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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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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管理制度

第1篇:财产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财产特点;财务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与发展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得高额的经济利益。当前,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已经成为了目前公司发展的重要力量。而在财产保险公司的工作中,财务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作为财产保险公司的的财务工作人员,应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这在现代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意义十分重大。

一、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特点

(一)财产公司的财务没有物质产品

财产保险公司,主要就是对客户的财产进行保障,这就意味着财产公司并不存在物质性的产品。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主要是在公司资金的调动的过程中产生必要的经济效益。所以,保险公司财务的这个特点也决定了财务人员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应该恰当的对一些可调动的资金进行管理。

(二)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具有特殊性

作为保障居民财产安全的单位,财产保险公司内部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一部分资本资金,还有一大部分是保险费的收入,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则需要为客户提供定期的赔偿资金,这是具有一定的负债性质的资金。负债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的资金是来源于投保人的,公司内部的资金与股东无关,这就意味着,一旦保险公司破产,投保人将会利用保险公司的资金来补充,使得保险公司的固有资金被占用,这样就会为保险公司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影响。所以应该加强财产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

(三)财产保险的财务产品的年限比较长

目前,大部分财产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都是以分期付款为主,分期付款的投保产品,到期才进行赔付,这就意味着赔款时间会达到数十年之久。在这个过程中,一旦保险公司的财务档案不能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就会丢失很多投保客户的资料,客户资料一旦丢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对投保人进行赔付的难度也就进一步加大了。因此,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而言,对客户资料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一)财务公司的费率厘定不够合理

作为新兴起的行业财产保险公司比较年轻,相对应的,保险公司的财会管理人员的会计处理工作也处在起步阶段。所以,作为财产公司的财会人员,普遍都不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这就造成了他们在工作当中比较混乱。现在的保险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通常都是先收取投保人一定的投保费用,然后再将这部分费用支出。在这个过程中,客户的投保费用能否按章常规的程度进行上缴,都是不确定的。这样就使得会计人员在对公司收益进行分期处理时,不能正常开展。很多保险公司为了赢得市场竞争,争夺更多的客户,就会采取恶意的底价竞争,这就造成了整个财产行也的结构混乱,知识保费的充足率严重不合理。

(二)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难以回收

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种类,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比较差,尽管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严谨且认真的工作,但是很多财会人员在日常的财务管理中,并没有发挥作用,致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会管理工作存在严重的问题。例如:很多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寻找客户的过程中,会收取客户的现金,而这部分先进却不能定期的存入账户,造成了该公司财务管理的混乱。很多保险公司内部都存在一定的呆账和坏账,客户有时会延迟缴费,且很多资金难以通过正常的手段回收。

(三)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高

财产保险公司在发达国家发展比较迅猛,而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在进行财务管理时,普遍采用的是部门预算制度,由于一个公司内部每个部门都具有其独特的意义,所以每个部门都有不同的利润增长点,针对每个地区的差异情况,可以对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合理的分配。没有制定合理的财产理赔管控措施,倒是公司内部的佩服成本过高。

三、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一)健全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产保险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并与国际上知名的保险公司相联系,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完善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知识。在这个过程中,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应该适应公司内部的各项要求。首先,财务管理制度需要具有一定的合法性,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各项工作进行了约束,保证了其在管理过程中的规范性。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制定个想财务管理制度还应该适应当前企业的发展,并能够结合产品的各项特点和市场情况来建立。在财务管理制度确立的过程中,还需要适应公司内部的发展要求,不能将其他公司的进行照搬照抄,提高财务管理制度的实用性。此外,在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时,需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保险公司建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赢利。所以,在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对保险公司的支出成本和收入情况,以及利润进行综合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保险公司利润的最大化,促进其业务发展。

(二)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审计

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一经确立之后,就会出现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将会对整个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应该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的控制管理和审计工作,这样就能够更好的杜绝各类风险的发生,规避各类财产风险,建立严密的财产管理制度,并在风险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管理。另外,在管理的过程中还应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运用信息技术来提高监督和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够将财产保险公司的管控风险降到最低,也能够最大限度的预防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的预算管理

在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各部门进行预算管理,运用的往往都是科学的管理方法,这样能够对投资进行合理的估算,使得企业发展维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并能够最大限度的控制风险。当前,我国很多保险公司的预算工作都是各个分公司负责自己的预算工作。因此,需要加强各个保险公司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联系,加强公司的预算管理工作的力度,使得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做到合理有效的沟通和联系,实现保险公司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四、结语

总之,现阶段我们国家的财产保险管理工作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财务管理也是保险公司在管理和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因此,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应该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而有效促进保险公司的有效发展。

作者:张天英 单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参考文献

[1]李颖颖.浅析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控制[J].经营管理者,2015,(21):7-8.

第2篇:财产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能源企业;保险管理水平;对策

一、是否应保险集中管理应视企业自身情况确定

现阶段下,中国能源企业海外发展的地域往往处于发展中国家,并且多处于合资股东而非控股股东的地位,往往由外国公司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和作业,中国企业最有效也只能通过履行合资/合作合同中条款的权利义务内容来参与到公司的运作中,尽量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海外企业往往非常重视保险管理,中国企业履行合资/合作合同中保险条款的能力往往不足,这种不足不仅会体现在保险管理理念、保险管理集中度、保险管理工具的运用等方面的不足,有些情况下甚至由于谈判人员保险管理水平不足,导致签订了丧失自身合理权益的合同条款。全球化使得中国企业需要与外油企同等水平的保险管理对话,没有集中管理,没有专业化人才,没有自保公司和OIL等管理工具的运用,不存在平等谈判、协作可能性。因此,跨国经营的大型石化企业,应尽早执行保险集中管理。但对于经营范围限于国内某个省或作业区块的区域性石化企业,执行保险集中管理可能带来的更长的管理链条,更繁琐的保险采办手续,如果企业保险资源无法形成规模优势,也很难和保险市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这种情况下,并没有开展保险集中管理的必要性。

二、建立保险集中管理体系建议采取的工作措施

1.架设科学的保险管理体系

石化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必须妥善进行风险管理,降低风险损失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稳定财务报表,这就要求设立专部门专处室专岗专人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要在公司上上下下贯彻建立风险管理意识,培养风险管理人才,进而建立专业保险管理团队。应在高管理权限部门明确保险管理职责,专职负责风险管理。总部可设专岗,下属单位可设专岗或兼岗。保险管理组织架构应符合企业特点,一般只有业务上的指导权。辅助企业决策;拟定保险管理计划,从事风险查勘和检验的组织;可以从保险管理专业角度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建立一整套保险管理制度

2.1总括保险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保险实施集中管理,保险集中管理所辖的单位/公司范围和保险业务范围。应明确保险集中管理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设立了自保公司,应明确规定自保公司运用策略。2.2保险采办管理制度:应规定详细保险采办流程及保险采办的类型,规定保险采办计划、申请的时效要求。应将可能安排的保险业务进行穷举分类,对各类别保险业务使用的保险采办方式进行规定。对保险采办供应商及保险方案的评选方式、评议流程、操作步骤、审批流程及批准权限设置进行详细的规定。2.3保险供应商管理办法:明确保险供应商分类原则、准入条件、周期性(一般为半年度和年度)评估方式和操作流程、退出机制。应对各工作环节规定详细的权限设置和操作指引。2.4保险索赔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各类不同的赔案的处理流程、各相关方的职责分工、索赔推动开展思路、各环节和流程的工作时效等工作指引。按照索赔金额或险种,规定赔案结清工作时效。

3.实施保险的集中统一管理

从集团效益最大化出发建立集中统一的保险管理模式,由集团统筹保险资源,管控风险、节约和稳定保险成本。产生规模效益,实现与保险供应商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往往可以将集团内类似风险打包成一揽子进行投保,作为保险集中管理的抓手,在保险安排方面启动保险管理工作。识别、衡量可保风险,综合考虑保险成本;确定科学投保价值;结合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设置适宜的风险自留。避免企业内部风险决策权分散,杜绝各部门和各所属单位本位主义。保险管理清晰明确,达成有效管控风险、节约稳定保险成本、提高保险索赔成效、与保险公司建立战略合作、有效应用并发展自保公司的保险管理目标。

4.积极主动管理风险

现代石化企业早已经历并超越了被动的保险市场卖什么就买什么产品的初级保险管理阶段。这种被动管理风险的阶段,很容易受制于商业保险市场的波动,无法控制保险成本,无法确保风险的有效转移。现阶段,石化企业要积极主动的管理风险。充分了解内在和外在的各种影响因素后,做出最利于己的决定,设计最适合自己的方案,最大程度地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和能力,为解决企业的风险转移方案提供支持和服务。应从集团层面整体规划、下属单位层面具体实施,识别风险暴漏值,量化风险承受度,确定适合公司的风险与保险自留额方案。企业的可承受风险值为对净利润或每股收益影响不超过一定比例(3%--7%)的数值。该值为企业免赔额的上限。例:某公司某年的净利润为10亿元,假设该公司的风险忍受度为3%,则,该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为10亿元×3%=0.3亿元。企业免赔额最高可设定为0.3亿元。在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内,保险免赔额应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及保险市场的价格水平(或保险市场愿意提供的免赔额条件)调整。例:公司可制订某险种统一的免赔额,也可根据各投保项目分别制定免赔额,如财产保险一般在平均单一风险单位价值的5%—20%之间,船壳险的免赔额可参考的范围区间为船舶投保价值的0.1%—10%,责任险免赔额一般在责任限额的0.1%--1%之间。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制定短中长期计划;跟踪保险市场,及时调整保险投保策略;向保险市场展示高超先进的风险管理水平,从保险市场获得与风险管理水平匹配的优惠费率;与中国保险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确保投保理赔事务的顺利完成。研究加入OIL组织的可行性,如所属资产当地原保险可大比例分保给自保公司,且公司规模属于非超大型,公司资产风险状况属于中等水平,可考虑加入OIL石油互保组织。

三、建立并运用自保公司

对于能够实施保险集中管理的我国石化公司,均应尽早设立自保公司,且应建立资本金雄厚的自保公司,否则自保公司运用起来处处因承保能力不足而被掣肘。国际石油公司中,大部分都设立了资本金雄厚的自保公司,并以自保公司为中枢建立了高度集中管理的全球保险管理体系。企业规模发展的足够大时,如壳牌、bp选择退出所有商业保险市场,包括OIL石油互保组织,完全由自身的自保公司承保、运营自身风险。这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我国石化企业自保公司运营中追赶的目标和发展方向。四、建立畅通健康的保险服务体系保险集中管理并非只管不理,保险管理人员不能机械执行保险管理制度,只是履行保险集中管理的权力,粗暴的将保险安排的权限收归总部,更重要的是,还需要妥善处理投保单位、保险市场、自保公司各方面和谐共处关系,建立完善的配套保险服务体系。具体来说应通过建立上下联动,充分运用外部资源的保险服务体系,达到及时发现保险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保险安排策略,投保单位满意的保险集中管理目标。可参考的工作思路是,由保险集中管理的职能部门通过良好顶层设计,安排保险公司在出具保单的同时,一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向投保单位出具保险服务手册。服务手册中应逐项规定保险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将向投保单位提供的保险服务内容及服务时间计划,还可以列式保险公司服务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出险后索赔应采取的工作步骤及应准备的索赔资料等。并以保险服务手册承诺的服务内容为核心基础,建立年度保险供应商服务水平量化评比,量化评比标准应逐服务承诺内容列明加减分标准,并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多档考评结果分数线。根据保险服务水平量化考评结果,可向考评结果优异保险供应商倾斜保险资源,向考评结果不理想的保险公司商适度撤回保险资源,从而提高保险供应商对服务水平和投保单位满意度的关注程度。

参考文献:

[1]杨东燕.保险集中管理在大型企业中的应用——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为例[J].保险研究,2011,2(2):104-107.

[2]王晓红.为石油企业保险[J].中国石油石化,2012,13(13):46-51.

第3篇:财产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一、我市国税系统现有车辆维修、保险和加油管理模式

(一)车辆维修现行管理方式

1、车辆维修自6月起,由市局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政府采购确定11户企业为全市范围内各单位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基本每县确定一家。

2、汽车定点维修程序

(1)机动车小修、车身修理、清洁维护、日常保养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安排,填写《××市国税系统车辆定点维修(审批)送修单》,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机动车装修、大修、总成修理、专项修理同时须经分管财务领导审签后,才能送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维修救援依据实际发生具体情况。

(2)除下列情况外,车辆维修必须到定点企业进行车辆维修,定点企业由采购人选择。

A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厂家指定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

B已纳入保险范围的车辆,可按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C在市外发生故障的车辆无法到达指定企业维修的,可就地维修;

D定点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无能力维修的车辆;

E其他特殊情况的车辆。

3、汽车定点维修费结算及核算方式

(1)维修项目的维修费用按季按实结算。按实际维修费用的90%结付。

(2)日常维护,车辆竣工出厂后,结算清单必须含有维修项目、材料价格、结算价格、优惠率等指标,经采购人和定点企业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维修费用结算的凭据。

(3)车辆维护(大修,总成修理、整车维护、专项维修)的车辆竣工出厂后,必须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A汽车维修进厂检验及检测诊断报告单;

B汽车维修合同书及有关责任协议书;

(二)车辆保险现行管理方式

由市局以省局相关招投标文件为依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协商签订《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协议书》,确定了服务范围、参保险种、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投保手续及相关事宜、结算付费方式、保险服务承诺,由各县局按协议定点参保。全市公务用车保险统一享受30%的折扣优惠(新车14.5%)。

(三)车辆加油现行管理方式

县局自行制定管理方式。具体是:

1、我局统一在中油公司加油。年初暂付加油周转金4000元给中油公司。

2、县局办公室按月拟定用油需求计划,报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长审批,由收入核算科按审批单位制加油票,有按年、月编序号,当月使用。加油票由办公室主任核发,用油人员凭票加油,中油公司定期结算。

二、实施政府采购后取得的实际效益

实行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和加油政府采购,是我局依据《政府采购法》进行的一次十分有意义的尝试。近年来,我单位按照市局要求,对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加油实行定点或协议招标,更加注重根据各项目的不同特点在制度管理与规范上下功夫,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是重在价格监督,抓好公车定点维修管理。对公车定点维修重点抓了价格信息建设,利用网络等信息,掌握各种车辆配件来源及价格,并继续实行监察员不定期流动监督、集体审单制度。今年以来,本级公务用车维修单位申报金额万元,审减万元,审减节支率16 %。平均每台公车维修费元,在车辆增加、价格上涨情况下,单台平均维修费用与去年基本持平。二是重在堵塞漏洞,抓好公车加油工作。自我市在推出公务用车凭卡定点加油管理制度以来,对杜绝“公车私加”和“少加油多开票”等现象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我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了加油管理,今年以来,加油总金额为万元,实际平均每台元,比上年减少元,每车耗油率下降%。三是重在规范市场,抓好公车统一保险工作。通过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中标,并在价格上给予了较大幅度的优惠。据不完全统计,我单位有各类公务用车辆,每辆车年平均保险费按元计算,需要支出万元。按照此次签订的《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协议书》,各项优惠累计下来,仅此一项,每年可以节约万元。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政府采购,加强了对这些领域的管理,杜绝了“保人情险,加人情油”和跑冒滴漏、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有助于树立国税系统的良好形象,这些潜在的社会效益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三、存在的问题

结合基层单位的实际,我们通过对市局现有车辆定点加油、保险、维修管理模式的执行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

一是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上。市级要求在指定银行开设加油卡,一车一卡管理,由于我县基础设施条件受限,没有符合条件的银行代办此业务,经请示市局,没有实施一卡一车的加油卡管理。目前的管理模式是县局自定,还需进一步加强管理。

二是在车辆定点保险管理上。由于基层单位竞争市场小,基础条件差,竞标对象少,采购环境不好。定点保险虽然节约保险费,保险项目规范,但一旦出现事故,非常理赔不便。

三是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上。从目前我县的现状来看,能够形成规模的车辆专门修理部门寥寥无几,有的单位虽然具备有专门的车辆修理机构,但资质低,疏于管理,加之缺乏车辆维修专业人才,修车质量很难保证,所以车辆外修的现象极为普遍,不但经费上造成了极大的浪费,而且带来了诸多的问题。

四是在车勤人员管理上。由于单位的日常管理不够全面,对车勤人员的管理力度不够。单位管理人员对车勤人员出车勤务要求是否真实及其出车方向、活动范围无法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维修前对车辆检查不严,对车辆的损坏级别鉴定不及时,造成车辆是否应该外修及开支数额的大小心中无数,容易让个别人“钻空子”。从目前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部分车勤人员业务素质、思想素质不尽如人意。车勤人员的业务技能不强,能够做到“会驾驶、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懂保养”全能水准的不是很多,有的车勤人员仅满足于会开,对车辆的维修和保养不太重视,甚至有个别的连一般的小故障都不会排除,致使车辆磨损大、损坏快,缩短了车辆的使用寿命,车辆常坏常修,扩大了维修经费的开支。

四、对策建议

一要加强宣传,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构建公共财政制度框架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积极意义不仅是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是打造廉洁政府的一项阳光工程。政府采购是根据《政府采购法》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选择定点单位,通过对定点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来规范采购人的采购行为,达到节约资金,促进廉政建设的目的。所以,开展政府采购,可以说是对政务和后勤管理制度的改革,意义十分重大。各基层单位要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改革的认识;定期召开政府采购工作经验交流和培训会议,加强对政府采购骨干力量的培训和考核,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业务辅导和培训,引导供应商熟悉和了解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提高供应商自身竞争能力。

二要结合实际,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由于县级规模小,基础条件差,市局现有政府采购模式中涉及的有些规定存在不协调、不明确、不细化以及规定不严格、操作性差等方面的问题,导致我县基层单位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时有碰到适用上的困难。因此,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车辆定点加油、保险、维修管理模式。比如,在定点加油管理上,可实行统一招标、分级管理办法。由市局在全市境内的加油站进行统一招标,确定若干定点加油站,并与中标加油站签订定点加油协议,各用油单位可以在定点范围内自行选择各自加油点。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行IC卡管理。各用油单位公务用车加油一律凭政府采购专用IC卡,按照“一车一卡”进行加油。各用油单位的每辆车用油限量由各用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各单位公务用车加油专用IC卡,实行记账加油,各用油单位同定点加油站自行结算。用油单位要遵守各加油站规章制度,司机应主动出示政府采购专用加油卡,经加油站工作人员核对车牌后方可加油。定点企业应悬挂县政府采购中心授予的牌匾以及投标时承诺的优惠价格和服务措施内容,以便用车单位办理业务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公务用车加油时,若发现加油站有短斤少两,以劣充好,违反价格优惠规定的现象,应立即向政府采购中心举报。一经查实,政府采购中心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高度重视,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虽然涉及面广,开展难度较大,但只要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集中采购机构精心操作,就能开展得更好。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认真落实,要指派专人负责。各部门不仅要做好本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保险、加油的政府采购工作,还要负责组织指导下属的预算单位实施好政府采购工作。二是为基层单位提供服务的各类供应商,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把为基层单位提供服务作为一种崇高的荣誉。对于企业,经济效益固然重要,但社会效益更为重要,二者是相辅相承的。

第4篇:财产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保险经营将面临一系列的改革和转轨。为适应改革保险管理体制和完善各项业务管理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行为,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章主要介绍保险公司管理的含义、保险公司管理的内容,分析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环境和目标,为进一步研究保险公司的管理作一个概括性的阐述。

关键词:保险公司;管理;经济效益

一、关于我国保险公司管理的基本分析

(一)保险公司管理的内涵。

保险公司管理是为实现保险公司经济活动的合理化和实现取得最佳保险经营效益的目标,而对保险公司的组织、人员、资金、信息等经营要素以及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活动过程。保险公司管理的这一含义,包括以下三项内容:其一,保险公司管理是一种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其二,保险公司管理活动是由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五个环节所构成的系列行为;其三,保险公司管理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取得最佳保险经济效益。

(二)保险公司管理的目标。

首先,保险公司管理的经济目标。保险公司管理的经济目标,是指保险公司为社会所提供的经济补偿量和经济给付量。保险公司为社会所提供的经济补偿量和经济给付量,既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而应当是社会必要补偿量和社会必要给付量。所谓社会必要补偿量和社会必要给付量,是指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责任范围,应当给予的补偿量和给付量。

其次,保险公司管理的社会目标。保险公司管理不仅有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经济目标,而且还有其特定的社会目标,即保险公司管理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所谓保险公司管理的社会效果,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管理的自身的经济目标和保险公司对保户的赔付和给付而形成的社会经济目标以外的保险公司管理所取得的一切效果。

再次,保险公司管理的人文目标。保险公司除了具有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还具有人文关怀的目标。 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关和社会福利部门,不直接负有济困扶贫的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在这方面可以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保险公司管理的特点。

1.保险公司管理风险的集中性。

从保险业的基本属性来看,保险业是一个经营各种风险的行业,其服务和产品本身就是各种利益和物质的风险。保险公司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保险公司通过承办一定的风险活动,自身就会聚集很大的风险,从而造成了风险的相对集中。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形式,积聚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在保值增值的运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管理和运用风险。

2.保险公司管理具有很强的社会性。

保险公司的客户非常广,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和各个角落,其经营活动也会随之带有较为广泛的社会性。客户类型和客户需求的多元化,既要求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具有更加广泛的适应性,同时又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显然,这一特殊要求是对公司综合管理能力的一个巨大挑战。

3.保险公司管理活动弹性很大。

由于保险公司涉及的范围比较广,风险事故的损失情况也会不尽相同。于此同时,我国涉及保险的监管政策还不够完善,因此,在其经营管理活动中,保险标的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发生保险事故后损失金额鉴定等一些主要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弹性,这样就不利于保险公司在企业管理中实现全面的标准化和系统化。同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点多面广,管理幅度大,管理层次多,客户及其风险分布存在很多地域差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管理活动的弹性。

二、新时期加强保险公司管理的策略

(一)不断优化保险公司标准化管理水平。

首先,不断规范保险公司的管理行为。随着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当前的保险公司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保险公司不断强化员工服务管理、提高诚信服务水平成为当前工作的侧重点。在保险公司行为管理方面,要进一步实现服务工作的标准化和统一化,抓好服务、理赔等和保险公司经营目标的各个环节;其次,实现内部组织结构的标准化管理。在保险公司的运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选择不同的组织结构模式,从自身的发展实际出发,这样才能够实现保险公司内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再次,保证标准本身的兼容性和简洁性。在保险公司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抓住重点,突出关键,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实际及时调整管理动态。

(二)不断完善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首先,加强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的激励管理。激励机制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非常大,一方面能够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能够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在保险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对保险销售人员而言,单纯的佣金制未必肯定就是方向。佣金制建立在销售额的基础之上,只有销售额与利润始终为正比例关系时,其分配导向才可能与公司目标相一致。但在保险经营过程中,这种正比关系并不是一种必然。因此,在销售人员收入分配上,非常有必要研究建立一种以销售预计利润为基础的薪酬分配制度,使之与公司经营目标高度吻合;其次,积极完善绩效评估管理。保险公司员工的专业比较广,岗位绩效评估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保险公司在管理的过程中,全面引入岗位评估绩效的理念,按照行政管理、业务管理、技术管理等类别,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再次,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管理。要把员工培训当作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员工的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

(三)构建完善的保险组织管理体系。

首先,推行大区执行管理模式。所谓大区执行管理模式就是由保险总公司在大区设立总部或事业部,把原先属于总公司的监督和执行职能下派到各个大区的派出机构进行相应的实施。通过大区执行管理模式的实施,能够优化保险公司的管理层次,实现监督到位、分类指导有效等优势;其次,优化保险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这一模式虽已被国内保险公司广泛采用,但集中的程度和效率却各不相同;再次,完善保险公司的销售组织管理模式。就当前情况来看,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基本采用了按团体、个人、银行等渠道管理为主线划分的销售组织管理模式,但财产保险公司却仍然习惯于主要按产品区分部门,渠道管理职能重叠,效率偏低。由于多数保险消费者在保险需求上都具有综合性,同一个客户往往要购买多个保险产品才能满足其风险保障需要,因而,为了提高销售效率和客户满意度,销售组织结构必须有利于销售活动的多产品并举。

总之,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险公司管理创新的重点应是建立健全与公司目标高度一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构建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导向不断改进业务流程,持续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大力强化和改善人力资源管理。

参考文献:

[1]杨文灿,保险企业经营效率论,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 2006.

[2]赵旭,关于中国保险公司市场行为与市场绩效的实证分析 . 经济评论 .2003, (6).

[3]侯晋,朱磊. 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非寿险实证研究. 南开经济研究.2004, (4).

[4]陈璐,中国财产保险业效率实证分析. 现代财经. 2006.5.

第5篇:财产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雅安地震 地震保险制度 再保险 风险意识

一、雅安地震的经济损失与近年我国地震历史处理办法

北京时间2013年4月20日8时02分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受灾人口152万,受灾面积12500平方公里。截至24日14时30分,地震共计造成196人死亡,失踪21人,11470人受伤。

截至25日,雅安三个重灾县已公布高达1693.58亿元的经济损失数值。该值至少是其上年GDP总和的21倍。震后恢复资金有其独立的国家评估程序和标准。同时,正在进行的多层级灾情损失评估,也将为后续评估提供基准数据。

暂不谈三县千亿经济损失的真实性与否。回顾汶川地震震后重建,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08年6月30日实施。政策措施支持范围覆盖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的各方面,同时重点支持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恢复重建),我国震后主要补助措施有: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中央补助700亿)、地方财政补贴、受灾地区税收减免、个人每年补助4000元、个体经营每年补助8000元、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灾地区投放信贷等。除此之外,还有社会各界自愿捐款等。玉树地震相关处理办法与此大致相同,还有政府统一指导重建等,详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组2010年6月13日编制,组长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震后处理办法的主题思想是:政府主导、财政补贴、社会捐赠。

然而,“放养式”的地震重建方式并不能满足个人、企业在人身健康,财产损失方面上的需求,建立相关的地震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二、我国地震保险的现状

(一)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地震保险,包含地震险的险种少

在人身险范围内,寿险、意外伤害险、旅游意外险等保险责任中包含地震受损责任。购买这些保险的客户在地震中死亡或伤残将获得相关赔偿,受伤以及接受住院治疗也将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给付。

在财产险范围内,财产险的主险一般不承保地震。部分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建筑工程险和安装工程险包括地震险。而对于企业财产险,如果客户坚持要投保地震险,可以通过附加险的形式投保,但对其会有严格的限制。由于地震的涉及面和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保险公司通常将其列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作为除外责任,因此我国的家庭财产险不承保地震责任。

在车险产品中,保险公司大多把地震列为了免责条款。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从车险合同条款中可以看到,保险责任包括“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所造成的车辆损失”,一般来说,车险免责条款里会说明,因地震造成的车辆损失不在保险责任之内。但因地陷、地裂造成的车辆损坏,或者由于地震造成的高空坠物砸坏车辆,可申请理赔,但需要车主能够出示相关证明。

(二)地震保险制度不健全,社会上应对巨灾风险意识较弱

从国际上的经验来看,一般在经历巨灾的两年左右,受灾当国就会出台相应的保险管理制度来应对日后类似状况的出现,从而提高当国应灾能力,稳定社会秩序,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然而在我国,此方面的政策措施甚少,尤其针对地震保险的相关制度几乎空白,直接导致了受灾风险的大大提升。一旦发生巨灾,将对我国造成巨大的不利影响,严重制约国民经济平稳发展。

现今,虽然有部分人承认自身存在巨灾风险,但很少有人愿意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转移这种风险。人们对于这些巨灾的看法往往是逆来顺受,甚至更有不少人完全依赖于社会救济或政府补贴,最终,这种心理导致其陷入恶性循环,保险意识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提高。

因此,对于地震险机制的完善,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政府、行业、公众的共同参与。

三、日本地震保险制度

日本是个地震多发国家,同时也是地震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下面我们主要介绍日本的地震保险与再保险,并比较得出其对我国有哪些借鉴意义。

(一)地震保险法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1923年,日本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关东大地震,造成14.2万人失踪和死亡,25万栋建筑物被毁,损失巨大。关东大地震后,日本开始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地震保险制度。1966年,日本国会先后通过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初步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随后,又相继颁布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和《有关地震保险法实施令》,进一步完善了日本的地震保险体系。

而在我国并没有与地震相关的法律条文。正如袁力和王和在《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应与时俱进》中所提到的,建议国务院《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同时加快我国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尽快制定颁布《地震保险法》等,为构建地震保险制度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框架。

(二)日本地震保险的承保主体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最大的特色在于其再保险制度,以日本家财险为例。财险公司在接受了原保险合同之后,根据地震保险法与JER(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将其所承保的地震原保险合同全额再保险于JER,JER不能拒保。JER与财险公司个别缔结了再保险合同之后,除了一部分自留以外可办理再再保险。再再保险的渠道有两种,一个是与政府签订再再保险合同,其危险责任限额由日本国会决定。另一个渠道是与各财险公司签订再再保险合同,各财险公司间的危险责任限额则是根据各财险公司的家庭地震保险危险准备金额来决定。如图1所示。

目前,日本家财险的地震风险是以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承保的,即在再保险合同中约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损失金额超过自留额到最高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再保险人承担。日本东海大地震后修改的《地震保险法》的具体做法是:

(三)日本地震保险的承保方式与责任范围

日本地震保险的家财险会自动附加在火灾保险的保单上,比如普通火灾保险,长期综合险等,保险金额一般为火险金额的30%-50%。这一方式与我国部分企财险的承保方式相同。

日本特殊的地理环境决定了日本地震保险承保因地震,火山爆发,或上述事故引起的海啸,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火灾,损坏,淹没或土地流失导致的损失。日本是一岛国,四周环太平洋,往往会出现地震,火山,海啸的同时发生,保险标的的近因难以确定,共同投保有利于减少消费者的损失。而我国虽然也面临地震等巨灾的威胁,但传统的地震带距离海洋甚远,因此地震与海啸同时发生的概率微乎其微,这点要在制定费率的时候明确指出。

因为巨灾发生的不确定性,日本地震保险大多为以一年期为主的短期保险。值得指出的是,日本地震保险家财险的保险标的有居民住房及其家用财产,如家具、衣服等日常生活用品,但不包括价值超过30万日元的贵重物品,如珠宝、字画、古董、有价证券等。

(四)日本地震保险的费率厘定

其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其中纯费率仅包含地震风险,附加费率则体现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但不包含预期利润。日本的地震保险根据地震风险大小和建筑结构(木制或钢制)分为4个等级,即1等地区、2等地区、3等地区和4等地区,并按此等级确定地震基本保险费率。此外,根据建筑年限和抗震等级等条件,还能够享受10-30%的折扣。

不仅如此,日本地震保险在理赔方面也采用了差别费率的方法,使得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不能因保险而额外获利得到充分地体现。

四、总结

我国地处世界两大地震带,是个地震多发的国家。从前不久发生的雅安地震以及较早的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充分证实了在灾后重建方面,我国不能仅仅依靠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建立并实施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应及时构建地震保险机制,出台相关法律控制风险,稳定社会秩序。同时,还应该普及保险知识,夯实保险教育基础,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日本作为中国的邻国,在应对巨灾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先进的地震保险机制,但由于日本与我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可以有取舍地借鉴,从而构建出适合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提高我国的应灾能力,确保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袁力,王和.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应与时俱进[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

[2]郭东东,佘玲.日本地震保险体系初探[N].中国保险报,2011-03-28.

[3]孙黎,史本叶.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及其借鉴[J].商业研究, 2011(09).

[4]赵苑达.再保险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5]何霖.日本巨灾保险之进程与启示[J].灾害学,2013(04).

第6篇:财产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保险经纪;监督管理;行业自律

中图分类号:F8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06)11-0037-04

保险经纪人在促进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促进保险市场机制的完善及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经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欧美保险经纪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而我国的保险经纪行业发展历史短,经验缺乏,且由于各种原因,运营尚不规范。积极探索规范有效的保险经纪行业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险经纪行业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对海上保险的需求增加,导致了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与发展。在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已经成为海上贸易大国1720年英国国王特许皇家交易所和伦敦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在此前后,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媒介的保险经纪人便应运而生。国际保险市场发展历史表明,保险经纪人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1]

(一)促进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

依据国际惯例,保险经纪人具有如下职能:第一,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保险计划甚至制定包括管理财务风险、发展战略风险等在内的综合风险管理计划;第二,为客户选择最合适的保险公司,并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第三,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协助索赔。保险经纪人提供的这些专业和全面的服务,促进了保险市场与国际的接轨。

(二)促进保险市场机制的完善

保险经纪人的参与可以使广大投保人避免选择投保行为的盲目性,从而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反过来又刺激保险业的公平有序竞争,这种良性循环可促成良性的保险市场运行机制。

(三)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

通过建立和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保险公司可将展业、理赔等同本业经营不紧密的业务剥离出去,这对于减少经营成本、增加竞争实力极具益处;对于清除“人情赔付”,堵塞经营中的“黑洞”,重塑保险公司形象也非常有利。

二、国外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的比较与经验

(一)英国保险经纪模式

英国是国际保险经纪人市场最发达的国家,现有3200多家独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是保险公司的4倍,有近8万名保险经经纪人,业务范围涉及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再保险领域,市场份额占财产保险业务量的60%以上,占人寿保险业务量的20%,占养老保险业务量的80%。而劳合社则只接受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安排的业务。英国经纪人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英国对保险经纪人进行严格监管,其正式约束主要体现在一系列法定法规和非法定准则上。法定法规包括《1977年保险经纪人登记法》及《1986年金融服务法》,前者对保险经纪人资格、市场行为规范等方面作了法律规定,并成立了保险经纪人登记委员会(IBRC),对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义务登记注册、资格培训、业务账户、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等加以明确规定,而后者则对寿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及市场营销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非法定准则包括证监会和个人投资管理协会的《寿险业务销售守则》,英国保险人协会的《一般保险业务销售准则》及劳合社的《保险经纪人细则》等。

(二)美国保险经纪模式

虽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的作用不如人突出,但他们在财产险、责任险和意外险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招揽大企业或大项目的保险业务。有关部门对其监管相当严格,除了联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规范外,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监管官协会(NAIC)对全国保险业予以协调,州政府则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保险监督官来实行对保险经纪人的直接管理和监督,负责认定其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2]

(三)英美两国保险经纪模式的比较分析

1.两国均对保险经纪人制定了严格的行为准则。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相当严格,主要表现在:一是根据现行规定,经纪人应独立于保险人,为客户安排最佳保险合同;经纪人应定期向英国保险协会提供交易统计表,说明它与每家寿险公司交易的比例情况。二是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客户保护。根据《1977年保险经纪人登记法》,保险经纪人的营运资本最低金额为1000英镑;保险经纪人每年要向登记委员会提交审计过的财务报告;保险经纪人必须提交最低金额为1000英镑的偿付保证金和购买规定金额的职业责任保险。三是严厉的处罚条例。英国保险经纪人登记委员会最严厉也是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个人不得再利用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美国的大多数州都要求,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必须符合素质和最低年龄的规定,且向其营业所在州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执业。在罚则方面,各州法律在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时,均有处以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2.两国都十分重视行业自律。两国都有健全的行业自律机构,完善的行业自律准则,而且能有效地实施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英国是宽松的政府监管与严格的行业自律高度协调的实施机制,日常监管工作几乎全部由行业来承担,保险中介自律组织如保险经纪人同业公会等自律严谨,规范了会员的销售行为,政府监管部门则集中精力研究宏观监管问题。而美国建立了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实施机制,州政府保险监督官负责经纪人行为的具体控制,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信息的沟通及政策的协调。全国人寿保险协会、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特许金融顾问协会和百万美元圆桌会等自律组织则通过制定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从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等方面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约束。除此之外,行业自律组织还通过建立保险经纪人信息库,对保险经纪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查询和投诉。[3]

此外,两国的保险经纪人大多以公司形式设立,提高了保险经纪人的信任度。有利于保险经纪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对经纪人的统一管理,较易实现保险市场的稳定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三、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一)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状况

自从19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经纪人制度一直没有建立。199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经纪人作了原则性规定,实际上已经宣布采用保险经纪人制度。1998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之后,新的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进一步为我国保险经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使我国保险经纪业得到了初步发展。[4]

1999年5月我国建立了经纪人资格考试制度,通过资格考试和从业资格认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从1999年底开始,北京的江泰、上海的东大、广州的长城等一批保险经纪公司获准成立,次年正式开业。截至2006年6月30日,全国共批准设立保险经纪公司297家,其中处于经营状态的284家,终止经营的13家。

在保险市场迅速发展,保险中介机构监管日渐完善的同时,保险经纪公司正朝着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保险经纪业务有较大幅度发展。2006年上半年,保险经纪机构共实现营业收入6.53亿元,同比增长53%。亏损166万,同比减少94%。1至6月,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53.23亿元,同比增长26%,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1.73%,增长0.17个百分点。第二,中资保险经纪机构开始受到国内外投资者或合作保险公司的关注。如中英人寿、瑞泰人寿探索建立专属经纪、销售渠道,设立专业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向建立合作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专门的产品和组合产品,提供业务培训,统一确定价格和营销策略等。

(二)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保险经纪起步较晚,公众认知度不高。1998年2月,我国才有第一部保险经纪人的专门法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1999年5月,我国举办了第一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2000年6月,北京成立第一家正式的保险经纪公司――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我国才有了第一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因此,公众对保险经纪人还比较陌生,相当一部分人对保险经纪人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甚了解,甚至将其视为人。[5]

2.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没有形成战略合作。一方面,保险公司多已建立其营销网络,机构大而全,经纪人的介入不能明显节约其展业成本,使保险公司认为通过经纪人展业不经济,不大愿意与经纪人合作。另一方面,多数经纪人市场定位模糊,片面追求业务量,倾向于手续费和佣金高的业务,乐意与出价高的保险公司合作,往往成为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的延伸。有的经纪人甚至还为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如通过虚开发票、虚假批退为保险公司套取资金作为回报,保险中介则获得一定数量的手续费。

3.保险经纪人自身经验匮乏,技术水平不高。由于我国保险经纪人业务量较少,加上从业时间短,经纪人实际运作经验积累不足,应对特殊情况的能力较弱。目前我国已取得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的多数是保险公司职员,从直接展业到间接展业,转换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的难度较大。此外,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只是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并不代表其具有足够的从业技能与经验。

4.保险经纪人受利益驱动,违规操作严重。一是为逃避税收监管在财务数据上弄虚作假。如少计收入、虚列成本、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二是违规开展业务。如保险中介机构与无资格的机构发生业务往来、跨区域经营、未设立专户对代收保费进行管理、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台帐或业务档案、未按规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经纪公司业务人员未部持证、未及时办理重要事项的变更手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

5.制度规范建设相对滞后。在会计制度方面,目前我国会计制度中,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里没有“经纪人佣金”这一会计科目,致使保险公司支付经纪人佣金时难以名正言顺。在法律制度方面,尚未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保险经纪人监督管理体制,实际监管中对市场行为的监管缺乏力度,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没有落到实处。

四、加快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深化体制改革,推进保险公司社会化、专业化经营,拓展保险经纪发展空间。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之间是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的合作是一种互惠双赢的选择。保险经纪公司应加强与保险公司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促进保险公司经营机制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保险公司应该转变观念,走社会化、专业化经营之路,抓住核心优势,剥离部分职能,不失时机地将工作重心进行战略调整,借助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产业发展,以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发挥自己在保险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

2.积极引导,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的认识。首先必须努力提高国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公众通过保险方式防范未来风险,进行社会互助,从而为保险经纪人创造广阔的业务空间。其次,针对当前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认知度低的特点,应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尤其是大型企业、大型项目单位知晓保险经纪人的含义、性质、经营范围,并尽快学会借助保险经纪人在提供风险评估与管理、防灾防损咨询、安排适当的保险计划等方面的优势为自己服务。

3.制定保险经纪行业保障政策。保险经纪人的出现改变了保险市场力量不均衡的状况,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但保险经纪公司在我国形成时间短,竞争力弱,资本积累少,企业前期开发成本大,又面临着国外保险经纪人的严峻挑战,因此,政府应对民族保险经纪行业给予相关政策优惠,如提高保险经纪业计税工资标准以及适当降低保险经纪公司营业税税率等,以促进保险经纪业吸引人才,扶持民族保险经纪业的发展。[6]

(二)构建科学的保险经纪人监管体制

1.完善政府机构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鉴于我国保险经纪行业起步较晚,对保险经纪人的政府监管宜采用严格监管的形式,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维持保险市场的正常发育,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7]在政府监管政策方面,一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严格经纪人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经纪人退出机制。二是鼓励经纪人业务创新,发挥保险经纪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保险经纪机构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各个行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参与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鼓励保险经纪机构参与保险产品开发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保险经纪机构在高科技保险、重大项目保险的承保和理赔方面的积极作用,为自主创新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风险保障。

2.建立保险经纪人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律性强是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特色,各国健全的保险经纪人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对于约束保险经纪人的市场行为,维护其共同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有着良好的作用,但我国至今仍没有成立保险经纪人协会,法律上也没有相关规定。从今后发展的角度,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保险经纪人的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规章,创造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竞争,通过建立训导制度,减少经纪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道德风险,通过采取指导、汇报、检查和建立例会制度等方法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管理,以弥补政府监管的欠缺,使保险经纪人的管理走上自我约束、共同发展的良性轨道。

3.建立保险经纪机构资信评级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保险经纪机构资信评级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首先,它可以作为监管部门确定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的依据;其次,使监管当局较全面地掌握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状况,从而改变了监管工作的被动性,取得了监管工作的主动权,有利于促进保险经纪公司监管的市场化、规范化与科学化;最后,可以提高保险经纪市场的透明度,促进市场竞争和保险经纪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是向国际规则靠拢,应对国际保险经纪业挑战的有效手段。

对保险经纪机构的资信评级既可以由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或专门的资信评估公司完成,也可以由保险监管当局的监管人员进行。评级时应选取能充分反映我国保险经纪机构经营的定性及定量指标,重点围绕公司的营运价值,包括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效率、管理层的知识水平,从业人员技术能力、业务发展潜力、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客户投诉率等展开评级。

(三)建立健全保险经纪佣金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佣金制度。一方面财政和监管部门应进行协调,设立“经纪人佣金”这一会计科目,使保险公司支付经纪人佣金时格式正规化。另一方面应制定合理佣金标准,实行佣金披露制度,使佣金水平受客户、保险公司、社会公众监督,防止保险经纪人擅自或变相提高佣金标准。

2.制定保险经纪人的有关详细法规。应尽快出台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准则和保险经纪公司财务及会计管理办法,另外对《保险法》的诸多市场行为监管内容也应作补充调整,使保险经纪人的各项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保险经纪公司自身应苦练内功,加快发展

1.应注重人才素质的提高。一个优秀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除应具备极强的经纪专业知识外,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财会、计算机等相关知识,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因此,保险经纪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加强员工继续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培养和储备保险营销、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三支人才队伍。这样才能保证员工的高素质、高能力,也才能为投保人提供专业化、技术含量高的服务,赢得客户信任。

2.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要运用“拿来主义”的观点,从国外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中吸取精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薄弱环节、约束从业人员行为,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要审慎确立发展战略与规划,堵塞盲目发展带来的各种风险隐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最大限度地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4] 常桦.保险经纪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2] 刘冬姣.保险中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 吕宙,高晓辉.中外保险中介市场比较分析及政策建议[J].保险研究,2006,(1).

[5] 蒲秋芳.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3).

第7篇:财产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赔付率;保费收入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13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健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关键的角色。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现状,使商业健康保险成为人们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这给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会,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在发展中面临的种种问题。保险公司力图解决这些问题、逐渐提高经济效益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的有效路径就是专业化经营。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出现了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本文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之路进行了探析。

一、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概念

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看护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指以约定医疗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长期看护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失去自理能力导致需要看护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是相对健康保险兼业而言的,也就是由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或在保险公司内设事业部、健康保险部,利用专业的人才、技术、信息管理系统等经营健康保险并对其进行单独核算。代表了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的发展方向,包括经营理念专业化、经营主体的专业化、经营范围的专业化、管理制度的专业化、健康管理的专业化等。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现状

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内大部分是与寿险混合经营的,而国外健康保险和寿险是单独经营的。目前国内已经有六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分别为: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谐健康、太保安联、泰康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健康保险单独经营是发展趋势。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保险业复业时期。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一)业务规模较快增长、但仍有不足。由该图1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在2011~2015年保持持续上涨的趋势,特别在2015年出现了最大的上涨幅度,保费增长823.29亿元,从绝对量和相对量上来看都是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一次高速的发展。随着个人卫生支出总体增速减慢,虽然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占个人卫生支出的比例逐渐上升,近五年都保持在8%以上。同时可以看出,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卫生总费用的百分比始终很低,近几年徘徊在3.5%左右,且未超过5%。从国际数据来看,2013年加拿大、美国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支出的比例分别为10.2%、16.4%;法国、日本、德国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支出比例分别为10.9%、10.2%、11.0%,韩国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支出比例为7.1%。由此可见,我国与国外相比,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费用支出的比重还有一定的距离,尚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图1、图2)

(二)健康保险专业化程度低下。目前,我国只有六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与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动作成熟的国家相差甚远。从图3中可以看出,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健康保险总保费收入的百分比一直低于20%,可见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规模小,发展不稳定,不能在整个健康保险市场上形成规模效应。从整个人身保险市场来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规模所占比例就更加低了,2011~2015年间这一比例一直低于3%,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30%的水平,如图4所示。(图3、图4)

(三)赔付率高、且不稳定。国外一般将健康保险视为独立于财产保险的人寿保险的第三种保险,而我国因其与人寿保险的标的一样,都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所以将其与人寿保险混合经营。商业健康保险在人身保险中所占不足14.8%,且赔付额占人身险赔付额的比例不低于14.8%的问题,甚至在2011年健康保险的赔付额占到人身险赔付额的20.64%,同年健康险保费收入却只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7.12%。从图5可以看出,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费收入的比例较平稳,一直保持在7%~15%之间。商业健康保险赔付额在人身保险赔付额中所占比例的变化突显出了健康保险管理问题多,赔付额波动大的问题。(图5、表1;注:太保安联与泰康健康管理公司未列及)

健康保险市场总体赔付率较高,在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中体现得更加明显。2011~2014年为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发展初期阶段,各公司业务波动水平较大,可见目前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中普遍存在着赔付率高且不稳定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对策

(一)健康保险公司经营层面。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当用专业的营销手段来保证公司的产品在整个市场上的地位。其中最基本的在于明确自己的市场,针对不同的市场设计相应的营销策略。针对于城镇居民,商业健康保险的营销重点在于那些对基本医疗保险中自负比例需要分担的那部分消费者。而在农村地区,营销的重点则应该放在保费较低且普及性好的小额保险型产品上,同时也可以做到与“新农合”有效结合,与当地的社保机构合作,为其提供健康保险的管理服务,以其在城镇地区积累的成熟的经验,为农村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供经办服务。同时,采用正确的营销手段和策略,强调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障性而不是收益性,能扭转目前国内对健康保险存在极大误解的局面。国内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多为一些银保产品,并且很多采用电话营销的方式,加之展业人员对产品的具体情况介绍模糊,使很多人对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障能力存在一定的怀疑。因此,要求展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遵循严格的业务流程,向消费者明确介绍产品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以及后续的赔偿事宜,减少出险索赔时的纠纷,扭转国内对健康保险的曲解局面。

(二)健康保险产品层面。目前,整个健康保险市场应该重点发展“管理式”健康保险,一种真正能够使被保险人以较少的费用享受高质量医疗保健服务的产品,打破现在保险产品存在的“种类多,范围窄”的格局,在住院费用和诊疗费用保险的基础上,强调细化产品种类,发掘护理保险和失能保险的产品开发能力,开展健康管理的相关工作,建立一个完整的健康保险框架,满足我国不同层面上的医疗健康保障需求。

第8篇:财产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保险;供给主体;需求主体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7-0057-03

1前言

我国地处世界两大地震带之间,地壳运动活跃;东临太平洋,受季风性气候影响显著;同时,受副热带高压和西伯利亚高压的影响;加之近几十年来我国对生态环境破坏的加剧和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使得中国频频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不幸的是,在巨额经济损失的补偿和灾后重建过程中,我国保险业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其补偿作用犹如杯水车薪(具体数据如下表所示)。

2巨灾保险供求的基本关系原理

2.1供给规律

巨灾保险的供给量是指在其他影响供给因素不变的条件下,对应于某一个价格水平(即费率水平)下,市场所有巨灾保险供给者愿意提供巨灾保险及服务的数量。从几何意义来看,巨灾保险供给量就是与某一价格对应的点,巨灾保险供给则是与不同价格对应的点的连线。

巨灾保险的市场供给反映的是卖方的意图,即出售能力和出售愿望,价格水平上升能增加利润,供求者愿意提供更多的商品和服务。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技术水平的提高,生产要素的成本下降,税收的减免和政府的补贴,能使其在原有的价格水平下生产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巨灾保险的供给曲线(S曲线)会向右方移动。此时,在其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均衡价格下降,均衡数量增加,如图1所示。

巨灾保险供给的基本规律是,曲线(S曲线)向右上方倾斜,即供给量和价格呈正方向变化,价格愈高,巨灾保险的供给量就愈多。

2.2需求规律

巨灾保险的需求量是指在某一价格(或费率)和收入水平下,所有消费者愿意购买巨灾保险及其服务的数量。巨灾保险需求(即巨灾保险需求曲线)指的是巨灾保险需求量与其价格之间的关系,反映了不同的价格水平下巨灾保险的需求量。从几何意义来看,巨灾保险的需求量就是与某一价格和收入对应的点,其需求则是与不同价格和收入水平对应的点的连线。

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反映的是买方的意图,即购买能力和购买愿望,在收入(或价格)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价格(或收入)愈高,消费者愿意购买的巨灾保险及其服务数量愈少(或愈多)。此外,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巨灾风险因素的存在程度越高、范围越广,消费者对巨灾保险的偏好性越强,或其替代品的价格越高,消费者会在原有的情况下购买更多的巨灾保险,从而使其需求曲线(D曲线)向右方移动。此时,在供给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均衡数量增加,但均衡价格上升,如图2所示。

巨灾保险需求的基本规律是,曲线(D曲线)向右下方倾斜,即需求量和其价格呈反方向变化,价格越高,需求量越少。

2.3巨灾保险市场的均衡

当巨灾保险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相交时,确定的价格与数量就是巨灾保险市场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在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里,价格会不断变化直到市场达到均衡,即直到供给量等于需求量为止,这是供求模型最理想的状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即便如此,只要某个市场大体上处于竞争,它仍然符合供求关系的基本原理,用供求模型分析同样具有意义。

当巨灾保险市场的供给和市场需求等量增加时,形成新的均衡点,如图3所示,在原来的价格下,市场能消化更多的巨灾保险。

3我国巨灾保险供求双双不足

3.1供给分析

(1)巨灾保险技术水平低。巨灾保险的设计经营涉及地质、地理、气象、水利、物理、数学和土木工程等众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于普通保险产品,其技术要求和投入成本都相对较高。而目前我国保险业对巨灾保险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投入不足,未能将保险精算与这些专业知识有效的结合;加之我国没有建立完整的预灾体系和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因此保险公司难以对巨灾的发生和损失进行合理分析和预测,导致在产品设计时保险公司过于保守,定价较高,且产品种类单一。

(2)逆向选择问题严重。巨灾虽然具有发生概率小、频率低的特点,但是一旦发生,巨灾风险因子将在受灾区域内高度集中,导致该区域内危险个体的风险性高度相关;由于巨灾保险市场的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高风险者更倾向于购买巨灾保险,如果巨灾保险的投保人多为高风险者,那么巨灾风险将无法分散,保险公司可能会为此支付巨额的赔款甚至面临破产。这也与保险设计的数理基础和经营前提――大数定律不相符合。显然,为了减少损失,保险人减少甚至不提供巨灾保险供给,也是理性的选择。

(3)监管部门的管控严格。由于我国巨灾保险缺乏技术基础,相关部门对巨灾风险保持十分警惕的态度,对巨灾保险管制严格,导致巨灾保险供给受限。如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考虑到我国的地震保险经营缺乏科学的精算基础,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决定将“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列入绝大多数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地震保险的经营受到严格限制。

3.2需求分析

与一般的商品不同,保险需求的表现形式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物质方面,当发生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后,人们的经济损失能否得到合理补偿;二是在精神方面,即在事故发生之前,人们为减除精神压力和后顾之忧而对保险产生的需求。在近年来的巨大灾害事故中,经济补偿与巨额损失之间的差距体现出我国巨灾保险的巨大缺口。

(1)居民购买力不足。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国仍然是中低等收入的国家,并且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巨大,特别是西部、西南部经济落后的山区更是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重灾区。没有货币购买力的支撑,巨灾保险潜在的需求无法转化成实际的需求。理性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当选择消费巨灾保险所获得的效用小于其他商品的效用时,人们会不断地消费其他商品直至两种商品的边际效用相等。

(2)巨灾保险被替代化。近几十年来,我国发生巨大灾害之后,往往主要依靠政府专项拨款和社会捐助,保险却显得无足轻重。这不仅给政府造成财政负担,而且不能及时进行救援和重建,甚至广大受灾者的损失无法被分摊而使其一无所有。与此同时,我国居民出于对未来不确定性的考虑而保持较高的储蓄率,也使得巨灾保险的效用被替代化。

(3)个人危险意识薄弱,企业风险管理理念不强。因为巨灾具有发生概率小、频率低的特点,平时在是否购买巨灾保险这一选择时,人们往往持有侥幸心理,认为该种不幸的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从而保持不作为的状态;一旦巨灾发生,人们才感觉到危险因素的存在,从而灾后的一段时间内,投保的巨灾保险的人数会有明显的增加。再者,风险管理制度并没有引起我国企业的重视,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许多企业甚至对员工的基本保险保障都没有提供。

4思考与建议

4.1增加供给

(1)提高巨灾风险技术水平。首先,政府、社会和保险业本身应当加强对巨灾风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将与巨灾保险设计和经营相关的学科有效的结合,提高我国巨灾保险的数理基础;其次,政府应当尽快建立起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为巨灾风险的研究和产品的设计提供完整的真实资料;最后,加强与国际巨灾风险研究项目的交流和合作,学习美国、英国、新加坡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积极有效的巨灾风险体制和产品设计经营技术,同时还要加大对外开放程度,积极引进外资,提高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

(2)产品创新。传统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业务难以分散巨灾风险和承担巨额赔偿,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我国保险业可适当的利用资本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其优点在于资本市场巨大的容量可以把巨灾风险消化,流动性强,且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巨灾风险不存在相关性。美国的保险衍生证券和巨灾债券从二十世纪推出至今,为巨灾风险吸纳了充足的资金,且其稳定的收益也吸引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如此,巨灾保险的承保能力将极大提高。

(3)税收优惠。对巨灾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调动其在巨灾保险业务的积极性,而且还使巨灾保险产品重新定价,在一定程度上能改变巨灾保险市场供求双双不足的状况,有利于巨灾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长期的安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税收优惠并不能是简单的减免税,税收优惠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市场结构进行调整,才能使规模不同、优势不同的外资保险公司、大型保险公司和中小保险公司的互利双赢。

4.2改善需求

(1)改变救灾体制,财政补贴保费。购买力不足是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相对于灾害发生时政府直接拨款“兜底”,对购买巨灾保险的消费者进行财政补贴,能降低消费者的投保成本,调动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和提高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还能减轻灾害发生时政府的财政压力,将巨灾风险向保险公司和社会分散、转移。我国政府还应尽快从巨灾救助的“第一保险人”向“最后保险人”转变,学习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对巨灾损失额度进行划分并明确各个层级的责任主体,当超过一定的损失额度时,再由政府承担,最后通过立法来保障体制的顺利运行。

(2)强化风险意识,普及保险知识。当前,我国大陆地区社会的整体风险意识和保险理念不强,保险知识缺乏,很少有公众能主动利用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工具,甚至存在排斥保险的现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尤其是灾害事故多发区,大力宣传防灾减灾常识,普及保险基本知识,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的培训,对职业道德严格要求,对违纪违规行为严厉惩处,这样才能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

(3)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强制巨灾保险。因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巨大,无论给个人、企业甚至政府都带来巨大压力;特别是对于巨灾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分散巨灾风险的集中度,可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强制性的巨灾保险。例如,在台湾地区,将地震风险附着在住宅保险里从而纳入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此外,还可以对已购买巨灾保险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超过一定额度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等等。

4.3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对于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出现的一些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完善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引导其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险中介方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同时,还须明确保险市场的分工,走专业化经营道路,以拓宽巨灾保险市场的空间。

5结论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何分散巨灾风险、降低损失,保障民生,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不可回避的课题。发展巨灾保险,能吸纳社会的闲散资金,为受灾个体提供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对灾后经济的恢复提供资金保障,是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的根本选择。面对巨灾保险市场主体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供求主体间的矛盾,需要政府正确地运用经济政策进行调控和支持,使巨灾保险为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参考文献:

[1]杨凯,齐中英,黄凤.我国发展巨灾保险所面临的供需不足分析及建议[J].商业研究,2006(6):91-95.

第9篇:财产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及实证分析

(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

从目前看,保险国际化方式主要有三种:

1.投资国外保险市场。即通过在国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国保险市场渗透,这种方式是目前保险国际化的主流。但是,由于世界各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不同,开放方式各异,因此,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难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资国外资本市场。即将本公司的资金运用到国外资本市场,分散投资风险,寻求资本收益。这种方式一般受本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定的限制。

3.开放本国保险市场。通过完善保险法规,逐步开放本国保险市场,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参与本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国际化和本国风险管理的国际化。

(二)实际分析

从目前情况看,欧洲经济及保险一体化就是保险国际化的一个实例。为了推动欧洲共同体保险市场一体化进程,1994年7月1日,欧洲第三代保险决议生效。决议的主要内容是:(1)统一欧洲共同体保险业执照、确立本国控制的监管原则和取消对保险业的高度监管;(2)统一执照将允许共同体成员国保险公司在本国注册,在欧洲共同体的任何地方从事保险业务;(3)由保险公司注册国负责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偿付能力的执照由保险公司的注册国来颁发,但所有共同体成员国都必须认可这次改革最重要的内容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费率和条件,监管局的监管目标只限于保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通过这次改革,过去在许多欧洲大陆国家中实施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需获得保险监管部门事先批准的要求已不再存在。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次管理制度的改革几乎是一场革命,为了达到预期目的,立法者必须处理好以下主要问题:

1.必须克服各国过去不同的保险监管方式所形成的障碍。长期以来,不少成员国一直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文必须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认为这样具体的监管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之间的不同之处,并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不同的保险产品。对于保险准备金,虽然所有的成员国都分析保险准备金是否充足,但各国对如何平衡指令性的调控和精算师的职责有很大的分歧,这一分歧在人寿保险中最为明显。还有些国家一直通过法律和监督人的方式,对保险准备金的具体细节加以规定。在这些国家里,批准保险费的同时一般也要批准技术性指标(预定利率,死亡率)。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这些技术性指标都被用来计算保险准备金。在投资方面,许多国家规定了投资范围,并且规定在一定类别内最大的投资限额。由于各个成员国对监管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个成员国一般都不愿支持彻底提供服务的自由。

2.事后控制。有些国家的监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每个保险产品和费率的事先批准。有些国家规定,每个保单用语都必须事先和监督机关达成协议。新保单形式的提议需由一些主要保险公司成员组成保险管理理事会传阅。提议被批准后,任何希望销售这种产品的保险公司都可以使用。但是,欧洲委员会指出,事先批准的程序不适合开放的竞争市场的要求,因为事先批准措施是为了减少竞争,并很可能给地方保险公司带来优势。因此,成员国必须废除事先批准的规定。

3.共同认可。为了开创一个充满活力和竞争性的市场,保险产品和保险费率的事先批准,甚至备案性通知的要求都被禁止。从现在开始,着重于统一执行的标准及对保险准备金、资产的充足性与最低偿付能力差额的监管。保险公司即将有选择在哪个国家设立总公司,在哪种监督制度下开展业务的自由。

二、国际保险监管总目标的调整与监管发展趋势

保险国际化的发展使全球保险市场逐步融为一体,本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独立性相对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保险业的发展不仅要受本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也要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影响的程度将越来越大。

由于一国保险市场同时受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影响,所以,可以预见,21世纪,各国保险业波动的可能性将进一步加大。为了熨平保险波动周期,促进本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相应调整了宏观保险监管目标。总的来看,宏观保险监管目标主要有四个:一是保持社会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二是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在适当程度上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犯罪。在实现上述宏观监管目标时,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做到:(1)维护本国保险市场的稳定;(2)依法监管,尊重保险机构的经营自;(3)平衡消费者和保险行业间的利益,以及加予保险机构的负担和限制;(4)加快本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5)在保险国际化形势下,通过有效监管,增强本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6)坚持市场化原则,保护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竞争。

在宏观监管目标和法律要求的指导下,各国保险监管发展趋势表现为:

1.混业监管体制将全面取代分业监管体制。20世纪末,金融业发展的新动向就是混业经营。在保险方面,这种混业经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寿险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并存在一种产、寿险公司交叉经营的第三保险业务领域;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投资之间相互渗透。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相互之间的互动效应将越来越大。为了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解决混业经营所产生的问题和新的需要,不少国家都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进行了修订,对保险监管体制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目的在于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场波动对保险业造成的风险。

2.产品监管的市场化趋向明显。产品的市场化突出表现为保险合同自由和保险费率市场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认为商定保险合同内容和保险产品价格(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的事情,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同时认为,政府应该通过让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来实现自由竞争和保险产品创新。从目前看,大部分国家已不再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实行产品市场化的同时,各国仍保留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否决权,即如果保险监管部门认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标准,或有不公平行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纠正。在放松保险产品监管的同时,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加强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注重研究网络经济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加大了对网上保险产品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

3.偿付能力监管日益成为监管工作核心。近年来,保险监管重点越来越偏重于偿付能力监管。而且,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偿付能力监管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监管方式也日新月异。尽管各国的监管方式不同,但毫无疑问,全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正在由传统的静态监管向现代的动态监管转变,正在由业务和财务分离监管向业务和财务一体化监管的方向转变。

4.保险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日臻成熟。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帮助投保人正确选择保险公司以转嫁风险,越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大部分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认为,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的信息,可以通过社会的力量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自律。基于此,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建立了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信息,以便于社会各单位和个人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5.依法监管走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监管也注定应依法监管。目前,各国都有保险监管法规,通过法规对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这些法规同时也要求为保险监管部门错误的监管行为给被监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后,必须依法进行赔偿。在具体监管实践中,普遍增强了监管法规的透明度,大幅度地减少了“暗箱”操作行为。

三、我国保险监管政策建议

(一)现行保险体制评估

从体制方面看,我国保险业发展与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有一些较为明显的区别:一是世界保险业正在走集团化、综合化发展道路,购并活动频繁;我国则在实施分业发展战略,这种分业不仅表现在银行、证券、保险间的绝对分业,同时也表现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间的绝对分业。二是世界上正在实施混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创新,而我国则在落实分业监管方案。近几年我国保险业的大踏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但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加深,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经济必然会被纳入世界经济大循环之中。在未来开放条件下,现行的保险体制对21世纪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将会产生何种影响,应从现在开始研究,适时提出完善方案,这样才能有备无患。

(二)实施开放性监管战略

开放性监管战略条件下保险监管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在国内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二是在国际上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采用市场手段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为达到监管目的,建议:第一,中国保监会应与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和他国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国际保险监管支持体系,通过该体系监管国内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和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本国保险公司,以及接受本国分保业务的国外再保险公司。第二,与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通道,以监管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互动性。第三,加速本国保险业市场化的建设,适当增设中资保险公司,培育全国性保险市场,适当发展现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培育地区性保险市场;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优化市场主体结构。通过发挥准入与退出机制的作用,建立适度竞争的完善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第四,建立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的新的监管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的过程控制,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三)实施优质发展战略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程度与市场潜力的主要指标。1998年我国保险深度只有1.4%,保险密度只有约100元。而同期发达国家的保险深度已超过10%,保险密度已超过5000美元;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等国,保险深度也已达到5%,保险密度也达到100美元的水平。在现有GDP水平下,如果用发展中国家保险深度平均水平衡量我国保险业,1998年我国保费总收入应该达到3997亿元,而实际上我国保费收入只有1247亿元。另外,虽然我国保险业已发展了50年,但新险种开发、老险种升级换代等工作做得还很不够,保险产品尚未形成优质品牌效应。如在世界上已流行多年的寿险投资连结产品和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则刚开始尝试。由此可以看出,无论从保险业务规模,还是从保险产品结构来看,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因此,目前应通过加强保险监管实施保险发展战略。首先,应抓住我国“入世”机遇,认真研究国际保险惯例和WTO有关保险业的规则,充分利用国外先进的保险技术,引进先进的保险产品和经营方式,实现“跳跃式”发展。其次,要深化改革,锐意创新,苦练内功,大力挖潜,合理开发和使用保险市场资源。第三,要以“保障经济、稳定社会、促进改革、造福人民”为总服务方向,大力调整保险产品结构,积极理顺费率体系,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四)提高保险信息化水平

我们所处的时代已是信息化时代,信息化和信息资源的利用不仅成为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而且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竞争中克“敌”致胜的法宝。对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发展落后的国家来说,保险信息化程度将是决定我国保险业在未来开放性中国保险市场上生存的基本条件。因为在未来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中,“本国”与“外国”不再是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的重要参照条件,只依靠投保人的爱国热情是不能维护保险公司生存的。在未来保险竞争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对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选择。要创造品牌效应和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就必须加速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程度。当前,建议中国保监会牵头制定行业信息标准,提出行业信息化建设要求和目标,通过建设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并适当联结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的方式,建成中国保险业信息网。

(五)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使越来越多的保险从业人员认识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性。但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历史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主要表现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尚无成熟的方法。监管偿付能力不仅是维护保险行业稳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只有及时准确地评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才能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保险市场风险。加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首先要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评价制度,正确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其次,建立保监会偿付能力行动标准和行动方法;第三,严格执法,将偿付能力达不到标准的保险公司清除出保险市场或进行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