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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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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支付工具概念和发展现状

支付工具是用于资金清算和结算过程中的一种载体,可以是记录和授权传递支付指令和信息发起者的合法金融机构账户证件,也可以是支付发起者合法签署的可用于清算和结算的金融机构认可的资金凭证。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传统的支付工具像现金、支票、汇票、银行卡等已不能满足现代支付的需要,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上购物、网上交易得到迅猛发展,有数据显示,从2008年到2012年,互联网在线支付交易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交易额连续几年翻番增长,2008年交易规模为2732亿元,2009年为5766亿元,2010年为10858亿元,2011年为22038亿元,2012年将达到近四万亿元。这期间,产生了一大批依托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电子支付工具,诸如网上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百付宝、手机支付、快钱、手机充值卡等,这也是今后我国支付工具发展创新的方向。

二、支付工具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外汇管理制度的市场化亟待改进

目前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6年12月,我国政府正式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的义务,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自由兑换,而对资本项目下的人民币兑换则实行严格管制,滞缓了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的步伐。

(二)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经过这些年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各类电子支付工具应运而生,然而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却远未跟上交易规模及发展步伐。2005年央行制定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直到2011年5月央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才使得整个电子支付产业合法化,但缺乏对第三方支付模式大量沉淀资金的管理、交易资金安全保障。

(三)支付工具创新主体各行其道亟待规范

目前,支付工具的创新主体主要是国内各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技术公司等,在创新支付工具起步阶段他们都根据自身的软硬件、客户应用技术及系统等条件各自为政,这不仅导致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管理难度,且效率低下,对消费者的利益保障不力。

(四)网络安全和欺诈问题亟待提升安全保障

目前,网络安全和欺诈问题它已经严重影响支付工具的创新发展 ,尽管现有支付工具和相关系统在从事网络支付交易时都有一些安全技术措施,如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但这些技术并不能完全解决网络支付交易安全问题,钓鱼网站利诱、欺诈、黑客攻击、木马病毒攻击等现象在网络支付交易过程中仍频频发生。

(五)群体消费习惯和认同程度亟待转变观念

近年我国国内网民已近5亿,但是使用电子化支付工具进行网络交易的不到四成。一是我国消费者习惯以现金、支票、汇票、银行卡等传统支付工具进行交易;二是电子化支付交易普及率不高,很大部分消费者对操作不了解,不熟悉;三是担心网上交易资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造成交易资金的损失和个人信息的泄密。

三、推进支付工具发展建议

(一)加快推进人民币资本项下自由兑换,扩大人民币对外结算范围

目前人民币跨境贸易正在逐步发展壮大,人民币资本项下自由兑换只是时间问题,人民币如果能够实现完全自由可兑换,这将给我国支付工具的拓展创新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将来人民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货币,对我国的支付工具发展带来一个质的飞跃,中国市场将有自己的PayPal。

(二)完善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为发展创新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面对电子支付行业及新型支付工具的迅猛发展,因管理滞后而引起的法律问题不断凸显,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严格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和退出以及对支付工具的监管,加强对大量在途和沉淀资金及孽息管理,规范虚拟货币的发行,确保交易资金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积极提升支付工具发展环境。

(三)发挥央行支付清算中介作用,加快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发展

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央行支付清算的中介作用,大力发展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业务系统等业务系统功能,为创新支付工具提供交易平台,提高支付工具的使用范围。

(四)着力建设网络在线安全交易平台,提高安全等级和技术标准

一是人民银行、公安等职能部门建立“网络支付交易安全区域”,重点监测该区域的数据传输、信息发送等异常情况,提高系统的安全等级;二是建立SET通用安全国际标准,对交易的每个环节进行认证,是当前国际流行的安全技术标准;三是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网上支付标准规范,减少标准不一带来的风险。

(五)大力宣传支付工具相关金融知识,提高消费群体的认知度

一是通过电视媒体、印制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大支付工具相关知识的宣传,逐步改变老百姓热衷使用传统支付工具观念,提高公众对现代支付工具的认知度;二是要向消费者重点宣传如何安全使用电子支付工具,减少消费顾虑,增强使用意愿,改善传统习惯,扩大电子支付工具使用人群。

参考文献:

[1]《2010-2015中国电子支付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M].2010;4

[2]《资本项目下人民币自由兑换问题的探讨》[M].2004,(4).

[3]成功.《网上支付发展的制约因素与应对策略》[J].中国集体经济,2008;3

第2篇: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电子商务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发展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分工的深化,贸易全球化、虚拟化的程度提高,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国际分工的基础不再是先天要素禀赋,而成为了信息资源,直接导致了世界市场成为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的虚拟全球电子市场,这种转变引起了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国际贸易中占主导地位的商品不再是工业制成品,而是信息产品。国际贸易向信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信息技术贸易成为各国引进新技术的重要途径,最终是国际贸易出现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三分天下、齐头并进的格局。

中国贸易行业对策

(1)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现行国际贸易法规是基于传统贸易方式制定的,已经不适用于新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在网络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结算、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都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完善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巨大的阻碍。因此,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长足健康发展,必须加快对现行国际贸易法的修改进程,及时制定、出台新的贸易法规。我国现有贸易法律法规实践基础主要是是传统贸易方式,而面对电子的蓬勃商务发展形势,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并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组织专家,加快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并且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2)加快电子商务行业建设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无论哪个行业技术都将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电子商务亦是如此,电商技术问题是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所面临基本问题,尤其是中国,技术研究力量相对比较薄弱,这一问题就更显得尤为迫切。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商务涉及商务部、银行、税务、海关、外管局、保险等多个行业部门,因此,其完善和发展依于各行业、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与共同的努力。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是互联网络,互联网络的建设和完善决定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与提高,可以说,信息网络建设的是否成功决定了我们否能抓住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贸易形式,迅速融入世界贸易的机会。因此,我们当前应重点完善信息建设,普及网络应用,加强管理,推行与电商相关的银行、税务、海关、外管局、保险等多个部门和行业之间的信息互联,加强各行业间的紧密联系合作,同时还应加强互联网络的关键技术,个人信息保密技术、信息存储安全管理、CA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保证信息安全。

第3篇: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网上支付安全因素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 A

网上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从而实现从购买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由此为电子商务和其它服务提供金融支持。近年来,由于受到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力拉动,中国个人网上支付的市场规模发展迅速膨胀。但在网上支付蓬勃发展的背后也出现了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试对当前我国网上支付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一、我国网上支付的现状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与普及,网上支付已是电子商务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在我国网上支付发展非常迅速,市场需求非常旺盛,应用创新空间非常广阔,是一个大有作为的行业。金融服务的发展创新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可以减少银行成本,加快业务处理速度,方便客户,同时也有利于银行拓展业务,增加中间业务的收入。更重要在于它改变了银行支付处理方式,使得消费者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通过互联网获得银行业务服务。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网上支付的基础环境还有许多的问题,值得关注和改善。网上支付的安全,网上支付工具发展滞后,社会诚信体系以及网上支付相关的法规等等,都是现在制约网上支付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制约我国网上支付发展的因素

1、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在国内近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始终遭遇一个重大的瓶颈,就是网上支付安全问题,这个瓶颈严重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据调查有相当数量的客户希望通过网上方便购物,但是在权衡网上购物方便性和安全性以后,最终选择了放弃。分析原因,一是网上支付虚拟性的交易特点容易使客户对安全性产生怀疑,二是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思维定势阻碍新的网上支付方式的发展。因此网上支付首先应该把安全摆在首要位置。

2、网上支付工具发展滞后

网上支付需要银行卡的参与,但仅靠银行卡的运行还是远远不够的。况且现在的银行卡使用情况可说是五花八门,工行的、交行的、建行的、农行的等等,每个人拿出来的信用卡几乎都有使用的范围的限制、透支额度都是有差异的,这就需要一个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出现,对各种信用卡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约束,使得网上支付能够顺畅运行。

3、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

网上交易、支付双方不见面,交易真实性不容易考察和验证,电子商务活动最后是否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买卖双方,取悦于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诚信程度。我国信用体制不够健全,市场环境不是很完善,应该说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因此我们应该呼吁各界共同努力,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的诚信体系,以支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4、网上支付法律法规不健全

网上支付业务常涉及银行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和货币银行制度等。目前,我国对于网络支付立法相对滞后。现行许多法律都是适用于传统金融业务形式的。但由于网络纠纷的特殊性,用传统法律规则来解决是一个非常吃力的问题。目前在网上支付业务的有些方面,虽然已有一些传统的法律法规,但其是否应该适用,适用程度如何,当事人都不太清楚,有的时候,监管机构也未必明白。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面可能不愿意从事这样的活动,一方面也可能在出现争执以后,谁也说服不了谁,解决不了问题。

三、网上支付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

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需要金融机构和广大商户共同努力,同时需要客户的配合,从技术上、支付工具上,从风险措施上、防范措施,全方位、多层次提供安全的保障手段。同时,也需要政府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努力消除买卖双方的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网上支付健康快速发展。

2、实现网上支付工具多样化

作为网上支付业务载体的网上支付工具,是网上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网上支付的必要条件。在传统的银行支付结算中,具有各种多样的支付结算工具如支票、汇票、本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银行卡等,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互联网上的支付系统应是对现有支付手段的模仿。理想的支付系统要求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灵活性,它应该在不同的支付条件下支持不同的支付模型。

3、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目前站在银行的角度,解决网上支付诚信问题,主要的办法,一是要严把关口,从根本上解决卖家和货源本身诚信问题,二是对开户的商户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以后,立即采取处理的办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欺诈和卷款行为的出现。同时还可以跟商户签订保证金的协议,以控制商户欺诈行为。第三,研究规范网上支付市场规则,解决好网上支付法律滞后和业务监管薄弱的问题,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行业规范发展离不开配套的法律法规正确指引和业务监管,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支付领域出现一些新的交易形式,针对网上支付业务法律法规建设以及业务监管也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这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和规范的操作,以防范其中可能会发生一些风险问题,以保障支付电子商务发展能够在健康的道路上发展。

第4篇: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电子商务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其商务模式主要有在线展览、电子采购、网络商品交易、网络贸易、在线支付等。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较,电子商务在步骤上更简单,帮助外贸企业改革国际贸易流程,简化了国际贸易程序,缩短了国际贸易的时间和距离,大大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率,实现了国际贸易活动的无纸化、简易化、信息化、智能化和全球化,形成新的国际贸易流程管理模式,是国际贸易方式划时代的变革,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外贸企业的竞争环境发生新的变化。信息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信息要素成为劳动力、资金、技术三大传统生产要素之外的至关重要的新的竞争要素。外贸企业如能在信息竞争上取得优势,则会提高其获得市场份额和争夺利润的核心能力。企业对市场的快速反应成为新的竞争规则,速度己成为企业赢得竞争的关键。另外,电子商务环境催生了“虚拟联盟企业”,并迅速成为新的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其出现促使外贸企业之间的竞争模式由单个企业的竞争转变为基于整个供应链的竞争,电子化成为竞争的主要手段,竞争方式也转向更深层次的合作式竞争,即为竞争而合作。

二、现代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1.电子商务立法尚有滞后与不足。在虚拟社区中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其交易平台、交易形式等与传统商务活动有很大区别,商业关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如电子证据、电子合同要约与承诺、合同生效时间、电子签名认证等的确认,都对现行的传统的民法、商法提出了挑战。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已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相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该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行却是滞后的。我国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率先公布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拥有法律效力;2005年4月1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才开始实施。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上述提及之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其他完整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实际操作中,网上交易纠纷的调解,电子支付安全,网络犯罪的法律界定包括欺诈仿冒、盗窃、网上证据采集及其有效性,隐私权保护,与纸介质书面形式的法律如何衔接,争端发生后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各部门之间如何协调职责进行公平、合法解决问题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与不健全,导致消客户、企业之间引发很多纠纷,也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2.网上交易流程的安全性尚待提高。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在网络平台上实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传递,电子商务使得外贸业务没有国界并到处充满贸易商机。能否在金融系统交易与交付中保证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完整性、可靠性及安全性,是电子商务实现其潜在价值的重要前提。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开放性和网络技术发展的限制性,网上交易可能随时面临着来自于企业、消费者、银行或金融机构、软件供应商、黑客、电脑生产商等各种不同群体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风险,引发一系列安全性问题。如商业机密的泄露与窃取、商业信息的篡改与破坏、身份的冒用滥用、网络钓鱼式攻击等等。其中,核心及关键问题便是在线交易付款的安全性,这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管理和法律的问题。有些用户不愿进行网上交易,正是源于对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不完全信任。因此,能否构建安全可靠的在线支付制度,直接关系到参与电子商务活动各方的利益,也是用户所关注的焦点,这需要组织专门力量加以解决。目前我国外贸企业网上交易的安全性问题尚未得到较为妥善的处理,如没有强大的网络防火墙,银行的电子储蓄系统密码一般仅能设立6位数字等,这些薄弱的技术防范措施给电子商务在外贸领域内的进一步应用产生了较大的制约。

3.外贸企业的网络建设与应用仍处较低水平。在应用与发展电子商务方面,相对于国内传统企业,我国外贸企业一直走在前列。虽然我国绝大多数外贸企业都连接了国际互联网,但企业对电子商务的投入不足,信息化建设仍处于基础阶段,应用领域非常局限。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运行的基础。据有关资料显示,信息化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国外中小企业通常为3%左右,而我国中小企业此比重超过1%的不足30%。外贸企业的信息化投入主要用于缴纳入网费、购买硬件、基础设施方面,用于日常维护及业务的咨询费用很少。信息化基础的薄弱,直接导致外贸企业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水平尚处于较低层次。我国外贸企业一般通过内联网进行企业内部的信息查询,但多数企业对内部网络建设不够重视,建设缓慢且业务管理网络化比例低,一些企业甚至还处在单机与互联网相连阶段,相互之间信息闭塞,不能实现资源共享。在外联网的使用上,外贸企业通常是利用国际互联网广告来宣传企业及产品、进行一般的信息查询、通过邮件收发相互联系,多数局限在网络推广与营销的低层面上。而利用网络传输订单、完成国际贸易整个交易流程,真正实现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只占少数。目前这种“在线洽谈,离线交易”的特点,反映出我国外贸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实现商务往来的能力和层次急需提高。

三、对策与建议

1.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体系。近年我国已颁布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前期出现的一些典型性问题进行了规范,促进了电子商务健康良性的发展。但是,针对当前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给其稳健有序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要以下述两个方面为重点方向:一是为适应新形势要对现存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二是根据目前的实际操作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必须具有以下法律功效:能有效地规范交易的流程与行为、能切实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能清晰地界定所属的责任。建议参照联合国国际委员会制定的统一通用规则———《电子商务示范法》,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与国际法保持一致的比较规范与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通过法律加以规划引导,力求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发挥政府的协调功能,组织各方参与对话与协商,倾听各方的意见与建议,保证法律法规的合理、透明与公平。其次,法律法规不仅要适用于目前情况,更要有灵活性和前瞻性,对新情况、新问题可以修改和补充。最后,电子商务政策既要与国内诸如在电信、竞争等方面的政策相协调、不互相抵触;又必须能够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站在更高的层次切实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我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网络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网络安全涉及到每个商家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加强网络管理,维护网络安全,减少网上犯罪行为,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与经济安全。首先,应建立需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思想,提高对其重视程度的认识。个人用户要养成定期修改密码等安全上网的习惯,企业用户应建立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服务体系以防数据被窃取、伪造和破坏。其次,我国网络安全管理需要在中央层面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组织,领导信息安全管理的工作,统一协调各部门的职能,建立网络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约束进行电子商务贸易的商家和消费者。最后,加快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强化网络技术创新。我国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上相对落后,一些核心技术尚未掌握,对信息安全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我国应加大对科研教育的支持与投入,进行信息安全关键技术攻关,开创行业内培训与资格认证机构,加强国内外经验技术交流,及时掌握国际上最先进的安全防范手段和技术措施,从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的、高水平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体系。

第5篇: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电子支付;通关;市场监管

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贸组织,虽然给我国经济带来转机,但国内各行业同样面临来自外界的压力。此时,作为朝阳产业的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联系越发紧密,跨国贸易也从传统意义上粗犷化转变为精细化。在这一过程中,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虽然依旧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所以,本文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其中的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可以得到更多解决发展问题的有效措施。

1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背景

受社会经济与科技技术革新速度的限制,欧美国家一直在全球电子商务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在2008年爆发了金融危机,在此情况下,我国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上不断研究,并取得了优异成绩,这种危机已经成为发展的新机遇。简单来讲,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指与各个国家及地区进行电子交易,虽然方式和区域都存在变化,但与国内电子商务发展有直接联系,大部分经验都可以直接引用。同时,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也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便捷条件。

2当前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问题

针对目前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最常见的模式有:其一,企业与企业间的贸易,也可以叫做B2B模式,主要是在虚拟平台上广告信息,以此打响企业知名度,但双方交易要在线下操作;其二,企业与消费者间的贸易,也可以叫做B2C模式。此时,企业在处理个体需求的基础上,要运用各类快递将产品运输到消费者的手中,并科学处理税务、物流等相关问题。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在进口额、出口额上年年增加,提供服务类型和服务目标也越来越多,其中进口产品有化妆品、食品等,出口产品有数码产品、服装等。虽然整体发展取得了非常优异的成绩,但其中也存在大量问题,具体有:其一,跨境物流刚刚起步,因为快递物流都是空运为主,不仅投资高,而且支出大。在实践运行中,跨境物流的设备不完善或体系不健全都将无法满足跨境交易的需求,给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严重阻碍。其二,要确保跨境电子支付足够安全,会对交易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如常见的信息遗漏、黑客攻击等都将增加交易资金风险。其三,对于我国税收制度来说,出口退税制度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提高我国产品核心竞争力,会退换出口产品在国内缴纳的税款,让不具备税收成本的产品在相同背景下竞争。

3促进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有效措施

(1)构建健全的跨境电子支付监管及外汇管理系统。针对电子支付面临的管理风险,要从制度入手,强化与电子支付服务交易有关的各项法律规定。笔者对美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其中包括《电子资金划拨法》以及《统一商法典》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明确说明任何与电子支付有关的权益和责任,然后结合我国电子支付服务特点提出对应法律规定,从而规范管控电子支付服务中的参与主体。不仅如此,第三方平台要按照跨境业务的不同,分别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之后需要外汇管理局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批与评估,进而分析出年度购付汇额度而银行可以根据管理局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有关业务。另外,在处理规定之外的、没有确切平整的商务业务过程中,需要银行对等值十万美元以下交易进行审核,能够证明第三方的真实性,除了能够防御资金风险外,还可以简化单据类型,以此方便贸易交易。

(2)提升我国跨境贸易的通关效率。由于通关效率低严重影响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所以海关方面要加强这项工作的研究,提出大量具有现实意义的提升方法。一方面要结合世界贸易安全规范进行货物监管工作的优化;另一方面,要在管理工作中合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处理货物出关问题,这样不仅能提升通关效率,而且可以减少成本支出。同时,海关还要改善内部管理活动的申报步骤。在货物通关时,不仅要分类处理不同企业及货物,并由此实现不同企业间的物流优化与升级,还要支持部分企业优先取得出关资格[2],这样在段时间后,对这一期间货物出口总量信息进行统一规划与研究,就可以提升整体申报效率。

(3)提出完善的法律规定。要想加快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步伐,我国政府要为此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并优化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也是从基础上促进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具体来讲,在提出有关法律规定时,不仅要满足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趋势,还要与原本法律规定有效结合,更要从国际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定的统一性和适应性入手,只有这样才能引导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稳步发展。

(4)优化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市场监管系统。为了控制上述问题的发生,我国政府还要提出优质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市场监管系统。因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全球性及电子性等特征,所以在发展中若是遇到假货、欺诈等不良行为,势必会限制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但构建相关市场监管系统后,不仅能实现信息共享与协调分配,而且可以构建公平的市场环境,以此加快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步伐[3]。

第6篇: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互联网+” 第三方支付平台 安全风险 措施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银行电子支付、互联网以及众多客户基础上的一种新兴商务模式,能够更为密切地将供应商与商家、消费者联系起来,更快、更好地满足各类用户的需求。在当前“互联网+”时代,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以及京东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崛起,在为各行各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交易时间上的集中度。在刚刚过去的“双十一”“天猫”一天的成交总额就达到1207亿元,可见,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金融模式。[1]在分享第三方支付平台成功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其近年来暴露出的层出不穷的安全问题。如何解决这些安全问题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未来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的安全风险

(一)互联网技术风险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崛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虽然互联网技术本身具有众多优势,但同时也会带来诸多技术风险隐患。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如果互联网技术本身存在缺失,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会有潜在的风险隐患。例如,设计缺陷,抑或是操作失误,都存在引发技术层面风险的极大可能性,因为互联网技术本身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开展,相应的风险控制必然也需要软件开展。[2]虽然当前许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声称自己设计了若干个系统保护方案,并且其工作人员也在不断研究有关的安全技术。然而,从宏观层面来看,相应的安全技术是否可以有效预防各种风险,还需要通过市场的检验。上述风险不仅能够源自于电脑本身,如数据库受损、系统漏洞等相关因素,同时也容易受到互联网中的黑客、病毒、木马等攻击。

(二)法律法规缺失风险

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等为产业行业的安全、有序运行提供了刚性约束,第三方支付平台自然也不例外,法律法规的完善能够进一步规避第三方支付平台陷入的各种安全问题。单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来说,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近年来发展太快,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却较为滞后,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缺乏科学的准则遵循,使得当中存在许多潜在隐患。

(三)监管手段滞后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兴事物,本身对监管政策的敏感性极高,非常容易遭受政策监管方面的影响。从监管层面看,我国央行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大体持支持态度,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存在特殊性,加之监管手段比较落后,金融市场发展也不太完善,使得监管难度非常大。一方面,央行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成效并不理想,导致其中滋生各类风险因素;另一方面,倘若监管措施使用不当,反而会制约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监管过于宽松,支付牌照方面的不限量发放导致第三方支付企业本身的素质参差不齐。同时,正因为发展不平衡,使得一些规模较小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非常容易利用支付来打法律的球,埋下金融安全隐患。从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牌照发放的时间跨度与数量来看,央行开始尝试逐渐放缓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进程,然而当前仍旧有许多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规范性亟待完善。二是监管尺度难以掌控。第三方支付本身在交易过程规避了传统金融业与银联的监管,即使央行制定了有关监管条例,其在执行过程中的尺度标准也难以掌握,而采用单纯的业务管制又往往难以达成预期目标。三是监管机构不清晰。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存在电子商务转账交易、大额费用滞留等多元化的金融业务,我国金融行业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管理部门的传统管理模式并不适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导致当前存在监管缺失、重复管理的情况。[3]

二、应对措施与建议

(一)提高互联网技术水平,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运行

首先,要改善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行环境,进一步加大运行环境方面的经营与维护力度,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始终运行在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当中。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防范,防止各种病毒与木马入侵,进一步提升互联网的抵抗能力。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门户网站,需要在条款中对网络运行设置相应的安全访问,利用程序授权登陆分级与身份验证来进行限制,进一步提升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行体系的安全性。其次,要加大对数据的管理力度。把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到现代金融体系中,综合参考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技术标准,以此来管控第三方支付平台盈利模式存在的风险隐患,通过数字化证书有效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行为的安全性。

(二)健全金融法律法规,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有效

互联网金融发展多年,政府目前已经颁发有关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电子签名法》。[4]然而,上述法律法规仅仅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所制定的内容,由于第三方支付是新生事物,当前缺乏针对其法律地位与身份的明确定义。这就需要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综合参考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情况,完善第三方支付组织与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同时完善和提交申请方面的证明文件与有关资料,包括风险处理手段、纠纷处理方案、银行对接方案、买卖双方管理方案、风险管控方案、资本管理方案、保证金缴纳准则以及开办资质等相关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当主动做好内控管理与安全预警工作,利用法律途径来有效规避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潜在风险。

(三)完善监管体系,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持续发展

首先,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打破了传统保险业、银行业以及证券业的有关界限。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处理,通过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基于这个体系实现有序发展。其次,强化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由相关部门通过有效的监管,帮助树立互联网金融认知理念,进一步控制和减少坏账率,促进提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透明度,真正加强管理的自律性,通过有效的监管与良好的自律,促进第三方支付平台更好地发展。

三、结语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重要特征,第三方支付平台近年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由于多方面因素,第三方支付平台仍然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如果不得到及时解决,会制约其进一步的发展。为此,我必须综合、系统地分析其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构建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行体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以及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体系,多措并举,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持续、稳健、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高三班)

参考文献

[1] 魏捷.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支付宝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2(05):102+110.

[2] 程泽萍.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问题之研究――以支付宝为例[J].生产力研究,2016(01):29-32+44.

第7篇: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O2O;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信用机制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智能终端的日益普及,基于网络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国内电子商务市场迅猛的发展以及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多方面社会领域,且随着电子商务物流方式的不断发展,支付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层出不穷,兴起了很多的电子商务模式。O2O(OnlineToOffline)的电子商务模式是从团购演变而来的,该模式将互联网和传统商业紧密地结合到了一起。通过O2O电子商务平台将商户信息、产品信息以及其他用户或者买家的服务评价完全呈现给消费者,使消费者能够在线上完成商品或者服务的挑选,并进行线上支付,然后再到线下实现消费并在线上对其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反馈。即在线上进行信息交互以及资金交易,在线提供服务,通过这种线上线下的商务模式为用户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目前,O2O模式的电子商务模式已经涉及到了各个生活服务领域,其中包括包括餐饮、电影购票、美容美发、照相等日常生活服务。但是正是目前O2O模式线上线下分离的特征,使得其信用管理脱节,同时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开放性还为O2O造成了一定的信用隐患。加之O2O出现的时间较短、发展速度惊人,没有及时地建立比较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线下商家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且存在虚假宣传等现象,存在着很多商品服务与卖家描述或者买家期望不同的信用问题。以上信用问题的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O2O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建立一个包含商户认证、用户评价、第三方监管和担保的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是促进O2O电子商务模式快速发展的基础。

一、O2O电子商务模式信用管理机制现状

1.O2O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机制发展现状

自从1998年3月我国第一笔网上交易成功到2003年阿里巴巴的线上电子支付工具支付宝在淘宝网平台使用以及迎头赶上的微信支付,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伴随着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机制的研究,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估中心、北京国富企业信用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诚信评估中心等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得到了发展迅速。但总体来看,由于国内的O2O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业法律制度不完善,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实力不足和发展不足,电子商务信用服务在中国的发展仍然在初级阶段。目前国内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项:

(1)基于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评估

目前,主要由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商业银行或其他第三方企业发挥第三方作用。这种类型的信用担保主要是为交易平台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信用管理服务的流程就是买卖双方在线上达成付款意向,买家通过支付工具将消费资金转到第三方,第三方平台收到资金后卖家发货,买家在收到货后通过告知第三方付款平台确认收货,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卖家转账资金。因此,这种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财务风险,解决了买卖双方的信用问题。

(2)电子商务交易评估

中国的O2O,B2B等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基本建立在交易评估模型平台的基础上,如阿里巴巴,淘宝,京东等均建立了电子商务交易的评估模型,买卖双方在交易结束时,对交易的服务和产品满意度进行评估,评估信用评分和平台上的评论,供其他交易者参考。这种网站通过建立自己的信用评估体系来限制买卖双方的信用行为,在信用管理机制中的初始阶段是非常实用和有效的。

(3)基于电子商务企业信用认证和评估服务

电子商务认证是按照独立原则,公正和客观的原则,针对企业、商户的真实性给出的信用认证和服务评估。电子商务认证帮助用户识别企业的信誉,增强潜在合作伙伴的信心,增加合作机会。电子商务信用评级是对电子商务参与者履行业务合同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意愿的综合评估。

2.现有O2O电子商务网站信用管理机制问题分析

(1)存在大部分虚假信息

电子商务环境,信用问题是信息的真实性,O2O模式的电子商务由于需要消费者在网上支付一线产品和服务后享受特殊业务的信贷要求更严格O2O模式在业务线上引入没有明确的访问机制,所以O2O平台在强大的平台扩张的情况下,企业进入严格审查服务质量的过程有隐患。如公众评论,58城市领先的O2O平台,在收集商家的过程中没有做一个真正的研究,容易存在的商业信息不真实,收藏模式类似于早期开发的淘宝C2C平台,缺乏平台进入业务认证和管理。如果企业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存在虚假,交易将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从而影响整个模式的发展。

(2)不够重视评价信息

O2O的电子商务模式出现的时间较短,还没有得到充足的发展。目前O2O行业中消费者对商户商品、服务的评估设置不合理,许多平台根本不建立消费者的业务评估机制。评估缺乏对消费者评估的应用,评估标准有所不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消费者评价得分无法得到的。因此,建立规范的O2O平台信用评估指标是O2O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机制中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没有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的确立工作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对于这种新业务模式的O2O电子商务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失。最为重要的是,我国O2O模式的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还没有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服务体系,对于那些加入线上O2O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和商户并没有相关科学的准入机制,不能为行业内提供参考。由于缺失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监管手段不够严格,为O2O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机制埋下了隐患。

(4)消费者投诉困难

对于O2O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商户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的监管问题是电子商务在进行信用管理机制研究时面临首要问题,在O2O模式下的商品服务中,由于商户作为线下实体店利用电子商务模式与消费者在通过线上线下进行交易,若当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和服务问题时,消费者的投诉过程就显的过于麻烦。因此,针对此问题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投诉机制。

二、完善O2O信用管理机制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机制

O2O电子商务管理机制建设的关键是完善信贷立法,确保数据收集和信息使用合法有序。通过立法彻底改变目前电子商务行政监督的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明确的国家,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管理机制,探索加快电子商务研究工作信用管理系统,以保护O2O电子商务模式发展。

2.制定科学、统一的信用标准

目前,中国整个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平台和第三方机构信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信用评估机构与平台之间存在竞争;评估费用使企业信用认证和负面态度评估。因此,需要由政府制定牵头企业辅助,为O2O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建立科学统一的信用认证和评估标准,将第三方信用机构作为各行业和企业的信用评级,实现O2O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兼容性,使评级结果尽可能的公平公正,并且随时更新其信用评级信息,以满足信用评估要求的及时性。目前国内整个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业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还存在各种问题:网站平台和第三方机构对其企业会员的信用认证和评价标准不统一;信用评估机构间和平台间都存在竞争;评估费用使企业对信用认证和评估持消极态度等。需要由政府主持建立一套科学统一的信用认证和评价标准供第三方信用机构共同作为各行业企业的信用评估规范,实现各个O2O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兼容,使评级结果具有可比性及可追溯性,并对企业进行追踪和阶段性评估、监测,随时更新其信用评级信息,来满足信用评价的时效性要求。

3.大力发展独立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目前,国内信贷的许多服务机构发展第三方还很不完善,市场不高,政府可以鼓励第三方开发活动的信贷服务,并授予的信用信息和法律援助的政策。由于目前并没有完善的信用法律规范,普通的企业很难获得银行部门、工商部门、司法部门等完整的企业数据。因此,政府必须打开企业信息向第三方提供信贷机构帮助服务政策。规范第三方信用评级和信用服务的工作流程。目前的信贷服务多样,且信用评级方法是不一样的,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家公司常常会给出不同的评估结果,因此需要提供一个统一的参考信用评级作为第三方信用评估。

4.明确定位政府地位

在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应用过程中,要对政府进行准确定位。在政府职位定位的过程中,应使用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确定担保人的信用评级或贷方信用配额,消费者评级等。政府作为电子商务信贷机制建设领导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为此,在电子商务市场推广过程中,要注重规范信贷规则,信贷监管标准、消费标准,以第三方信用中介满足三者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增强交易信心,保护信用交易。

三、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便捷的购物方式。虽然网络购物在近几年来得到了很快的发展,但是线下消费仍然是最大的消费市场。而O2O将线上线下消费巧妙地结合到了一起,因此基于O2O的电子商务模式是其必然的发展趋势。O2O模式的电子商务要取得良好的发展不仅需要IT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相关技术作为支撑,更需要建立在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的基础之上,为用户和商家提供信用管理服务支撑。通过在O2O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平台中为用户和商家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保证O2O电子商务平台的诚信商务环境,从根本上为电子商务安全交易提供保障,推动O2O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丹,赵树宽,巩顺龙.电子商务的信用管理体系构建研究[J].情报科学,2006,24(1):47-51.

[2]丁绒,宋光兴.C2C电子商务中信用管理的博弈分析[J].上海管理科学,2007,29(6):18-20.

[3]郑彦.管窥C2C电子商务的信用管理———以淘宝网为例[J].金融发展研究,2009(12):87-88.

第8篇: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风险防范

一、引言

网络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推动了传统金融产业的创新与变革。移动支付就是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产业融合的重要成果。根据数据研究公司IDC的报告显示,2017年全球移动支付金额将突破1万亿美元,强大的数据意味着今后几年全球移动支付业务将呈现持续走强趋势。由于其“随时、随地、随身”的特点,移动支付逐渐渗透到国民经济生活之中。极速发展之下,移动支付的风险也随之日益增加。我国移动支付行业的发展目前存在着多重风险,进行适当的风险防范有助于将损失降至最低。同时,为了促进移动支付行业向着更加成熟稳定、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我们亟待研究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对于互联网金融乃至国民经济都有着不同凡响的意义。

二、移动支付的产业链构成

移动支付的风险存在于其整个过程的方方面面,众多风险相互影响,了解移动支付产业链中的每一个角色,有助于全面认识这些风险(表1)。表1移动支付风险存在的环节

移动支付产业链角色定位移动运营商连接金融机构、服务提供商、商家以及用户的重要通道,主要功能为移动支付搭建通信渠道,搭建移动支付平台银行掌握巨大的用户资源,并拥有强大的资金支持,通过手机号码与银行卡绑定,为移动支付平台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支付体系移动设备提供商为移动支付平台提供设备服务,满足用户实现移动支付的终端要求,解决移动支付过程中的业务问题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移动运营商与银行之间沟通的桥梁,充当第三方独立支付方,具备协调与整合能力,为用户提供市场反应效果良好且适合的移动支付服务商家在移动支付中通过便捷的移动支付终端,减少支付的复杂流程,提升客户满意度,从而扩大移动支付的适用范围,具备从属性用户移动支付服务的最终使用者,其对移动支付的爱好与接收程度均是决定未来移动支付发展的重要因素三、移动支付风险

近年来,移动支付发展日新月异,支付宝、余额宝等网络支付使交易手段变的更加便捷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支付风险同样不容小觑。为对移动支付风险进行更好的防范,有必要对其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政策风险

移动支付作为新兴业务,缺乏行业规范。监管政策方面,移动支付处于电信增值业务与银行增值业务――中间业务的交叉地带,有着不同的业务类型。在管理过程中,根据其不同的业务类型,需要适用不同的政策和规范,不能一概而论。准入政策方面,国内非银行机构推动移动支付的积极性比银行更高,但移动支付所涉及的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从而提高了市场的准入门槛。

目前,尽管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移动支付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如《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支付机构预付卡管理办法》、《中国金融移动支付系列技术标准》等,但总体上看,此类规章大多以框架为主,缺少具体实操性内容,并且少有专门针对移动支付的政策性文件,由此,政策风险是移动支付业务发展无法回避的障碍。

(二)技术风险

移动支付的技术风险是指由于技术原因为移动支付带来的风险,如因移动支付系统发生技术性故障导致支付进程中断、交易暂停、转账不畅等。移动支付技术的快速发展具有双面性。一方面,移动支付技术的发展强化了移动支付的安全技术水平,促使移动支付业务与模式不断创新,推动移动支付技术行业的高速发展;另一方面,移动支付技术的的发展为移动支付带来了更多的安全隐患与威胁,不法分子利用移动支付进行金融犯罪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加大了移动支付的技术风险。

移动支付技术风险主要包括技术安全风险和技g开展风险。技术安全风险是由于使用某项技术所带来的安全风险,技术安全风险主要由数据传输的安全性风险和用户信息的安全性风险组成。技术开展风险是移动支付运营主体因选用技术不当而导致的与产业链及移动终端间存在的兼容性问题。

(三)金融法律风险

移动支付中容易引发的金融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沉淀资金风险和洗钱风险。

沉淀资金风险。沉淀资金如何进行存管,存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如何归属,以及是否能够挪用等问题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规范。移动支付机构擅自挪用资金而有可能产生的一系列后果等将有可能引发金融法律风险。

洗钱风险。移动支付使金融交易虚拟化、便捷化和不限地域化。交易双方难以明确,并且交易时间短,频率大,使得移动支付业务难以被监督以及监察。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这些特点进行不当收益的漂白活动。

(四)监管风险

作为新兴产业,移动支付的发展尚处于探索与开拓阶段。为了抢占市场与先机,各参与方均加速创新,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断推出新的支付方式与手段,这为当局者进行监管带来一定的挑战与困难。多年来,我国移动支付的监管一直滞后于移动支付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监管的法律依据制度体系不完善,且法律层级不高,效力不足。当前适用于移动支付的规章制度大多是用来规范我国电子支付领域和非金融支付领域的规章制度,且其大部分以框架为主,缺少实操性内容。此外,此类文件都经由央行或银监会制定,法律层级较低,对于整个移动支付行业缺少一定的强制性。目前尚未有一套完善的、专用的、有效的法律与规章制度来对移动支付领域进行强有力的监管。

二是监管主体不明晰,监管存在真空区域与交叉区域。移动支付的产业链长且复杂,其中央行、银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等多个部门都有权力对移动支付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监督与管理,而往往无法界定某一部门对移动支付监管起牵头作用,因此会出现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监管范围出现交叉等情况。

三是行业自律缺乏。目前,我国尚未拥有一个权威的全国性移动支付行业协会来应对移动制度行业中出现的自律性问题。

(五)信誉风险

客户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持续提供安全、准确、及时的移动金融服务,并且对于运行商的服务质量也有保障要求。在移动支付产业链中,各个角色共同支撑着移动支付的信誉体系,在正常运营中其中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引发严重的信誉风险。

四、移动支付风险防范建议

如何一方面悉心保护移动支付的创新精神和服务于大众的有益性,另一方面维护移动支付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惩办违法犯罪,是移动支付风险防范所面临的难题。基于此,应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协同监管体系建设、加强产业合作三个方面应对移动支付风险。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移动支付起步较晚,尚处于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体系建设都不完善。为了促进移动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当结合我国移动支付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台专门针对移动支付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移动支付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同时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颁布专门的法律,为严惩犯罪分子提供法律保障。此外,消费者权益部门应修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健全移动支付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二)加快协同监管体系建设

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移动支付的产业链包含了众多的市场参与者。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监管呈现分业监管,但移动支付急需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以促进产业发展。首先,要根据法定职权,明确移动支付产业中各角色的职责与分工;之后,共同协定专门的移动支付管理办法,为移动支付业务的长远发展提供完整的管理方法。

(三)加强产业协作

我国的移动支付参与主体基本处于单兵作战的情况。2012年,在移动支付行业标准的督促下,跨行业的合作程度有所改善,但范围仍旧较小,三大电信运营商各自寻找金融合作伙伴,分别研发推出近距离无线通信技术,从而保留客户。而在这种环境之下,新一轮互相排斥性的竞争不断上演。

为了促进移又Ц缎幸档慕】悼焖俜⒄梗各运营商之间应协调各方利益,从而加强合作共赢。而监管层应积极培育开放共享的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陈晓华,曹国岭.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M].人民邮电出版社,2016.

[2]姚国章.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研究[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5(2).

[3]李淼焱,吕链菊.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监管策略[J].经济纵横,2014(8).

[4]龚明华.互联网金融:特点、影响与风险防范[J].新金融,2014(2).

[5]许荣,刘洋.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

第9篇: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1.电子商务对审计环境产生的重要影响

人们对审计行业的看法和态度以及通过审计结论所作出的投资决策等就是电子商务的社会环境。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断使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企业的经营风险与电子商务活动的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的关注度提升,由于这些投资者自身对这些电子商务的了解程度不够,因此特别关注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企业关于电子商务业务的审计意见。电子商务对审计对象、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产生的影响。此外,电子商务对法律环境和网络环境也会产生影响,因为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过程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的,所有的审计程序和审计范围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交易,因此对网络环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出现网络病毒或者网络黑客,可见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控制进行审计也是很必要的。

2.电子商务对审计风险产生的影响

审计风险主要包括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主要是电子商务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具体体现在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这三个方面。首先,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因为交易活动都是在互联网上发生的,审计的线索会减少,也就是注册会计师寻找审计证据的突破点就减少,从而加大了审计的风险。加上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支付手段比较多样化,电子货币的使用给审计可以说是新的挑战,这些因素就加大了审计的固有风险;其次,电子商务对控制风险也会产生影响,控制风险主要是指对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者披露的某一认定会发生错报的现象,这种错报可能是由于内部控制没有及时防止或者没有及时纠正错误而导致可能发生重大错报,主要风险包括对网络安全性风险、交易的完备性风险和系统流程的整合风险这三个方面;最后是对检查风险产生的重大影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的线索、内部控制内容等都发生很大变化,因此需要更高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往往对电子商务了解很多的注册会计师比较缺乏,这样在进行检查时就会收到相关限制,使检查的风险较之前有所增加,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3.电子商务对审计对象、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产生的影响

审计对象也叫审计客体,是指审计行为直接或间接涉及的客观实务或者是经济行为。电子商务广泛使用审计对象首先是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单据进行审计,在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要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业务流程中主要环境的结算是否准确,相关凭证是否真实可靠,进行的记录是否与凭证上的金额一致等;其次是对网络的安全性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要对电子商务能够正常运行是否有安全隐患进行审计,具体来说要看网络所用的加密技术、所使用的杀毒软件、进行电子商务平台能否正常运行的控制系统和控制环境的构建进行审计,这样才能更好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最后是对商务环境下的电子支付进行严格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应当确定被审计单位电子支付的类型和具体审计程序,保证电子支付的金额和凭证上记载的金额的真实、完整。可见,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审计的客体、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产生重大影响。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和防范措施

1.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

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如下:首先,我国的电子商务运营环境存在很多弊端和不足,因为在电子商务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电子商务的一些辅助业务没有跟上,给审计带来了很大风险,比如我国的物流系统发展比较慢不能满足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要求,给电子商务活动能否正常进行带来极大不便,从而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还有就是电子商务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些竞争甚至是全球性的,而且竞争方式各种各样,我们国家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其次,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不够完善,一方面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基础性法律很少,200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可以说是对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的进一步完善,但是整个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建立,这样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很多细节就没有统一的标准从而导致各部门的法规不统一,给企业的管理进行不便,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的具体程序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方法无法满足商务环境下的要求,带来审计风险;再次,我国的网络安全存在隐患和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信息的造价、信息篡改和信息的盗取.信息造假主要通过病毒来对网络系统进行攻击,从而导致用户的重要信息进行泄露,然后可能会使用户收到欺骗而造成利益损失,信息篡改是指通过电脑的病毒来修改用户的信息,这样就使用户的信息泄露和失真而产生风险,信息窃取是指通过攻击用户和卖家的网站来得到对他们有利的信息。如果电子商务的这些风险不能降低,那么可能会使商务交易的相关记录和信息失真,给用户或者被审计单位都会带来很大的损失。此外,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对电子商务审计人才的确实也是导致电子商务环境审计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

2.电子商务环境下降低审计风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