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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特许经营权 经营风险 法律性质
一、特许经营权的内涵及演变
“特许经营权”对应英语中的Franchise一词,意既“特许”或是“自由”之意,同时,该词在法语里面还有一个意思,即是“不受奴役”。古代帝王在奴隶中赋予某些人以自由地开创自己事业的权利,逐步演变为特许经营权。世界上第一家特许经营组织是美国的一家生产缝纫机的公司。该公司在短短15个月时间内将特许经销店开到美国各地,推广当时还不为人所熟悉的缝纫机,教会顾客使用缝纫机的各种功能,该公司很快占据了美国缝纫机市场。后又经历了以肯德基为代表的第二代特许经营组织。特许人让被特许人销售产品,并授权使用商标等权利,同时还在企业经营、流程方面给予统一技术支持。现如今,特许经营权的身影已遍布世界各个角落、各个行业。纵观上述特许经营权的起源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权的内涵极为丰富,可以说到了复杂的程度,与一般权利的内在结构有很大差异,既与有形的产品、外观相联系,有与无形的商标、专利、技术甚至经营理念等因素密切相关。由此,对于特许经营权的界定不一的状况也特显了特许经营权内涵的复杂和多样的特性。如欧盟通过的《关于对特许经营类型协议适用欧盟条约第85条第3款的4087/88号规则》中的规定则强调特许经营权,是许可他人使用与商标、商业名称、店标等统一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示范法》中的规定将特许经营权定义为为获得利益回报而产生的包括专有技术和支持、基本业务模式的营业控制系统。以上两者的定义虽然大体上均由权利、技术等共性,而在权利目的、表达重点方面确不尽相同。另外也有学者研究认为,特许经营权是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的某种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方式下使用知识产权或者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利。笔者认为,从以上两种对特许经营权的解释和说明以及其他学者的研究不难看出,特许经营权是一种集成性高而又有统一指向性的知识产权性质的权利。特许经营权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商标、专利,可以是制作流程、销售体系,还可以是前者的完整结合,在被统一许可授权给被特许人经营过程中体现出特许经营权的使用价值。而从特许经营的普遍研究、应用成果来看,学者更关注对特许经营模式的研究,而不仅是对特许经营权的内涵的发掘。因为特许经营实质上是个概括使用权,包括了商标、专利在内的有形的、无形的权利。因此,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经营模式的有效复制方法和流转方式。
二、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关于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现行普遍研究认为特许经营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一种权利集合,但对于这个集合是何种性质,确实产生了较多争议,较为典型的有产权说、经营权说、资格说、特殊知识产权说等。虽然每种学说均有一定理论说服力,但总不能完全将特许经营权解释清楚。也有学者提出,用概括权利集合的外在特征来表达特许经营权。“更为妥帖的方法或许在于对特许经营权的性质作描述性的概括,既归属于无形财产权范畴,但它具有非绝对排他性,权利内容的开放性,权利具有期限性、地域性以及权利转让的依赖性等特征。”笔者认为,既然特许经营权是一种经营模式的权利集合的概括,适当的增加其定义的广度和深度可增强其在经营实践中通用性和灵活性,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由此衍生出来的矛盾及风险的分析和化解。
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处理情况看,特许经营纠纷中双方对于诉争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范畴也常有不同看法和辩解,如被特许人常以未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内容来抗辩特许经营合同的不成立,以此摆脱合同中对经营计划的履行不到位。法院在处理此类意见时通常适当放宽对特许经营权的理解范畴,更倾向于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成立。
三、特许经营权的复杂特性
从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层面看,特许经营权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特许经营权是商业经营资格以及经营能力的双重体现,较一般权利内容更加复杂和多样。在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以支付必要费用为代价从而获得特许人的授权。这种授权即表示被特许人有资格开展特许经营,也是有经营能力的提现。这种资格或者能力,是“为了一定的盈利目的,运用有组织的财产进行活动的能力,它不是偶尔的个别进行交易的能力,而是反复不间断的、有计划的进行营业活动的商事能力。”同时,这种准入性条件或者能力需与经营者的经济状况、创收能力、商品质量、市场占有份额等综合因素,这些都对有效组织、控制相应资源进行有序、规模、稳定运营增加了难度和风险。(2)有限的排他性。特许人通过与被特许人达成特许经营合同后,特许人便有权利要求被特许人在限定地域范围内遵守特许经营合同的各项条款并禁止同行间“抢活”。被特许人享有特许经营权的同时也享受部分的排他性使用的权利。部分性的限度在于限制不正当竞争的范围内。另外,被特许人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必须遵照特许人所提出的的多项标准,以达到特许人的标准和模式。因此,特许经营权的不完全排他性也就决定了被特许人在具体经营过程中会面临不定因素。
四、与特许经营权相关的风险
正因为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抽象、不确定性,让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在遇到纠纷时各执一词,均无法说服对方,经营风险由此陡增。笔者从三个方面简要提示特许经营权有关的风险。
(一)被特许人脱离特许经营关系的风险
在特许经营为被特许人带来较好收益且被特许人认为已掌握了特许经营的核心技术、管理办法后,出于想独立门户以赚取更多利益的目的提出终止与特许人的特许合同关系,脱离特许人的控制。被特许人经营一段时间后认为没有获得预期的利润而不满,想要解除合同。该两种情况均可能给特许人带来经营风险。脱离原有特许关系的被特许人不仅可能成为特许人的有力竞争对手,更可能泄露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破坏特许经营权人的经营基础。后者带来的影响明显更为致命并不为特许人所接受。另外,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体系中添加新的被特许人是一个谨慎的筛选过程。如因被特许人本身能力或者不尽力经营而导致经营失败,或者为谋取私利擅自更换特许人的正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进而损害特许体系的形象和名声的案例不少。在某些行业快速发展期间较容易出现。比如餐饮业、美容美发、房产中介等行业,因一两家加盟店出现问题而使总店及其他加盟店的经营受到牵连,导致特许企业整体陷入困境。
(二)被特许人面临的风险
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绝大部分风险转移给了被特许人。这些风险直接体现这些风险直接体现为:(1)经营成本可控性低。由于特许人在制定特许产品销售价格上拥有决定权,而且特许人又可通过向各被特许人的营业收入提成的方式将部分经营风险转嫁给被特许人,因此被特许人面临着市场和特许人转移价格成本的双重风险。特别是当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不顺,利润没有达到预期水平时,被特许人对其经营成本和风险的控制越显乏力。(2)经营自主性低。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均严格限定被特许人的经营自主权,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擅自调整产品价格,不得经销同类其他产品,甚至营业员的行为、着装、营业时间都要按照特许人的要求统一执行。被特许人虽系市场独立主体,但缺乏经营自主权,寻求新的利润以及主动规避商业风险的能力受到了较大限制。一旦其所加盟的特许经营体系因总店的决策而出现问题,各个被特许人必然受到整体的牵连而无能为力。(3)特许产品或者服务不一定“接地气”。特许经营体系中,产品或者服务具有统一、标准化的特征,虽然特许经营最初在某些年或者某些城市被证明是一种成功、畅销的模式或者产品,但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当新的被特许人加入时,他们可能发现原来受欢迎的服务或者产品在当地并没有如他们决定加盟时那么受欢迎,其经营状况变得不那么景气了。此时被特许人即不能随意更换,仍要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继续经营原有产品或者服务。对被特许人来说,都将是不利的选择。(4)特许人的不当行为。特许人出于扩张其企业规模的考虑,在没有完成形成一个成熟的特许经营模式的情况下,就大量地、盲目的扩大其特许经营规模,以许诺高回报来吸引他人投资。更有甚者,采取伪造、欺诈的手段,以“特许经营”为幌子趁机圈钱。当被特许人发现无法获得特许人所许诺的回报或者发现被骗时,往往已经付出了较多的资金和时间。
(三)来自第三方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
因特许经营双方对合同可尽详细规定但仍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实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就会因某些权利行使受到第三人干扰,影响正常的权利行使,双方又没有约定相关权利救济方式,因此一方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在特许经营案例中,特许经营权受到第三人影响而无法达成预期目的的案例并非个案。究其原因,其一,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对第三人缺乏有效约束力。实践中,侵权第三人较多都是特许人的前任合作伙伴,至现任被特许人经营时,该侵权人与特许人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已终止,被特许人无法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其二,诉讼时间长,取证不易,成本高。从被特许人投资加盟的目的出发,是为了能够在短期内从特许经营加盟中取得商业利益,其签订特许合同的期限通常多为一年。而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审最短的简易程序时间为三个月。若被特许人碰到诉讼问题,且不说是否能赢得胜诉,最终还是花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完成诉讼。投入如此多的时间、精力去完成一个没有产出的“投资项目”显然已不符合被特许人的投资加盟目的,因此,被特许人往往不会选择通过诉讼来实现其经济利益。
北京市卡乐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乐仕管理公司”)是第三十五类商标“卡乐仕”的商标权人,该商标其中核准的服务有“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北京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乐仕服务公司”)是第三十七类商标“卡乐仕”的商标被许可人,该商标核准的服务有车辆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车辆清洗、车辆上光、车辆抛光、车辆保养、车辆清洁等。卡乐仕管理公司认为卡乐仕服务公司用特许经营的模式吸引商家加盟侵犯了自己的第三十五类商标“卡乐仕”的商标权,将卡乐仕服务公司告上了法庭。该案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卡乐仕管理公司胜诉,二审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这是为什么呢?
分析:
卡乐仕商标侵权纠纷案有两个焦点问题:1、对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如何理解;2、对商业特许经营许人拥有的商标如何理解。两审法院判决结果不一样,关键就在于对以上两个问题的认识不一样。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注册的“卡乐仕”核定的商品中有“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他人就不得在开展特许经营的过程中使用“卡乐仕”商标;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所谓“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是指针对他人的特许经营活动提供的商业管理服务,而并非指直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究竟谁对谁错,还要从头说起。
商标是一个企业将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区别的显着性标志。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有两个基本的问题:1、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2、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这两个基本问题搞清楚了,案件基本上就可以判决了: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构成侵犯商标权。第一个问题进行比对相对容易,第二个问题进行比对的时候却又有两个前提需要搞清楚:1、原告注册商标核对商品或者服务是什么;2、被告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什么。只有在搞清楚这两个事实前提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比对。
“原告注册商标核对商品或者服务是什么”大部分时间是很清楚的,尤其是商品部分。即使这样,在商品分类部分也存在过争议。比如,方便粉丝究竟属于方便面还是属于粉丝?服务部分可能不如商品部分清晰,毕竟商品是看到到、摸得着的,服务则体现在行为上,看起来不是很直观。什么是服务呢?服务就是:“履行职务,为大家做事”,即为第三人做事情。这是服务的精髓,需要牢记。
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分区分表》第三十五类,主要是包括由个人或者组织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1)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2)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智能的管理进行帮助。即,第三十五类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帮助的服务。第三十五类的3502工商管理辅助业中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究竟指的是什么?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从事特许经营,还是为他人的特许经营提供商业管理上的服务呢?这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的分歧点。
通过上面的分歧,其实我们应该能够理解到:第三十五类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是一种服务,即为他人做事,是为他人提供的服务(比如他人不懂特许经营如何进行商业管理,为他人提供这方面的培训、代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而非指的是自己从事特许经营的活动。为他人的特许经营提供商业管理方面的服务才是服务,自己从事的特许经营不是一种服务,而是一种商业模式。法院一审错误的理解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的内涵,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理解,所有的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都需要注册第三十五类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标,我国目前大多数特许经营企业均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问题了?这无疑是荒谬的。
另一方面,还涉及到对商业特许经营许人拥有的商标如何理解的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人把拥有的商标授权给被特许人,这个商标是第三十五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标吗?显然绝大多数情况不是这样的,除非特许经营企业经营的服务就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关键词:特许经营;战略联盟;和谐关系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零售>文秘站:公司的诞生为标志;第二次是20世纪30年代,以超级市场的出现为标志;第三次是20世纪中叶,以连锁商店的迅猛发展为标志。连锁商店最初是以单一所有权形式即正规连锁形式出现的,随着长期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正规连锁、自由连锁和特许连锁三种形式并存的局面。其中,特许连锁经营发展大有后来居上的态势,着名的未来学家奈斯比特曾断言:“特许经营将成为21世纪主导的商业模式。”
一、特许经营的内涵和特征
目前,世界各国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有很多种,且不完全一致。其中较为普遍接受的是国际特许经营协会的定义:“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我国在1997年11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上,将特许经营定义为:“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使被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交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经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权一般包括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诀窍等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特许商可以不受资金的限制,通过特许合同就可以迅速扩展业务,提高市场占有率。同时特许商还可通过集中采购降低经营费用,集中精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2. 双方的关系是通过签订特许合约而形成的。为维护连锁的统一性,加盟申请者对合同条款几乎没有修改的余地,他必须服从特许合约的约定,按照统一的销售模式或技术标准来经营企业。既保证了加盟店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处于统一水平,消费者又可以放心得到质量保证的商品和标准化服务体系,这种值得信赖的企业形象一般比较容易为消费者接受。
3.所有权分散与经营权统一。特许经营中,加盟者都是独立所有者,在人事、财务上自主,因此所有权是分散的。但是在经营方式上,统一使用商号或商标、统一进货、统一店面布置、统一人才培训、统一价格、统一广告宣传。这种统一经营方式对加盟者而言,可以极大降低经营失败的风险,包括直接从总部那里获得更多的帮助,保证货源,减少库存费用,享受总部统一实施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
4. 经营的排他易特征。在特许经营关系中,受许人必须在特许人允许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特许人授予的制造、销售、服务的经营方式,并受到相关的限制。且受许人在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后,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给第三人,除非受许人所取得的是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的这一排他易特征也决定了受许人对特许经营权具有有偿性、期限性和保密性。
二、特许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美国近年来社会零售总额中有半数以上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实现的,平均8分钟就有一家特许加盟店开业。特许经营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开始在我国出现,至今已成为世界上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从经营业态看,以超市、便利店为主,发展到专卖店、精品店、货仓式商场;从行业看,从零售行业向餐饮、生产资料扩展,从有形商品经营向服务经营扩展。特许经营成为企业扩张的主要手段。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1. 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特许经营是双方通过签订特许合同而形成的契约关系,是以特许人授与加盟者经营权为前提的,并严格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一切都要求有健全的法制为基础。而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缺乏。目前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法规只有《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的调整还主要依赖于其他民、商法的补充应用,结果导致一系列相关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影响了特许经营的发展。
2. 加盟者的动机问题。从国内外众多失败的案例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最重要的失败原因还是加盟动机问题。加盟商盲目认为特许经营只是一种短期投资获利的行为,或者错误认为加盟就是出点钱,一切由总部来管理。没有认识到特许经营是一种以半市场半企业形式运作的经营模式,特许方与受许方的关系不同于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也不同于企业内部管理。在实践中大多数加盟者不是过分依赖特许总部,就是企图脱离特许总部的控制,还有就是加盟商会把自己的利益跟特许总部利益或品牌的建设对立起来,总是想用最低的投入获取最高的回报,比如抵制统一的销售政策和促销管理,甚至出现掺杂造假、窜货等严重缺失诚信的现象。
3. 特许企业的问题。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经营管理水平不高, 我国现有的特许经营企业大都规模小,对企业形象、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意识较差,缺乏先进的经营思想、管理方法、管理技术,规范化程度较低,不能对加盟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不少特许商在不具有客观条件的情况下盲目扩张,结果超过了自己管理能力,出现失控现象。有的连锁企业网点开发、市场定位、经营范围没有根据
风险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原则来确定,出现了网点布局不合理等现象。
4. 社会环境因素问题。首先是制度环境的制约,我国目前的市场化水平还较低,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地区间生产要素的流通存在着各种障碍,无法实现特许经营的规模效应,这直接影响了特许经营业的进一步发展。其次是文化、思想观念的落后,国民的团队合作精神不强,分工合作观念很淡,法律意识薄弱,契约观念也不强,因此违反合同、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落后的文化和思想观念对于经济系统的发育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制约了我国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 三、构筑特许商与加盟商之间的和谐战略关系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商和加盟商的关系主要包含三个层次:合同关系、业务合作关系、和谐战略关系。最初通过签订特许协议结成了合同关系;在接下来的日常运作中,他们又结成了业务合作关系;最后,他们由于都是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所以都会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却是和谐战略关系。特许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筑和培育与加盟商的和谐战略关系。
1. 认真选择合适的加盟商。对于特许商来说,特许事业能否成功,未来的关系是否和谐,选择合适的加盟商就是第一步的工作。特许商可以参照以下的标准来选择加盟商。一是过去经验、工作经验或学历;二是对特许商、市场及商品的了解;三是加盟商的心理准备与加盟动机;四是申请者的自有资金状况和融资能力;五是申请者的经营能力,以及经营潜力。
2. 与加盟商进行有效的沟通。特许商与加盟商之间不是附属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因此双方必须互相沟通、互相了解。首先,双方应该进行信息沟通。特许商应该定期地派员到各加盟店进行巡视,了解加盟店的具体运营情况并向总部汇报;加盟商也要定期向特许商汇报其运作情况、营业情况和竞争环境等,让特许商准确、及时地了解消费市场的情况。其次,是进行情感沟通。特许商可以通过培训、特许会议、研讨会、谈话、聚餐、业务支持与帮助等这种直接面对面的交流方式拉近与加盟商的情感距离,从而建立互利互信的关系。此外,频繁使用行为沟通来增进双方的感情,如在开业初期给加盟商提供相关的初始服务。
3.通过合同和流程的完善对加盟商的进行管理。一份完善的特许经营合同以及配套的特许经营辅助合同,应该详细规定商标、商号等的使用,合约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加盟店的经营控制,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内容,也尽量地在合同里事先预见加盟商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并规定好严厉的预防、中断和惩罚措施。这样既可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也是特许商日后用以维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其次要完善业务流程的运作程序,加强指导。特许经营的最大特点就是各加盟店的经营方式的统一,因此流程和程序的科学化、简单化、系统化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4.提供详尽的培训,完善相关的配套服务。在加盟者正式签约后,特许商必须对新加盟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如设备的操作、店铺的经营技巧、店铺相关事务的管理方法等。同时,提供完善的相关配套服务。如:店铺的专修、商品货源、广告和促销、现场技术问题的解决、整体业务咨询等等,以协助加盟店的业务发展顺利,保障经营成功。
5.建立强有力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对于特许企业来说更有其独特的意义。连锁扩张实际上也是一种文化的扩展,只不过这种文化的扩张应该是融入式和渐进式,而不是强制式或征服式。特许企业的企业文化既有共有的特性,又有自己独特之处,只有做到特许商和加盟商的形神合一,才能确保连锁体系的稳固与发展。因此特许企业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企业文化,运用文化管理去培养连锁系统内的共同情感,共同价值观。
6.建立加盟商信用档案。为每个加盟商建立一个单独的终生信用档案,此档案可作为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加签特许经营合同、安排督导计划、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商等的依据,也可为该加盟商的可能欺诈发生提供预警。
参考文献:
[1]郑曙光.商业特许经营:经济法视野下的考察与分析[J].宁波大学学报.2006(3)p86.
论文提要:本文阐释了我国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剖析了其制度功效,提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系统应具备的结构及各子制度体系的功能定位。
公共资源类景区简称公共景区,指的是以自然景观和文物景观等公共旅游资源为依托的自然景观类旅游景区和文物景观类旅游景区,不包含主题公园、人造景点等主题景区。具体而言,我国的公共景区包括市政公园、博物馆、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和各级风景名胜区等社会公益性很强的公共场所。这些景区是我国旅游景区发展的重点。
一、研究缘起
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结果是由制度产生出来的,要处理好景区的旅游开发与保护问题,先决条件是要有一个好的经营管理体制。现阶段我国公共景区管理制度的供求矛盾不断激化,严重制约了我国公共景区事业的健康发展。许多公共景区为了获得开发和保护资金,纷纷转让景区经营权,实行企业化运作。但现实中,这些运作可谓好坏参半,其中不乏成功案例,但也有沉痛的教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旅游资源的破坏和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为过渡时期公共景区的市场化运作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所谓制度安排是指对某些具体行动或关系实施管制所采取的规则,它包括基础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
黄进曾分析了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公共景区事业是我国重要的公共事业,关乎公共利益。其本身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纯粹利用市场或政府机制配置资源将会产生严重的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为了让市场和政府更好地各司其职——政府负旅游资源保护和监管之责,而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之功能,特许经营是一条门路,这样一种混合目标以委托经营的方式可以较好地实现政府和企业目标。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其核心是政府将公共景区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授予非国有企业经营,企业在政府的监控下开展经营活动。那么,这种制度到底具备什么样的特征和功能,它的结构又是怎样的,本文将作一个简单探讨。
二、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特征
本文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将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定义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公共景区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公共景区内某个项目或者整个景区的制度。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就是政府对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事务实施管制所采取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一项能有效平衡公共景区开发和保护的制度安排,是支配公共景区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具有如下特征:
1、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属于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核心是政府将公共景区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授予非国有企业。
2、公共景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为政府,被特许人为私有企业,特许双方是一种行政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
3、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景区投资者,被许可方是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
4、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双方要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合同标的是景区一定期限的经营权。特许经营反映在政府规制行为上,是一种“以合同方式进行管制”的方式。
5、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有一定区域、范围、期限和限制的。北京大学谢凝高教授认为,特许就是特别允许,要有许多限制条件,对经营的内容、范围、时间等要有明确规定,要严格按照景区的规划来办事。景区不是经济开发区,目前景区的乱建项目太多,应在整治的前提下特许。
6、特许企业作为被许可方要交给许可方(政府)一定的费用。
7、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以政府的行政许可为前提的,它要遵从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如果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不利于公共利益,则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行政机关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权,必要时可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强制或制裁。
三、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功能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要确保企业在资源和环境有效保护及再生产的承载能力限度内对景区进行建设和经营。景区资源经营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和景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以实现公共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其功能如下:
1、特许经营能够实现公共景区管理中的政企、事企分开。景区资源的保护、管理、监督由政府承担,相应的经营项目(根据待特许的公共景区的特征及双方协议确定是单个项目还是整体特许)则由获得特许经营的企业来负责。
2、特许经营制度在选择被特许方时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用招投标方式,使有资质的企业获得经营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地政府的寻租行为,并把没有实力的企业挡在了外面,防止因无力开发保护而给公共景区带来破坏。
3、特许经营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可以在公共景区保护的前提下规范管理者(特许者)和开发、经营者(被特许者)的行为,利用法律文件规定双方的资源保护责任和经济收益分配方式,把权利和义务规定的非常详细,以便于操作。
4、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能够较好的兼顾公共景区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对于资源管理部门,这种制度有利于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管,从而保障人类对于这些珍贵遗产的永续拥有和享用。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他们可以选择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员以合同的方式完成项目开发建设、项目经营等业务,同时得到部分使用费和税收,同样能够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对于景区而言,专业公司的经营,能够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摆脱其经营困境。同时,特许经营也能使游客获益,通过竞争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能够兼顾游客利益,提高游客服务质量,这是无论政府垄断资源或者单个企业垄断所不能带来的。
四、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结构
制度安排是一系列子制度系统的集合,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包括制度环境建设、特许经营主制度建设和配套制度建设三部分。
产权改革、组织架构、立法建设共同构成景区特许经营的制度前置(或制度环境),景区特许经营要想成功推行,必须先疏通制度环境,进行这些方面的改革或建设,它是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主制度得以推行的前提。
树品牌着实不易。君不见,从去年10月开始的保暖内衣广告大战,影星、笑星、全家福轮番登场,让消费者无所适从。市场容量没增加多少,厂商面对巨额广告费直叫苦,消费者也一个劲儿地抱怨买衣服花的钱倒有一半是分摊的广告费。这么多厂商不约而同打广告也是有其苦衷的:保暖内衣市场已渐入成熟期,大家的产品差不多,此时仅靠炒作技术概念恐怕不灵了,出路还是在于树立品牌,以区别于同类产品。没想到,大打广告战的结果是品牌影响力互相抵消。可以想见,尽管厂商不情愿,保暖内衣行业也将步其他行业后尘,踏进价格战的泥潭。
放眼周围,很多企业都已陷入了这样一种两难境地:不宣传品牌,不做广告,缺乏知名度,企业可能根本无法生存;花大钱做广告、推品牌,效果又不一定理想。这一点在一些中小型企业身上尤为突出。这时,一部分先知先觉的企业家在充分认识到树立品牌的重要性和品牌建设的艰巨程度后,把希望的目光投向了一个新的经营模式——品牌授权联盟。 品牌授权联盟
品牌授权又称品牌许可,是指授权者将自己所拥有或的商标或品牌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权者使用;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权利金;同时授权者给予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而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授权商将其产品和运作模式传授给特许经营体系中的特许经营加盟商使用,使特许经营加盟商获权经营一种产品或服务。可以看出,两者的组织形式非常相似,但是从品牌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特许经营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本质关系来看,两者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品牌授权强调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的纽带是品牌,而特许经营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纽带则是一种产品或服务。相对而言,品牌授权给予被授权方的自由度较大,适应的行业较广,更容易达成品牌授权方和被授权方之间、被授权方相互之间的优势互补;而且由于被授权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能不同,因此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和协调的难度较小。举例来说,迪斯尼公司全球拥有4000多家品牌授权加盟企业,其产品从最普通的圆珠笔,到价值两万美元一块的手表。在国内经营相当成功的著名卡通品牌——“巴布豆”(Bob Dog)品牌联盟,拥有像万事达集团(运动鞋)、堂皇集团(床上用品系列)、上海力国针织(袜子)、香港领高公司(长毛绒玩具、包袋)等十几家不同类型的加盟厂商。从时间上讲,中国出现特许经营相对较早,麦当劳、肯德基、马兰拉面、全聚德和联华超市都是相当成功的案例,但是它对特许方在评估、宣传和协调方面非常倚重,对被特许方的限制较多。前提往往是特许的产品或服务相当成功,而且比较适用于餐饮业、零售业和服务业。
虽然品牌授权对我们身边的大多数人来说,可能还比较陌生,但实际上,品牌授权这种经营方式在美国、欧洲和东南亚都已有了很长的发展历史。其源头可以追溯到沃特·迪斯尼影片公司的创始之初。有一天,沃特走进一家餐厅,一名男子走近他身旁说:“我是一个家具制造商,我给你300美元,你让我把米老鼠的形象印在我的写字台上,好吗?”沃特欣然应允。这笔钱也就成为迪斯尼公司收到的第一笔品牌授权金。正是这种经营模式和迪斯尼主题公园造就了这家著名公司。目前在美国,各种品牌授权的产品已占零售市场的三分之一,而且是增长最为迅速的一股销售力量。而在新加坡,大力发展品牌授权甚至已被列为政府主要的商业政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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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方突然人间蒸发
案例:“只要有孩子就会有玩具,玩具出租属于朝阳产业”、“全国已有100多家连锁分店,投资只要3.6万元,一般4个月就可全部收回”……2003年的浙江,一股汹涌的“庄信・娃娃”潮搅动了很多加盟投资者的心。何金平就是其中一个。
2003年9月,何金平花了1万多元成为庄信娃娃临安的总,签了3年的特许经营合同。接着,又按合同规定交了2000元的定金,购买庄信娃娃的玩具,再加上广告费、店面装修等费用,一笔砸下8万多元后,何金平就等着效益的产生。但情况并非如此。
先是玩具质量太次,有的连螺丝都没拧好,接着一些损坏极多的二手货也掺杂其中。生意并不像特许方当初描述的那么兴隆,面对投入压力,不到半年,何金平就关了门。一大堆玩具形同破烂,无法处理。去年6月末,当他再次来到庄娃总部,早已人去楼空,打该公司的联系电话及老板的手机均无人接听。觉得大事不妙,他只好和另外几个加盟商向当地公安部门报了案。
浙江万马律师所王红燕律师点评:对于特许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曾作过明确规定。该办法第6条规定:特许者必须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1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经过商标查册,庄娃根本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收取加盟金后,特许方其实并没有提供可传授的经验,让加盟者走向创业之路更无从谈起。特许经营的核心是联合达到双赢,因此,特许企业应将重心从发展市场、发展加盟者数量转移到练内功上来,广大的加盟者则应该在加盟前擦亮眼睛。
品牌保证金被吞
案例:2003年8月,张小姐加入某知名香水卡洛琳娜的连锁经营体系,合同约定加盟者应在合同签定之日向特许方支付5万元的品牌使用费(即特许权使用费),同时承诺将萧山地区的商圈交给张小姐独家经营,合同对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是“合同期限为一年,在期限届满之前3个月,任何一方未提出解除合同,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
签下合同后,张小姐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品牌使用费,但是根据特许方的要求支付了1万元的品牌使用保证金(这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是张小姐和特许方自行商定的)。
2003年9月,张小姐经过考察后决定将地址选择在萧山某商场,为方便张小姐经营,特许方于9月3日向张小姐出具了《特许经营授权书》一份,授权使用期限为1年。
但在一切准备就绪的情况下,萧山的商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开业,特许方表示只要在萧山的商圈内都可以另定地址,但是此后张小姐一直没找到合适的经营地点,一晃1年就这样过去了。2004年9月,张小姐认为合同已满一年,自己一直没有使用该品牌,也不存在损害特许方品牌的情况,于是提出要特许方退回保证金1万元。特许方则认为,张小姐连品牌使用费也没交,双方还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同时合同还在履行期限内,婉言拒绝。最后,双方进行了调解,特许方并没退还1万元保证金,只给予一点折价货品。
王红燕律师点评:品牌使用保证金概念的理解和处理是这场纠纷的焦点。虽然,本案中涉及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品牌保证金的概念,但是双方以实际行动认可了品牌使用保证金的收取。最终处理根据商业习惯,一般在加盟商不存在违反品牌形象并与特许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给加盟商。
加盟费该不该退
案例:魏女士于2002年11月加入了北京某足浴品牌的连锁经营体系,一次性支付加盟费12万元,并约定了3年的加盟期限。
开业后,加盟店经营不好,几个合伙人连续投资的60多万元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几乎血本无归,2003年7月,加盟店拆除了所有招牌后停业。项目并不像特许方所说的那样赢利,魏女士一直希望特许方能退回一部分加盟费,但这个要求遭到了特许方的坚决否定,称加盟费一分不退,这是商业惯例。
特许经营模式概述
作为一种商品和服务的营销模式,特许经营(franchising)在我国的出现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在世界范围来看,这种营销模式的大规模推行也只有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即便如此,随着特许经营的飞速发展,它已成为许多行业的主流模式。“拷贝成功,复制财富”这句话在形象阐释了这一品牌扩张模式的内涵的同时,也体现了人们对这一模式的高度认可。
特许经营的概念
像许多其他社会科学名词一样,特许经营没有一个可以被广泛接受的定义。成立于1960年的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两个角度给出了特许经营的大致定义――“特许经营是一种商品和服务的营销手段。在一个特许经营体系中至少包括两类人:(1)特许人,他们出让其所持有的商标的使用权或商业运营体系;(2)被特许人,他们支付给特许人一定的授权费和初始加盟费,以在特许人的名义和体系下进行商业运营。从操作层面上来讲,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一般要签订一个合约来确定其权利与义务关系”。
为了规范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市场,1997年当时的国内贸易部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鉴于这种营销模式的快速发展,商务部于2004年底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其中将特许经营定义为“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
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特许经营模式的产生与发展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特许经营始于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Singer Sewing Machine Company)。1851年,一位名叫列察克・梅里瑟・胜家的美国人发明了一种代替手工缝纫的机器――缝纫机,并由此在美国大规模的推行这种先进机械。一时间,胜家缝纫机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声誉,胜家的管理层认为若要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必须继续扩大其产品的市场份额,而这需要一个强大的分销网络的支持,单靠公司自身的力量难以实现这一目标。于是,胜家缝纫机公司开始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出售其缝纫机分销特许经营权,双方以特许经营协议书的方式构成双方的特许加盟关系。被特许经营公司负责产品展示和为顾客提供售后服务并收集产品信息,而胜家公司则负责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及市场宣传,同时给予各家公司地域保护。通过这种方式,胜家很快组织起了自己的分销网络,占有了美国缝纫机市场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从那时起,胜家公司就一直延用这一成功模式。目前,胜家已经在巴西、中国设立了制造厂,并在190多个国家建立了销售网络。
特许经营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为第一阶段,特许经营的内涵主要在于“授权分销产品”,也即产品品牌的特许销售。20世纪中期以后,美国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的发展使特许经营在内容和形式上更加丰富,从而特许经营进入快速发展的第二阶段。比较有代表性的事件就是麦当劳和肯德基以特许加盟的方式进行品牌推广,他们将食品制作技术和配方、餐厅的设计以及产品销售技巧等传授给加盟商,加盟商交纳一定数额的加盟费。与特许经营在第一阶段注重产品销售相比,其在第二阶段更加着重的是商标、经营技术和店铺设计等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特许。
由于特许经营对技术发展、文化延伸、产品销售、管理完善均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所以得到了长远发展。目前,美国已成为特许经营最发达的国家,全美约有3000家零售特许商,25万加盟经营者,在美国国内经营着约60万个特许经营店。特许经营也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可多得的一种经营形式。
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2006年的统计数据,至2005年底,中国的特许体系数量达到2320个,加盟店有16.8万个,分别比上年增长10.4%和40%。虽至今我国还没有一家较大规模的特许连锁经营体系,但已在多个行业(如百货、超市、医药、餐饮、电器、服装、钟表眼镜等)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按2006年年初欧洲特许联盟推荐给世界特许联合会的特许经营行业分类(将特许经营分为14大类),我国基本都已覆盖。
特许经营模式的本质特征
通过对特许经营的定义及其发展历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营销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特许经营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易。在特许经营中,进行交易的是产品、专利、经营模式等一系列有形的或无形的商品。与其他一次性的商品交易不同,特许经营双方签订的是一份时间跨度较大的合约,在合同期限内,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要保持紧密的支持和配合。
(2)对特许人而言,特许经营过程是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品牌扩张过程。特许人利用自己的品牌、专业技术、经营管理模式等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大经营规模。由此,特许经营对特许人来说,是技术和品牌价值的扩张,经营模式的克隆。
(3)特许经营合约要严格规定被特许人的经营权限。一般而言,为了维持品牌的统一形象,特许人要拥有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管理模式的决策权,被特许人一般仅拥有加盟店的所有权和管理执行权。
(4)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是双赢的。在这种商业模式下,特许人能够更充分地利用自身品牌优势,以最大限度地吸纳广泛的社会资源;被特许人则降低了创业风险、时间和资金等创业成本。在短期内双方有可能存在比较严重的利益冲突,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双方利益是一致的。
外国品牌碳酸饮料在我国的特许经营模式
在我国市场上存在的外国品牌碳酸饮料主要是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1979年,可口可乐正式进入中国,至今已投资12.5亿美元,拥有35个装瓶厂。在2006年8月底之前,其在中国内地共有三大合作伙伴,分别为香港嘉里集团、香港太古饮料公司与中粮集团 ,借力这些合作伙伴,可口可乐在中国市场布局迅速,并夺取得了碳酸饮料53%的市场份额。在中国,装瓶厂负责饮料生产、销售和各地市场的渠道建设,可口可乐公司负责品牌推广、市场建设以及控制浓缩液。由本文第二部分我们可以发现,可口可乐公司在我国采用的特许经营模式与其在其他国家采用的特许经营模式类似,但我国政策对其在市场准入、投资比例等方面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百事公司主要通过1995年在中国注册成立的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它一般通过商标特别使用许可及浓缩液供应协议与其在华的灌装厂发生联系。与其在美国等世界其他地方作法存在区别的是,百事公司在这些灌装厂中也有投资。一般来说,特许经营的受许方需向许可方交纳一定的特许费用,而根据中国市场的特殊要求,百事把商标特许给罐装厂使用时不收任何费用,供应浓缩液的价格也在中国政府的一定管理下。百事公司通过广告投入等多种经营手法保持商标的价值及增值,同时还通过与灌装厂的合作投入共同做大区域市场。
这两家碳酸饮料生产企业进入我国以来,都采用了特许经营模式进行市场开拓(尽管各有其中国特色)。从其市场份额占有来看,他们所采用的模式是成功的,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他们与中国合作者之间的一些不和谐的迹象,如2002年百事中国向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四川百事一事,对此,我们不得不在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重新考虑特许经营模式的“中国特色”问题。
启示
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的发展史,成为了特许经营的经典案例,许多人耳熟能详。以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为代表的美国碳酸饮料产业的发展历程,为特许经营模式做出了生动的注解。如美国碳酸饮料生产企业的营销策略、品牌策略等,都有很多需要我国企业学习的地方。以下仅从我国碳酸饮料行业市场开放有关的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特许经营体系
从美国碳酸饮料行业的发展来看,实行特许装瓶系统是该产业自我调整、自我选择的结果,其绝对优势在于:这一系统可以使庞大而复杂的分销体系井然有序,使碳酸饮料生产企业得以实现海外市场奇迹般开拓;碳酸饮料生产企业省掉了大量的独自建生产基地和销售网络的费用,这省下来的费用,均用于当地产品推广、媒体广告投放,有利于扩大品牌影响范围;碳酸饮料生产企业可根据各地市场不同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市场运作,极大地满足当地消费者的需求,同时由于碳酸饮料的生产地更加接近消费地,所以可以使消费者在碳酸饮料运输成本的大幅降低中获益。
由于我国实施了部分管制措施,所以导致特许经营体系的许多优势并没有发挥出来,如百事可乐需参股而又不能控股瓶装厂的政策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四川百事和百事中国之间矛盾的产生。
健康诉求
正是因为人们认为可口可乐是一种治疗疾病的良方,它才得以被摆在药店里接近大众,同样,在可口可乐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也正是因为人们健康理念的进步才导致其一度处于危机之中,最终不得不改变配方或者开拓新的产品领域,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从可口可乐的诞生起,其发展的每一步都有消费者健康观念的时代烙印。
我们有理由相信,人们对健康的诉求是永无止境的,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也会越来越严格,而大量的事实和科学研究又一直在提醒我们,碳酸饮料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怎样的损害。我们由此可以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碳酸饮料的需求量会越来越低。事实上,我国近年来的数据也可以很好的支持我们的观点,近几年来我国碳酸饮料的销售增长速度已趋缓,边际增长率趋于零,而具有健康和保健功能的茶饮料、果汁饮料却增长迅速,市场占有比例则在不断扩大,如在2004年,我国碳酸饮料生产量同比增长0.8%,而果汁饮料同比增长率高达60.87%。同时,我们还应看到,虽然我国碳酸饮料市场几乎是外资牌号碳酸饮料的天下,但是在发展势头迅猛的新兴饮料行业(如茶饮料和果汁饮料),可口和百事并不占有任何优势。
对于碳酸饮料这种增长空间缺乏的夕阳产业,政府应该做的也许是用先进的健康理念来引导消费者,而不是违反市场规律,通过政策法规的手段对这一产业的发展进行限制而授人以柄。因此,我们国家完全可以采取西方国家对待碳酸饮料行业发展的态度,对于缺乏判断力的中小学生而言,尽力控制他们接触碳酸饮料的机会,而对于成年人而言,尊重他们选择消费的自由,人们对于健康的诉求会最终决定这一产业的前景和命运。
消费倾向和市场竞争
【关键词】 BOT模式; 特许经营权; 账务处理
一、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概述
(一)BOT模式概述
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日益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回报期长等特点导致了政府投资与政府财政收入不匹配现象的出现,而像高速公路、污水处理等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百姓的迫切需求构成了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BOT模式在这一背景下得到了各地方政府的青睐,被广泛应用于高速路、污水处理等行业。BOT模式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代表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的全过程。采用BOT模式进行基础项目建设对于政府而言,好处是政府仅提供了特许经营权,无需提供财政资金,便可以获得社会急需的基础设施,并且能够通过招商引资的形式吸引具有较好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对建设的基础设施进行经营和管理,地方政府因此能够获得一个较好的社会效益,企业经营期满政府可以无条件地获得该项基础设施。在BOT模式下,政府利用了特许经营权实现了无形资产的有形化。对于投资企业来讲,好处是企业掌握了特许经营权就等同于实现了对该特许权下经营的垄断,同时政府给予投资企业保底收费权的承诺,因此投资企业实现了投资风险小、收益大且相对稳定的目的。在BOT模式下,投资企业利用货币资金等换取的是政府的特许经营权,实现了有形资产的无形化。由此可见,双方合作的基础是特许经营权。
(二)特许经营权概述
特许经营权是政府以法律的形式授权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运营和管理维护的一种特许经营的权利,同时允许投资企业向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或者给予投资企业一定数额的补偿,用于投资企业收回成本并获取投资收益。特许经营权在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时就已经明确了特许经营期限,期限届满后,基础设施应无偿移交给政府。污水处理厂在BOT 模式下,投资方必须获得特许经营权,这是投资方进行项目投资的前提条件。对于政府来讲特许经营权不仅仅是政府作为项目合作的一种特殊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基础行业进行管理和约束的一种手段。基础行业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不适用于过度的市场竞争或者是完全竞争,实行政府宏观控制的准入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行业的发展规模,并据此保证投资者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同时也能有效限制投资方获得超额的垄断收益,特许经营权已经成为政府获取投资方投资并使其提供优良产品和服务的有效手段。水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为社会所共有,但水产品的质量即污水的处理关系到大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更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这就决定了污水处理行业只能是一种有限经营的行业,政府应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但单纯的以行政命令或政府参与的方式进行监控,已经不再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特许经营权应运而生,这将成为政府对污水处理行业进行管控的有效方式。
二、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的账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业务相关规定
尽管BOT模式已经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和广大投资者的青睐,但对于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的会计处理仍然不够规范,在会计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将项目投资建设成的实物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原因是投资方拥有投资企业100%的产权,同时建设成的实物资产确实符合固定资产确认的各项条件,因此理所当然地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二是BOT模式的投资期限往往都是十几年或者几十年,是一种投资行为,因此投资企业认为是一种长期投资行为,将其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三是BOT模式下企业获得的是污水处理行业的特许经营权,既然是特许经营权就应在无形资产科目内核算。针对上述情况,《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一是BOT业务所建造的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二是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不同情况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1.若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三是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同时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二)收入固定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假设投资方甲公司与山东A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投资建设日处理能力1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甲公司投资2亿元负责该污水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A县人民政府授予甲公司30年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A县人民政府按照日处理污水10万吨(在日处理污水小于等于10万吨的情况下即最低保底用水量),以每吨污水处理价格1元给予甲公司污水处理费,对于超出日供水10万吨的部分,政府给予相关成本费用的补偿,30年经营期满后,该项目无偿移交给A县人民政府。该项目建设期为1年,总预算为2亿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建设期
因投资类公司不具有项目建设的资质和能力,往往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施工资质和能力的企业进行项目施工建设,投资公司也能通过项目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压缩投资成本。在此情况下的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项目建成后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无条件向A县人民政府收取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费,当日处理污水量超过10万吨时,政府仅对相关成本费用进行补偿。政府通过定期支付污水处理费的方式获得了项目融资。因此,各项约定条款均符合金融资产确认的条件,在项目竣工后应将未来30年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分为金融资产本金收益的收回和污水处理运营收入两部分进行核算。根据测算(假定)运营污水处理收入为每吨0.5元,每年的运营收入为1 825万元(0.5元*10万吨/天*365天);每年金融资产本金收益的收回为1 825万元(1元*10万吨/天*365天-1 825万元),30年合计为54 750万元。会计处理:借:长期应收款,贷:在建工程、未确认融资收益。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将未确认融资收益科目作为长期应收款科目的备抵科目进行处理,两者的差额列入资产负债表长期应收款科目。
3.项目运营期的账务处理
确认收入时,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长期应收款;发生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年末确认投资收益,借:未确认融资收益,贷:投资收益。
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污水处理费,投资风险较小。地方政府每年支付的污水处理费用也同样相对稳定,新增加的污水处理量政府仅需支付污水处理成本即可,每年支付的污水处理费可预测,双方都在一个比较稳定的预测基础上进行合作,适用于污水厂处理设计规模与实际污水处理需求相匹配的情况,在污水处理厂满负荷运转的情况下,投资总量、年污水费回收总量、回收年限、贷款利息、总体投资回报等均可以有效预测,双方都在可控的情况下进行项目合作,能为多数政府和企业所接受。
(三)收入变动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若假设本案例污水处理费用由投资方甲公司自行向污水排放用户收取,政府不给予任何补贴,其他条件不变。在这种情况下,该项目的收费权归属于投资方,且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多少取决于污水排放户排放污水的数量,污水处理费的多少随着市场供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构成一项无条件向政府收取费用的权利,因此只能将收费权利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1.项目建设期的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
2.项目建成后的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贷:在建工程。
3.项目运营期的账务处理
确认收入时,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发生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期末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借:主营业务成本,贷:累计摊销。
这种情况下,投资方获得污水处理费的多少受到市场供需的影响,增加了企业的投资风险。在污水处理总量较少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将延长项目的投资回收期,甚至会出现投资亏损、失败的情况。在污水处理总量较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会因此损失部分收益。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增加了不确定性,仅适用于双方都能准确预测经营期内污水处理量的情况,实际操作比较困难,不为大多数政府和企业所采用。
(四)收入固定加变动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若假设本案例污水处理费用仍由A县人民政府按照日处理污水10万吨(在日处理污水小于等于10万吨的情况下即最低保底用水量),以每吨污水处理价格1元给予甲公司污水处理费;对于超出日供水10万吨的部分,政府按照每吨0.8元向甲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本案中投资企业获得的污水处理费包括了固定和变动两部分,日处理污水10万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部分构成了一项无条件向政府收取现金的权利,且金额确定,应按照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进行账务处理;超额污水处理量的部分,因其金额无法确定,应按照无形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1.项目建设期的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项目建成后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3.项目运营期的账务处理
确认收入时,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长期应收款;发生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年末确认投资收益时,借:未确认融资收益,贷:投资收益;期末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借:主营业务成本,贷:累计摊销。
这种情况下,投资方既能获得稳定的污水处理费,又能根据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获得超额部分的收益,在降低企业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得到了有效的平衡。投资企业在投资时一般也会根据地方政府的需求、结合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趋势和污水增长情况,投资建设一个适用于未来发展规模的污水处理厂,或者为将来污水处理厂的改扩建留下余地,这对于地方政府降低总体投资、避免重复建设和污水处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这种投资合作方式已经逐渐成为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趋势。
(五)后续支出的账务处理
1.后续支出计提时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财务费用等,贷:预计负债。
2.实际发生改造支出或者资产重置支出时的账务处理
借:预计负债,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六)项目移交的账务处理
无论是将特许经营权计入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还是计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在项目期满移交时,均已经摊销完毕,相关会计科目余额为零,因此无需再进行账务处理,仅需办理好项目移交的相关手续即可。
三、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账务处理的难点及建议
(一)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账务处理的难点
1.成本的核算存在争议
现行污水处理BOT合同中,基本以签订保底用水量为主,因此应将特许经营权确认为金融资产。但很多项目无法确认经营期满后资产的移交范围,如除厂房、设备以外的资产归属问题,新增加设备的归属问题等。确认收入的时点也存在争议,新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开始运营时一般伴随着项目的后期绿化和审计等,也有些项目会在竣工后很长一段时间才开始营业,因此产生了收入初始时点确认有争议的问题。
2.预计负债的计提有难度
投资企业计提预计负债的标准有难度,由于污水处理行业属于新兴行业,其投资规模大、运营期限长,前期维修支出小、后期大等特点,目前还没有计提预计负债的行业标准,投资企业若多计提负债,会影响企业的当期利润和投资效益,若少提或不提预计负债则无法保证未来年度资产的改造或者重置支出。同时由于税法的规定,预计负债的计提应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会形成较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这对于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增加了难度。
3.折现率的选择有难度
正常情况下折现率的大小与投资风险的大小成正比。折现率选择的大小与特许经营权评估价值的大小有直接关系,因此折现率大小的确定,对于最终确认特许经营权评估价值的大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账务处理的建议
1.明确BOT项目移交资产的范围
完善特许经营权项目合作协议,在投资企业与政府签订合同时,应有明确的资产移交范围,对于新增加资产的归属问题,除厂房、设备以外的资产归属问题以及移交资产的新旧程度、使用状态等应有明确的规定。
2.明确金融资产的确认时点
在签订特许经营权项目合作协议时,对金融资产的确认时点应有明确的约定,如项目竣工验收时点、项目试运营时点等。
3.合理计提企业预计负债
参考污水处理行业预计负债计提的比例和实际发生的金额,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计提企业预计负债,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使得企业的账务处理更加规范、合理。
4.合理选择折现率
污水处理厂在选择折现率测算特许经营权现值时,确认的折现率应高于无风险利率、体现一定的投资回报率、体现资产的收益风险并与收益的口径相匹配。企业应结合近五年相关资产评估确认的折现率以及行业的整体发展情况、预期的通货膨胀等因素,最终确认适合企业使用的折现率。
四、结语
总之,BOT模式在实践中的应用为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对企业的账务处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投资企业在进行BOT项目投资时应根据相关会计政策,同时结合项目自身的特点进行账务处理,以达到账务处理合法合规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蔡晓红.BOT模式下会计核算方法应用探讨[J].中国市场,2012(11).
[2] 胡熙敏.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的资产属性及其会计核算研究[D].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但是,随着对PPP模式探讨的逐渐深入,众多研究者提出了PPP模式存在的一个问题:由于前期的巨大投资,公用事业回收期较长,私人企业无法在短期内收回投资,可能导致其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同时政府对公用事业产品价格的限定,会在赋予企业特许经营权的同时使其丧失适当涨价加速回款的可能性。如果PPP项目可以有效并相对快速地获得收益,势必能够吸引更多的私人企业。为此,选择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是一条很好的路径。
资产证券化是指缺乏流动性,但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成资产池,通过结构性的重组,进而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其一般流程是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特殊目的载体以该资产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收回现金付给发起人,在以后的年度以每年的现金流支撑证券本息的偿还。在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之中,所出售一般是未来的现金流量。
鉴于PPP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点,可以将两者有机结合。首先,PPP项目涉及的基础资产本身质量较高,而且政府参与其中,更增加了未来收益的稳定性,使之获得更高的信用评级,从而有利于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也能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因此,PPP项目比较适合进行资产证券化;其次,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能够拓宽投资者的投资渠道。由于以PPP项目未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证券的收益率高于国债的收益率,而且风险相对于其它投资产品又要低,因此此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推出将丰富投资者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
但是由于PPP项目的特殊性,在与资产证券化结合的实际操作中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1.特许经营权转让的合法性问题
在上述PPP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资产主要由特许经营收费收入构成。特许经营收费收入是私人企业凭借拥有的特许经营权,根据其所提供的特许经营服务,向用户收取的现金收入。在操作上会产生如下问题:特许经营权是否需要和特许经营收入同时转让?从而又引发了同时转让的合法性和未同时转让的合法性问题:如特许经营权同时转让,专项计划是否能够成为特许经营权的持有主体?如特许经营权未同时转让,收费收入单独转让是否可以满足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及破产隔离的需求。
笔者认为,允许专项计划持有特许经营权将有利于进一步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等资产证券化必备要素,为在PPP项目中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带来便利。
2.政府和私人企业权益的确定问题
PPP模式中政府与私人企业皆持有项目股份,因此,企业不能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将所有的现金流量都拿来进行证券化出售。这就出现了政府和企业权益的确定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在PPP项目设立的初期就应该设立相关条款,来确定政府与私人企业双方的权益,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权益出售的处理办法也有要进行明确。实践中在政府与私人企业共同持股的情况下,经常会发生政府因不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内容,因有所顾虑而禁止将公用事业未来现金流进行出售的案例。因此,就要求在PPP模式开始的阶段就要考虑到进行相关业务的可能,双方对于进行此种业务达成一致和谅解,并形成相关协议,以促成PPP模式的成功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进行。
3.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增级问题
在当前私募市场中,私人企业作为原始权益所有人很明显不能对证券的增级起到很大的作用,而只要有政府的加入就能使资产支持证券获得高信用评级。将资产证券化应用于PPP模式中,表面上由于其支持现金流的底层资产拥有政府的部分股份,将会得到投资者的极大认同。但实际上,政府在此项融资活动中,并未对融资提供任何担保,相关机构在设计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时,仍然需要采用传统的内外部增级手段进行增级。因此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应将此问题充分告知投资者,以免为政府以及各方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4.其它问题