应注意的事项
(1)产权转移问题
新验资准则规定:对于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或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
房产:查契税证可审查原房产所有者和新受让人。
汽车:交警支队的“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业务各类、转移登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所有单位/个人,原所有单位/个人),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发证日期)
(2)实物评估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对新购实物资产仍需评估,方可审验;
②对以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是否可以验资?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险性大,如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预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
但假如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填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评估报告;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加为国有资产,要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假如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财产交接清单;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假如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实。
③用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资
由于建立在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建造者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以此实物出资。
3 无形资产出资应关注的事项
(1)无形资产必须评估,特别注意评估方法的选择问题;
(2)无形资产权属及过户的问题;
须获取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签署的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声明书,检查相关文件确认出资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是否设定担保。
4 净资产出资应关注的事项
(1)改制前后因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引起净资产较大的出入,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轻易会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验资事项说明中重点披露该事项。
(2)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目的间隔太长。改制企业由于立项、审计、评估后要经过一系列的报批和报备手续,改制方案被批准后方可进行验资,这样往往导致改制基准日和验资外勤工作日有一定的时间间
隔,而改制企业一般是持续经营的,不会因改制工作的进行停止业务活动,如何处理这段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对验资的影响是控制此类验资风险的关键。
【例】某有限公司2007年4月30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2008年2月3日A公司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8年1月31EIA公司的净资产为1600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7年4月30H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8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账簿。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根据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日的间隔太长,而且期间业务活动不断变化,验资的风险增大,除执行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考虑对2007年4月30日至2008年1月31日A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必要的审计,关注此期间引起净资产变动的明细情况以及在改制方案中对此期间的净资产变动额的归属约定以及公司的会计处理,并形成相应的审验工作底稿。同时,在验资事项说明中,充分披露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值得注重的是,验资基准日和注册会计师审验日期一般不应间隔时间太长。
(三)报告环节:特别注意格式和行文的规范
验资报告,是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出具验资报告前,应获取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
注意以下几个细节:
(1)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2)“验资事项说明”作为附件,与验资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证明效力。
(3)验资报告的使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应当直接送委托人,无须其他单位审定。
(4)验资报告的时效: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90W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三、验资实务中不易处理的具体问题
1 货币资金验资中的函证问题
对货币资金进行审验时,一个最重要的不可缺失的程序就是银行的函证,按一般人的想法,这是很简单并且很容易办到的。但是,在实务中,我们曾经遇到,银行方面认为,他们已经出具了资信证明,并且资信证明的抬头写的清清楚楚是××会计师事务所,里面也清楚的说明了资本金账户中,股东款项注入的情况,事务所还要多此一举,要求他们在事务所的询证函上盖章,他们拒不接受,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事务所按照验资指南,备好询证函到银行后,银行拒不接受该询证函的格式,要求必须使用银行自定的格式,并且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购买其函证的文本,这使得注册会计师遇到检查时,所用函证的格式不是指南所附的标准格式。
2 实物资产验资的权属问题
新的验资准则要求,实物资产的权属必须过户后才能验资,但是,没有解释,新设的公司,产权如何过户,还有一旦过户,各种税费产生,如果新公司因故未设立成功,还需要再过户给股东,在实践中如何操作。产权部门是否认可将资产过户到XXX公司(筹)名下?一般的存货或机器设备,如何确认其权属?按发票名称?
3 公司所有制以外的其他单位验资的问题
新的验资准则明确: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接受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在实践中,常有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因资质或其他业务需求,对资本金要求审验,有很多招标单位并不了解新验资准则的要求,对投标方会提出要提交验资报告等,这样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如何完成?
4 分期出资的具体问题
分次出资可以在若干期限内认缴注册资本。这种制度一方面方便了投资者,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些事实上的重复出资,给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投资者在认缴第一期出资后,公司以某种理由将资金借给股东或其他自然人,然后股东再缴付第二期出资。
(2)股东在认缴第一期出资后,公司同某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的协议,将股东认缴的出资款预付给该公司,不久股东又向公司认缴第二期出资款,但在第二期出资的验资截止日,购买协议约定的交付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的截止日早已到期,而公司尚未收到原材料或固定资产。
(3)股东认缴第一期出资后,某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公司借款,公司则将股东认缴的出资款借给该公司,不久公司又收到了股东认缴的第二期出资款。
5 验资报告的格式问题
验资报告是要式文书,其表达的术语及行文,准则都有严格的规范。但凡是承接过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都可能深有体会,每次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出具了验资报告后,工商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员就要求注册会计师按他们的想法修改,并且一定会反复几次的折腾,上午一位经办人员要这样改,下午改好送去了,另一位又让那样改,不然就不通过,而且工商局的要求都是口头的,没有书面文件,也没有工商统一的模板,因此,出现了同一事务所在同一地方不同的分局办理的验资报告格式都不一样。既然注册会计师有行业执业准则,并在验资报告上签字,承担相应的责任,就自然会对报告中的每一个表述承担责任,工商的具体经办人员随意修改了验资报告的内容,将来有问题还是注册会计师承担,这个问题使得夹缝中求生存的注册会计师陷入尴尬的境地。不按工商局的办,验资报告备不了案,不按准则的要求写,将来接受检查时又不好解释,还要受到通报批评。
关键词:出资;净资产出资;法律障碍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净资产出资在法律上存在以下障碍:
第一,净资产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出资形态。净资产作为一个会计概念,是一种会计计量方式,并不对应企业财产的具体形态, 因而无法作为股东的出资。如前所述,净资产在会计上表现为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形式。但我们无法将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与企业的具体财产形态相对应。例如,企业的一台机器设备、或者土地使用权、或者某项专利技术,到底属于注册资本、资本公司、盈余公积或者还是未分配利润?
第二,净资产出资在法律上操作难度大。净资产包含了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如果企业以净资产出资,则意味着企业要将自己的债权债务整体或者部分转让给被出资企业,使被出资企业取得这些债权并承担这些债务。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企业转让净资产一般都涉及债务的转让,要取得每一个债权人的同意,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可见,企业以净资产出资,在法律上具有相当的操作难度。
第三,企业与净资产不可分离。净资产是对企业财产状况的会计计量和会计描述,因而净资产与会计主体不可能发生分离。以净资产出资,必然导致净资产与企业会计主体相分离,净资产便无所依附。“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因此,净资产出资在逻辑上也是不成立的。
第四,净资产不可能成为任何权利的客体。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一定是权利的客体。要么是所有权的客体,如动产或者不动产;要么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专利、商标。但净资产作为一个会计概念,在法律上无法作为权利客体来描述,因而无法作为股东的出资。
那么合法的解决之道在哪里呢?通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相结合,我认为:
(一)企业整体改制。所谓企业整体改制,是指国有企业或其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原法人企业不再保留,改制后企业的股权由改制前企业的出资人持有。
企业整体改制不存在出资问题。首先,企业整体改制,虽然企业名称可能发生了变化,但其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保持了延续性,没有发生变化。从会计主体的角度看,企业的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不需要调整,财务数据保持不变,仍然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进行会计核算,改制后的企业仍然是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从法律主体的角度看,其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变化,改制前的债权债务要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其次,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前企业投资人没有投入新的资本,不存在出资的问题。但是,企业整体改制后,存在股份多元化的问题,需要确认改制前企业投资人在改制后企业中占有多少股份。这就需要对改制前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将其净资产折合成相应的股份数。人们往往将这种情况理解为改制前企业的出资人是以净资产出资。其实,改制前企业出资人根本就不存在出资问题,所谓净资产出资,本质上不过是净资产折股。
(二)企业部分改制。所谓企业部分改制,是指企业分立出部分净资产,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法人资格保留。
黄登兰
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3年开始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知识产权、金融、公司、合同等法律业务方面资深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
典型案例:
北京市北邮通信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北邮公司)、中山火炬高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炬高新公司)及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系中山泰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股东。OTMS-98光缆自动监测及管理系统是由北京邮电大学、泰康公司、北京雷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研制而成,于1999年7月通过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鉴定,该系统软件所有权人为泰康公司。
2000年5月,北邮公司在未征得泰康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即以泰康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的光缆自动监测及管理系统技术与泰康亚洲公司(以下简称泰亚公司)进行投资谈判,签订了《合资经营深圳泰康电信网络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深圳泰康公司),约定: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经营光缆自动监测及管理系统产品,从事相关技术及产品开发以及技术咨询业务,泰亚公司出资4000万元,北邮公司出资技术股1000万元(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准)。2000年7月,深圳泰亚公司成立,但此时北邮公司并不享有光缆自动监测及管理系统软件的知识产权,为了满足出资人的主体资格条件,北邮公司积极与泰康公司进行协商。2000年8月,泰康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会上达成决议:同意光缆监测项目的知识产权以软件许可证的方式转让给北邮公司,转让价为2000万元,但泰康公司与北邮公司一直没有签订正式的《软件许可协议书》。2000年12月29日,北邮公司通过转账方式付给泰康公司500万元,泰康公司向其开具了六张共计金额500万元的发票,发票项目栏载明为“转让软件使用费”。
2003年4月,泰康公司向北邮公司发出催收“软件许可使用费1500万元”的律师函,未果。2003年7月,深圳泰康公司因未依法参加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2005年4月,泰康公司向法院提讼,要求北邮公司支付软件许可使用费1500万元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泰康公司和北邮公司之间对涉案OTMS-98光缆自动监测及管理系统软件是否形成著作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泰康公司作为原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我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等,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签订书面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原告泰康公司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北邮公司之间已经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形成了事实上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关系。经过法庭质证,法院最终判定原告泰康公司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坐堂:
虽然本案案由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但其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却值得我们关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所包涵的财产性权利及专有性特点,为知识产权投资提供了条件。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另外我国《合伙企业法》也有类似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用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上述规定,为我国知识产权出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具体实务操作中主要把握以下几点:1、知识产权出资人主体资格
知识产权出资其实质是知识产权的转让行为,为了保证这种转让行为的有效,出资人应具有相应权利,也就是说,出资人必须是该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者是有权处分的人,否则可能造成出资行为无效。
2、知识产权出资标的范围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版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其中只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才可以作为出资的标的,因抵押、质押等行为或司法机关查封等行为导致知识产权在处置权上受到制约的,即转让受到限制的,则不能作为出资的标的。
3、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及比例
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如何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其价值受不同因素的影响,而且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需要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时也可以由投资人之间根据其利益需求协商确定。经评估确定的作价金额作为出资的对价,出资人因此获取相应的股权,并以其所占比例分享利益、承担风险,该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70%。如果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则可能承担出资不到位、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
4、有关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选择
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让,即知识产权出资人不再享有该知识产权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完全由新投资成立的公司享有,成为公司的法人资产;另一种是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方式出资,即知识产权出资人保留知识产权最终处置权,而仅“让渡”该知识产权中一定期限和范围的使用权给接受出资的公司。在出资协议中,双方可以具体约定该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范围和内容。
5、知识产权出资转移手续
知识产权出资转移手续,是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的必要程序。由于权利类型不同,目前的法律规定也不一样,对于专利权、商标权的登记备案制度相对较为具体明确。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至于其他知识产权转让使用的,只需依约履行转让手续即可,这也提醒当事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关键词:地质勘查;改制;会计处理
一、矿权价款的确定方法
矿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查过的矿产资源的矿权出让于他人,或者矿权人将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权转让给他人,国家按规定向受让人或矿权人收取的报酬,其实质是国家勘查投资的收益,矿权价款是国家作为特殊的地勘投资者应获得的投资收益,是行业的平均投资利润,只与国家的勘查历史投入和行业的平均收益水平有关,故矿权价款应包括地勘投资和应获取的投资收益两部分,用公式表示为:KP=Td+C
其中KP表示矿权价款;Td是过去国家的地勘投资的现值,为地勘投资的重置成本;C是地勘投资应分得的收益或期望收益。
1.地质勘查投资重置成本的确定
国家的地勘投资一般是过去发生的,为体现投资的时间价值,须重置为现值,既将国家过去历次出资勘查过程中各种勘探手段投入的全部实物工作量,按现行的价格和费用标准进行重置,再扣减技术性贬值等因素的影响,得到国家地勘投资的现值,作为国家地勘投入的重置成本。其中勘查工程手段中的常规项目(如槽探、井探、坑探、钻探) ,宜采用复原重置成本,既按过去勘查过程中所投入的全部实物工作量以现行的价格和费用标准进行复原重置;而对涉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勘查工程手段时,宜采用更新重置成本,既按现行规范确定工作量,以现行的价格和费用标准进行更新重置。计算公式为:
其中:Td——探矿投资重置全价;Qi——各类地质勘查实物工作量;Pi——各类地质勘查实物工作量相对应的现行单价;ε——其它费用分摊系数,包括地区调整系数、项目设计预算综合费率、地质调查信息化建设预算及地质调查综合研究预算等费用分摊系数;ξ——技术性贬值系数;n——地质勘查实物工作量项数。
2.投资收益的确定
地质勘查投资是矿产资源开发投资的前期部分,国家作为地勘投资者应获得矿产开发收益中的相应份额,用地勘投资的重置成本现值乘以同类矿种的行业平均投资利润率或期望收益率,可直接计算出地勘投资收益或期望收益。其计算公式为:C=Td×R
其中:R——同类矿种的行业平均投资利润率或期望收益率。
二、探矿权会计科目的归属问题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9]40号)《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察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地质勘查企业作为探矿权人取得的地质成果,应增设“地质成果”会计科目。而在《企业会计制度》所有科目中没有明确与“地质成果”相对应的会计科目。
笔者认为,地质勘查企业在探矿权的会计处理上与传统资源开发企业有区别。探矿权是地质勘查企业生产的重要产品,地质勘查企业是探矿权的生产者和拥有者,传统资源开发企业则仅是矿权产品的使用者。故在会计核算处理上应与使用者(传统资源开发企业) 将矿权列为无形资产或延递资产有本质上的区别。地质勘查企业生产或拥有探矿权应与《准则》中房地产企业将为房地产开发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软件开发企业开发的软件属于同一种类型,应纳入存货科目,依据如下。
1.一贯性原则
在会计处理上,探矿权价值在存货子科目中也由在产品(普查、初勘靶区)、半成品(潜在价值较大的矿产地) 逐步转为产成品和成品(经济价值已经明确的矿产地)。在地勘单位找矿生产过程中地勘单位可依据各阶段的评估价值为基价,采取自采、作价出资和转让等多种方式实现其收益。若企业选择自采的方式,则可继续申请采矿权,在会计处理上,可按审批或采矿证发证时间为起点,将存货各阶段投资归集到无形资产科目中,按合理的会计年度逐年进行摊销。
转贴于
2.匹配原则
作为存货—探矿权的生产过程实际上是地质勘查工作发生的勘查成本逐步归集的过程,无论在何生产阶段转让,均能做到收入与成本相配比。若将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处置,按《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要求,前期投入均应计入当期费用。则会造成在投入期的各会计年度中企业会出现大额亏损;而在探矿权转让后,该会计年度中将产生巨额利润。若将探矿权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置,与无形资产相比,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期损益的波动,但探矿权取得的合法前提是领取勘查许可证,而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 年,是否延续或在有效期内是否续作应视当年的找矿效果,故无法明确确定探矿权摊销期,也就无法真实地反应成本和费用。总之,将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处置,两者均无法做到收入与成本的相配比。
三、采矿权的摊销问题
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预计摊销年限若合同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不超过10年直线法摊销。因历史原因,目前国内现有资源开发企业,矿权资产基本未纳入到企业整体资产中。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现有矿业企业取得的采矿权要评估入帐,由此,采矿权的摊销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不仅关系到企业报出的财务报表能否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损益变化,而且关系到国家对企业税收征缴依据的合理性。
1.谨慎性原则
无形资产——采矿权预计摊销年限可通过确认的储量与企业当年消耗的储量(主要参考产量) 并考虑年开采量增加来确定开采期和摊销期,这样即有利于企业科学、合理地确定开采规模和周期,又有利于防止人为操纵损益现象的发生。
2.配比原则和一贯性原则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大型以上矿山30年、中型矿山20年、小型矿山10年,且目前国内的资源开发企业采矿期一般远在10年以上。由于取得采矿权初期费用大,而按不超过10年摊销期摊销,会造成摊销期与受益期不配比,摊销期内摊销额较大,有可能在相应的会计年度中出现亏损;而摊销期后由于没有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又有可能出现较大的收益,采矿期与摊销期不能合理配比。会造成摊销期和期后的会计报表没有可比性。
四、采矿权的后期投入资本化问题
逐步建立和完善非油气勘探、开发一体化是勘查和资源开发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采矿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再发生的支出, 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对资源开发企业而言:企业在取得采矿权后,为降低开发风险,保证接续资源的持续供给,进而加大矿区及外围的勘查开发和综合研究的再投入部分,按《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后期投入额即为当期收入的抵减额。
笔者认为,资源开发企业取得采矿权后,再投入勘探的费用应继续资本化。其依据是,采矿权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无形资产。国家提倡资源开发企业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矿区及外围的勘查开发力度,以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地质勘查企业,在取得采矿权后,通过对矿区及外围的勘查开发和综合研究再投入,不仅可以探明更多资源,而且可以提高储量的级别。因此,采矿权的权益价值会由于资源开发企业不断加大对矿区及外围的勘查投入而发生增值。新增的投入继续资本化,一方面按新探明资源储量与当年的产量并考虑年开采量增加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可使产出与摊销更好的配比,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可靠。另一方面有利于从政策上鼓励资源开发企业加大对矿区及外围资源的勘探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生存能力。
五、结束语
矿权价款是我国矿业运行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阶段的产物,是当前建立矿权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过去大量地勘投入的回报形式,体现了国家作为地勘投资者的权益。选择一批资源有保证,经济建设需要的矿种,加大矿产开发力度,以实现地勘单位市场经营机制的实现和健康发展,从而保证地勘单位市场运作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一、分类激活国有资产存量,全力支撑优势产业扩张
目前,市政府授权国资委监管的资产主要分布在市属企业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据市国资委2009年摸底统计,国有资产账面值约有53.63亿元,其中企业20.17亿元,行政事业单位33.46亿元。近两年来,各类存量资产盘活不少,但剩余资产仍有待于加大挖掘力度,使之尽快转化为增量资产,发挥经济效益。
(一)选择好战略投资商,重整机电产业雄风。××机电产业曾一度红火,在全省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九十年代初期开始步入萎缩期,至目前为止,市属国有企业全面进入实施破产或改制扫尾阶段,但对部分企业资产(含无形资产)存量,还需要进一步策划和包装,多渠道对外推介,通过招商引进关联度大、集聚度高的项目进行重组,尽快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产业群。结合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着力打造园区“机械工业城”的目标,对以下几个正处于改制重组的企业还需加大工作力度。
(1)××。以××申请国家政策性破产为契机,充分利用好国家严格限批的电梯制造资质,以及生产技术、熟练工人和大批厂房土地等基础条件,有针对性地盯紧全球知名电梯制造商,力争在重大项目引进上有所突破。
(2)宜工。以浙江隆标集团承债式受让宜工机械资产为契机,早日启动退城入园计划,全力支持其在××发展总部经济,并按合同约定三年内投资12亿元在××经济开发区建立占地1000余亩的机械工业园,开发生产装载机、挖掘机、特种汽车(含水泥泵车、混凝土搅拌车)等产品。该项目的落户,既可盘活原宜工近5亿元的沉淀资产,又能陆续解决几千人的就业问题,并带活周边齿轮、五金、电子、蓄电池、车灯等相关上下游配套项目生产,为推动中心城区机电产业发展起到龙头带动作用,也有望在近几年内打造出市本级首个超亿元的纳税大户。
(3)市汽运公司。以市汽运公司转换产权关系为契机,更新管理理念,优化人才结构,以“大市场、大覆盖”的发展思路,充分发挥客运站场网络遍布全市及周边兄弟市的优越条件,积极拓展与之相关的汽车维修、现代物流等产业,在公司现有7亿多元市面值资产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资本实力,创造条件早日上市,为助推中心城区制造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配套服务。
(二)集中运营资产产权,搭建融资担保平台。目前,市本级正在开展市直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工作。已初步查明,房产总面积约有180万㎡,土地总面积约有700万㎡,总市值超百亿元。长期以来,如此庞大的资产产权大都分散闲置,整合这批资产资源可以提升政府的投融资能力,促进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裂变扩张,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水平上支撑市本级基础产业和优势项目发展。
(1)授权经营,市场运作。市直单位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别授权由国资公司和城司集中运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有效运作资产内在和外在价值,把有形资产转化为无形资本,把资本转化为资金,把存量转化为增量,实现国有资本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2)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把闲置的产权折算为注册资本,用于搭建信用担保平台,进行投融资活动。通过对开发性、基础性项目的投入,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重点支持引进重大产业化项目,对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服务,对高新产业、政府重大投资等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进行部分担保。
二、加大公共资源监管力度,拓宽政府非税收入渠道
市本级税源基础薄弱,财政刚性支出压力大,而宜居城市的创建也需要大量资金,很有必要加大对各类公共资源的开发力度,尤其要充分发挥××六张国家级城市名片无形资源的优势,千方百计使之转化为经济资源,促进国有资产(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拓宽政府非税收入渠道。
(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的涵盖范围。2004年7月,国家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将国有公共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一种,要求完善管理、防止流失。该文件界定的收入包括:出让各类自然资源使用权收入、非自然资源如城市出租车和公交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政府办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告经营权出让、政府机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旅游景点门票收入,城市公共场地停车泊位,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入等。
(二)认清公共资源管理的严峻形势。一是公共资源所有权的缺失。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共资源所有权都应当属于人民,由人民政府代行管理。但长期以来,这些资源被相关部门和单位视为自有资源,有的甚至变相成为个人的资源。二是公共资源配置的方式不规范。很多公共资源配置存
在“暗箱”操作、“条子”操作、圈内人操作等现象,不公开、不透明,普通民众没有知情权、参与权。三是部分公共资源收益被少数人或小团体所控制,没有被政府掌握,存在边缘化的倾向。
(三)规范公共资源开发的正常程序。公共资源只有通过市场配置,才能表明公民共有属性,才能反映真实价值,才能提高政府收益水平,才能为公共事业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1)打破公共资源部门化的局面。把公共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区分落实到不同部门,做到主管部门行使日常事务管理权,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财政部门行使收益的处置权,形成三方相互制衡监督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透明、廉洁”运营平台,促进公共资源的规范、高效利用,最终做大市本级非税收入总量。
据路透报道,美国通用汽车表示,最近召回的近340万辆汽车使用的有缺陷点火开关是在中国制造,而今年稍早另一家车企也在中国查出问题部件。(一财网 )
中国汽研1亿设电动汽车系统公司
6月27日晚间,中国汽研公告,公司将出资1亿元人民币设立“重庆凯瑞电动汽车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全部由中国汽研以自有资金及资产出资。经营范围为与车辆电动化相关的动力系统、控制系统的技术服务以及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
凯瑞电动将充分发挥中国汽研的优势,通过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建立电动汽车技术开发平台和电动汽车动力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生产基地。
此外,中国汽研与重庆超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协商,拟共同投资成立“重庆凯瑞伟柯斯环保有限公司”,以共同推动SCR产业化项目。双方拟签订《合资合同》,约定重庆凯瑞伟柯斯环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
首期现金投入2000万元,中国汽研以现金出资1200万元,出资比例60%,超力高科以现金出资800万元,出资比例40%;其余2000万元以现金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双方认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公司称,和超力高科合资设凯瑞伟柯斯环保,合作开发汽车尾气后处理系统,可以充分发挥中国汽研的技术优势和超力高科的生产组织及市场优势,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推进汽车尾气后处理系统产业化业务发展。
(证券时报)
宝马与地产商合作布局充电设施
风头正劲的特斯拉在抢先占得市场先机,并积极在华布局充电网络之际,宝马汽车也加速了追赶之路。宝马集团大中华区总裁安格近日介绍,今年9月份,宝马i3将登陆中国市场。为了给其销售铺路,目前宝马在与万达等房地产、物业企业合作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推广。
与房地产、物业企业合作推进充电设施的推广,将成为宝马在中国市场推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重要的环节。根据规划,宝马中国将与万科共享充电设施技术资料、安装流程、安装经验等信息,先期在北京、上海两地的万科物业实施,并逐步推广。(新京报 )
京电动汽车将分时租赁 交通委车称仍需限行
昨天上午,北京市科委联合相关委办局了《北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14―2017年)》,加大公交、出租、分时租赁、物流、公务、环卫6个公共领域及私人领域的示范推广工作。到2017年,本市将提供17万辆电动小客车指标。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动汽车仍需限行。(京华时报 )
广丰携手选秀歌手强化年轻化营销
致炫是广汽丰田专门为中国年轻消费者打造的一款车型,它是丰田中国战略全面落地的开始。广汽丰田不仅为致炫找来了包括金志文在内的七位明星代言人,更开展了一系列针对年轻人的营销。这一切折射出了广汽丰田战略布局的变化――逐步提高年轻消费群体的比例。
致炫在代言人方面起用新人,金志文、陈楚生、江映蓉、姚贝娜、多亮、欧豪、毕夏,七名选秀歌手让人目不暇接。由金志文作词作曲、国内著名音乐人宋柯全程参与制作的致炫专属的车型主题曲《致炫之光》一经推出,迅速走红。此外,由张一白监制拍摄的微电影,讲述七个以致炫代言人为主角不同年轻人的青春故事,微电影也已上映。
除此之外,致炫还冠名恒大星光音乐节、广州马拉松比赛;广汽丰田还与试驾活动。
通过一系列年轻化营销活动,广汽丰田吸引了大批年轻消费群体的注意,在上市短短的5个月内,致炫销售3.4587万辆,其中5月份销售7999辆。
在致炫之后,即将投产上市的全新中级车雷凌也是一款面向年轻消费者的产品,广汽丰田同样开展了一系列针对年轻人的营销手段。(新京报)
长安福特新一轮扩张 88家经销商同时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